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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生育权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5-26 18:03:07

女性生育权论文

女性生育权论文第1篇

[关键词] 女性主义理论;体育电影;符号;缺乏;社会重构

越来越多的导演开始将体育运动搬上银幕,有电影本身的因素,更重要的是因为体育运动能传达体育精神,起到教育和弘扬的作用。体育运动中传达了“竞争”“拼搏”“挑战”的精神,体现了人民的“更高、更快、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多少运动员为了国家的荣誉而拼尽全力,多少运动员为了完全谢幕拼尽一生的精力。体育精神的表达已远远超过了体育运动本身,也成为各国运动员表达本国、本民族的一种精神状态,它是我们全人类的一种非常珍贵的精神财富。

一、电影镜像及其特点

电影镜像是物理学上的一个概念,通过摄像镜头的反射和折射来呈现运动镜像的一种方法,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表达运动镜像中的人和事物。现实生活中的人和物是电影镜像真实主体的来源,然而当把现实生活中的“我”和电影中的像联想在一起时,它们就像是一面镜子中的主体与像。这时,我们会发现电影镜像与普遍意义的镜像是有很大差距的。

(一)电影镜像的虚拟性

电影镜像的虚拟性是由电影在视觉上的暂留性决定的,镜像中的“他”是对现实生活中真实人物的模仿,经过加工后形成的“他”本身就是现实生活中真实人物的虚像,所以,电影镜像就是像中之像。

(二)电影镜像的典型性

电影镜像是一种复杂且范围广阔的社会文化现象,是一个总体概念,既包括了现实事物,也包括经济和财务等这种社会属性。电影镜像是特定时代的文化象征,它反映了特定时代的社会文化下人类群体的共性,而人类文化价值观的典型性则在这个特定的时期体现出来了。电影镜像是特定时代人类文化的产物,同时它又反作用于文化,促使不同文化观念的再生产。

(三)电影镜像的具象性和直捷性

通常来说,电影镜像比其他的镜像更具有具象性和直捷性,因为电影利用了现代化摄影摄像技术和大众传播媒介,它很容易被接受并且被观众模仿,在超越个体的基础上,实现超越民族、国家甚至文化的差异。电影镜像通过它的逼真性诱使观众短暂性地迷失自我,观众在迷醉状态中实现与电影故事情节或主人公的认同,在逐渐进入创作者营造的视觉幻象后,他们的内在激情被唤起,从而使电影镜像影响并制约着他们的日常生活方式和以往价值观念的选择。

(四)电影镜像的影响性

电影本身是一门综合艺术,既包括文学,也包括美术、音乐等,除具有艺术这个本质属性外,还具有比较强的视觉性、影像性。它超越了艺术与美学的领域,它渗透到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从而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模式,因此它也被称之为“人类文化史上最能影响观众的工具”。

二、电影与女性身份

(一)电影对女性镜像的塑造

男女两性构成了人类,他们之间的差异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文化关系,人类的文明史由男性和女性共同缔造,在相同的时间和空间背景下演绎出了人生的悲欢离合。本文通过对拉康镜像的分析以及结合主体三界说的理论来研究电影镜像中的女性镜像。在社会文化语境下,人们的价值观念是分三六九等、男尊女卑的,在现实的生活秩序中,女性身份的获得通常是需要男性的认同才能完成的。

(二)电影对女性身份的塑造

女性主义理论中对于女性镜像的塑造只是第一步,只是电影导演和电影演员共同确认女性身份的一个过程。但这还不够,也不能准确真实地反映女性的本来面目。这个时候,要重回到男性角度来审视电影中女性身份的塑造。男性天生就拥有对女性的审视权、话语权,从男性的价值标准来表达女性更准确。男性在现实生活中完成女性形象和身份的确定和深化。

三、女性主义理论下的中国体育电影

女权主义开始是指妇女解放运动,它是女性以维护自身的利益为基本目的的,在这场运动中,女性要求真实表达自我,她们渴望获得自由以及受到平等的待遇,这使一直以来以男性为中心的文化价值受到了强烈的震撼。站在女权主义者的角度来看,男女两性之间的不平等是后天的、人为的,而非自然形成的,它是由社会的大小文化、伦理道德及造就的。女权主义的主要观察对象是作为语言意识形态载体的文学艺术,女权主义文学艺术理论以及其批评便应运而生了。

女权主义电影理论是女权运动中的一部分,它是符号学、精神分析等理论和批评之后一种分化和深化的结果。女权主义电影理论认为,电影是一种表象性的叙事语言,在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意识形态中,它完整、深刻地隐藏着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秩序。电影通过它自身的视听语言和修辞策略,使女性在视觉上的表象成为社会主体的消费对象。通过对资产阶级主流电影的批判来深刻揭露社会意识形态中的反女性本质是女权主义电影理论的目的所在。在女权主义中,吸纳了许多拉康的理论,在他们看来,人类社会的秩序是以男性为中心,男性作为主体,是主动的,是价值与意义的缔造者。而女性作为客体,是被动的,是价值与意义的承担者。在电影中,男性是观看者,而女性则是被看的对象。

(一)女性典型化

著名的体育人尼采说过个人身体与国家身体紧密联系在一起,国家的强大和地位是由个体来实现的。只有人人都健康、强壮才能代表国家的强大。体育竞技作为一种国家身体的象征,暗含着世界身份和地位。女性作为一个男性世界的弱势群体或作为男性世界的一种审美视线,女性的典型化有利于国家身份的确定。

1957年谢晋导演、秦怡等主演的我国第一部彩色体育片《女篮五号》,影片围绕篮球运动员田振华坎坷的一生和林洁、林小洁母女不同的人生,从女性的角度来提示两代女性体育运动员的不同命运。整部电影洋溢着青春的活力,同时又倡导一种主旋律。《女篮五号》故事的背景发生在1940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妇女的社会地位就像国家一样欣欣升起。女性个人的身份变成了国家的代名词,女性社会地位和状态就是新中国在世界上扮演的身份和角色。

(二)女性符号化

女性与男性的本质差别,就是她更能体现人的生命的献身精神,她们总是毫无怨言地献身于日常家庭事务,更易顺从于个人生活。女性总是与事物的具体性相关,关注于一点一滴的内容。女性在处理人生的悲喜交集等状态时不像男人那样逻辑化,女性更在意思想和荣誉。她们的思想被符号化了,体育电影中的女性也不能逃脱中国女性符号化的特征。在女权主义中,吸纳了许多拉康的理论,在她们看来,人类社会的秩序是以男性为中心,男性作为主体,是主动的,是价值与意义的缔造者。而女性作为客体,是被动的,是价值与意义的承担者。在电影中,男性是观看者,而女性则是被看的对象。体育竞技本身也要求运动员们舍弃一些东西,尤其是女性运动员。只有在个人感情克制的情况下,这种强意志力的考验发挥到体育竞技中去,变成更加现实的体育世界的成功。

《沙鸥》中的沙鸥就是符号化了的女性。沙鸥的未婚夫死后,她并没有成为其他人的女朋友或夫人。她符号化了那一代人的思想和形象,最终选择了孤独。那个时代的女性把荣誉看得比生命还重要。沙鸥就是这样的一个人,她只是去承认历史剥夺了她的幸福,而不是自己去主动获取幸福。这一切都是历史和灾难造成的,是那场火灾无情地把未婚夫的性命夺去了。

(三)女性身体重构社会

世界文化都是围绕男权社会进行的,以男性的需要为基点,建立起他们理想世界的社会模式。体育电影通过地理、时间和身份的变化重构社会的组成模式,互换社会结构。女性题材电影通过女性的身体美感、服装的华丽时尚美感和 “性”的无边魅惑改变男性社会对她们的认识。女运动员通过超短的运动衣和完美的曲线身材、身手敏捷和姿态矫健的竞技动作,释放儒家伦理中心的道德文化压力和欲望的象征性身体。在这些电影里,男性身体和女性身体共同暴露在观众的视觉之下,用体育的压制重构社会的形态,提供合法的表征和对象。

《体育皇后》既继承了好莱坞电影的特点和表现形式,同时又具有“去美国化”的创新,让女性的美展现得更成熟。女性主义电影叙事是中国化了的,具有中国的特色。在赞美女性身体美的同时,给予了女性的爱慕虚荣、都市奢侈引起高度的警惕和关注;对女性在西方文明侵蚀的过程中,可能受到的“诱惑”和“腐蚀”都给予了关注。当然有人可能觉得这种关注过于警惕,但这正是导演对于这种虚荣的否定,使电影真正具有中国特色,没有走入美国化的队伍。当然,《体育皇后》中对女性的过度关注或批评不够客观,甚至可以说是全盘否定。这跟当时的社会现象是相关的。当代的中国正由封建社会过渡,人民的思维方式还停留在女性足不出户的记忆里。随着女性解放运动的开始,正在慢慢转变,但这种转变是不情愿的。这也就造成电影里对“摩登女性”是持完全否定态度的。没有深入辨析电影的时代意义和文化价值。

