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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化多样性优选九篇

时间:2023-11-23 10:16:32

保护文化多样性

保护文化多样性第1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弱势文化;传承;创新

【中图分类号】G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071(2012)06-0012-02

梁漱溟先生曾说过“文化是吾人生活所依靠之一切。”人创造文化, 使世界有了人的意义。文化也创造人, 使人得以按人的意义去生存和发展。正是文化, 使人有了作为人的存在根基。人类的文化,不管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不管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是人类历史文化的载体,是人类文明的记忆。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生活产物,是一个民族古老的生命记忆和活态的文化基因,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智慧和精神,反映了一个民族特有的文化形态和文化个性,是民族凝聚力和亲和力的重要源泉。人类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世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剧,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化,现代物质文明的迅速发展和强烈冲击,改变了我们对传统文化的需求,也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们世代相承的传统生活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传承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濒临消亡的危险。

1 北仑区非遗保护和传承的现实依据

北仑区建区时间虽不长,但历史源远流长,我们的先民们早在新石器时代就已在北仑这片土地上生存、劳作、繁衍,创造了属于我们自己的绚烂文化。春秋战国、汉晋时期,移民迁入,人烟渐多。东汉时,灵峰已有佛国道场之称。唐宋以后,文化发达,对外交往密切,古阿育王寺(塔院)、瑞岩禅寺都有对外交往的记载。北宋庆历年间,王安石率众筑海塘、凿穿山碶,兴修水利,惠及黎民,自此,“宋塘明碶”遍及沿海各地。明清时期,抗击外敌入侵,留有烽火台、营垒、炮台等海防遗址。海港北仑,物华天宝,人文荟萃,孕育了北仑多姿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据统计我区西现共有80多个非遗项目,包括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舞蹈、民间曲艺、传统技艺、民间习俗等。这里流传着王安石、戚继光抗倭、乐涵先生、葛仙翁等美丽生动的传说;这里也有穿山造趺、梅山舞狮、沃家狮象窜、梅山舞龙等绚烂多姿的民间舞蹈;还有唱新闻、蛟川走书等极具乡土气息、风格独具民间曲艺;更有民间剪纸、漆绘、漆塑等别具匠心的民间美术和工艺……。这些林林总总,异彩纷呈的宝贵文化遗产,无一不是生存于这方土地的千千万万的北仑人集体智慧的结晶,凝聚着祖祖辈辈北仑人的聪明才智和情感追求

但是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不可多得的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也是一种弱势文化,亟待保护和挖掘,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北仑大规模的开发开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条件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也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具有了前所未有的现实意义。

2 北仑区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取得的成绩

近几年来,在“文化强区”的战略思想指引下,北仑区委、区政府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对优秀非物质文化资源进行系统发掘、整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民间艺人、文化能人在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相关的精神与经济权益的保护等方面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

2.1 地方政府在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中担当主角。非遗是属于世界的, 但非遗首先是属于国家的、地方的, 地方性是非遗的内在属性, 这决定了地方政府理应是非遗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北仑区地方政府深刻认识到了这一点,在近几年的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中,区政府不仅是非遗保护政策的制定者,更是非遗保护的倡导者和实施者。依托于区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相关文化部门的积极配合,我区掀起了非遗普查、保护、研究的高潮。

2005年,我区开展了民族民间艺术普查,对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进行系统发掘、整理,2007年,又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并于2009年8月,由宁波出版社正式出版了《甬上风物——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北仑卷)》共九本,全书约240万字。在普查的基础上,区政府先后于2006年、2008年和2010年公布了三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鼓阁、造趺、乐涵先生传说、纱船等36个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项目被列为政府重点保护对象。北仑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分两批命名了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和代表性传承人。目前,唱新闻、造趺、水浒名拳、蛟川走书等4个非遗项目被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13项被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2.2 创新保护方法,促进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的可持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多样,同样对其的保护和传承更是一项持续的、长期工作,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质,使我们在具体工作中缺乏大量可借鉴的理论和方法,如何更好地保护我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其走上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摆在我们面前非常重要的一个课题。为此,我区在促进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中,积极尝试,创新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让更多的群众在欣赏文化、感受艺术的同时,喜爱和接受传统文化艺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时期群众文化活动中,不断向前发展,不断达到新的高度。

保护文化多样性第2篇

【关键词】全球化;民族文化多样性;世界格局;可持续发展

在全球化浪潮下,国际上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的呼声日益高涨。回顾人类文明史,世界上各国家、各民族都是人类文明的创造者;各个国家、各个民族所拥有的丰富灿烂的民族文化都是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与发展已经成为共识。

1.民族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和发展,有利于民族凝聚力的形成

面对全球化浪潮,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利用、传承与变迁、创新与调适成为世界性的重大课题。对传统文化的重视程度,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能够体现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演进的自觉水平。现代许多国家民族都大力保护民族文化,培养统一的民族文化意识、民族文化自豪感,以利于民族凝聚力的形成。

1.1民族文化是维系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根基和精神纽带。文化作为民族凝聚力的根本要素,对国家经济、政治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着巨大的作用力和影响力。民族文化是各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本民族特质的文化,民族文化反映该民族历史发展的水平和独特文化气质。是该民族在发生和发展中所有物质的、精神的、社会的多层面的完整复合体;是其生存方式、思维方式、创造方式、信仰方式、感受方式、表达方式、道德习俗的历史积淀和知识系统;代表了该民族的价值取向和潜意识中的社会心理趋向,铸造了最核心的民族性格。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身份标志,民族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创造的集体记忆与精神寄托。民族文化起着维系社会生活、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是维系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根基和精神纽带。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整合民族精神,强化国家、民族的向心力与凝聚力。

1.2民族文化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文化资源、人文环境和民族素质,是一个国家、社会保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对民族文化的继承、保护、弘扬和利用,将成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不竭的智力支持和丰富的经济生长资源,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如果没有包括传统文化在内的民族文化作为支撑,经济和社会发展就没有后续力量,就无法赶超世界先进水平。民族文化在未来的国家发展中又占据着重要地位,是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构成要素;民族文化产业有巨大的经济潜力,可持续地创造国内生产总值,增加社会财富;促进社会消费,拉动内需增长。所以全球化背景下,民族文化的保护就不仅仅是一个文化问题。

1.3民族文化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民族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之一,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象征。文化在人类文明历史发展中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一个民族的文化体现了这个民族步入文明、发展文明的特殊路径。对民族文化的重视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能够体现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演进的自觉水平。

文化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民族、一个时期文化发展水平的标志,作为精神产品的生产能力的文化软实力,对社会的精神面貌和社会发展发生起着深刻的影响。历史也同样告诉我们,能在国际斗争中占据主动地位,纵横驰骋的国家,历来都是硬实力和软实力兼具的国家。而现实经验表明,在世界多极化和全球化的格局下,软实力在国际竞争中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

2.民族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和发展,有利于对抗文化霸权主义

在全球化过程中,发达国家凭借经济、技术和综合国力的优势,加紧了对发展中国家从意识形态和经济模式的全面输出,从某种程度上讲,全球秩序是西方的价值观念、体制和规则的扩大和延伸,其中不可避免地带有霸权主义和新殖民主义的色彩,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一体化是一种压力,是对传统民族特性的冲击。面对西方经济霸权、政治强权和强势文化的刺激,民族国家出于维护本民族和国家利益的需要,本能地以民族主义来抵抗,特别是中、小国家由于受到自身实力所限,不能借助某种国际机制来抗拒这种压力,民族主义便成为唯一有力武器,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认为文化之间的竞争具有了战略意义。

2.1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利用经济、政治等综合优势在全球化进程中推进文化霸权。在冷战结束以后和经济全球化时代,关于全球政治的一个共同认可的假设是谁赢得文化,谁就将赢得世界。也就是说,谁的文化观念、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在全球赢得更多人的认可,谁将成为国际规则的制定者。因此,推广传播各自的文化成为当代各个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不遗余力的战略目标。

2.2全球化进程中,各国、各民族的自我意识普遍增强。文化在世界上的分布反映权利的分布。19世纪以西方殖民主义表现形式的西方权利和20世纪美国的霸权把西方文化推广到当代世界的大部分地区。随着现代化所带来的非西方社会权利的日益增长,却导致非西方文化在全世界的复兴,那些本土的、植根于历史的习俗、语言、信仰及体制正在自我伸张。

3.民族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和发展,有利于减弱民族冲突

伴随着日益紧密的国际、族际交往,关注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是减弱文化民族主义冲突的有效途径。当今世界上很多不安定的因素都与人们的国家认同、民族认同、文化认同有关。由于认同所造成的异差而产生的民族、种族、文化上的歧视、纷争与冲突比比皆是,其中很多国家及地区发生地缘冲突、宗教冲突、民族冲突等不安定因素大都可以从政治文化或政治亚文化的变异上找到原因。这些冲突往往或者是由权力观念、、民族特质的狭隘利己性、排他性所引发的,或者是由于存在着对其他文化不平等的态度而导致的。正因为当今时代此起彼伏的国际地缘冲突和动乱事件中,常常显现文化的动因、文化的矛盾,所以,人们认为当今时代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进入了“文化的时代”,而关注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则是减弱民族冲突的有效途径。

