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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方式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10 14:47:51

民间融资方式

民间融资方式第1篇

论文摘要:在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今天,中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即个私中小企业出现了一种快速增长的势头。而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所需的资本支持有很重要一部分是来源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很多专家和学者都意识到了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重要性,在不同场合以不同形式提出过应该给予民间借贷应有的地位。当然现今民间借贷的发展还有许多不成熟之处,所以本文就民间借贷的相关发展情况,分别阐述了民间借贷的相关概念、发展现状、可行性分析、其存在的原因以及相应的规范措施,来进一步的让我们了解中小企业这一新的融资方式——民间借贷。

一、前  言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对于民间借贷的概念,理论界已经做过一些研究。一般认为,民间借贷是与正规借贷相对应的。那么,从广义上说,可以把民间借贷定义为除正规借贷以外的借贷,它处在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之外,不在官方的统计报表中被披露,也不受法律保护,属于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活动。有的学者也把民间借贷称为民间金融或地下金融等。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在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总量与结构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又是一种必要的补充。按借款用途,可将民间借贷分为3类:家庭生活性、农业生产性和企业经营性。民间借代的主体仅限于纯粹的民事主体,不包括金融机构,它可以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行为,它并不是一种民间投资行为。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主要指游离于官方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发生在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民间借贷与正规借贷相比还是有许多的差别,民间借贷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参与主体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甚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借款者大多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放款者包括资金富裕的工商户和、企业主,甚至包括一些村干部。

2、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由于民间借贷参与的主体广泛,其资金的来源也7具有广泛性。不但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自有资金,甚至私募基金、信贷资金、海外热钱等也出现在民间借贷领域。

3、借贷方式的灵活性

为了缩短资金到位的时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民间借贷以现金交易为主,而且交易方式灵活,一般没有抵押物,有的是口头协定,有的是打借条。尽管近年来民间借贷的手续日趋规范,但与正规借贷相比,其手续仍为简便。

4、借贷形式多样化

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互助会、合会、民间放贷、银背、企业集资、私人钱庄、当铺等,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模式、消费方式的不断变化,民间借贷在形式上也“与时俱进”,出现了一些新的、颇具时代特点的形式,比如浙江一些以汽车俱乐部为代表的会所兼有民间借贷行为,又比如有些民间借贷活动是在互联网上,通过聊天室完成的。

5、借贷期限长期化

随着民间借贷用途的变化,即从保障性质的互济互助转向商业性质的资金融通,借贷期限也随之发生变化。当前,民间借贷期限多为一年或一年以上。

6、借贷利率市场化

在目前情况下,民间借贷除了极少部分贷款不计算利息或者仅参照银行贷款利率之外,其利率都是随行就市,且一般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特别是为了投资而产生的民间借贷,比银行贷款利率要高出很多,更有一些民间借贷是属于非法的高利贷。

(三)正规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关系

正规借贷是指发生在官方金融体制之下的正规金融机构、企业、社会个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总的来看,民间借贷和正规借贷之间存在着既互补又竞争的关系。

1、互补关系

在我国,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为国有经济提供服务的,其资金主要流向国有企业。虽然正规金融机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在近年来也不断提高,但是与对公有制经济的支持相比仍然不足。而民间借贷主要为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间经济服务,其资金主要流向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由于很多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难以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生产和发展所需资金,只能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的支持。从这个角度看,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其与正规借贷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补关系。

2、竞争关系

民间借贷相对于正规借贷具有灵活性、简便性、快速性等优势。简单的说,民间借款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借款,没有一些银行内部条条框框的限制,只要双方认可就可以,流程简便,手续办理也比较简单,这就是民间借款最大的魅力所在。此外,民间借贷的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能够更好地引导资金流向,满足借贷双方的需求。民间借贷对于正规借贷的这些优势,都会对正规借贷无形中就形成压力,随着民间借贷市场份额的不断增加,两者在市场上的竞争将会日益激烈。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民间借贷的规模较大

随着经济的日益繁荣,我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即个私中小企业出现了一种快速增长的势头,民间借贷规模越来越大。2007年据安徽省工商部门调查显示,资金成为安徽省50%以上的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制约因素,80%以上的中小企业主要依靠民间融资的办法来解决流动资金的周转。河北工商联于2007年6月关于“企业经营及融资情况”调研显示,由于正常银行贷款途径不畅,民间借贷现象比较突出,177份有效问卷中41%的企业回答有民间借贷。2008年据湖南省企业调查队就民间融资情况进行的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融资依靠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占到了50%,调查的行业中,农业占15%,建筑业占10%,制造业占25%,饮食业占20%,房地产业占15%,商业占15%。从以上这些调查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相当的大,民间借贷有很大的市场增长空间。民间资本介入融资市场不仅丰富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并且具有融资速度快、资金调动方便、门槛低等优势。

(二)民间借贷主要地发生在市县经济范围之内

民间借贷具有极强的关系贷款性质,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一般地发生于在生产与生活中存在某种密切关系的社会主体之间。由于人们生活空间范围的有限性,民间借贷通常地发生在有限的地域范围之内。据抽查,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我国的市县经济范围之内,尤其是亲戚朋友,邻里之间或是村组之间、乡镇之间等等。

(三)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普遍存大

通过对民间借贷起源的逻辑分析,我们已经得知,最早的民间借贷行为就是发生在个人或是以户为单位的社会主体的简单生产与日常生活之中。历史发展到今天,个人或是以户为单位的社会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仍旧大量存在并且成为民间借贷最大量发生的场所,这种一点,无论城乡都是如此。民间借贷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遍及全国的一种重要经济现象。不仅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如浙江、温州、福建沿海、广州、深圳、海南等地普遍存在,就是四川、贵州、陕西等的偏僻贫困山区,也是屡见不鲜。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

与正规借贷相比,民间的中小企业贷款活动却异常活跃。尽管国家对诸如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等民间的非法的灰色金融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但这些非法金融机构却顽固地生存着。姑且不论其合法性如何,这种情况的出现乃是与现实生活中有这种需要密切相关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一)中小企业贷款难一直未得到解决

长期以来,中小企业一直是难贷款、贷款难。之所以出现此种局面,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银行普遍有惜贷行为。二是担保体系作用有限,运作机制不健全。目前各类政府主导的担保机构有200多家,但分布分散且很不平衡。而且担保机构普遍规模较小,自负盈亏的担保机构为了减少风险。只能提高担保条件并严把担保业务办理关。这严重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三是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与效益性原则的引导决定了银行信贷资金投向必然倾向于支柱产业以及垄断性行业。

(二)民间借贷形式灵活、便捷

据调查,民间借贷无论在城市还是乡镇,主要往来于经常性的关系之中,不需要办理像商业银行那样繁琐的抵押、担保手续。通常写一张借条或口头约定即可解决问题。正因为这种借贷行为的进出方便,民间借贷市场规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三)基层金融机构功能萎缩

金融体制改革后,中、农、工、建四大银行基层网点撤并,加之信贷管理体制集中。导致对基层城乡经济发展的支撑在某种程度上出现功能性萎缩.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实力、服务功能面对这种形势和环境,难以从根本上改变或填补这种缺位。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和市场规律本身的作用.必然促使中小企业无奈地选择民间借贷之路。

(四)高回报、高利率进一步激活了民间借贷市场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几倍,高回报、高利率促使其发展呈上升势头。尤其是在当前低利率、低回报期.高利率、高回报的诱惑就显得非常明显。

(五)以亲缘、地缘为纽带的关系本位是民间信贷运作机制的重要基础

民间借贷风险的保障机制也依靠亲缘和熟人关系来维护。民间金融机构在放贷时一般不要求抵押或担保,主要是靠借款人或者中间人的个人信用。一方面这种由亲戚、朋友介绍的借贷活动,有着道德约束的保障,而且这种道德约束往往比法律制裁更有效。另一方面,借贷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即所发生的是一种个人的关系,借款人对借款有着无限责任,当借款企业逾期不还时,民间金融机构就可凭借借条上诉,法院也会以个人借贷纠纷的形式予以受理。民间借贷在放贷时也可能要求担保,但对担保品没有严格的限制,民间金融的交易双方能够绕开政府法律以及正规金融机构关于最小交易额的限制,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民间金融市场都可以作为担保。所以民间借贷虽然属于民间经济活动,但它却遵循着具有地方传统特征的行为规范。

(六)借贷双方都有比较优势

对于民间借贷的贷方而言,他之所以选择民间借贷方式来运用自己手头的资金而不选择其它投资或运用方式,正是因为这种方式可以给他带来他自认为最大的综合收益。当然,此处所指的利益不应当仅仅局限于纯粹的物质利益而应当作宽泛的理解。比如说贷款人不愿选择尽管相对安全却收益较低的银行储蓄而选择风险更大但盈利更高的实业投资是一种收益,再比如说贷款人不愿选择高盈利但高风险的实业投资而选择把资金借贷给他人坐以待利也是一种收益。从这一角度来看,上例中所列举的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之中,比如银行存款利率过低、金融投资环境不活跃、高利贷的诱因等等,均可以归入民间借贷人而言的比较优势之中。对于借方而言,同样也存在着巨大的比较优势。比如说,当借款人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却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时,也完全可以选择放弃扩大生产的计划,但为什么他偏要选择代价远比正常金融贷款要高的高利民间借贷甚至是超高利民间借贷呢?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经过权衡,借款人断定,他选择民间借贷获取资金扩大生产经营给他带来的收益将很有可能或是选择民间借贷要支付高利,他仍会有利可图,很显然,对于借款人而言,这肯定是一种比较优势;再比如说,借款人本来完全可以去银行贷款且利率更低,但是他为办理贷款所花时间与精力所付出的代价远比高利民间借贷与这咱相对低利的金融贷款人之间的利差还要大,从而使借款人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以上所列举的都是借款人的比较优势。所以只要这些优势还依然存在,民间借贷就会依然存在。

四、民间借贷的可行性分析

归根结底,民间借贷之所以会出现,其主要的原因是正规金融资金供给与社会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就现阶段来说,一方面商业银行追求高利润、低风险,大量的中小企业由于得不到贷款,导致其外源融资渠道不畅,发展受到很大制约;另一方面大量的民间资金不敢去投资或找不到合适的投资出路。这样,中小企业就不得不转向民间金融。民间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鱼水相依,信息交流频繁、信息获取成本较低,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性。这一切都使得民间借贷有着强大的生命成长的空间。

(一)民间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中的优势

历史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末,广东民间资本规模折合人民币已超过1.2万亿元。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民间借贷合法化,这些民间资本有望被盘活。显然,中小企业不可能完全依靠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支持,经验证据也表明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只能获得有限的资金支持,从此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具有非常大的优势。

(二)信用约束优势

民间借贷在一个固定范围的地域内,亲缘网络或熟人圈子,往往具有安全可靠、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等综合功能,从而以亲缘、地缘为中心的人际关系网络成为民间经济活动最根本的信用基础。它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任何一位与之相关者都不愿意失去它。在熟人朋友圈子和亲缘性关系网络所进行的交往活动中,都具真诚相待、讲信用等行为特征。具体到民间借贷的结算方面,虽然没有任何成文规定,但参与者都共同遵守约定俗成的惯例。民间金融操作简便,可以针对企业的不同信用状况、资金用途等设计个性化信贷合同,有时可能只需几分钟即可办理好一笔贷款业务。而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手续比较繁琐,贷款审批所需时间较长,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短、频、急”的特点不相适应,等贷款审批下来可能已经延误了企业的投资时机,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无法适应中小企业的需求。

(三)资金配置效率高

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资金配置效率,民间金融一般都有明晰的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具有很好的激励约束功能。民间借贷的委托问题要少得多,极少出现在国有商业银行中经常存在的过度风险承担或风险回避的倾向。民间借贷组织的股东常常与运作者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他们的监督成本以及出现不良行为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民间借贷明晰的产权制度与中小企业具有很多的相似性与兼容性,从而使两者之间较容易形成诚信和协作。民间借贷是一种合约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市场化融资机制,贷款人一般都是具有理性行为的“经济人”,贷款人在没有任何行政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地把资金投放到还款能力最有保证的借款人手中或预期收益最佳的投资项目上。而对借款人来说,由于资金供给方是产权明晰的民间金融组织,强化了借款人的信用约束和还款责任,决定了借款人必须合理和高效率地使用资金。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助于资金的有效流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

(四)增强金融市场能力

一旦将部分业务转由个人来做,那么一些正规金融机构就可以将注意力集中到更大的贷款人,一方面使成本上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满足了较大贷款人的需求,也就限制了民间借贷的范围。金融机构吸收了客户资源中最具价值和增长的一部分,余下的就只是简单重复的资金需求者。

借贷专业户也可能逐渐成长,然后有进一步扩大业务的愿望,但是这依然不矛盾,一些正规金融机构可以吸纳其作为股东。这是政策所鼓励的,一旦进入这些正规金融机构,行为就受到相关规程的制约。反过来,如果股东具有这方面的能力,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运营也是一种促进。这倒是很切合有关鸟和笼子的比喻,笼子随着鸟一起长大,双方都可以获得很大的发展空间,如果有一天鸟希望独自飞翔,很快就会碰到笼子。

