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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气体的特征优选九篇

时间:2023-12-26 14:47:16

二氧化碳气体的特征

二氧化碳气体的特征第1篇

(一)全球气候变暖与绿色税制

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变化的共同影响,全球气候正经历一场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显著变化。人类活动通过改变地球大气层中温室气体、气溶胶(气体中的悬浮微粒,如烟、雾等)以及阴暗度来引起气候变化。其中,产生最大影响的活动是化石燃料燃烧,关键温室气体二氧化碳(CO2)就是通过这一途径被释放到大气中。这些气体聚积在大气中,引起大气浓度的与时俱增,进而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国际社会和科学界已对全球变暖高度关注,采取各项措施应对这一趋势。

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ECD)1972年就提出了“污染者付费”(PolluterPaysPrinciple,PPP)原则,从而引发了世界税制绿化浪潮,并为包括二氧化碳税在内的绿色税制的实施确立了基础。20世纪70年代以来。OECD成员国以及欧洲多国纷纷推行二氧化碳税政策,并结合已有税制的结构调整,取得了十分明显的延缓全球变暖与保护环境的环境效果。1992年6月通过的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也要求名国政府加强财政以及经济政策的补充性作用,把环境费用纳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决策过程。

除了以环境为出发点外,绿色税制的运用,更对国家经济与民生有整体的影响。因此,在税制绿化改革的背景下,二氧化碳税的运用正获得越来越多的支持,这也反映了国际环境经济手段和税收结构的最新发展。

(二)二氧化碳税的概念与特性

二氧化碳税最早由英国经济学家阿瑟·皮苟(ArthurCecilPious)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提出。二氧化碳税可以通过对燃煤和石油等化石燃料产品的含碳量进行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这一主要温室气体的排放。二氧化碳税是与全球气候变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特性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1)二氧化碳税的实质是为了保护全球温度这一公共产品,而对二氧化碳这一温室气体所开征的一项税负,目的是使排放二氧化碳的生产过程和消费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部化。(2)二氧化碳税是一种间接税,是在生产或者消费的过程中征收的。而且二氧化碳税具有固定税率,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副作用相对较小。(3)二氧化碳税是一种调节税。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完成工业化进程,可供给的廉价燃料也在逐步减少。环境税制相对成熟的发达国家都将二氧化碳税作为一种调节税,因为二氧化碳税能够发挥激励作用,促进节能,促使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4)二氧化碳税影响广泛而深远。征收二氧化碳税涉及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诸多方面,影响远比一般特许权税(如烟草专卖税)更加广泛深远。实施国在征收过程中,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率、环境效果,还要考虑到社会效益、国际竞争力等问题,从而根据商品的收入弹性、收入替代效应,慎重选择征税品种和税率。

二、瑞典二氧化碳税制实证分析

(一)瑞典二氧化碳税制简介

瑞典与其北欧邻国一起,是欧盟第一批在环境保护领域发展和实施经济手段的国家,在环境保护中广泛运用了环境税、费和其它众多的经济手段。根据OECD2004年对其成员国做出的评估,瑞典实行了约70项以市场为基础的手段,是在环境保护方面运用最多经济手段的国家。

瑞典于1991年开征二氧化碳税,征税范围是所有种类的燃料油,该税是对现行能源税的补充。开征二氧化碳税的同时,能源税率降低了50%。从那之后,能源税体系几经变革,但是不变的是对于工业和电力产品的税率一直低于其它部门。目前,工业消费者不支付能源税,二氧化碳税也只需支付一半。电力产品不需要交纳任何能源税和二氧化碳税。瑞典目前二氧化碳税率为0.36瑞典克朗/千克CO2(合150美元/吨CO2)。征收二氧化碳税最显著的效果是有机物在瑞典直接供暖系统中的大量应用,如今瑞典约50%的供暖系统利用生物燃料等作为热能供给,而不再是用煤炭和石油来提供热能。

瑞典能源税体系于1991年进行了改革。改革后的能源税体系以二氧化碳税和对燃料征收的能源税为基础,而且对燃料征收的能源税不与燃料的含碳成分挂钩。开征二氧化碳税的同时,一般能源税率下降了50%。为了避免对瑞典工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影响,工业部门的税率低于私人家庭,对于一些能源密集型产业进一步给予减免。目前瑞典对于化石燃料,尤其是对汽油征收的二氧化碳税非常高。见图1。

(二)瑞典征收二氧化碳税对温室气体的减排效果

根据德国著名环境组织Germanwach的统计资料表明,瑞典于2006年和2007年两次荣登“拯救地球国家名单”榜首,成为世界各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行动中最有成效的国家。

2007年9月,瑞典政府的统计表明将近90%的减排效果归功于税收体系改革。瑞典环境部部长An—dreasAlgren称,如果没有征收二氧化碳税,国内的排放量将比现在高出20%。因为二氧化碳税的征收使得污染的成本升高,从而使全国都开始关注环保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因此,征收二氧化碳税是减排最有效的途径,而且基本不会影响到良好的经济增长势头。在1990~2006年间,瑞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了9%,远远超过了《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发达国家减排目标。与此同时,瑞典的经济保持了44%的固定价格增长。

三、我国开征二氧化碳税的必要性

(一)开征二氧化碳税是国际大势所趋

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其第四次评估报告的结论,近50年的全球气候变暖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甲烷(CH4)等温室气体的增温效应造成的。如今二氧化碳减排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

到2007年底,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雄心勃勃的温室气体减排计划。一个总的共识是“80—20”原则,即在20年内力争把以二氧化碳为首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80%。继欧盟成员国成功运用税收手段抑制二氧化碳排放量之后,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也纷纷响应应对全球变暖的号召,开始酝酿制定二氧化碳税制。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主要的国际性议程,迅速和积极地减排将降低调整环境适应的代价。

但要达到“80-20”目标,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大国也肩负着巨大的减排压力。在2007年国际能源机构(IEA)的最新《全球能源展望》中,预测2030年世界能源需求将增长50%,其中40%是由中国和印度拉动的。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也在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上特别强调,在气候变化的情况下,未来20年预期的经济发展和增长的能源需求,特别需要发展中国家采取紧急行动以减缓气候变化的趋势。

(二)开征二氧化碳税是国家政策所向

近百年内中国年平均气温升高了0.5~0.8℃,已经略高于同期全球增温的平均值。从1986~2007年,中国已经连续经历了22个全国性暖冬。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也指出,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是中国适应全球变暖的当务之急。

2006年,中国政府的“十一五”规划确立了节能减排工作的硬性指标:到201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2007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我国政府承诺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确保实现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这一约束性目标。2007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明确要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研究开征包括二氧化碳税在内的环境税。2007年11月,由财政部科研所孙钢研究员和许文博士完成的研究报告中提出的三种环境税可选方案中指出,二氧化碳税可以作为一种污染物排放税在中国适时开征。”在环境规划院课题组提出的独立环境税实施方案中,可供选择的税种包括:重要资源税、汽车污染税、能源消费税、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和废水排放税。2008年11月5日,由环保部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和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社会战略专业委员会,中科院首席科学家牛文元教授牵头组织撰写的《中国碳平衡交易框架研究》报告,建议积极运用政策手段开征碳税,促使企业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显然,随着中国政府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的落实和环境税制改革的推进,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久国策,需要开征二氧化碳税这一新税种来完善税收制度的环保功能,提高污染环境行为的税收负担。这也是树立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环境保护立场和建设和谐世界的外交政策主张的一个契机。

(三)开征二氧化碳税有助于优化我国能源消费结构

众所周知,中国的一次能源结构以煤为主。由此可见,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高是由我国的能源结构特征决定的。

由于煤炭消费比重较大,就造成了我国能源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也相对较高。根据世界银行年刊《2007绿色年鉴》中对1980~2004年世界主要温室气体排放国化石燃料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的统计数据,2004年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约为61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为50.7亿吨。2007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已占世界总量的16%,仅次于美国。(见图2)

现阶段,我国燃油的需求价格弹性处于较高水平,及时研究设计开征碳税将十分有利于促进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的转变,从而避免进一步依赖于煤炭这样的化石燃料消费。海外经验表明,二氧化碳税的开征可以有效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瑞典自1991年开征二氧化碳税之后,由于二氧化碳税的征收导致燃料油和生物燃料的价格产生差异,国家的区域供热部门和许多企业为了追求生产成本最小化,对生物燃料的应用大为增加。在1991~1995年间,生物燃料在瑞典区域供暖系统中所占的比重从25%增长到了42%。目前,生物燃料、泥炭等提供了瑞典区域供热体系中能源供应的50%以上。

因此,中国如果能够及时开征二氧化碳税,必将有利于促进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的转变,逐步淘汰落后的高能耗产业和技术,避免社会经济滑向不可持续的深渊。

(四)开征二氧化碳税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氧化碳税是一种间接税,具有固定的税率而且不会改变分配结构,对经济发展的负面作用相对较小。这一点在国际上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而且,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确定排放限额以及减排目标的情况下,在国家或者区域的层面实施碳税具有相当的优越性。如果中国开征二氧化碳税,这部分税收收入还将为我国财政收入做出巨大贡献。

全球气候变暖对中国来说远远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气候问题和环境问题,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带来十分严峻的挑战,在我国开征二氧化碳税已显得尤为紧迫。开征二氧化碳税对于在全社会增强节能减排意识,提高企业、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认识水平,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不断提升气候、生态、环境保护的层次和水平都有着重要意义;既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也是中国政府、公众和科学界的共同愿望。

四、我国开征二氧化碳税应注意的问题

(一)依据国情设计二氧化碳税

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看,环境税的税种设计要反映当前环境问题的主要矛盾。具体讲,就是要有利于促进“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目标的实现。目前我国环保措施主要是以收取各项费用为主,征税为辅,并且这些少量的税收措施还是零散地存在于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等有关规定中,很难发挥遏制并减少环境污染的合力作用。

