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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税务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25 16:44:57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公司经营税务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公司经营税务

第1篇

一、税种及税率问题

各国税种、税率存在很大差别,如沙特不存在营业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三类税种;但巴西税种就包括2-5%营业税、17-19%的增值税、5-27.5%的个税。有些国家还会根据自己的国情,确定特有的税种,如在沙特,雇主需要缴纳基本工资9%的社会保险税,基本工资2%的工伤保险;在哥伦比亚,公司需要缴纳0.4%的金融交易税。另外,各国税制也存在着差异。中东国家沙特、阿联酋、卡塔尔、阿曼、科威特等国家税制比较单一,仅仅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关税,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内容。在计算税收收入的时候,卡塔尔、阿联酋均采用15-55%累进税率,科威特和沙特分别采取15%和20%的单一税率。

正因为税种、税率和税制跟中国的情况不一样,如果不了解当地的税收制度,就会给中国公司境外经营带来风险:一是不按当地的税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进口的资产价值确认等就容易违反当地的税法,陷入违法的困境;二是境外税务管理存在漏洞,没有做到合理的税务筹划,多缴纳了税款,税务成本高。因此,企业在境外经营过程中,可以根据当地的政策,采取如下风险防范措施:

其一,尽可能的享受税收优惠。近年来许多国家如科威特、阿联酋为了吸引外国公司的直接投资,纷纷设立自由贸易区来免征关税、所得税,中国公司可以利用自由贸易区注册公司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降低税务成本,提高留存收益的目的。其二,充分利用相关的国际税收互勉协定。如中东存在海湾合作国家(GCC)互勉税收的惯例,设定某中国集团公司在沙特、阿联酋都开展业务,在这个互勉协定框架下,该公司可以以阿联酋公司的身份在沙特从事业务,这样就避免了纳税义务,节约税负,并可带来可观的现金流入。其三,开辟多渠道的融资形式。科威特、阿联酋立法明确规定在证劵交易所直接或者以共有基金的形式从事证劵交易或股票买卖的公司所产生的利润不征税。中资公司在当地从事工程建设,如果就此项目来单独纳税,税负高达35%,若通过从事证券交易或股票买卖的形式实行多种经营,既遵守了税法,又化解了风险,降低了税负。其四,充分利用行业优势。各国政府对环保、新型能源、高科技产业均有税收优惠政策,有3-5年免税期、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投入成本全额抵免成本等相关的税收政策来鼓励行业产业发展。中资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政策来进行税务筹划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二、纳税期间的问题

中国的法定财务年度即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为纳税年度,但其他国家所采用的纳税年度和申报期跟中国不一样:澳大利亚则采取财务年度即公历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作为纳税期间;科威特、卡塔尔等中东国家规定从合同开始日;商业登记日起不超过18个月;项目结束后、合同终止后顺延半年的不超过18个月为纳税期间;另外纳税人也可以申请以会计年度末报表编报的时间为纳税时间或最后纳税期限。

中资公司往往习惯性按照中国的税务年度来核算,不按当地法定的纳税期间进行账务处理和申报,除了补缴税款外,还要缴纳滞纳金;时间差别给中资公司的成本配比造成了困难因而带来了税务风险。

由于纳税期间存在差异,建议中资公司在纳税申报的时候,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其一,中资公司必须按照当地的税法规定选择纳税期间,将公司的生产周期调整为与法定纳税期间保持一致,合理安排成本费用支出,在规定的税法期间归集和分配等来化解税务风险。如,某中国公司在卡塔尔从事饮料生产业务,其生产和销售旺季是在每年的5月至11月份,从12月份开始进入淡季,直至次年4月份,才转入下一个旺季,所以为了更好的配比收入、费用和利润,该公司应将纳税年度变更为5月1日到次年的4月30日,而不是中国的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这样对中国公司调节税务成本带来了操作时间。

其二,可以根据项目的运作时间来巧妙地合并纳税,并不需要强求1月1日到12月31日作为纳税年度,纳税期间的弹性可以带来节税空间。如,某中国公司在2008年9月份进入科威特从事石油勘探开发,到12月31日结账日时,业主仍然没有确认收入,而当年的动迁成本、人工成本没有足够的收入来涵盖,为了避免2008年的收入递延给2009年带来过大的利润空间,根据税法的规定当收入不到合同金额20%的情况可以递延到2009年合并纳税,避免了2008年成本被剔除50%不被认可的风险。由于采纳了合并纳税的方案,将不能抵免的成本递延到2009年,就可以节约大额的税务成本。

三、纳税项目允许类扣除的问题

(一)进口的材料和设备

在税收实践中,本来确保材料和设备的利润,通常按照总部10-15%、关联方6.5-10%、第三方3.5-6.5%的比例来确定进口的材料和设备的利润边际,上述利润在纳税申报时不允许从材料和设备成本中扣除。材料和设备供应的相关收入在合同中不明确时,采用公式材料和设备年度收入=年度合同收入/年度直接成本总额*年度材料和设备成本。成本以发票金额中CIF(成本+保险+运费)为基础或以FOB为基础,加关税及清关费用,银行利息,所在国境内的运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来计算。

基于此项规定,境外公司在经营中应灵活转移定价,减少税负。包括:中资公司应提供进口材料、设备等的原始价值发票(厂家提供的原始单据、发票、产地、出厂日期及已使用年限支持件),避免设备入关价值不实;同时要规避母公司给子公司提品、材料、服务定价被追查的风险。

例如:某中国公司在南美从事石油开采需要从中国进口机器设备,原值1000万美元,需要交纳15%的进口关税,税额为150万美元,考虑到现金流支出大,该公司采取低报设备价值的方式即按照300万美元的基数交纳45万美元的关税,设备的入账价值为345万美元作为资产原值计提折旧,因需要缴纳40%的企业所得税,没有足额的成本来抵免,多缴纳所得税(1150-345)*(40-15)%=201.25万美元。税务局在纳税年度发现该公司收入来源不是该资产能带来的收入,进一步对比国际市场的价格,发现该设备价值1000万美元,因而罚款200万美元的关税,另外多支出201.25万美元的所得税,所以,因价值不实带来了额外的税务负担401.25万美元。

(二)租赁的设备

很多国家的税法规定从关联方租赁资产的租赁费用以资产的折旧额为限。折旧的资产价值以供应商的发票和关税文件为准。当资产价值不能定量时,以关联方账面反映的价值作为参考。母公司转来的资产因为没有签订租赁协议,缺少供应商的原始发票,资产的租赁费用不能在税前抵扣。

基于此,境外中资公司应采取下列防范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尽量避免从母公司、关联方租赁设备,合理利用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与当地的商进行交易,商进而进行租赁方式降低税负。

例如:某中国石油勘探公司在巴西成立了子公司,并打算将母公司的钻机出口到巴西从事石油开采,假设母公司在中国需要缴纳10%的营业税和25%的所得税,子公司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和20%的所得税,该租赁费用为1000万美元,不考虑其他成本。若采取母公司租赁给巴西子公司的模式,母公司需要缴纳100万美元中国营业税、250万美元中国所得税、50万美元的巴西营业税、200万美元的巴西所得税。因为母子公司关系,按照巴西税法,可以抵免200万的巴西所得税,从整个集团公司的角度来说每年税负合计400万美元。但是,如果按照母公司卖给了当地的商抵扣费,然后租赁给巴西子公司的模式,母公司获得中国出口退税130万美元,缴纳中国所得税250万美元、巴西关税50万美元,在巴西境内,子公司获得200万税款的抵免优惠,则整个集团只需要缴纳230万美元的税负,比模式一节约了170万美元,经济效益可观。同时,由于第三方独立采购避免了关联交易的嫌疑,规避了不能足额以成本抵免的风险。

