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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程序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13 09:40:46

土地规划程序

土地规划程序第1篇

美国的“非永久性宪法”与ULURP

鉴于土地资源和城市建设之间的密切联系,为防范政府滥用规划权和征用权为商业目的服务,早在20世纪初,美国人就已经意识到只有使规划得到法律的支持,才可能避免土地开发和利用失控。为此,联邦和各州先后制定了《城市规划授权法案标准》、《州分区规划授权法案标准》、《1976年联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1970土地征用政策法》、《佛蒙特州土地利用与开发法》以及1975年美国法律协会颁布的《土地开发规范》等。然而,由于各地差异较大,试图通过一部全国性土地利用规划法的种种努力均以失败告终。

在美国,政府进行土地管理的主要手段就是规划。美国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个层次。各级土地利用规划均为法律规定,它们是政府实施土地开发和管制的主要依据。美国的土地管理权主要属于地方,即市、郡(县)一级地方政府,而非联邦和各州。按照联邦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联邦仅仅直接管理自己所有的土地。对于州以及州以下的地方所有的土地利用和管理,联邦政府并不直接介入,而是通过建立“超级基金”的方式来资助、刺激和引导地方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各个地方为了获取联邦资金的支持往往不得不服从于联邦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美国,土地利用规划又被称作“非永久性宪法”,其内容往往极为详细,且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政府才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变更规划:一是制定和实施都市更新计划;另一种方法就是通过ULRUP程序对土地规划进行部分调整。

ULURP的发展历程

20世纪中期以前,纽约市在土地开发和管理过程中,基本是一种行政单一主导的模式。60年代纽约市政府曾计划大规模动用征收权,但由于黑人族群认为该项计划将剥夺其土地权利而进行了强有力的抵制。为缓解紧张的“官民”矛盾,1951年纽约曼哈顿区行政长官罗伯特・华格纳首次设立了12个社区规划顾问团,即后来的社区规划委员会。它们的主要职责是就规划、预算、住宅等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向区行政长官提出建议。随后,其他区行政长官也设立了类似的组织。

其后依据1963年《城市》的规定,1968年纽约市被划分为62个社区,而且社区委员会作为“政府决策顾问”的角色也得以法定化。每个委员会都有职责就“任何关于本社区的发展或福利事项”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建议。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社区参与达到一个高峰期。

在接下来的10年里,社区委员会成为表达当地对多数公共争议,尤其是与土地利用相关争议意见的有效媒介。1972年通过立法设立的州修正委员会,认为社区委员会是对与土地利用和开发有关的责任与义务的恰当承担者。1975年4月,纽约市的选民通过了一部新的城市,这部新的城市第197-c部分规定“任何个人或机构提出的关于城市不动产的利用、开发和改善的申请,都应根据统一的审查程序进行审查”。这部分进一步规定了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在1976年6月1日之前制定这种审查程序。在1976年6月1日,经历了一个公众审查之后,委员会通过了这个程序,即众所周知的ULURP程序,1976年7月1日起提交到城市规划委员会的申请均适用此程序。1989年纽约城市再次修订,相应的ULUIRP规则也修改,以反映评估委员会解散及市议会享有土地利用权的状况。

1975年《城市》规定ULURP的目的是为了设置一种标准程序,以使同城市土地利用有关的申请得到公开审查。1976年之前,城市规划委员会只审查同分区规划、城市地图、都市更新及住宅有关的申请。在1976年,委员会审查申请的范围得到扩大。目前,ULURP程序中主要参与方是城市规--划局、城市规划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区行政长官、区委员会、市议会以及市长。

现在,纽约市划分为59个社区,每个社区委员会都由居住或工作在本社区的人员组成,最多不超过50名,一半以上要获得市议会议员的推荐。由区行政长官从各阶层、各领域挑选积极参加社会事务的人组成该委员会,以使委员会成员能代表最广大社区居民的利益。

ULURP的具体步骤

1989年后,纽约市政府对程序中各方的权力分配做出了详细规定。根据《纽约市统+地利用审查程序规则》(1990年),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提交申请。申请人必须向城市规划局提交一份规范的土地利用审查申请以及所有要求的相关文件。城市规划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项目所在地的区行政长官、社区委员会和市议会送达副本。

第二步:资格认证。城市规划局负责认证申请是规范完整的,从而可以通过ULURP进行公开审查。如果申请提交六个月后仍未进行认证,申请人或申请项目所在地的区行政长官有权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认证诉求。如果申请通过认证,城市规划局应当在9天内将申请材料送达项目所在地的社区委员会、区行政长官及市议会。

第三步:社区委员会审查。社区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60天内举行公众听证会,并向城市规划委员会、申请方、区行政长官提交书面建议。ULUtkP程序规定了社区委员会召开公众听证会的具体措施,还规定了社区委员会提出建议的法定人数、投票及内容。如果社区委员会没能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操作或自动放弃审查权,申请程序将转入下一步。

第四步:区行政长官审查。在收到社区委员会提交的建议后30天内,或社区委员会审查期限截止后30天内,区行政长官应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提交书面建议。如果申请涉及多个社区的土地,由区委员会在相应的时间内审查并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提交书面建议。如果区行政长官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建议,申请程序将转到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阶段。

第五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13名,同城市发展相关的项目规划,包括城市住房、商业、工业、交通、物流、娱乐、文化、卫生和福利等各领域的资源调控。

在区行政长官审查期限届满60天内,城市规划委员会必须举办一次公众听证会做出批准、修改或不批准申请决定。城市规划委员会一般每月举行两次听证会,纽约官方电视网都会对其听证会进行直播,以便市民知晓。它做出批准、修改或不批准申请决定必须得到7名以上委员投票支持。然后,

城市规划委员会将其决定的副本提交到市议会。大多数情况,城市规划委员会做出不予批准决定后,ULUKP程序到此为止。但对都市更新计划申请的否决,仍需提交到市议会审查。

第六步:市议会审查。市议会审查社区委员会及区行政长官都不批准的申请,在收到城市规划委员会报告后50天内,市议会必须召开公众听证会,决定批准、修改或不予批准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决定。如果在这50天的审查期限内,市议会认为申请必须加以修改后才能通过,它必须将修改部分反馈给城市规划委员会。城市规划委员会决定是否需要对修改部分重新审查。如果城市规划委员会决定重新审查,市议会不可以通过修改后的申请,如果无须重新审查,市议会可直接通过修改后的申请。当市议会对申请做出修改后,城市规划委员会有15天的时间决定是否重新审查,这期间,市议会50天的审查期限中止。

第七步:市长审查。市长审查不是必经阶段。若市长在市议会审查决议通过5天内未对其做出否决,那么市议会批准或不批准土地利用申请的决定为最终结果。如若市长否决,市议会在10天内以三分之二多数票可以市长的否决。

对于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申请,如果市议会在5D天内未审查或未完成审查,市长也有权在市议会审查期限届满后5天内予以否决,市议会在10天内举行投票,以三分之二多数票市长对城市规划委员会决定的否决,视为最终结果。一旦ULURP程序对项目形成最终决定。任何建设都只能根据这个决定进行,而不能任意超越或改变它。

