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农贸市场的申请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07 08: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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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农贸市场的申请

第1篇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从维护好群众切身利益出发,建立健全农贸市场诚信机制,严厉打击计量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和谐的放心消费环境,为促进经济转型、产业升级作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年底之前,全区范围内镇以上的各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全面实施以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轮换为主要内容的“四统一”管理。

统一配置:计量器具由市场主办者集中配置,提供给市场内经营户使用,实施统一配置后,经营者不得自带计量器具进入市场进行经营活动;

统一管理:市场主办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提供给经营户的计量器具实施日常管理,负责对本市场计量器具的使用、维修、更新和定期报检等管理工作;

统一检定:市场主办者对统一配置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依法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时定期申请强制检定;

统一轮换:市场主办者对提供给经营户的同类型计量器具实行定期轮换,轮换频次每年不少于两次。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准备阶段。年3月底前,制定下发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统一认识,明确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实施“四统一”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根据辖区内农贸市场实施“四统一”管理进度安排,督促辖区内各农贸市场制定推进“四统一”管理的具体计划。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12月底前,全面推进计量器具“四统一”配置工作。年6月底前,全区所有镇以上农贸市场完成计量器具“四统一”配置工作。(具体进度安排见附件1)。

(三)检查验收阶段。每年年底或年初,对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实施“四统一”工作进行总结、自评,区政府组织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全区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实施农贸市场计量器具长效管理。

四、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是根治农贸市场缺斤短两等计量欺诈行为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惠民”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把推进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作为推进我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认真组织落实,切实加以推进。全区农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要充分认识推进“四统一”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主动支持、积极参与农贸市场实施“四统一”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繁荣。

(二)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农贸市场主办者是市场计量工作第一责任人,也是实施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的主体,要全面负责本市场的“四统一”管理实施工作。各农贸市场要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组长的工作班子,建立专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本市场“四统一”管理的实施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本市场实行计量器具“四统一”工作的计划与步骤,加大宣传发动力度,确保有序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农贸市场主办方在制定本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过程中,应注重听取市场经营户的合理建议。在实施过程中,市场主办方应向经营者公开实施办法、公开进展情况、公开实施结果,确保透明运作。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实施统一配置,原则上由农贸市场主办方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根据质监部门提出的计量器具的有关要求(包括精度、规格、型号等要求),进行统一购置。配备的计量器具须符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其称重范围和准确度要与其经营范围适应,并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发放至经营者使用。

(四)建立档案,定期检定。农贸市场主办方必须统一建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档案,依法统一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备案和检定。农贸市场计量器具的法定强制检定周期为一年一次,市场主办方须提前一个月提出检定申请。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须在计量器具明显位置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无检定合格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在农贸市场内使用。

(五)加强管理,维护秩序。农贸市场主办方是计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计量器具管理制度,明确主办方与经营者的各自的职责与管理要求,对本市场计量器具的检定、使用、维修、更新、标识实行有效的管理,认真组织本市场计量器具的定期轮换工作。市场主办方应向经营者以书面形式明确计量工作的权利义务和应的法律责任,积极向市场内经营者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市场内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对缺乏诚信或者屡有计量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应清除出场。市场内经营者应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及农贸市场主办者关于计量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封和强制检定合格标志,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农贸市场须在显著位置设立公平秤,指定专(兼)职人员进行管理,对复秤情况进行登记,为消费者提供诚信服务。

(六)落实措施,确保长效。农贸市场在统一配置计量器具后,其计量器具的产权已归市场主办方所有,今后计量器具成为市场主办方开办市场的必备硬件之一,各经营者不得自带计量器具入场经营,为保证统一配置计量器具后的长效管理,市场主办者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应采取应的措施,确保计量器具正常的维修和更换,保证经营者的正常经营;二是应与制造、销售或修理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协议,明确计量器具的修理、更换及防作弊的要求,保证市场统一配置的计量器具正常有效的使用。三是应与经营户签订使用保管协议,明确计量器具的使用和保管的要求,确保经营者规范、正常使用计量器具。

