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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制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13 16:07:50

工程招投标制

工程招投标制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建设单位、招标机构(含外埠入境招标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以下简称招投标档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的原件。

包括下列内容:报建手续(计划、土地、规划)、业主委托书、邀请招标审批表、招标文件、招标工作报告(招标公告、购买标书登记表、开标记录表、招标工作方案、补充文件、评标标准和办法、评委抽取表、评标报告、评标结果的确认、关于确定中标人的函、中标通知书、业主评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备案。

资格预审参照以上要求备案存档。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工程招标实行委托的,由招标机构负责招投标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建档和移交工作。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上述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

第六条招投标档案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三条所要求的内容。

第七条归档的招投标档案应当齐全完整、整理规范、真实的反映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的全部内容,保持案卷内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利用和保管。

招标投标活动形成的案卷,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一式二套,建设单位、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实行委托招标的一式三套,建设单位、招标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

勘查设计、工程监理、施工、装饰装修、材料设备采购等阶段的招投标档案应当分别组卷。

第八条实行委托招标的工程,或者经批准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招标机构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过程的全部档案材料报送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招投标档案应当设专人保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证招投标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十条招投标档案保管人员接收档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认真做好档案材料的立卷、分类、归档和集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大型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公共建筑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招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五年,其他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三年。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保管期限为半年(自开标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招投标档案保管期满,经档案保管人员鉴定,档案保管单位领导批准,登记造册后方可集中销毁。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建设期间的招投标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四条招投标档案保管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当按规定移交招投标档案,不得擅自处理或带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涂改、伪造招投标档案。

第十五条档案存放地点应当具备防火、防潮、防盗等条件。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时,建设单位和招标机构应当主动配合,出示档案原件或相关档案资料。

工程招投标制第2篇

关键词:招标;优越性;权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人口基数大,因此加强基础工程的建设是保证民生的根本,国家在近几年中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建设,同时也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供建设使用,所以出于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也要重视起水利工程的造价以及质量问题,本文重点对招投标制度下的招标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的制度。

1 招标概述

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招标就是在招标工程中作为招标对象的,其中包含的项目内容是相当丰富的,例如对项目的勘察、设计以及监理等环节及其相关的服务项目,在满足市场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招标所需要进行的内容不仅仅局限在上文,一个项目选择合适的项目法人是必须的,还要对相关的项目管理进行采购,有些情况下,招标还需要选择合适的水利工程保险。

水利工程中之所以要有招标,主要是因为其中所蕴含一定的优越性。首先,投标人需要充分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在统一量的基础上进行竞争,这样才能保证公平公正,并且可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防止在一些竞争中采取不当的手段获取竞争的胜利而造成其他投标人的损失。其次是在实行工程量清单的招标过程中,对于标底的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淡化,防止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将建筑市场的环境得到进一步的净化,有效的遏制了腐败现象。第三是在实施工程量清单的招标过程中,可以让投标人进行适当的竞争,降低建设单位的资金,保证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第四,工程造价中大量繁杂的计算过程可以省去,这样就避免可能出现的人为暗箱操作的情况,将标底的安全性得到进一步的提升。第五,很多水利工程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都会存在变更设计图纸的现象,进行招标后,就能将额定基价部分加以确定,再与承诺的招标费率相乘,所得到的工程造价更加准确,也不必担心设计更改的现象。最后,对于工程成本也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市场价格水平、工期以及工程质量等与水利工程项目相关的因素都在招标人的控制范围之内,对其加以详细的研究,就可以对工程取费进行合理的控制,确保准确性。

2 招标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招标人的作用是不能忽视的,可以说这与招标结果、招标的公平与公正起到密切相关的作他用,所以笔者总结了在招标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以预防违规现象的发生。

2.1 招标单位方面

在招标单位方面,需要从三个方面加以重视,第一个方面是对招标公告中的资质审核必须要合理,第二方面是对招标文件的制定,一定要满足规范性的要求,第三个方面是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满足规范性的要求。

2.2 招标机构方面

在招标机构方面需要做到的是要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让企业放心的将工程项目交到工程施工方的手中,并且产生积极的影响。在当前的市场竞争中,很多招标机构忽视了自身的职业操守,忽视了应该遵守的规章制度,而是采取自以为聪明的方式,投机取巧,所以就会诱发腐败现象的发生。与此同时,在对招标机构中,没有明确的进行资质的区分,有些机构根本对水利工程项目毫不了解,这样就无法实现招标的业务需要。

2.3 投标单位方面

低于成本价投标。很多业主非常注重投标报价,将其视为评标的主要尺度,于是就有一些投标单位抓住这个特点,为了拿到工程,低价抢标,而业主又没有考察投标单位能否在这个价格水平下完成工程,导致了盲目或有意降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中标。

挂靠投标和串标。在同一项目招标中既以总公司名义投标,又以分公司名义投标。投标单位到多家公司活动,要求挂靠投标,而一些公司为收取管理费而同意其挂靠,并违法出让资质证明。

2.4 评委方面

评委组成违反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往往不是从专家库中抽取的,而是指定部分专家,或是无技术职称的领导干部和监督人员参加评委,领导干部既是招标负责人,又是评标委员,甚至评标人数超过法律规定的评委人数。

评标方法不科学。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未能实现既定功能,招标投标定标的关键是评标过程,评标人员的素质和立场是否公正,直接影响着施工企业的中标,也影响着评标的公正性和结果。

评标标准不统一,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没有统一的评标标准,每个工程的业主或机构都按自己的想法制定评标标准,人为因素太多,很难做到公平和公正。

3 健全完善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措施

完善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现有《招标投标法》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规定,要结合当前的技术发展细划投标评标标准和方法,尽量避免制定带有人为因素的条例,要进一步完善可操作性强、具有强制性的规定和条例,尽量杜绝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的漏洞。

严格依法招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必须按照《招投标法》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也必须经过项目主管部门或主管地区批准。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不得批准开工。工程监理单位也应通过竞争择优确定。

加大招标文件的设计深度,明确招标文件的编制规范首先要加大从事招标工作人员经济、工程技术、法律、管理等相关知识的继续教育,使其进一步具备编制相当深度招标文件的能力,熟悉包括工程规模、水文、地质条件、技术要求、质量标准、验收规程、招标图纸、技术资料和设计说明等工程综合说明;其次要科学地确定评标原则和方法,特别是标底编制原则,应因地制宜考虑工程具体情况,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和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及评标标底。

加强管理和监督,加大对招标评标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切实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和重要性实行分级、分工管理与监督。通过制定规章制度、颁布资质等级标准、执法检查,依法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对参建各方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必须严格把关。对咨询、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执业人员的素质等从严要求。

结束语

经过本文的论述可知,水利工程在进行投招标的过程中,招标在其中起到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只有加以进一步的研究,才能更好的发展我国的水利工程事业,让水利工程真正的成为人们心中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程项目,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可以让相关人士在今后的工作变得更加顺利。

参考文献

工程招投标制第3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项目总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其施工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建设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符合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农民征地拆迁还房安置户投资联合建设项目,经80%的出资户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意见第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但必须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经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建筑管理手续。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大足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专业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属地进入、专业管理、统一协调”的原则在大足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由专业主管部门履行各自职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第七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且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政基础建设设施工程,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施工招标的(直接发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取得建设工程立项批复;

(二)已按规定报建;

(三)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审查备案;

(五)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已委托监理;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施工招标和确认招标方式的申请;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或者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三)招标人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

(五)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六)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

(七)招标人组织所有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答疑会;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九)设有标底的,招标人编制标底;

