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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人员工作职责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09 16:07:59

消防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消防管理人员工作职责第1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消防档案、消防安全经费投入、检查考评、奖励与惩处等。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的消防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140 医用高压氧仓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和验收规范

GA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JGJ4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述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院

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3.2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消防组织机构和人员

4.1 医院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4.2 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4.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5 消防安全职责

5.1 一般规定

5.1.1 医院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5.1.2 医院应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5.1.3 医院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医院目标管理之中,经常检查,定期考评并自觉接受各级医疗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5.1.4 住院病床数大于50张的医院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制度,按时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工作例会,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5.1.5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5.1.6 医院在与租赁、承包、合作、委托管理(经营)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租赁、承包、合作、委托管理(经营)方应当遵守医院各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2 消防安全责任人

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医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医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为本医院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b)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医疗、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

c)确定本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d)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e)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筹措整改资金;

f)批准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医院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3 消防安全管理人

5.3.1 医院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d)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f)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h)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2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医院,其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

5.4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医院应在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中设立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了解消防法规,熟悉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b)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c)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按规定程序落实整改措施,做好相关记录;

d)熟悉本医院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好医院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工作;

e)编制医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指导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f)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工作,普及防火、灭火、逃生的基本常识和技能;

g)记录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完善消防档案;

h)完成医院明确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5.5 部门、病区消防安全责任人

职能科室、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负责人及病区护士长是所在科室、病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部门、病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熟悉并掌握本责任区消防安全情况,贯彻执行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全面落实本责任区消防安全责任;

b)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导员工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用电、用火、用气规定;

c)加强用电、用热、用气设备、设施及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及时制止特殊工种岗位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d)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工作,确保本责任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消防管理人员工作职责第2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消防档案、消防安全经费投入、检查考评、奖励与惩处等。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的消防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140 医用高压氧仓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和验收规范

GA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JGJ4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述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院

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3.2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消防组织机构和人员

4.1 医院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4.2 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4.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5 消防安全职责

5.1 一般规定

5.1.1 医院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5.1.2 医院应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5.1.3 医院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医院目标管理之中,经常检查,定期考评并自觉接受各级医疗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5.1.4 住院病床数大于50张的医院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制度,按时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工作例会,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5.1.5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5.1.6 医院在与租赁、承包、合作、委托管理(经营)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租赁、承包、合作、委托管理(经营)方应当遵守医院各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2 消防安全责任人

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医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医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为本医院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b)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医疗、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

c)确定本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d)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e)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筹措整改资金;

f)批准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医院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3 消防安全管理人

5.3.1 医院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d)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f)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h)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2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医院,其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

5.4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医院应在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中设立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了解消防法规,熟悉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b)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c)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按规定程序落实整改措施,做好相关记录;

d)熟悉本医院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好医院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工作;

e)编制医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指导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f)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工作,普及防火、灭火、逃生的基本常识和技能;

g)记录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完善消防档案;

h)完成医院明确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5.5 部门、病区消防安全责任人

职能科室、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负责人及病区护士长是所在科室、病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部门、病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熟悉并掌握本责任区消防安全情况,贯彻执行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全面落实本责任区消防安全责任;

b)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导员工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用电、用火、用气规定;

c)加强用电、用热、用气设备、设施及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及时制止特殊工种岗位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d)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工作,确保本责任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e)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整改,重大情况应立即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f)发生火灾时,组织员工按预案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g)完成医院确定的其它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5.6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医院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熟练掌握本单位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b)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逐级上报;

c)正确核实确认报警信息,及时排除误报;

d)发生火灾时,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和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e)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和系统运行等记录。

5.7 义务消-防-队员

义务消-防-队员从医院员工中以不低于10%的比例配备,并应履行如下职责:

a)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b)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c)协助本部门、本岗位负责人做好部门、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d)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患、保护现场等工作。

5.8 员工

a)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b)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c)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应及时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d)指导、督促病人及病人家属遵守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6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6.1 一般规定

医院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宾馆饭店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修订以适应医院的需要。

