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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垃圾处理的方法优选九篇

时间:2024-03-23 17:45:01

关于垃圾处理的方法

关于垃圾处理的方法第1篇

关键词:垃圾分类回收处理;现状;应对方法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人口在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是生活垃圾的增多。据七部委联合的《关于促进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工作的意见》中所述,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年清运量约1.71亿吨,虽然因城镇所处的地区不同,不同城镇的人均日垃圾产量不同,但毫无疑问的是,城镇垃圾的总清运量在不断攀升,垃圾处理问题愈发严重。

垃圾分类回收,这是从很久以前我国就开始倡导的一个垃圾处理基本要求。对于垃圾分类进行归纳回收,这是为了将不同种类的垃圾进行良好的分类,以便对不同的垃圾采取相对应垃圾处理方法,从而达到高效的处理效果,减少填埋和焚烧垃圾所消耗的能源,同时最大限度的回收垃圾中的可回收利用资源,减少垃圾浪费,控制垃圾污染。

愿望是良好的,前景是美好的,但我国现在仍处于垃圾分类回收处理的起步阶段,对于垃圾分类回收的规定,我国所做甚少。如今,我国对于垃圾分类回收的主要要求体现在公共垃圾回收方面,最显著的即垃圾桶出区分可回收、不可回收两个较大的分类,将公共场所所产生的垃圾进行了一个简单的区分,而对于人们日常生活垃圾的分类却鲜有明确规定,多以倡议、宣传为主。为了了解垃圾分类回收处理情况,作者对此展开了一个走访调查。

以作者所在城市,河南省濮阳市为例,作者走访了市区内近四十个大小不同的居民生活区。首先,对于日常生活垃圾回收,各个小区均设有明显的垃圾回收处,确保了垃圾不会随意丢弃,保证小区内部整洁。但所有小区无一例外均未对垃圾进行分类回收,垃圾回收区内部没有划分不同垃圾的堆放区域,所有的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在同一区域。

通过对垃圾的观察,市民在丢弃垃圾时也并未对垃圾分类,塑料制品,餐饮垃圾,玻璃废弃物甚至电池均以直接或袋装的方式丢弃在垃圾回收处。在进一步的对前来丢垃圾的市民的询问调查中,绝大多数的市民表示有垃圾分类处理的概念,日常生活中也有垃圾分类的意识,但实际日常垃圾丢弃时没有分类处理。90%的市民表示未分类的原因在于无明确分类垃圾堆放地点,个人分类丢弃无显著效果等。

而市政府垃圾回收系统方面,通过对市区内的垃圾回收中转站的走访,我们发现,中转站其主要功能在于对各个小区的垃圾进行集中回收,垃圾压缩并转运至垃圾填埋厂或焚烧厂,出于成本方面考虑,对于垃圾集中回收均是以垃圾车按时按区域直接进行回收,并无垃圾分类方面的措施。垃圾填埋厂及焚烧厂由于距离缘故未能实地走访,但对比郑州市的垃圾处理情况,作者有理由相信,工厂内无条件、也无方法实现对于垃圾的分类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难以分类回收的原因有很多,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垃圾分类处理观念存在问题,认知不够深刻

对于城镇生活垃圾的处理,我国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对于垃圾分类的重要性的观念,政府和人们都存在不足。90年代,国内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混乱,作者小时候所在小区就存在垃圾乱堆乱放无人处理的情况,气味难闻,扰乱了正常生活秩序。近年来随着政府统一规范的发展,集中处理已成主流,乱堆乱放早已过去,市民乐于接受现状的变化,对于垃圾集中处理的情况鲜有了解。而由于中国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各级政府对于垃圾分类回收处理这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但成效不是立杆见影的工程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

2 垃圾分类处理外部条件缺乏,分类难以实现

垃圾分类处理需要的除了意识,还有外部条件的支撑。走访的市民均表示未能垃圾分类是由于无分类环境所致,市民即使分类堆放,集中回收的城市垃圾收集系统也会将垃圾统一回收,失去了分类堆放的意义。政府方面,由于城市区域大、人口众多等因素,垃圾分类收集存在着各种困难,需建立一系列完整的体系,这对于发展中的政府是不小的开支,也使得垃圾分类回收实现的难度较大,难以实现。

3 垃圾分类处理法律规范空缺,无可依据标准

我国在垃圾分类回收方面仍处在起步阶段,九十年代末,我国才开始建立相应完善的垃圾回收系统,实行垃圾袋装化,撤消垃圾箱采取“垃圾不落地”的回收方式,初步完成了对于生活垃圾的处理,距离完善垃圾分类回收还远远不足。现阶段关于生活垃圾的处理主要参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关于垃圾分类,自2009年施行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是一部专门应用于垃圾分类的法规,但仅仅限制了电子产品,各级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条例也存在着政策不清,实践难以执行等诸多问题,相比于日本《家电回收法》、《食品回收法》等大量与垃圾减量相关的法律,甚至是打开垃圾回收袋确认垃圾分类情况,不符合就打回原地拒绝回收的严格要求,我国相距甚远。从立法方面垃圾分类就无从谈起,实践更只能是纸上谈兵了。

4 垃圾分类处理学术研究较少,技术标准不足

日本垃圾处理系统的完善,这个很多人有所耳闻。日本对于垃圾分类处理的限定近乎于苛刻,每种废弃物应归于何种垃圾,每种垃圾应当何时堆放在何地,处理什么样的垃圾应缴纳多少垃圾处理费用等等规定数不胜数,有效的解决了垃圾分类回收方面的问题。这都是学者、政府通过长期研究、讨论得出来的便于实施且切实针对国情的解决方案。我国地域辽阔,不同的地区风土民情不同,垃圾产生情况也不同,照搬一个模式显然是不显示的,但我国对于垃圾分类方面的研究却少之又少,大多数学者讨论更多的是日益严重的大气污染,水污染的解决处理方案,对于垃圾处理这种污染产生源头的分析明显不足,急需人们更多的关注。

其实,垃圾分类难以实现的原因还有很多,不过都证明着我国在这方面仍需长期的努力,针对这些情况,我个人而言提出了一些方法。

关于垃圾处理的方法第2篇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法律制度;环境污染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城市化是我国目前发展的主要目标,而过度的城市化也带给我们更严重的环境问题。非农业人口的大量涌入,自由市场的开放和居民消费结构的改变,大大增加了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据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的数据显示,我国人均生活垃圾年产量为440斤,且以每年8%―10%的速度递增,全国1/3大中城市,陷于垃圾包围中。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基本原则,主要对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相关管理活动。绝大部分采用露天堆放或直接焚毁的方式,对城市空气、水资源造成污染,威胁着城市环境卫生质量和市民身体健康。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法律制度还未形成完善体系,给环境污染的治理提出巨大挑战。

一、现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

(一)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我国目前大概有两百多部法律,然而在城市垃圾处理方面却缺少必要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法条除了提出保护珍贵动植物的要求,也申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职责。在根本大法中的此项规定,奠定了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其成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明确将环境保护的责任落实在单位、企业和个人身上,从环境保护的整体出发,对各项重大问题做出了综合性的法律规定和调整,构成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为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的法律规定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它们偏重于垃圾的运输、收集和污染防治。而对垃圾的处理更多的停留于规范性文件,并没有上升到立法的高度。我国其他法律法规在垃圾处理的规定上基本也是一片空白,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原则性较强、缺乏可操作性和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等问题。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迁,不能解决新出现的问题。一个完善、全面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法律制度急需建立。

(二)缺乏体现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原则的相关法律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为基本原则,然而在法律规定中更多的是体现倡导奖励的性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以及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我国关于生活垃圾处理是以防治污染为主要目的,如何将生活垃圾变为资源利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资源化的法律规定较少。现有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垃圾资源化的方式方法。2007年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虽然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进行了详细规定。然而在法律责任上仍然存在责任归属不明确、处罚力度较轻等问题。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所处的罚金最高才十万元。正是由于责任归属和处罚力度的问题,造成我国目前因城市生活垃圾所造成的环境侵权屡见不鲜,而受害者仍难以得到合理补偿的现象。

(三)执法力度不够

执法力度不够一直是环境法难以落到实处的重要原因。在我国的立法中,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法律行为处罚较轻,在现实生活中对随意堆放垃圾的居民或单位,惩罚的方式基本靠口头的教育,法律的威慑力不强,认为“违法成本低”进而产生侥幸心理,肆意破坏法制。环境执法要硬起来,当务之急就是要丰富执法手段,加大处罚力度,要让违法者感到“切肤之痛”,让违法成本大大高于守法成本,从而使违法企业和个人买不起单。政府和执法者对城市生活垃圾的重视程度不够,也是造成执法力度弱的重要原因之一,导致公民即使受到生活垃圾污染侵权损害的同时,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四)公民合理诉求难以实现