每一种文化都是人类文明的成果,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特别的优长之处,人类社会或国家民族的发展都需要吸收全人类文明的成果。文化繁荣更需要宽容、兼容、包容。如果世界文化趋于一元化,人类文化繁荣就无从谈起。因而,尊重和保存不同民族文化,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保护文化多样性,前提是认识与尊重文化多样性。而尊重文化多样性,就要尊重文化的独立性、异质性和完整性。在文化交流中,要尊重差异,理解个性,文化能趋同,文化亦可立异。这既需要各民族在理性地看待自身的文化传统的同时,也更需要理性地面对其它文明。尊重文化多样性是实现世界文化繁荣的必然要求,各国各民族必须要遵循文化一律平等的原则,相互尊重,和谐共处,多样并存,共同繁荣。

4.民族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和发展,有利于重新配置世界格局

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期,文明之间的交往是间断的,或者说规模有限。大约自公元1500年始,西方民族国家--英国、法国、西班牙、奥地利、德国和美国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扩张、征服、殖民,决定性地影响了所到之处的文明。冷战时期,全球政治成为两极化,一个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集团与一个以前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展开了竞争,这是一个无所不在的意识形态的、政治的、经济的,甚至是军事的竞争。但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巨变,冷战的国际体系成为历史。

冷战的结束,彻底改变了国际政治格局。亨廷顿指出,从此“人民之间最重要的区别不是意识形态的、政治的或经济的,而是文化的区别”,人们认同于部落、种族、宗教、民族以及在最广泛的层面上认同文明,这是因为:首先,冷战的结束使民族主义超越了意识形态主宰国际秩序的局面,使一些民族国家摆脱了外国的掣肘获得了完全独立和,使其有可能走上符合本国国情的道路,也使一些民族摆脱了异族的束缚走上了独立建国和自主的发展道路。民族文化在此时获得了释放的机遇,因为冷战时代的民族文化被两极对峙的需要所压制。其次,冷战的结束,使民族主义对国际战略力量的配置和新的世界格局的形成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依据共同的历史传统结成联盟来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那种用意识形态来组织联盟的方式结束后,政治集团的形成主要寻求那些具有相似文化和相同文明的国家集团。那些在冷战时期分别是不同的超级大国的伙伴,现在则重新确定他们的利益,寻求反映他们文化政治现实的新的合作。这一政治需求刺激了人们对自身文化的反思。

保护文化多样性第3篇

[关键词] 云南民族文化 生物多样性保护

生物多样性是所有生物种类、种内遗传变异和它们的生存环境的总称,包括所有不同种类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以及它们所拥有的基因,它们与生存环境所组成的生态系统。云南省是我国少数民族数量最多的一个省份,少数民族达25个。云南这块神秘的土地,它独有的生物多样性和民族文化多样性早已引起世人的关注。云南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了十分广博的民族文化,这些民族文化中,有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内涵,保护和开发这些民族文化,对云南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云南民族文化与植物

云南丰富的植物资源和多样的民族文化,使云南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不仅把植物作为生产和生活资料,而且还赋予植物不同的文化内涵,使植物成为传承民族文化的载体之一。人们除了利用植物为人类生存与生活服务外,还人为地赋予植物许多来自人类自身思维活动的文化内涵,使植物成了文化的载体,这样的一些植物,称为文化植物。云南文化植物的形成与云南的区位、宗教文化、开发历史和自然生态环境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长期以来,居住在云南的26个民族,根据各自所处的生态环境,创造了云南原始的宗教和文化,在原始宗教和外来文化的影响下,创建和积累了许多与植物相关的精神和文化产品,形成了颇具民族特色和鲜为人知的云南民族文化植物。云南的文化植物具有文化植物的多样性、文化植物起源的古老性 、文化植物区系组成的复杂性、文化植物民族和宗教的多元性特征。

二、云南民族文化与动物

云南的一些少数民族把有的鸟类视为“神鸟”。如傣族把孔雀敬为“柳鸟”,从不猎杀,并养在寺庙中,作为观赏,加以保护。西双版纳和德宏的傣族,普遍有跳孔雀舞的习俗,意为赞赏其美丽,博取人人爱护。阿昌族把美丽的白腹锦鸡视为“市鸟”,在山上拣到羽毛,姑娘们将它作为头饰,以示娇艳。白族、傣族和山区的汉族,也把鹤作为“神鸟”加以保护。

在少数民族的观念中,蝴蝶是美的象征,也是美好生活的征兆。蝴蝶以其特殊美的魅力,而从纯粹的自然界,迁飞入人文化了的自然中。这种人类文化的演变,在少数民族的服饰中表现得非常突出。如云南的彝族、苗族、白族、傣族、景颇族和阿昌族等少数民族的服饰中,一些直接描摹的蝴蝶图案频繁出现。在全身上下,帽饰、衣饰、腰饰、裙裤、鞋子上,都没有出现过蝴蝶的形象。苗族的蜡染、白族的扎染、彝族的挑花、傣族的织绵,蝴蝶图案屡见不鲜。在云南,无论是生活在高山或是水边,山居还是坝居的少数民族,无一例外地都喜爱蝴蝶,并以之作为服饰图案的组成部分。五彩缤纷的云南生态环境启发了人们服饰构形的想象力和色彩想象力。

不仅少数民族如此。蝴蝶也早在汉文化的历史长河中占有一席之地。甲骨文中的象形绘画是丰富而多样的,从太空中的日月星晨,到地面上的草、木、虫、蝶、鸟、兽、鱼和水土田畴、阴阳雨雾等等,都依类象形,一望而能辨别。庄周梦蝶中“不知周之梦为蝴蝶,蝴蝶之梦为周舆”的慨叹,哲理深奥,也引发一场“人生如梦”、“物是人非”的争论直至如今。而其中所蕴涵的文学艺术意义上的主客体相互移情,更道出了艺术的真谛,与少数民族图案服饰所隐含的深层意义异曲同工。宋代诗人谢逸所写的诗句“狂随柳絮有时见,舞入梨花何处寻”,流传千古,把蝴蝶的飘逸风姿写得出神入化。此外,哀艳缠绵的“梁山伯与祝英台的故事”,最终以男女主人翁为爱情献身,化蝶飞升为结局,留给人们无穷的想象。从生态学的角度看,处于大自然中的人,把自己作为生态系统中的一部分,人类活动使自身的生态环境得到更充分的改善。人们通过自己的想象、创造和劳动,使生物多样性深深地打上了人类文化的烙印,大大丰富了美丽的自然界。

三、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云南民族文化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形成了有机交融,构成了一幅人与自然和谐的画卷。无论是图腾崇拜的传统文化,还是千百年来形成的生活习俗,对促进当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都起到了很多积极的作用。然而,云南各民族文化中,也存在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的内容,如狩猎习俗。在森林和野生动物日益减少的今天,过度捕猎必然会导致某些动物的减少甚至绝灭。在云南的很多少数民族地区,使用木柴做饭和取暖的生活方式造成了大量的森林被砍伐,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是不言而喻的。目前,一些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民族传统文化正在消失,如傣族,乃至于汉族对神山、水源山的禁忌,哈尼族保护森林以培育风水等等,正在被主流文化所淹没,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同样受到严峻的挑战。各民族文化中许多优秀传统,也将随着民族传统文化的消失而消失,这种消失是不可逆转的。因此,保护各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发扬各民族传统文化中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成分,不但能够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而且有利于当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弘扬各民族文化,加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首先要加强各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其次,各地文化部门应大力发掘各民族的传统文化,特别是有利于当地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传统文化;再次,逐步改变各民族传统文化中,不利于当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生产、生活方式,如: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伐木做饭取暖的生活方式等。近年来,昆明动物研究所配合林业管理部门,对全省中、小学教师和各族民众进行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宣传和教育,培训林业管理干部,提高了民众对野生动植物物种的识别能力和管理水平。同时,林业部门加大了执法力度,大大地扼制了盗卖野生动植物的不法行为,使云南各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参考文献:

[1]陈灵芝:中国的生物多样性现状及其保护对策[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3.1-20

保护文化多样性第4篇

关键词:文化多样性;版画;民间艺术

Abstract: "cultural diversity" is the basic feature of human society, and the progress of human civilization important motivation. These in the main body in the face of changing into the "ecological - economic - social system environment, improve to adapt to the situation, strengthen the main body own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and implementation main body and the" ecological - economic - social "the balance of the system environment. Chinese culture is a fusion of different cultures "and" culture.

