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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监理规划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12 09:37:00

土地复垦监理规划

土地复垦监理规划第1篇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 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

第十条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专家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申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回避。

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专家意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

(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

(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

(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

(六)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审批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补充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复垦方案的,依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第二十条 条例实施前,采矿生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可以不再预存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和土地复垦费用使用计划,向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从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支取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二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于每年4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土地损毁情况,包括土地损毁方式、地类、位置、权属、面积、程度等;

(二)年度土地复垦费用预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三)年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包括复垦地类、位置、面积、权属、主要复垦措施、工程量等;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年度报告内容。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告事项履行情况的监督核实,并可以根据情况将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年度报告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二十三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依法追究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遵循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剥离厚度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表土剥离应当在生产工艺和施工建设前进行或者同步进行;

(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应当合理确定取土的位置、范围、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

(三)地下采矿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对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应当采取充填、设置保护支柱等工程技术方法以及限制、禁止开采地下水等措施;

(四)禁止不按照规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

第二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第二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法转让采矿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移。但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未履行完成的除外。

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以及未履行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由原土地复垦义务人与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

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重新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七条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损毁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地类、位置、面积、权属、损毁类型、损毁特征、损毁原因、损毁时间、污染情况、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

(二)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包括损毁程度、复垦潜力、利用方向及生态环境影响等;

(三)土地复垦效益分析,包括社会、经济、生态等效益。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一)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二)《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前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复垦义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

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责令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认定。

第三十条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复垦潜力分析;

(二)土地复垦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计划安排;

(三)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和复垦土地利用方向;

(四)土地复垦项目的划定,复垦土地的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

(五)土地复垦资金的测算,资金筹措方式和资金安排;

(六)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效益;

(七)土地复垦的实施保障措施。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土地整治规划。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资金来源包括下列资金:

(一)土地复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

(五)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

(六)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资金。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三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

(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

(三)质量评估报告;

(四)检测等其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生产建设周期五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

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五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对下列内容进行验收:

(一)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

(二)规划设计执行情况;

(三)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

(四)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五)工程管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土地复垦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核查,形成核查结论反馈相关土地权利人。异议情况属实的,还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二)损毁土地情况;

(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

(五)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应当一并提供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期完工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合格确认书或者土地复垦费缴费凭据。未提供相关材料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外,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初步验收完成后,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最终验收,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复垦的项目竣工后,依照本条规定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

经审核属实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

第四十二条 由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外,对属于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市、县政府可以出资购买指标。

第四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复垦的耕地除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复垦后应当交给农民集体使用。

第六章 土地复垦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土地复垦规划、土地复垦项目安排计划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结果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等按年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等逐级上报。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情况、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复垦档案实行专门管理,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验收有关材料和土地复垦项目计划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报告等资料和电子数据进行档案存储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复垦后的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的;

(三)其他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土地复垦监理规划第2篇

为进一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力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建设用地供给,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抓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市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加快标准农田建设,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确保了全市耕地占补平衡。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建设占用耕地的需求不断增大,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任务更加艰巨。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是当前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主要途径,也是加强耕地保护的有效举措。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科学规划,明确职责,狠抓落实,按照“选址合理、设计科学、实施到位、验收严格”的总体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任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理清思路,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立足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科学规划、规范项目管理、加大财政投入、创新开发模式等措施,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水平,有效提供可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总体目标。按照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并重的原则,结合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资源潜力调查基础上,科学规划,明确开发复垦重点区域,通过加大投入,加快推进,使土地利用效率和耕地质量明显提高,从而切实保障合理用地需求,有效缓解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矛盾,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三、完善政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积极性

(一)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由市财政实行“以奖代补”:

1、土地开发:土地开发按项目总面积给予补助,但开发、复垦前原耕地面积超过总面积30%的,超出部分的耕地面积按标准农田建设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建成标准农田的给予补助9500元/亩,建成水田的市财政给予8500元/亩的补助;建成旱地的市财政给予7500元/亩的补助。

2、建设用地复垦:宅基地复垦后,建成标准农田的市财政给予新增面积13000元/亩的补助;建成水田的市财政给予新增面积12000元/亩的补助;建成旱地的市财政给予新增面积11000元/亩的补助。

独立工矿用地、交通等基础设施用地复垦后,建成标准农田的市财政给予新增面积8500元/亩的补助;建成水田的市财政给予新增面积7500元/亩的补助;建成旱地的市财政给予新增面积6500元/亩的补助。

3、标准农田建设:根据平原、亚平原、丘陵等不同的地形地貌和建成的标准农田面积,市财政分别给予2500元/亩、3500元/亩、4000元/亩的补助。

4、政策处理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按竣工验收面积给予2000元/亩的政策处理、前期工作和竣工验收等费用的补助。

