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优选九篇

时间:2024-04-02 14:45:48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第1篇

    1概述

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始于1925年,其主体由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由于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生效与修正是分阶段进行的,且时间相隔甚远,因此立法通常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脱节。有鉴于此,马耳他政府正在审视其城市保护立法,并开始建立起新的立法机制和法律实行框架。2000年马耳他各岛都已向内阁提交各自新的遗产保护法提案。

20世纪的前30年是马耳他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起步阶段。当时,在几年内发掘了一些重要的考古学遗址。其中有史前的hal saflieni hypogeum.tarxien temples,和两个之后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遗址。这些发现增强了公众保护古迹的意识,政府部门进而也感受到了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压力。1903年,lord grenfell总督下令设立了博物馆部。最初这一部门负责收集各种将成为公共财产的器物。同时该部也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负责对马耳他的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现在的博物馆部仍负有对马耳他的古迹进行监管与展览的职能。

在博物馆部成立后的将近七年中,马耳他政府并未制定任何形式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来明确它的职能。1910年,马耳他的第一部古迹保护法生效。该法案为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确立了框架。这部法主要借鉴意大利1909年的历史文化遗产法案。经过1922年和1923年的修正案,古迹保护法最终于1925年生效。同年马耳他政府依法设立了古迹委员会,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并为政府的遗产保护措施提供意见。该委员会于1992年解散。直至今天,马耳他的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仍起着重要的作用。

上个世纪90年代马耳他通过了两部新的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法案。第一部是1991年的环境保护法。该法案主要应用于环境保护,但也设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但环境保护法在历史文化遗产方面没有提供一个能够拓展现有遗产管理结构的综合框架,而且也未能对1925年古迹保护法中一系列的重要条款提供更深入的规定。因此古迹保护法仍在延用。

一年之后,即1992年,马耳他的开发规划法得到了生效。该法案建立了现代的全国性的城市规划体系。通过该法案设立了马耳他的中央规划机构作为调控全国缄市开发的半官方机构。该法案还规定了对历史建筑的规划与评级的重要原则,并引入了城市保护区域及保护区的概念。与古迹保护法受意大利的影响不同,该法案所确定的多数规划原则与程序受到英国规划立法与实践的影响。

    2保护体制

    2.1法律框架

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是建立在现有法规基础上的一个综合性的框架。与保护制度相关的三项主要法案是古迹保护法(1925年)、环境保护法(1991年)和开发规划法(1992年)。古迹保护法与环境保护法主要针对遗产保护,而开发规划法主要针对开发的促进与调控。这些法案设定了遗产的定义以及政府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同层次的控制及干预权。

古迹保护法规定了政府在艺术品或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出售或出口、历史建筑的改造、以及历史遗迹的发掘等问题时所负担的责任和权利。该法案还规定成立了国家古迹委员会(由国家博物馆馆长担任其主席)。古迹委员会经立法授权对历史文化遗产问题提供建议。其建议提交至负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长。虽然古迹保护法与格兰纳达协定或马耳他协定没有冲突,但事实上该法案未能满足这两个协定中的一些条款,也没有全面涵盖国际通用的以及欧盟委员会相关文件中所包含的历史文化遗产管理的原则。

相比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覆盖了更广的范围。在某种程度上,这部法案体现了欧盟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定的综合框架,包括格兰纳达协定与马耳他协定,以及还未生效的欧洲景观协定(这部协议主要关于景观的保护与管理)。环境保护法把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古迹保护法中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融合进了一个新的框架。针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该法案将发掘、出口与保护的法规结合在了一起。该法案对国家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公布作了规定,并且第一次引入了历史中心保护的法律概念。该法案中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在许多方面可看作是对古迹保护法的补充。

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城市开发控制的规划程序以及管理机制。读法案的重要性体现在它设定了中央规划机构及中央的开发控制机构与机制,还制定了相关的政策、规划架构及规划程序。此外,该法案还规定了开发项目的申请、决策程序。开发规划法在开发控制的范围内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并规定了对设立遗产保护地区进行评定的重要条款。

   2.2行政体制

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所规定的政府职能分别由教育部、环境部及内务部负责。这些部又设有专职的部门和机构来具体负责。教育部下属的专职机构为博物馆部,内务部下属的专职机构为规划机构。博物馆部是一个政府机构,规划机构则为半官方机构。环境部下属则设有重建部(政府部门)及三个半官方的重建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只在valletta,mdina及cottonera这三座城市行使职能)。重建委员会具有设计和执行政策的职能。还有一些其他的政府部门及机构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中主要有土地部(负责国家财产的国家机构)和房产机构(通常对古镇中心具有决策和执行职能的国家机构)。

博物馆部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有两个主要作用:监督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对遗产资源如博物馆和遗址的经营管理。根据法律,该部有权对涉及遗迹的违法开发行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一是向规划机构的咨询要求做出回应:二是设定包括遗产保护在内的必要的法律程序。

规划机构的设立及职能由开发规划法规定。该法案还设立了开发控制委员会、规划委员会、规划顾问委员会和规划申请委员会,并保证规划框架的各组成机构的独立性。根据该法案,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或对其有影响的开发项目的申请,通过特定的开发控制程序进行。规划委员会必须确保遗产保护事务由环境管理部门与遗产咨询委员会内部处理。这些机构是规划委员会的内部组成部分。

环境部的修复部门全权负责处理与古建筑及古迹的保护和修复相关的特殊项目。但是修复部门没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权力。环境部下属的在valletta,mdina及cottonera三个城市的三个重建委员会的职能限于特别行动、管理计划及其他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与保护相关的动议。与修复部门一样,重建委员会只有咨询及营运功能,没有监督职能。

尽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门众多,但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法规政策框架把这些部门联系起来。实际上对于影响到历史文化遗产的城市开发项目,规划机构具有主要的决策和管理权力。它有权力向国家机构及非官方机构组织进行有选择的咨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开发控制。

   2.3国际协定

马耳他是众多国际性和地区性的遗产保护协定的成员之一。特别是马耳他已通过了欧盟委员会的建筑遗产保护协定(1985年的格兰纳达协定)及欧洲古迹保护协定(修正案)(1992年签署于valetta的马耳他协定)。马耳他列岛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世界遗产保护协定(1972年)的成员。马耳他有三个世界文化遗产:代表了文化现象的五个独立的巨石遗址

(tarxlen,hagar qim,mnajdra,ta hagrat与ggantija)、hal saflieni hypogeum和valletta的城墙。

    3历史文化遗产的鉴定

    3.1遗产定义

马耳他的法规体系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了直接与间接的定义。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是历史遗迹及其他具有50年以上历史的在地质学、古生物学,考古学上具有重要性的物件。古董和艺术品。所有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委员会可以根据该法案公布历史文化遗产清单,把登录的历史文化遗产明确化。

环境保护法中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与古迹保护法的不同之处在于把历史文化遗产扩展作为人类环境的一部分。该法案中的遗产定义为:地球上自然或人造的整体要素,尤其是……(e)乡村或城镇的景观;(f)文化历史要素。环境保护法是马耳他第一部与格兰纳达协定密切相联的法案。和古迹保护法一样,环境保护法规定遗产识别以政府公布的清单为准。

开发规划法对遗产的定义综合了古迹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定义。该法案对需要保护的遗产的定义不只在单独的遗迹,而是包括地区、建筑、结构、地质、古生物、考古、建筑、历史、古文物或艺术品遗产,及自然风貌、具生态学或科学价值的地区。和环境保护法一样,开发规划法与格兰纳达协定和后来的马耳他协定具有一致的法律框架。就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而言,单体建筑、遗址、遗迹。联体建筑或综合遗址都可作为遗产。同时该法案还规定了保护区的设立。保护区多数适用于城市中心,但原则上还包括有综合遗址的乡村地区和公园。如世界遗产遗址中的hagar qim,mnajdra和ggantija。gozo的cittadella内城作为该城所在的整座山一起列入保护区。保护区的设立使单体建筑和遗迹之外的城市历史风貌和特色地区得到规划机构的法规政策性保护,丰富了城市保护的层次。

规划立法使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虽然原则上被登录的建筑要受到全面的保护,但有些建筑的正立面允许进行适当的改造。规划机构的遗产咨询委员会对历史建筑进行检查并给予建议。这类检查通常也包括建筑附属的开放空间,如场地或花园。大的花园可设为城市保护区。在古镇中心,城市保护区中的开发项目受到限制但并不被完全排除。这意味着在这类地区的开发项目受到更加严格的规划控制和管理。

    3.2登录历史建筑与遗址的分级

根据开发规划法,被登录的保护建筑分为三级。分级的标准取决于一系列的因素,主要基于建筑的重要性(如古教堂、大教堂)、历史、建筑特色、审美价值等。虽然建筑的年代也对分级产生影响,但不是决定因素。一些20世纪早期的建筑事实上也被登录为保护建筑。被登录的历史建筑的分级标准如下:

第一级;应整体保护的著名建筑或历史名胜。对建筑外部或内部面貌,包括庭园中的任何构筑物的毁坏或改造都是不允许的。可进行的改造必须是科学的修复或重建。内部改造只能在为了使建筑能继续使用的特定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二级:对城市保护区的整体面貌做出贡献的建筑。通常这类建筑不允许被拆除。只有对建筑的特征产生最少损坏的内部改变建议才会被予以考虑。

第三级:不具历史意义的建筑及相对不重要的建筑。若代替的建筑与周围环境一致,则可进行改建。

被登录的历史遗址的分级标准如下:

a级.最优先保护的。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外围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

b级:非常重要的,要不惜代价保护的。采取足够的措施以排除因直接开发带来的任何破坏。

c级:尽一切努力保护的,但可能在适当的调查研究、录入文档及目录后重新掩盖。应为其提供充足的供应。

d级:属于通过无数其他例子而知名的。在重新掩盖或摧毁之前进行记载及登录。

    3.3保护区

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虽然城市保护区重点在于保护历史建筑,但它也为建筑组群提供了“地毯式覆盖”的保护措施。

城市以外的被保护区域可以被指定为乡村保护区而受到保护。在这些地方往往有无数的考古学遗址。乡村保护区具有其他保护区同样的法律效力。它与其他保护区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每个乡村保护区有各自独立的保护建议。

    3.4历史文化遗产的识别

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受到保护的历史建筑、遗址和保护区需要创建名录。在20世纪30年代,博物馆部出版了受保护遗迹的清单。该清单个分有限,且从未修正或增补过。根据开发规划法第46条的要求,被登录的历史建筑、遗址和保护区由官方的government gazette出版。

未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和遗址可通过紧急保护令受到保护,其法律有效期为6个月。受威胁的历史建筑和遗址除了具有和名录中的历史建筑和遗址相同的地位外,紧急保护令还允许其具有足够的时间接受评估以被登录。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在government gazette出版后生效。

