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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招投标管理办法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09 08:56:09

高校招投标管理办法

高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1篇

关键词:采购招标 廉政制度 廉政条款

高校采购大多实行政府采购,招标工作多由中介机构完成,这个过程中存在着“制度机制风险、权力运行风险、思想道德风险”三类廉政风险。制度风险在某种程度上起着决定性和关键性的作用;权力运行风险包括权力配置不合理、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力过于集中三个方面;思想道德风险包括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它们都取决于制度的顶层设计。

有关专家指出,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亟待进一步完善,理顺政府管理体制,提高监管力。政府采购主要是采购人和市场的问题,不能期待仅仅通过技术革新和交易方式的改变解决问题,还是要靠法律制度和道德来解决。

1 高校廉政制度的内涵

1.1 高校廉政制度的概念分析

所谓高校廉政制度,是指为了预防、制止和惩处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和教师利用其掌握与教育相关的权限和资源所发生的各类腐败行为,保障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证高等教育资源得到合理应用,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高校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或条款。

高校廉政制度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专门规定廉政建设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廉政文件”),二是嵌入在各职能部门管理办法之中的规范性条款(以下简称“廉政条款”),廉政条款一般由职能部门制定学校统一签发。

1.2 廉政条款:廉政文件的有益补充

如上所述,高校廉政制度包括“廉政文件”和“廉政条款”两个方面。廉政文件是指高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上级文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的反腐倡廉规范性文件;廉政条款是指具体业务工作,根据流程中权力运行的廉政风险,设置科学合理的分权机制,对集中的权力事项进行必要的确权、分权、限权等,通过廉政条款对权力运行中的廉政风险进行有效防控。廉政文件和廉政条款在高校廉政制度建设过程中相得益彰、互为补充。

2 高校采购招标领域相关廉政立法探析

2.1 我国高校采购招标领域制度建设现状

我国高校采购招标领域制度建设主要来源于国家立法、国务院行政法规以及各部委的行政规章。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层面:

2.1.1 国家立法

《政府采购法》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内容、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以及相关的风险防控制约和追究机制;《招标投标法》对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过程中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2.1.2 国务院行政法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各个环节中投标人、评标专家、机构、中标人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规范了招投标工作的具体操作过程。

2.1.3 部委规章

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2.1.4 地方政府规章

以北京为例,对于招标采购的管理,人事局、财政局、发改委等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出台相关规定,对专家评审、采购、资格预审、招标监督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确保政府财政资金有效使用,切实防范政府采购运行中的廉政风险,政府层面分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到位。

不难看出,采购招标领域国家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但直接言明廉政因素的“廉政条款”严重匮乏;高校采购招标领域廉政立法有待加强。

2.2 我国高校采购招标领域廉政制度缺位与原因

有研究认为,现有高校采购招标“一校一模式、一校多规章”的现象严重,存在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过程中,决策结构、管理模式、组织运行、监督体系的多样化和自主性。

2.2.1 廉政制度缺位表现为采购招投标活动不规范行为

采购招标业务流程中的重点环节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目前,高校采购招标业务的基本流程是:受理采购申请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进行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中标签订采购合同。各高校负责招标采购的主管部门基本上是将采购招标工作交由1~2人负责,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以专家身份直接参与评标,不相容职务未能有效分离,容易导致标书制作、资格预审、参与评标等重点环节由同一人经手,存在一定的廉政风险。

采购招标中的标书制作存在技术陷阱。高校招标采购标书中的技术参数和货物品牌往往由使用人提供,招标文件中技术指标具有倾向性,技术参数具有唯一性等,虽有监察人员评标现场监督,但由于技术壁垒,监察人员往往很难辨别出招标文件技术上的陷阱。

评标委员会原则上由校方专家按比例组成。评标委员会是通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相对比较公正。招投标文件明文规定评标专家中可以有校方专家代表。校方专家出席评标现场,客观上有利于帮助学校遴选出合适的中标供应商;但由于校方专家对学校情况知情,评标过程中其个人观点一定程度上影响评标结果,参与评标也存在一定的廉政风险。

设备使用人以释疑为由出席招标现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时会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让设备使用人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观点,认为哪一个投标人更符合招标要求,到场的设备使用人往往会明确表态,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设备使用人考虑到设备使用需要,确实认为某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更符合要求;另一种可能是招投标程序之外双方已经达成某种默契,直接导致风险发生。

借壳围标现象严重。受财政部门对专款执行的硬性规定等客观条件限制,有些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或者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不得不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导致一部分借壳围标现象发生,致使部分高校采购招标流于形式;同时也有一些投标单位通过内部操纵,以借壳围标途径保证中标几率等。

2.2.2 高校采购招标“廉政条款”缺位的原因

招标主体多元化。调研发现,当下多数高校没有成立统一的招投标管理部门,许多高校的招标采购分别由基建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后勤部门等分块采购,招标主体多元,招标制度各家自成体系。“多头采购、分散管理”问题突出。

招标制度有缝隙。由于高校统一的招投标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特别是没有将廉政风险防控因素嵌入业务管理制度的规范条款,导致采购招标制度存在缝隙和漏洞,招标采购各个环节中存在一定廉政风险。

既得利益者自保。健全完善的制度设计既有利于受众群体的公平、公正,使公共资金用在实处。高校采购招标的廉政条款缺位很大程度来自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自保,规范详尽的“廉政条款”难免会给既得利益者造成“限权”和“断财”。

3 高校采购招标领域廉政制度建设的对策与思考

廉政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制度约束难奏效,需要通盘考虑,从整体进行布局和设计,要在制度建设方面打一套“组合拳”。高校廉政制度的位阶表现为以下几个层次:第一位阶,校党委或校纪检监察部门出台的专门性廉政文件第二位阶,学校各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出台的专门性廉政文件第三位阶,学校职能部门各类具体业务管理制度的廉政条款。

3.1 完善高校采购招标“廉政文件”的法理思考

高校采购招标廉政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高校管理体制实际,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等主要工作;同时又要保证学校用于采购的财政资金合理运用,避免不必要的浪费,防止腐败。从法理角度看, 高校采购招标“廉政文件”的顶层设计需要考虑廉政制度框架,做到制度明目齐全。笔者认为:

第一,作为廉政制度第一位阶的规范性廉政文件由学校党委或者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制定出台,其适用范围是全校各工作单位、各职能部门以及全体教职员工,这类规范性廉政文件包括《××大学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办法》《××大学信息公开办法》《××大学道德诚信守则》,理所当然地适用于高校采购招标领域的各个环节。

