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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环境的做法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12 09:33:59

保护生态环境的做法

保护生态环境的做法第1篇

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现提出如下意见:深刻认识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加快生态保护与修复;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2018年6月25日 人民网)

伴随着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建国以来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长期积累的生态环境隐患已经初见端倪,如果任由此类情况发展下去不加以治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态势将会受到其影响。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为生态环境保护做加法。

提高人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生态环境保护做加法。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是造成我国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主要原因,“治标先治本”,必须从根源下手才能解决好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让人们充分了解生态环境与人类生存、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重要性。此外,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面也要做出对应的解决措施,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使居民或法人在资源开发和利用方面科学合理化,对违法此法规的法人给予一定的处罚。

保护生态环境的做法第2篇

严格遵守培训班各项纪律和制度,严格要求自己,专心致志地参加培训,真正做到坐得住、学得好;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在全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希望大家喜欢!

同志们:

根据县委组织部2020年培训计划,从今天开始,我们在这里举行为期X天的全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本次培训,主要目的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解读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当前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生态文明意识、绿色发展意识、环保责任意识、依法防治意识,为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奠定思想基础、理论基础、法治基础,不断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对这次培训班,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县委党校、市生态环境局X分局也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结合当前环保法律法规和生态文明建设实际,精心安排了授课内容,邀请了环保工作经验丰富的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X同志、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农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主任X同志以及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有深入研究的县委党校老师为我们授课,课程内容丰富全面、紧密结合当前形势。希望大家把握好这次培训机会,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政策知识,努力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履职尽责能力水平。借此机会,下面我强调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紧迫感责任感

早在2005年8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首次明确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这一理念,至今仍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核心思想。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美丽中国”成为中华民族追求的新目标,“生态文明”首次被写入新修订的《党章》,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更加明确。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这为我们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科学的思想指引和强大的实践动力。201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工作时强调“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这一重要论述,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了更加突出、更加重要位置。

2018年3月,“生态文明”被写入新修订的《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之名确立生态文明的重要性。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我国法律中的全面贯彻奠定了规范基础,为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民法制度保障。

近年来,全县上下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县各项决策部署,把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围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环境治理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希望和困难同在,机遇和挑战共存,我们取得的成绩是初步的,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一是生态环境治理任务仍然艰巨,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成效持续巩固和全县生态环保突出问题、历史遗留问题整改工作依然任重道远;二是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污染防治措施落实责任等还有待进一步靠实,个别部门生态环保责任落实还不到位;三是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仍然相对滞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协调性、相容性不强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等。

这些问题有客观因素的影响,但更主要的还是思想认识问题和作风问题,说明我们个别部门及领导干部在政治站位、思想认识、工作作风上还有差距,还没有真正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深远意义,还没有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面对严峻的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要坚决守住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底线,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侥幸过关心理,既要有“走钢丝”的忧患意识,也要有“登高峰”的必胜信心,不断夯实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理论基础,

把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推进当前重点工作结合起来,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新时代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发展问题来对待,坚持“统筹推进、标本兼治、精准施策”的原则,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全面做好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整治,扎实完成各类生态环境领域工作任务,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靠实工作责任,着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近年来,各乡镇、各部门单位结合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散乱污”企业整治等工作精准发力、综合施策,在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从长远来看,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仍然是全面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攻坚期和关键期,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在争做“四种人”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生态环境保护的“明白人”,坚决推动中央和省市县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客观准确判断形势,真正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刻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始终保持驰而不息的攻坚态势,全面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地、落实、落到位。

二是要做绿色发展的“践行人”,努力推动县域经济转型升级发展。要义不容辞地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旗,自觉带头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在招商引资和新上项目建设中,对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生态恢复等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同时,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步伐,不断完善煤化工、新型建材、清洁能源、绿色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链条。

三是要做绿水青山的“守护人”,坚决打好突出环保问题治理攻坚战。要时刻铭记习近平总书记“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论断,着力解决好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企业生态环保的主体责任,全面完成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任务。扎实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不断提升全县生态环境质量和全域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四是要做绿色X的“代言人”,奏响全县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旋律。要不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主动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引导社会舆论,着力弘扬生态文明,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推动形成人人关心生态环境、人人参与环境保护、人人享有文明成果的良好氛围,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

三、珍惜学习机会,圆满完成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任务

这次培训,采取专题辅导、观摩考察与研讨交流相结合的方式,安排了四中全会精神、环保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方面的知识,内容丰富,针对性较强,对我们进一步贯彻落实新法、新规、新政策,抓好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解决实际困难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大家一定要珍惜这次宝贵的学习机会,带着问题学、集中精力学,做到学以增智、学以增技,不要学的时候激动、学完之后不动,要将学习成效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工作实效,确保学有所获、学有所成、学以致用。一要结合实际积极学。

参加此次培训班的是各乡镇、各部门的分管领导、业务骨干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环保负责人,你们处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的第一线,平时大家工作都很忙,专门抽出时间坐下来学习的时间不多。

这次培训班安排比较紧凑,课堂教学和经验交流共五天时间,大家一定要明确认识,端正学习态度,发扬谦虚谨慎的学风,集中精力静下心来虚心学习。对不容易理解的问题,要加强交流,共同探讨,共同提高,争取学深学透。

二要严肃纪律认真学。参加培训,角色就是学生。大家要严格遵守培训班各项纪律和制度,严格要求自己,专心致志地参加培训,真正做到坐得住、学得好。县委组织部和党校要加强管理,严格出勤考核,严肃课堂纪律,维护良好的学习秩序。

