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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优选九篇

时间:2023-12-05 09:57:44

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

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第1篇

杨川林(2006)认为,大学生性教育的内容包括性知识教育、性道德教育和性法律意识教育。[1]白一男(2008)认为,大学生性教育的内容包括性知识教育、性道德教育、性健康教育和性法律意识教育。[2]程桂荣(2010)认为,大学生性教育的内容包括性知识、性安全、性道德、性人格和性法律结合的综合教育。[3]苏甫林(2008)认为,一个全面的性教育应该包括性生理知识、性心理知识和性道德教育。[4]也有人认为,性教育的内容从高到低依次为性生理/心理知识、性传播疾病防治知识、性价值观教育、异往知识、避孕知识、性伦理知识及性法律知识。[5]由上知之,我国学界基本上把性关联法律教育当作大学生性教育的内容之一,但他们都把性关联法律教育放在大学生性教育内容的末位,甚至把性关联法律教育排除在大学生性教育的内容之外。在性教育的初级阶段,性知识教育、性道德教育和性健康教育往往是性教育的重点。目前,国内的性教育其实就是着眼于性知识教育、性道德教育和性健康教育。譬如2003年2月14日,山东大学在全省率先开设了《大学生性健康修养》公选课。即便如此,大学生中仍然存在性知识缺乏,性道德沦丧,性健康堪忧现象。在此背景下,大学生性关联法律教育徒有虚名或者至多是性教育的点缀而已。大学生性关联法律教育的这种认识已使大学生性关联法律教育的观念滞后凸显无疑。(二)大学生性关联法律教育的研究门庭冷落时至今日,我国大学生性关联法律教育的研究非常冷清。笔者对知网、万方和维普的搜索显示,只有席小华的《大学生性观念的变化及性法律教育》一文对大学生性法律教育的内容、师资和评估体系进行研究。[6]尽管这一研究弥足珍贵,但它只是大学生性关联法律教育研究的沧海一粟,无法改变大学生性关联法律教育研究整体落后的状况。大学生性关联法律教育的研究需要全方位展开,不能仅局限于教学环节的探讨。(三)大学生性关联法律教育的内容模糊在我国学界,性关联法律常被性法律意识、性法律、性法理乃至性法学取而代之。这些术语的轮番上阵表面上热闹非凡,实际上是遮蔽了许多问题。一方面这使人们以为实际存在着这样一类事物,另一方面也使人们丧失了对它的反思意识。这种反思意识的丧失使得性关联法律的概念久久难见天日,其内容的模糊自在情理之中了。(四)大学生性关联法律教育的实践缺乏在我国高校,法律专业教师的教学很少会延伸至性教育,非法律专业教师由于不懂法律而不会开展性关联法律教育,加上我国学界对性关联法律教育的认识误区,我国大学生的性关联法律教育缺乏实践经验。这不仅表现为我国大学生性关联法律教育课程的付之阙如,也表现为我国大学生性关联法律教育教材的空白和专门实施这一课程的师资缺乏。

二、大学生性关联法律教育问题的解决

(一)通过各种方式促使大学生性关联法律教育观念的转变尽管大学生、性诈骗、性贿赂、等性违法和性犯罪的成因多种多样,但都与大学生性关联法律教育的缺失有密切关系。为此,高校应通过开设大学生性关联法律教育课程、开办相关的讲座、支持关联的课题等形式逐步地改变大学生性关联法律教育一直被边缘化乃至虚化的现状。(二)大学生性关联法律教育实践活动内涵大学生性关联法律教育的实施涉及教学内容的特定化、教学形式的多元化、教学方法的多样化。1.教学内容特定化大学生性关联法律教育必须以确定的性关联法律内容为前提。长期以来,我国大学生性关联法律教育的内容模糊,一般将它限定在刑法、民法、婚姻法中。这种认识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笔者认为,性关联法律是指平衡人们基本性需求与性供给,维护在此过程中涉及的人身权、财产权、公序良俗和相应管理秩序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及其法律解释的总称。它是一个集合概念。在我国,性关联法律是由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部分刑事法律、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的行政法律及其相应的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等构成的法律规范及其解释的总称。高校可通过性关联法律教育师资培训、组织编写性关联法律教育教材和扶持相关的科研课题探讨性关联法律教育教学内容。2.教学形式多元化大学生性关联法律教育不能仅依靠《法律基础与道德修养》、《法学概论》这样的课程完成,应采取专门教育与特殊教育相结合的道路。国外性教育开展的成功经验表明,卓有成效的性教育需要专门的课程辅助,譬如瑞典是世界上第一个推行现代性教育的国家,其学校的性教育已开展半个多世纪。1942年性教育被其高校列为选修课程,1955年性教育又成为其高校的必修课,因此瑞典高校性教育的开展是走在世界前列的,其教育效果也是最好的。[7]作为性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大学生性关联法律教育既需要开设专门的课程,亦需要通过举办相关的讲座、交流会、网络公开课等方式实现教育形式的多元化。3.教学方法多样化在我国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很少延及到性教育。同样,大学生的性教育很少会涉及性关联法律教育。我国性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分离造成了轻性关联法律教育的结局。因此,我们应将性教育与法律教育结合,在二者的互动中推动性关联法律教育,以期能够发挥最佳的教育效果。与此同时,我国性关联法律的案例有增无减。这些现实案例既推动了性关联法律本身的发展,也为性关联法律教育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大学生性关联法律教育必须将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应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其对大学生的吸引力。

三、结语

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第2篇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大学生创业教育也逐渐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在这一过程中,除了针对相关的企业创办方法等内容进行教学之外,高校仍应针对创业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内容进行教学,确保学生在后续创业过程中不会出现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受到非法侵害的现象。对于这样的要求来说,大部分高校在创业教育中对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都是非常不足的,为了确保法律教育的开展能更好的在创业教育中发挥作用,本文将针对法律教育具体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进行研究。

一、现阶段我国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现状

于2012年出台的《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中对法律教育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说明,学生在完成创业教育之后应能充分掌握企业创办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并确保自身及他人利益在这一过程中不会受到侵害。对于这样的要求来说,大部分高校法律教育人员仅能对相关的法律内容进行简单论述,而不能结合实例进行说明,这样的教学方式不但会导致效率低下,同时也会导致学生对于法律教育的兴趣大幅降低。另一方面,教育部要求高校应能针对公司法、税法、合同法、保险法等多项内容进行教学,而由于部分学校在课程编排上存在一定缺陷,依据课程体系结构无法对重点法律教育内容进行区分,具体的教学效果自然也会受到一定影响。

二、法律教育课程体系设置

(一)创业初期所涉及的法律内容。创业者在创业初期应能熟练掌握相关的商事主体法律制度,熟悉企业法律形态。对于这样的要求来说,大学生创业教育法律教育人员在这一教学过程中应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都不同的企业形态对其创办初期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内容进行介绍。对于这些不同的企业形态来说,其创办初期所涉及到的税收、决策等都会出现一定差异。在这样的教学体系之下,学生自然能有效掌握这几种企业法律形态之间的区别。另一方面,教师应针对企业创办的具体程序、税收管理等做进一步的介绍。

(二)创业经营期间所涉及的法律内容。企业经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内容主要包含:合同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等,而如果学生对于这些法律内容的熟悉程度达不到要求,那么企业经营期间就很有可能出现法律上的问题。为了避免这样的状况出现,法律教育人员应首先针对上述法律法规进行介绍,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遭遇到的各种风险来对具体的法律内容进行教学,避免一味的讲解法律内容而导致学生兴趣降低,确保学生能将这些内容与企业经营结合起来。

三、法律教育教学方法

(一)对重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结合上文中的内容,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存在涉及面广、教学内容较多等特点,因此,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能在原有基础上做到重点明确,并针对重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确保学生都能有效的掌握这些重点内容。以针对《合同法》的教学为例,教师应从合同的签订、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解除和违约等方面来完成这一教学过程,同时,教师应引导学生通过模拟实践来加强对这些内容的理解。

(二)定期举办创业法律知识讲座或讨论会。相比较来说,高校教师在实践内容的掌握上仍与法律从业人员存在一定差别,因此,高校可以通过定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或创业经验讨论会等方式来确保学生能更好的了解和掌握创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首先,学校可以邀请在岗法律从业人员对企业创办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或遭受利益侵害的现象进行讲解。这部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能接触到更多的法律案件实例,结合这些内容进行讲解将能更好的吸引学生注意,进而达到举办法律讲座的目标。其次,通过往届学生返校对创业经验进行分析,学生将能更好的感受到法律知识在创业过程中的重要性,进而在后续学习过程中更好的将注意力集中到课堂上来。

