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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经营方式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04 16:59:37

森林经营方式

森林经营方式第1篇

高保护价值森林有着较多的生物种类,并且生态环境特殊,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价值。倘若在现阶段不能确认人类的经营活动是否会影响到高保护价值森林,那么就应设定有负面影响。这需要定期采集信息。当信息证明某种经营活动确实损害了森林的生态,应及时制。如果信息不能证明经营活动会影响到森林的生态,那么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理念和措施对经营活动进行适当调整和限制。毕竟人类的经营活动对高保护价值森林的影响还是有的,其损害也是不可逆的。

二、高保护价值森林的多种经营模式

1参与式林业经营

经营和管理保护区的过程中,其实有较多的共管性和参与性的内容。参与式的林业经营,是在一个集体的活动之中,所有参与者,与之利益相关的人或团体,都可以在活动中发挥出自己的作用,拥有活动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参与式林业经营不但是管理举措和技术举措,更是先进的理念,强调的是适应性、协调性和弹性经营。该模式能够转变林业机构,并有较多利益双方的参与,特别适合经营社区林业和自然保护区。

2景观美化经营

随着美学理念的发展和创新,美学开始在社会的其他领域中得到积极的应用。景观美化经营在美学理念影响下,利用多种方式提高景观的独特性、多样性和美观性。对森林进行美感的规划,是人类的意识所趋。只要推行一些维护自然生态稳定和平衡的措施,就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比如规划造林景观、抚育幼林景观、更新森林景观等。该经营模式能够发挥出森林的培育潜在功能和人们的游赏功能。比如建造花木园区,供游客赏看。此模式只适合经营景观价值的森林。

3社区共管森林经营

该模式属于自然保护区的经营模式。主要强调社区和保护区共同管理该范围内的自然资源。社区共管有两种意思,一是社区和保护区一同制定相关的管理计划,并共同管理。二是保护区缺少人力和物力,社区协助保护区开展自然资源的保护。这种模式可以减弱法律的需求效应,减少了违法活动和现象。保护区和社区可派代表来制定相关政策,尊重社区成员的意见。只要社区共管中没有出现分配权益不均,工作怠懈的问题,该模式对保护森林多样性有着重要的作用。

4自然演替

我国有部分地区的森林物种繁多,生态密度高。这些森林不应有人类的干扰。实施任何的人为经营模式都会对自然生态造成损害。应采取自然演替的模式。高保护价值森林内有着多样性的物种,并且生态价值富集。自然演替的模式适合风景名胜和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植被。

5近自然的经营法

近自然经营首先要观察自然生态林的能量流动、地理地质、气候水源和物质循环信息。根据高保护价值森林的特征和状况,采取相应的人工设施和技术,完善自然生态林的原有生态。本着依靠自然原有的力量来经营森林,构建一个近似于自然生态的模式,最大化的提高森林生态内的生产力和自然循环力。近自然经营适合具有特殊价值,能够提供生态服务的森林。

森林经营方式第2篇

(一)林区森林经营生产组织方式

林区森林经营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即林管局根据各林业局提报的计划建议指标和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统筹安排,向各林业局下达生产计划。林业局将森林经营计划分解落实到各林场、工队。森林经营作业经三级检查验收,由林管局出具收买文件,下拨资金。森林经营实行目标责任制,完成规模与质量是兑现林业局经营目标的主要指标。林区森林经营生产组织方式多为以林业局为森林经营项目实施单位,以林场营林工队为实施主体,其他有一定生产能力的基层单位和机关科室共同参与的方式来完成森林经营任务。

(二)现有森林经营生产组织方式分析

现有森林经营生产组织方式以营林工队作为实施主体,作业队伍相对稳定,技术培训到位,有利于专业队伍建设,便于统一管理、统一指挥,适合开展大规模集中作业。但计划管理和行政管理多于市场化管理,缺乏市场竞争机制,不利于提高作业质量。

二、创新森林经营生产组织方式

林区曾先后开展过森林经营生产组织方式创新,如克一河林业局于2006年_展木材生产工队统一由林业局生产指挥中心管理,减少了林场管理生产这一层次,提高了木材生产的效益。根河林业局2011年开展的木材生产工程化管理、招投标制改革,减少了中间管理程序和管理环节,提高了生产效率和作业质量。这些尝试为今后的森林经营生产组织方式的创新提供了借鉴。针对林区森林经营现状和国家相关政策,提出以下几种森林经营生产组织模式:

1、林业局―林场―森林经营专业队模式

在林业局各林场中,组建以营造林、森林抚育、母树林经营等作业为特长的森林经营专业队。以承包经营的方式,承担林业局森林经营任务。林业局森林经营管理部门、林场作为质量管理和生产组织部门对森林经营任务完成数量与质量负责,森林经营工队以完成数量和质量作为其兑现合同的依据。此模式是现有森林经营生产组织模式的延续,优点在于有利于发挥林场组织生产作业的特长。

2、林业局―林场―森林经营管护队模式

以林场为单位,整合森林经营和森林管护队伍,采用管护所+段队+班组+个人的生产组织方式,进行森林经营和管护承包经营,负责责任区内一切生产管护经营活动和林下资源开发利用。此模式将森林管护、森林经营、森林防火、林下资源开发有机结合,有利于提高职工经济收入,保障生态建设成效和生态安全等。

3、林业局―森林经营专业队模式

在林业局中,将从事森林经营工作人员进行整合,按照专业能力、技能水平和技术特长从新分配,组建各具特长的森林经营专业队,隶属于林业局森林经营处管理。各森林经营专业队采用招投标或承包方式,承担林业局森林经营任务。将原各林场技术管理人员充实到森林经营处,负责生产组织和技术管理,模拟采用监理制方式对森林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此模式是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森林经营活动工程化管理,开展森林经营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初始阶段。

4、林业局―内部森林经营公司

根据事企分开、管办分开的原则,将森林经营管理职能和生产组织经营职能彻底分离,在林业局设立精简高效的森林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经营管理工作。将原从事森林经营工作的职工整合起来,组建专业化的森林经营公司。以定向委托、招投标方式将森林经营项目和任务交给森林经营公司完成。明确林业局(建设单位)、管理职能部门或委托第三方(监理单位)、森林经营公司(承建方)相关权利义务,理顺相应职能、责任,通过激励、竞争,科学高效、保质保量地完成森林经营任务。此模式是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森林经营活动工程化管理,开展森林经营向社会购买服务的过渡阶段。

5、林业局―社会森林经营公司

国有林区深化改革若干年后,精简高效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得以形成,林区职工已完成转岗就业,各类市场化、专业化的森林经营公司蓬勃发展。在此情况下,林区森林经营任务可全面面向社会购买社会服务。

三、自治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相关政策

2014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提出实施意见。

(一)购买社会服务重要性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1、购买社会服务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健全机制。

2工作目标。 “十二五”时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全区逐步推开,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初步形成,相关制度法规建设取得进展。到2020年,在全区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3、实施步骤。 按照“一年试点、两年扩面、四年推广”的步骤,稳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三)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主要对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和程序、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等进行明确规定。

四、林区尝试购买服务改革

(一)模拟政府购买社会服务

根据自治区《实施意见》关于购买主体、承接主体、绩效管理等方面规定,目前,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及所属林业局不具备购买主体要求,各林业局森林经营专业队和内部森林经营公司也不具备承接主体要求,林区没有形成市场化运作的中介公司以开展第三方监理评审森林经营项目社会服务绩效。现阶段,只能模拟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森林经营建设任务。

(二)购买社会服务事项

中共中央国务院6号文件提出,“创新林业生产组织方式,造林、管护、抚育、木材生产等林业生产建设任务,凡能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要面向社会购买”。现阶段,结合林区实际,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只适合在个别林业局,拿出小部分森林培育补植补造任务,面向林业局内部森林经营专业队,模拟开展向社会购买服务试点。

(三)开展购买服务试点

1、点林业局选择和开展时间

中央6号文件要求,国有林区改革应选择部分工作基础条件较好的国有林业局先行试点,积累改革经验,再逐步推广。购买服务试点选择在国有林区改革试点林业局,暂定2016―2018年开展购买服务试点。

2、编制和审定购买服务计划

试点林业局作为购买主体应当根据森林培育补植任务情况,拿出20%任务量作为年度购买服务计划,报林管局财政部门审定。

3、制定实施方案 公开购买服务信息

试点林业局在购买服务计划经林管局财务部门核定后,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并通过本局门户网站、电视台,向林业局内部森林经营专业队和全民职工公开需要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安排、服务标准、评价方法等内容。

4、招标承接主体 合同签订及备案

试点林业局采用招标方式,在林业局森林经营专业队确定承接主体。试点林业局要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森林经营专业队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期限、范围、数量、质量、价格、绩效目标等要求,资金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

5、履约管理

试点林业局要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同时,应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开展相关调查,并根据实际需求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技术指导服务、苗木准备运输等协调工作,确保补植补造任务的按时完成,并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6、资金支付

承接主体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试点林业局业务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合同约定,按照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办理资金支付。

森林经营方式第3篇

关键词:多功能森林;经营;理论;对策

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具有生态、社会、经济、文化多方面的功能。开展多功能森林经营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思想,也将成为未来林业发展的主导模式。多功能森林强调的是一种多资源、多效益的综合体,对林业生态系统的多功能可持续经营具有重大意义。

1 多功能森林概述

多功能森林是以追求近自然化又非纯自然形成为特点的森林生态系统。人们以林地为根据地,在此基础上从事生产活动,最典型的是欧洲森林。多功能森林的经营理论来源于传统的森林经营模式,在此基础上经过改进形成新的森林模式。而现在,其正向着永久性森林演变。

