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议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15 10:19:35

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议

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议第1篇

【关键词】农业环境污染;农业生态环境;单行法

【正文】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三农”问题则是制约我国全面奔小康的瓶颈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农业投入产出经济效益低下,我国农业表现出明显的弱质性。当前,我国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大转型时期。传统农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难以解决大量人口的吃饭问题。为提高单亩产量,现代农业大量使用化肥农药,造成有害物质在农产品上的残留和工农产品废弃物对环境及农产品的污染,从根本上危害我们的生存和发展。

一、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现状及其危害

(一)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现状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在获得较大发展的同时却伴随着农业环境受污染和生态遭破坏程度越来越严重的局面,主要表现在:

1.水土流失严重,自然灾害频繁

到2000年,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已占全国土地面积的41%,仅水力侵蚀面积就有185万km2,数百万公顷农田、耕地正在受到荒漠化、盐碱化的威胁。根据最新资料显示,我国90%的草地已不同程度地退化,其中中度退化以上的草地面积已占半数。随着生态环境恶化,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受灾面积和成灾面积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

2.耕地资源迅速减少,土地质量下降

我国2000年人均耕地为0.101hm2,不到世界人均耕地的一半。而且耕地利用程度较高,目前垦植率已达13.7%,超过世界平均数3.5个百分点。1986~1995年,我国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和灾害损毁耕地超过466万hm2,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200万hm2.

1998年,因非农业建设占地、农业结构调整和灾害损毁共减少耕地57.1万hm2.同时,我国耕地土壤质量呈现退化趋势,干旱、半干旱地区40%的耕地严重退化。另外,受酸雨的影响,土壤酸化过程加剧。

3. 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日趋严重

农业生态环境恶化主要的一个影响因素是乡镇工业的“三废”排放。近十几年来,由于乡镇工业的迅速发展,它们对外排放的污染物也在逐年增加,到1995年最大值,然后逐渐下降,2000年又有所回升 另外,农业本身生产过程的非点源污染问题也严重影响着农业生态系统,突出表现在化肥的流失对地面水、土壤、大气的污染和在食物中的残留。此外,大量的农膜及其它废弃物也影响着农业生态环境质量。

目前,我国农业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农业污染量已占到全国总污染量 (指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及农业污染的总和)的1/3-1/2,不仅成为水体、土壤、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而且对农产品安全、人体健康乃至农村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农业污染问题。

(二)农业污染对农产品、人身健康、国民经济的危害

农业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尤其是农业环境污染,给我们的国民经济发展、国民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危害,主要表现在:

1.对我国水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我国的淡水资源严重不足,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值的1/4-1/5,而化肥、农药的不合理使用及畜禽粪便的管理不利造成的农业污染,致使水体污染日益严重,对我国的水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根据2003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的数据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在北京、天津、河北、山东、陕西等地的600个地下水样的调查显示,我国一些地区地下水正面临被硝酸盐(硝酸盐是氮肥、动物粪便、动植物尸体等中所含氮化合物降解的终端产品)污染的严重威胁。另外,我国中西部地区的湖泊、河流及东南沿海和近海海域都出现了严重的富营养化问题且呈加重趋势。中国农科院的有关专家分析,在我国水环境中,来自农田和畜禽养殖粪便中的总磷、总氮比重已分别达到43%和53%,接近和超过了来自工业和城市生活的点源污染,不仅正成为我国水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并且已成为我国水安全问题的重要隐患。

2.土壤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由于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及污水灌溉等多种原因,一方面,土壤板结,地力下降;另一方面,土壤受到重金属、无机盐、有机物和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且情况严重。根据中国科学院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全国至少有1300-1600万公顷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在昆明市斗南镇,由于土壤被污染,种植出的蔬菜农药残留太高,无法食用,农民只好换土或改种园艺类作物。我国东北地区一些农场长期使用氮肥,土壤有机质含量已由原来的5%-8%降到1%-2%.江西红壤表土ph值由5.0降到4.3,土壤板结普遍严重。一些地处热带的农田土壤受到严重破坏,有的甚至丧失农业耕种价值。虽然,对于农药和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其他类型的土壤污染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目前尚缺乏系统的调查资料,难以估计。但是,土壤污染导致直接经济损失的严重性已是不争之事,仅以土壤重金属污染为例,目前全国有1/5耕地受到重金属污染,每年因此而减产粮食1000多万吨,另外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多达1200万吨,合计经济损失至少200亿元。

3.部分农产品质量安全下降

目前影响我国农产品安全的主要问题是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和硝酸盐污染。2005年4月,农业部组织有关质检机构对我国37个城市蔬菜农药残留状况的监测结果:52种蔬菜3845个样品中,农药残留超标样品318个,超标率为8.3%.频繁过量施用氮肥,导致蔬菜中硝酸盐含量严重超标,某些磷肥含氟、镉和砷等有害物质,增加了蔬菜、粮食中氟和重金属含量。北京市农委资料显示,北京市市场(含超级市场)的叶菜类蔬菜60-70%硝酸盐含量超标,果菜类蔬菜20-30%硝酸盐含量超标,菠菜硝酸盐含量高达2358mg/kg,萝卜达2177mg/kg,大白菜达3225mg/kg,北京市民砷日摄取量已是世界卫生组织规定标准的120%.

4.农产品出口贸易及农民增收受到阻碍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农产品出口不畅的主要原因和影响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农产品的质量问题。

入世以来,先是欧盟对我国动物源性产品实施报复性禁 令,后是荷兰销毁我国的出口农产品,接着是其他国家针对我国出口的农产品提高了进口要求,强化了进口农产品的检验检疫。日本2005年建立了优良农产品认证制度,规定凡要求认证的农副产品必须正确标明该产品的生产者、产地、收获和上市日期,以及使用化肥和农药的名称、数量和时间,凡在生产过程中不当使用农药和化肥的农产品将被拒之门外。2006年5月29日,日本将实行《食品中残留农药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对734种农药、兽药和添加剂在农产品中的残留限定了标准。这表明,今后出口到该国的农产品将几乎不允许含有农药残留。我国有1/3农产品出口日本,近年来屡屡发生因为农药残留超标被退回事件,此次《肯定列表制度》执行后,生产企业必须尽快调整种植和加工的环节,以便适应新的需要。在短期内,对日出口必会受到影响。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通过立法,制定繁杂的环保公约、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志等形式,对商品进行准入限制的绿色壁垒。我国产品,特别是农产品不断遭到拦截,致使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大大下降。近年来,沿海地区由于出口的农产品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直接损失已达数十亿美元,并且造成了不良的国际影响。据联合国的统计,我国每年约有包括农产品在内的74亿美元出口商品因绿色壁垒而受阻。作为WTO成员国,在国际多边贸易中如何应对日益苛刻的绿色壁垒,已成为我国农业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目前,我国的农产品生产,一方面是大宗农产品相对过剩,价格低迷;另一方面,安全、优质的农产品却相对供应不足,制约了农产品市场的拓展和效益的提高。由于食品安全优质问题给农业经济效益提高带来的不利影响,也已成为农民收入增长不快的一个重要因素。

5.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不容忽视

(1)对人群恶性肿瘤发生的影响不可忽视

目前,我国还没有直接的有关农村面源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报道。但是,现有可供研究的监测资料可以间接反映出农村生态环境变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二十世纪70年代,我国恶性肿瘤的调整死亡率为84.85/10万,到90年代上升了11.56%,达到94.36/10万。城市人群肺癌发病率和死亡率高于农村,胃癌等消化系统癌症农村居民高于城市。有些农村地区,由于过量施用农药、化肥,以及公共卫生设施落后,致使农村一些未经处理的农业污染物随意堆放或直接排入水体,一些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出现了明显恶化,农村居民恶性肿瘤的发病率和死亡率也呈现出持续升高的趋势。目前,农村居民恶性肿瘤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总体上已高于城市居民。

对比我国农村恶性肿瘤的高发病种,可以说与近年来农村水环境质量不断下降的趋势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从环境污染的视角看,不可忽视农业面源污染对人群恶性肿瘤发生的影响。

(2)加重当地肠道传染病的流行

随着许多地方畜禽粪便直排水体,在加重水体富营养化的同时,也加重了当地肠道传染病的流行趋势。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2005年世界儿童状况》记载,我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在全球排第87位,属偏高的位置。而肠道传染病高发是目前我国农村5岁以下儿童主要死因之一。我国长江流域的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云南等7省100多个县市,血吸虫病患者总数80多万人,生活在上述疫区的民众达6000多万人。而粪便的无害化管理和利用,对降低儿童死亡率和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都是非常重要的关键环节。

(3)婴儿发生出生缺陷的危险性提高

据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的统计资料显示,全国从1996年至2000年,出生缺陷发生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农村高于城市。这种状况广泛存在于山东、湖南、湖北、广西、河北、河南、陕西、山西、甘肃、宁夏和天津等10多个省、市、自治区中。尽管人类的出生缺陷与许多有害因素和生活行为、习惯有关,但孕妇接触农药与出生缺陷的关系已得到证实。有文献报道,农药与各类出生缺陷存在病因联系,孕期接触农药可使婴儿发生出生缺陷的危险性提高1.22倍。预防农药对出生缺陷的危害已是一个十分迫切任务。

6.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十分严重。一些农业污染严重的地区,出现了农作物减产,质量下降,甚至传统农作物无法继续种植的现象。农业污染还造成渔业、畜牧业、旅游业的经济损失。据有关专家对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水污染造成的工农业、旅游业和人体健康的经济损失进行了估算,折合1995年的货币量为1428.9亿元,占全部环境损失的76.2%,占gdp的2.44%.1997年世界银行《碧水蓝天:展望21世纪的中国环境》的报告估算我国每年因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330亿人民币,占该年gdp的0.44%.亚洲开发行认为,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国gdp的0.5%—1%之间。还有专家对我国2004年化肥生产的能耗数据进行了测算,结果是2004年我国因化肥利用率低而间接浪费煤炭2673万吨,天然气45亿立方米,重油168万吨,电158亿度,分别占全国总产量的14.1%、13.3%、0.96%和0.72%.

