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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02 15:28:02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篇

一、项目的确定:凡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房建项目(含维修工程)、装修项目、市政项目、水利项目、交通项目、绿化项目、环保项目、弱电项目等招投标均适用本办法。

二、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先确定投标入围单位,再按具体项目要求在入围单位中招标确定施工承包商。

1、入围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确定各类承包商数量分别为3—7家,但同一承包商同一资质不得在本区4个及以上镇(乡、街道)正式入围。入围数未达到3家或取消入围资格后不足3家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2、符合条件的同一承包商可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的建设项目。

3、入围单位确定程序:

(1)招标公告和领取招标文件。

(2)受理入围投标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文件和缴纳投标保证金。

(3)组建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入围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和综合评审。

(4)确定入围单位初选名单并公示3个工作日。

(5)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并发放入围通知书。

(6)签署入围协议书。

4、评审委员会由各类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承包商的工程业绩、履约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录取。

5、申请入围单位承包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不得有正在公示的不良记录;

(2)资质要求:

房建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装修项目: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

绿化项目: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

交通项目: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市政项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水利项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环保项目: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

弱电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

(3)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强制性要求。

6、入围单位评分采取综合评分法,并按综合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三、具体项目招标:

1、项目招标人应当从入围单位中邀请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并具体的招标公告,但有以下情形之一除外:

(1)入围单位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

(2)入围单位符合条件或参加投标的承包商不足3家的;

2、招标人应编制具体项目的工程预算并根据专业特点、工程类别、施工难易程序、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确定,工程预算下浮率区间为:0—15%。如行业主管部门有其他要求的,以行业主管部门为准。

3、具体项目的招标文件根据项目情况另行制定,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的施工图要求及施工技术规范部分做出响应承诺,投标人无需再另行制作技术标。

4、具体项目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根据具体项目的招标文件约定,在工程预算的某一下浮区间内,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衡量值,并以负最接近衡量值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负接近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负最接近的为第三中标候选人,无负接近时取正接近。若同等条件下报价相同时,则抽签决定。

四、实行入围单位动态管理。

1、具体项目考评由建设单位会同镇有关部门在每项工程竣工后15日内客观公正地提交参建承包商的评价结果。

2、正式入围单位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可根据需要对类别及数量进行调整。综合考评由建设单位(业主)和镇有关部门参与。镇村镇建设办、新村办、审计、劳动、公共资源交易站等部门应根据当年度中标项目对参建承包商有关工程工作履行情况做出综合评价考评。

3、具体项目考评分和综合考评均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档。综合考评结果将在镇政府网站进行5天公示。对综合考评不合格的承包商,清出入围单位,并在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入围单位和参与本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所有项目的投标业务。对综合考评基本合格的单位暂停半年的所有投标。上年度综合考评优秀的单位在项目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中标,并在下一轮入围招标时予以资信加分,对连续二年综合考评优秀的单位,在下一轮确定入围名单时自动入围。

4、承包商在履约过程中,有不良行为公示记录和暂停投标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所有入围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且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入围单位和参与本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所有项目的投标业务:

(1)因拖欠民工工资不能及时处理发生集体上访事件;

(2)在入围后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达到3次或废标达到3次;

(3)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承包合同的;

(4)提交的资格证件等有关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篇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深化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和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招投标已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县招投标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有法不依,违规自行招标,规避招投标,对违法违纪行为惩戒不力,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大、超预算、低中高结现象严重等问题,增加了财政负担,成为滋生腐败的源头之一。因此,必须按照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从反腐败和加强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有序竞争的高度来认识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提升我县招投标监管工作水平,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二、加强领导

成立县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副县长、园区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县政府办、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重点办、法制办、检察院、工商局、审计局、经开区规划建设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县发改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县建设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设县财政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县建设局)。

三、强化职能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县属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审定工程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要事宜;负责审核全县需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建设的特殊工程项目,重大事项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协调招标投标活动;拟定招标投标相关配套制度;协调处理招标投标纠纷;统计全县招标投标有关情况。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并对全县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项目预算和标底的审查与监督;施工合同的审查与备案;施工中设计变更签证的审查与监督;工程结算的审查与监督。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为全县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平台及场所,收集和信息。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分别是:

(一)县发改局负责全县范围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与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相关制度,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各有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招标投标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标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县财政局负责招标投标项目财政财务的管理,参与施工图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工程预(结)算评审。

(三)县建设局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项目管理,实施行政执法。

(四)县交通局负责全县范围内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

(五)县水利局负责全县范围内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

(六)县监察局负责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招标投标执法行为进行监察,对违纪违法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依纪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七)县检察院参与200万元以上重大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八)县审计局负责对县、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四、加强主体监管

(一)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监管包括对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招标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监管。

(二)对业主(包括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由各行政监督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确保业主依法进行招标活动,同时实行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合同管理,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依法可不招标,自行确定施工队伍的工程项目,业主必须在确定施工队伍前持立项批文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审查文件到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备案。

