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11 1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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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一、我国慈善事业概念模糊问题

需指出的是,由于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等正处在急剧转轨之中,现行意义上的慈善概念仍带有旧体制痕迹下非自愿或半自愿的特征。因此,目前在中国理论界关于慈善事业的概念很难有一个确切、统一的定义。这种模糊性的慈善事业源于慈善组织的多样性,尤其是官办慈善组织所占据的主导地位,也是导致中国慈善事业步履维难的要因之一。中国人慈善意识的普遍缺乏,其深层次的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现代财富观与现代慈善观。出于怕露富、怕惹麻烦的财富安全方面的心理,不少富人不愿公开真实姓名和身份捐赠。企业则存在着以宣传的功利性为目的而非单纯的回报性、责任性的捐赠心理,个别人还把慈善当作谋取社会政治资本的手段。许多普通人则不知去哪里捐赠、如何捐赠、因对捐赠真实去向的怀疑而不愿捐赠等等。

总之,慈善理念混杂,财富价值观与慈善价值观多元化,慈善文化缺失。这根源于国家对慈善、慈善事业概念的定位不明确,慈善组织民间化、组织化运作的偏离,以及对慈善的社会宣传和引导不够等。我国公益慈善基金占比不到0.1%,这与我们国家的地位不相匹配,也有愧于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

二、在慈善基金的运行监管中存在问题

目前在我国一些公益慈善基金的运行监管中存在着以下现象:一是背离慈善基金的公益性本质和捐赠人意志,违规运用资金,置慈善基金以高风险状态,并使得大量的公益慈善项目得不到资金支持;二是慈善基金会内部组织规范缺失、外部监督主体弱化,导致基金组织高层管理者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必要监督;三是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缺乏透明度,造成基金会内部管理的无计划、高成本和低效益。

三、政府观念和职能定位偏差

改革开放后,中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巨大转变,很多领域政府让位于市场,实现了政府和市场的双重调节。但我们发现,即使只在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政府仍然有些力不从心。从横向看,各项措施尚未覆盖全社会的弱势群体,从纵深看,个别措施即使达到了广度的要求,保障力度也非常有限。

四、慈善制度的缺陷

1.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推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体系。有关捐赠行为的税收优惠非常笼统;对非公募基金的发展、慈善投资及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则是空白。过低的免税比例严重抑制了捐赠者的积极性,也是造成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

2.公益慈善组织的用人和监管机制存在问题。由于慈善活动的非盈利性,加之政府监督主体缺位,因此对基金会的高管层缺乏行之有效的考核评价指标和激励约束机制,基金会运行既无压力又无动力。因此,在慈善组织中频频出现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

五、公益文化土壤的贫瘠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在物质逐渐发达的同时,不少人的精神家园却渐趋荒芜,中华民族几千年来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似乎离人们越来越远,国内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性捐赠还非常不足。而以企业和个人名义命名的私募基金发展缓慢,偶有名人成立的私募基金会出现,便有媒体竭力吹捧,难免炒作之嫌,舆论更关注的似乎是名人本身,忽视甚至背离了慈善基金成立的初衷。

六、突破环境因素制约,

促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1.扭转政府观念偏差,重新定位政府职能

近年来,遵循“精简高效”、“转变职能”、“有所为有所不为”等原则,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取得了相当进展。为此,政府部门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对政府职能客观定位,对政府能力合理估计,对政府权利适当限制,让出部分公用和公益事业领域,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既放权,又放钱,通过税收优惠和其他制度安排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在收入分配领域的作用,以部分地减轻政府的负担。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慈善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公益慈善事业的当务之急是大力推进慈善事业基本法的研究和制订工作,形成完整的慈善事业法律体系;同时改革和完善与慈善捐赠相关的法律条款,为发展慈善事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a.通过慈善事业基本法的制订,明确公益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和监督机制、慈善捐赠的主体,明确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推进地方政府制定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形成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多层次的法律框架体系。规范和简化社会团体、民办非盈利组织和基金会的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b.尽快出台与公益基金的慈善投资和扶贫贷款等行为相关的法律制度,通过免税等措施鼓励慈善基金探索资本运营和保值增值的新途径,实现公益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c.改革目前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法,一方面逐步提高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免税比例,激发各类主体的捐赠积极性;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七、文化市场的培育

在慈善事业的发展过程中,法律制度和公益文化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公益文化市场的发展提供示范引导和制度约束,通过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的认同度来改善法律执行的效率和效力。

1.政府应积极引导和广泛宣传,从创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部署和规划中来。

2.要特别强调大众传媒在舆论导向上的重要作用。报刊杂志、大力宣传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乐善好施、奉献社会和他人的良好风尚,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财富观、价值观和公益观,自觉加入公益事业中来。

3.大力发展志愿服务组织(义工组织),培养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弘扬关爱他人、奉献社会的良好社会风气。引导更多的主体参与志愿服务;以社会救助、优抚助残、环境保护、法律援助等为重点服务领域,促进志愿服务活动的经常性和制度化。

八、引导和培育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

1.按照国家鼓励、社会参与、民间自愿的方针,大力培育城乡各类慈善组织,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慈善活动,促进民间慈善组织的发展。

2.改革公募慈善组织的用人制度,完善人力资源管理。通过用人制度改革将具备强烈责任心和正确的公益价值观、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才充实到公募基金会的管理层中来;通过在职培训等形式提高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2篇

建设现代的法治国家,不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当做根基,那所谓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便成为了一句空洞的口号,真正法治社会的建设便成为无本之木,无水之源,是无法成为现实的,至多成为梦中的桃花源和乌托邦。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从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在社会中开展的广泛的普法活动,这些活动纷纷取得了成功,也取得一定的效果,它使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但是这对于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又似乎是杯水车薪。这种不能满足需要使得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仍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课题。

对于如何培养和普及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笔者有如下几点想法:

1、强化宪法观念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基础。培养全民的法律意识,首先应当强化公民的宪法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其它法律的“母法”。因此,我们要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强调强化宪法观念、树立宪法的绝对权威、提高全体公民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的自觉性。因此,强化宪法观念应是培养高公民法律意识的基础。

2、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核心。

国家机关是实施国家各项权力的机关。这就是说,国家权力说到底是这些机关依法行使的职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高低就直接影响着国家权力行使的正确程度。因此,这就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要熟练地了解与其自身职责有关的法律知识,有坚定的法律信念,同时必须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

正因为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的代表,因而国家机关也就成为国家法律的象征。公民法制观念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的榜样力量。因此,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其他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重要条件。