(三)加强对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在法律教育过程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能有效提升实际的教学效果。相关教师应结合以下内容来确保这一教学法在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中能发挥预期作用:首先,对于案例的选择来说,教师可以选择社会上比较有代表性的创业案例来进行讲解,通常情况下,参与创业教育的学生对于这些知名案例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教师则可以进一步从法律角度对其创业过程进行分析,进而在提升学生兴趣的基础上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其次,教师可以在法律从业人员的辅助下获得更多的案例信息,并结合这些内容更好的向学生展示案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细节,确保学生能切身体会到创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最后,教师可以结合案例内容举办教学活动。若案例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状况,教师则可以在课堂上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来让学生更好的体会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保证法律教育的开展是有意义的。

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第3篇

(一)有关部门对大学生法制教育地位的认识尚有偏颇

当前,我国大学生法制教育从属于思想道德教育。大学生法制教育任务主要由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之一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承担,并且“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时偏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虽然包含法制教育内容,但主要是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能对学生进行比较系统的法制教育。因此,这样的课程设置,对于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显得非常薄弱。法制教育不应该从属于思想道德教育,有必要重新、科学设置法制教育课程。

(二)师资力量薄弱,任课教师水平参差不齐

在我国高校,法制教育任务大都由非法律专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担任。而且不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成分比较复杂,其中有辅导员、学校和二级院系的党务工作者及其他兼课人员。因此,在总体上,法制教育师资队伍的法律素养偏低,法律实践经验欠缺,甚至有的法制教育课堂流于形式、存在法律知识性错误。学生对法制教育课程不重视甚至厌倦的现象比较普遍。这样的法制教育,其实效性可想而知。

(三)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单一

法制教育既具有政治性和道德性,又具有很强的法律专业性。其内容既有严密的法理逻辑性,又有很强的实践操作性。因此,法制教育不仅要求内容上的完整、系统,还要求方式上的多样性。法制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师不仅要对学生进行法律基础知识教育,而且要对学生进行法律实践能力训练,以深化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认识,促进学生对法律真学、真懂、真用。因此,在大学生法制教育方面,不仅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设置课程,丰富教学内容,而且还要根据学生特点完善教学方式,提高教育实效。

(四)大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环境不理想

大学生大都已经成年,从法律上讲,他们大都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及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但是,大学生由于从小学、中学到大学一直在学校这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他们大部分的信息来源都是学校、互联网、小范围的社会,加上他们没有工作,没有感受到社会生活的压力,普遍存在心理脆弱等情况,容易在外界影响下出现冲动行为,甚至实施犯罪。

(五)大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普遍不高,缺乏对法律的信任

大学生在中小学阶段甚至在大学里大都长期处于被动学习地位,老师几乎包揽一切。由于教师讲授、教学条件、学校学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原因,法制教育联系实际生活不够,学生实践机会不足。这样,学生对法制教育感到比较枯燥,学习法律的兴趣不高,随便应付法律学习和考试。因此,学生对法律学习不深,领悟不透,难以树立对法律的信仰。不少学生因此没有增强维权意识,当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总是容忍与纵容。还有些学生以自我为中心,夸大自己的权利,加重别人的义务。综上所述,我国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不容乐观,我们必须适应法治中国建设新形势的需要,重新思考法制教育的地位、内容和方式,采取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法制教育。

二、准确把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内涵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法制教育,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大学生法制教育。只有正确界定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内涵,才能正确分析我国大学生法制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改进对策。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内涵很丰富,下面拟从法学教育、法制教育、大学生法制教育三个层面进行比较分析。第一,法学教育。张文显教授在《法理学》一书中指出“法学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1],法学教育作为一门专业教育,它需要对受教育者进行全方位的系统训练,才能使受教育者真正掌握法律知识。在我国,法学教育一般以法律专业的学生为对象,并对学生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学学科教育和训练。可见,法学教育是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的教育。因此,我国大学的法学院系通过对法律专业学生进行系统化、专门化的法学教育,向社会输送法律专业人才。第二,法制教育。法制教育面向全体公民,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方式,使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法制教育属于公民的素质教育范畴,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就是为了提高公民包括法律素质在内的整体素质。各种普法教育的宣传活动就属于法制教育的范畴。这种法制教育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任何一个生活在社会上的人都可能接触到法制教育。法制教育因其对象不同又可区分为大学生法制教育、中小学生法制教育、普通民众的法制教育。第三,大学生法制教育。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大学生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我国公民整体的基本素质。大学生法制教育是法制教育中的重要部分。大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具体途径主要有学校的法制教育、家庭的法制教育、社会的法制教育。家庭和社会的法制教育因个人不同的生活环境而异。高校作为大学生培养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的主要场所,应该发挥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法制教育不仅要求受教育者进行系统的法律理论知识学习,而且要求受教育者在实践中深化认识。法律理论学习与法律实践体验同样重要。然而,当前我国大学法制教育普遍存在重视理论学习、忽视实践体验的现象。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大部分学校把法制教育停留在课堂上,学生很少有机会参加有关社会实践。由于缺乏法律实践体验,学生所学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仅停留在课本上,缺少对现实生活案例的分析和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训练。[2]综上所述,大学生法制教育是一种系统的素质教育,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无论是家庭的法制教育、社会的法制教育,还是学校的法制教育,对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质都很重要,三者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既要发挥三方面的协同作用,又要发挥学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高校作为教育大学生的主要场所,对于大学生的整个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塑造有着重要影响,同样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也有着重要作用。[3]

三、深入理解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联性

(一)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一个良好社会的形成离不开道德和法律对个人的双重约束,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行需要健全的调整机制。道德和法律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两大调节机制。大学生法制教育也离不开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有机结合。道德和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道德性是法律的一般本性。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社会规范。它们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目的、内容、形式具有一些共性。许多道德规范、道德原则、道德观念和道德精神融入了法律之中。法律和道德作为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都体现了统治阶级意志,受到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因此,法律和道德在内容上、精神上总体一致。道德是整个社会的基础,同样也可以说是法律的效力基础。道德是良法的一项重要标准。法律规定应当弘扬社会流行的道德观念,体现道德价值和道德的基本要求。法律的道德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道德的法律化,它表明法律的部分内容源于道德的转化。从历史上看上,法律的起源和发展的过程一直伴随着道德法律化的过程。近现代的文明国家,大都将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纳入了法律之中。我们国家法律的创制和实施的过程同样也是一个弘扬道德原则、道德理想和道德精神的过程。例如,在我国,遵守社会公共道德既是公民的道德义务也是公民的法律义务。[4]道德与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具有互补性。我们知道,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整个社会的规范运行并不是只依赖法律的调整。道德对人们的行为也具有很强的规范作用。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互包含和相辅相成的关系。法律的调整范围小于道德的调整范围,道德的“调整半径”远远超过法律的“调整半径”。法律不能调整的许多情况,可由道德加以调整。某些行为不触犯法律规范,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但该行为可能是道德所不允许的。道德能够给人们一种无形的压力。违反道德规范的人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但是,道德的调整作用很有限,还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来进行调整。对于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道德惩罚乏力,就要使用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加以惩处,以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往往也要结合道德方面的因素。[5]

(二)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决定了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辩证关系。大学生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应当得到同等重视,形成合力,协同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1.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现状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于2002年10月2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文件对学校法制教育工作做了一些规定。文件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可见,高校的法制教育从属于“大德育”,没有自身的独立地位。将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工作的认识及定位不太合理。在这样一种思维模式下,高校思想道德教育受到重视,而法制教育受到轻视。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严重失衡,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和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频发。甚至有些大学生认为,大学生犯罪主要不是自身原因导致的,其主要责任也不在于大学生自身。

2.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是相互关联和内在统一的大学生的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互关联,存在着内在的统一性。大学生的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应当并重。对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固然重要,但是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仅靠思想道德教育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思想道德教育需要法制的威慑力来强化。法制教育需要思想道德教育来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于大学生做人和做事的教育,宜采用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的形式。[6]在举国震惊的药家鑫案件当中,药家鑫曾谈到这样的一个细节,他在第一次撞到受害者之后以为自己犯了死罪,于是为了摆脱罪行将受害者活活杀死。假如他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后面就不会酿成如此大的悲剧了。所以,只有发挥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协同作用,才能增强大学生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两方面的实效。