农业污染给本已脆弱的农业生态系统造成的严重危害,从现象上看,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从本质上看,对农业、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的粮食安全、甚至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已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二、关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现状

(一)国外相关立法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制定了专门的环境法律或与之相关的法律。在这些法律之中存在一类规则,它们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之中,体现环境法的目的,反映环境法的性质、基本特征,并能对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等活动具有普遍性指导作用。这类准则在环境法上被称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在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的基础上宣告了环境权利,如科学发展、科学保护环境、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合作、损害和风险预防、环境责任等27项与环境保护和发展有关的27个原则。由于该宣言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政治承诺,反映了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共识,因此,在可持续发展时代,这些原则对于指导各国环境法的制定和修订,起着重要的指引作用。

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和其他的环境法律法规、判例,确认和体现了科学发展经济、科学保护环境、公众参与、环境责任、风险与损害预防、权益平衡与制约等原则。

美国、日本、欧盟 成员国等发达国家,都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农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如美国,在1990年颁布的《污染预防法》中对可持续农业作出明确规定;日本在《新农业基本法》中充分体现了农业可持续发展是当今农业发展的一大趋势;欧盟成员国从1992年开始支持尊重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农业生产方式,推行农业可持续发展,如瑞典于1999年通过的《农业环境保护法》将农业可持续发展作为主导立法思想。

在对农业污染的控制方面,各发达国家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优先考虑环境效益”为立法主导思想,主要采取从总体上防治农业污染的综合立法模式。

(二)国内相关地方性立法

湖北省新修订的《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于2006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明令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药材、粮食、油料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投肥养殖:禁止向农田或者渔业水域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禁止向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倾倒、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据统计,湖北省受工业“三废”污染的农田面积已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的500万亩,增加到800万亩,每年因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近10亿元,相当于每个农民平均每年增加环境污染负担25元,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主要内容有:耕地使用者必须坚持用地和养地相结合,采取有利于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耕作制度和方式;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改造中低产田,开展小流域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盐渍化和贫瘠化;禁止直接向农田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

《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农业生态环境是生态环境的基础。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该条例主要内容有:鼓励、支持生产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绿色食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微生物肥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推广配方施肥技术;鼓励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递减化肥用量,保护和培肥地力;鼓励农业生产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鼓励农业生产者使用易降解的农用薄膜等。

三、拟制定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

(一)立法基本原则

我国现有有关生态环境建设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散,片面且适用性不强,缺乏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原则规定,无法满足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需要。针对这一情况,本文就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原则加以探讨,以期完善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立法规定。

1.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优先原则

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优先原则,是指在环境立法中,应把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在环境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环境利益。

我们认为,在环境立法中必须坚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优先原则,严格禁止以牺牲环境利益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发展。在经济开发活动中,必须把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放在首要位置,防止经济开发变为环境生态的大破坏。该原则强调的是,在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与环境利益发生冲突即两个利益客观上不可能同时兼顾时,优先考虑保护环境利益,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护居民良好的生态环境。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类只有在优质的环境中才能维持生命和健康。该原则的实质在于反对以牺牲生态利益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发展。

日本现行环境立法遵循了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优先原则。日本于1970年修改《公害对策基本法》时,从立法目的中删除了“与经济调和”的规定,在日本环境立法中确立了“环境优先原则”。该原则的确立,使政府在制定和实施环境法以求实现环境保护时,不必更多地考虑保护环境的费用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平衡。“环境优先”原则在日本的各项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中都得到一定程度的反映。俄罗斯环境立法也遵循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在其联邦宪法、自然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体现出来,具体内容包括: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居民生活、劳动和休息的良好的生态环境;在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生态利益的重要性;利用一种或几种自然客体,不应对其他自然客体和总体环境造成损害。

2.遵循生态规律原则

遵循生态规律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立法时,应当遵循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把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则作为制定法律及其法律规定确立的理论基础。生态系统有如下一些基本规律:(1)物物相关规律。生态系统各事物在该系统的形成过程中,互相制约、互相依赖,改变其中一部分就会影响到其他部分甚至整个生态系统。(2)负载有额规律。环境对人类索取需求的承载能力以及自然环境对污染物的容纳能力都是有限的,超过这个限度就会导致生态危机。(3)多样稳定规律。生态系统中生物种类越多,生态系统越稳定。(4)物质能量输入输出动态平衡规律。一个稳定的生态系统,无论是生物、环境还是整个生态系统,物质和能量的输入与输出总是相对平衡的。

生态学的研究成果告诉我们,自然界中的一切物质按一定的规律,有机的结合成为一个个不同的生态系统,再由各个不同的生态系统组成生物圈。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平衡为人类提供适宜的环境条件和稳定的物质资源。倘若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就会引起生态失调,严重的时候就会导致生态危机发生,直接威胁人类生存。西部地区严重的水土流失、荒漠化、近年来肆虐的沙尘暴,都是大自然对人类违背生态规律的惩罚。生态学基本原理实际上就是我们今天处理环境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制定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律的理论基础。环境立法就是要通过制定法律规范人类的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系统不过分受到干扰和破坏。西部地区许多地方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因此在西部开发环境立法中,要认识西部地区自然环境的特点,遵循生态规律,维护生态系统结构的整体性和运行的连续性,保持生态系统的再生产能力,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特殊重要生境及生态脆弱带。

3.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利用效率原则

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利用效率原则,是指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必须合理利用,提高利用效率,促使资源可持续利用,避免浪费。它包括有计划、有效率地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可以再生的自然资源以及维持现有的环境与自然资源品质。

长期以来,西部地区由于对自然资源缺乏科学管理与合理保护,长期实行粗放式的高消耗、低效率的经济增长方式,造成过度开发,许多自然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和浪费,资源开发总回收 率仅为30%,淡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仅为20—30%,直接影响西部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在西部开发环境立法中,应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利用效率作为制定计划、安排投资的重要指标,强化对资源利用的计划监督,强化对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的优惠政策,努力开展综合开发、综合利用。对不可再生自然资源,应采取综合利用、最优利用、回收利用的方法,尽可能延长利用期限,提高利用效率。鼓励自然资源利用对象和利用方式的多样化,以减轻对某种资源的开发压力。例如,保留传统农业对多种生物资源的利用和广泛利用土着树种营造森林,防止遗传的均化。

我国目前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不完善,价格不合理,刺激了对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消费使用。在目前自然资源的定价中,往往只考虑资源的生产成本,而忽视了自然资源的消耗成本和环境污染成本,因而未对资源的高效开发和利用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西部开发环境立法中应该完善资源产权制度,建立合理的资源价格机制。资源价格的合理化有利用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资源的价格不仅要从其开发利用为社会增加的财富计算,而且还要从耗竭程度计算,以保证永续利用资源。符合价值规律的资源价格是合理开发、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前提保证。

4.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原则

在环境保护中积极利用经济手段,不仅可以促进企事业单位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而且能有效地降低行政管理的财务和技术负担,弥补我国目前的环境法以行政“命令——控制”手段为主的缺陷。

在我国西部地区,从经济、技术和行政管理能力而言,难以有效实施以复杂的环境监测和行政监督为基础的命令——控制制度,特别是面对众多的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常常难以实施监督和管理。因此,在环境立法中,应采用一些征收和管理比较简单、更富效率的经济手段。我们认为,在西部环境立法中,应体现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动各市场主体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改革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施按污染物排放总量收费的办法,按照“排污费高于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现行收费标准;推行污水处理厂等公用设施使用收费制度,使每个设施使用者都应合理负担设施的正常运营费用;逐步引入污染税或环境税,可考虑把一部分排污费改为在原料和产品环节征收的污染附加税;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领域,可逐步开展排污权交易。可以提倡在邻近的、情况类似的企业或新老企业之间实行联合治污;还可以采取许多国家环境法所采用的补贴手段,对符合大开发战略的生态建设、绿色产业和清洁生产进行财政补贴,其主要形式有拨款、软贷款以及加速资产折旧等。在许多国家,经济手段作用正在深化和扩大。在西部开发环境立法中,我们不仅要善于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的经验,还要结合西部各地的特点,勇于创新,让经济手段在西部开发环境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主要制度和内容

农业环境保护范围应该是农业领域,其保护内容应是农业环境的基本组成部分,也就是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天气和生物等。由于影响农业生态环境的因素众多,既有来自农业生产内部的活动,也有来自外部的活动。因此农业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应是与农业有关的生产、建设、开发、科研和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为使我国农业环境做到良性循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在农业环境保护的规定中,须着重于对耕地的保护、水土流失的防治、乡镇工业对生态环境污染的防治以及农业水资源和生物资源的保护等作出规定。特别是在资源利用和开发方面,坚持使用和养护相结合,禁止掠夺性经营,规范农业生产活动,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此外,对基本农田区、农业环境综合整治区的设立、规划和管理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1.农药、化肥的合理使用制度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化肥,采用配方施肥和秸秆还田,使用微生物肥料,增施有机肥,提高土壤有机质,保持和培肥地力。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或者省级登记的化学、微生物肥料。”第20条规定:“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防止对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对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加以监督管理。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和直接食用的其他农产品。”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经检测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或限制其用途。”

《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微生物肥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推广配方施肥技术;鼓励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递减化肥用量,保护和培肥地力。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或者省登记的化肥、微生物肥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第13条规定:“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技术,鼓励农业生产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对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严加监督管理。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和直接食用的其他农产品。”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11条规定:“对复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生产经营实行登记管理。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安全、卫生、环境影响等评价报告;不符合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提供和施用。”第12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推广应用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综合防治技术。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药材、粮食、油料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品种目录。”