(五)民间资本丰厚,社会投资渠道狭窄

我国居民具有持币的传统,因而社会沉淀货币数额较大。而且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还以非常快的速度逐年增长,所以我国民间资本潜力巨大。但是,虽然现在我国的金融体系已得到了飞速发展,可供居民选择的投资渠道仍十分有限。目前中国的存款利率较低,虽然提高了利率,但较中国的通货膨胀来看,利率仍较低,加上利息税的开征,私人部门从正规银行存款中获得的收益非常有限。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造假、黑庄等恶性事件层出不穷,大大打击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一些盈利有保障的基础设施投资又不对民间资金开放。居民巨大的资金财富与狭窄的投资渠道极不相称。民间大量资金闲置,而民间金融活动又有着较高的回报,在趋利动机的驱动下,大量民间资金就流入了民间金融市场,这又促使民间借贷成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存在于金融市场。 

五、民间借贷发展的障碍因素

鉴于上述民间借贷对经济社会的具有重要作用,规范发展民间借贷,妥善解决民间借贷出路十分必要和紧迫。而正确、深刻地认识阻碍民间借贷发展的诸多障碍性因素是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前提。

(一)法律性障碍

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在法律上明确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应有的地位;二是缺乏相关法律约束和规范民间借贷;三是缺乏相关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二)监管性障碍

主要体现在对民间借贷监管的相关制度和法规的缺乏,监管技术不够先进和监管态度的非理性严格。

(三)经营性障碍

提供民间借贷服务的个人中介和机构中介在经营和服务上具有分散性的一面,基本都是各自为政、分散经营,组织结构也很不完善。

(四)信用体制障碍

目前企业信用缺失已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中最严重、最突出的问题。尤其是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规模小、竞争能力相对较弱、自有资金不足等先天缺陷,使得信用缺失行为更为严重。

六、民间借贷规范的措施

(一)建立《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法》

建立《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法》,允许民间资本创建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明确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应当是与现有正规金融机构共存的,具有相同主体资格的合法金融机构;明确其职能是专门从事合法的民间借贷工作,服务于民营经济单位。这样,将民间借贷的定位用法律予以明确,指明民间借贷的活动内容是与正规借贷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实现民间借贷和正规借贷的良性共存。

(二)建构相关法律以规范发展现有民间借贷的活动

在立法上,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在民法中增设民间借贷部分,同时,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现有民间借贷组织及其行为规范化。一方面,要在法律上明确区分现有民间借贷的合法成分与非法成分,对其分别准确定义,明确合法民间借贷的活动内容和范围。另一方面,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合同要件、借贷最高额、利率水平、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也都要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从而使民间借贷活动和形式都具有法律效力。

(三)建构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

开放对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允许组建以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具有现实的重要性,但如果操之过急,规范不力,也会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的巨大的冲击和不良影响。在积极推进金融市场的对内开放,组建和发展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过程中,在立法现行的原则下,应当始终坚持和遵循合理定位原则和审慎推进原则。

(四)建构风险预警和转移制度

对民间借贷监管必须建立危机预警系统,可设立由金融专家组成的危机评估机构,与监管责任部门配合,监测区域内外各种风险,并进行追踪分析、预测,建立警报机制,对各类较大的金融风险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

(五)坚决不能“短贷长用”

作为中小企业,一定要认识到民间借贷资金的特点和本质。任何资本都是逐利的,民间资本更是如此。这就是其本质。在民间借钱,其成本肯定比从银行借钱要高。高息,是民间借贷的显著特点。 

民间资本的本质和特点告诉我们,中小企业要向民间借钱,一定不能有丝毫的长期使用的想法。可以说,目前国内任何合法的经营活动,从长期来看,其利润率都无法支付民间借贷成本。任何要想通过民间借贷来进行创业,进行投资,进行企业日常经营,都是行不通的。如果有这种想法,必将以失败告终。  

(六)严格控制民间贷款占公司总负债、总资产的比例

适度负债是企业成长发展进程中应使用的重要方法。合理负债,既把负债比例控制在总资产的一定范围之内如50%,是安全的。过度负债,对企业具有潜在的巨大风险。同样,因为民间借贷的利率高期限短,对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要求很高,所以,更应该控制民间借贷额在总负债总资产中的比例。 

(七)高度重视民间贷款利率

民间借贷利率是民间借贷活动的核心,借贷双方务必高度重视。 

首先,要弄明白民间借贷计息方式的含义。民间借贷对利率的计算方式很多,有按年息的,更多的是按月的,也有按日计息的。通常按月计息,即几分利息,所谓一个几分利息,是讲的月息百分之几。 

其次,企业要把握自己对利率的承受能力,不要“见钱眼开”,不要什么资金都敢要。中小企业在使用这些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到自己的承受能力。一般讲,若资金量在十万级或小百万级,使用时间在一个月或三二个月,4分左右的利息,从利息绝对额上来看,支付能不会有大问题。但几百万上千万的资金使用期又是一年以上,利息额就不是一个小数了。最好不要使用。 

第三,要重视复利问题。中小企业向民间借钱,最好选择按月付息或按季付息方式。日常,多采取借款时就付息了。即将利息算在借款本金中,俗称“砍头息”。这种方式,使实际利率远高于商定的利率。 

(八)严格遵守对还款期的约定 

中小企业在使用民间借贷时,必须严格遵守对还款期的约定。绝不能像拖久银行贷款那样。否则,受到的惩罚将可能是毁灭性的。一是若借款时有抵押物的,一般是在5折以内,甚至1、2折的,违约后放贷人收走抵押物,对中小企业来讲损失很大。二是在借款时都约定了违约责任,而违约赔偿率远高于本已很高的利率,甚至计算高额复息。中小企业违约一笔可能就将面临破产。因此,在借款到期前,一定筹足款项,按时归还。 

七、结束语

本文全面分析了民间借贷的相关情况,公正地评价了民间借贷的社会效应,其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但总体而言,民间借贷作为有利于贷款人来说是利大于弊的,所以民间借贷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很有其存在的空间和必要性。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阻碍民间借贷发展的诸多障碍性因素,对于这些障碍因素我们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规范,以便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解吴中辉.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学位论文〕,2005

[2]江曙霞,中国地下金融,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

[3]罗丹阳民间金融的制度成因及政策含义复旦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3.4.28

[4]周彬,关于中国民间借贷的思考[j],北方经贸,2002.1

[5]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

民间融资方式第2篇

一、前言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对于民间借贷的概念,理论界已经做过一些研究。一般认为,民间借贷是与正规借贷相对应的。那么,从广义上说,可以把民间借贷定义为除正规借贷以外的借贷,它处在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之外,不在官方的统计报表中被披露,也不受法律保护,属于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活动。有的学者也把民间借贷称为民间金融或地下金融等。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在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总量与结构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又是一种必要的补充。按借款用途,可将民间借贷分为3类:家庭生活性、农业生产性和企业经营性。民间借代的主体仅限于纯粹的民事主体,不包括金融机构,它可以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行为,它并不是一种民间投资行为。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主要指游离于官方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发生在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民间借贷与正规借贷相比还是有许多的差别,民间借贷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参与主体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甚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借款者大多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放款者包括资金富裕的工商户和、企业主,甚至包括一些村干部。

2、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由于民间借贷参与的主体广泛,其资金的来源也7具有广泛性。不但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自有资金,甚至私募基金、信贷资金、海外热钱等也出现在民间借贷领域。

3、借贷方式的灵活性

为了缩短资金到位的时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民间借贷以现金交易为主,而且交易方式灵活,一般没有抵押物,有的是口头协定,有的是打借条。尽管近年来民间借贷的手续日趋规范,但与正规借贷相比,其手续仍为简便。

4、借贷形式多样化

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互助会、合会、民间放贷、银背、企业集资、私人钱庄、当铺等,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模式、消费方式的不断变化,民间借贷在形式上也“与时俱进”,出现了一些新的、颇具时代特点的形式,比如浙江一些以汽车俱乐部为代表的会所兼有民间借贷行为,又比如有些民间借贷活动是在互联网上,通过聊天室完成的。

5、借贷期限长期化

随着民间借贷用途的变化,即从保障性质的互济互助转向商业性质的资金融通,借贷期限也随之发生变化。当前,民间借贷期限多为一年或一年以上。

6、借贷利率市场化

在目前情况下,民间借贷除了极少部分贷款不计算利息或者仅参照银行贷款利率之外,其利率都是随行就市,且一般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特别是为了投资而产生的民间借贷,比银行贷款利率要高出很多,更有一些民间借贷是属于非法的高利贷。

(三)正规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关系

正规借贷是指发生在官方金融体制之下的正规金融机构、企业、社会个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总的来看,民间借贷和正规借贷之间存在着既互补又竞争的关系。

1、互补关系

在我国,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为国有经济提供服务的,其资金主要流向国有企业。虽然正规金融机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在近年来也不断提高,但是与对公有制经济的支持相比仍然不足。而民间借贷主要为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间经济服务,其资金主要流向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由于很多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难以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生产和发展所需资金,只能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的支持。从这个角度看,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其与正规借贷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补关系。

2、竞争关系

民间借贷相对于正规借贷具有灵活性、简便性、快速性等优势。简单的说,民间借款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借款,没有一些银行内部条条框框的限制,只要双方认可就可以,流程简便,手续办理也比较简单,这就是民间借款最大的魅力所在。此外,民间借贷的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能够更好地引导资金流向,满足借贷双方的需求。民间借贷对于正规借贷的这些优势,都会对正规借贷无形中就形成压力,随着民间借贷市场份额的不断增加,两者在市场上的竞争将会日益激烈。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民间借贷的规模较大

随着经济的日益繁荣,我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即个私中小企业出现了一种快速增长的势头,民间借贷规模越来越大。2007年据安徽省工商部门调查显示,资金成为安徽省50%以上的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制约因素,80%以上的中小企业主要依靠民间融资的办法来解决流动资金的周转。河北工商联于2007年6月关于“企业经营及融资情况”调研显示,由于正常银行贷款途径不畅,民间借贷现象比较突出,177份有效问卷中41%的企业回答有民间借贷。2008年据湖南省企业调查队就民间融资情况进行的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融资依靠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占到了50%,调查的行业中,农业占15%,建筑业占10%,制造业占25%,饮食业占20%,房地产业占15%,商业占15%。从以上这些调查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相当的大,民间借贷有很大的市场增长空间。民间资本介入融资市场不仅丰富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并且具有融资速度快、资金调动方便、门槛低等优势。

(二)民间借贷主要地发生在市县经济范围之内

民间借贷具有极强的关系贷款性质,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一般地发生于在生产与生活中存在某种密切关系的社会主体之间。由于人们生活空间范围的有限性,民间借贷通常地发生在有限的地域范围之内。据抽查,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我国的市县经济范围之内,尤其是亲戚朋友,邻里之间或是村组之间、乡镇之间等等。

(三)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普遍存大

通过对民间借贷起源的逻辑分析,我们已经得知,最早的民间借贷行为就是发生在个人或是以户为单位的社会主体的简单生产与日常生活之中。历史发展到今天,个人或是以户为单位的社会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仍旧大量存在并且成为民间借贷最大量发生的场所,这种一点,无论城乡都是如此。民间借贷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遍及全国的一种重要经济现象。不仅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如浙江、温州、福建沿海、广州、深圳、海南等地普遍存在,就是四川、贵州、陕西等的偏僻贫困山区,也是屡见不鲜。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

与正规借贷相比,民间的中小企业贷款活动却异常活跃。尽管国家对诸如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等民间的非法的灰色金融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但这些非法金融机构却顽固地生存着。姑且不论其合法性如何,这种情况的出现乃是与现实生活中有这种需要密切相关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一)中小企业贷款难一直未得到解决

长期以来,中小企业一直是难贷款、贷款难。之所以出现此种局面,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银行普遍有惜贷行为。二是担保体系作用有限,运作机制不健全。目前各类政府主导的担保机构有200多家,但分布分散且很不平衡。而且担保机构普遍规模较小,自负盈亏的担保机构为了减少风险。只能提高担保条件并严把担保业务办理关。这严重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三是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与效益性原则的引导决定了银行信贷资金投向必然倾向于支柱产业以及垄断性行业。

(二)民间借贷形式灵活、便捷

据调查,民间借贷无论在城市还是乡镇,主要往来于经常性的关系之中,不需要办理像商业银行那样繁琐的抵押、担保手续。通常写一张借条或口头约定即可解决问题。正因为这种借贷行为的进出方便,民间借贷市场规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三)基层金融机构功能萎缩

金融体制改革后,中、农、工、建四大银行基层网点撤并,加之信贷管理体制集中。导致对基层城乡经济发展的支撑在某种程度上出现功能性萎缩.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实力、服务功能面对这种形势和环境,难以从根本上改变或填补这种缺位。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和市场规律本身的作用.必然促使中小企业无奈地选择民间借贷之路。

(四)高回报、高利率进一步激活了民间借贷市场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几倍,高回报、高利率促使其发展呈上升势头。尤其是在当前低利率、低回报期.高利率、高回报的诱惑就显得非常明显。

(五)以亲缘、地缘为纽带的关系本位是民间信贷运作机制的重要基础

民间借贷风险的保障机制也依靠亲缘和熟人关系来维护。民间金融机构在放贷时一般不要求抵押或担保,主要是靠借款人或者中间人的个人信用。一方面这种由亲戚、朋友介绍的借贷活动,有着道德约束的保障,而且这种道德约束往往比法律制裁更有效。另一方面,借贷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即所发生的是一种个人的关系,借款人对借款有着无限责任,当借款企业逾期不还时,民间金融机构就可凭借借条上诉,法院也会以个人借贷纠纷的形式予以受理。民间借贷在放贷时也可能要求担保,但对担保品没有严格的限制,民间金融的交易双方能够绕开政府法律以及正规金融机构关于最小交易额的限制,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民间金融市场都可以作为担保。所以民间借贷虽然属于民间经济活动,但它却遵循着具有地方传统特征的行为规范。

