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25 16: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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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论文

第1篇

关键词 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科研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489X(2012)33-0008-02

伴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飞速发展,诸多深层次的医疗卫生问题不断浮出水面,逐渐向世人发出新的挑战,例如:和谐医患关系中医患信任机制的构建问题;如何在伦理与法律视角下平衡家庭伦理观念与堕胎权以及与生殖健康有关的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如何完善和加强医疗卫生体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对公民医疗权利的保护与医疗纠纷的处理问题;如何规范医药市场,杜绝诸如“毒胶囊事件”等问题药品的出现,保证人类合理用药的问题研究;关于医疗权利在我国公私法领域的地位确认及范围界定的问题;人格权法视角下患者自己决定权的问题研究;等等。

以上种种问题不单单是医学界、法学界等社会各界的研究难题和焦点,同时是我国向世界医疗卫生强国迈进路上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需要具有一定科研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医疗卫生人才,而这一重任则毫无疑问地落在作为人才培养基地的高等医学院校身上。因此,如何深化教育改革,培养具有科研创新能力的医疗卫生人才尤其是卫生法学专业人才,就成为高等医学院校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

1 卫生法学专业大学生科研能力培养的定位分析

1.1 明确专业培养目标和方向

卫生法学又名医事法学,是涵盖了一切有关人的生命健康权益等诸多内容在内的学科,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其培养目标和方向十分明确,即通过四年的专业教育,培养出适应我国医疗卫生法制化需要的,全面发展且系统掌握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和法学知识,能在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法律服务等部门从事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咨询、诉讼和研究工作,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创新型、专业型法律人才[1]。

卫生法学的专业培养目标表明:卫生法学类专业人才是研究和解决社会各领域与人体生命健康权益之间的生命伦理和法律关系的重要主力军,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1.2 明确科研能力培养的意义

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各界包括医疗卫生领域对自身人才的引进不再单单看重一纸文凭,更多开始注重对应聘者动手能力、管理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的考察。对此,高等院校应将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作为大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教育职责。这对于卫生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也是同样的道理。

一般而言,科研活动的研究者不但需要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想象力、准确的判断力和能动的分析力,而且要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大胆的创新精神、顽强的奋斗精神和不怕挫折、敢于承认错误的优秀品质。因此,在校期间加强大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既有助于其知识的深化和创新思维的形成,也有助于其个性的全面发展和团队合作精神的养成。此外,大学生科研活动的有序进行也将为校园的文化建设和浓重学习氛围的构建添上有力的一笔。

1.3 明确实践教学与科研活动的关系

实践教学和科研活动都是课堂教学或者说理论教学的持续和深入,二者都是对学生动手动脑能力的一种培养和提高。其中,实践教学要以科研为灵魂、为指导,而科研活动也能够使大学生的个性在实践的过程中得以充分的展现。由于卫生法学涵盖了医学和法学两大实践性和研究性都很强的学科,所以这一特点也就决定了对卫生法学专业的学生开展实践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必要性。

2 卫生法学专业大学生科研能力培养的条件和依据

2.1 较为成熟的心理基础

作为卫生法学专业的大学生,自入学之初就已经对我国的医疗卫生现状有了一定的了解,其思维能力、思维水平和个性的发展水平已渐趋成熟,基本能够独立地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基于社会责任感和大学生积极向上的激情,他们已经具备在纷杂的医疗卫生现象中辨别是非的能力,这些都为其在卫生法学领域开展学习和科学研究打下良好的心理基础。

2.2 充足的卫生法学专业知识基础

拥有科学理论指导的科研活动才是真正有意义的活动。卫生法学的相关教学恰恰为大学生科研能力的提高提供了必要的专业基础知识储备。通过卫生法学的教学,使学生在学习卫生法制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新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管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食品安全、医疗纠纷的处理和医疗损害的赔偿等各种与人体生命健康权益密切相关内容的理解和解读。加之卫生法学相关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社会调查、专业见习和实习、毕业论文、法律咨询活动等[2]实践教学活动,为卫生法学专业大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奠定良好基本技能训练的基础。

2.3 良好的高校环境为大学生科研能力的提高提供了保障

当今高校之间的竞争由单纯的高水平教学质量之争上升为品牌之争、综合实力的竞争,而优秀毕业生的水平尤其是其科研创新的能力和水平,逐渐成为一项衡量高校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这也就是说,科研不再单单是高校教师的事,学生科研水平的高低同样对高校品牌的建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目前开设卫生法学专业的30多所高等医学院校而言,不仅具有医学、法学、社会医学、卫生事业管理等方面的高素质教学队伍和科研团队,而且大都具备自己固定的附属医院和医疗卫生实习单位,这些都为卫生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开展科研活动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3 卫生法学专业大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途径

3.1 制定综合培养计划,将科研创新能力贯穿于卫生法学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天才可遇不可求,但人才是可以经过后天来培养的。而科研活动又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对于卫生法学人才的科研培养也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这就需要制定综合的培养计划。

1)在课程体系设置方面增加专门的研究课程,使其内容包含更多的科研成分,如开设研讨班(seminar)课程,使学生由科研理论基本知识入手,逐渐加深对科研的意义的体会与认识[3]。

2)在社团活动方面制定大学生科研活动计划,如部分高校开展的“大学生科技文化节”等,既要邀请校内外知名的医疗卫生专家、学者举办学术报告会和学术讨论会,营造科研学术氛围,强化学生的科研创新意识,也要积极为大学生展示自己的科研成果搭建平台,促进其科学文化的交流。

3)建立科研活动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如对科研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一定的津贴和科研学分奖励,在年度评优中给予加分奖励等[4]。

3.2 提高卫生法学专任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切实加强实践教学

科研活动本质上也属于实践活动,但科研之于实践乃灵魂之根本,实践之于科研乃物质之基础。因此,基于卫生法学横跨医学和法学两大实践性学科的特殊性,其教学改革首先要明确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并在教学计划中增加实践教学课时;其次,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教师也应积极争取和珍惜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调研学习机会,不断更新所学,真正实现理论知识与现实问题的对接,从而在日常教学中有选择地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式教育等实践教学模式,由简入难,层层深入,使学生在平时的实践学习中摸索和掌握课堂学习中所不能讲授的默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动手动脑能力,并且创造性地分析和解决实际医疗卫生问题。

3.3 倡导“本科生科研导师制”的科研教学方式

导师制作为一种传统的教育方式,在高校的历史由来已久,其不仅专注于言传身教,更专注于身体力行的亲力亲为型教育模式,使学生手脑并用,在学中“动”,在“动”中学。目前应用最广的应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导师制。“本科生导师制”的提出和应用目前一般较多地应用于本科生论文写作方面,而在本科生的科研活动方面应用得太少。

鉴于卫生法学专业自身的社会实践性要求以及与社会医疗卫生现状的紧密联系性,通过科研创新活动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社会参与性是一个值得推荐的个性化教育方式。通过建立“本科生科研导师制”,使学生从入学之时便参与到导师的科研创新活动中,不但可以拉近师生关系,丰富师生的业余生活,营造和谐的学术氛围,而且可以迸发“头脑风暴”的强大力量,就医疗卫生信息与问题进行切磋,相互促进,可以更好地实现因材施教,实现教学与科研的共赢局面。

3.4 让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外“科研共同体”或研究工作小组

“科研共同体”或研究工作小组是校内外一些科研兴趣相近或相投的人员自发组织的科研活动组织或中心。在这样的共同体中,专家不会因为新手的潜力而感到有所威胁,会尽可能地提供自己的知识和技能[3]。对此,卫生法学专业应充分发挥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优势,积极加强与实习单位如卫生厅(局)、医院、疾控中心等医疗卫生部门的紧密联系,既可以聘请知名医疗卫生专家学者加入校内的“科研共同体”进行指导,也可把在校内“科研共同体”或研究工作小组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推荐到这些实习单位的知名科研活动中心去锻炼和学习。通过这样一种与专家学者亲密互动的交流和学习,可以使学生处于知识产生的真实情境之中,真正地理解和深化所学,并将所学有意识地加以运用,从而使自身的科研能力和水平得以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王洪婧,胡勇,王树华.论医事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模式的改进[J].卫生软科学,2009(6):422.

[2]朱莉莉,韩志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若干问题探讨[J].科教导刊,2011(6):85-86.

第2篇

随着市场经济和医疗改革的深入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面临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复杂,一部分医疗工作者面对经济利益的诱惑和日益增大的工作压力,出现了医疗失误、索取红包、变相收费、过度医疗等异化行为,成为了与医疗卫生行业“救死扶伤”的根本宗旨不协调的群体。因此,医疗卫生事业一定要走向法制化道路,做到卫生事业管理法制化、医务人员执业规范法制化、医患关系处理法制化。对于医学院校来说,只有不断开展医学生法制教育,培养懂法、守法、用法的综合型医学人才,才能符合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香港大学法学系陈弘毅教授说过:“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从医学伦理学的层面来看,“依法治医观”是医生职业道德观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医疗工作者要正确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关系,对自己负责、对患者负责、也要对社会负责,使工作关系契约化和合法化,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正常发展。要做到这一点,不仅要使医疗人员对依法治医有正确的认识,同时也要对医生职业抱有正确的价值观和生命观,尊重患者的权利。使自己对职业规范的要求从法律制度的“他律”走向道德内省的“自律”。

当前医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困境

医学教育专业性强,专业课程课时多、难度大,专业知识和技术是否过硬直接影响患者身心健康和性命安危。因此,医学院校在开展医学生教育教学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重视医学专业教育、轻视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教育的现象。一是法制教育还是以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36课时的《法律基础》为主,课时少,针对性不强。二是《卫生法学》和《医疗纠纷的概述与处理》等卫生法学都是选修课,不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对就业没有太大影响。三是医学生专业学习课程多、内容多、压力大,客观上造成学生无暇顾及选修学科,对卫生法律等人文课程只能简单应付,无法深入理解。四是法律课程的教学还是以理论灌输为主,缺乏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案例分析,教材也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不能提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医学院校的法律师资薄弱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课程的授课老师教学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医学院校的大部分法律课程不是必修课,在学校整体教育系统中不是主要地位,所以学校在引进法律教学人才方面明显力度不够,法律课程的教师在医学领域的实践知识不足,不能在课堂中联系实际,使法律课程失去了对培养医学生专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教育的良好作用。