(七)依法行政,强化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坚持依法行政,积极优化管理、优化服务,大力推进农贸市场“四统一”管理,维护好市场经营秩序。要坚持长效管理与集中整治结合,依法严厉打击计量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群众切身利益。要坚持打、扶并举,将“四统一”管理与推进计量诚信农贸市场、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工作结合起来,对存在计量违法行为的农贸市场进行曝光、惩戒,对诚信经营、服务优质的农贸市场着重扶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成立区推进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各镇(街道)分管镇长(主任)以及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政府法制办、区工商局、区质监局等关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质监局。各镇(街道)设立推进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可与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具体负责本地区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实施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是一项促进民生改善的重要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确保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区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工作办公室应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统一布置,组织有关部门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农贸市场管理列入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已改造完成的农贸市场,要协助、配合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工作办公室开展工作,共同推动。区质监部门应加强对农贸市场实施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的宣传、推动工作;指导市场主办方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强化对市场计量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认真做好农贸市场计量器具的检定服务工作;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计量违法行为。区工商部门应督促农贸市场及时制定出实施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的具体方案及计划步骤;要充分发挥对农贸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加强对市场和经营商户的日常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惩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其它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共同推动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工作,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管理,共同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第2篇

根据《加强区生猪肉品市场准入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肉品流通质量管理制度,营造公平、有序的肉品市场秩序,保障上市肉品质量,确保消费安全,现将对生猪肉市场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属地化监管和部门分工管理的原则,加强肉品市场监管。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分工,各司其责,加强肉品市场监管。畜牧部门要加强养殖环节监管,保证家畜和家禽的出栏质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严格禁止采购病死家畜和家禽肉做原料,保证出厂肉制品质量;工商部门要加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等流通环节监管,严厉查处销售病死家畜和家禽肉,确保市场肉品安全;卫生部门要加强餐饮单位用肉监管,落实索票索证制度,严格禁止病死家畜和家禽肉进入餐饮单位;财贸部门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管,确保出厂生猪肉质量;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化监管的原则,严格履行监管责任,确保本地区肉品安全。

二、备案定点厂(场)生产的冷却肉及产品进入区市场后,区财贸局、工商、卫生、质监部门根据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抽样检测,对拒绝抽检的,视为检测不合格。对一年内产品抽测两次不合格,或因其它自身原因,企业和产品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备案申请。

备案定点厂(场)销往区市场的冷却肉及产品进入的前一天,必须通过传真或电话向区财贸局、工商部门和市场主办单位报送销售数量、品种、市场、零售地点、零售商姓名、生猪产地、检疫、检验证明、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检测证明、运输车号及业务员(经手人)姓名等相关信息。

三、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商城、超市、农贸市场、各生猪肉零售网点,要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并实行质量安全负责制。要建立生猪肉及其产品入市查验制度,《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运输车辆消毒证》等,货证相符方可入市销售,否则不得入市销售,违者按有关协议规定追究市场主办单位、定点厂(场)、经营业户的责任;《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中销售商编号与“生猪肉销售点明示牌”编号一致,否则按私屠滥宰产品有关规定处理。

建立合同约束机制。区财贸局、工商部门、市场、备案定点厂(场)、代宰户、商相互之间必须签订质量约束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保证上市量均衡,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四、加强市场环节的稽查。要重点落实生猪肉入市备案制度,落实生猪肉入市查验措施。各农贸市场要认真做好入门查验,工商部门要认真加强市场巡查,把好市场关。

肉品销售、运输和肉制品加工以及宾馆、饭店等用肉单位和个人,必须从备案的定点屠宰厂(场)购入经检验合格的肉品,其销售、运输、加工条件必须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建立肉品购入登记台帐,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好货证相符;对没有检验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或合格标识的肉品一律按照未经检验肉品处理,依法查处。

五、处地备案定点厂(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负责。区财贸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并不定期的组织检查或抽检,各备案定点厂(场)应予以配合。

六、备案定点厂(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实施警示和退出制度。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告知当地政府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对违规的定点厂(场)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并告知当地政府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协助监管;对严重违规或因质量问题引起严重后果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第3篇