普通的森林生态系统通常当建群树种成熟过后就被采伐掉,渐渐地生态系统就会逐渐衰退,而永久性森林不会有这种担忧。它可以使生他系统保持永久的活力,经济效益也能够因为价值比例高的树种得到了优质培养而具备竞争力,其经济产出与生态产出通常都保持在最佳状态。

这里要注意的是,不能将“多功能森林”与“多功能林业”相混淆,林业一般指大的方向,与行业、产业相通,将林业代替森林显得不够严谨。

2 多功能森林的经营理论

要想理解多功能森林的经营理论,首先要弄清以下几个关系:其一是做好森林功能的规划。理论上每株植被的功能都是多样的,但实际上森林的经营规划只能突出其中的一项或几项功能。其二,森林经营与采伐之间存在的关系要认识清楚。树木在不同阶段的生长,通常要进行不同类型的采伐。这些采伐并不是破坏森林,而是为了让树木更好地生长,采用“优胜劣汰”的原则优化森林结构。其三是要认识到将人力与自然力的关系,古语讲“人定胜天”的说法是不对的,人与自然一直是处于相互依托的状态,在促进森林生态平衡的过程中,为了保证森林的可持续发育,就需要将人力与自然力相结合。

开发、利用多种形式的林下资源也是多功能经营的重要方式。由于森林经营受生长周期限制,其并不是回报快、效益高的产业,所以我国可以效仿欧洲国家注重培育一些高价值的立木,引进高价值的树种,借以缓解长周期的压力。

3 实施多功能森林经营的对策研究

3.1 建立新的森林分类经营体系

调整现行的森林分类经营体系,逐渐打破木材生产与生态建设二元分离、水火不容的传统思维、粗放管理模式,向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统筹兼顾,集约化、精细化及适应性森林经营方向转变。改变目前将森林分两类(商品林、公益林)经营的简单化做法,实施符合实际的类型多样的多功能森林经营。对于多功能森林,允许在森林生态和社会效益不降低的前提下进行抚育性采伐和利用性择伐。在发挥生产木材功能的同时,也要提倡增强其他功能,鼓励乡土树种造林和多树种异龄化改造。

3.2 推动多功能森林经营的发展进程

我国实施多功能森林经营不仅要从理论着手,还要将理论应用于实践。在科研阶段,要确定试点区域,制定合理可行的发展规划。进入到试点阶段时,其目标应定位为将该区域打造成多功能或高功能的森林。此阶段是积累实践经验的重要环节。第三阶段是应用阶段。要将试点区域逐步扩大,最终面向全国。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不同的特点进行改良,走出一条具有自己特色的发展模式,丰富多功能森林的经营理论体系。

3.3 制定多功能森林经营规划

将多功能森林具体付诸实践,首先要制定切合实际的森林经营规划。在政府及各级地方的领导下,组织林业专家前往试点县域进行调研,在充分把握了该区域特点的情况下,开展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森林经营规划,在规划的基础上,制定经营方案。一般的规划时限约10年,将10年间当地的森林变化考虑在内,要对为达到上述目标需要实施的具体工程、开展的项目内容、配套的关键技术进行规划,而且要进行详细合理的工程预算和投入产出效益分析。要提出在组织、人才、资金、政策、技术、运行机制等方面的保障措施。规划完成后,要经国家和省政府认可并备案,要纳入所在县域的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经过地方人大会议通过,形成法律效力,保证规划的权威性和顺利实施。管理部门要结合新的形势和要求,调整管理方式,制订新的管理规程和技术标准。

3.4 出台有利于多功能森林经营的政策法规

林业经营模式的调整,关键是相关林业制度与政策的调整,以保证从微观到宏观林业发展目标的统一,构建协调的林业发展利益关系和内在动力机制。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都应针对多功能森林经营的需要出台相关政策。首先国家林业局、省政府应国家多功能森林经营试点县及相应政策。这些政策应包括:(1)对森林经营给予更多的自,合理调整现行的森林采伐限额政策。(2)在不断加大林业建设国家投入的同时,不断完善现行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将依据森林面积补偿改为依据生态功能高低或依据维持生态功能造成的投入增加或收益降低给予补偿;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计量和评价技术体系,提高国家投入经费效率。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多功能森林经营的财政支持。包括支持开展相关人员的多功能森林经营技术培训,编制多功能森林经营规划,开展森林经营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其他必要的条件。(3)适时修改《森林法》和实施细则,制定地方林业条例,将多功能林业发展和多功能森林经营纳入法制化轨道。

3.5 强化多功能森林经营的科技支撑

开展多功能森林经营必须有一套完善的科技支撑体系,主要由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等构成。为确保科技支撑体系的高效运转,需要建立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单位联手协作的理论与技术研发中心,网络信息服务中心,技术培训与指导中心,多功能林业试点示范基地。加强不同森林类型结构功能机理的研究,探索针对不同森林类型中的低效林、残次林的质量提高技术。对近自然森林经营开展长期实验研究,研究成果在森林经营相关规程中得到体现。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监测指标体系及监测方法,定期监测和评价森林经营单位可持续经营状况,引导经营单位实现可持续经营。努力提高多功能森林经营的科技水平和集约化程度。

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增高,需求也越来越大,只有保护好我国森林的森林生态系统,才能在有限的空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产品,将价值得到最大化的利用,逐步开创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功能森林经营之路。

参考文献

[1]陆元昌,Werner Schindele,刘宪钊,包源,雷相东,栾慎强,孟京辉.多功能目标下的近自然森林经营作业法研究[J].西南林业大学学报,2011(4).

森林经营方式第4篇

关键词:森林经营模式;林分结构;生态特征

森林作为能够促进土壤保持、空气净化、营养积累的重要生态系统,在人类的日常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虽然我国对森林生态环境建设已经开始有了一定的重视,但现阶段我国森林经营模式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例如,我国的森林资源总量虽然较为丰富,但森林资源分布存在地理空间上的不合理性,加上我国人口总量较多,人均森林占有面积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人口的增长与森林经营面积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我国西北荒漠化问题愈发严重,森林面积逐步缩小,依靠森林生存的各类物种难以存续,各类自然灾害频发。面对此种状况,若不及时改变森林经营模式,我国未来的森林生态环境将无法维持,自然环境将进一步恶化,最终影响人类的日常生活与工作。

1材料与方法

1.1研究方法

为了找出最适宜的森林经营模式,选用常规经营模式、无干扰经营模式及近自然经营模式等3种不同的森林经营方式来进行同一区域内的森林经营。①常规经营模式是一种传统的粗放型经营模式,工作人员不会对森林的日常砍伐进行过多控制,砍伐成熟林、保留幼龄林和中龄林是最常见的经营方式。这种经营模式虽然能够为幼龄林木生长提供充足的空间,却很有可能因为对成熟林的采伐强度超出可控范围,导致原本平衡的林分结构受到破坏。相比较其他的经营模式而言,常规经营的人工干预比重较大,这也是常规经营模式的特点[1]。②无干扰经营模式完全规避了人工的干预,采用封山育林的方式让森林的自然生态环境得到恢复。③近自然经营模式是以一种接近无干扰经营模式的经营状态来培育有价值的苗木,只需要在修枝过程中采取合理的措施对林木进行干预,避免林木受病虫危害。相比较无干扰经营模式而言,近自然经营模式会在关键时期对生长树木进行必要的人工干预,确保森林生态环境能够朝预期方向发展。但相比较常规经营模式而言,近自然经营模式在人工干扰方面会存在一定的范围和频率控制,并不会过多地干预森林生态环境的自然养成,能够让森林经营朝着贴近自然的方向发展[2-3]。

1.2调查统计

为了能够更好地对比3种不同经营模式在森林生长过程中对林分结构和生态特征的影响,选择同一区域内的3块样地进行对比经营。对比经营开始之前,对每个样地的林分进行详细的数据记录,记录数据包括但不局限于树高、树冠及幼苗的更新情况。当3种不同经营模式经历了相同的经营时长后,对每个样地的林分数据进行更新。除了进行林分结构调查之外,也要调查各地的植被情况。在样地中以原点为中心随机抽取5个1m2的草本样方,调查每个样方的植被情况[4-5]。

2结果与分析

2.1不同经营模式对林分结构的影响

可以看出,不同类型的林木,平均胸径基本上都呈现出了近自然经营模式优于无干扰经营模式、无干扰经营模式优于常规经营模式的排序。但在近熟林的平均胸径排序中,在理论分析中应处于劣势的常规经营模式却居于首位,其数据明显优于近自然经营模式和无干扰经营模式。这是因为常规经营模式对已成熟树木进行了大量砍伐,同时也对林内杂草和长势不好的树木进行了清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森林生态环境中各种不良植被对有限自然资源的争夺。在树高方面,相比较其他经营模式,近自然经营模式仍然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排序基本上为近自然经营模式>常规经营模式>无干扰经营模式。

2.2不同经营模式对生态特征的影响

森林生态特征的涵盖范围较广,倘若从各指标数据方面进行不同森林经营方式对生态特征的影响分析,工作量较大。因此,本次研究选取较具代表性的生物多样性作为森林生态特征的影响指标。这是因为相比较其他的数据指标而言,生物多样性数据在获取上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通常情况下,单位面积内生物多样性指数越高,表明该环境下的森林生态环境稳定性越好。本试验结果表明,相比较无干扰经营模式、常规经营模式而言,近自然经营模式下的生物多样性指数最高,表明近自然经营模式下的森林生态环境稳定性最好,在该种经营模式下,森林的生态特征能够得到自然呈现,不会由于人为干预而遭到破坏,有利于林分的健康生长。

3结论

相比较常规经营模式和不干扰经营模式,近自然经营模式能够通过适宜的人力干预促进森林生态环境的恢复,使森林生态环境能够朝贴合人类预期的方向不断完善。但需要注意的是,本研究近自然经营模式能够取得良好的经营效果,只是在取样区域内得到了明显的呈现。我国幅员辽阔,各区域的自然环境和森林植被的生长状态差异较大,因而在其他区域内近自然经营模式是否依旧能够取得良好的经营效果,还需要进一步验证。

参考文献

[1]王秋丽,张岗岗.森林经营模式对锐齿栎次生林林分状态的影响[J].西部林业科学,2019,48(2):151-158.

