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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调查报告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01 16:34:55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第1篇

一、成都市民办培训教育的基本情况及考察学校情况

成都市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不包含民办高校)2861所,教职工69224人,各类教育在校生达65.52万人,比上年增加2.36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1857所,在园儿童36.73万人,占全市幼儿园总数的83.35%,民办幼儿园是我市学前教育的主要组成部分。民办普通小学25所,在校生11.17万人。民办普通初中76所,在校生7.72万人。民办普通高中29所,在校生2.21万人。民办中职学校34所,在校生7.69万人。有培训机构840多所,在校生人。

成都望子成龙外语培训学校成立于1998年,是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一所专门从事中小学文化、艺术培训的品牌学校,目前在成都市及郊县有70大精品校区,在培学生1万余人,专职教师800多名,已累计培训中小学生百万人次,为成都四、七、九中等部级重点中学和北大、清华等国家一流重点大学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是中国西部规模大、影响力广、口碑好的品牌培训学校。办学19年来,学校一直秉承“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的教学理念,竭诚奉献“爱心、信心、耐心、精心、细心”五心教育,狠抓教学质量和服务管理。

成都市贝特尔艺术学校历经16年的磨砺,是成都最大的少儿艺术连锁学校。学校以"和谐互助、阳光发展"的办学理念,携手14所连锁学校在成都树立了优质的艺术教育品牌,先后获得全国十佳艺术学校、全国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四川省舞蹈教育百优学校、成都市舞蹈十佳学校、成都市跆拳道十佳学校、全国美术考级先进单位、成都民办教育协会培专委常务理事单位等殊荣。办学至今,学校累计扶持上千名贫困生免费就读艺术课程,先后为中央音乐学院、四川大学、四川音乐学院、北京舞蹈学院、解放军艺术学院等高校及重点中学艺术特长班输送了大批人才,享有很好的办学效益和社会声誉。并于2008年成功承办了由政府举办的"把爱给孩子"大型赈灾义演,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及各地方台播出,提高了成都艺术教育在全国的影响力。

二、成都市发展民办培训教育的主要经验与做法

一是制订出台规范性文件。成都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公告,要求全市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亮证办学、亮牌收费、规范招生、规范宣传、安全教学、教师持证、规范赛事。这是四部门在暑期培训高峰期来临前,为切实加强对培训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做好培训机构分类登记准备工作,在开展的民办学校年检和为期3个月的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市场专项治理行动中,面向民办培训机构和市民发出的公告。成都市教育局为规范培训教育的审批还制定了相关审批程序与条件。

二是联合执法、分工负责。主要做法就是市委政府牵头,部门联动指导监管,街道办居委会具体实施。成都市教育局将切实加强对文化教育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业指导、监督和管理;成都市工商局将切实加强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注册后经营行为的监管,严厉查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超范围经营等问题,会同成都市教育局查处“证照不全”或“无证无照”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的行为;成都市公安局将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场所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管;成都各区(市)县政府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监管对象信息库,推进综合执法和网格化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双随机”抽查机制,完善民办学校信息披露、违规失信惩戒、督导评估和政务信息公开机制,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三、我市民办培训教育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我市现有民办培训教育机构329所,在校学生85954人,教职员工3173人,教学仪器设备5495.23万元,学校资产已达31792.05万元,累计培训了530895人。培训学校经过多年的发展,涌现出了象常德剑桥外语培训学校、常德大雅音乐学校、常德育才会计学校、武陵区红飘带舞蹈学校、鼎城非凡教育、澧县少年宫、石门昌华教育培训学校等一批办学质量较高、有一定知名度的培训学校。还有部分民办中职学校承担了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如常德德才科技职业学校、常德鸿志职业技术学校等已累计培训了返乡农民工600多人。这些培训教育不仅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而且解决了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为我市构建学习型社会做出了贡献。

我市民办培训教育也存在一些发展的困难与问题,如办学条件简陋,大部分培训机构都依靠租赁场地办学,场地狭小、设备设施相对简单;部分培训机构师资队伍不稳定,师资水平不高,文化艺术教育的教师资格证持有率低;部分培训机构起点低、规模小、招生困难,难以为继;部分培训机构管理欠规范,特别是教学管理与财务管理较混乱;政府对非法办学与家教家养查处力度不够,培训教育市场急待清理整顿。