一方面是临床带教老师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许多临床带教老师侧重于对学生进行医学知识和临床技能方面的教学,对执业医师在工作中会遇到的医患矛盾和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在临床带教时不能有效地指导实习生。另一方面是法制教育的硬件建设短缺,没有与新时期医学生法制教育相适应的教材素材和实践基地,使医学生法制教育始终停留在课堂上和校园内,学生们不能直观地认识和学习卫生法律知识。法律基础和卫生法学的重要性,法制知识与医学专业的联系,如何加强自己的人文法制素养,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在医疗工作中帮助和保护自己,这些问题都是医学生应该充分认识和不断探索的。但是,近年来对医学生的调查研究中显示,超过半数的医学生不能充分认识上述问题,造成了他们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成效不理想的现象。例如,许多学生不能认识到现代医患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医生与患者是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关系,在医疗工作中应该把尊重和维护患者享有的权益放在首位,还保持着“以医务人员为中心”和“自己是权威”的传统观念。还有些学生不懂得规范执业和依法行医的重要性,没有意识到医生是一项具有高度责任性和风险性的职业,应该用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否则他们在实习和行医时就会因为工作疏忽或非规范化操作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在医疗纠纷中处于被动局面。

加强医学生法制教育的对策

加强医学生法制教育,就是为了让医学生在未来的医疗实践中自觉运用法律知识,规范行医、依法行医,尽可能地避免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关系和谐健康发展。在教学内容上体现一个“通”字一是法学课程与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思想政治教育等人文课程的内容融会贯通,全面审视法律与道德、心理、社会等多个学科的关联,提高医学生的人文综合素养。二是法学课程与医学专业知识、医学实践内容交叉,根据卫生行业的实践经验来决定医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重点开展举证责任倒置、医疗纠纷处理、医疗文书的书写与管理、医疗事故的处理等案例的分析,增强法学教学的现实性和全面性,使教学内容更加符合医学生的专业特点。例如把法学、医学伦理学和医学结合在一起,提高学生对安乐死、克隆人、试管婴儿等问题的价值判断能力,充分理解从法律层面制约这些行为的重要意义,把医生这一职业与社会责任、职业道德等紧密联系在一起,达到“德法兼修”的良好效果。在教学方法上体现一个“活”字改变以往说教式和灌输式的教学方法,采用案例分析、PBL(以问题为基础的学习模式)和情景教学法等,通过案例的再现和重组,激发医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医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例如把“佛山弃婴”作为PBL教学案例,以“弃婴”案涉及哪些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作为引发学生思考的问题。在教学理念上要体现一个“新”字一是要善于吸取国外医学人文法律素质教育的先进经验,科学设置国内医学生人文法律教育体系。二是要善于关注伦理学界和医疗界的理论发展和社会焦点,把新鲜内容及时加入教学内容。三是要善于培养“双轨”卫生法律教师,在医学院校开设医学法学专业,培养跨医学法学学科专业人才,弥补我国这方面人才的空缺,选拔既精通法律又有医学教育背景的优秀人才担任医学院校的法学课程教师,增强教师对医学生法律教育的驾驭能力。

第3篇

一般为三年,因疾病等特殊原因可延长至四年;

二、培训方法

1、上岗前需参加岗前培训一周。在医院培训期间,由医院管理办公室统一布置培训工作。

2、在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在医院办公室和指导小组的直接指导下,做到专科理论、临床诊治能力和教学科研能力相结合,基础培训和专科培训相结合。

3、培训人员培训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指导老师负责制和学分制。

4、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养细则,实行二级专科轮转。

三、培训内容

1、参见卫生部五官科医师培养标准细则。

2、相关学科临床理论进展和新技术;相关学科临床操作技能及常见病、疑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表现、诊断和鉴别诊断、处理方法。了解危重病人的抢救和处理措施;在科室统一安排下参加临床教学工作。

3、临床科研方法,科研论文、临床研究课题申报写作方法,文献检索方法,卫生统计学。

4、专业英语:相关学科外文专著和文献、专业杂志,英语论文写作。

四、综合素质要求

1、严谨、求实、规范、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2、高尚的医德医风和救死扶伤的敬业精神。3、医患沟通艺术和能力。4、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五、理论课程

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养细则》要求的五官科专业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行学分制。巩固大学理论知识,阅读本学科经典著作。

六、考试、考核

1、出勤考核:培训人员实行24小时负责制。病、事假三天以内(含两天)由本人书面申请,指导老师和科室主任签字后生效,并在考核表上记录;三天以上者,需由专科医师管理办公室签字后生效。请假情况如实记录于培训手册。

2、轮科考核:按卫生部《专科医师培养标准细则》进行。由该科培养指导小组负责进行,并将考核结果记录与培训手册,科室主任和指导老师签字。

第4篇

[论文摘要]人文素质是医学生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是医师职业的基本要求。新时期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面临严峻挑战,创新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方式与手段势在必行。只有如此,才能适应医学教育发展和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要求,适应人民群众日益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要求。

[论文关键词]医学生 人文素质 教育方式与手段

人义素质是指人们的一种精神特质和文化特质,是人们通过学习伦理道德、文学、历史、哲学、法律、艺术等人文学科知识,存个性、人格、气质、风度、理想、情感、意志、人际关系等方面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内在素养和品质,是对世界、社会、他人和自身的认同与正确看法。人文素质是医学生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技能,是未来从事医师职业应当具备的前提条件,对学生进行人文素质教育是医学教育的必然要求。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就是通过课堂教学和校园育人环境,对学生进行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命伦理意识、职业道德意识、人际关系交往意识、遵纪守法意识等,具有弘德善医的人文素养。当前,受市场多元化、信息网络化的影响,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正面临严峻挑战,必须得到高度重视。

一、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是医学教育的基本要求

医学是一门研究人体结构和功能(包括思维与心理)并努力使其尽可能保持正常自然状态的科学和技术。医学研究的对象是人体的疾病治疗与预防,医患之间必然形成人与人的情感关系,医学就是“人学”,既有自然科学的属性,也体现出人文社会科学的属性。从古今中外医学发展历史来看,生命伦理道德、敬业精神、善良、仁慈等都必定是医师职业的前提和基础。中国传统医学认为“医乃仁术。非仁德者不为医”。西医《希波克拉底誓言》说:“医生应当竭力、忠实为病人筹算,严禁对病人的一切毒害与妄为。无论进入谁家,始终以病人的安危为念,远避不善之举,不论男女老少、自由民或奴隶,均戒绝随心所欲的行为和诱惑。我严守上述誓言时,请求神让我生命与医术能得天上之荣耀。我若违誓,天地鬼神共诛之。”当医学发展到今天,已由生物医学模式进入到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更强调人文素质在医学生综合技能和素质构建中的作用。国际医学教育专门委员会(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Medical Education,IIME)在制定面向21世纪的“全球医学教育最基本要求”时指出,敬业精神和伦理行为是医疗实践的核心,职业价值、态度、行为和伦理同医学知识、临床技能一样,是毕业生所必须具备的核心能力和基本素质之一。在医学生中进行以敬业精神和伦理道德为核心内容的人文素质教育是医学教育的基本要求。然而,改革开放以来,受经济全球化、市场多元化、信息网络化的影响,我国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面临严峻挑战,极大地影响着医学生人文素质的构建与提高。

二、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面临严峻挑战

1 医学教育行为的短期化和功利性挤压着人文素质教育的空间,市场经济竞争导致学习评价标准的简单化、短期化和工具性。学校需要通过毕业生就业率来获得信誉和资源,拓展发展空间。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在短时间内难以准确评价候选者的素质和品行,只能以学科成绩、英语水平、计算机水平等作为选人的依据。这样导致学生学习的功利性增强,使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面临边缘化的状况。在课程设置上,人文素质课主要包括“医学伦理学”“卫生法学”等,课程性质为任选课程,教学时数为16学时,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周末上课。在学分制下,大部分学生不会选修这类课程。据调查,80%的学生认为只要学好专业知识,拿到英语四、六级证书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就能找到好工作;87%的学生认为专业课、英语与计算机等级考试已经占用了90%以上的学习时间,自己不会主动再去学习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据某高校统计,选修该类课程的医学生不到15%。由此可见,通过课程教学对医学生进行人文素质教育面临挑战。

2 教师的教书育人功能面临挑战。科学技术的进步使高校的教学形式多媒体化,这种教学形式能给学生提供多角度的、立体式的感受,但也使教师囿于操作台,难以走到学生中,与学生的交流互动少,学生想从教师的言谈举止中领略气质、风度、意志、品行、情感、人格魅力的机会越来越少,教师的教书育人功能面临挑战。再加上当前高校职称评定过于看重教师的科研成果,特别是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数量。教师的教学工作权重越来越小,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的劳动与付出难以体现,导致教师在价值追求与行为选择上的功利性,不愿把过多的时间与精力花在对学生的人文素质教育上,这就使得学生难以从教师。特别是自己所敬重的专业课教师身上获得人文精神的启发。

3 网络的大众化和娱乐性减弱了医学生对人文精神探索的兴趣。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上网成了大学生活必不可少的内容,这一方面有利于学生拓宽知识视野,了解学科专业知识和社会信息,扩大交往范围;另一方面,网络的娱乐化、庸俗化又助长了学生逃避社会现实,不愿意思考人生问题的风气。据统计,医学生平均每天上网1.5小时,上网查专业资料与信息的占10%~15%,玩游戏娱乐的占35%~45%,交友聊天的占30%~40%;85%的学生在面临人生难题时选择上网玩游戏或聊天来解脱。  4 医学生人文素质状况不容乐观,难以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与改革的要求。据调查,73%的学生认为医术比医德重要,道德解决不了问题,只有钱最重要,掌握了高超的医术才有自己的幸福;89%的学生选择去大城市与“三甲”医院就业,不愿意去农村和基层工作;34%的学生感觉在人际交往上不适应,难以处理好与舍友之间的关系;当被问到“当你走在街上,看到有个老人摔倒在地昏迷不醒,你会怎样?”时,选择“毫不犹豫去抢救”的为12%,“打120急救电话”的为53%,“悄悄走开”的为31%;85%的学生不了解国家医疗卫生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认为这些知识等工作后再学也不晚。由此可见,学生的职业精神和伦理道德意识亟待提高。