ULURP对我国土地管理的启示

美国统一土地利用审查程序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每一步都强调公众的参与,社区委员会的参加、公众听证会的召开,一个ULURP程序往往要进行至少四次的公众听证会。城市规划委员会每月两次的公众听证会,它的运作体制最大限度地鼓励公众和各界的参与,公众参与是政府决策的重要步骤,并贯穿在整个土地利用规划的过程中。任何一个涉及公民利益的申请都要充分地听取民意,最终的审议单位是市议会,因为市议会是民选官员,在强调民意的制度下,这也是必然的安排。虽然市长享有否决权,但议会仍可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市长的否决。到目前为止,经过ULURP程序,来自各社区委员会和公众的绝大多数意见和建议得到采纳。上述美国统一土地利用审查程序的内容,可以给中国的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带来如下启发:

第一,从制度层面,明确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公众参与不但要成为提高土地利用规划质量的外部力量,更应该成为规划程序的一部分。当前,我国土地管理法对于规划程序的规定几乎等同于审批程序。流露着浓厚的管理模式色彩。城乡规划法第26条、46条尽管规定了规划拟定、审批、变更和公布四个基本步骤,但诸如专家意见的导入、规划草案的展示、异议的受理与排除、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收集、举行听证会等实质性民主参与机制严重不足。

土地规划程序第2篇

关键词多义线长度统计AutoCADVBA

近年以来,随着人口不断增加与城镇建设用地的扩展,使得土地尤其是耕地相对短缺的问题日益突出,土地开发整理作为补充耕地的主要途径,是保住“耕地18亿亩红线”(1.2亿hm2)和国家粮食安全的主要措施。随着我国土地整理工作在全国深入开展,国家在土地整理中投入大量的财力、人力、物力,如何提高土地整理中工程量计算的效率以,是目前需要研究的问题之一。目前,在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中所用的绘图软件主要是AutoCAD系列软件。其中在进行排水沟规划设计时,通常是在规划后逐条点击其属性统计长度值。如果更改规划要素,则需要再次重新统计,工作效率低、且易出错。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的过程,各类地物信息影响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的各个方面。如何有效快速的在规划设计中确定规划要素的基础数据,如长度值等,本研究进行了一些探索。本文介绍如何利用AutoCAD嵌入式语言VBA(VisualBacicforApplications)并结合Excel进行二次开发,完成在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中各新修排水沟多义线长度值的自动统计。

1程序设计思路流程及数据间相互关系

1.1程序设计思路及流程

AutoCAD是目前工程图形中使用最广泛的计算机处理软件。在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中,AutoCAD中用得最多的线是多义线(polyline),并以此来表示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专题图中的大多数规划要素,如排水沟,农村道路等。在Auto-CAD中某一图层统计出各多义线的长度,首先确定统计图层中的对象i(i表示多义线的条数),然后把图层中各i长度值i直接自动写入到Excel单元格中,从而使土地整理规划设计进一步自动化。开发的程序流程见图1所示。

1.2数据间相互关系

多义线属性数据与Excel单元格数据彼此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每一条规划的排水沟多义线的长度值都在Excle单元格中对应着一个相应属性数据记录,两者之间通过对Auto,CADVBA二次开发函数接口调用属性数据建立内在联系,可以使规划人员任意显示检查排水沟多义线的长度值。两者之间通过二次开发程序,把它们联系在一起。

2应用VBA技术进行AutoCAD二次开发

根据以上的二次开发基本思想和数据结构,本研究开发的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制图应用程序,可以完成与排水沟类似的规划制图多义线长度自动统计,为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中的工程预算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数据,并利于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人员分析规划的正确性、合理性,及时的调整规划设计方案,直至最后形成最佳的土地整理规划设计方案和规划专题图。

2.1VBA在AutoCAD中的开发特点

AutoCADVBA允许VBA环境与AutoCAD同时运行,并通过ActiveXAutomation接口对AutoCAD进行编程控制,对于非专业开发人员在程序语言选择上相对其它开发高级语言,如:C、C++等,VBA更易学易掌握,可构成多种使用的专业软包,0能快速实现特定功能。

2.2程序代码的完成

在AutoCADVBA开发环境中的ThisDrawing模块,首先在用户窗体中的新修排水沟中添加一些按钮事件,属性栏更改名称为工程统计等按钮名称,在其按钮事件中加入相关程序代码,并运行其代码,如图2程序运行界面。相关代码较长,本文中省略。

3程序应用

AutoCAD环境中,实现多义线自动统计的方法简单描述如下:(1)创建图层名为新修排水沟;(2)创建多条新修排水沟的多义线段:(3)点击工程统计按钮(见图2);(4)根据点击按钮提示保存Excel的统计值的文件路径,打开Excel所得各编号排水沟长度值(见图3)。图2程序运行界面中的蓝色虚线为拟新修排水沟,旁边文字为其编号,每个编号对应图3运行统计结果Excel中的编号长度值,实现其自动统计多义线长度值的功能。

土地规划程序第3篇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转让;计税价值;评析

【引言】目前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问题,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现象,这主要是由于在不同程度商对转让的法律依据不明,对转让的规范程序不清、对转让标的土地使用权内涵范围和内涵价值不透造成的。在此,笔者对这些情形结果分门别类地加以阐述和明晰,以求得相应的税负合法与公平。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概念内涵及程序

1.1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特定涵义。

出让土地使用权已经形成较为规范的法律体系,其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据此,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概念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等方式,转让是按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的。这个概念中,土地使用权,性质是国有,取得类型是出让。平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概念就是如此,全面的描述就是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能把其他类型或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与之相混淆,而在操作中按雷同程序转让。对此,国家专业机构也许对此比较清楚些,但是被管理对象也许含混些。

1.2土地使用权转让特定概念的例外。

1.2.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例外,实质是补办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或补办其他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手续,与此同时划拨土地使用权本身的价值也在市场主体之间发生转移。转让所涉及的当事人有三个,包括国家、原划拨土地所有权转让者、土地使用权和所附着不动产的受让者。在此,从划拨土地使用权概念和转让程序的角度予以明晰。

1.2.2划拨土地使用权法律概念。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里说的无偿取得是相对的,相对于国家这一主体而言的,肯定是无偿的,而相对于国家之外的其他权利主体,不一定是无偿的。

1.2.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根据《房地产管理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按此程序,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实质是国家是对受让方直接或间接实现所有权。先行对不动产转让方实施出让行为,然后再行转让,就属于国家对不动产受让方间接实现土地所有权;此外,国家可以对不动产转让方直接实施出让行为而实施土地所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可以保留取得方式,但是在法律上,依然是国家行使所有权,重新以划拨的方式配置了土地。

1.3集体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1.3.1集体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内在涵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集体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此,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享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确定”的行为涵义就是取得的方式为划拨,就形成了集体划拨土地使用权。

1.3.2集体划拨使用权转让前置程序。按照目前的法律制度提供的途径,并且这样的途径在可实施情况下,先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再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的法律程序进行转让,从而间接实现集体划拨使用权转让。这里的转让实质含义只能是前一主体让出土地使用权,后一主体得到使用权,但前者让出的土地使用权与后者得到的使用权在性质和类型上迥乎不同,有时还可能附带性出现用途的变更。此过程中,涉及的民事主体有转让方、受让方、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方,另外还有实施审批行为的行政主体。这里所要提及的是转让前置程序的例外,就是当时受让方是符合使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时,实质上就成了纯粹地面上建筑物、构筑外等的转让,集体使用权的被所有者重新予以了相应的配置,只须转让方、受让方、所有者三方依法合意即可,在受到申请时,法定的行政主体予以备案,而没有审批的必要。