5、耕种补助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及时落实耕种的,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扶持政策可按实际耕种面积给予每亩200元的补助;参与土壤改良耕作的,前三年可享受市级沃土工程政策按原补助标准增加50%的补助。引导集中耕种,规模化经营,享受现代化农业发展扶持政策,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开发后的土地经营利用。

6、根据山体地形垦造耕地中部分确需存在田坎之间存在1米以上高差,在项目工程田坎石块干砌加固超出总项目田坎量30%的,在原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每亩3000元的补助。

7、对废弃矿复垦和经农业部门认定必须开展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复垦项目,给予项目实施镇(街道)按实际完成面积2000元/亩补助。

8、对部分投资大、群众认可度高、并有示范作用的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经国土部门会同农业、财政等部门论证后,可列为市重点工程,资金上给予重点保障。

(二)指标有偿调剂。土地开发整理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新增耕地)和建设用地复垦取得的复耕指标,优先归各镇(街道)使用,并对项目所在村新农村建设给予一定的指标支持。土地指标有剩余的,原则上由市国土局统一收购,用于全市的耕地占补平衡,如确有需要,可在全市范围内自行调剂,但应报经市国土局审批同意。

补充耕地指标收购或调剂款标准为2.5万/亩(每年年初确定),复耕指标收购或调剂款标准为10万/亩(每年年初确定)。指标有偿调剂款收入可由各镇(街道)确定一定比例对项目所在行政村进行奖励。

四、突出重点,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一)项目规划设计。各镇(街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量和规划设计,项目规划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规范》(TD/T1012—2000),从标准上把好质量关。要注重保护生态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做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征求项目所在行政村的意见,并由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领导和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的项目报国土部门立项审批,项目立项批准后,各镇(街道)应及时组织编制工程概算。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准后,各镇(街道)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和工程概算确需变更的,须报有立项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对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单位应将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程纳入预算,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体现其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主要做法和相关内容。

(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对废弃矿复垦和农业部门认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在实施前耕作层未达到耕种标准的项目,必须进行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再利用覆土,要选择近距离、有条件、时序差异不大的建设和利用项目开展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确保现有耕地质量得到有效保护,确保新增耕地质量显著提高。

(三)项目工程质量标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要根据项目区地形地貌和土地利用现状,因地制宜地确定耕作田块类型。

(四)项目实施过程监管。项目由各镇(街道)负责实施、监督,项目工程招标、监管参照《义乌市新农村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市委办[2008]151号)执行。投资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各镇(街道)必须落实有资质的监理单位;投资在10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或聘请质量监督员,工程质量监督员应有当地国土所和土地所有权人参与,确保项目施工质量。

(五)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严格执行镇(街道)自验、县级初验、市级复验、省级复核认定制度,层层把好项目工程质量关。项目竣工土地承包到户或统一流转后,各镇(街道)及时组织自验,通过自验后,各镇(街道)向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验申请。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13—2000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各镇(街道)整改完毕后,由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或上报上级部门验收。

各镇(街道)应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工程质量和新增耕地面积严格把关,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验收申报材料的通知》(浙土资办[]87号)要求,凡立项、验收申报材料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立项、验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验收要杜绝“走过场”,对不按规划设计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或不落实后期管理措施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要并责成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六)严格资金管理

1、资金申拨。实施项目开工后,由实施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国土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现场勘察签署意见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立项面积和补助标准进行审核,并预拨各镇(街道)70%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和政策处理费,项目通过上级部门竣工验收后给予结算拨付剩余补助款。

各镇(街道)应按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及时兑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要提取20%的工程建设补助资金作为工程质量和耕作保证金,待项目竣工一年后,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并落实耕种的,经农业部门认定并出具无质量问题和落实耕种的书面意见后,工程质量和耕作保证金给予退押。

2、专款专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复垦项目及与其相关的前期工作、政策处理等费用的支出,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工程补助资金、政策处理费、省级项目奖励经费等如有节余,应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后期管护和项目实施地的新农村建设。

3、加强监督。市财政部门对国土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计划应及时足额落实,严格审核把关。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该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要对挪用、截留、挤占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或弄虚作假、骗取用地指标等形为进行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府办副主任、市农办主任和市国土局局长为副组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财政、审计、统计、监察、环保、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局。各镇(街道)建立相应机构,由镇长或办事处主任负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执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编制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规划设计、项目预算的论证、评审和项目初验,指导镇(街道)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并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市农办:负责对全市农村新社区建设、异地奔小康工程、村庄整治过程中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检查考核,并指导镇(街道)的宅基地复垦项目的建设。

国土局:负责统筹组织完成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建设任务,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管理和权属调整,会同相关部门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实地踏勘,项目实施期间的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和验收材料审核,协助各镇(街道)做好项目立项、竣工面积验收、项目质量验收和初验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财政局:负责项目补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使用监督等,参与项目的立项论证、绩效评价等。