[2]赵中华,倪建伟,许新桥.小陇山林区典型森林经营模式状态特征评价[J].林业经济,2018,40(12):111-115.

[3]郝芳华.太行山油松人工林结构与竞争特征及经营模式研究[D].太谷:山西农业大学,2016.

[4]桑继峰.优化林分空间结构的森林经营模式探讨[J].农技服务,2015(8):140.

森林经营方式第5篇

多功能森林经营是为了维持森林的多种功能和实现特定的目标而采取的包括行政、经济法律、社会技术以及科技等手段的行为,本质是人为干扰。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会对森林生态系统产生一定的影响,进而实现特定的经营目标。森林经营的直接结果在现实中则表现为森林质量及其功能的改变。森林经营单位是森林经营规划设计的基本单位,小班是森林经营的最小单位。从国内外森林经营的实践来看,可以从森林经营单位和小班两个尺度说明多功能森林经营的技术体系。

1.1森林经营单位尺度

森林经营单位(forestmanagementunit)是指主要被森林覆盖、具有明确边界、根据长期森林经营计划实现其明确经营目标的地域[10]。由于林业生产的长周期性,为了科学经营森林,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并实现特定的目标,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制定森林经营规划(方案)即森林经营活动的时空组织,它是森林经理的一项核心工作[11]。我国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的森林施业案,60年代的森林经营利用方案,90年代的森林多资源利用经营方案,现进入21世纪,森林可持续经营方案或多功能森林经营方案已经成为共识。多功能森林经营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森林资源与经营评价、森林经营方针与经营目标、森林功能区划、经营类型和经营措施类型的组织、合理年伐量计算、非木质资源经营、森林健康与保护、森林经营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森林经营的生态与社会影响评估和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等①。与此相对应的技术包括:1)森林多功能调查监测技术或综合监测技术;2)森林多功能区划技术;3)森林经营类型组织技术;4)森林生长收获预估和合理年伐量计算技术;5)多方案优化决策技术;6)森林经营效果评价技术。核心是森林经营类型的组织和合理年伐量的确定。但从森林多功能区划角度,除确定森林的主导功能外,还要确定是否需要或划出多少多功能森林。森林经营类型是指由有相同经营目的、能采取相同的作业法、在地域上一般不相连接的小班组织起来的集合体,又称作业级(workingcycle)。通常由树种(森林类型)+经营目标+作业法来命名,类似于近自然森林经营中的森林发展类型(forestde-velopmenttype)。典型的发展类型设计包括了森林概观、森林发展目标、树种比例、混交类型、近期经营措施等技术内容[12-13]。因此森林经营类型应有明确的经营目标、林分结构目标和相应的一套营林技术措施体系(作业法)。确定森林经营类型是科学经营的关键,它是森林经营单位经营目标具体化的体现。在整个经营单位,则需要通过调整森林经营类型和龄级结构等,实现整个经营单位森林多功能的最优化和可持续。在多功能森林经营的目标下,常常需要考虑生物多样性保护、敏感生态区等环境约束,因此结合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的空间规划已成为经营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内容[14]。

1.2小班尺度

小班作为森林经营的最小单位,也是采伐营林调查设计的基本单位。森林作业法设计是小班层次的核心技术。在经典的林业科学体系中,“森林作业法”被定义为“根据经营目标和林分特征,从森林的建立、培育到采伐利用全部生产过程所采用的一系列技术措施的综合”,是森林经理学中最重要和实践性最强的一个业务内容。虽然作业法的分类有所不同,但基本上可以分为同龄林作业和异龄林作业两类。制定的各森林经营类型的作业法要求科学、系统、规范。我国的作业法基本沿用同龄林模式,过于简单和单一,异龄林的作业法较弱。实际上,异龄林的作业法是多功能森林经营的重要技术手段,目标是培育复层、异龄、混交林。通过生长模型来模拟不同作业法对生长收获和生态目标等的影响,并以可视化的形式直观展示,从而辅助作业决策也成为一项关键技术。因此小班尺度的森林经营技术包括:1)新造林树种选择技术。关键是适地适树和合理混交,尤其是注意乡土树种的选择。2)人工林近自然转化技术。针对现有大面积纯林的生态系统稳定性差、抵御病虫灾害能力弱、森林的综合效益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开展近自然转化,培育混交、复层、异龄林。3)中幼林抚育技术。目标是调整林分结构,促进目标树的生长和更新,不是为了获取木材,更不能破坏森林。4)成熟林择伐技术。对达到目标直径的林木进行收获,获得木材收益。5)生态采伐更新技术。充分利用自然力,保证森林的连续覆盖。6)生长收获预估。7)采伐方案模拟。8)辅助经营决策。

2实施多功能森林经营的对策研究

2.1建立新的森林分类经营体系

调整现行的森林分类经营体系,逐渐打破木材生产与生态建设二元分离、水火不容的传统思维、粗放管理模式,向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统筹兼顾,集约化、精细化及适应性森林经营方向转变。改变目前将森林分两类(商品林、公益林)经营的简单化做法,实施符合实际的类型多样的多功能森林经营。当前应将森林至少划分为商品林、公益林和多功能林三类:商品林是指以生产木材或其他林产品的人工用材林和经济林,主要是同龄纯林,商品林的比例应占森林面积的15%左右;公益林是指自然保护区和特殊需要严格限制采伐和严格保护的森林,公益林的比例也应占国家森林面积的15%左右;其他约70%左右占主体地位的森林应作为多功能森林[5],对于多功能森林,允许在森林生态和社会效益不降低的前提下进行抚育性采伐和利用性择伐。在发挥生产木材功能的同时,也要提倡增强其他功能,鼓励乡土树种造林和多树种异龄化改造。

2.2推动多功能森林经营的发展进程

在中国实施多功能森林经营必然是一个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由量变到质变不断探索创新的长期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无到有,即科研阶段。目标是实现多功能森林经营从理论到实践的跨越。包括研究建立多功能森林经营理论、多功能森林经营技术体系,选择确定试点区域(最好以县域为单位),制定发展规划,直到开展试点。第二阶段是从小到大,即试点阶段。目标是在试点地区实现单功能、低功能森林向多功能、高功能森林的转变。在试点地区,在单功能林基础上发展双功能森林,再提高到三功能乃至更多功能的森林。在这个阶段,要积累多功能森林经营的实践经验,创造并总结出多功能森林经营发展的成功模式,使认识和实践都更进一步。第三阶段是从点到面,即应用阶段。目标是实现多功能森林经营从试点到大范围应用的转变。扩大试点范围,从县扩展到地级市,再从地级市扩展到省,由各个省而遍及全国范围。在这个阶段,要把试点的经验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推广应用,创新发展模式,实现多功能森林经营在全国推行,使我国的森林经营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在大范围应用的过程中,各地必将创造出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和经验,极大地丰富多功能森林经营理论体系。

2.3制定多功能森林经营规划

多功能森林经营需要制定从林分到经营单位等多尺度的森林经营规划(或方案)。在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林业专家形成规划组,在对试点县域进行充分调研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开展有特色的可操作的多功能森林经营规划设计。对经营区域内的所有森林,在全面调查摸清本底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顺序和“依林定向”的要求,对森林经营进行全面规划,在规划的基础上制定经营方案[15]。规划以10年期为宜。应该明确建设目标(有量化可考核的指标),使当地的森林质量和综合功能大幅度提升。要对为达到上述目标需要实施的具体工程、开展的项目内容、配套的关键技术进行规划,而且要进行详细合理的工程预算和投入产出效益分析。要提出在组织、人才、资金、政策、技术、运行机制等方面的保障措施。规划完成后,要经国家和省政府认可并备案,要纳入所在县域的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经过地方人大会议通过,形成法律效力,保证规划的权威性和顺利实施。管理部门要结合新的形势和要求,调整管理方式,制订新的管理规程和技术标准。

2.4出台有利于多功能森林经营的政策法规

林业经营模式的调整,关键是相关林业制度与政策的调整,以保证从微观到宏观林业发展目标的统一,构建协调的林业发展利益关系和内在动力机制。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都应针对多功能森林经营的需要出台相关政策。首先国家林业局、省政府应国家多功能森林经营试点县及相应政策。这些政策应包括:1)对森林经营给予更多的自,合理调整现行的森林采伐限额政策。2)在不断加大林业建设国家投入的同时,不断完善现行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将依据森林面积补偿改为依据生态功能高低或依据维持生态功能造成的投入增加或收益降低给予补偿;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计量和评价技术体系,提高国家投入经费效率[1]。3)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多功能森林经营的财政支持。包括支持开展相关人员的多功能森林经营技术培训,编制多功能森林经营规划,开展森林经营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其他必要的条件。4)适时修改《森林法》和实施细则,制定地方林业条例,将多功能林业发展和多功能森林经营纳入法制化轨道。