2、凡按规定应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的,其招标结果无效,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业主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建造师与投标建造师不符时,应督促施工单位予以纠正,并及时报告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发现问题不报告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4、对业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应及时将违法违规事实情况报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县监察局;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形的,业主主管部门或县监察局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三)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管,由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其建造师等执业资格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将违法违规事实上报其资质认定部门,并请资质认定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其上报情况和资质认定部门的处罚结果由相关部门报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立业主、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招标机构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将业主、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和招标投标监管网络定期向社会公布,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形成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社会评价的有效监督约束机制。

(五)凡县属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须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出具公证书,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公证。

(六)规范招标行为。对招标机构要优胜劣汰,对市政工程、交通水利工程总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房建工程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招标机构,应实行公平竞争,随机抽签确定。

(七)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包括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和招标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监督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各方主体,由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核准规定

(一)凡达到法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县属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政府采购、土地整理、矿产资源开采、专项规划和产权交易全部纳入招投标管理,勘察设计实行总承包招标。经批准的招商引资、BOT、BT、TOT、PPP、特许经营、国家投资补助形式建设,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市政、交通、水利等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城市公共场地户外广告位等资源性资产经营活动,都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形式选择投资建设运营的项目法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物业管理单位等的选择,也应纳入招标投标范畴。依法核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必须进入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有以下几项:(1)县属政府投资占主导的工程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项目单项合同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和维修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招标人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经县发改局核准。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县发改局在办理依法必须招标建设项目手续时,应同时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并对所核准的招标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招标事项一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建设项目确需变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业主单位必须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并提请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必要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由县发改局发文予以明确。

(三)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实行建造师终身负责的工程质量追究制度,严防建造师人证分离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对两个以上标段且资质要求相同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不分标段报名;投标报名时一并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的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得同时报名;制约围标、串标行为;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由业主为主体进行招投标,由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和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对勘察设计成果实行考核,减少设计变更,预防低中高结;严格按照建设部资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统一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办法,对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确保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六、完善监管手段

县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全面公开信息,严格资格审查,规范操作程序,统一评标办法。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七、合理控制成本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全县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要参与预算审核、合同审查、现场监管和结算审核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八、建立统计制度

统计范围包括县发改局招标事项的核准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情况、各招标机构招标业务情况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情况。

县发改局将招标事项的核准情况、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将实施招标投标情况和各招标机构招标业务情况、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如实填报开标情况统计报表,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将统计报表报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汇总后报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九、投诉受理与纠纷处理

(一)招标投标的投诉。任何组织和自然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文规定行为的,有权采取正式文件、信函、传真、面谈、电话或其他方式依法举报和投诉。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篇

关键词:EPC总承包项目 施工分包招标 评标办法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陆续颁布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也对建设工程招标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结合几年来施工分包招标工作实践,以项目(后文中简称“项目”)施工分包招标为例分析总结评标办法的特点及其注意事项和解决办法,以供同行借鉴。

1 项目施工分包招标的特点

1.1 项目的特点决定了施工分包招标工作难度大。一方面,项目的特点是工程投资规模大、工艺复杂,各种制约因素较多(如不安全因素、影响进度的因素较多),对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和工程管理水平要求较高。基于上述特点,只有通过科学、高效地实施施工分包招标,合理、合规和合法地遴选专业化的工程施工队伍和管理队伍,才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最大限度地规避可能出现的各种因素的制约和保障项目施工及管理的顺利进展。另一方面,项目涉及专业分工多,通常情况下,项目施工分包数量较多,对施工队伍的择优选取要求较高,给施工分包招标工作带来较大难度。

1.2 项目的系统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施工分包招标需要统筹规划、悉心筹备和审慎实施。为了确保施工分包招标工作的顺利实施,在项目筹备阶段,首先应参考项目总进度计划进行招标规划。继而结合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需求陆续进行招标。项目的系统性和复杂性对施工招标提出较高的要求,因此对所有拟参加施工分包投标的企业的技术实力要求相应也较高。通常招标人通过合理地制定评标办法及其细则来保障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评标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从而准确判断投标人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对HSE、质量和进度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2 项目施工分包招标的特点决定了评标办法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建设工程招标通常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办法。项目的施工分包招标主要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在招标前期准备阶段,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评标办法的类型二者选取其一后,制定评标办法及其细则。

2.1 项目施工分包招标的特点决定了评标办法的类型。项目施工分包招标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根据该评标办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报价为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综合评估法则是指通过该评标办法,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通常可以采取打分的方法。一般适用于技术复杂、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具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2.2 招标人诉求决定评标办法的制定。为了防止投标人围标,串通抬高中标价格,招标人通常测算最高投标限价。在评标办法中申明投标人的商务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为不可接受的报价,等于或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为合格商务报价。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人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将被视为不合理限制投标竞争。第五十条规定“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招标人采取将所有合格商务报价同招标人测算的标底进行对比计算商务标得分的方法将有可能被视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鉴于上述原因,招标人通常在评标办法中规定将所有投标人的合格商务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的平均报价乘以调节系数K(0