2.固体废弃物的运输、管理制度

《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25条规定:“不得擅自在农业用地上堆放导致污染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固体废弃物。确需堆放的,必须征得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同意,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按指定范围堆放,并采取防 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自燃等措施。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农田灌溉水源附近堆放固体废弃物。”第26条规定:“在桑蚕集中产区从事磷肥、硫酸、砖瓦、水泥等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在桑蚕发育敏感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限制氟、硫等有害物质的排放。桑蚕发育敏感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并公布。”第27条规定:“专业从事畜禽饲养和农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避免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28条规定:“不得擅自在农业用地上堆放有害固体废弃物;确需占用农业用地临时堆放固体废弃物的,必须经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对固体废弃物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扬散、自燃、渗漏、流失。”第29条规定:“专业从事畜禽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避免和减少污染。”第30条规定:“提供给农业使用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兴办砖厂、灰窑或者其他危害农业生态环境的项目。禁止向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倾倒、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其他农业用地修建处置、堆存固体废弃物场地的,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征得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法律责任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农业环境违法行为缺少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造成农业环境执法中“无法可依”的局面。因此,农业环境保护法必须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从重从严处理,这是进行农业环境管理的重要保证。

农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采用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历次机构改革都强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农业的保护和管理。因此,在农业环境保护中,各级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仍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权,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的农业环境实行监督管理,即具有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或个人的现场检查权,农业领域内建设的项目、技术推广项目对农业环境评价报告的预审权,以及组织开展农业环境建设、农业环境监测和农业环境规划等的义务。

另外,农业环境是相对于整个大农业而言的,因此除农业部门外,各级土地、水利、林业、畜牧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立法的启示

(一)为什么由条例上升为法

保护农业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破坏对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运用法律手段是进行环境保护的一条有效途径。因此,强化我国农业环境保护立法,把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已迫在眉睫。

1.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护受害者权益需要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和时尚,这也就要求农业生产不仅要提高农产品的数量,而且要提高农产品的质量。而健康卫生的农产品,首先是依赖于农业生产环境的质量,因此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法规,保护农业生产环境,具有了市场驱动力。

另一方面,加快农业环境立法也是保护受害者权益的需要。农业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多数是农民,他们自我保护能力差,不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制定农业环境保护法规,明确有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使处理纠纷法定化、程序化,对于解决纠纷、维护受害者的权益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2.实现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也需要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

农业生产既是一种依赖于环境的生物性产业,又是为人们提供生活必需品的生命性产业,因此只有一手抓农业生产、一手抓环境保护,才能增强农业发展的后劲,保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是农业大国,人均资源相对匮乏,只有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不断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而要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首先是必须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所以有必要制定统一规范的农业环境保护法规来保障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

3.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是由农业生态环境的重要地位决定的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状况如何,直接影响整个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生活。农业是“露天工厂”,一方面直接干预生态平衡,另一方面工业等部门的生产开发活动或多或少、直接间接影响着农业生态环境。因此,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是我国政治经济全局中一件不容忽视的大事。但是,要使如此众多的农民及社会各界有组织有计划地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单靠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来组织、领导和管理是难以实现的,还必须借助于法律手段。特别是当前的农业向大规模的商品化生产方面发展,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趋向多样化,农业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使农业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显得愈加紧迫和重要。

4.现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由于不同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之间相互交叉,再加上立法技术的不成熟,使得不同的环境保护法之间出现了矛盾和冲突现象。这主要表现在:

(1)不同的法律在涉及同一行为时,往往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草原上猎捕野生动物,按《草原法》的规定只要严格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关于预防疫病流行的有关规定即可,并没有关于狩猎的要求;然而,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必须取得狩猎证,否则就是违法。对于同一行为,两个法律的不同规定,无疑会造成某些矛盾的执法现象,结果使人们无所适从。

(2)对同一资源开发行为,有的法律要求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有的则不要求采取措施。例如,《水土保持法》第16条规定,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但在《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却没有任何关于采伐林木时水土保持措施的规定。

(3)对同一违法行为,有的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有的则未规定法律责任。例如,《水法》和《渔业法》都规定了“禁止围湖造田”,《水法》对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的法律责任;而《渔业法》对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却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同一行为,在同一法律制度下,按照不同的部门法,却有不同的法律责任,其矛盾是显而易见的。

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对农业环境保护做了某些原则性的规定,但由于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规定不系统、不具体、针对性不强,在实行工作中难以有效实施。因此,尽快制定较为完整、具体、针对性强的农业环境保护法规,对人们 的行为进行规范,建立起切实可行的保护制度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才能逐渐消除污染,有效地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

(二)作为一个全国统一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的意义

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议第2篇

生态文明主要是指以国家持续繁荣发展作为基本理念,人类在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上所取得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但是在当前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大量的环境污染问题严重阻碍着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依据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宗旨,农村地区要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就必须要使广大农村群众转变传统是思维理念,实施策略来改善农村环境情况,呼吁人民群众保护环境,培养村民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努力创建人与人、与自然、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氛围,才能加强农村生态文明的建设力度。下面将分析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分析在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策略。

2 分析农村环境保护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社会各界人士对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重视,在党中央召开十七大会议后,“生态文明建设”这一发展理念逐渐被广大群众所熟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有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助于国家繁荣可持续发展。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中,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是其中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标是指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优化农村居民生活环境,而在当前农村环境问题中,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两大问题严重制约着农村生态文明的建设进度,因而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造成重要影响。只有改善农村环境问题,才能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快速发展,才能推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顺利完成,从而实现国家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

3分析农村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策略

3.1出现的问题

(1)农业生产造成的污染:虽然当前农业现代化技术在不断进步,但是在推广现代化农业技术方面仍然缺乏系统的管理,一些科学的农耕方法得不到普及,使大多数地区农民群众仍然采取粗放的生产技术。这种农业生产技术主要是依靠加大生产要素的投入量,扩大耕地面积,提高化肥、农药的应用量来提高产量,在投入农药、化肥的过程中,一些农药的利用率较低,其中约70%的农药没有得到合理使用,反而渗入到土壤中,对农田周围的土地、水源造成极大的破坏,被农药灌溉过的农作物也含有一定的毒素,对人们群众的身体造成危害。因此,不合理的农业生产方式很容易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

(2)农作物后续处理造成的污染:目前自动化农业技术已经走入千家万户,虽然保证了农作物的产量,但是由此造成的机器噪声污染、尾气排放污染却日趋严重,尤其是自动化农用机器需要大量的柴油,在燃烧的过程中对大气层环境造成污染。另一方面,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煤炭、天然气逐渐代替了传统的秸秆焚烧,致使大量的秸秆成为垃圾,农民为了清理秸秆,只能采取火烧的方法,这样一来,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自然资源,还使农村环境受到污染,出现雾霾、灰尘、沙尘暴等情况。

(3)农村工厂排泄污染:大量的工业厂区建立在农村周围,由工业制造产生的有害物体都流入到农村附近的水源中,使农村附近的水源受到污染,村民在饮用有毒水质后,对村民的身体带来了严重的威胁,有毒河流在灌溉到农作物后,使农作物产量大大减少,同时有毒河流所蒸发的气体对农村环境也造成极其恶劣的污染。

3.2解决策略

(1)培养村民保护环境意识:农村政府领导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引导全体农民群众培养环境保护的意识,树立先进的、正确的生态文明理念,提高自身的环保意识,同时也要开设一些农用技术培训,使村民能合理运用现代化农业技术,从而减少农业方式操作不当造成的污染。

(2)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农村政府单位要制定一系列保护环境的法律制度,使一些工业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生产,减少由于无节制的的工作所造成的工业污染,对工业单位的垃圾排放要重视起来,垃圾排泄物要统一处理,密切控制工业污染排放量,确保农用水资源干净、安全。

(3)不断开发科研技术:农村政府部门要不断创新生产方式,根据不同的土地决定采用哪种生产方式,同时加大对农业技术开发的投入,努力创建科学化种植,从而在根本上减少资源浪费,减少环境污染。

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议第3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环境规划空间资源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

Abstract: in the two type society construction 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e environment of policies, in the city for sustained the need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health, rural and urban planning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plan fully fusion has become a tren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two planning focus, in order to solve the main contradiction as a starting point, up to the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idea, down to the space of coordination system resources and put forward two rules of concrete Suggestions to fully mix. In the macroscopic level main body function division and with ecological function division in different areas of urban and rural space control principle contents is proposed requirements, theoretically expand the space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control perspective; In the micro level of hebei province as an example, detailed the content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space control, practice can enhance the scientific nature of the rural and urban planning and operation.