(六)借贷双方都有比较优势

对于民间借贷的贷方而言,他之所以选择民间借贷方式来运用自己手头的资金而不选择其它投资或运用方式,正是因为这种方式可以给他带来他自认为最大的综合收益。当然,此处所指的利益不应当仅仅局限于纯粹的物质利益而应当作宽泛的理解。比如说贷款人不愿选择尽管相对安全却收益较低的银行储蓄而选择风险更大但盈利更高的实业投资是一种收益,再比如说贷款人不愿选择高盈利但高风险的实业投资而选择把资金借贷给他人坐以待利也是一种收益。从这一角度来看,上例中所列举的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之中,比如银行存款利率过低、金融投资环境不活跃、高利贷的诱因等等,均可以归入民间借贷人而言的比较优势之中。对于借方而言,同样也存在着巨大的比较优势。比如说,当借款人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却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时,也完全可以选择放弃扩大生产的计划,但为什么他偏要选择代价远比正常金融贷款要高的高利民间借贷甚至是超高利民间借贷呢?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经过权衡,借款人断定,他选择民间借贷获取资金扩大生产经营给他带来的收益将很有可能或是选择民间借贷要支付高利,他仍会有利可图,很显然,对于借款人而言,这肯定是一种比较优势;再比如说,借款人本来完全可以去银行贷款且利率更低,但是他为办理贷款所花时间与精力所付出的代价远比高利民间借贷与这咱相对低利的金融贷款人之间的利差还要大,从而使借款人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以上所列举的都是借款人的比较优势。所以只要这些优势还依然存在,民间借贷就会依然存在。

四、民间借贷的可行性分析

归根结底,民间借贷之所以会出现,其主要的原因是正规金融资金供给与社会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就现阶段来说,一方面商业银行追求高利润、低风险,大量的中小企业由于得不到贷款,导致其外源融资渠道不畅,发展受到很大制约;另一方面大量的民间资金不敢去投资或找不到合适的投资出路。这样,中小企业就不得不转向民间金融。民间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鱼水相依,信息交流频繁、信息获取成本较低,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性。这一切都使得民间借贷有着强大的生命成长的空间。

(一)民间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中的优势

历史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末,广东民间资本规模折合人民币已超过1.2万亿元。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民间借贷合法化,这些民间资本有望被盘活。显然,中小企业不可能完全依靠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支持,经验证据也表明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只能获得有限的资金支持,从此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具有非常大的优势。

(二)信用约束优势

民间借贷在一个固定范围的地域内,亲缘网络或熟人圈子,往往具有安全可靠、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等综合功能,从而以亲缘、地缘为中心的人际关系网络成为民间经济活动最根本的信用基础。它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任何一位与之相关者都不愿意失去它。在熟人朋友圈子和亲缘性关系网络所进行的交往活动中,都具真诚相待、讲信用等行为特征。具体到民间借贷的结算方面,虽然没有任何成文规定,但参与者都共同遵守约定俗成的惯例。民间金融操作简便,可以针对企业的不同信用状况、资金用途等设计个性化信贷合同,有时可能只需几分钟即可办理好一笔贷款业务。而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手续比较繁琐,贷款审批所需时间较长,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短、频、急”的特点不相适应,等贷款审批下来可能已经延误了企业的投资时机,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无法适应中小企业的需求。

(三)资金配置效率高

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资金配置效率,民间金融一般都有明晰的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具有很好的激励约束功能。民间借贷的委托问题要少得多,极少出现在国有商业银行中经常存在的过度风险承担或风险回避的倾向。民间借贷组织的股东常常与运作者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他们的监督成本以及出现不良行为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民间借贷明晰的产权制度与中小企业具有很多的相似性与兼容性,从而使两者之间较容易形成诚信和协作。民间借贷是一种合约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市场化融资机制,贷款人一般都是具有理的“经济人”,贷款人在没有任何行政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地把资金投放到还款能力最有保证的借款人手中或预期收益最佳的投资项目上。而对借款人来说,由于资金供给方是产权明晰的民间金融组织,强化了借款人的信用约束和还款责任,决定了借款人必须合理和高效率地使用资金。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助于资金的有效流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

(四)增强金融市场能力

一旦将部分业务转由个人来做,那么一些正规金融机构就可以将注意力集中到更大的贷款人,一方面使成本上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满足了较大贷款人的需求,也就限制了民间借贷的范围。金融机构吸收了客户资源中最具价值和增长的一部分,余下的就只是简单重复的资金需求者。

借贷专业户也可能逐渐成长,然后有进一步扩大业务的愿望,但是这依然不矛盾,一些正规金融机构可以吸纳其作为股东。这是政策所鼓励的,一旦进入这些正规金融机构,行为就受到相关规程的制约。反过来,如果股东具有这方面的能力,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运营也是一种促进。这倒是很切合有关鸟和笼子的比喻,笼子随着鸟一起长大,双方都可以获得很大的发展空间,如果有一天鸟希望独自飞翔,很快就会碰到笼子。

(五)民间资本丰厚,社会投资渠道狭窄

我国居民具有持币的传统,因而社会沉淀货币数额较大。而且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还以非常快的速度逐年增长,所以我国民间资本潜力巨大。但是,虽然现在我国的金融体系已得到了飞速发展,可供居民选择的投资渠道仍十分有限。目前中国的存款利率较低,虽然提高了利率,但较中国的通货膨胀来看,利率仍较低,加上利息税的开征,私人部门从正规银行存款中获得的收益非常有限。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造假、黑庄等恶性事件层出不穷,大大打击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一些盈利有保障的基础设施投资又不对民间资金开放。居民巨大的资金财富与狭窄的投资渠道极不相称。民间大量资金闲置,而民间金融活动又有着较高的回报,在趋利动机的驱动下,大量民间资金就流入了民间金融市场,这又促使民间借贷成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存在于金融市场。

五、民间借贷发展的障碍因素

鉴于上述民间借贷对经济社会的具有重要作用,规范发展民间借贷,妥善解决民间借贷出路十分必要和紧迫。而正确、深刻地认识阻碍民间借贷发展的诸多障碍性因素是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前提。

(一)法律

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在法律上明确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应有的地位;二是缺乏相关法律约束和规范民间借贷;三是缺乏相关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二)监管

主要体现在对民间借贷监管的相关制度和法规的缺乏,监管技术不够先进和监管态度的非理性严格。

(三)经营

提供民间借贷服务的个人中介和机构中介在经营和服务上具有分散性的一面,基本都是各自为政、分散经营,组织结构也很不完善。

(四)信用体制障碍

目前企业信用缺失已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中最严重、最突出的问题。尤其是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规模小、竞争能力相对较弱、自有资金不足等先天缺陷,使得信用缺失行为更为严重。

六、民间借贷规范的措施

(一)建立《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法》

建立《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法》,允许民间资本创建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明确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应当是与现有正规金融机构共存的,具有相同主体资格的合法金融机构;明确其职能是专门从事合法的民间借贷工作,服务于民营经济单位。这样,将民间借贷的定位用法律予以明确,指明民间借贷的活动内容是与正规借贷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实现民间借贷和正规借贷的良性共存。

(二)建构相关法律以规范发展现有民间借贷的活动

在立法上,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在民法中增设民间借贷部分,同时,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现有民间借贷组织及其行为规范化。一方面,要在法律上明确区分现有民间借贷的合法成分与非法成分,对其分别准确定义,明确合法民间借贷的活动内容和范围。另一方面,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合同要件、借贷最高额、利率水平、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也都要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从而使民间借贷活动和形式都具有法律效力。

(三)建构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

开放对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允许组建以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具有现实的重要性,但如果操之过急,规范不力,也会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的巨大的冲击和不良影响。在积极推进金融市场的对内开放,组建和发展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过程中,在立法现行的原则下,应当始终坚持和遵循合理定位原则和审慎推进原则。

(四)建构风险预警和转移制度

对民间借贷监管必须建立危机预警系统,可设立由金融专家组成的危机评估机构,与监管责任部门配合,监测区域内外各种风险,并进行追踪分析、预测,建立警报机制,对各类较大的金融风险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

(五)坚决不能“短贷长用”

作为中小企业,一定要认识到民间借贷资金的特点和本质。任何资本都是逐利的,民间资本更是如此。这就是其本质。在民间借钱,其成本肯定比从银行借钱要高。高息,是民间借贷的显著特点。

民间资本的本质和特点告诉我们,中小企业要向民间借钱,一定不能有丝毫的长期使用的想法。可以说,目前国内任何合法的经营活动,从长期来看,其利润率都无法支付民间借贷成本。任何要想通过民间借贷来进行创业,进行投资,进行企业日常经营,都是行不通的。如果有这种想法,必将以失败告终。

(六)严格控制民间贷款占公司总负债、总资产的比例

适度负债是企业成长发展进程中应使用的重要方法。合理负债,既把负债比例控制在总资产的一定范围之内如50%,是安全的。过度负债,对企业具有潜在的巨大风险。同样,因为民间借贷的利率高期限短,对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要求很高,所以,更应该控制民间借贷额在总负债总资产中的比例。

(七)高度重视民间贷款利率

民间借贷利率是民间借贷活动的核心,借贷双方务必高度重视。

首先,要弄明白民间借贷计息方式的含义。民间借贷对利率的计算方式很多,有按年息的,更多的是按月的,也有按日计息的。通常按月计息,即几分利息,所谓一个几分利息,是讲的月息百分之几。

其次,企业要把握自己对利率的承受能力,不要“见钱眼开”,不要什么资金都敢要。中小企业在使用这些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到自己的承受能力。一般讲,若资金量在十万级或小百万级,使用时间在一个月或三二个月,4分左右的利息,从利息绝对额上来看,支付能不会有大问题。但几百万上千万的资金使用期又是一年以上,利息额就不是一个小数了。最好不要使用。

第三,要重视复利问题。中小企业向民间借钱,最好选择按月付息或按季付息方式。日常,多采取借款时就付息了。即将利息算在借款本金中,俗称“砍头息”。这种方式,使实际利率远高于商定的利率。

(八)严格遵守对还款期的约定

中小企业在使用民间借贷时,必须严格遵守对还款期的约定。绝不能像拖久银行贷款那样。否则,受到的惩罚将可能是毁灭性的。一是若借款时有抵押物的,一般是在5折以内,甚至1、2折的,违约后放贷人收走抵押物,对中小企业来讲损失很大。二是在借款时都约定了违约责任,而违约赔偿率远高于本已很高的利率,甚至计算高额复息。中小企业违约一笔可能就将面临破产。因此,在借款到期前,一定筹足款项,按时归还。

民间融资方式第3篇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对于民间借贷的概念,理论界已经做过一些研究。一般认为,民间借贷是与正规借贷相对应的。那么,从广义上说,可以把民间借贷定义为除正规借贷以外的借贷,它处在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之外,不在官方的统计报表中被披露,也不受法律保护,属于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活动。有的学者也把民间借贷称为民间金融或地下金融等。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在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总量与结构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又是一种必要的补充。按借款用途,可将民间借贷分为3类:家庭生活性、农业生产性和企业经营性。民间借代的主体仅限于纯粹的民事主体,不包括金融机构,它可以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行为,它并不是一种民间投资行为。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主要指游离于官方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发生在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民间借贷与正规借贷相比还是有许多的差别,民间借贷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参与主体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甚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借款者大多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放款者包括资金富裕的工商户和、企业主,甚至包括一些村干部。

2、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由于民间借贷参与的主体广泛,其资金的来源也7具有广泛性。不但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自有资金,甚至私募基金、信贷资金、海外热钱等也出现在民间借贷领域。

3、借贷方式的灵活性

为了缩短资金到位的时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民间借贷以现金交易为主,而且交易方式灵活,一般没有抵押物,有的是口头协定,有的是打借条。尽管近年来民间借贷的手续日趋规范,但与正规借贷相比,其手续仍为简便。

4、借贷形式多样化

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互助会、合会、民间放贷、银背、企业集资、私人钱庄、当铺等,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模式、消费方式的不断变化,民间借贷在形式上也“与时俱进”,出现了一些新的、颇具时代特点的形式,比如浙江一些以汽车俱乐部为代表的会所兼有民间借贷行为,又比如有些民间借贷活动是在互联网上,通过聊天室完成的。

5、借贷期限长期化

随着民间借贷用途的变化,即从保障性质的互济互助转向商业性质的资金融通,借贷期限也随之发生变化。当前,民间借贷期限多为一年或一年以上。

6、借贷利率市场化

在目前情况下,民间借贷除了极少部分贷款不计算利息或者仅参照银行贷款利率之外,其利率都是随行就市,且一般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特别是为了投资而产生的民间借贷,比银行贷款利率要高出很多,更有一些民间借贷是属于非法的高利贷。

(三)正规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关系

正规借贷是指发生在官方金融体制之下的正规金融机构、企业、社会个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总的来看,民间借贷和正规借贷之间存在着既互补又竞争的关系。

1、互补关系

在我国,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为国有经济提供服务的,其资金主要流向国有企业。虽然正规金融机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在近年来也不断提高,但是与对公有制经济的支持相比仍然不足。而民间借贷主要为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间经济服务,其资金主要流向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由于很多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难以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生产和发展所需资金,只能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的支持。从这个角度看,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其与正规借贷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补关系。

