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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公司债申报材料优选九篇

时间:2022-11-06 19:24:10

私募公司债申报材料

私募公司债申报材料第1篇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不设行政许可。本篇将以两大交易所指引为依据,解读中小企业私募债和其他类信用债的异同,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者和投资者提供操作指南。

当前占据信用市场主流的主要是各类公开发行的信用债,主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票和短融。从发行主体上看,多为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或者行业龙头。即使是现存的私募债券,其主体评级也一般较高,通常在AA+以上。目前中国的信用债市场实际尚未出现过实质意义上的违约。而此次即将推出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在各项条款设计上与公开发行的信用债和其他私募债相比,均有诸多差异。

一、发行主体——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主体定位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对规模的划分,是参照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的定义;除此之外,此次试点将主要集中于非上市的中小微企业。

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对中小企业的限度较为严格,理论上不利于将更多企业纳入发行人行列。然而实践中,同样是参照该标准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中,出现过超出上述规定的情况。按照美国发展高收益债初期的行业规律,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在行业上很可能将主要以通信、医药等高科技企业为主。而一些传统行业如农业等,由于利润率相对较低,不足以支撑10%以上的融资成本,预计很难成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上交所试点办法中还明确规定金融、地产类企业不具备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资格。

中小企业私募债对发债主体的净资产和盈利状况均未作明确限制。而当前企业债、公司债等对发行主体均有“归属母公司净资产大于12亿”,以及“最近三年持续盈利、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利息”等的规模和盈利要求。按照工信部对中小微企业的划定标准,如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信息传输行业、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软件信息服务行业等均可纳为中小微企业,则中小企业私募债对主体要求相较企业债、公司债等要宽松许多。除此之外,中小企业私募债也不受发债规模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的约束。其他如当前刚发行的创业板私募债,其发行主体更是仅局限在创业板上市公司内。

二、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限制较少,个人则较难参与

中小企业私募债为非公开发行债券,投资人需符合两大交易所规定的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资格后,方能参与私募债投资。总体来看,机构为私募债主要投资者,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基金,及这些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产品。普通投资者若想参与其中,通常通过购买具有私募债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机构所发行的相关产品。除此之外,上交所对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并通过相关知识测试的个人亦开放了参与私募债券的通道。整体上个人投资者较难参与,有利于中小企业私募债早期安全性的把控;而对机构投资明确的限制则较少,则利于私募债未来的发展空间。

从投资人数上看,另一非公开发行的创业板私募债其投资者人数上限为10人,而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者上限为200人,更利于该类债券的流通。

三、专门的流通转让通道

私募债由于不能公开交易,其流动性风险为除了信用风险之外另一个最主要风险。从流通方式上看,目前创业板私募债的流通均不及中小企业私募债,创业板私募债目前不进行公开转让,其发行对象数量、发行方式等方面均需参照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而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在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上交所可在其固定收益综合平台、深交所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

四、投资者保护机制

中小企业私募债对评级没有硬性规定,但是鼓励企业采取如担保、商业保险等增信措施。私募债的增信措施是降低融资成本,保证债券顺利发行的重要方式,亦是影响我国高收益债未来发展空间的关键因素。新近发行的首只创业板私募债乐视债亦在担保方式上创新,采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全部财产为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极大降低了公司治理中的道德风险问题。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在此次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试行办法中,深交所更是专门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具体包括:聘请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依照约定维护私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设立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要求发行人提前约定采取限制姑息分配措施,以保障私募债券本息按时兑付,并承诺若未能足额提取偿债保障金,不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此明确的投资者保护措施的提出在国内尚属首次,有益于我国高收益债的健康发展。

五、交易所备案流程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前,需由承销商应将私募债券发行申请材料报送上交所、深交所备案。交易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备案材料完备的,交易所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发行人和承销商即可以开始债券发行工作。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在6 个月内完成发行。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六、登记、结算的办理

私募公司债申报材料第2篇

创新,在形势一片大好的牛市并不为人重视,不过当市场牛熊转换甚至步入熊市之时,创新的意义才体现出来。

2012年,虽然IPO业务闸口收紧,不过本土投行失之东隅收之桑榆,各项创新业务得以蓬勃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重新启动,多家券商积极备战,提供资产的流动性;中小企业私募债开闸,债券产品由“正面发”改成“反向发”,根据投资者需求量身定做;新三板规则确定,挂牌股票流通不足的问题有望得到改善,破茧而出的新三板成为“资本市场最后一块蛋糕”;首只券商系并购基金成立,中信并购基金成为第一个吃螃蟹者。

股市持续低迷情况下,依赖股票承销等通道业务靠天吃饭的日子缺乏保障,资本中介类业务必须发展壮大起来。这些创新业务也将深刻改变本土投行,在纯正的承销收入难以大幅上涨的情况下,成为投行新的立身之本。

资产证券化卷土重来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在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发行及上市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券商可以作为产品设计人、承销商、交易商、做市商、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机构、机构投资者等多个角色参与运作。