三、创新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方式与手段

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面临的问题必然会影响到医学生人文素质的构建与提高,更会影响到他们未来的职业道德素养和精神状态,影响到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因此加强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势在必行。医学院校要高度重视人文素质教育,正视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面临的现实问题,树立危机意识,科学修订医学生人才培养目标和方案,创新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方式与手段。

1 改革课程结构与教学内容,增加人文课程比重,提升人文素质教育质量。据统计,国外大学人文类课程比重达20%以上,而我国只占10%,医学院校人文课程比重只占8%。因此,应改革医学院校课程结构,增加医学人文课程,将“医学伦理学”和“卫生法学”由选修课改为必修课;“大学语文”改为“医学与文化”,“艺术欣赏”改为“医学艺术修养”,由任选课改为必选课;增开“医学社会学”和“医学行为学”;丰富课堂教学内容,实施课程教学质量工程,开展评教、评学活动,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2 重视校园育人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高校特别是高等医学院校要对校园育人环境进行科学规划,在学生聚集区设置文化长廊,在教室、宿舍、运动场、图书馆、活动室、楼道、林荫道等地,悬挂名言、格言、警句标牌,让学生时刻受到人文精神的熏陶。在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中,要树立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的育人理念和人文情怀,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在社团管理和文化艺术活动中彰显人文精神,例如,可选择在华陀、张仲景、李时珍等中医名师纪念日举行文化艺术节庆活动。图书馆要增加人文类书籍、报刊杂志的数量,不断满足学生获取人文知识和信息的需求。在校园网建设上要彰显人文精神,建立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网页和论坛,让学生主动参与人文素质教育活动。要开设更具有针对性的人文素质教育课程,教师主动参与学生的第二课堂活动,有效延伸和拓展人文素质教育手段和方法,积极营造一个和谐、丰富又有吸引力的校园人文教育环境。

3 举办人文讲座和文化沙龙,弥补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的缺陷。首先,人文讲座和文化沙龙要利用周末和晚上举行,在不占用专业课程教学时间,不增加学校和学生的教学负担的前提下,丰富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提供高雅文化选择,充实学生的周末文化生活。其次,人文讲座和文化沙龙的目的性、针对性要强,应围绕社会热点问题和关键问题展开。可以预先征集学生感兴趣和普遍关注的问题,预设主题,例如,新时期医患关系问题、医德与医术关系问题、新医改方案的实施与医学生就业和竞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对医学生就业影响、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与医学生就业选择等。这类讲座或文化沙龙的信息量大、观点新颖、互动性强,能有效地吸引学生参与,通过互动和交流为学生析疑解惑,使学生更关注自己的成长与人文素质构建,更关注社会的发展与职业要求,使学生的思想和意识得到提高和升华。再次,举办人文讲座和文化沙龙的成本小,不占编制,不需要新增相关教学人员,不涉及高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需要像专业讲座那样邀请顶级专家,只需有效利用校内已有资源即可。

第5篇

[关键词]预防医学人才 人才培养 培养模式

一、预防医学学科的发展趋势

近20年来,全球经济及医学科学的快速发展使预防医学学科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类与疾病的斗争从被动个体治疗进入到主动群体预防的时期,人类社会对预防医学的认知和需求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公共卫生事业受到高度重视,危害人类健康的传统传染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而心脑血管病、糖尿病、肿瘤等慢性疾病;艾滋病、SARS、禽流感等新的传染病;以及精神疾病、心理疾病等成为当前危害人类健康的重要疾病。人类疾病谱的改变,使预防医学的工作重点发生转移,针对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与控制,保证整体人群的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延长寿命,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和预防医学工作者新的历史重任。

随着人们对疾病的认识加深,发现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已经不能概括和解释新的健康和疾病问题,因为它仅从单一的生物学角度去理解健康和疾病,忽视了人的社会性和心理、社会因素对健康和疾病的影响,如高血压、肿瘤、艾滋病等疾病的发生是生物、心理和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1997年美国精神病学、内科学教授恩格尔(Engel)提出了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其主要内容包括生物遗传因素、环境(包括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心理因素、生活方式与行为因素以及卫生服务因素构成影响人类健康和疾病的全部因素,分析了生物、心理和社会因素对人类健康和疾病的综合作用和医学的整体性。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成为当今医学界的共识。

为了适应人类疾病谱的改变和医学模式的转变,我国卫生方针和政策也作了巨大的调整,整体人群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控制成为卫生工作的核心,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人民身体健康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劳动保护法、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同时,加大了对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的建设力度和经费投入,各级卫生监督所、疾病控制中心相继成立,发挥着人群预防和控制疾病的重要作用,工作范围从传统的劳动卫生、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儿童少年卫生、流行病几大卫生扩展到慢性病、艾滋病、精神、心理疾病的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等领域。为了实现我国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近年来,社区卫生服务从北京、上海、杭州等试点城市向全国范围推广,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六位一体功能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保障社区人群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解决了广大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提高了社区居民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使卫生资源、卫生服务正逐步从城市向农村社区扩展。体现了满足人们对医疗保健需求的公平性,为发挥预防医学的效能将产生积极深远的作用。有人称社区卫生这一变革为人类第三次卫生革命。最近我国学者提出了“大卫生”观念,认为作为社会事业一部分的卫生事业要纳入国家发展规划,政府承担责任,社会各部门配合,人人参与,使医学社会化,才能实现社会预防和社会保健的目标。它体现我国卫生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我国政府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

二、传统的预防医学人才培养模式需要改革

我国预防医学专业的教学基本沿袭前苏联的教学模式,课程设置以环境卫生、劳动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儿童少年卫生、卫生毒理学基础及流行病学和卫生统计学为专业主干课程,此种教学模式几十年来为我国培养过大批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他们为我国的公共卫生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如上所述,近20年,预防医学学科的发展,对我国传承五十多年的传统预防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提出严峻挑战。最近,我们对近5届本校预防专业本科毕业生所作的调查结果显示,学生反映很多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在工作岗位上用不上,很多有用的知识又没学,调查结果充分显示传统人才培养模式的缺陷,具体表现在:应试教育,重理论轻实践,重考试轻动手,高分低能,所学知识与实际工作应用不相符合,教学内容和方式滞后于社会发展步伐。

如何改革传统的预防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杨克敌等从社区卫生服务的角度出发,提出了“拓宽基础,加强临床,优化专业”的预防医学人才培养新思路,弥合预防医学专业与临床医学专业之间的鸿沟。在培养模式上与临床医学专业前期趋同。因为当前疾病预防与控制的模式已发生了根本性改变,预防医学人才需要更多的临床知识和技能来面对疾病谱更加复杂化的人群,这种模式比较适合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对预防医学人才的需要。耿齐鸣也认为:2004年的SARS流行给我们现行的疾病预防和控制提出警示,在医学教育中必须进一步加强和重视预防医学教育,尤其是社区预防医学教育。

赵福生认为预防医学人才培养模式中,课程设置改革势在必行,预防医学教育体制的改革必须与卫生防疫体制相适应.目前卫生防疫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除了指导公众进行自我保健、预防疾病、控制疫病流行、消除或减少致病因予的作用外.还有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而预防医学专业课程设置目前是以卫生学类课程为主.很少或没有设置公共卫生事业所急需的卫生行政执法等专业和课程。卫生监督是国家行政监督的组成部分,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而且卫生监督专业人才培养水平远不能满足需要。预防医学系应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有关课程,培养从事卫生执法的高级专门人才。

为了培养预防医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提出毕业专题实习和卫生防疫机构现场实习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方案,采用教研室毕业论文专题实习与卫生防病机构(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现场实习相结合的模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学生毕业专题实习由教师根据自己的科研工作实际,提出若干个研究专题,给学生对专题作简要介绍和总体要求后,学生要完成从查阅文献、课题设计、实验(调查)研究、数据收集、统计分析、论文撰写到论文答辩的全过程。这种教学模式重在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以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人才需求。疾病控制中心实习是实践性教学的另一重要环节,学生在走向工作岗位前,到疾病控制中心实习,使学生直接了解现场工作实际,增强学生对卫生防病工作的感性认识,积累实践经验,并亲身参与卫生防病机构的实际工作,如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执法等,这对学生来说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毕业前训练过程,是预防医学专业本科生教学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为学生日后走向工作岗位打下基础。江城梅也认为预防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教学改革重点应加强预防医学实践环节,由于相当多教师是“三门”(校门、教研室、课堂)教师,不但缺乏公共卫生实践工作,各学科专业之闻也很少教学交流,讲课缺乏生动的实际案例和亲身体验,实际上就是应试教育。建议预防医学专业老师应该到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机构锻炼一段时间,增加实际工作经验,以便能结合实际进行教学。另一方面,要请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机构的专家上讲台讲课,使学生接触预防医学实际工作。

殷朝阳等分析了我国预防医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引入国际医学教育标准,改革预防医学教育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首先,要从时间上予以保证,实验课程学时数和预防医学实践周数要科学设置。其次,要优化实践教学内容,加强学生数据收集与统计分析、现场调查与实验室测定、人群流行病学调查、人群健康评价等方面的实践技能训练。再有是要加大投入,大力改善目前预防医学教学实验室设施落后、环境条件差的现状,特别是要加强预防医学教学基地建设。国外的预防医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也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总的说,国外比较重视知识面广、实践性强、自主学习、创新思维能力方面的培养。如美国医学院校协会AAMC提出:预防医学教学范畴包括有最常见的课程:预防医学、社区医学、公共卫生、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学、信息学、循证医学等课程。美国公共卫生教育理事会(The Councilon'Education in Public Health)规范了MPH 学位点应包括五方面的教育内容,即行为科学、生命统计、环境卫生科学、流行病学及卫生事业管理。法国高等医学教育公共卫生教学内容进行了多次改革,巴黎第六大学(Broussais Hotel一Dieu)医学院教学计划的第二阶段(简称为DCEM)中,基础教学内容有:(1)交流:交流技巧、卫生教育技术、文献收集、信息论。(2)流行病学:描述性与分析性流行病学、统计学、人口学。(3)规划:卫生机构评估、卫生与预防的行动计划。(4)经济:卫生机构与卫生制度管理、卫生经济。(5)法学:行政、组织及民事的法学基础,社会保护,卫生法和社会法。(6)环境:物理环境的研究方法与环境卫生学;应用社会科学方法:组织职能与卫生一社会政策的分析。除了上述课程之外,公共卫生专业的医学生还必须自主选择学习下述选修教学中的两门课程:环境与环境卫生学、流行病学、卫生机构与卫生服务部门的管理、社区保健。