至今,规划机构对所选的城镇及乡村进行系统评估后,已登录了约10000座历史建筑和约300个遗址。而保护区则遍布在马耳他列岛及其各自的城镇。

    4保护政策和措施

    4.1保护法规

古迹保护法第6(1)条规定涉及历史建筑和古迹的开发需经遗产部长的同意。该法案规定改建需要得到部长的批准。同时该法案规定政府负责出版受保护的历史建筑和古迹的名录。未被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和古迹并不意味着它们不具有重要性或重要性不被认可。依照古迹法第7条,教堂不列入该法案。宗教财产的开发是根据教堂指定的委员会继部长同意后决定的。该法案第10条授权政府采取措施以保护私有建筑、遗址或遗迹。

环境保护法在涉及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开发申请方面不如古迹保护法严格。该法案并未规定对涉及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开发规划法规定规划机构对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及保护区给予特别关注。尤其是第46(3)条和46(4)条禁止或限制对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及保护区的开发,破坏、改建、或类似的行为。第46条规定的补救措施包括保护令或第52条规定的阻止令。保护令可包括政府强制执行的补救及保护措施。这些措施由规划机构提出。该法案第47条还规定了对未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可颁布紧急保护令。紧急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这为被其保护的建筑和遗迹被登录或强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准备了充足的时间。与古迹保护法中的遗产保护条款不同,开发规划法并未针对历史遗产、考古学遗址、遗迹及其他遗址的开发申请规定不同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4.2保护的方针政策

开发规划法及马耳他政府的城市保护政策并不反对对已登录的或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历史建筑的名录和登录建筑的分级制度对历史建筑的改建有着明确和严格的规定。自设立城市保护区后,规划机构明确提出了对保护区开发控制的设计方针和对城市中心保护的改进措施等政策。如明确了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及用途的调整对保持城镇的活力是有益的,而且有时是必须的。只要这种改变能够保持历史的连贯性,就是可行的。

拆建、加建、正立面及内部的改变、加层、非传统材料的使用等都会对房屋产生负面影。向。再者,传统社会空间如城镇及乡村的广场和花园的消失、破坏、街道拓宽及类似的开发,对城镇传统风貌特色的改变和破坏是明显的。这些问题导致了街道及城镇物质环境和景观质量的严重下降。

正因为这些因素,对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址以及保护区的改造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现有法规和政策严禁对第一级的登录建筑任何形式的破坏和改建。如果对第二级的登录建筑内部改建不破坏其原有的特色及建筑的统一性,可予以考虑。但对建筑物的特色部分如楼梯、线脚、桶形穹窿、石刻等的改变则是不允许的。只有对第三级的登录建筑的改建才相对较容易被批准,只要改建与其周围环境相和谐。总之,现行政策和法规反对破坏,力图使城市发展的历史延续性更为稳定。

相比对被登录建筑和遗址的改造的规划管理,对城市保护区的开发控制则强调评估与历史建筑相关的开发项目对保护区整体景观的影响。评估有一系列的标准。改建申请应说明诸如建筑修复状态、结构恶化、卫生情况、照明、外部内部特征及其他重要因素。若批准改建,规划机构有权限制建筑高度、定线、建筑特色等,因为应当优先考虑街道与城镇景观。

此外,与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密切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改变历史建筑原先的使用性质,如改为商业、住宅、文化与旅游等用途。一些城市中心是政府行政管理、商业及旅游的重点,valletta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某些历史建筑在改变使用性质之后造成了本地区的原有社区和社会结构的失衡或消失,并导致这些地方失去了生气。因此现行政策不鼓励历史建筑改为商业及行政用途,而较倾向于保留或改为居住和文化用途。但是这类措施的施行受限于保护区的资源及基础设施的发展。

    4.3保护策略

马耳他政府对于城市保护的策略是采用适合本国国情的适当的保护政策。而全面推行城市保护,特别是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保护架构并将保护与城市规划管理相结合,则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以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为标志。在1992年之前,由规划许可委员会(planning areas permit board)、审美控制委员会(aesthetics board)、古迹委员会(antiquities committee)及其他委员会的专家学者提供决策建议。事实上,马耳他的保护措施长久以来与城市开发的管理分离,而且也没有明确的策略。

在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之后,马耳他政府针对城市保护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目的在于使城市保护能够得到长期有效的实行。规划规定了可进行实施的历史建筑、古迹和保护区重建策略。策略的核心,如历史中心的复兴、有价值结构的保护及资助的引入、公众投资及其他财政措施都具有综合保护政策的特点。

马耳他的城市和自然环境在20世纪的最后个几年间经历了巨大的变迁。这一时期马耳他惟一的大学得到了重建。而马耳他国内的科学和学术领域的专业研究水准也因此有了迅速的提高。专业人员的看法和建议对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和保护政策时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与保护相关的国际协定、宪章及标准的使用变得普遍。政府更意识到建立新的法律机制以进行城市保护的必要性。1991年与1992年的几个月中,马耳他政府生效了新的环境法案,并以开发规划法为蓝图,出版了全国范围的结构规划,这标志着有关遗产保护的马耳他协定的诞生。同时,立法、规划程序及其他几项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操作在综合保护、修复及管理方面与国际接轨。

    4.4制裁及强制措施

马耳他立法针对城市保护规定了一系列的制裁及强制措施。国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干预原则可追溯至1925年的古迹保护法。该法案规定可以对破坏遗产行为处以罚款并判刑。但该法案的权力并不仅限于处以惩罚。依照其条款,侵犯者有义务恢复历史文化遗产受损、被改变或破坏的部分。同时,该法案进一步赋予国家出于保护目的而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强制购买,或对被破坏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强制没收。

政府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干预原则在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中也得到了体现。如该法案规定了政府针对违法行为所能采取的立即行动。此外,该法案还为政府的保护行为设定了更广的时间范围。长期的保护行为如政府在公布登录建筑和遗迹名录之外还要提供针对这些建筑和遗迹的长期开发考虑的框架。短期保护行为包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这些命令包括必要的预防和补救行为。该法案还提供了“强制停止”法令来责令停止未经政府许可的开发项目。

凡是涉及历史保护区及登录建筑和遗迹的开发申请必须附有详细的“方法说明”,即要求提供相关建筑或遗迹的历史、现在的特定状况、调查报告及将进行的工作和详细的实行计划。因此这类申请必须概述涉及技术、结构与材料清理、代替材料的范围、化学处理及服务设施等情况。这些要求必须与开发申请的方法说明一并考虑。这些对被保护建筑和遗迹的详细的控制、保护标准的设置及监控十分重要。

    4.5综合保护

1992年开发规划法提出了城市开发过程中的综合保护政策。该政策涉及不同层次的保护的多项政策。虽然该法案包含综合政策的原则,但其主要焦点停留在正确的调控及开发而非综合保护。实际上,在城市保护区内的规划管理并未以整体综合保护政策为基础,而是以单体历史建筑和遗迹的状况为基础。

虽然综合保护政策的统一概念并未在全国采用,但是各地城市规划的发展及城市保护区的管理促使政府进行全盘考虑。而这促进了政府制定对重建城市历史中心所需的方针政策。20世纪90年代把历史建筑改建成民居的趋势日益增强。这多数由房地产开发商支持,出售特色房屋,并引发了公众对城镇中心历史意义的新的体验。这些转变中的社会趋势获得了更多的政治关注,地方当局更注重城市环境整治项目及其他改善城市环境的措施。

规划政策指导方针3是马耳他第一项针对城市保护区内规划控制的政府指导性文件。该项政策寻求对历史建筑和街区改建的规划控制以及积极促进对历史建筑和遗迹进行保护性的规划管理。在文件中概述了历史建筑的正立面、阳台及其他要素的改建限制,且强调阻止城市不和谐景观、设计标准的下降及不适当材料的使用。文件中还概述了城市历史中心开发项目的申请前提的“方法说明”原则:用来说明内部改建及作为记载这类变化以最终归入国家档案。文件中还概述了涉及商店正立面、街道设施、信号标志、传统街道路面的改善、城市结构的保护、土地使用限制及交通管理的方针。该文件中所阐述的政策支持的是以改善城市中心的面貌特色及建筑修建与保护为目标的决策过程。

    4.6资金来源

至今为止马耳他的城市保护工作最大的经济来源是国家政府的拨款和补助。但是补助的资金仍十分有限而且补助计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些主要用于传统木质阳台的修复工作。历史建筑的所有者也可通过银行贷款获得间接资助,尤其是通过低利率贷款来支持历史建筑的改建和重建。虽然这些贷款不是为保护工作度身定造,但银行贷款可用于历史建筑的修缮。

国家资助主要用于具有历史特色的公众建筑的保护与维护。这类资助主要是拨到使用公共建筑的政府部门。受到资助的保护举措通常要做特别决定。地方当局越来越关注位于各自行政辖区内的历史建筑及城市景观。街道铺路工程、交通治理计划及公共场所改进等正变得日益重要,并进入地方当局的议事日程。这些显示出政策对城市保护区有利的一面。同时这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私人投资对城市保护项目的支持。

马耳他政府还设立了一些集中在valletta,cottonera地区及mdina的重建项目。这些项目由长期设立的委员会负责,通常采取特殊行动。且这些项目完全由国家资助,主要集中在公共古建筑、公共空间、花园及遗迹。

    4.7专业机构和组织

专业机构的在城市保护方面的作用在某些程度上具有局限性,这主要是因为这类机构数量很少。而且这还与其目标有关。机构及专家组织主要分为三类:国家部门、专业机构及ngo(非政府组织)。

与保护有直接关系的主要国家机构是规划机构、博物馆部及工程部的修复组。规划机构是开发的调控机构,修复组主要是在公共历史建筑保护的执行机构。博物馆则具有双重职能。

与保护直接关联的专业机构是建筑师院。该院的主要作用是对建筑及民事工程标准的调控,并与规划机构、其他专业机构及教育机构相协调。

ngo主要包括两大主要的委托机构。它们负责承担保护工作并进行资助,但这通常针对城市保护区以外的建筑。这类ngo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军事设施、古塔及小型遗迹。同时它们的注意力还放在提升公众的城市保护意识、与规划机构和其他政府机构交流政策情况。

    4.8教育和培训

马耳他国内的城市规划和城市保护的专业人员较少,同时也缺乏对专业人员的培养以及对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这种情况直到1987年才有所改变。当时马耳他惟一的一所大学扩充了城市保护和规划领域的专业课程和招生规模。马耳他大学现在开设有结构保护、城市规划及建筑修复专业的课程。此外还有其他重要领域如考古学、人类学和艺术史的课程。这些专业的毕业生有些进入国外学校继续专业方面的深造。这种情况持续了10多年,对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了正面影响。这一影响体现在各个方面,即出现了更多的拥有丰富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也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而且后者更为重要,其他的重大发展体现在历史建筑和古迹修缮技巧的提高和发展。一些机构,如建筑修复部门和环境工程部的修复组得到了复兴。教育部内设立了修复研究中心,主要旨在进行更高学位的修复研究学习。这两大举措无疑对提高专业人员的专业技巧做出了贡献。

    5立法和政策的改革

在1992年开发规划法生效后的10多年内,马耳他的规划政策和城市保护政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体制化以及遗产的状况正日益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关注。