中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始于2005年,2008年因为金融危机而暂停,一直到2012年才重新开闸。2012年以来,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持续攀升(图1)。2012年12月19日,中信证券设立并管理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简称欢乐谷计划)正式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提供转让服务。这是券商重启资产证券化后,首次有上市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获得融资。

欢乐谷计划将北京、上海、深圳三座欢乐谷主题公园未来5年的入园凭证打包作为基础资产,将其产生的现金流用于向投资者支付收益。项目设优先级和次级两种收益凭证,合计募集18.5亿元。其中优先级收益凭证向机构投资者销售,预计规模为1亿元的次级收益凭证则全部由母公司华侨城A购买。华侨城A的母公司华侨城集团则为该计划提供担保。

通过这个项目,发行人欢乐谷可以将未来的收益提前变现,在不增加负债的前提下,提高资产的流动性。由于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证券具有比其他长期信用工具更高的信用等级,发行人付给投资者的利息也可以降低,综合融资成本通常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而降低融资成本。该计划得到了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给予的AAA级评级。

通过对现金流的分割和组合,投行可以设计出不同档级的证券,满足不同投资者对期限、风险和利率的偏好。欢乐谷计划1年期优先级受益凭证的年化收益率区间为5-5.5%;2年期为5.3-5.8%;3年期则是5.8-6.3%。门票收入在支付各期优先级收益凭证所有者收益后,剩余部分属于次级收益凭证所有者。优先级受益凭证持有者在可以按年获得固定收益的同时,也可以在深交所交易。

除了包括上市公司在类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以外,还有规模更大的信贷资产和不动产证券化,这些证券化需求规模已经超过了100万亿元。不过,券商目前能够涉足的只有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于信贷资产,券商只能以承销商的角色出现,例如国开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国泰君安和中信证券就担任了承销商。国泰君安2012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融资规模达到了101.66亿元,是中国有史以来融资规模最大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诱人的市场和监管层的鼓励,促使不少券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证券已有3只产品成功发行,并在上交所固定收益交易平台及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分别是远东国际租赁二期、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一期及华侨城欢乐谷一期。招商证券发行的华能澜沧江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于2013年1月获批,国泰君安则报批了隧道股份资产证券化产品。2013年2月,由东方证券发行的阿里巴巴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也已提交材料。

私募债开闸:为客户量身打造

2012年是中小企业私募债红火发展的一年。自2012年6月8日首单中小企业私募债问世后,相关债券扎堆发行并受到机构投资者追捧。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共有81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完成发行,募集资金90.83亿元。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中小企业因难以提供担保或抵押很难获得银行授信,私募债的兴起主要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正是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交易所对私募债券的投资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注册资本金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者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法人或投资组织。银行、券商、基金、信托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私募债券流通。其他投资者可以通过券商理财产品投资私募债。2012年7月,广发证券推出国内首只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理财产品,使得个人投资者5万元起便可间接参与投资。

私募债的发行条件较为宽松,对发行人在净资产、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率、资信评级方面未作出硬性要求。此外,发行私募债的融资速度要快于银行等其他渠道。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采用备案制,一般10个工作日之内,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就可以拿到备案通知书。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可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从发行成本来看,私募债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由于银行贷款会因上浮利率及各种费用而缩水,私募债就不会出现这种现象。

相比企业债和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显著特点是产品的条款设计由发行人和投资者一起商定。私募债完全由市场主导,发行人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资金需求计划,与合格投资者协商确定债项设计条款,在发行方式、派息周期、评级和增信措施等方面进行市场化选择。各个债券品种募集说明书的条款,也是差异化的,条款设计完全取决于合格投资者对私募债风险与收益的识别和判断。

中信建投投资银行执行总经理贾新表示,当市场牛熊转换时,创新对于投行来说才尤其重要,私募债就是一种创新产品,中小企业债券硬发发不出去,于是从正面发行改为反向发行,为客户量身定做其合适的债券产品,这样产品就能发出去了。

反向发行的制度设计,可以充分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有效控制市场风险。目前在深沪交易所通过备案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有相当一部分尚未成功发行,这也说明合格投资者正在进行风险识别和防范。私募债券网统计显示,截至2013年1月31日,通过沪深两交易所备案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达135只,而完成发行并开启转让服务的私募债为61只,仅占备案总数的45.19%。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国信证券私募债承销家数和承销金额行业排名第一(附表)。目前券商收取的承销费用约为融资金额的1%-2%之间,此外券商还可能获得差价提成,如果券商使中小企业实际发行的年利率低于其能承受的年利率,其中的差价部分券商将获取一定比例提成。

新三板:破茧欲飞,全业务链布局

2013年2月8日,证监业协会公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这标志着“新三板”市场有了操作细则,规则对挂牌公司资格、股票转让方式、投资申报数量、投资者资格都有了具体的规定。新三板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扩容后将成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交易平台,其成立目标是成为这些企业的孵化器,解决企业的融资问题,完善公司治理水平。