社会发展的首要出发点在于强调人是一切社会活动的核心,是一切发展之根本。现行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法律体系忽略“人”的主体地位和作用。缺少法律对由于城市生活垃圾造成污染的受害者进行保护的相关规定,受害者找不到诉求的法律依据和途径。防止城市生活垃圾的侵权更多的依赖于地方政府的管理。然而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城市生活垃圾的侵权具有主体多样性、对象不特定性和危害结果轻微的特点,难以真正引起有关管理部门的重视,当侵权发生后,其公民的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公民的诉求难以实现其根本上在于国家在这方面立法上的不足,缺乏强制性规定。

二、国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法律制度

(一)美国。早在上世纪70年代,美国就通过立法方式解决由于发展过快造成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所引起的问题,目前已形成一个非常完善的法律体系。在对固体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如:《资源保护及回收法》、《固体废物处置法》、《危险废物管理条例》、《污染预防法》、《资源回收利用法》等。此外,其制定的国家优先名录和危险排名体系,提高了公民对于环境侵权的维权意识,对企业造成的城市生活垃圾污染起到了很好的限制作用。1976年实施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标志着美国开始将循环经济思想运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领域,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美国不仅使企业从源头上减少了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而且将大量先进科学技术运用于垃圾废物的循环处理和可再生利用,促进了垃圾处理产业的兴起和垃圾处理法律制度的完善。美国的垃圾处理法律制度包括垃圾分类收集制度和环境押金制度。通过可得利益的方式,让更多的公民自觉加入到环保建设中,增强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意识。

(二)日本。日本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上,构建了以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为核心,垃圾分类制度和生产者责任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早在60年代末就开始倡导并建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至今已经制定了大量相关的法律来完善该体系,主要的法律有:《公害对策基本法》、《提高可循环资源利用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等。日本的垃圾分类制度相比其他国家垃圾分类制度更完善,同时也更复杂。日本政府直接将生活垃圾分类规定为每位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除了将垃圾分为可燃物、不可燃物、资源类和粗大垃圾几个大类外,每大类继续划分为若干小类。生产者责任制度由日本最早提出,指将垃圾处理直接体现到生产过程中,使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制造易处理的生产包装,同时标明具体构成成分,在使用过后严格进行回收利用,对不可回收垃圾也要进行环境友好处理的法律制度。日本将环保概念深入日常生活,使更多的人参与到环保建设,值得称道。

三、国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法律制度的启示

对美国、日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法律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生活垃圾处理法律制度建立必须适合本国国情,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切实将垃圾的运输、收集、利用提升到法律的层面。

(一)针对性的立法提供法律依据。我国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过于原则,因而缺乏可操作性,严重影响环境污染的治理和防治。美国、日本乃至其他发达国家,都拥有符合自己国情的针对性法律。比如美国对塑料污染制定的《塑料袋禁用法》,日本针对产品包装污染制定的《容器包装循环处理法》。在立法上符合现实国情的基础上,调动地方政府立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更为严格的地方法律,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

(二)确立生产者责任制度和垃圾分类制度。从发达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验上来看,仅仅依靠垃圾处理阶段进行法律调整显然是不够的。目前,发达国家更注重垃圾处理方式的多样性,更强调从源头上对垃圾进行减量化处理。垃圾分类制度也很大程度上的提升垃圾的回收利用率,从而确立生活垃圾资源化。日本为了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化处理,直接将其规定在具体的法律中,成为必须履行的义务。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是指打破政府在垃圾处理当中的垄断地位,鼓励垃圾处理单位的建设,将政府工作职能转移到监督过程中。国外在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上充分发挥经济在垃圾处理当中的促进作用,如美国的垃圾收费制度和环境押金制度。通过在政府的监督控制下,提升垃圾处理企业的良性竞争,从而最终发挥经济在垃圾处理上的激励作用。

(四)地方政府的积极管理和公民的维权意识。法律制度的有效建成,一方面在于具有全面客观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则取决于相关政府机构的执行。美国、日本重点突出地方政府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和环境侵权后公民权益的保护,致使企业、个人都具有很强的环保意识,并具体体现到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

四、完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法律制度的建议

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法制制度构建中,需要立足“市情”。中国幅员辽阔,各个城市都有不同程度的垃圾处理问题,但是这些问题的解决却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加以分析处理。比如,地形因素,人力因素,技术因素,资源因素。其次,虽然中国的生活垃圾处理法制不健全,但是,更重要的是让每一部已经成形的法律制度真正落实和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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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垃圾处理的方法第3篇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垃圾处理费;完善建议

在我国的环境污染中,垃圾污染日益严重。现今全国600多座城市中(县城除外),已有三分之二的大中城市陷入垃圾的包围之中,且有四分之一的城市已没有合适场所堆放垃圾,对城市垃圾的治理已刻不容缓。

一、城市生活垃圾征收管理现状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现状。现行税法对城市生活垃圾没有明确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1)垃圾总量大。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年产生量过亿吨,占世界垃圾总产生量的26. 5%,且每年以8%~9%的速度增长,2010年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3.52 亿吨,居世界首位。全国城市垃圾堆存累计侵占土地超过5亿m2,每年的经济损失高达 300亿元。(2)回收率不高。中国生活垃圾总量上迅速增长,但所含成分较之以前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生活垃圾中有机物不断增加,可燃物增多,可利用价值亦日益增大。我国废品回收系统中,废纸回收率低于30%,废金属回收率低于45%,废玻璃及废塑料回收率均低于20%。世界上最富裕国家之一的瑞士,其城市垃圾总回收率已达40%以上,且每年消费三十几万吨玻璃瓶中96%得到了有效回收利用。(3)缺乏集中管理。当前,中国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还停留在混合收集阶段,绝大部分垃圾未经处理,堆积在城外,出现垃圾围城的局面。对于广大居民来说,生活垃圾的分类不仅繁琐占用时间,而且会增加开支,因此对垃圾分类都不是很积极。

2.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现状。中国的垃圾收费始于1990

年。我国各地收费类型总的来讲主要有两种:按量分类计价收费、捆绑生活用水计征收费。最终收缴效果都不是太好,下面从垃圾费的计征方式、实施过程中的奖惩制度方面来进行分析。(1)按量分类计价收费。北京建有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收费制度,规定按量分类计价;单位垃圾将先行改革按量收费;广州将于2012年7月,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处理,对全市131条街道将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2)捆绑生活用水计征收费。南京自2008年7月1日起,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正式委托自来水公司收费平台代收,每户每月5元;长沙从2012年2月1日起,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捆绑居民生活用水计征,按平均0.3元/立方米的标准开征垃圾处理费;海口自2011年7月1日起,以水消费量系数计算不同类别用户对应的垃圾产生量;深圳每户每月收费13元,随水费一起征收。以收费方法、主要特征等六个指标对该两种收费方式进行比较,见下表:

(3)奖惩制度不足。自开始征收垃圾处理费以来,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私营业主都能及时足额缴纳,但也有极个别业主错误地认为处理垃圾是政府应该承担的义务,拒绝缴纳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收缴不到位问题,不但侵犯了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显然,这跟垃圾费征收过程中的奖惩制度有一定的关联。虽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有关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奖惩条例,但因其不够清晰具体,未能得到良好的实施效应。

二、OECD垃圾处理启示

OECD国家对垃圾的处理主要是借助税(费)来实现,针对我国现行经济发展情况,垃圾税的实施条件还不够充足。因此,本文主要是借鉴OECD关于垃圾收费的具体经验。奥地利联邦于出台了《废品管理法》规定,对居民排放的废品、垃圾要征收废品垃圾处置费,但对废品再利用率达到80%以上的企业免税。此项具体管理办法的出台使得奥地利纸张的回收再利用率大大提高。德国对垃圾的处理,开始也想到利用税收手段,后来决定采用收费办法。有关法令规定,四口之家平均每年缴纳垃圾费600~700马克,每月约交2.5元,占家庭收入的0.5%。另外,德国为有效地保证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采取了与银行转账系统直接联网的方式。荷兰对于可以回收利用或用于制造堆肥的垃圾不征税,送往垃圾掩埋场的垃圾每吨征收30欧元的垃圾税,垃圾费缴纳比例由政府规定。美国地方政府对固体废物的收费,类似于垃圾税,平均每个家庭每月要付出7~10美元的垃圾处理费用。收费依据是固体废弃物的体积,收费标准为每30加仑的废物包装袋大约1美元到1.5美元。要求每个家庭都使用官方批准的标准尺寸的袋子装垃圾,这种袋子通常都带有色标。简单分析上述国家的垃圾处置方式,不难发现这些OECD国家通过适宜的分类标准、收费方式、惩罚制度等,进一步提高了垃圾的回收利用率,大大降低了本国的垃圾量。