Keywords: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environmental planning space resource ecosystem delineation main function division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中国在现代化建设中面临着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的瓶颈,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简称“两型”社会)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城乡建设是两型社会建设的载体,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的蓝本,要想最终实现两型社会目标,就必须追溯到源头,对城乡总体规划提出更高的要求。城乡建设快速推进给城乡环境带来了一系列诸如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城市热导等负面影响, 这些负面影响已逐步弥盖了城乡建设的正面效应,成为制约城市自身健康发展的瓶颈。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良好的景观和生态环境成为了城市人民追求的新目标,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为了满足城市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有机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已成为必然选择。

从传统“两规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的博弈历程来看,两种规划协调的本质是用地问题,新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已经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法律平台。借鉴传统两规合一的经验,从宏观角度分析,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城乡规划的矛盾焦点应该是建设用地扩张与生态环境涵养用地的失衡问题,因此本文跳出了仅就城乡规划环保篇章分析问题的小圈子,针对城乡规划的矛盾焦点,上至城乡规划编制理念,下至空间资源的协调性系统提出“两规合一”的具体建议。

一、 规划编制理念的融合

城乡总体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融合并不是简单的把环保规划拿来照搬内容,而是需要从上至下系统的吸纳,规划编制理念是规划编制中的“上”,规划理念类似根基,限定了规划的大体框架和编制方向。因此“两规合一”首先要从理念上融会贯通[1]。

1、规划编制的定位由单纯满足建设规模需求转变为供需平衡的双向协调。传统的城(乡)总体规划,是以需求为导向的规划模式,主要立足于发展的需求决定城市的性质、职能和规模。把环境保护融入城乡总体规划中,不仅要考虑城乡发展的需求,还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及资源的供给能力,为城乡的发展提供基本保障和充足后劲。量化城市在资源、能源、环境等方面所能接受的容量,通过需求与容量的相互协调,科学统筹城市的定位和发展规模,保障城市的经济社会活动在资源、环境可容纳的范围内,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2、规划编制的重点由空间布局和发展建设转向生态修复与经济建设协调进行。传统城(乡)总体规划注重的是人工物质空间的规划,多把空间如何布局,空间上如何安排人类活动及相应设施建设作为首要内容,辅以自然生态环境的点缀,这就导致了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忽视。把环境保护规划有机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就需要扩大城乡规划的视野,丰富与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内容,并保障新增内容与传统内容的有机协调,实现从“单纯的建设发展规划”到“禁建区、限建区与适建区规划”的转变。优先考虑自然生态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将城乡经济社会活动限定在合理的空间范围内,从空间资源角度保障城乡的可持续发展。

二、 空间资源协调性分析

空间资源的争夺是城乡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矛盾焦点所在[2],因此“两规合一”的突破口和关键点就是如何在经济社会活动与生态环境之间协调配置好空间资源,而城乡规划中的空间管制正是实现空间资源协调配置的具体抓手。空间管制具体内容是优先保护区域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缓解空间资源压力,优化空间资源配置,通过明确各种地域类型空间管制的范围、形式和程度,确保城乡空间形态和资源丰度,引导城乡合理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3]中国地域辽阔,各地生态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很大,把行政分割的城乡空间放到整个国土空间和完整生态系统的大空间范围内考虑,处在不同地域的城乡建设应服从该地域整体的主体功能和生态功能,因此不同地域城乡规划中的空间管制内容应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及生态功能区划的布局对空间资源从宏观层面上加以引导。把城乡空间拆解到小空间范围分析,主要抽象概括为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三种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其中禁建区、限建区与环境领域的受保护地区在空间界定上有重叠部分,因此城乡规划在具体编制及实施空间管制内容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中受保护地的点状分布情况,保护地的具体类型及保护的具体要求,以求在空间管制范围划分上更加合理,在管制措施制定上更加具体,增强空间管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宏观层面上空间资源协调性分析

主体功能区就是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确定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并据此明确开发方向,完善开发政策,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逐步形成人口、经济和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根据上述开发定义和理念,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4]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都属于城市化地区,开发内容总体上相同但开发强度和开发方式不同。限制开发区主要包括农产品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上述三类区是以行政界定的市(县)为基本单元。禁止开发区是一类特殊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根据保护需要呈点状分布,不以行政边界界定。

生态功能区划是在充分认识区域生态系统结构、过程及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异规律的基础上划分生态功能区。主要划分了生态调节、产品提供和人居保障三类生态功能区,其中生态调节功能主要包括水源涵养、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壤保持、洪水调储等五小类功能。[5]生态功能区主要是以行政界定的市(县)为基本单元。

上述大范围空间的两类区划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其中主体功能区划中的优化和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分别与生态功能区划中的人居保障区,生态调节及产品提供区基本对应,。对应情况具体见图。

由图可知,主体功能区划中的优化和重点开发区包括生态功能区划中的居住保障区及部分农产品和生态调节区。其中居住保障区与优化和重点开发区的开发政策基本一致,农产品提供和生态调节区与优化和重点开发区的开发政策不一致,后一类地区看似在开发政策上存在矛盾,但对该类地区的空间资源进行详细分解可知,两类规划分别对同一大类地区不同位置的空间资源做出了具体要求。由于主体功能区划的印发时间较生态功能区划晚,区划基础信息更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此两类规划中没有提及的空间资源部分应执行主体功能区划中的相关要求。根据上述分析,站在经济社会和生态战略布局高度,从宏观层面对处在不同地域的城乡空间管制提出原则性要求。

处在优化和重点开发区(主体功能区划)与居住保障区(生态功能区划)交集中的地区: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等大都市群地区应控制城市蔓延扩张,其中应减少工矿建设和农村生活空间,扩大城市居住、公共设施、绿色生态空间。不断优化生态系统格局,净化水系,提高水质,严格保护耕地、水面、湿地、林地、草地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好城市之间的绿色开敞空间。其余地区的城乡应扩大城市规模,减少农村生活空间,扩大城市居住、公共设施、服务业、交通和绿色生态空间。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工业化城镇化对生态系统的侵占和影响。

处在优化和重点开发区(主体功能区划)与农产品提供和生态调节区(生态功能区划)交集的地区:主要是东陇海、江淮、冀中南、臧中南、黔中地区,这些地区的中心城市和其它地区应该执行主体功能区中关于优化和重点开发区的政策和要求,东陇海的苏北滩涂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带、江淮的大别山水源涵养地带、冀中南的太行山地水土保持地带,臧中南的防风固沙及热带雨林地带应执行生态调节区的空间管制要求,重点生态功能区应形成点状开发,面上保护的空间结构,人类活动占用的空间控制在目前水平,保有大片开敞生态空间,水面、湿地、林地、草地等绿色生态空间扩大。

2、微观层面上空间资源协调性分析

以河北省为例,探讨城乡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在小范围空间的充分融合。《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涉及空间目标指标一项,描述为“全省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海岸线、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明显加强,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达到12%以上。[6]”并结合相关专项规划,主要对管理权限内的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提出了具体的保护与管理要求。城乡规划法仅原则性规定了三区的划分方法及管制要求,为了进一步细化、实化城乡空间管制内容,本文主要从禁、限建区划分范围及管制具体要求两个层面分析城乡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协调融合,以求在微观层面加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禁建区、限建区划分范围及比例

在划分禁建区和限建区时首先要囊括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受保护的各类地区,并且应扣除重叠面积。这些地区大都已经划定了保护界限并呈点状分布在城乡空间中,囊括的方法并不是这些区域的简单加和,应从维护生态整体性和功能性角度出发,有意构建相关保护地的生态廊道,以联通点状保护地,营造相对开敞的生态空间,加强生态要素之间物质、能量、信息的流通,充分发挥出禁建区、限建区的生态效能。总结我国东、中、西部典型地区空间管制规划得出,只要地区内地形不复杂(山地、沿海等),禁、限建区的比例一般在85%左右,其中禁建区一般达到10%,限建区75%,[3]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河北省城乡建设规划中禁建区比例应该达到12%以上。

(2)禁建区、限建区的具体管制要求

结合环境领域管理及保护重点,主要对城乡规划禁、限建区中的水源地及自然保护区的管制要求进行细化,其余空间资源根据其功能类型应分别符合风景旅游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对应领域专项规划的要求。

水源地空间管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水源地规划,对城乡规划中的水源地地区提出了三类具体管制要求,一是水源保护区常规环境管制要求。除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对保护区行为进行管理外,土地规划部门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规划管理,对已划入水源保护区的区域,要严格土地审批,禁止新、改、扩建项目;对已占用水源保护区用地的原有单位(项目),应结合区域改造,逐步搬迁。二是饮用水水源风险管制要求。针对水污染事故的突发性,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一级保护区内交通穿越风险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在水源保护区内定期开展生态监察。三是保护区内面源管制要求。结合城乡规划,合理村庄布局,在水源保护区周边等重点村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村工业企业污染、生活污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方面的防治工作。

自然保护区空间管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相关专项环境规划,对城乡规划中的自然保护区提出具体管制要求。城乡规划中的禁建区、限建区划分应具有一定预见性并呈动态开敞状态,以适当扩大自然保护区面积。结合生态环境规划,城乡规划中的禁建区、限建区应自动纳入根据需要新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对受到严重威胁的典型生态系统、珍惜濒危物种、珍贵海洋生物资源以及自然遗迹等,实施抢救性保护,并纳入配套的一批生态廊道,将主要的自然保护区连片成网。除上述传统的自然保护区,城乡规划还应提高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关注程度,并将其及时补充纳入禁建区、限建区范围,从空间资源的配置上给予优先保障,切实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

结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城市的自身发展,城乡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融合成为了一种趋势,本文从两种规划矛盾焦点即空间资源分配问题作为研究的突破点,上至城乡规划编制理念,下至空间资源协调性分析系统地提出了“两规合一”的具体建议。从宏观层面以主体功能区划及生态功能区划为导则和基本框架,对不同地域范围城乡规划的空间管制内容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并以河北省为例,从加强城乡规划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角度出发,从空间范围划分及控制措施制定等微观层面具体细化了城乡规划空间管制内容。

参考文献

[1]段宁. “两型社会”背景下城乡规划编制的理念转变与内容创新. 城市规划和科学发展―2009年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2009:623-630

[2]曹春霞,丁湘成. 空间规划体系的协调机制研究. 科技建设, 2009(4):640-648

[3] 金继晶,郑伯红. 面向城乡统筹的空间管制规划. 现代城市研究,2009(2):29-34

[4] 全国主体功能区划. 国土资源部, 2011

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议第4篇

【关键词】黑龙江沿岸;生态环境;合作;发展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7)02-0076-02