Key words: cultural diversity; Prints; Folk art

中图分类号:J22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文化多样性”的綦江农民版画

“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綦江农民版画“文化多样性”不仅体现在人类文化遗产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表现形式来表达、弘扬和传承的多种方式,也体现在借助各种方式和技术进行的艺术创造、生产、传播、销售和消费的多种方式。綦江是巴、僰、濮、獠等少数民族的融合与交流,在此过程中不仅增加了各民族的共同文化因素,而且保存了巴、僰、濮、獠原始文化中若干中原文化的东西,就是这种融合与交流的结果,在綦江岩画木刻版画中体现出来。一个地区想要发展物质文化,回顾历史总结本地区各种历史经历、经验、教训,使得自己的物质文化、特点、特长从中获得发展推动力,看到的綦江岩画、木刻、版画袭承而再现的是綦江农民版画。

二、发展綦江地域经济的文化融合

綦江高度重视繁荣发展文化,积极致力于农民版画等特色文化的挖掘保护,在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文化品牌培育、民间优秀文化弘扬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綦江是国家文化部命名的中国农民版画之乡,又是中国齿轮协会命名的中国西部齿轮城。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綦江农民版画顺利完成了从草根艺术向重庆文化名片的嬗变,创作出了成千上万件优秀的版画作品,其题材丰富,技艺独特,生动朴实,鲜活灵动,在当今绘画和群体版画中有自己的艺术特色,成为有中国特色的文艺大花园中的一朵奇葩,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2010年綦江全县农民版画及其各类产值和带动投入达8930余万元。其中2010年版画直接销售产值670万元;开发的衍生品产值达1100多万元(包括文化衫、雨伞、折扇等各类轻工产品、各类手绘陶艺、家居饰品、手工艺品、食品包装、版画装裱服务、艺术培训等方面);版画相关建筑和装修类产值达7160万元(包括县城城市风貌建设、版画广场建设、版画艺术一条街建设、巴渝新居建设、滨江沿河版画景观打造、古剑山旅游开发版画村和版画风貌建设、各类版画标志物等)。

三、民间艺术保护与市场开发措施

民间艺术保护与开发本位生态系统是在一定时间和地区内,人类从事民间艺术保护与开发生产,利用生物与非生物环境之间以及与生物种群之间的关系,在人工调节和控制下,建立起来的各种形式和不同发展水平的民间艺术保护与开发生产体系。与自然生态系统一样,民间艺术保护与开发本为生态系统也是由民间艺术保护与开发环境因素、绿色植物、各种动物和各种微生物四大基本要素构成的物质循环和能量转化系统,具备生产力、稳定性和持续性三大特性。民间艺术保护与开发本位生态系统由民间艺术保护与开发环境因素、民间艺术保护与开发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四大基本要素构成。

为了提高系统的总体生产力,还需要建立系统内各个种群之间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协调发展的高效能转化系统。一个种群常常只利用整个民间艺术保护与开发资源的一部分,而不同种群的合理组合,则能使系统内物质和能量在其循环、转化过程中得到多层次、多途径的利用,通过彼此间的相互调剂、相互补偿和相互促进,产生整合作用,其综合效果往往大于种群各个分项效果的总和。这种合理的生态结构,在中国民间艺术产品中随处可见。因此,民间艺术保护与开发本位生态系统总体生产力的提高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类投入系统的物质和能量。投入量增加可使民间艺术保护与开发产品量增加。

四、推动地方经济稳固发展

民间艺术保护与开发本位生态系统具有以下一些与自然生态系统不同的特点:

1.社会性。民间艺术保护与开发本位生态系统作为一种人工生态系统,同人类的社会经济领域密切不可分割。由此决定了民间艺术保护与开发本位生态系统的社会性,它不仅受自然规律,而且受社会经济规律的支配。

2.高产性。民间艺术保护与开发本位生态系统是在人类的干预下发展的。而人类干预的目的是为了从系统取得尽可能多的产物,以满足自身的需要。这种特性也决定了系统需要有物质和能量的不断补充投入,以保持投入与产出的基本平衡。

3.波动性。民间艺术保护与开发本位生态系统的种群构成,是人类选择的结果。通常只有符合人类经济要求的优秀种类性状诸如被保留和发展,并只能在特定的环境条件和管理措施下才能得到表现。因此,必须采取各种技术措施,对系统进行调节、控制,以减少这种波动性。

如何维护好生态系统的相对、动态平衡及物质、能量的良性循环,以便有效地利用民间艺术保护与开发自然资源,通常包括直接调节和间接调节两种方式。直接调节如种文化业、工商业、旅游业和农林业等产业部门之间的结构调整和产业部门内部,如文化业中民间戏剧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结构调整,以及进行社区建设、民间艺术创新改良、营造文化休闲农业旅游、环境治理等。间接调节包括民间艺术保护与开发产品的运销、民间艺术保护与开发投资、民间艺术保护与开发科研和民间艺术保护与开发教育等有关措施。

五、结束语

发展我国民间艺术保护与开发产业,满足市场需求的总体思路:确立正确的目标,确立正确的目标价值取向,合理优化创意民间艺术保护与开发产业结构,正确的市场化导向,主体产业能力的提升与环境关系的处理,改善“生态——经济——社会”系统过程,建立符合适应我国民间艺术保护与开发产业链,拓宽民间艺术保护与开发产业路径,建立完善的民间艺术保护与开发产业运行机制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以国家为主导、市场化运行调节的机制等。这些对处进主体在面对不断变化的“生态——经济——社会”系统环境中,改善适应状况,增强主体自身生存与发展,实现主体与“生态——经济——社会”系统环境的平衡。

参考文献:

1冯骥才等.什么是“文化自觉”,怎样做到“文化自觉”——学者四人谈N.北京日报,2011.11.14(18)

2费孝通.费孝通论文化与文化自觉M.北京:群言出版社,2007.01

3綦江农民版画进藏市今年以来价格在飙升N.重庆晚报,2011.11.05

4朱耀先.以高度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实现文化自强N.人民日报,2012.02.22(07)

2李韵.冯骥才:目标是文化自觉,知识分子应是文化先觉者N.光明日报,2012.09.18

基金项目:本文是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课题《民间艺术保护与开发研究》(项目编号:2010YBRW82)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保护文化多样性第5篇

1农业生物多样性评价的研究现状

从研究层次看,农业生物多样性可划分为遗传多样性(品种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和农地景观多样性。在遗传多样性方面,多数的研究集中在农作物品种多样性的研究和保护。作物品种多样性的研究多集中在栽培作物上,特别是对农户生计具有重要作用的物种,如稻、玉米、菜豆、辣椒等,因此导致研究的作物种类相对狭小。作物遗传多样性的方法可以采用农户问卷调查,也可以采用基因组学的方法和田野作物性状调查的方法,后两种调查的方法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但成本较高。作物遗传多样性具有很高的生态价值,它是国家种质资源调查的重要对象,农业生产中保留的种质资源不必然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由此可以认为农业文化遗产的生物多样性评价不用过多追求传统种质资源种植的面积和均匀度。国内对农业生物多样性的评估多集中在农业物种多样性。但是,不同于自然生态系统,农业物种多样性的调查具有较高的难度。在类型上,遗产地的农业物种多样性可能包含了森林、草地、农田、湿地等不同生态系统类型,也包含了草本、灌木、乔木等不同植被类型,农田生态系统按照作物的种类也可以分为瓜菜种植系统、果园生态系统、稻田生态系统、茶园生态系统、林下作物种植系统等等,因此增加了农业物种多样性调查的难度。另外,农业景观的斑块性特征使得对自然生态系统的调查方法不再适用。这些复杂性造成了迄今还没有农业生物多样性评价的标准。对农业物种进行调查,常见的有按照生物类群进行研究;按照用途进行研究;按照社会组织单元进行研究等。典型的做法是把农业生物多样性按用途划分为粮食作物、蔬菜、果品类、畜牧业养殖类、水产养殖类、药用类、观赏类和用材类,在该农业文化遗产系统中还有森林子系统、村落子系统、梯田子系统和溪流子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在每一子系统中又区分了动物多样性、植物多样性和微生物多样性。此种方法的优点是比较简便地了解到系统存在的物种类型,但是由于农业物种多样性是由农业物种种类的数量以及均匀度决定的,物种数不能反映农业物种多样性的大小。另外,这种调查方法不能评价特有种、濒危种等农业生物类型。长期以来农业生物的栽培和管理都在农民自己的土地上进行,相关的农业生物资源也掌握在农户手中。农户之间的经济状况、生产管理方式和农业生产技术差别导致了农户管理的物种多样性的差异较大。农户管理的农业生物多样性是一个社区、一个地区和国家的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可以认为,农户水平的物种多样性是农业生物多样性评价和就地保护的基本单元。农田生态系统的管理强度较大,人为影响很大,采用户级水平的生物多样性评价的方法效果更好[1]。农业文化遗产申报和保护中,进行的多是户级水平农业生物多样性评价,调查技术包括农户选择,样地选择,实地调查。对于物种多样性核心资料的搜集有直接关系的用词包括:土地利用阶段、土地田野类型、样区、样方、镶嵌样地、单一物种的数量、物种丰富度己取样频率。资料分析上最有关联的用词包括均匀度,物种多样性,以及相似度指数。资料分析的方法包括土地利用类型物种下相似度分析和管理多样性分析[1]。从定性到定量化的研究过程中,农业生物多样性的计算基本都是按照自然群落植被生物多样性的计算方法,考虑自然植被群落的丰富度、均匀度和生物多样性,出现了10多种评估群落物种多样性的指标:Margalef指数、Gleason指数、Pielou指数、PIE指数、Audair和Goff指数、Simpson指数、Shannon-Wiener指数等。也有一些以指标赋权的方式把这些指数综合起来形成了物种多样性综合指数[2]。农业景观中,农田及周边的沟渠林路、灌丛、荒草地、果园、庭院等半自然生境构成的复合景观维系了全球约50%的野生濒危物种[3]。但是,国内对农田边界景观生态功能的研究还比较少。在农业文化遗产筛选标准中,农业景观的价值已经得到充分的阐释。但在农业文化遗产申报中,农业景观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农业景观被认为是农业美学景观的现象依然存在。实际上,农业景观多样性具有多种功能,景观中的自然和半自然生境的多样性有利于保护害虫天敌、促进病虫害的综合防治;传统农业景观,由森林、草地、水域等组成自然和半自然生境所占面积高,并与农田构成复合的农业景观,为生物提供更多的栖息地类型,使生境专一种和生境泛化种都能占有合适的生态位;农业景观生物多样性的增加能够提升农田生态系统服务和提高作物产量。不同的生境类型维系了不同生物群落类型,并且生境多样性的测量方法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参照对非自然生境生物多样性的研究,可将农业景观分为点要素、线要素与面状要素。按照这种分类标准,农业生态系统中点状要素包括池塘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等;现状要素包括道路、树篱、墙壁等;面状要素包括草地、水域、灌木林、自然林等。郭辉军等[1]把农田复杂景观的调查建立在不同土地利用阶段内进行,样地面积的确定可以综合采用最小面积法、权属边界法和标准样地面积法等。郭辉军[1]认为户级水平的农业生物多样性评价通过归纳和总结,可以形成景观水平和社区水平的农业生物多样评价结果。实际上,农业物种多样性和景观多样性是不同的概念,景观多样性不是不同土地利用类型生物多样性的简单集合,尤其是在调查和评价方法的选择上,户级水平的生物多样性调查和景观多样性调查具有明显的区别。