相关研究表明,虽然开征二氧化碳税能够显著降低我国温室气体排放量,但是也会对我国经济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因此,考虑到我国国情的制约,目前还未开征二氧化碳税。中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水平悬殊,考虑到社会公平问题和落后地区的发展问题以及税收对经济结构的影响,就需要谨慎设计开征二氧化碳税,以照顾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之间的分配问题。

二氧化碳税这一新税种的设立,与众多企业的税收负担直接联系在一起。因此我们在研究设计二氧化碳税时必须在不同地区实行差别税率,且初始税率应设置得较低,以使企业能尽快适应这一新税种。根据国际经验,二氧化碳税的征税对象应定位为化石燃料(主要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其税收收入应纳入一般财政收入。而且二氧化碳税收入应实行专款专用,利用税收收入进行绿色清洁能源开发与研究,降低我国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完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

国外的经验证明,通过政策改变市场的基础,政府政策的积极作用可以促使节能减排的实现更具成本效益。OECD国家环境税种多样,税率也较高,本应该取得较多的财政收入,但是事实却恰恰相反,原因就是这些国家为了保证其工业产品和服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在实施严苛的环境税的同时,也施行了比较宽松的环境税费减免与返还措施。除此之外,不加重微观经济主体税负的理念,也是OECD国家在实行环境税过程中所奉行的。尤其值得我们借鉴的是,其在开征新的环境税的同时,降低企业的其他税收负担(如所得税负担)。

我国政府应对一些关键行业实行税收优惠或者同时降低其其他税收税负水平,适量增加国家财政补贴,以免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通过对税收实行减免的政策优惠,使企业、个人等经济主体有意识地开发、保护和有效利用环境资源,并推动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促进社会环境的改善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对企业发展低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给与更多的税收优惠,特别是对企业采取措施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行为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三)加强宣传力度,建立公众基础

虽然税收的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各级税务机关,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和制度成本节约优势,但是民间的公众呼声也是不容忽视的。任何改革都需要调动各级政府和群众的积极性,二氧化碳税的开征也不例外。因此,在二氧化碳税推出的前期阶段,除了通过在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以及对相关企业实施税收优惠,确保二氧化碳税顺利地推出与征收之外,还必须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开征二氧化碳税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以获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广泛的社会效应。

我们必须通过积极广泛的宣传,让公众明确二氧化碳税的立税目标是改善环境质量,而不是税收的增长。征收二氧化碳税的根本在于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外部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中,通过市场机制优化配置环境资源。通过调整税收和外汇政策、货币发行等综合配套措施,将外在的企业成本适当分解,让社会承担的成本转为由企业自身承担,加强宏观调控。

(四)引进先进技术,提高污染源监测水平

中国能源生产和利用技术落后是造成能源效率较低和温室气体排放强度较高的一个主要原因。开征二氧化碳税也涉及到污染源的监测技术与人力资源问题。

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监测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先进的监测设施。《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显示,在气候变化观测、监测技术上中国仍需要国际社会的技术帮助。在污染源监测方面的主要技术需求包括:大气、海洋和陆地生态系统观测技术,气象、海洋和资源卫星技术,气候变化监测与检测技术,以及气候系统的模拟和计算技术等,其中各种先进的观测设备制造技术、高分辨率和高精度卫星技术等都是中国在气候系统观测体系建设方面所急需的,是该领域技术合作需求的重点。中国政府应及时获得上述技术与能够运用该技术的专业人才,并在污染排放企业进行推广,这将有助于对二氧化碳的排放形成有效的监测,从而在我国有效实施二氧化碳税制。

(五)加强第三部门的政策推进作用

第三部门指的是介于政府部门与企业部门之间或之外的社会部门,它是除政府机构和营利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它与政府部门以及企业部门共同构成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第三部门能够帮助政府唤醒公众的环保意识并与其良好互动,潜移默化地改变企业和个人对节能减排的态度,从而推进二氧化碳税的实施。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政府对二氧化碳税的开征与节能减排政策的有效实施都离不开第三部门的积极协助。在美国,诸如Pew研究中心、美国环保协会等非政府组织,能够为政府提供关键的知识以及完成政策目标的手段。与口碑良好的非政府组织合作还能提升政府形象,形成良好的公众舆论,也有利于二氧化碳税的开征。如美国的著名经济学家CharlesKomanoff和DanRosenblum律师共同倡议成立的美国碳税中心(CarbonTaxCenter,CTC),就是一个专门为各级地方政府提供减排智囊服务和倡导碳税开征的非政府组织。

第三部门与企业的合作更能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例如,Cinergy公司在首次制定基准排放指标时,就得到了美国环保协会的协助。该协会重新审查了Cinergy公司对排放的定义,批准了衡量温室气体减排量的方法,评估了该公司温室气体基金的落实情况。现在美国环保协会是Cinergy公司温室气体管理委员会的一名成员。

综上所述,中国作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同时也是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主要发展中国家,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二氧化碳税的开征和完善不仅是中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这一环境问题的重要责任,更是中国税制不断发展与完善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必然趋势。

二氧化碳气体的特征第2篇

一、碳税促进节能减排的原理分析

温室气体排放的大量增加,导致全球性气候的变化,并且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二氧化碳是引起全球气候变化重要的温室气体,据调查研究显示,引起气候变化的气体中有至少60%是二氧化碳。因此当今控制温室气体的主要措施是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碳税则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目,从而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柴油和汽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曾提出,应该对造成外部效应的企业增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庇古税”。碳税是“庇古税”的一种,即是政府通过征税的方式使碳排放造成的全球变暖的外部性效应内部化,使得排放二氧化碳的成本转化到产品的价格上去。征收碳税对化石燃料供求的影响可以用图1表示:

在图1中,在未征收碳税的情况下的社会化石燃料的供给曲线为S1,需求曲线为D,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相交与E1,此时社会中化石燃料的需求量为Q1,价格为P1。当对于化石燃料征收碳税时,使其外部边际成本由税收的方式支付。经济主体需要考虑这部分的成本,社会中的均衡价格发生变化,价格由P1上升到P2。因而供求量由Q1减少为Q2。供给曲线S1向右移动至S2,均衡点发生变化,由E1移动至E2位置。

从理论上来讲对化石燃料按照其含碳量征收碳税,则会使得燃料的使用成本上升,而使用成本的上升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及促进资源的节约,削弱化石燃料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促进清洁能源的研发及推广,使二氧化碳污染减少到帕累托最优水平。碳税通过减少化石燃料使用,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同时促进新能源推广,提高能源利用率,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外征收碳税的做法与经验

(一)国外征收碳税的基本情况

1、多国开征碳税且根据国情设计不同的税率

欧洲国家征收碳税的实践起步较早,芬兰是最早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的国家,于1990年开始征收碳税。此后,瑞典、挪威、荷兰、丹麦、斯洛文尼亚、意大利、德国、英国等国家开始先后征收碳税。迄今为止欧盟27国已经全部开始开征环境税。并且碳税的征收对于二氧化碳的减排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各国征收碳税根据各自实际国情实行不同的税率。例如1990年芬兰实行碳税时,税率为1.62美元/吨二氧化碳;1991年瑞典对私人家庭和工业企业征收碳税的税率为25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而1992年丹麦征收碳税时税率为100丹麦克朗/吨二氧化碳等。并且根据之后国情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升税率,已达到既定的政策目标,例如芬兰1995年碳税税率调整至38.3芬兰马克/吨二氧化碳;1995年瑞典碳税普通税率为34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而工业部门税率为83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

2、各国设定多种减免税条款

碳税的征收,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但是对于企业征收碳税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企业或者行业的竞争力,不利于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同时也会增加低收入家庭的负担,不利于社会公平分配。

所以,各国在征收碳税的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减免税措施,以减少对企业的不利影响,补助低收入家庭,通过对工业企业节能项目补贴,促进企业技术革新及新能源的研发及推广。例如:丹麦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可以享受50%的税收返还,而如果二氧化碳的净税负比较重还可以享受进一步的税收优惠,电力部门给予免税优惠;荷兰,碳税的征收按能源税/碳税各占50%征收,对于能源密集型部门可以豁免能源税,但是碳税不可以豁免。并且该国开征的能源管理税,该项税种,大型能源消费者只要通过计划减排协议自愿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就可以缴纳很少的税款;瑞典,首先对工业部门和私人家庭实现差异税率,并且工业企业也只需缴纳50%的税款,对于能源密集型产业还有进一步的税收减免政策。

3、碳税税款的用途及对GDP贡献率

各国收取的碳税税款的用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于研发节能新技术,如英国;二是纳入国家的一般预算收入,如芬兰、荷兰;三是投入养老基金,如德国;四是退还给工业企业,用以补贴企业节能项目,如丹麦;五是补贴低收入家庭,减少税收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

主要征收碳税国家的环境税收入占GDP比重如图2所示:

(二)国外开征碳税的特点总结

1、税率具有渐进性特点且实行差异税率

二氧化碳气体的特征第3篇

关键词:碳税 国际经验 税收效应 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6-180-02

一、碳税的内涵

人类活动产生的过量二氧化碳一旦被排放到空气中,将会在空气中存在至少100年不能被吸收。过量二氧化碳的聚集会阻止地球表面热量的散发而引起全球气候变暖,这将导致一系列严重后果,例如全球海平面上升、旱涝低温等极端气候灾害增多等。而碳税征收的主要目的在于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根据美国碳税委员会的官方定义:碳税是一种直接对化石燃料在其生产或消费环节、按照其含碳量征收的一种环境税,旨在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

碳税的征收对象是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理论上应该以二氧化碳的实际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最为合理。但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监测在技术上不易操作,征管成本高。因此在实践中更多地是采用二氧化碳的估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即根据煤炭、天然气和成品油等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测算出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几乎所有矿物燃料中的含碳量都是精确可知的,那么燃烧矿物燃料后产生的二氧化碳量也可精确计算,这就使碳税的征收成为可能。