3 如何通过评标特点制定评标办法实现预期招标目的

3.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技术、质量要求不高或投标竞争激烈的招标,如地基处理(桩基)工程施工或临时设施建造的分包招标。技术标在满足招标人要求的情况下,合理最低商务报价者中标。

主要特征是以投标文件是否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为大前提,以合理最低商务报价,即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为标准,最终以投标价格作为中标的决定性因素。

评标注意事项及解决办法:招标人应设置最高投标限价,若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将被视为不可接受的报价。招标人对第一阶段技术标评标合格的投标人的商务报价进行商务标评审,合理最低商务报价者(或折算为商务标得分最高者)中标。

在对技术、质量要求不高的项目进行招标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固然有其优点,但评标办法的选择和运用还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项目本身的特点决定,不能片面追求商务标中价格的高低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还需要重视投标人的具体施工方案和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等技术力量方面的因素;第二,考虑评标的可操作性,投标人的商务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判较为困难时,慎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避免演变为不合理的最低价中标。在对技术、质量要求较高的项目进行招标时,采用综合评估法更为合适。

3.2 综合评估法。一般适用于技术、质量要求较高的招标,如安装工程施工或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分包招标。对价格、HSE、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和业绩等因素逐项打分,进行综合评标,技术标满分和商务标满分均为100分。技术标得分t和商务标得分c通常分别占总得分s的p%和1-p%,即s=t×p%+c×(1-p%)。

主要特征是以投标文件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为前提,根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技术条件,将投标报价、技术因素和企业业绩、实力等因素的评审结果综合在一起,形成对不同投标文件质量的优劣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一般采用量化评分的办法综合投标价格、施工方案、进度安排、生产资源投入、企业实力和业绩等各项因素的评分,按最终得分的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原则上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评标注意事项及解决办法:招标人应设置最高投标限价,若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将被视为不可接受的报价。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综合评价,计算出技术标得分t;然后招标人对第一阶段技术标评标合格的投标人的商务报价及优惠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计算出商务标得分c;最后通过计算技术标得分t与商务标得分c之和得到的总得分s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无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还是综合评估法,在商务标评审阶段,招标人通常在评标办法中规定将所有投标人的合格商务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后乘以调节系数K,计算出评标基准价格。招标人将所有合格商务报价同评标基准价格进行对比,依据超过评标基准价格上下浮动范围的百分比计算商务标得分。既能防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又能防止投标人围标,串通抬高中标价格。

招标人将所有合格的商务报价on(o1、o2、o3…on)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平均报价a=(o1+o2+o3+…on)/n,再将平均报价乘以调节系数K得到Ka作为评标基准价格。

所有合格商务报价on同评标基准价格Ka进行对比计算商务标得分c。c等于评标基准价格的为100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格1%,扣h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格1%,扣m分(通常h>m)。

如果on≥Ka则c=100-(on-Ka)/0.01×h

如果on≤Ka则c=100+(on-Ka)/0.01×m

综上所述,合理、合规和合法地运用评标办法及其细则才能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质量。同时,建设工程的实际需求又要求招标人应因地制宜地运用评标办法。随着建设工程规模越来越大,工艺越来越复杂,对评标办法及其细则的研究也应与时俱进。只有在严格贯彻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评标办法及其细则进行不断地探究和优化才能保证招标工作越来越高效。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篇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为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有序开展,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建设局、审计局、工商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招标办)于县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起草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二)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的审核;

(四)受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督促纠正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或将此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调处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有关争议事项。

第四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州、县招标权限开展招投标。在县的招标权限范围内,项目涉及以下范围的,必须进入县招标办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应当具备招标的相关条件,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招标申请文件;建设项目招投标审批表;项目批准文件或证件;投标人资质证明;投标人作品介绍材料。

(二)招标办对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及建设工程招标条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查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的下列条件: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是否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情况;是否有不良记录经举报查实的情况;在最近三年内是否有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等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招标人组织开标会议,确定中标人。

(四)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投标人。

(五)签订合同(施工合同和廉政合同),将合同副本报招标办备案。

第六条下列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通过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招标办审查备案,可以直接发包: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防汛抗旱、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必须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同意,且邀请投标人必须达到3家(含3家)以上。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违规用提高资质等级、投标保证金等不合理方式限制、排斥投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通过采取“五项措施”,确保建设工程招投标公平公正。

(一)建立完善决策模式。由县招标办负责审查项目招投标评审人员的资格及组建“专业人才库”,评审小组成员由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质监部门、专业部门的技术人员组成。在项目投标评审前,现场从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业人才库”中随机抽取相关成员组成评审小组,对招标项目实施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评审小组成员为5人及其以上奇数组成。