三要注重交流深入学。这次培训信息量大,大家要通过集中辅导、个人自学、相互交流等形式,认真思考研究,及时理解消化,把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学深学透。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对照培训内容,边学习、边思考,找准乡镇、部门和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真正把学到的知识转化为狠抓落实、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确保本次培训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同志们,面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难得的发展机遇、重大的政治责任、繁重的工作任务,我们要振奋精神、坚定信心,主动担当、迎难而上,积极作为、真抓实干,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X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保护生态环境的做法第3篇

关键词:村镇生态环保;政策;变革

一、引言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十七大已将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建设良性循环的生态农业,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农业建设的一项基本方针。我国自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村镇环境保护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村镇生态环保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经历了起步阶段到停滞阶段,再到恢复和发展阶段,然后是工程化和国际化阶段,最后是快速发展阶段。生态农业建设、环境保护和绿色食品生产得到了重视和加强,促使我国农业经济继续保持了稳定增长的良好态势。

二、我国村镇生态环保政策和制度的变革

(一)起步阶段(1949年至“”初期)

我国成立之初,国民经济有了迅速发展,经济效益有了较大提高。与此同时,国家在保护和改善村镇生态环境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绩。虽然在法规建设方面还没有提出专门的村镇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但在国家的一些重要文献中做出了相关规定。如1957年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暂行纲要》中,就包含了一些村镇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推动了村镇生态环境方面的建设,在农村兴修水利、道路建设、植树造林、防治水土流失、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村镇居民身体健康水平等方面都取得了进展。

(二)停滞阶段(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

该时期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发生了重大变化,给村镇生态环境带来了较大压力。在胜利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后,对经济发展改变了原来稳步发展的战略,实行一种急于求成的冒进战略。如大炼钢铁,滥挖滥采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了村镇生态环境。尤其是一段时期,关于村镇等领域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被当作资本主义和修正主义的“管、卡、压”受到批判和否定。农业生产方面,在当时极左的思想引导下,推行“以粮为纲”、“牧民不吃亏心粮”等政策,全国各地大规模开垦荒地,大片毁林、毁草开荒造田,我国森林和草原生态状况急剧恶化,破坏了农业生产生态系统,导致了生态环境恶性循环。

以总理为代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主张以及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给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转折点。1973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召开了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这次会议拉开了我国具有现代意义的环境保护工作的序幕。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重点讨论、研究了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10条措施,同时,国务院制定并公布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若干规定》。随后,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一系列条例、规定和标准。1974年,国务院及大多数省市分别成立了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环保机构的建立,有力地推动了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从1974-1976年,在污染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全国在工业污染防治、城市环境整治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同时,也为全国村镇生态环境保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恢复和发展阶段(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20世纪90年代初)

该时期,村镇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在这一时期出台。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的我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做出了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为今后我国环境保护和环境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崭新时期。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对象和任务,将农村列为法律保护的环境要素。1983年12月31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城乡建设、环境建设要同步发展,并提出到20世纪末乡村环境和城市环境一起达到清洁、优美、安静的目的。为此,国家采取了几项重要措施。1983年1月11日,国务院决定停产六六六、滴滴涕的生产和使用。针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带来的污染问题,1983年6月召开了全国县(区)环境保护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出选择无污染、低污染工业的工业产品结构,注意合理布局,制止污染转移和对有污染工业实行“三同时”规定等经验。根据这些经验,国务院及时做出了《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决定》,将乡镇企业环境管理正式列入国家工作。1984年5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广生态农业,防止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提出,“山区2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以发挥地利优势。口粮不足的,由国家销售或赊销”。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溃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素”。此外,国务院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保护村镇生态环境的法规。如《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村镇规划原则〔试行〕》、《农药登记规定》、《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水土保护工作条例》、《渔业法》等,村镇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有了明确的政策法规依据,我国村镇生态环保工作进入到恢复和发展阶段。

(四)工程化和国际化阶段(20世纪末10年)

20世纪末,我国村镇生态环保进入到了工程化和国际化阶段。1991年6月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全国自然资源保护法规之一,用法律形式将水土保持工作固定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后14个月,国务院颁布了《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同时,各省也先后制定并出台了配套法规,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贯彻执行进入到可操作阶段。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为我国的村镇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保障。

1993年国家环保局公布了《乡镇企业污染重点控制行为和重点区域名单》,将18个行业列为重点控制的污染行业,并根据污染轻重和危害大小,分为禁止从事生产的行业、严格限制的行业、重点控制的行业,437个县市区镇被列为重点污染区域,其重点地区有159个。1994年,农业部决定在全国4亿公顷草牧场上推广内蒙古阿鲁科乐沁旗有偿使用草场的经验,有25个省区约7200万公顷草地范围落实了不同形式的草地有偿承包责任制。

1998年,长江流域的特大洪水和沙尘暴对环境造成巨大破坏,加上由于粮食的连年丰产等因素,促使国家最终启动了退耕还林工程。2000年中央2号文件将退耕还林列为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要点之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示范工作方案》实施。其中规定2000年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14个省、区、市以及兵团进行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同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退耕工作要明确责任,完善政策,健全种苗供应机制,严格检查监督,确保质量。

这一时期,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并下发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村经济司的《我国生态环境建设》一文,对我国农村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我国世纪优先发展项目计划也将涉及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放于首位,如特别重视工业、农业发展及能源建设中的环境无害化技术与示范项目,优先安排环境污染控制、资源保护与持续利用方面的重大项目。期间,我国政府开展了一系列村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取得了很大成就,如五大生态工程、灭荒工程、治沙工程、生物多样性保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草地建设、小流域治理等。