6.2 消防安全制度

6.2.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6.2.2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等要点。

6.2.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6.2.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6.2.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包括值班人员配置、值班纪律、交接-班要求、报警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6.2.6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包括各类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检查、维护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设施器材损坏或失效的处理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6.2.7 燃气(油)、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管理部门、管理范围、设备登记、管理、检查与维修、故障处理、情况记录等内容。

6.2.8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动火审批程序、动火现场管理、情况记录等内容。

包括用电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部门、管理范围、临时用电审批、电工持证上岗、电工值班及交接-班、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查等内容。

6.2.9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包括义务消-防-队组织形式、人员比例、活动频次、训练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6.2.10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包括危险物品入库、仓储、领付、使用等环节过程中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等内容。

6.2.11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包括预案制定、责任部门、演练频次、范围、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有关内容。

6.2.12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包括考评工作责任部门和考评对象、依据、标准、办法以及奖惩措施情况记录等有关内容。

6.2.14 其他

医院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3 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医院应制定下列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a)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

b)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总配电间、分配电间);

c)电气线路安装操作规程;

d)各类医用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e)燃油、燃气设备及压力容器使用操作规程;

f) 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g) 其它有关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7 场所设置要求

7.1 一般规定

医院的总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建筑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必须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JGJ49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7.2 总平面布局

医院应合理规划消防通道,病房楼、危险品仓库应相对独立,建筑间及建筑与液氧、液氯储罐等设施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合理确定消防水源的位置。

液氧储罐不应设在地下室内,当其总容量不超过3m3、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但当其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储罐间可单面贴邻建筑外墙建造。在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禁止明火、杜绝一切火源,并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7.3 耐火等级

7.3.1 医院应采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当为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三层。病房的建筑构件不得采用可燃夹芯钢板。

7.3.2 住院部不应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三层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室内。

7.4 建筑平面布局及防火分隔

7.4.1 多幢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宜集中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7.4.2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使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其房间门高层建筑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多层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4.3 燃油(气)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内。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必须附设在建筑物内时,不应设置在病房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同时应符合GB50016、GB50045的有关要求。

7.4.4 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室、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位隔开。

7.4.5 洁净手术室应使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墙体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并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1

消防安全责任

医院应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

医院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医院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一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院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2

管理人员及部门

医院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一级医院应确定专(兼)职人员不少于1人,二级医院应确定专(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三级医院应确定专(兼)职人员不少于3人。

各科室、独立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应当确定专(兼)消防管理人员,每天上班前、下班后负责检查和整改本科室、本场所火灾隐患。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防火巡查

医院应当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并明确巡查的重点和人员。

医院住院楼(部)、门诊部等白天应当每两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住院楼(部)、急诊部夜间应当至少开展两次防火巡查,其他场所每日应当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消防控制室和住院楼(部)、门诊部、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高压氧舱、胶片室和锅炉房、发电机房、配电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五)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4

防火检查

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有各部门、各科室负责人参加的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医护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完好有效情况;

(六)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七)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督促整改。

5

消防控制室、设施维保检测及安全评估

医院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医院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保、检测,单项检查每月至少1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全面检测1次。

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应急处置程序,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等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医院,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

6

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

医院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实行标识化管理。

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在楼层显著位置应设置本楼层疏散指示图,在病房门后应设置疏散逃生线路示意图;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应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在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张贴维护保养、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检测情况。

7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医院应当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医护人员上岗前、转岗前应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医护人员应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医院对入院治疗的病员和陪护人员应及时开展入院消防安全提示。

8

志愿消防队

医院应建立志愿消防队伍,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数量的30%,并能保证每班次随时能够出动足够的灭火救援力量。志愿消防队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并定期开展训练。

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

医院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各科室、住院部、门诊楼、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高压氧舱、胶片室和锅炉房、配电房等应分别制定针对性的预案。预案应明确每班次每岗位的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任务分工和职责要求,并定期组织演练。

10

禁止性条款

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使用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及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场所;