2影响农业生物多样性的因素

在多样的生态条件下,经过自然或人工选择,农业文化遗产地形成了丰富而稳定的适应性农业生物种质资源。这些农业资源与人类生产活动的关系密切,易受人类文化、民族习俗、耕作方式和经济方式等变化的冲击。在一些地区,育成品种或杂交品种不能完全适应当地的多种生态条件,原有的传统农业生物资源因此被保留下来。但在粮食需求的压力下,现代育成品种被广泛种植,传统遗传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冲击。农业生物多样性的快速减少与农村文化多样性的丢失有关,传统作物也会因文化的传承而被保留下来,如在云南当地的节庆和婚丧嫁娶惯用老品种祭祀和庆祝。在农业多样性形成的过程中,农户是管理的基本单位,也是农业生物多样性的改造者,他们的文化特色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农地景观和农业生态系统。大量研究已经表明,农田生态系统或农业景观中的生物多样性降低都和农业集约化的种植方式以及传统农业管理技术的消失有关。一方面,农田农地的过度开发、田块的规模化经营、乡村沟渠路面的过度硬化导致了农业半自然生境的减少或消失,世界范围内45%的稀树草原都转化为农业用地,70%的草地以及森林被开垦成农田。另一方面,农业集约化管理过程中对高产和稳产的过度追求,大面积种植单一作物导致农业景观均质化、农业景观生物多样性减低;集约化的农事管理中大量使用的农药、化肥造成农业环境质量急剧降低,直接导致农业生物多样性减少[4]。农业的集约化经营通常导致自然生境破碎化,使得农田和般自然生境、自然生境变成相对离散化分布状态,减少了农业景观的复杂性。破碎化的自然生境不仅减少了某些物种的丰度,还会影响物种之间的关系及生物群落的多样性和稳定性。农用土地向低级、简单的生态系统退化,空间异质性减少。另外,农用地闲置或撂荒均会导致某些生境类型的消失,进而会威胁生物多样性。

3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现状

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的是保证我们现在以及将来能够获得和应用这些农业生物多样性资源和相关的技术。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受到的影响因素较多,对其进行保护就比自然生物多样性保护要艰难得多。对于农业遗传生物资源,我国很多科研单位进行了作物遗传资源的收集、保存和迁地保护等工作,但是这些工作多为种质资源的搜集和保存,而且局限于少数农作物的种类和品种,对半栽培、采集利用的野生物种开展的保护工作相对较少。动态保护的理念下,农业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措施还是强调就地保护。就地保护是由农户以储存的种子或繁殖材料为基础进行农业生产和管理的一个过程。目前在大部分地区,就地保护对多数传统品种、野生近缘种来说仍然是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手段。我国建立了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通过这种自然保护的形式对野生植物进行保护。但也存在缺点:第一,保护的目标物种较为单一,保护的投入相对较大;第二,除了对少数野生近缘种有效外,对栽培品种、半驯化品种等农业生态系统的多数物种是无效的。就地保护的另一种措施就是扩大农业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景观多样性被认为是一种很好的提高农业生物多样性的手段,例如庭园系统可以为人类提供丰富的蔬菜、观赏、药用、材用植物,被认为是野生植物的避难所,农业生物多样性的基因库,也是野生植物向栽培植物进化的重要试验地。庭院管理者会从周边野生环境中引入半栽培植物,以较小的管理强度保护了很多的生物多样性。非作物生境或半自然生境类型,如林地、田块边缘区、草地、灌木篱墙等,是一种比较稳定的异质化空间,这些非作物生境可以作为捕食性昆虫、传粉昆虫等动物的避难所,有利于它们迁入邻近的作物生境中对害虫起到调节和控制作用[5]。因此,对农业景观重构和提质,不仅可以提升农业天敌害虫调控、水土涵养、授粉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还可以实现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增加粮食产量的目标。国外已经采取了很多积极的措施来保护农田边界,欧美国家就采取了很多农业景观保护的具体措施,如将少部分农田建设为保留地,用于小片林地、坑塘湿地;鼓励种植作物的多样化和种植模式的多样化,鼓励间作套种、发展农林复合经营;建立农田边界缓冲带种植;保护传粉动物、害虫天敌的栖息地和生境。2005年欧盟就开始对农业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不断增加生态补贴,以生物多样性为保护目标的高价值农田占到农用地的20%。虽然我国在退耕还林还草、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开发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进展,但农业景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方面进展缓慢。在我国有一些支持农业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如鼓励立体种植、间套作、野生动物廊道建设、防护林建设等,但对农业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其他方面,如缓冲带建设、带状耕作、保护性耕作、植物篱种植、植被屏障建设、农田边界建设、农田植被提升、河流缓冲带、农地灌丛管理等,还没有产生综合的农业景观保护政策。

4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建议

就农业遗传多样性和农业物种多样而言,对其就地保护最基本的动力来自自我消费价值和市场价值。就经济价值而言,如果传统作物的产量及价格得到提高,市场价值通过农业文化遗产的价值增值作用而提高,那么受到直接利益驱动下农民会主动种植传统作物。因此,允许对传统品种、半栽培种、采集和管理物种进行提高品质和产量,可能对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定的作用[6]。结合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标,对调查出来的物种及相关的传统技术,可进行有规划地开发利用,通过建立规划区和博物馆等,发展生态旅游业,提高相关传统资源的利用,以便扩大传统农业生物资源的市场效益。就农业景观生物多样性而言,农业文化遗产地可以借助遗产的申报和保护工作开展以下保护措施:(1)开展农业景观生物多样性的监测和评价。需要建立综合评估农业文化遗产生物多样性特征的方法,识别农业文化遗产系统所面临的主要威胁;完善现有的农业文化遗产监测体系,定期获取农业生物多样性的现状和保护发展措施的影响;探索结合生物多样性的空间和属性数据变化形成预警机制。(2)开展农业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建设技术示范区。在农业文化遗产的申报过程中,强调农业景观生物多样性的价值,并作为农业文化遗产系统的重要标准。鼓励对遗产地居民维持、保存和利用生物多样性的原因进行深入研究,特别是对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要鼓励多学科的综合性研究,包括与生物多样性紧密相关的社会学、生态学和经济学研究。对于景观生物多样性较高的地区,可以在研究其维持的机制的基础上形成示范。(3)对农业景观生物多样性开展生态补贴,提高管理者、农户对农业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和功能的认识。探索不同管理情景下农业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推动基于农业生物多样性长期价值的深入研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重点研究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和发展经济之间的协同,使利益相关者都能够从农业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受益。另外,积极探索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到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市场化机制。