1.3.3集体土地所有权征为国有的方式。集体土地所有权征为国有,主要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种方式。征收是属于强制性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如此等有关条款,可以认定征收土地具有强制性;征购属于非强制方式,但法律对征购的概念与实际应用鲜有提及,笔者认为,非直接公共利益的需要或非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属于土地征购行为,属于较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行为。

二、对应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的计税依据

2.1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计税依据。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1998]96号]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加行政事业性收费计算缴纳契税。所以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税收机关和作为协助执行机关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出让人要求土地受让人提供税收价值构成依据时,主要应当包括出让金收据、转让前的纳税收据以及其他一切行政事业性收据。在转让时,没有成交价格或成交价格明显偏低,则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的要求,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当然第二种情况需要税政机关专业人员熟练完成基准地价在具体宗地条件下的价值转换工作,否则,会因忽视容积率、时点、宗地个别条件等引起的价值差异而导致税负的不公平。

2.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所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其划拨价格在转让方、受让方之间转移,其交易价格是计税的价值依据;但同时出让手续时发生了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交易行为,计税依据是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加其他出让费用。因此在直接出让土地使用权给受让方的情况下,受让实际纳税的计税依据依然是全部土地价值。如果直接出让给转让方,此时,还没发生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交易,转让的纳税依据是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加其他出让费用。直接补办出让手续给转让方还是受让方,纳税程序是有所差别的。

2.3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计税依据。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有两种情形,一是不符合使用集体土地的受让者,按照征地前置程序实现转让、受让行为的,按照上述出让和转让程序计算计税依据,二是符合使用集体的受让者,按照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另行配置的程序,实现“转让、受让”行为,这个程序中,因为是非交易行为,依法不属于征税范畴,交易者所以缴纳的只是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的契约税。

三、结论。

在现行土地产权制度下,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法规、规章众多,法律体系复杂,形成了不同土地使用权权性质、类型,其转让所以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程序比较专业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率先熟练掌握,才能很好的协助税政机关正确征税;税政机关只有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结合税收的方面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配套适用,才能很好地把握不同的土地使用权流程的环节、弄清交易过程环节的计税依据所包含的价值内涵,才能做到纳税与否正确、纳税依据客观,体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负上的社会公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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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王. 城市土地市场供应法律问题[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土地规划程序第4篇

一、规划建设管理的范围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工业企业、公共设施、房地产开发、公益事业建设、单位或个人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必须遵守本实施意见。

二、指导原则

1、坚持以规划为龙头,增强规划的严肃性。

2、强化耕地保护意识,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严禁私自买卖集体和国有土地。

3、坚持先申请后审批,再建设的程序,严禁未批先建。

三、街道规划区域内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

(一)街道规划区域内的道路红线退让

依据《乡城镇总体规划》,规划区域内街道的道路分为四级:

(1)过境道路——红线宽30m,连接镇区与外部的主要交通枢纽。

(2)主干路——红线宽24-30m,连接镇区主要功能区和对外联系。

(3)干路——红线宽16—22m,联系镇区范围内各组团(村、社区)间的主要道路。

(4)支路——红线宽12m,联系各组团(村、社区)生活区内部交通。

凡沿各条道路两侧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红线退让,退让线为5米。

(二)街道规划区域内农户(居民)建房或单位建设的申请程序

根据《乡城镇总体规划》、《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凡在集镇(街道)规划区域内从事各种建设(含翻建、改建、新建)必须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四邻(或村民组)意见;

2、经村(社区)审查,并公示无异议后,填写《乡规划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附表1),由村(社区)主任签字确认并签署意见、盖章,上报乡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3、由村镇建设规划办、国土所联合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勘察,核定用地位置及面积、土地性质等规划、用地条件;

4、经现场勘察通过后,报乡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领导组审核(一般每月审核一次);

5、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核发的审批表到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6、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土部门的相关用地批文到村镇建设规划办申请开工,由村镇建设规划办、国土所等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指派工作人员按规划要求到现场进行开工前的放、验线;

7、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项目竣工后须到村镇建设规划办申请竣工验收。

(三)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取得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采用经设计主管部门推荐的通用设计图纸、标准图纸:

1、3层及3层以上住宅;

2、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定范围的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基础设施。

四、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

依据《乡城镇总体规划》、《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于全县232个村庄规划的批复》(肥政文件,结合我乡新农村建设规划,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种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单位和个人必须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程序:

1、村民使用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含翻建、改建、新建)的审批程序:

⑴村民提出书面申请,本村民组户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签字(章),村分片干部签字,报村(社区)审查;

2、经村(社区)审查,并公示无异议后,填写《乡规划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附表1),由村(社区)主任签字确认并签署意见、盖章,上报乡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3、由村镇建设规划办、国土所联合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勘察,核定用地位置及面积、土地性质等规划、用地条件;

4、经现场勘察通过后,报乡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领导组审核(一般每月审核一次);

5、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核发的审批表到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6、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土部门的相关用地批文到村镇建设规划办申请开工,由村镇建设规划办、国土所等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指派工作人员按规划要求到现场进行开工前的放、验线;

7、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项目竣工后须到村镇建设规划办申请竣工验收。

(二)村民住房建设方式和建设规模

1、村民住宅建设方式: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村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采取集体集中联建与村民个人自建相结合的办法。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不得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2、村民住宅建设规模:

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总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对于超占、强占土地建房或拆除不到位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农户)在进行土地整理、道路建设、征用土地、新农村建设等项目拆迁中,不予补偿。

五、街道和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落实与保障

为了有效地控制和制止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保障规划管理的严格执行和落实,创造良好的建设管理环境,制定以下措施:

(一)严格土地规划。凡在我乡区域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乡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于全县232个村庄规划的批复》(肥政等相关文件要求。

(二)加强宣传教育。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规划管理、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策,切实增强全民的规划意识和法律意识。

(三)规范申报程序。凡在乡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理不全或未办理审批程序的建设一律视为违法建设,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或拒不整改的,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助拆。

(四)加强监管巡查。乡成立村镇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领导组(成员以文另发),从乡执法所、村镇建设规划办、国土所等单位抽调精干人员成立联合执法队,对全乡的土地规划建设工作不定期进行巡查,加强日常监管,重点加强集镇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土地监督管理。

(五)建立信息员制度。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各村(社区)主任为本村(社区)土地规划管理第一责任人,确定各村(社区)营长为土地规划管理信息员。信息员应对本村(居)范围内的建设行为及时掌握了解,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的立即上报。

乡人民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规划建设土地管理例会,并对信息员进行考核评比,对没有违章建设的村(居)和信息员给予奖励。

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全社会监督,加大处罚力度,违法违章建设信息员未及时上报,经他人举报一例并核实的,对信息员和村(居)包片干部各罚款200元。