二、碳税征收的理论基础

1.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外部效应是市场失灵的重要表现之一,其不仅包括在生产中,也包括在消费中。就化石燃料的使用而言,对于使用化石燃料的企业,其向空气中排放二氧化碳,在不对环境污染征税的情况下,企业不负担污染环境的社会成本,边际生产成本低于边际社会成本,会导致使用化石燃料生产出的产品的过量供给而造成福利损失。边际收益高于边际私人成本而低于边际社会成本的部分为无效率生产。而从消费来看,消费者使用化石燃料向空气中排放二氧化碳,对环境产生了消极作用,而化石燃料价格中只包括了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的成本,消费者不必为外部社会成本付出。

2.庇古税理论。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接受了外部性理论,他认为要使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政府需要采取税收或者补贴的形式来对市场进行干预。政府应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收税,以税收形式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将污染的成本内化到产品的价格中去,从而调整产量至帕累托最优状况。这种税被称为“庇古税”。从经济学的意义分析,“庇古税”所偏重的是效率原则,从中性立场出发,引导资源配置优化,以实现帕累托最优。相比较而言,“庇古税”比其他控制手段,如排污标准、罚款,在同样的排污控制量的情况下,成本要低,效率要高。

3.公共产品理论。环境可以认为是一种具有非排他性,但不具有非竞争性的准公共产品。由于环境资源类准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的特征,只要在技术上不能将非付费者排除在受益人之外或者将其排除在外的成本明显过高,搭便车现象就普遍存在,即不承担成本仍可以享受利益。空气就可以看作是这样一种准公共产品,在产权无法界定的情况下,清洁空气完全无法由市场机制提供。所以应由政府负责提供,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来自征税,即用税收收入来生产或购买公共产品,包括清洁的空气即空气污染的治理。

4.双重红利理论。Pearce提出,环境税的开征,不仅能够减少社会生产成本高于边际收益无效率生产部分的福利损失、有效地抑制污染,达到环境保护目标,而且能够利用环境税收收入来大幅降低现有税收的税率,改善现存税制对资本、劳动、商品价格的作用,从而形成更多的社会就业、促进国民生产总值持续增长等,即环境税有助于实现降低超额税收负担等非环境目标这就是所谓环境税的“双重红利”。

三、来自其他国家碳税的经验

碳税最先在北欧国家实行,瑞典、挪威、芬兰、丹麦和荷兰是先行者,并于1992年由欧盟推广,目前已有阿尔巴尼亚、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德国、意大利、荷兰、挪威、瑞典、瑞士和英国等国家开征碳税或气候变化相关税。

1.纳税对象。碳税可在生产和消费的不同环节征收。有些征税对象设在供应链的顶部,如生产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中;有些税费会影响分销商,比如石油公司和公用事业机构;而另外一些则通过电费账单直接向消费者收取。

瑞典、芬兰、丹麦、荷兰、美国玻尔得市等都是对能源的最终使用环节进行收税的,“谁排放谁缴税”,由下游的经销商或消费者纳税。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则是控制生产环节,之后利用税负转嫁,通过价格转至上游或下游。其纳税对象为生产环节的各类企业,如石化能源生产加工企业等。在美国玻尔得市,居民根据其用电度数来支付碳税。

2.碳税征收标准及税率。根据碳税的定义及多数征收碳税国家的规定,碳税税率一般按二氧化碳排放量或其当量按比例征收。对于每吨二氧化碳排放量,芬兰征收20欧元(2008年数据),瑞典征收约1010克朗(约105欧元)。丹麦的标准税率为每吨12.10欧元,但对居民和不同企业实行不同的税率,居民的税率大大高于企业。法国也征收税率定为每吨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17欧元,而意大利的碳税征收则采用累进制税率,根据燃料排放二氧化碳量定制,最低每吨5.2欧元,最高68.58欧元。

3.配套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征收碳税的国家为了保护低收入居民的利益、减少碳税对能源密集型工业和面临较强国际竞争的企业的负面影响、鼓励居民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是出于同其他减排政策综合使用的考虑,多同时实施配套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如芬兰包括对电力行业免税、对非燃料使用的中间投入免税;瑞典对私人用户征收全额碳税,而对工业用户减半征收,对公共事业机构则免征此税,购买环保汽车可得到政府补贴一万克朗,使用低碳交通工具可以享受免费停车、免除城市拥挤税等优惠,并且国家财政大力补贴可再生燃料如酒精、甲烷、生物燃料等的开发普及。

4.碳税的减排效果。欧洲国家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长率明显低于世界其他各国家地区,这说明欧洲国家实施的碳减排措施是有效的。从碳税开征国家来看,丹麦、芬兰和瑞典实施得较好,其中瑞典在1991年至2000年实现减排20%,2000年至2006年减排近30%。

四、中国征收碳税的现实问题

(一)中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

1.开征碳税是减缓国内外压力的需要。受能源分布的约束,我国是世界上少有的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国之一。新世纪以来,中国能源消费总量不断扩大,但能源结构依然以含碳量很高的传统石化燃料为主,清洁能源消费比率增长缓慢,直接导致碳排放量尤其是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逐年增加,而且增长很快。气候变化已经对中国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碳税作为实现节能减排的有力政策手段和保护环境的有效经济措施,应成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主要政策手段之一并且开征碳税有利于树立我国负责任的国际形象。另外,在哥本哈根会议中,很多国家都将“碳关税”提上日程。我国如果开征碳税,可以降低美国征收碳关税议案通过的可能性。因为对碳税征收方的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双重征税是违反WTO协议的;而现在WTO已经认定,碳关税是合法的。与其被其他国家征收碳关税,不如国内率先征收碳税,以增加我国财政收入。

2.开征碳税是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动力。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特别是经济结构不合理,是我国经济发展诸多矛盾和问题的主要症结之一。我国资源利用效率低,相比于其他国家,资源消费量大,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所产生的二氧化碳量远高于其他国家,甚至是一些实行碳税管理国家的两倍左右。这说明我国在资源利用方面远未实现最优效率。

国际经验表明,实施碳税不仅可以对温室气体减排起到较好作用,更可以有效促进新型能源的开发及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所以在我国开征适度碳税,有利于提高高耗能企业和高污染企业的生产成本,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的增长,其结果必然是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二)碳税与排污费以及其他相关税种的关系

1.碳税与排污费的区别与配合。目前中国没有专门的环境税,只有排污费。与税收规范筹集财政收入的形式不同,排污费是政府有关部门为单位和居民个人提供特定的服务,或赋予某种权利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代价。税收的主体是国家,税收管理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海关或财政部门;而费的收取主体多是行政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开征碳税弥补了我国环境保护政策中的一项空白。碳税与其他针对污染排放征收的排污费具有协同效应,例如,碳税在通过减少煤炭消耗来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的同时,也同样可以实现二氧化硫减排的作用;而对二氧化硫排放征收的排污费,反过来也能起到一定的节能和二氧化碳减排的作用。排污费与碳税政策结合使用,更有利于减排目标的实现。

2.税收与我国其他税种的关系及配合。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对化石燃料征税的税种还包括资源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种。增值税是普遍征收的税种,碳税与其他相关化石燃料的税种在征税上存在交叉。碳税的征收目的就是保护环境,减少二氧化碳污染。而现有资源税的征收目的在于加强资源管理,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利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在同一水平上竞争。而针对汽油柴油征收的消费税是养路费的变体,其主要目的为弥补道路建设维护的成本费用。所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只是资源税和特别消费税的副产品,并不能从根本上保护环境。从征税范围来看,碳税有关化石燃料的征税范围要大于资源税和消费税,由于资源税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只涉及到部分化石燃料,还没有完全覆盖整个化石燃料。因此,两者在二氧化碳减排和节能调控上都是不全面的。而开征范围覆盖整个化石燃料的碳税,并结合现行资源税和消费税,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有助于形成多层次的针对化石燃料的税种体系,从而发挥绿色税制在二氧化碳减排和节能上的全面调控作用。

(三)与碳交易相比,碳税的优点

1.从社会福利角度看。依据国际惯例,碳交易体系建立初期碳交易配额都是免费发放的,这与碳税相比,其对整个社会的福利造成了损失。

2.从对经济运行的影响方面看。征收碳税使能源价格具有可预测性,而限额和碳交易体系将加剧能源价格的波动。与高能源价格相比,能源价格波动将对经济运行造成更大损害。

3.从实施成本及推广便捷度来看。碳税相当于在已有的税收体系中新设一个税种,所有相关的活动都可以依托现有的体系来展开,额外成本较低;碳交易由于配额制度、交易平台、清算结算制度以及相关的市场监管体系等方面原因,实施则相对复杂。

4.从征收环节来看。税收作为有严格法律规定的税收,出现操纵特殊利益的机会比较少,而由于碳交易体制的复杂性,它很可能被一些特殊的利益集团利用,尤其限额由政府制定、许可证由政府发放的模式给了政府更大的寻租空间,这就削弱了碳交易模式的效力和公信力。但是碳税也有它的缺点,碳税基于价格控制,新污染源的加入必定增加二氧化碳排放量;而碳交易模式采用的则是数量控制,即使新的污染源加入,二氧化碳排放量也不会超过总限额。

总之碳税的开征必然导致化石燃料价格上升、工业企业生产成本提高,尤其对煤炭采选业、天然气开采业、电力工业、石油工业、钢铁工业和其他重工业产品出口影响较为严重。从而全面影响经济运行情况导致我国短期内GDP下降。但短期内从政策实施的便捷度考虑应开征碳税,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但从长远来看,碳交易机制更利于二氧化碳减排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厉以宁,章铮.环境经济学[M].中国计划出版社

2.罗伯特.S.平狄克,丹尼尔.L.鲁宾费尔德.微观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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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苏明,傅志华等.碳税的中国路径[J].环境经济,2009(9)