另一方面,国际宪章及法律被多数国家政府的普遍接受使国际标准正日渐形成。由于马耳他加入了国际和欧盟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议,这为马耳他带来了新的法律义务。同时,向公众及咨询机构提交群岛的保护计划作为修订马耳他的保护程序的一部分。

对马耳他来说,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为其国家的文化特色做出了贡献,这一意识正越来越受公众的关注。国家有责任确保其文化价值仍具社会意义。尽管马耳他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在现有的遗产保护体制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保护领域的实践及政策的应进一步改善,必须成立独立的遗产保护机构来支持地方发展规划。正是基于这一点,2000年马耳他规划机构和博物馆部进行了重要的改组。这些变化将进一步巩固马耳他在历史文化遗产,特别是城市保护方面的努力和成就。尤其是规划机构在首次结构规划实施的八年后,已开始对列岛的结构规划进行调整。为了更好地评估在城市保护领域的实践,规划机构在调整过程中咨询了与遗产保护相关的各机构和组织。结构规划的修正将包括综合保护政策的新政策及如何实施。

博物馆部和1925年的古迹保护法也将再行评估。已起草的新的遗产法草案设立了决策机构、独立运行机构及保障委员会以负责和调控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运行机构将被授权进行博物馆、遗址及其他遗产的日常管理。监督委员会将制定基本规则。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第2篇

关键词:建筑规划;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在每一个城市中,究其渊源都曾有过辉煌的历史,当然这些历史全部蕴含在它的建筑中,这也是中华文化的一种展现方式。假设一个城市中的建筑没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那么这个城市也就缺失其文化底蕴。所以,建筑师在对城市进行规划设计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保留本城市原有的特色,在此基础上进行整修改建才能够将这个城市以更加个性的风貌展现出来,并代表城市的历史文化。

1 我国在历史文化区域的保护和改造方面所做出的努力

近些年来,人们越来越注重对历史文化进行保护,具体的就是保护其遗留下来的建筑或者是区域,同时由于政府在最近的好多年中也出台了很多关于保护历史文化遗迹的政策及文件,这就使得我国的历史文化遗迹保护工作顺利的开展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具体的有以下的几个典型的事例,在山西省有一个平遥古城,在这个古城的中间位置上是一条大街,被称作是平遥南大街,在对其进行整治的过程中主要实施以下方法,将原来的电讯线路和电缆全部由空中架设改为地下埋入,路面在最初阶段是石铺砌后来改为沥青路面,而如今又将其改为石铺砌,同时积极调动沿街的住户开设店面,经常会举行具有地方风情的民俗展览。在我国资助的第一批文明街区就是云南丽江的古城,云南丽江就是用这个资助费用对古城街道中的照明和排水工程开展修复改造,这一举措使得丽江古城在短时间内成为旅游胜地,并快速的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在教授朱自煊的指导下黄山屯溪顺利实现其规划整治,并作为历史街区的试点保护对象。这个区域中的基础设施是由政府出资实施整改的,而店面的整修是由居民自行解决的。现在屯溪老街已经是旅游景区,备受人们欢迎,旅游者在到达黄山景区后并定会到屯溪老街观赏一番。在我国资助的第一批文明街区中临海紫阳街也是其中的一个,先进行局部适用,在有意义的情况下再全面使用,这样的整改使得紫阳街在短时间内依据其历史文化遗迹成为临海的一个新星。江南素有水乡之称,桐乡乌镇就依据这种古镇风貌发展起来,其整修是同济大学中名城研究所提供的整修方案,也就是对老街、老桥和老屋使用旧料进行修补,这样的修补使得乌镇恢复原有的风貌,同时还增添了现代的气息。

2 把历史文化遗产有效地与建筑设计结合在一起

2.1 确定城市建设的权限

建筑是一个城市风貌的展现,是一个无字碑,蕴含了众多的历史文化气息,同时它也是文明进步和文化变迁的具体体现。现代城市的建筑,不仅要包含现代化的气息,更重要的是要在继承历史文化遗迹的前提下融入建筑风格,使得建筑不仅富有民族气息,还富有中华特色。城市建设的过程中,我们能够享有的权限有很多,对历史名镇、名村以及名城的科学认识,并掌握其在现代城市建设中的地位,同时还应该详细的了解这些历史遗迹所蕴藏的民族精神。恰当有效地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并不是个人精神的体现,将全部的镇、村以及名城等详尽的展露,部分甚至能够被列在世界文化遗产的范围内,这样才能够代表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风貌。除此之外,不同的历史文化遗迹都具有各自的特性,所以在对其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应该注重个性保护,对名城中的关键性部分实施保护,也就是对历史风貌、历史地段、古城格局、文物古迹进行整体保护。在历史文化的名城中,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古迹,它是历史走过所留下的脚印,所以恰当有效地保护古迹是非常有必要的。另外,对遗迹的保护还应该和其所处的环境以及周边的事物相结合进行保护,这样才能凸显其价值。建筑的保护和文物的保护有所差别,因为一个城市的建筑能够反映这个城市的风貌以及其变化。

2.2 树立正确的建筑设计观念

第一应做好整体的城市规划工作,保护历史名城和文化古迹。我国对历史名城的保护具体包括文化名城、文化历史保护区以及文物保护机构等三个方面。历史文化的名城设计保护应从以下四方面开始,包括总体保护规划、实施科学措施、出台科学保护原则、建立文化保护区。文化历史名城的保护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逐渐的、由浅入深的过程,我们需要将其划分为多个具有差异性的区域,同时将文化街区作为其建设规划的核心,同时还应该在建筑的附近设立控制区,这样能够将街区的风貌表现的更加淋漓尽致。然后我们应将理性科学的建筑观念作为立脚点,也就是对老街区实施有效地提升、对新区实施筹划开发、恰当确定社会经济、的有效地对人们居住的空间环境展开布局,严格的控制城市向外扩展,同时还应该全面保护基本农田,这样使得土地资源能够持续发展,完善基础设施,发展完善公共交通事业。另外对历史文化的可持续性发展实施保护,积极有效的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建筑设计的理性化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可持续发展、显著性、优美性、经济性以及人文性等五个方面,不仅如此还应该兼顾动态与静态、物质与精神、客观与主观、数量与质量、内容与形态、共性与个性有效统一的原则。

2.3 把整治保护设计与旅游景区或旧区的改造设计相区分

在部分城市中,为了能够获得更好的旅游收益,他们将对历史文化遗迹的整修看成是旅游资源的二次实现,部分地区错误的理解了“文化遗产的保护”,误以为是对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这就使得在实际的管理中出现很多的弊端。同时还有部分地区为了能够更好地开发当地的旅游资源,使得将其在街区中原来的全部住户外迁,对此地实施整体的改造。这样的将原来的街区作为是房地产的开发项目实施整修的方式,使用商业的手段对其实施开发确实能够获得非常丰厚的效益以及利润。但是由此而进行的房地产开发完全是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而进行的,所以在具体运行的时候就不会对当地的历史文化遗迹产生顾虑,最终导致破坏历史文化遗迹,严重的甚至导致历史文化遗迹的消失。所以,为了能够合理有效地保护历史文化遗迹就应该依照科学的方法执行,并在执行的过程中严格的界定旅游景区和保护园区的范围,使得历史文化遗迹可以得到良好的整修,发挥其个性特征。

3 结语

概括地说,想要在城市的规划设计中良好的保护历史文化遗迹,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效,那么就应该对历史文化遗迹有着详细全面的了解,同时真正的掌握其在城市建设中的意义,这样才能够将设计出的建筑项目与其文化底蕴更加接近,展现其民族特色,中华风貌。

参考文献

[1]胡序威.有关城市化与城镇体系规划的若干思考[J].城市规划,2000(1)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第3篇

摘要:文章对于城市建设中对于历史地段保护保存的应用做了研究,文章首先介绍城市历史地段的现状,其次从提高经济效应、增强环境效应、增加社会效益等方面介绍了加强城市历史地段保护的必要性,然后从历史文化地段与城市发展全面结合、完善立法并且提供法律保障、保护性开发并且建设性发展三个方面对加强城市建设中历史地段保护措施做了分析,最后总结。

关键词:城市建设;历史地段;保护

在大规模的城市建设中,很多历史遗迹都已经销声匿迹,这对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历史文化遗产作为具有极其珍贵文化价值的珍宝,不仅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古老文化的精华,也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在文化以及智慧方面的骄傲。历史遗迹是中华民族的智慧结晶,是屹立几千年的精神力量,是繁荣强盛的历史见证,民族崛起的精神支柱,更是中华民族的骄傲!因此,历史文化保护是社会每一位公民的责任,也是使命。

1城市历史地段的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城市建设的脚步更是加快。近几十年来,我国的城市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作为一个历史文化悠久的国家,很多历史遗迹已经变成了灯红酒绿的街市。尤其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处在一个成长的黄金阶段,城市以空前的速度发生着变化,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是忽略了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对于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导致如今能够完整保留下来的历史遗迹屈指可数,所以增强对于城市建设中历史地段的保护意识,增强对于历史地段的保护措施,是迫在眉睫的事。直到近些年来,历史地段的保护才得到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经过政府与人民的共同努力,很多历史文化遗迹像一个被遗弃的了婴孩从新有回到母亲身边,开始表现出了生命的活力并且散发出浓厚的文化气息。

2加强城市历史地段保护的必要性

2.1提高经济效应

近年来,我国政府开始加大对于历史地段的保护力度,对于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极其重视。历史地段是社会长期发展过程中文化的积淀,是一个不可复制不可再生独一无二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史地段有利于提升人们对于古老文化的审美能力,提高我国的历史文化在国际的影响力,提升当地的知名度,从而带动当地的旅游业发展,并且带动当地的经济建设,提高经济效应。

2.2增强环境效应

如今随着城市的建设对我们的生存环境带来严重的破坏,人们不注重保护环境给自身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保护历史地段,同时也能为周边的环境起到保护作用,同时历史地段那种淳朴、自然、舒适的感觉能够增强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思想,对环境保护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意义,从而增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念,建立人类生存的美好家园。

2.3增加社会效益

历史地段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等价值,是历史社会发展的见证,是古老文化的象征——这就是历史文化的社会价值。保护历史地段,有利于维持当地的生命力,也符合地方发展的需求,同时也能增加当地的文化气氛及当地的历史文化自豪感,是人们精神上宝贵财富。同时历史地段为人们传递了我国从农业社会发展到工业社会,再到如今的信息时代的所有信息,历史地段就像广袤的中华大地上闪闪发光的珍珠,仿佛在为不断发展中的社会时时刻刻提醒着他们的根源,时时刻刻在为中华民族增加着一种国富民强的信心。历史文化遗迹不仅能增加民族自豪感以及自信心,同时也能增强民族凝聚力,为社会稳定发展人民团结发挥了无可估量的作用。

3加强城市建设历史地段保护措施

3.1规划设计,历史文化地段与城市发展全面结合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保护历史文化遗迹,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对城市的建设进行合理的规划与设计,增强历史文化保护理念,使得历史地段在城市的过程中能够完整保留下来。首先,为增强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鼓励使用环保材料以及倡导低碳理念,这样不仅能够满足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发展需求,又能保证社会可持续发展;其次,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对于历史地段加强保护措施,对已经发生破坏的历史地段及时修补,保持原滋原味历史地段风格。

