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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合同优选九篇

时间:2022-12-17 01:09:32

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第1篇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合同法研究中人们常常使用的两个重要概念。正当我们为这两个概念的关系展开争论之时,人们又在广泛使用另一个概念------合同的有效成立。我在学习合同法过程中,对于合同成立、合同有效成立和合同生效这三个概念也一直很困惑,这个三个概念究竟是什么关系呢?我为此也查阅了一些资料和教科书,通过他们对三者之间的比较论述,为笔者提供了一些写作思路。希望通过本文能让大家对这三个概念有个清晰的认识。

关键词:合同成立 合同有效成立 合同生效 效力

本文所要的探讨的是合同成立、合同有效成立与合同生效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在经历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统一到分离,由一统天下到天下两分,如今又有学者提出了合同有效成立的概念,这便为刚刚有所平息的“武林界”再次挑起纷争。对于合同有效成立不同的理解,仁者见仁。有的学者认为:“合同有效成立是由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符合而成的概念,因此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既包括合同的成立要件又包括合同生效要件。”有的学者认为:“合同有效成立是一个独立的过程与合同成立、合同生效一样有其独立的价值。”

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合同成立、合同的有效成立与合同生效大多数情况是同时也就是说在合同成立时合同同时有效并生效,但也有时它们是分离的,这也是本文探讨的意义。这三个不同的阶段,各有其独特的、内在的规定性和价值性。那么这三个概念之间究竟有什么内在的规定性和价值性呢?这就有必要对这三者进行系统的梳理。

一、合同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

在各国合同法中,几乎找不到有关合同成立一词的统一的定义。在英美学者的著述中,有时可见到“formation of contract 这一用语,但不同学者用以表达的含义往往有很大的区别,译为中文,有的将其理解为“合同的订立”,有的则将其译为“合同成立”。

在我国由于立法也没有对合同成立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致使学界对此概念众说纷纭,但大体有两种主要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将合同成立理解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合意,如在我国学理上,有的学者认为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此观点只强调合同当事人的内心意思一致。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成立理解为存在合法的、真正有效的合意或协议,如我国有的学者认为,合同成立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合意或诺言已经存在。”此观点强调当事人内心意思一致性和合同内容合法性的统一。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第一、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由的体现,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应认为合同成立。第二、合同成立属于事实判断。合同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合同的是否存在,是此合同还是彼合同。而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成立必须是合法的真正有效的合意或协议。此观点不仅混淆了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成立的区别,而且会使合同的无效、可撤销等合同行为无适用的余地。

(二)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合同的成立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充分体现,因此,其构成要件也应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具体的构成要件为:第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意思表示一致;第三,合同的标的确定和可能。

以上是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对于合同成立还有一个例外情形,实践合同。对于实践合同应以交付物作为其成立要件。而有的学者认为:“要式合同,则应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必须登记的抵押合同,只有在办理了登记手续以后,合同才能成立。”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的此项规定应是合同有效成立问题,并非是合同成立与否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只要具备了上述合同成立要件就应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合同成立有什么效力?笔者认为合同成立的效力仅具有道德约束力没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就会有人说既然没有约束力,当事人是不是就可以随意违反了?其实则不然,他们会受到合同有效成立的效力约束,因为在合同成立时的一刹那法律就会对成立的合同做出法律评价,做出是否赋予法律约束力。那么什么是合同有有效成立?它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有效成立

(一)合同有效成立的概念

合同的有效成立,是指一个业已成立的合同因其符合法律的规定,获得了法律的肯定性评价,能产生合同当事人逾期的法律效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是否有效,是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对体现个人意志的合同的审查和干预,当法律给予其肯定性评价时,合同有效;当法律给予其否定性评价时,合同无效。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无效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甚至还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因此,当事人欲实现合同目的,必须依靠有效成立的合同,只有有效成立的合同才能在法律保护下,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达到预期的目标。因此,合同当事人为追求合同目的的实现,在通常情况下必须自觉地依照法律的规定的要求来订立合同,使合同符合有效要件,故有效成立的合同是合同的常态。

(二)合同有效成立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合同有效成立是建立在合同成立的基础之上,所以,合同有效成立的构成要件应不同于合同成立的要件,具体构成要件为: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这一要件要求当事人了解合同的状况和法律后果,对保护其合法权益和减少纠纷具有意义。第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他作为合同有效成立要件,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当然要求。第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由于任何自由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自由,所以作为合同的自由也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否则就会遭到法律的否定评价,致使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法律后果。