建设局:在办理工程建设许可时,严格审查用地项目耕作层剥离情况。

水务局:负责项目涉及的水利设施的质量监管,参与项目的立项论证、验收、监管和技术指导。

农业局:负责项目验收前的耕地质量评估,对通过上级验收的项目进行接收、使用、管理,参与项目的立项论证、验收、监管和技术指导。

林业局:负责项目涉及林地的审批,参与项目的立项论证、验收、监管和技术指导。

监察局:负责项目工程招投标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环保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监督和检查,参与立项论证、验收、监管和技术指导。

统计局:负责项目中竣工面积、新增耕地面积的验收管理和统计工作,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镇(街道)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镇(街道)完成较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政策处理,组织项目自验,提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施工和验收中所需的有关图件、文本、影像等材料,落实新增耕地耕种等。

土地复垦监理规划第3篇

近年来,湖南省临湘市高度重视土地复垦工作,把土地复垦作为一项民生工作来抓,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条例,扎实推进土地复垦项目工作的进行。

用地需求快速增长推动土地复垦

临湘市人多地少,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各项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建设用地需求量增大,但用地计划指标远远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土地复垦工作刻不容缓。

为此,临湘市成立了由国土资源局耕保股牵头,规划、地环股配合组成的土地复垦管理机构,具体项目由土地整理复垦中心承建,建立健全了土地复垦管理、监理、实施体系。为把各项工作落实,该市建立了土地复垦巡查制度及时掌握土地复垦的动态,同时制订完善了土地复垦规划和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制度。在土地复垦项目管理上,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加强项目监管,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五制”,并积极组织项目实施协调工作,使项目能顺利实施,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项目初验,做好工程移交及管护工作,落实耕种措施,使复垦的耕地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近几年,该市土地复垦项目成效较为突出的主要有桃矿尾砂库复垦项目、武广铁路临时用地复垦项目、灾毁耕地复垦项目等。

临湘市桃矿尾砂库是因选矿后的尾砂贮存在尾砂坝内而形成,总积存量为4450多万立方,占用面积2000多亩。尾砂库内扬尘严重,危及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为此,市国土资源局把土地垦项目与矿山地质环境项目、尾砂库安全项目结合,整合资金近亿元,自2004年开始,国家已分三次对尾砂库上的扬尘进行了履绿避尘治理,减少了砂尘污染,净化了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同时美化了江南大漠旅游风景,带动了旅游产业发展。

土地复垦制约重重

近年来,通过对临湘市土地复垦工作的观察及反思,影响和制约土地复垦工作进一步发展的因素众多。

目前,全市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较多,需要复垦的土地面积相对较大,同时,历史上遗留的土地复垦面积大,如桃林铅锌矿遗留的土地复垦面积大,由于该项目区是废弃的工矿尾砂层,蓄水功能欠缺,给农作物的生产造成一定影响,复垦难度大。

资金短缺也是土地复垦项目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难题。一方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些项目规划设计难以满足当地群众的要求,而要增加资金,地方财政又有困难,所以协调工作难做,因此,造成项目实施存在一定的资金缺口。另一方面,土地复垦项目立项门槛较高,规模面积要求较大,而临湘市属于丘陵地区,要求在200公顷以上项目难度大;再次申报一个项目,不仅在编报项目文本、工程概预算、录制影像资料等方面需要资金投入,在项目争取工作中,省、市相关单位来现场踏勘、评估、审议项目的可行性等程序上,也需要一定的资金。目前在实际运作中,争取项目的前期费用主要是由项目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承担,在其业务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垫支这些费用有一定的困难,而相关部门和乡镇也无力支付,项目前期费用不能得到相关部门和乡镇的配合解决。

土地复垦项目工程面广、量大,涉及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属于综合性项目工程,同时专业性强,需要专门的工程设计预算人员和电子图件制作人员,但目前国土资源系统缺乏这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时编报项目都是聘请专业人员完成。这样增大了项目争取的成本,影响了工作进度和工作效率。

另外,土地复垦项目属于综合性工程,前期准备工作需要农、林、水等部门相互协调和配合,项目争取须在前一年申报下一年的指标,而一个项目从争取到立项审批约需2―3年时间,往往是这一届领导跑的项目,到下一届甚至再下一届才能收到成效,造成申报项目积极性不高,对长期效益和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缺乏深刻和足够的认识,从而影响项目争取工作力度。

土地复垦项目作为一项长远工作,又需要有计划性和科学性,不但要注重数量,而且要注重土地复垦的质量,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的同时,还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统一,特别是做到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减少水土流失,提高土地质量和产出。但目前项目的编制和土地复垦,主要是由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在项目的编制和规划实施工作中涉及环境保护、治理水土流失、项目区域内的村庄建设规划和绿化、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综合利用等,均需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远景规划,要长远的有利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项目的编制规划和实施工作中,需要多个部门和乡镇的配合,形成整体方案,这样才具有科学性。但其他部门因工作业务要求和时间要求不一样,在规划和设计上很难协调一致,形成不了合力,导致项目的规划和调研论证操作难度加大,影响工作成效。

