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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管理方法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06 16:54:25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第1篇

【关键词】民办高校 辅导员 班级管理

近年来,我国民办高校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但是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在学生管理上有着较大的区别,因学生大多是因高考失利或是学生自我管理能力欠佳,如果还是按照普通公立高校的学生管理方式是肯定行不通的。班级学生管理则是采取具体的管理方式方法对班级进行有效的管理,达到班级管理有序发展。

1 民办学校特点分析

我国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国家及时的提出了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化和发展战略。这一政策的出台即适应了时代的潮流,有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政策的支持及巨大的发展空间。根据我国的特征,民办教育模式,机遇与挑战并存,这也是我国民办高校发展的显著特征。在我国,现存在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及其他民办学校的激烈竞争,民办学校在激烈竞争的夹缝中求生存,求发展。所以,使得我国一些民办学校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和竞争力,部分民办学校也得到了迅猛发展,呈现出蓬勃向上发展的态势,竞争和发展将是这一时期的民办教育主旋律。

2 民办学校生源分析

民办高校在当下得到快速发展,在学生管理上在不断开拓创新中逐步成熟起来。所以要提高班级学生管理效率,首先得认识到民办高校的学生相对于公立高校学生的特殊性。

(1)民办高校生源竞争激烈,生源背景复杂,学生素质参差不齐,从而在学生管理上难度加大。

(2)在民办院校中,尽管不乏优秀者,但存在学生学习基础差普遍较差,自律能力不强,自觉性较差,但与在大部分的学生生活上的优越替存在,学生形态动荡变化较大,稳定性差。

(3)在民办院校中,大部分同学在生活上,家庭背景等优越感较强,自我意识也较强,当然,也存在部分家庭困难的同学,但对于民办院校大部分生活条件好的学生,他们有着自我表现能力强,自我意识强的特点。

(4)在民办院校中,存在民办院校与学生之间的主导关系发生了变化,因民办学校的特征,学校高昂的学费,使传统教育者与被教育者教育关系发生的改变,学生与学校之间变成了消费者与提供消费者的关系,学生把自己认为成消费者,所以学生的这种心态使学校的管理方式也发生了改变,学校即是管理者也是服务者。

因此,在民办院校中的学生管理上,可把以上种种作为管理的基础,民办院校的学生管理就是在此基础上进行,过高估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所以在民办院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是具有长远性及艰巨性的。

3 民办院校辅导员班级管理

在民办院校担任辅导员,发现民办院校在学生管理方面上及具体规章制度操作,日常工作运行等与公办高校有着很大区别,民办学校相比公办学校,在生源质量上也较宽松些,所以生源质量较公办学校差。所以作为一名辅导员,班级管理者,要根据学校的特点,学生的特征,来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以达到班级和谐,有序发展。

3.1了解班级每位学生的思想动态,正确引导学生

辅导员可以以谈话的方式来了解学生思想动态,特别是班上有父母离异的学生要重点关注,对于班级上经常违纪的学生、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言行异常的学生,要适时找谈话,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谈话时可以深入了解学生各方面情况,并根据掌握的情况,帮助学生分析所面临的问题,找到问题根源,帮助学生及时解决。比如在和学习成绩不理想的同学谈话时,应注意给予学生充分的尊重,挖掘和分析学生成绩差的主要原因,与学生共同商量和制定提高学习成绩的具体有效措施,并督促学生在学习上寻求一种促使不断进步的学习方法。当然,辅导员在找学生谈话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重点是在和学生面谈时一定要注意谈话场所的选择,一般问题可以在办公室谈,敏感话题一定要在封闭私密的地方谈,否则效果不会理想。

3.2建立与学生家长联系方式

教育要求老师,家长及社会共同参与,所有班级辅导员与家长联系是必要的。辅导员在工作中要建立和保持与学生家长之间的联系,通过与家长面谈、电话、短信等渠道及时与家长沟通。把学生在学校的学习、思想及生活情况等反馈给家长,让家长能了解学生在校各方面的情况,这样也能从学生家长那了解到学生性格,学生家庭环境及学生经历等。这样可以便于有问题可以及时沟通和解决,共同做好学生的学生管理教育工作。

3.3形成自我管理为主,辅导员的教育和疏导为辅的班级管理模式

以我校例,在高职学生当中,其学生大部分家庭生活比较优越,现在学生基本都是90后的学生,大部分又都是独生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其成长环境的影响,不太懂得与人相处和分享,又成长于当下时代,接受的思想自由开放,受到的传统思想教育比较少。所以学生较自我和自主,以高职学生的年龄接近成年,在管理上比较排斥外来约束和干涉,所以,学生之间容易导致矛盾频发,特别显现在女生宿舍中。像在这种情形之下,辅导员就应该扮演陪伴者和参与者的角色。所以虽在民办高校,但对高职学生的管理方式主要应是引导以学生自我管理为主。但是我校属于民办职业院校,学生自我的管理愿望和自我管理的能力等是不相匹配的,学生生理心智并未完全成熟,所以自制力比较差,缺乏长期性及有效性的自我管理。所以,我们辅导员要负起管理学生的责任,出面管束干预学生的不规范行为。

3.4培养出高素质班干部队伍,充分调动班干部协助班级管理工作

在班级管理中,教育好班级干部,充分发挥班干部的管理能力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在班级中,学生干部最了解学生的心理,有最多的学生信息来源,有利于学生工作的开展。

