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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03 16:18:16

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第1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也相当迅速,私募在受到国内机构密切关注的同时,也吸引了大量海外的机构到我国进行投资。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对象主要是风险较大的科技企业和发展较好的中小企业,而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又关系到我国企业的生死,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私募股权投资流程包括融资、投资、监管、退出。因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是资本的循环过程,即在投资一个项目后一段时间后,再出售股权,实现价值增值后再投入到下一个项目,一旦无法退出,投资循环链条就会中断。所以,加强对退出方式的研究,并探索出适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内涵及作用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是当私人股本基金所投资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投资者押注正确的时机将投资资本退出投资企业,通过企业首次公开发行(IPO),并购、股票回购、破产清算的这四个方面在资本市场,私募股权投资退出企业,资本利得或损失最小,实现了私人股本基金的一个完整的循环流通。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环节在整个基金的投资过程中意义重大。其重要性在于:首先,退出是判断前期投资成败的重要标准。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来实现资本增值,通过变现价格的高低来衡量前期投资的成功与否。其次,退出是变现投资价值最终途径。再者,退出实现了投资基金的循环。最后,退出是控制风险的关键风险和收益是相匹配的,由于目标企业一般还未成熟,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大波动性,良好的退出机制是在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实现最大收益或者最小损失的重要保障。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及各自的优缺点

(一)首次公开发行(IPO)。首次公开发行是指公司以融资为目的,首次向非特定社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它是退出行为的第一个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公开上市。一家企业如果要上市,首先需证券公司进行保荐以通过证监会的审核,再经过一系列的路演、询价等程序,才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发行成功后,企业才能申请本企业的股票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这才是首次公开上市。

IPO退出方式的优点:第一,能够让投资者获得较高的收益回报。对于PE的投资方来说,通过IPO退出能使其获得较其他方式更为可观的收益,一般可达投资金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第二,是实现投资者和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途径。在投资者获得较高的收益回报时,企业自身也会因股市较高的市盈率而大幅增值,知名度提升,经过IPO后,企业经历股改、完善治理结构、清理不良资产等过程,都为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内部发展环境。第三,能够提升私募股权基金的知名度。被投资企业IPO的成功,提升了目标企业的知名度的同时也提升了PE的知名度。

IPO退出方式的缺点:第一,IPO退出的成本高。在退出的过程中PE可能错过较好的投资机会。第二,IPO退出的门槛较高。证监会对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由经营期限、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等的要求。第三,企业上市后要定期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的商业机密,可能会增加竞争对手对自己的了解,将自己陷入被动,其次信息披露的成本比较高。第四,IPO退出容易受到国家政策和经济环境的影响。当经济处于繁荣期时,IPO退出比较容易,反之,成功率较低。第五,我国股市尚不稳定,股价波动较大,且当股票市场情形不好时,以IPO方式退出便难以获得高额回报,甚至还会加大退出风险。

(二)兼并与收购。兼并与收购合称并购。兼并是指被投资企业被其他实力较强的企业合并,组成新的公司。收购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将股份转让给其他实力较强企业,这些企业通过收购股份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当被投资企业无法达到上市要求或投资机构认为企业未来发展潜力不大时,投资机构倾向于通过兼并与收购的方式退出资本。

下面分析以下并购退出的优缺点:

并购退出优点缺点

1并购退出周期较短,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小,程序较IPO来说较简单,且操作起来更高效、灵活。企业管理层为了自身的利益可能对并购持反对意见。

2并购退出能一次性完全退出,退出回报明确。IPO的退出要等待解禁期,即使过了解禁期也可能分批退出。有实力的买家不多。导致企业不易找到并购者或者对买家的出价不满意。

3费用较低。相对于IPO,并购退出不需要上市过程及上市发行后信息披露的费用。企业的价值可能被低估。

(三)股份回购。股份回购退出是指公司、公司管理层或公司的员工用现金或是用债券换股权的方式,按一定的程序和约定的价格将公司的股份购回,从而使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方式。股份回购包括管理层回购、公司回购、股东回购、员工回购。股权回购较以上两种退出方式较少用到。

股份回购退出的优点:控制权掌握在公司的手中,方便决策的制定和公司的前途发展;操作过程简单,因为股份回购是公司内部的控制权和产权的转移。

股份回购退出的缺点:收益率较低,股份回购是一种备用的退出方式,当企业既不能满足IPO的条件又不能满足并购退出的条件时,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和避免错过一些潜在的投资机会才会选择。

(四)破产清算。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失败后的退出选择。当企业出现重大问题没有继续发展空间,抑或持续经营会带来更大损失,其他投资者和企业管理层、原有股东等内部人员也不愿意接手时,只有果断对目标企业进行清算,才能及时收回资本,避免损失扩大。并且一旦决定清算,PE公司想收回投资成本很难,甚至基金公司会遭受全部损失。通过清算方式退出,往往意味着投资的失败,可能会引起外界对该私募基金投资能力及市场判断力的质疑。

四、探索适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既然退出如此重要,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就应该不断探索适合自己的退出方式,基于此,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在投资之初,就要高度重视退出主动权的把握。很多公司投资太盲目,没有欣赏进入和退出之间的平衡,投资规模时,很难找到合适的退出策略,导致投资项目失败。因此,在投资之初就要与被投资企业在合约明确规定退出方式的选择权问题。

(二)私募基金退出方式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现在除了上述比较常用的四中退出方式以外,一些新的退出方式也不断被发现,比如买壳上市和借壳上市。

(三)混合性退出方式。上面讲到的最主要的四种退出方式和一些创新的退出方式之间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因此在制定退出策略时,PE退出分为几个部分,并根据不同情况,使PE退出的各个部分采用不同的退出方式以达到收益的最大化。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 罗小刚.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兰州商学院,2010.

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第2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机制

一、私募股权投资及私募股权二级市场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将该资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其往往通过私募股权基金的方式来运作。由于私募股权基金份额是由特定对象认购的,且该基金投资的对象也是非上市公司股权,这从根本上就决定了其缺乏流动性的特点。传统意义上,对于私募股权投资而言,其从所投企业退出的渠道主要有IPO、并购、回购等方式,这其中最为理想、回报最高,也是当前国内最为主要的退出方式便是IPO,但在国内能够IPO的企业毕竟有限,由此通过并购、回购等方式退出也是一种选择。另外,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购买者来说,由于其是采用非公开方式运作的,基金购买者都是特定的对象,具有较强的“人和性”,其实现变现也存在较大的困难。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的不断发展,其参与者不断增加、投资规模也不断扩大,而其缺乏流动性的特性也逐步暴露出来,传统的退出渠道难以满足市场需求,而这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尤其在经济下滑、资本市场萧条时,这种情况更为明显。在这样的背景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应运而生。所谓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是指从已存的有限合伙人(LP)手中购买相应的基金份额或是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手中购买私募股权基金中部分或所有的投资组合的市场。从该定义来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交易标的主要有两类,即私募股权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非上市企业的股权。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出现和发展为私募股权基金份额的持有者和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新的退出渠道,并且还出现了专门投资于该市场的投资基金,这不仅给私募股权投资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还给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投资方式。由此可见,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对私募股权的发展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形成动因及其主要参与者

