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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的知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12 16:11:10

关于证券投资的知识

关于证券投资的知识第1篇

1.将科学研究视为本门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券投资学”教学中,应鼓励师生就学术探讨广泛交流、共同参与新知识、新技术的研究,这种科学研究型的教学远远好于单纯的知识传授,因为通过科研式的教学,教师能够不断丰富更新教学内容,从而带动和推进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更重要的是,学生能够从这种教学方式中感到学知识是一种创造的行为,而不是简单的重复记忆。研究型大学之所以被冠以“研究型”就在于其拥有完善的教学和科研设施,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能够为本科学生提供一种研究型的校园文化,因此,研究型大学理应培养学生的强烈求知愿望和探知精神。只有而且只有将学术研究融入到“证券投资学”的教学过程中,金融专业的学生才能够对变化莫测,新兴的金融产品不断出现和发展的证券市场产生浓厚的兴趣,才能够适应证券市场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

2.将实践教学视为本门课程的重要环节

证券投资学涉及到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投资学等多方面的理论知识,是对各种理论知识的一种综合应用,学生如果能在证券投资实训环境下接受投资

理论教育,不仅更加易于理解和掌握相关理论知识,认识和把握相关证券投资实践,而且也能在实现二者的结合过程中做到相辅相成、互促互进。最重要的是,通过实践教学,学生不仅能够容易了解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一般原理,也能够掌握相应的具体的证券投资分析技术手段,有利于学生学习和接受新的知识,有利于学生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培养学生的主动探究精神,营造一种能培养探索性、创新性和创造性的学习环境,使证券投资学理论学习和实践学习互相渗透促进,产生强大的聚合效应。

二、研究型大学金融专业“证券投资学”本科课程教学模式的建构

根据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高校推行研究型教学模式是“质量工程”的内在要求,是研究型大学对培养创新型人才需求的响应,同时也是落实教学改革与实践的重要体现。因此,从上述特征出发,研究型大学金融专业“证券投资学”本科课程教学模式的建构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教育理念的重构

研究型大学的教师在金融专业“证券投资学”中所秉持的教育理念应从向学生传递证券投资学知识转变到让学生体验和发现证券投资学知识的过程,从让学生记忆证券投资学知识向鼓励学生运用证券投资学知识来发展创新思维与创新品质的过程转变。法国文化教育学家斯普朗格曾言:教育的最终目的不是传授已有的东西,而是要把人的创造力量诱导出来。在“证券投资学”教学过程中突出证券投资学的知识、证券投资学的应用能力、对证券投资学核心理念领悟的素质三维度有机结合的证券投资学教学理念,强调知识、能力、素质在证券投资学教学过程中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证券投资学知识是基础,没有知识,证券投资学的应用能力与核心理念领悟的素质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能力是知识外化的表现,素质是知识内化的结果。从教育角度看,能力和素质是知识追求的目标。学习证券投资学知识的根本目的不是占有知识,而是发展能力,提高素质。知识是死的,能力和素质是活的。一个有能力的人可以在一定证券投资学知识基础上不断获得新的知识和创造新的知识,并在此过程中促进其证券投资学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因此,对于研究型大学而言,对金融学专业的学生在“证券投资学”教学的过程中进行科学精神、科学研究方法、科学品德的培养,强调证券投资学知识、应用能力、核心理念的领悟等素质是非常重要的。

2.注重教学内容的开放性和前瞻性

“证券投资学”课程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个是其创新性强,证券市场上新品种、新规则、新现象层出不穷;二是其动态性强,证券市场的行情瞬息万变。这两个特点决定了“证券投资学”的教学内容必须与时俱进,呈现开放式的姿态,不断融合新的知识和理念,突破传统课堂教学由于受到物理空间和授课时间的限制导致学生难以直观地感受到证券市场的动态特征的情况。因此,证券投资学的课堂教学应在内容、时间和空间上进一步拓展和延伸。教师在证券投资学的教学中首先要知道何可言,何不可言;何可为,何不可为;何可取,何不可取。

首先要注重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社会责任感。其次要培养学生高效的沟通技巧,使其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让他人迅速了解自己想法,从而对他人施加影响,充分展现自己和自己所从事项目的思想和价值。再次要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现在在任何领域的创新都要涉及多个领域的知识,它已经不是一个人单打独斗就能够实现的。因而,团结协作的精神是在“证券投资学”教学过程中应予以特别关注的。最后要培养学生开阔的国际视野。面对经济的全球化和激烈的国际竞争,培养的证券投资业拔尖创新型人才必须要有开阔的国际视野。要熟悉国际文化环境,拥有国际态度和国际知识,拥有国际意识、国际活动能力和竞争能力。因此,“证券投资学”教学内容的开放性和前瞻性是研究型大学金融学专业教学必须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3.深化实践教学

关于证券投资的知识第2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学多元立体化教学体系应用创新能力

证券投资学课程是当今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核心课程。2010年以来,国务院、教育部和财政部先后通过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联合印发或单独印发的形式,发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和《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高质量应用型创新人才的培养成为了当今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事项。作为当今高校经济管理类人才培养的重要一环,在证券投资学课程的教学中注重培养学生的应用创新能力就成了该课程教学的重要目标。

一、多元立体化教学模式对证券投资学课程应用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及意义

多元立体化教学模式是一种打破传统教学对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动用所有教学元素,以教学资源为平台,将多种教学资源、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融入教学过程,以教师教学为主导,以学生学习为中心,以能力培养为目标,融学习与研究为一体,立体化、全方位地与学生进行大容量的互动知识传输的教学模式。该教学模式的正确顺利实施须有多元立体化教学体系的建设做支持。

证券投资学课程是一门主要向学生传授证券投资工具和证券市场等基础知识,证券投资的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与公司分析等基本分析方法,证券投资的技术分析方法,以及证券投资的组合管理和风险管理理论等证券投资理论的课程。该课程的教学培养目标是使学生通过学习能在掌握相关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应用这些知识较好地进行证券投资的实践操作。

证券投资学课程是一门综合性、应用性和动态性较强的课程,该课程的学习既需要学生能运用经济学、财务分析、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等多学科的知识来进行证券投资的综合分析,又需要学生能紧密联系实际,实践操作体会证券投资的分析、操作和获利的过程,提高证券投资的应用能力,还需要学生能结合瞬息万变的证券市场行情,突破传统课堂教学的时空限制,对证券投资进行动态分析。

综上,证券投资学课程是一门理论体系复杂并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实践应用性的课程,课程的主要培养目标重在提高学生在证券投资方面的应用创新能力,而多元立体化教学模式是打破时空限制,动用所有教学元素,融学习与研究为一体,重在提高学生应用创新能力的教学模式,故在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中应用多元立体化教学模式,必将有利于课程应用创新能力培养目标的实现,有利于走出证券投资学课程传统教学模式单一化、分裂式的误区,实现教学维度由单一向多向的转变;有利于“以学生为中心”,彰显“个性化教学”的教学理念,实现学生对证券投资学课程的自主性学习、多元化学习和创新性学习,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创新思维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提高证券投资实践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升就业竞争力。

二、基于应用创新能力培养的证券投资学课程多元立体化教学体系的构建

证券投资学课程是一门综合性、应用性和动态性很强的课程,应通过课堂教学、证券营业部认识考察、证券投资模拟实训等方式,将证券投资工具和证券市场的基础理论、证券投资的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等分析方法以及证券投资的组合管理理论等知识和技能,让学生融会贯通,培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综合素质的证券投资应用创新型人才。故为实现证券投资学课程的培养目标,须构建如图1所示的包含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子体系的多元立体化教学体系。

(一)构建基础知识、分析方法和投资理论三位一体的教学内容子体系

证券投资指的是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证券投资工具以获取投资收益的行为。证券投资的过程包含做好投资准备、确定投资理念与策略、收集投资信息、进行投资分析、做出投资决策和进行投资管理等步骤。故在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过程中,一方面要组织好证券投资工具及其估值方法、证券市场与股价指数等基础知识方面的教学内容,另一方面要组织好证券投资的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和公司分析等基本分析方法方面的内容,以及证券投资的技术分析理论和指标等技术分析方法方面的内容,还要组织好证券投资的组合管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及最新出现的证券投资理论等方面的内容,以形成科学的课程教学内容子体系。

