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第二十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五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结合辖区内建设工程数量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统一确定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对备案、抽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抽查对象。
第三十三条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应当在三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不得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地区性准入条件。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许可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许可意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
(二)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超出法定职责和权限作出的;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作出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三)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时间办理的;
(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
关键词: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估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9020302
“十一五”以来,全社会各个领域纷纷响应国家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号召,努力结合本领域的工作现状、条件、需求等开展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加大对火灾等危险事故的抵御强度,全社会的火灾抵御能力有所上升,但是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发展中的火灾危险因素增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火灾风险,因而消防工作面临严峻形势,还必须不断加大对消防工作的指导。《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下简称《意见》)在社会单位火灾防控上为我们指出了一条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即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人群密集区域、易燃易爆单位、地下公共场所等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相关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等级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将其作为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标准之一。
在当前环境下,对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估机制进行了分析和思考。
1 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估机制的必要性
1.1 消防监督检查系统性的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以及功能性、技术性较复杂的建筑或场所不断增多,而消防监管涉及到的内容多,如: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水系统、建筑防火、消防人员综合素质等,作为消防安全监管人员,其必须不断紧跟社会发展实际,不断提高自我综合素质,在监管过程中提高业务能力,从而在监管过程中一次性找出所存在的全部问题,并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尽快整改。若设立一个中介机构来负责消防安全等级评估工作,一次性发现所有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这样就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整改,很好的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1.2 消防技术规范缺位的有效补充
在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中,我国现行的消防技术规划还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对于大型建筑的消防设计技术规范上,如:大型体育馆、超高层建筑等工程建设项目中,消防技术规范存在诸多漏洞,也有很多方面尚未涉及到,这使得消防设计缺乏专业的技术规范参考,只能依托相关专业单位进行性能优化、评估等。引进中介消防安全等级评估机制,通过中介机构对单位出具评估报告,可以从技术上补充消防设计规范的不足,有效预防和解决先天性火灾隐患。
1.3 修订技术规范对消防管理的影响
消防技术规范是进行消防设计的重要技术依据,是在社会发展、工程设计、火灾事故等的不断总结中逐渐形成的,根据当下的消防管理实际情况进行消防技术规范的修订,使其作为消防设计的重要依据。同时,消防技术规范的不断修订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消防监管的难度和工作压力,消防部门开展消防监管工作以技术规范为依据,但是技术规范一旦修订后,此时沿用新规范进行消防设计的单位不多,很多单位的消防设计都是依据旧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的,如果统一要求其整改,非常不现实。因此,运用消防安全等级评估制度,对相关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科学评估十分必要,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技术规范的延续性。
1.4 对社会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
目前,我国已经开始逐步建立起社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消防安全事关社会单位的诚信度和整体发展。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在管理过程中,由于消防安全管理的不到位,会因此被消防监督部门依法查处,造成单位自身社会诚信度降低,在银行贷款、行政监督等方面产生不利后果,影响社会效益。将单位的消防管理状况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依法实施等级评估,可增强其自身发展的责任主体意识,有效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综上,不管是从技术角度还是从依法监管角度来说,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等级评估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是解决社会单位消防难题的有效方法。那么,如何通过评估来找出消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进行分类分级,从而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和方案,促进隐患整改工作的进行,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又一重要课题。
2 建立消防安全等级评估机制的方法分析
(1)根据《意见》的要求,只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人群密集区域、易燃易爆单位、地下公共场所等建立消防安全等级评估,在笔者看来,评估对象应当分层次,除高危单位外,还应当包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因为从消防监督管理的角度,监管部门管理的单位除了高危单位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还包含了一般单位(主要是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2)对某区域的消防安全进行等级评估时,其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关于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置的配备,仔细评估区域内的消防供水管网覆盖范围、消防站数量、消防通信、消防通道等的技术含量,这是确定火灾危险等级的重要指标之一。②关于区域内生产、储存、经营等的消防安全等级以及安全布局,如:居民住宅中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搬运存储,将会对该区域的消防安全造成直接的影响。③区域内人员的消防素质高低,接受消防培训人员所占比例、人员的文化层次、年龄比例等也会影响到消防安全。④其余因素,如:区域内的气候变化,气候变化与火灾危险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规律性。
(3)在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时,应严格参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对单位的消防管理软硬件等进行安全评估,如:消防组织建设、消防管理职责分配、消防检查制度、消防宣教、火灾隐患整改等,结合该单位的具体消防管理工作以及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来开展消防安全等级评估。
(4)对单个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需要综合考虑该区域的消防安全等级,考虑建筑内部的布局、用途、可燃物分布、人员结构等,通过各种方法对消防安全等级进行评估。一般来说,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消防安全等级的评估:①通过对建筑结构特点、可燃物分布以及可能出现的火灾场景辨别火灾危险源,确定该建筑物的主要火灾危险源,并模拟最大的火灾事故,从而确保任何情况下发生的火灾事故都不会超过预估的结果。②根据建筑内的烟气蔓延特点和模拟火灾发展状况来进行火灾危险程度的评估。③根据建筑中人员的文化层次、年龄层次、消防能力等进行火灾发生时人员疏通情况的评估。④根据建筑内的消防设施进行评估。
3 消防安全等级评估标准
从笔者调研的情况看,目前,湖南、河北等省都已经建立了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等级评估标准。合理判断、评价单位消防安全状况,量化评估单位消防安全等级,可以使政府、公众及单位自身可以准确掌握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评估标准的建立应以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为目标,制定科学评估单位消防安全等级的方法,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及其它火灾类保险的保险费率浮动系数。同时保险机构可以根据单位的消防安全等级,科学厘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及其它火灾类保险的费率水平。
(1)消防安全等级评估的主体。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估应由公安消防机构或具备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资质的保险中介机构实施。高危单位应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合法的中介机构实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应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消防安全等级评估项目。单位消防安全等级综合评估按以下项目评定:①总平面布置与消防通道状况;②疏散逃生设施状况;③消防设施配备运行状况;④消防安全管理状况。
(3)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估可分为以下五类:A类: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评;B类: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或展览会、物资商品交易会前的消防安全评估;C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消防安全评估;D类:改为其他用途的建筑在投入生产、经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评估;E类: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使用(营业)中的消防安全现状进行的消防安全评估。
(4)特别规定应涵盖以下内容:同一单位具有不在同一处的多个场所的,应分别进行消防安全等级评估;集贸市场、超级市场作为一个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等级评估;对单位进行E类消防安全等级评估,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等级的结果应通过挂牌、公告、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该结果还可以成为该单位是否享受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以及其余火灾类保险优惠费率的重要标准之一。保险单位可根据该单位的消防安全等级评估结果来确定保费系数。
(5)关于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估中等级的划分。各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划分成Ⅰ、Ⅱ、Ⅲ、Ⅳ、Ⅴ级,各级分别对应1000分、900分、800分、700分、600分,并分别以绿、橙、黄、红、紫贴标签,同时对应相应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系数为0.65、0.75、0.85、0.95、1.00。
4 充分发挥消防部门在安全评估中的作用
长期以来,传统的消防监督机制是以条文方式进行监督,这容易使得社会单位产生这样的想法:只要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或是检查合格了,就不会发生火灾,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很容易降低社会单位及其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且检查合格的单位、场所等也有发生火灾事故的风险。因此,建立消防安全等级评估机制显得十分必要,可以在评估中实现单位消防安全的动态管理。经过评估后相对安当前全的场所、单位,即可减少其抽查的频率和数量,相对危险的场所和单位则应增加其抽查的频率和数量,将其作为重点抽查内容。在建立消防安全等级评估的过程中,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应组织、协调好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资质状况进行严格把关,加强监管,避免评估工作流于形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Z].