(二)违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三)采用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作室内分隔或搭建临时建筑;

(四)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五)锁闭、遮挡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扑救场地;

(六)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病房楼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七)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使用非医疗大功率用电设备;

消防管理人员工作职责第3篇

自2月16日我市召开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会议之后,我镇按照会议的安排部署,迅速行动,认真落实。现将我镇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目前,我镇辖区内共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500余家,重点监管单位219家。其中学校14家,网吧4家,休闲娱乐场所6家,超市百杂21家,其他174家。安全监管对象种类繁多,任务繁重。今年以来,我镇始终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为重点,以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为抓手,坚持推进消防安全“三分六定”网格化管理模式。

我镇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加快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我镇成立了网格化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任组长,副镇长***、司法所长***、综治办专职副主任***、稳定办专职副主任***为副组长,派出所、安监所、工商所、群工办负责人及各村支部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消防中队,由镇消防中队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镇辖区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具体职责分工是:

(一)**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指导各村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三)镇其他班子成员为分管责任区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四)各村村委主任为所在村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分解任务,细化内容

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完善消防安全监管运行机制的总体要求,出台实施方案,收集相关信息,划分各级网络,对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等问题进行排查登记,建立台账和档案,确定各级网络、各个责任区职责。通过建立三级网络,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安全监管网络,把网格化管理科学涵盖到整个辖区,力争实现“无缝隙、无缺口”的消防安全监管格局。

(一)分层分级建立责任区。以镇政府为单位建立一级大网格;以24个行政村为单位建立24个中级中网格;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建立200个三级小网格。

(二)落实责任区包片领导。一级大网格明确1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设置5名专职安检人员;二级中网格按照分工包片到各村,并明确主要负责人,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设置1名消防安全管理员;三级小网格由各村按照分工包片到各村民小组,各组明确主要负责人。

(三)明确各级责任区职责

召开了各村支部书记、安全员、各相关站办所负责人会议,宣读了告成镇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实施方案,签订了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了三级网格的工作职责。要求各村、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安全检查,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监督隐患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全面抓好责任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完善制度,强化落实

为规范我镇的消防安全管理,推动网格化隐患排查工作,建立了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行检查巡查制度。各级网格分包领导每月至少组织检查一次;各村支部书记、安全员每周至少检查小网格消防安全工作一次;巡消防队员每天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

(二)实行层级负责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式,实行专人专管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

(三)坚持宣传培训制度。镇消防中队每月5日组织各村支部书记、安全员及相关部门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进行培训。并通过彩页、宣传栏、橱窗、安全警示牌等形式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四)坚持联席会议制度。每两个月由镇消防安全网格化领导小组组织工商所、派出所、综治办、安监办、消防中队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形势,分析当前突出问题,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

(五)实行督办移交制度。在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中,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严重火灾隐患,由镇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移交市公安局消防大队。

(六)实行网上监管制度和奖惩问责制度。按照登封市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要求,认真落实网上监管和奖惩问责制度,对隐患排查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四、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消防管理人员工作职责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保护企业与职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系统稳定的总要求,督促各单位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进一步规范市局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重点,统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夯实火灾防控基础,不断提升各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二、消防安全目标

1、消防安全做到“一明确、三建立、五规范”的总要求。

“一明确”即明确消防安全职责;“三建立”即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消防档案;“五规范”即规范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规范消防控制室管理,规范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范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规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2、人人关注消防、人人参与消防、人人学会消防。

一般职工达到“懂灭火设备使用,会扑救初起火灾;懂自救逃生技能,会组织人员疏散”的“两懂两会”要求。消防控制值班人员达到“懂消防设施设备,会操作使用;懂火灾应急处置程序,会组织扑救火灾;懂消防安全常识,会检查隐患”的“三懂三会”。消防安全管理人达到“懂消防法律法规,会部署消防工作;懂消防设施设备,会查改火灾隐患;懂消防知识,会组织职工培训;懂火灾应急处置,会组织灭火演练”的“四懂四会”要求。