2、竞争关系

民间借贷相对于正规借贷具有灵活性、简便性、快速性等优势。简单的说,民间借款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借款,没有一些银行内部条条框框的限制,只要双方认可就可以,流程简便,手续办理也比较简单,这就是民间借款最大的魅力所在。此外,民间借贷的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能够更好地引导资金流向,满足借贷双方的需求。民间借贷对于正规借贷的这些优势,都会对正规借贷无形中就形成压力,随着民间借贷市场份额的不断增加,两者在市场上的竞争将会日益激烈。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民间借贷的规模较大

随着经济的日益繁荣,我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即个私中小企业出现了一种快速增长的势头,民间借贷规模越来越大。2007年据安徽省工商部门调查显示,资金成为安徽省50%以上的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制约因素,80%以上的中小企业主要依靠民间融资的办法来解决流动资金的周转。河北工商联于2007年6月关于“企业经营及融资情况”调研显示,由于正常银行贷款途径不畅,民间借贷现象比较突出,177份有效问卷中41%的企业回答有民间借贷。2008年据湖南省企业调查队就民间融资情况进行的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融资依靠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占到了50%,调查的行业中,农业占15%,建筑业占10%,制造业占25%,饮食业占20%,房地产业占15%,商业占15%。从以上这些调查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相当的大,民间借贷有很大的市场增长空间。民间资本介入融资市场不仅丰富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并且具有融资速度快、资金调动方便、门槛低等优势。

(二)民间借贷主要地发生在市县经济范围之内

民间借贷具有极强的关系贷款性质,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一般地发生于在生产与生活中存在某种密切关系的社会主体之间。由于人们生活空间范围的有限性,民间借贷通常地发生在有限的地域范围之内。据抽查,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我国的市县经济范围之内,尤其是亲戚朋友,邻里之间或是村组之间、乡镇之间等等。

(三)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普遍存大

通过对民间借贷起源的逻辑分析,我们已经得知,最早的民间借贷行为就是发生在个人或是以户为单位的社会主体的简单生产与日常生活之中。历史发展到今天,个人或是以户为单位的社会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仍旧大量存在并且成为民间借贷最大量发生的场所,这种一点,无论城乡都是如此。民间借贷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遍及全国的一种重要经济现象。不仅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如浙江、温州、福建沿海、广州、深圳、海南等地普遍存在,就是四川、贵州、陕西等的偏僻贫困山区,也是屡见不鲜。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

与正规借贷相比,民间的中小企业贷款活动却异常活跃。尽管国家对诸如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等民间的非法的灰色金融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但这些非法金融机构却顽固地生存着。姑且不论其合法性如何,这种情况的出现乃是与现实生活中有这种需要密切相关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一)中小企业贷款难一直未得到解决

长期以来,中小企业一直是难贷款、贷款难。之所以出现此种局面,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银行普遍有惜贷行为。二是担保体系作用有限,运作机制不健全。目前各类政府主导的担保机构有200多家,但分布分散且很不平衡。而且担保机构普遍规模较小,自负盈亏的担保机构为了减少风险。只能提高担保条件并严把担保业务办理关。这严重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三是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与效益性原则的引导决定了银行信贷资金投向必然倾向于支柱产业以及垄断性行业。

(二)民间借贷形式灵活、便捷

据调查,民间借贷无论在城市还是乡镇,主要往来于经常性的关系之中,不需要办理像商业银行那样繁琐的抵押、担保手续。通常写一张借条或口头约定即可解决问题。正因为这种借贷行为的进出方便,民间借贷市场规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三)基层金融机构功能萎缩

金融体制改革后,中、农、工、建四大银行基层网点撤并,加之信贷管理体制集中。导致对基层城乡经济发展的支撑在某种程度上出现功能性萎缩.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实力、服务功能面对这种形势和环境,难以从根本上改变或填补这种缺位。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和市场规律本身的作用.必然促使中小企业无奈地选择民间借贷之路。

(四)高回报、高利率进一步激活了民间借贷市场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几倍,高回报、高利率促使其发展呈上升势头。尤其是在当前低利率、低回报期.高利率、高回报的诱惑就显得非常明显。

(五)以亲缘、地缘为纽带的关系本位是民间信贷运作机制的重要基础

民间借贷风险的保障机制也依靠亲缘和熟人关系来维护。民间金融机构在放贷时一般不要求抵押或担保,主要是靠借款人或者中间人的个人信用。一方面这种由亲戚、朋友介绍的借贷活动,有着道德约束的保障,而且这种道德约束往往比法律制裁更有效。另一方面,借贷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即所发生的是一种个人的关系,借款人对借款有着无限责任,当借款企业逾期不还时,民间金融机构就可凭借借条上诉,法院也会以个人借贷纠纷的形式予以受理。民间借贷在放贷时也可能要求担保,但对担保品没有严格的限制,民间金融的交易双方能够绕开政府法律以及正规金融机构关于最小交易额的限制,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民间金融市场都可以作为担保。所以民间借贷虽然属于民间经济活动,但它却遵循着具有地方传统特征的行为规范。

(六)借贷双方都有比较优势

对于民间借贷的贷方而言,他之所以选择民间借贷方式来运用自己手头的资金而不选择其它投资或运用方式,正是因为这种方式可以给他带来他自认为最大的综合收益。当然,此处所指的利益不应当仅仅局限于纯粹的物质

利益而应当作宽泛的理解。比如说贷款人不愿选择尽管相对安全却收益较低的银行储蓄而选择风险更大但盈利更高的实业投资是一种收益,再比如说贷款人不愿选择高盈利但高风险的实业投资而选择把资金借贷给他人坐以待利也是一种收益。从这一角度来看,上例中所列举的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之中,比如银行存款利率过低、金融投资环境不活跃、高利贷的诱因等等,均可以归入民间借贷人而言的比较优势之中。对于借方而言,同样也存在着巨大的比较优势。比如说,当借款人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却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时,也完全可以选择放弃扩大生产的计划,但为什么他偏要选择代价远比正常金融贷款要高的高利民间借贷甚至是超高利民间借贷呢?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经过权衡,借款人断定,他选择民间借贷获取资金扩大生产经营给他带来的收益将很有可能或是选择民间借贷要支付高利,他仍会有利可图,很显然,对于借款人而言,这肯定是一种比较优势;再比如说,借款人本来完全可以去银行贷款且利率更低,但是他为办理贷款所花时间与精力所付出的代价远比高利民间借贷与这咱相对低利的金融贷款人之间的利差还要大,从而使借款人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以上所列举的都是借款人的比较优势。所以只要这些优势还依然存在,民间借贷就会依然存在。

四、民间借贷的可行性分析

归根结底,民间借贷之所以会出现,其主要的原因是正规金融资金供给与社会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就现阶段来说,一方面商业银行追求高利润、低风险,大量的中小企业由于得不到贷款,导致其外源融资渠道不畅,发展受到很大制约;另一方面大量的民间资金不敢去投资或找不到合适的投资出路。这样,中小企业就不得不转向民间金融。民间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鱼水相依,信息交流频繁、信息获取成本较低,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性。这一切都使得民间借贷有着强大的生命成长的空间。

(一)民间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中的优势

历史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末,广东民间资本规模折合人民币已超过1.2万亿元。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民间借贷合法化,这些民间资本有望被盘活。显然,中小企业不可能完全依靠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支持,经验证据也表明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只能获得有限的资金支持,从此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具有非常大的优势。

(二)信用约束优势

民间借贷在一个固定范围的地域内,亲缘网络或熟人圈子,往往具有安全可靠、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等综合功能,从而以亲缘、地缘为中心的人际关系网络成为民间经济活动最根本的信用基础。它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任何一位与之相关者都不愿意失去它。在熟人朋友圈子和亲缘性关系网络所进行的交往活动中,都具真诚相待、讲信用等行为特征。具体到民间借贷的结算方面,虽然没有任何成文规定,但参与者都共同遵守约定俗成的惯例。民间金融操作简便,可以针对企业的不同信用状况、资金用途等设计个性化信贷合同,有时可能只需几分钟即可办理好一笔贷款业务。而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手续比较繁琐,贷款审批所需时间较长,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短、频、急”的特点不相适应,等贷款审批下来可能已经延误了企业的投资时机,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无法适应中小企业的需求。

(三)资金配置效率高

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资金配置效率,民间金融一般都有明晰的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具有很好的激励约束功能。民间借贷的委托问题要少得多,极少出现在国有商业银行中经常存在的过度风险承担或风险回避的倾向。民间借贷组织的股东常常与运作者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他们的监督成本以及出现不良行为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民间借贷明晰的产权制度与中小企业具有很多的相似性与兼容性,从而使两者之间较容易形成诚信和协作。民间借贷是一种合约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市场化融资机制,贷款人一般都是具有理性行为的“经济人”,贷款人在没有任何行政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地把资金投放到还款能力最有保证的借款人手中或预期收益最佳的投资项目上。而对借款人来说,由于资金供给方是产权明晰的民间金融组织,强化了借款人的信用约束和还款责任,决定了借款人必须合理和高效率地使用资金。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助于资金的有效流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

(四)增强金融市场能力

一旦将部分业务转由个人来做,那么一些正规金融机构就可以将注意力集中到更大的贷款人,一方面使成本上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满足了较大贷款人的需求,也就限制了民间借贷的范围。金融机构吸收了客户资源中最具价值和增长的一部分,余下的就只是简单重复的资金需求者。

借贷专业户也可能逐渐成长,然后有进一步扩大业务的愿望,但是这依然不矛盾,一些正规金融机构可以吸纳其作为股东。这是政策所鼓励的,一旦进入这些正规金融机构,行为就受到相关规程的制约。反过来,如果股东具有这方面的能力,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运营也是一种促进。这倒是很切合有关鸟和笼子的比喻,笼子随着鸟一起长大,双方都可以获得很大的发展空间,如果有一天鸟希望独自飞翔,很快就会碰到笼子。

(五)民间资本丰厚,社会投资渠道狭窄

我国居民具有持币的传统,因而社会沉淀货币数额较大。而且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还以非常快的速度逐年增长,所以我国民间资本潜力巨大。但是,虽然现在我国的金融体系已得到了飞速发展,可供居民选择的投资渠道仍十分有限。目前中国的存款利率较低,虽然提高了利率,但较中国的通货膨胀来看,利率仍较低,加上利息税的开征,私人部门从正规银行存款中获得的收益非常有限。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造假、黑庄等恶性事件层出不穷,大大打击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一些盈利有保障的基础设施投资又不对民间资金开放。居民巨大的资金财富与狭窄的投资渠道极不相称。民间大量资金闲置,而民间金融活动又有着较高的回报,在趋利动机的驱动下,大量民间资金就流入了民间金融市场,这又促使民间借贷成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存在于金融市场。

五、民间借贷发展的障碍因素

鉴于上述民间借贷对经济社会的具有重要作用,规范发展民间借贷,妥善解决民间借贷出路十分必要和紧迫。而正确、深刻地认识阻碍民间借贷发展的诸多障碍性因素是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前提。

(一)法律性障碍

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在法律上明确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应有的地位;二是缺乏相关法律约束和规范民间借贷;三是缺乏相关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二)监管性障碍

主要体现在对民间借贷监管的相关制度和法规的缺乏,监管技术不够先进和监管态度的非理性严格。

(三)经营性障碍

提供民间借贷服务的个人中介和机构中介在经营和服务上具有分散性的一面,基本都是各自为政、分散经营,组织结构也很不完善。

(四)信用体制障碍

目前企业信用缺失已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中最严重、最突出的问题。尤其是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规模小、竞争能力相对较弱、自有资金不足等先天缺陷,使得信用缺失行为更为严重。

六、民间借贷规范的措施

(一)建立《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法》

建立《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法》,允许民间资本创建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明确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应当是与现有正规金融机构共存的,具有相同主体资格的合法金融机构;明确其职能是专门从事合法的民间借贷工作,服务于民营经济单位。这样,将民间借贷的定位用法律予以明确,指明民间借贷的活动内容是与正规借贷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实现民间借贷和正规借贷的良性共存。

(二)建构相关法律以规范发展现有民间借贷的活动

在立法上,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在民法中增设民间借贷部分,同时,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现有民间借贷组织及其行为规范化。一方面,要在法律上明确区分现有民间借贷的合法成分与非法成分,对其分别准确定义,明确合法民间借贷的活动内容和范围。另一方面,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合同要件、借贷最高额、利率水平、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也都要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从而使民间借贷活动和形式都具有法律效力。

(三)建构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

开放对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允许组建以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具有现实的重要性,但如果操之过急,规范不力,也会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的巨大的冲击和不良影响。在积极推进金融市场的对内开放,组建和发展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过程中,在立法现行的原则下,应当始终坚持和遵循合理定位原则和审慎推进原则。

(四)建构风险预警和转移制度

对民间借贷监管必须建立危机预警系统,可设立由金融专家组成的危机评估机构,与监管责任部门配合,监测区域内外各种风险,并进行追踪分析、预测,建立警报机制,对各类较大的金融风险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

(五)坚决不能“短贷长用”

作为中小企业,一定要认识到民间借贷资金的特点和本质。任何资本都是逐利的,民间资本更是如此。这就是其本质。在民间借钱,其成本肯定比从银行借钱要高。高息,是民间借贷的显著特点。

民间资本的本质和特点告诉我们,中小企业要向民间借钱,一定不能有丝毫的长期使用的想法。可以说,目前国内任何合法的经营活动,从长期来看,其利润率都无法支付民间借贷成本。任何要想通过民间借贷来进行创业,进行投资,进行企业日常经营,都是行不通的。如果有这种想法,必将以失败告终。