7.王灿,陈吉宁等.基于CGE模型的CO2减排对中国经济的影响[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45)

二氧化碳气体的特征第4篇

【关键词】碳税;国际经验;碳排放

近年来,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加之美国众议院以微弱的优势通过《美国能源安全法案》(亦称气候法案),该法案规定,从2020年起美国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的国家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而如果我国先在国内征收碳税,那么根据wto协议中不可双重征税的条款,美国的碳关税则对我国无法实施。至此,中国征收碳税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碳税促进节能减排的原理分析

温室气体排放的大量增加,导致全球性气候的变化,并且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二氧化碳是引起全球气候变化重要的温室气体,据调查研究显示,引起气候变化的气体中有至少60%是二氧化碳。因此当今控制温室气体的主要措施是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碳税则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目,从而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柴油和汽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曾提出,应该对造成外部效应的企业增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庇古税”。碳税是“庇古税”的一种,即是政府通过征税的方式使碳排放造成的全球变暖的外部性效应内部化,使得排放二氧化碳的成本转化到产品的价格上去。征收碳税对化石燃料供求的影响可以用图1表示:

在图1中,在未征收碳税的情况下的社会化石燃料的供给曲线为s1,需求曲线为d,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相交与e1,此时社会中化石燃料的需求量为q1,价格为p1。当对于化石燃料征收碳税时,使其外部边际成本由税收的方式支付。经济主体需要考虑这部分的成本,社会中的均衡价格发生变化,价格由p1上升到p2。因而供求量由q1减少为q2。供给曲线s1向右移动至s2,均衡点发生变化,由e1移动至e2位置。

从理论上来讲对化石燃料按照其含碳量征收碳税,则会使得燃料的使用成本上升,而使用成本的上升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及促进资源的节约,削弱化石燃料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促进清洁能源的研发及推广,使二氧化碳污染减少到帕累托最优水平。碳税通过减少化石燃料使用,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同时促进新能源推广,提高能源利用率,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外征收碳税的做法与经验

(一)国外征收碳税的基本情况

1、多国开征碳税且根据国情设计不同的税率

欧洲国家征收碳税的实践起步较早,芬兰是最早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的国家,于1990年开始征收碳税。此后,瑞典、挪威、荷兰、丹麦、斯洛文尼亚、意大利、德国、英国等国家开始先后征收碳税。迄今为止欧盟27国已经全部开始开征环境税。并且碳税的征收对于二氧化碳的减排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各国征收碳税根据各自实际国情实行不同的税率。例如1990年芬兰实行碳税时,税率为1.62美元/吨二氧化碳;1991年瑞典对私人家庭和工业企业征收碳税的税率为25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而1992年丹麦征收碳税时税率为100丹麦克朗/吨二氧化碳等。并且根据之后国情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升税率,已达到既定的政策目标,例如芬兰1995年碳税税率调整至38.3芬兰马克/吨二氧化碳;1995年瑞典碳税普通税率为34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而工业部门税率为83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

2、各国设定多种减免税条款

碳税的征收,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但是对于企业征收碳税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企业或者行业的竞争力,不利于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同时也会增加低收入家庭的负担,不利于社会公平分配。

所以,各国在征收碳税的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减免税措施,以减少对企业的不利影响,补助低收入家庭,通过对工业企业节能项目补贴,促进企业技术革新及新能源的研发及推广。例如:丹麦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可以享受50%的税收返还,而如果二氧化碳的净税负比较重还可以享受进一步的税收优惠,电力部门给予免税优惠;荷兰,碳税的征收按能源税/碳税各占50%征收,对于能源密集型部门可以豁免能源税,但是碳税不可以豁免。并且该国开征的能源管理税,该项税种,大型能源消费者只要通过计划减排协议自愿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就可以缴纳很少的税款;瑞典,首先对工业部门和私人家庭实现差异税率,并且工业企业也只需缴纳50%的税款,对于能源密集型产业还有进一步的税收减免政策。

3、碳税税款的用途及对gdp贡献率

各国收取的碳税税款的用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于研发节能新技术,如英国;二是纳入国家的一般预算收入,如芬兰、荷兰;三是投入养老基金,如德国;四是退还给工业企业,用以补贴企业节能项目,如丹麦;五是补贴低收入家庭,减少税收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

主要征收碳税国家的环境税收入占gdp比重如图2所示:

(二)国外开征碳税的特点总结

1、税率具有渐进性特点且实行差异税率

国外主要征收碳税国家的碳税税率,主要以低税率开始征收,在以后年度,逐步提高税率。有利于缓冲碳税征收对于企业的不利影响,也有利于逐步深入转变人们的观念,促进节能减排。例如:芬兰1990年实行碳税时以含碳量为计税依据,当时设定的税率为1.62美元/吨二氧化碳;1994年调高税率;1995年调整至38.3芬兰马克/吨二氧化碳;2003年再度升高至26.15美元/吨二氧化碳。丹麦1992年开始对家庭和企业征收碳税,税率为100丹麦克朗/吨二氧化碳;1996年,税率不变,税基扩大到供暖能源;1999年,税率再提高了15%-20%。

对于税率实行有差异的征收,一是对不同纳税对象使用不同的税率,其目的主要是在促进节能减排的同时尽量减少对企业的竞争力的削弱,提高国际竞争力。例如:瑞典在1991年开始征收碳税时对工业部门和私人家庭征税税率设定为25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但工业企业只需按照50%来缴纳税款;而后,1993年工业部门税率降为8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并且对能源密集型产业还有进一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私人家庭税率提升为32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1995年普通税率为34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而工业部门税率为83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2002年税率进一步提升,但对于工业部门的税收减免度从50%提升到70%。二是对不同的应税品实行不同的征收税率,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政策导向性。例如:挪威1991年开始征收碳税其征收范围为矿物油、天然气、汽油。之后1992年煤和焦炭也纳入了征收范围。并且根据化石燃料的含碳量不同,征收标准也随之改变。资料显示,1995年,汽油、柴油的征税标准分别为0.83挪威克朗/升和0.415挪威克朗/升。2005年,对石油、轻油、重油征收碳税的标准分别为41欧元/吨二氧化碳、24欧元/吨二氧化碳和21欧元/吨二氧化碳。

2、征税对象以“下游”征收为主

主要征收碳税的国家的征税对象各不相同,如:丹麦的征税范围为汽油、天然气、生物燃料以外的二氧化碳排放,征税对象为家庭和企业;荷兰征税范围为燃油、柴油、天然气、液化气石油、电力等,征税对象主要为家庭小型能源消费者;瑞典对所有的燃料油征税,征税对象主要为进口者、生产者和储存者,虽然对私人家庭和工业部门都征收碳税但是税率有着明显的区别。

虽然各个国家选择征税对象不同,有的在“上游”征税,有的在“下游”征税。在“上游”征税,虽然遵守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可以及时的向生产者传导信号,促进其改变生产方式,但是不利于将价格信号传导给消费者,不利于在人们心中深入节能减排的思想。在“下游”征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价格信号更便捷的传导给消费者,但是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工业出口的发展。

3、综合配套措施全面

各个国家在开征碳税的同时,实施多种综合配套措施,来减少碳税开征对于企业及行业竞争力的不利影响及对于国家综合国力的削弱。主要措施有设置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高耗能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补贴,对于企业购置节能设备或者进行节能研究提供资金支持,对于低收入家庭进行补贴,用税收收入来投入养老保险金等,以此减少征收碳税对于经济的不利影响。

(三)国外开征碳税对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积极影响

通过征收碳税,在长久的趋势上有利于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并且企业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和革新。数据显示,德国截至2002年底,二氧化碳减排量达700万吨以上。根据1997年对丹麦与能源使用有关的税的实施效果进行的评估显示。如果不征这类税的话,企业将多耗费10%的能源,并且碳税的征收,对于能源替代性也有一定的影响,从1980到2002年间,丹麦能源结构发生了变化,煤、焦炭和油的消耗比重降低,与此同时,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增加。由于碳税的征收,1987-1994年间,瑞典的二氧化碳排放减少了6-8公吨。

由此可见,碳税是一种有效的可以促进二氧化碳减排的政策手段,碳税的征收,不仅可以促进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减少,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节能技术的革新,并且对新能源的研究与推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促进作用。

三、我国推行碳税政策的必要性分析

(一)开征碳税是我国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

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二氧化碳排放量也迅猛的增加。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碳税课题组报告指出,1994年我国co2排放量为30.7亿吨,2004年增加到50.7亿吨左右,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为3.65吨,我国温室气体排放量有可能在未来二三十年内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排放大国。并且由温室气体引起的气候变化已经对我国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产生了一系列影响。开征碳税,有利于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量,促进节能减排,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有利于建设两型社会。

(二)开征碳税是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

对化石燃料开征碳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化石燃料的价格上涨,从而导致其消费量下降,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化石燃料价格上涨会致使高耗能企业成本增加,促使高耗能企业革新生产技术,促进节能减排。同时,碳税的增加,有利于企业探索节能减排的新路径,促进新能源、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这会促进我国经济产业结构调整,资源的优化配置,使我国的经济发展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发展。

(三)开征碳税是应对国际碳关税等绿色壁垒的需要

美国国众议院以微弱的优势通过《美国能源安全法案》(亦称气候法案),该法案规定,从2020年起美国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的国家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违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如果我国先开征碳税,那么双重征税则违反wto协议。而我国征收碳税的税收收入可以用来促进企业节能减排的发展、补贴低收入家庭。并且可以应对国际碳关税等绿色壁垒。

(四)开征碳税是树立负责任大国的形象的需要

作为发展中国家,虽然我国与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但是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我国在国际上减排的压力越来越大。我国一直积极采取措施和行动来应对气候变化。征收碳税有利于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是我国采取积极行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表现,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四、对我国征收碳税的启示