三、消防安全工作重点

1、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会议和消防安全检查。

(1)每季度开一次防火委员会会议,布置消防工作,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及有关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把消防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位职工,充分调动本单位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利用每月一次的安全生产例会,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小结。各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利用工作之余及安全活动会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3)每月一次由专人对消防器材及设施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器材及时更换处理。各部门负责人、安全员要经常性的对工作区域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及时解决处理。

2、建立完善火灾隐患预防和整治长效机制,提高预防和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实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

(1)要建立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保证单位消防工作层层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

(2)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次,并在本单位内通报检查情况,年度考评兑现奖惩。结合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源、防火重点部位及消防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组织消防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做好隐患整改工作。

(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法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签定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重点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明确各自职责。

(4)严格落实消防工程审核、验收等消防行政许可制度及备案制度,从源头上预防火灾隐患产生。

(5)依法建立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落实逐级和岗位防火检查责任。

3、加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设,着力提高本单位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做到“火情发现早、报告早,小火灭得了”。

(1)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职工能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

(2)灭火救援预案应适时修改,确保有效、适用。

4、加强疏散逃生演练,着力提高单位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

(1)加强对职工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使职工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线路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

(2)明确本单位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5、开展全员消防大教育大培训,着力提高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

(1)规范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标识,落实消防安全“三提示”要求,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

(2)完善本单位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提高职工对消防安全工作的思想认识,使职工掌握消防基本常识和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要加强对特殊工种职工、新入单位职工和转岗复工职工、重点防火区域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3)组织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参加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6、完善规范消防档案。

(1)认真、无误的填写单位、部门、班组三级消防档案内容。

消防管理人员工作职责第5篇

一、消防安全管理

1、局属各单位要依法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每年召开2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于单位内部层层签订消防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检查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各自存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参加消防工作会和联席会,汇报消防工作和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

2、局属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也是政府立项涉及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单位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局属各单位必须层层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签订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局属各单位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责任。一是建立和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二是每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三是及时向主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火灾隐患和整改火灾隐患的进度;四是每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五是认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六是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是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如实反映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消防安全检查

1、每年组织人员对本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不少于4次,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2、督查所属科室、分队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3、对本单位及所属的老、弱、病、残、妇、幼、酒七类人员简历重点户档案进行管理,每季度组织人员入户开展检查和宣传教育不少于1次。

三、火灾隐患整治

1、局属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对确属本级职能部门管理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则该职能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是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导整改;对应属上一级职能部门或行业主管单位管理的隐患单位,要及时提请上一级的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单位隐患单位牵头督导整改,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销案。

2、局属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确保自查出的和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对确属本职能单位管理的隐患单位,则职能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导整改;对应属上一级职能部门或行业主管单位管理的隐患单位,要及时提请上一级的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单位牵头督导整改,确保按期整改完毕。

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加强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积极督促本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每年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不少于1此;组织员工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每季度不少于1次;充分利用本单位的黑板报、宣传栏、内部局域网、警示牌、标语等载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少于10次。

2、组织本单位依法应当接受消防专门培训的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持证上岗率达100%。

3、组织开展消防青年志愿者在行动活动。建立部门消防青年志愿者骨干队伍,人数不少于本单位适龄人数的15%,适时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管理人员工作职责第6篇

【关键词】煤化工企业;消防;管理

一、化工企业消防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消防管理 “单打一”,没有形成齐抓共管局面。相当多的企业领导认为:消防管理是安全部门或保卫部门的事情,别的部门没有责任。这也就造成了部分化工企业消防管理工作难开展的困境。危险物品无序堆放、消防器材随意挪用,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通道堵塞等情况屡禁不止。消防管理其实是一项涉及到“人、机、物”管理的庞大工程。管理职工的不安全行为,防止职工吸烟,随意动火,违章操作;保障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防止设备腐蚀渗漏、走电漏电等现象发生;管理物的不安全状态,防止易燃易爆物品随意堆放,混存乱用,蓄热自燃等现象发生。这样“单打一”的消防管理模式,对于管理一般企业还行,但是对于生产大型化、立体化、集团化的化工企业是完全不适应的。势必要通过建立各种制度,层层分解消防责任,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消防管理格局。