探讨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形成动因,还需我们首先来研究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运作模式。实践中,私募股权基金一般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其中由有限合伙人(LP)认购出资或者基金份额,普通合伙人(GP)作为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对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一般来讲,私募股权投资是一项中长期的投资,其存续期一般为3~5年,有的甚至更长。在该段时间内,不仅LP很难从中退出,私募股权基金也很难从所投企业中退出。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LP或者GP基于种种动机需要出让基金份额或者投资组合是十分常见的情况。例如,LP基于流动性需要或者同GP之间出现无法协调的矛盾等原因,希望退出该基金;投资基金本身基于投资组合的需要希望出售所投企业股权或者基于业绩锁定的原因,希望能退出所投企业。这便在事实上形成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供给方。此外,成功的私募股权投资往往有着十分诱人的回报,在私募股权基金成立并运作一定时间后,新的投资者希望能进入到有潜力的投资项目中。随着PE深层次的发展,专注于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基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出现,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这些都在客观上形成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需求方。在私募股权投资尚处于较低层次的发展阶段时,流动性较差的缺陷尚未完全显现出来,通过“私下接洽”的方式基本上能满足供需双方的需求。但随着私募股权投资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前的模式难以为继,那种通过私下的接洽来完成交易的方式,既缺乏效率又不规范,很难在满足现实的供需要求。于是,一个具备高效的供求信息平台且相对规范的场所——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出现便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中的参与者主要包括私募股权基金的持有者(LP)和私募股权基金本身,这就是参与者中的卖方;买方参与者主要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中又可分为专注型购买者及非专注型购买者。此外,在成熟的私募股权交易中,还有专门的中介服务机构,如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由他们来就买卖过程中的专门问题提供服务,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具体到我国的实践中,私募股权交易中的卖方主要是个人参与,机构参与者十分有限。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当前阶段的私募股权投资中,银行、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受到法律上严格的限制,尚无法参与到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中或者即使可以参与但也受到十分严格的限制,这从根本上决定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中的卖方很难出现这些机构的身影。这种情况的存在也客观上导致了现阶段我国私募股权交易的零碎化,难以形成规模化的交易。在买方主体中:个人投资者及已有的私募股权基金是主要的参与者。另外,随着私募股权的深入发展,目前也出现了专门针对二级市场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这种基金的成立目的就是专门从事收购私募股权基金份额和投资组合。同卖方主体一样,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参与者中仍然缺乏专门的机构投资者,而机构投资者往往具备更完善的投资机制、更强的价格发现能力。机构投资者确实子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发展进度和水平。单纯从买卖双方的参与者来看,我们国家当前阶段的私募股权投资还处在发展阶段,同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在国外成熟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中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参与者主体都是各类机构,个人参与者较少。例如,在买方主体中母基金、投行、养老基金、各类其他基金会等占据主体地位。这些专门机构的存在,对于活跃市场、提升流动性方面发挥出了极大的左右,深刻影响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发展和走向。从其他的方面来讲,我国同国外成熟的市场相比更是差距巨大,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仍然还在酝酿中,也没有成型的法律规范,具体的交易制度更是无从谈起。

三、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本身就处在起步阶段,在加上我国所特有的资本市场环境,导致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存在着种种的困境,其发展受到各方面的制约,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至今都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相较于国外成熟市场的运作,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及其私募股权二级市场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缺乏立法层面的法律支撑

一直以来,我国没有专门规范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法规,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规范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例如,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明确了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信托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信托制私募股权的运作提供了法律上的规范和支持。此外,《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有关私募股权基金是否纳入监管的修订意见也仍然在探讨当中,但由于争论较大,其目前仍然很难对私募股权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约束。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尚且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制,更多的是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且还不成熟。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始终处于监管的盲区,缺乏有效约束的私募股权投资往往又会阻碍着其自身的进一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尚且如此,我们就更不用谈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法律规制了。我国当前阶段的二级市场不仅没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就是行业协会之类的组织尚且都没有完善的建立起来,行业自律性的规范也尚在萌芽之中。

(二)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尚无成熟的交易制度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虽然在最近几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仍处于起步阶段。那么,以私募股权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为交易对象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各项交易制度建设就更为滞后和不完善了。在我国现有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雏形中,其性质到底为何目前仍没有形成共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定位是单纯信息交流市场还是提供交易服务的市场,实践中仍没有形成统一的模式。在欧美国家,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已经完善的建立了起来,并形成了一些列成熟的交易制度,其主要业务囊括了大宗交易、交易执行等交易服务,还包括信息匹配、市场数据提供以及询价等信息交流服务。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尚处于发展阶段,即使建立起统一性质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该市场在短时间内也很难达到国外市场的成熟程度。除了成熟、统一的二级市场建立较为缓慢之外,在具体的交易制度建设方面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例如,私募股权交易过程中的估值问题;信息披露问题;监管问题;投资者准入问题等等都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予以明确,从而确保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私募股权交易缺乏专门的中介服务机构

由于我国私募股权发展程度较低,且个人参与者过多、缺乏机构的参与,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交易的零碎化,在加上交易双方对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的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一直没有形成具备专业水准的中介服务机构。而中介结构在估值、撮合交易、协助交易等方面却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的存在能够极大的便利交易、确保交易的安全,可以说具备专业水准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存在对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四、中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发展联盟

虽然我国当前阶段的私募股权交易还是以较为原始的松散、私下的交易方式为主,但近年来随着私募股权的深入发展,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如由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等机构发起成立的“中国PE二级市场发展联盟”这样的组织,其汇集了国内外众多的PE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行业协会等机构,其目标就是打通成员之间的沟通协调渠道,最终实现PE二级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此外,其还将自身定位为一个交易平台,并了PE二级市场的交易规则。该平台不仅可以给参与者提供交易机会,其还借鉴国外经验对在该平台上的交易标的进行估值,并协助交易的完成。该平台的出现,对私募股权参与方来说,既为其提供了交易场所又可以起到规范交易行为、规避市场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作用。随着私募股权投资的进一步发展,相信该联盟一定会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不断自我完善,为将来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形成和发展提供十分有益借鉴和经验积累。

五、对我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建议

面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近年来的迅速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问题。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也大体上知道了问题的所在,基本上明确了未来我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发展方向。由此,未来需要我们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法律法规的完善

当前,国家对私募股权投资本身就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很多情况下仍处于“灰色”运行的阶段。因此,私募股权的发展首先要在立法层面予以完善,只有私募股权投资本身在法律层面上有了定论,与之相关的二级市场才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此外,当前阶段我国的法律对私募股权投资的限制过于严格,私募股权投资及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相对来讲是新生事物,在起步阶段应给以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持,只有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下其才会有发展的空间。由此,国家应逐步放开对银行、社保等机构的投资限制,并建立政府引导基金,鼓励其参与二级市场的交易。

(二)专门交易市场的建立

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是私募股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也是私募股权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私募股权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专门的二级交易市场的建立,即是现实的需要也是私募股权发展的必然。专门的二级市场其不仅是信息的交流平台还是专门的交易平台,这样会极大提高交易效率、减低交易成本,还方便了监督管理。因此,专门交易平台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具体交易规则的制定

私募股权的交易缺乏必要的交易规则,在交易模式、估值、交易流程等方面没有较统一的规则,这对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发展不利。实践中,由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等机构发起成立的“中国PE二级市场发展联盟”在成立后就了相关的交易规则,当然由于其还处在发展阶段,很多规则并不完善。在这方面,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做法。比如,可以极大提高交易流动性的做市商制度,经国外市场检验过的部分估值模型等等。当然,这些具体的交易规则还需在我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得以验证,最终形成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则制度。

(四)中介机构的发展

中介机构在私募股权交易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专门的服务机构对交易双方顺利完成交易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引导和规范参与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的中介机构,对于活跃市场、保证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等都会起着积极的作用,在强调完善法律法律、建立专门交易市场及具体交易规则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作为交易参与方的中介机构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黄嵩.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参与者、动因与交易模式[J].武汉金融,2011年第3期.

[2] 赵关明.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相关问题探讨[J].商业时代, 2010年第27期.

[3] 赵静妍.浅析中国PE在政策法规体系下存在的问题[J].商,2013年第2期.