(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一)招标人组织开标;

(十二)招标人组织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十三)招标人将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同时公示中标结果;

(十四)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二条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可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同时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第十三条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上招标公告,并在有形建筑市场同步。

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均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规模、地点、实施时间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可以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必须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资格预审必须在监督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并向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资格预审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7个的,招标人可以从中选择不少于7个的投标人参加投标,选择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全部随机抽取;

(二)自行确定不超过投标人总数三分之一的投标人,其余的随机抽取;

(三)按照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程度设置分值,采取定量评分,以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投标人。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定标办法、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书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格式,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

(六)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和金额;

(七)争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八)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九)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的材料。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5日前必须将招标文件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招标工程可以设标底,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具备编制标底能力的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标底,否则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标底。

招标文件规定编制的标底需要审定的,招标人应当将编制的标底送监督管理机构,由监督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名单中随机抽取标底审查单位,由其审查标底。开标前2小时,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招标人或者其委托人开启密封的审查标底。送审标底与审查标底相比,误差在±3%以内(含±3%)的,视为在许可误差范围内,送审标底即为审定标底;误差在±3%以外的,审查标底即为审定标底,审定标底经招标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开标。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审定标底有异议时,可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标底编、审应当依据市、县的工程造价依据及招标文件的计价方法和要求进行。标底编、审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按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出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条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或者依法组成的施工单位联合体,均可作为投标人,按照本办法参加相应工程的施工投标。

市外、境外的潜在投标人在被确定为投标人之前,必须提供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登记备案手续,县外的潜在投标人在被确定为投标人之前,必须提供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登记备案手续,招标人方可向其发出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

(三)投标报价;

(四)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情况;

(五)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

(六)拟在投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情况;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中标活动,应当在县检察院、县监察局等机构监督下进行。

凡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开标、评标、中标活动,应当接受县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三)开标过程应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签字(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招标文件对无效投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招标人、委托的招标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中随机抽取。

一般工程应当上午抽取评标专家,同日下午进行评标;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抽取评标专家的,必须经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评标委员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第二十九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文件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按照规定界定为无效投标文件后,因有效投标文件不足3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全部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评标方法可以采用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渝建发[2003]166号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的评标报告,并抄送监督管理机构。评标报告应当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1至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无效投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应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的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在有形建筑市场公示不少于3日。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招标的,还应当附施工招标委托合同。

第三十五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招标人提交的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之日5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向招标人发给施工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意见书。取得备案意见书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凭施工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意见和中标通知书办理有关建筑管理手续。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法律、法规对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招投标制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规范化

对于工程造价的控制,多数建设企业较为注重工程设计与施工等阶段的造价控制,忽视对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事实上,工程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水平,直接影响着工程造价的整体效果,因此加强此环节的工程造价管控研究,有着必要性。

1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的意义

目前,建筑工程造价管控,采取的是动态化管控方式,贯穿于工程的全过程,包括前期阶段、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等,其中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为事前控制,对实现工程造价控制目标,有着积极的作用。

2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的影响因素

2.1招投标文件编制的质量

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中,招投标文件是主要影响因素,文件编制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工程造价控制效果。招投标文件编制中的质量要求与工期要求等,直接影响着工程造价高低。文件的科学性与的完善性,对造价控制,也有着直接影响。

2.2计价方式

目前,建筑市场多采取定额计价方式,是由投标单位按照工程招标方所给出的工程量清单,基于自身的施工水平,进行工程报价。此方式和定额计价方式相比,能够确保双方的经济效益,有着积极的作用。

2.3评标方式

可以说评标方法直接反映了招标方的价值取向,也是业主选择工程承包商的主要依据。在实际评标工作中,是由“人”来负责此项工作,个人因素对招标有着极大的影响,因此评标方法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工程造价控制效果。

3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造成控制的策略

3.1加强招投标文件编制质量的把控

针对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影响因素,采取加强招投标文件编制质量把控的方式,做好工程造价把控。首先,要注重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把控。按照建筑工程相关规范,做好文件审核,检查招标文件的明确性,避免用词不准确,使得承包商曲解文件要求,造成工程造价失控,引发经济纠纷。同时需要明确材料设备的相关描述是否详细,以免承包商使用质量较差的材料。除此之外,需要审核合同条款内容。其次,控制工程量核算的质量。在编制的过程中,利用BIM技术,发挥其技术优势(如图1所示),从建筑3D模型中,直接将工程量清单导出,减少人工核算量,提高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核算的准确性,使得招标价格和合同造价更为合理,避免项目超出概算情况的出现。某工程利用BIM技术,开展投资项目跟踪审最后,加强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的把控。招投标是建筑工程常采取的模式,此环节常见问题较多,从工程造价角度来说,需要加强管理力度,重点加强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的把控,为投标单位制定工程报价,提供基础保障。在此阶段,若招标文件存在瑕疵或者出现多个工程量清单版本等情况,极易造成工程经济纠纷,增加工程造价,影响双方的利益。

3.2采用合理的招标控制价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不够完善,还存在着围标与陪标等情况,合理设置招标控制价,可以有效的引导投标单位投标,避免发生上述问题。事实上,若招标控制价设置的较低,则难以准确选择优秀的投标单位,若价格设置的过高,则极易造成上述问题。基于此,需要结合工程现象实际情况与施工技术方案等,做好综合分析,再确定招标控制价。深度到市场内部,做好深度调查,以保证定价能够和市场价格相互符合。总体来说,需要重点把控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与现场勘察的质量,做好市场价格实时监测以及合理预测,避免价格数据发生错误,影响工程造价的控制。

3.3加强评标管理

目前,我国建筑行业采取的评标方法,主要包括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等。为了能够加强此环节的把控,可以做好以下要点的把控:1)做好技术标评审。做好施工方案与进度计划等的对比,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做好施工技术合理性分析,避免出现“喊口号”情况,采取暗标评审方式;2)注重询标。若能够有效落实询标工作,则可以在将不合理报价准确的排除,对提高评标效率,确保双方的权益,加强工程造价控制,有着积极的作用,因此需要相关人员注重此项工作。

4结语

若想全面提升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管控水平,需要完善管控体系,严格把控造价上下限,对投标单位的资质与信用水平,做好全面的评估,加强招投标文件编制质量的把控,以加强工程造价控制。

参考文献

[1]郑春香.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措施研究[J].山西建筑,2016(16):234-235.

工程招投标制第5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招投标;造价控制

中图分类号:X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公路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根据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按照一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工程招投标在我国全面推行后,在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等方面起到明显的作用,也有效地保障了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阶段进行科学合理造价控制,才能确保公路建设市场的持续发展。

1.公路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公路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金额大、环节多、时间长,相应风险也大。完成这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参与,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公路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包括投资决策、勘察设计、项目招投标、项目实施及竣工结算等阶段。在一系列工作阶段中,招投标也是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招投标制度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使项目计划的安排与工程造价趋于合理,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的高效手段,建筑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各阶段对其造价的影响是按时间的推移而递减的,因此工程初始状态的招投标工作对造价控制的作用明显大于其他后续阶段,由于投资者的中心任务是实现已确定的商品使用价值的同时,将其投资额降至最低,而实现这一任务的关键环节即在于招投标阶段,如何选定建筑工程的施工主体,使其以较高的技术水平实现项目质量、安全及工期目标的实现;如何运用清单计价模式对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进行高效管理,使各方真正享受到清单计价模式的优越性与实惠;如何订立合理的合同文件,确定合同类型,使双方在科学、公平的前提下明确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方式、价格的调整方法、索赔内容等具体事项,使双方在造价方面发生分歧时有据可依。这些工作都需要在招投标过程中明确思想,限制住不利于造价控制合理化的各种因素,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为工程项目的后续阶段奠定良好的基础。