(六)严格控制民间贷款占公司总负债、总资产的比例

适度负债是企业成长发展进程中应使用的重要方法。合理负债,既把负债比例控制在总资产的一定范围之内如50%,是安全的。过度负债,对企业具有潜在的巨大风险。同样,因为民间借贷的利率高期限短,对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要求很高,所以,更应该控制民间借贷额在总负债总资产中的比例。

(七)高度重视民间贷款利率

民间借贷利率是民间借贷活动的核心,借贷双方务必高度重视。

首先,要弄明白民间借贷计息方式的含义。民间借贷对利率的计算方式很多,有按年息的,更多的是按月的,也有按日计息的。通常按月计息,即几分利息,所谓一个几分利息,是讲的月息百分之几。

其次,企业要把握自己对利率的承受能力,不要“见钱眼开”,不要什么资金都敢要。中小企业在使用这些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到自己的承受能力。一般讲,若资金量在十万级或小百万级,使用时间在一个月或三二个月,4分左右的利息,从利息绝对额上来看,支付能不会有大问题。但几百万上千万的资金使用期又是一年以上,利息额就不是一个小数了。最好不要使用。

第三,要重视复利问题。中小企业向民间借钱,最好选择按月付息或按季付息方式。日常,多采取借款时就付息了。即将利息算在借款本金中,俗称“砍头息”。这种方式,使实际利率远高于商定的利率。

(八)严格遵守对还款期的约定

中小企业在使用民间借贷时,必须严格遵守对还款期的约定。绝不能像拖久银行贷款那样。否则,受到的惩罚将可能是毁灭性的。一是若借款时有抵押物的,一般是在5折以内,甚至1、2折的,违约后放贷人收走抵押物,对中小企业来讲损失很大。二是在借款时都约定了违约责任,而违约赔偿率远高于本已很高的利率,甚至计算高额复息。中小企业违约一笔可能就将面临破产。因此,在借款到期前,一定筹足款项,按时归还。

民间融资方式第4篇

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一词最初作为工程术语用来指建筑物承重部分的结构问题。20世纪40年代末经济学家开始将“基础建设”引入经济领域,用来概括那些服务于国家、城市或区域的基本的设施和系统。1994 年世界银行发展报告对基础设施的定义为“永久性的工程构筑、设备、设施和它们所提供的为居民所用和用于经济生产的服务”。

一个国家的基础设施是该国居民生存和发展的必要基础和前提条件,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评估该国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同时,基础设施也是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制约基础设施的诸多因素中,资金是核心因素。依据国际经验,在经济起飞的过程中,基础设施投资的增长应快于加工工业投资的增长。没有基础设施的超前发展,就不可能有经济的成功起飞。曾经我国在特定的体制背景下,过去基础设施的投资基本依靠政府进行,而目前政府财力又难以全部满足投资需求,国家预算内投资日渐减少。这使得其严重滞后于工业发展,成为经济起飞的瓶颈障碍。

基础设施对经济发展和人类的福祉具有重大影响,可以为经济增长、减轻贫困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创造重大收益。近几十年来,发展中国家对基础设施进行了巨额投资,并且增加供应饮用水、卫生设施、电力、电信、和运输等服务。这些投资使居民和企业获得了巨大的收益。基础设施完备程度有助于决定一个国家能否实现生产多样化、扩大贸易,能否减轻贫困、改善环境等方面的问题。

二.基础设施的特点

1.社会性和公益性

在社会性上,绝大多数基础设施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面向全社会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它构成社会上所有单位包括企业和居民的基本投入物,对于市场价格水平有重要影响,也是直接解决居民福利的基本要素。因此,基础设施常常被视为国民经济的命脉。在公益性上,基础设施对社会公众生活具有改善作用。

2.基础建设周期长,需要高额的初始成本,投入产出比率一般较低

基础建设的资本规模和技术工程一般来讲是巨大的,而且投资具有不可分割性。由于基础建设周期长,资本流动性差,决定了基础建设的投资风险大而产出率较低。基础建设初始的固定成本很高,并且产品和服务的增加所需投入的边际成本很低,所以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平均成本随着产品和服务量的增加而逐步下降。

3.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公共物品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定谁来得到它,因为生产者在技术上无法排斥那些不付费而享用该物品的人,或者排斥的成本高到使排斥成为不经济。多数基础设施与自然垄断有关。

三.中国基础建设投融资模式的变迁

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的变迁与经济体制的变迁密切相关。建国以来,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整个社会投资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包揽,投资决策权和项目审批权高度集中于政府;投资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拨款;投资运行靠行政系统和行政手段,忽视了市场调节作用。

改革开放以后,财政拨款已无法满足基础设施的建设需求,银行贷款成为基础设施建设最主要的资金来源。这期间,政府推出了《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实行贷款办法》,开始实行“拨改贷”,同时在项目投资和建设领域建立投资项目评估制度,并开始在工程建设中推行项目建设投资包干措施。

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国家实行投资体制改革,中央政府不再包办全国的项目投资。各地纷纷建立自己的城市建设公司或城市投资公司,由政府授权对城市建设和维护资金进行筹措、使用和管理,提高了城建的融资能力和城建资金的使用效益。地方政府为了筹集建设资金,尝试让政府投资公司和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除此以外,地方政府纷纷建立举债机制,扩大政府投资规模。通过政府性投资公司,大量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及国内商业银行贷款。

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政府开始尝试放松对基础领域的管制,充分引入竞争,以广辟融资渠道、提高投资效率。2001年12月国家计委颁布了《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目前,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开始尝试“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基础设施融资新路。基础设施多元化融资渠道初步形成。与此同时,自1996年来相继颁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加强了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约束。

四.项目融资

1.项目融资的基本概念

传统的公司融资(Corporate Financing),是指一个公司为了建设一个项目时,利用公司本身的资信能力,以公司本身作为债务人而进行的融资方式。贷款方在作贷款决定时将该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作为评估的主要依据,而把该公司所要投资的某个具体项目的财务、风险等情况作为次要的参考因素加以分析。即使该具体项目失败了,贷款方还是可以从该公司的整体财务效益中得到本金和利息的偿还。

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ing)是指投资者为了建设某一个项目时,首先设立一个项目公司,以该项目公司而不是投资者本身作为借款主体进行融资。银行等债务提供者,主要以该项目未来现金流量作为还款的来源,并且以项目公司本身的资产作为贷款的主要保障。

对比这两种融资方式可以发现:项目融资的情况下,民间资本较容易进入到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领域。而在传统方式下,资金的来源无论是政府财政拨款、银行或国际组织的贷款,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间资本直接参与基础建设融资。

2.项目融资的基本特点

1.项目导向

以项目本身的现金流和资产作为融资安排的基础,而不是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为基础。根据项目自身的现金流量来安排还款计划,可以比一般的商业银行的贷款期限长。

2.风险共担

在项目融资的情况下,与项目建设营运有关的各种风险,将设计安排给投资者、其他利益相关的参与者,以及贷款银行,由所有各方进行分担。

3.突破投资者自身筹资能力的限制

有些大型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巨大,超过了投资者意愿承受的程度,在传统公司融资的方式下,将很难融资,因为一旦该项目投资失败,投资者本身将面临破产的境地。如果利用项目本身的现金流量和资产来安排有限求索权的项目融资,则投资者承受的投资金额和投资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使得投资大型项目成为可能。

4.融资成本相对较高

与传统方式相比银行的风险相对加大,所以银行融资成本将加大。另外投资者和项目公司需承担其他额外的成本费用,如融资顾问费,律师费用等。

3.项目融资的常见模式

1. BOT模式

1.1 概述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移交。政府给予某些公司新项目建设的特许权时通常采取这种方式。私人愿意融资建设某些项目基础设施,并在一段时期内经营该设施,然后将此转让给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

BOT涵义是,政府同私人部门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由该项目公司筹资设计并承建一项具体项目,并在双方协定的一段时期内,由该项目公司通过经营该项目,偿还项目债务闭关回收投资,获取收益。协议期满后,项目产权无偿转让给所在国政府。政府让私人参与项目投资运作的方式有:(1)转让管理权 (2)转让资产权(3)转让特许权。在这其中,转让管理权是比较有限的民营化,在这种方式中政府仍然拥有传统的所有权,仅让私人参与管理。这种方式着重于降低服务成本。转让资产权则与此相反,是一种完全形式的民营化,私人实体向政府部门付现金获得国家资产进行经营。如果政府在这种民营化中只要创造出一个自由的市场环境,那么从长远来看,监督和规则可能更为重要。转让特许经营权则介于转让管理权与转让资产权之间,以政府的某种权力转让某些服务,通常是建设或运作某项特殊设施,这就是所谓的BOT,有时也被称为“公共工程特许权”。

1.2 BOT的功能

BOT是一种集融资、建设、经营的转让为一体的多功能投资方式。(1)融资功能。由私营公司及财团进行融资承包建设项目时,从融资方式看有汇集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出口信贷、银团联合贷款等。(2)建设功能。BOT建设项目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这个大系统中,既有项目主体、咨询设计、工程实施、还有经营等组织系统,因此BOT系列投资方式与国际工程承包方式密切联系。(3)经营功能。项目的经营功能是通过政府给予投资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实现的。而项目经营管理方式涉及到投资合作方式、投资回报方式以及风险承担问题。因此BOT系列的经营又与国际技术贸易、补偿贸易、租赁贸易等相互结合。(4)转让功能。其转让的条件是随着投资合作方和转让内容的不同而不同,转让涉及到技术转让、股权转让、经营权转让和项目移交等多种转让合同。

1.3 BOT运作方式

一个典型的BOT项目要经过以下阶段:

第一阶段:确定项目。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适合以BOT的方式进行,因此政府需要选择并确定哪些项目可采用BOT方式来建设。有时由于新技术的采用,存在一定的风险,金融机构不愿投入资金,或由于经济效益不佳,除非政府提供一定的补偿,私营企业不愿参与,还有些项目由于当地法律规定的原因,只有修订法律后项目才能实施。因此在此阶段,政府的工作就是进行技术、经济及法律上的可行性研究,确定适合进行BOT方式的建设项目。

第二阶段:招标准备及要约阶段。在该阶段中,政府准备一些招标和要约文件,提出招标的有关条件,邀请有兴趣参加投资建设的私人企业、金融机构或财团提出项目建设经营及贷款等方案和建议。

第三阶段:承建商投资前评估阶段。调查项目的可行性,准备基础设计;与贷款方协商;组成承揽项目的集团。

第四阶段:评价阶段。政府对所得到的方案和建议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在此基础上,选择具有承担此项工程经验和能力的承建商以及信誉较好的贷款机构。

第五阶段:谈判阶段。对项目的各方面条款进行协商,所有的法律文件都将在此阶段形成。

第六阶段:执行阶段。承建商与政府谈判,取得贷款方的承诺。

第七阶段:经营阶段。承建商按照与政府签订的合同,在规定期限内,对已建成的项目进行经营。

民间融资方式第5篇

关键词:民间资本;金融业;进入模式;问题

经过30多年的高速发展,我国民间资本规模已经相当庞大,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愈加深入,已经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据全国工商联合会的统计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民间资本对GDP的贡献程度已经超过了60%,民间资本在创造就业机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技术创新、产业形成等方面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我国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式主要有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直接投资如资本所有人将资本直接投资于企业建设、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发等领域,间接投资则指民间资本通过金融业、风险投资基金等金融中介机构实现资本再投资的目的。这两种方式也是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途径。其中,直接投资因受市场日趋饱和、投资风险高、资本所有者个人能力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出现资本所有人投资积极性降低现象。间接投资则因有着很高的投资效率、较低的投资风险、容易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和较大的投资空间而受到民间资本的普遍青睐。根据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市场环境变化趋势和国家经济及金融发展政策,可以肯定,今后民间资本通过间接投资渠道参与社会经济建设将成为常态,金融业将是民间资本实现再投资的主要媒介。基于此,本文对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主要模式,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取向等焦点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一、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主要模式

为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社会经济建设,国家相继出台了“非公经济旧36条”和“非公经济新36条”等经济政策。其中,“非公经济新36条”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给予了一系列突破性的政策支持,包括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金融机构,尤其是新型金融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有效监管、规范经营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限制,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门槛,增强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经济建设的积极性;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降低民间资本进入这类金融机构的门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的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这些政策的出台,明确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领域范围和发展方向,使得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时机已经成熟。

根据“新36条”和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实际情况,可归纳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两种模式。一种是新建设立的直接模式,民间资本在大型国有金融机构主导的前提下,新建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另一种是通过参股投资的间接模式,民间资本主要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进入大型国有金融机构或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大型国有金融机构的股票。

1.新建设立的直接模式

新建设立的直接模式具体指,民间资本可以通过与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新建设立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信用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信用担保公司、贷款公司尚处于起步阶段,属于新型金融机构。

民间资本以这种模式进入金融业的特点包括:第一,民间资本参与的金融服务领域为新建设立的金融机构,在新建设立的金融机构中拥有股本地位;第二,民间资本是在国有金融机构主导的前提下,通过与国有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参与新建设立金融机构,国有金融机构在民间资本参与新建设立金融机构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第三,村镇银行、信用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能够作为现有金融体系的补充,填补金融服务的盲区,是民间资本参与新建设立金融机构的重要领域。

2.参股投资的间接模式

参股投资的间接模式是指,民间资本通过大型国有金融机构定向增发等方式进入大型国有金融机构或者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大型国有金融机构的股票来实现投资参股。

参股投资的间接模式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有助于改变国有资本垄断金融业的局面。以中小型商业银行为例,参股投资的间接模式的具体实施方案是:中小型金融机构通过股份制改革吸纳民间资本参股,在此基础上,逐步转变成中小型商业银行。