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第3篇

私募基金的“中国时代”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目前也有小部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已上市公司的股权,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亦采取债权型投资方式。

私募股权基金最早起源于美国。1976年,华尔街著名投资银行贝尔斯登的三名投资银行家合伙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KKR,专门从事并购业务,这是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

众多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在经过了上世纪90年代的高峰发展时期和2000年之后的发展受挫期之后,目前重新进入上升期。据英国调查机构Private Equity Intelligence统计,截至2007年2月,世界共有950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控制了4400亿美元,2007年内很可能突破5000亿美元。

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过30年的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庞大,投资领域广泛,资金来源广泛,参与机构多样化。目前西方国家私募股权投资占其GDP份额已达到4%至5%。在全球已有的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中,黑石、KKR、凯雷、贝恩、阿波罗、德州太平洋、高盛、美林等机构成了其中的佼佼者。

2006年全球私募股权基金从资本市场上募集到了2150亿美元,全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总投资额达到了7380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了一倍。其中,单笔超过100亿美元的私募股权交易达到九个。

当很多人对“私募股权基金”这一名词还不太熟悉的时候,众多私募股权巨头已经登陆中国。2007年3月,橡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正式设立,这是这家管理360亿美元资产的私募股权公司在全球的第九个办事处。而在橡树资本北京办公室的旁边,就是在中国运营多年的凯雷私募股权资本公司北京办事处。在天津举行的“中国国际企业融资洽谈会”上,来自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代表资本规模达300至500亿美元的私募股权基金前来参会。众多国外私募股权如此“扎堆”前来,预示着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时代渐行渐近。

中国企业要对私募股权基金有更充分的认识,这对企业的发展是有帮助的。中国企业需要看到,私募股权基金不仅具备增加资本金的好处,还可能给融资企业带来管理、技术、市场和其他需要的专业技能。私募股权基金背后具有大量的专业人才,对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来说,他们是收益的保证,而对私募基金所投资的企业来说,他们可为企业在治理结构、业务方向、财务管理等方面提供智力支持。私募股权管理者管理咨询的有效性和增值性已被实践所证明。

目前仍有很多中国企业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还不是很清楚,甚至会担心引入私募股权基金后会失掉企业的控制权。事实上,与行业投资者相比,私募基金在企业控股权方面有灵活性,私募基金的管理者除了在董事会层面上参与企业的重大战略决策和财务管理外,一般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经营,私募基金并不具备成为潜在的竞争者的野心。其实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盈利模式可以看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目的并不是要控制企业的管理权,而是培育企业成长后实现成功退出,以获取长期资本增值收益。

私募基金的“中国利润”

回眸国外私募股权投资行业30多年的发展历史,黑石、KKR、凯雷、贝恩、阿波罗、德州太平洋、高盛、美林等机构出现在很多超大规模的投资和并购交易中,这些基金在全球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20世纪80、90年代他们成功发现和培育了英特尔、微软、雅虎等科技公司。

在财富的诱惑下,私募股权基金正大举进入中国。业内人士分析说,与传统的经营理念不同,私募股权基金并不经营具体的产品,而是发现有成长性的企业,把企业当产品来买卖从中获利。即私募股权具有特殊的投资目标和运营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购买企业,运营几年之后,将手中股权转卖他人或通过IPO公开上市后套现。无论哪种方式,其最终目标都是将企业出售以获取利润,从而产生高于其他领域的回报。

以美国最大私募股权基金之一的新桥集团2004年9月收购深发展股权为标志,大型国际私募股权基金开始进入中国。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频频出击,投资规模和数量增长迅速。

从伊利集团分离出来后,蒙牛在短短五年时间便成为奶业翘楚;施正荣只用了六七年时间便凭借无锡尚德荣登2006中国首富;俞敏洪的新东方也是在短期内获得超速增长。究其原因,其背后最大的推手就是私募基金。近年来,借助国外创投资本投入,中国的一大批小企业成功在境外上市,于是在很短的时间内,这些小公司一下子成为这个行业的领导者。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尤其是境外的私募股权基金,在进驻中国的中小企业时,不仅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资金,还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带来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人才,规范企业的经营,使企业财务更加透明。

蒙牛在创立初期,除了通过原始投资者投资一些资金之外,基本上没有大规模的融资,要想抓住乳业的快速发展机会,在全国铺建生产和销售网络,蒙牛对资金有极大的需求。而当时对于蒙牛而言,一家尚不知名的民营企业,又是重品牌轻资产的商业模式,银行贷款当然也是有限的。于是,摩根士丹利、鼎晖、英联三家境外投资机构向蒙牛投入的约五亿元人民币,犹如一场及时雨推动了蒙牛的茁壮成长。

尚德是作为中国第一家在纽约交易所上市的民营企业。以太阳能高科技起家的尚德,资金也是企业发展的一大动力。在海外市场更看重公司的行业前景和未来现金流的情况下,尚德凭借从国内融资640万美元到海外募集8000万美元,最终在纽市上市融资近四亿美元的优势,三级跳演绎了国内民营企业海外融资的神话。

以教育培训起家的新东方,在利润率很高且现金流动有序的教育培训产业市场上,打破常规在海外成功上市,融资数千万,展开并购和扩张,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一定程度上对自己的品牌推广也起很大作用,成就了教育也可以成为一种产业趋势的神话。

私募基金之所以会频频出手,主要是因为其投资回报率高得惊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孕育商机,回报甚至会超出10倍。2002年9月,摩根士丹利等三家投资公司以五亿元投资蒙牛乳业,在蒙牛乳业上市后获得约26亿港元的回报;2003年,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和中国鼎晖向李宁公司投资1850万美元,2004年李宁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目前该部分股权价值达两亿美元,投资回报超过10倍。

目前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超过一万家,非公众股份公司约30万家,可选择的余地很大。私募股权投资如果做得好,收益要远高于投资上市公司的股票。

私募股权投资“阳光灿烂”

私募股权基金缘何受到如此青睐?原因很多,首先,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符合当今中国的经济发展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取向。2007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构建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

与借用信贷、发行债券、企业上市(IPO)等融资方式相比,私募股权基金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借用贷款是传统间接融资方式,虽不涉及企业股权、控制权的转移,但企业(融资者)也难从中得到专业服务,对企业改善治理结构没有帮助;发行债券是传统直接融资方式,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些专业服务,但对企业改善治理结构助益不大;上市是成熟的直接融资方式,能为企业带来专业服务,有利于企业改善治理结构,但“门槛”太高,一般企业可望而不可即。股权融资既能为企业赢得合作伙伴,改善企业治理结构,“门槛”又比上市融资低很多。而且私募股权基金在退出过程中,也能与主板、创业板、产权交易市场等不同层次金融资本市场发生有机联系。

正因为如此,在发达国家,私募股权基金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欧美发达国家,私募股权基金每年投资额已占到GDP的4%至5%,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在我国,发展私募股权基金, 正是“构建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

其次,目前企业并购活动在中国正迅猛发展,有远见的国际私募股权基金已经进入中国,国内相关机构不能坐失良机。在发达国家,并购交易的背后往往闪现着私募股权基金的身影。私募股权基金以专业的眼光寻找、评估具备投资价值的目标公司;看中后,或是独自并购目标公司,或联合其他企业并购目标公司。并购后,经对目标公司整合后,实现价值增值,然后卖出股权获利退出。在整个过程中,私募股权基金扮演着“价值发现者”和“整合者”的重要角色。近些年来,我国企业并购开始兴起,有远见的国际私募股权基金已在这一领域崭露头角,如高盛收购双汇、凯雷收购徐工等等。这对国内相关机构应该有所启发。

再次,中小企业成长呼唤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中小企业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各方多有高论,笔者无需赘言。这里想指出的是,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对我国中小企业的成长,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长期以来,“融资难”一直是限制我国中小企业成长的“老大难”问题。在间接融资方面,由于各种制度性安排,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远甚于国有企业;就直接融资而言,无论是发债还是上市,各种资源也都是有利于大企业而不是中小企业。在这种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如若能迅速壮大,对我国中小企业而言推动作用将不可估量。

与股市融资和银行贷款相比,私募股权投资更适合中小企业,因为一次融资平均规模和对企业的资格限制相对较低。与银行贷款需考察企业资产规模等相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原则和偏好有本质不同。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成长性是私募股权投资最关心的考察点。此外,项目公司的商业模式、竞争壁垒等等,也都是私募股权基金关注的重要内容。

对引入私募股权基金的企业来说,私募股权融资不仅有投资期长、补充资本金等好处,还可能给企业带来管理、技术、市场和其他企业所急需的专业技能和经验。如果投资者是大型知名企业或著名金融机构,他们的名望和资源在企业未来上市时还有利于提高上市的股价,改善二级市场的表现。

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第4篇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将该资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其往往通过私募股权基金的方式来运作。由于私募股权基金份额是由特定对象认购的,且该基金投资的对象也是非上市公司股权,这从根本上就决定了其缺乏流动性的特点。传统意义上,对于私募股权投资而言,其从所投企业退出的渠道主要有IPO、并购、回购等方式,这其中最为理想、回报最高,也是当前国内最为主要的退出方式便是IPO,但在国内能够IPO的企业毕竟有限,由此通过并购、回购等方式退出也是一种选择。另外,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购买者来说,由于其是采用非公开方式运作的,基金购买者都是特定的对象,具有较强的“人和性”,其实现变现也存在较大的困难。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的不断发展,其参与者不断增加、投资规模也不断扩大,而其缺乏流动性的特性也逐步暴露出来,传统的退出渠道难以满足市场需求,而这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尤其在经济下滑、资本市场萧条时,这种情况更为明显。在这样的背景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应运而生。所谓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是指从已存的有限合伙人(LP)手中购买相应的基金份额或是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手中购买私募股权基金中部分或所有的投资组合的市场。从该定义来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交易标的主要有两类,即私募股权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非上市企业的股权。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出现和发展为私募股权基金份额的持有者和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新的退出渠道,并且还出现了专门投资于该市场的投资基金,这不仅给私募股权投资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还给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投资方式。由此可见,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对私募股权的发展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形成动因及其主要参与者