综合上述预防医学的改革动向,作者认为预防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预防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必须适应我国卫生战略的改变,教学重点放在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与控制,保证群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及大卫生观思维。

2.根据卫生监督所、疾病控制中心的职能转变,修订人才培养目标,改革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使教学内容与实际工作内容相一致。如传统的三大卫生、流行病扩展到慢性病、艾滋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等。

3.注重交叉学科知识培养,拓宽授课知识面,如:人文科学、信息学、管理学、心理学、卫生法学、卫生经济学等对于现代预防医学来讲都是很重要的内容。

4.预防医学专业人才培养要突出应用能力的培养,通过讨论课、社会实践和毕业专题实习等教学环节,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现场工作能力。

5.注重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改变灌输式教学方式,培养学生自主学习,促进教与学的互动与交流,尤其是要改革死板的考核方式。

三、构建新的预防医学人才培养模式

根据预防医学的发展趋势,在总结多年教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提出如下新的预防医学人才培养模式设想。

如下图所示,与传统培养模式完全不同,本培养模式以应用型为主线,突出学生自主学习和综合素质培养的特点。学生将拥有大量的时间自主学习和独立思考问题,主动学习有利于学生的分析能力和创新能力形成。另外,通过在卫生和疾病预防机构的现场教学,使学生接触实际工作,加深对书本理论知识的理解,增强动手能力。本模式还注重人文知识的培养,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和适应复杂社会环境的能力。聘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家做专题讲座,也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有效方法,总之该模式培养的学生完全可以适应公共卫生机构的工作要求,使学生学到的知识与工作需要相一致,该模式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2007年获得国家级预防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立项。

在此新的培养模式中,教学方式也要做较大的改革:如下图所示,各门专业基础和专业课程均在老师指导下进行自主学习,围绕老师的导读内容和命题展开课后的课本基础理论自学,查阅文献,收集资料,做探究实验。把自己的观点和假设在讨论课中发表和辩论,最后形成结论和完成学习报告上交给老师。该教学方式借鉴国外一些高等院校的经验,确实能把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起来,完全不会有学生上课打瞌睡的厌学现象出现。

综上所述,预防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是我国预防医学学科发展的大势所趋,构建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必须符合社会对预防医学人才专业要求的实际情况,使学生学到有用的知识。如何实现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仍然有很多深层次的问题值得我们继续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杨克敌,杨世秀,欧阳宁慧.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3,(3):24-25.

[2]耿齐鸣.从SARS流行看今天的预防医学教育.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4,3(2):82-83.

[3]赵福生.从包头市卫生防疫队伍现状看预防医学教育面临的任务.中国公共卫生管理,1997,13(4):251-254.

第6篇

【中图分类号】13922.16;r7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7—9297(20__)01—0071—06

- l --l.

刖 舌

保护弱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依法管理国家的精神卫

生事业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纵观历史,人们发现,除

公共卫生外,再没有一个医学领域吸引了立法者如此多的关

注① ——早在1800年英国便颁布了《精神错乱者法》,其后欧

美、日本等国家也相继进行精神卫生方面的立法;其中英国和日

本的立法还经过多次修订;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则相继于20

世纪90年代初修订和颁布了“精神卫生法”。

此外国际社会对精神障碍者的权利保护、精神卫生立法等

问题的特别关注也不断增强,并通过了一系列的国际性特别宣

言。世界精神病学会、世界心理卫生联合会等国际机构还通过

了《夏威夷宣言》(1983)、《保障精神患者权利的声明》(1989)、

《精神患者的人权宣言》(1989)等文件。1995年世界卫生组织

(who)精神卫生处又提出了《精神卫生保健法一 十项基本原

则》,作为各国政府制订和修改精神卫生法的参考。②

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起草工作始于1985年,至今已历时十

余年,修改了20余次,并于20__年被列为卫生部立法项目,20__

年12月形成了目前最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20__年精神卫生立法被列为法监司重点立法项目,目前各方面

工作也正在积极进行当中。

应当说,近年来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工作的步伐已经大大加

快了,而且距离最终出台也应为期不远。同时有学者也意识到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亟须一部既适合

中国国情又与世界发达国家接轨的精神卫生法。那么怎样才能

达到这种要求,是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尤其是在这部法律正式颁

布实施之前。从总体上说,不仅要对国际发展趋势和通行做法

进行深入理解和研究,更要兼顾中国的具体国情。我们需要的、

已经久久期盼的,最好是一部“行之有效”的,而非“束之高阁”的

《精神卫生法》。

为此,本文中笔者将根据掌握的相关医学和法学知识,结合

在司法精神病学实务操作中的经验和体会,从考察人类对精神

障碍现象的理解和认识,以及现代精神医学的现状等基本问题

出发,结合我国的相关实际情况,对精神卫生立法工作中以及

· 71 ·

· 学位论文·

《草案》中所涉及的几个重要法学问题— — 自愿就医原则、医疗

看护制度以及法律责任中的一些相关问题,予以分析探讨,希望

能引起人们对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工作的真正关注,同时能对此

领域问题的学术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共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前言;第二部分,概论;第三部分,诊断和治疗;第四部

分,医疗看护制度;第五部分,精神障碍者的相关权利保障;第六

部分,关于法律责任制度中的若干问题。

第一章 概论

“精神障碍”是个古老而充满争议的话题。虽然其起因不

明,但人类从未停止过对其进行控制的种种尝试和努力。尽管

“当前现实还难令人满意,最常见的几种精神病的病因仍十分不

明确”,⑧ 但人类目前主要还是通过精神医学对精神障碍进行控

制的。

第一节描述性概念

有学者指出,“精神障碍”是在实践中形成的概念,它现在仍

在发展变化之中。参加这一实践的人并不限于医生和生物学

家,还有为数更多的心理学家、社会学家、教育工作者、社会工作

者、法律工作者和人类学家等。为了便于不同学科和专业之间

共同探讨这一问题,为了避免陷入一种“从一开始就纠缠于谁也

说不服谁的”的争论,人们采用了“描述性概念”的方式,即它本

身不涉及任何理论性假设,而只限于对事实和现象的辨认和界

定。④ 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却能够使大家对所要探讨

的对象有一个相对共同的认识。

以下所要讨论的,也就是关于这样一大类现象,即在不同的

时代、不同的国度、不同的人群中,有些人的某些行为,与其周围

的大多数人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大干世界,芸芸众生,人们

的行为当然不可能一模一样,如果从根本上就否认差异的存在,

将很难获得一种共同探讨的基础。

实际上对于大部分行为差异,通常并不会引起人们的特别

注意。但笔者这里将要讨论的这种差异,之所以不能为人们所

忽视.不一定因为其已经达到了违反风俗、道德、行政或者法律

等等社会规则那样严重的地步,有时它违反的只是一种被称为

“残余规则”(residual rules)的东西。违反残余规则的行为使人们

感到古怪,但除了这种感受以外似乎说不出更多的道理,⑤ 比

如:有些人反穿衣服是因为他(她)认为这是其“表里如一”的一

种表达方式;或者喜欢在街上随便找一个不认识的人,请他大吃

一顿;又或者睡眠很差终日觉得生不如死⋯ ⋯

① 引自,[英j威廉·f·拜纳姆著:《l9世纪医学科学史》,曹珍芬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页243 。

② 参见,刘协和:“精神卫生立法倾注对精神患者的关爱”,www.ejr.org.en/whd/14.htm。

③ 引自,沈渔 5主编:《精神病学》(第3版),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年9月第3版第14次印刷,页ll。

④ 参见,许又新:《精神病理学—— 精神症状的分析》,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年版,页4-6。

⑤ 参见,许又新:《精神病理学—— 精神症状的分析》,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年版,页7。

· 72 ·

纵观历史,尽管具体所指并不完全相同,但人类对这一大类

现象曾赋予过许多不同的称谓:先知、中魔、附体、圣病、癫、狂、

痴、疯子、精神病、精神障碍、心理障碍等等,而相应的处理手段

也很不同。目前人类对此类现象已经基本达成一致,至少认为

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差异”现象,是由于人类的精神活动功能异

常造成的。甚至发现有些“精神障碍者”在其“头脑清醒”时,也

会认为其“精神活动功能异常”时的种种行为“有问题”。

这无疑会增强这种解释的可信度。

由此现代精神病理学也创造出~ 个重要的词汇来对类似现

象加以概括— — 自知力(关于“自知力”的探讨,详见本章第三

节)。

本文中笔者将这类现象称为“差异”现象或者“精神障碍”现

象,而将表现出这类现象的人称为“行为人”或者“精神障碍者”。

第二节跛足的医学

有学者称生物医学是“跛足的医学”。① 而如果将诊断和治

疗(或日对精神障碍的“控制”措施)这两大支柱相比较的话,笔

者认为从整体上说现代精神医学也是跛足的。

、现代精神医学诊断的尴尬

传统生物医学模式认为,每一种疾病都应在器官、细胞或生

物分子上找到可测量的形态学或化学的变化,都可以确定出生

物的或理化的特定原因,都应找到特异的治疗手段。② 按此理推

断,在产生人类精神活动的器官—— 大脑,也应当能够找到上述

变化,确定其特定原因,并找到特异的治疗手段。这在精神医学

领域中也不是没有:比如感染、缺氧、创伤对于智能障碍;嗜酒对

于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等等,可与医学中的其他亚学科相比,上述

情况所占比例实在太小了,除了少数几种能够被证明的中枢神

经系统器质之外,对于大多数精神障碍者,从脑电图到各

种影像学检查,从各种生化检查到病理切片,人们并未发现什么

系统的、有实际操作意义的证据。因此迄今为止人类精神活动

的具体生理、病理机制在生物医学上始终是个谜,生物医学病因

学在精神医学领域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它未能为人类,尤

其是人类在以法律调整相应社会关系时,做出人们习惯性期待

的贡献。

然而这恰恰更激发了人类对自身的精神活动机制进行不懈

探索的兴趣,包括医学在内的多角度的、尤其是在社会学参与下

的共同研究,导致社会精神病学在二战后确立了其目前在精神

医学中的重要地位。但尽管社会精神医学开始从更加广阔的视

角来研究精神障碍现象,可还是未能彻底解开人们心底的那个

谜团:精神活动和精神障碍到底是如何产生的!