2.义务消防队有名无实。扑救火灾的最佳时机,就是火灾的初起阶段。扑救初起火灾的最佳人员就是发现火灾最早,距火灾现场最近的操作人员。以往的化工企业也都建有数量客观、遍及所有车间的义务消防组织。但这种“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仅仅具有数字规模,缺乏实际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缺乏必要的消防知识培训,义务消防队员对于火灾的基本原理、灭火常识所知甚少;二是队伍缺乏基本扑救火灾的技能,有的员工甚至不会使用灭火器。三是义务消防队的扑救器械缺少维护,大多数器械不能使用。这些义务消防队,并不具备应有的战斗力,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3.专职消防队稳定性差、战斗力不强。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发展缺少有力政策保障,国家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明确了原则和要求,但缺乏具体性和可操作性内容。在建设规模、人员数量和年龄、经费保障、专职消防队干部职称评定上都存在空白,企业专职消防队处于野蛮生产状态。突出存在以下三个问题:(1)一次性就业,造成队伍“老龄化”。一些化工企业为解决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好招聘、没有编制等问题,从各基层单位抽调退伍军人、身体素质好的人员补充到消防队伍,基本属于“终身就业”。这样虽然能解决现在的问题,但随着时间的迁移,队员年龄逐渐偏大,将不能适应一线消防工作的训练和实战,而消防队员转为消防队管理者少之又少,也就会形成专职消防队“老龄化”现象。(2)“出口“不畅,专职消防队稳定性差。专职消防队“年轻化”的要求和现有化工企业用人机制使得到达一定年龄的专职消防队员必须进行二次就业,但是专职消防队员没有适应化工企业先进生产工艺岗位的专业技能,造成了二次就业困难。加之专职消防队由于不直接参与企业生产,不直接创造效益,薪金待遇偏低。这样的职业发展模式难免会造成队伍的不稳定。(3)战训模式固化,实战能力不强。企业消防队往往沿袭公安消防的战训模式,着重看重个人的体能、技能训练,不注重各部门的整体演练。而现在化工企业火灾的扑救讲究是 “方案正确,多部门联动,自动消防系统、消防设施的配合使用”,如果没有一套科学有效且演练熟练的扑救预案,仅凭消防队员体力充沛、技能过硬、勇敢顽强,不可能及时扑救火灾。

二、加强煤化工企业消防管理的途径和方法

1.完善制度,分解责任,形成消防管理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格局。企业应当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企业的防火制度。制度应考虑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确定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全面落实防火“一岗一责”制。其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管安生生产的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基层单位行政一把手为基层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基层单位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确定各个部门的防火职责。如保卫部门是消防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建立健全防火档案,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所属各单位消防工作的开展等。

2.加强培训,强化演练,提升义务消防队战斗力。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必须体现全员参与的精神,使每一名在岗员工都能成为合格的消防员,重点从三个方面入手:(1)“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教育,要求人人做好本岗位防火工作。(2)岗位自救意识教育,使人人知道岗位自救对初期火灾的作用。(3)加强自救技能的培训,不仅使岗位人员知道火灾初起时如何采取自救措施,同时要让岗位人员懂得如何配合消防队实施扑救。以全员消防意识和技能的整体提升,推动企业消防工作新发展。强化灭火、疏散演练。根据装置、着火物质属性制定不同的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演练中要注重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把疏散人员,抢救生命作为行动重点。爆炸、火灾交融是煤化工企业火灾的一大特性。因此,现场工作人员要利用救生器材进行自我保护,紧急疏散。专职消防队要组织强大水流,掩护队员,救助被困人员,减少火场人员伤亡。二是,注重多部门的协同配合。化工生产设备的整体性、联系性强,一处起火,危及整个系统。生产部门对厂区系统进行控制,分析人员分析火灾现场可燃、有毒气体浓度,现场工作人员指出起火位置,这些都能为火灾的顺利扑救提供帮助。三是,充分发挥各类消防设施优势。要把过去以人的战斗为主转变人与装备、设施的结合作战。把固定消防设施、移动消防设施作战进行有机的结合,既能提高灭火效率,又能保障灭火人员安全。