3.2完善立法,提供法律保障

完善法律体系是对历史地段保护的基础,由于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将发展的核心放在经济建设方面,对于及时地段缺乏保护意识,同时相关的法律也不够健全,使得很多历史遗迹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销声匿迹。法律是保护历史地段的有力武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不仅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保护体系,还要因地制宜,对于不同时期,不同情况的历史地段采用具有针对性的方法来治理,并且根据实际概况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同时在保护历史地段的过程中要加强地方政府与国家的合作力度,灵活的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历史地段的完整。

3.3保护性开发,建设性发展

历史地段的保护并不是意味着停止城市建设的步伐,并不是城市建设过程中的一个包袱,而是一种和谐发展、合理规划、让历史文化与城市发展齐肩并行的一种可持续发展手段,是既要发展城市建设又要发挥历史文化价值的科学发展策略。历史地段凝聚着浓厚的风土人情,散发着历史文化的气息,一方面可以继续使其发挥着原始的传播历史文化的作用;另一方面,国家应该针对历史文化遗产建立博物馆,或者在对历史文化地段保护的同时,发挥其传播文化的价值,在当地发展旅游业,将历史文化遗产变成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国之珍宝,从而不仅使得历史地段的保护得到了有力的保障,同时也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城市建设做出贡献。

4结束语

历史文化遗迹作为我国历史中摧残的明珠,为我国的历史文化传播,历史价值传承,民族自豪以及民族团结方面做出了不朽的功绩。对于历史地段的保护意义非常之大,它不仅可以使得我国的古老文化源源不断的传播,并且散发着浓厚的生命气息以及表现着古人高深的智慧,同时历史文化遗迹在世界各地的传播可以提升我国传统文化在国际地位中的影响力,并且还能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发展,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黄瑛.城市传统民居型历史地段的产权体系构建与保护更新研究[D].南京大学,2012.

[2]邓晟辉,姚亦锋.城市历史地段保护策略研究——以南京明故宫地段为例[J].城市问题,2005,(5):38-42.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第4篇

关键词:文化线路;保护;规划

Abstract:The thesis analyzes the connotation, characteristics, contents and value of “cultural route”. On this basis, it puts forward the standard and concept about the planning of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route”, namely, (i) determination of the objective and value; (ii) framework of the contents of planning; (iii) protection control measures of the planning.

Key words: cultural route;protection;planning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09)07-10(4)

作者简介:王景慧国家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秘书长

一、文化线路的概念

2008年10月4日在加拿大魁北克召开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十六届大会上通过了《关于文化线路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文化线路”的定义最初是在1994年“马德里文化线路世界遗产专家会议”上被正式提出的,当时将文化线路称为“遗产线路”(heritage routes)。

1998年,ICOMOS在西班牙特内里弗召开会议,成立了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文化线路科技委员会(CIIC)。2002年马德里CIIC科学会议明确了文化线路作为一项特殊的文化遗产,消除了文化线路与文化景观的概念混淆。2003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在《操作指南》的修订稿中加入了文化线路的内容,将其与文化景观、历史城镇、运河遗产共同列为世界文化遗产的特殊类别。2005年在西安召开的ICOMOS第十五届大会将“文化线路”列为讨论议题。2007年制定了《文化线路国际》的草案。

此前,许多国家正在积极研究独立申报文化线路类遗产的方式和策略,若干跨国的大型文化线路,如横跨欧亚大陆的“丝绸之路”(Silk Road),纵穿阿根廷、玻利维亚、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和秘鲁等国的“印加皇家道路” 正在研究。

《文化线路》认为,“文化线路”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发展的一个成果,这一新概念显示出对文化遗产认识观念的演变,它将概括文化遗产涉及自然、文化和历史环境几方面的关系。为此,《》指出,将文化线路看成一个新的概念并不与文化遗产现有类型,如历史遗址、城镇、文化景观和工业遗产等相矛盾,它们可能存在于特定的文化线路之内。文化线路只是将这些范畴包括在一个联合系统中,提升它们的意义。这样,“文化线路”的概念需要通过新的方法来理解,它是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

我们可以认为,文化线路是一种文化遗产保护的名类,也是认识文化遗产价值的一种方法,同时,它必然会促进保护规划方法的更新与发展。

“文化线路”的定义也规定:它要反映人们在物资、思想、知识等方面的交流和互动;这种交流要在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上都有所体现;它要集中在一个动态的历史、文化系统之中。

从《文化线路》看,“文化线路”有三个特点:

1.通过不同地区、民族间的人和物资的交流,反映了文化的交流。

2.经历了历史上的较长期的演变和积累,反映出不同文化群体间的相互影响,而且形成一种特殊的历史现象。

3.“文化线路”的遗产资源极其丰富和多样,包括了诸如古迹、考古遗存、历史城镇、地方性建筑、非物质遗产、工业和技术遗产、公共工程、文化和自然景观、运输工具等多种内容,所以它们的研究和管理就需要采用多学科的方法,并且不断丰富历史、文化、技术和艺术知识。

按我的理解,文化线路内容应当包括三个方面:

1.自然要素,它产生于自然或文化的背景中,并对其产生影响,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产生丰富多彩的新的文化因素。

2.物质要素,包括交流线路的本身,还包括与线路功能相关的其他物质遗产。包括海关、要塞、货栈、旅馆、医院、市场、码头、桥梁,交通工具或其他设施,以及与生产贸易有关的诸如城镇中心、文化景观、圣地、礼拜和祈祷场所等。

3.非物质的要素,文化的重大交流不仅通过物质的、有形的东西来体现,还可以通过精神和传统来体现,它们见证了这条线路沿线的民众交流和对话。非物质遗产是理解文化线路遗产价值的基础,物质要素必须要与其他非物质特征联系起来进行研究。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认识文化线路的价值呢?

文化线路要作为一个整体来认识它的意义,它的整体价值大于各个部分价值之和。这个特性极大地影响到对遗产价值的认识,各处遗产单独评估,它们的突出普遍价值可能并不显著,若以其线路作为纽带从整体上分析就会发现其价值和意义。

文化线路与周围环境密切相关,它的地理环境决定了线路的走向,影响线路的发展,因而文化线路的不同部分显示出各自的风格与特色,这造就了文化线路的丰富和多样。

文化线路的非物质因素占有重要的地位,有些地段的物质遗存没有得到切实保存,仍可以通过非物质因素来证明它的存在,这些地段也就构成了文化线路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对于仍在使用的文化线路,应保持其动态功能,这就需要合理对待加入其中新的元素,对这些维持、延续功能的新元素要用新的观念来判定它的遗产价值。

二、文化线路的保护规划

“文化线路”是一种新的遗产类型,因此,保护对象的确认、保护措施的把握、管理制度的制定均与其他类型的文化遗产存在差别。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划标准,对于包含很长距离的文化线路来说,要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全线路(跨地区)的整体保护规划,也可能需要制订分地段的保护规划,还可能需要分专业的专项规划。

“文化线路”的保护不应是孤立地保存每一项遗存,而应重在它们之间的关系,把它们放在文化体系、历史链条中去认识它的价值,找到相应保护的措施,提出保护、利用、展示的方案。这种类型的保护规划对城市规划来说显然是一种吸引人的挑战,可以调动城市规划体系中各层次的规划技术和特长,创造一种新的综合规划方法。

第一,保护对象的确定和价值认定。

要按“文化线路”的概念重新审视和挖掘各种类型的文化遗产,以此来确定保护的对象。如“丝绸之路”正在以“文化线路”的名义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首批确定了48个点为申报对象。我想为确保申报成功,首批少而精也是必要的,但作为完整的“丝绸之路”文化线路,需保护的内容是很广泛的,它应该包括:起讫点及沿途重要城市的遗产,如汉长安城遗址、唐长安宫殿遗址、河西走廊上的城址(交河、高昌、楼兰)以及各种城乡建筑遗存;沿线的各色陵墓;防卫设施,如长城、烽燧、城堡;交通设施,如道路、驿站、客舍、马房;宗教建筑,如佛教寺庙、伊斯兰教清真寺、石窟寺等;历史性的自然景观,反映丝绸之路文化的历史文学作品的意境环境。

这里要特别提一下有历史意义的自然景观,有很多是文学作品,至今脍炙人口,它描述的如火焰山、戈壁滩、胡杨林等虽然是自然景观,却具有特别的历史意义,可称是历史性自然景观,它们是文化线路的背景环境,也应在保护之列。

丝绸之路的非物质遗存也十分丰富,它和物质遗存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它可以帮助认识物质遗存的价值,另一方面可以显示物质遗存之间的联系。比如沿丝绸之路传播来的音乐、饮食、服装、文字和宗教等文化习俗,证实了其间的文化交流;描绘丝绸之路的文学作品、传说、故事都可以寻找到它们的物质载体。

又如“大运河”,它也在准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大运河”各个时代的文物古迹虽完好程度不一,但放在“大运河”的体系之中就显出重要的整体价值,为此,需保护的内容也应有多个方面,按照国家文物局组织制定的《大运河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大运河遗产包括,水利工程:河道、水源、水利工程设施、航运工程设施、运河管理机构;与运河相关文献档案;与运河相关遗存:各类文物古迹运河城镇和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与景观环境。

分析大运河文化遗产,我们可以看出,这类遗产不是横向各个遗产要素的组合,而是纵向各个要素的叠加,“文化线路”是多层次的复合型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线路”的“大运河”文化遗产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即本底的层次,是自然环境,包括山体、河湖水网,是运河形成的环境;第二层次是运河工程,包括人工河道、水坝、船闸、纤道、桥梁、码头,是运河遗产的基础;第三层次是城乡建筑,包括寺庙、衙署、官邸、仓库、集市及城乡居民点,与第二层次一起共同构成运河遗产的本体;第四层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俗、节庆及其文化场所,也应包括运输及造船方面的传统工艺(见右图)。它们叠加升华,提升了各个要素的价值,形成了内涵深邃、丰富多彩的“文化线路”型文化遗产。

第二,保护规划内容框架主要包括:

(1)整体层次的保护措施,制定整体保护的原则和要求;

(2)遗产本体的保护,划定保护区和必要的缓冲区;

(3)展示与可持续利用;

(4)环境保护,污染治理;

(5)生态及其自然景观的保护;

(6)沿途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议;

(7)区域规划、城乡规划的指导意见;

(8)有关文化线路的整体管理规定。

《文化线路》专门提到“文化线路”历史环境,《》说,自然或城市、乡村的环境,使文化线路具有独特的物质和非物质遗产的要素,这对文化线路的理解、保护和利用非常重要。对文化线路的保护和修缮,需要对其周围环境的历史、自然和文化特征有深入的了解。任何必要的干预都必须尊重其特征,不能扭曲传统的自然或文化景观。以此原则划定缓冲区,以保证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些,也特别需要我们在规划中予以落实。