1.当前建筑工程审核中存在的问题
1.1 建设单位方面的问题
施工单位在主观意识上对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工程审核工作存在偏差,常降低对消防工程的投资,达到降低整个施工项目投资的目的。此外,部分报审项目所属的建筑消防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单位无法预测相关结果。由于主观认识存在偏差,施工单位未认识到自身的缺陷,但为了通过消防部门的审核,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常共同隐藏问题。这样难以保证工程质量的提高,且会埋下安全隐患。
1.2 设计单位方面的问题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为了满足施工单位的要求,设计单位常未考虑施工规范中的客观要求,在审核中提供了设计图纸,但在实际施工中未按照图纸施工,导致工程存在先天缺陷,验收工作开展困难。比如,在许多办公区域、商店、地下停车场及其他一些较大的空间,理论上应符合消防规范的技术要求。在审核过程中,消防给水、报警啧淋设施等设计中的文字说明并未改变,甚至连工程地址的文字说明都未修改,但业主常在火灾后擅自更改和施工,造成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的变化,埋下了重大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开展困难。此外,部分工程的整套图纸中各专业的设计不协调、不配套,甚至平面布局设置都不一致。
1.3 未审核及未通过审核建筑存在的问题
建筑部门在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未严格按照程序将建筑防火设计评审意见作为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且未取得消防部门发放的同意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导致许多单位处于未施工或即将批准申报建筑防火工程设计审查的状态。部分企业简化了许多程序或采取了“特事特办”的原则,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致力于商业服务方面未能掌握合理的尺度,出现了过于宽松的标准或降低门槛的现象,进而减少了对各类工程质量的把关,企业形成了只注重效益,不注重传统建造的思想,导致建筑工程存在许多先天性的问题。由于政府部门的直接千预,消防部门的执法难度大大增加。
2.建筑工程审核工作的改善措施
2.1 提升消防审核设计质量
设计人员必须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有效掌握施工项目的规划、选址、可行性和消防工程的配套设计,明确消防建材、零部件和消防设备的产品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从而确保建筑设计与实际施工不会产生偏差。
2.2 建立消防设计质量报告体系
消防部门和设计单位应定期审核具体项目,并定期交流业务受理及相关设计质量的通报情况。如果设计单位的图纸质量相对较差,则应在业内通报批评,消防部门可通过该单位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以提醒施工单位仔细选择设计单位,达到提醒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和水平的目的。
2.3 建立交叉评估机制
消防部门应积极畅通与设计单位的沟通渠道,及时提供相关技术规范的最新信息,收集最新的消防设计发展理念,共同解决临时消防设计理念问题以及新技术、新理念的应用问题,确保消防设计的质量。同时,消防部门也可以聘请或不定期邀请一些高水平的专业性优秀设计单位、个人来协助开展消防设计审核工作,提出改进设计的意见,积极落实跨部门考核制度。
2.4 实施消防审核人员认证制度
建筑防火设计审核和后续建设项目是一项综合、系统的工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要想做好消防工程审核监督工作,就必须加强消防人员对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其消防综合能力。在图纸审核中,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防火设计,严格审核图纸。对于重点项目、自动消防设施、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审核以及国家标准未明确规定的项目,应提交至相关专家和组研究,并召开消防性能化设计联合听证会,从而使监督和验收人员参加技术评审。
2.5 加强协调建设
关键词:高层建筑;自救;消防监督;施工质量
中图分类号:X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1-0389-02
1 高层建筑火灾特点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进展迅猛,大城市、超大城市不断出现,城市中各种功能的大型建筑、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建筑不断涌现。在各种防火条件大体相同的条件下,高层建筑比多层建筑、单层建筑火灾危害性大,并且高度越高,其危害性会相应增大,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其火灾特点主要是:
(1)火势猛烈,火灾蔓延速度极快。高层建筑装修豪华,室内含有大量的可燃物质,如家具、窗帘、地毯、吊顶装饰等,发生火灾时燃烧猛烈。加之高层建筑的竖向井道多,如电梯井、楼梯井、通风井、管道井、电缆井、垃圾道、排气道等,它们都是火灾蔓延的通路,形成“烟囱效应”;加上这些竖井的抽风作用,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迅速,楼层越高,抽风越强,火势越猛。据测定,初期的火灾,烟气水平扩散速度约为0.31m/S;在火灾猛烈燃烧阶段,水平扩散速度为0.5~0.8m/s,而竖向扩散速度高达3~4m/s,例如,美国希尔顿饭店8层起火,火灾蔓延到30层的顶部,仅用了20分钟,浓烟翻滚直上,高出楼顶达150米。
(2)火灾扑救工作复杂。高层建筑消防设计立足于“自救”,其灭火设备复杂、自动化程度高、只要任何一个环节有问题,灭火设施便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扑灭初期火灾至关重要,但现场人员却对灭火设备不会使用或无力使用 ,等消防人员全副武装从驻地赶到现场,登上高楼,不仅体力消耗人,还可能与消防中心、水泵房等联系不便、配合困难,楼高风大、火势猛,消防队员在高热、浓烟下操作,比一般火场难度大得多。目前国产登高消防车辆尚不能满足高层建筑安全疏散和扑救火灾的需要,不能将人员及时疏散到室外。
(3)人员疏散困难。高层建筑层数多,垂直疏散距离长,疏散到室外地面、屋顶直升飞机停机坪或避难层所需的时间也相应增长。由于高层建筑人员众多,不少公共活动场的人员相对集中,火灾时增加了疏散的难度,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高层建筑发生火灾后,常因通讯联络失控,往往下层发生火灾,上层仍然未知有其事。尤其是在高层酒店中,人员众多,人地生疏,给安全疏散增大了困难,更易导致惨重事故。
2 高层建筑自救灭火的主要措施
(1)消火栓灭火系统。该系统在我国被作为最基本的灭火设备,在每一个高层建筑中都设置。消火栓系统实施灭火需要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消火栓设备,二是使用消火栓的消防队员,二者缺一不可。灭火时,赶到火场的消防员从墙上消火栓箱内取下水枪及水龙带,在距火焰约10m的范围内用水枪喷水灭火,以此控制火势,最终扑灭火灾。