评审小组成员在招投标活动中享有对项目招投标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对参与竞标单位的评审权,推荐中标候选单位的表决权,按规定获取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权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评审小组成员在项目招投标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严格遵守项目招投标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漏评审情况信息。发现竞标单位在招投标工作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招投标活动组织者、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报告,并加以制止,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慎重确定招标方式。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及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对通过土地竞拍取得的私有开发项目,实行邀请招标,做到一视同仁,不讲情面。

(三)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严格按照资格预审办法进行资格预审,对外来单位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挂靠投标,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投标和中标资格。

(四)严格招投标程序。招标单位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招标,从招标告知到招投标备案等14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特别是发标会和开标会,县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建设局等部门须派人按时参加,认真监督,县重点工程的招投标须请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专家评委采取临时随机抽取的办法产生,评委评标认真细致,做到客观公正。

(五)严厉打击串标等违法行为。县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对中标企业进行考察,对进场施工人员采取实名制,要求提供劳务合同,对技术人员要求提供技术岗位证书,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帐户转入招标单位帐户。在评标过程中,评委详细审查投标文件,对内容雷同、错误相同的投标书要严格审查,经评委会全体成员讨论确定后,被认为是串标或围标行为的,将取消有关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一律不予验收,不予办理相关权属证件。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篇

(一)禁止化整为零的众多法律规定

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是最典型的规避招标的法定形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此均重复性地予以了规定,可见其普遍性与常见性,具体如下:

1.《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必须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前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

(二)对化整为零的理解

虽然《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均规定禁止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但对于何为化整为零,并未进行详细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属于下位法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也未予以细化规定。

而按照通常的理解,所谓化整为零,即把达到法定强制招标限额的项目切割为几个小项目,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法定招标限额以下,以此来达到逃避招标的目的。对于这种行为,世界各国和各主要国际组织均持反对态度,并在本国法律或国际协议中明确做出了规定。如在适用于欧盟的欧盟采购指令中规定,当一项合同被分成若干块时,必须将每块的价值都考虑在内以决定该合同是否达到了指令规定的限额。

当然,对于此种化整为零的方式,即将修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将予以釜底抽薪式的规制,具体可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工程建设项目12个月内发生的同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总估算价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圈当然,对于该修订送审稿的具体可操作性、适用性,不在本文分析范围之内,本文暂不探讨。而对于其他任何方式,具体包括哪些方式,后文将予以分析。

二、规避招标的法定形态之二:利用划分标段

(一)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虽然《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但是,对于如何划分标段才是合理的,法律中没有具体、明确的划分原则和标准。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招标人(建设单位或招标公司)利用法律制度上的这一缺陷,为了使特定投标人成为中标人,在招标项目标段划分上做起文章,不顾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肢解标段。更有甚者,投标人与招标方的具体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标段划分控制招标结果、欺骗建设单位和侵害建设单位的利益。

对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二)利用分段、分项或标包划分规避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规避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包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标包划分规避招标。

三、规避招标的法定形态之三:不依法资格预审或招标公告

(一)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资格预审或者招标公告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行为之一的,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不同媒介资格预审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二)在不同媒介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二)在不同媒介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二)在不同媒介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行为之一的,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二)在不同媒介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四、规避招标的法定形态之四:对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弄虚作假

(一)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

有原则就有例外,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就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下:

1.《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替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一)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二)采购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务院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标准以下的;(四)采购旧机电产品;(五)采购供生产配套、维修用零件、部件;(六)采购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二)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弄虚作假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因此,《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其他任何方式具体指哪些方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给予了较为详细的表述。同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国内招标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也属于其他任何方式的范畴。

五、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五项法律责任高悬头上

(一)责令限期改正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的,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处以罚款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暂停项目执行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通告项目主管机构暂停项目执行。

(四)暂停资金拨付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资金拨付。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资金拨付。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通告项目主管机构暂停资金拨付。

(五)给予相关人员处分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开发区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财政性融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开发区监察审计局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对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和一般建设项目的重要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能情况实施监察。

第四条 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员为特邀监察员。

第五条 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对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开发区招商局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将相关批文抄送开发区监察审计局。

第六条 建设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各项手续。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报送开发区基本建设审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查办公室)。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依法实行招投标。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设计及监理费用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设计及监理费用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办公室成员单位进行商务谈判(原则上每个项目谈判对象不应少于3家)。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对招标投标全过程进行监察,督促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廉洁地进行。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的媒介,经招标人同意,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地点和范围。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谈判方案及评标办法由审查办公室商定。招标人须在开标前5天将项目招标文件抄送开发区监察审计局。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中应载明廉政准入条件,招标人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审查。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申请人的相关资料,抄送开发区监察审计局。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3家以上、9家以下的,应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超过9家的,可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总数不少于9家的投标人。

(二)采用低价中标的,允许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信息,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确保评标委员会评标时间充分。审查办公室可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公开评标过程,接受投标单位的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要对投标文件中工程内容的完整性、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的可行性、综合单价及其组成费用的合理性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并拿出书面说明。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十分接近,且招标文件出现不应当的雷同。