所以在现代医学中,迄今为止只有对精神障碍的诊断是以

症状学为主要根据的,而且精神症状只能通过精神活动异常的

人的外显行为,如言谈、书写、表情、动作行为等表达或表现出

来。③ 对于精神障碍的诊断,尤其是像“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

神障碍”等等这样经典的精神障碍的诊断,“症状学标准”这种带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1期)

有明显主观评价色彩的标准仍占主导地位;而“社会功能明显受

损、现实检验能力受损”等“严重程度标准”,则更有赖于评价者

的主观认识。

因此,对于一个人是否存在精神障碍的评价,不是根据人类

精神活动状况本身,而是根据其“外显行为”,由其周围人来做出

的。所以与其说某人的精神状态正常与否,不如说某人的“外显

行为”正常与否—— 是否会被周围人定义为“差异”行为。

这种诊断方式需要一个前提条件— — “精神活动”与“外显

行为”之间在客观上存在一种绝对精密的对应关系,或者人们目

前已经有能力把握这种客观存在的精密对应关系。可事与愿

违,人类目前还没有能力完全把握这种精密对应关系,所以在实

践操作中常常遭到极大挑战,比如人们可能会问“医生预见严重

精神障碍者可能出现危害行为的准确性到底有多大”、“发病期

的精神病人能否有如同正常人那样的辨认和控制力”等等。④

与此同时,更为尴尬的是,对于这些“差异”行为,很难形成

一种绝对普适的、客观的、甚至是量化的评价标准。按照信息学

理论,对同一对象的同一信息的内容理解,不同的主体基于不同

的背景条件会产生歧义性,⑤ 由此人们很容易陷入一种关于“对

与错”的争论,以至于“病与非病”有时变得很有争议,难怪在反

精神病观点看来,“发疯是为了构筑精神帝国,控制社会对离经

叛道的异端分子或替罪羊政治迫害的象征”。⑥ 现代精神医学的

这种诊断状况无疑会面临种种责难,尤其是对于立法者:法律还

应不应当相信现代精神医学?精神医学诊断应当在多大范围内

和程度上发挥作用?

需要明确,笔者绝不认为目前这种通过“外显行为”来判断

“精神活动”的诊断方式全无道理。而是要说明这种诊断方式往

往难以满足人们的“高标准严要求”。现代医学模式虽然在整体

上也完成了从生物一医学模式到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的

转变,但这种转变更集中于对待病人的态度、治疗和护理等环节

上,如果仅谈及诊断问题,不会对笔者的上述分析产生影响。

二、以现代精神医学的治疗为主的控制措施

人类尽管可以弄不明白“精神障碍”为什么会出现,但总得

在其出现以后甚至出现之前就决定如何处理。对于人类历史上

所出现的种种处理手段,笔者将其概括为控制。而目前人类所

选择的控制方式则主要是由现代精神医学来承担的。

(一)隔离

历史上人类所做的一切,都围绕着控制“外显行为”或者“异

常精神活动”的出现与否而展开,并且看到了一些明确的效果,

但在根除问题上则一直未取得过成功。

对于各种控制方式的选择,曾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摸索”阶

段:驱魔、鞭笞、放逐、禁闭和隔离的分别使用或者并用。但人们

可能会发现:驱魔并不总是那么“奏效”;鞭笞除了在肉体上留下

了一些痕迹以外,并没有得到人们最想要的结果;放逐毕竟不是

长久之计,虽然那些“罐装”在能够四处活动的肉体当中的“异常

精神活动”暂时离去了,但“异常精神活动”还是不能被彻底消

① 参见,许又新:《精神病理学—— 精神症状的分析》,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年版,页4。

② 参见,李心天主编:《医学心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1991年版,页5。

③ 引自,沈渔 5主编:《精神病学》(第3版),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年9月第3版第14次印刷,页24。

④ 参见,林准主编:《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和医疗监护措施》,人民法院出版社,19 96年版,页39~42。

⑤ 参见,熊先树、邬馄:《信息与社会发展》,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107。

引自,美罗 .波特:《剑矫医学史》,张大庆等译,吉林人民 版社,20__年版,页448。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1期)

灭,相反那些“还没有等到规定的时刻,船员和水手们就提前把

这些令人厌恶的受难者赶下船”【参见,余风高:《声中的思

索》,山东画报出版社,1999年版,页9l。】的做法,常常可能造成

这些“罐装的异常精神活动”到处流窜。而相比之下,隔离这种

方式恐怕是人们所能找到的最有效的方式了,因此“疯人塔”、

“疯人院”、“疯人棚”的形式有理由更易被人们保存下来,并“发

扬光大”。

(二)心灵隔离

如果说“醉汉之舟”或者“愚人船”是文艺复兴时期文艺作品

里的一些意象,那么这正是人类对于精神病人态度的一种表达。

隔离是有形的,但在人们心灵中的“醉汉之舟”却是无形的,是一

直都存在的。在人们的心灵深处,不能无视自己与精神病人之

间的那些“差异”。尽管这种“差异”并不清晰,尽管“差异”并不

一定都会出现危害,但谁也不能保证“危害”不会发生,更没人能

对其出现与否做到绝对控制。

而隔离这种方式有个优点,有利于消灭那些可能会造成危

害的东西,即使不消灭,也不会令人们遭受危害。所以没有理由

要求人们只有在看到具体的危害行为后,才对“差异”采取有形

的“隔离”措施,更不可能要求人们在有形的隔离措施出现以后,

才在内心产生对“差异”的排斥感。因此“心灵隔离”早在采取有

形的隔离措施之前就发动了。“对于精神障碍要进行控制”这种

念头,在人们的内心深处已经发生了,不管我们此刻是否在有意

识地这样去做。

人们对精神障碍者要么干脆“敬而远之”,要么非常“小心”

地同他们“交往”,又或者其他。一个较好的例证就是:“20世纪

70年代以来,随着‘社区治疗’政策的出台,欧洲国家和美国许多

精神病患者纷纷被迫离开长期居住的医院⋯ ⋯ 这些人通常变成

无家可归的流浪汉”。①

(三)人类对现代精神医学治疗措施的依赖

隔离并非专门为了对付疯癫才设计出来的,“⋯⋯麻风病消

失了,麻风病人也几乎从人们的记忆中消失了。但是这些结构

却保留下来⋯ ⋯ ”。② 同时隔离并不排斥野蛮行为的同时发生。

到了“大禁闭”时期,此种方式发挥到了极致,包括精神病人自由

在内的一切权利都将被剥夺,甚至是生命,而引发这一切后果的

原因可能仅仅是被确定为精神病人。终于,勇敢的皮内尔站出

来了,而自皮内尔、埃斯基洛以后,人们则一直致力于使精神病

· 73 ·

人获得人道的待遇,同时历数着种种曾经的“罪恶”,“总医院”现

象固常成为迫害行为的典型代表或者进行讨论的主要背景资

料。 而以“氯丙嗪”为代表的抗精神病药物的发现和应用,使人

类依靠现代精神医学对“精神障碍”进行控制的手段迈出了伟大

的一步,同时使后来的“家庭医疗看护”和“精神障碍者回归社

会”变得比以前更容易实现。那种集中的、机构性的,纯监禁、隔

离式的“医疗”措施,似乎真正成为人类对其同类进行迫害的历

史。不过从“控制”角度看来,这两种方式没有本质区别。因为,

对于药物是如何发挥作用的,⑤ 我们并不完全清楚,但可以肯定

的是,药物并没有根除“异常的精神活动功能”,而仅仅是抑制了

它的出现,这意味着人类利用药物将其“隔离”在大脑中;同时利

用药物为主的这种“控制”方式,并不是100% 可靠的。这种“治

标不治本”的方式不能确保对异常的精神活动进行完全有效地

控制。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单就“控制”手段的效果而言,尽管

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现代精神医学毕竟“还算成功”,并且

“还算体面”地为全人类肩负起这一重任。所谓“还算成功”,主

要是在横向上相对于其他学科而言的,“还算体面”则是纵观人

类历史,并比较了曾经的种种控制手段后得出的结论。从此意

义上讲,即使再具有说服力的理论,只要它不能为人类解决“如

何切实对精神障碍现象进行有效控制”的问题,人类就不能摆脱

对现代精神医学的依赖,更不会对这种理论给予彻底的认同,这

其中当然包括法律的认同。

因此不存在“法律应不应当相信现代精神医学”这样的疑

问。由于诊断与治疗早已发展成为现代精神医学学科体系的两

大密不可分、相互交融的支柱,所以人们不可能做到“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只利用现代精神医学对精神障碍现象进行控制,而

不接受其诊断的“缺陷”。法律要做的是在充分相信现代精神医

学的基础上,做出尽量合理的制度设计。

第三节精神卫生及其相关概念

、精神卫生的界定

(一)精神障碍的范围

随着人类对精神活动异常现象进行解释的主要角度从生物

精神医学转变到社会精神医学,对这种现象的称谓也经历了从

“精神错乱”到“精神疾病”再到“精神障碍”的转变。病因学的现

① 引自,[美]罗伊·波特:《剑桥医学史》,张大庆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__年版,页49l。