(2)防火分区系统。防火分区系统的设置在我国几乎和消火栓系统一样普遍。它是采用相应耐火性能的建筑构件或防火分隔物,将建筑物人为划分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物的其他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该系统主要由防火墙、板、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防火阀等及相应的火灾探测装置构成。探测装置探测到火情后,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等自动关闭,把火势封闭在局部空间内,阻止其蔓延,以有利于消防扑救。防火分区系统本身并不能灭火,必须有其他灭火系统配合才能把火灭掉。否则火势会把该区内可燃物燃尽,或破坏掉分隔物,向其他部分蔓延。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由触发器件、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以及具有其他辅助功能的装置组成的火灾报警系统。它是人们为了早期发现通报火灾,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而设置在建筑物中或其它场所的一种自动消防设施。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是功能最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探测器通过烟感、温感、红外线等探测到火情后,该系统便发出火灾报警、应急照明、广播、消防控制联动等指令,以便于人们采取安全疏散、灭火救灾等措施。可以看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本身并不能进行灭火,它是通知并配合人到现场去救火。它必须有其他的灭火系统与之联动才能实现灭火,否则火势将蔓延下去。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当今世界上比较普遍使用的固定灭火系统。国内外应用实践证明,该系统具有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灭火成功率高等优点,是现代高大建筑不可缺少的消防设施。
3 现阶段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存在的问题
3.1 设计图纸不全,消防审核困难
少数地(州、市)县的建筑设计人员不重视建筑防火设计,有关设计专业的技术人员缺乏,建筑消防设施设计不配套,加之一些建筑工程建设时间紧,设计周期短,设计人员只图简便,而各专业设计人员不相互配合协商,建筑工程设计图纸缺图、漏图以及设计图纸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等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极个别的建筑工程仅凭几张设计草图就进行施工。以上各种原因,导致建筑工程消防安全隐患突出,例如,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消防通道严重不足,内部防火分区过大,安全疏散楼梯不足,缺乏室内外消防水源等等。
3.2 监督不力,源头关把不严
有的消防监督人员不严格按程序、规范等把好建审、施工检查、竣工验收关。例如有的消防监督人员未能及时地发现设计图纸存在的问题,不能全面、准确地提出审核意见,甚至对比较简单的诸如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室内消火栓安装位置等问题也提不出意见来,对缺乏主要的消防设施设计图的设计图纸,草率地下发同您设计的审核意见书;在施工检查中,有的消防监督人员对消防监督检查程序不熟悉,对被检查的场所束手无策、无从下手,对一些明显的问题查不出来;有的消防监督人员对消防产品、消防设施不熟悉,不会使用。这些都百接影响了建筑消防监督的力度和作用。
3.3 施工质量差,消防设施运行难
有些施工安装单位在工程投标中隐瞒工程量,采取低报价投标,造成工程总造价缺口过大,影响了工程质量;一些施工安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标准、规范不熟悉,甚至完全不了解,不按规程、规范施工,造成安装的技术性错误。例如,没有将末端试水装置安装在管网最末端,虽然也能测试压力和水流量,但所测得的结果是不准确的;防排烟系统线路错接,造成排风阀送风,送风阀排风;应急照明灯亮度不够,疏散指示标志标识方向错误;消防水泵电机的连接线相序接错,致使水泵反转;防火卷帘无联动功能和应急操作装置,不能远程控制和应急操作;火灾事故广播不能在控制室强行切换、无选层功能等等。而有些施工安装部门为了 索要欠款,竟人为造成消防设施故障,导致一些设施无法投入正常运行;有的消防工程公司无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承包到工程后临时招聘施工人员;一些工程同时分包给几个施工安装部门出现问题后互相推诿,造成消防设施从安装调试投入运行起,就无法稳定工作、不断维修的现象。
4 对策建议
4.1 重视施工质量,实行施工人员上岗证制度
随着高层建筑的档次和使用功能的提高,建筑防火也越来越复杂,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要求越来越高,因此,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单位必须重视施工安装质量,严格按规程、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安装消防设施的单位一定要取得经公安消防机构考核合格的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资质,并应有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施工操作人员,除专业技术人员要加强自身的业务建设外,对施工操作人员也要进行基本操作技能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后方能允许持证上岗。在施工安装中从班组到施工工段都要配备施工安装质量检查人员,对每一项工程、每一道工序的施工安装质量都要全面、细致地检查到位,逐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为了对施工安装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特别是对一些隐蔽工程施工安装质量的监督,同时,也为解决消防监督人员工作多、人员少的矛盾,建议实行消防设施施工安装监理制度,开展消防设施安装的质量评定,这样才能确保工程施工安装质量。由于国家目前尚没有制定消防设施质量评定标准,建议出台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质量检验的评定标准,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4.2 严把设计质量关,实行消防设计资格证书制度
为保证高层建筑自身具有火灾防消能力和减少火灾损害的能力,建筑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及各项技术标准和有关设计规范,不得随意降低防火设计标准,特别是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必须有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等方面的消防专编。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并应有取得消防设计资格证书的技术总负责人对消防设计图纸进行审定。参与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人员,从事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等各专业设计的人员应参加国家统一的消防设计资质考试,根据所取得的考试资格专业和人数,划分设计单位消防设计资质等级,取得消防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万能设计相应类别的高层建筑。凡没有取得消防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高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设计管理部门应对取得消防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进行定期复查,对设计单位防火设计质量和防火设计审批情况等进行积极有效的动态管理,并作为单位设计资格审查和建筑评优等项工作的依据,从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加强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管理。为此,要尽快加紧实施《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至今,全国发生高层建筑火灾超过10万起,其中60%以上属于居民住宅火灾。一些老式高层民用住宅普遍存在建筑消防设施匮乏、楼内消火栓丢失或损坏、疏散指示破损严重及缺少灭火器等问题,加之楼层高不易逃生等特点而成为火险的集中地。本文就以高层建筑火灾的特点为出发点,介绍了高层建筑消防系统的主要组成,指出了目前我国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一些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参考文献
[1]蒋永棍主编.高层建筑消防设计手册[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5,(3).