已经成立的合同如具备了上述要件则合同有效成立。那么有效成立的合同具有怎样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法》第8条为我们回答了这一问题。该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从该条我们可以看出有效成立的合同的不仅约束合同当事人而且对第三人也具有拘束力。集体表现:(1)对当事人的约束力①当事人负有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②违约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③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④当事人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保有给付的权利、自力实现债权的权利、处分债权的权利、同事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保全债权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担保权等;⑤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也成为合同效力的内容。(2)对第三人的约束力,主要表现在第三人不得侵害合同债权的义务。

合同经历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有效成立两个阶段,最后一个阶段,是合同效力最完备的阶段,也是合同当事人目的实现的阶段,即使是有效成立的合同若得不到当事人有效合理的履行也不会达到合同预想的目的。

三、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不是指合同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因为合同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合同成立时即可立即作出判断,这种判断的结果是合同有效与无效。合同生效是指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是否成就,条件成就,合同就生效,反之,合同不生效;合同生效后,具有一个合同的完整的、全部的法律约束力,其中,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等法律约束力是从此前的合同有效阶段继受的,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这一方面的法律约束力是生效后新产生的即合同的履行力。

当然对于生效的合同来说,合同有效阶段的法律约束力中的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及不恶意阻却或促成条件的成就等合同随附义务已履行完毕,但这并不排除当事人还应履行其他的合同随附义务,如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而负有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成立与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是一种事实判断,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不成立自然不发生任何法律约束力,但可能发生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此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法律约束力,还要视合同是否有效而定。

合同有效与无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条件,即是否依法成立,是一种法律评价。评价为有效则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评价为无效则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但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的行为仍可能发生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此时亦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有效无效中的“效”或称“效力”,就是指对合同当事人具有了法律约束力,但这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意味着合同对当事人具有了完整的、全部的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发生何种范围的法律约束力,还要视合同是否生效而定。有效但未生效的合同仅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产生履行力。

合同生效与未生效是指成立且有效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或约定的使合同义务得以实际履行的条件,即在有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合同法律约束力的另一方面——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自己的义务是否发生。成就条件的即生效,从而在有效合同已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新产生了实际履行约定义务的法律约束力,未成就条件的就不生效,不具有实际履行约定义务的法律约束力。可见,合同的生效既是一种事实判断。

有效合同和生效合同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反映了一个合同自依法成立到生效的两个阶段。一般的合同这两个阶段是重合的,存在约定的或法定的特别生效条件的合同这两个阶段是前后相继的。

有效合同第2篇

    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原承租户的利益等多种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无效合同,主要有以下七种情况: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

    6、价格欺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翻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7、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有效合同第3篇

《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读者》栏目:

我是一名退休职工。2009年,我家想换个大一点儿的房子。于是,我委托中介出售现有房屋,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65.6万元,备案价为53万元。买方交付首付款同时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后中介下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时,为避税,合同约定该房屋成交价格为44万元。买方携带该合同办理公积金手续,因买方原因未获批?后来,买方在《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限定日前未付款。

与此同时,我已与他人签订合同购入大房,急需卖房款到位,否则我将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我向中介和买方递交解除合同函,并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对方付全款办完审批已经入住。此后,中介和买方扣押、隐瞒《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为依据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获一、二审法院的支持。《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重现后,法院裁定对本案再审,再审认为该合同“是以避税为目的的非实际履行合同”,双方不应以该合同的约定作为依据,圆而卖方诉求不受法律保护。检察院认定该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我的疑问是,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那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也应同样无效,毕竟该合同的避税记载是该案避税的源头。如今,房子被申请强制执行,我现在该怎么办?

赵连辉

2015年1月

法律解答

解答人:高玄(北京市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为:(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如果《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不存在上述情况,那么,该合同是有效的。

有效合同第4篇

二、此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此案实际涉及三个问题:

(一)、合同的生效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律的要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须具备两大要件:一是合同成立;二是合同依法成立。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订约主体必须存在至少双方当事人;2、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3、合同成立须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而依法成立是合同等效的必备要件,它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标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但合同成立并不是当然生效,还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生效。合同生效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与订立合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抵押合同作为一种特殊合同,与一般合同具有不同性。抵押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其财产为另一方的债权提供担保而设定抵押权的协议,提供财产供抵押的一方为抵押人,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也可以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抵押的一方为抵押权人,同时也为主债关系的债权人。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包括:1、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人对抵押物应有处分权,无处分权而设定抵押权,不能发生抵押权设定效果,该行为在性质上为无权处分。在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或者权利人事后予以追认的情况下可发生抵押权设定效果。抵押权人虽无处分权,但却存在抵押人有处分权的表征时,如果债权人善意信赖了这一表征,则可以发生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的一种行为。自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日起,出卖人即丧失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即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 另有规定”主要是指法律规定不动产和部分动产的所有权,自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时转移。“当事人另有约定”是指“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以外的情况。在我国,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不仅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还须到主管机关进行登记,不动产所有权从登记时起转移。对此,我国《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分析、调拨以及改建、扩建、拆除等原因转移、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转移变更登记”。不经登记,所有权转让行为无效。