(三)支付或保证人的费用的扣除

很多国家特别是海湾合作国家的税法通常允许以合同总额1.5%的比例来扣除费用。由人或保证人作为分包商来履行合同的部分不允许有佣金。合同中是中国公司的合作人或联盟成员时,不允许有税务目的的佣金。

基于上述要求,建议中资公司在境外经营过程中采取如下风险防范:因为当地要求的费用通常在总收入5-10%,为了避免费用不能税前扣除,通常的做法是以收入总额的1.5%费用的形式支付外,剩余部分给分包工程的形式来结算,这样费成本以工程分包的形式进成本。如,某中国公司在科威特从事建筑工程(EPC)项目,该项目10000万美元,所得税15%,需要支付给当地商5%的费,费成本500万美元,而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可以抵免成本的比例为1.5%,即150万美元,多交税款52.50万美元。后来该公司将350万美元的土方工程分包给公司,成本费用可以足额抵免,节约了税负52.50万美元。

(四)银行利息

所在国当地银行支付与营业有关的利息时通常允许扣除,但境外循环向银行或财务机构支付银行利息时不允许扣除。获取、建造或生产资产用的支付当地银行的利息必须资本化。境外运营资本的利息在当地不能抵免给企业的,增加了资金成本,导致投资的未来现金流量减少,回报率降低。在实际中也很难甄别境外的利息是否与营业有关,中国国内银行对项目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除非取得当地税务局的事先认可,否则利息支出难以税前抵免。

中资公司在境外经营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风险防范:改变境内母公司向中国银行总行贷款转付给境外分子公司的流程,避免业务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借贷性质,由中国银行境外分行或合资银行转贷给分子公司,利息和手续费均可在当地认可。另外,中资公司也可以申请政府项目的贷款或国内银行委托当地银行、融资机构进行的转贷服务,这时,利息成本则可以获得全额抵免。如,某中国公司在土库曼斯坦从事石油勘探开发,假设当地的所得税为35%,每年需要5000万美元的流动资金,原来的模式是母公司从中国银行贷款,中国银行收取母公司利息后,母公司直接将贷款利息转给子公司,按每年5%的利率来测算,需要承担250万美元的利息。但由于中国境内的费用无法得到当地税务的认可,无法支持该流动资金贷款直接用于石油勘探开发项目,多缴纳了87.50万美元的税款。后来该公司改变了资金运作模式,通过中国银行土库曼斯坦分行直接收取利息的方式进行借贷,合同由土库曼斯坦子公司和分行直接签订,母公司提供担保,250万美元的利息当地化后得到了税务机关的认可,足额抵免了税款。

(五)境外的设计费用

各国通常对境外发生的设计费用有特别的规定:设计工作由总部执行的,设计收入的75-80%将允许作为成本;设计工作由联盟体执行的,则设计收入的80-85%将允许作为成本;设计工作由第三方执行的,则设计收入的85-90%将允许作为成本。税务稽核部门一般使用“年度设计收入=年度设计成本*每年的合同收入/年度全部直接成本”的公式来确定年度收入,实施税负稽征。而在年度涉及成本中,境外支付直接与项目有关的、税务稽核部门认可的技术人员的工资是可以抵扣的。同时,境外社会保险金满足以下条件允许扣除:在境内发生的人工成本,不超过人工成本的10%;预提的终端的福利或服务结束的福利的准备金没有涵盖;奖金满足以下条件允许扣除:纳税人报告了年度利润;联合体、雇用合同的条款包含了支付奖金的条款在所在国境内发放;奖金不超过三个月的工资总额。

第2篇

两幅“画卷”背后的品牌故事

2010年上海世博会中国国家馆内,创意独特、视觉震撼的数字影像版《清明上河图》一经推出就广获赞誉。这幅还原历史画作并进行了再创作的动态画卷被誉为了中国国家馆的“镇馆之宝”,它的制作者水晶石公司从幕后走向前台,获得了公众的关注。从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的卷轴影像到上海世博会的动态版《清明上河图》,两幅画卷承载了一家中国创意企业不断创新,不断突破的努力,也成就了水晶石公司的品牌飞跃。

事实上,水晶石公司为奥运和世博提供的远远不只是这两个“明星项目”,从申奥到奥运会成功举办,在8年时间里水晶石公司参与了135个奥运相关项目,为北京奥组委的27个不同部门提供专业、高质的数字图像服务。对于上海世博会,水晶石公司早在2000年就已经参与申博工作,2007年正式成为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指定多媒体设计服务商后,水晶石公司负责了世博巡展多媒体解决方案、世博规划的多媒体展示服务、部分实体展馆的展览项目数字内容制作和展览展示总包服务等,在耀眼的光环背后,水晶石公司的团队付出了很多很多。

水晶石公司市场部经理雷明向《广告主》记者介绍,公司长期植根于视觉创意与综合解决方案领域,通过服务众多大型项目水晶石不断积累和强化了在承接大型项目时的管理、运营优势,这些优势让水晶石公司得以在大项日竞标中脱颖而出,并最终成就大品牌形象。

事件营销借力

在众多世界级大型活动的赞助商名单上都可以看到水晶石公司的名字。从参与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开始到现在,水晶石公司是同行业中拥有赞助商身份最多的企业,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伦敦奥运会、深圳大运会……水晶石公司都积极参与其中。这些赞助营销活动为水晶石公司建立起丰富的品牌资源,赋予了水晶石公司强劲的品牌竞争力。水晶石市场支持部总监王悦在接受《广告主》杂志采访时表示:“水晶石独特的优势在于能够将品牌赞助与产品应用、业务创新紧密结合,不断制造明星项目和超级案例,既为品牌提升提供有力的支撑,同时也带动了业绩的增长。”

第3篇

【关键词】 曲克芦丁脑蛋白水解物;急性脑梗死;生活质量;神经功能

DOI:10.14163/ki.11-5547/r.2015.29.082

急性脑梗死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病症, 它具有发病急、致死率与致残率高等特点, 及时治疗能够使其预后得到明显改善[1, 2]。急性脑梗死的常规治疗除了抗感染、提供氧气之外, 重要的是为患者提供活血化瘀、抗血小板聚集等治疗。曲克芦丁脑蛋白水解药物能有效减少血液的粘稠度、控制血小板的聚集, 帮助患者改善生活质量与神经功能。本文对在本院接受住院治疗的45例急性脑梗死患者提供曲克芦丁脑蛋白水解药物进行治疗, 效果显著, 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选取2013年8月~2014年8月在本院接受治疗的急性脑梗死患者90例, 将其随机分成治疗组与对照组, 每组45例。治疗组中男27例, 女18例;年龄最小42岁, 最大83岁, 平均年龄(62.7±7.9)岁;其中12例伴有糖尿病, 10例伴有冠心病, 17例伴有高血压。对照组中男28例, 女17例;年龄最小40岁, 最大82岁, 平均年龄(60.5±7.4)岁;其中9例伴有糖尿病, 11例伴有冠心病, 15例伴有高血压。两组患者的年龄、性别、合并病症等一般资料对比, 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治疗方法 两组患者住院后, 均为其提供防感染、供氧、降压、控制血糖、降脂等相应治疗。对照组患者给予0.75 g的胞磷胆碱与30 ml的银杏达莫, 并将其与5%的葡萄糖250 ml进行混合, 静脉滴注, 1次/d。治疗组患者给予10 ml的曲克芦丁脑蛋白水解物(吉林四环制药有限公司, 国药准H22026574, 规格:5 ml/支), 并将其与5%的葡萄糖250 ml进行混合, 静脉滴注, 1次/d。两组患者的治疗时间均为15 d。