一、上半年工作回顾

(一)坚持科技进步考核,巩固科技强区建设。以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为重要抓手,深入贯彻落实推进“两创”和巩固“科技强区”总战略,加快建设“生活品质之城”和建设“三个*”。为确保完成各项创建及考核工作任务,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主动沟通、汇报,认真完成考核各项准备工作。5月29日,市考核组已对我区进行了20*年度党政目标考核现场初核。据20*年5月的《20*年度县(市、区)科技进步统计监测》预报告:20*年度我区企业技术开发费支出为5.33亿元,较上年增长19.13%,企业技术开发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为1.24%,较20*年增长4.27%。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和每两年一次的省级科技强区复核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引进培育高新产业,综合实力明显增强。上半年,区科技局以“企业服务月”活动为抓手,深入调研企业实际情况,重点开展辅导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先后走访了多家企业,做好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申报辅导工作。开展20*年度*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共评出一等奖2项、二等奖7项、三等奖12项。涌现了大批创新型科技项目,截止5月底,已辅导推荐*汇捷食品化工有限公司、*利尔达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申报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已推荐国家星火计划等国家、省、市科技计划65项,已有*凯迪环卫机械设备厂的立式垃圾压缩机等7个项目列入*市成果转化项目。同时,组织*中亚机械有限公司、虎牌控股集团、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人人集团有限公司4家企业申报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100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累计达到47家。组织企业参加*市科技创新五个“十佳”评选活动,*区科技创业中心获得*市“十佳”孵化器荣誉称号,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多年培育成为*区唯一首批列入“*市科技创新十佳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该公司20*年研发费投入达6950万元,获得多项国家技术专利,并被培育为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25.61亿元,利润总额达3.12亿元。该公司共承担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4项,国家火炬攻关项目2项,省、市重大科技项目18项,已集“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中国驰名商标”、和“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四大国家级荣誉称号于一身,成为*高新技术的龙头企业。

(三)培育发展创意产业,推进产学研联合。紧紧抓住文化创意产业良好的发展机遇。围绕运河天地文化创意园三年行动计划,出台《*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建立由区统计局、科技局、镇(街道)、基地等组成的文化创意产业统计服务体系,在各镇(街道)建立了文化创意发展领导小组,加快形成文化创意产业属地管理工作机制。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创意产业基地,启动了市级孵化器申请认定程序。开展以“擦亮运河天地品牌”为主题的系列活动,完成“运河天地”品牌的商标注册工作。上半年,还积极配合区政府与城市学院成立创意产业项目小组,主题开展《*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地调研》,并与城市学院在“*区全民科学素养调研”、知识产权等方面合作开展软课题项目,促进了产学研联合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通过积极推动辖区企业与院校合作申请*市产学研项目,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服务平台,有效提高企业创新能力。辖区所属的*市化工研究院被评为二*年度*市科技创新十佳高校院系科研院所。

(四)培育创新载体,增强创新实力。一是企业孵化器建设得到加强。以国家级创业服务中心标准为建设要求,区科技创业中心以做好孵化企业的服务、管理、引导工作为重心,求发展、求实效。区科技创业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成为*市区县中第二家国家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这是继20*年区科技创业中心被认定为省级重点孵化器以来,我区孵化器建设的又一次突破,为全省和全市孵化器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今年1-4月,区科技创业中心119家孵化企业实现技工贸总收入0.96亿元,上缴税金158万元,比去年同期的142万元,增长了11%。二是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得到加强。上半年,我局继续做好市级以上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的辅导申报工作,已辅导*鸿鹄电子有限公司、*万马高能量有限公司、*国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准备20*年*市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专家评审答辩材料,推荐引导虎牌集团、人人集团等4家企业申报20*年第一批省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到目前为止,全区已有市级以上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13个,其中省级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1家。三是知识产权工作得到加强。出台《关于鼓励提升区域自主知识产权能力的若干意见》政策,分别对专利申请、专利试点企业、企业研制含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以及被国标、行标所采纳、推荐、备用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专利技术进行重点支持与奖励。积极开展“世界知识产权日”暨20*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等系列宣传活动,加大了知识产权的宣传与影响。以参与组织20*“创意*”工业设计大赛为契机,举办了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等4家高等院校与*人人集团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的“创意设计对接会”,各院校专家对浙江建华压滤机有限公司的压滤机外型及结构等的创意设计,进行讨论。培育辅导人人集团等5家企业申报20**市专利试点企业,力争我区市级以上专利试点(示范)企业数大幅度增长。四是“科技信箱”建设得到加强。积极利用“浙江科技信箱”这一科技服务平台,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主导,积极开展多层次、多类型的技术合作,今年上半年,新增发展单位会员30个,个人会员241人,累计单位会员144个,个人会员1159人。