2.公路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存在问题

2.1 造价控制管理的各阶段严重脱节

由于公路工程计价模式具有多次计价的特点,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承包合同价、竣工结算等阶段的造价通常由不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审计单位等单位进行分散管理、缺乏统一的决策分析,存在着地区保护和价格垄断等问题。

2.2 控制价编制与投标价格不合理

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算是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最高限价。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必须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少时间,且须经过基本建设程序的一系列审批与备案才能完成。在招标阶段,往往由于处于主导地位的政府主管部门不能及时批复项目预算,造成招标阶段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距工程预算编制时间已很长,此时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较预算编制时的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此时的招标控制价就不能真实反映招标阶段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价格。特别是一些工期短,投资规模不大的小型项目,往往不予调整价格,如投标单位认为工程项目无利可图,不进行投标,最终将造成工程项目招标流标或者投标单位为获得中标,按低于施工成本价报价,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完成工程。

而在投标阶段,投标单位为获取最大利益,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试图寻找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中的错漏,采用不平衡报价的做法,中标后争取项目多结算,招标人将为此买单。

2.3 招标单位专业不专,人员不齐

招标机构专业不专,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技术力量不够强,缺少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无法通过有效服务,为招标项目把关,导致投标人质疑、投诉较多。还有一些机构丧失基本的职业道德,暗地为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获取额外好处,直接影响到招标的结果。

3.公路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措施

3.1 建立造价数据库,加大材料价格信息力度

建立造价数据库,掌握造价变动规律。收集整理从公路建设项目的工可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限价、投标报价到最终竣工决算文件的全部造价文件,利用计算机处理技术,研究造价变化规律,分析变化原因,掌握影响造价变化的主要因素。为造价管理人员和决策者提供决策支持,使整个造价管理过程逐步走向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最终达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标。此外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大材料价格信息的力度,为公路施工企业和项目投资者提供材料价格、工程造价指数等信息服务,积极引导整个公路建设市场进一步适应宏观经济发展,打破地区保护和价格垄断。

3.2 加强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沟通

在取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下达项目批复预算前,要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尤其是从事造价审批的部门,并及时将有关问题反馈,防止预算价与市场价之间差别过大。对于工期短,投资规模不大的小型项目,更要及时与各有关单位保持联系,以争取缩短造价审批环节时间,进入招标实质阶段开展下步工作。

3.3 重视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个准确、完备的工程量清单是确定合理工程造价的前提。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业务能力强的造价编制机构,反复校队施工图纸工程量,编制出详细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尽可能涵盖所有发包的工程内容。对比较复杂或较大型的工程,应要求所有投标方对工程量进行复核,对其中理解不一致或计算错误以及缺项、漏项部分,尤其是一些对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有不同看法的项目,投标各方将所有问题在规定时间提交给招标人,由招标人将统一修正的清单发给各投标方,产生一个由多个单位计算确认的工程量清单,这样不仅提高了清单的准确性,也避免了一部分投标人利用工程量清单错误采用不平衡报价的做法,还可减少招标人与中标方在施工过程中就工程量问题可能出现的争议。

3.4 根据工程特点采用有利合同价格形式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签订合同不仅仅是一种经济业务活动,而且也是一种法律行为,是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来管理经济的一种措施。合同价格与支付条款是是经济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在合同谈判、签订、执行、管理过程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在招投标合同价确定下来后,可以改变过去重进度和质量控制,轻成本控制的思想。综合设计图纸深度、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工程特点选择适宜的合同形式,对于保证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和造价的管理具有重要影响。

3.5 制定有关价格调整、变更条款

公路建设项目规模大,工期长,技术复杂,施工中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其中由价格变动带来的经济风险常常是难以避免的。项目建设中材料款占工程款比例可达70%以上。如果材料涨价的费用全部由企业来承担,对按照工程量清单低价中标的企业来讲,是无力承担这种风险的。如果业主不予以分担,后果只能是企业降低质量标准或拖延工期等。因此,招标人应建立一种对风险合理分担的理念,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风险分担的条款,当材料市场价格达到或超过某一幅度时,由合同双方来共同分担,尽量减少因建筑材料价格不稳定对施工产生的负面影响。

公路工程在空间上分布较广,受地质条件影响较大,如果项目前期勘察设计阶段不够深入,将可能造成实际施工与图纸工程量出入过大,产生较大规模的工程变更。因此,招标人应当重视有关变更条款的制定,根据行业规定制定相应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在招标文件中进行约定,严格控制变更费用发生,从而达到控制造价的目的。

3.6 制定合理、周密的评标细则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除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和长大隧道工程外,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即中标价应满足: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所以,在评标时应根据项目的整体特点,考虑工程类别、施工条件、资金到位情况,再科学地分析投标企业采取何种投标策略,一个企业的投标在考虑了其个别成本之后,会由于其追求的利润不同,各自拥有的优势不同,选择的施工方案不同以及管理费用不同等因素而造成投标价的差异。由此可见,投标价不是越低越理想,招标人应对市场充分了解,警惕投标方采用“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策略。招标人应对中标的标价进行详细审核,重点检查其报价是否已包含了所有的工程内容,有无漏项或计算错误,并要求投标方对报价组成的合理性予以解释,并在合同中确认。

3.7 选择称职的招标机构

招投标工作越来越趋于专业化,涉及的技术工作也越来越复杂,招标人往往没有时间和精力完成这样繁琐的工作,根据国际惯例,我国也正在大力推广中介机构制,由专门的招标机构来协助招标人完成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既减轻了招标人的负担,又提高了效率。但在目前情况下,招标机构同样存在着良莠不齐的现象,招标人在选择招标机构时,应对其实力、业绩进行综合评价,选择一个既具有较高业务能力,又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单位。

4.结语

综上所述,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在公路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造价控制有着重要影响。在造价管理机构完善造价数据库建立、加大价格信息的同时,招标人需要不断加强自身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重视在招投标阶段工程量清单的编制、选用有利合同价格形式,制定合理、周密的评标细则,确立合理风险分担条款,择优选择称职的招标机构,以不断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雷英夏.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发展对策探讨[J].公路,2011,(5)

[2]章洁. 浅析工程招投标阶段中的造价控制与管理[J].企业管理,2011,(12)

工程招投标制第6篇

本文从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起源、发展历史、国内外制度比较以及我国目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中,分析出招标投标活动问题产生的根本性原因是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其中主观原因就是利益驱动,客观原因主要是制度不规范,同时本文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策略,以更好的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并辅以真实案例加以分析、研究,对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予以更加充分的说明和佐证。

关键词:招投标 存在问题 原因分析改进策略 结论与展望

第一章 绪论

一、研究背景

招标投标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它最初是作为一种“公共采购”或“集中采购”的手段出现。在现代经济发达国家,政府大多通过立法,在政府出资的项目建设中强制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如美国的《产品购买法》、欧盟的《公共采购规则》等,虽然立法重点各有侧重,但是总的原则都是一致的。由于其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特点,招标投标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在货物购买、建筑工程承包、租赁、技术转让等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招投标制度,从20多年的实践看,实行招投标制度,对于推行融资和流通体制改革、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省外汇、保证工程质量、防止采购中的腐败现象都具有重要意义,招投标方式的先进性和实效性己得到了公认。招标投标作为我国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和建筑产品交易方式的改革,是在政府的强制措施下建立起来的,经历试点、推行和逐步完善三个阶段,历经了20多年的风风雨雨,已经成为建筑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