2.5强化多功能森林经营的科技支撑

开展多功能森林经营必须有一套完善的科技支撑体系,主要由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等构成。为确保科技支撑体系的高效运转,需要建立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单位联手协作的理论与技术研发中心,网络信息服务中心,技术培训与指导中心,多功能林业试点示范基地。加强不同森林类型结构功能机理的研究,探索针对不同森林类型中的低效林、残次林的质量提高技术。对近自然森林经营开展长期实验研究,研究成果在森林经营相关规程中得到体现。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监测指标体系及监测方法,定期监测和评价森林经营单位可持续经营状况,引导经营单位实现可持续经营。努力提高多功能森林经营的科技水平和集约化程度。加强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包括林农在内的有关人员的业务和技术培训,引进专业人才,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执行力。综合运用生物学、生态学、林学、经济学等研究成果,以及机械化、信息化及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手段,提高整个系统的结构优化和生产效率。创新发展模式,增强区域特色。注重乡土树种的应用,保护古树名木和历史文化,充实文化内涵,形成鲜明的风格。

3结语

3.1树立多功能森林经营理念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需求的增多以及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森林的多种价值受到重视,对森林经营提出了新的需求,要求在单位面积的森林中生产出更多的产品、提供更高的服务价值,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功能。需要逐渐打破木材生产与生态建设二元分离的传统思维,向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统筹兼顾的多功能森林经营方向转变,用多功能森林经营理念开展森林经营规划、设计、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结合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态、文化、技术的特点,开创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功能森林经营之路。

3.2制定多功能森林经营保障制度

制度与政策保障对于开展多功能森林经营至关重要,需要构建一套合理的政策支撑体系(采伐、投入和生态补偿等),协调林业发展利益关系,建立内在动力机制,促进多功能森林经营的发展。目前,需要针对多功能森林经营的目标和需求,通过制定和调整与之相适应的相关林业制度与政策,完善现行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森林生态效益计量和评价技术体系,制定多功能林业法律条例,将多功能森林经营纳入法制化轨道,切实保障多功能森林经营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3.3强化多功能森林经营技术支撑体系

从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等角度,逐渐建立一套完善的多功能森林经营科技支撑体系,研建切实可行的多功能森林经营技术模式、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监测、评价指标和方法体系,指导多功能森林经营的实践。在技术创新中,结合林学、生态学、经济学以及社会学等学科理论,运用数理统计方法、“3S”技术和计算机可视化模拟等技术和方法改善森林作业法单一化和简单化,以及森林经营技术储备不够等现状,为实现高效的、可操作性强的多功能森林经营服务。

3.4推动多功能森林经营的逐步实施

森林经营方式第6篇

关键词:近自然;森林;经营;思考

2013年5月9日,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管理局局长徐成立来到北沟林场就森林经营工作进行调研。徐局长强调:要改掉过去以生产木材、皆伐造林的传统经营模式;要重点培育复层林、大径级优质林;要通过计算单株蓄积生长量来设计采伐木和保留木,培育有后劲、高质量的林木林分和后备资源,真正实现森林的永续利用。徐局长此行为林场带来了林管局新的经营理念,提出了近自然森林的经营管理理念,从而为我们更加深入理解近自然经营理念又上了生动一课,为今后如何做好森林经营工作指明了方向,拓宽了视野。

当今,人们对于森林的认识,已经从传统单纯的生态效益转而追求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同实现的目的。森林在为人类解决基本环境问题的前提下,必须同时满足人们对于木材和其它林副产品的需求,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西方发达国家在对于森林综合利用模式探究方面进行了长期的尝试,积累了相对成功的经验,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德国提出的近自然林经营管理模式。对于近自然林的经营管理模式的探索,德国经历了近百年的研究,在长期的实践基础之上,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经营管理模式和基础理论,对于世界森林生态系统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并且该理论在德国得以推广应用,取得了较为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我国自建国以来,由于人口的迅速增长及不当的森林采伐模式,造成了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因而,积极引入近自然林经营管理项目,并在重点实验基地加以推广和应用,十分具有现实意义。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是进行近自然森林示范较为理想的场地,它对于提高我国对于近自然森林经营管理模式的推广,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1 近自然森林的概念

具有多层次空间结构、多树种混交而成,由乡土树种所组成异龄林特征的森林被统称为近自然森林。对于近自然森林的经营和管理,则主要是以多品质产品的生产,多功能经营、永久性林分覆盖为目标的森林经营管理体系。在进行近自然森林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以目标树的天然更新、择伐、标记为主要的技术特征;以森林的系统功能的多样性、生物的多样性、森林生态系统的缓冲能力及其稳定性为主要的经营管理要求[1]。

2 近自然经营的基本原则

近自然森林的经营管理原则是基于森林自身的生命运行周期规律基础之上而得来。只有坚持森林的自然生态运行规律,才能够从根本上满足近自然森林的循环运行规律。

(1)尽管近自然森林并不如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肥力大的土壤,但在近自然森林的经营管理中,树种也在或多或少消耗着当地土壤的肥力,因而,在进行近自然森林的经营过程中,要注意保持土壤的肥力,以维护近自然森林的可持续发展性。

(2)在进行近自然森林的经营和推广过程中,不能够简单的以引入多树种为唯一的经营管理概念,而忽视了当地原有的生态物种的保护。在适当引入外来有益物种的同时,切实做好当地物种的保护工作,研究当地物种的遗传与变异。

(3)近自然森林的经营和管理采用因地制宜的原则,即不能采用整齐划一的粗放经营方式,要结合当地的气候、地质地貌等综合条件,采用适合当地环境特色的树种。

(4)对于近自然森林的经营和管理,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要确保其应达到混交、稳定和健康的状态,以维持近自然森林的可持续性和整体协调性[2~3]。

(5)近自然森林的经营和使用,要在科学探索和经济适用2个方面达成一致性。在保证经济适用或者科学探索其中之一的前提下,完成另一个方面的开发和扩展。

(6)近自然森林必须在生态、经济、社会、木材的持续供应方面保证统一性,不能够以牺牲森林的生态环境效益满足所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近自然森林经营的重要意义

(1)由于近自然森林所采用的多样性物种,使得近自然森林具有纯种的人工森林所不具有的自然生态景观的观赏性。近自然森林经营更适合具有生物多样化森林特点的森林经营,从而培育出多物种、多层次持续健康的森林经营体系,因而,较为适宜在河北木兰围场接坝地带,以及自然保护区等地推广和应用。

(2)近自然森林模式所采用的是多种树种相结合的交叉性种植模式,而不同的物种在抵抗火灾、雪灾、沙尘暴、病虫害等自然和人为灾害方面,都具有各自的优势,从而加强了河北木兰林业生态系统的风险灾害抵抗系数。

(3)采用多种树种相结合的近自然森林经营模式,能够使得不同物种在保持水土、涵养水源方面发挥作用,从而为木兰林业的长远发展提供较好的平台。

(4)近自然森林的经营方式能够使得多种物种进入本地森林生态圈,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的纯人工针叶林所引起的土壤酸化问题,有利于树种的更新,改善木兰围场国有林场的森林生态体系。

(5)近自然森林经营活动具有生态、经济效益好,投资风险低,投入回报大,生态灾难和风险系数几乎为零的特点,因而具有较高的投资潜力。采用近自然森林经营管理模式,能够在同一的森林空间内获得较大的投资回报。因而,木兰围场国有林场采用近自然森林的经营管理方式,能够较好地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完美结合。

4 近自然森林经营在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的应用及其发展前景

随着森林经营方式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周围的环境要求也越来越高。由于河北省处于环绕京津的特殊地理位置,生态环境建设尤为重要。河北省的人工针叶纯林、天然阔叶混交林与其它省份的林分相比,其所具备的生态系统结构较为不同,因而其所体现出来的生态效益、地理位置也最为明显。

采用近自然森林的经营方式,可以优化和改善木兰围场国有林场的森林生态系统,培育具备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存的多物种,并且对于发展持续、健康的森林体系具有长远意义。目前,在木兰林管局进行了近自然森林的经营示范工作。通过对人工针叶林、天然阔叶混交林的近自然化经营,在原有森林经营的基础之上,大大提高了森林结构的多样性和丰富度,改变了原有的森林生态系统功能,从而为河北省的生态环境建设打下了基础[4]。

在木兰围场国有林场发展近自然森林经营过程中,要根据近自然森林经营理念,充分应用森林内部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及自我调节性。合理利用森林生态系统内的自然生长发育规律,按照森林系统的自然更新及趋于稳定的生命周期规律,完成整个森林设计、经营活动,以达到优化森林经营结构,充分利用森林功能,实现森林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完美结合的目的。

在进行木兰围场国有林场近自然森林的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一方面要通过不断地尝试,重点了解和掌握接坝地区森林自身的成长和发展规律,达到综合应用森林各种自然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目的。例如,通过对于林木之间的竞争关系,来分析和研究新型的林木采伐和栽培计划;另一方面则要在深入了解和分析的基础之上,总结森林自身的生命周期规律,用自然森林所特有的信息,调整人类社会对于森林的期望值,从而达到遵循森林生命运行规律的目的。

5 结语

总之,通过对于近自然森林经营概念、经营管理原则、发展意义进行分析,明确了近自然森林在推广和应用方面所具有的可能性和优势,从而为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近自然森林经营理念和经营活动的推广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 李慧卿,江泽平,雷静品,李清河,李慧勇.近自然森林经营探讨[J].世界林业研究,2007(4)

2 雷静品,李慧卿,江泽平.在我国实施近自然森林经营的分析[J].世界林业研究,2007(5)

森林经营方式第7篇

论文 关键词:森林经营体系 龄级法 森林经营类型 优化决策

论文摘要:转业两大体系建设和两个根本性转变要求构建 科学 的森林经营体系。采用以组织森林经营类型为核心的龄级法森林经营体系,优化森林经营决策,能有效地解决森林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台理配置林地资源,发挥森林资源三大效益