全国人大环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征收碳税的可能性比较大。而近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有关课题组经过调研,表示2012年前后是我国推出碳税比较合适的时间,这表明,我国政府将在不远的将来开征碳税。那么,在我国开征碳税时,要根据我国的国情,结合国际经验,应注意考虑以下方面:

(一)应考虑税率设计的循序渐进性

在我国设计碳税征收税率时,应以低税率开始征收,对于不同的征收对象征收差异税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有区别的设计税率。这样可以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碳税征收对于企业和行业竞争力的减弱。同时要考虑到碳税引入的时序性,对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说,应该在完善和改革我国的能源税体系中,逐步引入碳税。

(二)应注意完善减免税机制

碳税的征收,在一定时期,对于企业的竞争力,低收入家庭的税收负担,以及一国的国际竞争力都可能有不利的影响。所以,在碳税条款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企业、行业竞争性及社会公平分配等问题,完善的设计减免税机制,以减少征收碳税对齐的不利影响。例如使用对符合节能减排标准的低碳产业进行减免税,对于企业购置或研发节能减排方面的设备予以加计扣除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应注意保持税收中性

从国外碳税征收的实践可以看出,在碳税征收时,通过降低养老保险等其他税种的负担,来保持税收中性。我国在开征碳税时,要注意保持税收中性,对于征收的税款专款专用,可以通过将碳税收入用以减少扭曲性税收或者用于对能源密集型企业和低收入家庭进行补贴,同时扶持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其碳减排部分的技术开发做资金支持,并提供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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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eea.total revenues for environmental taxes include taxes on transport,energy,pollution and resources.07-april-2011.

二氧化碳气体的特征第5篇

关键词:六氟化硫 变压器 杂质 检测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电力工业电气设备维护模式维护,定时维修改造已经完成。但是,从电力系统的经济运行和可靠性考虑定时维护不能满足当前电力系统维护,因此需要从现有的定期维修向状态检修过渡已成为必然。条件的电气设备状态检修是根据气体的密度和湿度的监测数据显然是最重要的国家监测数据的气体。因此,作为电气设备的使用越来越普遍,电力等行业的设备维修状态检修过渡气体状态监测,特别是对在线监测变得越来越重要。传统的气体监测还留在气水含量控制标准的基础上,迫切需要通过监测与精度低的气体泄漏和水分含量,监测的数据可以很繁琐的比较特性。如果推理来验证理论和方法,实现在线状态监测气体泄漏,水分超过标准状态下做出准确的判断,必然会对的电气设备状态维修的可靠和精确的气体检测产生深远的影响。

1、六氟化硫变压器的气体质量指标

六氟化硫由于其出色的电气特性,在电力系统中获得更多和更广泛的应用,在设备状态检修和电气设备维护中气体检测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电气设备状态监测的发展的必然趋势,正在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方法。在气体状态检测中主要有两个方面泄漏和水含量。传统泄漏监测由压力或密度继电器不完全补偿的精度和可靠性的温度和压力的影响是。在监测复杂的工艺和设备中通过测量结果的可比性,可以客观地反映了水分的多少。

六氟化硫出色的电气性能已得到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美国西屋公司建成世界第一台电压电路断路器高压断路器的结构的改进其优势,更多和更明显的超高压领域已经基本垄断,并逐步向低压的领域渗透。全封闭组合电器为气体的提供了一个更加重要和广阔的舞台,具有体积小,运行安全可靠,对环境的依赖低的特性,已成为首选的城市变压器。气体高压配电变压器,电缆和其他设备中的应用越来越多,气体在电力行业变得越来越重要了,越来越广泛的被使用。

2、六氟化硫变压器特征气体的产生

变压器在运行中可能会发生过热、局部放电、闪络和电弧等故障,这些故障均以热的形式表现出来。对于传统绝缘油变压器,通常采用气相色谱的方法,通过分析油裂解出来的甲烷、乙烷和氢等特征气体来进行故障判断。而六氟化硫作为绝缘介质,在一定的温度下会分解,但又极易复合,因此,在六氟化硫气体中检测其分解物是极为困难的。但在故障波及固体绝缘时,六氟化硫会产生一些分解物,如绕组出现过热、放电等故障时,导线的固体绝缘物(如聚酯薄膜、绝缘纸等)会炭化分解产生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含量随故障的能量大小而变化。

3、模拟过热故障试验

为了模拟6 SF6变压器绕组过热的情况下,我们使用的实验设备测量六氟化硫固体绝缘过热分解产物。该容器填充0.2MPa的压力六氟化硫,测试控制温度150?250℃,1H,每个加热气体,检测四个氟化碳,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的体积分数。根据数据我们可以知道在六氟化硫在固体绝缘过热分解可产生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的体积分数和的热点温度,时间是成正比的。加热后的一氧化碳之前被加热到40?80倍,加热的二氧化碳和加热前没有太大的差异。温度为150℃绝缘纸开始碳化,加热温度高于250℃,绝缘纸容易碳化。气体以一氧化碳变化突出的特点,在缺氧气氛中加热炭化过程中的绝缘纸,主要产品有一氧化碳。因此,检测的一氧化碳气体,是检测六个六氟化硫变压器主要质量指标检测是必要的。可以比较容易的预判此类电气设备的隐患。

4、特征气体的检测方法

4.1可水解氟化物和酸度

可水解氟化物来源于合成六氟化硫气体时的副产物或高电压下的电弧分解产物,这些产物可以水解或碱解,使用吸收振荡的方法进行水解,测定可用茜素-氟镧络合比色法和氟离子选择电极法,以HF的质量比表示气体中低氟化合物的总量。

六氟化硫的酸度测试方法:以一定量的气体被过量的碱液吸收,然后用酸标准液滴定,根据酸溶液的体积、浓度的消耗程度来计算六氟化硫的酸度。

4.2四氟化碳与亚硫酰等

六氟化硫气体中的四氟化碳与亚硫酰等是用气相色谱的方法进行测定,可用热导检测器测定,若要提高灵敏度可用火焰光度检测器。色谱柱材料可用GDX-104或Porapak-Q与3X分子筛混合。

4.3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

常规方法是用气相色谱进行测量,柱材料采用活性碳或碳分子筛,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用热导检测器检测,检测灵敏度约为0.01%(体积分数),采用双热导池的方式。柱温度应考虑使用程序升温,加快出峰时间。若用经过镍触媒转换后用氢火焰检测器检测,检测灵敏度不小于0.0025%(体积分数),但要考虑六氟化硫气体对镍触媒的毒化。

5、结论

二氧化碳气体的特征第6篇

关键词:低温甲醇洗尾气;二氧化碳;回收

DOI:10.16640/ki.37-1222/t.2016.11.040

1 引言

随着近年来我国化工事业的发展,我国空气中的二氧化碳量也在此过程中不断增加,在对碳资源造成较大浪费的同时也对环境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污染。在此种情况下,如何能够对这部分二氧化碳进行回收,则成为了非常重要的一项问题。

2 低温甲醇洗工艺

2.1 工艺流程

该净化工艺装置如图1所示。

在该系统中,换气经过换热器降温、对其中存在的水分进行分离之后进入到装置的二氧化碳吸收塔以及硫化氢吸收塔。之后,其则会通过贫甲醇洗涤,对原料中的二氧化碳以及硫化氢等成分进行吸收,之后再由吸收塔对后续工段进行引出。在完成二氧化碳以及硫化氢吸收之后,甲醇富液则会在经过减压之后在中压闪蒸塔闪蒸出溶解的氢气及少量二氧化碳等气体,在经过压缩后对其中存在的有效成分进行回收。而从中压闪蒸塔下方,所流出的溶液则会进一步送入到解吸塔当中,并在该装置中对其中溶解的二氧化碳气体进行蒸出,并将塔顶形成的二氧化碳送入到系统的合成装置当中。而在塔底位置,也将获得具有较低含量的二氧化碳,并在经解吸塔加压之后通过换热处理将其输送到系统的再生塔当中,在解吸塔的II段位置,其所排出的尾气则会在经过洗涤以及能量回收之后在高点放空。而在顶部所获得的具有较高浓度的酸性气体,其中则具有着大量的H2S,将其输送到回收工段当中,同样在经换热处理后将其运输到吸收塔进行循环应用,而系统在流转过程中最终的甲醇废液,在经过一定处理、检查其标准满足要求之后则将其排出系统。

2.2 尾气组成

在低温甲醇洗中,其在尾气排放方面存在的气体主要为N2以及二氧化碳,都属于惰性气体,在物理以及化学方面具有着较为相似的特征,都能够在可液化的状态下根据其沸点方面存在的差异对其进行分离处理。同时,尾气中存在的少量水分、甲醇以及硫化氢等则可以通过干燥方式对其进行去除。从这里则可以了解到,通过对尾气性质以及组成等方面的分析,通过该方式对二氧化碳进行回收具有着较为合理的特征。

3 吸附精馏法回收工艺

3.1 工艺流程

在该方式中,主要是依据二氧化碳同其他气体在沸点方面存在的不同对其进行分离。对于沸点比二氧化碳高的气体,将通过吸附剂材料的应用对其进行吸附,对于沸点比二氧化碳低的气体,则将通过精馏方式的应用对其进行处理。通过该种方式对气体进行处理,所获得二氧化碳纯度一般都会在99.99%以上,非常适合应用在需要以液化方式进行储存、且对浓度具有较高要求的情况。

在该方式中,尾气在经过缓冲分水处理之后会将其输送到压缩机中进行增压,并在25℃以下进行冷却、对其中存在的水分进行处理之后将其运输到干燥脱硫床当中。在对其进行干燥处理时,也能够对其中存在的微量硫化氢以及甲醇等杂质进行吸附,并通过冷却对其进行降温处理之后输送到吸附床当中,对其中存在的水分等组分进行脱出,并经过氨冷液化器设备的应用对其进行液化处理。在完成液化处理之后,一分部气体则会进入到闪蒸罐当中,其顶部将对不凝气进行放空,而底部则会对液态二氧化碳进行分离,在经过节流降压之后输送到工业级储罐当中。而对于液化完成的另一部分气体,则会以精馏方式的应用对其中存在的氮气以及加完进行分离,在底部对液态的二氧化碳进行获得,并在节流降压处理后送入到食品级储罐当中。