保护文化多样性第6篇

    上世纪9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提出了要针对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影响保护文化的多样性。由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做了大量的工作,其中最广为人知的就是1995年以文化与发展国际委员会(TheWorldCommissiononCultureandDevelopment)的名义发布了产生了重大国际影响的《我们有创造力的多样性》(OurCreativeDiversity)的报告,随后又发表了两个世界文化报告(WorldCultureReport1998:Culture,CreativityandMarkets;UNESCO:Paris,France,1998以及WorldCultureReport2000:CulturalDiversity,ConflictandPluralism;UNESCO:Paris,France,2000),并且还赞助了1998年关于文化发展政策的斯德哥尔摩会议。所有这些都强调了全球化市场对当地文化的可能危害,并把文化和发展概念联系在了一起。最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文化的工作归结到了是否应该为此制定一个国际公约的问题上来。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1届大会在巴黎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UniversalDeclarationonCulturalDiversity)。该宣言阐释了文化多样性并将其首次承认为“人类共同的遗产”,并为涉及此议题的各方提供了合作基础。《文化多样性宣言》的通过,开创了国际社会保护与促进文化多样性的新纪元,以该宣言为政策基础的各种性质的国际国内活动与工作日益频繁。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3届大会以148票赞成的压倒性优势(只有美国和以色列投了反对票)通过了《保护与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ontheProtectionandPromotionoftheDiversityofCulturalExpression)。经过较快的批准程序后,公约于2007年3月18号生效,目前已有130国家与地区正式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是迄今为止唯一一部专门规定文化多样性相关问题的国际公约,从诞生之初就被看做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之前保护文化工作的集大成者,其确认的国家为保护文化可采取政策措施的权利也一直被认为是全球范围内支持“文化例外”的重要成果。

    二、《保护与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评析

    无疑,《保护与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是对经济全球化以及WTO自由贸易对文化造成的负面影响的强制力回应,然而,经过时间与实践检验,公约存在以下三方面的缺陷:(1)缺乏有约束力的义务;(2)实体权利的不完全;(3)与其他国际文件的关系含糊不清。其中《保护与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在国内文化政策及其他影响文化的政策制定与实施方面的影响已被广泛讨论;作为生效的国际条约,其与WTO协定之间的国际法关系也一直是研究的焦点。然而有关文化多样性概念本身的理解,以及基于此价值诉求而赋予缔约方的相关权利义务的内容还有待进一步挖掘。

    1.义务的单一性。法律约束力的实质来源于其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从某种程度上说权利即意味着义务,也就是说法律赋予某部分主体权利就必然赋予另外主体以义务。尽管该公约形式上符合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公约的所有条件,但事实上公约含有非常少的义务,并且这些义务的设定仅仅是刺激成员方在国家和国际层面采取措施保护文化多样性,而并非名副其实的义务。细读公约,仅有两个条款可以说是限制随意性的:首先与给与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有关,第16条规定“发达国家应通过适当的机构和法律框架,为发展中国家的艺术家和其他文化专业人员及从业人员,以及那里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提供优惠待遇,促进与这些国家的文化交流”。其次与维护文化多样性的国际合作有关,第17条规定在文化表现形式面临消亡危险或受到严重威胁或是需要紧急保护的情形下,缔约方应开展国际合作,尤其提及发达国家应援助发展中国家。很明显,这是国际法立法给以发展中国家特别待遇与国际合作两项基本准则在文化多样性方面的具体体现,尽管这两项“真正的”义务规定得相当不明确,并且也没有带来根本性改变;但它们也对保护文化多样性中宣称的目标有一定作用。

    2.权利的不确定性。与公约为缔约方设定了极少的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义务相反,公约为缔约方提供了大量的权利。公约第6条第(2)款对各缔约方可采纳的保护与促进文化多样性的措施进行了不完全列举,描述了主要国家已采取的政策措施,范围从目的在于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管理措施到具体的公共文化广播服务措施。很明显,公约在承认了文化产品与服务的经济与文化双重特性基础上赞同国家进行市场干预。从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来看,意味着国家应该承担尊重其他国家采取政策措施保护与促进文化多样性的权利;然而事实往往是,一国采取的涉及文化产品与服务贸易的措施常常导致其他国家对其进行贸易保护的指责。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双重特性使得文化与经济双重价值诉求在具体的文化产品与服务产业与贸易领域很难达成平衡,公约本应预见到这一情况发生的必然,在设置权利时应“提出例如比例相称和效果检验等原则,指导这些措施的应用,阻止公然的贸易保护主义形式”。④但令人遗憾的是,公约并没有对国家在采取文化政策措施(CulturalPoliciesandMeasures)时如何避免或减轻贸易扭曲做出任何指导。而这种规范缺失的先天性缺陷又因为公约公共机制及裁判机制的不足而更加严重,⑤而这些机制如给与完善应该有助于从程序上澄清公约的相关规定。另外该公约还存在一个巨大的遗漏,即对知识产权的漠视。这不仅因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是国际上一个相对成熟且灵活的制度,更是因为在谈论贸易和文化时,知识产权利在至少以下两个方面是重要的:首先,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最重要的原因其实是培养促进创造性,这也是在本质上促进多样文化表现形式的先决条件;其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通过授予具体的知识产权,使得作者对其创作有了暂时的垄断,因而也排除了公众对被保护作品的暂时使用。基于此,知识产权制度必然影响文化多样性的实现,文化多样性的保护与促进必然离不开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审视。具体到公约的角度,应该落实到对文化多样性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价值诉求、本质特征上关联性的确认,以及具体知识产权权利与文化多样性实现之间的平衡法则上。归根结底,有关保护与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具体权利与义务的设置与实施,必然建立在对文化多样性这一概念的质与量的明确界定基础上,也就是说文化多样性不仅作为一个有“质”的概念(价值目标),还应该具备可操作的“量”的内容(判断标准)。至于公约,名为保护与促进文化多样性,但对于保护与促进的前提——什么是文化多样性只在第4条⑥有关术语的定义里给与了宽泛的解释,这样的条文拿内容显然无助于缔约方在具体的实践领域确认“文化多样性”。公约是一份避免反对的文件,其劝诫性的语言形式旨在设立共同目标。相对于之前的《文化多样性宣言》,其少量的法律性赋权与义务设置已经算是一个进步了。

    三、文化多样性概念对国际法的影响

    (一)文化与贸易关系的展望

    《保护与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制定的最初目的就是平衡WTO内部复杂的文化与贸易争论,并试图确立“文化多样性”这一全球价值目标。鉴于其通过生效的时间的临近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影响性以及通过公约国家的广泛代表性,以公约约文形式规定的“文化多样性”似乎在国际法领域确立价值目标这一层面已经得到了广泛认同。然而WTO是否因此公约就文化与贸易问题有了新定论?WTO成员是否在处理贸易关系时可直接以“文化多样性”作为国内政策措施的合法例外理由?公约的缔约方是否可在保护与促进本地文化形式多样化发展时随意采取限制自由贸易的方式?很显然,上述问题尚无肯定答案。在WTO内部因公约形成一个更加偏向文化的解决方案(比如说在GATT及GATS的一般例外规定中包含一个文化例外条款,或者设置一个文化豁免条款,又或者在WTO协定序言中将文化多样性作为目标之一)是极其不可能的。⑦不同的国家因为不同的原因而签署公约,在面对“真正的”贸易利益时,很多国家都不会再是文化的急先锋,当然这种脆弱的文化统一战线也与文化多样性概念固有的模糊性有关。正如一些学者认为的那样:公约从未被其促成者当作创新的策略,它最初的设置只是维持贸易和文化领域的现状。特别是发达国家,例如加拿大、法国,公约只是它们进行经济管制的更高层次的政治背景,不只能证明其现存措施的合法性,并且也为它们在未来的新兴谈判领域拒绝作出承诺提供了理由。”⑧

保护文化多样性第7篇

对于贸易权问题,美方认为中国对进口美国文化产品采取了歧视性待遇,这违背了中国关于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入世承诺。具体来说,美方提出中国对文化产品的进口实施了严格的限制措施,不允许一般性企业进口美国文化产品,而一些指定的企业享有进口文化产品的特权,因而外资企业并没有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对于分销权问题,美方认为外资企业在中国受到了非公平待遇,因为中国对这一类企业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政策和严格的歧视性限制。

相反,中国则认为采取的措施是基于GAT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0条和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可以用一般例外加以解释。而且这种非物质形态的电子形式并不在GATS减让表中第二部分承诺的“音像产品分销服务”的范围之内,因此中国的措施是合法的。