土地规划程序第5篇

【关键词】土地;规划;管理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3-0114-1.5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程序是: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调查研究,提出问题报告书和土地利用战略研究报告,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方案;规划的协调论证;规划的评审和报批。土地利用规划报告是土地利用规划主要成果的文字说明部分,包括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和方案说明。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方案是在土地利用现状分析、资源分析、土地利用战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规划目标和任务而进行的。

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要遵循以下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土地规划是对土地利用的构想和设计,它的任务在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因地制宜的原则,运用组织土地利用的专业知识,合理地规划利用全部的土地资源,以促进生产的发展。具体包括:查清土地资源、监督土地利用;确定土地利用的方向和任务;合理协调各部门用地,调整用地结构,消除不合理土地利用;落实各项土地利用任务;保护土地资源,协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城乡用地,耕地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二、土地征用、征收制度

众所周知,土地在我国既是重要生产资料和财产,也是人民安身立命之本。土地征收意味着对所有权的转移,势必影响到集体、个人的利益,需要严格按照土地征收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就难以平衡各方利益,容易引发人民不满,甚至危害社会稳定。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程序,对于保证国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其中的缺陷就日益凸现,亟待解决。

(一)土地征收程序存在的问题。《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该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的界定。

(二)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土地征收是政府强制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有偿的行政方式。《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相比之前有所提高,但仍不足。土地征收得到的补偿往往低于人民的客观需求。

(三)土地征收权的行使问题。我国自实行土地有偿制度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对征地权的行使乐此不疲,加之监督机制不完善,便在征地申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的行为。

(四)土地收益分配和管理问题。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收益在被征收者与征收者之间进行分配。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表明,地方政府占了补偿收益的大部分,而被征收的百姓收之甚微。

(五)有关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比较简单、粗糙,在许多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存在漏洞。比如“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审查没有纳入程序中”、“缺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

三、相关对策措施

(一)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土地征收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据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公共利益”应严格限定在以下几类:军事用地;国家政府机关;能源、交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国家重点工程用地等等。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要结合市场、当地经济情况和被征收者的实际情况合理给出。要保证土地征收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被征收者的应得利益。减少土地征收中的不公平性,使双方可以在相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和平衡化。

(三)事实的认定。这一阶段包括两个环节:申请和核准。申请要符合法律规定,核准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实行。

(四)土地征收范围的决定。被征收者有权知道征收范围和提出异议。如有争议,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复议或申诉,对复议或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五)土地征收的执行与完成。双方要在达成协议或法院裁决维持征收决定后,才可确定具体征收事宜。当然,在整个土地征收过程中,都要注重被征收者的征地行为过程中的参与,让他们在征收的目的性、征收的范围、征收补偿安置和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并能采取足够的措施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救济措施,保证在被征收者存有争议时,可以通过多种救济途径,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此外,其他相关措施也要跟上,才能使其顺利地通行。一是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之后,可以真正实现政府垄断城市土地一级市场,城市公益性用地可以通过征收农地解决,其他则可通过土地储备机构在城市存量土地市场上采取“回收、收购、置换、整理”方式取得的土地来解决。这就为收缩征地范围后非公益性用地找到了途径,这既盘活了城市土地存量市场,又十分有利于保护耕地。二是缩小征地范围,为土地市场的正常运转提供了基本前提条件。三是加快我国农用地定级估价的步伐,以促进农用地市场迅速发育并使之逐步成熟,为改革我国土地征收程序作出贡献。四是应尽快出台土地征收方面的法律,尽快建立以法律机制和经济机制为纽带的土地征收程序。

【参考文献】

[1]郭勇.浅析土地发展权与土地利用规划[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7(6).

土地规划程序第6篇

一、土地整合的情形

一是未进入项目生成前置服务阶段,申请人向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局”)申请整合周边国有未供应地。二是在项目生成前置服务阶段合规性审查过程中土地权属核实后发现有国有未供应地的需要整合的。

二、土地整合程序

(一)对第一种情形,未进入项目生成前置服务阶段,申请人即向区局提出土地整合申请。申请人需填写《土地整合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区局向被整合土地提供方发函,征求是否同意该地块被整合的意见。被整合土地提供方回函同意后,将拟整合用地同步纳入拟建项目规划范围信息图,开展项目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同意后,由区局出具《合规性审查意见》(备注:本合规性审查意见包含XX平方米待整合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XX用地,待取得《土地整合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和拟建项目规划范围信息图(标注拟整合土地位置、面积和用地性质)。

第二种情形,由区局在合规性审查意见中明确告知有可整合的国有未供应地。待申请人填写《土地整合申请表》并向区局提出土地整合申请后,区局向被整合土地提供方发函,征求是否同意该地块被整合。被整合土地提供方回函同意后,区局出具《合规性审查意见》和拟建项目规划范围信息图(标注拟整合土地位置、面积和用地性质),并将该项目纳入项目合规库。

(二)区局按程序出具《关于XX公司整合土地的规划条件》(有效期一年),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该规划条件应明确备注:1.该规划条件在土地整合批准前仅作为地价评估使用;2.该整合用地经正式批准后,该规划条件作为项目地块规划条件继续有效;3.如整合方案未经批准,则此规划条件自动失效;4.该规划条件有效期为一年;5.本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是整合土地后的“整体条件”而非单独为拟整合地块出具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三)申请人持区局出具的《合规性审查意见》以及被整合土地提供方的意见,委托市规划地籍事务中心开展地籍测绘并出具《勘测定界图》。

(四)被整合土地业主委托规划地籍事务中心开展被整合土地评估(备注:评估结果用于签订《土地移交及地价款结算协议》,评估结果有效期半年)。

(五)由申请人按《土地整合申请表》(见附件)中要求前置要件准备,并向市局窗口提出申请。

(六)市局按程序办理土地整合事项,取得《整合意见的批复》,并按批复内容与申请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土地规划程序第7篇

土地储备从工作时序上可划分有三个阶段:信息储备阶段、红线储备阶段以及实物储备阶段 。与之对应的土地储备规划研究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储备规划前期研究阶段、土地储备成片开发策划方案、规划整合及控规调整阶段。土地储备规划前期研究主要对土地进行综合核查,对储备用地的现状、规划、权属等信息进行核查,对可储备地块进行筛选,以此提出储备规模、储备时序等,指导政府对经营性用地的统筹开发。

关键词:土地储备前期规划研究;综合摸查;gis穷尽式摸查;

Abstract:

Land reserve from the timing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stages: information store, line reserve and reserve stage. Study on the planning of land reserves and the corresponding also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stages: reserve planning preliminary study stage, land reserve plots of development planning, integrated planning and regulatory plan adjustment stage. Land reserve planning early research mainly carries on the comprehensive examination on the land, check the reserve status, planning, land ownership and other information, to reserve plots were selected, the reserves, reserve time, guide the government on the operation of the overall development.