第二,作为廉政制度第二位阶的规范性廉政文件出台与制定,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统一学校招标管理体制问题,建议高校应成立统一的招标管理组织机构,由该部门起草制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按照校内行政程序,由学校统一签发,再由招标管理部门统一实施,通过制度明确招标主体的职责和权限、招标采购范围、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程序等内容,特别是要明晰采购招标的管理者、操作者、使用者之间的权限范围,建立三者之间的权力分离机制,同时学校监察部门要立足监察和纪律监督的角度,制定专门的《××大学招投标监督办法》,明确规定高校采购招标需要监督的具体环节,监督部门的职责权限、监督方式、监督内容以及监督之后的问责机制等。

3.2 高校采购招标领域“廉政条款”立法建议

在高校采购招投标领域,作为廉政制度第三位阶的廉政条款,应由学校统一成立的招标管理机构统一制定出台,具体廉政条款的拟定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第一,根据当前高校对招标采购管理的现状,第二位阶的廉政文件《××大学招标管理办法》下辖制度应包括《××基建工程采购招标实施细则》《××物资采购招标实施细则》《××仪器设备采购招标实施细则》,这些文件应由高校各职能部门负责制订,细化各管理口径的采购招标行为,完善各个环节的廉政条款。

第二,必须直接将高校采购招标中廉政风险的防控因素直接嵌入具体业务管理条款当中,例如:招投标重点流程中的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等;也可以制定专门性的制度,例如:制定招投标专家管理制度,招标评标专门办法等,对于经常委托招标机构的,还应该制定招标机构委托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第三,细化并完善制度的具体条款,特别是要将廉政风险防控的分权、限权、放权、减权等方面的廉政因素写进具体条款,从业务管理制度设计本身健全内控机制,综合考虑权力运行的效率。

参考文献

[1] 王宏军.科学推进北京高校廉政风险防控管理[J].北京教育,2012(2):4-6.

[2] 周燕.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进高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J].北京教育,2011(10):18-20.

高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财政性预算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保险、租赁等。

第三条 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按相关规定应当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没有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项目承办单位是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项目承办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监察审计室、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二)审查批准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对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汇报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是负责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有关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接受项目承办单位的采购申请,审核项目承办单位起草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确定采购方式;

(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有关项目的招标;

(四)组织学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的采购活动;

(五)负责组织对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考察;

(六)对采购及招标投标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七)接受项目承办单位对成交供应商履约表现的反馈意见;

(八)建立供应商和评标专家等数据库;

(九)完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采购及招标工作的技术性等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采购及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做好采购及招标前期的项目立项、方案设计等准备工作;

(二)起草参加学校所组织的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和合同文本;

(三)负责审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事项;

(三)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

(四)负责对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中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和释义;

(五)参与评标;

(六)需要进行考察的采购项目,参与考察;

(七)负责与供应商洽谈、签订合同,并报招投标办备案;

(八)负责合同的履行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售后服务等事项;

(九)项目完成后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项目, 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的项目;

(二)后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后勤工程主要包括学校水、电、暖管线的扩建和改造工程,校园道路的改造和新建工程,校园环境的绿化和改造工程,公用房屋的维修、改造和装饰工程,基建工程配套的室外水、电、暖、路和绿化工程等;

(三)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和后勤等设备设施的采购,单台(套)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四)教材、图书、大宗物资等批量采购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六)依照有关规定,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般不少于5家的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分别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招投标办确定:

(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确定;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按以下原则确定: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办确定按询价的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确定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并报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工作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

2.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指定或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3.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按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提供项目材料,并约定招标活动的时间安排;

4.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审核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

5.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校内评委人选,并授权其参加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活动确定中标人;

6.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7.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二)学校所组织的招标工作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拟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

2.招投标办审核招标申请书、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

3.招投标办发布招标信息;

4.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发售标书;

5.项目承办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和释义并将相关记录报招投标办;

6.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

7.按相关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

8.招投标办组织进行开标与评标;

9.招投标办根据专家评标意见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须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时,组织考察;

10.招投标办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招标评标情况;

11.招投标办根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定标意见,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2.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13.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拟订,报招投标办审核,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招投标办将竞争性谈判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签订合同。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七)履行合同。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评定成交的标准以及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在基本了解掌握市场行情的情况下,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报出最终报价,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结束后,招投标办将询价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五)签订合同。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六)履行合同。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充分陈述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经招投标办审核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 项目经采购后,短时间内发生同样项目采购,且市场行情变化不大的,由项目承办单位向招投标办出具书面报告,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参照前次采购结果组织洽谈、签订合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参加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包括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采购评审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咨询机构,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审计室对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追究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采用集中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变动采购标的的;

(三)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委托代理机构或供应商串通的;

(五)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有本条(一)和(二)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财务处不予结算。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准参与我校采购项目,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或学校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四)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供应商有本条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学校招投标办和监察审计室应及时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高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3篇

【关键词】 高校;基本建设;财务;对策 

 

基建工程是高校发展的需要,关系到高校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伴随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高校基建规模不断扩大,基建投资规模少则几个亿,多则几十亿。如何充分、合理、有效的利用好基建投资,让其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加强和完善高校基建财务管理。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就如何加强高校基建财务管理谈几点思考。 

 

一、目前我国高校基建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在基建投资决策上存在缺陷 

高校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对高等教育在短期内实现跨越式发展预见不足,缺乏前瞻性,思想保守。在可行性论证和决策上存在缺陷,缺乏细致的调研和民主监督意识,一些项目建设未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即开工建设,为了取得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批复,投资规模报小建大,使得工程项目中“三超”现象普遍存在,边建边改、建完后再改变用途、资金不到位造成工期延误和浪费。 

(二)基建项目招标不规范,影响工程决算成本,甚至危及工程质量 

基建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虽然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1.基建项目存在抓大放小的现象,学校监督重点往往只对50万元以上的主体工程由省市招标办进行公开招标,而对一些附属工程或将本应放在市招标办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逃避招标,然后以增减工程量或者变更工程设计来追加工作量。 

2.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一些学校组织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材料、设备及小型工程招标没有报批手续。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公正的评标办法。 

3.招标人员专业性差,素质不高,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程序选择队伍,甚至陪标、“转包”,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素质和水平不高,以及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等问题。 

(三)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工作不规范 

未按扩建项目进行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设立账户进行财务管理,工程明细项目核算列支没有细化到位,有较多的零星工程未按明细核算。入账票据不规范,如:购物的系公司开具的自制收据、待摊投资中列支一些实物资产(如:家具、电脑、硬盘、自行车、装订机和电脑桌等)和无形资产(如:基建财务软件),不符合基建会计制度的规定,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没有及时结转,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为理由,跳过规定程序以暂付款名义,经办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科目设置、费用归集不正确,如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下设城市建设配套费、勘察设计费、招投标代理费、商业网点费直接计入成本等。 

 

二、高校基建工程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 

 

