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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25 16:44:59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1篇

法律分析

1.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该法条明确了以下两点:(1)允许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与以公益性为特征的民办学校有明确区分,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不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公司法

《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由此可见,只要不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可登记。而前面分析过,《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明确允许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注册,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只是具体“管理办法”,而非“是否允许登记注册”。

3.法理分析

各地工商部门在解释不允许登记“培训”范围的原因时,通常会解释为“无上位法依据、登记即违法”,并进而解释“对私权利而言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而言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却忽视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即可作为登记依据,允许登记已有法律授权。此外,工商登记和其它公权力不同,应该遵循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市场准入原则,这和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的推进工商注册制度改革是一致的。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企业登记注册专刊》(2008年第1期)中亦明确“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市场准入原则,应当允许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办理企业登记”。

结论:有关法律对工商部门办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并无禁止性规定,反而有明确允许登记的条文。各地不允许登记,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政策分析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要求“必须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决定》要求“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并明确“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就是要求各地进一步解放思想、谋求发展。

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杨卫泽同志高度重视培训产业发展,2011年在接受《群众》杂志访谈时,他提出:“要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的教育培训产业,为南京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提供更有针对性的人才培养服务,切实提高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所需各类人才的可获得性、易获得性。”

2013年南京市召开的“全市教育与学习型城市建设工作会议”提出南京要“打造世界教育名城、建设学习型城市、促进人的现代化”,这些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社会培训尤其是经营性民办培训市场的繁荣发展。

结论:社会培训有明显的产业特征,是有很大成长空间的现代服务业,对于促进产业转型、拉动内需、科技创新等均有很大作用。要从维护百姓利益、促进产业发展角度出发,以“放得开、管得住”为原则,积极鼓励社会培训机构面向市场,放开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社会培训事业。

管理对策分析

1.上海模式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1月通过了《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条例》规定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管理职责分工,并确定了“建立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要求。2013年6月,上海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专门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上海模式)的核心是:通过地方立法明确了工商部门开展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并要求登记前分别征求同级教育、人社部门意见;教育、人社部门履行准入审核、检查评估、费用监管等职责,工商部门履行登记、登记事项监管、会同进行擅自培训查处等职责,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

上海模式实现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从非法到合法、从无序到有序的转变,对各地均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但是,上海模式也有一些待改进之处:一是前置征求教育、人社部门意见,涉嫌给行政许可设限;二是门槛过高,要求法人有教师资格、100万资金、300平方米场所等,导致进入困难,迄今登记的经营性培训机构很少;三是对擅自开展培训活动的公司缺乏有效查处,导致公司按规定注册积极性不高;四是有很多社会急需,但既不属于文化教育类、也不属于职业技能类的培训内容无法登记等。

2.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模式

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模式即由工商部门登记,由教育、人社等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准入、变更的审核,以及日常检查、评估、风险控制等,例如上海市的做法。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模式的好处是增加了行政管理力度,对于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市场行为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也有诸多弊端,一是容易管得过死,限制发展,与当前简政放权、市场为主的思路相悖;二是与有关法律相悖,《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三是多个主管部门管理,难以协调一致、形成统一的行业管理。

3.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模式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2篇

一、成都市民办培训教育的基本情况及考察学校情况

成都市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不包含民办高校)2861所,教职工69224人,各类教育在校生达65.52万人,比上年增加2.36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1857所,在园儿童36.73万人,占全市幼儿园总数的83.35%,民办幼儿园是我市学前教育的主要组成部分。民办普通小学25所,在校生11.17万人。民办普通初中76所,在校生7.72万人。民办普通高中29所,在校生2.21万人。民办中职学校34所,在校生7.69万人。有培训机构840多所,在校生人。

成都望子成龙外语培训学校成立于1998年,是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一所专门从事中小学文化、艺术培训的品牌学校,目前在成都市及郊县有70大精品校区,在培学生1万余人,专职教师800多名,已累计培训中小学生百万人次,为成都四、七、九中等部级重点中学和北大、清华等国家一流重点大学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是中国西部规模大、影响力广、口碑好的品牌培训学校。办学19年来,学校一直秉承“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的教学理念,竭诚奉献“爱心、信心、耐心、精心、细心”五心教育,狠抓教学质量和服务管理。

成都市贝特尔艺术学校历经16年的磨砺,是成都最大的少儿艺术连锁学校。学校以"和谐互助、阳光发展"的办学理念,携手14所连锁学校在成都树立了优质的艺术教育品牌,先后获得全国十佳艺术学校、全国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四川省舞蹈教育百优学校、成都市舞蹈十佳学校、成都市跆拳道十佳学校、全国美术考级先进单位、成都民办教育协会培专委常务理事单位等殊荣。办学至今,学校累计扶持上千名贫困生免费就读艺术课程,先后为中央音乐学院、四川大学、四川音乐学院、北京舞蹈学院、解放军艺术学院等高校及重点中学艺术特长班输送了大批人才,享有很好的办学效益和社会声誉。并于2008年成功承办了由政府举办的"把爱给孩子"大型赈灾义演,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及各地方台播出,提高了成都艺术教育在全国的影响力。