经济 社会 发展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是森林经营决策的时代背景,只有建立科学的森林经营体系,才能促进森林资源建设,促进林业与社会同步发展。为满足经济社会对林业多效益需求结构变化,2o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林业以两太体系建设为目标,既建设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森林多资源、多功能永续利用的时机已成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要求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即经济体制从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森林经营特别是商品林经营须能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形势要求探索并构建能促进两体系建设和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的森林经营体系,实现森林多资源永续利用,为林业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森林资源基础。

1森林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森林经营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现象,表明缺乏科学的森林经营体系,森林经营还处于粗放阶段,不利于快速提升林业产业档次,不利于发挥森林三大效益,不能满足两大体系建设和两个根本性转变要求。

1.1森林经营定向化程度低

森林资源功能是多样性,某些功能之间是兼容的,而某些功能之间是相斥的森林资源须定向经营。森林资源定向经营要求:对具体林分都应确定主导培育目标,对经营范围内森林整体应确定各类森林的合理经营结构公益林的主导目标有水资源涵养保护、土壤保持、保健游憩、风景美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商品林的主导目标有优质太径材生产、一般用材生产、名忧果品生产等森林资源调查中,森林培育目标以前粗略地五大材种反映,近年则有所细化,但用材林仅分一般用材林、短轮伐期用材林两个欢级林种。营林生产中,部分林分的培育目标或者粗略、或者模糊不清;森林经营结构不合理,结构优化观念不强,用材林效益低的一般用材林为主这些现象意味着森林资源培育定向化程度低,定向经营仍处于低水平状态。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原因是森林经营中没有前瞻性地以林业需求结构变化为引导,确定并调整森林经营目标。

1 2森林作业法单一化和简单化倾向

作业法是根据树种和森林类型的特点,为实现一定的经营目标,从培育到采伐和更新所采用的一套完整的经营利用作业体系。每一具体林分(小班)应按龄级法或小班经营法实施相应的作业法但是,目前林业生产中太部分林分之间的作业措施并无多大区别,甚至对风景林更新采用与用材林更新一样的皆伐方式。

1.3森林经营方法不明确

森林经营方法分龄级法和小班经营法两类,两者都以小班为单位实施。龄级法的核心是组织森林经营类型,按照经营类型进行设计,每一经营类型按龄级设计作业法,每个小班(细班)归人相应的森林经营类型并按龄级套用相应的经营措施。小班经营法的核心是按经营小班进行设计和施工。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过程中,存在经营措施设计单位不明确现象,既非按经营类型设计、又非按经营小班设计,难以按照定向培育的要求进行森林经营技术设计。有些林场编案时按树种组甚至按林种 计算 采伐量,没有按经营单位(即森林经营类型、作业级)分别计算论证确定合理的采伐量,很难说对调整森林时间秩序能起到有利用。

2森林经营体系

2.1森林经营体系的建立

森林经营体系是将森林 自然 分类系统和森林经营分类系统结合起来,采取适宜的森林经营方法,分级分类组织科学的森林经营系统森林经营体系可按“经营区一林种(一级或二缀)一森林经营单位”分级组织。森林经营单位是基本的规划设计单位,龄级法以森林经营类型作为森林经营单位,小班经营法以经营小班作为森林经营单位龄级法按经营类型进行设计,有许多优点:规划设计的工作量大为减小,而且这种经营方式已基本上能满足森林定向培育、集约经营的需要,便于森林组织定量化决策。因此,目前世界各国经营林业大多采用这种方法。龄级法经营在我国林业中仍占主要地位。

组织森林经营类型是龄级法的核心,森林经营类型的蛆织随着林业形势与任务的发展而演进。我国木材林业时代不仅森林经营类型少,而且由于没有认识到森林经营类型在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营林生产中的关键、重要作用,对森林经营类型的研究有些滞后和不够深人。森林多资源永续利用时代,森林经营类型组织应以两大体系建设为主题,以两个根本性转变为导向,以林业科技创新为依托,改革和完善森林经营模式,使森林经营能够满足人类对森林多效益需求结构的需要,使效益林业能提高生产效率并能应对林产品市场需求结构变化的风险。

2.2森林经营体系的优化决策

以龄级法为基础的森林经营体系优化决策可通过森林经营类型优化设计、森林经营类型优化组合、用材林森林经营类型年龄结构优化等优化过程实现。

2.2.1森林经营类型优化设计

森林经营类型设计即根据经营范围内各小班的立地条件、位置 交通 条件、林分因子(如树种、起源等)、经营目的等因素合理确定森林经营类型种类数量并命名,科学制定各森林经营类型的作业法。

近年来作者编制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过程中采用了一些森林经营类型。用材林类有:杉木速生丰产用材林、实生杉木一般用材林、萌芽杉木用材林、低产杉木临时经营林、松木速生丰产用材林、松木皆伐一般用材、松木择伐用材林、柏木用材林、阔叶速生丰产用材林、阔叶皆伐一般用材林、阔叶择伐用材林。薪炭林类有:松木薪炭林、阔叶薪炭林。 经济 林类有:果树林、药材林、茶叶林等。防护林类有:松木防护林、杉木防护临时竖营林、阔叶防护林。特用林类有:种质资源林、松木风景林、杉木风景林、垂直郁闭阔叶风景林、水平郁团阔叶风景林、色叶风景林。竹林类有:毛竹风景林、材笋两用毛竹林、材用毛竹林、笋用毛竹林、笋用杂竹林。

制定的各森林经营类型的作业法要求 科学 、系统、规范。一个森林经营类型即为一个育林模式,有明确的功能目标、材种(或产品)目标、质量目标、产量目标、林分结构目标,运用植被演潜、树种选择、密度控制、土壤管理、投人产出边际分析等技术经济方法,提高科技含量,优化设计一套营林技术措施体系,达到林学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算、应用时可行。

2.2.2森林经营类型优化组合

森林经营类型结构是经营范围内各经营类型的林地面积数量或百分比。由于林业经营范围辽阔性、生产任务多样性,经营类型结构优化非常必要。为达到森林经营类型优化组合需作出森林经营类型结构优化决策,包括森林经营类型目标结构确定、森林经营类型现状结构调整,目的是提高经营范围内林地资源配置合理性和林地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并协调森林三大效益。

林业生产周期具有长期性,森林经营类型现状结构是以前森林经营活动形成的。由于当时森林经营思想局限性、对森林功能的公众需求和林产品的市场需求 发展 趋势认识偏差等原因,以前不合理的森林经营决策和林业生产活动造成森林经营类型现状结构往往不台理,经营范围内林地资源配置现状往往不理想例如片面发展杉木用材林、盲目改造阔叶次生林等林业生产活动,形成生产一般性用材的森林经营类型面积偏大,而生产速生优质珍贵大径材的森林经营类型和生态公益质量高的森林经营类型面积偏小,供给与需求错位,不能有效地发挥森林三太效益。

森林经营类型目标结构是符台未来需求结构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当地林地资源的森林经营类型结构,各种森林经营类型面积分布呈相对理想和优化状态,此时经营范围内林地资源配置合理。森林经营类型目标结构的制定需科学决策,可采用专家咨询、线性规划、目标规划等方法作出。森林经营类型目标结构不是一成不变的,目标结构的确定不是一劳永逸的,需审时度势、据森林需求结构的变化进行修订。

森林经营类型结构调整是将经营类型现状结构逐步调整到目标结构,通过造林更新、林分改造、抚育问伐等措施发展需要的森林经营类型、减少过多的森林经营类型。同样,调整时期长短、各调整分期的调整量均需科学决策。森林经营类型结构调整和优化过程中,林种、树种、材种等森林结构同时得到调整和优化,所以森林经营类型优化组合能达到提高林地资源有效产出率、提高森林三太效益的效果。

2.2.3森林经营类型龄级(径级)结构优化

用材林类各森林经营类型内部的龄级结构调整是传统森林经 理学 主要内容。收获调整法以森林经营单位(即经营类型、作业级)为对象,把森林采伐作为调整作业级内年龄结构达到理想状态的重要措施,实现木材均衡生产、永续刹用。同龄林森林经营类型年龄结构以龄级面积分布表示,法正林、完全调整林是模式结构。择伐林森林经营类型年龄结构径阶株数分布表示,反“j”形曲线是模式结构。通过台理采伐量分析论证、经若干调整分期的采伐收获,将经营类型的现实年龄结构调整到理想年龄结构

森林经营方式第8篇

在解放前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我国大多数林区一直保持着森林资源私人所有为主的民有民营林业[2]。在稳固的民有民营产权制度下,森林经营质量的好坏与农民自身的长远经济利益之间一直保持着密切相关,这种由产权制度而形成的私人利益高度关联性构成了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的关键。由于产权利益机制的约束,采伐多少,如何采伐,何时采伐,何地采伐等森林持续经营的基本问题,已经成为一种习惯或理性植根于农民心里,应用于长期森林经营实践。在工业化程度极低,农业经济占绝对地位的旧中国,作为森林产权主体制度作用的一种结果,林区的森林经营总体上保持了可持续经营状态。就生产方式而言,尽管当时的森林经营方式只能称之为小农经济,但是这种小规模分散的生产方式却有效地避免了大规模森林采伐,有效地保护了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

同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所经历的生态破坏性工业化进程一样,新中国成立以后,基于社会主义改造的政治理想和发展工业的主观愿望,以及经济增长的实际需要,森林资源一度成为工业化资本积累的重要来源,遭到大规模砍伐和破坏。传统的民有民营产权制度经历了私人所有向初级社、高级社再到公有化的迅速转变,民有民营林业迅速走向消亡,取而代之以集体和部分国家占有的公有公营产权模式,并一直持续到20世纪90年代。