通过对目前高校基建工程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分析研究,笔者认为其主要成因有如下三个方面: 

(一)对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识不足 

如许多高校办学规模扩大,纷纷上马建设新校区,由于担心丧失发展机遇,过分强调与本省、本市高校建设同步发展, 仅重视建设内容的合理和工程进度,而忽视有关的审批手续,违反了项目审批程序。部分基建项目计划与实际相差太远,导致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的不良后果。另外,由于科技迅速发展,对一些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很难在短时间内全面掌握,造成在建设过程中,建材价格大幅上涨,加之一些配套项目如果不与土建工程同时施工,无法满足正常的教学使用功能,且分阶段实施会造成重复施工等。 

(二)对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不到位,法制观念意识不强 

其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中标单位。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二是一些高校在招标时有意无意违规,比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对50万元以上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公开招标。而在实际操作中,因公开招标程序繁琐,有一些高校仅从加快新校区工程建设进度考虑,为了抢时间赶进度、缩短期限、降低费用,采取少报多建、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的做法,把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当然也不排除有些招标人为了谋取私利,而节约费用、赶时间。保证工程质量为由,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以便照顾自己施工队伍有意规避公开招标行为。 

(三)一些高校领导和财务人员对会计核算的重要性缺乏清醒的认识,重视程度不够 

长期以来,由于高等学校主要是承担从事高等教育,为国家培养人才任务,对不是长期性任务的基本建设项目大部分忽视了建立完善的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此外大部分高校亦缺乏基本建设管理人才。由于存在以上两大缺陷,造成部分高校在基本建设管理上由于管理制度不够建全,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财务监管不到位,使许多财务行为不规范,手续不完备。基建会计只是被动的接受项目计划和按合同拨付大笔工程款项,从基建会计核算情况来看,由于许多会计是“半路出家”,缺乏系统的基建会计以及基建工程预、决算等方面的知识,从而导致在会计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中出现不规范的行为,不能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成本,难以满足会计核算需要。 

 

三、加强高校基建财务管理的措施 

 

(一)高校基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或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项目建议书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源头,其投资估算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着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项目整个建设期的投资。要控制基本建设投资必须从项目建议书抓起,要依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建设期的预算安排,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合理编制投资估算,既不能有意抬高,又不能故意压低,投资估算要有准确性,如果误差太大可能会导致项目的决策失误,给工程项目后几个阶段的投资控制留下隐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对投资控制具有决定性作用,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要对拟建项目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调查分析、进行经济评价,作出科学的论证,使项目在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实施上可行,为项目投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切实加强高校招投标的管理工作 

1.坚持依法行政,完善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人行为。要根据《招投标法》及结合地方的补充性文件,把招标人、投标人、招标办以及招标办与招投标中心、招标办与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力、义务、活动范围、行为准则、操作程序、工作纪律建章立制,使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管理有规定、责任追究有依据。 

2.严格招标管理,择优选用施工队伍。学校在选择施工队伍时,应对其信誉、资质、技术装备水平、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素质等诸多因素进行认真的调查、考核,通过公开招、评标择优确定施工队伍。针对目前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学校要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应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组织人员对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杜绝各种形式的暗箱操作,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真正发挥招标竞质、竞价的作用。 

3.工程标底是控制投资、确定招标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在计算工程标底时,要做到全面、严谨、不留缺口,针对建筑市场存在着“围标”或者“先低价中标,后高价结算”的不规范行为,可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方式,这样确保了计算口径的一致,有一个统一的竞争基础。通过招投标确定中标施工单位后,应以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对于材料规格、质量和价格,适用定额,取费等级,违约责任,索赔方式等一系列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条款,以减少潜在的经济纠纷,依法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会计工作,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努力提高基建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基建会计制度的规定,建账、算账、报账,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如果一个单位应当建账而不建账,或者建账却不符合《两法》规定的,必须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另外,财务核算程度要符合标准,在核算中应减少会计确认的收缩性,减少人为因素。 

2.要进一步加大对基建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多途径、全方位优化基建财务人员的业务知识结构,培养一批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的现代的财会人员。要紧随时代的要求,不断完善高校基建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向“广深型”和“多能型’发展。使基建财务人员不但能够熟练掌握基本建设的一般程序和基本流程,而且还熟悉基建财务制度和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工程技术、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招标、工程投资计划等方面的专业知识。逐步由传统的核算型人才向现代的核算型和管理型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转变。实现由被动学习向主动学习的飞跃,成为具有创新思维和开拓精神的高层次的基建财务管理人员,为高校教育事业提供优质服务。 

 

【参考文献】 

[1] 虞志霞,陆惠民.内部审计在高校基建投资控制中的应用[j].江苏教育基建,2010(5). 

高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4篇

【关键词】高校;基本建设;财务;对策

基建工程是高校发展的需要,关系到高校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伴随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高校基建规模不断扩大,基建投资规模少则几个亿,多则几十亿。如何充分、合理、有效的利用好基建投资,让其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加强和完善高校基建财务管理。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就如何加强高校基建财务管理谈几点思考。

一、目前我国高校基建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在基建投资决策上存在缺陷

高校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对高等教育在短期内实现跨越式发展预见不足,缺乏前瞻性,思想保守。在可行性论证和决策上存在缺陷,缺乏细致的调研和民主监督意识,一些项目建设未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即开工建设,为了取得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批复,投资规模报小建大,使得工程项目中“三超”现象普遍存在,边建边改、建完后再改变用途、资金不到位造成工期延误和浪费。

(二)基建项目招标不规范,影响工程决算成本,甚至危及工程质量

基建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虽然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1.基建项目存在抓大放小的现象,学校监督重点往往只对50万元以上的主体工程由省市招标办进行公开招标,而对一些附属工程或将本应放在市招标办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逃避招标,然后以增减工程量或者变更工程设计来追加工作量。

2.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一些学校组织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材料、设备及小型工程招标没有报批手续。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公正的评标办法。

3.招标人员专业性差,素质不高,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程序选择队伍,甚至陪标、“转包”,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素质和水平不高,以及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等问题。

(三)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工作不规范

未按扩建项目进行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设立账户进行财务管理,工程明细项目核算列支没有细化到位,有较多的零星工程未按明细核算。入账票据不规范,如:购物的系公司开具的自制收据、待摊投资中列支一些实物资产(如:家具、电脑、硬盘、自行车、装订机和电脑桌等)和无形资产(如:基建财务软件),不符合基建会计制度的规定,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没有及时结转,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为理由,跳过规定程序以暂付款名义,经办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科目设置、费用归集不正确,如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下设城市建设配套费、勘察设计费、招投标费、商业网点费直接计入成本等。

二、高校基建工程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

通过对目前高校基建工程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分析研究,笔者认为其主要成因有如下三个方面:

(一)对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识不足

如许多高校办学规模扩大,纷纷上马建设新校区,由于担心丧失发展机遇,过分强调与本省、本市高校建设同步发展,仅重视建设内容的合理和工程进度,而忽视有关的审批手续,违反了项目审批程序。部分基建项目计划与实际相差太远,导致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的不良后果。另外,由于科技迅速发展,对一些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很难在短时间内全面掌握,造成在建设过程中,建材价格大幅上涨,加之一些配套项目如果不与土建工程同时施工,无法满足正常的教学使用功能,且分阶段实施会造成重复施工等。

(二)对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不到位,法制观念意识不强

其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我国招标业务起步晚,招标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中标单位。其次对于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二是一些高校在招标时有意无意违规,比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对50万元以上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公开招标。而在实际操作中,因公开招标程序繁琐,有一些高校仅从加快新校区工程建设进度考虑,为了抢时间赶进度、缩短期限、降低费用,采取少报多建、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的做法,把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当然也不排除有些招标人为了谋取私利,而节约费用、赶时间。保证工程质量为由,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以便照顾自己施工队伍有意规避公开招标行为。

(三)一些高校领导和财务人员对会计核算的重要性缺乏清醒的认识,重视程度不够

长期以来,由于高等学校主要是承担从事高等教育,为国家培养人才任务,对不是长期性任务的基本建设项目大部分忽视了建立完善的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此外大部分高校亦缺乏基本建设管理人才。由于存在以上两大缺陷,造成部分高校在基本建设管理上由于管理制度不够建全,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财务监管不到位,使许多财务行为不规范,手续不完备。基建会计只是被动的接受项目计划和按合同拨付大笔工程款项,从基建会计核算情况来看,由于许多会计是“半路出家”,缺乏系统的基建会计以及基建工程预、决算等方面的知识,从而导致在会计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中出现不规范的行为,不能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成本,难以满足会计核算需要。

三、加强高校基建财务管理的措施

(一)高校基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或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项目建议书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源头,其投资估算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着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项目整个建设期的投资。要控制基本建设投资必须从项目建议书抓起,要依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建设期的预算安排,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合理编制投资估算,既不能有意抬高,又不能故意压低,投资估算要有准确性,如果误差太大可能会导致项目的决策失误,给工程项目后几个阶段的投资控制留下隐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对投资控制具有决定性作用,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要对拟建项目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调查分析、进行经济评价,作出科学的论证,使项目在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实施上可行,为项目投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切实加强高校招投标的管理工作

1.坚持依法行政,完善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人行为。要根据《招投标法》及结合地方的补充性文件,把招标人、投标人、招标办以及招标办与招投标中心、招标办与建设工程招标机构的权力、义务、活动范围、行为准则、操作程序、工作纪律建章立制,使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管理有规定、责任追究有依据。

2.严格招标管理,择优选用施工队伍。学校在选择施工队伍时,应对其信誉、资质、技术装备水平、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素质等诸多因素进行认真的调查、考核,通过公开招、评标择优确定施工队伍。针对目前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学校要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应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组织人员对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杜绝各种形式的暗箱操作,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真正发挥招标竞质、竞价的作用。

3.工程标底是控制投资、确定招标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在计算工程标底时,要做到全面、严谨、不留缺口,针对建筑市场存在着“围标”或者“先低价中标,后高价结算”的不规范行为,可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方式,这样确保了计算口径的一致,有一个统一的竞争基础。通过招投标确定中标施工单位后,应以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对于材料规格、质量和价格,适用定额,取费等级,违约责任,索赔方式等一系列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条款,以减少潜在的经济纠纷,依法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会计工作,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努力提高基建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基建会计制度的规定,建账、算账、报账,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如果一个单位应当建账而不建账,或者建账却不符合《两法》规定的,必须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另外,财务核算程度要符合标准,在核算中应减少会计确认的收缩性,减少人为因素。

2.要进一步加大对基建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多途径、全方位优化基建财务人员的业务知识结构,培养一批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的现代的财会人员。要紧随时代的要求,不断完善高校基建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向“广深型”和“多能型’发展。使基建财务人员不但能够熟练掌握基本建设的一般程序和基本流程,而且还熟悉基建财务制度和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工程技术、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招标、工程投资计划等方面的专业知识。逐步由传统的核算型人才向现代的核算型和管理型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转变。实现由被动学习向主动学习的飞跃,成为具有创新思维和开拓精神的高层次的基建财务管理人员,为高校教育事业提供优质服务。

【参考文献】

[1]虞志霞,陆惠民.内部审计在高校基建投资控制中的应用[J].江苏教育基建,2010(5).

高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5篇

关键词:高校 工程 招投标 廉政风险

随着我国高校的快速发展,高校大规模的工程建设不断展开,在基建领域运作机制尚不完善的今天,潜在及现实的廉政风险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如何有效地控制风险,已成为当前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必须探讨和解决的深层次问题,笔者对高校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展开进一步探讨。

1 高校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分析

高校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来源于多个方面,有的来自高校内部相关部门,有的来源于参与投标的相关单位,还有的来源于组织和参与评标活动的单位及人员,而最终形成现实的廉政风险,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1.1 风险来源

1.1.1 来自基建部门或校内项目建设单位的廉政风险

对投标人资格提出针对性的要求:对施工单位资质的特殊要求,对业绩及项目经理的要求,对某些特别许可的要求,对重要产品的品牌推荐等。基建部门或校内建设单位在提出招标需求时,以维护学校利益或保证项目效果为由,夹带诸多人为因素,为目标单位打击竞争对手构筑第一道防线。

对设计单位的选择和对设计深度的不同要求,对招标的选择,对招投标平台、评标方法选择等招标环节的强力介入等都可能存在廉政风险。

1.1.2 来自招投标组织单位的风险

利用组织招投标工作的便利违规操作,不按照规定程序办事,泄露招投标工程中的各种信息,与招投标各方共谋。在实际工作中,招标可能会利用专业经验为实现招标人的意图进行一些操作,毕竟在某些方面招标会受到招标人的制约。

1.1.3 来自评标专家的风险

不按照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评标,对投标人的评分脱离实际,根据个人主观需要打分。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言论,误导其他评委。评标过程中与外界透漏评标信息,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谋等。

1.1.4 来自投标人的廉政风险

投标人对利润的强烈追求成为招投标工作廉政风险的重要源头,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通过各种公关,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建设单位、招投标组织人员、评标专家等,当基建部门成为其代言人时,廉政风险会显著增加,内外力量的联合会使招投标活动面临意想不到的挑战。

1.1.5 来自招投标参与各方之外的廉政风险

外界干预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尤其是来自领导的干预,会使招投标工作变得更加复杂,招投标工作的规范运行将变得困难重重,招投标工作人员将承受非常大的压力。