三、抵押及其相关事项的规定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而以该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抵押物变价处分并就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它具有下列特征:1、从属性,抵押权是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2、不可分性,指所担保债权未完全实现前,抵押权人得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3、物上代位性,指抵押物发生灭失、毁损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变形物或替代物上。

我国《担保法》对抵押权登记的效力,采取了根据抵押物的不同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的办法。《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以:1、土地使用权;2、城市房地产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3、林木;4、航空器、船舶、车辆;5、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抵押权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也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以上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权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有效设定,仅是使抵押权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另外,我国法律没有承认登记的公信力。

抵押权人具有下列权利:1、优先受偿权,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2、次序权,一物之上设有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按一定标准而排列次序,确定顺位;3、抵押权的处分权,是抵押权人处分其抵押权的权利;4、抵押权的保全权,是抵押权人为保全其抵押权而得行使的权利。

三、本案的处理

有效合同第5篇

关键词:合同效力;合同有效;合同生效;现实意义

“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这两个概念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经常被混为一谈。如王利明教授认为“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在已经达成合意的基础上,要用法律规定的生效的标准对当事人的合意进行评价。如果当事人的合意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标准,那么这个合同是合法的,法律就赋予它一种效力,所以这个合同就生效,它就产生了拘束力。如果当事人的合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标准,那么它就可能是无效的或者是可撤销的合同。”①通过王利明教授对合同生效的理解可看出,其对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未进行区分,将合同的无效或者可撤销看作是不符合合同生效标准的法律后果,显然对合同的有效与生效未作进一步的区分。在法律实务中的一些裁判文书也常常将“合同的有效”与“合同的生效”视作同义词或近义词而相互换用,经常出现“由于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故合同无效”的表述。笔者认为,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对二者进行区分,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及现实意义。

一、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的区分

1、法律含义不同

合同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能够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为法律肯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权利义务。对合同有效的判断是一种法律价值判断,只有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该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如果甲和乙订立书面合同约定:“甲将50克冰毒出售给乙”,该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由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不能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合同有效与否的关键在于已成立合同的效力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

合同生效是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判断合同是否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事项,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否能够实际开始运行。相对于合同有效而言,合同生效是一事实判断,并不涉及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合同是否生效,决定着一方有无依合同请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权利存在,解决的是合同效力发生的时间点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合同有效的要件是法定的,合同生效的要件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有效解决的是合同能否发生效力并得到法律的保护的问题;而合同生效是在肯定合同能够发生效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判断合同何时或何种情况下能够实际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2、判断规则不同

《民法通则》第55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行为的三个有效要件,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民事行为若要有效,自然也要满足这三个有效要件。因此,在《合同法》未规定的情况下,对合同是否有效进行判断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合同当事人适格;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合同主体内心的效果意思与外部表达相一致;三是合同各要素及合同目的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有效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生效首先要具备合同有效的三要件。一般情况下,合同如果被法律确认为有效便能同时生效,但在一些情况下也存在合同有效但不能生效的情况。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这两类合同在成立之时,只要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便属于有效的合同;但在所附条件成就前或所约定期限到来前,它们对当事人只有形式的拘束力(不得任意变更、撤销),没有实质的拘束力,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是否需要履行尚处于未知状态,即它们尚未生效。②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合同。该类合同在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前是有效的,只是未生效而已。此种情况针对的是该合同本身依法须办理登记手续,如合同本身无需办理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等需要办理登记,如未办理登记,不妨碍合同的生效。

3、法律效力不同

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体现为会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法律拘束力不仅包括形式拘束力还包括实质拘束力。一般情况下,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是同步的,所以此时合同不仅具有形式拘束力还具有实质拘束力,即不允许随意变更撤销,同时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时还具有强制执行力,从而达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特殊情况下,合同有效后由于不具备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或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不能生效时,法律对该有效但未生效的合同只是具有形式拘束力,待生效条件具备后才能产生实质拘束力。

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的不同,决定了不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与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的效力的差异性。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因情况不同会出现不同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效力待定、可撤销或者无效,但都体现了合同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生效要件时,法律对合同予以否定性评价;未生效合同仍然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即法律对该合同的效力予以肯定性评价,只是因合同生效条件欠缺而不发生合同主体预期的法律效果。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含义、判断规则以及法律效力上,两者法律含义的不同决定了其判断规则与法律效力的差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未生效的合同中的“效”主要是指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就未生效合同产生争议时,法院应尽量促使当事人完成生效条件,促使合同生效。如果最终不能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中关于责任承担以及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该类条款已经对双方产生事实上的约束力。