一、黑龙江沿岸生态环境状况

黑龙江沿岸,主要包括中国黑龙江中上游区域和俄罗斯远东的沿黑龙江所在的四个联邦主体即滨海边疆区、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犹太自治州、阿穆尔州。17世纪中叶大部分满族入关以后不久,满族统治者对黑龙江沿岸实行了长期封禁政策。这样造成黑龙江沿岸许多地区几乎千里无人烟,所以当时有文人用“遐荒”“绝塞”“绝域”来描写黑龙江沿岸[1](P.242)。19世纪中叶,黑龙江左岸、乌苏里江以东的领土被沙俄所占有,黑龙江成为中俄界河。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俄两国都掀起向黑龙江流域大规模移民的浪潮,迁移到黑龙江流域人口有了很大的增长,随着黑龙江经济发展迅速,黑龙江沿岸城市化进程加速,在黑龙江两岸出现了如黑河、布拉戈维申斯克等区域性中心城市。[2](P.93)黑龙江沿岸在移民和城市化过程中,逐渐产生水和空气污染、水土流失、固体垃圾处理和动植物多样性减少等生态环境问题,发展到现在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环境有逐渐恶化的趋势。

二、中俄合作保护黑龙江沿岸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黑龙江沿岸是一个比较完整的自然环境区域,大界江黑龙江人为地把它分成中俄两部分,人有国界而动物无国界。在地理单元系统基本一致的客观条件下,保护生态合作是中俄两国保护经济发展的合作,是两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合作。

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苏两国科学家组成综合考察队,对黑龙江沿岸的自然条件、国民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调查。80年代后期中俄两国在关系正常化之后,在生态保护领域的合作与中俄政治、经济合作相比走在前面。1996年中俄双方决定建立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2006年9月成立了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环境保护合作分委员会,在分委会第一次会议上双方共同商定以污染防治和环境灾害应急联络、跨界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跨界水体水质监测和保护三个方面为优先合作领域,并同意下设三个相应的工作组,全面启动了污染防治和环境灾害应急联络、跨界水体水质监测与保护、跨界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三个工作组的工作。中俄黑龙江沿岸生态保护合作进展非常顺利。2009年,中俄两国制订了《中俄黑龙江流域自然保护区网络建设战略》,中俄在黑龙江沿岸水资源、大气资源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3]。

目前黑龙江沿岸是“一带一路”的战略中中俄开发合作的重要区域。在中俄h东合作中,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意义重大。首先,中俄黑龙江沿岸生态保护合作为中俄关系进一步友好发展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其次,促进黑龙江沿岸生态系统平衡的恢复;再次,减少了来自中俄两国的人为破坏;第四,扩展以东北虎为首的野生动物活动区域,促进黑龙江沿岸生物多样性的发展。

总之,中俄在黑龙江沿岸生态环境和生物种类多样性是一致的,所面临的生态环保问题也是一致的。中俄两国从保护黑龙江水体开始合作,到保护以东北虎为首的生物物种多样性,从此中俄两国在黑龙江沿岸环保合作不断深入细致,到目前为止两国合作超越国界,在黑龙江沿岸设置跨境自然保护区。中俄两国环保合作,特别是保护东北虎合作非常成功,受到世界许多环保组织的称赞,也成为两国关系合作的典范。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中俄合作保护黑龙江沿岸生态环境的思考

2013年中国高层提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战略构想,其中包括“中蒙俄经济走廊”。中国的“一带一路”战略得到俄罗斯的赞同和支持。黑龙江沿岸是“一带一路”战略中中俄重点合作区域,在此区域各项合作中,生态保护的合作具有良性互动及典型示范作用。

在新形势下,中俄合作保护黑龙江沿岸生态环境的工作将更加系统和深化,合作前景广泛。

(一)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基础上制定并实施黑龙江沿岸中国部分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可持续发展理念就是综合考虑黑龙江沿岸中国部分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的适应能力,以确保在黑龙江沿岸中国部分经济实力持续、稳定增长。控制黑龙江沿岸中国部分人口数量合理增长,采用清洁能源和推广循环经济,保障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在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适应农业发展的地区控制农业污染源,建立生态大农业;在黑龙江沿岸中国部分的工业发达地区特别是一些老工业基地建立生态工业园;在黑龙江沿岸生态环境相对良好的地区,建立部级、省级和市级等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良性循环,取得最佳的发展效果[4](P.179-181)。以上措施主要是缩小黑龙江沿岸中俄两国生态环境的差距,以利于中俄在基本相同状态下进行环保合作的实现。

(二)在科考的基础上实现中俄两国环保标准的对接并制定出黑龙江沿岸整体环保规划

首先,中俄成立联合调查组织,对黑龙江沿岸进行全面考察,考察范围不能仅仅局限在中国境内。全面考察研究后,实现中俄两国环保标准的对接;然后制定出中俄双方都能接受并实施的黑龙江全流域规划。其次,划分生态功能区。在全流域明确的划分水域功能区以及生态功能区,详细规定各区各项环保指标,力求准确详细并与实际结合,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再次,对接黑龙江沿岸中俄环境评价标准。规划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发展方向,使产业发展、生产力布局与区域资源、环境容量以及生态功能保持可持续发展。对依法限制新建能耗物耗大、污染严重的项目,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

(三)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建立中俄黑龙江沿岸生态保护合作的协调机制和监督机制

中俄2006年9月成立了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环境保护合作分委员会这个高层环保合作协调机制,在分委会下设三个相应的工作组,全面启动了污染防治和环境灾害应急联络、跨界水体水质监测与保护、跨界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三个工作组的工作。但是中俄环保合作涉及的问题很多,方方面面,所以应该建立各个层次的合作协调机制,每个跨界自然保护区都有相应的中俄合作委员会组织,做到有关黑龙江沿岸中俄两国的环保问题都能及时解决。

环境保护做得好,一定有非常完善的监督机制。黑龙江沿岸环境保护必然要有完善的中俄合作的监督机制。首先,在黑龙江沿岸中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内容、范围、质量及程度方面达成一致意见,最好能制定出现实可行的、中俄双方都认可的规章制度或规划,在日常处理黑龙江沿岸生态环保问题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其次,对污染源排污量进行动态监控,分配核定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污染总量。最后,建立黑龙江沿岸中俄联合环保监察队,联合执法,采用多种手段并举共同发挥环境执法与监督作用,加强惩治力度,对严重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责任追究到底。严厉打击毁林开荒、破坏植被的行为,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的措施,保证黑龙江沿岸湿地功能的有效发挥。另外,对于成熟林采伐,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小规模、适度的采伐,并及时进行补栽。除此之外,还要关注野生动物的生存状态,严禁捕杀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

(四)在中俄黑龙江沿岸的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建立跨界自然保护区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俄两国对保护生物多样性都非常重视,中俄两国在黑龙江沿岸各自所属区域生物种类丰富的地区建立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功能退化和栖息地及数量的缩减是野生动物资源下降的主要原因,面对这些原因解决的办法主要是扩大野生动物活动范围。这种情况在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今天,单靠一国之力不容易解决。在黑龙江沿岸中俄在野生动物频繁出没的两国毗邻区建立跨界自然保护区,保护珍稀动物如东北虎,扩大动物的活动范围,保护动物的种群繁殖能力,应对生物多样性减少的问题非常重要。此外,在中俄跨境自然保护区中,中俄双方合作,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管,用共同的行动制止滥砍滥伐、偷C盗猎的行为,制定共同的法规进行惩治,加强生态保护宣传,更好地保护黑龙江沿岸的生态系统平衡。

总之,要实现黑龙江沿岸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必须合理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中国黑龙江沿岸生态问题是由频繁而不科学的人类活动、人口增长、工业发展等几方面因素造成的。只有实现环保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渗透、相互转化,才能共同维护好中国黑龙江沿岸的自然生态环境,实现绿色发展、生态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孙占文.黑龙江省史探索[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 版社,1983.

[2]强连红.试论19世纪末20世纪初黑龙江沿岸黑河 城市化进程与教育发展[J].北方文物,2014,(4).

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议第5篇

摘要:与国内其他城市一样,东北地区城市在经济发展中也遇到了环境日趋恶化的难题。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污染不断加剧,特别是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和人口的不断增加,能源、水、土地、矿产等资源不足的矛盾越来越尖锐,生态环境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加强城市绿化建设,调整产业结构,注重生态保护和生态安全,加强城市生态修复,提高东北城市生态可持续发展能力,是东北地区在未来城市发展中的重要议题。

http://

关键词 :东北城市;环境保护;生态可持续发展

一、东北城市在环境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中的主要环境问题近年来,东北地区土地退化面积不断扩大,以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盐渍化为主,耕地大量减少,人地矛盾突出。东北地区的部分城市在生态环境方面呈现出“边建设,边破坏”的特征,甚至建设赶不上破坏。

1.部分区域生态环境退化难以遏止

水生态平衡失调愈演愈烈,以江河断流,湖泊干涸,区域性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和湿地破坏最为典型,干旱地区绿洲和植被日趋萎缩,灾害日益频繁。由于过度砍伐,可供开采的森林资源濒临枯竭,森林的生态功能受到严重影响;耕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更是有增无减,部分城市已经饱和,甚至黑土资源都受到侵蚀。部分区域的生物多样性锐减,大量珍稀濒危动植物面临灭绝的危险。以黑龙江省大庆市为例,大庆市原来的湿地资源很丰富。由于油田的深度开发,范围不断向外延伸,大量的湿地被开发利用,许多湿地变成了泥浆地、排污池、废水排放池,土壤、植被及湿地水体的污染加剧,使得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野生动植物种类和数量在逐渐减少,湿地萎缩,功能丧失。

2.区域性水污染严重

水污染程度加剧会导致水体中和周围地区动植物大量死亡,使水域生态物种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进一步降低水环境容量。水污染也直接减少了可供人类使用的水资源数量,导致水质型缺少。有的地区河流严重污染,使流域附近居民陷入守着河流没水吃的窘境。2010到2012年三年间,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工业废水持续增加,增加量都在2000万吨以上,黑龙江省2011年比2010年增加了5792 万吨,增幅为16.6%;辽宁省2011年比2010年更是增加了16387万吨,增幅为23.2%,虽然在2012年有所下降,相比2011年的增加量16387万吨而言,降幅较小。2012年,东北三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工业废水排放总量为167663 万吨,占全国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7.6%。2012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大于100万吨的省份有10个,黑龙江省排在第3位;全国氨氮排放量大于10 万吨的省份有11个,辽宁省排在第10 位,同时在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石油类排放量上,排在第3位。