过去,由于采用非连续交易的委托交易制度,买卖双方的搜寻成本较大,投资者则要求最低交易基数3万股,这些都导致交易低迷和转板率低,新三板长期被市场忽略。2012年前11个月,新三板排名前十的公司成交额仅为3.78亿元,占比却超过八成,过半公司近一年零成交。

在新三板业务上遥遥领先的申银万国,其一位投行高层就曾表示,在新三板市场,买方对股票不了解,卖方又不敢卖,所以死股比较多,不过随着做市商等交易制度的实行,新三板融资功能实现后,可以增长券商盈利。据其介绍,申万的其新三板业务的收入也仅能勉强养活自己的业务团队。

如今,新规则将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的申报数量由3万股降低到1000股或其整数倍,股票转让则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华泰证券在报告中表示,尽管《业务规则》对投资者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但交易制度的创新基本消除了投资者的退出障碍,在“高成长”的诱惑下,将吸引较多的社会资本抢食“市场最后一块蛋糕”,挂牌股票的流动性问题有望得到根本性改善,新三板繁荣可期。

由于收费水平低,交投清淡,券商新三板业务长期以来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华泰证券测算显示,2011年新三板市场带来的营业收入约为1.3亿元,仅占券商当年总收入的0.1%。其研究显示,在新三板上活跃的基本是一些中小券商,如西部证券、中原证券、齐鲁证券、南京证券等,主流券商尚持观望态度。不过,随着场外市场热潮初起,大投行也有介入之势。一旦明确新三板公司的终身督导制,将有更多大投行参与掘金。成熟的新三板业务不仅将为券商贡献不菲收入,而且是延伸业务链、争夺第一手客户的必然举措。

新三板对于券商而言不仅是新的业务增长点,还可以带动券商其他业务。投行可以通过主办挂牌、定向增资和转板等业务获得收入,经纪业务部门则可获得佣金收入。此外,券商参与新三板业务的除投行部门外,还可以有资产管理、自营、直投等部门。2012年12月,申银万国就联手湖北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公司发起规模5亿元的光谷新三板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全业务链布局。

截至2012年底,共有65家券商获得新三板主办券商资格。从业务主办情况看,申万、国信、西部、南京、广发等业务量前10的券商占据了约63%市场份额,而其他29家券商占37%,市场集中度较高(图2)。截至2012年11月,新三板累计完成定向融资47次,募集资金21.89亿元,其中,申银万国占据50.5%,遥遥领先。除了业务能力领先的券商外,具备地域优势的券商也将分一杯羹,例如西南证券在重庆高新区,浙商证券在杭州和宁波高新区,申银万国在张江高新区,都具有一定的地域优势。

除了三板以外,场外市场还包括四板市场,即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作为低层次的场外市场,四板定位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权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新三板是场内市场的后备池,四板则是新三板的后备池。

并购基金:改善并购配套融资不足

从国际市场来看,财务顾问业务一直是投行皇冠上的明珠,不过国内的并购业务由于缺乏配套融资的功能,发行人不愿意支付高价,投行的并购业务收费也远远低于IPO等承销业务,但投入和技术难度却丝毫不比IPO差,投入产出比低也是券商的并购业务一直无法做大做强的一个原因。

设立并购基金能够有效改善这一局面。券商不仅可以作为财务顾问,还可以直接嫁接资本,参与并购业务。券商可在并购基金推出的过程中链接投行、直投和资产管理等业务,除了顾问费用外,还能带来如融资、外汇避险等一系列相关收益,构建各项业务的横向整合机制,在其业务链的多个环节带来利润增长点,使券商收入来源更为多元,从而避免熊市中券商投资收益的大幅波动,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加速从通道提供商向资本中介转型。而随着IPO退出渠道受阻,经济下行态势明显,并购市场将变得更加活跃。

中信并购基金成为了证监会批准设立的第一只券商系并购基金。2012年6月,中信证券公告称,旗下金石投资获得证监会批准筹建并购基金,拟向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100亿元。与参股的财务投资不同,并购基金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股份,获得企业的控制权,然后对其进行整合和重组,待经营改善后,通过上市或转售等方式,出售其所持股份而退出。作为投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并购基金不仅能够在投资的过程中发现投资价值,同时也可为并购客户提供过桥资金支持。

中信并购基金路演材料显示,基金通过控股权收购、行业整合投资、夹层投资及其他方式进行并购投资;通过对目标公司进行业务重组及改善,提升企业价值,最终以上市、股权转让、定向增发等方式退出;重点投向领域涉及金融与商业服务、消费与农业、制造与科技、能源与材料、文化与传媒等多个行业。

私募公司债申报材料第3篇

而作为FOF最重要的参与者――投资大众,也不能打无准备之仗。在发行之前,去了解FOF的收益、费用、产品运作、先遣部队、各家公司申报FOF产品的特点等关键事,将有助于自己明明白白投资FOF。

收益费用事:二次组合收益平稳 降低费用

公募分散投资于股票、债券,收益率波动率已然低于基础市场。FOF分散投资于各公募产品,相当于对股票债券进行了二次配置、二次分散,波动率将再度降低,也就是降低了风险。再加上整体仓位调整,应该能达到收益波动率降低目标。