四、对发展我市民办培训教育的几点建议

1、建议政府清理整顿培训教育市场、优化培训教育环境。目前,培训教育市场比较混乱,特别是非法办学与家教家养现象严重,建议市委政府牵头,教育、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联动执法,对非法办学与家教家养进行清理整顿。先由街道办和居委会摸底排查,再由政府各部门集中执法清查,对有安全隐患、达不到办学条件的机构依法取缔。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第2篇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主体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因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结果设定的义务,不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职能的机构不是社会调查的主体。当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具体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至于有的人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可以进行社会调查,并未排斥相关机构、人员进行社会调查。那么,本文认为,这种观点中的“社会调查”,充其量只能是广义的社会调查,或者是学术性社会调查,而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后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是一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书,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程序应当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启动、社会调查的运行、社会调查结果的使用、社会调查报告的移送等。《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6条第1款、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如重庆市市人民检察院、联合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夯实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基础。

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研究,提出普遍适用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要求和工作标准的社会调查内容,并抓好检查落实。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建立社会调查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社会日常表现以及犯罪原因等进行资料收集、归类、分析等,为因势利导地进行思想教育,最大限度地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的材料,也可为处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确定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是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监护条件和社会帮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结合司法实践,本文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采用“3+4”模式,即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三项,和道德品德、身心特征、家庭环境、社会日常表现等四项内容。

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法律属性界定

(一)从证据的概念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生活会调查报告不符合证据学上的证据标准。证据学说中最有影响的是以下几种:一是事实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一种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二是根据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三是材料说,认为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四是统一说,认为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不管采纳何种学说,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与案件事实本身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一般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情况:家庭结构,其在家庭中的地位、遭遇和家庭教育管理方法;性格特点、道德品行、智力结构、身心状况、成长经历等;在校表现、师生及同学关系;社区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就业情况及工作表现;犯罪后的行为表现;分析犯罪原因;就量刑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建议等。由此可见,报告主要体现的是有关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家庭环境、悔罪态度、帮教措施等方面的情况,与案件事实之间并不存在客观的、必然的联系。

(二)从证据的本质特征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不完全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点。在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进行调查时,会涉及相关社会关系人对未成年人的看法和评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收集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教育背景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后,还要形成自身观点,最终出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这些评价显然具有相当强的主观性,不具有客观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只是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有一定联系,一定程度上反映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对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实质意义,不具有关联性; 同时,目前立法并没有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制作程序、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等作出具体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报告只能说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符合立法精神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联。

(三)从证据形式分析

第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归属于《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的任何一类。有人认为,可以把未成年人犯罪背景调查报告视为鉴定结论。然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是鉴定人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对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如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痕迹鉴定等,而调查报告是调查主体搜集相关资料后,对直接感知或传闻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陈述、主观评价及建议意见,不涉及技术问题,不属于鉴定意见。

第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也不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对于有人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可以视为一种特殊证人证言的观点,本文认为,虽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与证人证言有一定共同点,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与证人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存在本质的不同,表现在一是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体现的则是未成年人案件外的其它情况,反映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人格评价;二是证人是通过刑事诉讼以外的途径了解案件有关真实情况的人,证人出具证言具有法律上的义务要求,但调查员开展调查则是基于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聘任,是因为参加诉讼才了解到案情,不符合证人的条件。

综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当然,如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中,发现未成年人尚有前科等情况,可以通过报告司法机关以法定的取证程序固定,作为证据在法庭上质证,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本身并不是证据。

五、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结果运用

(一)在审查逮捕中的运用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应当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时候调查报告或者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办案期间未成年人的表现等材料,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作为办案的参考。然而,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前,应当审查其监护情况,参考其法定人、学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进行具体说明。对于公安机关没有提送案件社会调查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公安机关应当提供。

(二)在审查中的运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的活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有助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附条件不。人民检察院要“注重调查,在审查阶段,要注重调查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罪前表现、悔罪态度,从而对其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并了解未成年人所处的家庭、学校及被害人方面的意见,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合理的处理意见。”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附条件不决定。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办理案件期间的表现等材料应当随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6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供人民法院在法庭教育和量刑时参考。人民检察院制作社会调查报告,“要综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后态度、帮教条件等因素,考量逮捕、的必要性,依法慎重作出决定,并以此作为帮教的参考和依据。”不仅如此,王新环 、郑圣果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及其运用》一文中也指出,社会调查报告“除了作为法庭量刑参考之外,调查报告对司法机关对于涉案未成年人作出恰当处遇决定,例如检察机关对情节轻微的涉案未成年人作出不决定、提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等宽缓的量刑建议,以及采取适当的帮教矫治措施、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机制

(一)转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监督理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理念应该从注重打击、惩处、追诉向注重保护、注重挽救转变,真正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强化对未成年人实行司法保护,摒弃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报应惩罚为主”的落后执法观念。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包括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少用慎用强制措施,轻用慎用刑罚制裁,适用分案、快审快结等处置原则。