归根结底,中美此次贸易纠纷起因于中美双方在文化产品性质认识上的差异,也就是中国对本国文化产品采取保护政策违背了WTO自由贸易原则。中国自古以来就把文化产品视为凝结民族精神、体现民族价值的“特殊商品”,因此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加以保护。由此可见,文化多样性与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已成为当今国际贸易的一大重要问题。

1 文化多样性

1.1 文化多样性的定义

文化多样性最早被表述为“多元文化”。199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多元文化”总结为“各种文化应一律平等,不应因国家大小而有区别,各民族应平等享有文化认同权、社会公平权以及经济受益的需求”。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认为文化多样性能够大力促进世界各国的沟通和改革。

2005年10月第33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中,“文化多样性”被定义为各群体和社会借以表现其文化的多种不同形式。这些表现形式在他们内部及其间传承。通过形式各异的表现形式来宣扬、传播、继承我们的文化遗产,从而文化多样性。另外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不断变化改进的艺术生产、扩散、消费方式也进一步体现了文化多样性。文化多样性是保证人类文话生生不息繁荣昌盛的重要保证,更是我们人类社会的根本特点,只有文化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才能实现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

1.2 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意义

世界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蕴藏着无尽的宝藏。世界上所有不同国家和民族形形的文化构成了世界文化。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国家都有着异于他人的文化结构,民族文化就是各民族、国家的身份信息,这是区分国家、民族的重要特征。人们可以通过丰富多彩的名族文化来感受世界文化的无穷魅力。因此,文化不单属于每一个独立的民族、国家,而是归属于世界文化的大家庭。民族文化只有融入世界文化的大海洋才能生生不息、永不枯竭。同时世界文化也离不开各民族文化的融入支持。文化多样性是一个民族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外人认识了解一个民族的重要方式。

发展民族文化的重要前提是保护文化多样性;同时保持文化的多样性对保持世界文化昌盛有着重大意义。我们在持世界各民族文化形色各异、公平竞争的同时,还应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交流沟通,彼此启发从而促进文化创新。文化多样性保护并不等于否认贸易自由化,而是在贸易自由化中应该强调文化独特性,并保持文化的多样性。这对提升国家的国际地位以及国家历史的延续发展十分必要。

2 贸易自由化和文化贸易自由化

2.1 贸易自由化及其意义

贸易自由化是指一国对外国商品和服务的进口所采取的限制逐步减少,如降低和约束关税、取消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本国市场准入度等,为进口商品和服务提供贸易优惠待遇的过程或结果。无论是以往的关贸总协定,还是现在的世贸组织,都是以贸易自由化为宗旨。

自由贸易政策允许货物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在国家价值规律作用下,可以刺激竞争,鼓励发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品,促进世界性的分工和贸易发展,扩大市场,同时使消费者得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世界经济全球化是必然道路,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必然要求贸易自由化。贸易活动能合理配置有限的资源,缓解资源稀缺问题,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

2.2 文化贸易自由化

中美文化产品产生贸易摩擦的原因是因为美国要求贸易自由化,中国出于保护文化而采取贸易权限制措施。双方矛盾的表面原因是因为“文化”和“文化产品”概念的界定不清,但深层次原因则在于文化多样性保护和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冲突。 冲突的关键在“文化产业”双重属性的不同认识。

3 WTO法与《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之间的关系

3.1 WTO法与《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中文化贸易的相关规则

3.1.1WTO法中相关规则

WTO法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GATT第4条作为GATT贸易自由原则的例外,世贸组织也是唯一一个在货物贸易和文化产品专门为外地电影所列出的条款。由电影放映配额预留了国内上映时间,这使得各国实施电影“银幕配额”,以保护国内电影业。这一规定允许临时违反国民待遇,从而获得更多国内电影放映时间,与历史背景相符合。

(2)第20条(a)款和GATS第14条(a)款都是规定了个单项例外措施的适用方式。两者措辞相似,在效力与适用上是平行的,只是适用范围不同。GATS第14条(a)款明确允许成员方采取“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措施,此外,还加脚注规定“只有社会的某一根本利益受到真正足以严重的威胁时才能援引该公共秩序例外”。其中,“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的界定成为该法案适用的关键。

3.1.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相关规则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自设立之日起,一直致力于文化保护,为国际文化多样性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8年在关于文化发展政策的会议上倡导“文化产品在贸易方面应与其他产品区别对待”。并在2005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之后在2009年《着力文化多样性及文化间对话》的世界报告,该报告第一次对文化服务、文化产品、文化多样性做出了具体定义。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颁布使得文化价值在法律上有据可循,同时也使得文化保护有了国际法律依据。但是其原则和详细规定都与WTO法相互矛盾,因此公约的出台进一步加剧了文化多样性和贸易自由化的冲突。

3.2 WTO法与《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可能存在的冲突

WTO法与《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在有关“文化产品”贸易规则的冲突概括的讲是一国或几个国家的权利或义务的冲突。具体冲突可分为以下三类:

3.2.1原则冲突

GATT序言部门明确指出在处理贸易与经济问题的关系上,应该以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持续增长、保证有效需求不断增加、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产品贸易和提升资源效率为主要目的。因此WTO解决问题或出台相关经济法规的时候最关注效率问题。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市场准入原则都是WTO为了改善全球全球贸易环境而制定的。

与之相反,《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则是为了防止世界文化多样性因此贸易自由化过度而受到损害,从而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延续发展。《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序言明确表示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具有经济和文化双重性质,不能简单地被视为商业性质的一般商品。

因为二者的根本目的不一致,因此二者相互符合的内容就十分有限,从而不可避免的会在原则上发生冲突。

3.2.2实体冲突

WTO法与《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实体冲突主要体现在对文化产品的定义上。《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将文化贸易产品定义为:不论是否具有商业价值,都拥有特殊的属性,用途或目的,都能够传递文化表现形式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表现。《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对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定义范围明显大于WTO中文化产品与服务定义范围。公约中不用WTO的“商品价值”这一标准来衡量,而根据其能否传递和表达文化表现形式来判断是否为文化产品和服务。从《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具体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其目的就是通过相关政策规定来防止文化产品被过度贸易化。

3.2.3程序冲突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规定,当发生纠纷时,应通过谈判来解决争端。而在各方不能通过谈判解决时,可以要求第三方调停或者斡旋。如果上述方法仍不能解决问题,则一方可以通过公约附件中的程序请求调解。而相对WTO来说,诉讼是解决冲突最好的方法。

4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在WTO框架下的协调适用

如果在当前WTO体系下,想要更好发挥《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对于保护文化多样性所起的作用,有以下方式:一是寻求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如第6条的主要条款简介并入到WTO框架内。把上诉机构的判决引申为“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从而纳入到WTO框架内。二是采取设立程序性的规定这一比较温和的方式,例如在WTO体系中新增一个“文化贸易总协定”,为《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和WTO规则创造一个结合点,不过这需要WTO的更进一步调整和改善。

5 中国应对措施

文化产业是文化贸易的基础,因此在文化多样性保护与贸易自由化僵持的局面下,首先我们要通过立法来推动和保护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其实我们应采取灵活积极的国际策略,遵守国际法规的制度,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让我过文化产业发扬光大,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立法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方法,加强文化市场化立法进度。同时还需要遵守WTO以及我国入世承诺,积极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关于市场准入限制这一块,应该让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能和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此外更要认真遵守GATT相关规定,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际策略方面,应响应十七大、十关于文化产业调整的号召,扩大开放领域,优化文化产业结构,妥善处理内外关系、争取互利共赢,从而形成一个全面高效合理开放的经济格局。因此,首先我们应该推动WTO倡导的自由贸易区建设,选择邻近国家为目标市场,利用文化上的接近性降低“文化折扣”。其次,严格遵守《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提倡的有关文化多样性原则的规定,以大家对公约的认可度为出发点,在促进文化贸易的过程中尊重文化价值并保护各民族的多样性文化,改变文化贸易过度自由化的混乱局面,努力构建一个均衡、互利、合作、共赢的全球化经济。

【参考文献】

[1]王晓德.全球自由贸易框架下的“文化例外”—以法国和加拿大等国抵制美国文化产品为例.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12).

[2]马冉.论WTO自由贸易体制内文化政策的选择空间—兼论中国文化政策措施的建议.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9(2).

[3]宇文利.博弈与突围—法国应对多元文化冲击的政策及启示.理论学刊,2008(9).

[4]王军锋.我国应对文化多样性与贸易自由化间博弈的法律对策.法制与社会,2009(11).

[5]郭玉军、李洁.论国际法中文化与贸易冲突的解决—以2005年UNESCO《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为中心.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12).

[6]黄安平.论中美文化贸易争端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9(7).