第三,保护规划的保护控制措施。

保护措施需要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的依据,对不同类型的遗产要与相应的法规相呼应,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或符合“文物保护单位”条件应按“文物保护单位”的方法予以保护的,按《文物保护法》的要求,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办法》为依据,提出保护要求和措施。

对适合以“历史建筑”的名义进行保护的,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的要求,提出指令性的管理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的历史文化街区各种建筑分类保护的规定中有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

历史性城镇、历史文化街区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为依据,提出保护要求和措施,这方面的规划方法已比较成熟,可以纳入城市或村镇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城镇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方法已有所提及,主要是保护其文化场所。在这些地区的展示规划中,要用城市设计的方法很好地组织历史元素和现代功能,既保护好文化遗产又在城镇的现代生活中发挥作用。

全线范围的自然景观、生态环境涉及文化线路的历史环境,要特别予以关注,要按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的方法提出要求,城乡规划区以内的,纳入有关地域的城市或村镇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全线范围的非文物线段及原有或新建工程设施,按区域规划、城市规划方法提出指导性建议。区域规划的内容本来就包括有城镇布局、区域基础设施建设、自然、生态、历史文化保护等几个方面,城市规划的编制办法也规定要在规划区范围内划出“已经建设区、适宜建设区、有条件地可建区、禁止建设区”。这些都是“文化线路”保护规划可资利用的指导或控制措施。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第5篇

关键词:旧城区 城市保护 城市改造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多元化社会结构的构成以及城市产业的结构的加速转型,旧城区的改造已成为城市发展过程中最为迫切的问题。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社会经济正经历着急剧持续的发展,旧城区的更新改造,渐渐成为我国城市建设的关键问题和城市居民关注的焦点。由于旧城区普遍存在着城市布局混乱、交通拥挤、房屋陈旧以及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不健全等诸多问题,然而在城市改造的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严重的损害了传统的历史景观和城市格局。城市盲目的扩张改造和政府盲目追求经济指标,诸多的历史街区和传统民居遭到严重的破害,城市的新景观渐渐取代了密集的历史景观,尽管一些著名的历史古迹得以保留,但深陷于现代化的建筑中,失去了原有的历史环境,从而严重削弱了城市特有的文化底蕴,使得城市的吸引力大大降低。

一、旧城区保护与改造过程中要遵循的原则

(1) 可持续发展原则旧城区保护首先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可持续发展追求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关键是要注重各种经济活动中生态的合理性,其思想对现代建筑设计的影响意义深远,因此,在旧城区改造过程中要继承历史,城市作为文化的产物,传承着悠久的历史文化,因此,在旧城区改造的过程中把具有文化历史价值(古建筑、传统民居)的古迹保存下来,通过现代技术使其具有现代气息。同时建筑要融入到城市的轮廓中,保护与城市相协调的地域景观特色。

(2)原真性原则旧城区保护要遵循原真性的原则。保存历史文化遗留下来的原先的历史遗迹,保留其全部的历史信息。遗留下历史遗迹的要好好保护;遭到损坏的历史古迹,修补要采用原先的方法和工艺还原其本来的面目。

(3) 整体性原则旧城区保护的整体性原则就是保护旧城区的整体风貌,即在保留历史遗迹的同时,还要保留其周围的环境,尤其是城市、景点等景观。旧城区的形象由多元性的特质所构成的具有特定的地域景观组成,旧城区的保护,在保存文物的基础上,更要注重于旧城区整体环境的保护,任何历史古迹必须放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才能实现其真正的价值。

(4) 发展性原则旧城区与现代共存的前提是两者必须同步发展,旧城区的保护与文物古迹的保护有所不同,旧城的保护更需要生活在此的居民,要想当地居民具有这种历史责任感,旧城区需要发展,在满足居民的现代社会物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旧城区的文化、建筑、观念等才能与现代的城市化共存。

(5) 展示性原则旧城区的保护不是简单的使其免受破坏,更重的是展现它的历史文化价值,这就要求把保护与改造、利用结合起来,即保护与开发并举,保存与展示相结合的原则。展示性原则不仅可以带来社会效益,让人们认识历史,感悟历史;而且合理的开发还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二、旧城区保护与改造中存在的问题

(1)居民的需求问题 旧城区的民居大多为砖木结构的平房建筑,由于年代已久,生活基础设施与环境生活状况与现代化的生活设施极不相称,再加上交通拥堵不堪,使得居民要求改变生活条件的愿望日益迫切,同时没有保留价值的破旧民房也会对城市造成不好的影响。因此,有差别、步骤的拆除那些毫无价值的民房,对旧城区进行改造不仅可以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而且更有利于城市的发展。

(2)意识问题 由于一些政府片面的追求经济发展和GDP增长,一些传统特色的古建筑和民居被强行的拆除。尽管在一定的程度上的改善了旧城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但对于这座城市的特色的破坏是无法去弥补的。同时公民片面的追求蝇头小利,保护观念淡薄,缺乏民主、法律意识,在历史古迹、传统风貌、城市特色保护方面责任意识不足。

(3)资金问题 由于旧城区人口密集,民居的质量以及相应的基础设施极差,情况复杂,履行的难度较大,况且规划受到限制,需要很大的资金投入。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由于短时期内不能产生其经济和社会效益,需要政府持续不断的投入,同时对于损坏的具有历史保留价值的进行修缮,需要相当一大部分资金的支持,政府和开发商为了追求眼前的利益,致使一些历史街区被无情的遭到破坏。

三、旧城区保护与改造中产生问题的原因

1、旧城区改造理论观念落后 由于我国的城市化进程的起步较晚,在旧城区的改造上理论经验相对不足,缺乏历史的眼光,加上缺乏保护意识。

2、旧城区改造措施简单 把旧城区的改造简单的归结为拆后重建,城市的特色被无情的拆除。

3、旧城区改造急功近利 由于片面的追求的眼前利益,以牺牲城市建设的长远利益为代价,一些具有保留价值的历史建筑遭到严重损坏。

四、城市保护与改造的方法和措施

1、采用先进的理论和方法 借鉴国内外对历史文化古迹保护与合理的理论和方法,探索出适合于自己城市的保护措施。坚持有步骤,多层次的保护措施,建立完善的决策规划体系结构,注重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意大利的罗马作为城市改造和新城区建设的成功典范,在庞贝时代作为欧洲最繁华的大都市,由于地震和火山爆发的破坏,大都市成了一片废墟埋在火山灰之下,意大利人并没有铲除这些遗迹,而是全盘保留了下来。同时,为了适应现代大城市的功能需要,在罗马市附近建设了新罗马,新罗马虽然是现代化城市,但其建筑造型尽量与古罗建筑相一致。

2、塑造特色是城市改造的灵魂 城市的特色是文化积淀、历史变迁的体现所在,如何在最大程度上展现城市的魅力并能发挥到淋漓尽致,成为旧城改造的重中之重。

哈市的中央大街是塑造城市特色的一个成功范例,哈市的中央大街作为目前亚洲最大最长的步行街,始建于1898年,以其独特的欧式建筑, 塑造了一条独特的建筑艺术画卷,走在铺满奇特的鹅卵石上享受着它国的异国风情。

五、结论

旧城区的保护与改造作为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诸多的学科领域,需要政府和全民的参与,通过借鉴国内外关于旧城区保护与改造的经验、教训,不断的提出问题,发现问题,探索出一条适合于旧城区保护与改造的理论和方法,不遗余力的指导实践,促进历史古迹和传统民居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旧城区保护与改造的共赢。

参考文献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第6篇

关键词:名城保护;历程;回顾;展望

国务院自1982年以来公布了110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这些历史文化名城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载体。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保护历程简要回顾

改革开放后的八十年代初,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在城市建设中出现了忽视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致使部分城市格局和历史风貌受到损害的现象。在这种形势下,1981年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和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提出了将北京等24个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作为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1982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批转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公布了24座城市为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这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进入了有计划、成体系保护的阶段。

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通过开展调查研究、编制保护规划和采取保护措施等各项工作,带动了其他城市在发展建设中注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城市特色的延续。考虑到当时城乡经济十分活跃,各项建设和旅游业发展很快,在现代化建设中应切实保护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国务院于1986年12月下发了《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报告的通知》,公布了上海等38座城市(县)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在国务院批转的报告中,提出了在审定历史文化名城时应掌握的三条标准,其中重要的一条是,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其现状格局和风貌应保留着具有历史特色、能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同时提出了对于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寨等,地方人民政府可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对于这类地区,要着重风貌和特色的整体性保护。

两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公布,对制止“建设性破坏”、保护城市传统风貌等起到了重要作用。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历史悠久,除了前两批62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外,还有一些城市历史遗存丰富,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及革命纪念意义;同时针对前两批名城中出现的在建设时存在违反城市规划,片面追求近期经济利益的现象,国务院于1994年1月下发了《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公布了正定县等37个城市(县)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在国务院批转的报告中,提出了今后要从严审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严格控制新增数量。

国务院分三批共公布了99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后,从2001年至2008年,又陆续公布了山海关、凤凰、濮阳、安庆、金华、绩溪、泰安、海口(将原琼山并入海口)、吐鲁番、特克斯、无锡和南通12个市(县、区)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数量增加到110座。

1994年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聘请有关方面专家成立了“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加强对名城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名城保护工作中的专家领衔作用。同年9月建设部、国家文物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的请示》,印发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明确了技术要求。2005年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进一步完善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编制的内容。

我国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非常重视,从资金投入上予以了保障。从“九五”的1 997年开始,国家设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补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历史文化街区的基础设施改善和建筑维修。1997年至2000年,国家补助资金共计1.2亿元,支持了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8个项目;“十五”期间,国家专项资金的补助内容调整为专项补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历史文化街区的基础设施改善。国家补助了75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了38个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项目:“十一五”期间,国家计划补助专项资金近10亿,补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国家名镇名村中的基础设施改善及环境整治。通过专项的补助,改善了街区内居民的生活条件和周围环境,提高了地方政府的保护意识,宣传了遗产的保护方法,同时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从2004年开始,国家补助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经费2000万元,补助了中西部地区27个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存在差异,20多年来,许多城市注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探索符合地方特点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二、名城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应当注意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段时间内,不少历史文化名城的文化遗产遭到了破坏,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已不复存在,主要表现在:

1 一些古城的历史格局被破坏

由于不从城市整体布局上研究问题,不注意新区的开发建设对旧城的疏解作用,而试图在人口密度已经过高的古城内拓宽道路、兴建高层建筑来解决交通、环境居住方面的问题,在建设中忽视了如何妥善处理新的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的关系,对古城布局与风貌造成了严重损害。

2 一些古城居住环境差

由于新中国成立以来一些地方未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定期的全面维护,使得历史街区内的人口密度过大,基础设施落后,居民居住条件差。大多数街区由于建造年代距今时间较长,市政基础设施条件差、建筑年久失修,加上居民搭建的一些临时建筑,使得这些地区的居住环境相对较差。由于缺乏专项保护资金,导致这类地区的建筑处于一种任其自然破败的状况。若交给开发商进行建设改造,由于商业利益的驱使,其结果往往毁坏了有价值的真实历史遗存。