第4篇

一、帮助盘活存量资本,助解企业融资难题

(一)放宽组建集团的条件,支持做大做强。属于生物、物联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行业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放宽到3个,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利用新型方式出资,激活“沉睡”资本。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商标权、股权、债权、林权等新型方式出资,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出资方式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引导企业利用股权出质登记,增强融资担保能力。建立股权出质登记中心,帮助投资者盘活股权。在鼓励企业把股权出质给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同时,支持企业把股权出质给担保公司、创投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和典当公司等。

二、放宽场所登记条件,破解发展场地瓶颈

(一)允许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多元化。办理营业执照时,对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违章建筑除外),应当凭相应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村委会(居委会)等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允许符合条件的住宅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除从事生产、加工、饮食、娱乐等污染环境、影响利害关系业主正常生活的经营项目(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除外)外,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允许将无物业管理、开放的居民住宅小区的住宅或居民自建房登记为企业住所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

(三)允许沿街的车库、架空层登记为住所或经营场所。除从事生产、加工、饮食、娱乐等污染环境、影响利害关系业主正常生活的经营项目(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除外)外,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允许将无物业管理、开放的居民住宅小区的车库、架空层登记为企业住所(除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

(四)允许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内经营户不再提供市场房产权属证明。入驻各类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工商登记时,只须提供所在市场的《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市场主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协议,即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五)允许仅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将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无物业管理、开放式居民住宅小区的住宅或居民自建房,登记为企业住所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

三、改进行政审批服务,优化市场准入环境

(一)改进行政许可制度。推行无障碍准入服务,推进窗口服务功能一体化,全面实行“一审一核”制度,做到窗口一站式、告知一口清、示范一文本。按照“重实体强实业”的政策导向,开展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特色服务;开通网上办事大厅,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二)扩大审批权限下放范围。进一步扩大工商所(分局)登记范围,方便就近办理登记。全权委托工商所(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普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及名称预先核准、户外广告等登记。

(三)深化行政指导服务。对企业组建集团、兼并重组等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提前介入、全程指导,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一对一个性化服务,帮助企业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健全内部组织机构。

(四)免收相关费用。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下的第一产业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下的第二产业企业和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下的第三产业企业,均免征注册(变更)登记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年检费;免征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登记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

(五)全面优化年检服务。扩大年检申报备案制企业的范围,守信守法的企业可免于实质审查,快速通过年检;放宽小微企业免于提交审计报告的范围,10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免于提交审计报告,非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可免于提交审计报告,降低小微企业经营成本;经企业申请年检期限可从6月底延长到7月底;逾期出资企业主动采取措施依法规范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放宽名称登记条件,提升企业竞争能力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扩大规模,申请设立为公司的,在出资人不变等情况下,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用语。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允许名称中保留原有的厂、院、所等组织形式,以“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为后缀。

第5篇

一、总体思路

遵循“自主经营、政府扶持、布局合理有序、菜价适度优惠”的总体思路,以连锁超市、农贸市场、社区网点为载体,通过合理的产销组织和适度的政府扶持,建立一定数量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通过产销对接、直采直销等方式,销售群众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承担一定的稳价惠民责任。在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以及蔬菜等农副产品价格相对平稳时期,以略低于同类市场均价销售农副产品,引导市场价格平稳运行;在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或蔬菜等主要农副产品价格大幅上涨时期,按照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协议,以合理的价格销售农副产品,保障市场供应,平抑市场物价。

二、主要形式和建设目标

(一)主要形式

1.在大型超市及其社区店建立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

2.在集贸市场设立平价农副产品销售区;

3.在城区居民相对集中的住宅小区建立农副产品直销店;