(二)调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监督重心

第一,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制度。健全未成年人案件立案监督制度。要制定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制度,切实履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监督职责,对于不应当立案的未成年刑事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以保证未成年人及时从刑事诉讼中解脱出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侦查等侦查监督制度,切实防止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第二,加大对引诱未成年人犯罪、伤害未成年人权益、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类犯罪的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各司其职,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特别是对教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行为,引诱、容留、强迫未成年人女性的行为,拐卖儿童的行为和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毒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监督方式

第一,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制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形成过程不可避免地要掺入人的因素。不同的人“通过书面审查、问卷调查、查问回访等方式,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社区以及家庭了解其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等情况”,可能由于经验、知识、思维等等因素会对同一件事、同一个人存在迥异的价值评判。人的因素导致的模糊性也是社会调查制度实施过程中必须关注和解决的。因此,必须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调查工作实施全程法律监督;

第二,两人调查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必须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以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过程的公正性。

第三,回避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人员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应自行回避;当其在庭审中被申请回避时,由法院决定是否采信其社会调查报告。

第四,保密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人员不得泄露在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中获取的社会调查信息及未成年人隐私等信息。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第3篇

答:1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导向、激励、调控等功能,督促市、县政府依法落实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责任,保障我区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的实现。

问:我区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对象是什么?督导评估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指出,我区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督导评估的内容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制度、经费投入、办学条件及发展水平4个方面。

政策制度包括:职业教育规划、联席会议制度、就业准入与职业资格、教产合作与校企合作、学生资助与免学费、质量保障与评价考核、教育管理与教师队伍管理等。

经费投入包括:中职预算内教育经费占预算内教育经费总量的比例、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中职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与普通高中之比、中职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师资队伍建设师均投入经费年增长率、免学费的中职学生数符合政策规定、获得国家助学金的中职学生数占在校生总数的比例。

办学条件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率、生均实训基地建筑面积、生均仪器设备价值、教学用计算机拥有量、专任教师生师比、自治区市级专业带头人或骨干教师的比例、“双师型”教师比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比例、教师学历达标率、兼职教师比例、教师培训规模。

发展水平包括:高中阶段招生职普比、职业培训规模、中职毕业生一次就业率、中等职业教育的社会满意度、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特色。

问:我区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由哪些部门组织实施?

答:《办法》指出,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全区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定期对各市人民政府履行发展中等职业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属中等职业学校进行督导评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本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进行督导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综合督导。

问:我区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实施程序是怎样的?

答:根据《办法》,我区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实施程序可分为5个步骤:

1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状况进行自查自评,填写《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有关情况调查表》,撰写自查报告,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2市级人民政府按上级要求组织本市所辖县(市、区)进行自查自评,汇总并填写《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有关情况调查表》,撰写自查报告,并按规定时间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3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根据督导评估计划及市级政府自查自评情况,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并向当地政府反馈评估意见。被督导评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督导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收到书面督导评估意见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4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广西中等职业教育督导报告,并按要求上报国家教育督导部门。

5自查报告及《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有关情况调查表》有关数据以教育事业报表、经费报表中的数据为准。

问:我区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方式方法是怎样的?

答:《办法》提出了三项评估方法。一是审核材料与实地评估。督导评估工作采取材料审核评估与实地督导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是收集审核信息。由督导评估组听取汇报、审计经费、查阅资料、调查问卷、实地考察学校办学条件,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校长、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座谈会等。三是分析评价信息。督导评估组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参照调查问卷结果,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问:我区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结果如何认定?督导评估结果如何运用?

答:《办法》指出,我区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结果由自治区教育督导部门统一。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根据《办法》,督导评估结果主要运用于三个方面:

1被督导评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督导报告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进行认真整改,在督导报告日起3个月内,将整改方案和整改工作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第4篇

关键词: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适用

掌握涉罪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为检察机关确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是否继续适用羁押措施,是否适用附条件不,以及采取何种矫治和教育措施提供了重要参考,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要掌握这些必须通过社会调查。本文试图对检察机关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作一粗浅的分析。

一、检察机关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时,由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组织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分析,并在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后制作出书面社会调查报告,该报告将会成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作出决定或者裁决的重要参考因素。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从法律层面肯定并倡导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综上,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充分强调了社会调查制度在保护和关爱未成年方面的重要作用,这些规定体现了社会调查制度在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适用。

二、检察机关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阶段

(一)社会调查制度在审查逮捕中的适用

审查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逮捕的制度。《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因此,在涉嫌犯罪的前提下,是否采取羁押的措施,取决于该未成年人是否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而所谓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人的存在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也就是再犯的可能性。影响社会危险性因素包括本人的素质特征和犯罪前后的态度,其关键是个人的素质特征,即年龄、性格、爱好、以往的一贯表现、为人处事的方式、道德等一系列的品格特质。个人的素质特征必须依靠社会调查来体现,通过对未成年未成年人在家庭、学校、村委会、社区的表现情况、个性特点和社会的认可度,确认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为其作出是否需要羁押提供依据。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审查中的运用