(二)構建课堂讲授、模拟实践和网络平台三位一体的立体化教学手段子体系

课堂的理论讲授是课程教学的传统手段,也是使学生较快地掌握理论知识的有效手段。证券投资学课程是一门需要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其理论方面的教学内容离不开课堂讲授教学手段的支持。证券投资学课程课堂讲授的理论知识学生未必能当堂消化吸收,还需结合当今信息技术创建网络课堂、QQ群和微信群等网络交流平台,对学生在课堂上未能及时理解的理论知识给予及时的答疑解惑。此外,证券投资学课程还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对一些理论知识的准确掌握,还需通过证券投资的模拟实践操作予以配合,故该课程的教学还须有模拟实践操作手段的配合。

(三)构建问题情境创设、案例式教学和研究性教学三位一体的教学方法子体系

证券投资学课程不仅是一门需要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也是一门综合性、应用型和动态性较强的课程。为培养学生的应用创新能力,在该课程的一些理论知识的课堂讲授环节,应采用创设问题情景的教学方法,创设问题情境,以“问题”为核心,引导学生主动学习和探索知识,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一些理论知识的课堂讲授环节,应采用案例教学方法,以案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事半功倍地轻松掌握理论知识,应采用研究性教学方法,引导学生对一些证券投资的现实问题进行研究性学习思维为主,启发和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

(四)构建课程考试、分析报告撰写和模拟炒股实战成果三位一体的考核方式子体系

学好证券投资学课程,首先要掌握证券投资的相关理论知识,检验理论知识学习效果的适当方式就是课程考试,这是各种课程理论知识考核不可缺少的方式。证券投资学课程是一门更重视培养学生证券投资实践应用能力的课程,对于该课程的考核方式除了必要的课程考试之外,还需结合让学生提交证券分析报告,以及对其模拟操作成果进行评价的方式,来构建课程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考核方式子体系。

三、基于应用创新能力培养的证券投资学课程多元立体化教学体系的实施要点

(一)树立“以学生为中心、教学相长”的教学理念和思想

与传统教学模式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教学理念和思想不同,多元立体化教学模式强调课程学习是一个以学生为主,教师指导为辅,教学相长的共同探索过程。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首先应以学生为中心,用情景式教学、案例分析和小组讨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主动学习相关知识内容,教会学生主动获取知识的方法,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应用创新能力;其次,教师应与学生建立起“教学相长”的互动性师生关系,把课程教学的要求由“教我学”转变为“我要学”,鼓励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思考,充分锻炼学生的创新性思维能力;最后,教师应推动学生不断地深入学习证券投资的新知识和新应用,使学生认识到证券投资是一个需要不断应对新问题、学习新知识的过程,让学生形成持续性学习的习惯。

(二)使用多元化的课堂教学方法,使学生主动创新地学习相关理论知识

课堂理论教学是支持各种课程的教学的不可或缺的、非常重要的教学手段。对于实践应用性较强的课程,课堂的理论教学应能使学生熟练地掌握理论知识,并有效地指导实践。针对证券投资学课程,在教师的课堂理论的讲授环节,应合理地使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

1.用创设问题情境法启发学生“主动探索知识”。创设问题情境教学法指的是在课程教学的课堂讲授环节,教师创设“问题情景”,提出问题,引导学生围绕问题主动学习和探索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创设问题情境教学法的关键在于所创设问题的难易程度一定要适当。难度太大会打击学生的积极性;太容易,又引不起学生足够的重视。在证券投资学课程的课堂讲授环节,教师要想创设难度适当的问题情境,首先须熟悉学生已有的知识结构和将要讲授的教学内容。其次,应以创设具有开放性的问题为重点。以此为基础,才能使创设的问题在学生已有的知识结构和将要学习的知识之间形成适当的跨度,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从而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获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2.用案例教学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启发性和实践性的教学方法,该教学方法克服了传统教学方法法下教师以“教材为中心,单向传授知识”的弊端,以具有典型性、启发性和新颖性的教学案例,通过以学生为中心、师生互动的形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主动学习相关知识。该教学法较适合用于偏重具有综合性和应用性特点的课程的课堂讲授环节。证券投资学课程与经济实际联系紧密,有很多案例可供选择分析,通过选择具有针对性、典型性以及时效性的案例实施案例教学,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主动学习相关知识,并能提高和培养学生对重大事件和信息以及特定市场环境的敏感性和分析判断能力。

3.采用研究性教学方法,引导学生提高创新能力。研究性教学法是一种以学生自主性学习为主的开放式教学方法。该种教学方法要求教师在课堂讲授环节,创造一个宽松活跃的教学氛围,让学生通过自由提问、课堂讨论和辩论等形式自由、创新地学习新知识。证券投资学课程采用研究性教学方法,可以避免单纯理论传授的枯燥乏味。比如,选取当下证券投资领域的热点问题,采取举办专题讲座,让学生进行小组讨论和与学生一起进行研讨等形式,使学生掌握一定的分析证券投资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还可以采取让学生就证券投资领域的典型事件或热点问题,在课前五分钟进行专题演讲的形式,来激发学生对证券投资领域相关知识的学习热情,提高学生的应用创新能力。

(三)应用实践教学手段,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

证券投资学课程是一门比较注重培养学生的投资分析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的课程。学生学习证券投资基本理论知识的目的在于指导实践,而实践操作又有助于学生更好地掌握证券投资的基本理论知识。故实践教学是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1.带学生到证券公司进行现场认知实习。教师应与当地证券公司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在学生完成证券投资工具和证券市场等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任务后,带学生到当地证券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和学习,让学生了解证券公司的总体运作和各部门的职能,熟悉证券投资运作的实际流程。通过实地考察和学习,可以使学生切身体会和了解一些在课堂上搞不明白的基础知识。

2.指导学生使用模拟软件进行证券交易模拟实训。目前开设经济管理类专业的高校基本都建立了证券投资模拟实验室,购置安装了证券模拟交易软件系统,这为教师在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中,通过模拟实训手段,指導学生进行证券投资的模拟交易操作、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提供了条件。教师通过模拟软件,给学生建立证券交易模拟账户,指导学生进行证券交易模拟实训,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导学生进行证券资讯的阅读分析,使学生学会使用证券信息分析系统搜集和甄别市场信息的方法,培养学生对市场信息的敏感性,并能使学生更好地掌握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和公司分析等证券投资的基本分析方法;二是指导学生学会识别和熟悉证券投资的主要技术图形和指标,掌握看盘技巧,从而更好地掌握证券投资的技术分析方法;三是指导学生进行实盘证券模拟交易,从而使学生熟悉证券交易的基本操作流程,掌握证券交易的技巧。实训结束后,教师还应要求学生提交模拟交易实训报告,以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理性投资分析的思维习惯,并提高学生在证券投资的分析和应用方面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吴晓求.证券投资学(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2]卢智增.公共管理学科多元立体化教学模式的研究与实践[J].文教资料,2012,(15). 

[3]于丽红,兰庆高.基于学生能力培养的“证券投资学”教学模式探讨[J].中国电力教育,2011,(19) 

[4]李文斌,国家税收课程立体教学体系建设与实施[J].商业会计,2010,(4). 