由于旧体制的功能与惯性还未消失,新体制的功能尚不完善,致使建筑市场交易成本过高,交易秩序出现混乱,影响了招标投标制度的效率。改革开放多年以来,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施工企业自己上市场揽取业务,再发展到今天在有形建筑市场参加竞标。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市场竞争过度,各施工企业或其人为了获取承包合同采用了许多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了反腐败工作中的热点问题,给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蒙上了阴影。2001年以来,国家把建筑市场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整顿活动,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经过多次整顿建筑市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较为混乱的市场秩序,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这种状况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将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且毒害党风和社会风气。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的目的

指出招投标领域存在的各种违规现象,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能够在工程建设领域顺利实现;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有效杜绝和预防腐败犯罪。

(二)研究的意义

1、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

2、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规范的招投标活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促进生产要素在不同地区、部门、企业之间自由流动和组合,为招标人选择符合要求的供货商、承包商和服务商。

3、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是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在政府投资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有助于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促使企业增强市场意识,改善经营管理,这对于保障国有资金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4、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是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环节。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直接关系建设项目的成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这些年来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腐败案件,大多与招投标制度执行不力,搞内幕交易、虚假招标有关。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将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能够有效地约束招投标当事人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三、研究方法和内容

本文将通过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暴露的违规问题等进行总结归纳,对诸多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深度分析,针对性地提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的改进策略。

第二章 我国招投标制度概述

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历史

若以招标方式在我国的变化为依据,以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发展为主线,可把我国招标投标的发展过程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3]:

(一)第一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初步建立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招标投标经历了试行―推广―兴起的发展过程,招标投标主要侧重在宣传和实践,还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探索。从建国初期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政府部门、公有企业及其有关公共部门基础建设和采购任务由主管部门用指令性计划下达,企业的经营活动都由主管部门安排,招标投标曾一度被中止。这一阶段有四个特点:

1、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招标管理机构在全国各地陆续成立。

2、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建设开始起步,1984年国务院颁布暂行规定,提出改变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同时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和设计招标投标的试行办法,根据这些规定,各地也相继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招标管理办法,开始探索我国的招标投标管理和操作程序。

3、招标方式基本以议标为主,在纳入招标管理项目当中约90%是采用议标方式发包的,工程交易活动比较分散,没有固定场所,这种招标方式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宗旨,不能充分体现竞争机制。

4、招标投标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招标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监督,工程大多形成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缺乏公开公平竞争。

(二)第二阶段:招标投标制度逐步规范发展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已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这一阶段是我国招标投标发展史上最重要的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为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县级市都相继成立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投标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壮大,全国已初步形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水平正在不断地提高。

2、招标投标法制建设步入正轨,从1992年建设部第23号令的到1998年正式施行《建筑法》,从部分省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到各市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政府令,都对全国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和制度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有关招标投标程序的管理细则也陆续出台,为招标投标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情况下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3、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自1995年起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建立,它把管理和服务有效的结合起来,初步形成以招标投标为龙头,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协作的具有“一站式”管理和“一条龙”服务特点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新模式,为招标投标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开辟了新的道路。工程交易活动已由无形转为有形,隐蔽转为公开,信息公开化和招标程序规范化,已有效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为在全国推行公开招标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第三阶段: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

随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根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这是个重大的转变,它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

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完善和细化,招标程序不断规范,必须招标和必须公开招标范围得到了明确,招标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延伸,工程招标已从单一的土建安装延伸到道桥、装潢、建筑设备和工程监理等。

2、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工作和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为招标投标进一步规范提供了有力保障。

3、工程质量和优良品率呈逐年上升态势,同时涌现出一大批优秀企业和优秀项目经理,企业正沿着围绕市场和竞争,讲究质量和信誉,突出科学管理的道路迈进。

4、招标投标管理全面纳入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其管理的手段和水平得到全面提高,正在逐步形成建设市场管理的“五结合”:一是专业人员监督管理与计算机辅助管理相结合;二是建筑现场管理与交易市场管理相结合;三是工程评优治劣与评标定标相结合;四是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五是规范市场与执法监督相结合。

5、公开招标的全面实施在节约国有资金,保障国有资金有效使用以及从源头防止腐败滋生,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现阶段招投标制度现状

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与国际上通行的政府采购制度既有联系,更有重大差别,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公共采购的制度。虽然中国已经加入了WTO,但计划经济的阴霾始终伴随着改革在影响着中国经济各个领域,当然也包括招标投标领域。同时随着新的经济形势的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必然会存在覆盖不到的法律空白和漏洞。《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国家各部委、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各种政策措施,各级行政监管部门也制定大量了的文件来强化对招投标的监管,但对招投标活动监督监管的制度和措施还是不够完善,招投标从制度建设层面上还有不足。

第三章 我国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权力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违纪违法案件频发多发

(一)“权力标”及“关系标”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和部门依法招标意识淡薄,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往往以时间紧、任务重,或以应急工程、特殊工程、保密工程为由,随意简化程序和变更招标方式。有的非法使用行政权力,违反操作程序,在招标前就与投标人谈妥条件,基本内定后才开始招投标,并拉来其他企业进行陪标;有的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的投标人开绿灯。

(二)一些领导干部直接插手招标投标活动。有的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通过身边工作人员、亲友或中间人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有的将能够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信息透露给特定的投标人,造成投标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有的明确授意、指使、照顾某投标人,强令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等等。据统计,2007年以来仅浙江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共查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199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2.2亿元;2006年至2008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中,共涉及县处级干部141名,地厅级干部19名。

(三)地方及行业保护主义严重。我国的工程建设投资主体基本上是一些原来计划经济时代的行业主管部门(改制后的企业仍有这种性质),实行工程招投标后,自然要求这些主管部门放弃其原来的一些管理职能,这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尤其在中国这个封建传统较为久远的国家,这些行业主管部门的原下属施工企业,也不愿失去原来的“保护”,他们倚仗与主管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想方设法影响投资部门,使招投标工作在具体实施时偏向于自己,而主管部门也往往碍于情面,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来保护自己行业内的施工企业,在这样的环境下制定出来的招投标规则当然不可能会有利于行业外的施工单位,由此产生了堂而皇之的违规活动[4]。

二、招标人场外运作,内定中标人或规避招标

(一)将造价高的单项工程肢解为多个子项,各子项的合同造价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如,有的单位将办公楼装修工程肢解为楼地面石材、楼地面木地板、墙面涂料、吊顶等项目对外单独发包。

(二)以“大吨小标”的方式,设法将工程概算降低到招标限额之下,确定承包企业后,通过设计变更等手法,调整项目规模,按实结算工程款。

(三)有的项目主体工程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后期工程和附属配套工程、二期工程则搞场外交易,放长线钓大鱼。

(四)搞权钱交易,影响专家评审小组提前内定中标人[8]。

三、投标人串标抬标,排斥他人。

(一)投标人部分联盟或全部联盟,相互勾结和串通,通过事先约定投标报价的方式,控制中标结果,达到抬高中标价,轮流做庄共享利益的目的,使国家利益受损。这类串标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在被查处的案件中,多因串标合谋者在投标文件中留下蛛丝马迹而败露。

(二)招标人或公司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况,双方搞桌下交易,通过精心设计和安排,让意中人中标。串标抬标使公开招标流于形式,不仅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招投标正常秩序,而且容易滋生腐败。虽然有为数不少的串标、围标案件被依法查处,但由于受巨额利益的诱惑,还是有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四、恶性竞争过于强调低价中标