二、成都市发展民办培训教育的主要经验与做法

一是制订出台规范性文件。成都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公告,要求全市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亮证办学、亮牌收费、规范招生、规范宣传、安全教学、教师持证、规范赛事。这是四部门在暑期培训高峰期来临前,为切实加强对培训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做好培训机构分类登记准备工作,在开展的民办学校年检和为期3个月的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市场专项治理行动中,面向民办培训机构和市民发出的公告。成都市教育局为规范培训教育的审批还制定了相关审批程序与条件。

二是联合执法、分工负责。主要做法就是市委政府牵头,部门联动指导监管,街道办居委会具体实施。成都市教育局将切实加强对文化教育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业指导、监督和管理;成都市工商局将切实加强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注册后经营行为的监管,严厉查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超范围经营等问题,会同成都市教育局查处“证照不全”或“无证无照”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的行为;成都市公安局将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场所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管;成都各区(市)县政府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监管对象信息库,推进综合执法和网格化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双随机”抽查机制,完善民办学校信息披露、违规失信惩戒、督导评估和政务信息公开机制,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三、我市民办培训教育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我市现有民办培训教育机构329所,在校学生85954人,教职员工3173人,教学仪器设备5495.23万元,学校资产已达31792.05万元,累计培训了530895人。培训学校经过多年的发展,涌现出了象常德剑桥外语培训学校、常德大雅音乐学校、常德育才会计学校、武陵区红飘带舞蹈学校、鼎城非凡教育、澧县少年宫、石门昌华教育培训学校等一批办学质量较高、有一定知名度的培训学校。还有部分民办中职学校承担了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如常德德才科技职业学校、常德鸿志职业技术学校等已累计培训了返乡农民工600多人。这些培训教育不仅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而且解决了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为我市构建学习型社会做出了贡献。

我市民办培训教育也存在一些发展的困难与问题,如办学条件简陋,大部分培训机构都依靠租赁场地办学,场地狭小、设备设施相对简单;部分培训机构师资队伍不稳定,师资水平不高,文化艺术教育的教师资格证持有率低;部分培训机构起点低、规模小、招生困难,难以为继;部分培训机构管理欠规范,特别是教学管理与财务管理较混乱;政府对非法办学与家教家养查处力度不够,培训教育市场急待清理整顿。

四、对发展我市民办培训教育的几点建议

1、建议政府清理整顿培训教育市场、优化培训教育环境。目前,培训教育市场比较混乱,特别是非法办学与家教家养现象严重,建议市委政府牵头,教育、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联动执法,对非法办学与家教家养进行清理整顿。先由街道办和居委会摸底排查,再由政府各部门集中执法清查,对有安全隐患、达不到办学条件的机构依法取缔。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3篇

1我市民办职业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市民办职业教育普遍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市民办职业教育培训力量在发展的初期阶段,缺乏有力的约束体系和促进机制。二是生源数量短缺且质量参差不齐。特别是近年由于受到“普高热”和高校扩招的影响,不少民办培训机构面临着生源危机,为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再次敲响警钟。三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硬件”、“软件”落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校舍基本上都是租的,电脑培训最为突出,有些只有一间房几台电脑就开张,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还缺乏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四是有些异地非法培训机构在我市组织培训,不遵守属地管理的原则,严重扰乱我市的正常办学秩序,也是影响我市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障碍。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当前所面临的问题,可以说有其主客观原因。首先是人们对民办职业教育认识上的错误。长期以来,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只有普通教育才是“正式”教育,而职业教育只不过是考大学无望的人的出路。谈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更是连连摇头。而没认识到职业教育是教育事业中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最直接、最密切的部分,担负着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各行各业的技术人才的重任。再者,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自身的教育培训质量很值得反思。有的学校师资不到位,管理松散,教学质量低下;有的甚至不择手段,唯利是图,一块牌子、一个章子不经审批就非法办学,社会影响极坏。

2我市民办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措施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民办职业培训的法律地位,并对民办学校的设立、管理、监督、扶持、奖励以及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做好民办职业培训的审批、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这些都必将对规范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随着政策法规的完善,民办职业培训将日益走上有序的轨道。

基于我市民办职业培训现状和所面临的问题,未来的发展必须要作出相应的几方面努力。

2.1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首先,政府主导,为民办教育发展提供良好的办学环境。如山西省出台土地使用政策,首先在土地使用上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权利,给民办学校以公办待遇,保护民办学校办学的合法权益,创造了宽松的发展环境。采取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优化环境的积极措施,是政府对民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其次,转变职能、主动服务,树立公办民办一视同仁的新观念。政府要打破“管、卡、压”的旧观念,树立大力扶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新观念。如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办学,既可为本企业职工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的提高节约经费,又可以带动整个行业从业者整体水平的提高。

2.2职能部门审批监管到位。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我市的民办培训机构有41所,其中,非法办学机构11家,持原办学许可证办学13家,未上交原办学许可证停止办学11家,持新办学许可证非法设置分支机构5家,另有一家持市教育局办学许可证实际却开展电脑培训。办学条件不够、实际情况和广告不符等问题突出。