4.其他有利于农副产品直销的形式。

(二)建设目标

2012年,正式启动平价商店建设试点工作,先期设立6家平价商店(见附件1)。在平价商店建设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今后视情况适度调整并扩大覆盖范围。到2015年,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平价商店准入、扶持、运营和管理体系。

三、申报与验收

(一)平价商店申报的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有固定经营场所,平价商品主要为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以蔬菜类为主的农副产品;

3.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符合国家和省质量安全标准。

(二)申报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者,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向市价格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市平价商店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经营场所相关证明(如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物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市物价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农委、商务、统计等部门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与申请人签订《平价商店协议书》;对于不予认定的,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意见。

四、明确责任

对通过政府部门验收的平价商店,明确双方的责任。

(一)政府的责任

1.确定平价商品目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农委、商务、统计部门,结合本市农副产品生产、流通情况以及城乡居民消费习惯,制定《市平价农副产品目录》(见附件2)。在不同季节,市物价局从目录中选择本市应季大路菜、其他销量较大的农副产品作为平价商店的指定销售品种,通知各平价商店在规定期限内限价销售;

2.实行绿色通道。实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免收道路通行费,保障平价商店农产品供应;

3.实行收费减免。对涉及平价商店经营管理的各种收费,除经省以上有权部门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4.实行以奖代补。

以奖代补资金来源: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支持平价商店建设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征收额的15%;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财力状况,再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以奖代补办法:制定平价店考核办法,由市物价、财政、商务、农委、统计等部门根据考核办法和经营规模每半年对平价商店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的平价商店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对特殊时期按政府要求执行保供控价任务的平价店,按政府要求的协议销售价与市场销售价的差价和实际销售额补差。

资金使用程序:在资金使用前,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提出资金使用建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物价局按照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程序拨付。

(二)平价商店的责任

1.平价商店要严格履行稳价责任义务。经营品种、数量、价格要符合政府稳价工作各项要求。其中,平价销售的蔬菜、水果类价格原则上应低于本市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原则上应低于本市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农副产品市场价格暴涨的特殊时期按协议价格销售指定农副产品;

2.平价商店所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质量安全标准;

3.平价商店要严格按规定悬挂统一制发的平价商店标识、平价标价签或价目表;

4.平价商店要主动接受市物价、财政、农委、商务、统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配合做好价格监测和市场调查等工作。

五、管理措施

第6篇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法》、《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市场的铺(档)位租赁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物状况、用途(详见附表)

第二条 租赁期限(详见附表)

第三条 租金、其他款项及其支付期限、方式

(一)租金(详见附表)

(二)租金支付期限: ;

支付方式: ,逾期缴交的按日追加 的违约金。

(三)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设施保证金和水电押金,作为履行合同保证金和市场规范管理的经营规范保证金,期满后无息退回或抵偿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四)乙方必须按时缴清水、电费及正常的水、电损耗分摊款,必须按时缴清卫生费和综合治安费。交款时间: ,逾期缴交的按日追加 的滞纳金。

(五)乙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做好食品进(销)货台帐。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的,可委托甲方代做台帐,甲方将收取相应服务费用,交款时间: .

第四条 租赁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更换、改建、扩建

(一)市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由甲方负责,乙方应予以配合。

(二)乙方应自觉爱护好市场设施,期满交接时乙方应保证租赁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租赁物附属设施属容易损耗的(如光管、灯炮、消毒灯、灭蚊灯、排气扇、漏电开关、水、电开关、水表、电表、支管线、灭火器、门锁、铺位的卷闸的小修等),其维修、更换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不得擅自在市场内(含商铺内)拉接水、电和增设负荷。乙方如需对铺位进行装修、改建、扩建或增设负荷,必须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届满或乙方中途违约致使合同解除时,乙方增设的设施不能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如将租赁物及设施(含增设设施)损坏、毁坏,必须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

第五条 其他约定

(一)乙方必须遵守《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国家、地方关于农贸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欺行霸市,不得采用(或参与)恐吓、阻止、威胁、压标、串标、控标等手段侵害甲方利益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不得参与罢市和非法游行示威,不得参与等活动。