1. 3 观察指标 使用本院自制的运动功能评价表(FMA)对两组患者的肌肉屈伸协调、上肢反射活动、手腕活动能力等神经功能进行评价;使用生活质量核心量表(QLQ-C30)对两组患者的生活质量进行评估。

1. 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3.0统计学软件对研究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 ± 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治疗前, 两组患者的神经功能与生活质量评分比较, 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 治疗组患者的神经功能与生活质量评分明显优于对照组, 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急性脑梗死患者于发病期往往伴有呕吐、头痛、半身不遂、耳鸣等症状, 因神经功能下降, 所以生活质量不高[3]。急性脑梗死在脑血管科中属于一种常见的病症, 发病原因主要是由于患者的脑血管呈粥样硬化导致血管堵塞。有研究资料显示, 从免疫荧光技术中可以了解到, 动脉粥样硬化中含有很多蛋白纤维沉淀, 同时参与到抗纤溶、血液凝固中, 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血液的粘稠度, 导致纤维蛋白原上升, 加快病情恶化。曲克芦丁脑蛋白水解物主要用于脑痉挛、脑梗死、脑血栓等急慢性脑血管病中, 其主要成分包括多种氨基酸、活性多肽等, 能够以多种形式作用于患者的中枢神经, 经过调整患者的代谢神经元, 能有效保护神经细胞, 使其免于受到毒素损害, 并提高脑组织对葡萄糖的利用, 改善脑细胞缺氧情况, 对脑组织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4, 5]。从本次研究结果中可以看出, 治疗前, 两组患者的神经功能与生活质量比较, 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 治疗组患者的神经功能与生活质量明显优于对照组, 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综上所述, 在临床治疗急性脑梗死患者时, 曲克芦丁脑蛋白水解物不仅具有显著的保护脑神经细胞与抗血小板聚集作用, 还能使患者的生活质量与神经功能得到有效改善, 应在临床治疗中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

[1] 刘景隆.曲克芦丁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治疗急性脑梗死疗效观察.青海医药杂志, 2013, 43(7):16-17.

[2] 陈建国.曲克芦丁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对脑梗死患者神经功能的恢复作用.中国全科医学, 2014, 9(19):1630-1631.

[3] 薛军, 韩国林, 阿依努尔, 等. 曲克芦丁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治疗缺血性脑血管病疗效观察. 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 2012, 12(25):2773-2774.

[4] 熊百炼, 李慧.曲克芦丁脑蛋白水解物联合疏血通治疗急性脑梗死临床疗效观察.中国药物经济学, 2014, 11(3):230-231.

[5] 林伟巍, 何祥中.曲克芦丁脑蛋白水解物治疗脑梗死疗效观察.临床合理用药杂志, 2012, 5(31):198.

第4篇

但是,由于近年来,国家的税收政策比较复杂,公司很难将某些税收政策进行全面的归纳与整理,使我们常常因为做业务时对政策不了解而发生一些税收问题。公司一定要加强内部税收管理,真正将税收政策运用到具体业务当中才能使税收行为得以规范,达到规避税收风险的目的。

根据目前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由于性质不同、投资结构不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也不同。而在税收方面则不同,税收政策规定,在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纳税问题上不分子公司、分公司。税务机关只认定固定业户与非固定业户的关系,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关系,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到底这些关系之间在税收上会产生什么结果?税收到底怎样交纳?本期将结合案例根据税收认定方式来分析不同关系之间的税收问题。

1、固定业户与非固定业户的纳税规定:

目前,很多企业对经营过程中机构设立问题都很重视,但是,对机构的税收问题却了解不多。特别是对机构之间的业务运作,企业只考虑经营结果,忽视税收结果,最终将导致业务做完之后税收问题层出不穷。其主要原因是公司不会按照税法的规定做业务而造成的。下面我将针对目前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结合企业的相关业务,分析一下公司在当地做业务与在外地做业务时有关税收的问题。

现将国家政策关于固定业户与非固定业户的纳税规定归纳如下:

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

(一)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规定: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后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现为4%)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财法字[1993]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

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财法字[1994]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等,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缴纳。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案例分析】外地设立办事处有关纳税问题分析

广州某生产企业为将生产品销往北京,派了两名业务员到北京设立一家临时办事处。不在北京办理营业执照,不办理税务登记。该办事处的主要业务是联系客户,与客户签订合同(总公司的合同)。但是,给客户发货、收款和开的发票都是总公司的。当业务结束时,该办事处在北京是否要交税?

①没有仓库的办事处

此项业务视同为广州公司委派业务员到北京做业务,因为业务员在北京发生的业务是不会产生税的,所以,北京办事处是不交税的。而产品是从广州直接发给客户的,产生税的过程都在广州,因此,应在广州交税。

②有仓库的办事处

有一天办事处通知广州厂家说,有北京客户想跟我们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但是觉得与办事处签订合同后要等两个多星期的时间才能收到厂家发过来的货物,非常耽误时间。希望在以后的交易中,能够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提货,否则就不与我们公司合作了。

广州厂家立即想到了解决办法:在北京设立仓库。

因为在北京的办事处不能独立构成机构,它的所有举措都代表着总公司的行为,在北京租用的仓库就是总公司的仓库。此类业务在税法的规定上称为“外出经营”,在此案中即广州公司将货物发到北京,在北京经营。这时候有了仓库,且在北京销售货物的办事处在北京是否要交税呢?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现为4%)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结合上述案例,如果广州公司在发货前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办事处应在北京税务机关交纳4%增值税。且回广州后不得抵减广州的税,在广州还要重新交税。

而如果当时该广州企业的产品在到外地销售时,很好地注意外出经营的有关规定,严格地按照税法的规定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增值税就应按规定回机构所在地交纳,不需要在外地纳税。

2、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纳税规定: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一般被称为:总公司与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但是,在纳税方面,由于机构所在地不是同一个地区,再加上税务机关管理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纳税问题,是按照两种方式做出的规定:一是在总机构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是在总机构所在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

(一) 在总机构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

(1)设立子公司的纳税问题

总机构在当地(统一税务机关管辖区)投资成立子公司的,其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核算,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应办理税务登记,实行独立纳税。其流转税与所得税都由子公司交纳。子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为,投资与被投资之间的关系。

(2)设立分公司的纳税问题

总公司在当地设立一分公司,因分公司不需要投资,故分公司应具备以下特点:

1、 分公司属非法人资格;

2、 非独立核算;

3、 纳税身份同总机构。如一般纳税人;

4、 销售额全部上缴总机构,人员工资及相关的费用均由总机构支付;

5、 产生的收入要全部上缴总公司。

分公司应到税务机关办理分支机构(注册)税务登记,实行由总公司统一纳税。

(3)统一核算的机构之间货物移送怎样交税?

财法字[1993]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做视同销售处理,交纳增值税,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待续)

公司组织形式分析

1、什么是母公司?母公司有什么特点?

母公司也叫控股公司(相对于子公司而言),是指因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或出资而可以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什么是子公司?子公司有什么特点?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从而能够在实际上控制这些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也称控股公司。子公司是指其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掌握而受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也可以通过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为控股公司,被控制的公司成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一般分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所谓全资子公司,是指其公司的全部出资和股份仅由另外一家公司所持有。所谓控股子公司,是指其公司出资或股份的50%以上被另一家公司所控制,但未达到100%。

子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独立的公司法人,它不同于分公司,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是依赖于被控股或控制经营管理的关系,除此之外,子公司同其他公司组织形式在法律地位上并无两样。

子公司无论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还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都应当具备独立法人的条件:一是股东或发起人达到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二是具有法定的公司注册本金;三是制订公司章程;四是具有公司名称和内部组织机构;五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母公司设立子公司,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承担连带责任和经营责任的经营组织。并且在向子公司投资时,投出的资本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3、什么是总公司?总公司有什么特点?