3、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加强媒体运用

以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为基准,公民广泛掌握法律常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拥有正确的法律观点是需要依靠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来完成的。要坚定的实施普法活动,不断将法律意识灌输给人民群众,将最新,最基本,最平易近人的法律常识带给人民群众。不断改善法制宣传的方式和内容,用亲和力抹除法律的过分威严和疏离感,让人民深刻感受,法律就在生活之中,法律无处不在,从而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在耳濡目染中逐渐成形。

在现代社会中,舆论和媒体是一种大众化而具有相当广泛性的宣传方式,我们要加强对舆论的引导和对媒体的运用。无论是纸质媒体或者电视媒体,都能对人们产生迅速而广泛的影响,只要我们善加利用,可以最大限度的涵盖不同文化和经济层次,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人参与到法律生活中,帮助其形成正确的法律观点和判断,了解法律,懂得法律和运用法律,形成强大的舆论和氛围,使法律意识深入人心。

4、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长远方针。大、中、小学校的学生是国家未来的主人翁,从培养新一代接班人的高度出发,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既是国家法制建设的百年大计,也是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切实保障。

5、开展法律研究,培养法律人才。法律研究是培养健全法律意识的重要条件,在当今社会中,还有很多领域没有完善的法律去监督,法律本身也还有很多未知的领域,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法律也应该随之进步,而法律进步的一大推动就是法律的研究工作的不断深入。在不断的法律实践中,不断有新的问题被提出,也不断有新的经验,新思想需要被总结和推广,而不论是对新问题的解答和新经验新思想的总结,都需要法律工作者对其研究和探讨。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律意识的普及工作也不是能一蹴而就的。正如经济上有让一部分人先富,然后先富带动后富,在法律意识的普及工作中,我们同样可以采用此种方法。提高法律工作者的素质,培养法律人才,由他们逐级下推,逐渐完成法律的宣传和法律意识的普及。因此,培养法律人才是我国正在进行也需要一直坚持下去的工作。无论是司法制度的改革,还是对法律职业人的高要求,都是基于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渴望,虽然有急功近利之嫌,但其初衷是值得坚持的。

人民的意识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变产生不断的变更,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变化和各种意识思想制约和影响着人们法律意识。而在我国现阶段,又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法律意识便显得复杂许多,但这就更需要我们从实践出发,不断探索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普及之路,深入到各个阶层,各个领域,各种群体之中,倾听他们的声音,收集各方意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再通过事后的分析,总结,归纳和概括,去粗取精,辨伪存真,弃其糟粕,取其精华,将其中有用的主张看法收纳推广,运用多种手段,用更加具有亲和力的方式,到群众中去,不断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进步,而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龙凯.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机理和途径[J]. 黔西南民族师专学报. 2001(01)

[2]何红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J]. 大学时代(B版). 2006(10)

[3]付建成,赵崇岩,李秀梅.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及对策[J].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03)

第3篇

法律的高效实现必须以民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为前提,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又需要以法律的高效实现为基础。想要打破这一悖论,必须消除前述阻滞法律意识社会功能实现的障碍,也就是说必须确立法律的至上权威,客观、理性地对待西方法律文化,并促使中国传统法律意识尽快完成现代转型。所以达到上述目标的惟一途径是进行法律意识的社会培育。

1.公民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意义

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注入了强大的动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与社会经济转型、政治改革相比,法律意识的发展呈现出矛盾性和滞后性,还不能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要求,有时甚至成为经济和政治改革的阻本文由收集整理滞因素,影响甚至延缓了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必须大力培育社会主体的现代法律意识,实现法律意识由传统到现代的彻底转型。

2.公民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内容

从法律意识的结构出发,结合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本文认为,当前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2.1普及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知识基础,普及法律知识是培育法律意识的必然前提。在公民法律意识培育过程中,要普及两方面的法律知识:一是现行法律的规定,即现行实在法知识;二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如法律的本质、价值、功能等方面的知识和观点,法律运行过程如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面的知识,甚至有关的法治理论知识。此外,法律知识是一个不断变化更新的体系,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法学理论在不断进步,现行法律的立、改、废使得法律的内容在不断发生变化,新的法律调整领域也在不断产生,因此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可能一劳永逸,是法律意识培育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2.2培养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是法律意识的情感因素和心理动力,是所有法律意识的心理基础。耶林认为:“在对外保有威信,对内坚如磐石的国家,再也没有比国民法情感更宝贵、更需要培育、奖掖的财产了。”法律情感决定着国家法律是不是能为广大人民所接受,是一个民族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有关,又与一个民族千百年来法律文化传统积淀相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刑为主的特征,使法律具有专制、压迫的性质,普通民众对法律怀有一种惧怕心理,或者冷漠麻木,或者敬(畏)而远之。在这样一种法律心理的历史基础上培养公民的法律情感,关键是要改造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成分,实现从对法律的否定性情感向肯定性情感的转变,从对法律的怀疑、麻木、怨恨和不信任转向热爱、依恋和信赖。

2.3转变法律观念

国家通过宣传、传播、倡导先进的与现代法律精神一致的法律观念,批判、改造落后的与现代法律精神不相适应的法律观念,使公民法律观念完成由传统向现代的历史转型。具体而言就是要变人治观念为法治观念,变专制、集权观念为民主、自由观念,变特权、等级观念为平等观念,变义务本位观念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观念等等。法律形式观也是法律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形式合理化特质和内容的把握程度,也是社会主体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方面。法律形式观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是法律程序观念。现代社会,一个国家公民法律程序观念的成熟程度也是衡量其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

2.4树立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现代法律信仰的

形成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根本任务和最终目标。这种信仰基于人们对法律的价值理想的高度认同,对自由、公平、正义等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以及对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体系能够保障人的权利和利益,实现人类最大幸福的信心。法律信仰的确立是一个艰难、漫长的过程,是法律意识培育中最难达到的境界。作为法律意识培育的最高层次和归宿,社会普遍的法律信仰必然要在现实和理想的撞击中,经历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达成。

3.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途径

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形成途径具有多样性,人们既可以直接根据社会物质条件特别是经济结构认知法律,也可以在具体的社会法律实践中体验法律。但是,主体的这种自发认知和体验过程是非常缓慢的,并受到主体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的局限,所形成的法意识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通过系统的知识传授和观念倡导,使人们从理性上认识法律,培养起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情感,促进科学的和现代的法律观念的形成,坚强法律意志,坚定法律信念。在我国,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3.1法学教育

所谓法学教育是指正规的,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法律教育。法学教育虽然不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直接途径,但法学教育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密切相关。在我国,法学教育承担着为国家培养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法律职业者的任务,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对整个国家法制系统具有巨大影响。在现代法治社会,几乎一切公共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同时也是法律职业机关和法律职业者,这些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组织机构的活动主体,是法律制度得以正常、有序、有效运转的重要保证。法律职业者对整个社会的法意识状况和法治实现负有特殊的使命。