3.城市空气污染危害严重从总体上看,东北城市空气污染属煤烟型污染,以尘和酸雨污染危害最大,并呈发展趋势。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东北地区城市机动车保有量逐年上升,使得汽车尾气正在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新型“罪魁祸首”,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2013年底,哈尔滨市民用车辆比上年增加12.4万辆,总量达到142.2万辆,比上年增长9.5%。其中,汽车总数突破百万辆,达到100.5万辆,同比增加11.2万辆,增长12.6%。哈尔滨市整治大气污染压力最大,提出2017年的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要在2012 年基础上下降10%。目前,哈尔滨市建成区将不再审批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石化、化工等高污染项目,现有的项目也要逐步向外转移。

4.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越积越多

2012年,吉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差距明显,一半城市的综合利用率在90%以上,吉林市和白山市却低于50%;辽宁省的鞍山、抚顺、本溪和丹东更是低于30%,超过90%的只有沈阳和大连;黑龙江省相对其他两个省份要好一些,只有双鸭山在50%以下,其他城市都在70%以上。除工业固体废物外,生活垃圾也是固体废物的一个重要来源。随着城镇化率的提高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东北城市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多,造成垃圾包围城市的严重局面。由于处置能力有限,很多城市并非是对垃圾进行处理,而是堆放垃圾。大量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造成了严重的土壤、水体和大气污染,这些废物经过雨雪淋溶,可溶成分会流入江河湖海,造成水体污染;或随水从地表向下渗透,向土壤迁移转化,富集有害物质,使堆场附近土质酸化、碱化、硬化,甚至发生重金属型污染。这些有毒物质在土壤中发生累积而被植物吸收,毒害农作物,威胁人们的食品安全。

二、东北城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东北城市的生态环保建设原则是不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既要实现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的整体和谐,又要实现社会文化生态、经济技术生态和自然环境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城市的和谐。

1.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建立治理大气污染的长效机制

要以增加城市绿地为主构筑城市景观,构建自然生态体系,突出城市特色。绿色植被能够很好地吸附灰尘,吸收有害气体,平衡二氧化碳和氧气的比例,起到净化城市空气的作用。城市公园、街道两旁的树木、草坪都可以通过叶片来吸纳烟灰和粉尘。此外,修建屋顶花园不仅能够使建筑物减少紫外线辐射,增加建筑物使用寿命,同样能够起到治理大气污染的作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用地空间布局进行合理调整,对城市中心区的人口密度进行调整,对城市交通格局进行调整。

2.调整产业结构,构建绿色经济体系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引导,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从而降低能源资源的消耗。要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使社会经济发展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同步进行。改变经济增长过度倚重第二产业的局面,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切实引导和限制那些能耗物耗高、污染重、产品附加值低的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形成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分工格局;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在区域层面上建立大循环模式,即工业园区层面的循环经济,把不同工厂连接起来,形成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产业共生组合,使一个企业产生的废气、废热、废水、废渣在自身循环利用的同时,成为另一个企业的能源和原料。大力发展低碳经济,逐步由主要依靠化石燃料向主要依靠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转变。

3.注重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安全从水量、生态栖息地、水质恢复三方面构建水生态安全体系。不仅考虑环境水质标准的限值,更强调从维系水生态安全出发,保障水生态系统的健康需求。从水源地保护区,城市景观水区,水污染总量控制等方面进行建设。同时,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要坚持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防洪抗旱并举,坚持涵养水源、节约用水与防止水污染相结合,市区污水处理厂加大运营力度,重视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城市的供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逐步解决城市公益设施的配套完善问题。

4.加强城市生态修复,不断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合理配置资源,禁止乱砍滥伐,不要为眼前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最大限度地使物质、能源、信息得到高效利用,保持生态的良性循环,使其在相对平衡状态下持续发展。转变城市管理模式,由管理型向经营型转变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加强东北城市生态系统的功能建设,发展产业生态学,推行清洁生产,把相关的工业企业集中在工业生产园区,使物质和能量得到充分利用。同时,厉行节约用水、用电,可以用自然能源的区域尽可能使用自然能,减少化石能源等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增强自然能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重要生态功能区内要停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活动和其他人为破坏活动,特别是城市建设和工业布局;严格控制区内人口增长,保护区内人口在承载力之内;改变生产经营方式,走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5.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坚持减量化、无害化

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应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原则,处理处置设施进行短期和长期规划。在短期内,使固体废物和垃圾远离城市,进行无害化处理;在长期,使其远离生物圈,脱离物质循环,坚持永久安全的原则集中处置。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垃圾分类、处置方式,使人们的观念改变并付诸实践。企业投入正常运营后,可实现对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具有环境和经济双重效益。

http://

参考文献

[1]李志萌,蒋小钰.资源环境约束下的经济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88—96.

[2]侯伟丽,钟水映,叶林.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人口资源环境问题[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204—212.

[3]陈英姿.中国东北地区资源承载力研究[M].长春:长春出版社,2010:59—64.

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议第6篇

 

一、农村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十八大报告在第八部分强调:“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说明生态文明建设任重而道远。虽然我们以不到世界 7%的土地养活了占世界22%以上的人口,但同时也造成了我国农村生态环境加速恶化,并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农业生产严重污染了广大农村水、大气,给农民的身体健康和农业生产带来较大隐患。当前我国一些地区农村饮用水被污染,长期饮用这样的水,严重影响了农民的身体健康,同时也对农业生产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它导致农作物减产、含有毒物质等一系列的问题。在推广现代化农业技术方面仍缺乏系统的管理,较为科学的农耕方法得不到普及,部分地区的农民仍然依赖提高化肥、农药的应用量来提高产量,而农药的利用率较低,对农田周围的土地、水源、农作物及农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2.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不当引起的污染。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初具规模,使农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也日益改变着广大农民的传统生活习惯,物质消费结构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直接导致农村的生活垃圾由过去的瓜皮菜叶变成如今的农用薄膜、塑料袋、快餐盒等“白色垃圾”, 这些因未作处理或处理不当,严重污染了农村的环境,导致农村水、大气的污染日益加重。

 

3. 农作物后续处理造成农村土壤污染严重,农作物质量受到影响 。 一方面,当前自动化农业技术已逐步推广,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但是由此造成的机器噪声污染、尾气排放污染、对大气层环境污染却日趋严重;同时,农村经济的发展使煤炭、天然气逐渐代替了传统的秸秆焚烧,致使大量的秸秆成为垃圾,农民采取火烧的方法来清理秸秆,使农村环境受到污染,导致出现雾霾、灰尘、沙尘暴等情况。另一方面,我国大面积的耕地不同程度的遭受到了农药、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由于工业三废和城市排污、农药、农膜的过量使用、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化、农牧脱节、禽粪便和废弃物的使置不及时和不合理,引起土壤污染,这必然使农作物受到影响。

 

4. 乡镇企业产生的污染。乡镇企业的突飞猛进,促进了经济的巨幅增长,但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给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乡镇企业片面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大量的工业厂区建立在农村周围,由工业制造产生的有害物质都流入到农村附近的水源中,使农村附近的水源受到污染,对村民的身体带来了严重的威胁,有毒河流在灌溉到农作物后,使农作物产量大大减少,同时有毒河流所蒸发的气体对农村环境也造成极其恶劣的污染,导致一些疾病的发病率猛然增高。

 

二、农村环境问题形成的原因

 

1. 农业生产的粗放式经营是导致农村环境问题的直接原因。目前我国农业生产虽然由原有的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稳步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农村环境污染较重、治理不善、高耗低产等问题日益凸现。一是化肥、农药的过量使用导致农村环境污染,这已成为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由于农村环境污染的排放主体分散、随机性大、隐蔽性强,所以监测、治理难度很大。二是由于普及、推广大棚农业,地膜污染、农业废弃物污染也在加剧。大棚农业范围的扩大,导致大量的垃圾、秸秆没有作一定的处理便进入水体,加上水产养殖业对水体的污染,导致农村水源的水质不断恶化;同时禽畜养殖的集约化,多数农民的畜牧、家禽养殖排放出的粪便、污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而直接排入河内,引起禽畜粪便污染大幅度增加,严重污染了大气和水体。三是工业污染。因工业污染严重的产业不断从城市转向农村,工业废水未作任何有效处理便流入河流、湖泊或水库,农民用这样的水来灌溉、饮用,既破坏了土壤结构和品质,又损害了农民的身体健康。

 

2. 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体制不完善是农村环境问题形成的根本原因。首先,我国原有的环境法律体系,是以防治城市污染和工业污染为目标和重点而设立的,这与具有分散性、隐蔽性、随机性、不确定性和不易监测性特点的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的内在要求大相径庭,因而我国原有环境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条款与当下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实际情况不相吻合,对解决我国农村污染问题作用不大。其次,由于我国许多环保法规内容滞后,与现今农村环境保护的实际相关度不大,因而惩戒力度偏小,已经很难解决我国现今农村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实际问题,这必然导致我国农村的环境污染事件屡禁不止。同时,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过小,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使得一些企业单纯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宁愿交罚款而不愿选择治理污染。

 

3. 资金投入滞后,导致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乏力。建国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国实行城乡分治,城乡差别巨大,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是我国将预防和治理污染的大部分资金都投放到城市和工业上。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环境污染的加重,使环境污染重的工业和产业陆续向农村转移,但我国用于防治环境污染的资金投向并没有作出相应调整,农村从财政得到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是微乎其微,因而环保部门治理农村环境污染和积极性难以为继,更谈不上治理农村环境污染的主动性。