总公司是相对于分公司而言的,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本身,在实践中常常被称作总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4、什么是分公司?分公司有什么特点?

分公司是公司(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有营业资格而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总公司所有,分公司不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经营所得归于总公司,其债务和其他民事责任由公司(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分公司有自己的法定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和一定的经营范围,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和应诉。

第5篇

关键词: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企业所得税管理 误区 核查

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1-139-02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是纳税人离开注册地到外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超过180天,由注册地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的证明其合法纳税人身份的“介绍信”,目的是确保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能够有效地接受税务机关管理,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重复办理税务登记证的麻烦,保证税务机关管理的连续性。可是,实际税收征管中,对《外管证》的管理存在一些误区,《外管证》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也有一些不妥之处,是否需要对《外管证》进行核查也存在不同观点,笔者现就上述问题谈些自己的看法。

一、《外管证》三大误区与企业所得税管理关系

在实际税收管理工作中,对于《外管证》的管理存在三大误区:误区一,认为《外管证》是用来证明企业所得税是否应该缴纳的凭据;误区二,认为《外管证》是用来证明企业所得税应在什么地方缴纳的依据;误区三,认为有了《外管证》,经营地税务机关就可以不用过问纳税人所得税情况。这三大误区在目前的建筑安装行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表现得尤为严重。

第一个误区明显混淆了《外管证》作用与企业所得税管理之间的关系,前面说了《外管证》只是纳税人外出经营的一个身份证明,而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根据纳税人账务核算的不同而分别不同的管理方式,如果纳税人只在注册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管证》的管理与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根本挨不上边。所以它不是用来证明企业所得税该不该缴纳的依据。

那么《外管证》为什么让人感觉它与企业所得税息息相关呢?尤其是对从事建筑安装行业的外出经营单位,好像只要取得了《外管证》,企业所得税就像拿到了减免税政策一样,就可以在经营地少缴或不缴企业所得税,回注册地缴不缴企业所得税与经营地没有关系,这就是要走出的第二个误区。根据国税发[2008]28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及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1)必须是汇总纳税的居民企业;(2)必须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3)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别强调了“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两个文件中都突出强调了一个汇总纳税和统一核算的内容。也就是说只要存在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跨地区经营企业,文中明确规定“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外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是在注册地缴纳还是在经营地缴纳给了明确的答复。

各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制定了各省更详细的管理办法,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地税发[2013]55号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省外建筑企业在我省设立的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如能提供《外管证》和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以及收入、成本费用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证明的,按该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预分所得税办法预缴所得税。笔者也查阅了一些其他省局的规定,基本上要求一样,都是紧紧围绕总局的文件来制定的。仍然是强调了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取得注册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2)必须取得查账征收方式证明;(3)必须提供成本、费用、职工工资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证明。如能提供这三个证明,企业所得税应回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纳。否则由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也正是因为《外管证》是三个证明条件之一,所以导致很多人认为只要有了《外管证》就可以不在经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却忽视了另外两项至关重要的证明。只有三个证明同时具备,企业所得税才有可能回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纳。

为什么说是有可能而不是一定呢?这就是第三个误区:关于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要不要核查的问题,有些企业虽然三项证明都能够出具,但实际经营却不一定符合三项证明要求。如果经营地税务机关发现实际经营与三项证明内容不相符,是可以对纳税人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二、核查《外管证》的必要性

如果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了上述的三项证明材料,经营地税务机关要不要对外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与账务核算情况及三项证明情况进行核查?一种观点认为不必要核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的相关文件精神。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在哪个文件当中明确要求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对取得《外管证》及查账征收证明的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查,总局的出发点是站在各级税务机关在开具《外管证》时严格把好审批关,经营地税务机关与注册地税务机关相互交流纳税人信息,两地共同加强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进行有效跟踪管理的基础上制定的。但事实上是不是这样的呢?笔者用实际工作中查处的案例来回答这个问题:某市一家从事建筑安装企业,到下面一县区承包一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价款两个多亿,该企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提供了《外管证》及查账征收证明。但根据经营地税务机关调查,该公司实际是把全部工程发包给当地及该市的11个建筑老板施工,该企业只是从中收取5%到10%的管理费用,所有的材料采购,人员施工,工资结算,成本、费用核算,利润分配均与该公司无关,完全就是一个挂靠经营方式。该企业开具《外管证》及所得税查账征收证明的目的不言自明,经营地税务机关在查明事实后,对该企业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到该项工程全部完工,共补缴个人所得税400多万元。如果按照注册地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所得税查账征收管理方式,该企业是一个连年亏损企业,根本就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况且,该企业根本就没有将该项工程纳入总机构核算。将直接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400多万元。所以对于外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提供的《外管证》、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证明、企业账务核算健全证明要不要进行核查的问题,笔者认为不仅有必要,而且要严格认真。

有观点认为,如果进行核查,首先,不符合总局关于《外管证》及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文件精神,因为首先总局没有规定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应进行核查;其次,会造成注册地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之间不信任感。这里要说明的是总局的出发点完全是好的,也是正确的,站在总局的角度,各地税务机关对开出和接受的《外管证》应严格依法管理,各负其责,是不会存在税收管理漏洞的。关于两地税务机关的信任问题的观点,需要说明的是不是说哪一地的税务机关不负责任,有意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但也不能排除社会上的人情关系,更多的是存在不知情情况;加上一些纳税人会利用两地税务机关相隔较远,信息量不足,证明内容与实际经营不一定完全知情的空隙,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下面一个案例更能突出地说明这一问题,上海某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到江西承包一项工程的设计装饰工程,总承包价款接近一个亿,前期合同价款4000多万,该公司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具了注册地税务机关的《外管证》、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证明及账务统一核算证明,并且还提供了该公司为享受文化改制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的单位。这就意味着该公司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但税收管理人员从合同的内容中发现端倪:该公司提供的承包合同中,乙方是以一个联合体的形式出现,而关于联合体的其他方,没有相关的证明材料,于是税务机关决定对该项工程的证明材料与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在与该公司相关人员和联合体一方接触后,发现该公司尽管提供的证明是真实有效的,但与其经营的该项目实际存在相当大的出入,其中的联合体一方,即上海的另一家公司,实际是该项目的分包方,既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不是享受文化企业改制企业减免税单位,双方企图利用相关证明及所得税优惠政策,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实际情况注册地税务机关不一定掌握,如果经营地税务机关又不进行认真核查,一大笔税款将会付诸东流。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各地城镇化建设项目层出不穷,并且建设资金大得惊人,如果纳税人利用税收空隙,只要少缴一个点的税收,全国那么多的项目中,只要有1%的项目偷税成功,带来的税收损失不可估量。因此,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管证》和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应规定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跨地区经营的纳税人提供的证明与实际经营项目之间的是否一致的核查工作,防止纳税人利用时间、空间差,偷漏国家税款。

参考文献:

[1] 陈颖.《外管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中国税务网,2013.2.6

第6篇

[关键词]税务风险;集团公司;成本效益

[DOI]10.13939/ki.zgsc.2016.03.107

风险管理是企业中一种常见的管理活动,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面临的风险也逐渐地增多。如今,对于风险的管理已经在企业管理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往往在企业内部都会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管理领域,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都有着很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中的税务风险存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可能性更大了,只有对其进行完善的管理才能够使得企业的价值更好地实现。如果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很有可能使得企业的成本得到增长,并且在降低了利润的同时,还可能影响到企业的名声,因此应该对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行探究。[1]