根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要求及规定,凡在20__年10月1日前未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均被纳入清理整顿之列。20__年底,根据省厅指示,目前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清理整顿第二阶段工作已完成。内容涉及校名、法定代表人、校长和教师的任职资格、基础设施和硬件条件、经费来源、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六大方面。通过这次为期10天的拉网式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两种整改意见:一是对不达标、滥竽充数的非法办学依法取缔。二是对投入大,规模接近要求的积极引导扶持,同时大力监管杜绝虚假,如宜昌市对32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为其今后健康良性发展奠定了基础。“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中包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诚信记录,倡导诚信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将记入诚信记录,诚信记录将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天津市抬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准入门槛等等。当然,我市的民办职业培训发展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上都与之相差甚远,但我们应学习其经验,结合国家政策联系实际,出台适应民办职业培训发展的积极政策和约束机制。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将予以处理。同时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还将依法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否遵守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2.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身品质要过硬。还是那句老话,“想揽瓷器活,须有金刚钻”。民办职业培训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的支持和社会的关注,也离不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自身的努力。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与公办学校相比,既有优势又有劣势。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是每个培训机构追求的根本目标。培训机构诚信与否,始终是求学者担心的大问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没有了“政府办学”的光环,往往让求学者打上大问号,在报名处踟躇不决。公办学校以其资格老、培训就业人数多,较早的获得了大家的认可和信任。民办培训机构要想与之竞争,只有坚持质量信誉至上,走依法规范办学的道路。

首先,明确办学方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树立职业培训社会化、市场化的理念。在具体操作中要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根据市场需求,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突出自己的培训及办学特色。

其次,规范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借鉴外地优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先进经验。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依法操作运行。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估,对问题漏洞及时整改;接受舆论和社会的监督,不投机取巧。我市已有为学生提供入学培训——实习指导——推荐就业一体化服务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4篇

“培训”通俗意义上是指培养和训练,目的是发展,关键在于体力和智力的提升。按照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定义,培训是指为达到某个目的或完成某一类特定工作,而计划传授所需要的有关知识、技能和态度的训练。培训,不同于正规的教育,其目的性和针对性较强,重在提升某一方面的知识或技能。民办教育培训在近十几年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呈现了较强的市场潜力。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运作方式的多样性。国内的教育培训机构大多采用公民个人或合伙经营的小作坊形式,规模较大的多采用连锁经营的模式。

2.地区分布不均衡。经济水平较高的地方分布密集,形式品类多样,大型机构较多;欠发达地区分布较少;种类单一,培训机构实力一般。

3.培训机构实力悬殊。小作坊式培训大多没有独立的教学体系,教师多兼职,学生数量较少;而大型的培训机构根据自身特色基本形成了自己的运作模式,有明确的方向,相对独立的师资力量、课程体系和知识研发能力。

二、中国民办教育培训市场的发展现状

民办教育培训最初起步于对公立学校剩余资源的挖掘,民办教育培训最初缘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出国热”。参训人数有限,培训市场空间狭小,发展较为缓慢。1993年政府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后,教育培训机构数量随之增多。一方面政策的放宽使得教育培训的发展不再受到太多限制;另一方面,期间教育受限制的观念被解除,教育的意义重新被人们所认识。民办教育培训在有了法律保障之后,发展迅速,市场空间也呈现了巨大的潜力。《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和《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2004)的颁布,民办教育更是迅猛发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数量迅速增长,市场规模空前扩大。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应试教育理念影响,近几年来高利润的诱惑使越来越多零散的培训机构涌入市场。2006年新东方作为培训业的巨头在纽约上市,2010年安博、环球雅思、学而思、学大教育相继上市,教育培训市场如火如茶。德勤咨询(上海)的《教育培训行业报告》显示,2009年我国教育培训市场保持高速增长,市场总值约6800亿元。预计到2012年全国教育培训市场规模将达到9600亿元。

然而,由于我国处在转轨时期,市场机制还不完善,政府职能定位不清,教育培训业发展历史尚短、行业规则不健全、可借鉴经验不丰富,仍然属于盲目而混乱的快速发展时期,培训机构群雄争霸,在巨额利润的刺激下,存在着许多注水和不诚信的行为。这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妨碍了我国培训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进程。

三、中国民办教育培训市场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批部门多,管理部门少

国内的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登记的机关区域差别很大,造成监管的主体模糊。国内目前,有的培训机构是教育部门审批的,有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还有工商部门审批的,到底由谁来管呢?这就导致教育培训市场的监管缺位,管理混乱。近几年,由于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监管严格,办学门槛高,这些教育辅导机构几乎都达不到办学所需条件,于是打起球,都打着“教育咨询公司”的幌子,私下开展教育培训。一旦出现问题,教育部门会让将责任推到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又会将责任推到与相关咨询内容有关的部门身上,咨询内容有关的部门会拿出他们行业的有关规定解释他们只是技术审批而不是行政审批。

(二)管理方式落后,管理不到位

培训市场主管部门对从业资质管理往往停留在资质认证的层面上,基本上采用静态管理模式,对获得资质培训机构的市场行为缺乏跟踪管理。管理部门重审批,轻管理,导致培训机构不重信誉和技术,资质成了代表自身实力、信誉和教学水平的唯一标准。监管措施缺乏力度,名不副实、滥竿充数者不乏其人。这些不合格的从业组织和个人混迹于教育培训市场当中,必然对于市场秩序的规范管理构成威胁,造成良莠不齐、真伪难辨。