(五)快速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

进入21世纪,我国村镇生态环保工作得到了迅速发展。“十五”期间,先后印发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把加强村镇生态保护和建设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一时期,自然生态恢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村镇生态保护监管与执法工作得到加强。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107个地区开展了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工作的意见》,加大了对村镇的生态监管与执法检查力度,村镇环境污染防治得到重视。国家环保总局先后印发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联合建设部颁布了《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制定了《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和《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试行)》,会同商务部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有机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命名了一批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十一五”期间,我国大力开展村镇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综合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巩固推进生态示范创建工作。计划到2010年,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污染状况,初步解决农村“脏、乱、差”问题,重点区域农村面源污染、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省、市、县、乡镇和村相应级别的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保护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得到提高,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为人们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提供坚实的生态安全保障。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自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村镇环境保护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村镇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为我国农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今后,我国将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以农村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着力推进环境友好型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参考文献:

1、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R].国家环保总局,2007-11-26.

2、吴雪.我国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初探[J].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

3、于杰.新农村建设中环境环境保护问题的思考和对策[J].科技创新导报,2007(33).

保护生态环境的做法第4篇

关键词:村镇生态环保;政策;变革

一、引言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十七大已将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建设良性循环的生态农业,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农业建设的一项基本方针。我国自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村镇环境保护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村镇生态环保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经历了起步阶段到停滞阶段,再到恢复和发展阶段,然后是工程化和国际化阶段,最后是快速发展阶段。生态农业建设、环境保护和绿色食品生产得到了重视和加强,促使我国农业经济继续保持了稳定增长的良好态势。

二、我国村镇生态环保政策和制度的变革

(一)起步阶段(1949年至“文革”初期)

我国成立之初,国民经济有了迅速发展,经济效益有了较大提高。与此同时,国家在保护和改善村镇生态环境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绩。虽然在法规建设方面还没有提出专门的村镇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但在国家的一些重要文献中做出了相关规定。如1957年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暂行纲要》中,就包含了一些村镇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推动了村镇生态环境方面的建设,在农村兴修水利、道路建设、植树造林、防治水土流失、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村镇居民身体健康水平等方面都取得了进展。

(二)停滞阶段(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

该时期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发生了重大变化,给村镇生态环境带来了较大压力。在胜利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后,对经济发展改变了原来稳步发展的战略,实行一种急于求成的冒进战略。如大炼钢铁,滥挖滥采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了村镇生态环境。尤其是文化大革命一段时期,关于村镇等领域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被当作资本主义和修正主义的“管、卡、压”受到批判和否定。农业生产方面,在当时极左的思想引导下,推行“以粮为纲”、“牧民不吃亏心粮”等政策,全国各地大规模开垦荒地,大片毁林、毁草开荒造田,我国森林和草原生态状况急剧恶化,破坏了农业生产生态系统,导致了生态环境恶性循环。

以周恩来总理为代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主张以及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给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转折点。1973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召开了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这次会议拉开了我国具有现代意义的环境保护工作的序幕。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重点讨论、研究了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10条措施,同时,国务院制定并公布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若干规定》。随后,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一系列条例、规定和标准。1974年,国务院及大多数省市分别成立了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环保机构的建立,有力地推动了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从1974-1976年,在污染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全国在工业污染防治、城市环境整治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同时,也为全国村镇生态环境保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恢复和发展阶段(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20世纪90年代初)

该时期,村镇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在这一时期出台。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的我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做出了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为今后我国环境保护和环境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崭新时期。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对象和任务,将农村列为法律保护的环境要素。1983年12月31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城乡建设、环境建设要同步发展,并提出到20世纪末乡村环境和城市环境一起达到清洁、优美、安静的目的。为此,国家采取了几项重要措施。1983年1月11日,国务院决定停产六六六、滴滴涕的生产和使用。针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带来的污染问题,1983年6月召开了全国县(区)环境保护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出选择无污染、低污染工业的工业产品结构,注意合理布局,制止污染转移和对有污染工业实行“三同时”规定等经验。根据这些经验,国务院及时做出了《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决定》,将乡镇企业环境管理正式列入国家工作。1984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广生态农业,防止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提出,“山区2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以发挥地利优势。口粮不足的,由国家销售或赊销”。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溃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素”。此外,国务院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保护村镇生态环境的法规。如《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村镇规划原则〔试行〕》、《农药登记规定》、《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水土保护工作条例》、《渔业法》等,村镇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有了明确的政策法规依据,我国村镇生态环保工作进入到恢复和发展阶段。

(四)工程化和国际化阶段(20世纪末10年)

20世纪末,我国村镇生态环保进入到了工程化和国际化阶段。1991年6月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全国八大自然资源保护法规之一,用法律形式将水土保持工作固定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后14个月,国务院颁布了《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同时,各省也先后制定并出台了配套法规,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贯彻执行进入到可操作阶段。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为我国的村镇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保障。

1993年国家环保局公布了《乡镇企业污染重点控制行为和重点区域名单》,将18个行业列为重点控制的污染行业,并根据污染轻重和危害大小,分为禁止从事生产的行业、严格限制的行业、重点控制的行业,437个县市区镇被列为重点污染区域,其中特重点地区有159个。1994年,农业部决定在全国4亿公顷草牧场上推广内蒙古阿鲁科乐沁旗有偿使用草场的经验,有25个省区约7200万公顷草地范围落实了不同形式的草地有偿承包责任制。