3.2公民普法教育

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像对待法律职业者那样对社会所有成员进行专门的法学教育,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主要是通过大众化、普及化、社会化的形式和手段进行的。普法对全体公民进行了以宪法为中心的主要法律部门和主要法律法规教育,从而为公民评价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然而,普法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进一步明确普法教育的目的,推动普法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需要认真地研究和探讨。

第4篇

关键词:公民教育;公民法制教育;公民教育路径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编码:A 文章编号:2095-1183(2012)05-0040-03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传统的思想品德教育已经逐渐转型为公民教育。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学校理应将公民意识、公民权利作为公民法制教育的核心。为此,我们有必要对中小学生法制意识的现状进行深入调查,以准确把握中小学生公民法制意识的现状,从而为提出有效的教育干预措施提供参考。

一、传统型法制教育与公民法制教育

传统学校法制教育是指,通过传授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案例等途径,教给学生法律知识,帮助学生了解法律常识,学会遵从法律制度的教育。这样的教育强调对社会的遵从和对法律的依赖。而公民法制教育则是基于“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不仅让学生了解法律,更要唤醒他们督法、立法意识的教育。知识经济、信息网络化、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当前普法教育的内容产生了深刻影响,[1]我国的法制教育必须适应时展,拓展教育内容,以应对时代的挑战。公民参与是支撑法治运行的主体力量,对我国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都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对立法、执法环节的推动作用。公民参与立法能够表达与平衡多元化的利益,推动法律的民主化进程,提高法律的合法性;[2]公民参与执法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实效性,增强法律的开放性及其自我修正机能。

要推动现代公民社会的发展,实现法制教育由“管理型法制”向“权利型法制”的转变,[3]就必须区分二者在目的、理念上的不同。“管理型法制”是指强调社会管理的法律制度及其理念的总称,这样的法律是治民之法,强调对社会的管理;所谓权利型法制,是指通过“权利――义务”的平衡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承认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尽管我国已开展数次大规模普法,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法制教育往往流于形式,相当多的地方只是简单发放法律宣传画册或者举行法制教育的讲座,观摩一两次法庭审判等。同样,学校法制教育的理念也比较落后,注重知识的灌输,只让学生了解法律规定了“不能做哪些事情”,而不是让他们明白法律规定的“你们有哪些权利”或者“你们可以做些什么”。可见,学校贯彻落实公民法制教育的新理念,将公民法制教育的模式从“传统法制教育”转变为“公民法制教育”,从小让学生树立良好的法制观念,逐渐培养守法、督法、立法的意识,已刻不容缓。

二、调查对象的确立

课题组对杭州市11所中小学(含职业中学)的在校生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总人数为4134人,回收有效问卷4063份,其中小学1466份,初中1973份,高中624份。本调查参考《中国公民意识调查问卷》[4],将公民意识划分为国家认同感和自豪感、公正意识、法律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五个维度。每个维度设计相应问题,调查学生的态度和看法。回答分为非常赞同、赞同、不赞同、说不清四个等级。问卷回收后进行数据编录并运用SPSS17.0软件进行数据统计与分析。本文的讨论主要集中于问卷中“法律意识”维度的内容。

三、调查结果的分析

法律意识不仅表现为公民知法、懂法、守法,而且体现在公民参与法律的制定过程、监督法律的执行过程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我国实现法治社会的观念基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中小学生初步具备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

调查显示,中小学生已初步具备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见表1),其中对“如果你发现学校某项规定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你愿意提出质疑”这一问题的回答,小学生和初中生选择“非常愿意”或“愿意”的比例分别达到87.2%和81.8%;对“如果很多人都不遵守某项法律,你也可以不遵守”的选择,持“不赞同”观点的高中生比例达75.8%。由数据分析可知,中小学生已形成了一定的法律意识,懂得遵守法律,懂得运用《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切身利益,在学校规定与法律相悖时,懂得提出质疑,维护权利。

(二)小学生较初中生更愿意举证好朋友违反校规,法律意识存在年级差异

对“如果你的好朋友违犯了校规,你愿意举证他吗”这一问题的回答,如表1所示:小学生表示“非常赞同”或“赞同”的比例是75.7%,初中生所占比例仅有56.9%,表示“不赞同”或“说不清”的小学生比例是24.3%,而初中生却是43.1%。

面对朋友犯规,小学生较初中生更愿意举证,这与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有关。儿童发展心理学的研究表明,9-15岁儿童的同伴关系处于亲密的共享阶段,这时的友谊有强烈排他性,孩子们懂得忠诚、理解是友谊的基础,经常互相倾诉秘密、互相帮助。同伴相处时间已超过家庭及别的一切社会关系,集体作为同伴互动的社会背景,重要性日益增加。因此,初中生更看重同伴关系,而选择不举证违反校规的好朋友。

(三)中学生宪法意识较薄弱

从表1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分别有41.4%和48.9%的初、高中学生认为,在特殊情况下政府可以超出法律的规定范围处理问题,另有17.2%和13.8%的初、高中学生无法做出判断。有将近一半的学生赞同这一观点。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可见,当今中学生的宪法意识比较薄弱。这与我国长期以来的封建传统思想观念有关。在中学生甚至在成年人心中,“法律高于一切”的信念尚未完全树立起来。

值得注意的是,对“遇到违法案件能私了就私了”这一问题的回答,有5.8%的高中生表示“非常赞同”,15.7%的高中生表示“赞同”,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受到了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高中生较初中生、小学生而言,其社会化程度更高,受到传统文化潜移默化的影响更深,选择赞同私了违法案件就不足为奇了。

四、引导学校公民法制教育的主要路径

(一)教学路径

在加强公民法制教育的过程中,教师首先要认清公民法制教育的目的,树立公民法制教育的新理念。教师在法制教育的过程中,要不断唤醒学生公民权利意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技能,即遵法、督法、立法的意识,并以此作为学校公民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教师更要清醒地意识到,公民法制教育目的的实现,不是仅靠背熟法律条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观摩几次庭审就可以的,它需要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实现。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师生之间的交往,教师向学生传授法制知识的同时,还要教会学生如何维护自己的法律权利,唤醒学生督法、立法的意识,促进学生公民权利观念的形成,使学生能够认识到每一个公民都是法律的权利主体,而不仅仅是义务主体。