总之,我国民办院校具有美好的发展前程,只要民办院校充分利用好体制上的灵活性优势,充分调动好各结构层次工作者的积极性,艰苦探索,与时俱进,我们民办院校学生管理一定会在自我肯定与自我否定中不断开拓进取,创造出具有我国特色民办院校的学生管理新局面。

参考文献:

[1]陈丽萍.辅导员在班级管理中作用的发挥[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2).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第2篇

[关键词]民办高校;管理学;案例教学;方法

管理学作为管理类专业的基础必修课,具有理论性和艺术性高度结合的特点。为提高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在教学过程中应以学生学习的创造性和灵动性为教学重点。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相比,生源质量普遍不高,学生基础知识较为薄弱,学习兴趣普遍不高,并且大多缺乏自主学习的意识。面对民办高校的这种情况,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以理论教学为主导的管理学教学模式显然不能与民办高校学生的实际情况相匹配,也无法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教学是一种以学生为主体、案例为载体,在教师的引导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从机械地听和记,变为主动探索与思考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用案例教学法来实施管理学课程的教学可以更好的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

一、民办高校《管理学》课程的教学现状

(一)课堂设计以教师为主,偏向于理论知识的讲授

管理学主要对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律和一般方法进行研究,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在教学过程中,需要通过教师的授课,让学生理解管理理论的发展过程、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等职能的基本含义和实施过程。由于知识点较多,课时安排又比较紧凑,在课堂教学中很容易使教师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学生处于辅助地位。而民办高校的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学习兴趣普遍不高,很容易出现授课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学习兴趣大幅下降的现象。

(二)大班授课,课堂秩序难以维持

从经济的角度考虑,民办高校普遍采用大班授课。而民办高校的学生相对而言,基础知识不牢固,学习目的普遍比较盲目,学习一门课程主要以拿学分、不挂科为目的。在管理学大班授课的过程中,教师很难兼顾到每一个学生,使得一部分学生出现平时上课睡觉、玩手机、聊天等现象,考试时临时应付。另外大班授课,教师如以案例教学的方式来开展授课,由于学生人数太多,在讨论环节课堂秩序难以维持。

(三)考核形式单一

目前,管理学课程的考核方式以闭卷试卷考试为主,这种方式容易操作,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公平性和严肃性。但管理学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结合紧密的学科,单一的试卷考试形式一方面使得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主要以强制性理论知识的记忆为主,忽视了管理的实践性;另一方面也使得教师在采用案例分析、参与式教学过程中,所设计的教学环节学生的参与主动性不高。

二、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案例教学法最早在美国哈佛商学院实行,将商业管理的真实情境或事件穿插到理论教学过程中,激发和培养学生主动参与课程讨论的一种授课方式。1990年以后,我国教育界开始研究并推广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一般有四个环节。第一步是课前教师收集整理加工案例;第二步是学生阅读案例,并围绕案例进行查找资料;第三步是案例讨论,这一步是案例教学的中心环节,为了提升效率,教师可以对学生实行分组并围绕关键性问题、教学重点展开讨论;最后教师还应对案例讨论的全过程进行归纳和总结,形成对学生参与和讨论情况的印象与评价。

(一)鼓励学生独立思考,提升学习兴趣

传统的授课方式多以理论教学为主,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而且教学内容在实践中也可能并不实用,且非常难以吸收理解,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学员的积极性和学习效果。如以管理学中组织职能的过程为例:通过理论可以了解到组织职能是围绕着组织结构的建立、维护和变革而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包括职位设计、部门划分、职权配置、人力资源管理、组织结构的协调等内容,但学生在实际生活中接触这些知识较少,所以多以死记硬背的方式来掌握这些知识点,学习过程变得枯燥无味。但案例教学将这些理论的具体实施过程和细节通过案例的形式展现给了学生,学生通过对这些管理活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实施过程,自己去思考、去创造,发表见解。通过这种方式一是促进了学生人际交流能力的提高,二是加强了学生对管理相关知识点的理解能力,起到一种激励的效果,提升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注重双向交流,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在传统讲授过程中,教师的作用是讲解员,强调的是老师对学生的一种单向知识传递,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把自己掌握的书本知识传授给学生,师生之间互动、交流很少。案例教学是经过事先周密的策划和准备,使用特定的案例通过教师的引导,学生查阅案例讨论中需要的各种理论知识,主动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吸收的一种授课方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小组讨论和总结三个阶段。在案例讨论环节,教师要组织学生开展讨论或争论,形成反复的互动和交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同时由教师给以引导,这也促使教师加深思考,根据不同学员的不同理解补充新的教学内容。双向的教学形式不仅注重了师生之间的知识交流,也达到了集思广益,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

(三)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是设计者和引导者。在开展案例教学前,教师必须搜集、整理合适的、具有时效性的案例,这一步骤一方面提升了教师的知识储备量,另一方面也增强了教师教学的与时俱进性。另外,在案例讨论和总结环节,为了保证讨论不偏离主题,并引导学生进行独立思考,形成独立看法,教师必须对案例中所涉及的相关知识有较深刻的认识。以案例为媒介,学生将复杂的知识融入到了生动的案例情景中,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教师在帮助学生分析和讨论的过程中,也将新的知识融汇到了原有的知识架构中,并丰富了教学手段,提高了教学水平。