三、完善垃圾处理费相关建议

建议我国针对居民排放的生活垃圾课征垃圾处理费,采用“以量交费”的征收方式,确定垃圾分类标准、垃圾收费标准、禁止无分类标识垃圾的流通等,依法规范垃圾分类和收集。同时制定有利于废品回收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业已存在的废品回收及利用市场加以积极的引导和规范,解决垃圾中可回收利用的废品的利用。在确保垃圾良好处理情形下,减少居民其他税费负担。有关完善垃圾处理税费制度的相关建议如下:

1.建立规范的垃圾分类标准。我国垃圾处置这方面的技术研究尚比较薄弱,因此建议先通过教育城市居民提高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制定相应的法规,要求居民将生活垃圾分类袋装。参照OECD国家的分类标准,可将城市生活垃圾具体分类如下,见下表:

在清晰地分类标准基础上,借鉴国外有效经验,中央政府应以法律的强制性来要求居民进行垃圾分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同时,地方政府建立一套合理的垃圾分类回收系统,以督促居民积极投身于垃圾分类事业中。

2.尽量采取“以量交费”的征收方式。以量交费是按照垃圾的产生量收取垃圾费,垃圾费与垃圾量保持固定比率。实践证明以量收费具有明显的垃圾减量作用,德国曾在五个地区进行过不同方式的就以量收费试点研究,获得了18%~34.4%的减量效果。芬兰使用垃圾收集容器对居民垃圾称重收费,容器上带有芯片记录居民产生垃圾的重量,以便电脑存档。韩国居民必须购买指定的垃圾袋收集垃圾,每个垃圾袋的售价就包含了垃圾处理的费用,韩国垃圾处理减少了33%~37%,同时可再生资源回收量却增加了40%左右。从量缴费可以较好地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为居民减少垃圾产出提供激励作用。相比定额缴费方式,通过面对面的称重交费,公众更能理解垃圾税(费),环保部门资金筹措效果也会更明显。根据我国国情,可以在部分较发达城市实施以居民个人排放的固体废弃物位课税对象,对不同种类、不同污染程度的废弃物采用不同费率,按重量计征垃圾处理费。垃圾重量可以通过购买不同容量的专用垃圾袋、垃圾桶来衡量。

3.注重研发高效回收利用技术。填埋法作为垃圾的最终处置手段占有比例降低,其它一些新技术,如热解法、填海、堆山造景等技术,正不断取得进展。如在芬兰首都市区,不少独门独户私宅前,有一种造型美观的绿化发酵容器,自家花园的植物垃圾堆放其中,剩饭菜倒在里面,不仅减少了垃圾量,还自制成了种花种草的肥料。我国生活垃圾中易腐有机物含量较高,较适合堆肥处理。应积极发展适宜的生物技术,鼓励采用综合处理方式,循环利用垃圾中的有机物,同时,积极学习外国经验,如将垃圾高温高压缩作为填充料压缩成复合板衬,将废塑料加工成塑料原料和塑料制品等,为可持续发展制造更多的有利条件。考虑到现行技术与经济等状况,对于适合填埋的生活垃圾,在填埋时应考虑最大程度延长填埋场使用时间和减少二次污染。

4.界定奖惩、税收优惠政策。韩国为了制止非法倾倒,在容易乱放垃圾的地方设置了摄像头,并鼓励市民举报乱扔垃圾的行为,给举报者一定的奖金。日本一些城市的可燃垃圾必须用指定垃圾袋并写上姓名后才能丢出;规定若政府免费分送的垃圾袋或者垃圾票没有用完,可以卖回给政府或换购其他物品。这些事例表明,惩罚与奖励制度的效果明显,将会带动更多的居民对垃圾进行回收处理,但关键也要将奖罚额度设计得便于操作。鉴于此,建议我国对于垃圾分类做得好的社区、学校、集体、个人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提高他们参与分类回收的积极性。在确保征收率的情况下考虑到税结构性减税以及生活垃圾处理所具有的公共物品特征,对运用现代技术进行垃圾处理的企业,建议在现有货物和劳动税、所得税等税种方面,扩大优惠范围与力度,加强企业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动机的有效刺激;对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事业的捐赠,可依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提高对焚烧厂附近受影响居民的经济补偿,可考虑将焚烧厂征用的土地作价入股,给居民分红,为附近居民购买医保社保,减免低保户的垃圾处理费,提高其他居民垃圾处理费。

参 考 文 献

[1]韩辉.关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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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垃圾处理的方法第4篇

关键词 垃圾分类;乌鲁木齐;措施

中图分类号X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97-0124-02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由于对资源的过度利用,造成了诸多的环境问题。21世纪提倡可持续的经济发展,然而中国有2/3的城市处于垃圾包围之中。1/4已经没有垃圾填埋之处,与此相对应的是不足50%的垃圾处理率。垃圾步步逼进城市圈,堆积如山的垃圾不但破坏了环境的美观,而且影响了空气质量。

乌鲁木齐作为新疆的首府城市,未来的发展目标是将首府打造成中国西部地区的中心城市,我国面向中亚西亚地区的国际商贸中心。然而在近年来的发展中,城市生活垃圾倍增,给首府居民生活与城市形象带来了很多负面的影响。发展经济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而发展过程中因破坏环境影响人民生活,违背了发展经济的本意。城市陷入垃圾“围城”之中,城市化带来的生活垃圾如果不及时进行有效管理,将会阻碍经济的长足发展,因此如何减轻污染、变废为宝?是首府发展经济过程中刻不容缓的城市管理课题。

1 乌鲁木齐城市垃圾处理情况

1.1居民垃圾分类意识模糊

市民不能准确分清垃圾的种类,只是按照自己的意识大致分类。人行道上的垃圾桶,尽管分成可回收垃圾与不可回收垃圾,但行人从来不分彼此,怎么方便怎么摔,由于没有明确的分类标准,因此居民对于分类方法与如何区分没有概念,仅凭个人认为进行垃圾的倾倒,甚至将有毒有害的物品与有益有用的废弃物混丢在一起,造成分检困难。居民的生活垃圾“随便扔”不但小区里垃圾没有进行分类,就连街道上的分类垃圾箱也是“摆设”。

在许多街道,可分类垃圾筒成了有名无实的大杂烩。垃圾桶外虽标明了“可回收”与“不可回收”,但掀开每个垃圾桶的盖子,里面则是各类垃圾“杂居”。

1.2垃圾处理设施不完善

前期分类不到位,后期处理“大锅烩”,这就造成了首府垃圾分类难的现状。由于市民不懂得垃圾分类,目前首府无法完全做到垃圾的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不管是填埋垃圾或者是焚烧垃圾,都会占用大量的土地,不但投资惊人,而且会增加二次污染的风险。

乌鲁木齐市垃圾产生量和设计处理能力之间存在较大缺口。垃圾处理主要采用填埋处理焚烧处理堆肥处理三种方法,然而不论哪种处理方式都会对环境产生危害,增加社会负担,造成资源的浪费。所以解决垃圾处理的最好方法就是改变生活方式,减少垃圾制造。首府现阶段主要是将垃圾转移到郊区,这种处理方式容易导致垃圾填埋场溢出渗滤液,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另外垃圾焚烧技术难度大,运行成本高,烟气处理不当造成更严重污染对于垃圾。因此垃圾处理中出现了处理方式落后,以及处理后垃圾利用率低下的诸多问题。首府所能承受的垃圾处理量低下,以致垃圾设施运行超负荷,甚至无力应对倍增的垃圾产生量。

1.3垃圾管理混乱

垃圾所管辖的部门过多,垃圾分类归城管委管,有害垃圾的处理却归环保局管,可回收垃圾归供销社管,过期药品属于药监局管……多头管理导致缺乏统一管理。在部分老城区居民小区垃圾堆放无序,有的地方成为垃圾死角,垃圾堆放无人清理,小区内没有垃圾房,垃圾就是堆在单元楼道入口处附近,物业推诿说无权管,有权管的部门说责权不明没法管,以致最终垃圾成山,小区及附近街道臭气熏天,空气污染严重。

1.4垃圾分类处理法律法规缺失

我国大力提倡环保,宣传力度很大,然而具体措施与细则却较多针对企业,企业在进行产业发展生产运营时有相关的法规要求,然而回归到个人,在日常行为中没有相应的奖惩措施,垃圾按分类丢弃或不按分类丢弃没有人监督,更没有相应的评判与奖惩方法,于是我行我素,任我乱丢的现象难以避免。写在标语上的环保口号于是显得软弱无力。