第十五条 施工中,严格按预算控制工程造价,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须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须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共同现场审核签字,工程重大变更(50万元以上)及工程重大签证(10万元以上)由审查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论证后决定。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前,根据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预验收,并对隐蔽工程的签证资料进行核对。预验收通过后,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办公室成员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在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审计、招标、监理等中介机构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加强对这些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对造成影响和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违反程序的,或者违反有关廉政建设法规、党纪政纪规定的,依纪依法进行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篇

关键词:招投标管理、竞争性发包、询比价、集中招标

中图分类号: 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引言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中心于2010年成立了招投标工作小组,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以下的项目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的归口管理。经过两年多的工作实践,中心招投标管理工作从无到有,从粗放到规范,经历了一系列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初步形成了一套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截止2012年,已完成130个项目的招标工作,项目总投资53117万元,涉及合同金额9981万元。

2 招投标工作历程回顾

2.1 建立工作组织机构

2010年5月,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实际需要,中心抽调项目管理人员成立了招投标工作小组,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以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的归口管理。在此期间,工作小组从制定工作制度、建立工作流程、健全文件体系、加强建设市场资源管理等方面入手,相继制定了三项制度、建立了两资源库、起草了三套招标文件示范模板及相应过程文件,为招投标的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坚实基础。

2011年5月5日,中心成立建设项目执行中心,标志着中心工程项目管理进入崭新的阶段。同年7月,中心正式设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小组,全面负责中心招投标管理工作。招投标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与公司招标办公室工作联系,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

2.2 制定招标工作制度

为保证招投标工作有章可循、有序运作,2010年,招标工作小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起草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暂行)》,管理规定共分七章、三十一条,内容涵盖机构职责、招标、投标、开标、定标、罚则六个方面;同时为细化工作程序,规范审批手续,工作小组还制定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详细阐述了招标方式选定、招投标管理、询比价管理,重点对合同、分包进行了具体说明,使招投标管理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012年初,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承包管理的制度体系建设。中心依据总部和公司的有关制度,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标准化制度文本》、招标程序过程文件范本,对招投标管理、承包商考核评价、分包商管理、资源库成员备案管理、评标专家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流程优化,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招投标及承包商管理制度体系。

2.3 建立标准工作流程

在出台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招标工作小组参照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中心项目管理的自身特点,将招标管理分为邀请招标和竞争性发包两种方式。限额上项目必须采用邀请招标,限额下项目可采用竞争性发包方式,初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工作流程。具体招标工作流程分为提交申请表;编写招标计划、文件;确定投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和资料;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答疑;成立评标委员会,组织实施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通知书;签订承包合同共八个步骤,而询比价工作流程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简化文件编制、开标及评标环节。

2012年,在总结近两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中心招标办对竞争性发包方式进行了积极探索,对招标限额下项目实行集中招标,即参照邀请招标的工作程序,对若干个项目打包后统一进行招标。项目打包遵循四个原则,即“专业类似、区域相近、进度一致、管理集中”。“专业类似”是指尽量将项目中占主导地位专业的项目划分为一组,如电气仪表、土建等专业;“区域相近”是指尽量考虑项目在同一装置及相邻周边装置区域的技改项目尽量划分为一组;“进度一致”是指对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排序,充分考虑项目的设计进度、开工时间,尽量将实施阶段相近的项目划分为一组;“管理集中”是指尽量保证项目经理所负责项目由1-2家施工单位承接,有利于项目协调,减少沟通环节。分组完成后,将根据项目实施计划与项目经理对接后,编制年度招标工作计划。最终,形成了邀请招标和集中招标两种模式并行的标准工作流程。

2.4 健全招标文件体系

在确立了工作流程后,工作小组根据邀请招标和竞争性发包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了三种不同内容要求及文件格式的招标文件示范模板,其中投标文件由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及前附表,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细则,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文件组成,并对投标函格式、技术标部分格式和商务标部分格式、资格审查文件四部分格式进行了统一规定。同时,工作小组还对评标委员会名单审批表、签到表、开标记录、符合性审查表、专家项目评分表、专家项目评分表汇总表、招标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内容及格式进行了统一的规定,相应编制了三套完整的过程记录文件,招标结束后招标小组对过程文件及时进行归档管理,确保开标、评标、定标各环节留有痕迹。2012年,针对集中招标试行所带来的情况变化,中心招标办组织相关人员参照邀请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对集中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及文件格式进行了重新制定,对过程记录文件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对内部申报审批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从而形成了一套标准统一、记录完备、科学合理的招标文件体系。

2.5 加强建设市场资源管理

2011年,为加强工程建设市场承包商的管理,招标工作小组制定了《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管理办法(暂行)》,办法重点强调了从事勘探、设计、监理、施工、无损检测的单位申请入库的准入条件和提交文件资料,将加入资源库的程序分为申请、初审和批准三个阶段。并严格工程建设队伍准入和清出制度,初步建立了资源库成员的考核评价机制。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企业信誉、合同履行、工程进度、施工安全等方面,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与评价,对考评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市场资源库成员资格,并限期进行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按清出处理。