剥离风险之后,FOF经理可以集中精力考虑收益。

FOF收益确定性更高,有望超过基民个人投资。作为FOF投资标的的公募已经有19年历史,综合下来,货基年化平均收益3%、债基6%、股基和混合型在9%~10%区间,社保基金在股市投资年化收益8%附近。某些投资人没有达到这个水平,是因为其在市场最热时的天花板处大量申购,市场最差情绪低落时忍痛割肉出局,如此的“高吸低抛”自然会产生亏损。再加上某些公募操作激进,净值波动大、回撤大,更是让基民们乱了方寸。这时,FOF经理的专业性就显露价值,FOF经理基于产品设计要求及基金过往业绩,对公募进行筛选后申赎,自然优于误打误撞的操作。某些FOF有着目标管理,初始申购时就考虑了目标实现,达到设计目标也应是大概率事件。如华夏申报的四只产品中,有三只含有“目标”字样,裕丰收入目标风险基金(FOF)、裕惠稳健目标风险基金(FOF)、裕盛收入目标风险基金(FOF),基金经理会按照这个目标去管理产品,资产组合中以特定策略将风险关进“笼子”,实现“预设目标”。

考虑收入之后,就要看看FOF的费用,市场担忧FOF“二次收费”大可不必,有些“杞人忧天”。

首先,FOF定位于稳健收益,费用应该低于积极操作的产品。现在公募产品中,越是稳健的产品,管理费越低,越是积极投资产品,管理费越高。

其次,监管层也要求,如果FOF资产中的基金是公司自家产品,不能收取管理费。就像股灾中管理层委托业内大公司管理的超大规模基金一样,没有管理费,这类FOF的管理费将为零,或是通过其它途径减免。

最后,对其他公司产品进行投资的FOF,完全可以通过大额申购的方式降低申购赎回费。各基金招募说明书都有单笔申购500万元或1000万元,只收取1000元申购费的条款,相当于只有万分之一、万分之二的费用,按照公募最低2亿元规模,至少要配置5只基金(单只基金仓位20%以下)计算,单只基金的配置规模都接近500万元,达到享受到这个优惠的门槛。可以说,由于FOF有着资金优势,是公募的“金主”,申购赎回费用议价能力自然强于普通投资人。在完全透明竞争的市场中,任何一家公司的费用高低都会被全市场品头论足,各家公司都会绞尽脑汁降低费用。这也提醒投资人,和货基规模越大收益越高类似,FOF规模越大,所能享受到的费用优惠越多。

收入稳定、费用降低,如此一来,最终落到投资人手中的收益就更加稳定。

历史渊源事:私募QDII先行 百舸争流

其实,现在市场讨论的 FOF是公开发行投资于内地基金的产品,在此之前,私募FOF和投资海外市场基金的QDIIFOF早已不是新鲜事。

私募和QDII是FOF的先遣队。私募FOF在国内市场诞生已有较长时间,包括阳光私募、券商资管产品、银行专户、基金专户等渠道。据券商研报统计,截至今年5月,这类私募产品达2309只,资金规模超过2400亿元。由于这类产品往往持有部分股票,造成FOF业绩漂移,这就提醒FOF,操作时一定要严格执行基金合同约定,坚持分散投资,避开风格漂移。

公募FOF产品也早已有之,如联接基金和QDII,给现在的FOF管理积累了实操经验。市场上公募基金ETF“联接基金”,这些基金绝大部分资产都将投资于一只基金,资产太过集中,是被动投资类FOF产品。QDII发行的FOF,专门投资于海外市场基金,早者如2007年成立的南方全球精选,仓位60%投资于基金。最近的产品如2016年12月成立上投摩根全球多元配置基金,就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寻找基金做投资,持有基金的仓位要达80%以上,到现在净值一直处于盈利状态。有着投资境外产品FOF管理经验的公司,占尽在海外市场锻炼FOF投资经理的先机,如果管理业绩领先(表格1:主动管理QDIIFOF今年以来业绩),将经验复制到内地市场,将先行一步。

尽管有美国等成熟市场的经验可以借鉴,但两国投资环境、投资者群体尚有显著差异,国内对于FOF的预期也有不同理解,需要等待市场去检验。管理层对FOF的预期是“二次资产组合的工具,满足投资者多样化资产配置需求,有效分散投资风险”,各家公司对于怎样发挥自己专长来管理FOF,观点各异。

一种观点认为,产品线齐全的大公司,可以充分发挥公司对于大类资产配置的能力,根据股债牛熊的周期配置股基、债基,并通过择时调整整体仓位,在公司内部产品中就可配置FOF产品,帮助投资人投资基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是选最契合自己投资目标的产品,就要避开“为自家产品增加规模”的嫌疑,在全市场中精选配置基金。这对产品线不太齐全的公司是个好消息,只要选基金能力强,照样实现“弯道超车”。