 

4. 对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宣传不到位,导致农村人口、环境与经济之间的恶性循环。我国对农村环境污染的严重性认识较晚,对防治的重要性又认识不足,环境保护相关知识、技能的宣传片面地以城市为着眼点,而对广大农村、农民环保的实际需求考虑不多,缺乏有针对性的、符合农村、农民、农业实际的环境防治知识宣传,加之农民群体整体素质不高、文化层次低,对环境污染的危害性认识不到尤其是在经济、文化、教育落后的贫困农村山区,人口增长导致环境压力增大,经济发展引起农村环境污染加重,农村环境污染加重又引起农民的高发病率,高发病率导致经济贫困,经济贫困又导致人口素质下降的恶性循环。

 

5. 农村农民聚居点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不配套,农村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大量生活污染。农村聚居点的生活污染物因为基础设施不配套、环境保护措施不到位一般直接排入周边环境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每天农民生活产生大量的农村生活垃圾未作任何有害处理就堆放在房前、屋后,每年产生数以万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几乎全部直排入河流、农田之中,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另外,由于资金有限、人口分散、技术落后、农村生活污染物难以集中进行有效处理。

 

三、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对策

 

1. 加大对面源污染的治理力度,注重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生态农业的发展。要转变观念,彻底改变传统粗放型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业,促进大农业持续、稳定、协调、高效发展,形成生态文明进步和经济稳步发展并举的态势,达成农业生产安全与农民健康生活的目标。一是不断创新生产方式、结合农村地形、土质、气候、雨水等区域自然条件,按照生态平衡、生态文明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求,运用科学的、先进的施肥技术和生态防治技术,适量地施用化肥和农药;二是加大科研成果转化为农业生产技术的力度,努力做好节水灌溉技术的配套开发,大幅度提高农业灌溉水、化肥利用效率;三是努力创建科学化种植,依据各地的土质、水分、温度、地形和灌溉条件因地制宜,实现不同土地利用方式在空间上、区域上的科学、合理地搭配,实行多种农作物的套种、轮作和倒茬,以减轻水体和土壤污染;四是注重农村产业结构升级、调整, 促进资源的有效循环利用,从根本上减少资源浪费,减少环境污染。

 

2. 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法制。我国现有的环境方面的立法不能很好地解决日益严重的农村环境问题,因此,我国有必要尽快制定出台一系列针对农村环境问题的法律法规,应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和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让城市垃圾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服务向周边村镇辐射,提高城市垃圾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利用率。具体说来主要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是科学界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增强各主体的环境责任意识。二是完善环境保护立法,提高环境污染违法成本,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和小集团主义,加大对企业环境污染的惩治力度,减少工业污染,确保农用水资源干净、安全,从根本上改变乡镇企业先污染、后治理或不治理的问题。

 

3. 创新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方式,提高环保工作的积极性。创新农村环保资金的投入方式,充分发挥环保资金的效能,一是应保证环保部门从财政渠道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放大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政府要扶持民营骨干企业发展品质优良、特色鲜明、附加值高的环保事业,发挥其示范和辐射作用;二是政府必须做出排污费不能用做环保部门管理经费的严格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应从宏观的角度入手,重点做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计划、决策,部署好各责任主体的应尽职责,将污染防治的具体业务工作交给社会力量去做。

 

4. 加大农村环境安全知识和环保意识的宣传力度,营造人人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培养农民环保意识,一是应加大农村基础教育投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二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引导全体农民群众培养环保意识,树立先进的、正确的生态文明理念;三是开设一些农用技术培训,使村民能合理运用现代化农业技术,从而减少农业方式操作不当造成的污染。

 

5. 促进农村城镇化,搞好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创新突破,组织村民积极参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项目的运行和管理,结合各村镇的具体实际,因地制宜地推进村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生活污水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引导乡镇建设工业聚集区和农民集中创业点,以便集中、统一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总之,农村环境问题已经非常严峻,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应从多方面入手寻求解决途径,需要农村政府积极进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逐步培养、增强农民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意识,制定一系列合理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合理规划工业单位污染排放,从而在根本上减少环境污染,推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快速发展。

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议第7篇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张庆伟等31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生态保护法。议案认为,虽然近几年生态建设和环保方面取得一些成效,但生态环境状况仍然十分严峻,地下水、森林、矿藏等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情况严重,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仍未改变。生态保护特别是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立法相对滞后,部门和单位监管薄弱等原因使生态遭到破坏,带来一系列生态问题,建议制定生态保护法。

王保存等33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议案认为,我国农业资源数量有限,生态环境脆弱;农村环境的污染正由局部向整体蔓延;农业自身造成的污染日趋严重;农业生态环境恶化导致农产品污染加剧,对农业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粮食安全甚至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建议制定农业生态保护法,将农业生态环境的建设、保护、监督与管理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黄美缘、闫傲霜、刘纪林等94名代表提出3件议案,建议制定生态补偿法。议案认为,虽然近几年我国在生态建设和环保方面取得一些成效,但生态环境状况仍然十分严峻,生态体系相当脆弱、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生态安全面临风险的趋势还没有从根本上扭转。特别是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立法相对滞后,部门和单位监管薄弱等原因使生态遭到破坏,带来一系列生态问题。建议制定生态保护的相关法律。

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认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对自然生态各基本要素的保护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法律框架。生态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有些是执行层面的问题,有些是部门协调的问题,有些是需要细化的规定,建议通过制定相关配套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加强技术指导和经济激励政策落实。其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起草已被列为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二类需要抓紧工作、适时提出的项目,环保部与农业部联合起草了草案,已报送国务院,现正由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修改。

环资委认为,加强生态保护和农业生态保护十分重要,从当前的情况看,各个生态要素保护的相关法律虽然较为齐全,但还不能覆盖所有方面。是补充规定各生态要素保护的法律还是整体立法保护,需要进一步研究,目前的立法条件还不成熟。为了体现生态保护和农业生态保护的重要性,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在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条款中明确了对生态保护的原则要求,规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内容应当包括自然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同时规定了自然生态保护的原则、重点、制度等,还专门补充了关于农业和农村生态保护的内容,规定加强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监管,明确通过财政预算支持农村环境治理。

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议第8篇

代表意见建议聚焦四个方面

人大代表高度关注环境保护工作,所提建议内容丰富,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代表就推动京津冀生态环保协同发展,加强长江水资源环境保护,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加快构筑对外绿色投资体系,助推一带一路等,积极建言献策,体现了对推进国家重大战略中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绿色发展的关切。

二是关注环境质量改善。代表就落实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拳治理雾霾,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快出台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建言献策,体现了对各环境要素的全面关注,对改善环境质量的迫切要求。

三是关注生态环保领域改革。代表就建立区域、流域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将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强化责任追究,提出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四是关注环保法治建设。代表对加快《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尽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司法手段推进环境治理,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加强环保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也有较高呼声。

高度重视确保高质量推进建议办理

一是加强领导,夯实责任。陈吉宁部长高度重视,要求把建议办理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务必按期高质完成。分管副部长主持召开建议交办会,全面部署办理任务,每个月中、月底对办理情况进行书面调度。各司局明确1名司局级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同时明确1名干部作为联络员,建立办理工作台账,将每件建议落到具体处室、具体承办人。

二是精心组织,统筹协调。结合人大要求,制定我部《2016年建议办理工作实施意见》,对办理任务进行细分、交办。对各司局联络员和主要承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讲解办理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印发工作手册。完善建议办理信息系统,以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结合业务,突出重点。我部把建议办理同抓规划、抓治理、抓预防、抓改革、抓执法等年度重点工作相结合,以办理建议促进环保业务工作,以环保业务工作推动答复意见落实。我部对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将代表关注度较高的12个问题纳入年度重点工作,明确责任司局、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办公厅及时汇总通报各司局工作进展,督促落实。赵英民副部长就“重拳治理大气雾霾”重点建议带队赴浙江、山东开展调研。

四是明确节点,及时督办。为避免前松后紧和突击办理,对不同类型建议明确不同的办理时限。要求各司局在规定节点10天之前将复文报办公厅,为核稿、修改、部领导签发等环节留出时问。各司局联络员及时调度本司局办理进度,提醒、督促承办人。办公厅定期将各司局办理情况报告部领导,并通过通报、电话等方式提醒督办。

五是严格审核,确保质量。严格执行建议办理工作规则,对我部主办建议的答复,坚持七级审核机制。各承办司局起草审核复文注重把好内容关、政策关、体例关、文字关、信息公开关,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对策和措施;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实话实说。办公厅严格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复文,指出不足,退承办人修改。

六是规范程序,推进公开。我部明确建议复文的公开主体、审核机制、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各承办司局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特例的原则,在起草答复意见、会办意见的同时确定公开方式,对不公开的需说明理由。参照机关公文信息公开程序,公开159件主办件复文,公开率达84.1%。推动环保重点难点工作见成效

我部将促进工作、增强实效作为建议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将办理建议与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结合、与强化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相结合、与解决群众关心社会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认真研究采纳代表所提建议,推进环保工作见成效有突破。

一是积极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结合深化环保领域改革相关建议,向国务院报送《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送审稿)》,起草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编制造纸、火电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地区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方案。拟订《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年)》,开展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社会化委托试点。起草《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实施办法》。

二是大力推动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水污染防治相关建议,持续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2016-2017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开展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指导督促地方加强长江流域水环境治理。指导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建立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印发《关于下达“十三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分解落实13万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结合“重拳治理大气雾霾”重点建议,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联合京津冀三省(市)出台《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印发《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任务进展调度方案》,按月调度重点工作进展。指导督促各地及电力集团公司编制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将逐台机组改造任务落实到年度。采取内部通报、向社会公开等措施,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

结合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建议,加紧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牵头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5月由国务院印发。正在研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配套政策措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拟订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土壤污染防治行蛹苹》目标责任书。启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编制《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