[2]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出版) [S],北京: 中国计划出版社,2001.
[3]蒋永琨,王世杰主编.高层建筑物防火设计实例[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1).
一、填空题
1.为了依法管理建设工程,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均对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提出了明确要求。请就你所知,写出其中四部法律、法规的名称。
⑴
《招投标法》
⑵
《合同法》
⑶
《建筑法》
⑷
《质量管理条例》
2.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基本建设程序各个环节所形成的文件和主要工程技术资料有
前期的技术资料;
施工阶段的技术资料
;
竣工资料
;
归档资料
;
工程备案资料
。只要求写出其中五类文件资料。
3.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中,三类人员是指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4.建设工地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以下诸方面。
防火
,防毒,防爆,防洪,防尘,防雷击,防触电,防坍塌,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溜车,防高空坠落,
防寒
,
防暑
,
,防疫,
防环境污染
。
5.凡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有较大危险性岗位的作业人员,如
电工
,
高空作业人员
,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
,
爆破作业人员
,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
等。
6.施工企业五大员是指
施工技术员
,
质量员
,
材料员
,
安全员
,
资料员
。
7.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是
建设工程质量状况
的反映,是
竣工验收、结算
的主要依据,是
变更签证
的重要凭证,也是
城市建设档案
不可缺少的资料之一。
8.单位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完成的准备工作:
(1)劳动力组织准备
(2)组织精干的施工队伍
(3)
安全、技术交底
9.工程建设的“五大责任主体”是
建设单位
、
勘察单位
、
设计单位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10.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中“现场质量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是:
质量例会制度
、
三检及交接检制度
、
月瓶评比及奖惩制度
、
原材料检查制度
、
分项工程检验制度
。
二、名词解释
1.隐蔽工程检查(8分)
隐蔽工程检查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在施工期间将建筑材料或构配件埋于物体之中后被覆盖外表看不见的实物。如房屋基础,钢筋,水电构配件,设备基础等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室内装修涉及到的隐蔽工程有排水工程,电线管理工程,地板基层,隔墙基层,吊顶基层等。
2.
旁站监理(8分)
旁站监理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旁站人员在一旁守候、监督施工操作的做法。
3.建筑竣工图(7分)
建筑竣工图是原施工图、施工当中的变更图、关系到施工工程量的节点图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7分)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为加强和规范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的制度。
三、简答题
1.说明建设材料的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的意义和实施要求。(15分)
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材料的见证送二次复试是为了杜绝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当合格产品,从而影响工程的施工功能或造成质量隐患。还有就是,即使某种材料,施工单位进的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但并不能保证所进的这一批材料就是合格的。因为现在施工中所需用的绝大部分材料或者说所有的材料,在厂家出厂的时候都是进行抽检,不是100%检验的,所以说并不能完全保证所进的这个批次的材料合格性,而进行见证取样二次复检,能更大的程度上杜绝此问题。
2.说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目的,考评内容和考评方法。(15分)
考评目的:施工现场实施综合考评可以有效地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进一步促使企业增强法制意识,自觉地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提高全行业素质,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提高社会效益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经综合考评的现场,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行为日趋规范和标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有了较大的改观和提高。
考评内容:为便于操作,加大工作的力度,根据试点经验,将原试点过程中综合考评的五个方面内容归并为三个方面,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承发包经营行为,其分值分别为质量50分,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35分,承发包经营行为15分。其评分标准按建监质〔1996〕24号文执行,综合考评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级。凡得分在70分以上、90分以下的施工现场为合格;得分在90分及其以上的为优良;当次考评达不到70分或三个基本内容中有一项单项得分为零,以及质量、安全监督中出现不合格等级的,均为不合格。
考评方法:1.综合考评工作采取日常监督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每半个月不少于一次检查,每月一汇总,每季度一公布。综合考评要和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市场执法等日常工作相结合,与巡回检查相结合,与各类大检查相结合。原则上以考评得分率为主,但与质量、安全检查中的名次挂钩,凡质量、安全等级不合格的则予以否决。
2.考评工作要按照“覆盖到每一个施工现场,覆盖到每个工程施工的全过
程”的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对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各要素,要突出执法的特点,加大处罚的力度。对达不到规范规定,存在结构隐患的工程,必须返工重做,否则,不准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确保向社会交合格工程。
3.要做到“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两场联动,综合考评的结果要定期公布到“建筑市场交易中心”中去,与施工企业的招标、投标及企业资质相挂钩。凡经考评不合格又不做认真整改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经年终汇总统计,凡现场考评总次数60%以上为优良的,要给予施工企业增加评标业绩分值奖励。
4.考评工作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考核计分,尽量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手段,提高考评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要加强考评结果的社会监督,对于季度考评中被评为优良或不合格的现场,分别发给“文明工地”或“不合格工地”的标牌。标牌随考评的结果而流动。
3.混凝土的开盘鉴定。(8分)
混凝土开盘鉴定是指鉴定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配合比、混凝土一次浇筑量以及浇筑部位等参数。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是指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的标准,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按照其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采用符号C与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以N/mm^2;
或
MPa计)表示。所谓混凝土施工配合比是指混凝土中各组成材料之间的比例关系。调整步骤:设试验室配合比为:水泥:水:砂子:石子=1:x:y:z,现场砂子含水率为m,石子含水率为n,则施工配合比调整为:
1:(x-y*m-z*n):y*(1+m):z*(1+n)。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是混凝土工程中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它直接影响到混凝土的顺利施工、混凝土工程的质量和混凝土工程的成本。
4.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8分)
1、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防火责任制度。
2、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专人负责。
3、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了火显隐患和一些违章现象消除整改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显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
4、建立施工现场防火档案,确立施工现场的防火重点部位。
5、施工现场内要粘贴各种防火标志,设置消防门,消防通道和警报系统,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完善的消防器材与应急照明装置等设施做到有能力迅速扑灭初期火灾和有效地进行人员财产的疏散转移。
6、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对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训,特别是消防的重点部位,要进行专门的消防训练和考核,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7、施工现场内消防器材,消防栓必须按消防部门指定的明显位置放置。
8、禁止私接电源插座,乱拉临时电线,私自拆修开关和更换灯管,灯泡,保险丝等。
9、工作结束后,要进行电源关闭检查,保证各种电器不带电过夜,各种该关闭的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10、部门配制消防义务组员,每天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纪录上报。