1 税务风险

1.1 税务风险概念

所谓税务风险,就是指由于企业的税务行为没有正确有效的按照税法的规定而进行纳税,最终导致了企业以后的利益因此受到了损害的行为。[2]具体的表现就是企业的涉税行为对于企业的纳税的准确性起到了影响,最终使得企业可能会有多缴税或者少缴税的情况出现。而如果企业被相关的一些部门查处了税务方面的问题,就会对企业产生不良的影响,在补税、罚款的情况之外,严重时甚至会触犯到法律方面,被追究一些刑事责任。对于税法的征收双方来说,避税和反避税是一直存在的。然而对于税法的不断完善,企业对于合理避税的可能性变得逐渐的减小。因此,纳税人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纳税的问题,注意到税务风险的问题,因为现在有些避税行为是合理的,然而随着法律的完善可能之后就会变得不再合理,应该对此注意。

1.2 主要税务风险

第一,就是由于税收的政策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并且在执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的不规范的行为,这样就会引起一些税务风险的问题。国家的税收政策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税法中有着不同的表现,且内容也会不断地被调整。并且除此之外,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会按照目前的政治目标、经济情况等对于税收的制度进行改进,因此税收的政策总是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并且,在执行税收的过程中由于法律存在的一些漏洞很容易因此导致执行不规范的行为,正是由于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对税务的纳税事宜进行处理,所以很容易使得公司因此而产生一定的税务风险。[3]

第二,集团公司的内部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导致了税务风险的存在。[4]由于集团公司经营的业务十分繁杂,因此在采购的过程、生产的过程、销售的过程中都很容易产生税务风险。其中具体的包括:企业的采购业务中采购合同的签订、发票的取得;贷款等业务的结算、发票的认真、生产的过程中材料的领取以及领取的过程中材料的计价方式等。如果缺乏相对完善的内部控制的制度,或者操作的流程不规范、员工的职责不明确等,这些环节中无论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都会导致集团的业务出现风险。除此之外,由于集团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普遍性存在的,因此它对集团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着很大的影响,因此这也是税务查看的一个重点方面。由于新税法的实行,如果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税务的机关能够对企业的报表进行合理的调整。[5]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集团公司有没有和关联方确定一个具体的交易标准则显得十分的重要。和关联方制定的价格是否是合理的,关联方的来往资金的结算方式以及和关联方的对应的纳税义务的时间是否一致等情况对于企业是否会产生纳税风险都有着很大的影响。并且除此之外,集团公司的内部还存在着机构的设置不健全、员工的素质不高等情况的问题,这对于企业的税务风险也有着一定的影响。因为很多纳税人员的纳税意识并不是很强,所以在集团公司的内部往往相关组织机构的设置不完善。有些公司没有设置相应的机构,而有一些公司虽然具备风险管理部门,可是部门内部的岗位并没有设置相关的人员进行专门的管理,对于涉税的工作往往都由会计或者出纳进行兼任而没有对其设置专业的人员,这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以及独立性。并且企业内部往往还存在一定的思维误区,认为税务风险的工作应该由财务部门进行管理,事实上并非如此。税务风险属于一项系统工程,更多的税务风险是由经营部门的活动产生的,因此企业应该注重从战略的方面上来重视这个问题。并且公司的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不高的问题对于公司也有着较大的影响。由于公司平时的工作比较繁重,这使得公司的相关人员并没有太多的时间来对相关的知识进行系统的学习,这样就使得他们在日常的业务中难以熟练地使用税收的相关法规政策。并且很多人员并没有很强的专业水平以及责任心,因此在对财会工作进行核算、对税收的资料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经常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这都有可能导致公司存在多缴税或者少缴税的问题,为将来公司的税务问题埋下了安全隐患。

第三,除了上述的问题之外,对于一些上下游的企业中存在的税务违法行为也会使得集团公司有一定的税务风险。由于集团公司一般都会存在子公司,而如果子公司在不知情情况下取得上游供应商提供的不合理的发票,就会对子公司的利益产生很大的影响。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公司无力对子公司和其他的公司贸易的真实性以及核实从税务部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否为虚开进行探究,所以导致了公司产生了税务风险,使得公司的资金受到了严重的流失。

2 税务风险的规避

2.1 诚信纳税

首先,要想减少企业的税务风险,就应该坚持诚信纳税的宗旨。只有做到了按照国家的要求进行诚信的纳税,才能够在扩大了生产力、提高公司的盈利的同时,还减少了公司的风险,使得公司更快地进步。因此,公司应该能够完整的、真实的对经济活动进行反映,这样才能够对于税金做出准确的预计,并且在这样的前提下按时申报并且及时的缴纳。万不能抱着侥幸的心理,企图通过骗税、漏税来逃避自己的责任,这样或许能够获得短暂的利益,可是从长远的发展来看对于公司有着极大地损害。并且,公司还应该根据税法的改变来对产品的结构以及投资的方案进行实时的更改,这样能够减少税务风险。在签订经济合同的时候,还应该对对方的纳税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于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仔细的分析,防止由于合同或者对方的问题而导致本公司的税务风险产生。

2.2 建立科学税务机构

集团公司需要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以及经营的规模按照相关的原则建立合理的、科学的管理部门以及相应的岗位。集团公司的税务管理部门应该对国家的税收的法律法规进行仔细的研读,对公司的相关纳税业务进行核算,对公司的各个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这样才能够保证公司的业务的流程正确,从而对税务风险进行正确的规避。

第一,应该对岗位的职责进行明确的分工,并且对于工作流程有着明确的安排。由于集团公司涉及的问题比较多,因此应该分清每个岗位的具体负责人,每个工作的流程安排,对于公司的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在对每一项的业务进行处理的时候,原则上都应该安排两个部门的人员进行负责,这样有利于彼此之间的制衡。

第二,税收的风险管理人员应该参与到集团公司的企业战略规划以及重大的经营决策之中,对其从税收的角度提出相关的建议以及可行性的报告。对于集团公司的并购重组、重大经营模式的改变等决策,在制定之前应该让税务风险管理人员进行税务的影响分析,做出相关规划并且应该随时和重大决策的实施部门进行沟通,从而使得决策更加的合理,减少企业的纳税风险。

2.3 建立税务信息沟通机制

建立完善的税务信息沟通机制对于集团的纳税风险的规避也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对于集团公司的发展来说,信息的不对称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也正是因为如此使得税务风险有所提升。集团公司和税务之间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有效的信息沟通不仅能使得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化,而且能够使得资源的利用效率得到提升,并且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所以信息和沟通是税务管理系统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的一个安全保障,公司应该对其进行重视。

集团公司可以从以下方面实施:首先应该加强的就是公司的税务信息的系统的建设。集团公司应该充分地发挥信息化、自动化的优势,使用财务会计信息的运行机制的税务信息系统能够更加高效地进行运行。其次,应该加强集团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以及部门之间的税务信息的沟通,这样才能够对集团内部情况更加地了解,及时地制定相关的税务风险防范措施。除此之外,和税务部门进行及时的沟通也很重要。

2.4 人力资源培养

公司的内部缺少专业的人员对于公司的纳税行为进行核算,对于公司的税务风险的产生有着很大的影响,因此应该引起公司的重视,加大对于公司的相关人力资源的培养,为税务的管理业务配备具有高素质的人才,这样才能够对于公司的纳税行为作出专业的判断。所以,公司可以对这些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使得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不断地得到提升,职业道德素养也会因此而得到提高。这样相关人员就能够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熟练地应用纳税的知识,发现涉税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且使用一系列的方法技术对涉税的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分析,为集团公司领导对税务风险的防范提供决策依据,及时的对其进行规避。[6]

3 结 论

税务风险和企业的经营息息相关,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都有着税务风险的可能,集团公司的业务更加复杂,因此税务风险存在的可能性更高。所以,本文主要对于集团公司的税务风险的产生原因做出了分析,并且同时提出了一些建议。只有做好纳税风险的规避,才能够使得集团公司有着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郑亚兰.浅议集团公司税务风险的产生与管理措施[J].当代经济,2014(12).