3 不注意对文物古迹周围历史环境的保护

一些名城在古迹周围进行破坏性建设,或通过不正确的方式对古迹周围的历史环境进行整治,致使历史文化遗存的历史环境遭到破坏,使古迹的历史文化整体价值大为降低。

4 拆毁了一些尚未列入保护等级的遗迹

有些古文化遗迹、近代代表性建筑、名人故居等,原本应及时发现和保护,由于种种原因发现较晚或还未被发现,或发现不报告,加之有的地方没有认识到这些遗存的价值,或明知故犯,导致这些遗迹被损坏,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5 建造了一批毫无历史文化价值的假古董

一些城市不注意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却花费大量资金修建假古董,致使仿古明清一条街在一段时间内呈泛滥趋势。

三、名城保护工作展望

虽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经历了一段低谷,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繁荣,越来越多的城市已有共识,历史文化名城是人类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实物见证,是宝贵的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就是留住城市的历史足迹,就是留住城市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记忆。越来越多的城市认识到,历史文化遗产才是城市的独特魅力所在,历史文化名城包含的文化内涵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许多城市开始重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投入资金维修文物古迹和近现代历史建筑,改善历史文化街区的基础设施,注重城市建设中历史传统风貌的保护。一些尚未成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努力发掘城市的历史文化资源,积极进行保护,着手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工作。

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表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纳入了依法保护的轨道。为了进一步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我们将着手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 制定和完善相关行政规章和技术规定

包括出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实施办法》、《历史文化名城申报要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备案办法》等。

2 突出重点,分层次制订保护对策

历史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点。我们将进行不同保护对象的政策研究,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和政策。

3 开展名城名镇(村)保护状况评估

由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组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及有关专家,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状况进行评估。通过评估,总结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主要成绩和成功经验:对于保护工作不力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提出整改建议,对于破坏特别严重的名城,提出列入濒危名单的建议。

4 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活动

利用各种媒体开辟论坛。通过报纸杂志、电视等媒体,邀请专家及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宣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意义,介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知识以及正确的保护方法,分批介绍不同类型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5 逐步建立保护档案和保护动态监管信息系统

按照名城申报时历史文化遗存的情况,以及城市总体规划中名城保护的有关内容,建立遗产保护档案和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对遗存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6 逐级委派规划督察员,强化名城镇(村)的规划管理

充分发挥专家在名城名镇(村)保护工作中的作用,研究建立规划督察员与专家参与制度,明确督察员、专家在申报考察工作、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查、濒危名录确定、保护状况评估监督检查、宣传培训、名城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责任和作用。

7 建立和完善技术支撑体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涉及历史建筑、空间格局和历史环境要素等内容的保护,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我们将通过逐步完善的技术支撑体系,就现状历史遗存信息、保护规划编制、保护规划的实施、接受国家资金补助项目的实施以及不良建设行为等进行跟踪,提出纠正措施。

8 围绕《全国“十二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规划》做好工作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第7篇

主题词: 梅州历史文化名镇 保护规划 技术路线

Abstract: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name town protection planning as protective special planning, with a conventional urban planning of the different technical route. The hou town since 2008 after the compi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protection plan,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protection to step on to a new stage, in 2010, was named national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name town, we in the tow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name town hou protection planning process, summarizes the planning of the technical route.

Keywords: meizhou historical culture name town protection planning technical route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百侯,旧称“白侯”,位于广东省大埔县东部,距离县城11公里。全镇以一个约7平方公里的盆地为中心,包括周围丘陵山地共有94.2平方公里。

大埔县百侯镇是一座有着悠久历史文化的古镇,各姓祖先在宋朝末年随客家民系第三次大迁徙,辗转到此,繁衍至今,素有“文化之乡、华侨之乡、人才之乡”三乡美誉。百侯镇民风淳朴、风景优美。古往今来,文风鼎盛,人才辈出,“诗书世家”、“一腹三翰林、一同怀四魁”的典故流传九州。“侯山十二景”令人赏心悦目,留连忘返。“肇庆堂、海源楼、通议大夫第”等风格各异的名人故居、文物古建筑星罗棋布。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一直受到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了更好地建设百侯镇,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百侯镇的社会、经济发展。受百侯镇人民政府委托,我们于2008年11月编制了《百侯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一、百侯古镇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现状

百侯古镇具有悠久的历史,发达的文化,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古镇的历史文化保护得到了百侯人民和历届政府的重视。1985年4月,蔡仙人古圳被认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05年4月通议大夫第和肇庆楼又先后被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其后,百侯镇政府更加重视历史文化的保护工作,作了大量的文物普查工作,先后公布了27个镇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申报的工作推动着百侯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进一步落实,同时也推动着百侯文化事业的发展,调动了政府和人民群众对古镇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热情。

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经济发展的相对落后,文保的资金难以落实,同时由于某些地区较为偏远的条件限制,使百侯的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

二、研究的技术背景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作为保护性的专项规划,具有与常规城市规划不同的技术路线。我国的历史文化资源(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仍在不断建设和完善中,如近年新颁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均提出了新的规划技术路线,需要在实践中根据国家的政策性文件加以科学把握。

三、技术路线和标准化管理措施

本次规划从宏观到微观建立了四个保护层次,并确立了一个保护重点。四个保护层次为:镇域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历史镇区的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文物古迹的保护。一个保护重点为:百侯历史镇区的保护。同时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历史文化资源的展示、旅游开发利用纳入规划体系之中。

为了强化项目质量管理,本规划通过技术标准的制订和实施,规范对象的技术指标,形成技术路线。建立了以下技术标准,以统一的调查表格规范对象的技术指标。

1、 文物古迹的分类调查

根据对象的属性,本规划把文物古迹分为以下5类:A遗址、B墓葬、C古建筑、D构筑物与石刻、H历史建筑群。

2、文物古迹评价等级

根据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价值、保存状况、影响力以及现有的法定级别进行评价,把对象分为五个级别。具体的评价依据和等级划分如下表所示。

百侯镇各类型文物古迹汇总表

3、 文物古迹以及环境的分级预警

根据对象的保存状况、环境条件对于各文物古迹所面临的有害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分级预警(红色预警:在结构、存在环境等方面受到重大威胁,其存在处于濒危状态的文物。黄色预警:在结构、存在环境等方面受到明显威胁,其存在处于警戒状态的文物。),为分类保护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依据。具体的评估依据和等级划分参见下表。

百侯镇文物保护单位预警评级汇总表

四、技术路线与保护规划的动态性、开放性

通过建立标准化的技术框架实现保护规划的完整性和开放性,允许内容的逐步补充,一旦发现新的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存,可以经过价值判断和分类之后迅速补充到保护规划之中,从而实现动态保护,使保护规划具有长期的可延续性。

规划对各级文物古迹进行跟踪评价,并通过预警体系的建立来帮助规划和文化管理部门作出相应的决策。

五、术语定义和说明

1、历史镇区

参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中对“历史城区”的定义:“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本次规划针对百侯的情况提出“历史镇区”的术语。

本次规划中,“历史镇区”指的是百侯古镇历史上的旧城区,蕴涵着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保存文物或历史建筑比较丰富,集中体现着古镇的历史文化价值。根据历史文化资源的分布和整体的历史格局,规划确立了历史镇区在百侯古镇历史文化保护中的重点地位。

2、历史文化保护区

参照《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 98)中“历史地段”的定义:“城市中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或地段。”

本次规划所称的“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由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和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其特点是历史文化资源在空间分布上的集中和完整性,以及规划保护措施的强制性。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含义也相当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中的“历史文化街区”。

3、文物古迹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第8篇

关键词:文物 震后 恢复 保护

中图分类号:F590.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4-0191-04

文物是特定社会历史的产物。从物质形态上讲,文物是由各种各样的物质材料所组成的,即文物是物质的。众所周知,任何物质内部都在不停地运动,又加之外界环境因素的长期作用,便极有可能引起和加速物质自身一系列物理和化学的变化,从而改变了物质的结构和性能,引起物质材料发生老化、变质,直至毁灭了物质材料本身[1]。这种情况对作为以物质形态存在的文物也不例外。特别是像面对“5・12”汶川地震这样的大灾,当地文物更是受到了很大程度的损毁。

“5・12”汶川大地震可以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灾害损失最重、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根据民政部等四部委2009年核算,四川全省地震遇难人数达到68 712人,失踪17 912人。地震造成四川20多个地 (州) 市的139个县(市、区)受灾,灾区总面积29.38万km2,约占四川全省幅员总面积的60.67%。四川省139个受灾县(市、区)直接经济损失7 717.7亿元。公共服务直接经济损失236亿元。其中,教育系统40.74亿元,文化系统25.9亿元,宗教系统16.2亿元[2]。

文物方面,大地震对中国众多珍贵的文物遗产也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破坏。据相关部门震后初步统计,共有四川、甘肃、陕西等省169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两处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5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共有2 766件馆藏文物受损,其中珍贵文物292件。文物系统干部职工1人遇难[3]。

受损最严重的当属四川省。震灾造成四川省境内65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11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4]。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803处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受损的还有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两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3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1处。重灾区成都、绵阳、阿坝、德阳四个地区文物建筑、博物馆垮塌、文物损毁非常严重。有上万件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被毁,上千份珍贵音像资料被破坏,4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11个民俗博物馆严重受损。最为严重的是世界文化遗产都江堰二王庙建筑群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云岩寺,文物建筑大面积坍塌,未倒塌的也全部成为危房;绵竹年画传习所受到严重损毁,北川县文管所自身保管的馆藏文物全部被毁[4]。

这里再以羌族文物受损情况为例具体展述一下四川一些灾区文物方面的损毁详情:(1)羌寨被毁。“5・12”地震使理县的桃坪羌寨、茂县的黑虎羌寨、汶川的萝卜羌寨、北川的小寨子沟等羌寨遭受毁灭性破坏,很多羌寨已经不适合居住,其他羌族民居也大多倒塌,几乎毁损殆尽。(2)碉楼、水利系统、古墓葬群等大量羌族文化遗产遭损。北川永平堡石砌古城墙多处垮塌,城门开裂、变形。茂县勒石村聚居遗址、克枯栈道等无不遭到毁灭性破坏。茂县黑虎乡的黑虎鹰嘴河寨的碉楼也部分坍塌;撮箕山石棺墓葬群部分山体滑坡。此外,历史遗留古迹北川的大禹古迹、秦汉以来的古羌部落遗迹、新石器时代遗址等都待恢复。(3)博物馆馆藏文物遭受严重破坏。据统计,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文物损毁3 595处,茂县羌族博物馆馆藏陶器瓷器总计受损3 000余件,占馆藏数的70%,北川共有国家二级文物两件、三级文物121件、一般文物280余件及羌族民俗文物和实物400余件被埋[5]。