② 引自,[法]米歇尔·福柯;《疯癫与文明》,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页4 e

③ 参见,余风高:《声中的思索》,山东画报出版社,1999年版,页92~96。

④ 至于中国的情况,限于篇幅和本文所讨论的主题,笔者不再展开,但需要提及一点:可能是源于宗教的原因,传统中医(与现代中医模式相区

别的)的行医模式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即始终没有形成西方的那种对病人采取集中管理的制度和机构——“住院治疗”和“医院”,而在具体

行医形式上有些类似于现代意义上的“门诊治疗”。在中国近代以前的历史当中.无法找到哪怕是从任何其他机构演化而来的“医院”或类似机

构。换句话说,在我国历史上缺乏西方历史上的那种对精神病人集中进行迫害的“结构”。

同时我国传统对待“疯癫”的态度却是在中医理论思想的影响下形成的,这又明显不同于西方,也绝不是近现代才开始在中国医学领域中占

主导地位的西医学,在短期内就能彻底予以改变的。举个例子,根据在以往的学习、实习和工作中的经历,笔者注意到:重症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

并不少见,但被宣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并不多。当然,其根本原因非常复杂,但直接原因就在于:没有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家属也不

会。

然而现代社会对于精神障 碍现象进行处理的方式可都是建立在“西医学”基础上的,从医疗到法律都是如此。这将给法律的本土化研究提供

一个非常广阔的空间。

不过与西方相同的是:“心灵隔离”现象的出现在我国传统上一样无法幸免。

⑤ 应当承认,药物确实在发挥着作用,尤其是控制诸如幻觉或者妄想等等典型的病理性精神活动。而对于这种现象,仅仅用有关“驯服”的理论(或

类似理论)来解释其作用机理恐怕是不合适的。

· 74 ·

状以及主观性强、边界模糊的界定方式不可能使精神障碍的概

念趋于精确化,因此随着上述称谓的变化过程,精神障碍的范围

实际发生了扩大化。

目前的“精神障碍”② 一词,与“精神疾病”③ 在精神医学上

的范围基本相同,但前者更倾向于是一种心理社会概念,更容易

为不同学科、专业的人们所接受。一般认为其范围囊括了从经

典的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神经症,到那些容易引起争

议的如人格障碍、性心理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等所有的异常精

神活动。

(二)精神卫生的概念

如不涉及对“影响人的精神活动健康因素”的范围进行界

定,精神卫生的概念很容易理解。“卫生”指为维护人的健康所

进行的一切个人和群体的社会活动,可将其概括为“优生优育、

防疫与保健、医疗与康复”,@ 精神卫生当然是指针对“人的精神

活动健康”这方面的卫生问题。然而一旦涉及对“影响人的精神

活动健康因素”的范围进行界定,则会有不同的理解方式,对此

必须借助“精神障碍”来加以理解,~ 般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表

述方式。

按照wh0对健康延伸的定义,广义的精神卫生概念,指为

维护人类精神活动“处于身体上、心理上和社会上的完好状态或

完全安宁”所进行的一切个人和群体的社会活动。而“影响人的

精神活动健康”的因素应当包括“精神障碍”,此外还包括日常生

活中常见的睡眠障碍、情绪以及精神活性物质滥用等等其他因

素,因此“精神障碍范围”的大小,不会在总体上对广义的精神卫

生概念造成很大影响;而狭义的精神卫生概念通常指为避免人

的精神活动处于“精神障碍(或精神疾病)”状态所进行的相关活

动,⑤ 如此精神障碍的范围大小对于精神卫生的概念就显得非

常重要,尤其是在法律上应如何对其进行界定。

对于“精神卫生”的界定应采用广义概念,因为这符合社会

发展的趋势,也是目前人类对精神活动的认知水平所决定的。

广义概念的范围较大,可以避免人们仅从“精神障碍”甚至“精神

病”的角度去看待并解决“人的精神活动健康”问题,因此对于精

神卫生医疗、心理咨询、精神障碍的预防以及精神卫生康复等与

人类精神活动健康有关的行为,都是精神卫生法要予以规制的

对象。

但在广义的精神卫生概念范围内,也要对“精神障碍的范

围”问题进行界定。对此,目前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态度并

不一致。具体分歧主要集中在如何看待“酒精等精神活性物质

所引起的精神障碍”以及“精神发育迟滞”等问题上;⑨ 同时定义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l卷(第l期)

方式也不同,有些采取的是列举式的定义方式(如日本),而有些

则是概括式的(如我国台湾地区等)。列举式的定义方式不利于

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因为在实践操作中对于精神障碍的认识和

分类还在不断的发展和变化。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精神障碍”的

界定应采用概括式的定义方式,鉴于《草案》也持此态度,笔者不

再赘述。

二、自知力

“知人者智,自知者明”,古人很早就意识到,对自身进行认

识和判断对一个人,尤其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而言,是非常重要

的。当然,这个“自知”的含义远较此处要讨论的“自知力”更为

丰富。自知力本身是精神病理学中的一个特有概念,通常指病

人对自己精神状态认识的判断能力,⑦ 它是确定人的精神状态

的一个重要指标,同时也是精神病与一切非精神病的区别所在,

病人对病的认知和态度是构成精神病的~ 个组成部分。

《草案》第61条第7项以及20__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

市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上海条例》)第47条当中都对自知

力的含义做了规定,且表述一致:“对自己不正常的状态及病态

行为的认识、理解和做出恰当表述的能力”。但二者不同的是,

《草案》除在第6l条对“自知力”做过界定后,此概念在文中再未

出现过;而《上海条例》则主要借助此概念并将其作为设立医疗

看护的标准(如第17条:精神疾病患者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自知

力的,有获得医疗看护的权利⋯ ⋯)和人院、出院标准以及行使

知情权和决定权的前提,由此“自知力”在《上海条例》当中就具

有了相当重要的法律含义,而非仅仅是个精神病理学专业词汇。

但根据david提出的“对疾病的认识,对精神病性经验的正确分

辨和描述,和对治疗的顺从”的观点,完整的自知力还应包括是

否服从治疗的问题。采用哪种学术意见并不重要,之所以提出

这个问题,是因为《草案》第2o条在规定设立医疗看护人的医学

建议标准时,出现了“不能配合治疗”的表述。《草案》的意见是

自知力不涉及对“是否配合治疗”的讨论,但“不能配合治疗”是

设立医疗看护人的一个条件。笔者认为,“不能配合治疗”能否

作为判断医疗看护人设立的条件,立法者应充分予以考虑。因

为“能否对自己的精神状态及行为做出正确的认识、理解和恰当

表述”与“能否配合治疗”是两回事。比如有些精神病人既相信

幻听有客观的来源,却又主动要求医生给他们药吃以控制讨厌

的说话声,似乎病人吃药可以控制别人不说话或者少说话,这本

身就暴露了病人的思维出了问题。此时病人主动求医问药的行

为,难说是不配合治疗的表现,但照此而做出不设立医疗看护人

的医学建议,是有危险的。再者,“不配合治疗”并不100% 的意

① 比如我国刑法上对“精神病”的理解就是如此。参见,林准主编:《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和医疗监护措施》,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页6

— 8。

② 如《草案》第61条规定:⋯⋯精神障碍,是指在各种生物、心理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大脑功能失调,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

活动出现的不同程度的障碍。

③ 参见《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47条:⋯⋯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种生物、心理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大脑功能失调,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

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的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

④ 参见,朱新力王国平主编:《卫生法学》,人民出版社,20__年版,页1。

⑤ 如:狭义的精神卫生,是指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广泛的防治,积极地采取对策,改善他们处境和待遇,促进其康复,减少复发率⋯⋯ ;参见,吴崇其

达庆东:《卫生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页290。

⑥ 比如:酒精等精神活性物质所引起的·‘精神障碍’’(d pendence on alcoh。1 or dnl )在英国精神卫生法中不属于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 ),但在日本

精神保健福利法中则属精神障碍范畴。另参见,胡泽卿:‘‘国际精神卫生立法概况”,《中华精神科杂志》,20__年11月第33卷第4期,页248

⑦ 引自,沈渔 主编:《精神病学》(第三 版),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年9月第3版第14次印刷,贝36。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1卷(第1期)

味着“需要治疗”或者“治疗能奏效”,因此笔者认为不应将“不能

配合治疗”作为设立医疗看护的标准,否则很可能使后述的“自

愿就医原则”归于无效。

所以笔者认为立法要么就“更加谨慎地”像《上海条例》那样

对“自知力”赋以法定概念,然后在其他条款中直接使用;要么就

在立法中干脆不要使用“自知力”这一专业词汇,更不要将“不能

配合治疗”作为设立医疗看护人的一个条件。相比之下,笔者倾

向于后者。

第四节结论

必须明确,关于“精神障碍”的上述状况是人类目前有限的

认知水平造成的,法律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因此这

就要求立法者应当正视并深刻理解这种状况,从而实事求是地

进行相对合理的制度设计。

“无法可依”的状态是与现代社会不相符的。因为前文已做

过分析,对“差异”现象采取有形的隔离措施并不以出现“危害行

为”为限;心灵隔离的形成又不以存在有形的隔离措施为必要条

件。但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隔离,处于被隔离地位的人都

将面临十分严峻甚至是残酷的生存处境。“无法可依”的状态不

可能对各种形式的隔离进行有效控制,而只能任其随意发动,从

而使公民的各种合法权利很容易遭受侵害,所以必须加紧精神

卫生领域的立法工作。

结合《上海条例》和《草案》,笔者以为,在我国精神卫生立法

工作中,应对以下几方面问题予以特别关注:

、将“自愿就医原则”确立为精神卫生法的基础性原则

现代社会主要通过现代精神医学对精神障碍实现有效控

制,法律的制定无疑会强化现代社会对这种方式的依赖性。这

种“强化”的最终效果是:大部分非法行为可能被禁止了,但同时

也可能使一些合法权利遭到制度性的剥夺,甚至将一部分恶意

行为合法化。

恶意行为合法化不是现代精神医学的产物,更非精神卫生

领域所独有,但现代精神医学诊断的弱点,即主观因素多、客观

因素少、诊断范围模糊、精神医学诊断极易出现争议① 的特点,

更容易被“恶意行为”所利用,而且不利于被评价者寻求救济。

再加上“心灵隔离”的出现又可能使人们对于恶意行为缺乏足够

的警惕性和同情心,这会使被评价者寻求救济变得更为困难。

现代精神医学的发展状况,不可能在短期内使上述困境出

现根本性改观,但为了尽量减少“恶意行为合法化”的出现,国际

社会普遍接受了“自愿就医原则”。笔者认为,“自愿就医原则”