11、消防义务检查员要认真负责,检查中不留死角,确保不留发生火情的隐患。12、施工人员每月要进行一次消防自检,检查消防重点区域和重点设备,实行定点,定人,定措施的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向安全部门汇报(书面材料)。13、施工现场严禁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
14、使用的电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器线路的设计,铺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并定期检修。,
15、所有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私自移动,损坏,挪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16、发现安全问题或消防隐患及时处理并报相关部门。
17、施工现场内具体落实地巡查制度,根据人口密度调查巡查频率,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备案。
18、要坚持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如黑板报,图片,录象等)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提施工现场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增强防火工作的自觉性。
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全体人员必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自觉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消防工作的自觉性和高度警惕性,常年处于戒备状态,树立常备不懈的精神,确保消防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5.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内容(提纲)(7分)
(内容较多,只要求开列提纲常规的、重要的6项以上)
1.编制依据2.工程概况3.施工总体部署4.主要施工方案5.目标管理6.施工总控制进度计划7.资源需要量及施工准备工作计划8.施工总平面图布置
6.简述对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目的、内容和方法。(7分)
考评目的:施工现场实施综合考评可以有效地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进一步促使企业增强法制意识,自觉地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提高全行业素质,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提高社会效益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经综合考评的现场,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行为日趋规范和标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有了较大的改观和提高。
考评内容:为便于操作,加大工作的力度,根据试点经验,将原试点过程中综合考评的五个方面内容归并为三个方面,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承发包经营行为,其分值分别为质量50分,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35分,承发包经营行为15分。其评分标准按建监质〔1996〕24号文执行,综合考评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级。凡得分在70分以上、90分以下的施工现场为合格;得分在90分及其以上的为优良;当次考评达不到70分或三个基本内容中有一项单项得分为零,以及质量、安全监督中出现不合格等级的,均为不合格。
考评方法:1.综合考评工作采取日常监督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每半个月不少于一次检查,每月一汇总,每季度一公布。综合考评要和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市场执法等日常工作相结合,与巡回检查相结合,与各类大检查相结合。原则上以考评得分率为主,但与质量、安全检查中的名次挂钩,凡质量、安全等级不合格的则予以否决。
2.考评工作要按照“覆盖到每一个施工现场,覆盖到每个工程施工的全过
程”的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对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各要素,要突出执法的特点,加大处罚的力度。对达不到规范规定,存在结构隐患的工程,必须返工重做,否则,不准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确保向社会交合格工程。
3.要做到“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两场联动,综合考评的结果要定期公布到“建筑市场交易中心”中去,与施工企业的招标、投标及企业资质相挂钩。凡经考评不合格又不做认真整改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经年终汇总统计,凡现场考评总次数60%以上为优良的,要给予施工企业增加评标业绩分值奖励。
4.考评工作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考核计分,尽量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手段,提高考评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要加强考评结果的社会监督,对于季度考评中被评为优良或不合格的现场,分别发给“文明工地”或“不合格工地”的标牌。标牌随考评的结果而流动。
7.施工组织设计是一项什么性质的程序?主要的内容有哪些?(15分)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过程是由粗到细,反复协调进行的,最终达到优化施工组织设计的目的。
内容:1
、编制依据及说明;
2、工程概况;
3
、施工准备工作;
4、施工管理组织机构;
5、施工部署;
6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与管理;
7、施工进度计划;
8
、资源需求计划;
9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10、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11、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保证措施;
12、雨季、台风、夏季、冬季的施工保证
8.简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15分)
1、施工单位自检评定2、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3、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4、建设(监理)单位组织初验5、建设单位组成验收组、确定验收方案6、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技术资料7、竣工验收8、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9、工程验收合格10、验收备案
9.施工单位对工程技术资料的管理职责:
1、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生产方针,以及上级的有关安全的指示决议。2、收集工程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做到及时、完整、发现问题及时汇报。3、经常深入工地了解工程进展,安全资料收集情况。4、工程竣工后,做到安全资料齐全,分门别类保管存档。5、保守机密。6、遵守各项安全制度。
10.请择要写出施工日记的主要内容(6项以上)
内容:日期,天气,温度,施工部位,施工内容,人材机投入情况,现场所发生的事件,如交底检查抽查文明安全施工情况等,施工负责人,记录人,施工班组等。
11.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三类人员”及其职责是什么?
三类人员是指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作出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授权,负责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3、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叙述题
1.建设工程技术安全交底的主要内容。(15分)
1、在施工方案的基础上按照施工的要求,对施工方案进行细化和补充;2、自是要将操作者的安全注意事项讲清楚,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3、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完毕后,所有参加交底的人员必须履行签字手续,施工负责人、生产班组、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方各留执一份,并纪录存档安全技术交底的作用。
2.工程项目开工前图纸会审概述(组织、过程、内容、要求)。(15分)
图纸会审人员:下列人员必须参加图纸会审
建设方:现场负责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
设计方:设计院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及各个专业设计负责人;
监理方:项目总监、副总监及各个专业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及各个专业技术负责人;
其他相关单位:技术负责人。
1、图纸会审时间控制:设计图纸分发后三个工作日内由监理负责组织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设计交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或监理负责组织上述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2、图纸会审,施工单位、监理所单位及其他各个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针对自己发现的问题或对图纸的优化建议以文字性汇报材料分发会审人员讨论。
3、图纸会审会议由业主或监理主持,主持单位应做好会议记录及参加人员签字。
4、图纸会审每个单位提出的问题或优化建议在会审会议上必须经过讨论作出明确结论;对需要再次讨论的问题,在会审记录上明确最终答复日期。
5、图纸会审记录由监理负责整理并分发各个相关单位执行、归档。
6、图纸会审可采用全部图纸集中会审、分部图纸会审、分阶段图纸会审及分专业图纸会审,具体会审形式由监理确定。
7、各个参建单位对施工图、工程联系单、及图纸会审记录做好备挡工作。
8、作废的图纸设计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个施工单位自行处理。
Abstract: How to strengthen and improve the fire safety enforcement is discussed from the aspects of legal system,the implementation,publicity way,law enforcement.