Keywords: land reserve planning research; comprehensive mocha; GIS exhaustive Mocha

中图分类号:TU984

1引言

广从公路位于广州市北郊,是105国道的一段。该路向南可连接白云区和越秀区,向北到达从化,是广州市内的城市主干路,对北部地区新广从公路周边的交通与其它区域的交通转换以及连接广州市区内外的交通具有重要作用。为提高新广从公路的通行能力,使市区交通疏导更为快捷有效,广州市近期决定实施广从公路快速化改造工程。

根据广州市2020年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在2011-2020年间推进13条轨道交通线路建设(含6条延伸线路),沿广从公路铺设的地铁14号线是其中重要的建设内容,其建设对支持城市空间拓展,加强城市中心区与东西部地区以及从化副中心地区的联系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广从公路沿线将成为城市建设的活力地带。

2研究内容与原则

2.1研究内容

国内对土地储备理论的研究一般认为,土地储备从工作时序上可划分有三个阶段:信息储备阶段、红线储备阶段以及实物储备阶段 [1]。

本文认为和土地储备工作时序对应的土地储备规划研究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储备规划前期研究阶段、土地储备成片开发策划方案、规划整合及控规调整阶段。

广从路沿线土地储备规划前期研究属于土地储备规划工作的第一个阶段,主要研究内容如下:

(1)土地综合核查

现状核查:对规划范围内的用地进行现状调研,作出综合评价。

城规与土规核查:依据城市规划与国土规划划定可储备地范围。

规划征地核查:对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审批情况进行普查,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初步确定可储备用地范围。

重点项目摸查:了解沿线重点发展项目,指导规划研究。

(2)土地储备规划研究

划定重点区段:根据现状、规划、权属三方面的信息核查,整合可储备地块涉及征地的现状建设信息,通过多数据叠加分析,综合判断划定可储备用地的重要节点地区。

重点区段土地储备规划:确定可储备地块筛选原则与步骤,以此分析判断后,提出重点储备区段可储备地块的总体规模、空间分布、总体规划情况。

(3)储备时序

初步提出储备时序:研究广从公路快速路改造工程、地铁14号线建设以及城市规划的建设与发展方向,结合广从公路改造时序、地铁14号线建设时序、城市建设发展的先后顺序、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等因素,初步提出储备时序。

2.2研究原则

本次研究作为土地储备的前期规划研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土地储备与城市规划相结合

加强对土地储备空间分布的引导,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促进城市空间结构调整以及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

2、土地储备与城市发展方向相结合

除轨道交通以外,其余重大城市建设项目、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也是促进城市地区发展的重要因素,例如广从路的改造升级、周边重要城市发展项目的布局等因素,相关地区的土地储备尤其要优先、重点考虑。

3、可储备土地穷尽式查找

本次规划对现状建设、城市规划与国土规划情况、用地权属情况及城市重点发展意向开展初步摸查,并整合在GIS平台,通过叠置分析,对具有储备初步可行性的土地开展穷尽式查找,在此数据基础上进行人工校核,确定可储备地块。

3土地综合摸查

通过对广从路沿线1500米范围内实现穷尽式的可储备土地查找,本次研究整理了包含多种影响因素的数据,通过多个因子的综合叠加分析,确定可储备土地的总体空间分布,进而结合其交通、现状、规划等条件,划分重点区段。

3.1现状建设情况摸查

广从路沿线现状已建设用地约38.9平方公里,占本次规划范围的39%。

现状建设用地中,以村住宅和厂房为主导,该两项占现状建设用地的70%。村住宅一般以3层左右、砖混结构建筑为主,呈现广州常见的城中村建设风貌。厂房及仓储基本是1层左右的建设,建筑相对简陋,改造拆迁成本较低。

各类建设用地占本次规划范围的比例情况见下表:

3.2广州城市总体规划

总规以“123”战略为纲领:将“123”功能布局规划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和实施策略”等主要内容,转化为法定规划。《总规》落实“123”提出的 “优化提升一个都会区、创新发展两个新城区和扩容提质三个副中心”的空间错位发展策略,打破各自为政的困局和行政区划的局限,以城市功能为导向,实现跨界合作[2]。

3.3国土规划情况分析

对广从路沿线规划主要划分为四类,第一类是耕地,该类不纳入土地储备规划;第二类是其他农用地,第三类是建设用地,该类是土地储备主要规划对象;第四类是其他非建设用地,该类用地如果作为土地储备开发用地,需要按程序开展相关用地性质调整。

各类用地面积及所占比例详见下表:

3.4重点项目摸查

根据广州市“12338”的决定部署,广州市将建设三大部级开发区、六大现代服务业功能区、九大创新型产业发展区。广从路沿线分布有九大创新型产业发展区中的三大发展区:空港经济区、广州国际健康城和中新知识城。

广州教育城选址方案中选取位于广从路沿线的钟落潭高校集聚区作为一期建设地块,该区域也是广州市近期重点建设区。

3.5广从路沿线土地储备情况分析

根据已经编制完成的广州市土地储备总体规划,其中划出了已完成储备、非储备、重点储备以及一般储备等四类区域[3]。本次广从路沿线土地储备规划的重点储备区段划分,主要考虑广州市土地储备规划提出的重点储备区域和一般储备区域。

由下图可以判断,广从路沿线范围内,有较多地处于重点储备区域内,这些用地将会是本次重点储备区段主要考虑的对象。

3.7城市规划情况分析

广从路沿线较多地区的规划仍处于在编状态,如北延区、建康产业,部分已有阶段性成果,如白云区控规全覆盖,部分地区尚未有新的规划覆盖,如钟落潭镇总规。本次土地储备研究工作将多项目前规划的最新成果整合,从中提取经营性用地作为储备规划研究对象。主要包括规划居住用地、规划公共设施用地(C1、C2、C3、C5、C6)及规划工业和仓储用地。在后续研究中将会对规划工业仓储类用地单独研究[4]- [8]。

广从路沿线城市规划经营性用地约26.2平方公里,占本次规划范围的27%。

其中公共设施类规划用地共有423块,用地面积13.9平方公里;居住类规划用地共有281块,用地面积10.8平方公里;工业及仓储类规划用地共有41块,用地面积约1.5平方公里。

4土地储备规划研究

4.1可储备用地总量规模

通过对广从路沿线地块进行核查工作后,剔除现状建设相对成熟,涉及规模较大、质量较好的住宅地块和公共设施地块及已在规划局办理报建手续的地块后,得出本次可储备用地总规模约为1639.7公顷。具体指标详见下表:

储备用地情况一览表

4.2重点区段划分

通过对广州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情况、广州市土地储备规划的可储备用地的空间分布情况,以及结合地铁14号线站点分布、现状主要高等级道路出入口分布情况,同步考虑广州市近期重点发展项目的意向,划分广从路沿线土地储备重点区段。

结合城市规划管理单元及以上多因子的综合分析判断,本次研究将广从路沿线可储备地块分为三个重点区段,分别为广从一段,用地面积为15.6平方公里;广从二段,用地面积为13.4平方公里;广从三段,用地面积为18.7平方公里。

广从一段可储备用地规模:区段内建议储备用地总规模为407.8公顷。其中二类居住用地86.2公顷、中小学用地32.6公顷、村镇居住用地1.5公顷、行政办公用地2.2公顷、商业金融业用地176.3公顷、文化娱乐用地7.3公顷、医疗卫生用地3.7公顷、教育科研设计用地98.1公顷。

广从二段可储备用地规模:区段内建议储备用地总规模为272.9公顷。其中二类居住用地69.4公顷、中小学用地24.4公顷、村镇居住用地1.0公顷、行政办公用地15.8公顷、商业金融业用地101.7公顷、文化娱乐用地5.0公顷、医疗卫生用地8.2公顷、教育科研设计用地40.9公顷、村镇企业用地4.6公顷。