四、系统思考改进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对策

在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形势下,对于改进大学生法制教育,需要运用系统思维方式,全面思考实践对策。

(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校应当高度重视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高校应高度重视大学生法制教育。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把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提到同一高度。加强对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关注和投入,甚至完善相关教育课程的设置。各高校可以在现有法制教育课程的基础上,增设有关法制教育的公共选修课,形成科学、完整的法制教育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建立并完善有关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法律制度,加强监管,促进大学生法制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比如,在大学生法制教育目标、内容、方式上,设立明确、统一的标准;协调好从小学到大学的法制教育衔接问题,规划好从小学到大学的整个法制教育体系。

(二)充实教师队伍,提高任课教师的法律专业水平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需要建立一支法律专业出身、对法律有深刻领悟和坚定信仰的教师队伍。在课堂上,教师可以通过讲授把法律的精神和价值传播给学生,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在课外,教师可以通过自身的行为和法律实践引导学生训练法律能力。法律专业水平较高的教师能够运用法律理论知识解答学生遇到的实际问题,能够用活生生的案例让学生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帮助学生培养法律思维习惯。不具备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的教师不可能胜任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任。[7]高校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师资队伍的培训,提高教师的法律专业素质。教师自己也要积极、主动加强法律理论知识的自学、参加各种法律培训和法律实践。高校还应当多引进法律专业素质高、法律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也可以聘请长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专业人才兼任法制教育的教师。

(三)丰富教育方式,增强社会实践大学生法制教育需要理论学习与实践训练相结合。大学生仅仅依靠理论学习是很难学好法律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应当不断丰富教学方式,加强情景教学和实践教学。比如案例讨论式教学和现实问题启发式教学,这样的教学方式既能联系实际生活,又能重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在现实问题启发式教学过程中,教师提问,引导学生对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和寻找问题的答案。在案例讨论式教学过程中,师生共同研讨,解答实际案例。在法制教育过程中,采用案例讨论式和现实问题启发式教学,有利于增强学生参与课堂的热情,促进学生主动思考和分析问题。在实践教学方面,可以在校内组织有关主题班会、征文比赛、知识竞赛、模拟法庭,安排学生参加校内治安联防活动;也可以组织学生走出校园,到法院旁听庭审、参观监狱和劳教所、到街道、集市开展法律咨询,在“三下乡”活动中组织法制教育小分队深入农村、社区、企业进行普法教育活动等等。丰富教育方式,增强社会实践,也有助于增强大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提升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

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第4篇

关键词:高校;法制教育;转向

DOI:10.15938/ki.iper.2017.02.026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49(2017)02-0124-04

高校法制教育不同于法学专业教育,其针对的对象是非法学(律)专业大学生,主要通过开设“法律基础”或“法学概论”课程来实现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素质的提升。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实践起源于1982年宪法的颁布,于1984年在全国普遍展开,并经历了常识教育、意识教育和素质教育三个阶段。[1]经过30余年的实践探索,我国高校法制教育取得了一系列值得称赞的成就和经验,但所暴露出的不少问题也需要我们反思和克服。当前,我国高校法制教育面临着多重困境,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教学质量的提高,要走出困境必须实现课程定位、教材选择、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和教师配备的转向。

一、课程定位的转向:从附属到独立

高校法制教育一直是党和国家在高等教育领域中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自1984年至今国家先后出台了若干专门文件对此问题予以强调、规划和规范。但从这些文件的内容来看,高校法制教育始终是依附于思想政治教育,并没有取得独立的地位。

《关于高等学校开设共产主义思想品德课的若干规定》是1984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高校法制教育的首个文件,法制教育也由此全面在高校课堂展开,但该文件却将法制教育纳入思想品德课的教学计划之中。1986 年国家教委的《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的通知》虽然明确了法制教育的三个途径,但同样没有明确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以致于诸多高校都是将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纳入公共政治课中予以讲授。1987年国家教委印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思想教育课程建设的意见》虽然强调了要为大学生普遍开设“法律基础”课,但却将该门课程定性为思想政治教育必修课。1993 年中组部、、国家教委联合的《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是将“法律基础”课列入“两课”(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政治教育课)之中。1995 年国家教委印发的《关于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试行)再次明确“法律基础”课为“两课”体系中一门独立设置的必修课,属于德育课程的内容。此后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W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和《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均是没有赋予法制教育独立的地位,而且都将大学生法制教育定位在思想道德教育的范畴之内。

我们知道,法律与道德虽然同属于调整人类行为的社会规范,但二者在性质、内容和价值上却存在很大差异,二者之间并不存在也不应存在绝对的主从关系。因此,法制课程和思想政治课程在实践中也不应存在谁依附于谁的问题。将高校法制教育纳入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不仅忽视了法律在当今社会的重大意义,而且也严重影响了高校法制教育的效果。我国长期以来试图以道德教育的模式来实现法制教育的效果这一认识是有所偏差的,对高校法制教育定位的附属性也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发展的失衡。随着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必须同等重视,平均用力,相互渗透,形成合力,实现两者的有机融合和无缝衔接。” [2]为此,笔者认为突破我国当前高校法制教育困境的途径之一是推动课程定位由附属向独立的转向,实现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分离,赋予“法律基础”或“法学概论”独立的课程定位。

二、教材选择的转向:从合并到分立

从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实践来看,为贯彻落实国家上述有关文件的规定,各高校在授课教材的编制和使用上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第一阶段是自1982年至1986年,将法制内容分散融入思想政治课之中,所编写和使用的是思想政治或公共政治教材;第二阶段是自1987年至2004年,将法制内容编写成“法律基础”或“法学概论”教材,法制内容形成了独立的体系;第三阶段是自2005年至今,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合并成一名课程,编写统一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教材。可以说,我国高校法制教育教材的编写和使用经历了合并―分立―合并的过程,但我国大部分高校当前进行法制教育所选择的都是国家统编教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至于教材合并的初衷可能是多方面的:既与法制教育的课程定位紧密关联,又与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的互补性相关,还与两课内容过多需要适当减少有直接关系。[3]笔者认为,教材合二为一虽然是国家深思熟虑的现实选择,但也带来了多方面的消极影响:(1)尽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目前是作为高校大学生的必修课程, 也往往被认为是高校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但由于编写和使用教材的差异会使得教师和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产生认识上的偏差,即因法制教育被安排在教材的后一编而忽视了其重要性。(2)由于学时的限制,教材的合并必然导致教学内容编排上的压缩,一些重要的法律内容无法体现在教材中,自然教师也很少会在课堂上讲授。在授课内容和授课学时均被大幅度消减的情况下,教学效果可想而知。[4](3)教材编写的教师不一定具备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甚至是由思想政治教师来撰写有关法律基础的相关内容,这样质量的教材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可想而知。

我们再来看一下教材编写和使用分立时期的情况。那时所编写的“法律基础”或“法学概论”教材,其相比合并后的教材所具有的优点是十分明显的:第一,课程的独立性突显无疑,能够引起教师和学生的重视;第二,内容的体系性较为明显,深浅适宜、重难点突出;第三,参编人员的专业性起到保障作用,他们都是法学专业教师,一般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笔者认为,走出当前高校法制教育教材选择的困境,需要推进教材合并模式回归到教材分立模式,教材合并不仅毫无意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制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此外,高校法制教育课程定位由依附到独立的转向也要求教材选择应实现由合并到分立的转向,以充实法制教育的内容、提升法制教育的价值、满足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

三、教学内容的转向:从繁杂到约

从目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的内容来看,法制教育部分虽然在篇幅上占据很小的比例,但在具体内容设计上却有着大而全的追求。笔者在对相关教材进行详细考察后,发现现有教材关于法制内容的设计主要存在三大缺陷:第一,法律规范选择多而广,几乎涵盖了法学专业的所有课程,这导致了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仅能高度概括和简要罗列相关的法律概念和原理,无法对法律的精神、立法目的、实践操作和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精细讲解;第二,与法学专业教材的趋同性,无论是在体系设计还是在内容撰写上与法学专业教材很多内容是完全重合的,忽视了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差异性和需求量,使大学生很难对法律知识产生浓厚的兴趣;第三,一些教材在内容设计上融入了较多的政治、道德、经济和文化因素,使得原本专业或纯粹的法律知识改变了本来的面目,而对于重要的法律条文却仅限于罗列而非进行学理分析。概括而言,当前高校法制教育内容上过度地追求全面性和系统性,自然会导致知识的繁杂罗列,看似体系合理,实则人为割裂知识的过渡性和关联性。