关键词:消防执法工作;改进;措施
Key words: fire law enforcement;improvement;measures
中图分类号:D9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7-0136-01
1应建立一套健全完善的消防法规体系
细化和出台一系列《消防法》和公安部令的配套法规、条例和细则。 我们大张旗鼓地宣贯《消防法》和公安部令的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强化超前意识,树立全局观念,并要用发展的眼光,适时对原有条款进行修订,尽快完成与《消防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的修订,出台与《消防法》诸条款相配套且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的法律解释,澄清模糊认识,阐明各条款的实质,从源头、制度、权限上解决各行政法规之间不一致的现象,以法律为准绳指导消防执法实践。尤其要以《消防法》为框架,对《消防法》中未予明确的予以补充,不够具体的予以细化,制定颁布符合各地实际的配套规章,增强消防执法的可操作性
2明确法律责任、强化行政手段,推进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
要减少行政手段对消防监督执法的干预,就必须扭转各级各部门对消防工作的错误认识,帮助各级各部门真正意识到各自在消防工作中应当担负的职责。一是改“人治”为“法治”,以《消防法》为依据,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系统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通过地方性法规、条例、制度,订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推动消防工作的责任从行政责任往法律责任转化,以严格、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来维护消防监督执法的权威性。二是通过国家行政手段,对当前的政府工作制度加以改革,真正将消防工作内容与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内容紧密结合起来,确实把消防工作考评当成政府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抓好落实。
3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消防监督执法是一项系统工作,离不开良好的执法氛围和消防工作社会环境。要把国家《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宣传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社会大兴学习消防法律法规的热潮。一要主动向政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赢得政府部门对开展消防行政执法的理解和支持。二要深入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广泛进行宣传,让广大单位和人民群众知晓消防法律法规,知道在消防安全上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做到自觉知法守法,积极检举各类消防违法行为,与消防违法行为作斗争。努力营造良好的消防行政执法氛围。
4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消防执法队伍
执法质量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质量人才的数量和质量。因此,必须将培养具有复合知识结构和综合能力的新型消防监督执法人才作为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来抓。首先要加强业务干部的在岗培训和进修、深造,要用新的思维谋划和指导执法理论教学,用新的标准检验和评判执法监督水平,用新的观念创建和完善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培养执法工作的“多面手”,力争多出人才,适应当前执法工作对人才的新要求。其次是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执法经验交流会,为消防监督人员提供互相传授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过程中的经验、技巧,讨论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解析工作中存在不足的机会,使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呈现出叠加式、递进式发展。再次是有必要大胆改革不适应消防事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改进完善现行消防工作机制,一是可以对部分防火监督干部岗位实行职业化管理或聘用制,以便于保留骨干,稳定队伍,培育专业人才,保持执法工作的连续性;最后,要努力构筑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多方位监督,一是思想上监督,加强对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教育,积极开展“为谁执法、为谁服务、为谁掌权”教育活动,切实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真理性、科学性讲清楚,确保执法人员在各种诱惑和考验面前,守得住清贫,把得住操守;二是制度上监督,要在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内部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工作责任履行机制和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增强执法人员规范执法的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三是舆论上监督,对于消防监督执法的监督,要从消防监督执法的公信度出发,接受社会各界舆论监督,推行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位一体的全过程监督,提高社会监督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各级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通过行政措施,给予通报和警告,对个别执法枉法,拿原则做交易,以消防执法谋取单位或个人私利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和打击,树立消防监督执法在社会的良好形象,维护消防监督执法的威信。
施工人员要遵循会议精神,严把质量关,做好本职工作,为消防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这样,不同职位的人各司其职,才能将消防安全牢记心中。只有人人都有了消防安全的意识,才会在施工的过程中,小心谨慎,火灾隐患才会不断减少。
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予以罚款、警告等,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消防安全制度建设本身是对消防措施的完善。在这种制度下,粗心施工的工人才不敢懈怠;施工管理人员才不敢在工作时渎职。