三、提高民办高校管理学案例教学效果的几点建议

(一)恰当选择案例教学内容和时间

合适的案例教学内容是提高案例教学效果的基础。一方面,案例教学材料内容翔实且具有典型性。管理学课程在进行案例教学时,既要有成功企业的案例,也要有失败企业的案例;既要有大中型企业管理实践的案例,又要有小型企业的案例。另一方面,案例教学内容必须要经过仔细选择。选择时要综合考虑案例的典型性、真实性和可操作性等因素,管理学课程的讲授主要是围绕着管理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四大职能来展开的,在进行案例教学时,案例的设置也要重点围绕这四大职能来实施。另外,案例的难易程度也要适中。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时,如果学生感觉案例内容简单、案例内容没有意义,学生就失去了收集资料和预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教师的案例教学效果也就难以保证。如果案例内容过于复杂,民办高校的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本身就不高,难度过高会使得学生出现缺乏兴趣、望而却步的现象。最后,选择的案例内容要真实、贴近生活,这样的案例可能就是学生在现实生活或将来走向社会面临的实际问题或问题,这样的案例使学生感到对以后的生活或学习有帮助,可以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因此,教师在进行案例教学之前,必须选择合适的案例教学材料,以提高案例教学的效率和效果。民办高校管理学课程教学既要重视其理论性也要重视其应用性,案例教学所占的课时比重应适中,一般占1/3比较适宜。如果案例教学活动所占课时过多,理论知识就会掌握不牢固,案例教学的效果也难以实现。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第3篇

论文关键字:民办高校;职业化管理;实施办法

由于在中国民办高校的特殊定义,民办高校不是民办高校法人,而是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民办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决定了民办高校不能定性为民办高校法人。其次,民办高校是个人或社会组织利用民间资本举办的。第三,民办高校不属于机关法人。第四,民办高校属于社团法人,不利于高等教育专业属性管理。这样尴尬的处境导致中国民办高校在自身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

一、民办高校存在的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民办高校所得税暂行条例》则要求民办非民办高校单位缴纳营业税和民办高校所得税;同时《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只有向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捐赠的组织或自然人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些法律无法界定民办高校的定义,民办高校尴尬的定义导致民办高校在发展中存在了诸如此类的问题。

1.地方政府无法把握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方向

民办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不明,有些地方政府把民办民办高校当做民办高校单位来规划,以招商引资的方式来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有的则是将民办民办高校当做民办非民办高校单位来规划;有的地方政府虽是按照公共事业来规划民办高等教育,但其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所制定的政策与相关部门的一些政策时有冲突,无法与公办高等教育发展相协调。

2.民办民办高校待遇问题

同为从事崇高教育事业的民办民办高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职称的评定、人事档案的管理、科研立项、社会保障等多方面都很难享受到与公办民办高校教师的同等待遇。例如:民办民办高校教师的个人养老保险无法可依,只能“就低”参照民办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从而与公办教师在退休待遇上形成巨大差别,进而影响了民办民办高校教师队伍的建设。民办民办高校学生在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与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等方面难以享有同级同类公办民办高校学生的同等权利。

3.民办高校管理职能部门缺失

民办学校出资人出资部分所形成的校产所有权和从办学节余中提取合理回报的政策均受阻碍。由于民办民办高校法人属性的不确定性,至今政府相关部门未能出台民办民办高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核算标准和办法,同时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民办高校的税收政策至今也无法出台,以至某些举办者抽逃办学资金的现象也难以及时得到纠正。

4.民办高校优惠政策无法落实

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但现实中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风险一般都按照商业运行方式借贷给民办民办高校,否则不贷款。又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但大多数民办民办高校没有同公办高校一样取得政府划拨用地,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收费也没有获得公办民办高校同样的减免待遇;学校日常运转过程中的公用事业收费,没有与公办民办高校同一标准执行,有的则是按民办高校和商业标准执行。

二、民办高校问题解决对策

1.要明确民办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

根据十七大精神,从目前我国法人分类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意图来看,就民办民办高校法人属性问题,将其定位于“事业单位法人”最为适宜,并可冠以“民办事业单位法人”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法人”的称谓方式区别于公办民办高校事业单位法人,但都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性质。

2.独立院校要名符其实,民办民办高校的优惠政策要落实到位

新的《高等教育法》要明确独立院校“归位”于民办高等学校,不仅要名符其实地落实三独立原则,而且要在办学资源上不能特殊于一般民办学校。政府在将公办、民办民办高校置于相同的法律监督管理的同时,要落实法律给予民办民办高校的优惠政策,在招生计划、税务减免、获得借贷、土地按公用事业用地划拨、会计审计制度一视同仁;让民办民办高校的教师和学生享受同样的待遇。

三、民办高校职业化管理

高校职业化管理是民办高校发展必由之路,走职业化管理道路是民办高校保持持续竞争力的保证。民办高校职业化管理要按部就班,不能操之过急,以下即民办高校职业化管理实施步骤:

1.民办高校主事先要有推进职业化管理的计划步骤

特别要事先定下如何处理好民办高校职工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要事先谋划妥善安置好创办元老的方案;管理者进入民办高校时,也要同创办者处理好与新人与旧人的关系,学会如何有效磨合达成共识、定下章法步骤。

2.民办高校主要将授权与有效控制结合起来,并用制度做保障

要用有效的制度规则和机制来约束和激励民办高校管理者。制度化管理是职业化管理的保障,对应非职业化管理的是制度缺失,制度不完善,制度是民办高校一切活动进行的准则,是管理者依法办事的关键。