广从三段可储备用地规模:区段内建议储备用地总规模为581.2公顷。其中二类居住用地104.0公顷、中小学用地31.0公顷、行政办公用地4.0公顷、商业金融业用地71.7公顷、医疗卫生用地2.8公顷、教育科研设计用地367.7。

4.3储备时序研究

土地储备工作具有超前性的特点,必须及时将各类可储备用地纳入储备,并进行合理安排,以免土地效益流失,同时保障各类重要城市设施的用地,实现城市规划控制、引导和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土地储备时序规划制定必须综合考虑下列主要影响因素:

1、城市规划导向。包括城市空间结构、分级公共中心体系、重点发展地区、城市规划建设的时序等。

2、交通区位条件。根据轨道交通站点及高等级道路的分布情况来综合判断储备地块的交通条件。一般而言,应优先储备地铁站点和高等级道路出入口周边的土地。

3、地块的具体条件。包括:区位条件、地块规模与分布状况、规划用地性质等。

在综合考虑上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情况、城市建设先后时序、区位条件优劣、地块面积大小、地块现状情况、地块价值高低、土地权属状况、储备实施难易程度等因素之后,对沿线可储备用地情况排序,确定储备时序如下:近期储备区段包括:广从一、二两个区段;后续储备区段为广从三段。

5结语

广从路沿线土地的开发随着轨道交通的建设将出现一轮高潮,土地储备和开发必须把握这一机遇。本次研究以城市规划为指引,对广从路沿线土地的现状建设、城市规划与国土规划情况、用地权属情况及城市重点发展意向开展摸查,整合分析确定可储备地块,实现政府对广从公路沿线经营性用地的统筹开发,有效推进广从路沿线土地储备工作。

参考文献

沈兵明:城市土地经营模式比较研究,[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6

土地规划程序第8篇

关键词:村镇建设用地;再开发;规划编制;狮山镇

在国家经济发展新常态战略背景下,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和转变土地利用发展方式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载体,并被提上重要日程。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导区域土地利用的总领性文件,必须实现从存量中寻找增量、由增量规划到存量规划的转变。建设用地再开发规划是对现状建设用地的重新布局和安排,是实现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科学合理的关键。长期以来,我国村镇土地利用面临布局散乱、分布零星、配套不足等问题,村镇建设用地低效利用是制约新型城镇化以及村镇发展提质升级的重要因素。因此,村镇建设用地是建设用地再开发的关键部分,也是村镇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破解的y题之一。目前,对存量规划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旧”改造规划编制和探索,主要在改造项目层面,缺乏在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的统筹布局和安排。因此,对村镇建设用地再开发规划编制进行探索研究十分必要且有重要意义。

一、村镇建设用地再开发规划相关概念界定

(一)村镇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从土地资源利用的角度看,建设用地是已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本研究将村镇建设用地界定为村庄和集镇范围内是已经过土地前期投入、开发整理或者已经开发利用的土地。

(二)村镇建设用地再开发规划

城市土地再开发是指建立在城市土地初始开发的基础上,从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对原有的用地类型、结构及空间布局等进行置换升级,尤其是对城市建成区中的衰退地区进行改造重建等。

本研究将村镇建设用地再开发规划界定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等,利用行政、信息、技术等手段,合理安排再开发时序,调整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强度与结构,对村镇建设用地进行综合整治。

二、再开发规划编制主要内容

(一)规划目标

通过建设用地再开发,盘活和释放存量土地,使规划区域土地利用结构基本趋于合理,基础设施基本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齐全,交通便捷畅通,居民生产、生活基本方便,人居环境得到较大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有所提高,引导土地资源高效配置,拉动经济持续增长,提升城市形象。

(二)规划期限

村镇建设用地再开发规划是实施性规划,规划期限为5年,近期规划为3年。

(三)规划主要控制内容

1. 规划定位

村镇建设用地再开发规划是土地整治规划下的专项规划,是对村镇范围内闲置、空闲、低效建设用地、与城市功能及发展目标不匹配的旧区内建设用地等进行再开发利用的依据,是指导村镇建设用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性文件。

2. 规划对象

村镇内需要再开发的存量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位于旧城内,年份久远、建筑物理功能老化或早期粗放式建设开发、物质形态与城市风貌格格不入,且自下而上改造意愿强烈的建设用地再开发用地。

(2)空地即处于空闲状态、闲置未用的宗地,并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方式等相适应、具有开发价值的土地。

(3)废弃地即因单位撤销、迁移和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或因采矿等建设活动挖损、塌陷、压占土地而造成的不能继续使用的土地。

(4)闲置土地即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5)土地利用不充分、不合理、土地利用效率较低,具有开发利用潜力的已开发建设用地,或与土地利用规划不相适应的需要调整的土地。

3. 规划任务

村镇建设用地再开发规划主要任务是对拟开展再开发区域土地现状进行调查,摸清建设用地再开发潜力,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再开发时序、规模以及强度,实现土地再次利用和效率提升。

(1)现状分析和潜力调查:对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分析,获取低效、闲置、空闲以及其他需再开发用地等的潜力。

(2)规模控制:根据潜力等情况,划分再开发区域的规模分类,提出规模控制的策略。

(3)强度控制:与周边其他土地规划、土地利用相结合,提出再开发区域的容积率控制。

(4)时序安排:根据区域发展战略、潜力情况等提出再开发区域的时序安排,有序推进再开发工作。

(5)分类引导:针对再开发区域土地利用不同状况,提出不同再开发模式。

三、现状调查和潜力分析

(一)狮山镇概况

狮山镇交通条件发达、土地资源丰富、基础能源充足、自然环境优美。广三(肇)高速、321国道、珠二环、佛山一环、广茂铁路、北江水道等区域通动脉均贯穿狮山,加上南海西部已经建成的兴业路、桃园路、三环西路、虹岭路等主干道路,构成了发达的立体交通网络,使狮山成为南海乃至佛山的区域通枢纽。狮山辖区内有多座大型输变电站、水厂、供气公司等基础能源设施,满足经济发展需要。狮山镇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部,是部级卫生镇、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镇、广东省文明镇、 广东省家电技术创新专业镇、广东省家电产业集群省级示范区、中国(广东)平板(液晶)显示产业基地、中国塑料中空包装产业基地。

狮山已初步发展成为南海乃至佛山的产业、科研、教育基地。今后狮山的发展定位是“新规划、新产业、新城区”,也就是要发展成为南海新的产业发展核心,佛山“2+5”组团城市体系中5个30~50万人规模的中心城镇之一,建成南海新的城市副中心。发展目标是以狮山为载体用10年时间再造一个新南海,成为佛山市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的示范区。

狮山镇地处珠三角广佛经济圈核心地带,邻近广州、港澳,是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核心园区,与佛山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形成“园镇融合”发展格局。2013年3月,罗村街道、大沥镇西部5个社区并入狮山镇,新狮山总面积330.6平方公里。新设大圃社会管理处管辖包括原属大沥管辖的颜峰、兴贤、潭边、横岗、高边5个社区居委会和长虹岭工业园以及仙溪地区。新设罗村社会管理处管辖包括塘头、招大、白沙桥、穆院和原有的罗村街道社区。