强化职责、上下联动推进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工作面广、量大,是一项长期性且综合性强的工作。因此,需要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与措施,以解决土地复垦工作涉及的诸多问题,保证土地复垦工作的顺利开展。如解决土地转换、居民点归并、拆迁户安置、补偿、权属调查、耕地保护等,特别是涉及土地分配与补偿,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要以法律、法规和现行的配套政策,稳妥的进行处理,从而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工作顺利进行。

同时,土地复垦涉及到财政、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保、建设、电力、电信以及乡镇等各个部门和行业。进行组织协调和开展工作,关系着整个项目工作的争取。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土地复垦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做好了一系列工作,而其间从选择确定土地复垦区域、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的申报和争取,到土地复垦的实施和检查指导,都离不开政府的组织职能和协调保障。因此,需要加大政府责任,强化部门职责,指导和协调部门之间开展工作,加大土地复垦工作力度。要理顺管理体制,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及奖惩机制,明确市、乡、村三级职责,充分调动市、乡、村三级组织的积极性,使土地复垦工作形成责、权、利明确,上下联动的良性循环。

土地复垦监理规划第4篇

土地复垦作为统筹生产建设活动和土地资源保护的最有效途径之一,在保护和补充耕地资源、保障粮食和生态安全、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历来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11年3月5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晰和强化了政府和土地复垦义务人的义务和责任,提出了监管要求,明确了资金来源。国土资源部也及时了贯彻实施的通知,对《条例》开展了系列培训和宣传。但从实际工作来看,土地复垦义务和责任仍未能全面落实,监督管理工作尚未能全面开展。如何及时扭转这种被动局面,有效落实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对于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讲话精神,尽早实现“快还旧账,不欠新账”的管理目标,是摆在各级政府及管理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切实把土地复垦工作摆到重要议程上来

长期以来,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过程中,采矿、燃煤发电、修建基础设施等生产建设活动对非农建设用地的需求较大,并损毁了大量土地。目前,国内损毁土地复垦率约为25%,而发达国家的土地复垦率已达70%至80%。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国内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共损毁土地1.3亿多亩,其中,生产建设活动损毁1.1亿多亩,自然灾害损毁2000多万亩。已复垦面积为3000多万亩,还有1亿多亩尚未得到复垦,其中60%是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另外,在一些土地损毁严重的地区,部分农民群众陷入“无地可种、无水可用”的困境。以山东济宁为例,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因采煤塌陷土地累计约40万亩,导致40万农民无地可种,且目前每年还要新增上千亩塌陷地。据预测,如果能按照“因地制宜,综合整治,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草则草,宜建则建”的原则,对所有损毁土地进行复垦,至少可为国家增加6000多万亩耕地、3000多万亩其他农用地和1000多万亩建设用地,既加强了土地被损毁区的生态治理,又为这些地区的农民提供了新的生活保障。可见,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根据调研和实际工作中了解的情况,目前一些地方的土地复垦工作处于政府及管理部门领导不够重视、管理队伍尚未健全、工作经费难以落实、基层部门缺少动力、监督管理缺乏实招的状态。开展了复垦工作的地方,也出现部分生产建设单位“重权证用地申报,轻复垦义务落实”、管理部门“重复垦方案审查,轻监督检查验收”、地方政府“重用地指标获得,轻复垦质量实效”等现象。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多方面:首先,对不认真履行责任的土地复垦义务人而言,利润最大化导致责任履行程度最低,在缺少有效监管措施时,降低复垦质量标准或逃避复垦义务现象将会时有发生。从近两年贵州、广西、湖北等省区开展的复垦方案实施摸底检查情况看,仅有30%左右的生产建设单位实施了部分复垦工程,且复垦质量和效果均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从前阶段管理部门对山西等10个省份调研情况看,目前各地新建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率可达100%,正在开工或生产的项目需要补报方案的却仅为10%左右。究其原因,新建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是申请建设用地和采矿权必备报件之一,而已获得权证或用地的义务人因行政管理上没有年检或供地方面的限制,补报方案未受到重视。其次,对部分地方政府及管理部门而言,生产建设活动往往给当地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可观的财政收入,而土地资源的损毁在短期效益的比较下显得微不足道,土地复垦工作没能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必要重视。个别地方政府及管理部门只关注指标问题,不重视复垦质量实效。一些地方管理部门重复垦方案审查,轻监督检查和验收,从管理部门做的函调结果看,全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验收工作基本处于未开展状态。一些地方管理部门日常管理任务较重、人员又少,新增复垦监管工作头绪多,在没有队伍和经费情况下,复垦工作难以全面推进。国家要求“十二五”时期完成“旧账”复垦率提高到35%和“新账”复垦率达到100%的任务,地方政府及管理部门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责任权利放下去,服务监管抓起来