1.2 原因分析

1.2.1 个人思想信念迷失方向

(1)某些人放松了思想政治方面的学习,为人民服务的观念逐渐变得淡薄,工作中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忽视了对个人职业道德修养的提升,加上受到腐朽思想的影响, 于是个人的理想信念逐步迷失了方向,自觉抵制腐败的思想防线逐步消失,廉政风险随之产生。

(2)在实际工作中,随着从事工作时间的延长,随着社会上经济利益分配和利益驱动因素的影响,某些人经受不住外界诱惑,慢慢地放松了警惕,慢慢地与投标人成了朋友、兄弟,还有些人在经历了一些挫折后,感觉受到不公平对待,产生不满的情绪,当这种情绪得不到很好的控制时,就会出现对问题处理不当的风险。当个人不注重人生观和世界观的改造,不能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时,就容易出现廉政风险问题。

1.2.2 招投标管理机制存在缺陷

大多数高校的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主要由基建管理部门执行,使招投标工作的独立规范运作失去基础,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建设组织与管理,与很多施工单位长期打交道,相互熟悉,便于投标人进行公关和操作。

基建管理部门在对工程建设进行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管理时,集决策权和执行权于一身,如果没有规范的制度和程序来约束权力运作,就不能有效防控滥用权力,可能出现违规履行职权造成的廉政风险

1.2.3 建设领域存在滋生腐败的特殊条件与环境

(1)较大的利润空间,极大地激发了承包商追求利润的本能。基建工程往往金额很大,利润空间较大,如此大的利润容易使人产生冒险的冲动,只要拿到工程的承包权就意味着获得了可观的财富。

(2)目前大量招标实施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出资人,责权利的不匹配诱发人进行权力寻租。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容易出现侵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导致滋生腐败。另外,工程建设领域环节多,配套制度不完善,监管难度大,各个环节都有寻租的空间,都存在滋生腐败的土壤。

1.2.4 监督制约措施有待改进

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想对此进行有效监督,监督人员需要有一定的工程专业基础和工程管理经验,熟悉基建工程的市场运作,只有这样才能使监督工作提高针对性,把握问题的关键,否则,容易流于形式。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虽然开始应用信息技术措施,但是,还需要不断升级、优化和全面推广。

2 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管理的探索

由于高校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对此风险的管理和防控也需要多管齐下,不仅要强化廉政教育、落实廉政责任,还需要从完善招投标管理体系,健全相关机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

2.1 强化思想教育与风险预防的有机结合

(1)加强学校和管理部门的廉政教育。结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文件的精神,针对工程招投标领域出现的典型案例,定期进行相关廉政教育。我校纪监办公室定期给中层干部发邮件,提供学校清风园廉政信息目录是一个很好的措施。我校清风园网站就是一个很好的廉政教育平台。既要进行个人理想信念教育,也要使人们明白廉政风险及其危害。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追求高尚的人格魅力,在内心深处构筑一道牢不可破的精神防线。

(2)落实相关人员的廉政责任。学校与中层干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进一步落实廉政责任,要非常清晰地规定中层领导在哪些方面必须承担哪些廉政责任;同时,对工程招投标工作相关单位的关键岗位也必须明确其承担的廉政责任。纪检部门与工程招投标相关部门定期组织相关廉政活动,要不断警示风险,提示其巨大危害,要让人明白违法犯纪的沉重代价。

(3)加强重点岗位廉政风险预防。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预警机制,确保信息畅通,明确公布收集信息的各种平台,把信件、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综合运用,确保能够及时、高效地收集到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信息,根据其风险类型与级别及时进行预警,采取各种针对措施最大限度地化解风险。强化工程招投标关键岗位的定期轮岗制度。对于相关此类廉政风险的关键岗位,学校应该制定合理的轮岗周期,既不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又能有效预防廉政风险。

2.2 完善工程招投标管理体系建设

(1)成立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等独立机构,统一校内招投标管理和组织实施。独立的招投标部门在进行招投标工作过程中,更有利于减少人为干预,对推动高校招投标工作更加规范运作将发挥重要作用。实现工程项目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2)成立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校内部与招投标工作有关的部门领导(校办、纪检、审计、财务、教代会、基建、资产、设备等)任组员,对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

2.3 强化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1)学校制订《招投标管理办法》,对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制定《采购监督办法》,增强制度对权力制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首先,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合理进行业务的内部分工和办事流程的优化,关键岗位定期轮岗,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杜绝领导个人独断专行,权力过分集中,防止出现产生权钱交易和的土壤。其次,招投标管理和执行部门更要注重业务流程的优化,使每一项招标项目不能出现一人包办的情况,不相容的环节必须由不同的人来承担,使不同的环节相互制约,将业务创新和廉政风险防控整体推进。

(3)进一步健全校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监、审计、教代会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作用。

2.4 依靠现代科技打造网络招投标业务和廉政平台

(1)建立并完善基建工程网络招投标平台。一是建立并完善施工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施工单位基本情况数据库、业绩及骨干人员信息数据库、诚信与廉政信息数据库等对施工单位进行分类、分项管理,该管理系统与评标系统可以实现对接。二是建立自动抽取和通知评标专家系统。可以根据输入的要求随机抽取并自动通知评标专家。三是建立和健全网络化评标系统。业主单位网上提交资料,投标人网上报送投标资料;双重密码控制可以有效地进行信息保密,只有在工程交易中心和业主单位的密码同时输入后才能进入开标程序,招投标相关各方在开标前都不知道投标人的信息,可以有效控制串标、围标现象;自动成档,无法更改,系统的每一个环节自动生成档案,系统的任何用户进入系统所进行的操作都有记录;整个招投标流程为不可逆设置,每个工程项目只能开标一次;自动评标系统可以自动进行资格审查,对于没有技术标的项目,系统可以按照不同的情况选用不同的评标办法自动选出拟中标人,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人为因素,对于有技术标的项目,可以实现人工评标和系统评标的有机结合。

(2)建立网络化监管平台:配套建立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监管系统与招投标系统实时联网,监督部门可以实时监督招投标工作,对招投标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可根据需要进行同步检查和控制,使防控预警实现智能化;将结合当前正在推行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国家执法监督部门联网,对近期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的投标行为进行有效监控。

3 结束语

在新形势下,从人员思想、管理体系、制度与机制、平台建设等方面,加强高校工程招投标廉政管理工作,可以有效降低廉政风险,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参考文献

[1] 吴波.关于高等学校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探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0(9):54.

[2] 薛艳丽.基建工程招投标中的违纪现象及对策[J].中国政府采购,2009(3):68-69.

[3] 关海琳.高校工程建设领域现状分析――从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角度[J].北京教育,2012(2):13-15.