探讨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形成动因,还需我们首先来研究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运作模式。实践中,私募股权基金一般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其中由有限合伙人(LP)认购出资或者基金份额,普通合伙人(GP)作为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对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一般来讲,私募股权投资是一项中长期的投资,其存续期一般为3~5年,有的甚至更长。在该段时间内,不仅LP很难从中退出,私募股权基金也很难从所投企业中退出。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LP或者GP基于种种动机需要出让基金份额或者投资组合是十分常见的情况。例如,LP基于流动性需要或者同GP之间出现无法协调的矛盾等原因,希望退出该基金;投资基金本身基于投资组合的需要希望出售所投企业股权或者基于业绩锁定的原因,希望能退出所投企业。这便在事实上形成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供给方。此外,成功的私募股权投资往往有着十分诱人的回报,在私募股权基金成立并运作一定时间后,新的投资者希望能进入到有潜力的投资项目中。随着PE深层次的发展,专注于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基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出现,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这些都在客观上形成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需求方。在私募股权投资尚处于较低层次的发展阶段时,流动性较差的缺陷尚未完全显现出来,通过“私下接洽”的方式基本上能满足供需双方的需求。但随着私募股权投资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前的模式难以为继,那种通过私下的接洽来完成交易的方式,既缺乏效率又不规范,很难在满足现实的供需要求。于是,一个具备高效的供求信息平台且相对规范的场所——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出现便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中的参与者主要包括私募股权基金的持有者(LP)和私募股权基金本身,这就是参与者中的卖方;买方参与者主要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中又可分为专注型购买者及非专注型购买者。此外,在成熟的私募股权交易中,还有专门的中介服务机构,如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由他们来就买卖过程中的专门问题提供服务,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具体到我国的实践中,私募股权交易中的卖方主要是个人参与,机构参与者十分有限。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当前阶段的私募股权投资中,银行、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受到法律上严格的限制,尚无法参与到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中或者即使可以参与但也受到十分严格的限制,这从根本上决定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中的卖方很难出现这些机构的身影。这种情况的存在也客观上导致了现阶段我国私募股权交易的零碎化,难以形成规模化的交易。在买方主体中:个人投资者及已有的私募股权基金是主要的参与者。另外,随着私募股权的深入发展,目前也出现了专门针对二级市场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这种基金的成立目的就是专门从事收购私募股权基金份额和投资组合。同卖方主体一样,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参与者中仍然缺乏专门的机构投资者,而机构投资者往往具备更完善的投资机制、更强的价格发现能力。机构投资者确实子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发展进度和水平。单纯从买卖双方的参与者来看,我们国家当前阶段的私募股权投资还处在发展阶段,同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在国外成熟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中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参与者主体都是各类机构,个人参与者较少。例如,在买方主体中母基金、投行、养老基金、各类其他基金会等占据主体地位。这些专门机构的存在,对于活跃市场、提升流动性方面发挥出了极大的左右,深刻影响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发展和走向。从其他的方面来讲,我国同国外成熟的市场相比更是差距巨大,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仍然还在酝酿中,也没有成型的法律规范,具体的交易制度更是无从谈起。

三、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本身就处在起步阶段,在加上我国所特有的资本市场环境,导致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存在着种种的困境,其发展受到各方面的制约,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至今都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相较于国外成熟市场的运作,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及其私募股权二级市场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缺乏立法层面的法律支撑

一直以来,我国没有专门规范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法规,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规范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例如,200 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明确了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信托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信托制私募股权的运作提供了法律上的规范和支持。此外,《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有关私募股权基金是否纳入监管的修订意见也仍然在探讨当中,但由于争论较大,其目前仍然很难对私募股权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约束。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尚且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制,更多的是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且还不成熟。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始终处于监管的盲区,缺乏有效约束的私募股权投资往往又会阻碍着其自身的进一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尚且如此,我们就更不用谈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法律规制了。我国当前阶段的二级市场不仅没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就是行业协会之类的组织尚且都没有完善的建立起来,行业自律性的规范也尚在萌芽之中。

(二)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尚无成熟的交易制度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虽然在最近几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仍处于起步阶段。那么,以私募股权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为交易对象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各项交易制度建设就更为滞后和不完善了。在我国现有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雏形中,其性质到底为何目前仍没有形成共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定位是单纯信息交流市场还是提供交易服务的市场,实践中仍没有形成统一的模式。在欧美国家,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已经完善的建立了起来,并形成了一些列成熟的交易制度,其主要业务囊括了大宗交易、交易执行等交易服务,还包括信息匹配、市场数据提供以及询价等信息交流服务。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尚处于发展阶段,即使建立起统一性质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该市场在短时间内也很难达到国外市场的成熟程度。除了成熟、统一的二级市场建立较为缓慢之外,在具体的交易制度建设方面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例如,私募股权交易过程中的估值问题;信息披露问题;监管问题;投资者准入问题等等都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予以明确,从而确保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私募股权交易缺乏专门的中介服务机构

由于我国私募股权发展程度较低,且个人参与者过多、缺乏机构的参与,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交易的零碎化,在加上交易双方对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的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一直没有形成具备专业水准的中介服务机构。而中介结构在估值、撮合交易、协助交易等方面却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的存在能够极大的便利交易、确保交易的安全,可以说具备专业水准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存在对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四、中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发展联盟

虽然我国当前阶段的私募股权交易还是以较为原始的松散、私下的交易方式为主,但近年来随着私募股权的深入发展,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如由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等机构发起成立的“中国PE二级市场发展联盟”这样的组织,其汇集了国内外众多的PE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行业协会等机构,其目标就是打通成员之间的沟通协调渠道,最终实现PE二级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此外,其还将自身定位为一个交易平台,并了PE二级市场的交易规则。该平台不仅可以给参与者提供交易机会,其还借鉴国外经验对在该平台上的交易标的进行估值,并协助交易的完成。该平台的出现,对私募股权参与方来说,既为其提供了交易场所又可以起到规范交易行为、规避市场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作用。随着私募股权投资的进一步发展,相信该联盟一定会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不断自我完善,为将来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形成和发展提供十分有益借鉴和经验积累。

五、对我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建议

面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近年来的迅速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问题。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也大体上知道了问题的所在,基本上明确了未来我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发展方向。由此,未来需要我们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法律法规的完善

当前,国家对私募股权投资本身就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很多情况下仍处于“灰色”运行的阶段。因此,私募股权的发展首先要在立法层面予以完善,只有私募股权投资本身在法律层面上有了定论,与之相关的二级市场才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此外,当前阶段我国的法律对私募股权投资的限制过于严格,私募股权投资及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相对来讲是新生事物,在起步阶段应给以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持,只有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下其才会有发展的空间。由此,国家应逐步放开对银行、社保等机构的投资限制,并建立政府引导基金,鼓励其参与二级市场的交易。

(二)专门交易市场的建立

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是私募股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也是私募股权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私募股权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专门的二级交易市场的建立,即是现实的需要也是私募股权发展的必然。专门的二级市场其不仅是信息的交流平台还是专门的交易平台,这样会极大提高交易效率、减低交易成本,还方便了监督管理。因此,专门交易平台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具体交易规则的制定

私募股权的交易缺乏必要的交易规则,在交易模式、估值、交易流程等方面没有较统一的规则,这对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发展不利。实践中,由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等机构发起成立的“中国PE二级市场发展联盟”在成立后就了相关的交易规则,当然由于其还处在发展阶段,很多规则并不完善。在这方面,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做法。比如,可以极大提高交易流动性的做市商制度,经国外市场检验过的部分估值模型等等。当然,这些具体的交易规则还需在我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得以验证,最终形成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则制度。

(四)中介机构的发展

中介机构在私募股权交易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专门的服务机构对交易双方顺利完成交易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引导和规范参与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的中介机构,对于活跃市场、保证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等都会起着积极的作用, 在强调完善法律法律、建立专门交易市场及具体交易规则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作为交易参与方的中介机构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黄嵩.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参与者、动因与交易模式[J].武汉金融,2011年第3期.