土地复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方利益,需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土地复垦义务人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当前,应进一步梳理、完善和细化《条例》中明确的相关制度,构建约束和监督机制;同时充分借鉴农村土地整治管理模式,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构建“分级负责、层级管理、部门联动、群众参与、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加大队伍建设,有序推动土地复垦。

深化《条例》宣传,强化土地复垦意识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推行,都需要一个逐步的社会认知过程。未来应围绕《条例》及陆续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继续加大宣传贯彻活动。一是抓好培训。重点针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和地方管理部门,开展分行政区域(复垦任务重的省市等)、生产建设类型(煤矿、金属矿、公路、南水北调工程等)、专题(验收、信息报备等)等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班。二是发行宣传读物。编辑土地复垦科普读物等,制作宣传片及挂图等扩大《条例》及土地复垦知识的普及。三是加大媒体宣传。组织撰写各类文章,肯定成绩和指出不足,将复垦推动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及存在问题在主流媒体进行报道。

完善制度设计,规范土地复垦行为

围绕《条例》提出的建立方案论证审查与备案、动态监测、质量控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报告、项目管理、资金保障、验收、后评价、代复垦、公告、信息、档案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积极完善土地复垦法规政策体系,并尽快制定出台《条例》的配套政策文件。同时,应当加大对土地复垦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开展如矿业用地、生产建设单位临时使用土地等涉及土地复垦方面的政策研究,规范土地复垦行为。

巩固工作基础,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土地复垦方案作为管理部门规范和约束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行为的管理抓手,应强调其编制成果的实用和可行性。在开展论证审查工作时,应充分听取地方管理部门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可采取现场论证方式,专家的选择应涵盖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或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造价等专业领域,对于生产建设活动周期长的,应强调阶段及年度土地复垦实施计划的可操作实效。同时,应积极谋划和推进重点矿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重大工程的启动与实施,优先复垦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被损毁的土地,并进一步完善信息化建设,提升和完善现有土地复垦咨询论证信息系统的兼容性,及时更新土地复垦义务人基本信息和批复方案的变更内容,定时分析和汇交辅助监管信息,为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夯实基础。

构建约束监督机制,推动土地复垦管理

在制度设计保障下,应筹划并构建完整、统一的土地复垦共同责任机制。一是建立与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相结合的土地复垦约束机制。将土地复垦方案及阶段与年度实施计划、年度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告等作为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或采矿许可证年检的必备要件;土地复垦阶段和总体验收、考核评价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用地资格或吊销采矿许可证。二是构建“分级负责、层级管理”的土地复垦监管机制。建立“县—市—省—部”四级土地复垦监管体系,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责任机制,在全国选择有代表性的生产建设单位作为监管联系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并充分利用国土资源“一张图”工程和综合监管平台,运用年度考核、例行检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监管手段,使监管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信息化,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三是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土地复垦相关权益人应全程参与规划、计划、实施、验收和管护等各个阶段的工作。推行信息公开、群众监督制度,重要信息要及时,设立群众监督员,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四是建立奖惩机制,依据《条例》明确的法律责任,敦促有关部门加大对政府、部门、土地复垦义务人等的法律问责,探索建立土地复垦激励机制及信用机制等,推动土地复垦管理。

创新科技标准,保障土地复垦效果

《条例》对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与科学研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针对当前土地复垦技术研发、应用相对较为零散,亟待集成、推广现状,在已实施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基础上,力争在“十二五”期间重点完成“土地复垦质量标准”、“土地复垦调查评价标准”、“土地复垦工程建设标准”、“土地复垦估(概)算标准”和“土地复垦验收规程”等技术标准。同时,重点针对土地复垦的技术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科技研究。通过制定、完善技术标准,构建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体系,规范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政府实施的复垦行为,保障土地复垦效果。

土地复垦监理规划第5篇

本规定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我县农村土地(含受地质灾害威胁、灾毁等)旧村复垦项目的资金。

第二条设立专户、封闭运行

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先行核定产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上交易平台与购买方确定交易数量和价格后,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土资源部门、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专户。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付村民拆旧补偿和安置费用。根据各乡(镇)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对一户一宅被拆迁的农村村民,可在村庄规划区内安排新的宅基地或统一规划建设安置房,保障其生活居住需要;对不需要安排新宅基地或安置的农村村民,在拆旧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二)旧村土地复垦费用。旧村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直接工程施工费,包括:旧建筑物拆除并外运弃渣、土地平整、耕作层客土、土壤改良、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工程等。