四、结 语

女性主义电影理论继续和发扬了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观点和立场,克服了经典叙事学中女性主义电影理论是一门比较科学、比较客观的文学评论理念,弱化了政治色彩和批评主观性。女性主义叙事具有一些经典叙事没有的特征。我国以女性为主要表现对象的体育电影为数不多,主要有《体育皇后》《女篮五号》《沙鸥》《冰上姐妹》《碧空银花》《女跳水队员》等,从女性主义电影理论来研究这些电影对于我国体育电影有着积极的作用。女权主义电影理论作为女权运动结果的重要分支和文学理论的性别理论之一,这种理论集话语权、符号学、精神分析等理论与批评于一体。本文认真分析中国体育电影历史上的为数不多的几部女性题材的电影,提出女性的典型化、符号化和社会重构三个方面的女性视角。

[参考文献]

[1] 陈惠芬.左翼电影的都市和性别叙事:以《体育皇后》为├[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6).

[2] 郭学军.中国体育电影中的两朵奇葩――从《女篮五号》与《女帅男兵》的比较看中国社会文化心理的变化[J].大众文艺:学术版,2009(18).

[3] 吕u,李钢兵.试论中国体育电影中“被看”的女性[J].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2009(02).

[4] 邰忠锋.论电影主题中体育意识的变迁――从《女篮五号》到《沙鸥》[J].电影文学,2009(10).

女性生育权论文第2篇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开展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意义,对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理论基础、基本内容进行了初步探讨,并对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开展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做了分析。

性别教育,对女生个体、对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在我国中学和大学教育阶段,生理性别教育特别是女性生理教育已经建立了初步的学科体系,取得了相当的成果。社会性别教育却较被忽视。因此,高校应在进行女大学生生理性别教育的同时,推进社会性别教育,将社会性别教育纳入公共课程,使女大学生在走出校门之前,对社会性别的相关内容有一个理性而明晰的认识。

就目前的人类社会状况来看,性别分层仍然是人类主要的分化形式之一。[1]在绝大部分社会和文化中,两性在价值、地位、等级上处于不平等的状况,男权始终处于支配地位。性别是“作为一种等级差异而存在”[2]。社会性别矛盾“固然不是一种剧烈冲突的、但却是一种持久的社会矛盾,它往往比任何种族隔离更加坚固,比阶级的壁垒更加森严,更加普遍,当然也更为持久”[3]。女性较之男性,始终更突出地面临着社会性别这一社会问题与人生问题。我国当前女性发展状况和妇女权力在世界上处于较前的位置[4],但是我国社会漫长的父权传统和目前相对落后的经济发展状况,特别是当下的社会转型时期,使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性别问题更加复杂。此外,社会性别问题在许多方面往往是隐蔽性的存在,同时社会性别作为一种文化与社会规范往往通过社会化直接作用于个体意识,如果不加提示,个体往往意识不到问题的存在。因此,有必要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女大学生,以课程的形式进行社会性别教育,否则,绝大多数女生对社会性别问题将终身停留在社会经验感知阶段,从而对社会性别问题缺乏相应的分析能力。

一、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意义

长期以来,由于不合理的社会性别文化与社会性别规范的培养,女性对自身的认识存在着偏差,使得女性在社会规则、文化习俗和自己内在人格的多重束缚下,人生策略、价值取向和发展潜能受到极大束缚,失去了本来可能的更大的自由度、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与更自主的幸福。

作为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即将走上社会就业的女大学生,在面临社会角色、社会地位转化和社会化、再社会化之前,系统地认识社会性别的显性和隐性不平等状况及其产生的机制和文化根源,将有助于女大学生建立起女性的社会性别意识,从社会性别的角度明确适合自己性别的发展方向,获得必要的发展帮助与生活帮助。不仅如此,性别教育的影响还将与女性的社会性别一样伴随女大学生终身。

社会性别教育,是要让所有女性都了解并获得自己的权利、发展机会与尊严,认识自我,包括自我的特征及社会的角色;认识社会,对社会性别规范与社会环境有一个理性而明晰的了解;适应转型与再社会化。要让女生了解,不合理的社会性别状况,不仅是对女性的、也是对男性的限制,女性不仅是为自身的发展,也是为社会的发展与和谐而努力。[5]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不仅对女生个体,对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男女平等的事业在中国尤其重要,原因在于我国曾经是一个最传统、最典型、发展时间最长、发展程度最高的男权制(父权制)国家。中国女性的解放因此在世界上备受瞩目。因为我们的进步不仅具有改善我们自身外境的意义,而且对全世界的女性具有榜样的意义。”[6]建设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国各阶层的共识,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两个性别之间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二、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理论基础

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性别社会学与女性主义快速发展,取得了丰硕成果,它们从社会性别这一核心概念出发,将社会性别作为不同于生理性别的视角来考查人类的性别不平等状况,致力于消除、减缓因社会性别而造成的社会分化与矛盾,运用哲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的理论,通过丰富的社会事实论证,形成了系统的观点与理论体系。社会性别学与女性主义的日益成熟,使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有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首先,提供了基本概念术语。除了“社会性别”这一核心概念之外,性别、社会性别体制、性别规范、性征、女性气质、性别角色、性别社会化、性别认同、性别期望、性权力、性观念、生育制度、性别分工、性别化消费、性别发展、父权制、显性性别不平等、隐性性别不平等、男性偏好、男性利益优先原则、性别歧视、职业性别隔离、性消费、家庭暴力、性暴力、话语暴力(所列概念参考了佟新《社会性别研究导论》一书各章末所列的“关键概念”)等等,这些概念在性别社会学中都具有较完善的定义,它们和人生哲学中的理想、人生价值、自由、幸福及励志话语中的人生定位、适应、素质、成功等概念,一起构成了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课程的概念体系。

其次,提供了基本理论支撑。社会学的文化、社会结构、社会化、社会分化、社会秩序、经济与劳动,社会性别研究中的建构主义理论、性别角色理论、性别差异理论(参见苏红《多重视角下的社会性别观》第三章“社会性别研究的理论”),女性主义范畴的激进女权主义、自由女权主义、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女权主义、后女性主义、精神分析女性主义、第三世界的女性主义(参见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当代社会性别理论》第3章第2节“女性主义理论流派”)等理论为课程提供了相当丰富的理论支撑与现成命题。

再次,提供了学科构架。“社会形成(文化)—社会元素(个体与群体)—社会制度(规范)—社会运作与个人发展”的社会学的一般构架和“气质—身体—社会文化—劳动、经济—政治—发展与进步”的社会性别研究思路,为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课程结构提供了参考。社会性别视角下以女性为主体的社会、历史研究成果,集中于女性史及各类女性社会调查之中,将之纳入课程的内容范围之内,可使课程展现出更广阔的社会视野与理论空间。社会性别研究与女性主义的理论成果,均基于大量的社会事实与具体案例,这为课程提供了大量素材。

三、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基本内容

社会性别教育中,首先应该明确男女两性不平等,社会性别机制不合理。这种状况“严重损害了个体的权利和发展,对女性尤其如此”[7]。这种不平等状态是“非自然的,即并不是建立在生理上的,而是由社会构建的”[8],因而是可以改变的。在此大前提下,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大致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阐明至今为止的社会性别文化和社会性别规范。两性不平等的社会现象几乎贯穿至今为止的文明社会,而两性的社会性差异则将贯穿整个人类历史。通过对共时性的两性自然差异与历时性的社会差异的讲解,呈现人类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特别是中国历史上的两性不平等状况,并寻找这种差异的历史性成因及男权的形成机制,可帮助女生理解性别社会及女性的社会性别角色的文化与制度基础。

展示并分析当下社会的显性与隐性的性别不平等状况。这种不平等既体现在就业、收入、政治权力、教育、生育、健康、性、婚姻、家庭、暴力等显而易见的方面,也体现在语言、文学艺术、民俗、时尚文化、消费方式等隐性的方面;体现在我们社会的诸多“常识”之中,甚至还体现在学科理论之中;体现于外在社会,也体现于女性内心的自我认知与自我歧视。