(二)狮山镇土地利用特点分析

1. 土地利用度趋于饱和

目前,狮山镇建设用地增加已趋于饱和,全镇平均土地利用强度约为56%,资源消耗速度较快;生态资源保护困难重重,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压力日益增大。

2. 土地供应过多依靠新增

据统计,狮山镇平均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72.5公顷,土地供应过多依靠新增,利用存量土地的仅有1.73%,土地消耗速率过快,可能出现无地可用的境况。

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看,狮山镇的可利用的规划新增指标较少,建设用地再开发的需求更大,当前的土地取得成本相对低下。建设用地再开发体制机制不顺,缺乏联动,储备资金、安置房等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等是影响建设用地再开发的关键因素。

3. 低效用地开发潜力较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土地的集约化程度的提高,早期开发的建设用地的集约度相对低下,影响城市整体功能和布局,存量土地的开发利用程度不够,低效用地开发潜力大。

4.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比例较大,期待加快流转和盘活

狮山镇空间结构、产业与人口布局的调整,与土地利用方式变化,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密切相关。按照现有的国家建设征地制度和狮山镇用地规模,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快速发展和产业不断扩张升级的需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使用数量增加和范围扩大,正好补充了建设征地的不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正逐渐成为招商引资的主要承载地,对推动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城乡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再开发潜力分析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推进,狮山镇建设突飞猛进,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大大增加,但土地资源又受到指标的刚性制约,因此,利用建设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土地、内涵挖潜势在必行,是未来土地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方向和必经之路。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狮山镇建设用地再开发潜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在建设过程中没有按照定额标准使用、建筑密度偏低、建筑层数偏低,容积率偏小等存在的粗放使用的土地;

2. 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企业改制等因素,产生的闲置、低效利用等的土地;

3. 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旧的发展体系及规划不能适应现代的变化,旧区内小区、组团要拆迁、合并、重建,进行重新组合和发展,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存量土地;

4. 规划区内的未征用、未利用的土地以及未进入城市统一规划建设的空闲存量土地;

5. 低效企业用地即入驻以来企业在评价时点前三年企业投入产出比均低于平均水平,且企业投入产出比逐年下降。

根据上述情况,对狮山镇土地利用进行空间、规划条件等分析,得到狮山镇的建设用地再开发潜力为3549.82公顷。

四、再开发规划

(一)建设用地再开发规划规模

对于建设用地再开发时序的确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城市规划发展战略确定的重点地区开发次序;(2)优先收储并开发与城市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相联动的区域;(3)所供储备开发的土地应在其供应期内有良好的增值空间,符合市场需要;(4)将部分建设无序的地区纳入再开发规划,予以超前控制。

依据《佛山南海区中部片区分区规划(2011-2020)》、《南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海园发展战略规划(2013-2020)》、《佛山南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和《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0)》,结合存量土地摸底调查成果,综合再开发区域发展实际、土地权属、连片情况等进一步考虑狮山镇可储备再开发土地及其开发时序策略。

(1)Ⅰ级建设用地再开发地块

此类地块既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可再开发土地,建议在1~3年内优先纳入再开发。

本类土地共计1983公顷,其中低效企业用地175公顷;三旧改造用地1598公顷(旧厂房1091公顷,旧城镇392公顷,旧村庄115公顷);闲置土地384公顷。

(2)Ⅱ级建设用地再开发地块

此类可储备土地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仅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建议在2-4年纳入再开发计划,同时要做好规划的调整修改。

本类土地共计66.66公顷。其中低效企业用地0.06公顷;三旧改造用地14.44公顷(旧厂房7.06公顷,旧城镇7.04公顷,旧村庄0.34公顷);闲置土地52.16公顷。

(3)Ⅲ级建设用地再开发地块

此类地块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不符合城市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储备土地,建议在3-5年内纳入再开发计划,同时要做好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本类土地共7.8公顷。其中三旧改造用地1.13公顷(旧厂房0.88公顷,旧城镇0.15公顷,旧村庄0.1公顷);闲置土地6.67公顷。

(二)建设用地再开发时序安排

(1)时序安排原则

按“重点优先、以点带面、分期实施,滚动发展”的开发建设思路,在充分尊重各村集体、业主等改造意向的基础上,结合狮山镇城市现状发展条件和项目所处区位条件的分析,综合确定建设用地再开发项目的时序计划。

1. 战略优先、功能引导。立足于狮山镇城市发展战略,以综合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为重点,优先改造城市重点发展功能区域。

2. 先易后难、优势先行。优先改造产权关系明确,改造条件成熟的国有旧厂房用地。

3. 以点带面、整体改造。选择一批有条件、有基础的地块优先改造,原则上保证每个村在规划基期年分别有一个地块作为启动示范项目,带动周边地块整体改造。

4. 把握机遇、循序渐进。立足实际,利用政策机遇合理安排近、中、远期改造规模结构,科学制定年度改造计划。

(2)再开发规划时序

建议建设用地再开发时序按照规划期限,在具体再开发规划和改造时取整化处理,具体安排见下表。

(三)再开发分类引导

根据改造用地性质、物质形态、开发强度的变化情况,狮山镇再开发类型有改造型、更新型、提升型、整治型和清退型五种。

(1)改造型

主要指在狮山镇总体发展战略指引下,从优化城市功能,调整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的角度,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对旧城镇、旧厂房和旧村庄进行的大规模改造,改造后用地性质和开发强度均发生改变。

(2)更新型

对有历史保留价值,对城市文脉延续具有重要意义的地区,改变旧有建筑功能,开发强度维持不变。

(3)提升型

对符合城市发展战略与相关规划要求的建设用地再开发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的基础上,通过整体或局部拆建改造,对建设格局、开发强度和配套设施进行调整,开发强度变化较大。

(4)整治型

改造后用地性质和开发强度均不变。对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建筑、街区和村庄进行整治、修葺和维护,重点改善人居环境,并完善配套设施的设置。

(5)清退型

对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和规划为生态用地的“三旧改造”用地采取维持现状加以整治、逐步清退等改造方式,恢复和强化生态功能。

(四)再开发强度分区指引

区域村镇建设用地再开发强度应以再开发功能分区为单元进行总体控制,具体的用地性质应协调相关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等进行确定。本研究针对村镇建设用地再开发地块探索提出容积率指标控制。

对于开展建设用地再开发的区域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区域现状、土地用途、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容积率指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再开发区域环境和功能。

五、结论

本研究在对村镇建设用地再开发概念界定的基础上,以狮山镇为例,提出了村镇建设用地再开发规划的主要控制内容,包括再开发规划的潜力、规模、时序安排和容积率强度控制,为村镇建设用地再开发规划编制提供有益探索。

参考文献:

[1]张婷婷.武汉市旧城土地再开发特征及其实施效果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7.