当然,导致这一现象的深层次原因还在于上文所言的定位偏差和教材合并问题上。“法律能够作为信仰的对象,首先建立在信仰主体对一定的科学的法律知识的认知基础之上。”[5]作为教材的编写者或者使用者,其最初的意愿毫无疑问都是想在有限的时间内向学生传播更多的法律知识,使学生能够知法和守法,但现实的问题是课程和学时的限制只能让他们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蜻蜓点水”。这样的结果就是,教师只能进行“填鸭式”教学,不分重点地将所有知识一股脑灌输给学生,因为在他们看来法律知识并无轻重之分;而学生在时间内却无法完全理解这些零散的知识及其内在的逻辑关系,自然会“消化不良”和“摸不着头脑”,看似了解了很多法律知识,但实际上却什么都没准确掌握。

那么,高校法制教育的内容如何确定呢?有学者指出,所有法律的理论知识与规范表述均为法制教育内容的范畴。确定法制教育内容的原则包括存在道德目标基础、法律观念轮廓、法律技术轮廓、教育阶段轮廓。[6]笔者认为,我国当前法制教育内容设计应实现从繁杂到简约转向,毕竟一学期的法制教育不等于四年的法学教学,二者在教学的目标、重心、对象和方式上应体现出很大差别。具体而言:第一,适当压缩教学内容,除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外,适宜选择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劳动法和诉讼法等内容,法学理论、法制史、国际法等纯理论学科尽量回避;第二,在众多学科中,要选择地重点地编写和讲授相关内容,如宪法应注重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部分、刑法应注重犯罪构成要件和故意杀人、盗窃、抢劫等几个重要罪名、诉讼法应注重讲授的条件和管辖问题等;第三,在重点内容上要实现法条、理论和案例的统一性,使学生能够在课堂上就能掌握这些知识点,并提高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教学模式的转向:从理论到实践

在我国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下,当前高校法制教育的模式仍然停留在知识灌输阶段,往往强调课堂的秩序,而忽视了师生互动。导致的结果就是,学生课堂上无时间思考以及与教师进行交流、对理论知识缺乏一定的基础和兴趣,自然教学效果不甚理想。一些教师的总结很到位:在讲法律条文和学理知识的时候,学生大都埋头伏安;在讲司法案情的时候,学生才会聚精会神;在讲裁判结果的时候,学生明显一脸茫然。当然,这种情况的出现,我们并不能对学生予以责难,而更多地应从教师授课模式去反思。笔者认为,我国当前高校法制教育应改变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走向实践型教学,因为法学(律)归根结底是一门实践性学科。

一方面,我国高校法制教育教学模式从理论向实践的转向需要重视课堂教学,在课堂上以多种方式向学生开展案例教学。(1)案例的选择尤为重要,针对每一节课所讲授的内容,教师要合理使用古今中外的典型案例,这样才能扩大学生的视野和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2)案例的规范讲解应是每个教师必须坚持的原则。当前很多教师在案例授课过程中仅仅注重案情介绍和裁判结果两个方面,而案情与法律内在契合的说理部分往往被忽略,以至于学生只知道结果不知道原因。为此,案例的规范讲解应做到案情介绍的精细性、裁判结果的明确性和说理部分的充分性,案例讲解应是立足于推理和论证条件下的理性分析。(3)利用多媒体手段进行案例讲授,如PPT、视频、音频等,使学生能够感受到案例的立体效果;也可邀请知名律师和法官讲授专题案例课,以他们所经历或处理的现实案例向学生展示,提升学生的可接受度和兴趣度。

另一方面,我国高校法制教育教学模式从理论向实践的转向需要走出课堂,增加实践教学环节。缺乏实践教学是当前法制教育面临的普遍问题,这也导致大学生缺乏对法律的直接心理体验和真实的法制实践。[7]一些人认为法制课程的目标是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和培养法治观念,如果对法律兴趣较浓完全可以去辅修法学专业,况且受学时和其他条件的限制,也无法参加法制实践活动。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既然将法制教育作为一门课程,那么教师就应当将这门课程的理论和实践精髓传授给学生,否则教书育人将沦为形式。“我们应当把课堂理论知识的传授与具体社会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贴近学生的日常生活,结合学生所需,增强法制教育的成效。”[8]笔者建议,可以借鉴法学专业教育的经验开展法律实践教学,如组织旁听法院审判、组织模拟法庭、开展社区法制宣传、开展法制知识竞赛、组织法制演讲比赛或辩论赛等,但在次数和范围上进行合理控制即可。

五、教师配备的转向:从兼任到专职

从理论上讲,法制教育的实施主体应是高校的法学专业教师,因为他们具备体系的法律知识、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深厚的法律功底,能够对法制理论和实践的内容有很好的把握,这对于该课程实效性的提升无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现实的情况是,不少高校的法制教育课程都是由思想政治课或公共政治课教师予以承担,而且这些教师大多不具有法学(律)知识背景,甚至有的连短期的法律培训都没有经历过。有学者对山西省高校的法制课进行调查发现,有些教师不仅缺乏法律专业知识,更没有法律实践经验,自己都无法全面领会法律的精神,更不要说向学生很好地讲授了。[9]因此,某些教师在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时刻意回避法律的内容,即使讲解也仅限于法律条文和相关概念的照本宣科,无法为学生提供生动活泼的真实案例讲解,甚至有的教师连学生遇到的日常法律问题都无法解决。

从上述教学实践中,我们会发现当前高校法制教育课程在教师配备上采用的多是“两课”教师兼任模式,这一模式选择的原因是多方面,造成的后果也是十分明显的:第一,课程定位和教材选择的非科学性,使得教师的配备注定以“两课”教师为主,但这些教师要承担全校的公共课程,既要承担教学任务又要从事科研工作,]有更多的时间去学习本专业之外的知识;第二,由于大学扩招的原因,高校师资力量明显不足,没有足够的法学专业教师承担此门课程;第三,高校教学规划或计划安排不具有合理性,很多高校并没有重视这门课程多名教师讲授的意义,往往仅仅选定思想政治教师或法学教师一人来承担,这就导致极为尴尬的局面出现:思想政治教师无法讲好法制内容,法学教师无法讲好思想政治课内容。

我们认为,我国高校法制教育课程要真正落实到位,必须重视授课教师的配备问题,实现由兼任到专职的转向。因为,教师是教育教学活动的具体实施者,如果没有一支素质过硬的教师队伍,高校法制教育的目的是难以实现的。“要增强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必须优化整合现有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10]具体而言,推动高校法制教育教师的专职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1)在现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框架之下,尝试两名教师承担该课程,思想道德修养部分由“两课”教师承担,法律基础部分由法学教师承担。(2)加强对“两课”教师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的培训,培养“两课”队伍中能够承担法制课程的中青年教学骨干,力争在“两课”教师中培养出一批准法学专业教师。(3)推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分立设置,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不超过规定总学时的基础上分别由“两课”教师和法学教师承担。(4)在本校法学专业师资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建立与公、检、法、司等机关工作人员的联系,聘请专职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为学生讲授法制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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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孙冕.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融合的机制及路径选择[J].教育探索,2010(10):106.