(二)管理路径

在学校管理层面上,给学生提供更多机会参与学校各项制度的制定和日常管理,是实现公民法制教育的主要途径,这对于学校公民法制教育的开展会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学生参与学校立法能更好地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提高学校法规的权威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有助于提高学校法制教育的实践性,增强实效性;学生参与监督法规的实施,有助于加强法制教育的参与性,提高法规的修正机能。比如,设立校长信箱、学生法制委员会、学生智囊团等都是很有效的手段,能为学生今后积极参与社会法律管理奠定基础。

(三)生活路径

学生通过参与实际法律生活介入社会管理,一方面可认识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提高立法、督法的权利意识;另一方面,基于管理者、参与者的角色,对社会管理、法制运行会产生更为深刻的认识。学生普遍具有强烈的参与法制管理的热情,但由于条件限制而缺乏有效的参与途径。因此,学校如能为学生提供走进生活,践行法律的机会,对学校公民法制教育的有效开展会起到很大的推进作用。例如,在公共设施保护、公民环境治理等领域,可以适当组织学生参与管理、配合、监督法制工作人员等活动。 尤其是学校所在社区,更是学生生活实践的场所,学校要努力取得社区人员的配合,让学生参与到社区的法制建设中去,在实践中感受法律的权威性,切实体验作为公民在立法、督法方面的责任。

公民参与途径的拓宽与参与权利的保障,是实现公民法制教育的重要前提。创造条件让学生积极投身公共管理,不但能提升其公民参与热情,而且能更好地培养其公民法制意识和法制技能。

参考文献

[1]赵俊林.时展与我国公民法制教育内容的拓展[J].中国司法,2006,12.

[2]李泽.公民参与法律推动法治秩序的运行[J].法学与实践,2009,1.

第5篇

关键词 新疆南疆地区 法律意识 差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部署了“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其中对“法治社会”建设以及“全民守法”的目标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意识一般是指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心理、知识、思想和观点的总和。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神圣感,提高公民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度,树立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精神为核心的法律意识观念,对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尤为重要。

新疆南疆地区通常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天山以南,昆仑山系以北的区域,包括巴音郭榜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和喀什地区,即所谓“南疆五地州”,是一个维吾尔、汉、蒙、塔吉克、柯尔克孜等多民族聚居的地区。由于特殊的历史与社会环境,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落后,“”、“暴恐活动”等负面影响因素严重,南疆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已经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由于南疆地区特殊的人口构成以及宗教文化传统,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参差不齐。为了能够了解南疆地区居民的法律意识状况,我们在2014-2015年做了一份关于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的问卷调查,对南疆地区不同民族、不同职业以及不同年龄段、不同学历的居民进行了调查。

一、 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的突出特点

(一)居民法律意识总体水平偏低

调查发现,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总体偏低,主要表现在法律知识有限,法律行动能力不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欠缺,守法意识不高,部分群体甚至出现了法律信任危机问题。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70%的居民表示要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这表明大多数人能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但在进一步的考察如何应用法律程序保护自己时,回答正确的不到30%。由此可以看出居民的法律行动力不够,用法意愿还缺乏实践能力,影响法律意识的提高。

关于“对我国法律公平性的看法”的调查,选择“法律对所有人是平等的”仅占总选项的27%,另有28.2%的居民甚至认为“法律很不公平”,居民对法律信任度偏低,进而影响到他们对法律的遵守。

(二)城乡居民法律意识水平有差距,农民法律意识问题尤为严重

1.农民群体多以道德和传统文化为准绳,对法律的信任和用法习惯偏低:从调查结果看南疆地区的农民法律意识亟待提高。在广大农民群体中,礼俗、习俗、宗法族规等成了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人们对礼俗、习惯的推崇超过了对法律的重视。在被调查的农民中,“私了”是农民遇到法律问题的一种普遍现象。在发生纠纷时,由于农民对法律知识的匮乏,以及对“司法”的陌生甚至是“恐惧”,通常“不愿”或“不敢”用法律,而首先想到通过关系或是民间权威来解决问题。

2.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相对较高,但对法律的信仰潜伏着危机:调查结果显示,城市居民对法律的了解相对较多,维权意识较强。但对法律的信任却较低,主要是因为我国司法活动、执法机关执法不够透明,他们通过各种途径,看到现实生活中大量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导致司法机关的活动大打折扣,由于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普遍存在,从而对司法失去信心。在我们的调查中,当问到认为我国目前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是什么?有76.7%的城市居民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权力大于法律。有26.7%的城市居民认为有时权大有时法大。很明显的反映了城市居民对司法机关工作的不信任。

3.民族习惯、宗教教义等对居民法律意识的影响尤为强烈:南疆地区是一个较复杂的环境,以维吾尔族为主同时又有着汉族以及其他少数民族,兵团的存在也是一个特殊的成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里又汇集了来自五湖四海的人,人们的法律意识参差不齐。各民族传统习惯以及宗教教义对南疆地区乃至整个新疆都产生了影响,尤其是极端宗教和泛突厥主义对新疆安全与稳定的威胁,对居民法律意识也有极大影响。

在南疆地区居住的少数民族法律意识相对较低,这与其文化背景有着特殊关系。有42.5%的维吾尔族居民表示当法律与传统文化相冲突时选择遵守传统文化。回族居民有36%的居民选择遵守传统文化,其他民族包括(哈、蒙、柯尔克孜)等有40%的居民表示遵守传统文化。

二、影响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提高的原因分析

(一)以农为主的经济结构,熟人社会的特点,使人们更倾向于利用人际关系而非法律解决问题

南疆地区的地理环境制约了其经济的发展,总体以农为主的产业结构,很多地区甚至还停留在小农经济时代,商品经济不发达,不利于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与经济水平发展相应,南疆地区特别是其农村地区,基本还保留着熟人社会的生活方式。所谓“熟人社会”,按照先生提出的概念,即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熟人社会它弱化了“法制”的功能,“熟人”的“情感”代替了法律的威严,很容易使得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天平在熟人的“情”中发生倾斜。熟人社会的特点,人们更倾向于利用人际关系来解决问题,而并非采用法律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熟人社会降低了诉讼率,但在此同时也严重影响着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二)传统文化与宗教对法律意识的冲击

南疆民族地区有着强烈的“人治”高于“法治”的传统,至今仍广有影响,积淀到社会大众的意识结构中,在方方面面影响着社会生活,表现为较强烈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现象,遇到问题以后习惯找“权威”来协调,并不严格依法办理。

传统文化中还有对簿公堂是有损于名誉的观念。民众在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是民间习惯,不在极其严重的情况下会尽量避免对簿公堂。

南疆地区居住着很多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在信教群众中间,宗教教义的影响非常大,甚至超过法律,这就严重的影响了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提高。