3.转变观念,调整机制,促进专职消防队正规化建设。消防管理者应该转变“人多好干活”的观念,把精干队伍,提高待遇作为专职消防队正规化建设的第一步。《城镇消防站建设标准》已经将过去每辆消防车定员8人减少为6人,自动化程度较高的消防车定员3~4人。专职消防队可根据车辆状况改变消防车辆定员,精减队伍,提高消防队员的工资待遇。 “一次就业”或“流转不畅”是影响专职消防队稳定性和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把调整用人机制作为专职消防队正规化建设的第二步。是不是可以在企业试行“义务兵”制度,所有分配到企业的技校生,可挑选身体素质好的人员到消防队“服役”3年,3年后再按原专职重新分配。如此既有利于推进一线队员的年轻化,也可以给分配到企业的技校生一个熟悉厂区、装置、接受军事化训练的机会,对企业和个人有利而无害。对少数有志于消防事业的优秀人员,可陆续充实到消防管理岗位,以推动消防队伍管理层的知识化,年轻化。灭火战术的灵活运用,火场情况判断,先进消防设施操作都是对专职消防队素质和能力的考验。专职消防队应把“立足实战,改变训练模式”作为正规化建设的关键一步。通过理论学习,日常训练、模拟演练要使专职消防队员到达火场后很快意识到发生了什么?周围可利用的固定消防设施有什么?进出火场最安全的路径是什么?提高专职消防队员火灾现场识别能力、反应能力和防护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为抢救人员,成功处理火灾提供保障。

参 考 文 献

[1]李琳.《中石化HES体系中的防火安全管理》

[2]刘国臣.《石油化工防火与灭火》.中国石化出版社

[3]尚飞.石油化工施工企业的供应链管理[J].企业导报.2010(12上)

消防管理人员工作职责第7篇

为有效加强集团公司办公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确保集团公司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和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防火意识,建立和完善各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普及消防常识,提高灭火技能,确保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的安全。

二、办公室消防安全总的管理工作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办公室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智能部门经理负责,各楼层、各单位(部门)办公区域及所毗连的公共区域具体消防安全工作由相应各单位(部门)的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

三、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建集团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其成员主要由后勤人员和集团各单位(部门)指派人员组成,义务消防队负责做好集团消防安全的防范工作,发生火灾时疏散人员、抢救物资和扑救灭火工作,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消防培训计划,安排、落实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每年组织一次消防学习、演练。

四、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对办公室涉及到的消防重点部位进行巡视和检查,并督促海越大厦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每半年对各单位(部门)办公室消防责任制执行情况及消防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表》,对发现各种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填写《消防检查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情况。

五、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要通过发通告、贴广告、看视频等方式,普及防火知识,落实岗位责任,开展防火宣传,增强消防意识,宣传和表扬消防工作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事例,通报和批评有违章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六、集团内人人有责任、有义务制止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等一切危险行为,及时督促消除火灾危险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消防部门及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

七、办公区域各出入口、安全楼梯、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占用或封堵,不得在出入口、通道上堆放物品。

八、办公室内严禁携带、储存雷管、炸药、导火线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及各类剧毒物品。

九、集团各单位(部门)办公区域内调整或增设用电线路时,应事先提供书面方案,经资产行政部审查批准后才能施工,原则上统一由资产行政部部后勤科派人施工,收取工本费;特殊情况需由外来施工单位施工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要有上岗证。

十、室内装修必须将标准装修图纸书面报资产行政部部确认同意,有需要时须经消防部门批准后才可以施工,并按规定采取防火措施。

十一、集团各单位(部门)因施工而必须动用电焊等明火,必需向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经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经理审批,按消防规定采取有关防护措施以后方可进行。