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第5篇

[关键词] 学校;法律教育;目标;地位;实施

[中图分类号] D917.6 [文献标识码] A

一、学校法律教育的含义

什么是法律教育?法律教育与法制教育有何不同?有人将“法律教育”称为“法制教育”,这种称法目前较普遍。法制乃法律制度的简称,从狭义上看,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不仅包括现行法律制度,还包括一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从更为狭义的角度,其仅指一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但无论从哪一个层面,其实质都是对法或法律的一种“静态”的概括与描述,相应地,“法制教育”也主要是对教育对象进行的一种“静态”的相关法律制度的讲授,如现行法律制度有哪些,内容是怎样的,其现状如何等?而关于法律制度本身更为深刻的问题,如其确立的思想基础或理念,其设计的合理性等,“法制”一词则很难涵盖。“法律教育”一词虽说不是十全十美,但至少有以下两点是“法制教育”不能涵指的:

第一,“法律”一词比“法制”更具有包容性。从法的内容上看,有些是不能或无法以“法制”进行概括的,如诚实信用、公正等等一些法律原则。

第二,法律教育非“法学教育”,又可将其与法学专业教育区分开来,避免法律教育过程中的专业化,而能够以一种能惠及大众的形式开展与进行。

基于以上两点,本人认为宜采“法律教育”而非“法制教育”。那么什么是学校法律教育呢?简而言之,就是对在校学生(除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学专业学生外)进行的有关法律(包括法律制度、现行法律体系等)、司法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理念及其作用等方面的知识的教育。

二、学校法律教育的目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及进行法治建设的今天,对于在校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已经凸显出来。那么学校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什么,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问题,对于指导法律教育的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于学校法律教育的目的,现行教育法律法规更多地是从培养学生的守法意识方面进行设定的,而实践也依此操作。如《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都多从守法的角度强调了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目的。这种观念或认识在某些教师中甚至根深蒂固,要么忽略权利意识的教育,要么不敢让学生过多地知晓法律权利方面的内容。这种以强调学生的守法意识的培养而淡化学生的权利意识的培养的法律教育,是不利于学生的成长与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的。

陈桂生先生曾说:“一定的教育目的作为人们关于教育对象应有教养的预想,植根于社会生活的需求。” [1]当今世界,公民素质已经日益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公民素质称为第一国力一点都不为过,而学校无疑是提高公民素质最具优越性的场所。其中,公民意识是公民素质中非常重要的要素。公民意识是在现代体制下形成的具有普遍性的民众意识,其主要包括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三个层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明确指出:当前“一些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政治信仰迷茫、理想信念模糊、价值取向扭曲、诚信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感缺乏、艰苦奋斗精神淡化、团结协作观念较差、心理素质欠佳等问题。”这里所提及的诸多问题很多是涉及到公民意识方面的,其不仅在大学生身上有所体现,在中小学生中也有不同程度的问题存在,甚至也可说,有些已经成为我们社会的一个普遍的问题。我国学者李慎之曾痛切地感到我国民众公民意识之缺乏,他认为:“千差距,万差距,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2]而公民意识的前两个层面,应主要通过系统的学校法律教育来实现。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

因此,具体到学校法律教育,也应围绕着培养具有公民意识的“人”来进行,其具体的目的就是培养学生的良好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其含义相当于我国日常生活中所称的“法制观念”。它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人们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观点,以及对人们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评价,等等,但主要的是指反映对现行法的态度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3] 法律意识的培养具有累积性的特点,不能一蹴而就;法律知识的多寡与是否具有法律意识并不能划上等号的。法律教育的目的重心不仅是让教育对象知法、懂法与用法,更重要的是让教育对象形成或树立一种现代的法律意识。

三、学校法律教育的地位

关于学校法律教育的地位问题,在中小学阶段,似乎并没有疑义,其一向被归入德育的范畴,而德育一直是被予以关注与强调的。然而学校法律教育并没有因德育在学校教育的首要地位而被福荫,况且德育的现实状况也不容乐观,相对于德育(包括法律教育)而言,学校更加关注的是和升学率直接相关的科目。

在普通高等教育阶段,自1987年来在普通高校开设了《法律基础》课以来,由于《法律基础》课程内容在系统性及法律知识的量方面都要高过中小学的法律教育的内容,这引发了关于高校法律教育的地位的争论。虽然1995年国家教委、司法部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指出了高校法制教育的德育性质。但在学者中对此仍有不同观点,主要在三种:(1)高校法制教育是法律知识教育,因此,性质上属智育范畴;[4](2)高校法制教育不能从属于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互不从属。法制教育目的的实现,需要建构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5](3)把法制教育作为学校德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否定了法制教育的重要地位。德育要概念本身并不涵盖法制教育的内容。[6]上述三种观点除了第一种观点明确法制教育的智育属性外,其他两种观点,在否认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的互不从属的同时,并没有明确其属性或地位是怎

法律与道德同为社会规范,关于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的准确界定,将有助于我们明辨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德育)之间的关系及学校法律教育的地位。

就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的联系,所有的学者都承认法律的内容必然会反映一定的道德观念和传统,“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几成通论。 [7]也就是说,我们在法律条文中,随处可见道德的影子。但总有些道德领域是法律不能或无法触及的,从对人的行为规范的要求上看,道德标准又往往高于法律标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还表现在,法律的他律性与强制性和道德的自律性与非强制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而于此同时,又彼此有所交融。“一般来说,仅有公民道德教育是不够的,因为‘人性’中总是含有‘自利’的因子,人有‘好声色’的欲望,而仅靠唤起羞耻感的道德,不能使这些‘自利’的人遵守道德。换言之,仅有法律也是不够的。再严厉的法律,没有民众的心理认同,没有道德作为法律的价值基础,违法犯罪就不能禁止,而禁止违法犯罪又会浪费巨大的社会资源。”[8]可见,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的互补性,但在这种互补中,我们也清晰地看到了法律教育的基础性。在法治社会,其是以市场经济为特征的,利益竞争与利益矛盾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而在这样一个背景与条件之下,法律的作用便日益凸显出来,而道德调整也不再像过去那样有效了;社会秩序更多要依靠法律来建立。当代道德心理学家科尔伯格(L.kohlbeg)通过对世界各地儿童的道德心理发展研究,表明人的道德意识有一个发展过程,而行为活动也经历过由出于惩罚的他律阶段进至于道德原则的自律阶段。[8]这说明法律作为一种他律手段对于道德自律的建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律教育在德育中的基础性与重要性也不言而喻了。

四、学校法律教育的实施

学校法律教育的实施,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从小学到大学的法律教育相互衔接,而不是相互孤立,保持法律教育的连贯性

1. 加强法律教育的课程建设。教材的编写应根据学生的年龄按不同的年级进行编写,其内容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应符合法律教育对象的年龄特点与教育规律,并制定科学的法律教育目标和任务,可以是年级的,也可以是阶段性的,如按小学、初中、高中及大学进行设定。

2. 法律意识或公民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工程,并不具有短、平、快的特点,因此法律教育应该是连续而不间断的,每个学期或每个学年都应有所讲授的。

3. 法律教育不仅是在课堂中,还应延伸到课堂之外。这就需要我们建立一个法律教育的系统,让课堂内外的环境结合起来,比如在学校设立法律咨询或服务中心,与公检法及监狱或少管所等形成良好的法律教育实习基地,进行社会调查,法律知识竞赛等,都是很好的形式。

(二)加强校园环境的建设,依法治校

而如何依法治校呢,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学校的管理者与教师及非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依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应加强社会成员的法律教育与培训工作),这是在管理与教学中依法处理各种问题的前提;

第二, 完善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具有合法性,尊重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民主参与权利;

第三,完善各级学校的校长负责制,避免人治化倾向;

第四,加强学校管理中的程序意识和透明度,对学校管理中的涉及学生乃至教师等人员的问题的解决与处理,应依一定的程序进行。

(三)建立与培养一批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法律教师队伍

法律教育虽不如法学教育对教师有很高的理论水平要求,但一个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的人,如何在点滴之间向学生传授法律中的思想之光呢?当然,对学校法律教育的实施,还需要一个大的社会环境,如良好的法治环境,现有一些社会矛盾与社会问题的解决与处理,国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等等,都会对学校法律教育的实施发生积极的或消极的影响,当然我们期待更多积极的影响,因为“真正有效的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是社会主义实践本身给予人们的影响。”[1]法律教育更是如此。

[参考文献]

[1] 陈桂生.教育原理(第二版)[M]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206,334.

[2] 江上游子.公民意识[EB].天涯网博客.省略/blogger/post_show.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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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陈大文.谈谈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J].思想教育研究,1997,(5).

[5] 韩世强.试析我国高校法制教育模式的重构[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3).

[6] 吴江梅.试析高校法制教育中的观念误区[J].昆明师专学报,2004,(3).