3.2 工艺特点

在该处理工艺中,其具有着以下方面的特点:第一,该种方式对为其进行处理,具有着气量较大以及能够连续供应的特点,二氧化碳气体压力波动较小、气源稳定,所具有的浓度较高;第二,所具有的流程较为简单,非常便于操作,且能够根据需求对食品级以及工业级的二氧化碳产品进行生产,具有着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第三,可以通过低温甲醇洗氨冰机对液氨进行提供,而液氨正是对尾气进行液化处理的重要原料,不仅对于占地面积以及设备的投资成本来说是一种较大的节约,且能够对具有良好稳定特征的冷量来源进行保证。而在精馏处理中,则可以通过热泵技术对其进行处理,通过塔顶热量对再沸器进行加热,以此实现了能量的循环利用;第四,通过干燥方式的应用,则能够对尾气中存在的水、甲醇以及硫化氢组分进行去除,并通过精馏以及闪蒸方式的应用对氮气以及甲烷等组分进行去除,并最终对具有较高净化度的二氧化碳产品进行获得;第五,对于该方式来说,其具有着生产成本低、投资回收期短以及生产能耗低的特点,非常适合在工程系统中应用;第六,可采用DCS自动化控制和调节,自动化水平高,且具有着较大的生产能力,能够对规模化生产进行实现。

4 结束语

二氧化碳是一种来源广泛的化工原料,具有着可以回收利用的特征。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充分联系企业实际,以科学处理方式的应用做好其回收利用。

参考文献:

[1]齐峰,王永胜,郭靖,李燕,管凤宝,张述伟.低压不含硫低温甲醇洗工艺的初步设计研究[J].现代化工,2015(10):139-142.

二氧化碳气体的特征第7篇

1 固碳林生态补偿的原理分析

作为生态公益林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 固碳林所具有的生态效益已越来越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但是,固碳林所具有的外部性和准公共物品特性会导致市场失灵现象的产生。由于固碳林具有非排他性,使得在技术上较难将那些不愿意为森林固碳效益付费的人排除在享受此效益之外,或者虽说在技术上可以排他,但是排他的成本很高导致在经济上不可行,这样便会产生“搭便车”现象,如下例所示。假定同地区的任何人都不能阻止另一人享受森林固碳效益,并且同一地区的两个人将独立决定是否为享受该效益付费(即出资建造固碳林)。考虑其中一个人 A 的决策 :如果他出资,他将获得收益 100 元,并且支付成本 150 元,最终净收益为 -50 元。但是如果 A 出资建造了固碳林,则另一人 B 也可以免费享受森林固碳效益,从而获得收益100 元。表 1 显示了这个博弈的收益。从表 1 可以看出该博弈的占优策略均衡是,两个人都不出资建造固碳林。由此可见,通过受益者付费方式必然会导致资源配置失误。因此,为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固碳林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生态环境的改善,必须对固碳林的森林固碳效益进行补偿,解决市场失灵问题。

2 固碳林生态补偿措施——构建“碳税”体系

2.1“碳税”体系的指导思想与构建思路

固碳林具有固碳制氧等生态效益,这便造成了其私人成本高于社会成本,即固碳林体现出外部经济性 ;另一方面,由于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大量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导致其社会成本远高于私人成本,产生外部不经济性。外部性的存在使得资源配置不合理,甚至出现扭曲现象。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工业企业必须为其排放的二氧化碳承担一定数量的生态补偿额。由“庇古税”的思想可知,政府应当对固碳林经营者实行奖励和津贴 ;对工业企业进行征税。通过这种征税和补贴可减少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之间的差额,增加社会经济福利。而固碳效益补偿措施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进行制订,经营者不能加重受益者的补偿量 ;反之 , 受益者也不能随意降低补偿量,经营者与受益者的经济交换应当公平、合理。补偿额应为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差额。从环境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当边际外部成本与边际外部效益一致时,便实现了环境效益的最大化。因此 , 政府可通过向二氧化碳排放方征收一定的税收(命名为“碳税”),通过税收对固碳林经营者进行补贴,使其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相持平。

2.2“碳税”体系构建原则

为使“碳税”体系更加科学完善,依据“碳税”自身特点,在构建该税收体系时,须遵循如下两个基本原则。(1)实行按区分类征收原则。“碳税”应根据区域的不同 , 科学调节单位税额。因为单位税额的设计应当以效率为前提 , 即单位税额的大小必须与生态环境建设的质量相互挂钩 , 质量好则单位税额小 ,质量差则单位税额大 , 不可固化[4]。(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原则。“碳税”应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域选择合理的单位税额,并通过二氧化碳排放量确定应纳税款,实行从量定额征税。而采用定额征税的优势在于,计算应纳税额的多少只同二氧化碳排放量有关,因此计算简便、便于征管。

2.3“碳税”体系构成要素

税收要素是税收内容的具体表现,同其他税种一样,“碳税”同样包括纳税人、课税客体、税基、税率等基本要素。不同的是,作为生态税 ,“碳税”的基本要素还有其独特的内涵。

(1)纳税人。

“碳税”的纳税人应为对外部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单位和个人[5]。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个人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较难统计及核实,因此“碳税”纳税人主要指大量使用煤、石油等矿物燃料的工业企业。这些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向空气中排放了大量的二氧化碳,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因此,凡使用矿物燃料的工业企业均应成为“碳税”的法定纳税人。

(2)计税依据。

税基是人们市场经济行为的外在经济效果的数额或消减生态环境对应物的价值[6]。那么,“碳税”的计税依据便应当是二氧化碳排放量。因此,如何正确、科学地确定各企业的二氧化碳年排放量,便成为构建合理的“碳税”体系必须解决的问题。工业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消耗的能源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煤炭、天然气、油料和电力。因此,可以通过该企业年耗用能源量来计算其碳排放量,换算公式如下:同时,政府在构建“碳税”体系时还须做出如下规定 :企业必须自行将各能源耗用量分开记录,否则政府应当采用“从高计”原则核算其碳排放量,即 :如果 A 企业在本年度生产产品时耗用了原煤 nt,天然气 mt,则该企业必须将二者的耗用量分开计入会计账簿,否则政府一律按照其中碳排放系数最高者(本例中为原煤)进行计算。由于消耗各能源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的量是不同的,因此采用该原则能够合理的计算各企业的碳排放量 ;同时,该制度的实施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企业自行分开核算,这样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政府相关部门的执行成本。

(3)税率。

众所周知,消费者的偏好决定了其愿意为该商品支付的最高费用。因此,若要为“碳税”制定合理的税率——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纳税额,则必须调查支付者的偏好。但是,森林固碳效益具有公共物品特性,在企业存在“搭便车”可能的状态下,都有隐瞒其真实偏好的动机,根据该偏好很难制定出合理的单位纳税额。为了减少隐瞒偏好现象的出现,政府在制定单位税额时可以引入“克拉克税”机制,该机制能够汇总个体偏好,试图揭示每个个体的支付意愿。

假定有 A、B、C 三个企业需要为固碳林所提供的生态效益付费,而政府规定每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量应当征收的税额为 100 元,但是 A、B、C 三个企业愿意为每单位碳排放量支付的税额分别为 50 元、50 元、250 元。因此,如若按照政府规定的单位税额纳税的话,A、B、C 三者的净值分别为 -50、-50、150。由表 3 可知 C 为“关键人物”,应当对 C 额外征收 100 元的“克拉克税”。下面我们来分析下该例子中克拉克税具有的作用。考察 A,由于 A 的净值为 -50,若把 A 排除在外,那么净值之和等于 100,因此 A 不是“关键人物”,由于政府规定每单位碳排放量应纳税额为 100 元,该规定最终会对 A 造成损失,因此 A 很可能试图把他的出价压低,为了使该规定不得实施,A 的出价可能不得不低于或等于 -100。但是,若 A 这样做的话,那么他就成为“关键人物”,则他必须支付一笔“克拉克税”,其数额等于其他两人的出价之和 -50+150=100。结果,A 故意压低出价可以在净值上节省 50 元,但却使他为此成为“关键人物”而被征收 100 元的“克拉克税”,这样A承受净损失50元。由于B也不是“关键人物”,所以同样的结果也适用于 B。再来看 C 的情况如何?由于本例中 C 是“关键人物”,即 :C 不出价,该政策就不得实施。他从该政策中获得的净值为 150 元,但要支付 100 元的“克拉克税”,他的决策会给他带来总值为 50 元的收益。那么,C 是否会把价格故意抬高到其真实评价以上呢?答案为否定,因为这样做不会改变他的收益 ;C 是否会把价格故意压低到其真实评价一下呢?答案依旧为否定,因为这样做只会降低该政策实施的可能性而且并不改变他必须支付的“克拉克税”。因此,A、B、C 三个企业都会如实的显示他们对于政府制定的碳排放量单位纳税额的偏好。上述事例表明,政府可以通过“克拉克税”制度对支付意愿进行调查,从而制定出一个合理的碳排放量单位纳税额 , 将此作为“碳税”的税率。

(4)征税环节。

一个产品最终完工,特别是高附加值产品,中间往往会经过许多生产增值的环节。因此,“碳税”征税环节的确定可参照增值税,即只计算产品加工转换过程中耗用能源排放的二氧化碳。对于工业企业经营者而言,只对在本生产环节的产品增值部分排碳量付费——避免了重复征税现象,明确了企业的纳税责任,促使生产经营者追求精密分工和生产专门化,并且鞭策其提高各环节的能源利用率。