(三)灾后重建费用。因地质灾害、灾毁等实施的旧村复垦,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收益应主要用于灾后重建,包括灾后重建家园补助;项目所在乡(镇)、村的道路、农田、水利、公共设施等受损灾后修复重建工程费用等。

(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新农村基础设施是指为农村农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新村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费用。

(五)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费用。包括项目所在乡(镇)、村的田间道路、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和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公共公益设施建设费用。

(六)编制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费用。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农村土地旧村复垦专项规划;项目所在乡(镇)、村根据确定的农村土地(含受地质灾害威胁)旧村复垦范围,按项目制定实施方案的费用支出。

(七)旧村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的费用。包括:旧村土地复垦工程直接工程施工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即土地清查费、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项目勘测费、项目招标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即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及审计费、土地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记设定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其设计与投资预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169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模和投资预算标准的通知》(财建〔〕79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审批使用

凡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要求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办理拨付手续(从县级专户中拨付至乡镇政府专户)。乡镇政府享有项目资金审批权,即项目资金的使用由乡镇政府负责审批,并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条件的有关规定,资金支付的原始凭证应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规范项目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项目及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按项目建设要求,做好项目的工程施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竣工结算、工程量审核及资金审计、决算等工作,并将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呈报县财政、国土资源部门。

严格项目新增耕地验收,结算土地增减挂钩指标,规范内业资料管理。

第六条加强专项资金监管

县财政、审计、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对各种违法违规使用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资金的行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预决算;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收入与支出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对农村土地旧村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得力、旧村复垦进度和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未能按时完成土地复垦新增耕地面积的或资金使用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

土地复垦监理规划第6篇

关键词: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问题;对策

1. 内蒙古自治区复垦的目标任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工程设计资料,结合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统一原则、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要求及“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依据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用途。

2. 内蒙古土地复垦存在的问题

2.1 耕地的保护意识不强

一些单位和个人保护耕地的意识不强,对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持怀疑态度。认为经济要发展,耕地总量逐年减少是必然趋势。在非农建设用地方面还没有做到少占耕地或不占耕地,也没有把补充耕地的费用列入非农建设总投资成本之中。因而,在一些地方还未把土地复垦开发和整理作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2.2 复垦规划不科学

县乡级《土地复垦规划》属微观规划。按修编时要求,规划期内的土地复垦开发和整理必须定量定位和定性。可见,一时的修编对今后十几年土地复垦开发和整理的具体地块和数量就确定下来,显然其科学预见性和指导性就有一定问题。一是定量方面,规划期内,全区新增耕地的51%要通过土地复垦开发和农田整理来实现。

2.3 复垦开发资金未实行专项管理

现阶段虽然大部分的地方政府每年都会讲部分资金投入到土地复垦当中去,但是这种资金的投入缺乏系统性的统一管理,仅仅是依靠工作人员的自觉安排,对于资金的来源以及走向等都没有严格有效的监管制度。

3. 内蒙古土地复垦质量要求

第一,充分利用现阶段的地理位置以及已经存在的自然生态环境;第二,合理确定拟复垦场地的坡度,同时确保场地的稳定性,在确定稳定性的过程当中需要参考同类的岩体的稳定性,一般情况下岩体的坡度不得大于5°;第三,复垦场地所需要的覆盖材料应该是环保材料,不能对自然环境造成侵害,如果覆盖材料当中含有有害物质,则应该采用多种措施去掉覆盖材料当中的有害物质。此外还必须设置一层隔离层;第四,采用多种措施控制复垦场地的水土流失。第五,合理布置复垦场地内的交通道路。

4.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复垦的技术措施

4.1 及时修编规划,指导复垦开发

做好规划是复垦开发的最核心内容,只有具有可行性与科学性的指导规划,才能促进土地复垦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也对本市今后的土地复垦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复垦规划》的修编,首先明确了在规定的期限内新增加的土地总量应该保持不变,同时减少宅基地的面积,从而使得耕地的数量得以有效增加。同时还需要加大对农田的整理力度,从而使得土地复垦的有效性得以增强。

4.2 提升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效率

土地复垦以及农田整理必须要以持续的大量资金为基础,因此做好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对于土地复垦具有非常重要的一样,首先应该拓展资金筹集的渠道,在吸引农民参与到土地复垦的过程当中,还应该制定多种政策,吸引农民的资金投入到土地复垦当中去。

4.3 处理好新增耕地指标的使用与耕地占补平衡的关系

土地复垦开发和整理的目标就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建立耕地开垦储备制度。根据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的原则,为保障地方经济发展,及时提供用地服务和用地保障,各镇应超前组织耕地的开垦,储备一定数量的新增耕地,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

4.4 注重工程技术措施的综合施用

在进行土地复垦的前几年当中,可以考虑种植一些豆类植物,利用豆类植物的固氮作用,改善土壤,也可以采用混合播种的方式,将不同生长周期的植物进行混合播种,但是应该考虑不同植物之间的竞争影响,不合适的混合播种对于植物的生长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