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的活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不决定。”

未成年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直接反映了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而犯罪原因和动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主观恶性的大小,这些可以通过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个性特点、身心状况和家庭关系等进行综合判断。社会调查报告恰恰为检察机关考察未成年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或者免除刑罚提供了参考资料。一般而言,作出不决定中的“犯罪情节轻微”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来评判,客观方面体现在对被害人,对社会实际造成了的伤害,主观方面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可以从犯罪原因、犯罪动机及其成长背景、一贯表现、家庭和社会关系、人格特性等方面来综合分析。因此,在审查阶段,社会调查报告是作出是否需要提起公诉决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寻找未成年人最佳处罚方式的重要依据。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缓刑建议中的运用

缓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定情况,依法对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建议的,应当将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一并于判决前移送人民法院。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所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同时,调查报告所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和社区的情况也是未成年罪犯具有有效监护、帮教条件的证明材料,能保证缓刑的正确实施,从而在社区内实现矫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检察机关的运用

(一)检察机关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承担着审查批捕、审查职责,因此在受理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审查案件后,检察机关可以启动社会调查,检察机关可以自行开展社会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将社会调查的结果作为办事案件的参考。

(二)完善检察机关社会调查流程

检察机关不管是自行开展社会调查,还是委托有关部门或组织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调查工作要规范,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在肯定社会调查制度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对其公正性给予充分关注,完善一系列的监督制约措施。一是必须有2人参与调查行为。必须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以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二是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之间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应自行回避。三是严格按照我国有关证据的规定进行收集,在收集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过程中,严格按照我国法律中有关证据的规定进行。调查的内容采用书面形式,必要时要有音像、视频等资料,尽量减少对口供内容的依赖。四是保密制度。调查人员不得泄露在开展调查、参与诉讼中获取的案情及未成年人隐私等信息。五是明确调查时限。在审查逮捕阶段,调查人员要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五日内完成社会调查工作,并制作完成《社会调查报告》。在审查阶段,调查人员要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十日内出具《社会调查报告》。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方式和内容

社会调查一般由社会调查人员直接到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工作的地方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如调查问卷、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不定期地对未成年人进行访谈;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所在单位的领导;深入学校、社区、村委会了解未成年人的平时表现等等。然而,这些方式很难准确把握调查对象的人格特征,分析和预测其以后的行为。因此,应当完善调查方法,既要发扬传统调查方法的优势,又要积极采用人格理论、人格心理学等领域的优秀研究成果,通过人格测量等方式来更好地进行人格调查。同时注重各种方法应相互配合使用,通过综合分析,使调查内容客观、真实、完整、准确、实用。新刑诉法明确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而我国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更细化了这一规定,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

(四)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社会调查仅凭借原始的调查材料是不够的,应当制作专门的书面报告。报告既要对调查的过程予以介绍,也要对调查取得的材料予以梳理,并最终根据调查材料形成一定的结论。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要和当事人所犯案件性质相结合,注重个案的特殊性,重点收集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确定、刑罚裁量以及教育矫治相关的有效材料,而不要把它变成空洞的陈述。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社会调查的书面记录和书面材料等原始资料,有时还可能包括心理、生理、人格等方面的测评结论;另一方面就是对有关原始材料进行整合、分析得出概括性调查结论,然后依据调查结论提出针对性的处理意见。社会调查报告中应当尽量附有证明这些客观事实情况的相关文件。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第5篇

为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扎实推进平安建设,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依法查处非法办学点专项整治工作。现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依法开展查处非法办学点专项整治。坚持加强法治和疏导并举,坚持依法查处和促进健康发展并重,加大专项查处力度,条块结合,严格执法,重点突破,依法查处非法办学点,努力营造健康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整治目标

(一)引导部分办学时间长,有一定规模且办学条件基本具备的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审批成为合法学校,解决民工子女入学问题。

(二)坚决取缔规模小、条件差、安全隐患严重、布点不合理的非法办学点。

(三)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积极防范新的非法办学点产生。

三、组织领导

成立县依法查处非法办学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工商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府办、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税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消防大队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教育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工商局分管领导担任。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要相应建立依法查处非法办学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配合查处辖区内非法办学点工作。

四、职责分工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对非法办学点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检查现有办学点的办学资格和条件,依法查处非法办学点。

县民政局负责对未作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非法办学点依法查处。

县公安局负责社会动态,牵头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协助实施查处取缔非法办学点。

县财税局负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非法办学点违反国家税务征收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查处。

县建设局负责对非法办学点内违法建筑的界定,及时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及通告,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负责对办学点接送车的违规接送行为进行查处。