的确立具有以下两层含义:

一方面,将“自愿就医原则”确立为一项基础性原则,使“非

自愿就医行为”成为对这一原则的例外,由此非自愿就医行为的

发生必须具有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条件,这实际上是严格了“精神

医学诊断”的启动条件,也最大限度地排除了“自知力”概念所带

来的不利影响,从而尽量减少“恶意行为合法化”的发生。

另一方面,一切就医行为,包括非自愿就医行为,必须严格

· 75 ·

依照法律规定,尤其是依法律的程序性规定进行,这是规范“精

神医学诊断和治疗”的实施过程,如“医学建议”应当如何产生、

能否直接发挥作用,提出“医学意见”的人员资格和产生办法等

等,从而提高了“恶意行为合法化”的成本,也有助于各种救济措

施的实现。

对于“自愿就医原则”的相关具体内容,本文将在第二章诊

断和治疗及第三章医疗看护制度中进行探讨。

二、“精神障碍者权利保护”与“社会利益保护”间的平衡

为了实现对精神障碍者的权利保护,法律往往会针对一些

“心灵隔离”的外显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但要注意到“在现代

社会,权利相互性是一种极其普遍的法律现象”,有时“我们必须

回答的真正问题实际上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

如果处理不当,“在社会普遍有保护‘弱者’的心态下,弱者未必

就弱,强者也未必就强”。② 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会违背立法者

要保护精神障碍者权利的初衷。因为社会利益的损失,反而会

加深“心灵隔离”的程度。

然而“精神障碍者的权利保护”是一个涉及面非常广泛的问

题,笔者在本文中仅就上述观点,对精神障碍者的就业、求学,以

及与精神卫生有关的一些法律责任问题,在本文第四章“精神障

碍者的相关权利保障”及第五章“关于法律责任制度中的若干问

题”中予以粗浅探讨。

三、弱化“心灵隔离”

法律不可能禁止“心灵隔离”的出现,而只可能尽量使其弱

化。因为一方面,作为一种社会规则,法律只能对人们的行为做

出规制,但无法约束人们的内心活动;而另一方面,法律当然可

以对“心灵隔离”所释放出来的、包括“歧视”在内的种种行为作

禁止性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一些问题,但绝非全部。

因为人们完全可以对那些有限的、针对具体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采取法律规避行为。

因此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中,均有关于鼓励弱化“心灵隔

离”出现的相关规定,《草案》也不例外。对于精神障碍相关知识

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是必须加强的,尤其是关于现代精神医学所

拥有的对于各种精神障碍的了解和控制能力。同时也不应仅仅

围绕精神卫生知识本身展开,更应当对“精神障碍者的权利以及

相应的法律能力状况”、“精神障碍的医学评价和法律评价,以及

医学或法律评价所产生的程序规定”等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工

作给予高度重视,为增强公民的人权保护意识,使司法救济机制

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做好基础性工作。

此外,对于种种协助精神病人康复、回归社会的组织和机

构,政府应鼓励依法设立。如《草案》中所提到的社区精神卫生

康复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以及心理咨询机构。其中“社会办

机构”对于弥补国家资金的不足当然意义重大,但应注意加强管

理,尤其是对于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而对于提供“非自愿医

学评价和住院治疗”服务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笔者认为应严格

控制在“由政府依法设立的、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指定的精神

卫生医疗机构”范围内。对此将在下文相关内容中予以论述。

① 这种例子很多,比较典型的一个就是江苏南通的一例“硫酸毁容伤害案件”,先后出自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南京脑外医院、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

中心的3份鉴定结论均相互冲突,即使在后来由最高人民法院所组织的、由全国最权威专家所组成的鉴定队伍内部(在笔者看来,这已经是目前

我国境内的、能实际组合成功的、精神医学专业水平最强的司法鉴定队伍了),还是存在不同观点的。对此,仅仅是“学术争议”或者“对于司法鉴

定标准的掌握存在不同’’都不足以解释这种现象。详情参见:20__年6月18日中央电视台一套《今日说法》节目。

② 引自,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页181、182、199。

· 76 ·

四、建立相对完善、切实可行的审查机制及司法救济途径

目前精神障碍者 的权利易遭受侵害是无法改变的事实,现

代精神医学的现实状况也必须接受。因此法律除了加强程序性

规定、强化行政管理制度和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之外,没有更好

的解决办法。救济途径往往是通过审查机制来的实现,包括医

疗体系内部的复核机制以及医疗体系外部的司法审查机制,其

方式大致可分为“实质性审查”和“形式性审查”。

医疗体系内部的复核通常由系统内精神医学专业人员进

行,审查方式包括“实质性”和“形式性”审查。而就司法审查而

言,笔者认为法律很难以“实质性”审查作为解决问题的终极方

· 国外参阅资料·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1期)

式,更不可能在这些“专业意见”发挥影响作用前就从法律角度

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否则很可能被卷入一种无休无止的学术

争议当中。因此笔者认为司法审查应侧重于“形式性”审查,即

由法官对启动医学评价(尤其是非自愿医学评价)的条件是否合

法、医学评价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做出、提出“医学建议”的主体是

否具有法定资格等问题进行审查。

对于建立相对完善、切实可行的审查机制及司法救济途径

第7篇

关键词: 卫生高职院校;在校生;职业道德;现状分析

近两年来,各地医疗纠纷事件不断增加。不少地方医患矛盾急剧升级,演变成暴力事件,医患之间冲突已经成为一场两败俱伤的对抗,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并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和社会议论的热点问题。卫生高职院校肩负着培养大量基层医学专业技术人才的重任,加强在校医学生职业道德素质教育是培养高素质医务人员的基础,是缓解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措施之一。

目前,我国医学院校在对医学生进行医德教育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也取得了一些经验,比如许多医学院校除课堂讲授形式外,还开展了医疗下乡扶贫、医疗咨询服务等形式的医德教育活动。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从社会大环境上看,学校教育整体上存在着重智轻德的思想。一些从事职业道德培养的教育工作者, 对如何开展学生的医德培养工作认识不足,或虽然认识到了医德培养的重要性,但仅仅停留在认识的层面。目前的医学教育中,看重的是医学生的成绩,教育工作者们几乎把全部的精力放在临床专业课程的改革,而忽略职业道德的培养。致使学校的职业道德培养所必需的人、财、物得不到落实,再加上许多职业道德培养工作者培养观念陈旧、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落后,教学形式单一,无法适应和满足社会发展和学生思想变化的要求,不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职业道德认知和较高的思想水平。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德育为先,促进医学生的全面发展。医学教育——德育为先,要将德育和职业素质培养列为医学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以医学职业道德、职业态度和职业价值观为基本内容的职业素质培养。培养学生的道德责任感,重视伦理问题,将预防疾病、解除病痛和维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作为自己的职业责任;培养学生关爱病人、尊重他人、重视生命的职业操守和团队合作精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重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培养和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增进医患沟通,为学生走上工作岗位,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从医学职业道德理论培养的层面看:一方面,医学职业道德的课堂教学存在着教学内容抽象,过于注重理论阐述,教学内容单一,德育教育课程相互独立,缺少综合性。不能有效说明和解决临床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和困惑。说教多,做得少,对学生的行为缺乏现实的指导意义;另一方面,《职业道德》课教师大多对医学专业特点及知识不了解,在教学中不能很好地突出医德培养的医学特点,在课堂上无法用医德理论分析和说明现实中的医德困惑,降低了教学的效果。

对于高等医学院校而言,可以通过包括思想道德修养课和职业道德课的两课教学、讲授协调处理医患关系的医学伦理学教学、探讨生命意义的生命伦理学教学、关注医学与社会关系的社会医学教学等等,共同搭建职业道德教育的必修课课程平台。此外,还可以通过美学、人际沟通、礼仪学等选修课程的教学,培养学生的审美、交流沟通、协调关系的能力。在必修课课程平台中,《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是医德教育最直接的课程,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从事这两门课教学的教师,应努力探索教学方法改革,力争通过教学,将学生带入到职业模拟的情境,去体会为医的真谛。

我院以《医学伦理道德学》、《卫生法律法规》、《医护人员礼仪》等课程作为理论基础,从日常行为规范、课堂情境模拟、小组案例讨论、课堂辩论大赛和优秀毕业生现身说教五方面入手,创设课上、课前、课后,“五位一体”职业道德培养模式。主要任务是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和现行相关医疗卫生法律知识来提升在校医学生的职业素质。通过对我院学生在临床实习期间调查发现,学生在校期间由于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职业道德意识,参加临床工作后,与患者之间的沟通发生障碍,引发医患关系紧张,导致医患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学生很难适应临床工作环境,甚至对自己的职业发展感到迷茫。为了提升高职医学院校在校生的医学道德意识,增强职业素质,让每个毕业的医学生能顺利进入临床工作,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在按照传统教学方式传授知识的同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采用日常行为规范、课堂情境模拟、小组案例讨论、课堂辩论大赛和专业技能训练五种形式对学生进行综合性的五位一体化综合考评模式,考评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加强学生职业道德意识,明确自己肩负的道德责任,提高在校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修养,为社会输送合格的医务人员。