招标方通过竞争性招标,往往选择报价最低者中标,以达到目的。但标价不是越低越好,如果价格低于成本,破坏了市场均衡,就可能影响工程质量,不但损害承包商利益,最终还会损害业主利益。招标的根本目的是择优,而不是压价。如果通过招标节省的投资大于业主招标的费用开支,就可以认为是有效的、合理的,片面压价,违背了价值规律,偏离了社会福利最优的均衡价格[8]。

五、机构专业不专,立场不公

机构遍地开花,给市场带来了新鲜血液,促进了招标投标事业的蓬勃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业性不强,专业人员欠缺。部分机构能力不足,尤其缺乏大型项目招标实践经验。二是从业人员素质不齐,鱼龙混杂。部分从业人员不讲职业道德,在从事业务中投机取巧,中饱私囊,严重败坏行风。三是站错立场,定错标准。有公司虽然处在中介的位置,却未站在公正的立场。在活动中,以招标人的意图和想法为标准,给招投标市场带来不健康隐患。四是唯利是图,明知故犯。部分公司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结成利益小团体,为团体成员大开绿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排他性条款,或者团体成员相约轮流坐庄,相互陪标,公司从中收取好处费,损害国家利益[6]。

六、评标专家丧失原则,定向评标

(一)打极端分,故意抬高或压低某投标单位的评分。这种专家往往抵挡不住“红包”的诱惑,见利忘义,在评标中为特定的投标企业“保驾护航”,做出出卖人格的事情。

(二)按业主意向评标,不讲原则,丧失立场。这种专家以为评标委员会要向业主负责,应按照业主的意向进行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导致评标过程中,不敢发表自己的真实意见,过多的考虑业主的想法,甚至主动去揣摩和询问,最终沦落为“暗箱操作”的工具。

第四章 我国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

(一)我国特有的投资主体性质导致权力超越制度的存在

招投标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市场行为,招投标最初产生的原因也是为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作为出资方,投资者希望能有一种有效的方法来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从世行“菲迪克合同范本”就可以看出,招投标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投资方利益至上。假设在一个市场内,投资方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那么很快就会没有人肯出钱投资,最终导致市场的萎缩,在这种情形下,保护投资者就等于保护了市场,各国政府在保护投资者的态度上是非常坚决的。

反观我国,大型基本建设的投资主体大多都是国家,或是由国家完全控股的大企业。这样特有的投资主体结构,没有或是很少有降低造价的冲动,因而在我国,招投标从来不是一种自发,而是一种政府强制。从1979年根据世行贷款的要求开始,到目前实行的《招标投标法》,无一不体现出我国工程招投标的强迫性。强制实施,规则制定者的本意肯定是好的,但实施者有自己的独立意志,无论规则制定的多么完善,在实施的过程中总有一些可被利用的漏洞。

(二)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已有近十年时间,所对应的市场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其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市场环境需要。如《招标投标法》第37条允许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1],而实际运行情况表明,招标人代表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评标结果,妨碍公平和效率原则。另外,各地在制定地方、部门规章制度时,由于对法律的理解存在不一致,往往出现一些偏差,使得这些规章制度在指导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前后矛盾、操作困难的情况。

二、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不足,起不到震慑效果

一些法律法规对某些违法行为处罚较轻,导致违法违规成本相对偏低。《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的惩处主要以罚款为主,且最高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十。这些处罚措施和力度与招标人和投标人违法行为得逞后所得利益相比,违法成本太低了,不足以阻止投标人为获得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如温州某市政工程串标案,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先后从中标单位分取好处费1216万元。后经法院审理,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2年、缓刑1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处5万元至80万元的罚金。仅此来看,现行法律对于串标的惩处与串标成功获得的超额利润相比明显偏轻,难以有效遏制不法企业与个人的投机心理。招投标监督部门对招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直接进行调查取证,在实际工作中阻力很大,违法行为又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同时由于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及权钱交易等现象存在,使得调查处理难度更大,这也造成了很多行为人抱有侥幸心理,助长了违纪违法行为的产生。

三、投标人不正当竞争,违法获得暴利

建设市场僧多粥少,供求矛盾突出。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能够生存、发展和壮大,在市场竞争机制尚不规范的条件下,必然要采取种种办法甚至是不正当手段与对手展开较量,特别是一些技术水平低,资质差的企业为了能与比自己水平高的企业抗衡,更是不择手段,通过“公关”战术,权钱交易,幕后操纵等方法承揽工程,而那些资质等级高、技术水平好、质量信誉优的企业在靠正当竞争无法获胜的情况下,也不得不竞相仿效,出现了“中标靠低价,获利靠索赔”怪现象,严重扰乱了建设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有些施工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惜以身试法,搞串标、抬标、围标等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以致招投标领域不正当竞争、行贿受贿之风愈演愈烈,恶性蔓延,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区。

四、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不完善,信用观念差

建设市场缺乏统一的涵盖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评价标准,一些地方尚未建立完整的工程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系统,信用评价还未成为投标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打分的重要依据,其约束作用难以发挥。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以及中介机构的某些人员,在进行招投标活动中,难免还被一些人情、关系、势力、权力以及金钱等左右。诚信受奖、失信受罚的体制还不完善,招投标市场主体缺少行业自律,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或不当得利,常在招投标中进行弄虚作假和一些丧失职业道德的不诚信行为。

五、行政监督体系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督手段,监管力量不足

(一)监督监管体系不完善

1、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3]。《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国家各部委、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各种政策措施、命令,各级行政监管部门也制定大量了的文件来强化对招投标的监管,但对招投标活动监督监管的措施还是不够完善,难以形成切实有效的监督监管。

2、行业系统招投标监管部门发挥的监管作用有限。一方面,交通、农林、水利、卫生以及国土等行业部门没有专门从事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常设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造成日常管理主体的缺位,另一方面,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并未赋予行业部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相关权力,其监督力度明显缺乏。

3、对投标文件的审查不到位。由于现行招投标文件审查制度的调整,目前对投标文件实行备案制度,而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审查并没有实行。在实际招投标活动中,通过评标环节常常能够发现投标文件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投标文件类似,投标文件张冠李戴,投标单位之间的报价相差无几等。

4、对投标人的信用管理不到位。目前,国家还未制定统一的工程建设行业信用管理的法律性规定。虽然近年来制定了建筑行业信用评价办法,但该办法在对投标人信用缺失行为的监督处罚因效力层级问题作用明显不够。而其他行业如交通、水利行业等还没有制定对投标人信用缺失行为监督处罚的具体实施办法,面对投标人的扰乱招投标活动的行为,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应对。

5、对抽取评标专家的监督没有跟上。专家名单的泄漏和是否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产生专家名单,将直接关系招投标结果的公平、公正。

6、由于还没有实行严格的招投标公司市场准入制度,确定招投标公司产生的方式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通过竞争性程序产生的情况很少,使招标市场局面比较混乱。

(二)监督手段的力量不足

尽管目前形式上采用了电子监控、通信屏蔽等监控手段,但要治标治本,尚存在不少困难,主要是市场监管力量不足,譬如监督执法队伍的人员编制、行政经费等都缺乏应有保障。对招标人的监督和规范缺乏必要的手段。在监督功能上偏重事后监督,缺乏事前监督;在监督范围上偏重违纪违法行为,缺乏对重大决策、重大行动的监督;在监督机制上缺乏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参与,缺乏公安、检察等执法部门强力介入,造成串标、围标案件发现难、调查难和处理难。