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第6篇

【关键词】法律教学;法律实务;互动关系

司法考试实行多年来,日益受到社会关注,作为法律教学与实务的中间环节,其制度价值在于将符合法治精神的人才选拔到司法队伍里。因此,结构合理的法律教育体系对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律实务资格考试需要结构合理的专业教育体系

从法学教育的发展演变看,科学合理的法学教育结构要求理顺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关系并以培养具有法律思维和法律品性的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以美国、日本的法律职业准人制度为参照,以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是否在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完成为标准,可将法学教育结构分为统一结构类型和分离结构类型两类。所谓统一结构类型,是指将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纳人普通高等教育系列,学生在完成高等法学教育、通过有关考试后便能从事法律职业,美国的JD教育(又称法律博士,即4年本科非法律教育+3年法学院职业教育)就是这一类型的典型。而分离结构类型,是指将法律职业教育置于高等法学教育之外,在完成素质教育,通过有关考试,由专门机构进行法律执业培训后,才能成为法律执业人员。日本的法律教育(4年法律本科教育+淘汰式的司法考试+2年司法培训)是这一类型的典型。

目前,如果对我国法学教育作上述结构类型之探究,或许可以将我国的法律教育称之为混合结构类型:一方面,它有统一结构的特点,即将法学教育的重心放在高等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兼有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功能,不同的是较多地突出了素质教育;另一方面,它也有分离结构的特点,即在本科教育中强调素质教育。由于我国法科学生主要是从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其各方面的知识都有待充实,而且并非所有的法科毕业生都能够从事法律职业,如果在法学教育中过多地强调职业教育容易限制其思维和视野;而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其不但要有开阔的视野和敏捷的思维,更要掌握实际的法律应用技能。近几年我国试办JM 教育(又称法律硕士,即4年本科非法律教育+3年法学院研究生教育),增加了法律教育中职业教育的含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为此,建议我国完善法学教育结构,将本科教育定位于素质教育,而对于那些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而言,将本科后的研究生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比如将JM 教育作为职业教育的一种形式。与此相适应,国家司法考试可以以研究生教育为资格要件,并适当放宽司法考试的过关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工作,在执业过程中根据需要分别由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或类似的教育机构再对其进行在岗培训,从而形成完整的法律职业教育体系。

二、理顺法律教育与实务环节的关系,不断完善两者的切合点

从现代法治国家的制度安排看,法律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司法考试是筛选法律人才的基本方式;如果说前者是生产流程,那么后者则是质检体系。质检体系所认定的标准必定左右着生产流程中的各个环节,质检体系的科学与否对产品质量的优劣起着相当重要的影响。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3条的规定,司法考试的应试者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即可。因此是否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不是参加司法考试的必备条件。这样的规定给众多拥有其它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提供一个转换职业或谋求职位的机会,体现了选拔法律人才的广泛性和公平性,但这种广泛性和公平性缺乏科学依据,并容易导致以下弊端:其一,社会上各种司考辅导班势必大行其道,这种“法律速成班”将使本已浮躁的法学教育更加浮躁,不利于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其二,一个人的法律思维和法律品性只有在一定的学习氛围并经过较长的时间才能逐渐养成,而这种思维品性更主要地体现在法律人的理念与行动当中。其三,允许非法律专业人士参加司法考试在客观上势必造成更多的人采取学非所用,用非所学的机会主义行为,这样既浪费了教育资源,又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大学法学教育是参加司法考试的前提。在美国,只有大学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法学院入学考试,法学院并不承担基本的人文教育,所以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典型的职业教育。获得全美律师协会认可的各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分别参加各州举行的法律职业选拔考试,合格后经申请成为执业律师。由于判例法国家实行法律职业一元化模式,即法官是从有经验的律师中选拔,检察官则是政府聘任的律师,因此司法考试实际上就是律师考试。而在成文法系国家中,法律职业的选任模式与法学教育的联系有所不同。在德国模式中,接受高等法学教育是参加司法考试的前提。学生在完成至少四年的大学法学教育之后,就可以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通过后才可以毕业并成为准法律工作者,若要成为严格意义的法律工作者,那就要去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或其它法律执行机构实习,两年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通过后才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而在日本模式中,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不像德国那样紧密,日本的第一次司法考试主要是测试考生的综合素养,检验学生是否达到了高校毕业生的基本素质。第二次考试以判定欲成为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的人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应用能力为目的,并以笔试和El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见,在成文法系国家中,尽管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选任的关系或紧或松,但都强调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切合―― 尽管切合的阶段和方式不同[2]。

综上所述,无论是成文法国家还是判例法国家都强调法律职业者要接受专门的法学教育,除此之外,法律职业者还要具备基本的人文素养、通过法律职业选拔考试、接受法律实务培训等条件。

三、构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关系

实行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后,无论高等法律院系是否愿意,其教学质量都要接受司法考试的检验。因此,对传统法学教学内容、方法、效果等进行重新审视,对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形式、导向进行认真研究,以期建立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就显得十分必要。

1.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目标的良性互动

在传统法学教育中,教学主要围绕分析法的本质与实效,揭示法的价值取向,为改革法律制度提供指导性原则和基本模式;而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围绕考察考生对法的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及应用能力。于是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间就存在一定的矛盾,这个矛盾的合理解决就成为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良性互动的关键。为此笔者建议,法学教学目标应定位于对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训练以及法律思维和法律品性的培养上,因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法科毕业生一生都将面临新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的挑战。与此相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应着重考察考生的法律思维以及对法律的实际应用能力。

2.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内容的良性互动

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后,作为国家司法考试主管机构的司法部及命题机构的目标取向会直接影响教育部对高校法学教育内容的取舍,两者之问如果不能达到相互衔接与协调,就会造成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严重脱节,其结果要么就是法学教育变成了功利性的应试教育,要么就是考生从未接触过司法考试内容而造成学而无用,要避免这种恶性互动,应从以下方面人手。

第一,明确界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为确保法律院系的培养规格和培养质量,教育部已确定了所有的法律院系都必须开设的法学学科的l4门主干课程,这些主干课涵盖了法学教育最基本的内容,能够适应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因此,司法考试的内容应以l4门主干课为主,不宜再扩大范围,否则,就会影响正常的教学计划,进而影响教学质量[3]。

第二,司法考试内容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主,兼顾法学理论。

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有其内在的特点,比如注重法律的实际应用,所以司法考试内容以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主是无可非议的,但也应适当地考察考生对法理学、法律史知识的掌握,因为作为一个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如果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对立法精神的深刻理解,很难准确把握案件的实质[4]。

第三,法学教学计划应有适当的灵活性。由于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立法机关每年都要进行法律的立、改、废,为了配合新法的实施,司法考试每年都要对当年出台的重要法律有所涉及,与此相适应,法学教学中也应向学生讲解。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教学计划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笔者建议法律院系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应预留一定课时以安排新法讲座。

3.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考试的良性互动

第一,司法考试中客观命题的分值应作适当调整。综观这几届国家司法考试,客观命题所占比重过大,导致部分非法律专业参考人员通过强化记忆通过了考试,而许多法律本专业考生包括研究生都考试失败。从某种意义上说,客观性命题比重过大并不能完整地测试考生的真实能力。因此,建议在司法考试中适当加大主观题比重。

第二,法律院系的课程考试题型应有所变化。传统的法学教育考试过于单一,无法考察学生的真实水平,法律院系可以参考司法考试题型,对传统的课程考试题型进行必要的变化。结合法学教学工作,笔者认为以下几种考试题型能较好地考察学生的真实水平或者说更适合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1)案例判断;(2)案例分析;(3)案例论述;(4)法条理解;(5)司法写作等。

第三,国家司法考试应增加面试部分。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增加面试的好处在于:首先,面试可以考察考生的口头语言的组织与表达能力,这一点对从事法律职业非常重要;其次,由于面试的内容是随机提问,与笔试相比具有更大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最后,面试有利于考察考生的法律思维。总之,实现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需要多部门、多学科的共同配合,既需要国家司法考试主管部门的不断改革与完善,也需要教育主管部门以及教育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与探索。

参考文献:

[1] 杨海坤.法学应用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4~66.

[2] 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J].法学研究,2003,(4):84~85.