[2]颜勋.企业的税务风险及其会计规避[J].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4).

[3]龙小辉.K公司税务风险控制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2.

[4]崔茜.M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管理研究[D].重庆:重庆理工大学,2014.

第7篇

【关键词】跨国经营 税收筹划 避免双重征税

【中图分类号】F275 F812.42

“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我国的施工企业也放眼全球,对国际市场参与的深度和广度都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跨国经营将是我国企业未来发展的新常态。我国和其他国家政府之间为了明确划分税源也加强了进一步的合作,签订或重新签订了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包括避免双重征税和信息共享等内容。作为跨国经营的企业,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税收筹划比单纯在国内经营更加复杂。

跨国经营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人事先制定的,用于减少国际纳税义务的跨国投资经营计划。其是跨国纳税人在国际税收的大环境下,为确保和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利用公开合法的手段,达到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经济活动。因此,跨国经营税收筹划已经成为跨国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一种重要手段。

一、从企业整体角度来考虑税收筹划

从目前来看,我国的许多跨境经营企业对此重视程度不够,有些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各国税法针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的各个生产经营环节设置税种及征收方式,所以税收筹划也应从公司设立到日常运营的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而不仅仅是针对公司年终利润税收的筹划。有的领导认为税收筹划是财务部门的事,其实不然,税收筹划是全公司各个层级、各个部门的事,没有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仅仅靠财务部门无法很好的执行下去。财务部门既要做到事先筹划,又要确保执行。

税收筹划应作为企业经营的一个重要方面进行内部宣传教育,否则很少有人对其真正的了解。公司领导层应对此加强重视,首先应保证合法合规,避免风险,其次就是要降低税负。只有公司领导层重视了,对税收筹划的人力物力进行了合理投入,公司各个层次的员工才会重视,才会在日常工作中时刻注意税收筹划,才会形成公司整体税收筹划的氛围。思想上对税收筹划越重视,企业整体的税收筹划效率越高。

二、了解当地税务环境、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到境外经营,就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当地相关法律法规是进入境外市场经营所必须要做的基础工作之一。如果企业只注重经营开发工作,只注重追踪承揽项目,而忽视了税收法律法规的收集和分析,违反了当地税收法律法规而不自知,等当地税务部门来审计查账时,才发现存在较多违法违规行为,被开出巨额罚单,影响企业经营。

国际税务环境复杂多变,各国税制不尽相同,境外经营的法律形式选择、架构搭建、融资安排、商业模式等,都将影响母公司以及境外运营实体的税收,从而影响公司收益。税收筹划要从注册公司开始,要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基础。只有充分了解和掌握了当地法律法规才能在此框架下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规避涉税风险和降低税负,该项工作应做在追踪承揽项目之前,越早做对公司越有利,越晚做对公司的风险越大。在境外经营过程中还应关注当地重要的税法变更和发展动向,及时调整公司税务政策。有的国家税务政策稳定,有的国家税务政策多变,有的国家税务征管严苛,有的国家税务管理宽松,这都对公司的税务筹划产生很重要的影响,应当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提高税收筹划的效率。

了解当地税收法规、税收环境有多种途径:1.到税务局直接寻求相关的税法资料并找出与经营相关的涉税条款;2.走访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相关方面的咨询;3.到与公司性质类似的单位咨询涉税事项的做法;4.到经参处、国家税务总局、当地税务局等网站查找相关税法文件;5.请当地税务局官员到企业讲课;6.聘用当地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或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服务等。

三、查找经营全过程中可进行税收筹划的节点

企业创立伊始或承揽新项目前,就应开展税收筹划。在具体经营活动中,纳税人必须了解自身从事的业务全过程涉及哪些税种,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法律和法规是怎样规定的,税率是多少,采用何种征收方式,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存在哪些税收法律、法规上的漏洞。在了解上述情况后,纳税人可以准确、有效地利用这些因素来开展税收筹划,以达到预期目的。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一)境外设立公司时的税收筹划

设立分公司、子公司、项目公司或联营体公司在不同国家一般有不同的税收政策,如可以不受承揽项目的限制,应对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比较,选择税负低的组织形式。如在肯尼亚,分公司所得税率为37.5%,子公司所得税率为30%,选择子公司组织形式较为合适。

(二)投标、签约时的税收筹划

为规避税收政策变动风险,应在合同中约定税收条款并到法院备案。

(三)物资设备进口时的税收筹划

进口分为永久M口和临时进口,永久进口指不再出关的自用物资设备等,临时进口指待使用后还需办理出口手续的物资设备。在永久进口条件下,若公司相关采购成本费用(如公司总部采购服务费)无法记入当地账,可以考虑采取价格转移的方式报关,尤其是低税率物资设备,以使相关物资设备按合理成本记入当地账。在临时进口条件下,可考虑采用租赁方式将相关成本费用记入当地账中。

(四)项目分包时的税收筹划

分包类型包括对内分包和对外分包,对内分包指分包商以总承包商的名义实施分包工程,对外分包指分包商以合法的不同于总承包商的独立经营单位身份实施分包工程。对外分包,应签订正规分包合同,开具正规发票并缴纳相关税费,可记入当地账成本,税前列支。对内分包,虽然可以避免分包环节的相关税费,但是管理起来难度大,尤其是对其形成的实际利润,分包商无法提供有效发票而造成公司利润虚增,分包商应配合总承包商共同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五)列支总部管理费时的税收筹划

有的国家允许列支总部管理费,但是需要提供相应的分摊依据,包括总部相关文件、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等,这些都需要提前与税务部门沟通好并在记账时附上相关支持资料。

(六)利润分配时的税收筹划

年底税后利润分配时会涉及股息红利税,有的国家还有强制性雇员分红。对此,可采用鼓励再投资优惠政策,进行利润再投资;或通过其他合理方法转移利润或延迟形成利润,减少可供分配的利润或延缓分配利润的时间。

(七)固定资产确认和折旧方法的税收筹划

有的国家税法中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和折旧方法、年限有相关规定,则应按照规定执行。有的国家对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没有严格的规定,公司可制定统一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在此情况下,可提高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尽可能提早确认成本费用。另外折旧方法和年限如可进行选择,也可调节不同期间折旧费用的大小,从而影响当期及后续期间的所得税费用,但此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变。

(八)现场物资材料盘点的筹划

现场物资材料属于存货,不同的计价方法会影响不同期间成本费用的大小,从而影响对应期间所得税的金额。

(九)会计核算和税费缴纳的合规性

遵守当地会计核算准则,对收入成本确认、费用摊销预提等都应提前一一明确并严格执行。税费核算应清晰明了,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都应按规定流程,提交合法票据,按时申报缴纳,同时取得相关纳税文件存档备查。

另外,当地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或有扣除限额的成本费用,应与税务局沟通确定具体的成本费用类型,通过成本控制、费用类型转化和入账会计科目的选择,争取全额扣除。

四、选择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法

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没有涉税风险的前提下,如何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是税收筹划的重点。税收筹划不是针对单一税种的筹划,而是针对企业整体税负的筹划,应整体考虑并测算各种方法对企业的税负影响,优化税收筹划方案。