5. 土地复垦的预防与控制措施

在进行土地复垦的过程当中应该尽量控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需要将工程建设与土地复垦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同时将土地复垦纳入到整个项目当中去,在工程建设的过程当中,充分考虑土地复垦的实际要求,一边建设一边复垦,兼顾经济与环境效益。

5.1 预防控制原则

(1)、复垦与工程建设统一规划,充分利用荒地、劣地的原则

在生产建设方案的编制过程当中应该充分考虑土地复垦,同时还需要制定二者之间同步发展的协调方案,在项目生产的过程当中,还需要节约复垦土地的使用

(2)、源头控制、防复结合、节约用地的原则

从源头出发,采取多种措施,尽量减少土地的破坏,同时也应该采取多种预防措施,防治土地被破坏,此外,还需要节约土地的使用量,将土地的消耗控制在最合理的范围之内。

(3)、采用先进的生产及复垦工艺的原则

施工及复垦工艺的先进与否,是减少损毁土地、降低复垦投资的关键因素,认真总结邻近项目区的复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本项目的复垦措施。

(4)、实施边建设边复垦,加快复垦进度的原则

在进行公路建设的过程当中,如果没有对损毁的土地进行及时的修复处理,则必然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断扩大的破坏,因此,工程建设与土地复垦必须要同时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不断缩短土地的损毁,并加快生产力的恢复。

5.2 预防措施

按照“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原则,根据该项目生产的特点,拟采用的预防措施为:

(1)该项目具有较大的取土量,同时取土也较为集中,并离乡镇较远,对公路以及周边土地的损毁效果相对较低;(2)在施工过程当中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对土地也存在着一定的影响,因此,在施工的过程当中,应该布置施工道路,并进行规范施工,避免随意挖土的现象产生,同时车辆也尽量行驶在施工道路上,避免植被的损毁。(3)在公路、桥梁建设中,路基土石方工程所占比重较大,所需劳动力和C械设备较多,为节约土地,利用弃土移挖作填,减少运距是一项减少损毁土地的有效措施。

5.3 监测措施

复垦监测主要是对复垦项目复垦工程的动态管理,它贯穿整个复垦过程中,而不仅仅是对最终复垦效果的总结。复垦监测包括措施是否合理、是否创造了植物生长的良好立地条件、植被品种是否适合当地生态条件、资金是否符合实际等情况。根据本方案拟采取的复垦措施,将本次复垦区设置成为13个监测图斑。主要对复垦工程措施进行监测,主要监测复垦措施的可行性、复垦效果、复垦后的植被成活、覆盖率等,保证复垦措施的有效进行,对不适宜的复垦措施进行及时更改。

5.4 管护措施

在整个管护阶段,最重要的管护时期为植被最初种植时期,土地复垦应该遵循“种植一点、改良一块、合理保护一大片”的基本原则。通过研究之后发现,在复垦区当中,最主要的灾害在于风沙、病虫害等灾害,同时在土地复垦当中最重要的抚育重点内容为做好相关苗木的防冻措施,同时还需要做好防风措施,此外还需要合理防治病虫害。主要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在幼苗松土后,要及时进行病虫害的防治,同时在幼苗期或者干旱时期应该加强灌溉,在播种的第二年,对于确实的幼苗需要进行及时的补种。第二,种植应该安排在较为合适的季节当中,同时应该保证在进入冬季之前幼苗已经基本成熟,对于部分抗冻能力较差的幼苗,还需要采取保温措施,确保幼苗的安全过冬。

6. 结束语

土地复垦对我国的国计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对于我国的生态环境的改善以及运输业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此外土地复垦对于维持社会的稳定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土地复垦虽然可以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因此,在进行土地复垦的过程当中,必须要采取多种措施对各种负面效应进行有效防范。

参考文献:

[1] 张继栋.土地复垦方案报备流程进化与管理模式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9

[2] 周玉伟.损毁土地复垦潜力及效益评价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2

土地复垦监理规划第7篇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冶金排渣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其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规划、年度计划草案,组织实施土地复垦计划;

(二)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复垦标准、组织验收复垦的土地;

(三)确认复垦后的土地权属、用途;

(四)监督检查土地复垦工作。

第四条  因下列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均属复垦范围:

(一)采矿、挖沙、取土直接破坏土地的;

(二)地下采矿引起地面塌陷的;

(三)工矿企业倾倒废弃物压占土地的;

(四)工厂生产排放废弃物污染土地的;

(五)建筑工程致使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

(六)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破坏土地应当复垦的。

报废的铁路、公路、矿场、水利工程等废弃的土地也属复垦范围。

第五条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出资,由被破坏土地的一方进行复垦,或者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复垦能力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