(二)乙方必须自觉遵守消防、计划生育、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农贸市场经营规范》、《农贸市场卫生管理规范》和甲方规定的“门前三包”等制度,并自觉履行与甲方签订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等责任书、协议书的责任义务。责任书、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并入本合同一并执行。

(三)乙方不得将租赁物用作非法用途和经营违禁品,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租、转让或擅自调换。

(四)乙方不得乱停乱放(车辆),乱占场地,乱搭乱建,乱摆乱卖,不得占道经营或在通道上堆放物品而阻塞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

(五)租赁期间,乙方不得中途退租。如乙方中途退租则构成乙方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应根据职能部门要求,落实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做好食品进销的台帐,其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同时,乙方须遵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必须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乙方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规范合格、准确的计量器具。属委托甲方代建台帐的,乙方必须如实提供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的信息资料(包括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供货凭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

(七)乙方不得提供超簿塑料购物袋,实施有偿使用标准塑料购物袋制度。

(八)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 日内搬出全部物件,如乙方逾期5天内仍未搬出物品,视为乙方放弃物品所有权,自愿交由甲方处理。因乙方逾期不搬迁而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赔偿,必要时甲方可向人民法院。

(九)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合同指可随时解除的合同)

(十)甲方应按时将租赁物交给乙方使用。

(十一)乙方逾期不交租金和其他应交款项的,甲方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二)因不可抗力造成各方的损失由各方自行负责。

(十三) .

第六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自然终止的条件:因不可抗力、城市规划、市政建设、市场搬迁、市场布局调整改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二)因下列情形,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尽义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乙方逾期 天不交清租金和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

2.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未尽义务,经甲方交涉未果的。

(三)因甲方未尽义务,不能将租赁物按时交付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交付租赁物给乙方使用或未尽本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承租经营的,甲方应顺延租赁期限或相应减除延误期内的租金。乙方在承租经营期间,甲方超过15天仍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而造成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该项赔偿责任。

2.如乙方行使本合同第六

条第(三)项权利,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应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和水、电保证金。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一)项而造成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和侵害甲方利益,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或有权取消其在市场内的投标资格。

2.乙方因未尽本合同应履行的义务,违反合同第五条第四项内容和《农贸市场经营规范》、《农贸市场卫生管理规范》规定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无条件扣除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第一次违反扣50元,第二次违反扣100元,第三次违反扣150元,依次类推,直至扣完为止,再重新交纳新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3.乙方在经营期限内无法保障市场设施的完好无缺,甲方将于合同期满视设施的损坏程度扣除乙方的设施保证金。

4.合同期限内,乙方逾期不交水电费或乙方中途退出经营致使甲方漏收水电费的,甲方可在其水电押金中扣除作为水电费用的补充。

(三)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履约或动用履约保证金先行维修更换,然后由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四)甲、乙双方若有一方违约而造成合同终止,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 元给另一方。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肇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租赁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讼。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补充或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在附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为主合同,附合同随着主合同的续签自动生效。

第7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国家文明城市为契机,按照“提速、升级、增效、惠民”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菜市场建设改造与规范化管理工作,加大基础设施改造力度,提升市场管理水平,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市场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菜市场服务功能全面提升。

二、组织领导

成立区菜市场提质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任组长,任副组长,区商务局、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农林畜牧水产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区环保分局、区禁违办、区消防大队、区爱卫办及各乡、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区商务局),由任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目标任务

(一)标准化建设改造10家。

(二)提质改造13家。

(三)建立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14家。

四、工作标准

(一)对纳入2012年度标准化建设改造的菜市场,须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和升级改造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其设计图纸须报市、区商务局审批备案。

(二)对纳入2012年度提质改造的菜市场,须严格按照《岳阳市中心城区菜市场集中整治工作标准》进行提质改造。

(三)对纳入2012年度建立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的菜市场,要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全面提升市场管理水平。

五、验收奖励

对建设改造和提质改造达标的菜市场,实行以奖代补。区菜市场建设达标考评验收小组对申请考评验收的菜市场进行量化考核,现场考评,并根据其市场规模、市场规格、投资额度、市场权属等因素提出奖励建议,报区菜市场提质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作出奖励决定,区财政根据市政府奖励额度进行配套奖励。