四川省之外,与四川邻近的甘肃、陕西、重庆文物受损情况也很严重。甘肃省文物受损单位涉及8个市(州),共有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7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6处受到不同程度损害。16座博物馆馆舍遭破坏,其中陇南市武都区博物馆馆舍和馆藏文物受损比较严重。607件馆藏文物受损,其中珍贵文物61件;陕西省文物受损单位涉及7个市35县(区),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7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受到不同程度损害。308件馆藏文物受损,其中珍贵文物41件;重庆市文物受损单位涉及26个区县和4个市直属文博单位,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3处(包括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大足石刻),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9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1处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并涉及中国历史文化名镇1处,市级历史文化名镇1处。文物保护单位受损主要是墙体倾斜、裂缝,屋顶瓦片脱落等。馆藏文物受损12件,其中珍贵文物1件。

另外,在这场波及广泛的大地震中,云南省共有两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7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山西省共有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受到不同程度损害,湖北省共有2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受到不同程度破坏[3]。

面临上述前所未有的损毁,灾后各条战线面临的重要任务就是抓抢时间早日安置与恢复重建。震灾对文物而言,除了抓紧抢救之外,更需要的就是在恢复重建中做好文物的恢复与保护工作。

震后受损毁的文物一旦消失就可能永远不能再现。作为我们中华民族珍贵的文化遗产之一,它是我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的载体,它具有时代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它同时是历史唯物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的教材,是精神文明建设的载体[6]。因此,做好震后恢复重建中文物的恢复与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1.恢复与保护这些灾后的文物可以使我们祖先创造的物质文明有效地保存下来。比如与古民居建筑共存的雕花木床、石碾、石磨、石碓、织布机、纺线车、古瓷器等,这些都是我们的祖先在改造自然、顺应自然的过程中创造的物质文化。它们反映了我们民族先祖的历史活动轨迹,因此,保护这些文物就是尊重历史和保留我们的民族文化。

2.恢复与保护灾后祖先留下来的文物财富,可以体现我们民族文化的特点,同时丰富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在当代文化多元化的潮流下,文化多样性是文化发展的动力之一,它不仅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因素,而且还是个人和群体享有更加令人满意的智力、情感和道德精神生活的手段。保护文物不仅保留了我们民族的鲜明个性,也丰富了世界文化。

3.有效地恢复与保护灾后文物并加以合理开发,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有效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并不是水火不相容,只要处理得当,两者都可以得到良性发展。文物展览和历史古迹游览可以成为当地经济的一个持续增长点。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还能促进文化的交流。

4.灾后受损文物也是我们祖先创造的灿烂文化之一,它承载了我们民族的过去,通过对文物的恢复与保护,可以培养人们的爱国主义情感,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中国五千年文明长河,古老的先辈们创造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骄傲。保存并传承这些文物,是我们的义务,是对子孙后代负责任的表现。文物是我们祖先遗留给后人具有文化价值的财产,我们有义务保护好祖先的遗产,这份财产不但属于我们,也属于我们的子孙后代,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将之传承下去[7]。

5.恢复和保护灾后文物还能提高其形象及受灾地的文化品位。特别是那些被列入或者正待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文物,除了它本身的知名度得到提高外,一定程度上还能增加受灾当地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间接的效益可能就是建设投资的增加和对外交流的扩大。

文物的恢复与保护重要且有必要,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此方面的工作。汶川地震发生后不久国务院便于2008年6月8日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条例》中在提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提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的六项原则和进行调查评估外,强调了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等内容。在恢复重建的实施上,《条例》明确指出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但将来可能恢复重建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对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及时抢救、整理、登记,并将清理出的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运送到安全地点妥善保管[8]。第51条还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文物保护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继国务院《条例》后,国家文物局也了《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灾后恢复重建中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要求国家文物局和受灾省文物行政部门等要在全面评估、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灾后恢复重建文物抢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并切实提出文物抢救、保护项目需求。要求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省市文物行政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口支援灾区的指示精神,积极争取将对应受援县市的文物抢救、保护项目纳人本省市对口支援的范围之内。要求全国文物系统(包括有对口支援任务省市)的广大干部职工,要进一步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发扬文物系统的光荣传统,大力支援灾区文物抢救、保护工作。有条件的省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要紧急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多种力量,合理配置,精心组织,协调当地支援灾区文物抢救保护的工作[9]。四

汶川地震至今已经过去三年了。三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灾区各级党委、政府积极贯彻《条例》和《意见》的要求,带领当地人民群众艰苦奋斗,顽强拼搏,坚持以人为本、把城乡居民住房、学校和医院重建放到优先位置,坚持规划先行、科学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坚持统筹兼顾、将恢复重建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进展顺利,灾区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发生了脱胎换骨的巨变:城乡居民住房条件显著改善,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大幅度提升,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明显提高,产业发展实现再生性跨越,精神家园得到了同步重建[10]。这些成绩的取得来之不易,同时,也让我们又一次看到和体会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但是恢复重建的真正完成仍将持续一个过程,特别是在文物保护方面更是如此。关于恢复重建中文物的恢复与保护,我们认为应在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条例》与《意见》要求的基础之上,在如下几个方面再进行重点着力:

1.继续做好灾后文物的后续抢救、恢复工作。我们应继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提出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增强广大民众在文物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发动民众参与文物的后续抢救,同时继续组织一定数量的文物保护专业人员,分工合力,继续抓紧挖掘、清理仍还被掩埋的档案资料和珍贵实物。要综合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传统与现代的各种方式,征集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珍贵实物、音像资料,并建立档案、妥善保存[11]。

2.继续实施灾后历史文物的全面详细普查。普查是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的起点和基础,也是准确了解灾区文物家底的有效方法。继续依靠地质、工程、生态环境、地理资源、旅游、历史文物化等领域专家,在前期应急调查的基础上,对灾区历史文物迹受损情况进行详细普查,实行登记造册,对受损文物及时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分门排队。进一步摸清家底、调查灾后损毁情况,为历史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基础数据[12]。针对文化遗产损毁、消亡的严重程度和状况,进行编目与整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抢救和保护规划,寻找突破口,分档次实施恢复与保护,做到濒临优先、带动全面。

3.继续认真做好次生灾害防御工作。以下措施有利于将灾害对历史文物可能造成的损失减少至最低:(1)积极做好对地震、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的预测、监控和防御工作;(2)加强重大灾害应急管理及相应机制建设,增强政府各部门对重大自然灾害的协作处理能力;(3)建立科学严谨的组织管理体系,明确中央及地方政府、咨询机构、社团组织、科研机构在历史文物保护中的不同职能和分工[11]。

4.建立灾后文物分级保护体系。按照文物分级保护的原则,根据在此次地震中受损程度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措施:(1)损失严重者应予以重建;(2)中度损失者应恢复重建;(3)轻度损失者应给予恢复加固;(4)未受损失者应加强监控,防患于未然[12]。

对于地震中文物和历史文化遗迹受到的不同程度破坏与损毁,震后的修缮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持“修旧如旧,保护原貌”的原则,保证原材料、原工艺修复,并严格执行定期检查养护制度[5]。当然,文物也和世间万物一样,有一个生长、衰亡的过程,这一点其也难逃历史的规律。我们所做的工作,只能像大夫看病一样,尽力来延缓它的寿命。

5.依靠科技,精心实施文物恢复重建。灾后文物系统恢复重建是复杂而缓慢的系统工程,追求短、平、快不可取,有可能会破坏现有的资源,引发更大的灾难。在文物系统恢复重建中要遵从自然规律,要以先进的科技为支撑,以人工措施、工程措施、自然恢复等手段综合使用[13]。同时,综合采用现代高新技术,用图、文、声、像相结合的方式,忠于原貌,尽可能全面地将民间文物可视的、动态的、立体的记录保存下来;将大批搜集、整理、收藏、研究的民间文化各类艺术,集成图文丛书、音像制品系列[11],将其整理、分析、记录、保存,以供灾后文物的恢复及重建参考。

6.纳入灾后灾区的恢复重建规划体系。加强文物古籍的编目与整理之余,要通过城乡规划对历史文物实施整体的保护,这是主要文化遗产国的普遍做法。将历史文物古迹纳入灾区恢复重建各种类型、层次的规划体系中,防止在恢复重建中可能造成的建设性破坏,协调城乡恢复重建与历史文物古迹保护之间的矛盾。

对于需要重建的灾后文物,一项重要工作就是重建选址,应充分考虑重建地的场地条件,细致考虑场地土质条件的城市规划。较之精准的结构设计与规划,能防止大面积的结构倒塌。同时,需强调在完善设计规划或规程的基础上施工质量的重要性,它可能成为工程结构安全的致命因素[14]。

7.继续积极筹措灾后文物保护资金。筹措资金保护灾后文物古迹的工作不仅是单一的政府行为,也是一项全民事业,关乎人类的共同记忆和财富。保护工作应采用多元化的集资方式,在政府投入为主的情况下,吸收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的资金。保护资金筹措渠道应包括政府预算、民间捐赠、经营性收入三个方面。许多历史文物展览与古迹游览也是重要的旅游资源与文化资源。在灾区恢复重建过程中,应坚持“历史文物古迹产业化”这一基本走向,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旅游业的发展,筹措灾后文物古迹保护资金,加强文物古迹保护的资金投入,设立灾后文物古迹保护专项资金。

8.加强灾后文物古迹保护合作与交流,在保护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积极寻求与地区及国际社会在灾区历史古迹保护工作方面的广泛合作与交流,积极利用国内外一切有利因素和资源。具体措施包括:(1)采取区域联动策略,鼓励东部发达地区对重灾区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工作实施对口援助;(2)鼓励灾区历史文物古迹保护资源共享、相互支援;(3)汲取国际上灾后重建的成功经验,积极寻找国际资金、人员和技术合作与交流[12]。

我们应该而且必须把灾后文物的恢复与保护放在首位。但是,如果说保护就是纯粹意义上的保护,就是为了保护而保护,则失去了保护的意义。任何奇珍异宝,一旦束之高阁,外人难睹其貌,也就不能真正体现其价值[7]。灾后灾区的文物是如此。从一定意义上讲,正是这些文物古迹的灾后恢复开放,才使各文物古迹名扬四海,对它们的保护才愈来愈受到各方的关注和重视。所以,在加强保护的基础和前提下,应该对灾后灾区文物本身进行充分展示,以彰显其文化特质,发挥其社会教育的功能。在灾区文物保护中做到既合理利用,又彰显了它们的价值。

参考文献:

[1]郭宏.论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内容与方法[J].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学,2003,(3).

[2]蓝红星,郑长德.“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发展的经验及对策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1,(6).

[3]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省略,2008-06-06.

[4]孙克勤.四川汶川地震灾后世界遗产保护与旅游重建[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8,(9).

[5]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调研组.延续羌族文化之脉――“5・12”地震灾区羌族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Z],2008-11-10.

[6]聚潘洪.论文物的保护和开发利用[J].科教文汇,2007,(7).

[7]林弘.论文物古迹的保护意义及其利用[J].丝绸之路,2010,(12).

[8]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S],2008-06-08.

[9]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作的意见[N].中国文物报,2008-06-25.

[10].在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座谈会上的讲话[Z],2011-05-09.