(三)司法、执法腐败及法治改革的滞后,影响到人们对法律的信任

南疆地区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进入司法程序的各种冲突显著增加,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情况仍有出现,社会负面影响往往通过各种途径被放大,司法本身具备的长耗时、较低效率以及聘请律师带来的费用负担,给民族地区群众带来障碍。同样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行政的情形也影响到居民对法律的信任。

(四)法治教育滞后,居民权利意识淡薄

政府在南疆地区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但总体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客观上自然经济、民间习惯和宗教教义的社会存在形式,导致与之联系的权利自由平等等观念无法正常发育和成长,民众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不知用法律来维权。

(五)地理原因,造成信息流通不畅,特别是法制信息的闭塞

交通闭塞造成信息流通不畅,特别是法治信息的闭塞。新颁布的法律常常在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在南疆地区付诸实施。在南疆地区普法仅仅是公检法及相关政府部门来进行。宣传时间短,活动形式单调,仅仅是单一的发传单、挂横幅。

三、提高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的若干建议

(一)加快经济转型发展,提高人民的现代化意识,弱化“熟人关系网”带来的负面影响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从根本上来说要改变小农经济模式,加快向商品经济转型,这有助于居民建立现代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陌生人社会”逐步形成,可以避免“熟人”的“情感”代替法律的威严,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天平在熟人的“情”中发生倾斜。

(二)寻找传统文化与法律的契合点,弱化传统文化负面的影响

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传统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中。法律文化传统则是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一种精神,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社会主体的法律实践和法律行为。传统的文化以及道德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不能排除它与法律相冲突的负面影响。传统文化以及道德不可能灭失。法律也会长时间的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如何在现实中很好的利用这两种调节方式以达到最好的效果。

(三)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加快司法改革进程

提高执法者的素质,杜绝执法者在执法中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力现象,这现象对民众正确树立法律意识有极大的危害。要解决滥用司法权的问题,首先是社会监督方面,除了自身的监督外,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和作用,包括媒体 个人的检举以及传统的国家权力部门的监督。司法机关应该转变工作作风以及缩短班案的时间,这样就需要司法机关自身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布其内部常务,接受社会对其内部监督。

(四)加强普法的针对性和持续性,加快法律文化建设

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形成,而必须有意识地进行培养,这就要求国家进行普法,普法教育要深入基层,形式多样、紧贴群众生活,避免走形式。

要扩大普法的主体。普法宣传是一种范围极广 影响深远的法制宣传活动,普法不仅仅是公检法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我们每一个懂得法律知识的公民都应该树立普法意识,普法宣传不能限制在法制宣传月,要适当的延长时间。宣传活动形式也应丰富多彩,不能仅仅是单一的发传单、挂横幅,只有让民众积极参与进来,才能够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才能有助于实现依法治国,才能潜移默化的使法律成为我们的一种习惯、一种思维、一种信仰。在南疆地区由于辖区面积太广,进行大规模的普法宣传活动不容易实现,应该在人口密集区设立宣传点 ,由点到线再到面这样能提高宣传的效率。

法是文化,个体法律意识的提高有赖于整个社会法律氛围的增强,在一个整体不守法的社会,守法者反而会成为异类,成为弱势,久而久之会形成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法治社会的实现会愈加困难。

(五)加快南疆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多形式畅通法制信息渠道

加强南疆基础设施建设,使偏远地区居民更多地与外界交流融合,才能有助于其向现代社会转型。法制信息传播渠道应更多更流畅,使南疆地区居民更容易接受最新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张金鹏.多民族地区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的现状研究.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

[2]阿依帕瑞?艾力.经济的发展与少数民族法律意识之培养.陕西师范大学.2014.

第6篇

关键词: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G400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5-0024-02

“机制”一词最初来自希腊文 “mechane”,指机械或工具,后被逐渐引用到各个领域。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是要研究教育主体以何种方式、途径、载体对公民进行教育,通过教育过程实现公民法律素质教育价值的最大化。本文将对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价值。

一、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

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在构成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之一:夯实学校教育

学校教育是进行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主要场所。在对公民进行法律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应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从而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作用。

1.完善教材体系建构

本课题所说的教材体系建构,并不是就公民接受教育的某一阶段而言,而是指应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整个教育过程中关于提高法律素质,在教材内容上的合理安排和衔接。因此,此部分内容需要对现有的教材进行调查和分析,对新的教材构建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是接受社会的一定委托,在学校中以对学生的身心施加特定的影响为主要职责的人。教师作为学校教育中的主导者,教师自身素质的高低,对学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应从知识、能力以及责任心和事业心等方方面面加以强化,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进行。

3.营造校园文化氛围

校园文化是学校所具有特定的精神环境和文化气氛,它包括校园建筑设计、校园景观、绿化美化这种物化形态的内容,也包括学校的传统、校风、学风、人际关系、集体舆论、心理氛围以及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学校成员在共同活动交往中形成的非明文规范的行为准则。健康的校园文化,可以陶冶学生的情操、启迪学生心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如主题班会、大学生科技文化活动等都对校园文化的形成起到一定的作用。

4.建立社会实践基地

社会实践基地是学生了解社会的一个平台。一方面可以作为学生了解社会的窗口,另一方面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基地。应在充分调查和调研的基础上,切实建立学生实际需要的社会实践基地。希望能够在实践基地中使学生体会和懂得保护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二)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之二:拓展社会教育

社会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补充。

1.充实家庭教育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应在杜绝家长制作风和思想的前提下,在学生自理、自立等方面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锻炼。加强对孩子情与法的影响和教育。

2.健全社区教育

社区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社区教育是社会教育的缩影。社区应在满足社区成员合理需要的前提下,遵循整体性、丰富性和现实性的原则,加强社区教育,营造和谐的社区氛围,提升社区成员的主人翁意识,自觉维护社区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3.完善社团教育

这里的社团教育非学校内的学生社团教育,而是广义的社团教育,是除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的一种社会教育方式。在社团教育中应加强和规范社团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充分发挥社团的作用,为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做出贡献。

(三)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之三:挖潜法律实践教育。

法律实践教育是对公民进行法律素质教育的最直接、最直观的教育方式和载体。

1.有效利用宣传媒体

这里媒体是指电视、报纸、期刊等进行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一般载体。对于宣传媒体在公民法律素质教育中的作用,要通过调查和调研的结果加以说明。同时针对宣传媒体中直接对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起作用的节目,有意向对电视台的台长、杂志社的主编等进行访谈,了解近些年法治节目、法治期刊等的比例。从而对媒体法治内容版块的形式、内容和所占比例提出合理化建议。