(一)首先考虑是否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税、低税率、就业安置增加税前扣除、出口退税等规定,应充分加以利用。如有免税期,可采取的方式是尽量扩大当期利润,在收入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尽量延迟成本的结转。

(二)其次考虑延迟纳税的办法

包括以前年度亏损抵免,合法延迟确认收入和提前确认成本等。

(三)利用不同国家间税率差异

在税率低或免税的国家注册公司,签署有关经济合同,进行采购、销售,可以进行成本转移,调节不同国家的利润,从而降低整体税负或延缓纳税。

(四)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内部确定交易价格相互提品、服务的税收筹划方法,被广泛地应用于国际、国内的税务筹划实务当中。采用该办法可以很好的操纵资金的流向和快慢、缴纳税费时间、转移利润。转让定价的具体形式有:调整采购物资设备价格、调整设备租赁价格、调整设计服务价格、调整委托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调整委托从金融机构办理保函的费率等。转让定价的调整幅度应适当,尽可能不偏离市场价格合理区间,否则容易遭到税务局关联交易审查。

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可考虑采用一种筹划方法,也可采用多种方法,但都要结合企业经营业务的特点进行,针对不同的筹划方案,测算比较相应的筹划成本和筹划收益,然后确定最优的筹划方案。

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_保执行

任何好的税收筹划方案如果不能很好的执行,其效果会大打折扣,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需要与相关各方沟通,确保其可操作性,另外还应有相应的奖惩措施加大其执行力度。具体应包括设立税务管理岗位,明确税务管理权限,规范税务管理流程,建立全员参与机制,加强对涉税票据或文件的管理,对税务信息的保存管理,对税务政策法规学习交流,对生产经营决策提供建议和支持等。

六、对当地税务审计发现的问题应积极应对,并反馈到税收筹划当中

税收筹划方案的最终检验标准有两条:一是能否通过当地国家或地区税务局的审计;二是能否降低企业税负。对于第一条标准:经过税务局审计,若未对公司进行处罚或公司无需补缴任何税费,则说明税收筹划方案是成功的,应坚持以前的做法;若税务局的审计报告列示出不合规之处并需补缴税费和罚款,则说明税收筹划方案是有漏洞的,或者执行过程是有问题的,这就需要税务管理部门认真分析问题的根源并对以前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改进。对于第二条标准,应当持续改进。

七、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研究,减免当地和国内纳税金额

截止2016年11月,我国已签署了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8个已经生效, 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于跨境经营的企业主要有如下4方面的作用:一是消除双重征税,降低“走出去”企业的整体税收成本;二是增强税收确定性,降低跨国经营税收风险;三是降低“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税负,提高竞争力;四是当发生税务争议时,提供相互协商机制,解决存在争议的问题。

在大多数情况下,税收协定中规定的税率低于东道国的国内法税率。如尼日利亚,其国内法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标准预提所得税率均为10%,而根据我国与其最新签订的协议,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率均为7.5%;俄罗斯其国内法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标准预提所得税率均为20%,而根据我国与其最新签订的协议,利息的预提税率为0,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率为6%。这就为我们跨境经营的企业降低税收成本提供了法律依据,给企业带来了真正的效益。

另外税收协定中关于税前可抵扣成本也有相关的描述,尽量将可以列入的成本合法化。如税收协定中“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国或其他任何地方”,该条款就将我们在东道国境外发生的费用记入境外经营企业成本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有的国家需要对发生费用的单据进行公证、认证。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一般都有关于所得税互免的条款,即境外经营的利润汇总到国内后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时可用境外取得的税票抵免。所以跨境经营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应取得正规税票,待国内汇算清缴时提供给国内税务局,可以免于现金支出,降低企业税负。

主要参考文献:

[1]杨旭.论境外施工企业税收筹划与风险管控[J].商,2015(38):176-177.

[2]Rendani Neluvhalandi,邱辉,蔡伟年.尼日利亚税制介绍――中国“走出去”企业投资尼日利亚的税务影响与风险关注[J].国际税收,2016(6):65-71.

[3]梁文涛.海外经营中的税务筹划[J]. 国际商务财会,2015(2).

[4]谢波.浅析境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税收筹划[J].经营管理者,2013(5):202-203.

第8篇

本文以税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理论为基础,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 A 报业集团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进行了分析,并对完善集团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提出了建议,以指导集团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有效的控制税务风险。

本文首先对报业集团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进行了概述,分别对报业集团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目标及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然后在此基础上,基于 A 报业集团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分别从税务风险控制环境、各主营业务活动中税务风险识别、税务风险评估、税务信息与沟通、以及税务风险监控与反馈五个方面,对A 报业集团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 A 报业集团当前存在的税务风险;最后,对完善 A 报业集团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提出了建议: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管理机构、将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纳入绩效考评机制中、建立健全税务培训机制以完善 A 报业集团的税务风险控制环境,准确识别 A 报业集团在各主营业务活动中的主要税务风险点,健全 A 报业集团的税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完善 A 报业集团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信息与沟通机制,以及建立 A 报业集团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汇报与监控机制。

关键词:报业集团;税务风险;内部控制

第 1 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以及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及时、准确地识别和控制风险已成为企业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一,在我国税收体制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对于企业的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所谓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指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少缴纳了税款,遭到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甚至面临刑事处罚的惩处,不仅导致企业利益受损,而且对企业声誉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另一方面是指由于对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或理解不到位,导致企业没有充分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应该主动采取措施,进行税务风险管理,明确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和步骤,以及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的方法与技术,这样才能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目前,报业集团由于受到“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管理模式影响,其内部控制存在许多不完善和不科学的地方,尤其是在税务风险控制方面,一方面,大部分报业集团均未设立独立的税务部门来专门处理涉税事项,集团员工的税务风险意识薄弱,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理侧重于事后核算,导致集团由于对涉税事项处理不当面临税务机关查处的风险;另一方面,国务院2009年颁布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将文化产业提升为国家的战略性产业,其重点推进的文化产业中的出版发行、印刷、广告等活动均属于报业集团的主要经营业务活动[1],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变动比较频繁,导致集团由于不了解相关优惠政策承受了较重的税收负担。本文以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理论和A报业集团的实际经营情况为基础,尝试从税务风险控制环境、税务风险识别、税务风险评估、税务信息与沟通、以及税务风险监控与反馈这五方面对A报业集团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A报业集团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建议,指导集团更科学合理的控制税务风险,亦为完善其他企业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提供参考。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外文献综述。

在 2002 年连续发生“安然”、“世界通讯”等财务欺诈事件,出于对大公司及事务所信用的担忧,美国颁布了《2002 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或《SOX 法案》)。该草案首次强调了企业风险管理的全面要求,尤其是404 法案,要求企业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这对当时很多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产生了巨大的挑战。尽管当时很多企业意识到税务风险这个问题,但是对其有清晰理解的并不多,而实施税务风险管理的企业就更少了。企业税务风险的研究真正兴起于 2003 年美国 COSO 颁布《企业风险管理》草案的之后。

澳大利亚学者Michael Carmody(2003)认为,税务风险是一种不确定性,它来自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其中外部因素主要包括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动,会计核算制度发生变化等,由于这些因素是企业无法掌握和控制的,因此,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实际上是对内部原因的掌控,即企业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安排,从而合法纳税,并规避税务执法机关的检查以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他的这个观点与国内的税收筹划定义相类似[2].

Donald T. Nicolaisen(2003)认为,税务风险管理是指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尤其是内部财务活动的合理安排,使自身获得的税收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管理活动[3].

Tom Neubig(2004)认为,企业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就应该对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或相关投资活动进行系统科学的审查,通过对涉税事项的事前筹划与安排,在不引起税务机关注意的情况下,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实现企业对税务风险的有效管理[4].