具体列举目前的种种社会性别规范,并指出这种性别规范与男性的关系、与社会运行秩序及社会道德风俗的关系,从而理解规范的相对合理性。学习国家公共政策与法规对女性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并学习利用这些政策、法规对女性权益进行保护的必要程序与手段。适当介绍世界妇女运动的发展状况与我国男女平等事业取得的成就。

说明女性的社会性别角色对个人就业及人生发展的诸多影响,这种影响既体现为个体外部的社会,也体现为个体内部的个性、思想。从女性性别的角度,指导女生就业与生活,帮助女生设计人生策略、调适社会行为,培养女生独立性、个性全面发展的人格,指明实践自身价值与女性价值的关系。

四、开展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几个问题

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帮助女生建立起社会性别意识。作为公共教育内容,我们应放弃较为激进的女性性别意识观点,选择较温和与平衡的观点。相应地,作为社会适应指导与人生关怀性质的课程,宜强调策略性与调适性,而不鼓励以激进的姿态与普通男权及社会性制度习俗对抗。同时,也不应在课程中放弃两性不平等的社会机制及文化可改造的思想。

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课程不属于社会学的范畴,也不是女性主义概论。它是大学生思想教育、人生教育与就业培训相结合的励志型课程。性别社会学与女性主义的相关内容只是为该课程提供了理论帮助与案例支撑。课程的目的最终在于培养女生的社会性别意识,使女生获得合理的自我认识和清醒的社会认识,强调女性的知性、尊严与力量,为女生的发展提供关怀与帮助。对社会学和女性主义的各种理论要进行“有用性”的选择,有用性、实践性、励志性是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课程别于“性别社会学概论”的地方。

性别社会学与女性主义兴起的时间较短,仍处于成长阶段,特别是女性主义,大部份成果都是基于西方社会现实与西方文化观念而形成的,与西方各种社会思潮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内容复杂。女生社会性别教育是为了帮助女生适应社会与发展自我,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构建中国特色的性别和谐社会,故而需要高校教育工作者深入分析性别社会学及女性主义的成果,审慎选择其中的内容,并采取稳妥的表述策略。

参考文献:

[1][美]格伦斯基.社会分层[M].华夏出版社,2005.

[2][8]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当代社会性别理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3.

[3][6]李银河.两性关系[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26,29.

[4][美]凯特·米利特.性政治[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33.

女性生育权论文第3篇

Abstract: Feminism from one kind of social theories to philosophic thinking's formation, has experienced the process which the theory confrontation and the practice accumulate, China feminism development, is needs to study and to profit from the West feminism theory and the practice achievement, needs to see the theory and the practice insufficiency pointed out that must find the reasonable China feminism the standpoint and at the right moment establishes own system info.

关键词:女权主义后现代女性问题启示

key word: After feminism the modern feminine question inspires

作者简介:郭爱荣,女,副教授,新疆兵团行政学院文史教研部副主任,研究方向:社会文化学。

女权主义(feminism),或被译作女性主义是指反对男权压迫,以寻求独立平等和个性的解放为其终极目标的思想思想学说。它生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的女权主义,是西方妇女解放运动的产物。后女权主义(又称女性学或性别学)与女权主义的区别是在于它的跨学科性、政治倾向性和温和性。从女权主义到后女性主义,体现了妇女运动理论发展的表征并包含有女权主义发展的阶段性递进的过程。女权主义从出现起就高举男女平等的旗帜,但是由于社会历史和经济发展的原因,女权主义的平等权的实现要经历由争取选举权、工作权、生存权的实现到争取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实现的过程并在社会解放的进程中,逐步得到全面的实现,最终争取到真正的人权的实现以及由此产生的真实存在权和发展权。然而,就现实条件和权利实现的基础来看女权主义的任务和目标的实现,仍然是一个持久和艰巨的过程。

一、女权主义的发展过程

女权主义从一种社会学说到哲学思想的形成,经历了理论交锋和实践积累的多个阶段的。从当代西方女权主义理论的发展分析,女权主义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由女权主义”阶段,强调女性作为平等的参与者加入既定社会秩序的权力;第二阶段“差异女权主义”阶段,强调建立一种女性能够摆脱男性影响而生存的社团或群体;第三阶段则是在后现代背景下形成的当代女权主义理论,把“平等”与“差异”、“男/女”对立的二分法作为强制的形而上学范畴,女权主义的目标必定致力于发展一个超越男女性别对立的社会。

第一阶段“自由女权主义”,女权主义产生大约在19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到19世纪中叶规模壮大起来。它与当时的社会自由解放的革命运动一起,并演变成为社会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衡量社会解放的标准和尺度。女性追求与男性平等的政治权利,被认为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到了20世纪20年代,这一目标基本实现。在早期的女权主义在理论层面上的差异性研究中,主要是围绕着自然性别来展开的。西蒙・波伏娃在她的《第二性》一书指出,所谓自然性别sex,事实上并非是天然形成的,人们的性别区分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被给与的,被强加,尤其女性作为低等的性别,和男性作为优越的性别,是社会不平等的表现。在序言中,西蒙・波伏娃更加尖锐地指出:“女性的处境指示出,女性是和男性一样是一个自由自主的个体,虽然在这个世界里男性还是尽量处处压迫她们,推到比男性次要的地位,而且希望她们永远停留在附属的地位,把她们的命运限制在狭窄的范围之内。”

第二阶段“差异女权主义”,处于20世纪60-70年代, 兴起于美国,其理论基础特征是以消除两性差别而引发的女权主义的理论研究热潮。它注重社会性属的考察,分析了性属所造成的性格的差别,形成了各个方面的女权主义的理论创建;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的差别;女权主义理论作为正式的学术研究,此间逐渐发展成为人文学科中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尽管波伏娃的《第二性》发表较早(1949年),但它促使女性超越生理局限,更多地关注到政治、法律对女性自由的束缚。凯特・米利特《性政治》(1969年),把“父权制”概念引入女权主义理论,并为它注入了新的含义,父权制不仅指男性作为权力中心统治女性,而且包括男性长辈对晚辈的统治。米利特将性别与政治直接且突出地联系在一起,用“父权制的男性沙文主义”统治,把男性对女性的压迫视为人类社会历史统治的最基本最普遍最不合理的政治形式,激起女性与整个人类联合起来父权制的统治。米利特将这种激进的政治态度带进文学批评,以此反对当时占绝对权威的新批评理论,成为女权主义文学批评的典范。

第三阶段“后现代女权主义”,它发展于20世纪80-90年代,其理论基础特征是以超越男女性属差别为视角,注重对作为人的女性权利和发展的普遍性的考察,注重关于女性更加重大的紧要问题和解决方法,并对出现的各种女权主义理论作了综合的考察。其各种女权主义流派,关于男性中心主义的起源和性质,对于如何消除性属差异的主张各不相同,甚至有所相左,但是斗争目标是共同的,那就是消灭不平等的男性中心主义的和对女性性别歧视主义造成的社会现实。形成的统一的政治目标,成为后现代女权主义理论的基石。

二、后现代女权主义理论的要义

后女现代权主义 (postfeminism)是指后女权主义的斗争方式是用女性的话语创建女性文化,争取和掌握女性的话语权,在女性的话语实践中成为话语的主体。女性要获得彻底解放,就必须打碎已经存在几千年的父权制社会。后现代女权主义在批判和颠覆父权制的目标中,努力解决现代社会中的性别不平等和人类目前所面临的各种危机的过程中提出了一种理想社会模式:人类与自然的统一性,是一种平等、无暴力、文化多样性、合作、无等级的理想社会。

其一,颠覆父权制。后现代女权主义认为,传统的两性既定关系和父权制的家庭是父权社会存在的基础,父权制是男性之间用来统治女性的一套完整的社会关系系统,以在男性之中建立或创立相互依赖及团结一致的物质基础,尽管它是等级制的,这一物质基础存在于男性对女性劳动权力的控制上,这种控制表现在|:限制女性的经济资源和女性对其性生活及生育权的无权状态。这种父权制从根本上把女性排除在政治、经济权力系统之外,女性在被剥夺了对资源的所有控制权之后,她们成为一无所有的和非存在的人,女性成为从属于男性的被动的第二性别。女性受压迫的核心根源是父权制,父权制的男女关系是一切权力关系的规范。父权制确保男性对女性实行统治的各种制度及相应的价值观念。因此,颠覆父权制是女性权利实现的关键。