关于证券投资的知识第3篇

    小股民证券投资资金总量有限,股民主要将证券投资作为一种辅助理财手段而并非专业性的投入其中,其投资过程中表现出证券投资知识相对缺乏、投资信息获取与信息处理能力不足、投资决策随意性大等特征。

    1.证券投资知识的影响

    证券投资知识相对缺乏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证券投资专业知识缺乏,我国大多数小股民都没有接受过证券专业知识培训,甚至对证券投资相当陌生,没有通过继续教育等方式获取专业知识,从而在投资过程中表现出对业务领域不熟悉等问题。其次,证券投资基本常识缺乏,部分小股民对证券投资的基本常识不了解,如股票投资资金要次日才能转出,st、*st类股票风险较大等,由于不了解这些基础性的知识,小股民在购买股票时可能出现操作上的差错。再次,证券投资操作软件等相关知识缺乏,部分小股民虽然知道利用操作软件购买和出售股票,但对操作软件中各种技术指标无法识别,或者没有完全了解和把握其中的涵义,无法利用这些技术指标进行决策分析,更难以根据股票的基本情况以及自身的需求对技术指标进行调整。

    2.证券投资信息获取与信息处理能力的影响

    首先,证券投资信息获取能力不足,部分小股民由于工作繁忙,加上投资金额不多,因而对各种影响证券市场的信息关注不够,部分小股民甚至长期性的忽视了证券市场消息,没有订阅相关的报纸杂志,也没用收集网络信息,从而难以及时有效的获取各种可能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消息。其次,证券投资信息处理能力不足,小股东在获取有关信息后,难以分析出这种信息将带来何种影响,如某上市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的信息显示公司正推进重大重组事项,部分小股民不知这种信息会对股价带来何种影响,因而内心可能会抵抗甚至产生恐惧心理。特别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管理还不规范,部分证券市场研究人员利用网络、电视等媒体发布一些有关上市公司的消息,小股民无法有效的辨别信息的真假,容易遭受资金损失。

    3.小股民个性行为的影响

    首先,决策的随意性带来的影响,部分小股民在投资证券市场时,本着“玩一玩”、一点点钱无所谓等态度,因而在购买股票时没有对目标上市公司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分析,更没有进行实地考察,而是根据个人喜好、购买股票时上市公司的价格、上市公司股票涨幅情况等决策,决策缺乏科学的依据。其次,小投资者从众等行为带来的影响,部分小股民在投资决策时缺乏自主决策意识,容易出现跟风等问题,什么板块热买什么板块股票、什么股票涨幅大买什么股票,这些从众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股民的投资行为。

    二、引导小股民理性投资的思考

    小股民是证券市场重要的参与力量,如果缺乏小股民的参与,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将面临重大挑战。而要将小股民留在市场当中,除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规范市场行为外,更为重要的是从小股民自身因素入手,引导小股民更为理性的投资,从而形成更加完善的小股民投资体系。

    1.加强证券投资知识宣讲

    引导小股民理性投资的前提是帮助其掌握一些基础性的证券投资知识,首先,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证券投资知识,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组织高校、证券投资行业从业人员编写通俗易懂、不带有偏向性的证券投资资料,同时邀请编写人员开展讲座,通过这种大范围的宣传帮助小股民特别是刚进入股市的小股民全面、客观的了解证券投资的基本信息。其次,要选拔和培养具有较高诚信品质的证券投资宣讲人才,由于证券知识宣讲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并且国家会不断的出台各种制度法规,这都需要有权威的解读,此外,外部经济形势的变化也会使得证券投资知识不断更新,在此背景下,建议培养一批具有较高知识素养、独立客观的宣讲人员,充分发挥其专业性,帮助小股民了解、更新证券投资基础知识。

    2.多策并举降低各种虚假信息对小股民的影响

    首先,要加大对各种虚假信息发布者处罚力度,针对现实中充斥着各种影响小股民决策的信息,甚至部分人员还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一些影响小股民决策的信息,如推荐某一股票、暗示某一股票会有较大一波行情等等,特别是,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当前,利用网络发布各种信息渠道更加畅通、影响更加深远,这就要求加大对各种违规发布虚假信息者的处罚力度,采取行业进入禁止、罚款乃至于追究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罚。其次,要完善各种虚假信息监督管理体系,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组建专门的监督网络,供小股民对各种发布虚假信息单位进行举报,便于社会公众参与到监督当中,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完善的信息处理机制,真正做到发现一例、处理一例、反馈一例,避免有举报没处理、有处理没反馈等问题。

    3.创新方式引导小股民理性投资于证券市场

    首先,要创新性的设立各种小股民模拟证券投资渠道,如可以开发贴近实际甚至于实况同步的模拟投资工具,并进行广泛的推广,甚至鼓励小投资者在正式进入证券市场之前要模拟投资一段时间,同时在这种模拟系统中嵌入各种证券投资基础知识,通过寓知识与实践帮助小股民了解投资知识。其次,要创新性的帮助小股民养成良好的投资习惯,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倡导良好的投资习惯,如要求证券投资公司在小股民开户时提供相关的资料甚至组织培训,再如利用各种公益渠道对一些良好的投资行为进行宣传,以此影响小股民的投资行为。

关于证券投资的知识第4篇

证券市场教育体系包括教育主体体系、对象体系、内容体系和保障体系等方面,是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的重要内容,证券市场教育体系是否健全以及教育效果是否良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证券市场各参与者的素质高低,从而关系到证券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和持续稳健发展。中国证券市场的教育体系一直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教育主体未对教育内容进行合理分工,各个教育主体都对个人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知识和投资风险教育,从而造成部分内容重复教育;第二,教育对象单一,仅限于个人投资者,其他市场参与者都被排除在外;第三,教育内容过少,基本上只限于个人投资者的投资知识和投资风险,几乎没有涉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责任、法制和道德;第四,没有建立教育保障体系,教育效果甚微。这种存在严重缺陷的证券市场教育体系与中国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和各种市场参与者的现实表现不相适应,因此,需要构建包括教育主体体系、对象体系、内容体系和保障体系的多维证券市场教育体系基本框架,促进中国证券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和持续稳健发展。

一、证券市场教育的主体体系

证券市场的教育主体即证券市场的教育者,是指承担教育证券市场参与者职能的机构或组织。由于证券市场是多种参与者在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发行、交易规则的约束下参与利益分配的场所,且部分参与者之间存在直接利益链关系,因此,从理论上说,担任证券市场教育者的机构或组织一般不能与被教育者存在直接利益链关系。例如,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公司)与在本机构开户的投资者之间存在直接利益链关系,因而证券经营机构一般不能成为在本机构开户的投资者的教育者;基金管理公司与本公司基金的投资者之间也存在直接利益链关系,因而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也不能成为本公司基金投资者的教育者;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自律性组织与证券投资者、上市公司和证券中介机构之间则不存在直接利益链关系,因而可以成为证券投资者、上市公司和证券中介机构的教育者。但是,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不仅证券监管机构、证券自律性组织是教育者,由于证券经营机构与个人投资者的联系最直接,对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教育也最方便,因而证券经营机构事实上成为了个人投资者的主要教育者,而且各种教育主体的教育对象和教育内容完全相同,都是对个人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知识和投资风险教育。其实,证券监管机构、证券自律性组织和证券经营机构都成为个人投资者的教育者显然是不合理的,即使这些市场参与者都可以成为个人投资者的教育者,但它们对个人投资者教育的内容也应进行合理分工。根据目前中国证券市场运行的特点,以下机构或组织应当或者可以成为证券市场教育的主体,承担教育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职能,共同构成证券市场教育的主体体系,但不同教育主体的教育对象和教育内容应有所不同。

(一)国务院法制办

国务院法制办应当成为证券市场教育的主体,是由其行政地位和法定职能决定的。国务院法制办是国务院的办事机构,内设了财政金融法制司,承办全国财政金融领域的法制工作,主要职责是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财政金融领域重要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承担财政金融领域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和宣传工作等。因此,国务院法制办应当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教育的主体,由其内设的财政金融法制司承担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证券市场监管责任、法制和道德教育的职能。

(二)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监管机构应当成为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教育主体,也是由其行政地位和法定职能所决定的。证券监管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授权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因此,证券监管机构应当成为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教育主体,承担对证券发行者、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市场参与者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证券市场相关责任、法制和道德教育的职能。

(三)证券自律性组织

证券自律性组织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在我国,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管证券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业协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协助证券监管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等。因此,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都应成为证券市场教育的主体。其中,证券交易所应主要承担对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进行证券市场相关责任、法制和道德教育的职能,同时承担对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风险教育的职能;证券业协会应主要承担对证券公司和机构投资者进行证券市场相关责任、法制和道德教育的职能。

(四)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公司)可以成为个人投资者的教育者,是由我国证券投资者的规模、结构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个人投资者的密切联系等因素决定的。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股票和基金投资者账户总数已多达2亿户,投资者结构是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从股票投资者结构来看,截至2016年2月,我国股票投资者账户总数共有10 161.08万户,其中个人投资者账户数量为10 132.09万户,个人投资者账户数在股票投资者账户总数中所占比重高达99.71%[1],基金投资者结构与股票投资者结构基本相同,投资者结构的这一特征在数年内都将不会发生根本改变。由于个人投资者队伍庞大,因此,个人投资者教育任务非常繁重,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自律性组织由于不直接与个人投资者发生联系,因而难以承担对个人投资者进行教育的繁重任务。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公司)作为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基金的?纪人和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虽然与个人投资者存在直接的利益链关系,但是,由于证券经营机构与个人投资者的联系最为直接和紧密,对个人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教育也最方便,因而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下也可以成为个人投资者的主要教育者。但证券经营机构对个人投资者进行教育的内容,应以股票、基金的投资知识和投资技巧为主。