(5)征收管理。

“碳税”作为一种生态税费具有影响大,范围广等特点,其征收补偿对象不一定局限在一个较小的区域内,因此“碳税”不适合作为地税,应作为国税。政府可通采用“查帐与核定”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企业“碳税”应纳额。“查账法”适用于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政府通过该企业会计账簿记载的年耗用燃料量计算出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核定法”则适用于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的企业,政府可参照同类型企业为其核定二氧化碳年排放量。

3 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

3.1 固碳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确定

若只考虑“碳税”的征收问题,却不考虑征收后“碳税”的使用问题,便会造成对外部经济性补偿不足的现象。因此,在设计“碳税”体系时必须进行全面考虑,科学、合理地确定“碳税”接受者和补偿标准问题,“碳税”才可能发挥作用和付诸实施。“碳税”接受者即为创造出生态效益的固碳林经营者,而“碳税”补偿标准可以经营者在固碳中的贡献水平为依据进行制定,即 :根据各固碳林每年固定二氧化碳的总量来合理分配“碳税”。接下来必须解决的问题便是:如何测量森林固碳能力。计算森林固碳能力,可借鉴光合作用方程式,即 :CO2(264g)+H2O(108g) 葡萄糖 (180g)+O2(192g) 多糖 (162g)通过该方程式可知,植物每生产 162g 干物质可吸收固定 264gCO2,即植物每生产 1g 干物质需要 1.63gCO2,方程式中的多糖即是植物干物质,而在生态学中植物的干物质又被称之为植物生物量[8]。由于根据森林生物量可推算出其固定的二氧化碳总量,因此研究的核心问题便转变为如何求算森林生物量。在实际工作中,森林生物量就是森林现存量,即某一时间断面上所测得单位面积上生物有机体的总量[9],目前普遍采用森林清查法对其进行估算。凭借上述方法,最终可测算出某一森林群落的固碳能力。随后便可计算出其在全国森林的年固碳量中所占比重,政府部门便可根据该比重合理分配“碳税”。

3.2“碳税”交易市场的建立

为了鼓励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且提高“碳税”体系运行的灵活性,促使资源优化配置,政府应当在我国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碳税”交易市场。“碳税”交易市场原理为 :假定政府规定每单位碳排放量的应纳税额为 P0,市场中存在两个企业 A、B,二者二氧化碳年排放量分别为 Q1、Q3,他们对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边际治理成本分别为 MAC1、MAC2。如图 1 可知,当每单位的碳排放量的应纳税额为 P0时,若甲企业欲将碳排放量由 Q1增加到 Q2时的边际治理成本高于价格 P0,因此甲企业愿意购买 Q1Q2数量的碳排放量。甲企业采取该措施能够获得三角形 ABD 的净收益。由于乙企业的边际治理成本低于 MAC1,Q2Q3数量的碳排放削减量的边际治理成本低于价格 P0,因此,乙企业可以将 Q2Q3数量的碳排放量出售给甲企业,使得其获得三角形 BCE 面积所表示的净收益。上述原理说明了“碳税”交易市场建立的可行性,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为该市场的形成制定政策,提供资源,推动其发展。“碳税”交易市场的建立不仅能够促使整个“碳税”体系更加完善,而且能够提高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

4 构建“碳税”体系的障碍分析

该“碳税”体系仍处于初步构想阶段,在其实际构建过程中势必还会遇到以下一些问题。(1)截至目前,我国政府尚未出台有关企业碳排放量的相应政策制度,因此“碳税”制度对企业而言便缺乏约束力,税收征管较为困难。同时,由于存在道德风险等问题,导致企业碳排量较难核查,这样势必会增加政府的执行和监督成本。(2)相较其他国家而言,中国企业的税负较高,因此政府在制定“碳税”时,还应当统筹考虑企业的负担能力,否则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企业积极性,阻碍经济的发展。税率不可太高 , 否则不但会抑制社会生产活动 ,还会导致社会为“过分”清洁而付出过高的代价[4];税率亦不可太低,否则不能有效地制止工业企业对环境的破坏。同时,税收都有转嫁功能,当消费者的需求弹性小于企业的供给弹性时,“碳税”主要由消费者承担,反之则由企业承担主要税赋。而根据产品的不同,消费者需求弹性和企业供给弹性也不同,进而“碳税”的主要承担者也会随之变化。因此,针对不同类别的产品,政府还需考虑由谁作为主要税赋承担者这一问题。

二氧化碳气体的特征第8篇

【关键词】 碳税 节能减排 税收制度

随着丹麦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峰会的召开,节能减排与发展低碳经济再次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为促成全球达成气候减排协议,中国政府决定到2020年,二氧化碳的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0%―50%,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尽管由于各方的争议最终未能达成有约束性的减排协议,但发展新能源技术和低碳经济却成为各国的共识。美国政府推出了“美国复苏和再投资计划”和《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英国于2009年了《英国低碳转换计划》国家战略白皮书。在我国,发展低碳经济也已得到政府与学术领域的普遍认同,认为发展低碳经济是在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并于2004年和2005年分别颁布了《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可再生能源法》。

作为促进节能减低和发展低碳经济的一项重要举措,碳税已开始在部分国家开征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那么,什么是碳税?国外碳税是如何实施的?开征碳税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什么样的影响?如何从我国实际出发设计有效的碳税制度?我国在开征碳税过程应注意什么样的问题?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基于此,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

一、碳税基本问题概述

碳税是二氧化碳排放税的简称,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目的,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其最初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庇古的《福利经济学》,它与能源税以及硫税、氮税、污水税等一起构成环境税体系。碳税的开征是和二氧化碳的排放日益增长和全球气候不断恶化的现实联系在一起,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碳税开征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二氧化碳征税使二氧化碳的生产与消费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以减少碳的排放,从而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现实。第二,碳税是一种间接税。由于碳税是在生产或消费过程中征收,具有固定的税率,因此并不改变分配结构,对经济发展的负面作用较小。第三,碳税具有调节作用。碳税作为一种调节税,能够发挥激励作用,促进节能,促使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以实现经济可持续的发展,通过碳税征收所获得的收入还可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使更多的人享受到气候变化带来的补偿。第四,碳税机制具有管理的方便性。由于税收有严格的征管制度与经验,只需做较少的工作就可以实现。第五,碳税机制具有价格可预测性。碳税直接影响价格,是可以预测的。而“限额―交易”计划则通过限定排放量来推动价格,而配额又会加强能源价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商业投资和家庭消费决定。

二、国外的碳税实践

碳税作为一种新型税种,已在国外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中得到有效的运用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碳税最早于1990年由芬兰开征,随后丹麦、瑞典、荷兰、挪威等国相继开征了碳税,美国、日本等国家也正在酝酿有关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相关税收制度。

全球最早开征碳税的国家是芬兰,1990年芬兰开征碳税,并相应降低了所得税和劳务税的税率,以减少碳的排放和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碳税的税率也不断提高,到1995年时碳税税率达到38.30芬兰马克/CO2。通过开征碳税有利地促进了芬兰的节能减排工作,据估计,1990―1998年间,芬兰因为征收碳税使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减少了约7%。挪威政府自1991年起开始对家庭和部分企业征收碳税,但为了保证企业的竞争力,碳税的部分收益将返还给企业,一部分用于奖励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的企业,一部分用于奖励用于解决就业的企业。挪威的碳税制度也取得良好的效果,据估计,碳税的开征使挪威工厂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了20%左右,家庭机动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了约3%左右。瑞典于1991年对能源税体系进行了改革,改革后的能源税体系以二氧化碳税和对燃料征收的能源税为基础,而且对燃料征收的能源税不与燃料的含碳成分挂钩。开征二氧化碳税的同时,一般能源税的税率下降了50%。为避免对于瑞典工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影响,工业部门的税率低于私人家庭,对于一些能源密集型的产业则给予进一步的减免。通过开征碳税,瑞典在1990―2006年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了9%,大大超过《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发达国家减排目标,而瑞典经济也保持了持续高速增长。

总的来看,通过合理的碳税制度设计,以上国家在不减弱企业竞争力的同时,使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也得到很大程度的控制,取得了生态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三、碳税的影响

关于碳税开征的影响,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分析与探讨。Goto(2005)通过一个简化的一般均衡模型分析了碳税对宏观经济和工业部门的影响。Floros和Vlachou(2005)研究了碳税对希腊制造业以及能源相关行业二氧化碳排放的影响,结果显示碳税能够有效地减缓气候变暖。Lee(2008)分析了碳税和排污权交易对不同工业部门的影响,结果显示仅征收碳税对GDP有负面影响,若同时实施排污权交易则会拉动GDP增长。

从国内的研究来看,高鹏飞和陈文颖(2002)通过建立一个MARKAL-MACRO模型研究了碳税对我国碳排放和宏观经济的影响,发现碳税的开征将导致较大的国外生产损失,但存在减排效果最佳的碳税。张明文等(2009)利用1995―2005年我国GDP、能源消费和资源税样本数据,通过构建基于面板数据的计量模型,分析了开征碳税对我国28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经济增长、能源消费与收入分配的影响,结果发现征收碳税能够提高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经济规模,同时对东部地区的能源消费具有抑制作用,但会扩大大部分地区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收入分配差距。

总的来说,碳税的开征会在短期内会加重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但从长远的角度来说必将促进环境状况的好转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通过设计良好的碳税制度可以将其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四、我国开展碳税的制度设计

碳税的开征不仅会影响二氧化碳的排放,而且会对企业和家庭产生重要的影响,对企业的竞争力和居民的负担有重要的影响,因此,要使碳税的开征达到理想的效果,就必须在借鉴国外碳税先进经验的基础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设计合理的碳税制度,要综合考虑碳税的课税对象、征税环节与纳税人、税率、税收优惠等要素。

就碳税的课税对象来说,由于碳税的开征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目标,其课税对象自然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但是,由于现阶段测量技术的不发达与成本问题,可以考虑将产生二氧化碳的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的含碳量作为课税对象,等测量手段提升后再直接以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作为课税对象。此外,为鼓励清洁能源的发展应用,对二氧化碳排放量明显减少的替代能源应免征碳税。