1998年,长江流域的特大洪水和沙尘暴对环境造成巨大破坏,加上由于粮食的连年丰产等因素,促使国家最终启动了退耕还林工程。2000年中央2号文件将退耕还林列为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要点之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示范工作方案》实施。其中规定2000年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14个省、区、市以及兵团进行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同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退耕工作要明确责任,完善政策,健全种苗供应机制,严格检查监督,确保质量。

这一时期,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并下发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村经济司的《我国生态环境建设》一文,对我国农村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我国世纪优先发展项目计划也将涉及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放于首位,如特别重视工业、农业发展及能源建设中的环境无害化技术与示范项目,优先安排环境污染控制、资源保护与持续利用方面的重大项目。期间,我国政府开展了一系列村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取得了很大成就,如五大生态工程、灭荒工程、治沙工程、生物多样性保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草地建设、小流域治理等。

(五)快速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

进入21世纪,我国村镇生态环保工作得到了迅速发展。“十五”期间,先后印发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把加强村镇生态保护和建设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一时期,自然生态恢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村镇生态保护监管与执法工作得到加强。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107个地区开展了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工作的意见》,加大了对村镇的生态监管与执法检查力度,村镇环境污染防治得到重视。国家环保总局先后印发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联合建设部颁布了《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制定了《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和《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试行)》,会同商务部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有机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命名了一批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十一五”期间,我国大力开展村镇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综合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巩固推进生态示范创建工作。计划到2010年,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污染状况,初步解决农村“脏、乱、差”问题,重点区域农村面源污染、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省、市、县、乡镇和村相应级别的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保护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得到提高,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为人们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提供坚实的生态安全保障。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自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村镇环境保护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村镇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为我国农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今后,我国将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以农村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着力推进环境友好型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参考文献:

1、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R].国家环保总局,2007-11-26.

2、吴雪.我国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初探[J].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

保护生态环境的做法第5篇

关键词:生态环境;环境保护;环境问题;建议

十报告中指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多次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当前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已经得到一定的改善,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在此背景下,笔者结合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并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从完善环境保护规划、落实执法监管工作、加强环保宣传力度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改善我们的生存环境,促进人类的健康发展。

一、完善环境保护规划

“科学发展观”这一理念提出已有几年时间,在科学发展观中明确提出“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在很多地区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在农村、山区、偏远地区,虽然也能注意到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但是生态环保工作往往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比如有些地区依靠当地的自然资源如煤炭、石灰石等,采取粗放型、资源消耗型经济发展方式,没有采取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造成土地塌陷、水土流失、地下水污染、粉尘污染等一系列环境问题,这不仅影响地区经济发展,而且也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必须完善环境保护规划。当地政府在规划地区未来发展时,要坚持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不能一味地靠山吃山,要结合当地特色,推进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比如四川郫县友爱镇农科村结合当地的气候特点和环境特点,率先尝试发展乡村旅游,以创意园艺景观为基础,以产业链延伸为落脚,以合作经营模式运作,发展成为全国文明的旅游热点和指知名乡村旅游品牌。

二、落实执法监管工作

我们国家很早就提出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但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方面不少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无视法律法规,对当地环境肆意开发破坏,或者将污染物直接悄悄违规排放到自然环境中,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另一方面,在一些野生动植物较多的地区,一些民众或者偷猎者大肆捕猎珍贵野生动植物,造成当地生态系统的破坏。当地相关部门应完善环境保护监管法规,落实环境监管工作,将监察、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落实到位。比如将所在地区进行划片,让每个工作人员都有直接的负责区域,并落实相关的监管职责。同时,加强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之间的配合,组建强大的联合执法小组。比如环境监测部门及时为环境监察部门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配合环境监察部门的工作。

三、加强环保宣传力度

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仅依靠法律法规的约束、政府监管执法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增强大众的环保意识,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比如可以深入到农村基层,以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形式宣传生态环境保护;动员村委工作人员做好生态环保普法工作;走进校园开展生态环保知识讲座等等。另外,还要呼吁群众积极参与到生态环保当中,鼓励群众积极监督生态环保违法行为,在发现相关的违法情况时,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帮助相关执法人员及时查处破换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事件,充分发挥群众的伟大力量。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要做好与群众的信息互动,比如用通俗易懂的图表和文字定期向群众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信息,保护落实群众的知情权,提升群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促进地区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重大、长远的工程。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政府要做好领导带头作用,完善环境保护规划,落实执法监管工作,加强环保宣传力度。通过多种举措,实现经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孙丽华. 关于环境保护问题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几点思考[J]. 企业研究,2014,06:161-162.

保护生态环境的做法第6篇

澳大利亚是一个十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国家,政府和国民的生态环境意识都很强,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澳大利亚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特点

1.政府主导。澳大利亚生态环境建设属于典型的政府主导型模式。

健全的机构体系为澳大利亚政府主导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奠定了基础。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早设立政府环保部门的国家之一。早在1970年,维多利亚州就成立了环境保护局。目前,澳大利亚在联邦政府(Commonwealth Government)、州政府(State Government)、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三个层次都设有专门的环保机构。联邦政府设有环境与遗产部。州一级的环保机构较为复杂。以维多利亚州为例,政府设立了自然资源与环境厅,下设环境保护局、自然资源局和生态再循环局。