Lourens, Christine M(2007)认为,提高公司内部之间的沟通是税务风险管理的关键,同时,利用SOX框架,公司就可以制定一个可靠的计划[5].

第9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税务内控体系;构建意义和方法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5-0067-03

上市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大,业务复杂多样,涉及的税种、税收政策及调整变化较多,涉税事项形式多种多样,涉税审批、购票、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各项抵扣业务量大,有些涉税事项处理极为复杂,有时税收政策的变动对公司税收筹划和生产经营决策影响较大,作为上市公司,纳税已成为影响其经营决策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因素。全面防范税务风险已成为上市公司风险控制的重要工作。2010年4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根据《企业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建立完善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保护企业财产安全、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具有积极推动和促进作用。在上市公司建立一套完善的内控体系的同时,构建一套适合上市公司的税务内控体系将对防范涉税风险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结合上市公司的涉税事项和公司内控体系中涉税流程、风险控制点、审批权限等内容探索构建税务内控体系的意义和构建方法。

1 构建适合上市公司税务内控体系的重要意义

1.1 上市公司纳税风险的来源

纳税风险来源于纳税人在计算和缴纳税款方面承担的各种风险,进一步讲则是纳税人因负担税款、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等原因而可能遭致利益受损的可能性。企业因纳税风险而带来的利益损失更多是和税收政策遵从和纳税金额核算有关。主要包括交易风险和遵从风险:交易风险是指企业各种商业交易行为和交易模式因本身特点可能影响纳税准确性而导致未来交易收益损失的不确定因素。遵从风险是指企业的经营行为未能有效适用税收政策而导致未来利益损失的不确定因素。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不断发展以及税务征管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因对有关纳税事项进行了错误的处理给企业带来的信誉危机和经济损失愈加严重,纳税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变得越来越重要和急迫。

1.2 上市公司构建税务内控体系的意义

(1)清楚地认识到自身在经营发展中涉税事项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措施,也就是建立一个程序化、具有可操作性的内控手册,一旦控制住流程中的关键风险点,即使具体办事人员不懂税务知识,只要能按设计好的程序操作,同样能将涉税风险降到最低。

(2)随着交易内容、核算体系的改变,需要不断更新和改进税务内控制度。实践一段时间后,企业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对内控制度进行测评,根据业务的变化对内控进行优化,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交易风险和核算风险。

(3)有助于提高企业纳税意识,也有助于企业财务利益的最大化。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企业会越来越重视纳税工作,纳税工作与纳税意识的加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

(4)能加强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工作联系,便于对办税人员进行税法和税务知识的培训。7 大类23个税种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账务处理,都需要通过办税人员的计算付款。明确设置税务内控体系能加强征纳税主体之间的直接联系。

(5)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税务内控体系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和鼓励政策,进行投资、筹资、企业制度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决策,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产业结构优化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2 构建适合上市公司税务内控体系的方法

2.1 建立税务内控体系的方法

第一,建立完善的税务内控制度,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设立专人专岗,收集各项财政税收政策的最新变化,对其整理、分析并确定与企业相关的有效收集涉税业务信息;

(2)构建良好的财税信息的沟通平台,及时将各项信息传递至有关人员有关岗位;

(3)根据企业业务特征、所在行业税负特点、所在地区的税务环境以及有关税法规定等制定企业纳税规划或计划(年、季度、月);

(4)分析企业各项经营活动,做好采购、生产、销售、工资方法、费用报销、资产处理、利润分配等企业存在(或潜在)的各种纳税环节的分析,并根据税法加以控制;

(5)及时申报纳税、缴纳税金;

(6)做好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建立良好的企税关系;

(7)建立涉税档案,保管好各类涉税资料、凭证;

(8)建立纳税应急措施;

(9)定期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自检,及时纠正错误。有条件的话,可以聘请有实力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税务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10)定期对有关领导、员工进行财税培训。

第二,按年度编制办税人员工作手册如表1所示。

第三,编制各税种流程图及风险控制矩阵,标注风险控制点,如上图所示,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流程。

第四,建立完善的税务审批程序。

(1)执行:它是整个办税工作体系正常运作的实际操作部分,主要指办税岗位上的办税人员依照税法和相关会计法规,从企业税收筹划的角度出发来处理税收相关工作。办税人员应当根据确立后的税收筹划方案的主要内容来进行相关的办税工作,具体包括办理税务登记(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统一购买账簿、凭证,负责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领购和管理,负责本单位各种应交税款的计算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办理减税、免税、退税事宜,报送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清算、检查等。必要时还要办理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等。

(2)内部监督: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中内部稽核制度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办税工作也离不开稽核,这样可以利用企业内部稽核制度建立一个监督体系来监督办税工作,全面防范企业涉税风险。

建立好税务内控体系,并不等于完成了税务内控工作,内控的真正建立,不仅需要单位高层领导的重视,需要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还需要对各涉税岗位进行培训。培训要包括税收政策、内控制度和意识形态几个方面,从而加强领导和员工的法律遵从度,提升员工素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税务内控体系的重要作用。

2.2 建立税务内控体系后对涉税风险的管理

(1)建立风险控制环境:包括建立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和目标,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纳税文化和要求。企业管理层在建立书面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和目标时,应明确以下几点:企业应遵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照章纳税;企业应积极争取和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企业和分支机构必须要设置税务负责人;企业涉税风险管理部门从交易开始时参与。

(2)评估涉税风险:就是企业具体经营行为涉及涉税风险进行识别和明确责任人,是企业纳税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要考虑以下几步:理清企业有哪些具体经营行为;分析哪些经营行为涉及纳税问题;这些经营行为分别涉及哪些涉税风险;所有涉税风险中,哪些是主要风险;和这些涉税风险相关的工作岗位有哪些;这些岗位的相关责任人是谁等。

(3)制定涉税风险控制策略、设计控制措施。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包括:避免涉税风险、保留涉税风险、降低涉税风险、利用涉税风险。上述策略的制定与实施是在企业管理层批准或授权的前提下由企业涉税风险控制部门执行的。设计控制措施是指为完成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和目标,针对已识别的风险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授权、调整以及责任的分配等。

(4)信息交流和沟通:加强与上市公司的沟通互动既是个性化服务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个性化服务的前提。上市公司对税法的高度认同和对税务机关的信任,也是影响其遵从行为的重要因素。上市公司通过主动加强与税务机关的互动沟通,一方面深化上市公司对税收政策、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征管措施的认识和理解,交流双方感情、达成充分互信,排除合作障碍问题,共同营造和谐、共赢的征纳关系。加强对风险管理涉及部门和人员的培训和沟通。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和目标应让风险管理涉及部门和人员所熟知。涉税风险管理的流程和结果应被书面记录。

(5)监控实施效果:监控实施效果就是再检查涉税风险管理的效果,并对涉税风险管理效果进行总结的流程。涉税风险控制是一个过程,上述活动并没有一定的先后顺序,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上述活动是持续进行的,其目的是使企业保持对涉税风险连续的识别、分析、计量、控制及改进的能力,所以上述活动贯穿于企业内部日常经营行为中,以应对企业所处环境的快速变化。

3 结 论

以上是本人结合上市公司的涉税事项和公司内控体系中涉税流程、风险控制点、审批权限等内容探索的一套构建税务内控体系的意义和构建方法,我相信企业通过构建一套完整、系统、高效的税务内控体系对上市公司防范涉税风险将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2]企业内部控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3]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M].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

[4]刘东明.企业纳税筹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陈爱玲.浅谈我国企业纳税筹划问题[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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