(五)高级中学和高等院校

高级中学和高等院校可以成为证券市场教育的主体,主要原因在于高级中学和高等院校在证券市场教育中优势明显、作用较大。高级中学和高等院校拥有教育教学经验比较丰富的专业师资队伍、能够安排较多的教育教学时间,而且有较严格的考核制度,学生的学习压力和动力较大,因而具有明显的教育优势,能够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证券市场教育特别是投资者教育需要从青少年抓起,从高中教育开始。从国外看,美国从1998年开始就在中小学校中开展投资知识的普及活动,加拿大、英国和日本等部分发达国家也已经将金融理财知识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之中。[2]我国应借鉴部分发达国家开展投资者教育的模式,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2013年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大普及证券期货知识力度,将投资者教育逐步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先行先试。”[3]根据调查了解到,接近50%的个人投资者希望完善国民教育内容,希望子女(或自己)在高中或大学读书时能够接受到基础的证券投资与金融理财教育;超过85%的个人投资者对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增加投资者教育内容持欢迎态度。[2]因此,高级中学和高等院校可以成为证券市场教育的主体。高中三年级开设证券投资和金融理财课程,使高中学生初步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投资理财知识和技巧。大学的各个专业在三年级时开设证券投资学或投资与理财等课程,对大学生进行全面、系统的证券投资教育,使大学生系统掌握证券投资知识和技巧,全面了解证券市场的运行规律和投资风险,为今后进行理性的证券投资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高等院校也可以面向社会举办证券投资培训班,普及证券投资知识。

二、证券市场教育的对象体系

证券市场的教育对象即证券市场的被教育者或受教育者,按理说,证券市场中所有与证券的发行、交易相关的参与者都应该是教育对象,只是不同的市场参与者由于市场身份、地位和法定职能不同,受教育的内容不同而已。从市场身份和法定职能来看,证券发行者、证券投资者和证券中介机构只能是被教育者不能成为教育者,证券业协会主要是教育者,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既是教育者也是被教育者。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教育对象仅仅被限定为个人投资者,其他市场参与者包括证券发行者、机构投资者、证券中介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等都被排除在外。这种只对个人投资者进行教育的体制和模式,显然有失公允,而且收效甚微,对证券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和持续稳健发展几乎没有发挥积极作用。从中国证券市场20多年来的运行状况以及各个市场参与者的现实表现来看,仅仅对个人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知识和风险教育是远远不够的,证券市场的教育对象必须由单一的个人投资者扩大到所有参与者,即必须将证券发行者、机构投资者、证券中介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等市场参与者都纳入证券市场教育的对象体系,这些市场参与者都必须接受证券市场相关责任、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法制素质和道德水平。证券市场教育的对象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四类市场参与者。

(一)证券发行者

证券发行者主要是指股票发行者,包括上市公司和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主体,其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能否规范有序运行和持续稳健发展,直接关系到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中国证券市场自成立至今,许多股票发行者的证券市场责任意识淡薄,法律素质和道德水平较低,存在许多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第一,部分股票发行者虚增利润、造假欺诈以便高价发行股票骗取投资者资金;第二,部分上市公司违规违法披露信息,重大信息不及时披露、甚至不披露时有发生,更有个别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第三,部分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和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第四,部分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关联交易、兼并收购等途径向关联方或被并购方输送利益,转移上市公司的财产或掏空上市公司,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五,许多上市公司对股东缺乏回报意识,连续多年10多年甚至20多年不向股东分配现金红利。股票发行者存在的这些违规违法行为,充分说明了证券发行者接受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证券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最重要主体,是证券发行者所需资金的提供者,没有证券投资者,证券市场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证券投资者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两大类,都需要接受证券市场教育,只是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受教育的内容不完全相同而已。

1. 个人投资者

证券市场上的个人投资者需要接受证券投资教育毋庸置疑,这是由个人投资者的特点决定的。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个人投资者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点:第一,数量规模庞大。目前我国股票、基金个人投资者账户总数已多达2亿户,其中包括部分没有收入来源的在校大学生和依靠养老金维持生活的退休老人。第二,绝大多数以兼职投资为主。绝大多数个人投资者都是业余投资者,既缺乏专门的投资时间,更缺乏专业的投资知识和技巧,对股票合理估值的判断、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等都缺乏认识,盲目投资的特点非常明显。第三,投资行为“羊群效应”明显。由于缺乏专门的投资时间和专业投资知识技巧,许多个人投资者往往偏信证券分析师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和所推荐的股票。但是,许多分析师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和推荐的股票并不准确,有的还隐含了配合机构投资者出货的目的,故意误导个人投资者。许多个人投资者缺乏中长期投资理念,热衷于短线投机炒作,“羊群效应”非常明显,偏好追涨杀跌,提高了投资成本,承担了更多的投?Y风险,从而导致较大亏损。第四,抗风险能力较弱。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大多以自有节余资金为主,有的甚至是家庭成员未来的基本消费(如医疗、养老、教育等)方面必需的资金,因而抗风险能力大多较弱。[4]因此,个人投资者必须接受证券投资教育,通过接受教育掌握证券投资知识和技巧,减少证券投资风险,增加证券投资收益。

2. 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的教育更为重要,这也是由机构投资者的特点决定的。相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机构投资者也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点:第一,数量虽较少,但投资规模较大。目前,我国各类机构投资者的数量虽只有29万户,但资金规模却较大,例如,各类公募基金的净值规模就已达到8.34万亿元[5]。因此,机构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投资行为能对个股价格甚至股价指数的走势产生较大影响。第二,机构投资者为专业化投资机构。机构投资者拥有专业的投资团队,配备了数量较多的专业投资人员,他们具有丰富的证券市场专业知识,对证券投资品种有较深入的研究,?碛凶愎坏氖奔浜途?力始终关注和参与证券投资。第三,机构投资者大多为中间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大多数并非自有资金,而是来自于众多的个人和企业投资者或投保人。如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资金主要来自于广大的基金投资者;保险机构的投资资金主要来自于投保人;证券公司的投资资金,一部分来自于委托理财者,另一部分属于自由资金。如果投资不规范,就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第四,机构投资者拥有证券投资优势。机构投资者由于拥有证券投资的专业优势、资金优势和其他资源优势,因而在证券市场中处于强势地位,他们的投资行为能够左右个股价格的走势,甚至能够影响证券市场的波动。[4]最近10多年来,我国部分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和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很不规范。主要表现在:第一,部分机构投资者存在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第二,许多机构投资者缺乏投资理念,投资行为散户化特征非常明显,经常疯狂投机炒作业绩亏损或微利的小盘股,将许多小盘绩差股股价爆炒至数十元、上百元甚至两百元以上,市盈率高达上千倍甚至上万倍;与爆炒小盘绩差股相反,机构投资者将业绩优异的大盘银行股的市盈率打压至5倍左右。可见,机构投资者并没有真正发挥稳定股价和股票市场运行的作用,相反还经常通过操纵权重指标股和追涨杀跌制造股票市场的大幅波动。为了减少机构投资者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抑制机构投资者的非理性投机炒作行为,减少证券市场波动的频率,降低证券市场波动幅度,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的相对稳定,机构投资者的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需要接受证券投资的责任、法制和道德教育。

(三)证券中介机构

证券中介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是证券发行者和证券投资者之间的中介,包括证券经营机构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两类,证券中介机构都应成为证券市场教育的对象。

1. 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即证券公司,具有多重身份,既是机构投资者又是证券中介机构。作为证券中介机构,其主要业务是从事证券承销、经纪和投资咨询业务。目前,部分证券经营机构没有履行好其应尽的证券中介机构职责,开展的证券中介业务存在不规范之处。例如,部分证券经营机构担任新股发行的保荐机构时,只荐不保,不对发行新股的企业尽职审核,保证发行新股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相反,还与发行新股的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形成攻守同盟,合谋造假,虚增利润,提高新股发行价格,欺骗投资者,导致新股上市后业绩快速变脸即业绩大幅下滑甚至亏损。[6]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研究人员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或者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脱离公司的基本面和行业发展前景,推荐某些机构投资者或本机构持有的股票,提出高得离谱的股票目标价,误导中小投资者在高位接盘,为某些机构投资者或本机构在高位出货摇旗呐喊。个别证券经营机构甚至在2015年下半年股市连续暴跌过程中,利用国家委托其操作的维稳资金大幅拉升本机构和个别私募基金重仓持有的股票(如美邦服饰等),非法谋取和输送利益,损害国家和股市的整体利益。为了规范证券经营机构的中介服务行为,证券监管机构必须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证券中介服务的责任、法制和道德教育。