二、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一些影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体制、理论等问题还未彻底解决。笔者认为,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面临的问题主要有:对金融体制改革的影响、对区域金融系统稳定的影响、对金融监管的影响和对金融创新的影响等。

1.对金融体制改革的影响

民间资本参与的中小型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要比国有商业银行大得多。一方面,中小型金融机构由于其业务类型单一和资本能力较弱,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不强;另一方面,中小型金融机构普遍设立在落后地区,行业投资较低。如果这类金融机构经营出现恶化,破产清算如何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国家是否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角色,这些问题还没有法律依据。

2.对区域金融系统稳定的影响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拓宽了资本投资渠道。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民间资本必将深入到社会经济建设的各行各业,对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主要影响。这种状况下,国有金融机构与民间资本参与的金融机构的竞争也会日益激烈,区域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受到冲击。

3.对金融业监管的影响

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即监管主体及其职能的确定、监管方法和手段应用、监管范围的划分。首先,中央银行能否成为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是民间金融机构监管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其次,民间金融机构大多分布于县级以下区域,经营灵活性高,监管主体部门需要从宏微观两个方面进行监管;最后,民间金融机构经营的灵活性也容易引致起违法行为的发生,监管主体部门的监管内容将大大增加。

4.对金融业创新的影响

民间金融机构进入的金融服务市场主要包括: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数亿农村居民。这类市场的融资需求具有分布广泛、借款周期短、规模小、数量众多、客户信息少及抵押品多样化等特点。基于这方面的考虑,推出安全、灵活的金融产品是民间金融机构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民间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会产生扩散效应,吸引其他国有银行进行金融创新,推动中国金融业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三、政策建议

本文在分析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主要模式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两个焦点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促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政策建议。

1.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

新建设立民间金融机构的能够有效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原因在于,国有商业银行出于收益考虑 ,将大部分资金提供给国有企业,除获得巨额经济收益外,还规避了交易风险,中小企业因投资回报率低、高风险和投资回报周期长等问题,而无法从国有商业银行融资。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新建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外,还需建立完善的融资信用担保体系。一方面,融资信用担保体系能够降低民间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良好发展。另一方面,融资信用担保体系能够在事前规避部分交易的“道德风险”和“信息部对称”问题,促进金融交易的安全、良好运行,有助于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秩序的建立。

2.管控民间金融机构投资领域

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主旨是,拓展民间资本再投资的空间,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经济建设,是对现有金融业市场的补充和完善。因此,不能放弃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发展、公共服务等优质项目,实现民间资本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具体操作上需要从引导和和禁止两个方面入手,明确民间金融机构的投资领域,对禁止投资领域、限制投资领域、鼓励投资领域、特许投资领域必须有明确的划分,及时民间金融机构产业准入信息,引导民间资本向新兴产业集聚,应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进行直接投资,如国债、证券、基金等。同时,应该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的力度,对非法集资、幕后交易等不正当交易进行严厉打击。

3.监管民间资本金融行为

民间资本参与的金融机构在建立初期,为防止由于吸储及放贷造成的经营风险,在存贷业务方面,应该严格监管民间金融机构吸收社会资金和资金放贷行为。当民间银行进入成熟发展期时,其经营和监管制度都趋于成熟,这时可有区别的扩大民间银行吸收存款和放贷范围,进一步提高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经济建设的深度。监管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行为,监管模式是重中之重,鉴于民间金融机构的特点,应该 实施金融和行政双重监管模式,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监管权力。因为,地方政府对于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有着重要的信息优势,有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减轻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压力,增强监管的实效性。但是,双重监管模式也存在着因民间资本与政府关系密切,导致的监管漏洞问题。因此,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还应引入社会监督力量,与金融业监管和政府监管形成补充、制约关系,克服某一种模式存在的监管漏洞问题。

四、总结

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经济建设和实现再投资的主要途径有直接模式和间接模式两种,两种投资模式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激发民间资本投资的积极性是不同的。现阶段,以金融中介为纽带的间接模式,成为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经济建设和再投资的重要动力。间接模式的核心议题是如何吸纳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通过金融平台实现资本的高效配置。目前,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新建设立的直接模式,民间资本在大型国有金融机构主导的前提下,新建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另一种是通过参股投资的间接模式,民间资本主要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进入大型国有金融机构或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大型国有金融机构的股票。这两种模式从存量和流量两方面解决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问题,且互为补充。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涉及金融改革、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等多方面的的问题,我国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需要采取法律保障、金融监管、政策引导、金融体系建设等手段,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良好稳定发展。

总之,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是完善我国现有金融体系的重要途径,规模庞大的民间资本依托金融业,能够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社会融资渠道单一等问题,是对我国金融业的一次深刻变革。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金融监管部门与政府应当在财税、经济政策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同时加强金融市场监管力度,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宪.从战略高度促民间资本投资[N].东方早报,2012-6-18.

[2]杨英法,王全福,宋惠玲.邯郸市民营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2).

[3]郭文超,梁洪.推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对策研究[J].农业经济,2011(7).

[4]丁平.我国民间资本投资金融领域的现实意义与挑战[J].武汉金融,2010(8).

[5]王元龙.民间资本的发展及其金融选择[J].武汉金融,2011(2).

民间融资方式第6篇

[关键词]民间金融 界定 金融活动

在中国民间金融一直存在,而民间金融理论研究比其实践产生要晚的多。近年来,在农村,尤其是沿海地区农村,如浙江、福建、广东等地民间金融发展极快,甚至支撑起了当地经济发展的半壁江山,其速度之快,远远超过人们的想像,民间金融方显示出它的市场特征和比较优势,于是研究民间金融的文献才多起来,理论界和管理层也开始关注此问题。然而对民间金融所持有的态度,各类学术研究和官方言论、政策对此褒贬不一。究竟何为民间金融,迄今为止,对于民间金融这一概念尚未形成大家公认的定义。为了使政府能以市场化方法合理引导民间金融、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特征的科学的民间金融组织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优势。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对民间金融进行合理的界定。

一、界定“民间金融”应该考虑的问题

讨论民间金融,首先厘清概念。一般来说,对于正式金融体系之外的金融活动,人们都会把它称作为“地下金融”、黑市金融、非正规金融或“草根金融”等,把它看做是一种要取缔的东西,但实际上,在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它是必然要走过的一种二元金融结构。因此,在本文看来,这些所谓的民间金融,它相对于有组织的金融体系来说,是政府金融管制、金融压抑外一种民间自发形成的融资关系。对“民间金融”这样的理解,这就使得我们把它当作一个中性东西,没有正式与非正式、正规与非正规之分,更不是一谈到民间金融就坚决予以否认的问题,因此要界定民间金融就要考虑如下几点。

1.从事民间金融活动的机构或组织是否已经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如浙江省曾有三家私人钱庄领取营业执照,但因金融监管部门认为非法而被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虽然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可,甚至被乡村政府直接控制,但没有得到当时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的认可,处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为非法金融组织取缔了。

2.民间金融活动是否为非官方性质的。包括如下四个方面:(1)融资活动的参与者是非官方的,即借贷行为是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在之间发生的;(2)资金的来源是非官方的,民间融资活动所有的资金都来源于居民个人或私人企业;(3)从事资金融通的组织机构的所有者是民营的而非国有的;(4)资金的运作是民营而非国营的,即民间金融应该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民营金融,它也涉及到所有制概念和经营机制。

3.民间金融活动是有组织的还是无组织的。目前就民间金融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融资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典当行、基金会等。也有学者把民间金融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临时的无组织融资的民间借贷为第一阶段;有组织、专业化的民营金融是第二阶段。

4.民间金融的正式与非正式性。许多文献文章认为民间金融是非正式(非正规)的,而官方金融才是正式(正规)的,本文认为采用中国人惯有的意识来分辩民间金融的“根正苗红”问题是一种错误的思想。因为民间金融活动的重要性是十分明显的,所以,政府必须反思对民间融资活动的政策,建立一个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而不是简单地禁止。公民有正当的需求,政府的制度供给就应该面向公民的正当需求,禁止民间融资活动在此意义上是与公民需求和偏好背道而驰的。此外,民间融资活动基于民俗、传统、文化,如果政府认为只要有它所一手创设的正式制度就能解决一切问题的话,那就是哈耶克所批责的“理性的狂妄”。

5.民间金融非法与合法性。本文认为当民间金融合法时,国家才能提供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使其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纳入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中。“民间金融跟地下钱庄没有任何关系”,两者的区别,亦可从央行下发的文件中窥得究竟: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央行特别强调,民间金融是游离于官方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此定义,民间金融是合法的,而地下钱庄(地下金融)是非法的,属于国家依法取缔或打击之列。

二、“民间金融”的界定

从以上的分析中得出,民间金融既不是指地下经济中没有注册的、非法的、无组织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也不单是指有组织的或已经注册了的民间的资金融通,本文认为应该有如下的定义:民间金融泛指一切非官方性质的(即不由官方出资或官方经营),非国有制性质的,主要业务发生在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之间的各种形式的符合法律规范或道德规范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当然这一定义自然排除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对社会有害的从事非法洗黑钱活动的黑色金融。理由如下。

1.“金融”,即资金的融通。只要商品经济存在,就必然存在金融。金融本身不带有任何制度色彩,但金融的具体形式是随着客观经济条件或经济形式的演变而不断发展的,任何金融形式的出现和存续都会有其经济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金融只有形式的高低级之分,先进与落后之分,而没有正规与非正规之分,假如有的话,也只能是人为的制度或者体制的设置的结果。如果说民间金融是非正规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即在正规金融体制外运作的金融机构体系,通俗地讲就是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金融。这种称谓实际上就是一种人为的制度歧视。

2.民间金融的定义规定了其合法性,排除了非法的融资活动。即把所谓的地下金融(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排除在外,因为研究民间金融旨在将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的金融活动,应该为民间融资活动设计一种法律框架秩序或者央行监管制度,使得民间金融活动走出灰暗地带,使得公民放心、政府放心,使得我国民间融资组织与活动与现有官方金融结构并存,从而形成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性金融秩序。

民间融资方式第7篇

虽然中央与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加大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支持,国有银行、中小金融机构也通过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加大了融资的力度,从而使民营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难度有所降低。但由于体制、制度、政策以及供求运行方面的原因,信贷支持仍然满足不了迅速增长的民营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寻求解决民营经济融资难问题并取得进展时,浙江、江苏等地的民间资本“浮出水面”,并且按照市场原则形成了独特的运行规则,为民营经济融资困境的解除提供了新的方案。

国内外大量的数据和经验证明,民营企业发展的初期、中期主要靠内源融资与外源直接融资,只有达到一定规模后才导入外源间接融资。我国的民营企业大部分处于初、中期发展阶段。因此,如何用市场化方法把充足的民间资本导入民营企业,构建民资、民用、民管的内生性融资机制将显得尤为重要。

一、民营经济对民间资本的需求状况与结构分析

通过对浙江、江苏等地调查结果显示,同以前相比,民营企业短期资金的融资环境有所改善,但长期权益性资本仍严重缺乏;相对做大的民营企业融资困难得到缓解,但规模较小的企业融资仍十分困难;县级以下地域的民营企业资金特别匮乏。民间资本是民营经济资金需求的重要来源。从资金需求量上看,通过对浙江、江苏、广东、福建、陕西等地民营企业所做的调查,有80%的调查企业认为资金紧张是民营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首要难题,而其中需要和非常需要民间资本的企业占有了85.6%,有53%的企业反映连流动资金的需求都无法得到满足,90%以上的民营企业只得完全靠自筹来解决创业资金。

从企业规模看,并非所有的民营企业都存在融资难的问题。一些特大型民营企业,特别是一些已公开上市的企业,其资金相对较为充足。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实质上是中小民营企业的困难。在调研中发现,企业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有17%的表示非常需要民间资金,年销售额在500-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的企业中,表示非常需要资金的占46%,而年销售额在100-500万元的,这一比例为25%,100万元以下的企业,这一比例降为10%。

上表显示了浙江民营企业由于规模的不同而对民间资本的不同需求状况,年销售额在100万-1000万的企业对民间资本需求较大,而1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需要民间资本这一项占比最高。企业的规模越大,对民间资本的需求欲望越小,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大企业的社会影响力,信誉等比小企业要好,同时也较易从各种途径获得资金,企业的融资本要求也相对的比较容易得到满足。而中小规模的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借贷无门,且有着比较强烈的扩张欲望,对民间资本的需求比较强烈。

从企业的地区性差异看,经济发展越快的地区,对民间资本的需求量越大,也更多地需要民间资本的支持。温州、台州、温岭三地区需要和非常需要民间资本的企业的比例分别为90%、86%和79%,相比之下,经济欠发达的丽水地区这个数字要少得多,为50%。区域经济的活跃及信贷供给不足是产生民间资本需求的主要原因。

从民营企业的行业分布看,产业技术含量及产业层次高的行业,企业的融资能力强;反之,企业的融资能力相对较弱,其对民间资本的依赖性也就越大。陕西的大部分民营企业集中在制造业和批发零售餐饮业,属于产业的低层次,融资能力弱,因而这部分企业产生了对民间资本的强烈需求。如广东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的新兴产业的民营企业,资金来源相对较为广泛,对民间资本需求也较弱。

从城乡民营企业获得的金融支持力度看,差别也很大。各商业银行信贷结构的调整使得资金不断向大城市和大企业集中,而对中小民营企业金融支持力度的减弱更加剧了城乡民营经济资金供求的矛盾。县域民营经济只能靠自有资金和民间资本维持生计。