六、未能建立权威的专家库制度

目前国内招投标专家评标小组的成员主要是从专家库当中随机挑选出来的,这从一个方面保证了评标的公正性,但对门类的划分不够细致,专家们对自身专业以外的问题不了解,也就无从对施工设计做出合理或不合理的评价,不能不说是我国当前招投标制度的一大弊病。

此外,评标小组中的专家们大多不是投资方的代表,也非受投资方的雇用,我们很难想象在毫无约束力的条件下,他们会切实对投资方负责,这种责任感的强弱,往往关系到利害问题上是否能做到据理力争。相反,我们的专家多数是随大流,对模棱两可的问题不明确表态,害怕遇到激烈的争论,对技术标评判的结果显得有些漠不关心。为什么?因为他们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挑选的方案再好,他们不会得到任何嘉奖,方案再差(只要不出现重大事故),也不会对其有任何利益损害和影响。

反观国际上的投标,投资方对技术专家们是非常倚重的。如何寻找合格、称职的专家小组,投资方并不需要花太多精力,市场上有足够数量的投标咨询公司可供选择。这些咨询公司完全独立于投资方之外,它受投资方的雇佣,对投资方负责。但在信息完全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方如何能够做到对咨询公司的有效控制?市场法则起了关键的作用,不能令投资方满意的咨询公司将很快被市场淘汰。合格的咨询公司储备了大量各式各样的专业人才,来满足不同类型的工程建设需要,这些专家不仅具有良好的知识储备,同样具有丰富的现场经验,基本上能够识别施工单位的弄虚作假。

国际上,技术专家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判非常重要,是评价标书的重要指标。因而,投资方要求专家小组对技术方案的了解深度也绝非国内可以比拟。例如,世行在我国最早的投资项目之一鲁布格水电工程,日本方面的报价比中方报价低60%左右,如果放在国内,早已成为废标。结果经过专家小组的论证后,认为其施工工艺确有先进之处,完全可行,最终确定由日本方中标。鲁布格水电工程也由此成为我国工程招投标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第五章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改进策略

一、抓规范,加强对招投标双方、中介机构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

(一)规范招投标活动程序[5]。不断探索和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操作流程和行为规范,引导招投标双方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交易活动。尤其要加强重点环节的监督和管理,通过制定和推行招标公告办法、资格后审制度、投标文件递交、接收及开标流程、评标专家行为规范、封闭式评标区管理办法、招标监督规程、投诉处理规程等一系列制度和办法,从程序上对招标投标活动加以规范和监管。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监督管理,加强在建工程“标后”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突出造价控制与监管,切实减少以提高工程结算价款为目的的各种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二)加强对招投标双方的管理。招标人在组织招投标活动中,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规范招标行为,若自身招标力量不足,应加强力量或实行“代建制”。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对招标人的考核机制,落实责任追查制度,保障招标活动取得预期成效。投标人作为市场卖方主体,通过参与招投标竞争获得承包项目的机会。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统一的投标人信用档案,加强对投标人信用的跟踪和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努力创造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对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尽快出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大力推行招标机构的执业(上岗)资格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每年开展专项检查,通过加大责任追究处罚力度,促进中介机构的行业自律。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严格审查评标专家入库资格,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评标专家的业务水准、工作专业性水平。实行评标专家动态考核管理制度,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将评标效果评估结论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

二、抓改革,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的体制机制

(一)创新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推进统一平台建设[3]。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监管体制,真正实行“管办分离,监管分离”,从根本上解决部门各自为政、同体监督等问题。将各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职责划归到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由该部门统一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专业执法队伍。改革目前的资格预审制度,全面推行资格后审,开放市场,让更多的企业参与招标投标市场竞争,加大串标围标者的成本。当前,要抓紧推进省级乃至全国统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切实加强对包括工程招投标在内的公共交易的集中监管。

(二)推进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实行政府投资公益性或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对政府投资公益性或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是提高投资效益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保障措施。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从而减少业主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干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因此,应加强项目管理公司的培育,加快形成代建市场,大胆探索实践,逐步建立并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

(三)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发改委、建设、财政、审计、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与监察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协调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备案和工程款直接拨付制度,对未经招标投的工程项目予以停止拨付工程款;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三、抓惩处,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纪违法行为

(一)加大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纪违法成本。必须加大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除了中标无效、罚款等经济制裁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招标投标等措施。

(二)建立招投标监督和案件查处联席会议制度[9]。建立健全监察机关与发改、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举报投诉受理以及案件线索移送、政府投资重点工程联合检查等制度,加强对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和监管部门及领导干部遵守执行招标投标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同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依法监督。

(三)积极发挥监察机关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积极探索监察机关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到位而不“越位”,履职不“缺位”,监督不“错位”。不能过分强调监察机关的监督,而弱化职能主管部门的监督,监察机关负责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的行政监察,调查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履职、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等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 抓载体,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科技含量

(一)建立和完善电子监控系统[7]。重点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电子监控。通过监控系统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录像和录音;设立指纹门监督系统,对进出评标区域的评标专家、工作人员和监控人员等人员用指纹进行确认;对整个评标区实施通讯屏蔽,以确保评标过程的保密等。通过这些手段着力规范和约束招标人、机构、评标专家、监督人员以及投标参与者的行为,提高其自律意识,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电子网络信息。加快国家招标投标网建设,建立一个权威的覆盖全省各地、各行业的招投标信息网,将各种工程、设备和材料招标信息、企业信息、从业人员信息、评标结果、中标结果、不良行为等全方面的招标投标信息登在网上,既向全社会公开各种招投标信息和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息,又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以此促进各招标投标主体,尤其是投标人增加诚信、自律意识。

(三)建立健全招投标信用公示查询系统。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体系,实现规范统一的诚信信用平台,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各项目管理、招标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充分发挥信用公示查询系统的作用,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诚实守信者得到奖励,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提高失信成本,促使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五、抓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一)实施招标企业、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教育。采用集中和分散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招标人、招标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监督管理人员等招投标活动主体的教育。深入剖析招标投标领域的典型案例,进行以案说法、以案说纪,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和感染力,提高各主体单位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教育,引导从业人员自愿签署行业自律公约,自觉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加强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的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规范从业行为。积极推行就业资格制度,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就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招标投标

六、建立统一的行业组织

我国建筑业在计划经济时期被划分为几块,由中央政府的几个部管辖。可是目前,国内与建筑业有关的一些行业协会又承袭了这种部门分割的局面。例如,由国家计委分出来的“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由国家经贸部成立的“中国对外工程商会”和由建设部组建的“中国建筑业协会”等等。且不说这些协会仍然带有很强烈的政府作风,仅在支持我国的海外承包工程和开展其他业务方面,他们也不能很好地合作,这种局面若继续下去,我国海外承包公司就难以得到国内的强有力支持,难以在与外国承包商竞争时协调行动。由于不能协调行动,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经常在参加海外工程投标时互相倾轧,造成严重的财务和声誉损失。

当然,饱尝教训之后,我们的企业不但已经领悟到联合的好处,而且有了实际行动。但是为了长期保持联合,而不是互相拆台,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行业组织,来协调我们在海外公司的行动,所以应当以中共十七大和人大会议为动力,建立我国真正的行业协会。新的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准备对世界贸易组织施加影响,准备在将来的亚洲共同市场(自由贸易区)制订区域建筑市场规则时发挥主导作用。现在已经有人提出制定类似于FIDIC标准合同文件的亚洲标准文件,如果我国能够做到这一点,就能在全球建筑市场上处于有利的地位[2]。