三、从实践教学的层面看,目前医学职业道德培养实践环节不同程度存在着抓得不紧,时有时无,未成体系的情况,使得医学职业道德培养基本停留在理论培养的层面。

实践证明:最理想的道德教育是在实践中体验,这一点已成共识。职业道德教育尤应如此。职业道德是跟特定职业相关的道德规范,因此,知道规范还不能叫真正领悟,还必须在职业操作中去体会和掌握。医德教育同样如此。因此,在医学院校的医德教育中,临床课以及医院的见习、实习中,都要想方设法增强医学生对于医德的领悟和体会,为将来他们走上职业岗位做好铺垫。具体的做法是:①在不管是临床的学习还是操作中,教师在讲解疾病的名称、症状、体征时,一定要让学生意识到这不仅仅是一个个简单的名词,而是患者实实在在的痛苦;②在讲解疾病的治疗时,要让学生意识到医术的重要、医生间合作的重要;③在讲解疾病的演变和防治时,要让学生懂得如何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我们在培养临床医学研究生的过程中,不能只是教给他们如何诊断、治疗,更要注意在公共基础、预防医学、心理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等方面知识的传授。医生作为促进健康、防治疾病与提供卫生保健的使者,要遵守职业道德,热心为患者治病和减轻痛苦。医生还应该是出色的交际家、有创见的思想家、掌握社会科学与行为科学知识的学者。

医疗体制商业化、市场化倾向下,有必要重视职业道德教育。当前我国的医疗行业正面临社会转型时期的严峻挑战,医患关系出现紧张趋势,民众对于这样一个人道的职业表现出较低落的信心,为维护医生职业的神圣和高尚,我们对医学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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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教育迫在眉睫。从目前医疗服务体系现状看,良好的职业道德是胜任医疗工作的前提。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医疗的需要已转向康复治疗、心理治疗、健康教育、老年性疾病和退行性疾病的预防及保健等更为广泛、更为社会性的医疗服务上。医学院校培养的一部分医学生将充实进医院,另一部分医学生将成为社区全科医学人才,但无论是医院里的医生还是社区的全科医生,他们的职责就是给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是“锦上添花”,而是做好工作的基本前提。没有起码的职业道德,不为患者或居民提供良好的服务,就可能无法胜任医疗工作。从目前正确处理医患关系来看,是以医生良好的职业道德为基础。当今医学模式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模式转变,疾病的病因日益复杂,医生与患者只有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共同对抗疾病,才能维护健康。这就要求医学生在临床实践时,就要培养起自己具有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注:此文为2013年度廊坊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论文,课题编号为121058,课题组成员王艳、王旋、陈兰云、王冬杰、温俊轶、黄素臻、邢晓媛)

参考文献:

第8篇

      

一、领导重视、措施得力

      

1、狠抓管理、规范行为

      

年初,县局领导班子就全县勤工俭学工作进行了多次讨论,作了精心部署。领导成员进行了明确分工,确立了以张国政副局长为组长、站长张安金同志和各校校长为成员的勤工俭学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州站精神,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强全县勤工俭学工作管理的具体规定》,制订了《全县勤工俭学工作目标管理评价方案》,下发了《关于规范全县勤工俭学活动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对学校食堂、服务部环境卫生管理的通知》。同时还向各校发放了《食品卫生法》宣传画和各种资料。做到了管理到位,制度健全,勤工俭学工作行为规范。

      

2、学校措施得力,工作有声有色。

      

由于制度健全,要求规范,全县各中小学校有据可依,年初都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勤工俭学工作计划,各校都成立了以总务主任为负责人的工作小组,建立了勤工俭学服务专帐,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我县**年勤工俭学工作有条不紊,各校工作各俱特色。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创收校达**%。全县勤工俭学年纯纯收入是上年的*.*倍。

      

3、领导重视、亲力亲为、督察到位

      

依据各级文件精神及各项管理制度,局领导和勤管站工作人员对各校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严格地检查督促。罗局长多次带人深入学校,下食堂,看卫生、查寝室;主管领导张国政副局长更是亲力亲为,带领勤管站的工作人员会同县防疫部门,对全县*所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了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各项工作的大检查。重点于春、秋两季针对各种流行病的预防措施逐项检查到位,重点清查整顿了食堂、服务部,并与各校长签订了责任状。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各校均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通过检查督促,促进了各校饮食卫生工作的健康发展,改善了饮食卫生条件,增强了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具体做法及效果

      

1、学生统一着装在我县实现零的突破。由县勤管站统一管理,严格要求,严把定点生产厂家质量关,堵住了非生产厂家进校推销的路子。全县通过正常渠道共定制校服**套,学生及家长较满意。

      

2、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成效显著。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共*所,参保单位*个,参保面达*%;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在校生共***人,参保人数达***人,学生参保率达*%;

      

3、学生饮用奶工作开展正常有序。今年城区有*所学校的学生参饮,日参饮量**人次。力争**年春季发展到农村小学和城区中学。

      

4、积极探讨新时期勤工俭学工作的新路子,发动学校结合本地实际,探索方法,总结经验,写出了一批质量较高的论文。经学校筛选推荐,上报县勤管站*篇,其中上交州站*篇。

      

5、狠抓防近视练习薄的推广使用。统一了学生用练习薄的来源渠道,制止了非防近视练习薄的滥用现象。规范行为、规范管理,**年秋我县中小学校都使用了防近视练习薄。印刷总量为*K作业本***本、*K作业本***本。

      

三、存在的问题

      

本年工作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①由于教育“一费制”地实施,学校财力十分有限,办公用品及作业本款难于结清;②学生饮用奶参饮面、参饮率远低于州平均水平;③校办产业无一有显著成效;④对拟开发项目无资金投入。总之,我们的工作成效离上级的要求相差还很远。

      

四、今后工作打算

      

Ⅰ、成立以教育局勤管站为龙头的服务公司。加大对各校服务部的管理力度,广开财源,加大统筹,把学生着装、学校办公用品、学生饮用奶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Ⅱ、广开门路,引进资金,抓好现有学农基地开发;增加种植业,部分学校抓好“春采”支农创收活动,弥补办学经费的不足。

      

第9篇

关键词医院管理研究生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作为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学专业的一个分支,医院管理方向旨在为现代医院及卫生事业管理单位输送具备基本医学常识、熟悉医学发展规律的职业化专门管理人才。随着社会需求和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医学院校非医学专业逐渐增多,医院管理专业研究生的招生数量也不断增加。然而,不容忽视的是,这类专业学生培养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目标定位不明确、课程设置不合理,培养管理欠规范以及具体培养环节难落实等等。通过对广东省内部分医学院校医院管理专业研究生的调查研究,笔者总结当前医院管理专业研究生的培养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课程设置不够科学,研究生知识结构不合理

(1)公共必修课课时过多,专业课较少。除政治理论学生普遍反映课时过多、实用性不强外,专业外语的教学薄弱也反映比较突出。大多数医学院校在外语课程方面针对研究生统一开设公共外语和纯医学英语,这只适用于临床专业学生,对于社会医学与管理学的专业英语并未涉及,因此,难以满足文献查阅和论文撰写等科研需要。与医学专业相同的外语教材,授课方式对医院管理专业研究生的适用性不大。

(2)选修课不够丰富,难以满足培养需要。宽广的知识结构是医院管理专业研究生必备的素质。卫生事业管理、医院管理学、组织行为学、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卫生法学、卫生经济学、管理心理学等等,都是学生应涉猎的。然而,除英语、政治、统计学三大必修课和少数几门专业必修课外,研究生的选修课程并不丰富,与医院管理专业相关的选修课甚少,课程资源相对匮乏。尽管有的高校开设了几门卫生事业管理相关的课程,但也参差不齐,不成系统。

2 培养计划不够合理,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不够全面

2.1 研究生对医疗工作欠缺深入的了解

一名合格的医院管理者应该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并对医疗相关工作有较为全面而深入的了解。从医疗值班到医疗纠纷的调处,从挂号收费到医保收费机制的完善,从医院感染管理到医疗质量的监控等等,这些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费用的管理都是医院管理专业研究生步入正式工作岗位前需锻炼并了解乃至掌握的。因此,研究生需在医院各行政科室轮转,并尽可能地了解、参与医疗活动,甚至参与医疗值班,唯有如此才可能累积足够的经验并胜任今后的医院管理工作。然而许多医院管理专业的研究生随导师课题的工作需要或就导师安排的便利性,在高校或在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甚至企业等单位实习,学生未在医院得到全方位的锻炼和培养。由此导致医院管理专业的研究生不懂医疗,不懂医院管理。

2.2 研究生管理能力欠缺

管理能力是医院管理专业学生必备的素质。依据培养计划,医院管理专业研究生有一年半至两年的实习时间,学生实多在行政科室轮转,由各科室老师带教;有的研究生则几乎完全在办公室协助导师完成课题。然而实习过程中,带教老师给学生安排日常琐事,要求学生协助工作,却往往忽视学生管理能力的培养。不同的是,部分西方高校在注重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同时也十分注重学生的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例如美国霍普金斯大学,在学校的科研项目和学术管理中会有意识地安排管理类研究生担任一定的学术管理职务;或要求学生组成相应的学习团体、服务团体,成立相应的机构并自我管理,以锻炼其领导能力。也正是这种有针对性的培养,使管理类研究生的实践能力、管理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3 “放羊式”的管理,研究生科研能力差

在医学院校,基础医学等专业的研究多为实验室研究,这些专业的研究生集中于实验室实习,科室的科研氛围较浓,除二级学院的管理、导师的指导,还有高年级研究生带低年级的研究生进行探索研究,形成了较好的链式培养模式,研究生的科研素质、科研思维得到了较好的培养。而医院管理专业研究生,一方面由于其导师大都担任重要领导职务,工作繁忙,难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指导研究生;另一方面,该专业研究生分散于各行政科室轮转实习,二级学院将管理的任务交给了学生实习单位,但实习单位大都以完成日常行政工作为主要职责,对研究生的培养意识较为欠缺。由此,导致了研究生无人监管的“放羊式”管理。

医院管理专业的相关研究属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课题多般为流行病学、社会学调查研究,研究期限较短、研究方法及严谨性与自然科学的研究相比是有差距的。且医院管理专业研究生分散于各行政科室轮转实习,行政科室的带教老师对学生科研方面难以给出有力的指导。加之培养单位监管不够,许多研究生临近毕业才匆忙展开课题研究,导致课题设计粗糙,论文质量不高,研究生的科研水平值得深思。

4 培养缺乏针对性,人文素质需加强培养

由于管理学特殊的学科背景,既需要培养科学研究人员,更需要培养实践型人才。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为适应社会需要,在原有学术型学位基础上大力发展专业学位,并分别采取不同的培养模式有针对性地对专业学位与学术型学位研究生进行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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