充足的人力和资金投入为澳大利亚政府主导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提供了条件。澳大利亚联邦环境与遗产部有500名工作人员,各州环境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在1000人以上。近年来,澳大利亚每年的环境保护投资都超过85亿美元,约占GDP的1.6%。维多利亚州环保局每年的经费预算为3200万美元,其中大部分来源于州政府拨款,一部分来源于排污收费。

统管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实际运行是澳大利亚政府主导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具体表现。澳大利亚实行联邦制,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主要通过协商和合作方式来实现国家环境发展规划,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则主要采取直接干预方式使州环境规划得以实施。各级政府都直接主导相应层次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的实际运行,绝大部分环保工作由政府直接参与完成。

因地制宜,分区管理,是澳大利亚政府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做法。根据资源生态环境特征,澳大利亚把国土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因区施策。维多利亚州把全州分为4个区域,州环保局在每个区域都设立一个办事处。昆士兰州把全州划分为北部、中部和南部3个地区,州环保局内设的地区办公室常年在各自的地区办公。

2.依法治理。澳大利亚十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立法和执法工作。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早出台环境保护法律的国家之一。早在1970年,维多利亚州就制定和颁布了“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 Protection Act 1970)。目前,澳大利亚已经建立起了十分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在联邦层次,环境保护立法已有50多个,有综合立法,如“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持法”;也有专项立法,如“大堡礁海洋公园法”;还有20多个行政法规,如“清洁空气法规”、“辐射控制法规”等。在州层次,各州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法律法规都多达百余个。

澳大利亚环保法律法规的条款很细,可操作性很强。维多利亚州的“环保收费法规”,条款多达百余条,从收费的种类、标准、单位、计算公式到最大排污允许量、交费流程、费用减免等,都规定得十分详细。仅垃圾填埋就按照废物种类和数量列出了16个层次的收费水平,每个层次收取若干个“费单位”。“费单位”的个数,由垃圾填埋成本确定。每个“费单位”的具体金额,由当年物价水平确定。这样的规定,可操作性很强,避免了执法的随意性,减少了执法过程中的摩擦。

澳大利亚环保执法十分严格,体现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在澳大利亚,不论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机构,只要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都要受到严肃查处。在着名的大堡礁绿岛公园,游客不许带走任何自然物体(包括贝壳),违者处以高额罚款。在昆士兰州北部地区,有俩人曾因砍伐20多棵树而被判十多年徒刑。在维多利亚州,环保局每年都要向法院起诉40—50起损害环境的案件。今年澳大利亚遭遇百年不遇的大旱,一些地方终年滴雨未下,许多城市都出台了严厉的节水措施,在时间上严格限制洗车、浇草坪等耗水性活动,任何人违反,都要受到处罚。

为了确保环保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澳大利亚各州都组建了“环保警察”(SEPP)。环保警察隶属环保局领导,是环保局的一个内设机构。环保警察的人数不少,维多利亚州就有120名,占环保局总人数的1/3,该州环保局的工作人员多数具有当环保警察的经历。环保警察身着统一制服,佩带鲜明臂章,专司环境执法工作,具有很大权威。

3.综合协调。澳大利亚政府十分重视环保工作的综合协调,一方面协调有关部门的行动,另一方面协调社会公众的行动。

协调环保有关部门的行动,是澳大利亚政府综合协调环保工作的基本层次。在澳大利亚,三级政府都有好几个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事务,为了避免推诿,减少摩擦,各级政府通过法律和跨部门机构来协调。在维多利亚州的自然资源与环境厅,由厅长办公室对下属的环保局、自然资源局和生态再循环局进行协调。

协调公众的环境行为,是澳大利亚政府综合协调环保工作的重要方面。在公众场合尤其是旅游胜地,导游都要向游客介绍政府的环保规定,提醒游客严格执行,做到“除了脚印,什么都不留下;除了杂物,什么都不带走”。在着名的企鹅岛,政府规定在观看企鹅归巢时,不许大声喧哗、使用闪光灯照相,数以千计的游客在持续两、三小时的观看中,无人违反规定。

把环保事业融入发展之中,是澳大利亚政府综合协调生态环境建设的成功经验。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湿地建设。澳大利亚把湿地建设与水源净化结合起来,与候鸟繁栖地的培育结合起来,与房地产开发结合起来。墨尔本市水利部门与房地产开发商在该市远郊的一个地方联合建造人工湿地,使当地的环境显着改善,房地产价格上升了10倍,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4.全民参与。发动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澳大利亚政府推进环保事业的基本做法之一。

澳大利亚政府十分重视通过宣传教育示范的方式,引导国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堪培拉“无垃圾城市”计划的推进,就是建立在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的基础上的。它的目标,是在2010年不再填埋垃圾,实现全部垃圾的回收和利用。在计划实施的每一个阶段,政府有关机构都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和讲座等形式,告诉居民应该如何做。环保部门还开办了“无垃圾城市”计划教育中心,为居民免费提供垃圾回收再利用的知识和技术,引导广大居民自觉参加到这项计划中来。

鼓励企业参与环保产业的开发,是澳大利亚政府发动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成功做法。澳大利亚政府对从事环保事业的企业在税收、设施等方面给以优惠,吸引更多的企业投资环保产业。堪培拉市有70—80家企业从事垃圾收集、分类和填埋工作,每年创造1000多万美元的产值。政府还与商业企业合作,推出了“生态商业”计划,鼓励商业企业减少水、电、汽等资源的使用。