二、对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进行区分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对合同效力状态做出更为准确的描述

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是合同的两个不同层态,彼此间不能等同。如果将合同的有效等同于合同的生效,那么,对于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效力的必将陷入混乱,对于依法须经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的效力的认识就容易发生偏差。

2、保证法律规定的一致性与内在统一性,便于准确理解法律条文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条文明确规定了,依法成立的合同法律约束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二是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上面对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效力内容的对比可知,只有在合同生效时合同才产生实际履行力,在附生效条件、附期限或满足法律规定条件才能生效的合同中,依法成立的合同只是处于有效状态,而并未生效,因此并未产生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约束力。显然,该条只适用于一般情况,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未对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进行区分,在理解和适用法条时会出现前后矛盾。

《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本人认为,第44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直接越过了合同有效这一效力状态,在逻辑上显得不太衔接,法律法规规定要办理生效手续、当事人约定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未办理生效手续、约定条件未成就或约定期限未到达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是生效还是未生效,有效还是无效?由于法律对生效和有效并未明确加以区分,所以导致人们对这些法律条文的含义做出不同的理解。因此,笔者更认可有学者主张的将44条规定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有效”或者“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如未约定生效条件和生效期限或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生效手续的,自成立时生效”。③

3、有助于法官准确地运用法律处理合同纠纷,促进交易,合理分配责任,同时也避免出现裁决的尴尬

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如将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相混淆,则会导致当事人间责任分配的不合理,违反司法公平公正原则;将具备有效要件但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则原本有效的合同因法院的错误裁判而无效这将会影响交易效率,浪费交易成本,违反司法效率原则。因此,正确区分合同的有效与合同的生效,对于法官正确裁判案件,确保司法公平公正,促进裁判效率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三、总结

由于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在法律含义、判断规则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因此有必要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对二者进行有效区分,进而对合同的效力状态进行准确界定,从而有助于理顺法律条文间的关系,提高法律理解及适用的精准度,避免司法实践中法律裁决的尴尬。(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注解:

① 王利明:“合同无效制度若干思考”,载王利明、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评论》2004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② 刘家安,周维德,郑佳宁著: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4月版,266页

③ 马齐林.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辨析[J]学术交流.2004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李晓云著,合同法焦点・难点・指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1月版

[2]刘家安,周维德,郑佳宁著: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4月版

[3]王利明:“合同无效制度若干思考”,载王利明、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评论》2004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4]张晓远.合同成立、合同生效与合同有效辨析[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6期

有效合同第6篇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人追认。

(2)无权人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无权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有效合同第7篇

1995年4月18日我女儿出生了,由于我是高龄生育,孩子一生下来就输液,身体很弱,经常生病,我只好不断地带她去医院看病,分厂给了我半年假在家带孩子。当时我很感激分厂,决心上班努力工作,报答分厂对我的关心。可没想到这半年假,暗藏杀机,成了我不能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理由。

1996年1月2日,我刚一上班,女工委员拿着事先写好日期、劳动期限3年的劳动合同叫我签字。她说全厂都签了,只剩下我一个人了。我想签无固定期的,可她却说不行,分厂只允许签三年期的。我问她为什么,她说因我歇假了。并且还说这次她代表分厂来叫我签合同,要是不签厂子就不要我了。我说:“那三年以后怎么办?”她说:“三年以后,表现好可以续签。”就这样我被迫签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我努力工作了三年,可他们没有遵守诺言,还是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现在我失业在家和四岁的女儿相依为命,过着艰难的生活。

我今年42岁,在油咀油泵厂连续工作了22年,从1976-1998插队二年连续工龄24年。我是被他们一步步逼出厂子的。

另外:我签字日期应是1996年1月2日而女工委员只让写1995年12月20日,年限必须写三年。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这里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从您来信反映的情况看,您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单位以“不签厂子就不要你”作为威胁,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有效合同第8篇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有效合同第9篇

二手房东签合同,如果经过了原来房东允许的,那么就是有效的。二房东和原业主之间签署的合同条款中约定可以转租,跟租客签署的合同即是有效。二房东和原业主之间签署的合同条款约定不可转租,再跟租客签署的合同即是无效。

租房合同其实也就是房屋租赁合同,此时虽然是在一定期限内转让了房屋的使用权,但所有权还是在房东手里的。而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自然签订租房合同就是很必要的。而保险起见,其实在签订租房合同之后,最好再办理登记备案。不管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其实在签订了租房合同之后都应该严格按照租房合同中的条款内容来履行,否则出现违约情形,就要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