[4] 杨宏伟.高校经济活动中大宗采购和招标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机制研究[J].北京教育,2012(2):16-18.

高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6篇

【关键词】高校;基本建设;财务;对策

基建工程是高校发展的需要,关系到高校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伴随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高校基建规模不断扩大,基建投资规模少则几个亿,多则几十亿。如何充分、合理、有效的利用好基建投资,让其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加强和完善高校基建财务管理。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就如何加强高校基建财务管理谈几点思考。

一、目前我国高校基建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在基建投资决策上存在缺陷

高校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对高等教育在短期内实现跨越式发展预见不足,缺乏前瞻性,思想保守。在可行性论证和决策上存在缺陷,缺乏细致的调研和民主监督意识,一些项目建设未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即开工建设,为了取得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批复,投资规模报小建大,使得工程项目中“三超”现象普遍存在,边建边改、建完后再改变用途、资金不到位造成工期延误和浪费。

(二)基建项目招标不规范,影响工程决算成本,甚至危及工程质量

基建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虽然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1.基建项目存在抓大放小的现象,学校监督重点往往只对50万元以上的主体工程由省市招标办进行公开招标,而对一些附属工程或将本应放在市招标办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逃避招标,然后以增减工程量或者变更工程设计来追加工作量。

2.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一些学校组织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材料、设备及小型工程招标没有报批手续。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公正的评标办法。

3.招标人员专业性差,素质不高,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程序选择队伍,甚至陪标、“转包”,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素质和水平不高,以及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等问题。

(三)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工作不规范

未按扩建项目进行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设立账户进行财务管理,工程明细项目核算列支没有细化到位,有较多的零星工程未按明细核算。入账票据不规范,如:购物的系公司开具的自制收据、待摊投资中列支一些实物资产(如:家具、电脑、硬盘、自行车、装订机和电脑桌等)和无形资产(如:基建财务软件),不符合基建会计制度的规定,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没有及时结转,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为理由,跳过规定程序以暂付款名义,经办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科目设置、费用归集不正确,如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下设城市建设配套费、勘察设计费、招投标费、商业网点费直接计入成本等。

二、高校基建工程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

通过对目前高校基建工程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分析研究,笔者认为其主要成因有如下三个方面:

(一)对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识不足

如许多高校办学规模扩大,纷纷上马建设新校区,由于担心丧失发展机遇,过分强调与本省、本市高校建设同步发展,仅重视建设内容的合理和工程进度,而忽视有关的审批手续,违反了项目审批程序。部分基建项目计划与实际相差太远,导致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的不良后果。另外,由于科技迅速发展,对一些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很难在短时间内全面掌握,造成在建设过程中,建材价格大幅上涨,加之一些配套项目如果不与土建工程同时施工,无法满足正常的教学使用功能,且分阶段实施会造成重复施工等。

(二)对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不到位,法制观念意识不强

其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我国招标业务起步晚,招标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中标单位。其次对于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二是一些高校在招标时有意无意违规,比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对50万元以上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公开招标。而在实际操作中,因公开招标程序繁琐,有一些高校仅从加快新校区工程建设进度考虑,为了抢时间赶进度、缩短期限、降低费用,采取少报多建、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的做法,把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当然也不排除有些招标人为了谋取私利,而节约费用、赶时间。保证工程质量为由,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以便照顾自己施工队伍有意规避公开招标行为。

(三)一些高校领导和财务人员对会计核算的重要性缺乏清醒的认识,重视程度不够

长期以来,由于高等学校主要是承担从事高等教育,为国家培养人才任务,对不是长期性任务的基本建设项目大部分忽视了建立完善的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此外大部分高校亦缺乏基本建设管理人才。由于存在以上两大缺陷,造成部分高校在基本建设管理上由于管理制度不够建全,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财务监管不到位,使许多财务行为不规范,手续不完备。基建会计只是被动的接受项目计划和按合同拨付大笔工程款项,从基建会计核算情况来看,由于许多会计是“半路出家”,缺乏系统的基建会计以及基建工程预、决算等方面的知识,从而导致在会计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中出现不规范的行为,不能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成本,难以满足会计核算需要。

三、加强高校基建财务管理的措施

(一)高校基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或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项目建议书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源头,其投资估算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着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项目整个建设期的投资。要控制基本建设投资必须从项目建议书抓起,要依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建设期的预算安排,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合理编制投资估算,既不能有意抬高,又不能故意压低,投资估算要有准确性,如果误差太大可能会导致项目的决策失误,给工程项目后几个阶段的投资控制留下隐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对投资控制具有决定性作用,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要对拟建项目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调查分析、进行经济评价,作出科学的论证,使项目在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实施上可行,为项目投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切实加强高校招投标的管理工作

1.坚持依法行政,完善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人行为。要根据《招投标法》及结合地方的补充性文件,把招标人、投标人、招标办以及招标办与招投标中心、招标办与建设工程招标机构的权力、义务、活动范围、行为准则、操作程序、工作纪律建章立制,使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管理有规定、责任追究有依据。

2.严格招标管理,择优选用施工队伍。学校在选择施工队伍时,应对其信誉、资质、技术装备水平、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素质等诸多因素进行认真的调查、考核,通过公开招、评标择优确定施工队伍。针对目前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学校要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应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组织人员对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杜绝各种形式的暗箱操作,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真正发挥招标竞质、竞价的作用。

3.工程标底是控制投资、确定招标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在计算工程标底时,要做到全面、严谨、不留缺口,针对建筑市场存在着“围标”或者“先低价中标,后高价结算”的不规范行为,可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方式,这样确保了计算口径的一致,有一个统一的竞争基础。通过招投标确定中标施工单位后,应以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对于材料规格、质量和价格,适用定额,取费等级,违约责任,索赔方式等一系列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条款,以减少潜在的经济纠纷,依法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会计工作,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努力提高基建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高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7篇

摘要:高校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是为了改善办学条件和推进高校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招标采购活动是实现效益最大化得一种手段。本文谈论了高校管理工作的原则及对高校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一些思考。

随着高校的扩招,全国各个高校的招生人数大幅增长,各个高校的办学规模、办学条件都急需进行改善,政府和学校对基础建设、设备购置等方面都在大力投入经费。办学条件的改善关系着高校的管理及社会经济效益问题,如何能够使用最少的资金投入达到更大的使用效益,这就需要各个高校在经费的投入与使用的过程中加强招投标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但是,目前我国的高校还有一少部分存在着一些问题,形成了资金的投入与得到的效益不成比例,甚至出现了违规违纪现象,给国家的资金、资产和学校的利益造成损失,也损害了学校的形象。本文根据我国现行的《招投法》与《政府采购法》结合高校情况,提出一些高校招投标管理的一些想法。