(三)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较低

这是一个不得不说的原因。监管乏力的幕后其实是一个隐形的利益链条,这个链条贯穿审批、年审、广告、招生等过程。其中参与人员包括教育、财政、税务、物价、审计、民政、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益链条的形成并没有人从中主导。但是每个部门只要稍微松动一下手中权利,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就得到了实际上的市场准入,在权力松动的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腐败与违纪。利益链条的出现瓦解了各部门的实际监管。

四、提高中国民办教育培训市场政府监管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登记

目前社会上大量存在的教育培训机构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属于民办教育的范畴。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公益性即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统称。民办学校的设立分为审批和登记两个环节。

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审批

民办学校从培训内容上看包括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两类。文化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举办此类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职业技能培训包括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该类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登记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民政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民政部门是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二)通过监管手段创新,规避行业风险

国家有关部门应提高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备用金标准,促成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自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企业一样都会遇到经营和来各个方面的风险,因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较大,又直接关系到广大受教育者的利益,所以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风险管控就必须及时准确。不论是买保险还是保证金专款专户都是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资金的具体保障。而我国教育培训市场目前存在太多无证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导致工商和税务部门无法正常对其经营情况进行摸底。正常的工商管理费用和税费也无从谈起。因此,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风险管控应该是多部门的联席工作。

(三)完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1.变多头管理为综合治理

在分类多头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框架下,明确教育培训市场各类机构的执法主体,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政府各职能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各自分管领域依法治理整顿,并建立起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完善“管理边界”,通力协作,形成合力,综合治理。

2.变混业管理为分类管理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5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管理,规范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手续,遏制虚假广告,保障举办者、办学机构和广大接受技工教育和技能培训人员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规范办学和诚信办学,现就加强我市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范围

凡经批准设立的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或者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行张贴、散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均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

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办学机构的名称(全称)、简要情况(含学校的性质);审批机关;办学地址;办学许可证号;办学层次、办学条件、招生对象;招生专业及招生数量;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颁发何种证书;报名办法等。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受教育者。

三、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程序

(一)备案办理时限。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于拟日10个工作日之前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备案提交资料。申请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办学许可证(或批准办学文号)和招生文件;

2.填写完整的《*市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印章);

3.招生简章和广告样稿(含文字、图片、影音资料等)。

(三)备案受理机关。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由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受理。

市劳动保障局批准设立的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须将申请材料送市劳动保障局职业培训处;区劳动局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须将申请材料送其审批的区劳动局办理有关手续。

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凭加盖了受理单位备案印章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到有关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办理手续。

四、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法律责任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凡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民办学校未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手续而擅自在媒体刊登、播发,或通过其他形式张贴、传播、散发招生简章、广告的,或者备案后擅自更改有关内容的,或者未办理续期备案手续而使用超过备案注明的有效期限的招生简章、广告的,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对有关学校和媒体予以通报批评;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严重失实,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6篇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范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教育机构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设立、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中外合作办学者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公益性办学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是指中外合作办学者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不设立新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而是通过与现有中国教育机构合作设置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专业(职业、工种)、课程的方式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第三条国家鼓励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劳动者的需求及特点,引进体现国外先进技术、先进培训方法的优质职业技能培训资源。

国家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技能含量高的职业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政策。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条件,具备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第七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合作内

容和期限;

(三)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

(四)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五)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

(六)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第八条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

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且出具证明。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按时、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

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为办学投入的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其作

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

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第十条根据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或者应中国教育机构的请求,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请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被邀请的外国教育机构应当是国际上或者所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机构。

第十一条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三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文件。其中申办报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制定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所规

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还应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交中外合作办学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外国合作办学者的有关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职业培训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三)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要求,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申请,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文件。其中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正式设立申请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格证明。

第十六条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达到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同时培训不少于200人的办学规模;

(二)办学场所应符合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工种)安全规程。建筑面积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租用的场所其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三)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有充足的实习工位,主要设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不少于5000册的图书资料和必要的阅览场所,并配备电子阅览设备;

(四)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办学层次和规模相适应,且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并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六)专兼职教师队伍与专业设置、办学规模相适应,专职教师人数一般不少于教师人数的1/3。每个教学班按专业应当分别配备专业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其中理论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业资

格或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但是,聘任的专兼职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设立中外合作技工学校,参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制定机构章程,载明下列事项:

(一)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

(三)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

(四)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七)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

(八)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应当按所在行政区划、字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依次确切表示。

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二十条审批机关受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技工学校的,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审批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内容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不具备办学条件、未达到设置标准的;

(二)理事会、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及其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三)章程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四)在筹备设立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项外,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批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由该审批机关颁发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登记。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遗失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审批机关提交补办申请,由审批机关核准后补发。

第三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举办

第二十五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与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适应;

(三)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举办所开设专业(职业、工种)培训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二十六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签订合作协议,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内容和期限;