其二,消除冲突、权力和压迫。尊重事物的多样性、差异性,重视和平和建设,崇尚性别合作协调的社会制度模式。这是对父权制的一种辨证的双重否定。后父权制蕴含着一种批判:即对现代性或父权制恶劣的消极特性的批判,明确地包含了一种我们与其说是想去取而代之,不如说只是不想去再生产的东西。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对新的事物、新的天空和大地的渴望,渴望一种真正不同的、全新的、而不是原样的东西。后父权制在认识论上采取多元论的立场,充分肯定事物多样性、差异性的重要性。它强调既不存在任何单一的、永久的、普遍的、独立于主体、历史和社会情境的客观真理,知识不再是客观的、永恒的和普遍的,而是由权力决定的话语决定的;也不存在稳定可靠的、不涉及个人利益和情感的、超越历史的中立的知识主体。

其三,更关心广泛的平等,每一社会之内的平等与社会之间的平等。主张必须改变现代社会基于权力的关系和等级结构,以便走向以相互尊重为基础的伦理观;必须整合虚假的二元对立,改变在我们对现实的理解中基于思想对行动、精神对自然、艺术对科学、经验对知识的极化,而把我们与其它、人类与自然分开的状况;坚持过程和目的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坚持在一定的关系和环境中考虑我们的权利、义务和原则,克服裸的个人主义,因为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历史和社会环境,依赖于我们处在其中的社会关系和自然关系。

三、西方女性理论对我国女权运动的影响和启示

中国的女权主义,是指女性争取与男性平等,体现女性自我精神与能量的一种女性思想、社会言论及政治协助行为。 男女平等是女权主义最基本的目标,在争取与男性平等的同时,女性还要注重自我的价值表现,展示女性的独特魅力,挖掘并发挥女性的社会力量,为社会各阶层女性的思想与行为解放而努力,要将全世界妇女的利益放在同一个起点,协助官方处理女性主义面临的问题。中国女性需要参与女权主义的话语实践,成长为话语主体,获得对话的机会,争得女权主义的自由解放语境的在场和主讲地位。总的说来中国女权主义的起步和发展,首屈一指的仍是女性生存权利和争取社会平等公正;提高“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和社会文明程度;认识和揭露现实中的女性所面临着亟待解决的许多危机和严重问题;

1、女性教育问题正规教育和非正式教育、普通教育和专业技能教育等,都是当代女性所需要的。尽管现在城市里女性受教育的机会较多,可是有些贫困的家庭也难以保证女性收到良好教育。然而,在广大农村和边远地区,众多女性被繁重的劳动和家务束缚,得不到应有的发展,命运无法改变。

2、女性性别歧视问题一说到女性,人们只是和两件事与之相连:一是家庭里的奉献者和牺牲者,二是生儿育女的工具。通常男性们――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只把女性看成是性客体和性工具,这直接危害到女性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的确立;这种严重的性别歧视表现在社会的方方面面和时时刻刻。因此,我们必须认识、揭露和批判这些极端恶劣的观念和暴力行径,更需要通过社会实践的革新来加以改变,首先要把女性当人看待――这是现代文明创建的基本要求。

3、,对女性的性骚扰问题当一个男人对女性提出不受欢迎的性要求、或想获取性方面的好处,或对其做出不受欢迎的涉及性的行径,他的行为就构成了性骚扰。虽然我国目前加快了对性骚扰的相关立法,但是这并不能迅速解决社会上严重的性骚扰问题;还需要社会和女性个人对性骚扰言论行为的斗争和打击;性骚扰的实质是对女性的性别歧视主义和男性优越的父权制统治的保护。

4、女性发展升迁自立问题在发达国家的女性中,流行着“玻璃天花板”的说法,意思是说,女性的发展受到阻止,可以看到前途,却永远不属于女性;然而在中国的女性中,所遇到的是“石头的天花板”,处处碰壁却得不到机会。这直接影响到社会的进步,因为女性的创业和发展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指标。

5、女性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女性找工作受到排斥和分离主义的阻止,全世界只有在中国就业市场上,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各部委,都会打出“不要女生”或“只要男生”的牌子,明目张胆地表现出排斥女性就业的性别歧视主义的恶劣态度!有的干脆用各种方式刁难或者羞辱女性求职者!诸如此类的东西,情形非常严重,极大地限制了女性的发展;亟待改变。

6、生殖健康和教育养育孩子问题这是中国女性最多的困惑所在,由于女性对这些方面的知识不足,普及女性健康教育和子女教育知识,这是必须的和亟待尽快解决的问题;女性健康和发展在对一代人的成长,和对于一个民族的发展,其意义和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7、家庭暴力问题 这是十分严重的问题,家庭暴力的实质是维护男性在家庭里对女性的控制和特权;有很多的家庭里,待、性滥用,甚至于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的和其他方面的)虐待,殴打妻子和孩子,性恐怖主义,极端方式的暴力等等。可是社会不干预/干预受阻和当事人的不言语/忍受/恐惧都是对制止暴力不利的。

8、毒滋黄对女性的毒害问题随着开放的的步伐,当今世界的不足之处也在我国出现,吸毒贩毒这毁灭了人性,艾滋病摧毁了人类的免疫性,黄色的出版物和各种途径对女性的歧视和暴力,极大地迫害了人类文明生活,而受到伤害最严重的是女性和孩子;这直接地且严重地影响到了整个国家和整个民族的发展。

9、身体写作问题有些女性自我意识和能力有所发展之时,希望展现自己的风采;可是,有的写作者是自觉意识的崛起,但是有一些人用身体写作则是在男性主流话语范围中的迎合,是一种对父权制男权统治的谄媚和屈从。需要我们区分开来,更需要女性自觉意识的觉醒。涉及女性写作(或女性本文、私人化写作等)及其意义的探讨:对于“女性写作”及其意义,法国女权主义学派西苏和依利伽瑞创立的“女性写作”理论――考察女性身体的语言和写作之间的关系,赋予女性反传统的写作方式以政治意义。正面的和批判的女性写作、女性本文、女性方式,学要揭露和更改权力关系,女性不仅写作,也要言说。女性话语和语言不只是要有所表达,更要有颠覆力量和建造力量。

总之,中国女权主义发展是需要我们女性和男性共同的努力方可见效的。女性的解放曾经是社会解放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社会受压迫最深中的女性的解放是社会解放的适度和衡量标准。正如马克思所说:“每个了解一点历史的人也都知道,没有女性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中国女权主义的发展,一是需要学习和借鉴西方女权主义理论和实践的成果,需要看到理论和实践的不足指出,和建立合理的中国女权主义的立足点;二是需要建构适合中国社会发展的女权主义理论和实践;更重要的是需要创建女性文化,从女权主义理论揭示的问题扩展开来,反对父权制强权和文化帝国主义的文化霸权,形成反抗与斗争/建构/发展的方略和实践方向。无庸讳言,中国女权主义的当展还停留在起步阶段上,其标志之一就是,人们对女权主义的概念和理论的学术研究还很不了解,甚至还当作洪水猛兽一般,而女性自身的认知、觉悟和自觉性还很不足。在今天,女性的解放和自由发展的程度更成为了整个人类的解放和自由发展程度的指示器。女权主义所提出的女性解放和自由与全面发展的任务,是中国和世界各国文明进步最基本最重要的任务,女性文化的建造是改变全人类命运的希望所在。

参考文献:

[1]莫文斌,罗艳. 英美派女性主义文学批评论[J]求索 , 2005,(02)

[2]王建香. 论弗吉尼亚・伍尔夫的女性主义诗学思想及其影响[D]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 2002(6)

[3]埃莱娜・肖瓦尔特.女性主义批评的革命[A].王政、杜芳琴.社会性别研究选译[C].北京:三联书店,1998

女性生育权论文第4篇

[关键词] 生育权;人格权;生育权冲突

【中图分类号】 D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7-117-1

一、生育权性质

生育在医学上指自然人以自然规律或人工授精的方法受孕、怀胎、分娩,以及通过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抚育后代。自然人所拥有的是否生育、生育子女的数量及如何生育等的决定权就是生育权。生育权作为自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已获得共识。但生育权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学术界对此分歧较大,主要观点集中在以下几点:

第一种观点:生育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周叶中学者认为,生育权作为广义的宪法权利,和人权一样,都是应然权利,而不是一个制度构建,其功能仅仅是“限制与抵抗国家权力可能带来的侵害,”是“社会个体主观的公权,具有防御性质,它只存在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上。”赵君君学者也赞同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的观点,其认为“作为应然性权利的生育权,在成文法的国家无法直接获得保护。这导致,自然法上的应然性权利披上了实在法上实体性权利的外衣”。