3.民办高校给管理者适当的成长空间

美国的现代经理式企业首先是从多单位大规模的民办高校中发展起来的,这一点对那些成长快、规模不断扩大的民办高校来说,显得格外重要,民办高校也可以仿效美国企业的管理模式,给民办高校管理者更多的成长空间。

4.民办高校管理者持股制

在条件具备时,民办高校主应将管理者的一部分收益转换成民办高校的股份,使之与民办高校的成长结成更紧密的联接。这需要民办高校管理者有更多的制度创新。

5.构建稳定创新型管理团队。

有的民办高校组织资本匮乏,组织能力难以持续提高。如果民办高校管理队伍流失变动太大,那么就会出现原有组织资本下降,新的组织资本又迟迟难以建立起来的困难局面。用规范的制度管理提高民办高校运作的效率。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靠良好的组织资本发挥无形的作用。组织资本的培育和积累的关键是民办高校主。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第4篇

关键字:民办高校:职业化管理:实施办法

由于在中国民办高校的特殊定义,民办高校不是民办高校法人,而是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民办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决定了民办高校不能定性为民办高校法人。其次,民办高校是个人或社会组织利用民间资本举办的。第三,民办高校不属于机关法人。第四,民办高校属于社团法人,不利于高等教育专业属性管理。这样尴尬的处境导致中国民办高校在自身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

一、民办高校存在的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民办高校所得税暂行条例》则要求民办非民办高校单位缴纳营业税和民办高校所得税:同时《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只有向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捐赠的组织或自然人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些法律无法界定民办高校的定义,民办高校尴尬的定义导致民办高校在发展中存在了诸如此类的问题。

1.地方政府无法把握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方向

民办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不明,有些地方政府把民办民办高校当做民办高校单位来规划,以招商引资的方式来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有的则是将民办民办高校当做民办非民办高校单位来规划:有的地方政府虽是按照公共事业来规划民办高等教育,但其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所制定的政策与相关部门的一些政策时有冲突,无法与公办高等教育发展相协调。

2.民办民办高校待遇问题

同为从事崇高教育事业的民办民办高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职称的评定、人事档案的管理、科研立项、社会保障等多方面都很难享受到与公办民办高校教师的同等待遇。例如:民办民办高校教师的个人养老保险无法可依,只能“就低”参照民办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从而与公办教师在退休待遇上形成巨大差别,进而影响了民办民办高校教师队伍的建设。民办民办高校学生在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与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等方面难以享有同级同类公办民办高校学生的同等权利。

3.民办高校管理职能部门缺失

民办学校出资人出资部分所形成的校产所有权和从办学节余中提取合理回报的政策均受阻碍。由于民办民办高校法人属性的不确定性,至今政府相关部门未能出台民办民办高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核算标准和办法,同时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民办高校的税收政策至今也无法出台,以至某些举办者抽逃办学资金的现象也难以及时得到纠正。

4.民办高校优惠政策无法落实

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但现实中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风险一般都按照商业运行方式借贷给民办民办高校,否则不贷款。又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但大多数民办民办高校没有同公办高校一样取得政府划拨用地,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收费也没有获得公办民办高校同样的减免待遇;学校日常运转过程中的公用事业收费,没有与公办民办高校同一标准执行,有的则是按民办高校和商业标准执行。

二、民办高校问题解决对策

1.要明确民办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

根据十七大精神,从目前我国法人分类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意图来看,就民办民办高校法人属性问题,将其定位于“事业单位法人”最为适宜,并可冠以“民办事业单位法人”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法人”的称谓方式区别于公办民办高校事业单位法人,但都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性质。

2.独立院校要名符其实,民办民办高校的优惠政策要落实到位

新的《高等教育法》要明确独立院校“归位”于民办高等学校,不仅要名符其实地落实三独立原则,而且要在办学资源上不能特殊于一般民办学校。政府在将公办、民办民办高校置于相同的法律监督管理的同时,要落实法律给予民办民办高校的优惠政策。在招生计划、税务减免、获得借贷、土地按公用事业用地划拨、会计审计制度一视同仁;让民办民办高校的教师和学生享受同样的待遇。

三、民办高校职业化管理

高校职业化管理是民办高校发展必由之路,走职业化管理道路是民办高校保持持续竞争力的保证。民办高校职业化管理要按部就班,不能操之过急,以下即民办高校职业化管理实施步骤:

1.民办高校主事先要有推进职业化管理的计划步骤

特别要事先定下如何处理好民办高校职工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要事先谋划妥善安置好创办元老的方案;管理者进入民办高校时,也要同创办者处理好与新人与旧人的关系,学会如何有效磨合达成共识、定下章法步骤。

2.民办高校主要将授权与有效控制结合起来,并用制度做保障

要用有效的制度规则和机制来约束和激励民办高校管理者。制度化管理是职业化管理的保障,对应非职业化管理的是制度缺失,制度不完善,制度是民办高校一切活动进行的准则,是管理者依法办事的关键。

3.民办高校给管理者适当的成长空间。

美国的现代经理式企业首先是从多单位大规模的民办高校中发展起来的,这一点对那些成长快、规模不断扩大的民办高校来说,显得格外重要。民办高校也可以仿效美国企业的管理模式,给民办高校管理者更多的成长空间。