2. 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部分证券服务机构在为股票发行人提供服务时,为了获得更多的服务报酬,不遵守职业道德,甚至不遵守相关法律,迎合股票发行人的不正当要求,或者高估股票发行人的资产,或者与股票发行人合谋造假、虚增利润、提高股票的发行价格,损害投资者的权益。为使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趋于规范,证券监管机构必须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证券服务的责任、法制和道德教育。

(四)证券监管机构

自证券市场成立以来,证券监管机构做了大量工作,监管成效也较为显著。但监管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甚至较大偏差,一些突出的市场问题至今仍未根本解决,证券市场发展不规范、运行不稳定仍很明显。具体来说,证券监管机构及其监管至少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证券市场的特点和运行规律认识不全面。例如,对投资者结构、投资者投资行为特点及其对证券市场运行的影响等问题认识不足。因此,推出的部分监管调控制度、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甚至适得其反,成为了一些机构投资者获取利益、制造市场大幅波动的手段,如熔断机制等。第二,部分基础性制度改革仍不彻底,缺陷仍较严重。如股票发行制度,目前绝大多数发行新股的公司首日上市流通的股份仍然仅占总股本的25%,新股上市后连续10多个甚至20多个“一”字涨停,但限售股解禁后对市场的冲击却源源不断。第三,对部分金融衍生产品产生的市场负面影响估计不够。如具有杠杆效应的分级基金产品单日的涨跌幅高达50%以上,购买了分级基金的个人投资者遭受严重损失。第四,部分市场制度、政策执行不严格。例如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和警示作用。第五,对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炒作行为抑制不力。例如,2015年对场外高杠杆配资炒股没有及时处理,导致证券市场个股价格和股价指数暴涨暴跌;又如,对小市值绩差股特别是创业板股票的投机炒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抑制,导致小市值股票估值高得离谱,创业板股票的平均市盈率最高时接近150倍。第六,证券监管机构的个别官员法律意识淡薄,违法行为严重,利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因此,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证券市场知识及其监管方面的责任、法制教育。

(三)证券中介机构教育的内容

1.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

证券中介机构负有对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会计报表、资产定价、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尽职审查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对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连带性责任。所以,证券监管机构要教育中介机构在为证券发行人提供资产评估、会计服务和法律服务时,必须做到尽职审查和实事求是,保证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投资者做出正确投资决策提供真实、准确和全面的信息。中介机构在发布研究报告或者为个人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时,必须从公司基本面和行业发展前景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预测和判断,提出基本合理的目标价,不误导中小投资者。

2.证券中介法制和道德

作为证券服务机构的中介机构在为证券发行人提供中介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证券中介业务的法律法规。其中,证券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遵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中介机构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或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办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因此,证券监管机构必须对证券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增强证券中介机构的法律意识。此外,证券监管机构还需要对证券中介机构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促使证券中介机构的中介服务符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

(四)证券监管机构教育的内容

1.证券市场知识

证券监管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是证券市场监管方面的专家,掌握丰富的证券市场知识,非常熟悉证券市场的运行特点和规律,但事实上并非完全如此。因此,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接受证券市场知识教育,了解证券市场的运行特点和规律,取得证券市场监管资格;监管机构应提高证券市场监管法规政策、制度机制的科学性、针对性、稳定性、连续性和有效性,从而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市场监管责任

?S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运行和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监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证券监管机构应该增强对证券市场和证券投资者的责任意识,充分认识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的特点及其对证券市场运行的影响等问题,根据证券市场的特点推出有效的监管调控制度、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证券监管机构要督促上市公司规范经营,不断提高盈利能力,增强回报投资者的意识;抑制投资者的过度短线投机炒作行为,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价值投资,减少市场的波动频率,降低市场的波动幅度。从而维护证券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和持续稳健发展,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发行和交易秩序,优化证券市场的生态环境,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证券市场监管法制

证券监管机构的依法监管是证券市场能够保持公开、公平、公正秩序的根本保障。因此,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增强证券法制意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监管证券市场及其参与者。这就要求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证券法制教育,全面系统学习和掌握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基本法律法规。同时必须严格执行证券市场的各种制度,如股票退市制度等。

四、证券市场教育的保障体系

证券市场的教育主体和教育对象众多,教育内容也非常丰富,涵盖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等证券市场的各个环节,包括证券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责任教育、法制和道德教育、证券投资知识和技巧教育等多个方面,教育者需要聘请大量的教学人员,印刷数以亿计的教育资料,因而证券市场教育工作是一项既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人力又需要耗费大量财力的系统工程。如果没有健全的教育保障体系,证券市场的教育工作就可能流于形式,难以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因此,需要构建至少包括机构保障、法制保障和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证券市场教育保障体系。

(一)机构保障

机构保障是证券市场教育能够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因为,证券市场的教育工作需要由专门的机构来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因此,各个教育主体均应成立证券市场教育的专门机构。具体来说,国务院法制办内设的财政金融法制司应成立证券市场教育处,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的主要领导人和主要工作人员的证券监管的教育工作,并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成立证券市场教育局,负责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的主要领导人和主要工作人员的相关教育工作,并对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证券交易所应成立证券市场教育机构,负责对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和主要工作人员的教育工作,并对证券公司的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证券业协会也应成立证券市场教育机构,负责对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教育工作,并对证券公司的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证券经营机构也应成立投资者教育机构,负责对个人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知识和投资技巧教育;高级中学的证券市场教育工作可以由教务管理部门负责安排、组织和管理,高等院校的证券市场教育工作可以由教务处或相关的二级学院专门负责安排、组织和管理。

(二)法制保障

证券市场的教育如果没有法制保障,教育者就可能因缺乏压力而消极对待,教育工作就会变得弹性较大、甚至流于形式,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教育取得良好效果,需要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证券市场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将证券市场教育的主体、对象和内容等加以规定。完善的证券市场教育法制保障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的法律法规。

(1)《证券市场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制定《证券市场教育法》,使其与《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共同构成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在《证券市场教育法》中,需要将证券市场教育的目的、原则,教育的主体、对象、内容和保障措施,教育的组织、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加以规定,《证券市场教育法》是证券市场教育方面效力层次最高的法律。

(2)《证券市场教育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市场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证券市场教育监督管理条例》,使其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行政法规共同构成证券市场的基本行政法规。《证券市场教育监督管理条例》也应包括证券市场教育的目的、原则。教育的主体、对象、内容和保障措施,教育的组织、监督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内容。《证券市场教育监督管理条例》是证券市场教育方面效力仅次于《证券市场教育法》的行政法规。

(3)《证券市场教育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教育基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根据《证券法》、《证券市场教育法》和《证券市场教育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颁布《证券市场教育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教育基金管理办法》,使《证券市场教育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教育基金管理办法》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共同构成证券市场教育的部门规章。《证券市场教育管理办法》的内容应比《证券市场教育监督管理条例》更加具体、全面。《证券市场教育基金管理办法》应该包括总则、职责和机构、基金筹集、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和附则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证券投资的知识第5篇

证券投资学是金融专业的基础课程,通过学习证券投资学,使了解证券投资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方法,认识和理解证券投资活动和证券投资过程,从而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掌握常用的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方法,在实践中争取获得较大的投资收益,并控制和防范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学习了证券投资学,我感觉受益颇多。特别是老师运用理论与模拟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让我深深体会到了炒股存在着较大的,甚至是让人难以意料的客观风险,但个人的心理因素也很重要,也领会到一些基本的投资理念。

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购买股票、债券、基金券等有价证券以及这些有价证券的衍生品以获取红利、利息及资本利得的投资行为和投资过程,是直接投资的重要形式。理性的证券投资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步骤:

一。 确定证券投资政策 确定证券投资政策作为投资过程的第一步,涉及到决定投资目标和可投资资金的数量。由于证券投资属于风险投资,而且风险和收益之间呈现出一种正相关关系,所以,投资者如果把只能赚钱不能赔钱定为证券投资的目标,是不合适和不客观的。客观和合适的投资目标应该是在赚钱的同时,也承认可能发生的亏损。因此,投资目标的确定应包括风险和收益两项内容。投资过程的第一步是确定在投资者最终可能的投资组合中所包含的金融资产的类型特征,这一特征是以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可投资资产的数量和投资者的税收地位为基础的。

二。 进行证券投资分析 证券投资分析作为投资的第二步,涉及到对投资过程第一步所确定的金融资产类型中个别证券或证券组合的具体特征进行考察分析。这种考察分析的一个目的是明确这些证券的价格形成机制和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诸因素及其作用机制,考察分析的另一个目的是发现那些价格偏离价值的证券。进行证券投资分析的方法很多,这些方法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称为技术分析,第二类称为基础分析。

三。 组建证券投资组合 组建证券投资组合是投资过程的第三步,它涉及到确定具体的投资资产和投资者的资金对各种资产的投资比例。在这里,投资者需要注意个别证券选择、投资时机选择和多元化这三个问题。个别证券选择,主要是预测个别证券的价格走势及波动情况;投资时机选择,涉及到预测和比较各种不同类型证券的价格走势和波动情况(例如,预测普通股相对于公司债券之类的固定收益证券的价格波动);多元化则是指依据一定的现实条件,组建一个在一定收益条件下风险最小的资产组合。

四。 投资组合的修正 投资组合的修正作为投资过程的第四步,实际上就是定期重温前三步,即随着时间的推移,或是投资者会改变投资目标,或是投资对象发生变化,从而出现当前持有的证券投资组合不再成为最优组合的状况,为此需要卖掉现有组合中的一些证券和购买一些新的证券以形成新的组合。这一决策主要取决于交易的成本和修定组合后投资业绩前景改善幅度的大小。

五。 投资组合业绩评估 投资过程的第五步--投资组合的业绩评估,主要是定期评价投资的表现,其依据不仅是投资的回报率,还有投资者所承受的风险,因此,需要有衡量收益和风险的相对标准。这是我对证券投资学初浅的认识,在技术分析中的k线图分析运用价量配合分析股票走势,综合分析预测股价走势。切线分析中综合运用各种切线来研判股价走势。形态分析中观察各种形态及研判股价走势,模拟和研讨买点和卖点。技术指标分析中观察各种技术指标分析与股价的相关性。 模拟和研讨买点和卖点。波浪理论分析中了解了波浪的基本结构以及波浪的幅度和时间跨度。

二、证券投资学课程与相关课程、会计学专业的关系认识

证券投资实验是证券投资教育的重要环节之一。证券投资分析涉及到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投资学等多方面的理论知识,是对各种理论知识的一种综合应用,学生如果能在证券投资实验环境下接受证券投资理论教育,不仅更加易于理解和掌握相关理论知识,认识和把握相关证券投资实践,而且也能在实现二者的结合过程中做到相辅相成、互促互进。

本课程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西方经济学、会计学、财务管理、统计学、高等数学、计算机软件应用的前期知识,通过西方经济学、统计学、财务管理、高等数学等课程的学习,具备基础概念认知、计算评估、报表分析、文字描述等能力,为本课程的学习提供必要的知识储备。

关于证券投资的知识第6篇

当学生了解了某个证券投资知识中各种基本法则或原则,就表示他们已经有概念性能力了,如果他们已经具备了那样的技能,那么他们就不会根据问题的表面意思进行实践操作,而会根据基本原则进行操作。如果学生对于内容有良好的概念性了解,那他们的实践操作方式就会很有弹性,同时可以看出贯穿整个证券投资问题的共同法则或原则,犯的程序性错误会比较少,也能利用那些原则去解决新的问题。下面有一些教学策略可以培养学生对于证券投资学课程产生概念性了解。第一,如果可能的话,教师应该试着用学生熟悉而且有意义的证券投资情境来说明问题,不仅可以促进学生的概念理解,熟悉的情境还可以帮他们记得上课内容。第二,如果学生在处理某类证券投资问题时发展出一些技巧,那么教师应该再出一些好的类似问题,让学生以不同的解法尝试解决。心理学的研究显示,用各种方式解决某些问题可以较有效地培养出概念性理解;如果用同样的方法来解决许多问题,则效果比较差。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可以当作个人的作业,也可以用全班讨论的方式进行,后者是由不同学生或各组学生在处理问题时可能会提出实践操作方案。应该要鼓励学生说明为什么可以用不同的方法,并且指出这些方法之间的异同。第三,对于某些证券投资问题,教师可能需要先清楚地教导一种方法,然后再由全班想出另一种可以处理的方法;另一种教学法是让学生向教师说明为什么教师要利用特定的方法处理相应问题。要求某个学生解释别人的处理证券投资问题的想法,可以促进那个学生对问题有概念性的了解,而且能帮助他们在处理问题时使用更完善的程序。第四,错误的证券投资学课程操作不应该只把它当作需要修正而已,这些处理上的错误应该可以让教师知道学生对证券投资知识的了解程度。许多研究证券投资学课程实践操作错误的报告指出,大多数的错误并非一无是处,这些错误是有系统性的,一般说来,处理问题的错误的形成原因是把待解问题与相关问题混淆了(如对于阴线与阳线混淆),或者因为对证券投资知识缺乏概念性的理解。通常造成只是认识错误是由于在提取记忆的时候搞混了。对于其它证券投资知识来说,这样的错误就会反映出某种概念性的误解,如把用来解决某种问题的法则与用来解决相关问题的其他法则搞混了。第五,要求学生想出许多不同方法去解决一个证券投资问题,然后再花时间仔细检视概念性的错误,这样可能会占据一堂课的大部分时间,但这样的教学策略通常是值得的。在课后作业或课堂学习中,学生可以使用相关的证券投资问题处理程序来做实际操练,但重点是每隔几天就要进行一次证券投资知识的练习和操作。有一点要确定的是,在要求学生进行大量练习相关证券投资问题处理程序的问题之前,最好先确定学生对于证券投资知识已经有概念性的理解[3]。最后,监控学生的概念性发展的方法之一就是每隔一段时间进行考察,让他们解释一个证券投资知识概念、程序或处理方法的来龙去脉,这类解释可能是口语或手写方式,让学生做这样的解释可以提供一个窗口,让教师知道学生的了解程度,例如:初期阶段,学生对于证券投资知识概念可能只是表现出粗略的了解;到了中期阶段,他们就可能套用适当的证券投资公式;到了成熟阶段,他们就可能处理较为复杂的证券投资问题。

证券投资学课程的知识吸收策略

传统证券投资学教育体系擅长于灌输知识理念,包括一些未经深入探索的概念,或未经科学检验的论述,特别是强调教师权威体制,流行填鸭式的“知识”灌输模式,不重视真相,偏好关系而不问是非,对证券投资学课程的讲授产生显着的影响效果,值得深思与改善。近年来,国内外大学在提升学生学习动机的议题上,普遍认同让学生积极参与学习,并成为改善教育成效的根本之道。换言之,大学教育应从过去以教师为本位的课程与教学设计,转型为部分以学生学习需求为主体的规划模式;强调学术专业,以合作学习、师生对话等学习策略来带领学生,以加强大学生的学习主动权、责任感和对追求真相的热情与好奇,而这在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当中也值得很好的借鉴,并采取有效的方式来教育学生进行有效的学习,确保学生的主动性充分进行发挥。学生也要充分做好以下工作,保障对于证券投资学课程学习的效果[。