县卫生局负责对非法办学点公共卫生的监督检查,对非法办学点内食堂卫生的监督检查和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食品等违法行为。

县安监局负责对非法办学点有关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县工商局负责对非法办学点非法广告和非法经营依法查处。

县局负责协调处理非法办学点件,牵头疏导和有效处置群体性上访。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内查处非法办学点责任主体,负责非法办学点信息,主动协调依法查处非法办学点工作。负责监督校舍出租房东收回出租房,做好家长的劝导工作,切实疏导缓解外来民工子女入学问题。

新闻媒体负责对有关政策宣传和整个行动的报道,并公开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在调查、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管理事项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由牵头部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查处。

五、工作安排

依法查处非法办学点工作分调查摸底、宣传动员、整顿规范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8月1日至14日)

对现有非法办学点的举办者资质是否具备,办学条件是否具备,布点是否基本合理等进行调查摸底,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引导审批或取缔的决定。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采集辖区内非法办学点信息,报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工商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由县教育局牵头调查取证,实行告知,并将情况报告县政府。

(二)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8月15日至20日)

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政策。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宣传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政策法规等。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非法办学点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争取当事人自行关闭非法办学点。宣传活动要贯穿始终。

(三)整顿规范阶段(2011年8月21日至27日)

县教育局组织评估组对要求审批的学校进行评估,将符合审批条件的学校办理审批手续,纳入管理。对无整改空间或拒不整改的,由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工商局公告,要求非法办学点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办学;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牵头,县教育局协助负责对学生进行分流疏导;由县府办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对非法办学点非法办学、非法广告、非法经营、违反国家税务征收管理等行为进行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要认真贯彻落实开展依法查处非法办学行为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办学行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建设平安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确立先进的执法理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有效地实施查处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要具体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查处取缔,推进疏导分流,形成“统一领导,条块联动,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控制源头,全力推进

要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和民房的出租管理,从源头遏制非法办学行为。加大对新发现的非法办学行为执法力度,力争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实行零目标管理,坚决遏制非法办学行为的增长态势。要突出重点,多策并举,有效消除非法办学行为。县民政、公安、交通、卫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综合整治,按照“一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整治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作为,更要跨前一步执法,不留整治空隙。对个别非法办学行为点主办者一意孤行、消极应对的,要组织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

(三)依法整治,维护稳定

要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的关系,努力实现行政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确保规范执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查处非法办学行为。要确保文明执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要确保严肃执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取缔非法办学行为,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要注意把握整治动态,及时掌握群体性不安定因素,有效处置群体性矛盾。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第6篇

分析检查阶段是把学习调研阶段取得的认识成果转化为实践成果的关键阶段,在整个学习实践活动中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至关重要。为扎实做好**市**实验小学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下简称学习实践活动)分析检查阶段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共**市教育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教育系统第二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瑞教党〔20xx〕25号)和《中共**市**实验小学支部委员会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方案》(安实小[20xx]13号)的具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分析检查阶段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紧扣“细化学校管理、强化教研创新、优化教学质量”这一实践载体,以“创新教育模式、提高育人质量”为主线,以“征求意见、找准问题、分析原因、理清思路、明确方向”为主要任务,围绕市委“八对照八检查”,做好“四对照四查找”(对照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认真查找在运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照省内外先进学校发展经验,认真查找单位在推动教育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中存在的差距;对照工作实际,认真查找本单位发展思路、发展战略、体制机制和工作举措等方面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认真查找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教育突出问题是否得到了有效解决)。在学习调研阶段的基础上,通过征求意见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撰写分析检查报告和组织群众评议等环节,进一步找准影响制约学校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的关键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领导班子、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问题存在的原因,进一步明确今后一个时期我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努力提高领导推动科学和谐发展的能力,努力提高育人质量,为整改落实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安排

整个分析检查阶段于20xx年5月中旬开始,20xx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分析检查阶段要按照“始终抓好深化学习、始终突出实践特色、始终体现群众满意、始终做到两手抓两促进”的总体要求,围绕征求意见建议、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报告和组织群众评议四个环节,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认真做好准备工作。继续深化理论学习,进一步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切实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继续围绕学习调研阶段确定的课题,特别是《科学发展下教师的可持续发展》、《“3+1”教学模式与学校科学发展》和《精细化管理与学校科学发展》这三个重点课题,在前一阶段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努力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体制机制性成果。学校党政班子成员要提前准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发言材料,并做好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报告、组织群众评议等环节的准备工作。

(二)广泛深入征求意见建议。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最大限度地征求广大党员干部、普通教职工和学生以及家长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建议,群策群力,集思广益,真诚接受群众监督。

1.征求意见的对象范围。学校重点征求学校中层干部、党员、名特优教师代表、青年教师代表、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及家长代表的意见建议。