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频繁变化,对林区的林业生产性质和生态环境保护带来了巨大影响:①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的产权制度基础面临崩溃,森林科学经营的民间积极性丧失。农民的森林经营主体身份被剥夺,森林资源的产权被收归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失去了森林独立经营权,森林经营活动成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部门经济活动”或“国家经济行为”。在新的产权制度下,丧失森林所有权的农民实质上已经作为公有经济组织的“雇佣劳动者”,有劳动之义务而无选择森林经营方式的权利,他们在长期经营森林实践中形成的森林可持续经营习惯难以发挥作用,森林经营的实际利益主体明确地指向国家、城市和工业,而由此带来的森林生态环境责任主体却被严重地“虚置”。②森林经营活动从民间的分散作业方式迅速转化为专业化半专业化的生产活动,在现代采掘工业技术的支持下,开采森林资源、生产木材的能力极为提高,森林资源恢复与更新能力难以跟上采伐消耗的速度。在森林资源的采伐和经营组织管理方式上,改过去的“择伐”为“皆伐”、小规模分散的生产方式(即小农经济)为集体统一经营,有组织的林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机构(社会化大生产、大协作)大量地出现。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南方各省大办国营营林林场和森工采育林场,各村纷纷举办集体林场,通过集体作业、强度皆伐;提高木材生产效率,在森林资源恢复管理方式上,采取森林采伐与森林更新专业化分工,采育林场主要是采伐木材,营林林场负责林地恢复更新,形成“两张皮”,使得森林采伐和更新严重脱节,森林质量也严重下降,最终出现“资源危机”和“生态危机”。③森林资源休养生息的自然规律完全被忽视,生态系统的功能被严重削弱。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行之有效的森林持续经营传统被废弃,如自然恢复混交林的经营模式,木材采伐与生长平衡的机制,择伐作业和小片皆伐,林间套种,地力保持等一些好的习惯,由于大规模的集体森林采伐,以及大规模地人工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形成单而一的松树和杉树为主的针叶人工林,大规格的全面垦挖林地以及全面的烧炼采伐迹地,造成大量的土壤有机质的丧失和长期地力的衰退,生物多样性越来越低,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稳定性和防护能力大为降低。④森林产权公有化变革而形成的大量的国有和集体林场,经济依然贫困,尽管经历了数次经营体制改革,但还是无法从经济围困中摆脱出来。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和集体林场依靠砍伐20世纪50年代营造的人工林以及开采祖宗留下来的天然林资源,不断壮大,人员不断增加,运行成本不断提高,林场“木头”模式的单一经济增长方式,随着森林资源的过度消耗,导致资源“赤子”与公有林场财政“赤字”长期并存,无法形成南方集体林区林业生态经济的内外部发展环境。

总体上讲,在自然资源高消耗的传统粗放经济增长模式下,森林资源公有化经营体制不利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难以形成森林资源、生态环境与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难以避免“公有地悲剧”的出现,近50年的森林资源共有公营的经营实践以及长江流域严重的水土流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森林资源公有化制度在平衡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矛盾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曾经引发了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创新,出现了诸如森林资源股份合作制、租赁制、合作制、承包经营制等新的林业经营形式。到1986年,南方集体林区集体林地面积的69%为农户个体承包经营[3],激发了农民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回归了林区民有民营的某些特征,提高了资源使用与配置效益。然而,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南方林区森林资源不彻底的产权制度变革,本质上还是基于提高森林资源经济效益之目的,将公有(集体)森林资源的部分经济收益权利向农户分散,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到民有,激活和巩固了森林财产收益的民间欲望,而极为重要的森林生态防护的社会权利责任体系远未建立起来,引发了大规模的森林乱砍乱伐,由此深层次地暴露出了森林资源产权结构调整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进入21世纪,我国将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今后50年中国林业发展总体战略是“生态建设、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三大目标[4],为实现这一目标,将改革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稳定所有权,完善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4]。但是,我国林区复杂的森林自然条件,相对落后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频繁的政策波动,多样的森林资源经济关系以及重要的生态保护战略地位,决定了森林生态保护和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变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因此,研究生态建设及其与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创新之间的辨证关系,探讨森林生态保护形势下的南方集体林区森林产权结构模式,并提出产权结构改革措施等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2、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及其对森林生态保护影响:理论与现实反思

2.1森林资源的私有产权与森林生态保护

森林资源的私有产权严格意义上是指个人对包括林地和林木及其它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所有权。完整的森林资源私人所有权通常是指民法意义上的物权、财产权。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私有产权被认为是个人自由、个人价值、个人自和尊严的体现,而且被认为是一个社会效率的基础和保障。一般意义上,私人所有权可以刺激所有权人高效率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促进资源的合理流转,因此具有较高的资源利用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一个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或社会福利都建筑在社会效率提高的基础上。因此,私人所有权被认为是一种有利于社会的制度安排[5]。

在森林资源领域,有效率的私有产权理论上可以减少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性利用,促进私人理性地处理资源短期利用与长远维护之间的关系。由于利益的关联性,相对于公有产权,森林资源的私有产权本身对权利人进行财产的保值增值的激励,有利于森林资源产权的高效率。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人照顾的东西,人们关心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而私人的事物则往往受到私人最大可能的关照”。[6]就森林资源生态保护而言,公有产权常常伴随着经营者的滥伐和非经营的盗伐,最终导致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而影响公众甚至私人的生态环境权利而告终(特别是在经济落后的国家,森林资源产权的公有所带来的生态破坏尤其严重,并且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而私人产权则往往伴随着权利人对森林的尽量关注和爱护、有理性地适度采伐和细心恢复等,私人对个人森林资源财产的关照,主观上促进了私人森林资源财产权质量和数量的增加,客观上保护了森林资源可持续增长的资源基础,因而也促进了森林生态效益,这一点不仅在理论上有其合理的逻辑,而且也为南方集体林区长期的民有民营的历史经验所证实。

然而,森林资源产权私有化有利于森林生态效益的提高,是一个整体上的理论概念,这种结论的实践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政策条件,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20世纪80年代,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产权民有化运动并没有出现理论上所描述的景象,相反,林权分散化带来的森林资源的大破坏,给南方集体林区的森林生态保护带来了灾难,影响了森林资源民有化改革的深化。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末期,基于公共生态安全利益的考虑,我国森林资源产权改革有向公有化推进之趋势,如建立大量的公共所有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根据国家规划,从2001年~2010年的10年里,全国自然保护区总数将达到1800个,面积1.55亿公顷,占全部国土面积的16.14%左右,[4],相当多的集体或农民个体经营的森林资源被公有化或实行公有化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世界森林资源保护政策变化的潮流,也回应了现代中国社会对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在西方国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许多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管理,如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等。这种趋势的出现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森林资源产权结构与森林生态保护之间关系的复杂性,说明产权结构的民有化到森林生态效益的实现过程中仍然存在较多的结构变量,例如一个国家的法制体系的完整程度,法制习惯、政策稳定性、国家监控能力,特别是林区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还有森林资源自身的生态、经济特征,都是影响和制约产权改革效率的重要因素。

从效益归属性质上看,森林资源生态效益属于公共服务产品的范畴,理论认为,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由私人提供往往是不经济的,也是不现实的,一般应当由政府承担,由政府管理并由社会成员均等享受,公共产品私人经营的不经济性客观上也要求对森林生态资源的公共化,即产权的公有化。因此,从这个角度上看,森林资源产权私有化难以克服公共产品经济效益低下的弊端,私有化产权结构与公共生态效益存在内在的矛盾。对于类似问题,美国著名法理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认为:“森林可以在不归公有的情况下由政府资助。”[6]按照他的说法,国家可以通过私人来实现环境生态功能,即在保护私人森林资源合理的财产收益的前提下,尽量弥补其因提供公众生态效益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实现私人产权与社会利益的一致,如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生态补偿等确保私人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引导其追求环境生态效益,这样做可能比国家直接所有和管理自然资源的成本低一些,效果会好一些。

因此,实现森林资源私人产权制度,并不意味着它是完美的,它需要依附于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这些局限性说明,并非森林资源私人产权制度是效益最高的选择,尤其对于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的最大化目标而言,另一方面私有产权的经济性质决定了经济效益与环境生态效益之间的无法克服的深刻矛盾,在更多的条件下,森林资源的私有产权更容易激发经济利益的扩大,而公共生态利益容易被忽视。

2.2森林资源的公有产权与森林生态保护

所谓森林资源的公有产权即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归公共所有,这种公有形式可以是全体社会公民所有,也可以是某一特定的人群所有。在我国,森林资源的公有制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基本形式。国有形式是国家对森林资源一种形式上的所有,所有权通过国家兴办的实体即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占有形式来体现和代表国有,即所谓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多级占有”的产权管理模式,有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实际上是一种部门或单位的占有,由占有而产生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权。不难看出,我国森林资源的公共产权是未加明确界定的产权,形成产权不规则的破裂。公有产权制度下,特别是国有产权制度下,产权的激励较低,监管成本高,这一点以现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人事臃肿,非生产性支出过大的事实所映衬。在国家宏观生态政策不明确的情况下,森林资源产权公有化所形成的低效率的经营管理体制,容易造成资源的严重破坏和浪费,因而导致外部性的出现和公共产权的低效能。公有产权制度最大地弊端是名义上产权是清晰的,所有人是存在的,实际上不存在具体的所有人,没有人真正关心所有权人的利益,只关心本部门利益、本单位利益和本行业的经济利益,对森林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公众利益则漠不关心。在国有产权制度下,鉴于国家森林资源行政管理机构与森林资源国有经营单位之间存在的纵横交错的行政管理关系,以及复杂的经济利益关联,国家人很难按照法律法规完全履行对森林资源的有效监督和适时管理,有效保护所有人的利益。国有产权制度下往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产权经营模式,主要由用益权人(即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实际使用森林资源,由于这种制度下缺乏真正的所有权主体,用益权人缺乏来自所有权人的权利硬性约束。用益权人受到的约束主要来自所有权人的代表人或人,最容易出现国有林业经营单位与所有权人的人勾结起来损害所有权人利益的现象。东北、西南国有林区国有林业森工企业的长期超采伐限额的经营行为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些,新中国历史上,哪里有国有森工企业,那里的森林砍伐就最严重,生态保护问题就最为脆弱,水土流失就最为严重,这是不争的事实。