第二种观点:生育权是身份权。杨立新学者认为:“生育权从其属性方面看,应当属于身份权。”樊林学者认为:“生育权属于夫妻身份权范畴,生育权只能基于丈夫和妻子的特定的身份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中产生,因此,尽管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理论上,将其归入配偶权是合适的。”杨遂全学者也认为生育权本质上是一种基本的亲属权,具有很强的身份性。

第三种观点:生育权是人格权。尤洪杰学者认为:“依据法的精神,生育权包括在人格权之中。”陈玉玲学者也赞同生育权是人格权,具体理由包括:生育权具备人格权的一切属性,因为生育权属于自然人固有的权利,另外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公民享有的生育权,不是因结婚的配偶身份而获得的”。所以她认为生育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固有的权利,具有很强的人格属性。综上,本文也赞同生育权属于人格权。

二、生育权是人格权

首先,与其将生育权属于确定为人权还不如将生育权确定为民事权利之人格权。人权属性的应然性,决定了其在成文法国家如果不将其纳入实体法,那么该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将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加之,我国尚无实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如果将生育权纳入人权范畴,那么一旦被侵犯,将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其次,生育权是人格权,取得并不以配偶关系为基础。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生育权的享有与生育权的实现是两回事。而在现实中,由于生育权的特殊性,对生育权在实现的条件和方式上限制较多,致使我们将生育权常态和典型的实现方式误认为生育权的享有。之所以对生育权的实现限定于配偶间,是基于一国公序良俗和确保社会关系稳定的要求,也是为了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家庭这一社会组织和谐健全的发展。同时在相关的国际、国内立法中也体现了生育权是人格权这一属性。如《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规定:“所有夫妇和个人都享有负责地自由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为达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从这两个法律中我们可以得出生育权的主体不限于夫妇还包括个人,无论其是否结婚,因为实现生育权的方式不限于婚姻这一种方式。同时生育权是男性与女性共享且平等拥有的权利。另外,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从这条我们也可以得出,生育权的取得不以婚姻缔结为必要条件。如果生育权是身份权,那么没有无配偶身份也就无法取得生育权,无生育权而生育子女就属于违法,按此逻辑,非婚生子女还能取得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法律地位吗?

最后,生育权是男性与女性都享有的人格权,而且具有平等性。由于生育权的实现一般依赖于男女两性的相互配合,加上男性生育权的实现往往通过女性的身体来实现,所以虽然生育权具有人格权所具有的绝对性,但因其特殊性,生育权的相对性也更明显。这种平等性、相对性的特征,导致生育权的实现往往伴随着权利的冲突,如女性不生育的权利与男性生育的权利冲突、女性生育的权利与男性不生育的权利相冲突,而这种权利的冲突具有平等性和合法性,不存在侵权、价值优先与社会公益的问题,所以应该平等保护,因而无法通过强制任何一方放弃自己的权利,这也是法律的困境。这种困境在立法层面尚无完美的技术可规制,但实践中生育权冲突产生的纠纷不断。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以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此条文中“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是对男性享有生育权的否认,而是生育权为夫和妻同时享有,如果法院予以支持,那么女方势必主张其享有不生育的权利,这种平等的权利不能同时得到保护,法院唯有通过感情是否破裂这一标准,用离婚这种方式为双方各自生育权的可能实现创造条件。

总之,生育权是一项人格权,只是生育权的实现方式往往受到限制,一国为了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等,对生育权的实现条件作了更多要求。当然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边界,而生育权与其他人格权相比,其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大,所以受到更大地限制也是情有可原的。

参考文献:

[1]周叶中.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60.

[2]赵君君.生育权性质之辩[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

[3]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56.

[4]樊林.生育权探析[J].法学,2009,(9).

[5]尤洪杰.死刑犯生育权解析[N].法制日报,2002-3-3:2.

[6]陈玉玲.论生育权的权利属性及其侵权责任[J].法治论丛,2009,(6).

女性生育权论文第5篇

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研究目的与意义

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 2世纪 8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国内外研究动态

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 风,李 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1. 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2. 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3. 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 行政不作为 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工作报告。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 合法权益 的解释 ,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外研究动态

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 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世纪 6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

1967 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 教育优先区 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17 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 教育券 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 自由择校 和 教育券 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 教育券 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我国护理学本科培育的是有科研能力与临床能力的综合型护理人才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教育重在培养质量 ,既要关注护理学本科生科学素养的培养,又要强调其科研实践能力。毕业论文是本科生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护理学本科生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开题报告是护理学本科生完成毕业论文撰写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护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所要研究的问题,并进行实验方案设计的过程。开题报告的撰写是训练护生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1〕。本文对 2017~2017 级某中医院校的 243 名护理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开题报告进行回顾性分析研究,以期对提高中医护理学本科生开题报告撰写质量进行深层次地探讨。

研究对象

级、2017 级及 2017 级 3 届中医护理学本科毕业生共 243名,其中 2017 级 62 名,2017 级 74 名 ,2017 级 107 名 。 均为国家高考统一招生,学制4年。

方法

依据选题范围、科研设计及撰写方法3 个方面对 243 份开题报告进行回顾性分析,开题报告由资深护理专家与护理学院专职教师依据评分表评分。采用SPSS13.统计软件对结果进行描述性分析。

结果

选题范围243份开题报告所涉及的选题范围见表1和表2。

科研设计 开题报告中实验性研究占 86.7%,均为临床试验,调查研究占29.3%,无研究设计开题报告占 42.28%。其中,实验性研究设计,明确研究对象纳入及排除标准的占85.1%, 随机占17.7%;正确设置对照的占 79.68%。

开题报告撰写情况 243 份开题报告撰写存在问题详见表 3。

讨论

选题范围

从表 1、表 2 中见开题报告选题范围较大 ,其中 ,临床护理最多,占34.98%,其他为中医护理占 19.75%,社区护理最少仅为3.29%。 中医护理中,中医技术操作技能最受关注,涉及内容包括静脉炎防治、穴位按压、腹部按摩等中医专科护理技术,占中医护理选题方向的87.5%。 中医护理学本科生开题报告选题范围较广泛,特别是涉及到中医护理及临床护理的内容较多。 中医护理技术操作中,穴位按压及各种防治静脉炎的中医护理操作方法最受关注,占中医护理选题的 87.5%,这不仅表明中医院校护理学本科生对本专业的重视度及理解力,更说明护生选题能从解决患者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 对本专业的操作技能勤思考与研究,而以社区护理作为选题方向的最少,可能与护生对社区了解不够有关。心理护理占选题方向的18.52%, 这与当今社会更重视患者、家属以及医护人员的心理健康有关。

开题报告撰写质量

开题报告中需要详细论述的内容包括选题的目的和依据;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及存在问题并附有主要参考文献;自己的设想以及课题的学术和实际应用价值;选题的基本内容、构思及预期达到的水平;所需的科研条件,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已有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 ;论文工作计划

对策

实行导师制的论文指导

女性生育权论文第6篇

关键词:生育权;生理差异;冲突化解

随着全面开放二胎政策的推行,由“生或不生”引发的矛盾纠纷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占据一席之地。目前调整生育现象的立法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文件中,均表现为轻视生育的权利属性,而着重生育的义务要求[1]。该做法一方面在处理生育权冲突时立场摇摆,另一方面对于化解生育权冲突时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典型体现在备受诟病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对于男女性生育权上的生理差异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立法态度,使得生育权的冲突并不能有效化解,甚至极端情况下还有引发激烈矛盾纠纷的风险。

一、生育权冲突的表征

生育权是一项自然人享有的权利,但该权利具有独特性。其一,该权利从类型上看属于人格权,而非身份权,否则无法解释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其二,该权利从性质上看属于合作型权利,即或是现代医疗科技手段的介入,也无法否认其权利实现需要男女性的生理合作基础;其三,该权利从内容上看属于冲突型权利,基于合作实现该权利的主体目标一致时,则权利顺利实现,合作主体目标不一致时,权利将爆发冲突。

从冲突的表征来看,主要体现为生育自由权、生育决定权、生育知情权以及生育终止权层面的权属行使的不一致。生育自由权冲突表现为女方选择不生育,但男方强制要求其生育;生育决定权冲突表现为女方生育时难产,女方决定不生育与男方决定生育相冲突;生育知情权冲突表现为女方单方作出生育决定与男方生育知情权相冲突;生育终止权冲突体现为女方单方终止生育与男方生育意愿相冲突。