证券投资学课程的辅助设施配备

为确保学生的学习效能,证券投资专业的教研室应该成立专责单位或咨询团队,以满足学生学习的服务需求。找出加入学生群体当中的有效途径,扮演证券投资知识辅导的通道,提供给学生相关理论与实践信息。另外,为扩展学生在证券投资学学习上的认识与了解,许多大学也有针对性的编制了网上学习视频和手册。至于如何取得这些资料,除了鼓励专业教师编制或汇总之外,可以通过逐年引用校外资源而形成累积,最终成为学生证券投资学自学辅导的重要资源[5]。建立有效的辅导支持系统。许多国外大学很重视学业、生涯、学生心理等层面的专业分工合作,他们通过各种机会不断地告诉学生:一个成功的大学生是知道何时、何地去求助。好的大学的授课教授都有固定的学生会谈时间(officehour),以协助学生了解该课程内容的疑惑。因此,在证券投资专业学院院长室下设立学生咨询顾问(studentconsultants),由证券投资学课程优秀学生担任课程辅导咨询工作,能有效为证券投资学课程知识的学习进行服务,成效也较为可观[6]。其他像是证券投资生涯与就业规划辅导、研究报告撰写及修改、使用图书管信息搜寻系统等,证券投资学课程所在的学院也有必要设立固定人员负责提供服务。营造浓厚的证券投资学学习气氛,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动机及参与力。不只是提供与证券投资课程相关的社团活动,对于社区多元服务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等的方案与机会也应支持。教师应强调课堂理论 学习与实践经验的相结合,使学生学有所用,用有所得,并协助其尽早了解证券投资行业职场状况,加强学习意愿。制作证券投资学课程学生的学习档案。以电子化或纸本档案方式,制作证券投资学课程学生个人学习档案,该档案除记录学生证券投资学学习历程与成果作品,毕业后更是想要从事证券投资工作的面试时的最佳成效证明。制作证券投资学课程的学生学习档案,从落实学习任务及拟定学习计划,到学习资料搜集与整理、综合结论、成绩评量,都有它学习的目的和建议学生存放于档案中的资料。

关于证券投资的知识第7篇

关键词:科技型小微企业;会计;知识产权;证券化;投资者保护

中图分类号:F2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36-0159-03

投资者保护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重要路径之一,会计则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手段。我国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科微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与其资产特征是相匹配的,在融资方式上则具有灵活性。可见,研究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会计投资者保护具有现实意义。

1 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中的主要风险

1.1 基础资产风险

科微企业的核心资产是专利,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主要来源,但是该基础资产具有如下风险:一是技术风险,也叫知识产权的固有风险。多由技术缺陷、技术进步等引起。技术风险会降低知识产权的价值,从而使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面临较大的风险。二是信用风险,即因知识产权的特征、运营成果的缺陷等导致的风险。表现为本息不能收回的风险、早偿风险、风险难以分散、抵押物执行风险等。主要受原始债务人信誉、知识产权信息的透明度、基础资产债务人的分散程度、知识产权的质量、偿债时间设计的均匀性等因素影响。

1.2 提前偿付风险

提前偿付是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的风险,会使投资者难以获得预期的收益。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如果被提前兑付,会打乱投资者的资金安排计划。提前偿付往往是因知识产权转让、再融资、违约等造成。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票面或内含利率、知识产权资产的特征、宏观经济形势等会影响原始债务人的提前偿付

决策。

但是,证券公司参与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由于能够在二级市场流通,从而能够有效地应对提前偿付风险。

1.3 交易结构风险

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涉及知识产权人、投资者、证券公司或承销商、资产评估机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托管银行,乃至回购方等。各参与方都有可能面临风险,并加剧整个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面临的总体风险。例如,交易参与方履行职责不力、交易软件或设备故障、交易结构设计的缺陷、证券化产品被降级等。

1.4 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有时会是致命的。例如,用于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基础资产在产品发行后,被发现存在所有权纠纷。这会对投资者造成巨大的打击,使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归于无效。

2 公司治理框架下的会计投资者保护路径

2.1 会计在公司治理框架中的地位

公司治理是公司健康发展的基石。无论是外部公司治理还是内部公司治理,会计的地位都是中心的和不可或缺的。在包含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的公司治理结构中,以会计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有效传递是一个重要的机制设计。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和会计法等都为这一机制提供了法律意义上的保障。

2.2 会计投资者保护的路径

2.2.1 会计信息质量。投资者主要通过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来进行决策,因此会计信息质量是保护投资者的主要路径之一。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可靠性,可以通过盈余管理和盈余稳健性来衡量。二是相关性,可以通过年报盈余的信息含量和年报盈余的价值相关性来衡量。三是信息披露,分为非财务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

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的会计信息质量保障,主要通过披露知识产权及其运营有关的会计信息以及非财务信息来实现。

2.2.2 内部控制质量。内部控制提供了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常规设计。首先从日常管理控制角度来看,内部控制的正常运行有利于构建良性的企业文化、增强对各类人才的凝聚力并正确认识到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内部控制也是维系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稳定性和制衡性的基础性制度设计。从我国近几年的企业内控实践来看,内部控制的质量还跟内控信息的披露以及外部监督有关。

知识产权证券化属于高风险融资业务,内部控制的质量对于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意义。

2.2.3 审计质量。投资者通常缺乏必要的技能和精力去对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识别和判断。作为独立第三方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审计师提供的审计信息成为投资者最重要的决策支持信息来源,必须具有高质量特征。审计的质量跟审计独立性(衡量指标有客户的重要性、审计收费合理性、审计任期等)、审计质量特征(衡量指标有审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特长、注册会计师行业评价、注册会计师占事务所从业人员的比重等)、审计保障能力(衡量指标有法律保护程度、事务所的资产规模等)有关。

中国证监会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事务管理报告》必须定期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审计质量对保障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具有重要的意义。

2.2.4 财务运行质量。财务运行的好坏最终决定了投资者的利益能否实现。财务运行质量可通过投资质量(借助投资效率、投资结构等指标)、资金运营质量(通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经营性流动资产比重等资金运营效率指标和流动比率等资金运营安全指标等来加以反映)、筹资质量(借助资本结构、股权资本成本、担保程度等指标)和股利分配质量(借助成长性、股利支付率、股利支付的稳定性等指标)来衡量。

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财务运行质量取决于知识产权获取未来现金流的能力,是对投资者进行分配或还本付息的基本保障。

3 科技型小微企业利用会计投资者保护防范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的建议

3.1 提高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水平

科微企业的核心资产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目的是为科微企业融资,从而有了“基于融资目的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问题,表明跟常规的信息披露存在差异,科微企业需要对其进行例外管理。

应做好三方面的信息披露工作来提高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水平,这对解决基础资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和法律风险都是有益的。一是知识产权自身信息的披露,包括:法律权属信息,知识产权类型,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人所处的地区,独立性、用途、可替代性等专用性特征,剩余保护期限,技术的先进性、能够被应用的程度、独立性和所处的技术阶段,知识产权的评估金额等。二是知识产权会计信息的披露,包括:知识产权的成本信息,成本类型,运营信息,现金流量及预期信息流量信息,贬值、摊销等知识产权的价值动态信息,知识产权信息的披露范围与方式,知识产权财务风险信息等。三是与知识产权融资有关的信息披露,包括:资本增量,融资方式,担保或保证能力,科微企业的信誉、信用等级,评估机构的公信力、估价风险,地区金融发展水平,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政策,企业的资金政策、资本结构、偿债能力、融资习惯,宏观政策情况等。

3.2 加强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的合规管理

实现“真实销售”后,知识产权及其融资产品的管理由科微企业转到证券公司。合规部是证券公司的一个重要的控制部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的全部风险原则上都应由合规部介入进行动态的管理,特殊目的管理机构(SPV)分为公司型SPV(SPC)和信托型SPV(SPT),因此合规管理有两个最主要的管理机制:一是针对SPC的风险隔离机制。取消SPC的门槛限制,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更好地为科微企业融资服务;进一步降低证券公司发行SPC的资格限制,以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为主要审查依据;严格审查SPC的对外担保行为;严格审查SPC的交易结构,避免双重税赋问题。二是针对SPT风险防范机制。重点针对SPT运行的金融体系风险和自身风险。SPT涉及信托知识产权的权属转移问题,需要通过合规管理去解决以下风险问题:撤销风险,即知识产权人申请撤销信托关系的风险,应通过事前确认信托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的稳定性来加以避免;信托性质界定风险,即信托关系被界定为融资担保关系的风险,应通过合规审查,确保信托知识产权资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利得到妥善处理,随着真实销售,与知识产权相联系的风险确已转移至SPT;债务人行使抗辩权风险,应重点运用合同法相关条款通过事前的审查加以避免;SPT的破产风险,通过准入、行为能力、治理结构和财务结构的审查、限制和监控,使SPT远离破产风险;核算风险,主要指SPT机构的自身财产或独立于信托知识产权财产的其他财产产生的现金流,与信托知识产权产生的现金流未分开核算,导致难以实现破产风险隔离的风险,应通过强化会计核算要求来加以避免。