城市是我家,卫生靠大家。如何能做好垃圾分类,共创和谐乌鲁木齐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2 乌鲁木齐垃圾管理措施

2.1健全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首府垃圾分类推行困难,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行为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无章可循,日本垃圾处理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从1980年日本就开始实行垃圾分类回收,垃圾管理的相关规矩多如牛毛,对居民近乎苛刻,不但有非常详尽的分类,还有扔垃圾的具体时间表,比如发放扔垃圾的年历,有不同颜色标示出什么时间扔什么类型的垃圾,条目明晰,同时针对不同的垃圾乱丢乱扔的现象有严厉的惩罚,日本国民从最初的被强制接受到后来形成自觉自愿的行为,都与政府大力推行行之有效、规范细致的法规有着紧密的联系。

要想使垃圾分类深入生活并最终形成良好习惯,不仅需要全民参与,更需要政府出台政策引导。政府需要将垃圾分类进行知识宣传,同时将垃圾管理任务分派到不同部门进行监督指导,有专人进行垃圾分类的讲解与处理,出现垃圾错分的按规处理,通过惩戒措施让市民有法可依。

2.2提升居民自身环境意识

努力推动居民环保意识由浅层阶段提升到深层阶段,使得居民以关心环境问题为动机,自觉主动完成一系列环保活动。“不会分”是能力问题,“不想分”却是认识问题,什么垃圾能扔?哪些垃圾不能随便扔?哪些会对土壤造成千年难消的污染?哪些能帮助飞机飞上蓝天?有些人知道,更多人并不知道?针对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知识普及、各类媒体的宣传,让更多的人掌握新知识,也让更多的人明白随便扔垃圾的危害。政府可以制作统一的分类小手册,通过物业来“宣传到户”,普及垃圾分类知识。

2.3完善垃圾分类处理体系

对垃圾进行精细分类,将垃圾进行最大分类,之后再对几大类细分为若干子项目,每个子项目又可分为孙项目进行回收。制定回收垃圾时间,设置专门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科研攻关分类收集配套设施,开发垃圾处理优化技术,对垃圾进行科学安全无害处理,保证循环再利用,并且学习美国设置垃圾管理公司,具体负责垃圾收集和运输,专人专管,落实到公司到时人个,将垃圾变废为宝,甚至还能上市,产生不俗的业绩。

优化垃圾分类处理是建设绿色首府、低碳城市的必然要求,小小的垃圾桶折射着城市大文明,在改善垃圾处理硬件的同时,还要花大力气在软件上,即提高政府与市民对垃圾处理重要性的认识程度,将环保理念真正落实到行动中,垃圾只有进行有效分类科学回收才能使环境不断改善更新,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再生能源是无限的,只有全民齐心协力,有效开发垃圾这个被大家忽视却最具有开发潜力的“城市矿藏”,才能使城市环境更美好,人民生活更和谐。

参考文献

[1][张坤民.低碳经济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关于垃圾处理的方法第5篇

【关键词】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环境保护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人我国口数量的不断增长,城乡各类垃圾尤其是生活垃圾的年产生量也在不断增长。据统计,目前全国生活垃圾的年产生量约为3.6亿吨,其中,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约1.7亿吨,清运量1.4亿吨,处理率为60.3%;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约1.9亿吨,清运量与处理量甚微。垃圾不仅影响景观,还污染了与我们生存至关重要的大气、水和土壤,对城镇居民的健康构成极大威胁。但另一方面,垃圾也是人类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战略资源。垃圾资源化的潜力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地增长。在垃圾的成分中,可直接回收利用的资源有金属、纸类、塑料、玻璃等,这些占垃圾总量的42.9%,可直接回收利用率应不低于33%。而且,有些物质通过合适方法的转化也能成为资源,如食品、草木和织物可以堆肥、生产有机肥料;垃圾焚烧可以发电、供热或制冷;砖瓦、灰土可以加工成建材等等。所以说,先分类再回收利用是解决生活垃圾问题的最好途径。综上所述,解决生活垃圾问题的关键在于城乡居民垃圾分类处理意识的强弱和行为的能力。

本文以我国浙江省H市部分城乡居民为调研对象,综合采用问卷调查法、访谈法和实地观察法,了解了该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现状,分析了该市城乡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意识和行为,探讨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藉此为妥善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问题、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前期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关于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学术界早已有之,综合起来可概括如下:

(一)关于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现状研究

岳金柱指出在我国超过三分之一的城市正深陷垃圾围城的困局。尚兵提出:当前大部分农村存在垃圾任意堆放、随意丢弃的现状。杨天周认为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问题主要包括:垃圾分类处理缺乏整体运作;垃圾成分复杂、数量增加迅猛;二次污染“造就”环境隐患;基础设施和相应回收机构缺乏等。褚巍也概括了相关问题: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快速增长且增长势头仍难以遏止;生活垃圾带来的环境压力日趋严重;生活垃圾管理和处理处置技术落后,资源化利用程度低等等。

(二)关于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

岳金柱认为一是中国老百姓家里产生的垃圾中几乎没有可利用的东西,而其中产生臭味主要是厨余垃圾;二是社会各界人士始终做到不乱扔垃圾;三是堆肥与回收利用是我国居民生活垃圾资源化的主要途径。褚巍归纳了以下相关原因:村民觉得乱倒垃圾无所谓;垃圾存放点太远,自己就随便处理。杨天周认为相关原因有:法律法规缺失、政府缺位、市场淡漠、居民参与不足等等。

(三)关于解决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研究

岳金柱的相关建议是:政府主导推动;以市民为主体;社会各界参与;市场机制运作;运用激励手段;依靠科技支撑等。褚巍则建议:一是实行垃圾集中回收、处理无害化;二是增强村民的意识;三是加强行政部门的监管;四是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张翠华等人认为应该遵循“三化”原则处理农村垃圾;加强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农村垃圾处理新模式;吸引社会资源参与农村垃圾处理等。杨天周提出了创新投资机制;加大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发动公众参与;全面落实长效态制度等应对措施。

总体上,前期相关研究成果对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问题研究的侧重点各不相同,但涉及居民相关意识和行为的研究还有待深化,实地调查并进行研究的成果较少,在解决具体问题的方面,提出的相关对策过于宏观空泛,没有更为深入的具体化和论证。

三、调研结果分析

本次调研在我国浙江省H市发放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467份,有效回收率达93.4%。此外,调研过程中,我们还与相关区域的街道、乡镇和社区的相关工作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交流。现将调研结果归纳、分析如下:

1、当地生活垃圾投放处所在位置状况

当被问及“在您生活的地方,生活垃圾投放处设置在哪里?”问题时,有94.65%的被访者表示在家附近都会有生活垃圾投放处。这说明无论是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居民生活垃圾投放出所在位置基本便于居民投放。

2、居民每天处理生活垃圾的次数

当被问及“您每天处理生活垃圾的次数?”问题时,有97.64%的被访者每天处理生活垃圾至少一次及一次以上;每天处理生活垃圾在两次及两次以上的居民占比66.81%;还有2.35%的居民视生活垃圾的数量多少而定。这说明绝大多数居民还是很关注自己的生活环境的洁净度。

3、被访者了解生活垃圾分类的种类情况

当被问及“您是否了解生活垃圾分类的种类?”问题时,仅有44%的人表示了解,不太了解的占了50%,而不了解的有6%。这也表明大部分人对垃圾如何分类有一定的了解,但还是有待加强。

4、被访者实际处理生活垃圾的情况

当被问及“您是否会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问题时,只有46.47%的被访者有保持一直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行为;而很少或从不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的被访者高达53.53%。这说明大部分被访者的垃圾分类处理意识虽较强但实际相应行为却不多,意识与行为不相对应。

5、居民对生活垃圾处理方法的认知情况

当被问及“您是否了解生活垃圾处理的方法?”问题时,有26.04%的被访者认为生活垃圾的处理应该是堆放;有33.82%的被访者认为生活垃圾的处理应该是填埋;有40.14%的被访者认为生活垃圾的处理应该是堆放焚烧。这说明在生活垃圾处理的问题上居民分歧比较大,居民对生活垃圾处理与环境的关系也不甚了解。

6、居民获知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知识的途径

当被问及“您获知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知识的途径”问题时,调研显示有40.92%的居民表示获知的相关知识的途径来自社区宣传;有59.08%的居民获知相关知识的途径来自网络和媒体。这些数据表明了社区工作者有必要加强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