一、招标采购过程中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招标活动是面向社会开展的,面对的是广大潜在的投标人和相关的管理和监督部门的。招标活动关系到招标人的实际利益、投标人利益,同时也涉及到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等。为了能正确的处理好各种利益,在招标活动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阳光作业。在招标活动中,从招标信息到最终产生中标人都要遵从该项原则,保证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广大的利益。但在招标过程中涉及到违反原则、与法律法规相悖的事情要坚决抵制、绝不手软。

公开原则是指所有的投标人均享有同等机会、权利和环境。有利于增大投标人的参与范围,客观加大竞争力度,有利于招标人节省资金,增加性价比。并且增强了监督的力度。

公平原则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要做到工作透明,坚决抵制暗箱操作。在各个方面要统一标准,对待各个投标人一视同仁,不排他、不歧视潜在投标人。

公正原则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评标。要做到公正,就是要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根据科学合理的评分标准,坚持择优的原则正确合理的评出中标结果。

高校中,在从招标公告之日起就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使该项原则能够充分体现在招标过程中。

2.诚实与竞争原则

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所有有关人员都应有诚实的态度,抱着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想法,在法律的范围内,以符合各自的利益为目的实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竞争是能够维护各方面利益的平衡,通过竞争,才能使招标采购活动在范围内获得最大的利益并能把握住采购产品的技术以及质量的。

二、对高校招标采购工作的几点思考

1.高校的招标采购工作能实现利益最大化,关键的一点是招标采购制度的建立、健全。制度的制定本身就是对活动的保障,是能否将工作落到实处的关键,招标采购活动同样如此。高校在制定本校的招标采购制度时应根据我国办法的《招投法》与《政府采购法》以及本省颁发的相应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且以文件形式发放至高校内的各个系、部。高校内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不按招标采购制度程序进行采购活动。

2.招标文件的制定。在招标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必须不能带有倾向性和排他性,要公平的对待每一位潜在投标人。这是为了能够体现竞争原则的基本条件。例如在仪器设备招标文件中,技术性文件是招标文件的核心部分。比较容易出现的现象是,仪器设备使用部门为了能够购买到自己比较理想、比较熟悉、用着顺手的仪器设备,在制作技术参数时往往出现存在指定货倾向某一种品牌的技术参数。这就不经意间造成招标文件的倾向性、排他性。这样的招标文件如果正式的发售出去,就会使许多潜在投标人产生了没有投标的兴趣,缺乏了招标活动的竞争性,甚至为招标部门带来了负面的影响。这就要求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在接收使用部门提出招标申请、技术参数要求时,要认真的审核技术参数,必要时要联合使用部门共同进行充分的市场考察和论证,了解行情。最大化的减少技术参数要求中的带有倾向性、排他性的参数,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带来利益最大化。

3.监督机制贯穿招标采购活动。在各个高校中,要建立纪检监察、审计和采购管理部门共同执行招标采购活动。这样能够充分发挥有效地监督机制,才能重点抓好采购范围的确定、选用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的监督,提高招标采购的透明度,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为体现”阳光作业”提供必要的保障。应从采购开始的环节就进行监督,坚决杜绝在招标过程中可等出现的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现象的发生,把招标活动体系纳入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

4.加强招标管理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要做好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一支纪律严明、素质过硬、业务精湛的队伍是不可缺少的,要做到这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4.1首先招标管理人员必须强化法制观念的学习,提高自身道德水平、清正廉洁、严以律己。招标管理工作人员必须要不断地学习,紧跟时代的步伐,努力创新,不断地更新自己的业务知识。

4.2招标管理人员处理要学习业务知识外还应具备一定的商务谈判能力和网络知识,随着网络叫代的到来,物资采购会逐渐实现网上采购。

5.加强信息及档案管理管理。高校内的采购管理部门要全面了解学校现有物资的情况,并且了解市场动态。在招标活动中,要了解现行市场上一些公司的经营状况,排除一些在采购活动中存在不良记录的公司,提高招标采购的效率。再有,学校的招标工作的档案属于商业机密,应有专人负责整理保管,并做好登记,如有外单位需要查看,必须按规定执行必要地的审批手续。

高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8篇

一、目前我国高校基建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在基建投资决策上存在缺陷

高校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对高等教育在短期内实现跨越式发展预见不足,缺乏前瞻性,思想保守。在可行性论证和决策上存在缺陷,缺乏细致的调研和民主监督意识,一些项目建设未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即开工建设,为了取得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批复,投资规模报小建大,使得工程项目中“三超”现象普遍存在,边建边改、建完后再改变用途、资金不到位造成工期延误和浪费。

(二)基建项目招标不规范,影响工程决算成本,甚至危及工程质量

基建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虽然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1.基建项目存在抓大放小的现象,学校监督重点往往只对50万元以上的主体工程由省市招标办进行公开招标,而对一些附属工程或将本应放在市招标办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逃避招标,然后以增减工程量或者变更工程设计来追加工作量。

2.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一些学校组织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材料、设备及小型工程招标没有报批手续。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公正的评标办法。

3.招标人员专业性差,素质不高,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程序选择队伍,甚至陪标、“转包”,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素质和水平不高,以及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等问题。

(三)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工作不规范

未按扩建项目进行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设立账户进行财务管理,工程明细项目核算列支没有细化到位,有较多的零星工程未按明细核算。入账票据不规范,如:购物的系公司开具的自制收据、待摊投资中列支一些实物资产(如:家具、电脑、硬盘、自行车、装订机和电脑桌等)和无形资产(如:基建财务软件),不符合基建会计制度的规定,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没有及时结转,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为理由,跳过规定程序以暂付款名义,经办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科目设置、费用归集不正确,如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下设城市建设配套费、勘察设计费、招投标费、商业网点费直接计入成本等。

二、高校基建工程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

通过对目前高校基建工程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分析研究,笔者认为其主要成因有如下三个方面:

(一)对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识不足

如许多高校办学规模扩大,纷纷上马建设新校区,由于担心丧失发展机遇,过分强调与本省、本市高校建设同步发展,仅重视建设内容的合理和工程进度,而忽视有关的审批手续,违反了项目审批程序。部分基建项目计划与实际相差太远,导致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的不良后果。另外,由于科技迅速发展,对一些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很难在短时间内全面掌握,造成在建设过程中,建材价格大幅上涨,加之一些配套项目如果不与土建工程同时施工,无法满足正常的教学使用功能,且分阶段实施会造成重复施工等。

(二)对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不到位,法制观念意识不强

其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我国招标业务起步晚,招标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中标单位。其次对于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二是一些高校在招标时有意无意违规,比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对50万元以上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公开招标。而在实际操作中,因公开招标程序繁琐,有一些高校仅从加快新校区工程建设进度考虑,为了抢时间赶进度、缩短期限、降低费用,采取少报多建、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的做法,把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当然也不排除有些招标人为了谋取私利,而节约费用、赶时间。保证工程质量为由,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以便照顾自己施工队伍有意规避公开招标行为。