3.3 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实现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管理

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越复杂,投资者保护自身利益的难度就越大。证券公司或其成立的SPV的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对会计投资者保护具有重要的日常管理作用。一是流程控制。通过授权与分权、审批和不相容职务分离等控制措施,把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交易结构中的各个环节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相互协作而又相互制约。二是事项控制。对特殊的事项(如提前偿付)实行例外管理,实行严格的控制程序。

3.4 强化会计监管、保护知识产权证券化投资者的利益

防范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的主体是科微企业及其他直接参与方,但是光靠企业自律是不行的,还需要外部的会计监管。一是会计管理部门监管。目前我国财政部门对会计违规的查处重点是上市公司,力度远远不够。应充分发挥各级财政部门的作用,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适度的监管。二是证券管理部门的信息披露监管。证券管理部门的监管对象主要是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由于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正在形成,而分业监管(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分别监督商业银行与信托、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容易导致管理真空或职能重叠。三是多部门协作监管,以更好地进行职能界定,发挥会计监管的效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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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杜静然,姚王信.基于投资者保护的知识产权证券化

信息披露[J].会计之友,2013,(8).

[3] 谢志华,等.中国上市公司会计投资者保护评价报告

(2011)[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4] 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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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的知识第8篇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分析

融资一直是制约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瓶颈”。作为资产证券化方式之一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已逐步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重点之一。目前,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初步具备了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供给充足。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以及版权,对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科学技术专利的研究开发已成为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这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以获取技术优势与高额回报。近几年来,随着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涌现,知识产权发展迅速,数量上已有相当积累,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随着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保护范围的扩大和保护技术的成熟,知识产权交易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得以形成和体现。所以,从基础资产供给的持续性和充足性角度看,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是可行的。

(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期和成熟期风险相对较低。按照企业的生命周期划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要经历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及衰退期。企业在各阶段的特点不一样,所采取的融资方式也应有所不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在不同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融资方式(具体见图1)。

表1 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可选择融资方式

因为与种子期、初创期相比,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业风险、技术风险较小,技术相对成熟,知识的预期收益逐渐明晰,甚至趋于稳定,己经具备相当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基础,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采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融资。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途径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流程

(一)知识产权出售阶段。即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又称原始权益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通过契约的形式出售给专司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公司,形成知识产权的真实出售。知识产权的所有者通过产权出售获得融资,特殊目的公司通过真实购买知识产权获得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二)建立知识产权资产池阶段。首先,特殊目的公司根据中小型高新技术的融资需求确定证券化目标;然后,对其所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知识产权进行清理、估算,根据证券化目标以及知识产权的期限、行业等特征确定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范围;最后,将拟证券化的知识产权的风险与收益进行结构性重组,构造资产池,实现风险对冲,降低知识产权的总体风险水平。

(三)信用评级和增级阶段。为保证所发行证券达到投资者要求的信用级别,证券发行前应由特殊目的公司聘请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信用评级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内部信用评级,并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结果和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采用破产隔离、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金融担保等信用增级技术,提高证券的信用级别,保证发行成功。

(四)发行评级与证券销售阶段。特殊目的公司对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后,应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知识产权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知识产权证券。证券承销商处将证券发行收入划转给特殊目的公司后,特殊目的公司再按合同约定划转给企业,实现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目标。

(五)资产管理阶段。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应指定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或亲自对知识产权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收入全部存入托管银行的收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对特殊目的公司和投资者的付费和还本付息。

(六)付费阶段。这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最后阶段,由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存放在托管银行的资金转入投资者账户和各中介机构账户,偿还投资者本息,向各机构支付中介费用,最后的剩余部分则全部归企业所有。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政策建议

关于证券投资的知识第9篇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分析

    融资一直是制约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瓶颈”。作为资产证券化方式之一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已逐步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重点之一。目前,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初步具备了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供给充足。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以及版权,对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科学技术专利的研究开发已成为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这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以获取技术优势与高额回报。近几年来,随着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涌现,知识产权发展迅速,数量上已有相当积累,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随着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保护范围的扩大和保护技术的成熟,知识产权交易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得以形成和体现。所以,从基础资产供给的持续性和充足性角度看,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是可行的。

    (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期和成熟期风险相对较低。按照企业的生命周期划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要经历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及衰退期。企业在各阶段的特点不一样,所采取的融资方式也应有所不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在不同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融资方式(具体见图1)。

    表1 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可选择融资方式

    因为与种子期、初创期相比,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业风险、技术风险较小,技术相对成熟,知识的预期收益逐渐明晰,甚至趋于稳定,己经具备相当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基础,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采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融资。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基础已具备。从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看,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为实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创造了有利条件。如2005年8月,中金公司推出“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募集资金93.6亿元;2006年8月,中信证券推出“江苏吴中集团BT项目回购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16.58亿元;2006年9月,大连万达集团联合迈格里银行发行“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募集资金11.52亿元,成为首单内地房地产证券化产品;2006年10月,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出“南光股份格兰云天大酒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0. 8亿元,成为2006年8月15日银监会下发65号文后的第一只准证券化信托产品。这些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问世为我国投资银行大规模地有序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了宝贵经验,有利于推动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税制、监管和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提高参与者、投资者和监管者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也为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途径

    以1997年美国Pullman Group以David Bowie所出版唱片特许使用权为支持发行证券融资获得成功为标志,知识产权证券化在美国、日本、欧洲等地获得较快发展。但到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缺少明显成功的案例。基于国外经验和我国社会信用基础薄弱、资本市场还不很成熟的现状,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应采用政府主导型模式,利用政府政策支持增强投资者信心。如美国早期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也是采用政府主导型模式,由政府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提供信用支持,为解决住房金融问题,推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做出了非常突出的贡献。笔者认为,可以由政府出资组建特殊目的公司,采购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以拓展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渠道。具体可采用以下知识产权证券化操作流程(见图2):

    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流程

    (一)知识产权出售阶段。即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又称原始权益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通过契约的形式出售给专司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公司,形成知识产权的真实出售。知识产权的所有者通过产权出售获得融资,特殊目的公司通过真实购买知识产权获得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二)建立知识产权资产池阶段。首先,特殊目的公司根据中小型高新技术的融资需求确定证券化目标;然后,对其所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知识产权进行清理、估算,根据证券化目标以及知识产权的期限、行业等特征确定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范围;最后,将拟证券化的知识产权的风险与收益进行结构性重组,构造资产池,实现风险对冲,降低知识产权的总体风险水平。

    (三)信用评级和增级阶段。为保证所发行证券达到投资者要求的信用级别,证券发行前应由特殊目的公司聘请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信用评级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内部信用评级,并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结果和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采用破产隔离、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金融担保等信用增级技术,提高证券的信用级别,保证发行成功。

    (四)发行评级与证券销售阶段。特殊目的公司对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后,应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知识产权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知识产权证券。证券承销商处将证券发行收入划转给特殊目的公司后,特殊目的公司再按合同约定划转给企业,实现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目标。

    (五)资产管理阶段。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应指定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或亲自对知识产权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收入全部存入托管银行的收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对特殊目的公司和投资者的付费和还本付息。

    (六)付费阶段。这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最后阶段,由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存放在托管银行的资金转入投资者账户和各中介机构账户,偿还投资者本息,向各机构支付中介费用,最后的剩余部分则全部归企业所有。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政策建议

    2006年,我国开始大力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如《关于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相继推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奠定了基础。为了加快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推行速度,还应对以下方面进行改善: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还缺乏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的法律障碍,如在知识产权转让过程中,知识产权的抵押、定价、转让、合同变更等缺乏法律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对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和投资方向界定严格,阻碍了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投资;由于《企业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限制,特殊目的公司不能以发行证券的收入购买基础资产,知识产权难以实现“真实出售”。国外在知识资产证券化初期也与我国一样,存在种种法律障碍,如日本的相关法律禁止以专利作为信托对象,不允许以专利这类知识资产为依托发行证券。但自2000年以来,日本相继修改了《证券法》、《破产法》、《资产证券化法》、《信托业法》等一系列与专利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为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清除了法律障碍,极大地促进了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为促进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应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适时修改相关融资程序、资产抵押、投资主体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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