[2] 赵关明.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相关问题探讨[J].商业时代, 2010年第27期.

[3] 赵静妍.浅析中国PE在政策法规体系下存在的问题[J].商,2013年第2期.

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第5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 国进民进 基金管理

私募股权投资概念与发展特点

私募股权的“私”字是相对于公开市场募资行为而言的集合化投融资组织形式,自身具备一定的股票或债券等有价证券特点。私募股权投资以非上市公司股权为投资标的物,退出渠道一般多表现为上市、并购以及管理层回购等,通过持有股权出售而获取相应增值利润,常见的组织形式包括风险投资(VC)、杠杆收购以及成长基金等,包括由投资者、基金管理者以及投资对象三个核心构成单元,通过三者之间集合资金融通、基金管理以及利益互动等活动而达成募集资金的投融资流动(如图1),是近年来发展迅速的一种民营经济形式,在我国显示了巨大的发展前景。

作为与公募基金行业相对应的一种民营资本管理组织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具备自身的一些特色化发展特征,主要体现为:

以权益性投资作为主要的经济活动导向模式。私募股权投资不是短线化获利的资本市场参与形式,这与股票等T+0交易证券具有本质的不同。在投资期限上,前者更倾向于长期投资形式,投资期时间跨度一般≥5年,不具备短期的良好流动性。企业的发展前景是私募股权投资最为看重的一点,通过瞄准成长性好、市场前景广阔企业的未来潜在收益,私募股权投资可以实现高额的投资回报(王雪峰,2013)。

私募股权投资对于融资对象标准具有特定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私募性质包括互有联系的两个方面,其一是对于融资对象主体范围的筛选,即以非公开的形式向达到特点标准的企业、个人以及社会单位等融通资金,将社会大众排除在外;其二是对于投资对象主体范围的筛选,即不通过公开市场寻求投资对象,而将注意力更多的放在社会关系、企业关系以及小范围经济主体的联系方面,进行“私人化”投资活动(刘建和,2013)。

高资产净值个人、保险机构、退休基金、养老基金等构成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方主体。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筛选不仅仅局限于资产标准一项,而是包括资产价值、抗风险压力、社会裙带关系以及经济利益联系等多方面的集合化选择,因此也形成了特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较为固定的资金方来源,一旦标定投资者范围,除非有资金方的一致同意意见,一般不会再加入新投资主体。

高额的投资回报率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典型发展特点。从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方式来看,前期步骤一般是投资购进标的企业的股权,而后经过长期的重组和运营流程,企业的价值得到增长,私募股权投资管理者选择卖出所购企业股权,获得投资回报。相对于公开市场投资工具,私募股权投资经历的资金运作周期较长,非上市投资行为也决定了较低的流动性水平,投资者自然期待较高的投资报酬率(李靖,2012)。

风险性高是私募股权投资的伴生性发展特点。一般情况下,只有管理者水平高、信誉好以及基金规模较大的私募机构才会成为投资者优先考虑的资金委托管理方,而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先天信息不对称使得双方之间很难形成信息互换,私募投资对象选择的主观性也造成了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如果遇到投资企业未能上市等私募基金退出受阻的情况,其伴生性风险就会成倍提高。

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的第一次基金投资潮流始于1992年,海外资金看好经济转轨背景下的中国市场,大量进入中国。然而,在我国当时计划经济余潮依然占据主流的时代背景下,体制等因素使得外资投资受阻,国内资本也不具备较好的流通环境,以1997年为标志,投资基金发展开始大幅回落(陈雪萍,2009)。

我国第二次基金投资浪潮始于1999年,经历了长达两年的沉寂,在互联网行业开始迎来发展大潮的背景下,大批国外留学人员开始了回国创业的征程。创业资金的缺乏为国内投资基金开辟了新的业务渠道,开始了对于互联网行业的投资热潮。同一时期,我国地方政府仿照美国硅谷投资模式而迅速建立起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公司,对本地投资项目予以支持和扶助。经过了超过两年时间的发展,以我国上海银行引入国际金融公司股权为代表,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具备了初步的雏形。值得说明的是,我国证券市场彼时并未建立起中小板市场,因此大量投资基金遭遇资金退出困难的问题,众多项目以失败而告终。

2004年,股权投资又一次得到了迅速发展,同年6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新桥资本并购深发展”项目取得成功,被业界定义为第一例国内具备完善现代金融科学特征的私募股权投资案例,私募基金的风控体制成为标准化作业流程。此后,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迎来了发展高潮。经历了2008年金融危机和2010年以来的缓慢复苏过程,2012年,我国共计369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比2011全年的235支同比增幅57.0%,为历史最高,但新募基金金额下降显著,其中披露金额的359支基金共计募集253.13亿美元,平均单支基金规模创下历史新低,统计结果与2012年以来的“募资难”现象相吻合(如图2);从基金类型来看,2012年完成的新募基金仍以成长基金为主,募集金额183.72亿美元。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新募房地产基金94支,超越2011全年数量,其中披露金额的90支基金共计募集59.55亿美元,另有7支夹层基金、6支并购基金以及1支不良债权基金完成募集(如图3)。

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体系建设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于私募股权投资的约束与其发展速度严重失衡,私募股权投资行为仅有《公司法》、《企业法》以及《证券法》可供参照,完整的专门性私募股权投资法律亟需出台,特别是在2012年以后,国内经济发展呈现出的新问题使得私募投资行为缺乏严谨的法律解释与支持,标杆式法案的缺乏使得私募行业积累大量非系统性风险,现行法律体系甚至存在对于私募行为合法性解释的矛盾方面,例如,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而《公司法》则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对所投资企业不成为债务连带责任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就构成了两部法律之间对于“法律另行规定”的模糊解释(卢永真,2011)。

私募资金退出机制阻碍重重。近年来,我国对于本土企业海外上市的资质限制等已逐渐放宽,中小板和创业板等的开发设立也为私募资金支持本土企业上市开辟了多元化选择通道,股权投资的退出环境有所改善。相对于欧美国家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依然缺乏完善的制度培育土壤,如产权交易、并购市场、柜台交易以及资产证券化等发展明显稚嫩,A股市场对待国有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上市的“有色眼镜”始终未曾摘除。

私募股权投资专业人才和知识储备水平尚有很大提升空间。不同于一般的投资行为,私募股权投资对于参与管理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知识复合性要求极高,对于被投资企业不仅提供资金输入,而且还给予一系列增值服务,目的是帮助所投资企业改进管理,及时把握市场环境动态,提升经营水平,增强利润获取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私募行业本身的“高风险-高投资-高收益”特点也决定了对于工作人员项目筛选、投资计划拟定、企业重组管理、退出机制维护、法律合规控制以及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多重专业化要求,诸如财会技能、金融市场知识、经济法以及企业审计等技能都是基础要求。在现阶段,我国私募行业人才水平参差不齐,具有国际化经验的高水平私募股权投资人才极其缺乏(吴永刚,2013)。

“国进民进”导向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完善策略

针对性的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建设。通过尽快颁布国家层面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将尽快摆脱鱼龙混杂的紊乱经营局面。目前,国务院和发改委已经将此部专门性法规的制定纳上日程,相关起草工作已经开始。在此之外,我国还要针对现行《公司法》、《企业法》以及《证券法》等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法律解释中相矛盾的部分进行释疑和修改、清理重复规定工作,法律体系的配套制度建设也亟需完善,相关财会制度、破产制度以及企业重组制度等都需要进行专门性修订。

加强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完善建设工作,保证投资者利益。私募基金设立和管理的最终目的是投资并取得回报,投资者最关注基金退出获利问题,为此,我国要从完善中小板股票市场建设和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两方面入手,积极筹划多样化的私募基金“参与-退出”机制,同时支持并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海外上市,增加私募基金退出选择渠道。此外,深市创业板作为对中小企业的重要支撑平台,要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重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搭建对于高科技企业和高风险企业等的严格资金风险预防和治理系统。