土地规划程序第9篇

1,引言

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的 法律 属性及方式

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程序及标准

【摘要】土地是不可再生的 自然 资源,由于我国采取最严厉的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用地的供应与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具有财产属性的国有建设用地更显紧缺。因城镇化、 工业 化的 发展 在国有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收回等方面不停得进行转换,形成了土地交易市场,土地价格便随找市场的形成而形成。土地出让、转让市场法律法规比较全面,可以说有章可循。但是,针对政府收回土地程序、理由、补偿等却不完善,特别是有关收回土地补偿问题几乎是法律空白。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补偿、补偿标准既无规范的程序法又无保障使用权人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的救济途径,可谓是政府单方市场。为了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法理和具体情况就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程序、标准等问题提出几点浅薄的看法,与同行共同切磋。

【关键词】收回土地 土地使用权 土地补偿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收回的行为本身属于行政行为,该行为还可能引发民事行为、犯罪行为等。因此,不是一种简单的行政行为。

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法律属性及方式

由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体制,土地所有权实行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使用者只能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制度使得土地物权也同时分离。因此,所谓收回土地使用权既收回物权,依据物权法原理,物权非法定原因不被剥夺。因此,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事由归纳以下几种收回的法律属性及方式。

(一)行政处罚性“收回”方式

行政处罚性“收回”方式,是指因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条款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该方式的法律依据是:

1、《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恢复耕种”。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第2款:“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收回”收回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与使用权人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就依法约定了土地使用年限,当使用年限期满前使用权人没有申请续期的,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政府将土地“收回”的行为。该方式的法律依据是:

1、《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三)法定事由“收回”方式

依法定事由的“收回”,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因发生某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件,而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首先,土地使用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次,发生的事件,可能是土地使用者自己的原因,如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也可能是国家方面的原因,如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为了实施城市规划。该方式的法律依据是:

1、《物权法》第14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备注】第42条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1、2、4、5项;《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第1款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第1款:“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6、《城乡规划法》 第50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程序及标准

行政处罚性、使用期限届满“收回”方式,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的规定均属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是否补偿应区别对待,法定事由“有偿”收回方式应当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标准及构成

1、征地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组成。它是在将土地由原集体所有征为国家所有的过程中,支付给被征地村和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性和安置性费用。因此,征地补偿费的性质,是土地所有权“转权”时政府应当依法承担的费用,如有“转嫁”土地使用者行为,在补偿时应 计算 在补偿成本中。

2、拆迁补偿费。根据相关法规,拆迁房屋,应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对被拆迁人来说,拆迁补偿费是其失去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所得到的补偿;对用地单位来说,拆迁补偿费是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因此,拆迁补偿费的性质,是土地使用权“易手”并因土地使用权“易手”而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补偿费。该费用属于政府出让前应承担的开发费用,如有“转嫁”开发商行为,在收回土地补偿计算成本时应当给予补偿。

3、征地规税费。征地规税费由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建设基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等六项费用组成。这些资金是因土地由“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从而转为国家所有的费用,由报批的地方政府向省和中央政府缴纳的费用。如有“转嫁”土地使用人行为,在收回补偿成本核算时应计算在补偿成本中。

4、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的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费用。“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退还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费既土地出让金,是土地出让合同属性决定的。退还不是补偿属性,是返还财产属性,土地使用人发还土地使用权,代表土地所有人一方的市县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交换是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表现,因此,不能将退还土地出让金视为对土地使用人的补偿。依据《物权法》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这里的42条是关于房屋征收的规定,因此提前收回国有土地应依照征收房屋程序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

5、土地使用权价值。土地使用权在使用中由于开发强度、投资大小、区域变化、土地供求状态的因素影响。土地使用权可能增值,而且有的增值幅度很大。增值的主要因素是使用权人因使用土地而产生。因此。《国务院城市拆迁条例》规定,拆迁城市房屋时按照拆迁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给予补偿,这里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就包含于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就体现出“物”的价格属性。物权的价值属性既包括“增值”又包括“贬值”属性。“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收回土地时间节点依法评估确认其价值,按照市场实际价格确定补偿标准。“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处理原则分别处理。

(二)补偿程序及法律依据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应当采取:先行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到位后再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应当采取:先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偿的给予补偿再拆除或没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不需要补偿的直接拆除或没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没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直接收回土地。

1、“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第一步:修改规划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组织编制机关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 总结 ,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没有《实施情况总结》或《专题报告》组织编制机关不得编制修改方案。

组织编制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步:报批规划

规划的审批因规划内容和规划级别不同,审批的权限不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13、14、15、16条规定,国务院、省级、市级、县级均有批准权限:

国务院负责审批的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政府负责审批的有:省级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域除省会城市以外的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政府负责审批的有:城市辖区内的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县级政府负责审批的有:除县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镇的总体规划。

省级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步:公示规划

城乡规划直接涉及公众生产、生活,财产权益等问题。因此,《城乡规划法》第26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8条明确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三步:实施立项

市县镇府为实施总体规划还应制定五年近期规划,依据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根据本级财政投资能力和上级财政支持政策水平,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条件交给有关单位或公司实施。

第四步: 拆迁许可

项目承接单位或项目公司,按照《城市拆迁条例》规定有关拆迁程序办理拆迁行政许可,获得许可后及时公告。

第五步:补偿安置

按照城市拆迁条例的规定,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房屋和土地依法按照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确定的标准签订补偿协议,给予安置。《城市拆迁条例》第24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需要迁移的被拆迁 企业 还应当为其提供迁移场地,因迁移营业损失还应补偿。

有偿“收回”方式的,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征地规税费和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应该由政府返还,其价格标准则应区别情况处理:因国家方面的原因,如为了公共利益、实施城市规划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现时市场价格 计算 、返还四项费用,土地的增值归土地使用者所有,以体现“有偿”收回的 法律 规定。

第六步:拆除收地

实施补偿完毕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收回,注销登记。政府再依据新的规划确定土地用途,以招拍挂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土地,原使用人仍然有权参与招拍挂,但必须按照新的土地出让条件使用土地。

2,、“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第一步:查处违法用地立案

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职权或举报,发现土地使用人: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3,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情节严重的。应当按收回国有土地违法案件立案调查。

第二步:处罚前履行告知、听证

无偿收回国有土地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行为,因此应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处罚机关履行告知、听证等法定义务,确保处罚的公正性。

第三步:下达无偿收回行政处罚决定

在履行了法定处罚程序的前提下,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就有关补偿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步:执行决定收回土地

下达决定后,告知被处罚人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或者经复议或诉讼维持了处罚决定的,处罚决定生效。生效后被处罚人拒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无偿”收回补偿原则

1、行政处罚性“收回”方式,作为对土地使用者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从理论上讲,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即“无偿”收回。但如果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单独替政府承担了征地补偿费、征地规税费的,笔者认为;因为这些费用依法应由政府承担,因此,应按土地使用者已经支付的费用标准由政府返还。而拆迁补偿费、土地出让金在行政处罚性“收回”土地使用权方式下,不应返还。

2、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由于是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者原支付的各类土地成本已在其数十年的土地使用过程中折抵完毕,即土地成本的现值为“零”,因此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然而,土地成本的现值为“零”并不等于土地没有价值。在土地增值并可能是现时价值数倍于原土地价值,且房屋仍有实际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情况下,虽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但是,对因购买商品房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购房人来讲,该规定显然与现行《物权法》有抵触,依据《物权法》规定属于“自动续期”的使用权人,不应无偿收回应给予补偿。 【 参考 文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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