保护文化多样性第8篇

关键词:《文化多样性公约》;实施困境;WTO制度;争端解决

中图分类号:DF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5X(2012)02-0034-05

经济全球化引发了发展中国家对国家发言权、国家、民族文化多样性丧失等问题的担忧,发达国家也担心由此而来的“文化全球化”问题。保护本国文化成为各国共同的紧迫任务。现有自由贸易体制下,文化措施常被冠以“贸易保护主义”帽子而遭反对,“文化例外”亦因此惨淡收场。“文化多样性”理论巧妙避免了与美国在全球文化市场霸主地位的正面冲突,并从理论上排除了被归为贸易保护之可能。《文化多样性公约》将“文化多样性”理论纳入国际性公约范畴,首次将其作为一种与贸易自由一样的正当原则予以承认,为国家在贸易协定方面采取必要文化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公约自2005年通过以来,其实施路径并不明朗,在促进文化多样性国际合作方面鲜有举措――截至2009年10月26日,104个缔约方中只有33个成员①向秘书处提交了有关联络点的信息,②在信息共享③方面收效甚微;各国立法无章可循,国内措施缺乏新意,难免落入贸易保护窠臼。实践中与文化有关的案例仍徘徊在贸易领域并依靠贸易争端解决途径来处理纷争,尚未出现依据《文化多样性公约》解决争端的实际案例。因此,对其实施困境进行法律分析,在促进和保护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实施方面具有深远意义,也是维护我国文化安全、完善国家文化政策建设的题中之意。

一、《文化多样性公约》的实施困境

(一)内在缺陷

1.权利义务不明

文化多样性形态本身呈现的多样化使得其标准设定非常困难。关于调整范围,公约第3条采取较中立的表述:“本公约适用于缔约方采取的有关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政策和措施”,用语上并未使用强硬的保护与促进观点。究竟调整经济贸易领域还是人权政治领域,界定不明。关于保护内容,公约虽然在第4条中对文化多样性、文化内容、文化表现形式、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文化产业、文化政策和措施、保护、文化间性等概念予以定义和解释,但未进一步阐释其所涵盖的实体权利,如《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的“知识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的版权保护范围及各项版权表现形式;同时也未明确文化多样性究竟应作为一种权利还是客观存在。另外对“措施”的定位过于宽泛――不仅限于国内,还包括区域或国际层面,且只要文化表达形式任一方面受到影响,不必直接提及“文化表现形式”,目标措施即属于公约规定范围之内――缺乏可操作性。公约第8条允许缔约方“……确定其领土上哪些文化表现形式属于面临消亡危险、受到严重威胁、或是需要紧急保护的特殊情况,并且可通过公约允许方式,采取一切恰当措施”保护上述情况下的文化表现形式,但对“公约允许的方式”并未予以说明。且公约大部分条款都不具有规范效力,未为缔约方设置强制性法律义务或责任。义务性条款主要有:第5条“权利和义务的一般原则”,第7条“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措施”,第9条“信息共享和透明度”,第10条“教育和公众认知”,第11条“公民社会的参与”,第19条“信息交流、分析和传播”,都非强制性规定。使得具体适用中带有极大主观性和随意性。

2.法律适用不清

《文化多样性公约》第20条专门规定了与其他国际条约的关系,即“相互支持,互为补充和不隶属”,一方面强调与其他条约互不隶属,即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另一方面要求缔约方在解释和实施其他条约或承担其他国际义务时,应重视本公约所确立的义务。这一定程度地规定了缔约方充分、善意履约义务,但用语本身又非常模糊,并未确立公约文本与其他条约相比的优先性,“相互支持”给各国私自解释留下很大空间,也为将来与其他条约,特别是与WTO框架下贸易协议的冲突埋下了伏笔:以美国为代表的多个WTO成员国并未加入《文化多样性公约》,依据“条约不得为第三方创设义务”的国际法原则,公约文本并不能对非缔约国产生实质约束力,其适用在很多领域或为一纸空谈。而同为WTO成员及《文化多样性公约》缔约方的国家间实施不同条约义务时的矛盾冲突亦难以通过该公约得到明确的法律适用指引。

(二)外在阻碍

1.与WTO基本制度的冲突

措施要求有悖WTO相关原则。公约第6条赋予各缔约方在其境内采取提供公共财政资助措施、以适当方式在本国境内为创作、生产、传播和享有本国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提供机会的有关措施等权利。其中“公共财政资助”容易被其他国家诉以“可诉或禁止性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的“补贴”应符合三个必要条件:(1)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2)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3)此种补贴使产业或企业得到了利益。而《文化多样性公约》中“公共财政资助”已经符合了前两个条件。而若某一缔约方仅对国内产品、服务提供财政资助和机会,或通过对外国的文化产品及服务规定一定的审批条件、征收税费以限制进口或设置配额等,可能会对国外相关企业或服务提供者造成歧视,从而引发国民待遇原则方面的纷争。第12条“缔约方应致力于加强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以便着重鼓励缔结共同生产和共同销售的协定”、第16条“发达国家应……为发展中国家艺术家和其他文化专业人员及从业人员以及那里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提供优惠待遇”等规定则与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相去甚远。

较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劣势。公约仅在第25条就争端解决规定了调解程序和磋商程序。除谈判协商是必经阶段外,缔约方完全可以不采用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而选用其他方式(如WTO争端解决机制――双方在缔约时若已接受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就必须接受争端解决机构对案件的管辖)。即便如此,成员国在申请加入时,可专门声明不受调解程序的约束。公约第25条第4款:任何缔约方均可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声明不承认上述调解程序。任何发表这一声明的缔约方,可随时通知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宣布撤回该声明。同时,非WTO条约并不能被直接援引作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抗辩理由,因此WTO争端解决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强制力明显高于公约下调解委员会所提建议。同时,由于公约只适用于缔约方之间(国家或区域性经济组织),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并不能解决非成员方与成员方间的争端,也不能解决私人(如企业)对成员方的争端。

2.公约非缔约国的坚决阻挠

《文化多样性公约》旨在减少全球化进程中对文化表达多样性所可能带来的失衡和侵蚀,并再次引发世人对文化多样性和文化自由贸易的关注。依其第4条关于文化表现形式、文化内容的界定,WTO项下很多产品和服务,如视听产品、书籍、期刊、食物、酒类、汽车、纺织品、计算机游戏、建筑服务、医疗服务、旅游服务等,均属于公约项下的文化表现形式。很多WTO成员认为这一几乎无所不包的宽泛定义与WTO制度产生冲突,甚至可能会影响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部或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其他现行文书的条款,[1]并因此拒绝加入。美国素来认为《文化多样性公约》与文化没有任何关系,“我们在不同的新闻报道和官方声明上所见到的就是这一公约实际上就是关于贸易的”[2],其强烈反对公约涵盖国内贸易政策范围,认为文本对“保护”一词的解释有贸易保护主义之嫌,且此类事项本应属WTO管辖,UNESCO不应涉及,并不遗余力通过将争端纳入WTO体系内解决,利用其自身所占据的规则优势来“扫除障碍”,维护自身利益,阻碍公约的实施。有数据表明,从WTO成立以来,截至2009年1月1日,提交到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案件共有388例,其中美国作为申诉方(complainingparty)的案件有91例案件,占总数23.45%,美国作为被申诉方(respondingparties)的案件有105件,占总数27%。[3]美国的这种强硬反对态度,也代表了以色列等公约非缔约国的立场,使得公约实施的国际环境布满荆棘。

二、《文化多样性公约》实施困境的解决建议

(一)推动《文化多样性公约》刚性制度完善

长期以来,处理国际文化关系的制度皆属于传统贸易秩序的刚性规定。尽管WTO并未就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达成专门协议,但《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1994)、《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分别将其列入一般产品和服务中加以考虑。在货物贸易领域,GATT1994第20条(f)款规定了文化产品例外;在文化服务方面,WTO成员对于文化领域开放多采取审慎承诺目前只有21个成员国在服务方面做出开放承诺,且只有美国和中非做了全面开放承诺,而其他成员只对文化产业的部分领域(主要是关于音像制品、书籍报刊的分销以及影视拍摄服务)做出承诺。至于其他文化服务,包括娱乐、教育、广播、图书馆、档案、博物馆等,大多数成员都持谨慎态度,即便开放,程度也非常有限。参见刘鹏飞.国际文化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以《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公约》为视角[J].北方法学.2009.3.;在知识产权领域,TRIPS协定旨在“鼓励创新和艺术表达”,其大量相关内容如版权及邻接权、外观设计等都与文化产品和服务密不可分,WTO各成员对知识产权保护所做出的具体承诺也必然适用于与文化相关的知识产权产品和产业。《文化多样性公约》可以参照上述制度的设置,结合自身所调整的对象和领域特点,对现有规定加以细化,或者设立专门权利及保障制度,对权利义务的划分避免含糊和冲突;在法律适用方面,加强对与其他条约关系的处理研究,增强刚性制度使之完善。