二、民营企业融资构建

根据调查,我国各地民间资本供给充分,如陕西潜在的民间资本约有1313.46亿元,大部分处于闲置游离和等待状态。但民营企业对其需求强烈,需求量约为1582亿元,大部分企业却处于融资困境。要解决民营经济融资的市场失灵现象,必须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运用市场化手段构建“民资、民用、民管”的内生性融资机制。而金融成长的内生性理论表明,一国金融成长的真正动力与基点在于内生性机制的构造。金融成长的内生状态是在经济的发展中逐渐形成的,能够与经济中各要素很好地契合,具有市场化运行特征和自发激励、资金互助等比较优势。民营企业作为这种内生状态的微观金融主体,天生有着资金运行的市场规律与明晰的产权,从制度上避免了行政干预和转轨金融的弊端。内生性融资机制的存在和发展既不至于损害民营经济可贵的内源融资基础,又因其包含有民间金融的自选择机制、创新功能、私人相互信息和不存在所有制的歧视而能对民营经济发展起到持续的推动作用。

构建“民资、民用、民管”的内生性融资机制,当前需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要成立社区民间金融服务组织

在市场经济较发达地区浙江、江苏等地可考虑在县级城市成立社区管理组织。该组织非同一般的金融机构,它是由自然人、民营企业自由参加、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市场运作的金融服务组织。主要任务是搭桥、牵线,提供融资信息与融资服务,协调国家有关政策,制定融资规则,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按照行业规范、乡规民俗、制度和准则约束违法或侵蚀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反对违法乱纪等欺诈活动,保障融资安全,防范融资风险。

(二)要建立社区民间金融市场

民间金融市场的建立为民营企业资金余缺的调剂提供了场所,使现存的民间资本合法化,为民间资本的流通和开展民间金融创新活动提供交易的平台,也便于留住自源性资金和吸引外源性资金。刚开始可考虑先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县城市试点,待有了经济后再普遍推开。民间金融市场的建立着重于市场自身的培育和融资机制的完善,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推动各项资源的重新配置,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基础和制度环境,促使民间金融得到健康发展。

(三)要选择符合内生性融资机制的融资方式

根据社区民间金融的特征、资本的供求状况、民营企业的发展阶段,选择融资方式、设计创新融资产品是开拓融资渠道、实现民营企业融资需求与民间资本供给对接的关键。通常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有:1.内源直接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不涉及任何中介,交易成本低,融资的阻力和摩擦小,融资的效率相对较高,适应于民营企业发展初期阶段的融资。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在发展初期稳定的、主要的资金来源就是内源直接融资。要保持这一融资方式的优势,就必须调整融资的比例结构,克服民营经济在发展初期仅仅依靠内部集资单条腿走路的弊端,扩大折旧和利润再投资的比例。尽管这种方式的改变具有规模小、发展慢以及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等缺陷,但它却是民营企业融资的现实选择。2.内源间接融资方式。它适应于民营企业经过初期发展阶段、投资需求较大、外部资金介入困难时,社区金融组织或企业内财务公司通过发展行民营企业内部债券、信托存款、民间拆借、等金融产品在社区金融市场导入企业内民间资本。这种方式具有资产负债边界清晰、债权债务分明、收益稳定可靠、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特点,能发挥民间资本的私人相互信息、自选择机制等优点,也便于吸引分散的民间资本。但缺点是融资手续复杂,成本高,内源融资数量有限。3.外源直接融资方式。这种方式能广泛地吸纳企业外部的民间资本,调剂民间资本因季节性、临时性、地域性供求余缺。它具有融资规模大,融资环境优良,融资条件高、投资回报稳定等特征,也能发挥民间金融的自发激励、辅助融资、资金互助等内生性市场化等优势。运用这种方式时可以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信托基金或在社区金融市场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导入民间资本。4.外源间接融资方式。当民营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融资需求特大时,就必须向金融机构借款或通过票据融资。通常运用项目融资、并购重组、抵押担保贷款、票据承兑贴现等方式既能筹集到一定的资金,又能克服国有银行融资的所有制界限、信贷配给以及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种融资方式具有融资数额大、融资企业信誉好、融资成本高等特征。目前我国的民营经济大部分处于发展的初中期,选择内源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方式为佳,其次再选择外源直接与间接融资方式。当然这几种融资方式可以混合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目的是达到既能导入企业内、社区内民间资本,又能动员社区外民间资本,实现融资方式与金融产品的配合使用。

民间融资方式第8篇

关键词:民间资本 民间融资 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6-110-02

在国家、当地各项政策的支持下,近年来,浙江省绍兴地区中小民营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为地区经济发展解决地方就业等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及困难。众多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受到了企业战略选择和战略实现等众多因素的影响,而融资则成为了最重要的制约因素。本文选取绍兴地区中小民营企业为对象,在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对民间融资和中小企业的协调发展发展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绍兴地区民间融资的发展现状

(一)绍兴民间融资的规模

民间资本充裕、民营经济活跃,一直是绍兴经济发展的一大特色。地区民间融资总规模逐年扩大。受银行等金融机构门槛高、资金筹集手续复杂、成本大、放款等待周期长等多重原因的影响,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筹集资金难度大,使得他们纷纷转向民间筹集资金。通过调查可知,绍兴地区民间融资由于受众多民企资金需求、银行信贷松紧情况变化、市场利率变动、民间融资政策等众多因素的影响,中小民营企业在近3年民间融资逐年增长,过半数企业都存在民间融资的行为,且总额巨大。

(二)民间融资的特点

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融资由于多方面对接中小企业的要求,使得民间融资和中小企业发展之间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关系。

1.民间融资成本虽比银行贷款利率高,但胜在操作简便。以抵押物融资来看,一般民间融资年利率大约为12%左右,高于银行同期贷款6%利率。而无抵押物时,民间融资成本就变得可达40%,以20%居多,高出法定贷款利率的1.5~3倍。利率主要以双方按市场借贷形势双方约定,所以成本相对较高。

但由于民间融资资金来源广,如个人、其他企业、地下钱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中介机构都成为了融资资金的主要提供者。而一般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主要投向大中企业,且审核严格、等待时间长,往往在中小企业最需要资金周转时未能提供有效资金,无法解企业燃眉之急。故很多中小企业选择通过民间融资方式在最短的时间筹集资金,从而使企业能够良好运作。

2.民间融资贷款期限和约定方式灵活。一般银行等金融机构正规金融贷款期限主要由融资者对资金的需求决定,而民间融资期限则由资金供需双方协商约定,1个月以内或长达几年都可以,非常灵活。但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主要还是集中于一年以内的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短期融资占比可达将近一半,充分体现了民间资本救急的灵活性和高效性。

与民间融资的双方灵活约定等具体操作特点一样,绍兴地区民间融资的协议方式也并非通常意义的格式合同,而主要由企业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签订借据来行使操作,甚至口头约定方式进行融资。但随着民间资金融通操作的逐渐成熟化,多数融资供需双方逐渐加强了法律意识,常以签订正式借款合同、采取“财产担保”、“第三方担保”等方式降低款项的风险性。

二、绍兴地区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

发达的地区民间融资虽然在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为企业、个人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活跃经济,带动投资,弥补正式金融机构缺空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自身非正式性和自发性的性质,在发展过程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和有效的社会监督

民间融资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如前文所述,民间借贷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未能很好地满足中小企业融资急、民间资金丰富的背景下自然产生的,在具体操作中,常存在经营手续不齐全、资金使用不合法、利率高时间短等风险概率高的因素,甚至有人借此进行非法集资、借贷资金不合法使用等,导致借贷方便的同时对地区经济也存在着一定的负面性。

(二)地区民间融资的利率高、期限短,容易诱发局部金融风险

诚然,民间融资在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为资金出让人寻找资金出路、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等方面有很大作用,但20%左右的高息负债容易造成资金使用的恶性循环。这种高风险、不顾安全的畸高利率增加了按期收回资金的难度。而一旦资金不能按期收回,产生违约风险和道德风险,又不能得到有效疏导,则会诱发局部金融风险,影响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2010年开始,温州、绍兴等地就曾经发生过利率高位运行,超出实际承受能力,诱发资金链断裂而企业负责人即资金使用者与中间人跑路事件。

(三)地区民间融资不对称博弈较明显,保利润行业民间资本涉足少

作为三线城市,房地产在几年间得到了井喷式的发展,其高收益性使得很多中小企业投入该行业。众多的民间资金被借款人获得后转投资于房地产的比例很高。投入房地产行业的民间资本这一比例在一段时间内曾经达到过60%以上,成为房地产过激发展的“泡沫推手之一”。而房地产业投资回报期长、投资金额大等特点的存在,导致民间资本流入和回收存在更大的风险,也更容易导致资金出让方的损失。

而与此相反,伴随着人工工资大幅度上涨、棉花等原材料上扬等原因的存在,使得绍兴地区支柱产业纺织业利润近几年不但提升少甚至出现严重下滑的趋势。更有部分中小纺织服装企业举步维艰,甚至不得不采取停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绍兴地区很多真正需要资金的纺织企业因利润变薄,却由于受资本逐利性的影响,越来越难吸收到民间资本。

三、绍兴地区民间融资的发展路径选择

民间融资的存在和发展是在市场经济广泛渗透情形下,对金融组织单一性与经济结构多元化、市场化发展之间强烈反差的一种适应性的民间自发创造,是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供给不足所致的产物。在其存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基础上,我们需要降低其风险,逐步推进其阳光化运作,进一步发挥其在地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利用民间资金,设立中小民营银行

2015年3月26日,全国首个民营银行“温州民商银行”正式营业。温州民商银行是2014年7月25日全国首批获准筹建的3家民营银行之一,注册资本20亿元,股东13家,全部是温州本土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

在2013年11月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前文所述,温州地区全国首个民营银行“温州民商银行”正式营业已经开启民商银行的新路。绍兴和温州的民间融资存在很多相似性,绍兴地区的民营银行有极高的操作性。

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民营银行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非正规金融(民间金融)的发展和壮大已经未开放民营中小银行提供了诸多经验和模式。当前民间很多合伙制的投资公司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使民间借贷变得组织化、透明化和规范化。

中小民营银行资金来源于地方民间资本,与众多资金需求者同在一个地区,地区经济发展的形式和人员更多地绑定一起,有利于互利互助;中小银行民营与中小企业在产权结构、管理结构上都出同根,有很多相似性,“血缘关系”强,有利于控制风险;中小民营银行是为中小企业专门设立,其对中小企业的运作、掌握的信息以及自身具备的灵活性强、适应性高、借贷成本相对较低足以与中小企业资金使用特点相对应,能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

(二)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实现融资渠道和模式的不断创新

伴随绍兴地区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逐步完善,绍兴地区中小企业融资可以不断开拓创新,借鉴其他地区和国外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实现融资模式的不断创新,从而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比如利用动产融资、典当融资和供应链融资、商标权质押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来解决中小民营企业筹资难的问题。

1.可以尝试与担保机构、典当行业的融合。担保机构可以很好地连接银行和企业。它是以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独立承担担保责任的专业化融资服务金融中介机构。而典当业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时间跨度非常大的融资方式和行业,其最大的特点便是小额、短期、简便、快捷、灵活,在经济生活发展的各个阶段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2.可以充分利用各创新金融工具。绍兴地区近些年由于民间资本的巨大容量,出现博时、冰剑等众多私募机构。鼓励民间资本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行业,能够极大地提高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近年来,一个包含政府、金融机构、企业资金、富裕个人及社会闲余资金在内PE行业正努力健康发展,而民间资本就扮演了重要角色。故允许并鼓励民间资本以机构投资者身份进入PE行业,既是中小民营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又对中小企业发展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四、结束语

民间融资对绍兴地区中小企业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融资方式,也是绍兴地区众多民间资本有效利用的一种选择路径,虽然存在不足和问题,但更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我们需要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管理,配合政府的各项有效政策,积极发挥其正面的促进作用,对中小企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促进作用。

[基金项目:绍兴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度院级课题(课题编号:201402KY)]

参考文献:

[1] 兰秀文.我国民间金融制度变迁与制度设计研究[J].未来与发展, 2012(1):17

[2] 黎友焕.加强监控民间金融发展状况[J].中国金融,2012(3):4

[3] 黄友松.中小企业互助融资研究――社会资本的视角[M].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1

[4] 罗德明、奚锡灿.金融契约与民间金融市场的局部性[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2:9

[5] 任环.浙江民间金融研究――基于制度创新视角[D].杭州:浙江工商大学,2010

[6] 陈志刚、桂立.将“灰色金融阳光化”――对恩施州258户农民家庭民间借贷的调查与思考[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4):11

[7] 孙国亮.义乌民间资本运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视野,2014(6):22

[8] .民间资本属性及特点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4(7):18

(作者单位:绍兴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绍兴 312000)

民间融资方式第9篇

关键词:民间;融资;福建沿海

中图分类号:F830.3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2-0055-03

福建沿海经济是海西经济的一朵奇葩,鲜艳、夺目、灿烂,滋润其成长的血液有很大一部分来自沿海的民间融资,估计就平潭、福清二地民间融资额年数百亿。在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金融的方式要求不断创新,以适应和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研究沿海民间融资的相关问题,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特殊情况下,特殊金融手段对经济的作用,有利我们开阔视野,坚持科学创新。