六、工作步骤

(一)标准化建设改造菜市场

1.2012年3月25日—4月25日为申报阶段。各乡、街道办事处深入调查摸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2年度菜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对象,做好项目申报等前期工作。

2.2012年4月26日—5月15日为手续办理阶段。市场建设单位和市场业主根据本市场实际情况,迅速依法依规办理各项手续,拿出市场建设设计图纸,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协调配合。

3.2012年5月16日—10月15日为市场建设改造阶段。各有关单位和市场业主严格按照建设标准,如期如质完成菜市场建设改造任务。

4.2012年10月16日—11月31日为项目验收阶段。任务完成单位向区菜市场提质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验收报告,领导小组根据申请报告考核验收。

(二)提质改造菜市场

1.2012年3月25日—4月25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各相关责任单位、市场产权单位及经营业主要积极开展不同形式的宣传发动和教育工作,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2.2012年4月26日—8月31日为提质改造阶段。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市场提质改造方案,排出时间进度表,落实和分解责任。同时,要积极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根据标准全面开展市场提质改造工作,确保提质改造任务圆满完成。

3.2012年9月1日—10月15日为项目验收阶段。任务完成单位向区菜市场提质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提质改造验收申请报告,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七、工作措施

(一)加大硬件投入。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把市场建设和提质改造作为城市“五创”提质重要工作来抓,加大硬件投入,确保市场基础设施上档次。

(二)强化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市场各种管理制度,加大市场管理力度,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农林、爱卫、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市场业主要加强对市场经营行为、交易秩序、环境卫生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果品、蔬菜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市水果和水产品市场准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果品、蔬菜市场准入,是指对经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果品、蔬菜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果品、蔬菜准予销售,对未经认证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果品、蔬菜禁止销售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域内的果品、蔬菜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果品、蔬菜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果品、蔬菜等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并推进其实施。

市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果品、蔬菜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果品、蔬菜市场准入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不断完善的原则,实行分品种、分阶段、分步骤和先示范、后推广,首先在本市城市区的果品、蔬菜批发市场、规模较大的农贸市场和有果品、蔬菜销售的大型超市实行果品、蔬菜市场准入制度,之后逐步扩大准入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蔬菜生产、经销、监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凡进入市场销售的果品、蔬菜,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果品、蔬菜,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它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

(五)其它不符合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六条实行无公害、绿色果品、蔬菜专销制度。在果品、蔬菜批发市场、规模较大的农贸市场和有果品、蔬菜销售的大型超市开辟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专销区。对经过产地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果品和蔬菜,凭有效检测合格证书直接进入专销区销售;其它进入专销区销售的果品、蔬菜,实行逢进必检制度。

第七条实行果品、蔬菜质量公示制度。果品、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果品、蔬菜质量公示牌,每天将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检测结果进行集中公示。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专销区内的摊位、柜台上方必须设立公示牌,标明每种果品、蔬菜的产地、采收日期、质量等级等内容。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周公布一次有关果品、蔬菜质量安全状况的信息,并通过有关媒体。

第八条实行重点消费场所果品、蔬菜质量承诺制度。主要宾馆、饭店及学校、幼儿园等集体食堂,必须购买经过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果品、蔬菜或者经过检测合格的果品、蔬菜,并采取一定方式就所使用果品、蔬菜的质量安全向消费者作出承诺。鼓励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经销实体对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等集体食堂实行集中配送。

第九条实行果品、蔬菜包装和标志管理制度。超市内的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专销区,原则上实行包装销售。对包装销售的果品、蔬菜,在包装物或者标志上应当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采收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等内容。

果品、蔬菜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志。

第十条实行果品、蔬菜质量追溯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追溯的原则,逐步建立果品和蔬菜生产、加工、运输、储藏(保鲜)、销售等各个环节登记管理制度。果品、蔬菜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果品和蔬菜生产档案,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及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档案应保存两年以上。果品、蔬菜销售者在购进果品、蔬菜时应当索要质量合格证明,并向果品、蔬菜购买者出示有关检验证明。逐步实现果品、蔬菜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质量安全责任可追究的目标。