2012年,由于总部对建设市场资源库进行统一管理,各分子公司不在独立设置建设市场资源库。中心招标办对《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管理办法(暂行)》进行废止,对部分承包商进行清理,并结合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管理办法》,规定承包商须备案后,方可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办法对申请备案的基本条件、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备案基本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承包商的考核评价,明确要求对施工单位考核与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从HSE管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组织设计、专业人员配置、劳动力配置、施工机具配备、项目经理履职等方面进行考核。

3 招投标管理的基本做法

3.1 邀请招标

具备招标条件后,项目部将招标申请表、设计概算、施工图等相关资料提交中心招标办。中心招标办依据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人员编制招标方案。邀请招标时,应当向3个或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函,内容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工作小组按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招标工作小组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对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现场踏勘中的疑问、问题给予解答,答疑记录要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发到所有参加投标的单位。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投送投标文件。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公司纪委监察部派出代表担任监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指导。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标,推荐1~2名中标候选单位,并提交评标报告。评标结束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委推荐,从中标候选单位中选定中标单位,中心招标办发出中标通知书。

3.2 询比价

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采用询比价方式。中心招标办负责组建询比价工作小组。询比价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人员编制询比价方案,经中心项目主管领导、中心纪委监察部门审批。询比价文件由询比价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人员编写,按照询比价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向至少2家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包商发出询比价文件。询比价工作小组组织承包商踏勘现场,对承包商提出的有关询比价文件、现场踏勘中的疑问、问题给予解答;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询比价项目,须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办法、评分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提出候选承包商,并提交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时,由中心纪委监察部门派出代表担任监督人,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评审结束后,由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审结果,从候选名单中选定承包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3.3 集中招标

中心招标办负责组建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将项目编为若干个小组,根据小组内各项目的建设规模、工程内容、专业特点及施工难度,结合承包商考核情况,选取具有相应资质、信誉高并具有同类装置施工经验的潜在投标单位。招标文件包含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商务报价由投标单位根据各项目施工内容、工程量、技术难度等因素,对各项目整体进行报价,即投标单位只需进行一次报价,所报价格对打包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单独适用,技术标则需针对各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编制。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标,项目主管领导、项目负责人及使用单位代表参加,纪委监察部门派出代表对开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标,推荐1~2名中标候选单位,并提交评标报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从候选名单中选定中标单位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加强;制度建设

1.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水利建设项目多为公益性工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是在国家和地方政府计划控制下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特别是大中型项目都要经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审批,并要接受主管部门、计划部门、监督部门的监督。投标单位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良好的资信。

(1)借挂资质“虚假中标”,违规分包转包。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些施工单位本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但为承揽工程,就通过社会关系和上交管理费等方式,借、租、买用他人资质或挂靠高级别企业参与竞标,中标后再倒手转包,或者未经招标人同意就把工程分包出去。这种谋利行为使工程每倒手一次,实际用于该建设工程的资金就会减少一部分。而几经转手后,招标单位对最终真正的施工单位的资信和能力已失去有效的监控,使工程质量难以得到保证,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2)千方百计贿赂,招、评标人偏袒。评标是招投标工作最关键的环节。在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中,虽然也建立了评委专家库,但由于评委数量相对较少,即使是随机抽取,也总是在有限的一部分人中选择,再加上所属系统的投标人平时就注意与专家库的评委们建立关系,并施以小恩小惠联络感情,双方有一种良好的感情基础,投、评标人很容易产生“心灵相通”,评委们也很容易产生偏袒倾向。

(3)资格审查不严,评标严重违反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个别法人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招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的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如不审查投标人资格和资质原始证件,让一些不符合竞标条件的施工队伍报名、购招标文件,参加竞标。二是评委违规评标,如有的评委评标不坚持原则,评标带有倾向性,对意向性投标人平分偏高;不指定评委复查有关资格、资质原件,致使出现个别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私刻公章、伪造投标书而中标的现象。

2.加强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思考

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如果存在问题,其危害性极大,这会为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提供土壤和条件,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影响水利工程的质量,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3.依照行政权力运行制度,推进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权力运行制度建设

行政权力运行制度是我党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成功经验,是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有力保障,也是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的需要。因此,我们应参照行政权力运行制度规范地方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具体思路是:

(1)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2)责任人:分管处长、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3)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七部委联合颁发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

(4)必备条件:市级及市级以上政府投资部门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资金来源和进账依据、施工设计图纸、行政许可批复以及其他有关建设文件。

(5)需申报的材料:招标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投标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资质证书、业绩、信誉、奖惩等材料。承办人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字存档。