2.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

随着网络的普及,青少年群体、管理层等都成为网络的主要使用者。网络的影响作用不容忽视。网络应作为特殊实践载体进行研究。应在网络中建立不同群体所需要的有关法律的网站,从而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3.加强媒体与法律实践的结合

媒体与法律实践的结合能够贴近生活、走进群众,用典型案例的审理等,生动再现法律知识,加强和强化公民的法律素质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二、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运行机制的价值

(一)有助于推进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理论建设

理论是行为的先导,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通过对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研究,能够在实践中摸索新的教育方法、途径等,也可以验证现有的教育途径、方式、方法等的合理性与实效性。同时,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在实践中能够找到更适合、更有效的教育途径、方法和载体等。从而实现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价值,在理论上促进学科建设。

(二)有利于塑造健全人格,提高公民素质。

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使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后能够发生或实现教育者所期望的变化,达到教育目标即塑造健全人格,提高公民素质。塑造健全人格,提高公民素质是一个系统的综合工程。人格的塑造和素质提高,不是某一种教育或者某一个学科的教育就能够完全实现的,是综合教育的结果。

公民法律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的组成部分,对于公民的法律人格的塑造和法律素质的提高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因此,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运行机制的研究有利于塑造健全人格,提高公民素质。

(三)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实现社会整体文明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一项主体工程、基础工程。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公民的法律意识,而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是核心。而法治意识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对公民进行的法律素质教育。良好的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必然对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实现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从而实现社会整体文明。

(四)有利于国家提高综合国力,提升国际地位

公民素质影响着政治民主的发展、阻碍经济的发展和科技文化的进步。研究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公民素质的提高,形成良好的竞争意识、公平意识以及效率意识等,能够这些意识能够有效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从而提升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

参考文献:

[1]杨海燕.论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J].黔东南民族师专学报,2001,19(5):87-88.

[2]赵利红,韩弘力.浅谈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机制[J].法制与社会,2013(34):226-227.

[3]向述仲.浅谈实施和推行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J].成都师范学院学报,2000(S1):46-47.

第7篇

摘要:网络的发展对社会法治环境有很大的影响,在网络环境下,法律意识有如下价值:有助于形成网络社会的自治秋序;有利于网络法律制度的建设;为网络环境下的法治建设提供思想条件。我们应该加强网络环境下法律意识的培养。随着网络迅速的普及,网络环境下法律意识及其价值就成为一个重要的新问题。法律意识"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

关键词:网络 法律意识 价值

一、网络对社会法治环境的影响

网络影响着人们传统工作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在迅速地改变着社会面貌的同时也对社会法治环境带来了广泛的影响。首先从立法上看。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犯罪的现象愈演愈烈。如何有效地管理我国的计算机网络资源,使立法能够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并能同时兼顾调整网络与其他领域的关系,能有利打击网络上的犯罪行为,成为目前广大立法工作者面临的严峻问题。例如,网络域名争议成为近年来涉及网络发生的最突出、类型最新的一类纠纷,虽然我国制定了法律文件进行规范,但是还不全面、不完善。又如新的《合同法》虽然已经认可了电子合同,但有关电子合同的效力等方面仍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是网络环境给执法领域带来诸多问题。问题之一就是互联网管辖权的确定。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不同,本身无边界可言,这就给管辖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另外,属于民事案件的全球电子商务纠纷同样会产生这样的情况,用什么来确定管辖的连接点,从而确定相应的准据法就出现了很大问题。此外,网络上的不良信息无度传播,影响和冲击着公民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尤其会影响青少年对法律内容、功能、作用的认识,极易产生对法律不信任、麻木不仁、怨恨的心理,最终成为国家进行法治建设的心理阻碍。

二、网络环境下法律意识的价值

法律意识是网络环境下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网络环境下正确的法律意识有如下价值:

(一)法律意识有助于形成网络社会的自治秩序网络社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道德自治与技术自治,而自治源于意识,没有意识就没有自觉,没有自觉就没有自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塑造网络主体的网络法律意识才有利于形成网络社会的自治秩序。首先,各国在网络的管理上以原则性引导为主,注重培养行业自治,较少限制性规定。网络法律问题与网络秩序需要网络主体的自治,而这又直接与网民、网络服务商、网络公司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密切相关。只有大家的法律意识提高了,自觉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学会尊重别人的权利,网络社会才会形成稳固的自上而下的秩序。其次,网络技术性与虚拟性在客观上决定了对自治的依赖。对网络秩序的形成而言,通过网络技术的行业自治,是最直接有效和便捷的管理方式。另外,网络主体在网上活动时,虚拟的主体,违法的隐蔽性、技术性、跨地域性、变动性、复杂性等新特点呼吁高度的自治。培养和提高网络法律意识,是非常奏效的途径。

(二)法律意识有利于网络法律制度的建设网络法的形成过程中,法律意识起着认识网络社会发展客观需要的作用。在各种网络法律问题的经验中,法律意识逐渐形成,并直接反映网络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从而为法的形成提供需求方向。同时,法律思想体系则可渗透到法的制定与实施中,直接上升为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司法、守法与监督中,法律意识起到调整作用,使人们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相协调。在对网络法进行系统的法律制度建设之前,网络法律意识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三)法律意识为网络环境下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思想条件法治社会思想条件是指在法治社会,人们普遍对法律的观点、认识、应该达到的规格和标准,需要形成相应的法律观念。它是一种介于法律心态和法律思想体系之间的法律意识形态。法律能否发挥作用,能否被严格地执行和积极地遵守,取决于公民法律意识。正确的、积极的法律意识一旦形成,能够指引人们从事合法的社会活动。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他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三、网络环境下法律意识的培养

法律意识对网络环境下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因此我们应该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

(一)借助网络这个传媒工具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法律宜传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直接途径。以往传统宣传手段受到时间、空间的影响,宣传工作覆盖面窄,而网络的开放性为法制宣传工作提供了一个好的传媒工具,使普法工作更全面。建立一些大众化的法律网站和讨论区,在网上进行普法教育,开展网络法律意识的讨论。也可以组建一些专门的网上法律管理机构与网上法律栏目,实行管制与自治齐抓共管。另外对各网站提出基础的法制宣传要求,使每个进人该网站的人都能了解相关法律,使网络法制建设成为网络社会成员共同的大事。

(二)加强网络法律规范的制定法律意识的树立深受现实法律环境的影响,只有所制定的法律规范适应社会和时代变迁的要求,切实保障公民自由、平等的主体地位,合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才能得到公民在心理上的认同,从而公民才能在现实生活中遵行法律,依法办事,最终内化为公民的法律意识。而当前我国存在网络立法空白和滞后的现象,不利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所以,要尽可能加强网络法律法规的制定,促进和保障网络健康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网络主体行而有据,使司法机关裁而有度。

(三)开展网络法学研究,提高专业理论水平法学研究是培养健全法律意识的重要条件。在法律实践中,各个层面的法学工作者不断开展法学研究,探讨法律问题及时总结网络法律的新经验,新问题,为立法提供合理、正确的指导,付之法律实践活动,从而推动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不断更新和提高。

(四)政府上网扩大政策宣传力度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除了市场经济自身的培养外,很大程度上是仰仗政府对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的弘扬和推动。因此,政府机关应该建立自己的门户网站,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资料,尤其是人大、司法机关应当尽可能地上网,及时公布立法、司法文件,以供人们查询、交流和监督。

参考文献:

[1]郭卫华等.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加1.