四、讨论和建议

(一)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存在问题的原因讨论

1、居民传统的生活方式与习惯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采用传统的垃圾集中排放、收集、处理的方法,居民对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上已经形成了习惯,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现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实行与普及。

2、落后的环保意识

从调研来看,不少居民的环保意识还相对比较薄弱,他们对于环境污染的认识还只局限于大气、水源等污染,很多居民地认为环境污染与自己如何处理生活垃圾无关,居民对自己制造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必要性认识上还有很大的差距。这也是阻碍生活垃圾科学分类处理的重要原因之一。

3、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与宣传力度的不足

早在十多年前,浙江省H市就试行了生活垃圾分类排放与收集,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效果并不理想。另外,从调研可以看出政府的宣传力度不够,电视、报纸以及网络等媒体上看到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必要性宣传还不够,这些都导致居民无法认识到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意义与重要性。

4、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缺乏有效监督

对于居民丢弃的生活垃圾是否进行分类,并且是否按规定投放没有必要的检查,缺乏监督,导致居民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还是停留在原来的地步,居民处理相关问题也是随心所欲。

5、缺乏持续稳定的资金来源

推行垃圾分类处理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工程,目前相关经费基本来自于政府拨款的,如果要全面推广,需要经费之巨大可想而知,单纯依靠政府是不现实的。

(二)解决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存在的问题的对策建议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不仅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持续推动,有步骤、有计划的进行,还需要全社会和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解决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日本,有关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十分完备:日本对保障垃圾回收的实施制订了三个层次的法律,分别是促进建立循环社会的基本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以及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的综合性法律、根据产品的性质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垃圾分类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十分明确:在日本的法律中,明确了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民众各参与者所应承担的责任,每个人不论什么角色什么地位都主动为建立循环型社会做出自己的努力。

我国政府有关部门需重视生活垃圾分类问题,出台有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以立法的形式促进垃圾的分类,明确单位和居民的垃圾减量和分类责任,规范运作模式,对不按要求进行垃圾减量和分类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制定与垃圾减量和分类挂钩的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出台相应的政策,建立和扶持规模化、产业化的旧物回收企业,建立科学的旧物回收机制和规范统一的旧物回收网络;建议完善的奖惩机制,细化各项标准,使垃圾在分类、收集、处理、回收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

2、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体系建设

为鼓励居民的积极性,推进相关工作开展,政府应最大程度的承担生活垃圾分类的成本,完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体系建设,例如免费发放垃圾桶,垃圾袋,给予积极人员有偿奖励,增加管理人员,给予相关企业财政补贴。

3、加大宣传力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有关方面需要对保洁人员,垃圾清运人员、小区居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相关培训;可以采用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发放小册子,在地方电台安排先关的电视节目,对生活垃圾分类进行相关的媒体报导,使居民认识到其重要性、必要性,让人们在潜移默化中形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环境保护的观念,营造人人参与的氛围。

4、增加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引导

安排专人对居民的生活圾分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于垃圾放混的行为进行引导,对于引导劝告后屡次不进行垃圾分类的村民,有必要进行一定的罚款,对于表现积极的,认真做好垃圾分类的居民给予一定的奖励,有利于居民养成垃圾分类处理的习惯,形成垃圾分类处理的意识。

5、完善市场机制,多渠道引进资金支持

政府有必要规范垃圾收运和回收的主体,扶持和发展具有专业化、社会化、规模化的收运企业和回收公司参与垃圾分类,吸引市场资本对垃圾进行产业化投资,建立有效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回收利用体系。例如在垃圾收运环节,村委会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将清运车拍卖,同时与车主签订协议,实行定时定点收集垃圾,可以降低成本,提高运输使用效率。

6、居民要积极配合、认真实践

居民应该积极主动学习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知识,注重培养和提高自身的环保素养,多参加有关环保活动,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为国家的环保事业贡献自己一份微薄的力量。居民还需要对自己的子女进行相关教育并身体力行为子女树立模范,让孩子从小就树立环保意识,知道如何科学分类处理生活垃圾,为国家环保事业做贡献。

参考文献:

[1]岳金柱.治理视角下的社区垃圾分类处理——从源头破解垃圾围城与污染的治本之策[J].城市管理与科技,2010(06).

[2]尚兵.农村垃圾现状及处理对策[J].北方环境,2011(11).

[3]曲英.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行为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07.

[4]杨天周.关于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工作的实践与探讨[J].污染防治技术,2007(05).

[5]张翠华,范小振,施民梅.农村垃圾处理探讨[J].沧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9(01).

关于垃圾处理的方法第6篇

关键词:餐厨垃圾 ;餐厨垃圾处理方法;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中图分类号: X799.3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5.22.100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进步,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发展,人们的饮食文化日益多样化,食品卫生与安全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苏丹红事件”、“三鹿奶粉事件”以及“上海福喜事件”无一不牵动着广大民众的心。食品安全已成为全民关注的重大问题,涉及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问题已经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的高度,要得以解决必须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维护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负有监管责任,广大消费者负有社会监督责任。

由“地沟油”、“泔水猪”等餐厨垃圾引发的各类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成为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地沟油”一般都是来源于酒店餐馆的排污管道、餐厨垃圾以及病死畜禽,制作过程注定了它的不卫生,含有的洗涤剂等化学物质和腐败油脂对人身体有一定伤害。用泔水喂猪是过去我国农村比较普遍采用的一种喂养方式,泔水中由于含有大量的蛋白和油脂,喂养出的猪膘肥体壮,但同时,由于泔水的不卫生,有的甚至腐败变质,致使其中含有大量的致病菌,用这种方法喂养的猪发病率明显增加,各种病原体在猪的体内繁殖,还可造成多种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地沟油”和“泔水猪”问题的发生,归根结底是由于餐厨垃圾的无序管理造成的。

201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2010〕36号)。并于同年启动了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城市试点工作,至2014年我国餐厨垃圾试点城市数目已达83个。国家发改委陆续于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别确定了四批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其中首批试点城市33个,第二批16个,第三批17个,第四批17个。餐厨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审批工作进展迅速,范围逐渐向全国蔓延,从《“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中不难看出,至2015年,我国将有50%的设区城市初步实现对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国家对于餐厨垃圾专项工程的投资也将达到109亿元。但是,就目前我国试点城市的项目进程而言,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进展比较缓慢。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从政策层面看:随着我国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逐渐增多,各地纷纷出台了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目前已经批复的多个试点城市中,很多城市出台的管理办法可操作性不强,如有新闻报道“四川江油市一餐厨垃圾处理企业投资几千万建成的餐厨垃圾处理系统仅运行了12天就被迫停产”的尴尬事件发生,原因是没能很好地捋顺收集、运输、管理、资金等方方面面的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但是也不乏出台了较好的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城市,如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其中上海就制定了严格的规定,餐饮行业剩余的餐厨垃圾必须交由指定的单位集中处理,同时还要缴纳一定的餐厨垃圾处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如违反规定,私自处理或贩卖给不法商贩作为他用都将被处以3000元至3万元不等的高额罚款。正是有严格的管理办法做支撑,上海作为全国较早进行餐厨垃圾处理的城市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为其作为全国先行试点餐厨垃圾处理的示范城市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技术层面看:国外的餐厨垃圾处理思路偏向于减量化、无害化,我国餐厨垃圾蛋白含量、油脂含量非常高,在处理思路上还应寻求资源化循环利用。餐厨垃圾处理方法有很多种,各城市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餐厨垃圾处理工艺,不可盲目照搬照抄。

目前国内的餐厨垃圾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粉碎直排法:这是一种清洁、方便的厨房食物垃圾处理方法,安装于家庭厨房洗菜盆的排水口处,垃圾处理机上的粉碎部件,通过锤、切、撕、磨等动作粉碎垃圾,将菜头菜尾、剩菜剩饭等食物性餐厨垃圾粉碎后排入下水道,这种方法适用于少量的家庭餐厨垃圾处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直排,势必造成资源上的浪费,同时也容易造成城市下水堵塞和增加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的负荷。

二是填埋法:填埋法处理餐厨垃圾,是利用厌氧消化处理,将餐厨垃圾中的有机物分解,最终达到将垃圾完全处理、无残留的目的。这种技术简便,是我国大部分地区过去普遍采用的一种处理方式,将餐厨垃圾与普通垃圾一起进行填埋处理,这种方法虽然能够达到餐厨垃圾的无害处理,但却是以消除垃圾为目的,并不能实现餐厨垃圾的回收再利用,也造成资源上的浪费。随着对环境保护认识的加强,我国及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于餐厨垃圾的填埋处理率正在呈逐年下降的趋势,我国的一些发达城市已明令禁止对餐厨垃圾进行填埋处理。