4.民办高校管理者持股制

在条件具备时,民办高校主应将管理者的一部分收益转换成民办高校的股份,使之与民办高校的成长结成更紧密的联接。这需要民办高校管理者有更多的制度创新。

5.构建稳定创新型管理团队。

有的民办高校组织资本匮乏,组织能力难以持续提高。如果民办高校管理队伍流失变动太大,那么就会出现原有组织资本下降,新的组织资本又迟迟难以建立起来的困难局面。用规范的制度管理提高民办高校运作的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靠良好的维织资本发挥无形的作用。组织资本的培育和积累的关键是民办高校主。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第5篇

关键词:法制思维 民办高校 学生管理 现状与前景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4)10-0036-01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高等教育,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三个社会性的任务,其中,学生管理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科学合理的学生管理是民办高校培养全面人才的关键,开展法制思维下学生管理的研究,对民办高校今后进一步发展有着战略性的意义。

1 民办高校学生管理的现状及特点

民办高校作为20世纪改革开放的时展产物,在发展中形成了独特的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以市场为需求的办学模式成为当今教育界的研究热点。民办学校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保障体系是影响民办高校的外部因素,当外在问题逐一解决后,真正起决定作用的应该是民办高校的内部因素,即民办高校如何通过自身良好的管理获取最佳的教育效果和最大的办学效益。民办高校多采用封闭式管理,只是不同民办院校之间的封闭程度不同。民办高校有自己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生源地广泛,学生来自不同城市或农村,素质差异性大;民办高校学费较高,所以生源多来条件较好的家庭,这些学生往往优越感较强;三是民办高校招生主要靠口碑,所以在各方面的服务质量上相比公立大学要好,这导致学生会有一种来学校消费的心态。

民办高校学生管理的特点如下:第一,民办高校十分重视学生的就业状况,所以为了让学生能够更好地学习专业知识,会用封闭式管理,强行控制学生的活动时间和范围;第二,民办高校都制定了详尽的学生规章制度及行为守则,学生在校内活动的各项行为活动都给予明确的准则;第三,从管理程度和管理措施来说,大多数民办高校都采取了对学生进行监督、限制、检查、督促、督导等手段以达到管理的严格,但因为学校整体风格不同,学校采取的具体措施也不尽相同。

2 法制思维下民办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改善民办高校目前的学生管理状况,首先要明了这其中存在的问题。民办高校目前的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规章制度、法律依据不完善,存在立法上的缺位现象。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有一些法律和法规适用于各个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但是仍然有很多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性和权威性,这些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普遍存在着不健全和过于陈旧等问题,还有就是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上的不配套,以及一些校规校纪甚至是和上级法律相抵触的,例如有些学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作弊将无法取得学位,这种规定显然是和教育法相抵触的,可以这样说,这种规定是缺乏法律效力的。第二,传统管理方式的延续。在计划经济管理的模式下,我国许多民办高校的管理者在学生管理的过程中习惯于经验式的管理方式,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缺乏规范化的管理。这种经验化的管理模式其实简单来说就是“人治”的管理方式,而不是“法治”。虽然我国提倡依法治校,但是鉴于这种经验化的管理方式已经根深蒂固,所以在短期内是较难改变的;第三,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我国民办高校普遍在学生管理中监督机制缺位,学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独揽大权、不听取学生意见,学生对于有关管理的规定和程序知之甚少,缺乏参与机制,无法真正的参与到监督的过程当中。

3 法制思维下对民办高校学生管理未来状况的展望

将法治思维引入学生管理工作中,是依法治国思想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的重要体现,在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遵循法治精神,以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讲法律最为最高的行为规范,这既体现了管理的公平性,也体现了管理的法制性。未来的管理应该朝以下几个方面发展:首先,高校学生管理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可依,应在实体法和部门法许可的范围内对学生进行管理;其次,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对学生进行合理的约束,既做到可以让学生自由发展,同时又不违反各项法规,不影响他人利益;第三,高校对在学生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存在超越法而存在的行为和个体,必须做到违法必究;第四,在学校内部,要营造人人知法,人人守法的氛围,一方面要努力提高管理者的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要积极培育民办高校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引导其参与到管理与监督的过程中来,提高民办学校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

总之,法制观念必须先深入到扎根到管理者的心中,只有管理者将法律作为根本原则,将法治思想贯穿到管理实践中去,并兼顾学生的权益和尊严,才能开创出民办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新景象;民办高校管理者一定要充分利用民办高校自身体制灵活的优越性,在遵循各项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开动脑筋,思索法制管理新方法,定会开创民办高校法制学生管理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钟贞山.权益诉求视城中的大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2: 59.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第6篇

一、民办学校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外部因素分析

民办学校现存的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其中既有外部环境的问题,包括政策环境、法制环境、管理环境、舆论环境、经济环境等方面,也有其自身的问题。在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广泛参与,学校自主办学三者中,政府宏观管理是关键因素,是社会广泛参与和学校自主办学的前提条件。在当前我国民办学校的现实情况中,政府宏观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1)宏观调控不够。主要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用管理公立学校的模式管理民办学校,干预比较多,管理太死,同时缺乏服务意识,使得部分民办学校得不到应有的扶持,办学的步履比较艰难。布置与公办学校一样多的工作、检查多不胜数,有不少校长发出了感叹:鼓励是抽象的,支持是理论的,管理是实实在在的。另一种倾向是强调民办学校的特殊性,疏于管理,甚至放任自流,表现在不少地区审批民办学校不能与本地区的事业发展统盘考虑,造成发展比例失调。审批以后,不能与教育督导部门建立反馈、联系的渠道。致使在办学方向、宣传广告、课程设置、收费管理上,屡屡出现不规范的现象。有的甚至酿成有害的后果,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2)政策法规滞后。尽管目前国家和地方都制定了一些民办教育的法规政策,但这些法规和政策还很不完善,与实际需要相去甚远,还有些政策性问题不够明确,如民办教育的界定,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民办教育评估标准,教师的劳动性质和薪资的计算,政府和学校各自的权利责任与义务,董事会和校长各自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办学成本计算,开办费投入和产权归属,学校等级与收费标准等。