二、生育权冲突的根源

生育权从权利的享有状态上来看,有一点类似于财产权中的共有关系。权利人在对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冲突无法避免。从这个视角入手,生育权的冲突是由其权利的性质决定的,故而也无法避免。

就其根源上来看,产生生育权冲突的固有原因是基于男女性天然的生理性差异,具体表现为三个层面。其一,男女性天然的生理差异,导致男女性在生育权利行使时已经有了天然的分工,意味着女性的生育权着重体现为较强的生育自由权、生育决定权和生育终止权,男性的生育权着重体现为较弱的生育自由权、生育决定权、生育终止权和生育知情权。其二,男女性生育权行使的主被动关系不同,女性在生育权行使过程中,其主导型地位更为明显一些,比如女性基于妊娠的生理基础,其生育自由、生育决定和生育终止更为主动,而男性行使生育权时仅仅在自由权和知情权上发挥的作用较凸显,故而比较被动。其三,男女性生育的意愿上存在的差异难以调和,对于生男生女、生育数量、生育方式上男女的观念上存在的差异易引发矛盾冲突。

三、生育权冲突的化解

有学者认为,女性的生育权属于人格权保护内容,男性的生育权属于身份权保护内容,基于人格权优先于身份权保护,故而女性的生育权应当优先于男性的生育权[2]。这种观念貌似有一套自己的逻辑论证思路,抛开该观点中前提错误先不谈[3],其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其证成的关键性依据“人格权优先于身份权”的说法是伪命题。民法最为基本的原则为“平等”原则,该原则要求平等的保护人身权,即人格权与身份权平等保护,而并没有所谓的优先保护一说。故而,要化解生育权冲突,便需要首先端正认识,在平等保护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再来进一步的分析冲突化解方案。

生育权无论男女应当平等保护,但男女性之间存在的差异性不容忽视。平等保护意味着全面平等的保护男女性的生育权,一方面要需要承认的是男女性在生育上的生理分工并不意味着男女生育权的不平等,而是为了实现生育功能相互依存的一个结果;另一方需要注意的是男女性对生育权的主被动地位不同因而对权利受到保护的需求程度就不同,比如女性生育自由、生育决定和生育终止时的地位更为主动,被保护的需求程度更高,男性的生育自由在一定程度上要对女性的权利做一定的让步,男性生育知情权处于被动地位,被保护的需求程度更高,需要女性做一定程度上的让步。

生育是一项合作型权利,在生育意愿上达成合议是化解冲突的最好的办法。换言之,男女性通过生育契约的方式来调整生育意愿上的差异,能够最大限度的预防生育冲突。例如,男女可以自由约定,男方在一定程度上让步生育自由权和生育决定权,但必须保障相应的生育知情权和生育终止权。生育契约的形式可以是男女双方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即事实上的生育行为可以通过生育契约去解读。

参考文献:

[1]周永坤.丈夫生育权的法理问题研究[J].法学.2014(12).

[2]周征.生育权的私权化[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5(5).

[3]李景义.生育权的性质及法律规制[J].甘肃社会科学.2014(3).

[4]樊丽君.生育权性质的法理分析及夫妻生育权冲突解决原则[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2005(4).

注释:

[1]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强调,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2]该理论不仅在学术讨论中存在,甚至在法院的判例中也有。例如“叶光明诉妻子朱桂君擅自流产侵犯其生育权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朱桂君享有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原告所享有的生育权是身份权中的一种配偶权。当两权利相冲突时,法律应当更加关注生命健康权,而非配偶权。

[3]上文已经就生育权的性质做了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女性生育权论文第7篇

 

关键词:死刑犯;生育权;实现途径。

2001年5月29日,浙江省舟山市某公司职工罗锋因琐事与公司领导发生争执后并将其杀死。8月7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罗锋死刑。随后罗锋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罗锋上诉期间,他的妻子先后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借助人工授精的方法为死囚丈夫罗锋生育孩子。罗锋妻子在当时社会环境下被社会和部分法律界人士甚至称其为荒唐的、也不可能实现的请求,最终也是被两级法院所拒绝。

2002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2年1月18日上午,罗锋被执行死刑。因此,罗锋妻子希望给死囚丈夫生育的愿望最终也没有能够实现。此案虽然已经过去十年,但是至今仍是争论的热点。

一、此案热议和争论的焦点。

肯定说。该观点认为既然民法中公民的民事权利依然能够适用于死刑犯,那么,包括生育权在内的人格权也应该适用于死刑犯。否定说。该观点认为死刑犯的人身自由权利依法受到限制,与此相关的权利自然也应受到限制(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其中也包括所谓同居权,没有同居权,生育权自然无法实现。部分肯定说。该观点认为死刑犯具有不完整的生育权或具有部分限制性生育权[1]23。

该案例已经成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盲区,也是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本人通过查阅多方面的资料也没有查到一个司法成功案例。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作为特殊群体的死刑犯是否享有生育权?特别是死刑犯配偶的生育权是否应该受到保护?死刑犯配偶的生育权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得到保护?这些问题应该继续进行深入地讨论并在今后适当的时机付诸实践,这也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尊重人权的一个方面,更是我国今后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司法制度逐步完善和走向成熟的一个显著标志。

二、生育权的概念。

生育权是指个人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有依照法律规定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生育权属于人身权在法学界已达共识,但究竟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则争议较大[2]61。笔者认为,生育权属于人格权而非身份权,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权利的本质即为自由,而作为应有权利的生育权,也属于一项自由权,它体现在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而这种自由则来自于个人的独立人格———即完全由个人意志决定。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夫妻关系中,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生育,是男女双方在生育上的人格独立的体现。

其次,生育权从根本上说也是行动权。特别是社会性文化的演化使得男女双方对于生育都有了更多的主动权,而不再仅限于婚姻之内才能行使。英国历史法学派的著名法律史学家梅因曾说过“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导致了人类身份权向人格权大量地转移,生育权也不例外。

综上所述,生育权应属于人格权。它是“人之为人所应有的权利”,它和姓名权,肖像权等都是人格主体依据其独立的人格所享有的权利。

三、死刑犯应该具有生育权。

我国目前的法律未禁止死刑犯及妻子的生育权,况且2001年我国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所以,死刑犯在具有公民身份期间享有生育权。本人也认为死刑犯应该享有生育权。

首先,在民法学上,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在民法中明确列举出的比如生命权、自由权、健康权等等,属于具体人格权;没有明确列举而又需要保护的人格权则称之为一般人格权。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具体列举的人格权不包括生育权,而生育权则本身则为一项必须的权利。所以,生育权应当属于一般人格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只要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生育权,就应该认为公民享有该权利。死刑犯被判处死刑后,被剥夺的是生命权或人身自由这样的具体人格权,而对其他一般的人格权(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并没有剥夺。因此,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之前享有与普通公民平等的民事权利,其中也包括生育权。

其次,随着现代社会人格独立的发展和法治文明的进步,传统的道德伦理也在不断的完善。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不能因其与传统伦理道德不符而就应当被剥夺。允许“父生子”是体现对其父应享有的公民权利的尊重,而“杀其父”则是对其父犯罪行为之否定评价,属就事论事。但是,笔者认为这与生育权的有无没有直接联系。如果从子女或配偶的角度思考,死刑就不应当存在。因为众多死刑犯在被判处刑罚之前,就已经有了配偶和子女,所以未来子女人格的成长主要还在于人类文明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福利制度及相关制度的完善。

再次,平等不是对等。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也有一定的距离,男女平等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众所周知,由于生理结构的不同,男女在生育中的作用和负担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要求男女在生育活动中有同样的权利,或对等地享有权利,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另外,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内,允许男性死刑犯可以通过人工授精来实现其生育权,虽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但是也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而如果允许女性死刑犯也通过人工授精来实现生育权,将导致对其不能适用死刑,会出现规避法律的现象[3]74。这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是相违背的。因此,讲男女平等是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的,在目前法律对这一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允许男性死刑犯而不允许女性死刑犯通过人工授精实现生育权,是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前提的,并不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况且,又不是绝对不允许女性死刑犯实现其生育权。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女性死刑犯虽然不能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实现其生育权,但可以通过捐出自己卵子,培育试管婴儿的方法,借用其他女性的子宫,帮助其实现作母亲的愿望。

四、死刑犯生育权实现的途径。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剥夺死刑犯生育权的相关条文,但是他们不拥有生育的权利能力。由于死刑犯是未决犯,被羁押于看守所内,按照看守所条例,对未决犯实行高度的人身控制。受到24小时的看守,会客和探视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这就使他们的生育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在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下,死刑犯不能像成年的自然人一样享有生育的行为能力,死刑犯的生育权实现要依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才能得以实现。