2. 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征求意见始终围绕“细化学校管理、强化教研创新、优化教学质量”这一主题进行,重点就理论学习、解放思想、服务大局、工作能力、服务基层、政绩观、党性党风党纪等7个方面征求意见建议。

3.征求意见的方式方法。一是个别走访征求意见。党支部主要负责同志要采取登门走访和个别谈心的形式,面对面地听取和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二是民主恳谈征求意见。围绕当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制订政策性文件,召开民主恳谈会,开展面对面咨询问策,倾听民意,集思广益。三是发放表格征求意见。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向征求意见对象书面征询意见建议。四是媒体征求意见。利用校园网和校长信箱相关信息,向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家长开放式征求意见建议。

4.意见建议的梳理汇总。整个征求意见建议的具体工作由学校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6月5日前,办公室对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分类进行梳理分析和归纳分类,并形成书面材料供党政会议讨论审定,再分解到分管校长和各处室办理。对校级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意见由陈钱林校长向其本人反馈。

(三)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学校领导班子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深入查找影响制约学校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的关键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 领导班子、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基础上,6月8日前,认真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

1. 会议主题:紧紧围绕“创新教育模式、提高育人质量”这一主线,认真总结和反思学校领导班子的工作实践。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会议,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列席会议。

2. 民主生活会前,学校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谈心交心,进一步沟通思想、征求意见、查找问题。学校班子成员要针对意见建议和自身实际认真撰写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着重围绕“四对照四查找”,认真查找个人和班子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总结提炼好的工作经验,并提出推动教育科学发展的思路和举措。

3. 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主要谈思想,谈认识,找差距,谈措施。

6月8日前,党支部在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教育教学工作特点,召开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的党员组织生活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每个党员干部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方向。支部组织生活会会议记录要报告学校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校党支委。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学校民主生活会情况书面材料于6月8日前报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在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基础上,认真撰写形成高质量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析检查报告。

1.报告的主要内容。分析检查报告要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这一主题,紧扣党的十六大以来学校的发展实践,充分吸收学习调研和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成果,充分反映四个方面内容:一要充分反映学校广大党员干部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形成的共识;二要充分反映学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简明扼要概述取得的成效,系统全面梳理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分析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方面的原因;三要充分反映学校科学发展的主要方向、总体思路、工作要求和主要措施,列出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可以立即解决的突出问题和经过一段时间努力解决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新举措;四要充分反映学校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

2.报告的起草工作。针对教师的金点子,按德育、教学、后勤工作分别由分管副校长撰写分析检查报告。总报告撰写工作由陈钱林校长主持,学校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撰写。

3. 报告撰写的时间安排。6月3日前,启动分析检查报告的撰写工作并形成分析检查报告初稿。6月12日前,召开党支部扩大会议专题充分讨论,党支部扩大会议要邀请党员和群众代表列席;参会人员要认真审阅报告并充分发表意见。会议结束后,要对参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对于反应比较集中、突出的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在吸收各方意见后将分析检查报告予以修订完善。经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定后,形成分析检查报告。分析报告要充分反映实际情况、充分体现教职工意愿、充分凝聚集体智慧,成为学校科学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五)组织群众评议。分析检查报告形成后,认真组织评议,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进一步集思广益,凝聚共识。

1. 评议对象。原则上与征求意见建议对象相一致。

2. 评议内容。以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为主要依据,着重从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是否深刻、查找问题是否准确、原因分析是否透彻、发展思路是否清晰、工作措施是否可行等方面进行评议,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

3. 评议方式。

(1)6月18日前,学校召开教代会,集中听取对学校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的意见。

(2)根据评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分析检查报告,并将分析检查报告及评议结果向中层以上干部和教代会代表通报。

学校分析检查报告和群众评议结果于6月18日前报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具体要求

1. 领导思想端正,责任明确是完成本阶段工作的前提。第二阶段的关键是查找问题,重点是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政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分析检查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班子成员要把自己摆进去,带头参加集中活动,带头听取意见建议,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边查边改,带头接受群众评议,为党员干部作出榜样。各分管领导要落实领导责任,认真组织好分管部门的分析检查工作,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对待群众的意见,正确对待党组织指出的问题,正确对待评议的结果,正确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保证整个分析检查阶段工作顺利进行。

2. 选择适当的方式方法是完成本阶段工作的保证。在工作中,既要突出领导班子集体的分析检查,又要引导领导班子成员自我剖析;既要坚持正面教育,又要始终严格要求;既要联系工作实际,又要联系思想实际;既要总结经验教训,又要明确努力方向。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找问题、析原因、明方向、定措施上,使分析检查阶段取得实效。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第7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政府对教育工作的监督,确保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本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范围和对象)