2.内部因素分析

(1)经费问题。民办学校经费短缺和经费管理不善是两个相当普遍的问题。一般情况,学校开办者筹集到一定数量的开办费后,就申请办学,匆促上马,基建费多是向银行或有关部门、企业公司借贷,试图学校办起来后依靠高额学费加以偿还。维持学校运作的经费也不稳定,如果没有其他固定的经费来源,在学校运营过程中又遇到各方面(含政府各部门)的乱摊派、乱收费,无疑是雪上加霜,民办学校的负担就更为沉重。民办学校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国家应该给予一定的资助,但实际上国家教育经费也相当紧张,即使有心也无力资助民办学校。

(2)学校内部管理问题。许多民办学校内部管理缺乏民主监督,“家族化”管理与"近亲化"用人盛行,影响甚至破坏了办学自的正确运用和社会公益性的提高。内部管理混乱,各校有各校不同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有的没有董事会组织,一人说了算,管理上随意性很大;有的校长和教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常规教学秩序无法稳定,缺乏健全的规章制度管理等等。

(3)教育质量问题。教育质量是民办学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口号虽已提出,但教育质量不高仍是民办学校普遍存在的问题。其原因主要是生源素质不高:搞“应试”教育,误入歧途;办学条件差,教育质量难以保证;教研和教研活动也难以在更大范围内展开,以上这些原因,削弱了对提高教育质量有力的支撑。

二、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的管理

1.关于市场预测与定位

认真深入地研究市场,精准地进行市场定位,这是是民办教育发展的前提。

(1)着力教育服务。教育服务,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实践,作为民办学校,在具体组织教育教学时,应着力教育服务,促进内涵发展,做活两个方面的文章:一是教育服务社会,作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产物,民办教育理所当然地要承担历史赋予的重大使命和责任,竭尽全力服务社会、回报社会。要按照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需要确立办学方向,主动自觉把立足本区域,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社会需要什么人才就培养什么人才,始终围绕社会需要转。二是教育服务市场。充分发挥民办教育鲜明的灵活性,根据人才市场需要,调整培养目标,调整课程结构等从生源素质和教学设施的实际出发,着力提高办学层次和课程设置的针对性。教学方法注重实践性,要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注重学生的技能培训,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2)注重紧跟市场。民办学校要取得发展,就要注重紧跟市场。一是学校办学要紧跟市场;二是学校管理要紧跟市场、有些民办学校管理不规范,层次不清,职责不明,造成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影响了学校的声誉。因此,要结合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管理模式,完善内部管理体制、机制的建设。引进新的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思想,引进高层次的管理人才,逐步改变“家族化”管理等落后的管理方式,促进学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只有一流的管理,才有一流的质量,才能创一流的品牌学校。三是学校招生要规范市场。民办学校生源空间有限,生源大战愈演愈烈。在争抢生源、师源的过程中,采用违规手段,甚至相互诋毁,不仅造成生源、师源流失,也给民办学校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所以,学校要接受政府安排,听从指挥,对招生人员进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以净化和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

(3)注意大力宣传。民办学校要实现内涵发展就必须走打造品牌之路。首先要在社会上建立对民办教育的认同,消弥一部分人对民办教育的偏见。由于教育是个长线产品。不可能立竿见影,所以就要加强宣传。除了利用毕业生成绩宣传外,还要特别注重工作过程管理,要请家长深入学校,了解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发现孩子的每一点进步,要使每一位家长都成为学校的义务宣传员。其次要抓住每一个难得的机会,展示学校的优势和进步。再次,学校的办学质量必须持续上升,始终保持相对优势,这是品牌宣传的根本。在目前这种激烈竞争的形势下,要保持相对优势,只有不断学习、创新。

2.关于学校的外部管理与内部管理

管理的完善是民办学校生存和发展的核心,民办学校的管理分民办学校的外部管理和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两者都十分重要,缺一不可。

(1)民办学校的外部管理。民办学校的外部管理主要是政府的宏观管理和社会的广泛参与。从总体上讲,国家和政府应在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十六字方面多做有益的工作,一是发挥其宏观管理的职能,通过民办教育的立法,形成民办教育的法制理论框架,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环境,保证法治体系的正常运行。二是应对民办学校的总体发展进行规划,以保证民办学校整体布局的合理性,考虑民办学校的地域分布,适度控制民办学校的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引导投资者合理选择投资方向和学校类别,专业设置。三是加强过程监管,即强化督导、评估,以保证民办学校的公益性质和产业性质,监督民办学校特别是国有民办学校中的国有资产不流失,监督学校教育资产的不断积累,监督民办学校学历教育的质量,监督民办学校的规范化建设;同时对民办学校进行评估,对民办学校的办学目标、条件进行评判,对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师进行考评等等。四是政府通过一定形式、一定数量的经济资助,以激励民办学校的办学积极性,如"教育券"制度的试行。五是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扶持的力度,落实有关政策,在资金引进、体制完善、师资配置、舆论环境等方面提供更多的支持,要依法规范管理行为,充分尊重民办学校的办学自,切实保护办学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2)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办学方向上存在问题,有的只培养“精英”;办学为了营利,做虚假广告,争抢生源、家族式管理、财务管理混乱等等,这些都是关系到民办学校自身发展的问题。要克服这些问题,民办学校作为社会的一个法人机构,必须走“自我管理、自我生存与发展、自我约束”的道路。