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第7篇

一、目前“基础”课中对于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法制教育的基本目标和教育思想有偏向

受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高校法制教育主要是法律知识教育,而知识教育属于智育范畴。因此,高校法制教育的性质是智育。在这种教育思想指导下,一些高校的法制教育,重知识轻观念,片面追求传授法律知识的深度和广度,在课堂上搞“满堂灌”,争分夺秒地讲解法律条文,力求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对实用性法律知识的需求。但由于学时太少而内容太多,新的法律又在不断涌现,法律知识呈现“爆炸”态势。因此,在几十个学时内向学生传授的法律知识,无论其深度还是广度,都十分有限,难免挂一漏万,失之肤浅。

(二) 教学方法和手段过于单一

当前“基础”课中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局限于课堂教学,由于课时少,教学内容较多,所以很多高校的法律基础知识教学都片面追求传授法律知识的容量,仅是法律知识的讲授,辅之以适当的课堂讨论和案例,而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有限的课堂教学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造成了大学生整体法律认识水平不高的状况,甚至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在与社会接触中出现许多法律盲点,这种单一的教学手段说明目前我国大学法律教育仍处在普法教育的层面上,难以达到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阻碍了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目标的实现。

(三) 教育主体认识上存在局限性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教育主体在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由于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在学生政治教育中地位的不明确,教育主体在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方面认识比较模糊,不清楚应该怎样系统地开展法律素质教育,更谈不上建立法律素质教育体系并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其次,法律素质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高等院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懂得学校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教育主体关于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指导思想的不统一以及自身法律素质的差异,极大地影响法律素质教育活动的开展。

二、在“基础”课中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对策

(一)在教育定位上将“基础”课的大学生法制教育提升为法律素质教育

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大学生法制教育已经取得可喜的成绩。然而,在一些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却长期徘徊在法律知识或单纯的法律基础知识教育的层面上。这种情况显然不适应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新形势;也不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大学生法律素质提出的更高要求。所以,高校“基础”课教育工作者要转变理念,开拓进取,给教学工作一个准确的定位。

(二)在教育思想上将“基础”课中大学生法制教育由智育观转变为德育观

高校法制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教育,而是全面的法律素质教育,重点是法律观念的引导,属于德育范畴。因此,我们在“基础”课的法制教育实际工作中,应当坚持法制教育的德育性质,将高校法制教育由法律知识教育转变为法律素质教育,为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提供重要前提。

(三)在“基础”课法制教育教学内容上将统筹兼顾

在教学实践中,教师要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要局限于教材,要注意精、少、宽、新的有机结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具体操作上,可采用专题讲授的形式,对不同章节的内容进行优化整合。每一个专题讲两个课时,分六个专题把相关法律知识讲完。此外,将教材内容与学生所学专业相结合,在学习过法律基础知识之后,选择与学生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重点讲解,比如,以商科为专业的学生,可以重点讲解经济法方面的法律知识等等,这样,既丰富了教学内容,提高了学生学习的兴趣,还增强了学生学习和应用法律知识的意识。

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第8篇

大学生受教育权是指已经与高校建立起法律关系的学生所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包括要求国家提供受教育机会和条件的权利,有权使用高校各种教育资源的权利。所谓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问的权利义务关系¨J,主要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大要素构成。大学生受教育权在实现的过程中,主体问结成了具有不同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各种社会关系,而其中被《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就是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执行职能、内容、主体地位等,又可分为不同种类。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是基于公民(包含大学生)的合法行为而产生,主要是调整性的法律关系。其主体包括大学生及其他公民个体、单位组织(主要是高校)、国家(主要是政府职能部门)之问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存在地位差别,形成纵向法律关系和平向法律关系。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主体较多且权利义务不一致,因而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是多向法律关系,包括大学生与其他公民个体之间的关系,大学生与单位组织之间的关系、大学生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中大学生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第一性的。根据调整的法律来看,受宪法以及其他教育性法律法规调整的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包括宪法层次、行政法层次、民法层次的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由此看出,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就是在以宪法为核心、具体的教育性法律为主体、其他相关的教育性法律规范为补充而构成的教育法律体系对大学生受教育权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形成的。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体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包含着不同层次的法律关系。可以说,大学生受教育权既是宪法层次的受教育权,也是行政法和民法层次的受教育权。基于不同层次,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内涵不一样,其权利和义务主体不一样,其受保护的方式也就不一样。

二、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分析

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可以说是多重法律关系的综合体。根据法律所属部门确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有利于对大学生受教育权性质和内容的把握。

(一)宪法层次的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

在人类发展史上,公民受教育权首先不是以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基本权利)形式出现的,而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出现的,真正的宪法层次的受教育权是20世纪后期的产物。公民受教育权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出现,最早出现在《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高等教育应当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等。随后,各国将一般法律层次的受教育权纷纷写进宪法,上升到宪法层次,中国也不例外。如《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可以看出,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有受教育权利,一方面体现为公民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如非义务教育阶段享有受教育权需缴纳相应的费用;另一方面体现为国家的义务,如国家有义务举办各类学校,提供各种教育设施和条件,鼓励社会组织兴办学校,解决在教育领域发生的各种纠纷等。公民受教育权利,应该以国家义务为主,只有从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发展的角度思考公民受教育权,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其充分实现。虽然我国大学生受教育权没有在宪法条文中直接体现,但是《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理应包含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只是主体在履行义务的量上存在差别而已,如在国家承担教育的成本上,高等教育阶段教育成本由国家和公民个人分担。如果从法律关系性质上加以区分的话,宪法层次的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是宪法所规定的对受教育权保护的调整性法律关系;大学生和国家之间关系的实质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在地位上不平等,是隶属性法律关系;宪法层次的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不依赖于其他法律关系,居于支配地位,是第一性的法律关系。所以宪法层次的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具有基本性、根本性的特点,对其他层次的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具有决定和制约作用。

(二)行政法层次的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

行政法层次的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是在教育行政法律调整大学生受教育权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大学生与国家教育行政机关、高等学校之间、法律法规授权教育性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大学生所享有的受教育权利表现为: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如行政机关、高等学校、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教育条件、设施和服务;有权要求其义务主体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其受教育权实现。行政法层次的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主要就是大学生与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与高等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法律法规授权的教育性社会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般不会对大学生的受教育权产生直接或本质的影响。根据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是具体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的主体。《教育法》第l4条规定,“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法》第13、14条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可以看出,我国大学生享有受教育权,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措施予以保障。保障的主体包括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而言,就是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责任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命令,采取行政措施,举办各类高等学校,保护其他社会组织举办高等学校的自,裁判高等教育领域发生的各种纠纷等。同时,此类法律关系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思表示。一方面是大学生的表示行为,由报考行为和报到注册两部分行为组成。大学生高考录取前的报考行为和录取后的报到注册行为都取决于本人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是教育机构的意思表示行为,由公布信息、招生、注册等部分组成。教育机构的这些行为必须是普遍和公认的。一旦两个方面发生作用,行政法层次的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就已形成。高等学校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我国《高等教育法》第41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3条都对高等学校学生处分权的实施做了具体规定。由此可以判断,高等学校在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和处分等行为是由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是由行政规章确认的,所以高等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使的是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大学生与高等学校之间是一种特殊行政法律关系,适用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高等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行政机关的具体安排为大学生提供具体的教育管理服务,从一定意义上讲,它是大学生受教育权实现的具体保障者。只要大学生行为符合招生、报到、注册等规定条件,就与高等学校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大学生可以享受高等学校提供的各种教育资源和教育服务,有权要求得到恰当的教育和公正评价等。

(三)民法层次的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

大学生受教育权也表现为民法层次的权利,他有权要求有关组织和个人协助其享受受教育权。我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因而,民法层次的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大学生与公立高等学校之间的受教育权法律关系、与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之间的受教育权法律关系和与其他个人(组织)之间的受教育权法律关系。在大学生与公立高等学校之间的受教育权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大学生和公立高等学校组成;客体由教育和服务费用组成;内容包括高等学校提供教育条件和服务的义务,以及作为受教育者的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和交付服务费用的义务。在大学生与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之间的受教育权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大学生和民办高等学校组成;客体由教育和学费组成;内容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教育义务、获得学费的权利、作为受教育者的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和交付学费的义务。大学生与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受教育权法律关系,主体是其他组织和个人,如大学生的监护人(组织)、人(组织)等;客体是享受受教育权利的行为;内容包括保证大学生受教育权不被侵犯、不被剥夺,积极为大学生受教育权实现提供力所能及的各种条件。民法层次的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都产生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思表示,而且这种意思表示只在很小的程度上受国家规制。民法层次的受教育权法律关系在内容上与前两种受教育权法律关系相比,其内容不仅是服务有偿,而且也是等价的。因而国家没有当然的义务保证民法层次的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当然鉴于社会发展、教育公平,国家也会帮助大学生民法层次的受教育权实现。这种性质的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有赖于收取学费、服务费用和高等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等。