三是利用餐厨垃圾生产肥料的处理方法:餐厨垃圾的肥料化处理方法主要是利用微生物处理技术,将餐厨垃圾中的有机物进行分解,包括好氧堆肥和厌氧消化两种处理方式,达到消灭病原菌,提高肥效的目的,产品可用于生产有机复合肥料。

四是利用餐厨垃圾生产饲料的处理方法:餐厨垃圾的饲料化处理方法主要是使餐厨垃圾经过高温、灭菌、粉碎、干燥、油脂分离提纯等工艺过程,转变成可利用的动物蛋白饲料和油脂产品,达到资源的循环利用。目前我国餐厨垃圾生产饲料设备很多,处理技术也比较成熟。

五是焚烧法:这种处理方法是将餐厨垃圾进行焚烧,以达到减量的目的,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热量可用于发电,达到资源的利用。焚烧法处理餐厨垃圾效率较高,能够达到减量90%的处理效果,但焚烧过程中也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不能达到无害化处理。同时,由于处理规模不够,发电量有限,使得发电后并入国家电网具有一定的难度,这也是这种处理方法的局限性。

六是利用化学方法处理餐厨垃圾生产,如生物柴油,发酵法处理餐厨垃圾生产,如生物农药、燃料酒精等正成为新的餐厨垃圾处理的研究方向。

总之,餐厨垃圾的处理工艺正随着国家对于餐厨垃圾处理问题的重视,经过不断研究和探索日益成熟。

解决餐厨垃圾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技术层面只是其中的一方面,严格规范的餐厨垃圾管理政策是另一个必不可少的方面,两者相辅相成。现就全国而言,餐厨垃圾的处理率还很低,要实现全国大中城市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这方面仍需要各级政府做大量的引导和规范管理工作。随着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工艺的逐步成熟、各级地方政府规范的管理措施的出台以及人们认识的逐步提高,餐厨垃圾造成的公害必将会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汪群慧,等.餐余垃圾的资源化技术[J].现代化工,2004,24(07).

关于垃圾处理的方法第7篇

关键词:垃圾分类;北京市;昌平城区;分类状况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3-0062-03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一般分为四大类:可回收垃圾、厨房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我国一度采用混合收集方式,即城市生活垃圾不需要任何处理,混杂收集然后集中处理的方式,基本采用填埋法处理,也就是不进行垃圾分类。这种方法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可以处理,不需要全民参与分类,处理垃圾时也简单粗暴,但是其后果显而易见:其中可回收的资源无法再利用,有毒有害垃圾也会污染环境。

一、昌平区小区垃圾分类状况

1.小区垃圾分类状况。根据小区的社区公共环境建设、物业建设、住宅的户型及面积、大致的居民月平均收入等因素可将小区划分为高、中高、中、低四档。(1)高档小区。每栋楼都有垃圾分类指导员,设有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三种垃圾桶,也设有回收点。但是垃圾分类指导员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居民反映没有见到垃圾分类指导员工作;三种分类垃圾桶也没有真正做到分类,居民们没有按照垃圾桶上的标识将垃圾分类处理。而回收点的作用不大,只有距离回收点较近的居民才会使用其安放自家杂物。小区内也没有过期药品、电池、水银等危险垃圾特殊回收的方案。物业按照上级要求进行垃圾分类的宣传,在宣传栏张贴海报,很少有深入的宣传。(2)中高档小区。居民丢弃垃圾时并没有核对垃圾桶上的标识,而是选择离自己较近的垃圾桶,而且其中的废电池也没有特殊处理。居民们普遍存在着垃圾分类的意识,也会对废纸、塑料瓶进行废品回收处理,但是对于其他的生活垃圾并没有分类处理,特殊垃圾处理箱位置设置不合理,很少有居民使用。回收点居委会用来放置闲置物品。而垃圾分类宣传有过一至两次深入的宣传。(3)中档小区。某小区毗邻昌平区两个偏向理科类的重点高校,进行垃圾分类宣传的大学生志愿者非常多,几乎定期举行垃圾分类宣传,垃圾分类宣传非常好,宣传橱窗中贴着相关的非常详细的资料,居委会有过期药品、水银温度计、废电池、灯管的分类处理箱,其中确实有居民所丢弃的垃圾。但是居民没有利用回收点,而是自己处理废品。居委会在小区的所有出口都安放了特殊垃圾回收桶,使用效率较高。但是普通生活垃圾只有可回收垃圾桶和不可回收垃圾桶这两种。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很少有居民进行分类处理,执行状况较差。(4)低档小区。某小区居民以某厂老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为主,居住面积普遍较小,住房类似于保障性住房。居民收入普遍较低,知识水平较低,垃圾分类意识较低。物业建设缺乏,居委会的大门紧锁。回收点没有使用痕迹,也没有分类垃圾桶,普通垃圾桶较少,平均3栋楼有一个垃圾桶,整体建设较差。居民反映整个小区对垃圾分类的建设较差,几乎没有垃圾分类宣传,没有分类垃圾桶,也没有特殊垃圾分类处理。但是居民们有一定的垃圾分类意识,由于分类麻烦,认为政府不会进行后续处理等原因而不进行垃圾分类。(5)实际调查结论。昌平城区的小区都设有昌平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但是可利用率低,基本是放置闲置物品。不同档次的小区垃圾分类的状况不同。高档小区的垃圾分类状况相对较好,设有三种分类垃圾桶:回收、不可回收和厨余垃圾。中高档小区一般设有回收和不可回收两种分类垃圾桶,低档小区的垃圾分类状况较差,没有分类垃圾桶。高档和中档小区的垃圾分类宣传较好,低档小区的宣传状况较差。但是,最终垃圾运走都是集中统一运走,并不分类处理。

2.问卷调查中的垃圾分类状况。日常生活垃圾处理上,11%的被调查者对日常的生活垃圾不出售也不分类,60%的被调查者将废品出售,其余的投放进垃圾桶,只有29%的居民将垃圾将废品出售后,分类投放其余垃圾;22%的小区没有分类垃圾桶,58%的小区虽然有但是没起效果或者效果不大,仅有3%的小区有分类垃圾桶且执行得很好。只有4%的小区对药品、电池、化妆品瓶、水银温度计等有毒垃圾进行特殊回收,绝大部分小区对此都没有回收点或者弃之不用。所有小区都设有统一的回收点,但是99%的居民认为该回收点没有被合理利用。50%的居民表示自己居住的小区没有举行过垃圾分类的相关宣传,41%表示虽然进行过,可是并没有起什么用。没人认为垃圾分类宣传好,执行好,这说明居民普遍认为垃圾分类状况较差。

二、昌平城区垃圾分类现状和存在问题

1.垃圾分类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北京市昌平城区生活垃圾的生产量以3%左右的速度逐年增加,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和消纳已经成为困扰城区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中共北京市政府在生活垃圾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就,但是从长远发展角度看,垃圾回收处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垃圾分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还没有深入人心,在实际行动上有很大欠缺。调查研究显示,虽然大部分居民了解垃圾分类,仍旧有超过半数人不能严格按照垃圾类别来丢垃圾。一是家庭生活中,不能做到垃圾分类保存。二是很多家庭在将垃圾扔进小区的分类垃圾桶的时候不能按标识投入。第二,居民垃圾分类知识匮乏。对于垃圾分类的知识,大部分居民有粗浅的认知。我国对于垃圾分类的前期宣传力度较大,但是深度不够。居民能够简单区分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和有害垃圾,中青年人对垃圾分类知识的了解要高于老年人对垃圾分类的了解。但是对于一些较为细致的垃圾无法进行区分。这种问题的出现不仅反映了我国垃圾分类知识宣传不够普及、深入,也侧面反映了我国垃圾分类标准不够明确、细致。第三,垃圾分类设施不完善。从家庭方面来看,居民家里不设分类垃圾桶,这就意味着垃圾分类前端的失败。但这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居民无意识,垃圾分类本身需要增加总投入,居民的生活水平也影响实际执行。小区居民楼内没有配备完整的垃圾分类措施。垃圾处理的受益人为昌平区乃至北京市全体居民,那么垃圾处理的费用应该是北京市昌平区政府承担,以财政支出的方式下拨,实际上不少西方国家正是以这种方式付费。但是实际中我国垃圾分类责任主体不明确,垃圾分类有不明确的责任体系,这个不明确的责任体系也没有落实,财政政策上也没有具体的落实政策,这就导致了北京市垃圾分类雷声大雨点小。