女性生育权论文第8篇

关键词:性别歧视;性别歧视悖论;利益博弈;相对性别平等

一、一个有关性别歧视的悖论

(一)对性别歧视的理解

1.传统观念下的性别歧视

提到性别歧视,恐怕没有人会感到陌生,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性别歧视的内涵已内化为人们心中的一种认知,追根溯源,这种认知似乎可以追寻到母系氏族公社的解体与父系氏族公社的建立,那就是一种性别成员对另一种性别成员的不平等对待,尤其是男性对女性的不平等对待。两性之间的不平等,造成社会的性别歧视,但也可用来指称任何因为性别所造成的差别待遇。

2.对性别歧视的客观分析

其实,对性别歧视的定义进行仔细分析不难发现,性别歧视具有双向性即性别歧视包括传统上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和当代一种对男性的性别歧视。只有对性别歧视的双向性进行准确的理解与把握才能对有关性别歧视的问题有一个相对全面而深刻的理解。

(二)中国的性别歧视状况

1.当前中国女性的法律地位

从西方的女权运动的兴起,到中国建国之初的女性撑起“半边天”,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的颁布与实施,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和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妇女的权利可谓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障。然而,保护妇女权利的法律条文在建国后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却遭遇了传统男尊女卑等性别观念的阻碍,因此,尽管妇女的权利已经从法律上得到了保护,但在现实中仍然摆脱不了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所以,妇女在捍卫自己平等权利的道路上仍需要继续前行。

2.中国女性维权与性别歧视的悖论

妇女要求独立,要求平等非但正确,而且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趋势。但在当代中国社会,妇女在不断寻求公平与平等的过程中,却产生了另一种性别歧视,形成了对另一种性别――男性的的性别歧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矫枉过正的效果,这种现象的出现使传统的性别歧视成为了一种悖论。更为奇怪的是,这种性别歧视产生的悖论不仅使传统的性别歧视观念受到了颠覆与挑战,有些时候更成为了两性在某些方面利益博弈的工具。换句话说,这种性别歧视悖论的出现成为了一种性别对另一种性别不公平对待的保护伞。

二、性别歧视的传统与现代之比较

(一)传统的性别歧视

1.生育观念的性别歧视

第一,制度与政策层面。计划生育被确定为基本国策已经30余年了,特别是在城市地区执行得比较严格,这样就无形之中形成了一种隐性性别歧视。在只允许生育一胎的条件下,人们更容易受养儿防老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第二,个人选择层面。由于受到“男婚女嫁”这种传统观念的束缚,人们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人们顺理成章地存在一种认识,养儿子可以解决养老问题,养女儿都是给别人养的。这种认识偏见的存在,直接导致了性别歧视的客观存在。这正如西方人力资本之父西奥多.W.舒尔茨所认为的那样,人力资本是劳动者身上所具备的两种能力。一种能力是通过先天遗传获得的,是由个人与生俱来的基因所决定的;另一种能力是后天获得的,由个人努力经过学习而形成的。用另外一句话来说,知识女性本身人力资本含量要比其男性竞争对手低。

2.受教育权利的性别歧视

首先,从文化的角度来讲,“女子无才便是德”是一种封建社会对妇女权利进行剥夺的一种压迫文化,这种奴役性教育的具体表现是“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亡从子”。 中国几千年封建制度,女子除了要承负“君权,神权,族权”的压迫重负,还得多承受一重“夫权”的压迫欺凌。妇女一生,除了相夫教子之外,没有任何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地位。妇女除了生育的权力,再就是被侮辱,被玩弄,被买卖,被蔑视的权力。正是由于这种传统文化的惯性作用,使很多女性遭受了先天的不平等。其次,从认知的角度来讲,现实生活中在一部分妇女中间中确实存在着对这种奴役文化的一种心理认同,对传统不平等的封建观念缺乏抗争意识,这种现象的存在使性别歧视继续蔓延,正如鲁迅先生对黑暗统治下中国人劣根性的描述,“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3.职场中的性别歧视

有句俗话叫“好男儿志在四方”。这句看似激励有为青年的话语却存在着严重的性别歧视。人们不禁会问,难道志在四方的只有好男儿吗?在职场生涯中女性就注定要处于弱势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不过,话虽如此,但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却不得不承认这一现实情况的存在。在招聘的竞争过程中,在职场的业务关系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女性由于肩负着人类社会“再生产”的历史使命,因此,从成本管理的角度来讲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无疑是背道而驰的。其次,从工作的实际情况考虑来说,女性与男性相比劣势明显,比如单独值夜班、单独出差以及跨区域的工作调动方面,大多数女性都会以家庭为重而不是工作。这样一来,雇佣男性将会更合算。上述一系列原因使女性在职场中遭受性别歧视的待遇。

4.语言中的性别歧视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句俗话“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这虽然是对我国著名的大教育家孔子言语的片面理解,但其被曲解却是有原因的,如果不是妇女在男权社会中受到诸多的歧视,恐怕后人想曲解都找不到理由。在西方也不例外,我们随便找几个单词就会发现性别歧视的存在。例如,英语中将主席一词拼写成“chairman”而不是“chairwoman”,指不确定的别人时使用的是“he”而不是“she”等等。语言中的性别歧视仅仅从这些简单的词汇中就清晰无疑。在笔者看来,语言中的性别歧视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其内涵反映了传统文化与制度对女性的歧视。

(二)现代性别歧视的趋势与悖论

1.生育观念的变化

俗语的流传反映的是社会生活的现实变化,21世纪我们听到“养儿防老”逐渐向“养老防儿”转变。原因是社会的竞争日益激烈,往日的“天之骄子”早已失去了已有的风采,很多人在艰难择业与不断失业的压力下在迷茫中徘徊。特别是一些80后和90后的独生子,在巨大而艰难的就业压力面前还面临着婚姻保障――住房的压力,因此,社会上出现了 一批“啃老族”不仅自己的婚姻与住房依靠父母,而且婚后的生活也依然如故。将父母养老的积蓄消费殆尽,产生了很多家庭与社会问题,因此,使现代人在强大的生存压力面前转变了生育观念,宁可要女孩也不愿意要男孩,这种情况的出现直接导致了对男性的性别歧视这一悖论的出现。

2.受教育权利的逆向选择

调查学校中的性别比例可以发现,学历越高的地方,女性占的比例越大,本世纪初的一项调查表明,高校中男性与女性的比例都在80%左右,可见在受教育权利方面女性早已不再是被歧视的群体,就上述数据看来,女性受教育的比例很快将会超过男性。首先,与女孩子相比,男孩子更加贪玩与叛逆,这致使很多家长宁愿让女孩子继续接受教育,而不是让男孩子在学校里浪费时间与金钱。其次,独生女现象在80后表现得尤为明显,随着社会的进步与赡养观念的转变,女性在赡养老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直接增加了对女性的人力资本投资。因此,在受教育权利方面出现了逆向选择。

3.职场中的性别选择

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展程度高低的一项重要指标是第三产业的发展状况。中国在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然而第三产业中服务业尤为重要,而服务业的特点则决定了女性在就业中的比较优势。因此在服务业的很多招聘条件中则明显的体现了女性在就业中的竞争优势,从而一种新的性别歧视就产生了。

4.语言中的性别歧视

说到语言中的性别歧视,则要归功于西方的女权主义运动。西方女性在争取平等权利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她们看来,英语中的基本词汇应该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例如,应将主席一词写为“chairwoman”而不是“chairman”,用于非明显性别的指代通通用“she”而不用“he”。虽然这种用法还没有成为人们使用的习惯,但这种词语变化的出现则反映了另一种性别歧视趋势的出现。

三、结论:当代性别歧视悖论的实质

(一)性别歧视实质的历史分析

1.男性统治社会的需要

自从进入父系氏族公社以后,中国社会一直是一个以男权为主导的社会。关于文中提到女性的一系列服从观念,是男性为实现对社会的统治与对女性的压迫的一种文化依据或者说是对自身统治合法性的一种解释。然而,这种合法性解释恰恰与当时男女两性在社会中的地位相适应,这种客观现实的存在使男权统治观由现实合理性转变为理论合理性。

2.男性争取自身利益的需要

按照一般的逻辑,男女两性在婚姻生活中应该是平等的,但如果能证明女性对男性的从属性是合理的话,那么在婚姻生活中受益的肯定是男性,因此,在男权社会中男性正是利用了这一客观存在,使女性处于从属和被压迫的不平等地位。