澳大利亚政府还十分注重公民对环境法律制定的参与,激励公民关心环境,为全民参与生态环境建设提供广阔空间。澳大利亚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采取全民参与的方式,面向社会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竞标,由中标者负责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散发广大公民,广泛征求意见。这样做,既提高了公民对环保事业的参与度,拉近了公民与法律和政府的距离,增强了公民遵法守法的自觉性,又保证了法律法规条款的完善和对现实生活的贴近。

广大居民具有很强的生态环境意识,以实际行动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居民自觉参与植树、清理垃圾、拯救动物等活动。居民房屋前后的花园和草坪,都按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划和要求,由居民负责栽植和管护。全民的广泛参与,真正实现了国民环境行为与政府环境导向的统一。

二、澳大利亚政府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基本职能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职能不尽相同,既明确分工,又密切协作。

l、联邦政府的职能。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生态环境建设职能主要定位在国家利益层次。

联邦政府承担的生态环保职能包括:国际环保公约谈判及签定,国内环保法规制定,外海水域管理,跨州环保事务协调,少数重要生态区域的直接管理,重要环保科学技术的研究及推广,与州政府在环保方面的联合行动等。为了完成上述职能,联邦政府设立了环境与遗产部,内设11个司局,即战略发展司、政策协调司、许可及立法司、环境质量司、科学监测司、海洋及水利司、南极司、国家公园司、自然遗产司、人文遗产司、气象局;另外,还设有一些其他专门机构,如大堡礁海洋公园事务办公室、全国温室办公室、全国海洋办公室、悉尼港事务办公室等。

2、州政府的职能。各州政府承担着政府主要的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职责。

历史上,澳大利亚各州总督直接向英国女皇负责,各州的独立性很强。澳大利亚建国之初,环境问题尚未显现,国家宪法中未能提及联邦政府的环保责任,环保主要是州政府的职责。

州政府的生态环保职能十分宽泛,主要包括:环保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环境标准的制定和监督执行,环保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大气、水、土壤、近海的环境监测和管理,生态植被的保护和建设,野生动物和自然人文遗产的保护,国家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资源及废弃物的循环利用,企业环境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污染综合治理,环保执法,环保宣传和环保教育,与联邦政府的联合行动等。

3、地方政府的职能。澳大利亚的地方政府,是指州政府之下的基层政府。

按照澳大利亚宪法,地方政府的权力是由州政府赋予的,因而地方政府的环保行为要受州政府的指导和干预,要在州政府的环保计划框架内进行。

地方政府所承担的生态环境建设职能较少,主要是:垃圾清理和管理,噪音等影响环境因素的控制,住户发展对环境影响的控制,社区环境摩擦的协调,在州政府发展计划框架下制定和执行社区环保规划等。

4、政府之间的合作。由于各州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为了更好地履行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职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以及州政府与州政府之间展开了密切合作。

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合作的一个积极成果,是1992年达成的“澳大利亚(联邦和州)政府间环境协议”。该协议明确提出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将以合作和协商的原则处理面临的环境问题,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制定环境政策和法规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并对具体的环境议题制定了一系列协作行动计划。根据该协议,澳大利亚成立了由联邦环境与遗产部部长任主席、各州总理代表(负责资源或环境的各州部长)为成员的“国家环境保护理事会”。该理事会可以审议和通过全国性的环境标准,理事会成员2/3多数表决通过的文件或决议将自动成为各州的法规予以实施。

州政府之间的合作形式更加灵活,合作内容也更加宽泛。有以法律为基础的正式合作,也有资源或环境部门之间交流经验、交换意见、共享信息、共同开发环保技术等方面的非正式合作。

政府之间的有效合作,既强化了各自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职能,又增强了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行动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在分工的基础上形成了合力,确保了政府生态环保职能的顺利履行和生态环保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几点建议

澳大利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做法,对我们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党的十六大报告已将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作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内容。我国是一个人均资源十分短缺的国家,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任务非常艰巨。我们一定要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好,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1.确立环境优先的发展理念。澳大利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做得好,一条重要经验是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坚持环境优先的发展理念。在着名旅游城市凯恩斯,一发展商申请在风景区建造7.5公里长的空中索道,市政府要求其不得毁坏热带雨林,发展商不得不用直升飞机运送建筑材料,修建索道支架。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往往成为一对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基本点是牢固确立环境优先的现展理念,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立资源节约型的国民经济体系,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和协调管理机制。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经济增长,都不能以眼前发展去损害长远利益,更不能用局部发展去损害全局利益,决不能走“先开发、后保护,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

2.加强生态环保法制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具有长远性、战略性、全局性的特点,需要建立长期稳定起作用的法律保障机制。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推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情况仍不同程度存在。加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十分必要。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消除在生态保护等方面存在的立法空白。其次,要完善法律法规条款。通过修改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再次,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违法,都应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最后,应广泛吸引社会各界参与环境法律法规建设。环境法律法规正式颁布前,应向全社会公布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保护生态环境的做法第7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天成”为你整理了这篇深刻吸取木里矿区非法采矿问题的教训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据《经济参考报》2020年8月报道,长期以来青海省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非法开采并未根绝。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青海省兴青公司打着矿区生态治理修复旗号,继续实施大规模非法开采,有人称其“边修复、边破坏;小修复、大破坏”。大规模、破坏性的煤矿露天非法开采,破坏了这片原生态的高寒草原湿地生态,黄河上游源头、青海湖和祁连山水源涵养地局部生态面临破坏。2020年8月9日下午,青海省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媒体报道木里矿区非法开采问题专项调查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部署。调查组初步认定涉事企业涉嫌违法违规,企业负责人马少伟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李永平、梁彦国等厅级干部被免职并接受组织调查。随后,青海省副省长文国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多名领导干部和相关监管部门官员被免职并接受调查。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青海时提出,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青海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青海生态环境保护,已经禁止在木里开采煤矿。然而在木里非法开采事件中,涉事企业非法开采的问题长达数年都没有被曝光,说明了严监管之下仍然有漏网之鱼,说明了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从理念到具体责任的落实,需要更强有力的措施予以保障。从目前的情况看,正是由于地方某些部门和领导干部没有尽职履职,把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承担起来,没有将青海“三个最大”的要求落到实处,才导致了木里煤矿非法开采事件。