(三)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四)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五)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

(六)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七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合作协议;

(三)经公证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四)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五)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第二十九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职业培训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三)申请文件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

第三十条批准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由审批机关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式样并统一编号。

第四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的组织与活动

第三十一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财务资产管理等项制度。

第三十二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

第三十三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及一定的外语交流能力,并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是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按照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批准的专业(职业、工种)设置范围,自行设置专业(职业、工种),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但不得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禁止的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可以在中国境内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活动,也可以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第三十六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技工学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与受培训者签订的培训协议,开设相应课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提供与所设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其他必要的办学条件。

第三十八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本机构的资产,但不得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校舍等资产的用途。

第四十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第四十一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列举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取得回报。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取、使用发展基金。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

(一)根据合作协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被依法吊销办学资格的;

(三)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的,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交回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依法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办学水平和教育培训质量,进行定期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年度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招收学生、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期限、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证书发放、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第四十七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向社会公布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具有与专业(职业、工种)设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自编和从境外引进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应当自之日起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依法如实机构和项目的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层次、主要课程、培训条件、培训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去向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组织与活动的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多收的费用,并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

(一)超出审批范围、层次办学的;

(二)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7篇

(一)成人教育培训市场广阔

除了传统的计算机培训、语言培训和出国培训外,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变化,大学生就业竞争压力增加,对成人教育培训的需求不断加大,一些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考试培训也迅速兴起。近年来,成人教育培训市场竞争发展,专业化教育培训机构市场细分不断成熟,逐渐形成品牌培训企业和连锁培训,出现了如时代光华、新东方、华图教育、中公教育、北大青鸟等品牌连锁培训机构。我国传统消费观是省吃俭用,但个人对学习培训一般舍得投入,这也给教育培训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二)成人教育培训种类繁多

成人教育培训是发展全民教育、全面教育、终身教育的重要手段。据2015年教育培训行业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有3.4万个,成人教育培训市场总值达到6500多亿。成人教育培训从最初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出国留学语言培训,到目前涉及公务员考试培训,考研培训,“四六级”、托福、雅思等外语培训,各类资格证书培训,音乐、体育、舞蹈等特长培训,计算机、会计、企业管理培训等,品种繁多,涉及63个行业和种类,其中新增物联网、微电子商务、游戏开发、创业教育、职业规划等18个行业,基本涵盖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

(三)成人教育培训办学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成人教育培训涉及行业较多,培训组织灵活多样,培训时间长短不一,成人教育培训的办学水平也参差不齐。很多培训机构没有固定的培训场所,进行“小作坊”“打游击”式的培训。有的中小型培训机构办学条件简陋,租用教室、民房甚至车库、地下室、仓库等开展培训活动;一些条件较好的培训机构会租用礼堂、宾馆的会议室等,收费较高。成人教育培训师资水平也有很大差距,一些职业资格和技能培训机构师资队伍非常不稳定,人员流动大,很多临时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成为培训教师,培训质量堪忧。

(四)成人教育培训收费偏高

相比于学前教育培训和中小学课外辅导教育培训,成人教育培训被认为是低投资、高回报的产业,是最具“钱景”的行业之一。很多培训机构收费高、利润高,培训费用少则几千元、动辄上万。据统计,2014年全国公务员考前培训项目的平均培训费用达到5600元,“MBA考前培训”前三名教育培训机构的盈利分别是2.3亿、1.9亿和1.3亿。很多培训机构打着“保过班、冲刺班、押题班、VIP班”的旗号收取天价培训费用。

(五)成人教育培训缺少法律监管

目前成人教育培训市场存在监管盲区和监管风险。教育部门对教育培训和民办学校的准入资格控制较严格,一些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就在工商部门注册“文化传播公司“”教育咨询公司”等,通过打球的方式“挂羊头卖狗肉”,来逃避教育部门的监管。教育、工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存在多头管理,同时也存在监管漏洞,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培训机构。当学员遇到虚假宣传、捐款潜逃、合同纠纷等情况时,不知该向哪个部门投诉,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缺失的表现

(一)缺少办学资质

目前成人教育培训市场上没有办学许可证和办学资质的机构随处可见。为保障办学质量,教育部门对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固定资产、招生章程、培训费用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制定了一套非常复杂的审批程序。有的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另辟蹊径,通过在工商部门注册了公司,有的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就开展教育培训业务。这些机构既不受教育部门的监管,又可以名目张胆地招生培训,致使培训市场乱象丛生。

(二)培训质量无法保证

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监管和约束,成人教育培训质量良莠不齐。一些机构是先招生,后租教室,聘教师,开课时间不确定,上课时间严重缩水,“一对一”变成“一对多”,“小班”变“大班”,培训质量难以保证。一些机构打着“专家、名师”的旗号招生,由于师资条件有限,常常是临时聘用毫无经验的研究生来冒充“专家”敷衍了事。