(二)性别歧视实质的现代分析

1.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

既然性别歧视是基于不同性别之间的利益争夺或博弈,那么,社会文明的发展必然催生现代民主,而消除性别歧视或追求性别平等是民主社会的应有之义。工业化社会的发展,使男女两性在很多工作的中的比较优势逐渐消失,很多男性可以胜任的工作在基本脱离了体力因素的影响之外女性也可以胜任,甚至比男性的表现还要出色,因此,现代社会的发展催生的是女性追求性别平的愿望,并为其由理想转变为现实创造了条件。

2.利益博弈的必然结果

由以前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到现在出现的对男性的性别歧视不难发现是两性争取权利与利益博弈的必然结果。两性在博弈的过程中,总是从现实中去寻找自身权利优势的合法性解释,正是这个原因,才在社会发展到今天出现了性别歧视的悖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所谓的“性别平等”是建立在不公平的基础之上的,而要实现真正的性别平等则是与中国传统文化背道而驰的,因此,相对平等才是理智的选择,因为在相对平等的条件下包含了许多前提条件,如先天的因素、道德的因素、文明礼貌的因素等等。而相对性别平等才是当今社会应该提倡的性别观。即在充分尊重两性性别差异(如女性先天负有的生育使命等)的基础上,根据现实的客观条件,遵循相互尊重的基本原则,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春霞.性别歧视与性别人力资本投资差异的纠结[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4).

女性生育权论文第9篇

关键词:死刑犯;生育权;实现途径。

2001年5月29日,浙江省舟山市某公司职工罗锋因琐事与公司领导发生争执后并将其杀死。8月7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罗锋死刑。随后罗锋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罗锋上诉期间,他的妻子先后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借助人工授精的方法为死囚丈夫罗锋生育孩子。罗锋妻子在当时社会环境下被社会和部分法律界人士甚至称其为荒唐的、也不可能实现的请求,最终也是被两级法院所拒绝。

2002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2年1月18日上午,罗锋被执行死刑。因此,罗锋妻子希望给死囚丈夫生育的愿望最终也没有能够实现。此案虽然已经过去十年,但是至今仍是争论的热点。

一、此案热议和争论的焦点。

肯定说。该观点认为既然民法中公民的民事权利依然能够适用于死刑犯,那么,包括生育权在内的人格权也应该适用于死刑犯。否定说。该观点认为死刑犯的人身自由权利依法受到限制,与此相关的权利自然也应受到限制(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其中也包括所谓同居权,没有同居权,生育权自然无法实现。部分肯定说。该观点认为死刑犯具有不完整的生育权或具有部分限制性生育权[1]23。

该案例已经成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盲区,也是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本人通过查阅多方面的资料也没有查到一个司法成功案例。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作为特殊群体的死刑犯是否享有生育权?特别是死刑犯配偶的生育权是否应该受到保护?死刑犯配偶的生育权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得到保护?这些问题应该继续进行深入地讨论并在今后适当的时机付诸实践,这也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尊重人权的一个方面,更是我国今后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司法制度逐步完善和走向成熟的一个显著标志。

二、生育权的概念。

生育权是指个人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有依照法律规定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生育权属于人身权在法学界已达共识,但究竟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则争议较大[2]61。笔者认为,生育权属于人格权而非身份权,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权利的本质即为自由,而作为应有权利的生育权,也属于一项自由权,它体现在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而这种自由则来自于个人的独立人格———即完全由个人意志决定。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夫妻关系中,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生育,是男女双方在生育上的人格独立的体现。

其次,生育权从根本上说也是行动权。特别是社会性文化的演化使得男女双方对于生育都有了更多的主动权,而不再仅限于婚姻之内才能行使。英国历史法学派的著名法律史学家梅因曾说过“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导致了人类身份权向人格权大量地转移,生育权也不例外。

综上所述,生育权应属于人格权。它是“人之为人所应有的权利”,它和姓名权,肖像权等都是人格主体依据其独立的人格所享有的权利。

三、死刑犯应该具有生育权。

我国目前的法律未禁止死刑犯及妻子的生育权,况且2001年我国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所以,死刑犯在具有公民身份期间享有生育权。本人也认为死刑犯应该享有生育权。

首先,在民法学上,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在民法中明确列举出的比如生命权、自由权、健康权等等,属于具体人格权;没有明确列举而又需要保护的人格权则称之为一般人格权。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具体列举的人格权不包括生育权,而生育权则本身则为一项必须的权利。所以,生育权应当属于一般人格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只要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生育权,就应该认为公民享有该权利。死刑犯被判处死刑后,被剥夺的是生命权或人身自由这样的具体人格权,而对其他一般的人格权(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并没有剥夺。因此,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之前享有与普通公民平等的民事权利,其中也包括生育权。

其次,随着现代社会人格独立的发展和法治文明的进步,传统的道德伦理也在不断的完善。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不能因其与传统伦理道德不符而就应当被剥夺。允许“父生子”是体现对其父应享有的公民权利的尊重,而“杀其父”则是对其父犯罪行为之否定评价,属就事论事。但是,笔者认为这与生育权的有无没有直接联系。如果从子女或配偶的角度思考,死刑就不应当存在。因为众多死刑犯在被判处刑罚之前,就已经有了配偶和子女,所以未来子女人格的成长主要还在于人类文明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福利制度及相关制度的完善。

再次,平等不是对等。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也有一定的距离,男女平等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众所周知,由于生理结构的不同,男女在生育中的作用和负担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要求男女在生育活动中有同样的权利,或对等地享有权利,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另外,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内,允许男性死刑犯可以通过人工授精来实现其生育权,虽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但是也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而如果允许女性死刑犯也通过人工授精来实现生育权,将导致对其不能适用死刑,会出现规避法律的现象[3]74。这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是相违背的。因此,讲男女平等是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的,在目前法律对这一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允许男性死刑犯而不允许女性死刑犯通过人工授精实现生育权,是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前提的,并不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况且,又不是绝对不允许女性死刑犯实现其生育权。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女性死刑犯虽然不能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实现其生育权,但可以通过捐出自己卵子,培育试管婴儿的方法,借用其他女性的子宫,帮助其实现作母亲的愿望。

四、死刑犯生育权实现的途径。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剥夺死刑犯生育权的相关条文,但是他们不拥有生育的权利能力。由于死刑犯是未决犯,被羁押于看守所内,按照看守所条例,对未决犯实行高度的人身控制。受到24小时的看守,会客和探视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这就使他们的生育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在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下,死刑犯不能像成年的自然人一样享有生育的行为能力,死刑犯的生育权实现要依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才能得以实现。

(一)男性死刑犯生育权实现的途径。

目前国内尚无禁止男死刑犯使用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来使其妻子怀孕的法律规范,所以在遵循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遵循的原则和有关规范的前提下,对于男性死刑犯,其妻子可以通过申请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来实现其生育权。实施该人工授精技术必须坚持申请在先原则。同时,该申请权只赋予男性死刑犯及其妻子(对于未婚死刑犯,该申请只能由其自己提出),禁止其他第三人行使申请权,以免损害当事人自愿原则[4]91,并且,该项技术的使用不得侵害女性的合法权益。另外,该项技术的实施要在经过批准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

(二)女性死刑犯生育权实现的途径。

和男性死刑犯一样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女性死刑犯,却不能用怀孕的方式来实现其生育权。否则,女死刑犯则依据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的“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来规避法律制裁。那么,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女性死刑犯只能通过捐出自己的卵子,通过试管婴儿的培育方法,借用其他女性的子宫,帮助其实现生育权。虽然对于怀孕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也同样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但是这种代孕行为会产生很多伦理道德和社会道德问题。这也是为何与男性死刑犯相比,女性死刑犯实现生育权的途径相当困难。

宪法赋予公民各项人的权利,包括生育权,也理所应当的包括死刑犯的生育权。死刑犯在被剥夺生命之前,或者说被执行死刑前,他仍然是完整意义上的中国公民,虽然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以及自由权,但是他的其他民事权利,比如人格、尊严、以及生育权并不能因此而受到侵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以人为本思想的提出和深入,法治的现代化以及人权观念的深入,死刑犯的生育权这块法律漏洞必将得到良好的解决。

毕竟法治文明要求我们尊重任何人的人格尊严,死刑犯也是人,他的人格与尊严同样也不容漠视。

参考文献

[1]尹田。论一般人格权[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2,(04):23.

[2]寇学军。关于死刑犯生育权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3,(0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