要对世界先进经验吸收和借鉴,这样我国的住宅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才能加以创新。建筑行业在一些发达国家发展的历史非常悠久,在漫长的工作管理中已经形成了一些比较系统、全面、完整的消防措施。我国的建筑施工单位要借鉴他们的优势,不能照搬下来。要根本我国的具体的国情,从实际出发,好的东西我们加以学习,不好的东西我们要能辨别,去抛弃。要去创造适合我国建筑市场国家的消防安全技术,形成我们自己的理论体系。
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审核考查,整顿施工队伍。对各施工队的工程质量优劣进行了点评,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路段进行公布,并要求限期返工整改到位。对施工队伍进行质量信誉分类排队,分一、二、三类。对评为一类的施工队进行奖励并授予“施工质量信得过单位”匾牌;对评为三类的施工队进行大会上点名批评黄牌警告,并责令整改,限制施工范围;甚至将某些施工队伍淘汰。并规定连续两年被评为三类的施工队伍淘汰出局。
在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尽管建筑工程行业在我国尽管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比较迅速,经过建筑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共同努力,我们的建筑施工人员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施工人员要在以后不断的工作中积累经验,大家一起商讨问题的解决方案,对那些不足的施工要提出修改的意见,规范施工操作方法。施工单位只有不断积累经验,摸索方法,不断完善现场施工消防安全技术,才能突破以往的施工方法。
关键词:汶川救灾 消防战士 心理创伤 二级预防
重大灾难事件的突发性、不可预测性,会导致个体产生无法抵御的感觉,引发一系列生理、心理和行为反应,如沮丧、紧张、焦虑、恐惧等[1]。汶川大地震惊心动魄、景象十分惨烈,灾难给人们带来严重的打击,此次参与抗震抢险的广大、武警、消防官兵,目睹灾难造成的大量人员被压埋,大面积房屋倒塌或成为危房,道路受到严重破坏不通畅,在恶劣的环境中高强度工作,他们自身的心理和精神卫生状况,自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处理他们的心理应激、维护他们的心理健康是医务工作者、心理学者义不容辞的工作,因此,我院第一时间成立心理干预小组为参加灾区救援从第一线返回的部份某部消防战士进行系统、定期的心理干预,为今后制定重大灾害救援官兵的心理干预措施提供参考。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采用整群抽样方法对广东省某消防部队参加汶川大地震救援返回的消防战士33人设为研究组进行心理测评,配比抽取33名未参加救援的消防战士设为对照驵,心理干预一年后,研究组资料完整者31例。研究组年龄19-31岁,平均年龄(23.85±3.39)岁。受教育水平:大专12人,中专6人,高中12人,初中3人。婚姻状况:已婚7人,未婚26人。入伍年限:不足3年10 人,3~5年9人,6~10年4人,10年以上10人。对照组为配比抽取该部队消防战士33人。两组年龄、受教育水平、婚姻状况和入伍年限等方面经检验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1.2方法 a.症状自评量表(SCL-90) [2],该量表90个项目,包括感觉、思维、情感、行为、人际关系、生活习惯等,可以评定一个特定时间(通常是1周)以来的心理健康状况,分为5级(0~4级:0为从无,1为轻度,2为中度,3为相当重,4为严重),该量表包括躯体性、强迫症状、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敌对、恐怖、偏执、精神病性等9个症状因子,与常模比较,高于常模为异常。b.焦虑与抑郁评定:采用焦虑自评量表(SAS)[3]和抑郁自评量表(SDS)[4]等做为评估工具。c.睡眠质量评定:采用匹茨堡睡眠质量指数表(PSQI)[1],评定最近1个月的睡眠质量,该表由表及里9个自评和5个他评条目组成,其中18个条目组成7个因子(主观睡眠质量、入睡时间、睡眠时间、睡眠效率、睡眠障碍、催眠药物及日夜功能障碍),每个因子分0、1、2、3、4级,累积得分为PSQI总分(0~21分),分值越高,睡眠质量越差,PSQI≥ 8被视为睡眠质量差。d. 心理干预方法:对研究组运用集体心理辅导、小组心理辅导和一对一心理辅导进行心理干预;心理干预方式为认知领悟技术、情绪理论稳定技术、放松训练等;一年后对研究组重新进行心理评估。e.统计方法:应用SPSS14.0软件进行统计,量表指标如果方差齐采用t检验,如果方差不齐则用非参数检验。
2、结果
2.1研究组的睡眠状况分析 研究组在返回一周内的睡眠状况与对照组进行比较显示,其研究组的睡眠质量与睡眠效率较差;研究组通过心理干预一年后,其睡眠质量与睡眠效率明显好转(P<0.05),睡眠总分为5.18±1.56,表明研究组睡眠状况已经恢复,见表1。
2.2研究组与对照组的心身状况评定分析 研究组在返回后,均有不同程度的情绪低落与闪回,情绪低落,持续时间为1~3周。另外,出现注意力下降1 人,记忆下降3人,睡眠严重不良5人。研究组在返回一周内的心理卫生状况用症状自评量表(SCL-90)评定显示,个别人有抑郁、闪回,轻微、适时的焦虑与恐惧体验。经过一年心理干预后,抑郁、闪回症状基本消失,焦虑、恐惧体验等迅速缓解,心理卫生健康度得到增强,见表—2。研究组的焦虑自评量表 (SAS) 与对照组无差异,研究组的抑郁自评量表(SDS) 评定(49.48±8.70)虽然高于对照组(46.29±8.77),但无统计意义,P<0.05,说明研究组尚没有符合抑郁的个案。
3、讨论
灾难能够给人造成心理创伤是众所周知的,不及时治疗,会让人痛苦一生,个别人可有性格改变、极端行为或暴力等。危机干预就是帮助他们获得生理心理上的安全感,缓解恐惧、震惊或悲伤的情绪,恢复心理的平衡状态。我们从三个方面为救援者进行了心理干预:集体讲座、小组心理干预和个体治疗,根据心理评估结果,对部份消防战士进行了多次小组治疗,个别消防战士进行一对一心理干预。通过认知领悟技术、稳定情绪技术、放松训练等方法进行心理干预,使消防战士感受良好,基本解除了灾难惨烈现场出现的急性应激反应(恐惧体验、焦虑、抑郁、闯入、警觉和睡眠障碍)。研究显示,对消防战士在救援过程中的心理创伤、心理边缘问题的早期干预已有显著成效。
心理健康指的是一种良好的、持续的心理状态与过程,表现为个人具有生命的活力,积极的内心体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有效发挥个人的身心潜力以及作为社会一员的积极的社会功能[5],心理健康和个性同时受到环境和影响,环境直接或通过个性间接地影响个体的心理健康水平[6],江氏报道:“中国张北地区受灾人群3个月和9个月后的PTSD发生率分别为18.8%和24.4%[7]”,救援人员自然是心理创伤的高发人群,防范与治疗救援人员心理创伤的发生、发展意义深远。通过我们的心理干预,一年后救援人员的睡眠质量与睡眠效率明显恢复、睡眠紊乱显著改善;抑郁、闪回症状基本消失,焦虑、恐惧体验等迅速缓解,心理卫生健康度得到增强。部份救援的消防战士还在救援工作中体验到了幸福感、自豪感,我们又在一年后随访,无一例PTSD发生。
参加大地震的救援人员存在情绪减低、闪回症状,个别有轻微、适时的焦虑与恐惧体验。经过一年心理干预后,情绪减低、闪回症状基本消失,焦虑、恐惧体验等缓解,阶段性工作显示,对救援后的心理创伤、心理边缘问题的早期干预有显著成效。心理干预能够帮助消防战士渡过二级心理创伤,减少灾后刺激因素对其心理的不良影响。心理干预帮助消防战士渡过心理创伤危机恢复正常生活与心理健康维护具有重大意义。
(注:佛山市医学类科技攻关基金项目 基金号200808021)
参考文献:
[1]潘集阳.匹茨堡睡眠质量指数量表.中国行为医学杂志,2001,特刊:104-106.
[2]吴文源.症状自评量表.(SCL-90).中国行为医学杂志,2001,特刊:104-106.
[3]吴文源. 焦虑自评量表(SAS).中国行为医学杂志,2001,特刊:104-106.
[4]吴文源.抑郁自评量表(SDS).中国行为医学杂志,2001,特刊:104-106.
[5]冯正直,张大均.中国版SCL-90的效度研究.第三军医大学学,2001,23(4):481-483.