一、沿海民间融资盛行的原因

福建沿海在民间经济活动中,民间融资十分盛行,其规模广,融资数额大,从人员参与情况看城乡家庭有70%~80%参与过民间的借贷活动,融资金额一次性达数十万元、数百万元、数千万元经常发生,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1.银行贷款的过度规范性与沿海经济的活跃性产物。从理论上讲,银行在金融服务过程中,在谋利的同时应为社会发展经济服务,但金融服务本身具有较大的风险性,为此银行具有极为严格的管理措施。从风险管理上讲,平均分摊风险的方法最低,所以银行不会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不会一次性大规模贷款;其次银行信贷中信用贷款额很小,满足不了活跃的沿海市场经济的需要;三则手续烦锁,让贷款者知难而退。由于,沿海地理位置的特点及沿海的人才优势,沿海经济在区域经济中占比大,项目大项目多。办工厂做出口贸易、劳务出口、承包隧道工程等经济活动如雨后春笋茁壮成长。经济活动的频繁性、大规模性在经营活动中需要大量的资金,为此急需融资,银行一般而言办理的是担保贷款,又以质押担保优先,而民间的经营活动者,常是可质押物的有效证件不够齐全,或质押后可融资金额小,或融资手续烦锁,为此向民间敞开了融资的大门。民间融资其特点就是融资的利息高,一般无质押物,手续简单仅凭一张借条,而融资的数额可大可小。

2.由于沿海经济规模较大,资金需求量多,经营者常是个体合伙经营,其可质押的财产有限,难以一次性从银行完成足够的融资,为此民间融资就成了完成大规模经济活动融资的又一个资金源泉。购一条海上运输船,购价动辄数千万元、数亿元,其首付资金是该船总价的30%左右,资金量达数千万元,在没有取得船所有权证件之前是不能向银行融资的,为此,这庞大的资金需求转向民间融资,当取得船的所有权证件后,后续购船资金通过银行的船贷而得;再如闻名全国的平潭隧道施工产业,基本上都是个人挂靠有效资质后向全国各大型工程公司承揽工程,具有工程规模大、工程总造价高的特点,造价常是数千万、数亿不等,承揽者前期购买大型铲车、汽车、吊车等机械动则数百万,再加上工程质量风险质押金数百万元或数千万元,光凭个人有效资产向银行贷款无法获得足够的经营资金,于是不得不向民间高利息融资。

3.沿海经济经营活动常以亲缘性合伙,或社会成员合伙而为,这就可能为经济活动编织了一张张民间亲缘性融资网,或社会性融资网,或血缘性加社会性组合民间融资网,把民间的融资规模做得更大。中国是一个重血缘的民族,从古至今均有寻根的观念,而福建沿海地区继承并发扬了这一传统,红白喜事大张旗鼓,在体现讲人情排场的背后一张张无形的亲情融资网在生根发芽。亲人之间互相借贷,利息一般均以市场价偿还,在有些大规模融资时,其亲情融资网络会向社会朋友延伸,融得大规模资金,构成了亲情社会融资网络。

社会成员合伙的经济体,目的在于利用合伙人之长规避自己之短,组合成技术、人才、资金的优势,以谋取更大的利益。这些经济活动的从业者,思维敏捷、朋友多、办法多,在需要大规模融资时更能有效地编织社会亲情融资网,向社会成员不断延伸的融资网,正因为经济活动中的精英作用,使沿海的民间融资遍地开花。

4.民间融资借款,在速度上比银行贷款快,在资金使用时间问题上可以从实际出发,灵活处理,短则几天借贷结算,长则一年结算,为民间经济活动打开了便利之门。

5.高利息回报的诱惑,让沿海民间融资的土壤更加肥沃。福建沿海民间融资利息回报高,正常情况下在每元每月1分息至每元每月2分息计算,高的达每元每月2.5分息或每元每月3分息以上计算,比银行存款高出数倍的利息回报,银行很难从民间获得长期揽储,大量的民众把资金流向民间的借贷。

二、沿海民间融资方式及成因

(一)融资方式

站在不同的角度上观察民间融资的方式,其方式多种多样,每种方式都有不同的特点,所有的方式都是为了更好地为经济融资服务。

1.从出资人获利程度的差别看有三种方式:(1)参股融资:把资金作为股份参与经营。出资者享有生产经营中的获利后分成的权力,分成的多少一般按占总股份的多少按比例分成;亏损时出资者负有承担亏损的义务,融出资金者按占总股份多少相应地承担亏损责任。即赚钱时股份越大,获利越多,亏损时股份越大亏损越大。(2)利息融资:指的是出资者不承担生产经营中的亏损,也不享受生产经营中的利润,而是以一种固定的事先约定的利息方式到时结算,一般情况下为每元每月利息为1分5厘,或每元每月利息为1分8厘,或每元每月2分左右,高的达每元每月利息达3分以上。(3)股份式与利息式捆绑式融资:这种融资方式根据事先约定的数额中,约定其中一定数量的资金为参股资金,承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亏损责任,享有生产过程中的利润分成;同时也约定总参与资金的其中多少为利息融资,不承担经营中的损失,不享受经营利润,按事先的约定的利息按时还本付息。

2.从贷方偿还利息的高低分类有三种:(1)低利融资:该种融资方式一般为每元每月利息1分计算,或者每元每月1.5分计算。该种融资一般要项目获利高,风险小;要么是融资数量大,要么是亲朋至友。只有这样较特殊的情况才能得到较低利息的融资。(2)常规利息融资:沿海目前最常见的融资利息为每元每月1.8分计利息,或每元每月2分计利息,这种融资利息常在社会大众参与融资时使用。(3)高息融资:高息融资每元每月计息3分以上,常发生在该融资项目不被看好,或借期短,或者融资人被认为不够信任等原因就会产生高利才能融到资金的现象;其二个原因是当市场上资金紧缺时,融资利息也就更高;更特别的情况就是关照式,由于特殊的关系融资方关照被融资方,让被融资方获取更多的利息。

3.从借贷人之间人际距离看融资方式:(1)借贷人之间直接融资:借出资金方与贷款资金方直接见面商谈,约定回报利息,偿还时间,立下借据后即时成交。(2)牵线搭桥式融资:这种融资方式起因是因为融资方人际关系不够广,借贷之间不够熟,或不够了解,于是贷方常会找人说合,其说合常出于人情,说合人一般不谋求回报。(3)朋友式融资:在自己好朋友之间融资。(4)组合式融资:家族式捆绑朋友式,或亲情式捆绑朋友式,即通过家族人与家族人朋友的关系,引导朋友来一起融资,或通过亲戚与其朋友的关系把他们的朋友请进融资圈,前者为家庭捆绑朋友式,后者为亲戚捆绑朋友式。

4.从融资资金取得的难易度看融资方式有四种:(1)标会式融资:这种融资方式是事先成立一个可出资、融资的人组成协会,有会员需融资时协会在负责人的牵头下召开会议,动员每人出资。融资方以竞标式的方式获得资金的使用权(即谁出利息高资金就归谁使用),并立契为约,写清归还时间,计息方式。标会方式是中国民间使用很久的一种互助方式,目前沿海地区使用这种方式融资比较少,原因是以竞标的方式融资容易抬高利息,而使偿还成本提高,再加20世纪80年代中期,福建的平潭、福清出现过骗会的事件,该方式融资渐渐变得不再盛行。(2)私下协商融资:就是借贷双方互相协商借款方应承担的利息多少,归还时间、归还方式;若是以股份融资就协商占股的成数多少,说明其分享盈利与风险。这种方式目前在沿海特别盛行,原因就是在于它的直接性,双方自愿性,可协商性。(3)掮客式融资:当融资困难时,贷方找社会上比较有人际关系的,有经验有信用的人帮其融资,一般的情况是在原有计息的基础上加息让掮客获利。掮客会根据其要求融资者的项目情况,信用情况有所选择地为或不为,因为在资金流通过程中,掮客要负责把所有资金按约定利息、约定时间偿还给原始借出者。

5.从借贷人形成的构图看融资方式可分为三种:

1)两点连一线式

2)三点二线式

3)金字塔式

(二)借贷方式形成的原因分析

形式服从内容,形式为目的服务,福建沿海的民间融资方式多种多样,其主要原因是因为融资人的需求不同,融资人面对的客观环境不同而形式不同的融资方法。从调查情况看,呈如下情况:(1)人际关系好、财产数量多、经济项目利润高融资简易,常为两点一线式,且利息较低。(2)融资人人际关系差,财产较少,且经济项目被认为利润不高则利息较高且融资图常为三点二线式。(3)融资数额大的融资图更为复杂,往往成金字塔型。

三、被融资方可行性论证的依据要素

沿海民间融资能够实现,其信心主要来自借贷双方的彼此信用,贷方一般无须从法律意义上使用质押物质押,但被融资人也会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内心评估、观察其融资人是否有偿还能力,然而评估依据简单,可行性较低。在民间被融资人常使用如下几个要素考评融资的偿还能力:

1.观察融资人家庭产业的大小。融资人家庭房子大而多,车子名牌,店面多,或经营的产业兴旺,被融资者就认为他偿还能力强,当融资者向周围群众融资时就比较容易,反之融资就比较难。所以沿海人盖大房买名车的多,除了其使用功能,重要的起到宣传功能的作用,体现其能力本事之外还可以凭借家庭的产业继续融资经营。

2.多方打听融资人,曾经的信用度。在沿海群众的思维中,经验思维起到很大的作用,被融资人通过考察融资人过去的为人,融资偿还的信用状况,再决定是否把钱借给对方。当考察结果为良性时融资就容易,当考评结果为不良状况时对其融资就较难。在实践中表明,过度依此思维的人,由于对生产经营中动态变化的要素缺少考虑,承担较大的风险,纠纷也容易发生。

3.考察融资者经营项目的利润高低。因为被融资者大凡非经济项目考评的专业人士,他们仅依据民众口传的资料作为考评要素,所以口传中利润高的项目融资容易,利润低的项目融资难,而对于经营项目中的动态变化风险被融资人无法感觉。

4.人际关系的亲密程度与否,也很大程度上影响融资人的融资。在福建沿海家族式融资、亲戚式融资比较盛行且容易,好朋友之间融资也比较容易,人际关系差融资比较困难,所以沿海人善于建立比较良好的人际关系,一则因生活需要,二则为融资需要。

四、沿海民间融资的现况特征

沿海民间融资有着很悠久的历史,改革开放使经济更加活跃的同时,其民间融资也不断升温,随着岁月的变迁,随着市场的磨炼,沿海民间融资目前具有如下特征:(1)民间融资在福建沿海不管过去还是现在都是民间融资的一种主要方式。(2)随着政府法律宣传的力度加大,随着借贷经验的增长,盲目出资借出人有所下降,特别是经过20世纪80年代中期平潭、福清标会融资资金被骗的规模性事件,民众对融资的风险更为警觉。(3)经营者原始积累不断增加,原贷方变为放贷者的现象逐步增多,他们把富余资金借出,以获得比银行高几倍的利息。(4)融资的旺盛程度与否,与沿海地区经济活跃程度相关,经济活跃时,融资也就活跃,利息回报较高,经济不够活跃时其融资也比较萧条,利息回报较低。(5)被融资人考察经营项目获利与否,被借出资金者作为是否借出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经营项目获利能力强则融资方便,否则融资较困难。

五、沿海民间融资的利弊分析

1.有利的一面:沿海民间融资尽管与中国的金融制度规定,甚至与中国相关的法规不完全统一,但客观地说为中国沿海经济的发展起了输血的作用。不管是沿海的海上运输业,还是平潭民间向外承揽隧道工程,其民间融资的作用都立下了汗马功劳。海上运输业的30%资金来自民间融资,承揽隧道业的90%资金来自民间,它很大程度地解决银行贷款难且贷款不足的特点,为沿海的经济大循环、为沿海民众的就业提高和沿海民众的生活水平提高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现在的沿海人收入有的一年收入数百万、数千万,打工的一年也有几万元,家庭高楼小车不足为奇,为地方、国家的税收、国家GDP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大大改善了地方的民生建设。

2.弊的一面:由于沿海民间借贷高利息回报的特点,与中国银行借贷利息回报制度相抵触,虽然中国法律允许民间借贷可以约定一定的利率,但是利率的约定一定要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出借方极有可能因此造成损失。关于利率的约定,中国法律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上述规定,即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中国法律虽然将民间借贷合同设定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借贷过程中本着自愿原则有高度的自治性,但是,一旦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上述规定的限度,中国法律对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予保护。而民间借贷却有可能超过该界线,所以与中国的法律法规有相违背的地方;其二,由于借贷人之间无质押物质押,当贷方无力偿还时,纠纷时有发生,影响社会安定,甚至流血事件发生;其三,由于百姓难识别诚信融资与骗局融资,常有借出资金方血本无归,造成人民群众的损失。

六、规范、引导创新沿海民间融资的几点意见

在沿海银行正规融资与民间的非正规融资并驾齐驱,擎托起沿海经济的一片蓝天。金融服务要为经济服务,要促经济的发展,对沿海的民间融资一方面要加以肯定,另一面要引导创新,打击金融犯罪,让其更好地为沿海经济发展服务,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1.在法律框架下政府应为沿海民间开办风险银行提供指导帮助,让先富起来的沿海人可承担风险的基础上开展融资业务,控制规模,规范融资行为,政府加强监管。

2.加大民间典当行的建立,让其为沿海人短期融资提供便利,先富起来的沿海人已有了不少的财富,他们有条件典当融资,可减小被融资人的风险。

3.政府或民间组织可训练一批有专业水平,有很强能力的人员,对民间数额巨大的融资,对融资者的资金流转过程进行全过程的跟踪,提高资金安全性,工资费用、抽成让被融资者提供,或借贷方共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