(三)一些高校领导和财务人员对会计核算的重要性缺乏清醒的认识,重视程度不够

长期以来,由于高等学校主要是承担从事高等教育,为国家培养人才任务,对不是长期性任务的基本建设项目大部分忽视了建立完善的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此外大部分高校亦缺乏基本建设管理人才。由于存在以上两大缺陷,造成部分高校在基本建设管理上由于管理制度不够建全,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财务监管不到位,使许多财务行为不规范,手续不完备。基建会计只是被动的接受项目计划和按合同拨付大笔工程款项,从基建会计核算情况来看,由于许多会计是“半路出家”,缺乏系统的基建会计以及基建工程预、决算等方面的知识,从而导致在会计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中出现不规范的行为,不能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成本,难以满足会计核算需要。

三、加强高校基建财务管理的措施

(一)高校基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或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项目建议书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源头,其投资估算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着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项目整个建设期的投资。要控制基本建设投资必须从项目建议书抓起,要依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建设期的预算安排,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合理编制投资估算,既不能有意抬高,又不能故意压低,投资估算要有准确性,如果误差太大可能会导致项目的决策失误,给工程项目后几个阶段的投资控制留下隐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对投资控制具有决定性作用,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要对拟建项目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调查分析、进行经济评价,作出科学的论证,使项目在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实施上可行,为项目投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切实加强高校招投标的管理工作

1.坚持依法行政,完善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人行为。要根据《招投标法》及结合地方的补充性文件,把招标人、投标人、招标办以及招标办与招投标中心、招标办与建设工程招标机构的权力、义务、活动范围、行为准则、操作程序、工作纪律建章立制,使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管理有规定、责任追究有依据。

2.严格招标管理,择优选用施工队伍。学校在选择施工队伍时,应对其信誉、资质、技术装备水平、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素质等诸多因素进行认真的调查、考核,通过公开招、评标择优确定施工队伍。针对目前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学校要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应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组织人员对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杜绝各种形式的暗箱操作,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真正发挥招标竞质、竞价的作用。

3.工程标底是控制投资、确定招标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在计算工程标底时,要做到全面、严谨、不留缺口,针对建筑市场存在着“围标”或者“先低价中标,后高价结算”的不规范行为,可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方式,这样确保了计算口径的一致,有一个统一的竞争基础。通过招投标确定中标施工单位后,应以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对于材料规格、质量和价格,适用定额,取费等级,违约责任,索赔方式等一系列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条款,以减少潜在的经济纠纷,依法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会计工作,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努力提高基建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高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9篇

关键词:高校 建设项目 招投标 动态审计 审计重点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1999年开始,随着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出台,中国高校开始长达13年的扩招。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的建设项目越来越多,招标投标工作也越发频繁。国内高校的运作经费主要是财政性资金,尽管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成立了招投标管理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对于规范招投标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在招投标环节中仍然存在大量的违法、违规现象,在此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加强高校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审计,尽量避免财政资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一、高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高校建设项目与普通房地产开发项目相比,具有其特殊性。首先,高校建设项目的投资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并不像普通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样主要利用自有资金及社会资金运营;其次,高校建设项目并不像普通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样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服务为宗旨。基于高校建设项目的上述特性,在高校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虽然有国家相关法律及高校的相应管理制度进行制约,但是在流程及规范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缺乏健全的机构设置及专业的人员配备

高校人员配备主要以教师及教育科研人员队伍为主,对于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编制极少,且大多缺乏建设管理及招投标管理经验,部分高校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招投标工作,但由于高校无法对中介机构进行专业的指导和监督,因此在招投标工作中往往存在很多问题,具体体现在有下几个方面:

一是合同条款未体现项目的具体要求及特点,较空泛,如对于具体的标准及规范仅简单描述为“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规范”,而不具体阐述依据哪一条标准及规范,在合同履行及结算时容易产生争议及纠纷。二是评标标准及评标办法的制定较为随意,如在评标标准中将非实质性内容偏离作为废标的标准,起不到获得最优中标人的效果。同时,高校受自身能力的限制,评标委员会评委的素质参差不一,难以适应项目全方位评审的需要,可能出现只看总价,而不能对各分项的报价进行仔细核查,对于技术标无法专业审查等情况,如此很难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三是在招投标的流程中有很多不规范,如不在规定时间开标,开标截止日后仍然接受投标文件等,导致无法体现公平性。

(二)部分高校规避招标

部分高校认为招标投标程序复杂,周期长,采取种种办法规避招标,如通过肢解项目将原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将原本应邀请招标的项目改为竞争性谈判等,更有甚者采用虚假招标的形式,在已内定承包人的情况下,通过虚假的招标投标资料完善流程以应付审计及监管。

(三)违法违规招标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投标单位采用围标、串标的形式或者违法分包等方式损害国家利益,通常体现在如下几种形式:

一是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勾结,排挤潜在竞争对手。招标单位相关人员在开标前,泄露其他投标单位的投标内容,并协助投标单位修改标书,或者向投标单位泄露标底,或在评标标准制定上拟定更多有利于投标单位的条款,以此达到中标的目的。二是投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串通,商定由某一家投标单位中标,其他投标单位陪标,在中标后由中标方给予陪标方一定比例或数额的利润。三是中标单位将所承包的全部项目转包他人或者将项目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他人。

二、高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高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从审计理念、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等方面均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高校建设项目审计普遍存在“九轻九重”现象

高校建设项目审计当前普遍存在“九轻九重”的现象,即重预算、结算,轻前期策划决策与后续评价;重建设资金审计,轻管理活动监督;重静态事后监督,轻动态过程控制;重审计形式合规合法,轻审计事项真实有效;重传统审计方法传承,轻现代审计理论创新;重审计内部程序操作,轻审计外部环境影响;重审计局部问题处理,轻审计的观念转变和哲学思考;重审计知识理论推导,轻审计理论与实践结合;重审计不能参与管理过程、提出决策意见的定位,轻项目、工程审计参与管理发挥监督作用的定位[1]。体现在招标投标审计工作上,目前的招标投标审计主要集中在定标及评标阶段,且重点在于招投标流程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而对于评标标准或办法的合理性,招投标内容的合规性等深层次的问题并未给予关注。

(二)审计工作流于形式

审计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具体可执行的审计实施细则,使审计人员无从下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条只是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做了原则上的规定,具体到审计工作上,并没有审计的相关流程及审计内容,这样就使得审计人员无法把控审计的范围及审计重点,没有合理的制度依据开展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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