教育督导的范围为本市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及与教育相关的活动。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督导原则)

教育督导必须依法进行,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

第五条(督导机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室。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市教育督导室职责)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本市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二)对本市贯彻落实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加强教育领导和管理、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加强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依据职责分工,对本市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等进行评估;

(五)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教育评估工作;

(六)对全市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工作进行指导;

(八)对全市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九)组织本市督学的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十)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区、县教育督导室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区、县的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区、县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本区、县有关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职责、加强教育领导和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依据职责,对本区、县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等进行评估;

(五)对区、县教育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会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区、县教育评估工作;

(七)办理区、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机构人员组成)

教育督导室根据职责和任务配备教育督导人员。教育督导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教育督导室的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

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按照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任免。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聘任社会上有名望的人士作为特约教育督导员。特约教育督导员享有与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九条(督学条件)

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小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

第十条(督学培训)

督学应当接受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教育管理、教育督导与评估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证件)

《教育督导证》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印制。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在进行教育督导时,应当出示《教育督导证》。

第十二条(职责履行和条件提供)

督学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回避制度)

督学执行公务时,如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四条(督导的分类)

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等。

综合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专项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进行局部、单项的专题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随访督导是指不定期地到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反馈督导工作情况的活动。

第十五条(督导程序)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方案或者督导提纲,并在督导30日前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查自评报告;

(三)组织人员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评估或者督导检查;

(四)向被督导单位提出督导意见,通报督导结果,发出督导结果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随访督导的限制)

随访督导应当按照教育督导室的安排进行,督学自行随访督导应当在事后向教育督导室负责人报告。

随访督导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督导工作方式)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在进行督导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座谈会,进行调查和个别访谈。

督学进行随访督导,采取前款第(一)、(二)项方式的,应当出示教育督导室的介绍信。

第十八条(督导职权)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在督导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就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二)对被督导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提出批评并提出改正建议;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情况立即予以制止,并由教育督导室责成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由主管部门报教育督导室;

(四)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被督导单位的义务)

被督导单位收到督导通知书后,应当按照督导要求进行自查自评,配合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开展督导工作。

被督导单位在听取教育督导室的督导意见和收到督导结果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督导意见和建议。对教育督导室提出的整改建议,被督导单位应当在收到督导结果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改进情况或者计划,书面报告教育督导室。

第二十条(督导复查)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果报告之日起60日内,向发出督导结果报告的教育督导室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被督导单位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督导情况报告)

教育督导室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督导通报制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建立督导结果的通报制度,不定期地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其中涉及重大内容的督导结果,在向社会公布之前,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督导单位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

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督导过程中,无理拒绝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报告工作的;

(二)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弄虚作假、蒙骗教育督导室和督学的;

(四)对督学或者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对教育督导室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六)其他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教育督导人员的法律责任)

教育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督导单位可以向该工作人员所在的教育督导室申诉,教育督导室在查清事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督学职务并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二)在督导工作中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五)泄露督导信息影响教育督导工作的;

(六)其他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用语解释)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第8篇

    江苏省教育厅(原江苏省教育委员会)为稳定苏北偏远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提高其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决定以中小学民办教师为招生对象招收中等师范学生(简称中师民)。为此下发的《关于中师招收中小学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中师招收中小学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招生对象为1984年底以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并取得任用证书的现仍在岗的中小学民办教师和1986年底以前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并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现仍在岗的中小学合同代课教师;中学教师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师或其他中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以省辖市为单位,在师范院校单独办班,学制二年;平时以自学为主,每年利用假期办班,教学计划应体现在职、成人特点;学员成绩合格,颁发中师毕业证书,纳入国家分配计划,回原单位工作;其审核录取权为江苏省教育厅,具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不得录取。

    孙庆龙于2000年8月以小学民办教师身份参加江苏省中师民考试,其文化成绩进入录取最低控制线。在成绩公布和公示期间,有来电、来信举报孙庆龙存在违反计划生育问题,后经兴化市竹泓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孙庆龙无计划外生育行为的证明,兴化市教育局将孙庆龙列入录取上报名单,2001年11月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原告为录取对象;录取学校为江苏省泰兴师范学校。2001年12月,在办理入学手续前,又有来人、来电举报孙庆龙存在违反计划生育问题,兴化市教育局遂将举报情况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报告,致孙庆龙被推缓入学。为此,孙庆龙于2003年5月19日向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孙庆龙诉称,原告事实上已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为录取对象,且根据兴化市竹泓镇竹二村村民委员会及竹泓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与兴化市计划生育局核查,均证明原告仅生育一胎女孩,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两被告在无证据证实原告具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情况下,采取极不负责的态度,使原告不能于2001年12月及时收到入学通知书,被推缓入学至今,实属违法行政。两被告的不作为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共同侵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同意原告就读江苏省泰兴师范学校,为原告办理教师进编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兴化市教育局辩称,对举报原告违反计划生育的问题进行调查,符合中师民录取工作原则和政策,不属违法行政。原告未收到江苏省泰兴师范学校入学通知书与被告调查处理原告有无违反计划生育的问题没有关系。原告起诉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及教师进编,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且兴化市教育局不存在履行法定职责之说。