十二、集团各单位(部门)办公室内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各单位及个人均不准擅自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器具;也不得使用微波炉、电饭煲等加工饭菜。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超负荷电器时,也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按规定配备灭火机等消防器材。

十三、除公司安排的工作值班、节日值班和防台值班以外,员工不得因夜间加班等原因而借故留宿在办公室内;保安、保洁服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在办公室内留宿;未经集团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办公室内不得安排人员住宿。

十四、各单位负责人要做好本责任区域的宣传和检查工作,落实防火制度和预防措施。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海越大厦消控中心,并组织人员迅速离开办公和工作场地。

十五、集团办公区域内发生火灾时,应及时联系海越大厦和110火警,并开展灭火自救。灭火自救时设灭火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分别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经理、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总指挥全面负责大厦灭火的组织和指挥工作,及时布置疏散人员、物资和灭火工作,灾后向集团公司提交火灾分析报告;副总指挥负责协助做好组织指挥工作。总指挥、副总指挥不在现场时,依次由大厦义务消防队长、副队长替补负责指挥灭火行动。

十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者因管理失职、渎职,而发生火警火灾事故的,肇事者、失职者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管理人员工作职责第8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进一步明确区级相关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内容,全面落实责任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区、街道(区级相关部门)、责任单位三级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安全工作格局,实现火灾事故“三降低”目标。

二、工作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以区政府为中心网格,以各街道为基本工作网格平台,以企事业单位、居民院落(小区)、商业楼宇等基层单位(以大吸收小的原则)作为网格终端节点。区政府中心网格负责全区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和协调,构建全区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形闭合式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体系、基层消防应急处置体系等组的消防安全管理基本体系;各街道、社区建立网格内各终端节点的消防安全管理数据库,负责检查、督促辖区内各终端节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各终端节点建立详细的消防安全管理资料,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编制消防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建立消防重点安全监督责任人制度。消防部门的监管责任人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消防重点单位的监管责任人及相关部门对口监督管理责任人落实责任、强化管理。

三、工作内容

(一)工作职责

1.区政府中心网格职责(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消防大队)。区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负责全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组织管理,制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中心网格的组部门和具体牵头承办部门,落实具体工作措施;每季度召开区安监委、区防火委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并协调解决全区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重点单位基础数据库,并实施重点监控;每季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充分发挥消防部门专业技能培训指导作用、新闻媒体宣传导向作用、以及我区消防夜校的功能作用,扩大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覆盖面和影响力,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对社区群众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2.各街道网格平台职责。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具体实施和协调工作,将网格化管理列入日常工作内容,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强化消防网格信息化建设,借助城市管理系统构建网格信息化平台,完善消防监督网格信息化建设。各街办、社区要建立并完善各网格点的基础数据台帐,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各网格的责任人,以及责任目标。负责辖区内所有终端网格节点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按照“一楼一档”、“一院一档”或“一个单位一档”等模式分别登记建档,形本级消防安全管理数据库,要求在今年一季度基本完数据统计工作,二季度继续巩固完善数据资料,提高基础数据质量。督促各网格终端节点完善消防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并健全防火档案。各街道要对辖区内的重点防火单位实施重点监控,定期开展网格内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的消防监督检查,收集火灾隐患信息,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并及时上报政府中心网格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对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协调督促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整改。配合区安监办、区消防大队加强对网格内的责任人以及工作人员的培训。采取多种形式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法规常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辖区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3.网格终端节点职责。各企事业单位、居民独立院落、整栋楼宇、独立门牌号等基层单位要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或管理组织,明确本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居民小区、商业楼宇的物业管理部门(业主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完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网格各终端节点要建立并健全本单位、本楼宇的消防安全、人员档案等基础情况台帐,对消防安全工作有计划、安排、总结,健全消防安全检查、整改情况台帐,健全消防宣传、会议、设施器材档案。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或管理组织负责督促相关责任人对本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用电、用气是否规范等,并将巡查情况通过信息平台报给辖区街道办事处或网格指挥中心;企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加大对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消防工作职责。区消防大队负责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日常检查和业务指导,重点监管辖区内的A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其他B、C类消防重点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辖区派出所负责监管,并健全责任范围内的消防基础数据,加强对社区民警的消防培训,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5.各相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领导要落实“一岗双责”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制定行业管理的标准、制度,明确职责,落实人员,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管;其他相关非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消防重点单位进行对口指导、协调、督促。