针对媒体报道木里矿区非法开采问题,青海省召开生态环境保护警示教育大会,会议通报木里矿区非法开采事件初步调查结果与调查进度,在会上省委书记王建军发出三问: “不保护好生态,青海在全国还有什么地位?不履行好责任,青海怎么向党和人民交待?不发掘好潜力,青海的未来有何出路?”提出只有在生态上作出贡献,才能实现青海价值;只有立足于生态,才能让生态资产价值成为可持续发展的资本。这些,为下一步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需要认真学习贯彻,大力落实到位。

对于我个人而言,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省生态环境保护警示教育大会精神,深刻吸取木里矿区非法采矿问题的教训,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提高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认识,始终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突出位置,警觉起来,行动起来,按照省里统一要求认真学习整改,扎实工作,走好新时代生态环保的长征路。

首先,提高政治站位,坚决学习贯彻青海“一优两高”战略。以木里矿区非法开采问题为镜鉴,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省领导批示指示精神,与中央要求保持高度一致,清醒认识严峻的生态形势,向生态领域不法行为作坚决斗争。必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作风上改进,在纪律上从严,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始终自觉遵守和维护纪律,在生态环境保护整改落实上担当作为,为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出自己的贡献。

其次,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针对生态环境保护学习走过场、不深入等问题,以推动工作落实为出发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学习,充分利用学习强国等载体,结合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解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问题。认真做好集体学习准备工作,在集体学习中集中精力,积极开展交流研究,让生态环境保护真正入脑入心。

再次,增强大局意识。要提高政治敏锐性,对生态环境问题,不能睁一眼闭一眼,发现问题后要及时提出。要做到以木里案件为镜为鉴为戒,认真汲取教训,在日常工作中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面对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要整改落实到位。要老老实实做人,干干净净做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及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忠诚清廉服务为民,坚决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任务。

保护生态环境的做法第8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意识

十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然而,与经济飞速发展相伴随的是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生态环境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它的好坏与每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保护生态环境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主动、积极有效的管理,更离不开全社会公民的共同参与,要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切实重视提升公众的参与意识。

一、参与和参与意识

参与通俗的讲就是加入某种组织或某种活动,参与属于人的一种行为。参与意识属于主观范畴,是个体积极、自觉加入某种组织,参与某种活动的心理状态。在环境保护领域,参与意识是指掌握了一定程度的环境科学知识和环境法律知识的人,发自内心地产生的一种环境保护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意识,这种意识不仅能促使其够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自觉地调整自己,而且能够严格地监督他人;不仅不做危害环境的事,而且能够劝导和限制他人危害环境的行为。[1]

意识引导人的行为,要促进个体参与到具体行动中必须培养其相应的参与意识,才能真正做到主动、积极参与而不是被动、消极参与。一切的行为的改变都是以观念的改变开始,一切的成功也往往是从确立正确的观念开始。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与公众参与意识有着很大的关系。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首先取决于公众的环境参与意识,公众环境参与意识是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所必须的思想和心理条件。

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是实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现代社会是一个民主的社会,民众是环境保护的主体,在环境保护事业中处于主导地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人们参与意识的提高对环境质量的提高有着重要的影响。人类要使自己的环境行为符合环境规律,在实施环境行为之前,必须树立正确的观念,即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和动机。因此对公众环保参与意识的培养显的尤为重要。要有效的提高环境质量,改善我们的环境,首先要从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开始。

二、环境保护需要全民参与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它为我们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须的资源和条件。然而,工业文明产生和发展以来,生态环境面临的挑战越来越严峻,当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危害生命健康、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主体性因素,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国际性组织的高度重视。人类要更好的生存,经济要更良性的发展,就必须要保护好我们所依赖的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是一项造福亿万人民的伟大事业,需要亿万人民共同关心、自觉参与。“环境保护是全人类的共同任务,没有国际间的广泛合作,没有各国制定的法律、法规,没有广大公众的积极参与,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制止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2]

环境保护是公众自身的事业,需要公众广泛参与,需要各方面的相互配合,靠少数地区、少数部门和少数人是做不好的。政府相关部门要唤醒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公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广大民众在环境保护过程中的智慧和力量,使公众成为中国环境保护的主力军,环境保护事业才能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形成社会力量,为共同创建“绿色家园”而努力。

我国一系列相关法律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业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中国公民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的宪法根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4]当然,法律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做出的相关规定不能掩盖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程度仍然很低的现实。环境保护工作从一开始就呈现出“政府依赖型”的特征,都是由政府积极制定政策,强制推行政策,而公众消极参与或能不参与,这也是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越来越严重的重要原因。