    被告泰州市教育局辩称,泰州市教育局与兴化市教育局同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区别在于是两级行政机关,各自行使的职权(职责)不尽相同,相关文件并未赋予两被告共同行政的职权。依照江苏省教育厅苏教师(2000)21号《关于中师招收中小学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第二款,招生录取的审核权是江苏省教育厅,并非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原告所诉第二被告主体不适格。民办教师转为计划内公职教师,亦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评析: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焦点是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两被告是否为适格被告。

    一、中师民招生及教师进编行为同属教育行政系统内部行政行为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关系来分类,可分为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两种。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作为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是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作为上下级的从属关系的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对具有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上述规定是一种不完全列举,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看,这里所指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应该是所有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包括工资升降、福利待遇、住房分配、进修培训等行为。区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关键:一是看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与作出该行为的机关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关系。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具有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关系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为;如果行政行为是针对没有这种特定关系的人作出的,则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二是看为行政行为所拘束的权益的性质。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如果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应当认定为内部行政行为;如果所拘束的是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义务,则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本案教师进编显属教育系统招录、任免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无需赘述。就中师民招生而言,仅从表面上看,涉及到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但仔细推敲不难发现它是在岗教师所特有的权利:首先,中师民招生对象为1984年底以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并取得任用证书的现仍在岗的中小学民办教师和1986年底以前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并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现仍在岗的中小学合同代课教师。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类似于党政机关中的以工代干人员及乡镇人民政府中经选举产生的而未进入国家干部编制的副乡长、副镇长,虽然与公办教师在人员性质和福利待遇上有一定区别,然而,他们都由地方财政拨款发放工资,都履行着教师职责,同属教育系统的工作人员,与教育行政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其次,中师民招生要求报考时,中学教师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师或其他中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被录取的学员毕业时颁发中师证书,显然不是学历教育,而是教育系统内部的进修培训。再次,中师民教学计划体现在职、成人特点,学员毕业纳入国家分配计划,回原单位工作,完全有别于普通国民教育,实质上是为了稳定苏北偏远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而有条件的将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过渡措施。因此,中师民招生与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教师进编行为同属教育行政系统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二、两被告不具有发放原告入学通知书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并不当然拥有所有行政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依据,即必须要有合法有效的权力来源。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由部门管辖权、级别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内容管辖权四个方面的职权构成,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不得超出授权的范围,否则就是越权行为。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第9篇

人大教科文卫工委联系的几方面工作都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比如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食品安全、网吧管理、新农合、新医改等方面问题是我们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如何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好人大教科文卫工作,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做:

一、要始终把人民群众记在心里。只有时时、处处把人民群众记在心里,把人民群众的所需所盼记在心里,把人民群众的上学、看病等问题记在心里,才能最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才能真正履行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的职能职责。

二、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人民群众的疾苦。只有深入群众、联系群众,才能了解实情,才能了解人民群众的疾苦,才能了解人民群众的所需所盼,才能服务群众。这些年,我委对《义务教育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四川省中医条例》、《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施行情况和教育、科技投入及保障机制,中医工作,艾滋病防治工作,文化体制改革等进行了调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我们了解到人民群众的上学难、看病难、网吧管理难等疾苦,迫切需要解决,撰写调查报告,为市委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要加大监督力度,化解人民群众的疾苦。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加强监督,才能真正化解人民群众的疾苦。几年来,我委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化解人民群众的疾苦,做了大量工作。一是积极建言献策化解超大班。我们多次开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听取市政府关于落实“科教兴市”战略的情况汇报,撰写《市区超大班情况调查报告》送市委书记李仲彬作决策参考,20*年秋季,“上学难”问题得到了明显改善,持续多年的超大班问题得到了缓解。二是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维护人民群众医疗利益。我们两次对《药品管理法》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督促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20*年面对非典疫情,我委协助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传染病防治法》的执法检查,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的决议》,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秋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各级各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基层基础建设、队伍建设,加大了公共卫生经费投入,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了进一步保障。20*年,我委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新型农村医疗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提出了建议意见并督促政府整改。20*年,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为86.*%,20*年为89.92%。今年,新医改方案已经出台,我委督促政府落实新医改方案的要求,协助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卫生院建设情况的报告,作出了乡镇卫生院人才建设情况的专题调查报告,切实化解人民群众的“看病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