[11]刘文芝.对汶川特大地震灾后藏羌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的思考[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

[12]唐勇.汶川地震重灾区历史古迹受损应急评估及保护对策[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10,(2).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第9篇

中国是拥有五千年历史文化的文明古国,有着深厚的文化积淀与丰富的历史遗产。在建筑与城市遗产方面更是瑰宝遍地,无论在祖国大陆还是宝岛台湾都有着大量的积淀着历史信息的建筑遗产与历史街区。两岸目前都在对这些历史遗产进行积极的保护,由于长期两岸隔阂,大陆与台湾在保护建筑遗产与历史街区、地段等在理念、策略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异,分别积累了许多经验与做法。在近年两岸建筑学术界加强交流与合作的背景下,两岸增进了相互了解,相互吸取在建筑遗产保护方面的经验,促进了两岸建筑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现以台湾新竹、台中等城市为例,介绍台湾在旧城更新改造、城市设计方面的一些策略和经验。

1 再发展策略是保护的出发点

位于台湾西北的新竹市,有着近两百年的历史,是台湾最早开发的城市之一,旧城区竹堑充满了历史人文遗迹,且迄今仍为新竹市民最重要的生活与商业消费中心。但因旧城产业老化,公共设施不足,现代化新区的建设完善等因素使老城逐渐失去活力。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市民自发的改造更新活动易缺乏对延续历史重要性的认识,旧城肌理与空间形态受到严重侵蚀,恢复历史风貌成为当务之急。台湾未来发展定位是无烟化的科技产业及旅游观光产业,所以城市历史建筑与历史街区成为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通过数十年的努力,台湾官方与民间团体形成了这样一个共识:历史遗产是一定要保护的,但不是简单的保护,而是要使历史文化遗产恢复昔日光彩,同时也要使旧城内的产业注入新鲜活力,使旧城获得再生。即注重再发展的策略成为台湾地区历史建筑、街区与地段保护的最重要的基础理念,是保护的出发点。例如新竹市政府经过长期的规划研究,配合竹堑旧城产业与观光的发展,建立了完善的步行交通网络,兴建了大量的围绕旧城周边的公共停车场,使之适应现代生活需要;推动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公共空间环境改善工程。通过系列措施,恢复了旧城的城市生命力以及古城的质感与风貌。旧城内老店的经营,零售与服务产业都得到复兴。改善了旧城居民的人居环境品质与旧城旅游观光资源的质量。

2 成功的策略与经验

2.1 历史风貌特定专用区政策

特定专用区政策最早在台湾《都市计划法》中明确,在城市规划(台湾称为都市计划)范围内的土地视实际发展的状况划定各种特定区如农业特定区、风景特定区、历史风貌特定专用区等,分别限制其使用。法律规定特定专用区内的土地及建筑物不得违反其特定用途,而且各地对特定专用区内的建筑物使用、基地面积、容积率、建筑高度、交通、景观、消防等等都分别加以详细规定。

立法后台湾依照国外经验与当地实际情况划定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街区的保护范围规定为历史风貌特定专用区,专用区分严格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文物古迹占有的地域范围设定为严格控制区,严格保存环境的历史原貌,除了维护外不得改变原状,以使历史信息安全传承,市民集体记忆不会被抹煞。文物古迹所处范围的周边地区为环境协调区,区内新建建筑必须与历史建筑协调,并控制其高度、体量、结构、色彩、建筑风格与使用性质等,可以通过特定专用区城市设计准则来保证。新竹市为恢复竹堑旧城的城市活力、彰显旧城的历史文化特质与风貌,促进旧城内传统产业的复苏,“市政府都市发展局”经过近两年的城市规划调查作业程序后,开展了“竹堑旧城历史风貌特定专用区都市计划案”。在规划中,为保存旧城中历史街区聚落及风貌,兼顾历史资源的保存维护与民间团体与个人开发权益,划定了历史街区、历史街道,并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建、传统聚落,古街市等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并确定为“历史建筑”(相当于大陆的文物保护单位),然后实施严格的特定专用区城市规划管制。由“竹堑旧城历史风貌特定专用区都市计划”的实施,当地民众期望能创造旧城区产业再生的契机。通过对历史街区的保存与维护,也保存了可贵的历史发展轨迹与地方民众的共同记忆,突现竹堑旧城丰富的历史文化底蕴。

2.2 推动城乡风貌改造运动

台湾的城乡风貌改造运动可以溯源至美国19世纪的都市美化运动(City beautiful move.me_nt),但这场运动局限性在于仅重视城市表象物质形态的改造,未真正触及社会与经济改革。步入2l世纪的今天,台湾民众殷切希望改善提升生活品质,能够生活在优质的生活环境中。1989年起岛内以政府补贴为经济支撑陆续开展了“创造台湾城乡风貌示范计划”,提出“美化、绿意、美质”行动口号,最终使人民享有“有文化风格,充满荣誉尊严的城乡”、 “有田园绿意,处处生机盎然的城乡 、“有品质魅力,值得认同感怀的城乡”。城乡风貌改造计划实施范畴涵盖了亲山亲水空间、公园绿地、城乡公共空间、历史文化空间、都市夜景营造及社区生活环境等方面。

政府在每个年度的补助策略如经费分配方式、重点补助项目等会依据大环境的转变与趋势作适当的调整,以求发挥政府资金投入的最大效益。补助方式从初始的“通通有奖”,逐渐调整为“竞争性为主,政策引导为辅”的补助策略,建立良性竞争体制。鼓励地方政府提出更具突破性和示范性的保护计划,用正确的观念、程序和方法,寻求地方古迹活化再生。

台湾城乡风貌改造运动亦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执行比例偏重于硬件设施,保护范围未很好的从建筑、街区本身拓展到文化层面,生活记忆层面,城市生活历史的层面,当然这很难:还有缺乏一致性的整体规划设计,不过可从制定城市设计准则来加以改进;另外存在民众参与程度不高,利益团体冲突等现象。但城乡风貌改造运动已成潮流,民众开始更关心环境质嚣,思考地方发展问题,开创了历史建筑、街区保护改造发展的契机。

2.3 容积率转移与奖励政策

台湾较早引入了容积率转移与奖励办法来取得公共设施用地,有利于历史文化资产保存与开发,1989年3月出台了《都市更新建筑容积率奖励办法》。办法规定奖励容积率可以达到建筑基地法定容积率的1.5倍或建筑基地的0.3倍法定容积率加上原来的建筑容积率。容积率转移是一种补偿措施而不是奖励措施。它的对象限于古迹、历史建筑、有意义的公共空间或者城市规划的公共设施。前面提到实施容积率转移与奖励制度是为了历史建筑的保存维护与加速取得公共设施的土地,另外还考虑到土地所有权人及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新竹市为例,“竹堑旧城历史风貌特定专用区都市计划”划定历史街区、历史街道,并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建筑物、传统聚落、古街市等指定为“历史建筑”。历史建筑地块可按《竹堑旧城历史风貌特定专用区容积转移作业要点》允许:一宗建筑基地将其建筑容积的部分或全部转移至另外一宗土地,以鼓励其配合保存历史建筑。还可以依据“文化资产保存法规”享受税赋减免。“都市发展局”将清代形成的旧城城垣遗址所涵盖范围指定为历史街区,并将该区内尚未开发的街道列为优先实施容积率转移对象,其空问形式定位为步行街,将历史街道构成步行网络,实现walkable city,让市民体验不同时代所遗留的空间轨迹。对延街立面与形态实施严格的管制。结合持续利用城乡风貌改造补助资金改造市街,修复街面,创造就业机会,促进旧城复兴、发展。

2.4 引入城市设计理念的历史风貌保存

台湾地区在1980年开始实施城市设计制度,并制定了相关的都市计划法规,将城市设计分为城市保育、城市开发以及社区等目标取向。建筑历史遗产保护纳入城市设计范畴,属于城市保护取向范畴。具有悠久历史以及丰富人文景观的城市或街区在进行城市设计时都以历史保存、延续为主题,城市设计策略重点自然就落在如何再现历史与生活的记忆上。由于城市设计是一种满足城市居民生理、心理要求为出发点,以提高城市生活质量为最终目的,对城市的营造进行巨细皆兼的创造性活动,对城市地标、人行开放系统、延街立面、建筑高度、底界面等等城市要素进行系统设计,所以进行历史建筑、街区保护时往往站到较高的起点上,不再是简单的建筑单体保护,而是系统整体保护与再生,注重整体的协调。

以城市设计准则来约束环境协调区建筑活动,使之与严格控制区内的文物古迹相协调,并对新建建筑的高度、体量、结构、韵律、色彩、风格和使用性质等加以控制。还以城市设计宏观调节旧街区的公共设施建设,使之满足现代生活需要,增强旧区发展动能,但历史的纹理在设计中不能受到威胁与变化。新竹市是以四度空间的城市设计手法及管理手段,进行竹堑旧城历史风貌的保存与再生。

2.5 公众参与与社区规划师制度

台湾在历史建筑与街区保护方面注重公众的参与,尤其在引入城市设计理念以后,在城市设计方案评审中加入民众参与环节,并建立社区规划师制度。新竹市在推动“竹堑旧城历史风貌特定专用区都市计划案”时广泛征求各阶层、民间团体、学术机构的意见,先后召集来自政府部门、学术研究机构、社区规划师组织、商业机构、民间团体的人员举行多次研讨,专家学者系列论坛就有6次,大陆学者亦有参加。台中市在拟定城乡风貌改造计划中亦广泛听取民众意见,设计师深入社区调研,阶段成果及时公布,加强规划过程透明度与决策的民主化。

社区规划师体制产生于欧美,台北市于1989年创建了第一届社区规划师工作团队,至今社区规划师已逐渐在社区、邻里、互联网络及各层会议中崭露头角。社区规划师是一种服务性、荣誉性的角色,一种协调者的角色,一方面让其在保护过程中由下而上的了解民意,另一方面由上而下的传达政府的政策。历史建筑与街区在保护过程中有社区规划师的帮助,在历史建筑指认、调查建筑及街区的人文历史背景,确定容积率转移,帮助历史建筑物产权人申请专项维护资金补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 启示

台湾地区能以开放的心态积极吸取国外的历史遗产保护经验,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形成了依法保护的工作观念。在多年的保护工作中走出了具有地区特色的成功经验,有许多方面是值得大陆地区借鉴的。2004年7月在苏州召开的第8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中国5处遗产被世界遗产委员会亮了黄牌[2 J,其中有苏州园林与jE京明清皇宫。苏州计划在拙政园周边建造苏州园林博物馆,而新博物馆馆址范围内恰好有几座世界遗产记录在案需要保持的建筑物。江苏省虽然对历史文化保护区确定划分为保护范围与环境协调区,而且也对保护范围内的风貌景观地段和建筑按综合条件划分四类的等级并对每个等级的保护措施加以规定如一类要求:保持原样,不得翻建。更不用说拆除新建了,但苏州的做法明显与政府法规相抵触。面对黄牌,值得深思。

此外地区问的交流与合作可以加大信息量,拓宽保护的思维,相互促进与学习先进的经验,对我国大陆地区历史建筑、街区的保护工作具有深远意义的。

参考文献

[1]林钦荣.期待堑城风华再现[J].空间杂志,2001(3):137.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