【关键词】地方消防法规建设《云南省消防条例》 《昆明市消防条例》立法后评估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立法工作提出了宏观要求。地方政府立法体系作为我国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完善的目的是依法贯彻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保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公安消防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执法力量的组成部分,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完善地方消防法律法规建设是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市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省条例》的基础上,积极起草制定《昆明市消防条例》。
1.完善地方法规建设
1.1及时修订《云南省消防条例》
在完善地方法规建设中,早在2001年,我省就颁布实施了《省条例》。该条例的施行对于我省健全落实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确保全省火灾形势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新修订的《消防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全省消防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面临着较长时期内火灾总起数持续增长的压力。二是面临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的压力。三是面临着非传统消防安全问题凸显的压力。四是面临消防法制建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省条例》许多规定与新修订的消防法不一致,也必须尽快予以调整完善,以确保法制统一。为贯彻好新修订的《消防法》,解决近年来在消防工作中暴露出的新问题,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新修订的《消防法》,我省及时对《省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1.2《昆明市消防条例》的起草制定
虽然《消防法》及省《条例》切实推动了消防工作的开展,为我市消防工作在法制、服务、和谐、以人为本等方面起到了较为明显的作用,对整治各类极易造成重大群死群伤火灾隐患有了更加有力的监管措施。但两者规范的内容较为宽泛,并未涵盖我市消防安全管理的方方面面,为切实解决制约我市消防工作发展的瓶颈性问题,固化现有经验和做法,为建设宜居宜人新都市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去年我市积极启动了《条例》立法工作。
制定《条例》主要居于以下考量:一是近年来消防工作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市消防工作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如消防工作逐级责任制、消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消防宣传“五进”工作等。从全国范围来看,省外特别是东部地区的一些好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如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多产权建筑消防管理等。这些好的经验做法,需要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更好的指导消防工作实践。二是火灾防控工作还存在一些难点和盲点。“十一五”期间,全市共发生火灾3775起,死亡60人,伤31人,发生较大以上火灾6起。火灾总量占全省近四成。“九小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民宅商用场所及农村亡人火灾多发,成为火灾重灾区,加之随着现代新昆明建设的快速推进,新能源、新工艺和新材料广泛应用,用电、用火、用油、用气量增多,人流、物流加剧,致灾因素明显增多,消防整治和管理措施有待通过立法进行强化。轨道、物业服务业、高层地下建筑等迅猛发展,建筑工地遍地开花,消防技术服务中介初具规模,对这些对象的消防管理制度有待通过立法进行创新。三是消防安全责任制还有不到之处。实践中,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不够明确具体,一些单位消防主体责任意识还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基层消防管理还比较薄弱。按照市委关于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消防职责也不够明确具体,部门消防监管、行业主管尚未形成合力,政府消防行政效率的提高有待通过立法进行保障。四是消防安全基础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目前,全市消防队站、消防力量和消防装备欠帐较多,公共消防综合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有待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新农村建设还不配套、不同步,亟待通过立法来进行规范。五是中央对大城市消防工作有新的更高的要求。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十二五”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提出省会市要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从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隐患排查整治、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灭火救援等方面制定并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
2.地方消防法规建设与立法后评估
立法后评估制度是地方政府立法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也指出,规章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立法后评估,在各地的称谓不尽相同,例如浙江称为立法质量评估,海南称为立法跟踪评估,我省称为立法回头看。 虽然称呼不尽相同,但大体都是指具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国家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主体,按照一定的评估程序,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合法性、合理性、实效性、协调性等指标进行评价,并提出完善法规、规章建议的活动。
评估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法规实施的效果,包括行政执法、配套性文件的制定等情况以及法规实施所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二是法规中各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直以来,各地立法机关在法规制定阶段,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特别是实行“开门立法”后,立法机关通过开展立法调研、公布法规草案以及举行立法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集中民智,体现民意,取得了一定成效。就《条例》而言,为做好此项立法工作,市政府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起草班子,制定了工作计划,人大提前介入。起草班子针对我市消防管理中亟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积极开展调研,结合昆明实际,起草了《条例(初稿)》,并先后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组织协商等方式,广泛征求了基层消防部门、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人民群众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班子对文本进行反复修改,数易其稿。但是,正如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所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法规质量好不好,归根到底还要看法规的适用情况,看法规是否经受得住实践的考验,达到预期的目的。
开展立法后评估,实行“回头看”,可以使我们立法者清楚看到立法预期与立法实施效果之间的差距以及立法技术等方面的欠缺,进而吸取经验教训,单一反三,不断提高立法预测能力和立法技术,总结经验教训,提高立法水平。制定出更高质量的法规。
《昆明市消防条例》即将颁布实施,作为《条例》的直接起草者,法规的实施,并不意味着立法工作的结束,而是应当将工作中心和关注点转移到立法后的实施成效上。应当着手考虑对《条例》实施立法后评估。从立法后评估工作的主体来看,公安消防机构作为《条例》的起草部门和实施部门,是行政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重要主体。公安消防机构的评估工作,其重心必然围绕执法问题进行。通过评估工作,发现并解决执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为改进行政执法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提供保障。可以通过在召开会议、实地考察、暗访、问卷调查、媒体特别是网络征求意见等方式,开展评估。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国明就坦言:“与立法时的态度相比,我们对法规出台后的实效关注得不够,对法规是否达到立法的预期,缺乏足够的了解。立法后评估可以使各方明了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准确把握法律法规调整社会关系的有效性。制定法律法规和进行制度设计,不能靠“拍脑袋”,立法后评估可以为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提供相关的数据和事实依据。”
笔者认为,对《条例》评估内容主要围绕《条例》的创新点和突破点开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內容:
2.1关于消防安全评估的问题
《条例》将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吸纳到立法之中,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重点单位的“三项申报制度、加强对火灾高位单位的管理写入了立法之中。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首次提出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火灾高位单位的概念,虽然这些工作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来说还较为陌生,为使《条例》具有前瞻性和超前性,《条例》专条对这些工作进行了规定,通过立法的形式,最大限度的严格对火灾高位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2.2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问题
近年来,全国建筑工地火灾呈多发趋势。建筑工地普遍存在消防安全管理混乱、违章动火作业、边施工边营业等突出问题。《条例》专门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规定了施工工地应当设置临时消防水源,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因高层建筑火灾必须立足于建筑自有的消防设施进行扑救,鉴于高层建筑建设中其消防设施还不完备,《条例》规定高层建筑施工要同步安装临时消防供水竖管,以保证高层建筑施工发生火灾的消防给水。
2.3关于加强高层地下建筑、“三合一”场所、商用民宅消防安全管理的问题
高层、地下建筑具有火灾风险高、扑救难度大、人员疏散困难等特点,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据统计,昆明共有高层建筑4500余幢,90%的高层建筑设有地下建筑,《条例》对高层建筑管理人、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倡导高层建筑的管理人、使用人配备救生设备和自救工具。大量的城中村普遍存在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及民宅改用作生产加工、餐饮、住宿服务的情形,火灾隐患突出,管理难度较大,近年来我市60%左右的亡人火灾都发生在这些场所。为加强这些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应当按照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疏散、灭火和报警等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同时规定使用民宅从事生产加工和餐饮、住宿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立法后评估工作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立法工作回应“质量型立法”时代背景的一大创新。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有利于近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提高执法水平、提高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以及提高有序政治参与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