所谓自我管理是指民办学校作为一个法人单位,比一般的公立学校拥有更多的“办学自”,办学经费使用权和学校自有资产拥有权,对各类人员聘任权和使用权,对教职工的考核权和报酬分配权,以及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有教育法规前提下的组织教学自等。此外,还可依据国家的教育政策法规和地方教育政策法规,根据学校自身的情况,制定一定的校纪校规,以使学校管理有章可循。当然,在民办学校自行组织管理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接受来自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另一方面也要接受来自社会组织的批评性与建设性意见。但是,各种外来力量特别是政府部门,都无权干涉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事务。

自主发展则是指现实的教育使得民办学校必须依据一定的社会经济支持,遵循"以质量取胜,以特色见长"的基本原则,走自我生存与发展的道路。学校教育的质量,实际上是办学的质量,最终要落实到人才的培养上,落实到人才的素质上,落实到人才的全面发展上,民办学校不能象过去的公立学校那样陷入应试教育的泥潭,应致力于打造自主特色,在学校管理、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校风、班风建设、教职工和全体学生的风貌上体现学校特色。

而自我约束则意味着我们在强调民办学校充分享受办学自的同时,也应看到民办学校所应担负的责任与义务,唯有保证民办学校责任与权利的统一,才能保证民办教育的规范和有序,因而民办学校的自我约束和机制是十分必要的。此外,民办学校还应建立教育质量、办学效益的自我监控机制,以利民办学校健康地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胡卫、唐晓杰.教育研究新视野(1995-2005).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走进新课程.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3]黎建平.走进新课程.湖南:常德市教育局,2003.

[4]郭东岐.教师的适应与发展.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第7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5号)精神,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认真贯彻党的*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办教育的发展;负责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年检;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统筹管理全省民办教育。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1.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标准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申请举办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要有规定面积的自有用地,提供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达到自有用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审批。

2.民办学校审批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民办学校设置委员会,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和管理。

(1)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民办学校的登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国税地税登记、开设银行基本帐户等手续。

4.民办学校的变更。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设和谐校园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民办学校凡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须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一般要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

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备辅导员。

4.建立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制订民办高校督导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要监督、引导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依规办学,保证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办学风险

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2.依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1.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

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与聘用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经批准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民办学校教师要按相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从事学历、学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基本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完善教学计划,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不得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

3.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八、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保障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1.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自*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次年3月上旬完成,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年度检查主要内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6)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7)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8)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9)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10)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其他类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可参照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执行。

3.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

(1)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2)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3)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4)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5)其它违法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他民办学校的监管和处理,可以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监管和处理办法。

4.建立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和信息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第8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5号)精神,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办教育的发展;负责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年检;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统筹管理全省民办教育。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1.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标准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申请举办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要有规定面积的自有用地,提供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达到自有用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审批。

2.民办学校审批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民办学校设置委员会,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和管理。

(1)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民办学校的登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国税地税登记、开设银行基本帐户等手续。

4.民办学校的变更。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设和谐校园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民办学校凡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须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一般要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

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备辅导员。

4.建立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制订民办高校督导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要监督、引导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依规办学,保证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办学风险

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2.依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1.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

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与聘用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经批准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民办学校教师要按相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从事学历、学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基本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完善教学计划,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不得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

3.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八、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保障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1.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自2007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次年3月上旬完成,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年度检查主要内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6)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7)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8)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9)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10)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其他类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可参照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执行。

3.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

(1)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2)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3)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4)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5)其它违法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他民办学校的监管和处理,可以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监管和处理办法。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第9篇

论文关键词:民办高校;分类管理;非营利性;营利性

分类管理是我国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政策议题,但是否应该进行清晰地分类管理却争议不断,政府、公众和民办学校自身多方都处于纠结中。支持者认为是大势所趋,持异议者认为尚未到时候。为了从根本上破解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因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有些省市已经开始探索实施分类管理,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陕西省等,并为试点的进一步开展积累了一些经验。本文在概括影响民办高校发展的根本性制度障碍的基础上,以陕西省政府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为主要研究对象,总结分析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的创新之处,以期为湖南省及其他省份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创新提供借鉴。

一、影响民办高校发展的根本性制度障碍

长期以来,由于许多政策方面的原因,我国民办高校“处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企业与非企业、公益与非公益界限不明的困境”。民办高校面临诸如法人属性、产权归属、合理回报等制度性的障碍,阻碍着民办教育发展。

1.法人属性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再把非企业法人又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民办高校被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既不属于事业单位,也不属于企业单位。被民办高校举办者戏称为“非驴非马”的法人属性。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实际上法人属性问题造成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政策待遇的不平等。尤其是民办高校师生待遇的不平等,是导致民办高校教学质量和学校发展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律制度应该是维护公平公正。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样以人类的智识文明进步为根本目的,“为社会提供准公共产品,仅仅是资金来源不同,运作方式不同而已,从本质上看,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是利用社会企业或个人资源与国家的资源相结合来实现公办学校的功能。”所以,从法律制度上纠正民办高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这一不伦不类的定性,是合理设置并推行分类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条件。