第8篇

【关键词】法治 现代法律意识 培育

培育现代法律意识的价值取向

要构建现代法律意识的价值取向,需要让公民从宏观上、整体上去把握法律的发展规律和法律的本质,而且从目前我国的发展来看,现代化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关键环节就是要构建现代的法律意识,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体现构建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价值取向:

培育现代法律意识的价值取向,应强化法律的公民性和普遍的社会。从法律形成的历史来看,现代的法律意识的形成有经济因素、社会结构因素、观念因素等主要因素,马克思也指出,法律就是公民的自由,而且这种自由具有普遍性,是不以个别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我国的发展轨迹与西方发展有明显的区别,在内忧外患的复杂背景下,决定了那一时期的国民都应以国家的整体利益为重,集体的利益大于一切,集体意识的发展导致了目前我国的国民个人意识不强,从目前我国国民的法律意识来看,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的,由此可见要想培养我国国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强化法律的公民性和普遍的社会是重要途径之一。

培育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取向,应努力实现公民意识由“权力本位”意识向“权利本位”意识的转变。从我国的法律文明史来看,从最初的《法经》到清朝的《大清律》都是以刑罚为主的法律典籍,虽然其中也有少量关于债务、婚姻、侵权等方面的一些法律条文,但是归根到底还是强调以刑事处罚来规范社会关系,还有我国古代,以农耕为基础导致的一些权利观念的先天缺乏,无不显示着传统的法律意识中,公民的权利意识都是比较缺乏的,所以在构建现代社会,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应由传统的“权力本位”转到如今的“权利本位”。

培育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取向,还要强调利益多元化与维护社会利益的统一。对社会中各种社会主体的正当权利的确认和维护是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而人们对权利的观念表现为,人们能够意识到权利是自己人格和精神的生存条件,从这一点上来说,人们都不能轻易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在遇到自己权利被侵犯的情况后,应积极地与侵犯自己权利的人进行斗争。在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环境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公民对自己的正当权利的追求是合法的,应该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也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所以在培养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取向的过程中,公民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只有各种利益之间能够互相的制衡,社会才能够和谐发展下去。

培育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取向,也应该追求自由与理性自律的统一。从法律条文上的自由的涵义来说,是指公民自身的权利不受他人的干涉,即公民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对某件事情作为或者不作为,在我国现在的法律中,自由也是目前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权要素。但是自由作为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也不是可以任意作为的,哲学家们也说过“不影响他人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自由还是需要理性的自律来约束,所以说自由是指公民在享受自身权利的同时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培育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取向,也需要建立平等意识,坦然面对合理差别。平等不仅是商品交换的前提条件和价值基础,也是人与人进行沟通的基础,平等需要利己心的主体把他人也作为利己心的主体,所以在现代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要求主体确立与其他主体在人格上平等的观念,形成主体自主、自尊、自信、自爱的独立人格,以确立主体的现代平等意识来消除主体的特权意识。我国虽然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是马克思也曾经说过,社会主义并不是平等的天国,每个人的天赋、能力的不同会导致竞争结果的不平等,这样就产生了一定的贫富差距,而这贫富差距也恰巧是市场竞争得以展开的驱动力,所以能否以正确态度来对待现代平等与差别的辩证统一关系,是现代公民法律意识是否成熟的重要判断标志。

确立现代法律意识的内容

要培育现代的法律意识,还应该确立现代法律意识的内容,笔者认为有:确立法律信仰理念,权利意识,契约意识等。

确立法律信仰理念,树立“法律规则至上”意识。法制建设的观念基础和构建现代法律意识的必然要求就是法律信念,树立“规则之上”的意识,就是指只有社会中有各种良好的社会制度,才能让社会和谐发展,并且破除我国封建社会中遗留下来的“权谋”意识。相反,如果社会中没有共同遵守的制约各种不合理行为的规则,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个人的各种行为都是如履薄冰,这就很不利于社会发展。法律的出现及法律的正义和目的性无疑使得社会上的各种行为都“有规可循”,也使社会变得更加的人道、合理、公正、自由、平等、秩序和幸福。

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培育正义理念。目前社会上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行为还是屡见不鲜,如何能使这种状态有所改善是国家、法律应该关注的问题。在我国,古代的集权制和小农思想的特点导致公民的整体意识强,而个人权利意识薄弱,人们对自己所拥有的权利比较麻木且漠不关心。所以在现代的法律建设中应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每个人都应该维护自身的权利,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应该积极地与侵犯人进行斗争,而不是得过且过逃避问题。而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权力行使者的政府必须首先树立权利意识,政府应带头尊重个体的权利,鼓励社会个体行使自由权利,倡导人人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自由等权利,同时尊重他人的权利,这样正义理念中的权利意识和相互性才能在公众中得到真正认同,也能对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建立合理的契约关系和公共理性精神。由于我国历史的特殊性,使得“先国后家”、“先集体后个人”的思想在我国公民心中根深蒂固。传统思想中认为个人是整体的一个部件,个人是附属于国家的,而没有西方人心中的公民的概念,这就导致了在现代的法律意识中,我国的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自由意识、平等意识等都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当然,在现代社会中个人自由也不是可以任意作为的,个人自由应该建立在不影响他人的自由之上。所以在培育现代法律意识中,应该建立合理的契约关系和具备公共理性的精神。

培育现代法律意识的途径与方法介绍

首先要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树立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从法律的特点来看,法律具有规范性、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及高效率等诸多优势。从目前我国各地公民的法律意识表现来看,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地区,人们的法律意识就强,也较能符合现代经济和政治的要求;而在市场经济不发达地区,如广大农村地区,人们的法律就较为淡薄和传统。由此可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所以在培育公民法律意识的同时应该加强经济建设。

其次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意识。自“依法治国”政策的提出,法律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也占有一席之地,但是,如果有了法律而不能严格遵守和切实执行,不仅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还有可能使人们对法律产生不信任的感觉。所以在“依法治国”工作展开的同时,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让社会生活有法可循,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在合理的法律制度下建立和谐的社会。