更有公司认为,FOF绝不是简单地将基金重新做一个组合,而是要通过这个组合满足各类机构对于投资目标的要求,比如对接现在的银行定制基金、对接养老金。美国FOF规模在2001年之后快速增长,也是和养老制度的变迁密切相关,公募管理养老金个人账户,如果有延迟税收方面的政策支持,将会大力推动资金流入。所以,业内对于FOF的远期目标是“养老金个人账户改革的有力工具,部分替代存款成为投资者应对退休、学费的储蓄手段”。货基成为现金余额的工具,助推某些公司模壮大,为某些公司贡献了三分之一以上的管理费。如果FOF真能和养老金相结合,其对各公司规模的贡献将成为货基第二。

汇添富是持此观点的代表公司,公司专门从保险公司挖来曾管理百亿以上规模FOF的人员,组成资产配置中心,开展包括FOF在内的各项业务,此次申报了添安、添衡、添盈三只FOF。

各种观点都有一定的理论依据,需市场检验孰强孰弱、孰是孰非,但不能缺席这个好的机遇是共识。

备战策划事:枕戈待旦 百花齐放

正是基于对FOF美好前景预期,各公司都不愿放过这一“风口”,监管制度每完善一步,各家公司为FOF的准备也前进一步。或是从外面高薪招聘,或是自己团队内部重新组合,部分公司成立了专门管理FOF的团队,对公募基金的研究从此前的偏冷变成热络。

各家争抢第一只FOF发行不遗余力。有的公司管理层甚至命令员工,只要监管层同意接受FOF发行申报材料,他们就要第一个把材料递交上去。华夏已成立跨部门的资产配置团队,解决FOF基金在战略性资产配置中的问题。推出全球选基金QDII的上投摩根也有专门团队要将此经验移植回内地。华安、建信都专门成立的FOF管理团队,上述公司都有对应的FOF产品申报。

截至6月份,有37家公司申报了69只FOF。此前开放式基金率先开闸时,都没有这么高的热度。QDII出海时,是4家公司同时扬帆。第一只横跨沪深交易所ETF――沪深300ETF发行时,是两家公司各发一只。现在,申报的FOF达69只之多,成为发行的第一梯队,为争取进入规模的第一梯队早早拉开了架势。

华夏和招商最多,都是4只产品;汇添富申报了3只产品;而上投摩根、富国等9家公司申报了芍徊品。很多公司的产品都是强调“配置”理念,有20只产品都有“配置”字样,从名称看,实现配置的途径各有区别,如优选配置、量化动态配置、低风险资产配置、大类精选配置、宏观策略配置等等。

对于基金资产运作,强调“稳健”者居多,12只产品强调稳健,例如华夏裕惠稳健目标风险基金,博时的金福安稳健策略、金福全稳健策略,建信福安养老稳健型FOF。

这些基金中,有9只量化产品,如易方达量化动态配置基金(FOF)、量化择基配置基金(FOF)。8只产品都说明了自己的策略,如稳健策略、积极策略、优选多策略、精选多策略、全天候策略、宏观配置策略。

机构们撸起了袖子加油干,投资者们也应该对这些不同的风格和策略进行提前了解,以便更好地迎接公募FOF时代的到来。■

链接:

背景资料 FOF简史

世界上第一只FOF产品是Leveraged Capital Holdings,它是一只FOHF(投资于对冲基金的基金),由著名的罗斯柴尔德家族于1969年11月推出,距今已有近50年的历史,FOF基金萌发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但是直到1985年才开始爆发式发展。

据统计,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全球的FOF基金共计11104只,总净资产已有近31万亿美元,占全球总基金规模的7.14%。在全球范围内,北美是FOF基金最发达的地区,FOF基金数量占全球总量的69%,净资产占87%,其次是欧洲,净资产占11%,数量占18%,亚太地区和非洲几乎是FOF基金的荒原,数量分别占9%和4%,而净资产仅占1%。

FOF基金目前没有涉足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型基金和房地产基金,其中混合型居多,规模占比77%、数量占比65%。FOF的其他三类:股票型、债券型和其他型全球数量相差不大,债券型FOF的相对占优。

国内现有的2309只FOF中,有1247只是自主发行的私募基金,约占54%,其次是有约26%属于券商资管,两者占据了现有FOF市场的80%。这些基金尽管这几年在非公募市场上有高速增长,整体与北美市场相比依然还是一个比较新兴的产品形式。

平安证券的研究认为,美国FOF在2001年以后快速发展和美国养老制度的变迁密切相关,而通过对美国FOF业绩分析,FOF有两大优势,定期投资FOF中的目标日期基金,能够帮助投资者长期获得更好的投资买点,提高投资者的长期回报率,能够降低基金净值的长期波动率和回撤率,使基金净值的长期增长更平滑。

私募公司债申报材料第4篇

方先生介绍说,他起先只想购买500万元,后被告知必须委托其指定的中海基金购买,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边某承诺称,这家企业非常优质,有申万负责,没有风险。在这种口头承诺下,方先生召集亲朋好友筹措了3000万元购买,并与中海基金签署《中海基金浦发银行晨星1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下称“《晨星1号》”),资产管理人为中海基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旗下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资产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浦发银行”)。 今年8月初,福建中恒通公司大门前的讨债横幅。