加强本土化的高素质、高学历私募股权投资金融和管理复合型人才培养,为私募行业的健康发展培育稳健和高肥沃度土壤。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较短的现代化发展历史决定了现阶段高精尖人才的缺乏,项目经验短缺和“摸石头过河”式的发展模式严重制约了私募人才战略性眼光的扩展。因此,我国要以国外私募行业的先进管理发展手段为借鉴,全方位加强本土化私募行业研究,以不断发展丰富的实践案例和相关海外交流为基础,建设梯队化、复合型以及具备可传承性的私募金融人才队伍,为私募业输送系统性的知识储备(赵彤,2011)。

清理“类私募”金融行为,还原专业私募股权投资的市场信誉度。以我国深圳为例,目前资产管理行业包括相对标准化运作的私募基金和为数不少的“类私募”基金组织,后者以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个人从事集合证券投资业务为代表,通过非公开协商方式集资投资于证券市场。这种“类私募”行为不但有非法集资之嫌,而且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较低,集合投资风险极高,资金血本无归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规范化私募基金的商业信誉和行业形象。因此,合理划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边界、维护市场秩序也是私募业进入良性发展循环的必备条件。

参考文献:

1.刘建和.A股私募基金绩效评价方法选择比较研究[J].企业经济,2013(5)

2.赵泽辉.私募股权投资产权交易退出机制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3(1)

3.王雪峰.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J].法制博览,2013(1)

4.李靖.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微观经济功能剖析[J].商业时代,2012(12)

5.陈雪萍.摆脱困境-我国私募基金立法之构想[J].法商研究,2009(9)

6.赵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机制比较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1(10)

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第6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涵义;时机;方式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涵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是指在所投资企业的价值达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预期的水平后,将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在合适的时间以最高效的方式通过资本市场转化为资金形态以达到收益最大化并退出企业的目的,实现资本价值的增值或者减少损失。由此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特点:①将股权转化为资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收益来源不是被投资企业的股息和分红,而是等到被投资企业达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预期的规模时,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将股权出售进行套现,实现资本增值。②企业发展的每个阶段都有可能退出。与企业的发展一样,资本也有阶段性的分工,在企业的初创期有创业资本为其提供资本支持,在企业成长期主要有发展资本为其服务,在企业的成熟期有并购资本来保证其资本融通。在股权传递中实现退出。③具有评价功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对投资的企业和自身都具有评价功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的对象是极具发展潜力的、具有新技术和新理念并拥有对市场吸引力的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只有在通过市场的选择和考验后,才能发现和实现企业的价值,其最好的判断标准就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售企业的股权时能否卖个好价钱。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时机权衡

第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预期标准。通过出售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来取得丰厚的投资回报,在其投资企业的股权时,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进行过科学计算并制定了预期收益标准,会在被投资企业达到自己的预期标准后出售所持有的股权。第二,被投资企业的业绩。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漂亮必然使企业的投资价值不断上涨,作为企业投资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享有的企业股权价值必定会水涨船高,这说明被投资企业有很高的投资价值,会吸引很多的投资者来购买企业的股权,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一个高价位将手中持有的股权出售必定获得丰厚的利润,考虑公司以后的业绩下滑加上后期的风险等问题,所以很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仍然在这个时候退出。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第一、最佳方式:首次公开发行(IPO)退出。IPO是最理想的和使用最多的退出方式,因为通过这个方式一般能取得最大的收益。首次公开发行(IPO)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后在证券市场公开出售其股份给公众投资者。通过

IPO退出,一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获得较好的收益,在退出的几种方式,首次公开发行退出所获得的回报率是最高的;另一方面既能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企业赢得信誉、提高知名度,又能帮助企业拓宽融资的渠道以得到更多的资金支持,待企业上市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以满意的价格出售股权。第二、中等方式:并购退出。兼并收购是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他企业保留或者消灭法人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并购退出优势有:(1)能快速回收资金,实现全面从业退出。具有并购其他企业的企业一般都拥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能够提供足够的资金,让其全面迅速退出企业。(2)较低的交易成本。企业并购一般只需要和几家有意向的企业谈判,没有很复杂的手续,因此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3)信息披露较少,保密性高。第三、保守方式:股权回购退出。管理层回购主要是企业的管理层收购企业的股权,大多数股权回购采取这种方式,这样既降低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层也重新获得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它是比较保守的方式且使用比较少,一般出现在公司的早期投资中,这时的公司估值相对较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低价购进股权。管理层回购的优势:(1)交易简便。管理层回购使得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双方都有效降低资金成本和节省时间,交易过程中不需要很复杂的手续,基金退出时也会比较彻底;(2)能够保持企业管理层的积极性。第四、最差方式:清算退出。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公司财产以及了结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消灭公司人格的行为和程序。。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选择的最不成功的一种退出方式,等到了破产清算的时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企业股东在偿还完所有债权人的债务后所能收回的投资基本上都很少了,意味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失败。

不同的行业在这四种退出渠道上的比例是不同的一般回购的比例最高,兼并收购比例其次,公开发行与兼并收购接近。

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第7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 法律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已经对我国的实业投资,以及资本市场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可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方面的法律保护监管制度还很欠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较多,涉及到的立法问题也较多,本文就从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特征进行阐述,通过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现状,对基金运作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再对基金的监管问题和监管模式进行研究,提出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立法的合理的、科学的以及实用的建议和立法思路。

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法律特征

(1)私募股权基金是面向少数特定合格投资人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资金股权的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所以要求具有自我保护能力,以及具有风险判断能力的机构或者富有的个人才能成为少数的特定合格投资人;私募资金还限制最低的投资额,并且要求较高;私募股权基金中的投资人,不是面向公众提供的理财服务,在法律法规中也有规定,只能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2)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参与者主要包括基金投资人,基金募集的中介机构,基金的管理者以及基金的保管者。其中他们在该运作中的任务分别有:基金的投资人为基金投入资金。负责基金的投资以及管理的是基金的管理者。基金的保管者要对资金的使用,以及资金的安全进行保护,主要是以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协议条款为依据;

(3)私募股权基金与公募不同,其本质的特征就在于是私募,所以为了不让风险承担能力较轻的投资人参与到基金的募集中来,私募股权基金是采用的非公开宣传方式进行募集的,而且要求只能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投资人进行沟通,任何发行人不能利用任何宣传手段进行宣传;

(4)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情况下有这样几种组织形式:一种是由共同的投资人来投资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成立股份公司,以公司制来募集投资基金;另外一种是一信托原理、信托法为依据来讲当事人集合在一起,进行的资金集合投资的信托制投资;

(5)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较为灵活,而且投资的范围较广,并且隐蔽性较强,为了获取最高的利益回报,可以进行大范围的,像股票,金融,外汇以及债券等衍生品领域的投资。另外私募股权基金中的基金管理者通常在私募运作过程中得到很大的报酬激励方式,比如其基金管理费用一般都在私募资金中收取基金收益的20%作为业绩报酬,并抽取大约2%的基金管理费用;

(6)政府的监管在私募股权基金过程中的监管一般来说都是不严格的,同时私募股权基金在信息披露这一方面也没有较高的要求。这是因为私募资金的投资人都具备承担投资风险的能力,而且投资人数也较少,所以在国家政府的主管机构都没有设立相关的审核批准。置于信息的披露方面,由于私募资金是以非公开形式进行运行的,所以其中的私募信息仅仅在投资人以及监管机构之间进行交流,没有义务向公众披露信息。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环境现状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私募股权基金企业的发展已经进入市场化。在2008年12月出台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一章程,是由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这部法律文献里面提出,要落实船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要加以完善和促进其发展,另外还要在合适的时间将进行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宽,创业板的推出,以及拓宽民间投资领域。之后,针对北京市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外资、内资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在财政以及税收方面有优惠政策,北京市金融办于2009年1月份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接着在2009年3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出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这一文件的出台,说明了中国创业板的真实隆重出场。紧接着在2010年9月5日,保监会又公布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及《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为了向业内进行广泛的意见征求,在2011年1月《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该草案将监管的范围向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拓展。中国政府为了促进私募股权基金企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并努力将其进行完善化,使其走上规范的法制化轨道,在新修订的《证券法》,《民法》以及《公司法》和《信托法》,还有《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以及与外商投资的法律对私募股权基金业的法律保护和监管,几乎就已经奠定了基础,尽管如此,在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立法空白以及立法局限,对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健康持续的发展仍然有所负面影响。