(三)培训纠纷频发

由于培训机构大多采取一次性预付学费的方式收费,并且不能开具正规发票,一旦学员对培训效果和质量不满意,想要退款就非常困难。同时这种一次款的方式风险非常大,有的培训机构收完学费后一夜之间就捐款潜逃或人去楼空了。培训合约中有很多不平等的条款限制和陷阱,导致学员很难维权,培训机构以各种借口拒绝退钱,一些所谓的“不过退款”和“不满意退款”的培训班,在退款时设置非常苛刻的条件障碍,在合同中规定参加培训人员不能迟到早退、不能将课堂讲义带出教室、不能录音录像等等,只要一条违反了合约规定就不退款,并且退款也只退一部分学费。

(四)虚假招生宣传由于成人教育培训市场竞争激烈,有的培训机构为了扩大生源,不惜编造虚假信息。有的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夸大学校办学条件和社会荣誉;有的伪造教师学历、夸大培训质量、宣称有雄厚的师资团队、教师有很高的押题命中率、有内部消息和特殊渠道可以“100%包过”等等;一些培训机构打着“不过退款”“签约通关”等旗号来吸引眼球,但是退款的时候不能100%退款。

三、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针对性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成人教育培训的监管没有针对性的法律监管制度。虽然国家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成人教育培训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准则,但是操作性不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以盈利性为目的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并不适用于该法中的法律监管和法律责任。教育部也明确指出社会培训机构不属于学校,因而无法监管。从法律监管的逻辑起点来讲,要想做到依法监督和管理,必须要有一个适用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明确的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这方面的法律建设还不够完善,对一些合同纠纷和违约行为都是参照《合同法》《广告法》来解决,没有关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监督和处罚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法律依据。

(二)办学审查门槛过高

目前我国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审查标准过高。虽然限制了一些不符合办学要求的培训机构进入培训市场,但过高的要求也导致一些培训机构对正规审批手续和办学资质望而却步,长期“无照”办学和“黑户”经营。这些没有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无法吸引投资,不能改善办学条件,不能有效地提高办学质量。不仅阻碍了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壮大发展,同时也使管理部门无法有效监管。另一方面,成人教育培训资质审批程序和手续也非常复杂,不仅要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同时对培训机构的办学规模、形式、管理、资金等都需要繁杂的申报材料,这些复杂的审批程序需要培训机构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办学资格审查门槛过高和审批程序复杂,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无证办学机构增加。

(三)监管部门不作为

由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和登记分散在教育、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各部门权责划分不明确。盈利性的培训机构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培训企业和机构,是按照工商行政登记要求办理,并没有在教育管理部门备案。这样就造成了成人教育培训市场上的法律监管主体多头,各个部门都有监管的职责,却都不作为,出现监管“真空”和“盲区”。这些部门普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对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监管不作为、监管失控。在出现重大违约纠纷和恶性携款潜逃事件时,主要监管部门互相推诿责任。

四、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路径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的健全是教育培训市场规范合理发展的基础和保障。目前的法律法规都没有针对教育培训监管的专门性法律,应建立起从全国到地方的涉及学前教育培训、课后教育培训到成人教育培训的全方位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全国性针对教育培训特别是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制度要统领全局,明确监管部门和法律责任、处罚标准和退出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使教育培训法律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地方性的配套法律制度要根据地方特色和培训市场的保有量、行业发展情况,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将年度审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改变谁“都有权管、谁都不管”的局面,各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口径、统一处罚标准,各司其职。在建立相关法律制度之前,要充分调查研究,既有针对性和操作性,能规范培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又能促进培训机构自我完善和自我约束,推动行业自律,促进培训机构树立企业信誉和诚信办学的良好形象。

(二)设置宽严结合的审批标准

毋庸讳言,目前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培训办学资质审查和标准过于严格,而工商管理部门又过于宽松。建议加强成人教育培训办学审查标准的顶层设计,制定科学合理、宽严结合的审查标准,既要保证完善成人教育培训的办学资质,又要保护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积极性。对于繁杂的审批手续,要结合实际认真梳理、重新审视,该保留的保留、该简化的简化、该砍掉的砍掉,建立与审批标准相适应的审批程序。设置科学合理的审批流程,实行“一站式”办理。在审批办学手续时,实行成人教育培训教师实名备案制度,审查培训教师相关资质和教师资格证。培训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批符合办学资质和注册条件后,实行注册保证金制度,进行承诺监管,有效防范风险。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明确监管职责。实行分类管理,严格规范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杜绝天价学费,严格防止和严肃打击合同陷阱。

(三)完善法律监管体系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8篇

 1.优秀的机构(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   

 目前,民办培训教育服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健全。优秀的机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以将其作为办学的依据,提升办学质量。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进行规范。技术标准是指重复性的技术事项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规定。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企业)来说,课程其实就是产品,因此要制定课程标准。每开发一个新课程,要先制定标准。工作标准是针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来说,就是制定各个部门的员工的工作内容、方法、程序和质量要求标准,比如教师(培训师)工作标准、课程顾问工作标准。管理标准是针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对民力、培训教育机构来说,就是制定机构内部管理标准,比如财务管理规范、人事管理规范。  