值得一提的是,此时“14中恒02”的募集期限离上交所出具的备案通知书中载明时效仅剩下不到一周时间。后续直至2016年2月“14中恒02”出现根本性违约,才让各机构和相应业务种类的违规问题浮出水面。

2016年7月27日,在交涉赔付无望的情况下,方先生等 20多名投资者向上海证监局、上海银监局等多部门实名举报投诉。7月28日,上海银监局致电投资者表示该合同的对应方是浦发银行,归银监会管,会将投诉材料转给银监会。

风险巨大,却许诺收益可达11.5% 今年8月初,方先生与另一投资人实地走访中恒通公司,发现厂房内垃圾满地。

方先生交给《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的一份由申万提供给中海基金的债券情况报告中显示,“14中恒02”发行人为中恒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中恒通”),债权期限为两年,担保方为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中元国信”),起息日期为2014年7月24日,债项评级为AA,发行利率为9.5%,资金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但在该报告中并未包括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债项评级报告。

方先生告诉记者,他当时正好有一笔集合信托产品的收益到期,想拿出来投资新的理财产品,而边某与方先生的朋友夏某相熟,遂通过夏某向其极力推荐了“14中恒02”。为促使其尽快投资,边某向方先生允诺可以在年债券收益9.5%的前提下,以财务顾问协议的形式安排他与债券发行人中恒通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费用为每年2%,即客户投资每年收益率提高到11.5%。此外,方先生认购 《晨星1号》所产生的管理费、托管费亦将通过这种财务顾问费的形式消化。

据夏某向方先生所聘请的律师提供的证词:“在此期间,申万并没有派人给方先生进行产品介绍,也没有人向方先生提供资料、合同或对方先生的投资风险进行提示。2014年7月,在边某的催促下,方先生向申万联系的中海基金指定账户 (可能是代开的,方先生表示没有签署过此类文件)打款3005万元,其中5万元是垫付给中海基金的通道费。事后,边某安排方先生签署了《晨星1号》。由于中海基金的人拒绝向方先生解释合同条款,方先生一直不肯签。后来边某让我劝,他才肯签署。我记得是先打款后签署的,当时没有投资指令。中海基金、申万和托管行浦发银行都没有告诉过方先生或我,该笔款项什么时间投入了哪些项目,也不知道投资比例的事。”

中小企业私募债自2012年6月发行首单,历时两年左右。由于风险巨大,不强制要求评级,认购主体主要为机构投资者,虽然交易所允许合格的个人投资者认购,但对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提出诸多严格的资质要求。记者查阅相关条款,合格个人投资者应符合的条件为:1. 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2. 具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3. 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

方先生所聘请律师认为,申万要求方先生以3000万元认购《晨星1号》的形式投资“14中恒02”,再由申万与中海基金签署债券认购协议,目的是借由机构投资者的“壳”来规避对于个人投资者的资格审核义务,这违反了证监会三令五申的“穿透审核”原则。方先生明确告诉记者,如果严格审核,他根本没有资格购买“14中恒02”。

也有业内人士质疑方先生此次投资行为,“14中恒02”的发行时间是在2014年7月份左右,客户认购额度是3000万元,在当时的信托产品中,完全可以找到超过“14中恒02”收益率的集合信托产品,毕竟,集合信托产品被公认隐含了刚性兑付的信用。当年4月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被财富管理行业解读为集合信托产品坚守刚性兑付的有力证明。所以,作为一个已投资过集合信托产品的客户,在很短的时间内(一周不到)就做出了投资3000万于之前从未接触过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决定,这在逻辑上也不合情理,其中必有蹊跷。

“评级都是要有评级报告的,口头说说没用的,‘14中恒02’自始至终都没有提供体现AA的债项评级报告。稍微懂点债券的人都知道,如果这个债能评到AA,根本就不愁销售了,换句话说根本轮不到方先生买,这个是跟常识相悖的。”有业内人士这样分析。

记者致电中海基金财务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对方表示,基金公司仅承担通道职能,不对客户的投资结果负责,单一客户的通道业务不算主动管理业务,对客户的合规销售要求较低,且客户为申万介绍。“合同里写明了风险提示,只能说他投资失败。我们只是接到了他的投资指令实施了投资行为而已。”