在南方集体林区所实行的国有林场经营组织形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培育了大量的森林后备资源,即使在市场经济初期,通过借债、国家资助等多种形式,营造了大量人工林,成为南方集体林区营造林典范,为国家和地方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不容忽视的是,国有林业的这种经济模式的发展,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保护问题,毁掉了大量宝贵的天然次生林资源,留下深刻的生态隐患。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惯性作用下,国家宏观财政体制的变化,地方财政逐步紧张,山区森林资源的保护缺少有力的财政支持,债务负担承重,导致森林资源债务性的过度消耗,国有林场重新面临资源潜在危机,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增大。人们开始担心,在整个南方集体林区,如果缺乏强有力的外部财政输入,将有可能出现新一轮的公有林业资源和经济危机。值得进一步深思的是,这种危机不同于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两危”,不是总量性的,而是树种、林种和材种结构性的短缺,这种短缺的弥补难度将远远大于总量的提升,这不仅仅涉及到林业经济竞争能力的恢复,更重要地将关系到整个南方地区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恢复或重建。

与国有林业有所不同的是,集体产权的森林经营模式是一种理论上的群众自治管理,集体作为一级经济组织,承担集体森林资源财产的保值增值的权能,代表集体所有人的利益,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又是一级享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委托性管理机构,行使林区社会管理的某些职能,如收费、计划生育、地方治安等等,部分代表国家利益,接受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集体组织的双重属性,其产权制度本身的缺陷,决定了其管理运行不可能按照合伙或合作等企业股权组合形式来全透明运行,不可能完全置于集体成员的监督之下,行政公权利的介入,容易导致集体利益的代表人(村长或村支书)及其村委会成员个人对森林资源的使用和经营权利过大,在利益的驱动下,难免滥用权力,背离集体成员的长远利益,侵害集体群众的经济和生态权利。因此,以集体这种半行政、半经济组织形式的公有产权模式,存在难以避免的体制弊端,这种弊端难以用组织监督或政治监督的形式来纠正,仍然有赖于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深度改革来逐步克服。

3、森林生态保护与资源产权结构模式:受约束的森林资源产权设计

如前所述,我国现存在森林资源公有产权结构完全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基本经济制度在森林资源产权设置上的具体体现,其所体现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公有制经济)和政治意愿(社会主义制度),而绝非是森林生态社会效益。在随后的森林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剥离的改革中,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森林资源的产权和利用结构,但是这种改革的基本取向仍然是弱化政治而突出经济,仍然是一种经济分配体制的创新。之所以出现森林资源产权结构变动的阶段性,一方面在于人们主观认识上的局限性,特别是对社会主义根本性质和任务认识的阶段性,影响了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另一方面在于对森林功能的认识存在长期的误区,忽视森林和林业作为环境建设主体的重要生态作用,长期实行“重采轻予”的林业政策,导致了森林资源的过度利用和消耗;如果说以上两个方面是影响我国森林资源产权结构的主观原因的话,那么,我国相对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长期的短缺经济则是导致森林生态保护不力的根本原因。20世纪末期,我国经历了一次严重的洪涝灾害,人们在面对巨大的财产和生命损失时,开始转变对森林资源的态度,更加注重森林生态的防护功能;在国家层面,开始了前所未有的政策大调整,投入数以千亿计的资金,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等6大林业重点工程,其中有5项是生态建设和保护工程,南方集体林区均在其内。

应当进一步思考的是,全面实施森林生态保护工程是否能够说明我国的经济实力已经强大到足以支撑全国25704万余公顷的林业用地[1]生态保护的目标?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央和地方财政力量还十分有限,仍然有约3000万人口生活在绝对贫困之中,还没有能力大量投资森林生态保护工程。众所周知,森林生态保护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财政支出项目,非但雄厚的财政力量是难以支撑的。由此可见,森林生态保护单单依靠国家的财政投入是不够的,依靠贷款更是不现实的,唯一的选择是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国家和民间力量的汇合。那么,如何引导社会的资金、劳动力、管理和技术等要素进入森林生态保护领域?这里有两条基本的途径,其一是行政命令,搞“一平二调”,强制参与;其二是物质利益引导,通过政策经济优惠,吸引社会力量进入。很显然,第一种方式行不通,必然是低效率的;第二种方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的选择。当选择物质利益引导的时候,我们就面临一个不可回避的森林资源产权问题。因为,不论是国家社会财政力量的支持,还是民间社会力量的投入,必需有一个明确的补贴对象和确定的利益主体。从另外一个方面讲,国家投资森林生态保护,采取何种森林资源产权结构将直接影响资金使用效率,还将产生不同的森林生态效益。

3.1生态公益林产权结构的优化和选择

我国从2001年开始在全国部分省区实施森林分类经营改革试点。在这次试点中,将森林资源按照其主导利用功能人为地区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其中生态公益林以生态利用为主,满足人们对森林生态环境效益的追求,不可以实施商业采伐;商品林则是以生产木材为主要培养目标,满足社会的森林资源的经济需求[8]。单从主导属性和任务来看,生态公益林所提供的生态服务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产品或公共产品。按照公共产权理论,生态公益林产权结构适合以公有产权形式作为最优的选择。依照此逻辑,在南方集体林区原有的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将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保护,但是,这种有利性还必须以相应的产权结构优化为基本要件:①国家投入的生态补偿或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国有林业经营单位的最低需要(包括历史债务的处理)[8],资金运行和管理是有效率的;②需要对生态公益林实施严格的禁伐或限制利用管理,并且保持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性。与此同时,引入私人产权的激励机制,在森林资源国有产权不变的情况下,应当最大限度地分散森林资源经营权和管理权,“弱化所有权,强化经营权”,将生态资金和管理权利直接分配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激励机制,克服公共管理责任不明,职工利益不保的弊端。

从森林生态保护的世界发展潮流来看,集体所有农民经营的生态公益林实施公有化产权管理,可以克服私人产权经济利益的扩张,可以大量节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成本,总体上讲是有效率的。但是,在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生产资料,农民的生活与森林资源密切相关,公有化管理成功的关键不在于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权的公共化,更不在于资金使用上的集体所有和集体调配,其公有化更多地应当体现在森林产品的公共属性上,落脚点在于能否有效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①尊重个人“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按照承包经营合同或林权证书所指定的产权归属,由农民直接享受国家财政补贴,改过去的“暗补”为“明补”,资金的使用必需由实际经营者(即农民)掌握;②应当允许农民在被保护的森林里开展必要的生产活动,以增加经济收入,如林中间作、林副产品生产等,弥补经济损失;③对农民森林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主要是采伐限制),以保证森林经营行为不损害森林公共生态效益。

3.2商品林产权结构及其管理

南方集体林区和东北、西南国有林区因其优越的光热、水分条件,适合林木的生长发育,理所当然就成为我国重要的商品林生产基地。在林业生产力布局调整中,这些区域的大部分地区被确定为重点地区商品林基地建设区[4]。顾名思义,商品林是以生产商品为主要目标,以追求经济效益为唯一目的。从产权激励机制的角度判断,建立商品林私人所有的产权结构更有利于提高商品林经营管理的积极性,更有利于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的实现。目前我国商品林产权结构的实际情况是,国有和集体林业经营单位掌握绝大多数的森林蓄积量和面积,真正的私人占有资源量还非常有限,在南方集体林区也不例外。从商品林的经济目标出发,其林木的采伐和利用应当按照严格按照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供求关系以及价格规律来组织,何时采伐森林、采伐多少以及如何采伐完全是经营管理者自身的私有权力。从森林资源内在固有的经济和生态属性来看,不论是商品林还是生态公益林都同时兼而备之,同时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和林情的实际看,商品林产权的所有化和经营的自由化所应有的客观条件还不具备:①商品林区划的技术标准还不成熟,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严格界限的理论依据和实际技术应用还不完善,不排除一些非技术因素(如经济动因、政治因素)的干扰;②森林资源的完全放开所需要的市场环境还不具备,信息公开、市场开放、公平竞争以及相应的法律还非常不成熟;③政治和经济体制的限制,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排除了森林资源的完全私有化的可能(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对自然资源产权私有也设置了严格的限制);④基于森林公共生态利益的总体考虑,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包括商品林在内的森林资源财产权利实施必要的限制,规定了所有权人行使个人财产权利不应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原则(这也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由此可见,我国商品林经济效益的目的性以及生态效益的兼顾性,决定了其产权结构的复合性。具体而言,对于国有商品林,在坚持林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基础上,推进林木及其他地上资源的产权多元化,可以参照公司企业产权股份化,风险社会化的做法,分散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让更多的民间资本购买国有林权,参与国有林权的控制和管理,从而有效激发民间资金的活力;另一方面,国家以其对森林土地资源的所有权而对私人森林资源产权实施法律监督,通过制定和实施森林资源采伐更新,监督森林经营行为,使其经济行为保持在公共生态利益所能容忍的最低范围之内;更重要的方面在于,商品林经营成果的好坏,与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密切,在南方集体林区尤为明显,更多的木材产出,从而填补生态公益林保护所带来的木材供应短缺,将可以缓解林产品的市场供求矛盾,以此而言,商品林的发展是森林生态保护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对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应当在原有的森林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淡化”集体所有权,扩大农户“经营权”乃至“处分权”,其核心是稳定延长商品林承包经营期,给予经营者商品林资源、林木资源的完全所有权和林地资源的“准所有权”。同时,积极配置活跃的商品林产权市场,完善产权流转的各项政策措施和管理机制[9]