三、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法律制度

在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过程中,为了防止私募股权基金对公众的误导性,而出现不能承担的基金投资风险,一般来讲都对募集投资人人数以及募集宣传方式,还有合格投资人有相当严格的资格限定。

(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人数的相关法律

1、投资人人数计算的制度

当前,我国在私募股权基金方面,对投资人人数偶的要求相对较为简单,在笔者阅读了大量的外国私募股权基金方面的资料,总结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投资人人数计算方面较为重要的几点观点。

在私募股权基金中出现专门为其设计的实体的时候,其实是对其他受益人的不公平计算,就应该刺破投资人的工具,以全体受益人进行单独的计算体制;另外就是对于专业机构投资人,不将其计入投资人总数内,不对机构投资人进行具体的限制,因为这部分人往往都是具有较高的风险掌握能力,以及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以及较高的风险抵御能力的;对于具有本质相似性的基金管理人员,以及不同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紧密关系的基金投资人,建立合并计算制度,另外对于发行人在进行多次的私募股权基金发行的时候,也可将投资人的人数进行整合计算;投资人数的限制,还要建立一个投资人数计算的时间,私募股权基金发行时的投资人人数计算标准既可以成为投资人人数的限制,而基金发行时,既可以成为投资人数计算时间的标准,当然也会有客观因素造成投资人人数的限制情况,像夫妻死亡或者不自愿等情况,则不属于违法投资人人数的制度。

(四)私募股权基金的宣传方式的确定

在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宣传方式方面,一般来讲,都要尽量避免一般性的劝诱方式以及公开的广告形式,所以在宣传方式方面,应该规定由发行,或者发行人本人向特定的对象进行募集宣传,在宣传的时候,要禁止公开劝诱的宣传方式的出现,但可以在有浏览限制和浏览程序的前提条件下,在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相关网站上上传像募集业绩信息,以及募集备忘录等私募股权基金的信息。

(五)监管模式的构建

当前,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由于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没有规范成熟的市场,而私募股权基金自身注重的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运转,为了不干扰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运作灵活性,政府不应该有太多的监管干涉,所以在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中应该你得到程序上的简化,另外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募股权基金市场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存在投资者的欠缺、市场机制不完善,所以在进行募股权基金的设立与发行的时候,都应该向监管机制进行备案,避免风险过高,无法得到控制的现象发生。

七、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企业仍然没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进行规范,也没有确定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体系应该得到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为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有法可依的健康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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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第8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新三板;新兴板;科创板;作用

一、引言

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是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实现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突破口,而几乎所有的高科技企业其发展的关键时期都在起步时期,巨大的风险让许多投资者望而却步,缺乏资本血液的注入,使得大多数高科技企业胎死腹中。而新三板、新兴板和科创版市场的出现为高科技企业的健康融资提供了绝好的平台。自2006年新三板建立以来,许多高科技企业得以成功融资,其融资规模的增长也非同寻常,2013年新三板融资规模只有将近10亿元,2014年募集资金132亿元,而仅2015年上半年筹得资金就已超过317亿元[1]。新三板的迅速发展也带动了新兴板和科创版的兴起,进一步扩充了高科技企业的范畴,增加了高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2015年战略新兴产业板和科创版相继提出,到2015年4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司中有626家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超过企业总数的37%;而上海科创板也拟定于2015年9月推出,届时,更低的融资门槛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进来。然而新三板、新兴板和科创板中的企业毕竟是高风险的,公募发行不仅预期效果不佳,还容易导致其他问题。而私募特别是私募股权投资则非常适合新三板、新兴板和科创板的资金募集。私募股权投资是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通过私下募集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的融资形式。私募股权投资不仅能够降低交易费用,提高投资效率还能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以及发挥风险管理优势,提供价值增值等。

二、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新三板、新兴板、科创板市场中的角色

1.是风险偏好投资者的一种重要营利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盈利方式与证券基金无异,低位买进,高位卖出,为卖而买,以获取长期资本增值收益。其首要原则是最大程度获得收益的同时尽可能地降低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私募股权投资获得高收益主要依靠老练投资专家充分利用信息不对称发现机会,从而占领先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和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四种。基金的盈利分为五个阶段:寻求优质项目的价值发现阶段、持有优质项目的价值保持阶段、改善项目现状的价值提升阶段和发挥项目潜力的价值放大阶段以及适时售出项目的价值兑现阶段。其中选择优质项目是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阶段,选对了项目才会有较大的获利空间,因此,风险偏好投资者选择项目的时候往往事前进行了大量的跟踪调查。

2.是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一种融资手段

股权私募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可以说没有私募股权的资本市场是病态和残缺的资本市场。当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还在蹒跚学步时,西方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发展的如火如荼,在资本市场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数据表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占GDP的比重还不到1%,但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每年投资额可达到其国内生产总值的4%至5%,是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方式。只有资金充足、资本构成质量高的个人或投资机构才有机会被选定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筹资对象,因此,即便是私募股权基金募集面较窄,但其募得资本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较公募基金差。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变化,私募股权投资也衍生出了一些创新形态,比如可转换债券、附认股权公司债以及股债结合的组合型投资。这些创新形式满足了现代资本市场的投资需求,而且投资方式的多元化,也是灵活应用金融工具的体现,是成不可阻挡的潮流。

三、私募股权基金在新三板、新兴板、科创版市场发展中的作用

1.私募股权基金能够降低交易费用

私募股权基金能够降低交易费用,不是因为这种形式的融资自设定之初就能达到此目的,而是私募股权这种投资形式偏爱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因此对投资项目的调查必不可少,久而久之,就形成了范围宽广,来源可靠的信息交流合作通道,这种虚拟通道的形成对投资成本的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按所处阶段可将私募股权融资区分成:PE、种子基金、VC、天使基金等,特别是考虑到未来的收益,私募股权基金必然会格外关注种子、天使等基金的创新性和可信性。另外,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基金管理者会从公司财务和非财务方面的优势和劣势、公司所从事行业的的活力、公司的未来成长性、公司成长的前提条件(包括调整策略,改善经营,资金投入等等)对目标企业进行细致全面和客观的调查以确保投资的安全性,同时还有助于公司明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方向。

2.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拓宽融资渠道

尽管近年来我国企业进行融资的渠道由于小额信贷的兴起而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但当下我国面临着资本不足窘境的公司仍然有八成左右[2],对于中小民营企业而言,正规渠道融得资金尤为困难。大面积的资本需求争抢着有限且嫌贫爱富的银行贷款,主板市场大起大落过后的萧条又让许多投资者变得慎之又慎,资本市场的供给不足已经给实体经济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对于对于大多数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唯有在新三板、新兴板和科创板上通过私募股权才能获取大额资金以维系其健康稳定的成长。另外,对于部分成长较快的企业,借助私募资本还可以完成并购甚至是杠杆收购。

3.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提供技术支持

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利用其经验、人才储备和社会关系网络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以强化企业的发展。TheEconomist的调查表明:超过80%的中国高管认为管理技能是企业长足发展的首要因素。私募股权基金具有丰富的并购整合经验和人才储备,能为为企业文化建设、管理系统优化、客户体验提升以及企业并购提供具体的技术支持,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只有优秀的企业文化、高效的管理系统和完美的客户体验才能驱动企业的长足发展,而私募股权基金在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还能通过其信息网络分享先进的管理技术,物色优秀的管理人才。

4.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拉动民间投资

私募股权基金拉动民间投资主要通过以下四个方面产生作用:首先,通过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拉动民间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人才众多,能将私募股权基金追逐利润的天性与国家的创新驱动战略通过市场机制完美结合,从而引领民间资本涌向高新技术产业,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合适领域。其次,通过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拉动民间投资。在促进传统技术、产业、成熟企业现代化改造以及二次创业等方面,私募股权基金能用产融结合的方式,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特别是在现代服务业、先进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消费服务业等产业,私募股权基金能够大刀阔斧有所作为。再次,私募股权基金通过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拉动民间投资。私募股权基金通常是其所在领域的专家,他们不仅资金雄厚,还具有强大的公关实力,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人际、企业、政府关系和支持,使民间投资得以进入银行、保险、证券、通信、石化、电力等行业,突破民间投资渠道的瓶颈。最后,私募股权投资能够通过对治理结构的改善促进民间资本流动。公司参与私募股权基金对其产权的明晰具有重要作用,解决产权缺位的问题,同时也可避免了管理层的短期化行为,进而改善治理结构,拉动民间投资[4]。