不过,方先生所聘请律师分析称,中海基金以客户2014年7月22日签署投资建议书为由,将自身明显违规的过错转移至客户身上,枉顾了投资建议书实为8月份客户在中海基金的有意安排下补签的事实,利用了空白合同未签署日期的合同漏洞,将责任完全推给客户。其中,浦发银行2014年8月5日专门就投资违规问题向中海基金出具了提示函,明确指出在浦发银行电话提示后截至8月4日,中海基金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上述投资违规事项。随后,8月8日,中海基金工作人员发邮件给申万边某,直言陈述“当初比较仓促,条款没有完善,现希望签署补充协议,尽快解决这个问题”。该人士认为,鉴于补充协议与资产管理合同对于投资限制的内容表达完全相反,实为中海基金由于事前失察,事后仍未及时发现并及时纠正,而是在托管人浦发银行电话提示无果后,以浦发银行发公文《提示函》的形式才重视这一违规行为,但采取的补救措施也并未向客户做特殊说明,而是通过第三人转述,导致客户在不了解中海基金严重失责并违规的前提下签署了补充协议,并导致艰难筹措到的数千万元资金遭受巨大损失。

方先生说,申万曾称除非接到监管部门处罚或法院判决,否则其不会进行赔付。记者也曾致电边某,他表示将由公关部门或是办公室统一回应。但是截至记者发稿时,仍未收到对方的任何回应。

两年近20只中小私募债违约证监会出台私募资管新规

记者注意到,证监会日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自今年7月18日起实施。《规定》对结构化产品杠杆率、融资杠杆率等指标都做了进一步的限定。业内人士指出,这些其实是对《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第36条的加工升级。

根据《试点办法》第36条,明确要求资产管理人应当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向客户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充分揭示相关风险。而上述案例中方先生与中海基金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只是按照第18条的规定进行了常规风险提示(所有制式合同都会用到),没有针对投资标的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这一高风险的投资工具而向客户进行进一步的说明、有效甄别合格个人客户。

据有关媒体报道,2015年以来,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事件不断。“12东飞01”“12致富债”和“12蓝博01”接连出现“黑天鹅”事件。据统计,2014年至今年7月,近20只私募债出现违约情况。

私募公司债申报材料第5篇

这是一起扑朔迷离的案件――在信托产品出现兑付问题后,当事人才发现6700万元巨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被偷梁换柱,原信托产品子虚乌有,而被购买的一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违约;其后,合同被涉事的银行理财经理从家中取走;新时代信托拿出的信托合同签名却得不到当事人的承认。

同时,这起涉案金额较大的民事纠纷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引爆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中的灰色地带。而本案的导火索则是由信达证券承销的、山东博瑞格生物资源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博瑞格生物”)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13博瑞格(125113.SH)违约,不能按时兑付利息。

不当得利之辩

4月27日的庭审中,原告、被告双方聚焦在原告购买的信托产品是否为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

原告王军的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雪莉、胡卫星两位律师称,“原告将款项汇入被告账户后并未指令被告替原告购买任何性质的理财产品,原告汇入被告账户中的款项至今仍由被告占有,且拒不返还,该款项为原告所有,被告占有此款于法无据,为不当得利。”

新时代信托的律师则称,“原告王军向新时代信托账户汇款,表明原告在回款之前就已经完全知晓这笔钱是要购买13博瑞格,原告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明确的。”

庭审过程中,新时代信托的律师向法庭上讲述了王军与新时代信托的交易过程:

2013年初,和信联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和信资本”)跟新时代信托联系称,信达证券承销的13博瑞格即将发行,作为管理人的和信资本已找到了意向投资人,即原告王军,询问新时代信托是否愿意做通道业务。此后,新时代信托向信达证券核实,确实有13博瑞格发行业务,就同意做该债券的通道业务。

2013年3月底,和信资本称客户已经答应投资了,让新时代信托把合同发过去。2013年4月王军打来电话,询问是否有信托产品出售,并在当天新时代信托就收到了王军6700万元的汇款,随后,新时代信托就与信达证券联系债券购买问题。4月15日,和信资本发来合同。4月18日,新时代信托把6700万元打给信达证券用于购买13博瑞格。

庭审过程中,法官问新时代信托是否核实过王军身份的真实性。新时代信托的律师称核实过,并称在2012年就与王军有信托产品销售的业务往来。

法官继续询问,新时代信托是如何核实交易指令是王军本人发出的,是否尽到审查义务。新时代信托律师称,“是和信资本一并把所有材料发给我们的,新时代信托档案里所有王军签字的文件,包括信托合同、交易指令等都是和信资本4月15日送来的。”

新时代信托的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王军的合格投资人调查表、委托人存折、承诺函、尽职调查报告和交易指令。并表明,是基于原告王军签署的这些文件,委托设立了“【新风13号】13博瑞格债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王军的律师称,“新时代信托所提出来的和信资本,王军根本不知道这个公司,从来没有跟和信资本的任何人接触过。”

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要求双方做最后陈述时,王军的律师提出,“如果没有对王军签名的真伪进行鉴定的话,并不认为本案法庭调查已结束。”

王军的律师于2015年4月9日向法庭申请鉴定这些材料上王军的签字,是否为王军本人签署的。但对王军笔迹的鉴定,在当日开庭结束后,依然没有得到法院的裁决。法官称,庭后会对申请笔迹鉴定一事做出裁决。

合同不翼而飞

上述案件的起源则是2013年王军购买的一款信托产品。

据当事人王军讲述,2009年与王震(王军的先生)认识了在中信银行工作的理财经理原晨,随后的四年间,原晨作为王军夫妇在中信银行的理财经理,期间未出现过任何问题,得到了王军夫妇的信任。