目前,影响我国林区商品林经营活力的因素中,除了林权这一基本要素外,更重要方面还在于商品林经营政策环境等非市场因素,林业收费严重脱离法制的轨道,造成森林经营民有经济利益大块流失,降低了森林经营的经济效益,进而影响了产权改革的实际效果,在南方集体林区尤其突出[10]。如果说,森林资源产权改革是国家公权利和民间私权利的分合,那么,森林生态建设良好政策环境的创造则将更多地涉及到国家公权利的设置、行使以及有效的社会监督,将是一次深层次的林业法制改造[10],这将是一次更艰难的探索,我们拭目以待。

产权制度作为调整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规范,是影响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制度因素。森林资源产权与森林生态保护之间存在比较紧密的相关性。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发生了数次变革,对森林生态保护产生了较大影响。进入21世纪,国土生态安全成为林业建设的主要任务,森林生态保护与资源产权制度的改革重新引起社会的重视。森林资源经营权利民有化作为林区林业改革的重要目标,其产权设置与森林资源保护之间的辨证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以森林资源分类经营为基础,按照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种不同的森林经营类型,构建有区别的森林资源产权结构模式,以取得生态和经济双赢的产权格局。本文围绕着上述问题,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予以论证和分析,以期为林区林权改革研究充实内容。

关键词:森林资源环境保护产权制度

参考文献:

[1]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司,全国森林资源统计,2002年。

[2]孔凡斌、邓华锋,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南方农村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制度创新,南方农村,2003年第2期,第23~27页。

[3]陆文明主编,中国私营林业政策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56页.

[4]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项目组,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总论,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年,第10页、第201页、第240页。

[5]高富平著,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26页。

[6][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将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102页。

[7][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张军译,法和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51页。

[8]孔凡斌,试论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政策理论、对象、原则和实现途径,西北林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101~104页。

[9]孔凡斌,现代中国外商企业林业政策与法律环境优化对策研究,林业经济问题2002年,第4期,第195~198页。

森林经营方式第9篇

关键词:国有林场;采伐管理

收稿日期:2011-04-21

作者简介:陈 悦(1973―),女,贵州水城人,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林场管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1)05-0085-03

1 引言

森林采伐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资源采伐管理的好坏,不仅影响到森林资源质量变化,森林经营者从事森林经营工作的积极性,及其合法经济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并且最终直接影响到我国森林生态体系、林业产业体系和森林文化体系建设能否顺利实施。尽管我国自1987年开始实施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凭证运输和木材检疫制度等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制度,对于有效保护森林资源,遏制森林资源无序、过渡采伐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实中,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功能的不断加强,特别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和国有林场改革的日益深入,现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采伐限额的范围太广、采伐类型过多、采伐控制方式不合理、采伐监督检查难以落实和指标分配不透明等政策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与制约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重要瓶颈之一。森林资源采伐管理也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政策问题,为此,国家林业局于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进行森林资源采伐管理改革试点[1]。

2 中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变迁

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制度是以国家为主体,国有林区、南方集体林区和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为客体的一种制度设定,是国家在我国林区这个系统内,为促进林业及区域经济的发展,协调林区各利益主体的关系,体现林区的生态性、经济性、社会性特征,通过合理的政府行为和有效的契约形式,最大化林区的整体效益和长远收益的一种构型安排。这里的管理主体是国家和政府部门,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研究就是物化关于森林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和森林资源自身存在的社会利益、生态效益3者之间的关系。

中国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制度的变迁经历了强化采伐管制阶段、采伐管理失控阶段和立法实施采伐限额管理阶段。1987年正式颁布的《森林法》确立了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按照《森林法》规定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总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随着林业建设和森林经营的不断发展,逐渐建立了采伐许可证制度、凭证运输制度和木材检疫制度等一系列森林资源管理制度。中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作为《森林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度变迁必须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随着社会经济、林业建设以及森林经营技术的不断发展,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制度经历了从“七五”到“十一五”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使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制度实现了单纯控制采伐量到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森林采伐管理的转变[2]。

3 分类采伐管理的原则和基本框架

3.1 分类采伐管理的原则

(1)坚持保障森林经营者的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与保障森林科学经营、永续利用、更好地发挥森林资源总体效益相结合,确保生态受保护、林农得实惠。

(2)坚持分类管理、分区施策,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森林经营水平实际状况出发,改革措施要有针对性、适用性、有效性。

(3)坚持改革创新与依法管理有机结合,确保改革有序推进,机制科学顺畅,做到稳步推进,进中提高。

(4)坚持有利于森林可持续经营,确保提高森林质量、增加森林数量、林分结构优化、生态系统稳定,越采越多,越采越好。

3.2 分类采伐管理的基本框架

依森林分类管理为基础,森林资源采伐管理也划分为限额管理和非限额管理。对于以用材林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非规划林地和部分规划林地中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纳入非限额管理。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范围为非限额范围外的所有森林采伐活动。对于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各类森林经营单位,按照森林经营方案所确定的森林经营内容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对于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森林采伐活动,按照森林经营的主导功能,森林采伐管理按照公益林和商品林编制采伐限额[3]。

3.2.1 非采伐限额管理

非限额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非规划林地上营造的林木、规划林地上营造的速生丰产林和工业原料林,以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采伐的林木。对于非限额管理范围的采伐活动,不再依靠限额指标控制,但需依照采伐许可证进行管理。非规划林地上营造的林木和规划林地上营造的速生丰产林和工业原料林的采伐活动,按照森林经营者意愿,自行确定森林采伐方式、采伐年龄和采伐量,但是必须编制采伐作业设计,并向所在县级(国有林业局)林业管理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级林业管理部门核实是否为非林业用地,审核后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3.2.2 采伐限额管理

(1)培育性采伐。对于培育性森林资源采伐,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对于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培育性森林采伐活动,分别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编制采伐限额。人工中幼龄商品林培育性采伐,主要依据森林采伐限额编限单位,按照用材林培育目标,所确定合理的保留密度,以及相应的抚育间伐强度,测算采伐限额;天然商品林的培育性采伐限额测算,主要依据森林采伐限额编限单位,天然用材林培育目标,特别是要依据所确定的森林经营模式(近自然经营、混交林经营等),按照相应采伐技术规程要求,所确定的保留密度和相应的采伐方式,测算采伐限额;低质商品林优化改造所需经营性采伐限额,必须严格按照低质商品林认定标准,确定低质商品林范围和数量,测算经营性采伐限额。

(2)商品性采伐。商品性采伐的测算,原则上按照用材林经济成熟(市场成熟),或者达到采伐规程所规定的主伐年龄测算采伐限额。人工商品林商品性采伐限额的测算,分别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林和一般商品林进行。对于工业原料林和速生丰产林,按照达到采伐年龄的森林面积和单位面积蓄积,测算采伐限额。对于一般商品林除了考虑商品林采伐年龄外,还要结合采伐方式(择伐或皆伐),测算采伐限额。天然商品林商品性采伐限额的测算,要按照商品林培育目标,结合采伐方式(择伐或皆伐),测算采伐限额。

3.2.3 采伐审批检查

(1)培育性采伐审批。人工中幼林抚育采伐必须首先编制作业设计,但是不再履行报批方式,改为实行备案制;低质低效林改造必须先进行认定,认定为低质低效林的森林采伐,也必须编制作业设计,不履行报批方式,改为备案制。

(2)商品性采伐审批。人工林的商品性采伐必须编制作业设计,但是不再履行报批手续,改为实行备案制;天然林商品性采伐无需编制作业设计,依旧沿用过去的管理办法,严格实行报批制。

(3)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审批。对于生态公益林的更新采伐,不论是人工林还是天然林,沿用过去的竹理办法,必须编制采伐作业设计,且严格实行报批制。

3.2.4 采伐许可证管理

采伐许可证管理,是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也是落实采伐限额指标管理的重要乎段,中国自实施采伐许可证管理以来,森林资源管理中的经营与教训,充分表明森林采伐许可证管理必须坚持不动摇。从国有林场森林采伐管理改革的目标出发,对于森林采伐许可证管理也按照限额管理和非限额管理分别进行管理。对于非限额管理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按照森林经营者经营意愿,自行确定森林采伐方式和采伐量,但是必须编制采伐作业设计,并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上级主管部门核实所采伐林木是否为非林业用地或者是林业用地上的速生丰产林和工业原料林。审查核实后按照规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对于纳入限额管理的森林采伐活动,由森林经营者提出,国有林业局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安排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采伐设计。设计单位出具采伐作业设计书,确定申请采伐林分的起源、林种、年龄、权属,确定采伐树种、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面积、采伐蓄积量等。林业主管部门再根据采伐作业设计材料说明书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4 结语

国有林场采伐管理改革也正在进行试点,改革试点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建立起以森林分类经营为主线,县级森林经营规划为指导,森林经营方案为载体,多种经营模式为支撑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新体系。现阶段森林采伐管理改革仅仅是试点的起步阶段,针对当前所面临的问题,今后工作的重点包括:分析改革试点的改革成果,根据试点改革找出各地区相应的采伐管理办法;以采伐改革为契机,逐步实现国有林场以森林经营方案为核心的森林经营管理制度。为此,在今后的研究中,应对以森林经营方案为核心的采伐管理制度修改完善,并针对森林采伐管理和公益林补偿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出更为具体和实用的新方案措施。

参考文献:

[1] 张松丹.必须坚定不移的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不动摇[J].林业资源管理,2002(1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