2.居民对垃圾分类的意识和知识中存在的问题。调查问卷的分析结果显示,昌平区居民对垃圾分类的意识和知识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关于人们不按照分类扔垃圾的主要原因,35%的居民认为觉得麻烦,21%认为对垃圾分类回收的益处不了解,20%认为设施不全,无法分类,14%认为不知道如何分类,10%认为对职能部门不信任,认为还会将垃圾混在一起,分类是无用功。64%的居民表示应该积极配合垃圾分类。21%认为需要政策的鞭策,15%认为条件不成熟,难以分类。这说明,居民们是一定程度上了解垃圾分类的益处的,也赞成垃圾分类,但是由于现实原因(例如执行困难,例如麻烦)而放弃垃圾分类。如果政府有政策鞭策,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有成熟的条件,居民还是乐于垃圾分类的。在日常垃圾的处理中,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并不强,并且小区的设施也不够全面,影响垃圾分类的贯彻和实施。而且调查显示,大部分居民对垃圾分类都有一定的了解,但并不能十分准确地分清生活中各种垃圾属于可回收还是不可回收。

居民的经济水平和学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垃圾分类的知识。他们的关系并不是绝对的正相关或者负相关,而是有一定的相关关系。在可回收垃圾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全对的人或学历较高(博士),或是学习相关专业,而且收入较高(月收入超过6000元);而厨余垃圾的19%的错误率中,有10%的人月收入低于1500或者学历为高中及以下。学历高或者是经济水平高的人对于垃圾分类知识的了解,在某些程度上,高于学历低或者经济水平较低的人。

三、解决建议

1.进一步加大社区宣传,社区物业部门发挥监管、指导作用。从之前的调查可以了解到,目前居民尚未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的习惯,因而一定程度上的指导和监督是必要的。一方面,物业部门可以定期在社区进行垃圾分类的宣讲活动,指导居民将不同的垃圾放到对应的垃圾收容器中;另一方面,社区可以进一步改善垃圾收容器上的标签设置,在标签上注明更为详尽的内容,帮助居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意识。

2.从厨余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入手,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餐厨类有机垃圾是填埋场污染空气和地下水的主要来源,也是目前居民垃圾分类知识薄弱环节。对于厨余垃圾,可以参考日本、德国等垃圾分类已经比较完善的国家,在现有的垃圾分类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垃圾分类标准。

3.进一步完善垃圾集中、运输,特别是垃圾处理时期的进一步分类过程。垃圾运输全程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垃圾处理终端监管。在居民垃圾分类后,垃圾清运车并没有真正做到按照分类清运,而是将垃圾混合后统一运走,这就造成了前期垃圾分类的浪费。如果不改善垃圾分类的终端处理,那么前期的宣传、居民分类工作就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应该加强垃圾分类终端管理,如不同垃圾不同时段回收,或者一个垃圾车划分为不同的部分,分装不同类别的垃圾。

4.完善政策法规,用行政、经济和科技手段进行垃圾分类的实施。在现行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垃圾排放、组分的特点,政府可以实行更为具体全面的垃圾分类办法。同时,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城区在垃圾堆肥、垃圾焚烧发电、热能利用和污染控制、电子垃圾拆分等处理技术的科技含量,并鼓舞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资源综合利用效果。

5.贯彻落实现有的政策,加强监督,加强问责机制,建立并且执行完善的垃圾分类责任体系。垃圾分类的管理主体应该明确,各个部门划分明确的责任及义务,并且认真落实。不应该出现互相推诿责任或者无人落实负责的状况。政府相关部门也应该进行公示,不仅做到内部监督,内部问责,同时加强人民群众对于相关负责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垃圾分类的问责体系和监督体系。同时,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内部强化绩效考核机制,量化标准,真正发挥垃圾分类应有的效果,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真正做到造福百姓、资源利用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刘梅.发达国家垃圾分类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2011,32(10).

[2]陈兰芳,吴刚,张燕,张仪彬.垃圾分类回收行为研究现状及其关键问题[J].Ecological Economy.

关于垃圾处理的方法第8篇

一、弥补地方性法规的缺陷

制定省域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可弥补我国一些省域至今尚未有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缺陷,亦有利把本省域已有的地方性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2006年以来,我国各地不少省域的省级人民政府为切实加大本地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力度,提高本地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水平,改善本地城乡人居环境,先后以省级政府的名义颁发了省域范畴内的城乡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暨收费管理,以及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地方性行政规章。然而,毕竟这些地方性行政规章都不是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毕竟有限。因此,为了尽快促进省域范畴内的城乡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全面实现全国范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的法制化,有必要通过制定本省省域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促进各地省域范畴内的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地方性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二、制定省域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举措

(一)要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要求,以《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并结合各地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二)由各省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表决通过后在本省域范畴内施行。

(三)要统一设置总则、规划与建设、减量与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主要章节。

(四)应确立“产生收费”和“垃圾分类”两项制度原则。同时,应明确规定,要逐步实施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五)应对本省域范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这一要义作出明确规定,并对政府、单位、家庭和个人在本地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中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垃圾分类居民有责”也应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写入该法规。

(六)应明确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即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应按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七)应明确规定:垃圾收费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先从单位开始实施计量收费。居民垃圾收费是为了强调个人产生垃圾的责任而鼓励居民垃圾减量。混合垃圾应多付费。

(八)应明确规定: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其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同时,应明确规定: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以及本省域范畴内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生活垃圾处理结构变化进行适当时候的必要调整。

(九)应明确规定: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餐厨垃圾。违者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暂扣其车辆,没收违法收运的餐厨垃圾,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应明确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单独收集餐厨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专业服务单位进行集中处理。违规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应明确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或者生产、销售、使用以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地沟油)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应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对餐厨垃圾的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并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纳入网格化管理;卫生、工商、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将餐厨垃圾的排放和流向纳入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范围。

(十三)应明确规定:城乡住宅小区皆应制定《小区垃圾分类收运制度》,并定期召开例会协商垃圾收运情况,共同监督每日垃圾的分类收运,做到及时反馈、及时协调,确保各分类小区厨余果皮、其它垃圾日产日清。

(十四)应明确规定:城乡住宅小区皆应逐步完善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以及分类处理的管理运行体系,并应逐步做到将其小区内生活垃圾分为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三类。

(十五)应明确规定:城乡住宅小区皆应按照分类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固定点,配备不同颜色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餐厨垃圾—绿色收集桶,有害垃圾—红色收集桶,其它垃圾—灰色收集桶,可回收物—蓝色收集桶)。

关于垃圾处理的方法第9篇

关键词:垃圾;处理方式;中日;环保意识

人类的现实生活需要自然环境作为支撑,人类需要不断开发自然资源,并有效利用自然资源才能生存。这个过程中势必会对资源造成破坏。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则长期处在一种矛盾关系之中。同时,人类也始终都在寻找与自然之间和谐共处的办法,并寻求新的平衡点。科学不断进步,促使社会经济水平进一步提升。生产生活垃圾数量增加,促使所有垃圾的处理方面受到很大影响,因此,通过对比分析中日垃圾处理方式,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垃圾处理办法。

一、中日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现状对比

(一)民众环境保护意识差异性

日本民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素质相对其他国家水平更高,尤其是相对发展中国家更高。日本的街道没有垃圾桶,日本民众都会将垃圾随身携带,然后将垃圾袋带回家中,这种生活方式已经演变成为日本民众的生活习惯与社会风气,如果乱扔垃圾在日本将会受到鄙视。日本政府也十分卡中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工作,并将垃圾处理方面的知识列入课本之中,日本垃圾处理设施全部面向公众,任何学生与居民都能够参观。由于从小接受环境保护方面的教育工作,因此日本民众在这方面的意识相对更强。

对比之下,我国民众在环境保护意识方面水平价低。同时,我国居民对环境保护方面相关知识掌握情况有限,环保意识淡薄。城市之中随处设置垃圾桶,也O置了环保标识,但是民众仍然不懂得如何进行垃圾分类。长期以来,养成了不注重环境保护的习惯。我国民众在垃圾堆放造成的危害性知识了解也明显不足。

(二)法律保障程度差异性

生活垃圾的有效处理一方面关系到社会民众行为习惯,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属于经济体系之中的重要组成。针对废弃物方面的有效管理,日本已经形成了十分完善的法律体系,且法律内容非常具有针对性。法律条款之中彼此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最终形成了一整套十分完整的立法。日本在垃圾处理经济立法方面非常完备,因此,日本的垃圾处理以及经济循环方面均具有相关法律机制给予保障。

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制定中,关于垃圾处理的内容明显不足。落实到具体工作的尤其是垃圾问题严重的农村地区的法律内容几乎没有。由此可知,在垃圾处理环节之中缺少必要政策以及相关法律的保护,则工作势必无法有序进行。