第六条  复垦后的土地应交还原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单位使用;原土地权属单位不用的,复垦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申请使用或者承包使用,但均应依法履行手续。

第七条  土地复垦费用,由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复垦废弃土地,可以利用政府建立的农业发展基金,向银行贷款,或者采取集资方式筹集复垦费用。对复垦后的土地实行有偿划拨。

第八条  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支付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费。补偿标准按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条  违反《土地复垦规定》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复垦规定》给予处罚。

土地复垦监理规划第8篇

山西省土地复垦条例如何实施一、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广泛宣传

《土地复垦条例》确立了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土地复垦活动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是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深化和体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复垦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特别是要结合山西省有关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改革实验区和创新矿业用地管理机制合作协议的精神要求,利用我省矿山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利契机,把土地复垦工作作为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抓手,进一步增强责任感,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做到准确理解、掌握和应用;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争取政府支持、加强部门协调、强化责任主体配合,构建土地复垦共同责任机制。

二、准确把握,明确监管职责

《土地复垦条例》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复垦监管职责提出了严格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明确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通知》要求,对各类土地复垦施行全面、全程监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续工作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函〔20xx〕127号)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严格依照国土资源部20xx年第17号公告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技术要求,尽快编报《土地复垦方案》,积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续工作中《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认真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初审、论证和审批备案工作,切实履行复垦方案的实施监管责任;同时要督促土地复垦责任人自觉履行复垦义务、落实复垦责任、实施土地复垦项目,不断推动土地复垦工作的深入发展。

三、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土地复垦条例》明确了土地复垦责任主体,划分了土地复垦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土地复垦工作职责,抓紧机构建设、人员培训,研究监管工作流程,结合土地整治规划,及早启动本区域损毁土地现状及复垦潜力调查工作,摸清家底,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的情况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不断探索土地复垦工作的有效制度,逐步规范全省土地复垦工作的管理。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反腐惩防体系

要以《土地复垦条例》为重要依据,结合我省矿业用地改革的实际、积极探索土地复垦工作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特别要建立土地复垦工作中的反腐惩防体系,要依法行政,树立服务社会、服务企业的理念,确保土地复垦工作健康、稳步的前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支持矿山企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要在工作的协调上发挥作用,在相关资料的提供上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名义对企业和报告编制单位设置门槛,不准吃、拿、卡、要,不准在资料提供上推诿扯皮,借机向企业和报告编制单位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五、主动作为,职能到位,加强土地复垦任务和义务的落实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能主动作为,做好辖区内矿山企业土地复垦的监督与管理,对土地复垦方案已审定备案的矿山企业,要督促土地复垦工作的具体落实,建立土地复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摸索土地复垦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的新机制,抓好土地复垦工作中各环节的衔接,保证土地复垦任务和义务落到实处。

土地复垦的原则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土地复垦监理规划第9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在不改变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宜耕未利用地开发、土地复垦、农田整理为手段,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态条件,增加有效耕地,提高耕地质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二、主要目标

垦造万亩耕地工程以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为龙头,在全区各乡镇(街道)全面推行,工程规划期为三年(2009-2011年),规划垦造耕地5997亩,新增耕地5227亩(其中建设用地复垦1280亩,新增耕地1150亩)。2009年动工4000亩,完成1800亩。

三、工作内容

(一)编制规划。编制《区“垦造万亩耕地工程”规划》,明确工程的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和乡镇(街道)项目布局。制定《区“垦造万亩耕地工程”年度计划》,开展项目规划设计,投资预算,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二)资金整合。将我区用于耕地开垦和土地整理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等各项资金进行整合,集中资金用于工程实施。

(三)项目实施。按照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原则,进行田块归并、土地平整、增厚土层、渠系配套、道路优化、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开发项目区内宜耕未利用地、复垦工矿废弃地及存量闲置集体建设用地。

四、资金来源与安排

(一)各项工程实施资金由项目所在地筹措解决,在项目立项后区财政拨付不低于30%的启动资金。

(二)工程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实行专款专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工程实施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农林局、区水利围垦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统计局、区新农办、区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垦造万亩耕地工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工程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各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分别协助做好农田整理、村镇建设、农村道路、防洪水利设施、造林绿化、防治水土流失等方面工作,确保工程按计划实施完成。

(二)建立健全项目制度。建立和完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决策、沟通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机制,严把设计、招标、施工、监理、验收五个关口。建立健全项目法人、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项目公告、项目验收、资金管理使用和审计、廉政责任等制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

(三)尊重农民意愿。实施“垦造万亩耕地工程”,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调动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积极性,让群众从“垦造万亩耕地工程”实施中真正能得到实惠。

(四)广泛宣传。要加大对“垦造万亩耕地工程”实施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定期“垦造万亩耕地工程”项目指南,向社会公开项目的投资规划、项目地址、建设内容、建设周期、竣工验收质量要求等内容,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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