公众参与不仅是改变环境状况,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而且对政府、企业等履行环境管理和保护义务有重要的监督作用。公众不同于政府,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而公众是一种非政府的社会力量,来源于广大人民群众。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有助于政府对环境问题进行全方位的认识和把握,以便制定合理的、全面的政策,对环境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治理;另一方面,公众以主体形式参与到环境保护,使其能够更深刻地体会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有利于其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有利于公众对环境政策由消极、被动变为积极、主动的响应与合作,最大的减少具体政策执行中的冲突与摩擦,保证环境政策更加富有成效,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总之,真正有效的环境保护除了强有力的政府行为外,需要极为广泛的社会参与。

三、培养广大民众在环境保护中的参与意识

公众参与意识的培养是环境保护,实现全民参与的基础,没有它,一切环境保护手段、好措施都难以取得实际的效果。爱护环境,保护环境应成为每个公民应具有的基本意识。当前政府机关和相关组织在提高公众环境保护参与意识方面做了许多有益探索,但仍然不能令人满意。笔者认为提升公众的环境保护参与意识不能只停留在喊口号、搞宣传上,还要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监督、检查和评价体系做保障,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上做出努力:

1.重视宣传,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培养公众的环境保护参与意识,要注重宣传,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从而逐渐唤起民众对环境保护事业的认同。首先,我们可以组织人们参加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利用各种传统的节日,例如:“3月12日植树节、5月31日世界无烟日、6月5日世界环境日”进行宣传,让人们在宣传中对我国的环境状况和环境污染形势形成基本的认知,使其感受环境危害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的破坏力,进而创造一种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舆论氛围,并倡导各种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社会公益劳动。如电视上举办大型的环保节目、增设关于环境问题的期刊和杂志,为作家们创作环境保护的绿色文学提供专门的阵地、新闻和网络等媒介大量报道典型的环境污染案例和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等。

2.环境保护部门和社会团体联合开展环境教育活动

增强公众的环境参与意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对公众进行教育和熏陶。为了使公众参与环境教育活动,并从中接受教育,受到启迪,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广泛联合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利用这些组织和团体的亲民性优势,共同搞好对广大民众的环境保护教育。

3.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

要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政府在制度上要对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给予制度上的保证。不断完善有关公民权的法律规定,确立法律上可实施的公民环境权,保障公民能够有效行使环境健康权、知情权、检举权、参与权等各方面的权力;扩大环境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把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污染事故及处置、环境决策等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制定各种环境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制定制度和工作机制,组建民间环境保护自愿者队伍,政府相关部门要给予有力支持;完善涉及公民环境权的相关民事、行政诉讼制度和民事、行政赔款制度,包括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使公民在环境权利受到损害时获得及时的法律救济。

4.加强政府的引导作用,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政府在处理社会事务过程中处于核心领导地位,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参与意识必须重视政府的引导作用。

首先,在经济方面,对地方政府官员的考核不能仅仅以GDP为核心还要把当地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政府绿色政绩)纳入到对其考核范围之列,增强地方政府环境法治观念,规范地方政府行为,使其监管职责更有效的发挥。

其次,在政治、社会方面,各级政府和各个重要决策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在环境管理工作中,要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调动和发挥公众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奖惩手段使公众不断调整自身的行为,形成一种社会效应,这无疑有利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

再次,在文化和道德方面,要让尊重自然,保护生态环境成为一种文化价值取向和新的道德规范。要倡导生态伦理,绿色生活和消费方式,将生态文明意识上升为主流思潮和时尚观念。通过政府的引导,不断建构能够影响公众思想和行为的生态保护文化氛围和生态保护伦理体系,从而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潜移默化地提升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规范公众的行为,并与破坏生态环境的思想和行为做斗争。如:倡导实行家庭绿色消费,倡导创建绿色社区和绿色学校等。家庭绿色消费是当今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其主要是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满足其基本需求的情况下,尽可能少地使用资源和有危害原材料;在产品生产和消费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消耗,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染物最少。绿色社区不仅包括绿色建筑、社区绿化、垃圾分类、污水处理,节水节能和新能源等设施,而且还应该拥有环保志愿者队伍和形成一定比例的绿色家庭,开展持续的环保活动。

总之,要通过各方面的措施和努力使广大民众逐渐养成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良好道德准则和行为习惯,形成人人关心环境、保护环境的风尚。

参考文献:

[1]杨朝飞,庄国泰.地球与孩子――环境保护与儿童发展[M].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1996:126.

[2]王建,邹建.环境保护[M].山东教育出版社,2005:78.

[3]陈叶兰.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06(3).

[4]杨耀明.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理论与实践[J].环境保护,2001(4).

[5]王建,邹建.环境保护[M].山东教育出版社,2005:80.

保护生态环境的做法第9篇

随后,新华社发表长篇通讯《为了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关心生态文明建设纪实》,深入、系统、全面地反映了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指导方针、重大理念和关键举措,描绘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美好蓝图,集中展现了总书记为人民谋福祉、为国家谋发展、为民族谋永续的伟大情怀和强烈担当。学习领会的重要讲话,更加激发了我们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要勇当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力军和排头兵,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主阵地作用,努力创造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历史的业绩。

一是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认识更加深刻清醒。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环境保护事关民生福祉、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强调,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小康全面不全面,生态环境质量是关键。必须用硬措施应对硬挑战,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加快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下决心把环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态环境保护好,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给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银行”。

二是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责任担当更加坚定自觉。指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生态环境问题与每个人的生活、健康息息相关。做好环保工作,需要引导和带动全社会的关心和投入。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保战线的同志更要拿出舍我其谁的担当勇气,敢于亮剑,出重拳用铁腕,全力实施新《环境保护法》,依法严厉惩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做到零容忍、全覆盖,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同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为解决环境问题献计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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