2.产权制度

在民办教育发展中,产权不清一直是民办学校举办者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也就是说,举办者对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不享有所有权,民办高校属于公益事业,举办者不能回收、抵押、租赁和转让校产,其实就意味着基本上失去了财产所有权。此外,在民办高校终止时,关于出资人的财产问题,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极为笼统。“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实际上并未明确举办者在学校终止时可以取回自己的出资。”2004年4月1日执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则完全回避了对举办者投入部分产权及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的分配问题。显然,法律制度的模糊使得出资人投入资产的最终归属不明确。由此带来的问题是社会资金对教育投资信心不足,民办高校经费紧张;一些办学者为规避风险,追求短期利益;大部分民办高校只有采取增收学费、降低成本等方式以求累积式的滚动发展。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制度无疑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发展中一个根本性的问题,突破这一制度性瓶颈是构建合理分类管理制度的前提。产权明晰既是民办高校存在的前提,也是民办高校有效运作、健康发展的保障。

3.合理回报

民办高校该不该取得“合理回报”,因涉及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能否得到保证的问题而为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教育法》已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如果民办学校要取得合理回报,那么民办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就受到质疑。而实际上我国民办高校基本上属于投资办学而非捐资办学,其举办者多数是想取得合理回报的,如果没有经济回报,社会资金很难流入民办教育领域,要用经济的手段刺激教育投资,另外要在形式上回避民办学校营利性。所以《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出资者在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是并没有规定合理回报的比例是多少。法律制度模糊两可,缺乏可操作性,致使《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已有9年,合理回报总是处在被“搁置”状态。这导致部分民办高校举办者钻法律的空子,不让资金进入学校账户,“抱有‘投资’目的的举办者往往利用对于民办高校的掌控,在“桌子”下面分配办学盈余,这不仅不利于对民办高校的管理,也抑制了社会资金投入民办教育的积极性”。所以明确合理回报率是构建合理分类管理制度的关键。

法人制度、产权制度和合理回报是争议最多,也是影响最大、最为关键的几个问题。这几个问题也是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二、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的创新突破

陕西作为民办高等教育的前沿阵地,以其独特开创精神成为全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先驱和领航者。在2011年底,陕西省政府“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分别就继续加大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分类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和运行机制、强化教学管理等九大问题逐一提出建设性意见,基本涵盖了目前民办高校发展中涉及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其创新突破之处主要体现在六大方面。

1.法人性质

我国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是分类管理最根本的难题。为了破解这一难题,陕西省将民办高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为三种,即捐资举办、出资不求合理回报、出资要求合理回报。“其中捐资举办、出资举办不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登记为民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法人;出资举办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营利性学校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陕西这一分类法为民办高校提供了多种发展模式,有利于投资者进入民办教育时根据自己的定位和实际情况做出选择。这是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最大基点,也是其创新之处。

2.合理回报政策

合理回报政策是一个让民办学校出资者十分困惑的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指出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多少才算是合理?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合理回报”至今很难落到实处。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意见》中明确指出“非营利性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在扣除办学成本、计提发展基金和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后……合理回报额可占到办学结余的40%。”这一比例在全国目前所有政策中最高,合理回报率的确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关于合理回报的比例问题,也解决了困扰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关键问题。这是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的一大亮点。这一政策的推行有利于增强举办者办学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心。

3.投资融资政策

融资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民办学校的建设、运行和发展。由于公益资产不得用于抵押贷款,学校就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为了破解这一瓶颈,《意见》规定:“探索建立陕西民办高等教育基金会,引入公益融资机制,允许信用担保贷款和长期低息贷款,允许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学费收费权作质押申请贷款。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赠,并税前扣除。”这一系列可操作性的投资融资政策的制定大大优化了民办教育的投融资环境,从投资环境上保证了民办学校可持续发展。

4.鼓励扶持政策

由于产权制度的原因,民办高校只有采取滚动式发展的模式。随着招生人数减少,部分民办高校就会陷入难以维持的境地。为促进民办高校的发展,《意见》规定:设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费和建设用地优惠政策。陕西省财政每年划拨3亿元作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其扶持力度之大可谓前所未有。陕西鼓励扶持政策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民办高校财政窘迫的难题,从资金上保障了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

5.教师权益保障

师资是影响学校质量和发展的关键,由于身份、待遇、保障制度难和公办学校相比,民办高校很难引进和留住人才。为了解决这一难题,陕西制定一系列保障民办高校师生平等待遇的政策,如建立民办和公办高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改善教师工资待遇、建立健全民办高校教师人事服务制度、完善教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等。教师权益保障制度的制定显著提高民办高校教师待遇,对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在人力资源方面提供了保障。

6.扩大办学自主权

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赋予了民办高校相应的办学自主权,如自主招生、自主设置专业、学费定价权、学历学位授予权等等,但由于政府改革滞后等原因,在落实方面却不尽如人意。为了扩大民办高校的自主权,《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民办本科高校扩大招生自主权,高职院校实行注册入学,年度新增招生计划向民办高校倾斜”,“支持有条件的民办高校在国家专业目录内自主设置专业、调整专业方向、开设课程……支持民办高校申请学位授予权等”。扩大民办高校的自主权有利于民办高校保持自身办学特色更快更好地发展。

此外,《意见》在实现以上创新突破的基础上,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秩序、加强质量监控、完善财务监管制度、建立风险保障金以及完善退出机制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政策突破。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