(6)办理程序:1)项目法人单位的招标办向分管局长提出招标公司申请,讨论同意后交送招标办承办。2)投标资格预审。由承办人和招标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共同负责审查投标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近年业绩信誉、合同、中标通知书证件原件,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准入。3)开标前的准备。将拟邀请的监督、建设、财政、财务、规划等有关部门参加监督开标的人员名单报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4)开标。由招标公司指定专人主持开标会,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开标,并当场处理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有关问题。5)评标。由监督人员宣布和执行评标纪律,按照招标文件公正评标。6)公示。要将经评标后的中标单位在原招标媒体上公示。7)签订合同。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订中标施工合同。8)工程竣工验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7)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的办务会制度,办务会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办务会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2)办务会要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3)水务局监督部门要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要检查一次。4)通过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5)接受党委党风巡视员、行风监督员以及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8)责任追究: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符合条件不受理投标的、不符合投标条件准予投标的、私自泄露招投标单位有关信息的等行为必须追究责任。工作人员在审查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导致过错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审批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错误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9篇

1.工程监理招标的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分以下四个阶段: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以及保修阶段。[1]每个阶段有不同的服务范围,因此,不同阶段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条件不能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如勘察和设计阶段的监理招标不可能满足具有“初步设计图纸或初步设计批复”的条件。这主要是人们将工程监理简单视为了施工监理。当然也有些地方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对工程监理招标的条件不提设计图纸或设计批复事宜,如《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建字〔2006〕8号)、《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云建建〔2001〕1105号)等。

2.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

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一般指其相对施工招标的顺序,即先于施工招标、与施工招标同步或在施工招标之后进行。一般情况下只要将工程监理招标与施工监理招标加以区别就不会对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作硬性规定,因为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招标一定是先于施工招标。但实际上有些地方规定并没有体现这种区别,如《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建管〔2003〕279号)第十条:“建设工程的监理招标,是否与施工招标同时进行,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实际上如果是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监理招标,就没有与施工招标同步的这种选择。再如《杭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杭政函〔2005〕53号):“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一般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之前进行。凡应进行工程监理招标而未进行的,该项目施工招标不得先期进行。”显然上述两个地方规定都是将工程监理视为施工监理。

二、投标资格要求及监理取费标准

1.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

一般情况下,工程监理招标对投标人的要求是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所述的有关资质及等级。该类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2]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也有设立丙级。但某些专业工程则需投标人具有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关资质,如公路水运工程应具有满足《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第5号令)的有关资质及等级;水利工程则需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第40号令)的有关资质及等级;诸如此类的专业资质还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文物保发〔2007〕14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国人防办字〔2011〕第118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有的地方还对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进行了规定,如《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办法(试行)》(晋林植发〔2008〕198号)。不同专业资质的管理部门不同,等级标准也不同,如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由省级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审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暂定级四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对投标人监理资质的要求需要把握的政策是:根据国务院历次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下监理资质已经取消: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国发〔2013〕19号)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国发〔2014〕5号)。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备监理单位甲级资格证书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监部门;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由国家人防办下放至省级人防办。

2.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

市政基础设施及房屋建筑工程一般按照住建部的要求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其他专业工程则应结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设定。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下与工程监理有关的人员资质或资格已经取消:工信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水利部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交通运输部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的矿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的冶金监理工程师以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木地板工程监理师。另外,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招标文件中关于总监的工作负荷要求需要结合当地的有关文件起草,一般情况下最多允许同时承担三个一般工程。如《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12〕16号)第七条:“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含二等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如确有能力和必要,经在监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后,可增加一个二等或二等以下工程项目,并到市建委办理有关衔接手续。”上海《关于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任职兼项、变更、核销的操作意见》(沪建建管〔2012〕50号)中也明确:“总监最多可同时兼管三个一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已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第二个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应事先书面征求第一个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意见。”

3.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

1992年住建部与国家物价局联合了《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2007年国家发改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并明确〔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因此,目前工程监理招标执行的是2007标准。前92标准的计费额为“工程概(预)算”,即“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的计费额为概算;“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的计费额为预算。2007标准则规定:“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同时明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也即2007标准的计费额都是以概算为依据,无非一种是以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为依据,另一种则以全部概算投资为依据。由此我们根据表1的对比结果,同时综合考虑2007标准中的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系数、高程调整系数以及上下20%的浮动幅度后仍可以得出如下判断:2007标准总体上较92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监理单位实际受益程度并非等于上述标准之间的变化幅度,这与监理招标中业主的压价行为以及阴阳合同有关。所以,个别地方对监理费的计费额及浮动幅度作了重新规定,如上海市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中明确:“工程监理费按国家收费规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政府投资项目监理费实行国库直拨。”但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自2015年3月1日起,工程监理费不再作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即实行市场调节价。上述“2007标准”从此以后也不再具有刚性约束,因此,工程监理招标时只能将上述标准作为参考。为了规范行业的发展,工程监理的相关协会今后可能会出台一些监理收费的行业参考价。

三、工程监理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3]因此,在已经明确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的情况下,与这些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参加该工程的施工监理投标。