四、私募股权可能带来的风险

1.偿还风险

以低成本获得高比例杠杆融资是私募股权基金获取高收益的必要条件,因此私募股权基金颇为青睐高负债比率的杠杆融资。而杠杆使用周期长,参与主体庞杂,界定损失承担者非常困难,而其不确定性又会降低交易效率,放大偿还风险[5]。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爆发之后,私募股权融资结构的弊端以及高杠杆融资的风险开始不断暴露,西方国家的监管部门已经开始对其进行了反思[6]。

2.道德风险

在私募股权基金与企业反复接触过程中,诸多交易参与者都将了解影响所在交易股票价格的大量敏感信息,这就容易产生内幕交易。另外,随着资本市场的变化,整个私募股权基金的交易结构日益繁杂,参与方众多,也没有强有力的约束机制,这同样增加了内幕交易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内幕交易的危害在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使得投资参与方有可能将内幕信息透露给其他非本基金经济主体,或者自己以内幕信息为筹码牟取利益,更有甚者,可能导致消息扩散致使相关企业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3.“劣币驱逐良币”的风险

基金具有约定期限及在约定期限内获取利益的性质使得私募股权基金并不倾向于长期投资,而寻求在获利后较短的时间内而将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获取利益。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行为的短期性可能可能导致市场内充斥以投机为目的的私募股权基金(劣币)而挤压以投资为目的的私募股权基金(良币)的生存空间。信息经济学利用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合理地解释了“劣币”驱逐“良币”的原因,所以,企业在与私募股权基金合作的过程中除了要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详尽调查之外,还应约束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权利,使其履行相关义务,不能盲目信任私募股权基金。

4.目标企业质量下降的风险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短期性导致了私募股权基金在帮助企业完成兼并重组后常常不是最关心并购企业的成长性,而是通过一系列的财务会计手段或再次进行兼并、重组、裁员等方式增加并购公司的账面价值和账面收益,从而制造出优秀的财务报表,然后将股权变现以最大限度的获取利益,最终导致公司质量并没有实质上的改善。另外,私募股权基金还可能通过发放股利的形式掏空被收购公司,以获取远高于其投入的本金的收益。

五、政策建议

1.加强有效监管以防范风险

目前我国对私募股权基金没有统一的监管者和监管标准,甚至还有部分私募股权基金未被纳入监管范畴。国外私募股权基金也没有专门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规却不若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风险之大。原因在于相关机构并不监督和管理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风险和信息披露,而是制定和严格落实相关豁免条件。如若私募股权基金达不到豁免条件,则其不可被视为私募股权基金,应受集合投资类产品统一的监管规定约束[20]。我国目前私募股权基金刚刚起步,不应受到过多管束而使之失去活力,因此,考虑中国国情和法律现状,现阶段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仍应以分头监管为主,待后期发展成熟,则应借鉴国外统一的监管模式。

2.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机制

对参与主体和运行流程的规范是完善私募股权基金运营机制的主要着眼点。一方面,基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实际操作流向中的核心地位,私募基金的管理背负着较大的道德风险,因此在考核私募基金托管人道德标准的制定上必须要慎之又慎。例如,在次贷危机爆发之后,美欧金融监管部门就着重强化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另一方面,由于退出机制在私募基金运作流程的优化上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所以必须要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退出渠道。根据历年来国外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只有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才是私募股权基金在资本市场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所以,现阶段,我国政府应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规范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机制。

3.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信托

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私募股权基金创新发展的必要前提,纵观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遍览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可以看到我国现有的信托制度及其发展趋势,为私募股权投资信托提供了法律保证。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具有资金独立性和安全性、管理专业化以及运营费用低等优势,可以充分保证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财产的专一化应用,提升基金效率,另外,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还具有退出机制灵活、社会认可度高的特性以及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优点,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十分有利。

4.提供税收优惠营造良好环境

美国政府创造的对私募股权基金最大的激励是营造了一个良好的软环境(其主要通过税收来体现),这也是我国最需要借鉴的地方。根据美国的经验,中国可以效仿美国对进入高科技、战略性等新兴产业的私募股权基金减免所得税;另外,政府还可以从鼓励创造良好的股权投资文化入手引导私募股权基金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更多的技术与增值服务;最后,还应该对于相应的会计、资信评级、财务顾问等一系列中介服务问题进行妥善处理,为私募股权基金的进一步发展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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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第9篇

《卓越理财》:私募股权投资正渐行渐近,而很多人对这一投资方式还不熟悉,那么到底什么是私募股权投资?

郭静: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含义较为广泛的投资方式,指用于购买企业非上市股权的投资,包括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基金等多种投资形式。私募股权投资采取的基本运作方式是,先低价买入企业的控股权,经过几年的运营和重组使其升值,再通过将企业出售或上市来获利。迄今,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KKR公司、凯雷投资集团、得州太平洋集团和黑石集团是其中的佼佼者。

《卓越理财》:相对于证券投资市场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存在哪些投资优势?您认为哪些因素促使一些投资者在4000点时撤出股市转投PE?

郭静:相对于证券投资市场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存在以下投资优势:1.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其投资目标可能更具有针对性,可根据客户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2.所需的各种手续和文件较少,受到的限制也较少,一般法规要求不如公募基金严格详细,因而,更具有灵活性;3.在信息披露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样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一般只需半年或一年内私下公布投资组合及收益即可,政府对其监管远比公募基金宽松,因而它的投资更具有隐蔽性。近段时间做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越来越多,而很多资金都是从二级市场转移过来的。尽管目前行情不错,但是私募股权投资的收益比二级市场的收益更高,只要做成一笔,就能收获原始投资的好几倍。因此,在证券市场达到4000点,很多投资者从二级市场投资获利完成原始积累后,纷纷开始转向。

《卓越理财》:投资者如果想参与私募股权投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郭静:个人投资者如果想参与私募股权投资,须至少具备以下条件:1.需拥有大量资金: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至少要有1000万的资本才可以参与投资。2.能够承担较高的风险:据不完全统计,私募股权投资每投资10个项目,只有2-3个是成功的,其余不是退出就是不挣钱。私募股权投资奉行在高风险中寻找高收益,可以说,PE具有先天的“高风险性”。3.资金投资期限需保证: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卓越理财》:投资者可通过哪些方式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中,分享巨额回报?在这一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注意哪些风险因素?

郭静: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比如天津的渤海产业基金;三是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而这种私募股权基金却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个人投资者一般须以购买私募信托的方式参与股权投资,第二种、第三种的方式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一般个人投资者很难参与。

参与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风险因素: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资格非法或存在瑕疵。严格意义上讲,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集合委托理财业务属特许经营行业的业务范围,应当由金融机构依法律、规章的规定以及主管机关的审批,依其经营范围各自办理不同的理财业务。在此法律规则下,其他个人、机构若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则存在法律瑕疵。即民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主体本身并不是合法的金融机构,或不是完全合法的受托集合理财机构,其业务主体资格存在瑕疵。一旦出现纠纷,投资人甚至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的利益存在较大风险。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投资协议非法或存在瑕疵。民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约定。如不少私募基金为了吸引客户,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这一行为不排除被司法机关界定为无效,定性为变相的高息揽存、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侵害投资者权益的风险。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且信息披露要求远不及公募基金严格。这就不排除部分不良私募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将严重侵害投资人利益。

《卓越理财》:就中国本土市场的情况而言,私募股权投资还需要突破哪些制约其发展的“瓶颈”?

郭静: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尚存在操作细则的空白,发挥其作用还需破解相关制约。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操作规范在我国尚存在法律空白。中国尚没有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认定标准和监管条例。虽然也能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找到存在的合法性,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操作细则的缺失,可能会制约其进一步发展,也不利于实施有效的监管。制约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关键在于解决“入口”和“出口”问题。“入口”是指界定投资者范围,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一般由机构投资者出资,过窄的范围不利于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未来可以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考虑将个人投资者纳入投资者范围。而“出口”是指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方向,避免以股权投资名义设立的基金更多地投资证券市场,这将限制私募股权基金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