第十一条实行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果品、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应当自建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室(检测点)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果品、蔬菜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完善检测检验制度和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加强检测检验档案资料的管理。发现不符合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果品、蔬菜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检测计划,负责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果品、蔬菜进行监督检查。在果品、蔬菜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果品、蔬菜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果品、蔬菜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它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果品、蔬菜,依法予以查封、扣压,必要时监督销毁。果品和蔬菜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测结果后4小时内申请复检。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果品、蔬菜质量安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对检举、揭发和控告经查证属实,避免重大损失发生的单位和个人,适当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加强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基地建设。各乡(镇、区)要积极采取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基地建设。稳定并逐步扩大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基地面积,保障全市果品、蔬菜市场供应。鼓励有条件的涉农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基地,申报产品认证,推行标准化生产。市农业技术部门要加强对无公害、绿色农产品基地农民的培训工作,提高基地农民的无公害、绿色农产品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严格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行为。果品、蔬菜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和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确保果品、蔬菜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加快标准化市场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国家和省级标准,对现有农贸市场实施标准化改造;新建的农贸市场必须建有农产品质量检测室。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各乡(镇、区)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加快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网络。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负责全市果品、蔬菜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的指导工作,对全市果品、蔬菜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检。各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生产基地,果品、蔬菜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应当配备果品、蔬菜农药残留速测仪,对生产、经销的果品、蔬菜进行及时检测。市农业部门负责对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检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鼓励发展产销一体化的果品、蔬菜经营实体。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无公害、绿色果品、蔬菜专卖店和连锁店,建立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配送中心,完善服务网络,实行产销一体化服务。新晨

第十九条营造舆论氛围。采用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果品、蔬菜市场准入的意义和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生产技术规程、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等方面的知识,增强果品、蔬菜生产者、经销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果品、蔬菜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条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果品、蔬菜市场准入制度是保证全市人民吃上安全放心果品、蔬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市政府分管农业的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果品、蔬菜市场准入制度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对果品、蔬菜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检不得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第9篇

1.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为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白山市农委成立了以主任任组长,主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委直属各站所、中心、办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市场信息科,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及日常工作。2011年年底,白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试点单位浑江区已经申请编办批复,在每个乡镇农科站同时加挂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牌子,“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并办公,配备了一名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干,进一步加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2.广泛宣传,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全面落实省、市会议精神,增强全民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营造人人重视、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开展农产品安全质量宣传。充分利用“元旦、春节、3·15、科技之春和放心农资下乡宣传周”等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组织系统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在全市县(市、区)和乡镇广泛宣传。通过多形式、多角度、多层次的宣传活动,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3.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3.1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保障源头安全 农业投入品监管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为加强农资生产、经营环节的管理,白山市农委在相关部门的紧密配合下,着重加大了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和进入市场的监管。通过执法监管,规范了农资市场秩序,杜绝了假冒伪劣农资和5种禁用农药的销售与使用。

3.2加强农产品入市管理,保障流通安全 白山市在以往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机制,重点抓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引导农贸市场和超市与基地实现产销对接,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台帐、质量自检、档案记录、标签标识和质量可追溯制度。

3.3加强农产品例行监测,保障餐桌安全 按照省市业务部门的要求,结合白山市实际,今年按照每月例行监测与重大活动、节假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抽检了青椒、白菜、芹菜、菠菜、豆角、茄子等40多个蔬菜与水果品种,建立健全抽样、检测台账,做到检测结果及时反馈、通报,对不合格产品及时追溯源头并妥善处理。同时,积极配合农业部和省市检测中心搞好农产品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对白山市的人参和食用菌生产基地进行了常态监测。到目前为止,全市未发生一起因食用农残超标农产品而导致中毒的事件。

4.今后工作思路

4.1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小事为舆论导向,上下联动,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层次营造氛围,广泛宣传,不断提高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积极引导生产者、消费者按标生产,健康消费。

4.2严格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办法》等农业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精神,做好源头治理。扎实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投入品综合执法体制,进一步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建立主导品种制度、假劣产品曝光制度、举报投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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