再次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青少年学生及农村人口的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意识的培养是要人们对自身权利有正确的认识,在自身的正当权利受到不正当的影响之时,可以用积极的斗争来维护自身的权利。所以对法律执行人员及法律意识薄弱的群体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即应该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青少年及农村人口的法律意识。从根源上整体提高我国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

第9篇

关键词:农民 法律意识 农村 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3-0080-02

在2016 年大学生暑期 “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中,我们以劳动法为例,对延边州汪清县西崴子村村民的法律基本知识了解情况进行了调查。 由此提出了对农村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调查对象与方法

1. 调查对象

本次 “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在汪清县西崴子村进行,以西崴子村村民为调查对象,采用随机抽样方法确定人员,展开问卷调查,受调查的人数为30 人,有效答卷30份,年龄在20―75 岁之间。

2. 调查和数据处理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法,自行设计调查问卷,通过调查村民对婚姻法、劳动法、土地承包法等各部门法基本知识了解情况,来初步认识农村地区的法制现状。 并详细访谈部分村民,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参照有关文献对照分析。

二、结果分析与评价

通过对所有调查问卷的整理、统计和分析,得出以下结果:

(1) 西崴子村村民主要年龄段为 40―70 岁,占村内人口的80%,外来人口占10%,学生占10%,老龄化问题较为严重。

(2) 西崴子村村民文化程度: 初中以下的占 (包括初中) 97%,高中以上的占 3%。 由于老龄化问题严重,加之老年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受到良好的、系统的教育,导致西崴子村村民的文化程度总体较低。

(3) 男女比例: 男 40%,女 60%。由于村民外出务工人数较多,劳动力流失,使得村内男女比例不平衡。

(4) 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占 20%,10-20 年占 20%,20-40 年占 50%,40 年以上占 10%。

(5) 民族比例: 汉族占 50%,朝鲜族占 50%。

(6) 劳动法基本知识了解情况: 95% 的人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15% 的人粗浅地了解劳动法;85%的人完全不懂;90%的人不知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5%的人在工作中真正享受^ “五险一金”,65% 的人仅有一两个保险;99%的人没有发生过劳动纠纷,1% 的人在外地工作时发生过;发生纠纷后 90% 的人都会选择忍气吞声,10%的人会找村民委员会解决。 (由于该村大致保持农业耕种为收入来源的状态,劳动纠纷较少发生。)

由调查结果可知,西崴子村的村民大都不了解劳动法,更不知道如何用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部分村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 虽然农村社会比较稳定,是熟人社会,但是毕竟会出现一定的劳动纠纷,届时农民不会使用法律,将会对自身权益产生影响,因而仍然要对其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7) 如果发生劳动纠纷: 100% 的人会寻求法律援助,100%的人强烈要求进行劳动、合同法的定期普法宣传,100%的人在工作中没受到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侵害 (都各自种田,自给自足),100% 的人会主动维护自身权利,其中10%的人会提起仲裁或诉讼或直接找政府,其余人并不了解相关法律。 此外,经过和部分农民进行详细的谈话采访,我们了解到,以前农民对法律这个名词很陌生,认为运用法律是一件很遥远的事情,因为当时的人们生活并不很富裕,不会把过多的心思放在如何增强法律的意识上,而是如何使自己的生活过得更好。 加上大部分农民过着自给自足的农村经济生活,很少有事情会牵及到法律纠纷。 就算是遇到问题也不会对簿公堂,在中国农民的传统价值观中,觉得去法院的事情一定是见不得人的事,害怕来自周围农村社会生活圈子的闲言闲语。 以上种种原因便导致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对法律知识的陌生。 虽然在近几年的社区普法工作中,拉近了农民与法律的距离,但是农民传统价值观中对法律的认知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变的。

三、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几点建议

(一) 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以农民的基本生活单位为普法范围,在一村、一社区、一街道中,组织有意义的法制教育活动,鼓励农民参与,在实践中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促使其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在社区中,社区图书室、德育活动室等都是举行法制教育的良好平台。 可以通过在活动室内或小广场上,甚至田间地头,展览图文并茂、简单易懂的法律知识宣传画,提高农民对法律的认识。 此外,也可以举办并组织观看法制讲座、法律节目等,或者组织农民参加法律知识竞赛,举办 “模拟法庭冶 等,让农民切实参与到普法活动中来,使法制教育得以延伸。另外,可以选派专人,在社区的宣传栏定期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结合农民的实际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解决措施,让农民真正感受到法律为他们的生活带来的保障。

(二) 提供法律咨询处

若在社区或村委会中设有提供法律咨询的专门性平台,在日常生活中指导农民如何解决其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无疑会给农民带来极大的便利。 例如,在农民农闲时期,法律咨询平台可以主动针对有意向外出务工的人员进行专项法律知识讲解,使其了解劳动合同的重要意义,学习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普及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措施,减少劳动纠纷隐患,保障农民利益,(三) 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

大众媒介作为最便利的信息传播途径,可以作为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涉及面最广、运用最多、影响最大的宣传途径。所谓大众传播就是通过某种媒介 (如广播、电视、报刊等) 向众多对象传递思想和观点的过程。 如今,科技手段不断进步,信息传播方式更加多样化、便利化,很多工具都可以成为法律普及教育的得力媒介。

(四)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

法制意识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内容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和互相促进的。要想从本质上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首先要在文化建设上注重发展多种形式的、不同层次的教育。在国家层面上,要引导正确的舆论方向,弘扬正气,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在思想道德教育上,要利用科学思想和现代化理论将农民武装起来,促使其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防止封建思想对农民的法律意识建设产生阻碍。 在基层法制建设方面,要进一步培养“四有公民”,广泛开展 “道德规范进万家冶 等类似活动,鼓励农民遵纪守法,让典型模范走到农民中间,为他们普及法律常识,使农民对公民的权利、义务和

与自己社会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概括性的了解,让广大农民懂得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以法维权的便利。 这样,当能逐步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进而从根本上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甚至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并非一朝一夕能够收获成效的。 在国家法治建设逐步完善的大环境下,在以法治国方略日渐落实的大背景下,每一名法律人都应积极努力,着眼于农村法制建设工作,抓弱点,补短板,切实为广大农民的利益,为国家法制建设工作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姜纪元. 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问题之思考[J].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150-153.

[2]刘金海. 现阶段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研究――基于269个村3675个农民的问卷分析[J].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68-74.

[3]穆福山,曾昭春. 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法治意识的培养――对河北省青龙县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法治意识的调查[J]. 经济研究导刊,2010(21):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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