三、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责任及保护途径

根据破坏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所属部门法的不同,可以将大学生受教育权缺损的法律责任分为三类:违宪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基于不同的法律责任可以采取不同的法律保护方法保障大学生受教育权充分实现。违宪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而必须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违宪通常是指有关侵犯宪法层次的大学生受教育权,应该是一种直接违宪行为,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侵犯了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宪法层次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主要是要求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保障其权利。首先,应当根据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制定保障大学生受教育权充分实现所需要的法律,如鼓励社会各种力量举办各类高等学校的法律、加大教育投入的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法律等。其次,应当根据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内容层次,制定不同的保障性法律,如学校采取强制退学等剥夺大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即由立法者以法律规定;对于一般的间接影响大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法律法规可以授权行政机关或学校制定更加细致、更切合实际的规定。第三,应当根据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实质和形式,制定相关法律,如除了保障大学生实体权利之外,还应该针对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救济做出相应规定。既要注重实体立法,又要注重程序立法。当前我国大学生受教育权缺损救济,只在教育部颁布的效力较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规定,应该提高其地位。最后,高等学校应根据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在遵循上位法要求的情况下完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第9篇

【关键词】法律教学;实践性;教育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9)11-0114-01

法学教育是国家改革之所需,而法学教育也因教育水平的不同,出现很多问题,当然,在教育过程中,还要对整理出一条适用于当前教学的思路,设置更多符合当前教学的内容,为法学教育提供更多的实践性,这样才能明确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注重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一、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目标的基本概述

实践性法律教学与传统的教学目标不同,实践法律教学的目标应用性较强,教学过程需要与情景化与社会化相融合,所以,教师在教学时,要对学生进行积极指导,将教学内容付诸实践。同时,实践性法律教学更应注重两个方向,一,教育的资源,应有实际的案例或生活中产生,二,教学的用途,在实际生活中可以被运用。

法学教育是较为高级的教育手段,它需要通过对法律知识、法学思维、法律条例等等内容,帮助学生进行更具实践性的教学内容的学习。法学教育的目标就是让学生,通过基础法律概念和法律条例等内容,对实际发生的问题进行法制问题的推理,通过对法律体系框架内容的评定,在依据法律逻辑解决实际出现的问题,同时法律教学讲求的是理性思维的考量,所以,要求学生运用理性思维去面对各种按键,运用法律条例却解决问题。

在我国,法学教育大多数培训内容是侧重法律常识,而讲述最多的内容是法律技巧,只有少数的教育内容是根据实际的案例或事件进行教学与分析,这样的结果,导致学生面对法律问题时,毫无头绪,解决能力低,实践能力差等,违背法学教学的终极目标。所以,在当今的法律教学中,校方需要对实践性法律教学提供有效教学方案,使学生能够面对问题,提出正确的法律解决办法。

二、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法学教育还存在多种弊端,这些弊端对于教学产生严重的阻碍作用,所以必须加强教学力度,使我国法学教育能面对市场,进行更好的实践与操作。

1.传统的法学教育重分数、轻能力。

受应试教育的影响,我国法学教学内容,更重视学生的分数,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能力的培养。尤其是,大学生通常都是经历应试教育选拔而来,所以,在大多数人心中,被种种模式影响,导致教学目的是为了以高分赢得考试,而不是为了学习更多的知识,解决实际发生的问题,这种教育,从最本质的问题上限制了学生对于知识的应用能力,严重影响学生面对实际问题的应变能力

[1]改变这种状况,最实际的办法就是对现有教学体制改革,从教学内容入手,消除应试教育带来的隐患。

2.实践教学存有一定的混乱性。

受传统教学体系影响,即使有部分学院开展实践性法律教学,但在教学实施中,仍有许多问题和不足,究其原因,在于对实践性法律教学内容的划分有着模糊性,将一些不属于实践的教学内容强行划分为实践内容,而有些学校对于实践教学强的内容却没有将其应用到实际教学当中。

3.学生所学知识不能与社会进行良好的对接。

就目前法学教育发展状况而言,大部分法学院校所采取的教学内容,依旧在强调对法律条文以及和法律有关知识的学习及掌握,通过这些内容,进行理论上的学习与分析,这种对于条例及基本理论的教学模式,不能说对于当前的教学效果不起作用,但其发挥作用效果是有限的。所以,在实际教学中或工作学习中,这种以理论进行分析找到响应解决办法的法律内容是不存在的[2]。

4.法学学生的实习状况不理想。

在传统的应试教学模式下,法学生在完成一段内容的学习后,学校习惯性做法,将其安排在某法院、某检察院或者某律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实践工作检测,由于工作地点的特殊性,所以这些工作单位在名义上接受了学生的实习安排,让他们在单位进行实习,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大多数学生在工作单位中所从事的工作,多与法本专业关联性无关,譬如:复印打印资料、整理装订、送取资料等。同时,由于学生是以实习生的身份进入工作单位,又操控与实际从事的工作并无大的相关性的内容,所以,单位并没有对学生工作完成性进行监督,法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完全不能更好的实践所学内容,更不能将自身的知识应用在其中,所以,实习在某种程度上是限制了学生能力的发挥。

三、实践教学的优势

由于实践性教学具有多方面的优势,需要在法学专业提升实践教学比重,将实践教学作为法学教育课程改革的抓手和推手,实践教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1.实践教学,在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方面更有优势,传统的课堂教学,重理论,轻实践,导致学生毕业以后不能应用理论服务于具体法律纠纷。

2.实践教学的开展打破原有的课程概念,对上课的形式,学习方式,考核方式等方面都有较大变革,在提升学生课程兴趣,理解,参与等方面有较好的推动作用。

3.实践教学,有利于学生应用法律能力的提升,由于带入了具体案例,学生参与到具体法律事务中,对法律条款的应用环境,适用范围等方面会有较高提升。

四、提高实践性法律教学质量

1.对法律教学中的实践性教学提升重视度。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将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需要学生对所学内容进行更好的应用。所以,要在学习过程中忽略以往的重视成绩,而轻视实践。所以,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不单只要求学生背诵法律条文,还要对各种内容熟练掌握至应用。还有我国的一些从事法律先关专业人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才能获得相关的从业资格,这要求学生在毕业前,就要对各种法律条例进行熟练掌握,对于习题中出现的案例,可以熟练应对。因此,在法律教学中,必须要考虑与生活中实际相关内容,按照实践的要求去培养学生对于法学内容掌握情况,同样,将更具实际能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教学内容设置在其中。这需要教师具备专业的从事经验,可以对法律教学进行更具实际的革新教学,改善只重理论的现象,增加对法律实践教学应用能力,有效改革与创新法学教学分方式与方法。2.增强法律教学的实践效果。

将实践教学应用在法律教学的基础知识中,尽量安排具有实际性的法律课程,通过模拟法庭开庭审理过程、模拟律师实际的应对能力等等,有效地促进学生贴近法律、应用法律的能力。同时,可以利用法律条文来解决校园中出现的一些不符合规矩的事情,提升学生对于实践法律教学的应用能力[3]。比如,在模拟的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可以进行不同的角色的扮演,根据角色不同,有效利用自身的所学知识,提升在法庭中的言论,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对法学内容有个全新的认识,通过模仿审判的全过程,有效提高学生的应用法律的水平,为了学生能更好的实践做足准备工作。

3.以多样化的法律教学方式进行实践性教学。

现代化的法律教学方式,要重视学生的学习方法。在这一内容的探索中,教师要做好引导者的身份,将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视为重点。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引用多样化的方式来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的扩展,引入新型的教学模式,调动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应对法学教育时的实践能力,通过这样的学习办法改观传统的学习方式。同时,教师可以在课堂上,用划分小组的方式,让学生对于同一个法律内容进行不同方面的答辩,根据法律知识、法律条例进行讨论。通过这样的训练,引导学生熟练掌握法律条文,以及分析案例中培养逻辑的养成。在小组间,学生可以进行交叉讨论,协同合作共同进步。

4.促進学生以当事人的身份接触真实案件。

在法律教学中,要培养学生实践教学能力,不仅需要依靠教师的教学方法,还有要引用更加真实有效的办法,帮助学生建立灵活应用法学条例的能力[4]。让学生以当事人的身份接触真实案例,在这中状况中,将学生处理案件的能力提升,同时在当事人的视觉下,找到维护法律、提升自我责任心,加速找出维护权益有效办法,使得学生在面对法律案件中建立职业独立性。因此,在法律教学的实践教学中,促进学生参与审理真实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提升学生的积极性,同时,在面对案件时,真正切感受到办理案件使所要履行的义务与职责,通过实践,促使学生亲身体会到学习法律的乐趣,通过法律知识帮助他人,并可以将案件中经验逐步积累,运用到更多的案件中去,进而保障学生高质量掌握对法律知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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