  2.行业协会应组织研制行业标准    

一些教育培训事业较为发达的国家(比如美国、澳大利亚、日本、英国、德国等)已经建立起比较成熟的行业规范。日本与我国在文化背景等方面比较相似,其国内类似于我国的各类校外培训机构被称为“学习塾”。学习塾被明确划为独立的服务型产业,由日本经济产业省负责管理。一方面,经济产业省通过制定与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对学习塾进行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经济产业省还委托学习塾的行业性组织—全国学习塾协会(法人组织)管理全国的学习塾,主要是进行行业内部的规范和自律,包括制定行业准人基准与认证,评审学习塾的经营活动,对学习塾师资进行培训和能力认证等。

从国外成功经验来看,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应积极发挥组织作用,各个机构应主动参与,优先建设课程标准、教师从业标准和机构认证标准(指标体系)。

当前,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课程涵盖校外教育、职业教育等几大类,大类下的小类多达数十种,具体课程就更多了。关于课程的名称、内容、培训的要求等尚无统一的行业规范,导致课程名称五花八门,课程内容、培训(教学)质量参差不齐,有些课程是否具备培训性质还有待商榷。因此,应抓紧研究制订行业统一的课程基本标准。为此,应梳理现有的课程,首先认定哪些课程属于培训课程,然后依据其主要内容将这些课程分为相应的大类、小类和具体课程,规范课程类别和具体课程的名称,并对课程的目标、对象、具体内容、课时、场地和设备、形式、方法与手段、教材使用、考核与评价等方面做出基本规范与质量要求。机构开设新课程前应先制订课程标准,并向行业协会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民力、培训教育机构教师队伍的流动性较大、不稳定,导致其师资水平整体不高,这显然不利于持续提升培训服务质量。其原因可能是民办培训教育行业教师的平均薪酬偏低、职业发展前景不够清晰以及社会保障待遇较低。因此,教师从业标准既要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任教资格、专业能力等方面做出基本要求,又要对教师的薪资、职业发展和社会保障待遇等做出基本规定。考虑到不同类型课程对培训教师的要求不尽相同,教师从业标准也应分类制定,类别应与上述课程大类相一致。

 民力、培训教育机构认证标准(指标体系)可以考虑设立定位与目标、资源与设置、组织与管理、培训与服务、行业影响与社会评价等一级指标。认证结果不仅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还应包括优秀等级,这样可以鼓励机构做优、做强、做大。当然,认证标准的制订也要考虑不同类型机构的共性与个性。

 3.地方政府应健全和完善监管标准   

 第一,修改、完善非经营性机构的监管标准。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型机构的共性与个性修订、完善准人(设置)和评估(年检)标准。   

 第二,健全经营性机构的监管标准。由于国务院尚未出台经营性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大多数地方政府也未出台具体的监管标准。对这类机构,这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按内资公司注册,只要有一定的资金就可以注册,对师资、设备、场地等没有具体准人要求,准人门槛较低。此外,根据“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这类机构不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人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因此,一些机构的办学条件较差,有些甚至是先招来学生再招聘培训教师和租赁培训场地,培训服务质量较低。河南省民办教育研究会秘书长曹占武(2013)指出,河南省民办教育培训市场乱象丛生,良秀不齐的原因之一就是还没有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准则,造成行业难以监管的现状。可见,经营性培训教育机构的监管标准缺失与其培训质量较低不无关系。在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监管的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地方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先制订监管的地方标准。  

4.国务院组成部门应研究制订国家标准    

2016年1月8日一2月6日,全国人大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该修正案提出将民办学校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大类。2016年4月18日,主持召开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力、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可见,我国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类,政府分类管理是大势所趋。为此,国务院应出台营利性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监管的国家标准,就地方政府对其设置准人门槛和实施评估做出全国统一的基本(最低)要求。可以设置与非营利性机构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监管标准,给这两大类机构创设平等的竞争环境,以更好地促进行业办学质量的提升。

此外,鉴于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服务尚无国家标准,我国又有很多主要以未成年人(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该考虑制订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培训服务国家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9篇

一、组织领导

为强化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安全工作,市政府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区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全市学校安全调度会议;协调、沟通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指导和督查各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

各乡镇街区要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教育领导任副组长,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学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教育领导兼任,科教文卫助理为常务副主任,辖区学校抽调一名副校长任副主任,学校抽调1-2名教师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每月对本辖区内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工作落实,并及时上报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学校安全隐患整治措施;治理校园周边环境,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二、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职责

1.建立健全学校、民办教育机构、托幼机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制定学校安全管理模式,形成完整的管理办法。

2.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和公办托幼机构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督促指导学校加强对师生的各类安全教育,抓好学校监控和报警联网工作。

4.督促指导学校抓好学校内部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的落实。

5.监督指导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报职能部门,协调职能部门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查处违规设立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6.加强学校内部保安人员和巡逻队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

7.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查处结果的落实工作。

8.制定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

9.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市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幼儿园标准》要求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二)市公安局职责

1.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及周边治安秩序的整治和管理。定期到村级小学和托幼机构巡查校园周边的治安状况。

2.在学校、托幼机构周边地区设置报警点,对有条件的、治安状况复杂的学校,由教育部门出资设立治安岗亭,严密防范和及时打击涉及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的治安刑事犯罪活动。