(二)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监管。我区消防重点单位由区消防大队指定专人负责监管,督促消防重点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其他消防非重点单位、居民院落等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派出所明确所领导、消防民警和社区民警负责相应责任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三)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监督机制。区监察局、区目督办、区安监办、区消防大队负责对辖区内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综合协调,查处各类安全事故,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每季度召开一次上述部门参加的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我区消防安全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我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防火委牵头,区消防大队监管,区安监办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具体落实。

消防管理人员工作职责第9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社会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消防组织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的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及社会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包括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投入,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消防组织,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消防组织。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社会消防组织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消防

机构对辖区内社会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经贸、人事、劳动保障、交通、建设、规划、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消防组织及其成员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社会消防组织建设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

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经济比较发达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单位以及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部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大型集贸市场,

重要的车站、码头,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前款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核电厂除外),由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人员配备等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除城市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他专职消防队建设,参照城市消防站的建设标准,可以单独组建,也可以联合组建。

专职消防队建立后,应当报省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条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职工、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高速公路、长大隧道(1000米以上)、住宅区物业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或者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城市社区建设应当把消防建设列入重点内容,并把消防安全作为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重点工作,建设与社区发展相适应的消防管理和服务网络,组建义务消防队,切实做好社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义务消防队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义务消防队的建立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四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四)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取得公安消防机构的上岗证书。

专职消防队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的消防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专职消防队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确定人员,定期对社会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社会消防组织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社会消防组织纳入火灾防救网络,充分发挥社会消防组织的作用,增强各种消防力量区域协同防救火灾的能力。

第三章社会消防组织职责

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

(二)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建立防火检查档案,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防火标志;

(四)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五)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六)指导培训义务消防队;

(七)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八)定期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九)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义务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协助做好消防工作;

(二)督促他人遵守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三)开展防火巡检,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制定事故处置和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参加火灾扑救,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六)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社会消防组织在防火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及时改正;对不改正的,应当报告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业务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专职消防队应当严格执行执勤制度,落实执勤人员,完成执勤任务。专职消防队的执勤、灭火、抢险救援、业务训练,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和训练的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消防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训练,提高扑救火灾的技能。

第十七条社会消防组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泵等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并制作检查记录。

第十八条社会消防组织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的调派命令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

社会消防组织在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以及其他消防活动中,必须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

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四章社会消防组织的保障

第十九条人民政府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人员聘用(招用)计划。

其他专职消防队由组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单位消防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人员,保证其正常运作。

第二十条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营房建设、器材装备、人员工资福利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

义务消防队的器材装备、学习培训、出勤补贴等所需经费,由建队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一条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与消防队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间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消防队员的年龄、身体等情况实行岗位轮换。

企业专职消防队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不得低于本单位生产职工享有的平均待遇。

第二十二条社会消防组织应当配置完备的安全防护器材,保护消防组织人员人身安全,减少灭火救援中的人身伤亡。

第二十三条社会消防组织的人员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由组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抚恤等问题;组建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申报。

第二十四条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应当按照特种车辆(船艇)上牌,安装示警灯,设置专用标志。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免缴养路费(航道养护费);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往返途中免缴通行费。

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正常必要的消防费用支出,作为企业的管理费用,按规定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社会消防组织的营房建设、车辆购置等附加税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予以减免。

第二十六条社会消防组织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定后,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被施救单位参加保险的,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补偿;

(二)被施救单位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三)保险施救费补偿不足或者起火单位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调派指令后,不立即赶赴现场的,由公安消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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