(二)平衡《文化多样性公约》多方利益关系

保护文化多样性并不限制贸易的发展,这在《文化多样性公约》中多有体现。公约序言第11段规定:“文化多样性……通过文化间的不断交流和互动得到滋养。”第2条又规定了“平等享有和开放原则”;第7条规定“国家应努力在其领域内创造合适的环境,以利于获取本国境内及世界其他国家的不同的文化表现形式”;第14条“允许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进入全球市场,尤其是发达国家市场的更有力的措施”。这些条款实质是在支持以文化为基础的贸易扩展。要利用公约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推动多方面利益平衡,增强其对文化产品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体制的立法建议功能。既要以积极的态度来解释公约中的“保护”含义,而并非将其作为避开外国文化表达的借口;又要通过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来协调知识产权与文化权利的价值目标取向及其权利之间冲突,且兼顾发展中国家利益,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国家经济、科技、文化水平相适应。[4]具体而言,利用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平衡文化创造传承人与社会公众利益、文化传承人与演绎者、传播者利益、文化来源地与其它地域的利益;利用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支持文化创造参与者,发挥文化多样性在受保护范围内的最大效用。[5]

(三)强化《文化多样性公约》与WTO关联

建立《文化多样性公约》与WTO的磋商机制。目前WTO体制中并无关于文化多样性的共识性文件,因此可借鉴部长决议、“授权条款”等制度,就文化多样性问题在WTO内部也制定一个文件。在此之前,可先组建一个解释与适用公约的案例法机构作为过渡,由政府间委员会依公约所赋权利主动就WTO争端解决中相关问题发表书面或其它文本方式观点,进行权威解释公约内容。该机构制定的法律文件可被WTO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处理WTO协定与公约争端时参考适用或在被认为必要时就公约解释问题作为咨询意见。[6]

争取《文化多样性公约》在争端解决中的适用。DSU并未明确排除非WTO法在争端解决中的适用,且无论WTO协定还是DSU都在原文提到了某些其它国际法规则,解决争端实践亦有考虑其他国际协议的案例。美国进口虾龟案是到目前为止,上诉机构明确采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c项“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的唯一案例,在争端当事方之间适用了多边环境协议,使当事方受其约束。另外,本案中不是所有争端当事方都参加了相关的多边环境公约,但最后WTO争端解决机构认定该公约的大部分有关条款反映了习惯国际法,因此应当作为解释GATT1994第20条f款参照的国际法规则。这为处理非公约缔约国的WTO成员与公约缔约国之间就文化贸易保护措施争议留有努力空间。

完善WTO框架下有益于文化多样性保护的政策。尽管WTO体系作为“中立者”的发展方向,未必以推动文化发展为要旨,但其致力于加强服务种类细化、数字产品、服务流通方面的法律确定性、服务补贴、竞争规则等法规整合等,有利于克服贸易与文化在政治上的对抗,为公约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制度环境。

(四)发挥《文化多样性公约》公众社会力量

保障公民社会的广泛参与。《文化多样性公约》在很多方面都肯定了民间团体和私人在促进、保护文化表达中的重要地位,如第23条第7款规定:“民间团体在促进文化表达多样性中既是受惠者又是参与者,可参与具体政策以及措施的起草、实施过程,并对特别事项提供咨询”。文化多样性问题内涵丰富、涉及面广,仅靠个别核心机构远不能满足维护与促进文化多样性要求。其密切接触民间基层、快速反映直观问题、透明度高等特性也是其它大型国际机构所不能比拟的。

科学利用和追踪IFCD基金。尽管基金尚处于试用阶段(2010.1-2012.6),但已突显在推动公约实施中的重要作用。其旨在为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形式多样化的文化政策的实施提供便利,同时还将为发展中国家成员方鉴定特殊情况时,提供筹备性援助,有利于帮助开发一些项目和培育动态文化产业,促进可持续发展,降低发展中国家贫困状况,确保文化表达多样性的保存。

三、《文化多样性公约》实施进程中的中国对策

(一)加速文化多样性国内立法开发公约允许的国内文化政策

我国应根据《文化多样性公约》及其他与文化相关的国际规定,尽快制定一部促进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基本法。在立法内容上,非物质文化资源应与物质文化资源保护并重,既注意文化独特性,又考虑公约与WTO相关协议可能产生的冲突。鉴于文化产品与知识产权产品在很多内容上的重叠,立法应区分文化产品保护和一般知识产权产品保护,并注意协调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吴汉东教授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文化多样性保护措施归为三类:(1)有形文化财产的物理保护和无形文化财产的固化保护;(2)对文化身份认证权利的保护和对文化表达形式选择自由的保护;(3)对传统文化生存和加强之权利的保护。在实际立法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上述几个方面,寻找知识产权与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契合。

适当运用财政资助、贸易限额措施来保护国内文化市场。文化市场是维护各种文化形态的最前沿,强大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能力,是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最重要手段。在较为敏感的文化产业方面,合理限制外资进入,采取补贴、奖励等多种《文化多样性公约》所允许的保护方式扶持国内文化产业。确保文化产业充分占有国内市场同时,充分分享国际文化市场。文化多样性公约与我国政府的责任

(二)争取文化多样性国际话语扩展公约保护的文化形态范围

在今后WTO服务贸易谈判中,坚持以《文化多样性公约》为我国的国际法依据,并坚持文化产品和服务所具有的特殊性,争取优先考虑在公约框架下解决争端。尽管公约并未直接规范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贸易,却是第一个对文化多样性、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明确定义的国际条约,为各国采取措施保护本国的文化产业和文化贸易提供了依据,也为WTO在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领域的新一轮谈判提供了有力的防御工具。因此要加强对条约解释规则的研究,即使最终诉诸WTO争端解决程序,也应争取争端解决机构对公约文本和WTO协议的冲突、公约中关于文化多样性及文化贸易的特殊规定以及我国相关国内立法、政策的考虑。

同时应进一步呼吁将传统文化和土著文化纳入TRIPS协定保护范围内,既促进传统文化和土著文化获得更多认同,又能将传统文化和土著文化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获得实在的经济利益,提高其保护的积极性,从而推动公约的实施。

参考文献:

[1]ment:CulturalDiversityandtheWTO:ADiverseRelationship[EB/OL](2005-11-21)[2011-05-01]..

[2]刘鹏飞.国际文化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以《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公约》为视角[J].北方法学.2009.(3):

[3]何俊杰.以《文化多样性公约》与WTO争端解决为视角[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0.

[4]胡开忠.文化多样性保护对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体制的影响[J].法商研究.2008(6):

保护文化多样性第9篇

世界上的众多团体和个人,他们常常为了自己国家的文化遗产忙碌,进行不同形式的表演和实践活动,将已经失传的或者有此趋势的传统技艺向周边展示,随着他们所处环境的不断变迁,手中的技艺和传统文化随着自然的变化而变化,有的得到了关注和发展,进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而有的依旧离开了我们。

二、国家文化战略的实施离不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促进我国文化的创新和发展

为了促进人类社会文化创新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其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促进文化多样性的主要动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的,同时也是推动人类发展的重要力量。针对我国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创造性的转变,也就是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实际,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维方式对待传统文化,使之符合文化发展的需要。保护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文化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从国家文化战略实施的角度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对促进我国文化创新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保护传统文化的多样性

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文化多样性的一种具体表现,而保护我国的传统文化多样性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重要的核心内容。在我国,尤其是近些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尽管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成果,但是在实际保护工作上的方法依然存在很多缺陷,最具特色的“貌合神离”的工作方式应该尽快转变。同时,我国从上到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发展的关系十分关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化划进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工作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促进我国经济和文化全面协调发展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文化认同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我国共建和谐社会有促进作用

在中国历史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同时为今天的和谐社会也作出了贡献,它和国家文化战略的性质有一定的统一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利于我国共建和谐社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利于实现国家现阶段整体目标。要切实建设和谐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就一定要进行到底,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中有众多利于共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加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一个文化体系,它可以从规范、思想、价值、观念、等各个方面向我们灌输营养,使我们的社会在文化当中吸取更多有益的东西。

三、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策略

(一)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财富,与有形的文化遗产相比,它关系到民族精神和文化的传承,一旦濒临危险,就将会带给我们无法挽回的遗憾。多年来我国的传统文化急剧流失,当年的敦煌文书最完整的资料流失到日本,楼兰古城的资料也被锁在大英博物馆中,湖南滩头年画也被日本和德国收藏,所以我国要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采取积极的措施极力换回和保护这些珍贵遗产。

(二)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面对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危险状况,一定要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保护工作实施的过程当中更加有针对性的加以调整。随着生态文化的改变,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即将逝去自己赖以生存的环境的危险,加之现在的保护工作实施存在一定的困难,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因此一定要提高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时刻有种紧迫感。

(三)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规律

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发展和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坚持的原则和方式是紧密相连的,在不改变发展规律的同时又不对未来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尽可能地在紧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的基础上寻觅更好的保护手段。只有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各个项目才会在交互规律的影响中得到发展。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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