关于碳税的征收环节与纳税人,可以选择在生产环节上征收,即就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的生产向生产企业征收碳税,生产企业再通过提高经石燃料价格的方式转嫁给消费者。也可以选择在消费环节征收,即以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的消费向消费都征收。两个环节的征收各有利弊,在生产环节征收可以实现税款的源头扣缴,减少偷逃税的机会,从而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征缴;在消费环节征收有利于强化消费者减少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的意识,但该模型也存在化石燃料消耗量难以掌握的难题。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开始阶段在生产环节征收可能更具操作性,可以降低制度运行的成本。

关于碳税的税率,显然需要从量征收并采取定额税率,并根据不同化石燃料的含碳量实施差别税率。就碳税的具体税率,需根据环保部门对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测算结果确定,并考虑其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及减少其危害的成本以及我国现行税制中对该种化石燃料征收的具体情况。此外,为不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在碳税开征初期,税率不宜更高,对企业和个人应分别采取不同的对策。

关于碳税的优惠制度,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照顾能源密集型基础产业,尽可能减少碳税的开征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对一些高能源的企业,如钢铁企业和传统电力企业,由于其自身的规律和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在实施碳税过程中应对其提供适当的优惠政策。国外在这方面也有此规定,如芬兰对电力行业免税;瑞典对工业企业的碳税的征收优惠一半等。二是为鼓励清洁能源的消费和技术进步,对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甚至能实现逐年减排的能源消耗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此外,为减轻个人和企业负担,对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企业应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五、我国开展碳税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碳税的征收会涉及到很多方面,如企业和家庭的负担、企业的竞争力、产业结构的导向等,因此,开征碳税必然审慎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注意各方面的问题,争取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同时,将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应注意从我国国情出发设计碳税。我国目前关于节能减排的约束主要是通过收费的方式征收,关于税收的规定较少且零星分布于资源税、消费税与增值税等规定中。因此,通过开征碳税将显著降低我国温室气体的排放。但由于我国工业技术基础还较薄弱,创新能力不强,因此,碳税的开征也会对我国企业的竞争力产生显著的影响。此外,我国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发展很不平衡。因此,如果需要开征碳税,就必须考虑这些因素,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应采取差别税率,且初始税率也设定较低。而且通过碳税获得的税收收入应纳入一般财政收入,并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清洁能源的开发与利用,以降低我国温室气体的排放。

应注意完善相关的碳税优惠减免政策。由于碳税的征收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因此会影响其在市场的竞争力。国外实施碳税的国家为此都制定了相应的减免返还等措施。不加重微观经济主体的税负也是其他在实施环境税过程中所奉行的原则。因此,在开征碳税的同时,必须有相应配套的碳税优惠制度,以免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过大的负面影响。通过实施优惠政策,使企业和个人等建立节能减排和有效利用环境的意识,鼓励企业发展低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

尽管可以采取相应的替代措施,但碳税的准确实施涉及到二氧化碳排放的测量,因此必须加强污染源的监测和相关的专业人员的培养和先进的监测设施的构建。通过培养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和研发新型的监测设施,并在相关企业中进行推广,有助于对二氧化碳的排放形成有效的监测,从而保证碳税的准确有效实施。

最后,为保证碳税的开征达到预期的结果,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公众基础,相关的政府部门也应起到应用的推动作用。通过积极宣传,使公众明确碳税的概念、目的和主要内容,以获取群众的支持和理解。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加强与企业以及非政府部门的合作,以唤醒公众的环保意识并与其建立良好的互动,潜移默化地改变企业和个人对节能减排的态度,从而推动碳税的实施。

【参考文献】

[1] 崔军:关于我国开征碳税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0(1).

[2] 李伟等:关于碳税问题的研究[J].税务研究,2008(3).

[3] 王晶:关于我国开征二氧化碳税的思考[J].税务与经济,2009(5).

[4] 魏涛远、格罗姆斯洛德:征收碳税对中国经济与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8).

二氧化碳气体的特征第9篇

【关键词】碳税;包容性增长;税制

一、包容性增长下征收碳税的必要性

包容性增长(inclusive growth),由亚洲开发银行在2007年首次提出。包容性增长寻求的是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相对立,包容性增长倡导机会平等的增长,最基本的含义是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亚行当时在中国提倡“包容性增长”,比较重要的一个观点是:保持较快经济增长的同时,增长也要是可持续的、协调的、更多关注社会领域发展的。这种增长不是单纯的经济增长,而是考虑到其他方面,尤其是社会领域的,使更多的老百姓能够享受到这种发展的成果。“包容性增长”,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经济增长应该是互相协调的。碳税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一种税,更具体地看,碳税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目的,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汽油和柴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目前,开征碳税可以涉及到环境发展的各个方面,有利于、有助于实现包容性增长这一目标的实现。

二、碳税征收的可行性

1.理论上的可行性。碳税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目的,从而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柴油和汽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从理论上来讲对化石燃料按照其含碳量征收碳税,则会使得燃料的使用成本上升,而使用成本的上升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及促进资源的节约,削弱化石燃料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促进清洁能源的研发及推广,使二氧化碳污染减少到帕累托最优水平。碳税通过减少化石燃料使用,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同时促进新能源推广,提高能源利用率,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政策上的可行性。我国政府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上已经提出了“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减排目标和承诺。2009年9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了《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的研究报告,提出我国可以考虑在未来五年内开征碳税,其路线图为2009年进行燃油税改革,2009年或之后择机推行资源税改革,在资源税改革后的1~3年期间择机开征碳税,预计开征时间2012~2013 年。2010年我国也开展了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国家发改委还表示“十二五”能源规划的制定,将重点围绕加快新能源、电动汽车、智能电网等低碳技术的开发利用展开,占领国际技术制高点,并实现对国际低碳技术市场的控制权。这些政策和决议为我国开征碳税提供了政策上的可行性。

3.技术上的可行性。与其他环境税相比,碳税有计量简单、操作容易、便于检测的特点。碳税的税基是碳的排放量,各种能源的含碳量是固定的,所以其燃烧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也是确定的,再考虑减排技术和回收利用等措施计量真实的碳排放量,所以碳税计量相对简单,对税务人员来说操作相对容易,也不需要复杂的检测。同时,其他国家的碳税实践为我国碳税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和借鉴,包括合理设计碳税的税负水平,充分发挥碳税的调节功能,并规避其对低收入群体和高耗能产业的冲击等。

4.国外碳税制度的实践。欧洲国家征收碳税的实践起步较早,芬兰是最早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的国家,于1990年开始征收碳税。此后,瑞典、挪威、荷兰、丹麦、斯洛文尼亚、意大利、德国、英国等国家开始先后征收碳税。迄今为止欧盟27国已经全部开始开征环境税。并且碳税的征收对于二氧化碳的减排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国外的实践证明,碳税是一种有效的可以促进二氧化碳减排的政策手段,碳税的征收,不仅可以促进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减少,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节能技术的革新,并且对新能源的研究与推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促进作用。

三、碳税税制设计的思考

1.征税范围和对象。我国现阶段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可确定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其中,化石燃料的范围包括褐煤、烟煤、无烟煤、焦炭、泥炭、柴油、重质燃料油、轻质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煤油、焦油、天然气等。二氧化碳排放来源于三个方面:生产经营、交通、生活。二氧化碳税只将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碳的行为纳入征税范围。运输工具排放的二氧化碳可通过对消费税改革,使汽油、柴油的税负与碳含量挂钩;还可通过对车船税改革,使税负与排气量大小挂钩来实现。出于民生考虑,暂时不对居民生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碳征税。

2.纳税人。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或个人。其中,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

3.计税依据以化石燃料的使用量折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税基。计算公式为:二氧化碳排放量=燃料使用量×碳强度系数。虽然直接以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为税基,有利于鼓励企业采取各种措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但技术上不易操作。考虑到目前尚无有效措施去除二氧化碳,二氧化碳排放量单纯由燃料中的碳含量决定,税基的选择可用燃料代替实际的排放量。单位能量的化石燃料中煤的含碳量最高,与之相应,煤的折算系数最高,天然气最低。一般来说,碳元素是组成煤的有机高分子的最主要元素,并且碳含量随煤化度的升高而增加。整个成煤过程也可以说是增碳过程。因此,碳强度系数可以测算而且具有较好的区分度、可计量性。

4.税率。理论上,二氧化碳税率的确定应考虑二氧化碳的边际损害成本。但边际损害成本实际上是难以确定的,因此,税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减排目标、企业国际竞争力、与其他税种的协调等因素。为了保护能源密集型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可区分能源密集型企业和其他加工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对能源密集型企业实行优惠税率。

5.税收优惠。二氧化碳税的实施应鼓励二氧化碳减排技术的发展,同时也应考虑对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因此,二氧化碳税的税收优惠应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对积极减排的能源密集型企业的优惠。为了鼓励企业节能减耗,企业可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二氧化碳减排协议,对于签订并履行协议的企业,可实施税收返还;对于积极采用技术减排或回收二氧化碳(例如实行碳捕获和封存技术等)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

6.收入的归属与使用。由于碳税的征收涉及行业的发展、国际间的协调与平衡,从中央税、地方税的性质来看,碳税宜作为中央税,而不宜作为地方税。但考虑到调动地方税务机关的积极性以及增加地方税收入比重等因素,碳税可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实行收入分成,中央分成比例应大于地方分成比例。从收入的使用上来看,为了强化碳税节能减耗的特定目的,碳税宜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减排降碳,如鼓励节能技术、植树造林等。

参考文献

[1]Lee,C.Flin,S.J.& Lewis,C.Analysis of the Impacts of Combining Carbon Taxation and Emission Trading on Sifferent Industry Sectors [J].Energy Policy.200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