2.工程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

除勘察和设计阶段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先于设计单位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采购一般在设计已启动的情况下进行。由此就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设计单位能不能同时承担该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或者说在采用招标采购监理服务的情况下,该工程的设计单位是否有资格参加投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第十二条给出的答案是:“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即设计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是可以合二为一的。但也有否定的答案,如《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监理回避制,不得‘同体监理’,设计单位一般对其所设计的项目不得进行监理。”笔者倾向于否定的答案,因为设计单位监理自己设计的工程,从优点上讲,更有利于设计意图的实现,也缩短了图纸使用信息反馈的环节。但在设计与监理二位一体的情况下,监理的独立角色很难体现,设计单位什么时候是代表设计角色,什么时候是代表监理角色很难分清。因此,也会被“身兼数职导致责任不清”的问题困扰。

3.工程监理单位与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可以合二为一?更进一步讲,即与代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是否可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业务呢?就笔者所掌握的资料,与上述问题相关的文件有以下四个:即《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建建〔1997〕123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以及《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8〕226号)。由于住建部894号公告中废止的文件目录中没有上述“建建〔1997〕123号”文,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中也没有该文件,因此,我们有必要提及其中的有关规定。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建建〔1997〕123号)第十四条规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即按此文件精神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合二为一,但其没有限制与代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业务。后三个文件则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第七条规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也即只要确定方式依法,则合二为一是允许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则更加明确:“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当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由于后三个文件的颁布时间都晚于“建建〔1997〕123号”,因此,在这几个文件都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应按照后发文件精神,即允许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合二为一。但从地方规定看,多数主张“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如《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类似的还有《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深交〔2005〕56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琼府〔2004〕55号)等。还有一些地方对代建单位的关联单位承接监理业务也进行了限制,如《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09〕127号)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不得同时承担或委托与其有隶属、控股股东相同、法人代表相同、合作经营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承担其所代建项目的招标、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但具有相应等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可以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类似限制还有《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发〔2005〕4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政府令〔2009〕第13号)、《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冀政〔2008〕70号)、《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豫政〔2006〕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9〕第160号)等。目前,只有少数地方允许代建单位同时承接相应项目的监理业务,如《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05〕52号)第九条:“代建单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可依法行使监理权限,并承担监理责任。”《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苏发改投资发〔2006〕1473号)第十一条:“项目代建单位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招标、监理资质的,可以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监理工作。”

4.工程监理单位与招标机构

对于“招标机构是否可参加所项目的工程监理投标?”这一问题不存在任何争议,答案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有些地方也有明文限制,如《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3〕20号)第十六条:“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属同一个法人或有隶属关系,或者在经济上有利害关系,该投标人不能参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第二十七条:“招标机构项目监理招标时,该机构不得参加或该项目监理的投标。”但在工程监理单位已经先期确定且同时具有相关招标资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由该监理单位负责后续标段的招标业务呢?按照住建部《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8〕226号)有关精神可以给出肯定的答案,因为其中有明确的表述:“鼓励创建单位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上为业主提供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为一体的项目管理服务。”

四、工程监理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是各类招标中最敏感也是最集中的游戏规则,工程监理招标也不例外。但工程监理招标一般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而较多采用“综合评估法”。工程监理评标办法中监理费报价所占比重一般在10%~30%,这与施工招标中报价比重不低于50%或60%的有关规定不同。如《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云建建〔2002〕712号)中监理费报价占15%;《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浙发改基综〔2009〕319号)以及《安徽省重点建设项目监理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皖发改政策函〔2010〕375号)中监理费报价评分都是占30%。也有地方将监理费报价只作为是否否决投标的条件,不再作为评分项,如“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13〕9号)即体现了这样的原则。这也更加突出了服务类招标的竞争重点不是价格,而是“谁来做?如何做?”,对监理招标即表现为派出的总监人选以及监理大纲。这也是组织监理评标时通常安排“总监”向评标专家陈述“监理大纲”(业内俗称为“讲标”)的原因所在。因为,讲标不仅有助于展示总监的口头表达能力、现场应对能力、逻辑思维和专业水平,同时,也有助于评委在较短的时间内把握监理大纲的要点、精髓,提高评标工作的效率。

五、投标保证金

目前,各地对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保证金的把握不尽统一,有的地方招投标监管部门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7部委30号令,后根据9部委23号令修订)规定,即按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来要求和把握;有的则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8部委2号令,后根据9部委23号令修订)明文规定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如《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沪建交〔2011〕497号)第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监理费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也有地方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如《枣庄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枣住建工字〔2011〕32号)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笔者认为参照勘察、设计比较有说服力。第一,从招标的分类看,监理与勘察、设计同属服务类;第二,从标的规模看,工程监理费与勘察、设计费基本处在同一数量级。如以10000万元建安规模的工程为例,按现行标准得出的工程监理收费基价为218.6万元,设计费基价为304.8万元。

六、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