了解我国行政法律内容可以发现,有关循环经济方面的内容并未能够形成专门性规定。既能在相应文件中查询到部分内容。真正可以体现循环经济方面的要求的地方性条款并不普遍。

(三)垃圾处理阶段分类程度差异性

垃圾分类属于垃圾处理过程的至关重要的环节,更加是垃圾进行再利用的前提。针对垃圾进行分类,需要从源头提供保障。分类规整之后才能够有效回收。进一步降低垃圾运输以及相关环节费用产生。一些研究者指出,垃圾其实不过是放错位置的资源,针对垃圾进行减量化以及无害化处理能够使得垃圾转变为资源。

日本在垃圾分类方面的研究成果显著,生活垃圾可以被划分为可燃垃圾、不可燃、资源以及有害等几种类型。日本居民通常情况下会依据环卫部门相关文件中规定内容自觉对垃圾实施分类。日常生活垃圾使用垃圾袋封装,并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将垃圾存放在规定位置上。在日本垃圾的分类与回收工序十分精细,包括饮料瓶瓶盖以及瓶体都会分来,并且要冲洗干净,分门别类。

而相对日本,我国在给予垃圾进行分类方面的工作只能以尚未起步来形容。现阶段我国针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的研究仍然处于空白阶段,理论研究水平极低。垃圾收集处于混合收集以及分类收集相结合方面。现阶段,我国民众对垃圾分类识别的能力尚存在困难,更加无法谈及分类。

我国国内垃圾分类一方面缺少理论基础,另一方面也缺少技术方面的支撑。政策及法律支持也比较缺少,促使在生活垃圾处理方面无法真正达到实际效果。尤其是农村地区,生活垃圾主要是通过小商贩收购的方式。有农田的农民则会将人畜粪便堆肥,回归农田。一些没有农田的则采取简单焚烧等方式,但是这种焚烧的方式对自然造成的破坏同样十分严重。

(四)垃圾再利用程度差异性

日本针对垃圾的规划与再利用水平较高,并建立各种类型的垃圾处理工厂。依据分类的垃圾采取多种处理手段,对垃圾进行资源化转化。日本的生活垃圾处理方法可以完成垃圾直接资源化。除此之外,也包括了焚烧、填埋以及加工可持续利用。日本垃圾处理结合了源头减量化方式进行,因为日本国家土地资源相对不足,采取焚烧的方式比较合理,更加对环境保护具有好处。焚烧之后,则可以发电、供热。剩余的垃圾无法进行完全焚烧,则在缩小体积之后进行科学填埋。这样一来,实现了垃圾的减量化利用。同时也能够促使垃圾无害化。日本在进行垃圾填埋以及再利用方面并不是通过简单处理就完成的,而是在系统性的分类之后,通过焚烧、粉碎、填埋等一系列工序完成的。日本垃圾处理发展成为一种系统性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能够最大限度的对看似无用的垃圾进行再利用,更加能够有效解决资源,避免造成的对环境的污染。

对比之下,我国在生活垃圾再利用与循环经济发展方面仍然无法取得进展。在对城市生活垃圾方面的处理中,多采用焚烧、填埋、堆肥以及资源化处理办法。从表面上看,我国在生活垃圾处理方法上与日本之间大体相同。但是,从本质上却可以发现两国之间的巨大差异性。我国在垃圾处理与再利用水平上明显低于日本。我国焚烧现状是粗放式的焚烧,并未能够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处理。因此,焚烧掉了相当一部分原本可再利用的资源。除此之外,焚烧经济成本非常高。我国国内在焚烧处理前期投入方面较大,此外,这种焚烧方式将会造成大量的二恶英气体进入到大气之中,造成对环境的严重污染。填埋方面,则因为在源头上未能够对垃圾进行清晰分类,造成了部分可利用资源被填埋。填埋工作中未能够结合有效保护措施,造成垃圾将地下水以及地表水的污染。进而威胁到了城市环境以及地下水资源。

堆肥方面,农村地区中堆肥情况普遍,大量堆肥中养分含量十分有限,为此,再利用价值较低。资源化利用仅能够在理论上体现,但是实践水平仍然较低。

我国城市中的垃圾处理情况水平极低,而农村地区在垃圾处理方面由于缺少人员管理,生活垃圾处理效果更差。农村中随处可见垃圾堆放,甚至在房前屋后以及河湖旁边都能够见到各种生活垃圾。

通过上述中分析,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日本城市与农村在垃圾处理方面差距很小,农村作为城市的郊区,其在垃圾处理的能力与意识方面都与城市相差无几。整个日本在垃圾处理以及循环经济发展方面都十分完善。我国城乡之间差距较大,农村地区地区广阔,这对农村生活垃圾环境的改善也造成了困扰,采取何种有效手段解决此类问题是本研究中亟待解决的。

二、改善生活垃圾问题主要措施

结合日本处理垃圾方面的措施可知,日本在此类研究相对较早,且已经形成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垃圾处理更加已经成为日本社会发展的重要特色之一。日本在进行垃圾处理方面的成果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垃圾处理产生了借鉴意义。我国垃圾处理研究发展相对较晚,仍然处在起步阶段,在对待生活垃圾方面我国不能够走西方发达国家的旧路,而是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通过创新理论,始终坚持高标准要求自我,形成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生活垃圾处理办法。因此,应当从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政府导向性

通过法律支持以及政策帮助的方式实现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导向性。我国具有独特的城乡二元结构体系,促使我国政府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之中存在非农偏好,因此,也造成了我国出现城乡差异性的机制。为此,对我国经济发展方面总是表现出政府的导向性作用,就需要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并进入到环境保护领域之中。基于法律角度提供支持。改善我国垃圾处理能力,解决此类问题首先需要从立法角度出发,争取在垃圾处理的所有环节都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并应当对立法进行完善。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体系,对社会环境中所有环节的生产者、消费者以及销售者的责任都加以明确。通过对比系统垃圾处理立法情况,具体包括了宪法、法律等内容。法律不完善造成了执行相关操作中也会存在问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垃圾处理工作中的主体,属于法律赋予其重要权利的机关单位,因此应当发挥其主体优势。与此同时,现行机制之中也会造成了部分环保单位只能够受命于本级政府部门。而地方政府部门可能出现看重经济效益问题,最终造成了政府与企业都过分追求经济利益。

基于政策角度提供支持。政府政策性扶持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分别是直接政策扶持与间接扶持。垃圾处理的相关工序都需要借助一定的资金支持,这就需要政府能够相应拨付一部分资金,通过有效规划,形成现代化的网络信息技术的交易市场,能够对公众废旧垃圾购销提供帮助。同时,应当在政府扶持项目平台上建立二手交易市场。间接性扶持则是指政府通过借助税收与财政政策完成对垃圾处理的支持。另外也包括了金融政策、产业以及科技政策类型等。

(二)企业核心作用

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生活垃圾不能够完全依靠政府解决,需要企业能够参与其中,结合市场规律,促使企业在利益驱动下进行垃圾处理。转变垃圾为资源,促使企业能够以开发开展垃圾处理方式实现垃圾处理。政府优先购再生产品,并对公众消费形成导向引导,通过促进消费的方式带动生产,从而能够形成企业经济效益影响下的与环境之间的和谐发展。

(三)社会参与下的基础性作用发挥

通过宣传、教育与实践方式有效解决生活垃圾问题,坚持循环经济发展道路。同时,也需要提高社会民众的参与性。在改造自然与控制自然方面,应当将人的思想意识的非理性至于有效控制范围内。基于道德层面分析,适应自然则更加具有挑战性。垃圾处理关系人们的利益,更加是有效控制欲望的一种重要表现。针对社会民众进行垃圾处理方面的教育工作开展,能够提升民众环境保护意识,还能够改善社会民众的在垃圾处理方面的习惯。真正做到改善环境与资源利用效率。我国在生活垃圾处理宣传工作上应充分遵循宣传――教育――行动的原则。宣鞴ぷ魇粲诨肪潮;ぶ中的重要前提,通过多元媒体渠道进行宣传,面型民众提供垃圾及危害性的信息。政府部门也应当在教育中加强对环境保护方面课程的设置。宣传与教育的最终结果是能够形成全民行动,从本质上提升国民综合素质。

三、结语

综上所述,集中日两国在对待垃圾处理相关问题上具有一定相似之处,我国要想实现地区经济进一步的发展就应当坚持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重视环境问题,避免岔线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两者之间的协调。促使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我国仍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属于经济欠发达区域,生活垃圾数量大,且问题严重。因此采用更加合理的办法解决此类问题十分必要,只有坚持正确的道路才能够真正意义上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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