3.安排巡警、交警在学生上、放学期间巡视学校周边治安,疏导交通,并指派协勤人员定点、定时执勤。加强巡逻民警和协勤人员的检查、疏导工作,各辖区派出所每月安排民警巡查一次学校安全。

4.派出所选派工作能力强的干警作为辖区内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辅导员,定期协助学校教师和保卫人员对校园管制刀具进行收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5.定期向学校通报校园周边治安情况,指导、监督学校抓好治安保卫工作,有效防止重大校园及周边暴力事件的发生。

6.对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及周边精神病患者、劳教释放等特殊人群进行排查,督促精神病人家属落实监管责任。

7.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取缔校园周边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经营场所。

(三)市公安交警大队职责

1.合理规划设置校园周边的交通安全设施。

2.强化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生上学、放学期间良好的交通秩序。

3.建立并落实学生上学、放学期间重点路段执勤和巡查制度。

4.加强对师生接送车辆的管理,随时打击不合格车辆和违章、违规接送师生行为。

5.定期深入学校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6.定期对接送学生、幼儿园车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接送学生的车辆安全无事故。

(四)市公安消防大队职责

1.定期对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督促各单位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2.深入学校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提高校园火灾防控工作能力,有效防止各种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市卫生局职责

1.检查、指导学校、民办教育机构、托幼机构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

2.加强对学校、民办教育机构、托幼机构食堂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及周边饮食店的监督检查。

3.加强对全市学校校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保健医、保育员、餐饮等行业从业人员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与指导。

4.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抓好学生常见病防治和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开展常见病、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

5.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安全事故救治工作,设立校园事故救治绿色通道。

6.抓好各级各类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饮食卫生事故的调查,为上级主管部门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7.配合相关部门查处非法办学、办园行为,取缔校园周边的小饭桌及违规饮食经营业户。

(六)市交通局职责

1.协同交警、教育部门加强对师生接送车辆的管理,全面抓好校车的安全运营工作。

2.抓好学生接送车辆管理试点工作,并逐步在全市推广。

3.定期向教育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相关的交通安全工作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在学校周末、月末及节假时增加营运车辆,保证学生所乘车辆不超员。

4.抓好直接管养道路沿线学校路段和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标线等配套设施的安装和维护工作。

(七)市药监局职责

1.抓好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小卖部、食堂及学校周边商店进行监督检查。

3.抓好学校及周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4.依法组织开展对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八)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

加强校园周边管理,整治学校周边各种违规经营摊点,清理校园周边乱堆、乱倒物品和垃圾行为,治理流动商贩,确保校园周边环境整洁和道路通畅。

(九)市科技局职责

负责依法查处或取缔校园周边200米以内非法经营的网吧、图书报刊店、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经营点、歌舞厅、游艺室等场所,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十)市工商局职责

1.依法查处和取缔学校周边各种非法经营的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商店、摊点、饮食店、网吧、游艺室、图书报刊厅、电子音像出版点、歌舞厅等商业经营场所,并对违法招生广告的、经营单位(个人)进行查处,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2.加强对全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的招生工作监督和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招生案件;依法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3.配合公安部门抓好校园周边市场治安秩序管理工作。

4.取缔未经审批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托幼机构。

(十一)市质监局职责

1.定期检查学校、托幼机构的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安全状况。

2.加强对学生生活用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制售劣质学生用品的业户。

3.配合相关部门取缔校园周边非法营销、制造场所。

(十二)市安监局职责

1.督促并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安全工作。

2.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对学校、托幼机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3.协助市政府组织对学校、托幼机构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三)各乡镇街区职责

1.各乡镇街区要成立学校安全管理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辖区内学校安全管理,主任由各乡镇街区分管领导担任,协调、沟通相关部门管理学校安全工作。

2.各乡镇街区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民办幼儿园进行督导评估,对办学(园)资质、教学质量、办(园)学条件、专业设备、财务管理等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对辖区内的民办幼儿园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乡镇街区对本辖区内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私立幼儿园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3.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指导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4.建立非法办学(办园)监督举报制度,一经发现非法办学行为,及时联合教育、公安、工商、行政执法等部门对其进行清理查封。对已批准的安全工作不达标的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幼儿园,按照新的安全管理标准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教育、工商、公安部门配合进行关停。

5.建立镇村干部包村小、安全责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定期对所包村小进行检查,抓好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

6.抓好辖区内各类学校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学校安全建设和维护。

7.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幼儿园审批由申请人向所在乡镇街区提出申请,由各相关单位联合审批。

8.选派干部对本辖区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责任包保。

9.落实市政府关于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并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和汇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维护学校、民办教育机构和托幼机构安全稳定,是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区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摆上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健全完善组织机构,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抽调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参与到维护学校、民办教育机构、托幼机构安全工作中,相互配合,密切协作。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动态管理,建立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机制,准确掌握安全工作情况,保持信息通畅,便于工作决策。健全工作考评机制,将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安全工作纳入各管理职能部门领导业绩考核中,并单列分值纳入考核总评。

(三)全面排查,彻底整改。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开展学校、民办教育机构、托幼机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检查要做到全面细致、不留死角,执法要做到严明适度、客观公正,整改要做到抓住要害、达到标准,保证集中整治行动收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