第六章 工程应用实例

本文引用神华集团准格尔能源集团哈尔乌素露天煤矿工程的招投标案例做实际应用研究。

一、工程概况

神华集团某能源公司××露天煤矿基建工程为目前国内最大的露天采选矿

之一,年产能力为2000万吨,是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超过100亿元,其中工程建设投资超过40亿元。选煤厂项目为重中之重,单位工程达到50个,包括世界最大的容量为15万吨的槽仓工程。涉及设备采购、供配电、电气、通风、通信、铁路、工艺管道、隧道、地基处理等专业工程,需要解决超深边坡支护、复杂地质条件处理、逆作法施工技术、预应力混凝土技术、高压输送电、穿山隧道支护等施工难题。

二、案例分析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符合预先设定的目标,尽可能争取投资的最大利益,选择良好的设计、采购、工程建设承包方就显得尤为关键,而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就是保证上述目标的主要有效手段之一。该公司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招投标工作:

(一)做好分标设计

在招标标段的划分上,一是按建设程序或专业工程,分为建筑安装工程(含金属结构)、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等专业,即每个独立的专业可以进行专业工程招标。二是按项目划分,针对枢纽工程及临时工程相对独立的特点,分为原煤系统、选煤厂 、配电站、食堂、铁路等若干相对独立又可同时招标的标块;三是机电设备、金属结构及大宗物资材料的采购,分为国内招标和国际招标两大类;四是对设计、监理、科研、征地移民等配套工作分别采取招标(监理、科研)或签订协议(设计、征地等)的方式进行。

(二)制定《露天矿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并通过吸收国内外招标项目的实践,规范招投标过程。

在办法中着重强调了几个方面,一是注重招标形式,除少数专业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程绝大多数项目采取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除资格预审外,其它程序同公开招标一样)的方式;二是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既做好招标设计,力求使设计优化的成果反映在招标中,又要注意招标文件条款的规范化;三是评标因素尽量符合工程特点,按照技术(施工方案或技术性能与质量保证)、价格、商务、资信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价,定性分析,定量打分,各类评分权重视招标方式、项目特点和技术复杂程度确定;四是坚持专家评标。外聘对本专业有造诣又与投标者无利益关系的专家,使评标工作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五是由总公司领导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意见,集体决标。同时,在整个招标过程中规定了若干廉洁自律和保密的招标评标纪律;六是设备采购招标按国务院领导意见在招标中贯彻带动国内工业发展的原则。

(三)做好招标工作

1、成立总公司招标委员会,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对限额以上的重大项目,从招标立项、招标方式和程序、评标组织和决标等全过程进行组织和领导,对项目的招标进行指导。

2、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分为建筑安装工程(含金属结构制造)、机电设备采购、大宗物资材料采购三大类进行招标。分别由业务部门负责招标前期准备工作(主要是招标设计及招标文件的编制等),由招标委员会负责招标实施阶段的工作。

3、坚持按招标程序运作,坚持最优方案者中标、综合评价最高者中标的原则,基本杜绝了行政干预、地方及行业保护等现象。同时邀请监督机构加强对招标活动全过程的行政监督和纪律检查,严格遵循《招标投标法》提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实施效果分析

实行招投标制度对该工程建设所带来的效益是显著的,项目于2007年5月15日开工,于2009年5月1日一次性试运转成功,提前完成工程建设,投资也控制在概算之内,建设项目投资整体节约3%。由于选择了真正符合要求的承包商和供货商,没有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项目工程质量整体良好。项目投产后赢得了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赞扬,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而这些总体成果的取得与推行规范、阳光的招标投标的重要作用是息息相关的,而这也印证了本文所提出的策略是可行的,只要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制度建设,杜绝法律空白,做好行业监管,高压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只要招投标活动的参与各方都能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操守、自觉维护市场公平,我国的招投标活动就会取得良好的效果,国家和社会的投资就会收到最大的收益,建设工程的质量才会得到有效保证。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一、结论

本文总结了我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从招投标制度的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建设、市场监管和体制、从业人员自身市场活动等方面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根源,提出了作者的根治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一)政府要完善招投标管理机制,加大对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从严从重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二)加强市场监管,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按照《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招投标管理,坚持原则,认真抓好跟踪督查工作。

(三)政府要建立建全行业的社会诚信系统,杜绝信誉差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到招投标活动中。

(四)加强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机构的从业门槛,做好资质审查。

(五)行业从业人员要洁身自好,自觉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二、展望

当前,国家有关部门也已经充分认识到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有关部门也做了大量的相关工作,都在不断充实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但是市场经济活动中违规现象还比较突出,招标投标领域需改进的地方还很多,本人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但鉴于本人学识粗浅和实践经验的缺乏,可能还是不够全面和成熟,本人将一如继往地关注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继续进行分析和思考,旨在希望能继续找出一些完善招标投标活动更好的方法和建议,为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尽一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

[2] 吴伟文: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分析与对策.四川:岩土工程界,第五卷,第三期,2001

[3] 陈慧玲,马太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指南.江苏: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

[4] 汪玉德:工程项目招投标现状分析与对策.山东,2001

[5] 吴伟文: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与对策.四川:西部探矿工程,2002年增刊

[6] 叶丹峰:加强招标管理的几点认识.行业战略 2001

[7] 董海涛:《当前我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建筑经济,2003年第8期

工程招投标制第7篇

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有些招投标单位不规范操作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建筑工程招标方式的发展

第一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初步建立。八十年代,我国招标投标经历了试行——推广——兴起的发展过程,招标投标主要侧重在宣传和实践,还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探索。

第二阶段: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九十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已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这一阶段是我国招标投标发展史上最重要的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为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阶段: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随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根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这是个重大的转变,它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不规范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二)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不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决定取舍。

(三)其它不规范行为:招标单位应该公开招标的不发招标公告,实属邀请招标;投标单位再邀请几个投标单位投标,俗称陪标。

三、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不规范行为防范措施

(一) 加快立法进度,执法力度

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进行的,公平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具体规范,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还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说来: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违法。要大力开展招标投标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标投标双方及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自觉守法; 2、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能违法;3、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违法。各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惩治犯罪的职能作用,努力提高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的侦查水平和公诉水平通过加快立法,加大执法力度,狠狠打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者该绳之以法的决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二)发挥管理机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杜绝不规范行为。

(三)规范招标投标程序,杜绝串标行为

在招标投标的整个程序中,通过资格审查和评标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1、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主要审查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可以同时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评标。在招 标文件中就已经对评标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比如规定了工程计价类别,这就为评标过程中对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的比较提供了统一的口径,使得投标文件具有价格上的可比性。在开标的过程中明确宣布了评标的原则和方法,同时公开唱标,有了这样一个过程,在评标结果不合理的情况下,为提出质疑的单位提供了依据,可以有理有据地说明是否存在

内定中标者等行为存在。对有标底评标的,要求标底绝对保密,以此可以防止招标人有意泄露标底等行为的发生。为了保证评标的公开、公正和最终获得最佳的投标,《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同时,以上提出的解决招标投标中不规范行为出现的方法应该同时进行,在完善法律的同时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在实际操作中完善评标方法和规则。只有相互促进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四、结语

实行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不规范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因此必须对其表现形式有深刻的认识,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同时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各种监控机制 ,以防止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规范和作弊行为,严把招标评标关,目的是防止各种工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确保工程建设优质长效安全。

参考文献:

工程招投标制第8篇

第二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镇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劳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四)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

(五)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

(六)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参与投资、参股的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镇属的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本镇规定的场所进行招标投标,超过以上投资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施工的勘察、设计等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企业投标,并按本规定相关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企业参加投标,并按本规定相关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5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按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或者国有资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第六条由镇纪检监察、镇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招标投标监督小组依法对在本镇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能依法、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招标投标监督小组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2、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3、招标、定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4、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的;

4、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的。

第八条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标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还应当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已按规定获得批准,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专业工程的招标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

(二)招标人资格备案

(三)招标公告备案

(四)招标公告或发放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连续7日)

(五)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六)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七)踏勘现场

(八)资格预审

(九)发放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答疑文件

(十)准备投标文件及召开投标会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备案

(十三)签订合同

(十四)建立招标投标档案

第十一条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招标人提供相关材料:

(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能力;

(二)资信证明;

(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四)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用本规定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十二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参加投标:

(一)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因工程中标后弃标而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因承接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不足5人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

投标文件一般由技术标(施工招标为施工组织方案)和商务标(投标函、投标报价书)组成。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预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及标准定额编制。

第十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发包或承接工程,不得干预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工程承包单位。

第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落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于定标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

第十八条实行项目经理资质认证制度。投标人在参加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提交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方可参与投标和承接工程。一个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项与其资质等级相符的工程,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中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册,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九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的,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条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一条开标、定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机构依法自主进行。

第二十二条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废标不得参与定标。

有效投标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按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按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1、公开投标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2、取消排名第一的投标报价;

3、将排名第二至第五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平均标价;

4、最接均标价的下限投标报价人为中标人。

绿化工程、土方工程项目可以最低报价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再行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可以将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项目全部或多项发包给一个总承包人,也可以将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建设监理项目分别发包。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并签订分包合同;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招标人认可。总承包人分包工程应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施工总承包人分包工程应以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承包工程中的主体工程应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分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不得将承包的分包业务再进行分包。禁止任何行业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

第二十八条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转给或者变相转给他人承包。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招标投标监督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未在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个工作日的;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工程招投标制第9篇

关键词: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工程造价;控制

工程项目在实施之前需要经过一些步骤才能保证工程本身的顺利实施。在这个过程中有关于经济资金控制的一个环节就是对整个工程项目实施招标投标。这一环节实施的根本目的在于公国工程造价对施工项目需要资金有一定掌握,并对参与招标的施工单位进行合理的考察,以提升企业自身经济效益为目的选取投入资金最少的施工单位。另外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对建筑施工项目质量有一定保证,并且有效缩短相应工期,只有这样才能对招标投标和工程造价做出有效控制。

1 设计招标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之前,需要通过一系列环节对工程本身的资金支出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而且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结合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施工特点,对工程整体造价有个充分的掌握。在对项目施工进行深入分析中,了解到这一过程的实施还需要配合一定的政策和技术手段,也就是说对整个工程进行合理规划对工程项目造价确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工程实施之前还需要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选取在保证施工质量同时对经济支出也有合理控制的施工单位。在整个项目工程中采用的招标手段,各个环节上也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实施招标投标的时候还需要对工程项目本身特点有一个全面了解,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的角度上促使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项目施工之前还需要进行合理的设计,而且在地整体项目研究中发现设计方案对工程造价产生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也就是说要想对项目造价有一个全面了解,就需要对设计方案起到高度重视。另外在实施在投标过程时对设计方案选取标准主要在于在保证建筑项目质量和美观程度的基础下,对项目投入总资金也进行合理控制,这就需要在其中涉及合理的工程造价。而且在实施工程造价控制的时候还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做出重点分析。

1.1 在布置过程中选取合理方案。在建筑项目实施之前需要对整个工程进行合理布置,包括对建筑物的空间结构、高度、材料选择和设计模型上的布置。这些基本工程的实施对整个工程造价控制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个过程中合理的选取材料和施工技术手段对工程造价都会产生一些影响。比如在项目施工中采用新型技术手段和新型施工材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工程造价。因此要想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控制,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设计合理有效方案是很有必要的。

1.2 用技术经济方法组织评选方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还可以采用价值工程的手段,对整个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做出合理控制,并且在控制过程中还可以采用自身特有的方法对经济方法进行评选。这里所说的特殊方法主要表现在通过对不同招标单位进行全面比较,选取最优的工程实施方案,进一步达到减少经济投资,提高建筑自身质量的目的。

1.3 协助设计单位开展限额设计。所谓的限额设计就是在工程项目实施之前通过对整个工程造价预估,确定出来的一个经济额度。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结合项目实施方案和当前市场材料价格。在全面了解之后制定出来的限额设计,能够在很大一方面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济支出,这样做能够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另外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保障设计方案的周密性,周密的设计方案对工程量和材料询价起到准确性提升的作用,对工程造价控制也是非常有利的。

2 施工招标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当建设项目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后,即进入施工招标投标阶段。施工招标目的是择优选择一支施工队伍并签订施工合同。择优主要是对质量、工期、价格3个方面进行比较,在质量和工期得到保证的前提下,以价格为主要竞争因素,使施工招标体现“物有所值”。

招标文件是施工招标工作的核心,招标文件内容要详尽,包括:招标项目的综合说明(如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期),招标方式及对专业分包的要求,主要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材料价格的处理方法,工程款支付,针对本招标项目必须向投标人明确的问题,评标办法以及现行合同文本等等。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在控制整个项目的造价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走势,主要着重于:

2.1 重视对招标图纸的会审。认真查看招标图纸,对招标图纸不合理部分及时修改,不完善部分及时补充,不能把问题设计和缺陷设计拖到施工阶段,尽量早发现潜在的问题,避免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2.2 工程量计算务必准确。熟悉招标图纸,算准工程量,是形成投标报价的基础。不准确的工程量相应形成不准确的工程造价,是无法确定合理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的,而且造成结算价偏离中标价。

2.3 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描述准确完整。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的描述不详尽完整,项目特征的描述和设计不一致均会导致投标报价的变更。

2.4 杜绝漏项。工程量清单最忌漏项,一是无法反映工程的真实造价,二则导致新增单价,新增单价的价格水平往往高于投标单价,很不利于工程造价的控制。

2.5 重视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招标文件售出后,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和踏勘,熟悉地形地貌,了解水、电、通信等管线的分布。标前会议不仅是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答疑,也是引导投标人的正确报价。

2.6 重视回标分析。回标分析时避免只看总价不看分项单价的弊病,对投标人采取的不平衡报价有所警觉。

2.7 编制标底。现在实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招标投标中不设标底,但编制标底对了解合理工程造价还是有所帮助的,要避免恶意低价中标。

工程造价的控制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贯穿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科学而有计划地分阶段设置造价控制的目标和方法是合理控制造价的有效手段,而搞好招标投标的管理是造价控制不可或缺的部分。

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以清楚发现要想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控制,就需要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进行全面考虑。在对工程实施前期的招标投标环节来说,其对投标单位进行合理比较,选取最优的施工方案,不仅仅能够减少工程实施中经济成本支出,对工程项目整体质量也起到一定保障作用。加上在招标投标环节企业对施工单位的要求比较多,涉及的范围也非常广泛,这就需要对这些涉及的条件有一个全面考虑,从根本的角度上提升其自身的工程造价控制力度,进一步提高企业自身经济效益,促使其在社会上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乔隽,陈品瑞,黄亮.浅析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J].时代经贸,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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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超,闻蕾.招标投标中的操作规程[J].中国招标,20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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