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议第9篇

关键词: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

中图分类号:F124.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0-0003-03

“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最早源于环境保护”[1]。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人类第一次环境会议。各方逐步认识到气候变暖是环境问题之重,既而以一年一度的气候变化大会替代人类环境会议,完成了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嬗变和提升。中国由忽略环境保护到顺应世界潮流于1973年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从几年一次的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到1991年起每年召开一次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从强调可持续发展到实行科学发展,再到在执政党的文献中庄严宣告“建设生态文明”,完成了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嬗变和提升。

一、可持续发展思想渊源及其他

1968年4月,意大利、美国、日本等国专家发起成立民间国际学术组织罗马俱乐部。他们写出十几份深刻影响着人类的综合性研究报告,最著名的是1972年发表的《增长的极限》(以下简称《极限》)。该报告说:“人类社会的发展由人口激增和加速发展的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资源消耗和环境恶化五种互相制约的因素构成。”“这五种增长趋势到21世纪会达到极限”,“为了使人类免于毁灭性的灾难,就必须让经济发展绝对服从环境保护的需要。”[2] 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深受该报告的影响。《极限》提出的增长超过极限将导致全球性危机的警告具有科学意义。

1970年3月,在日本东京召开的关于公害问题的国际座谈会上,一位环境法教授提出了环境权的理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和当代人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制度中确定下来。”[3] 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中有类似的规定。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应联合国大会的要求,提出了20万字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其中为世界各国的环境政策和发展战略提出了一个基本的指导原则即“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被认为是具有历史意义的战略转变。”[2] “可持续发展”思想渊源于此。这是人类文明进程中的重要一步。

1992年5月2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达成,并于6月4日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发大会(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公约“定了一个原则,就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3] 1995年3月28日,首次缔约方大会在柏林举行以后,每年都召开缔约方大会。1997年12月11日,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通过了《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它规定了2008―2012年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百分比。2007年12月,第13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尼巴厘岛举行,形成了“巴厘岛路线图”:把公约和议定书的基本原则化为具体事项,强调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同时“把美国纳入进来”。“由于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美国如何履行发达国家应尽义务一直存在疑问。”[4]美国的说辞是,虽然它排放的温室气体接近全世界总量的五分之一,但是它创造的物质财富总量在1/4以上,就是说它的效力和能源利用率是高的。由于美国打退堂鼓,可以说公约和议定书的部分效力待定。

2009年9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召开。同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即《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在哥本哈根召开。“世界上从来没有一次会议能像这次引来如此关注的目光”,因为人们认识到人类需要“修正行为、恢复理性,以保证自然的永续和人类的永恒。”[ 5]在被认为是“拯救人类最后机会”的歌本哈根会议可能面临无果而终的关键时刻,总理代表中国政府以卓有成效的努力推动了《哥本哈根协议》的达成。联合国纽约气候变化峰会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可谓“世界气候变化两会”。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说:“众多国家领导人出席这次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峰会本身就表明了人类所面临的气候变化挑战的严重程度”。他还说:“超过130个国家和国际组织领导人出席气候变化大会,这在联合国历史上是史无前例的。”“最大规模”与“史无前例”的“气候变化两会”提醒我们:人类遭遇的威胁之严重。半个世纪以来,从民间学术组织到气候变化峰会,从数年一次的环境会议到一年一度的气候变化大会,从泛泛而谈到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实行量化的节能减排,这是国际社会探索人类生存与社会发展的路径,可谓“数”途同归:以应对气候变暖为着眼点,以节能减排为着力点。谈到中国环境保护时指出:“要更多地考虑国际因素”[6]。上述若干国际会议和多边协议构成的“国际因素”对中国环境保护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嬗变及其他

2009年9月,主席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指出:“三十七年来,从斯德哥尔摩到里约热内卢,从京都议定书到巴厘岛,我们为保护全球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共同努力,取得显著成就”,“气候变化没有国界。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中国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战略任务,强调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7] 其中回顾了世界环境保护工作的三次跨越,同时包含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建设思想。胡主席的讲话有理有节,先强调“发展中国家应该”“摆脱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后指出“发达国家应该承担起责任,向发展国家提供新的额外的充足的可预期的资金支持。”“这是对人类未来的共同投资”[7]。胡主席的讲话展现了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理所当然地引来满“峰会”喝彩。

1972年,联合国召开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中国刚恢复联合国席位,收到了这次会议的邀请。当时国内的宣传口径是:环境问题是资本主义典型的社会弊病,社会主义国家怎么能够承认也有环境污染问题呢?”[8]中国政府犹豫一番之后,还是派出代表团出席会议,并在会上首次归纳了环境保护的三十二字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在政治动乱、困难重重的年代里,在总理的领导和关怀下,1973年8月,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并拟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两个举措表明中国顺应世界环境保护潮流,标志着中国环境保护立法开始孕育。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逐步地艰难地走向有序开展。1983年12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针对环境问题的严重性确定了环境保护同人口问题一样是一项基本国策,确立了“三同步”和“三统一”原则:“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以后,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全方位快速推进时期。我党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探索远远早于“建设生态文明”口号的提出,可以说1972年就已经开始,而口号的提出正是不断探索的成果。

1991年起的十几年来的每年初,中央都召开的“座谈会”,构成了一个系列。第三代中央领导核心和继任总书记到会讲话。第一阶段(1991―1996年):会标为“中央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要“为子孙后代创造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6]。在谈人口控制问题紧迫性的同时,要求我们十分重视环境保护以确保可持续发展。第二阶段(1997―1998年):会标为“中央计划生育与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由于人口众多是导致环境问题的最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原先的会标改为包括主题词“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都很重要,都关系到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都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6] “三都”之说把两项工作完全并列。“建设和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大事”,“要坚持不懈地搞好生态保护工程”[6],“生态保护”的内涵比“环境保护”丰富。本阶段的讲话既纵向地强调保持可持续发展,又横向地全盘考虑人口资源环境。第三阶段(1999―2002年):本阶段会标为“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强调必须“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6] 系列座谈会在称谓上完成了由一者(“计划生育”)向二者(“计划生育与环境保护”)进而三者(“人口资源环境”)转化,会标明义,讲话的主题进一步凸现。直至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高瞻远瞩地提出“建设生态文明”。

在系列座谈会上的讲话由包括环境保护向突出生态保护转而提出走“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生态文明的理论形态呼之欲出。在后来接着召开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又发表了与时俱进的讲话,其要点逐步凝聚成和谐社会观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科学发展比可持续发展更缜密,是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嬗变、推进,为提炼生态文明做好了思想上的准备。

三、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提升及其他

环境保护问题已经不是部门工作,而是关系到全局、大局和长远,需要从文明和生产力的高度宏观地看待。“保护环境的实质就是保护生产力。环境意识和环境质量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6] “人类共同生存的地球和共同拥有的天空,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保护地球,需要各国共同行动。”[6]的本篇讲话与主席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开幕式上的讲话有内在的联系。“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以浪费资源和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就不可能持续。”[6]辩证地论述了环境保护对于持续发展的意义。

20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提出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方针。进入21世纪,我党第三代领导集体在“两个文明”的基础上,在十六大政治报告中重提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文明”的概念。因此,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坚持“三个文明”共同发展。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审时度势,在十七大政治报告中又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生态文明是社会主义文明体系的重要内容。我们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对文明的认识是步步深入、日臻全面,发展到在党的文献中出现“四个文明”。未来,中国将长期坚持“四个文明”一起抓。

我们党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是非常之重大的。(1)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党对人类文明形态演进的历史性把握,是具有前瞻性的一种重大的理论创新,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种最新的成果。(2)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消除环境资源威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实践性提升。面对当前的环境资源问题,我们必须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3)提出生态文明建设,不仅关乎中华文明的世代延续,也是对世界文明的巨大贡献。中国占世界人口22%,这样一个群体形成良好的生态文明的发展模式,就是对人类的贡献。(4)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对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的丰富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有许多精辟的论述,今天我们就是要发扬光大这种生态文明观。

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第四种形态。与“生态文明”相关的概念不胜枚举,包括:以“生态”为前缀(词头)的概念:生态平衡、生态工程、生态环境、生态科学、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生态系统等;以“绿”和“绿色”为前缀的概念:绿色GDP、绿色经济、绿色发展、绿色核算、绿色统计、绿色消费等;还有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等。“生态文明”几乎囊括了这里列举的若干相关概念的内涵,同时又是高度浓缩的朗朗上口的,因此它是一个纲领性的可以跨越国界和年代的概念。

“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这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9月11日印发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口号》第13条。本口号简洁明了地指出了中国未来较长时期的几项任务,有人称之为“六大建设”。在接着召开的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决议中提出了“五大建设”(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 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建设”是会议的主题。因此,“六大建设”与“五大建设”是一致的。“以及”作为连词一般是连接并列的词或词组(前面的往往是主要的),但在“五大建设”和“六大建设”中的“生态文明建设”并不是没有其他“建设”重要。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建设科学的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生态状况支撑的物质、精神、制度方面成果的总和。其核心是人与自然和谐的价值观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落实及其成果的反映,它摒弃人类破坏自然、征服自然、主宰自然的理念和行动,倡导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合理利用自然,并主动开展生态建设,实现生态良好、人与自然和谐。关于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探讨充实了生态文明理论,生态文明理论丰富了我党构建的社会主义文明体系。

参考文献:

[1]文选:第1卷(1989―2008)[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532.

[2]金瑞林.环境法概论 [M].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4:24-35.

[3]郑国光.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千方百计服务民生[N].学习时报,2010-05-24.

[4]徐华清.减排目标:推进全球清洁技术合作[N].光明日报,2009-12-07.

[5]肖国忠.让哥本哈根托起人类的明天[N].光明日报,2009-12-14.

[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思想年编(1989―2008)[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231-613.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