王军称,在原晨的推荐下,2012年曾买过新时代信托的一款产品,至2013年4月3日,本息均按时兑付。当日,在中信银行的理财室,原晨向王军又推荐了新时代信托的另一款产品鑫风1号,金额为6700万元。上午签的字,下午王震就给新时代信托打了电话,一是询问资金是否汇到新时代信托的账户;二是询问鑫风1号信托产品是否存在。当时,新时代信托六部一名周姓经理称有这个项目,新时代信托财务部张姓员工则称资金已到账。

随后的一年间,王军夫妇就没有再问过鑫风1号的情况,直到2014年4月3日信托产品到期后,原晨才对他们说信托产品本息不能兑付了。

王军讲述,2014年4月7日,原晨和同事袁慧玲(音)来到王军家中,索要另一个理财产品――绥芬河项目的委托书,产品日期是2013年11月15日,金额为1030万元,该理财产品也出现了不能兑付的问题。随后,原晨又对王军称要看鑫风1号的合同,王军则称,“这个钱我们还没有拿到,不能把合同给你。”

4月8日,原晨和袁慧玲再次来到王军家中,称要看鑫风1号的合同。而当时,只有王震一个人在家。王震称,“他们(原晨和袁慧玲)用了调虎离山计把我的文件偷走了,他们走之后,我就开始检查我的文件,我发现文件少了,我就追出去了,给原晨打电话,原晨不接电话,然后我就去中信银行国际大厦支行去等他(原晨)。”

一直到下午两点,袁慧玲打来电话说不能返还合同。然后,王震就去家附近的派出所报案,而派出所建议王震去中信银行所在地的派出所报案。

4月9日,王震写了报案材料。4月10日,王震先去了中信银行,然后准备再去派出所报案。

王震称,“当日中信银行相关领导就不让我们报案,说影响不好。我岁数也大了,认为国有企业的银行一定会给我们解决问题,所以就没有去报案。”

此后,王震再去找中信银行,中信银行相关领导说这件事与中信银行没有关系,原晨已在2014年6、7月份的时候被开除了。王震说,“如果是在大路上认识原晨我肯定不相信他,但他在中信银行的办公室里坐着,还在工作时间,在你们(中信银行)的理财室,怎么跟你们没关系。”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致电中信银行国际大厦支行,相关工作人员称不了解情况。

谁签了信托合同

鑫风1号出现兑付问题,与13博瑞格又有什么关系?

王军称,转给新时代信托的6700万元并未用于购买鑫风1号产品,而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13博瑞格。而一年后,13博瑞格出现了兑付问题。

王军的律师称,王军给新时代信托汇款时间为2013年4月3日,从律师获得的一份尽职调查报告看,“【新风13号】13博瑞格债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在2013年4月7日仍然处于新时代信托内部的评估当中,当时还无法确定能否发行。这足以证明,王军在4月3日汇款的当天,13博瑞格产品根本就不存在。

资料显示,2013年4月15日,有王军签名的承诺函一份,内容为王军承诺新时代信托将财产委托人申请设立“新时代信托【新风13号】13博瑞格债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同日,有王军签名的还有一份委托交易指令,即新时代信托【新风13号】13博瑞格债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交易指令第1号,内容为:“鉴于贵司与我本人签署的《新时代信托【新风13号】13博瑞格债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之约定,特向贵司申请如下‘13博瑞格债’交易。交易方式:发行认购。交易对象: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标的:山东博瑞格生物资源制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交易面值:6700万元。”

本刊获得的王军与新时代信托的信托合同显示,新时代信托【新风13号】13博瑞格债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合同编号为【2013-XF13(D)XT267】,信托计划6700万元资金由委托人(王军)指定受托人新时代信托专项投资于13博瑞格,期限为12个月,预计年信托净收益率为11.5%。合同签订地点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甲5号信托金融大楼。该信托合同没有具体的签署日期。

按照一般的信托产品流程,应先有信托产品,再由委托人付款。而13博瑞格产品,王军付款日期为2013年4月3日,签署承诺函与交易指令则是2013年4月15日,信托合同书则没有签署。

王军则称,其本人从未与新时代信托签署过13博瑞格产品的信托合同,也未在2013年4月份时去过包头。直到2014年4月鑫风1号出现兑付问题,合同丢失后,才知道新时代信托6700万元资金购买的是13博瑞格。

庭审过程中,新时代信托的律师对于双方签约过程也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

13博瑞格被处罚

13博瑞格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博瑞格生物成立于2009年5月,注册资本163万美元,为中外合资企业,位于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工业园。主要生产餐饮业、超市、学校、医院、铁路、航空以及适用于各种食品服务业的一次性优质本色和白色全降解植物纤维模塑环保餐、器具。

2014年11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博瑞格生物及时任总经理梁苏予以通报批评。经查明,博瑞格生物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未就私募债券募集资金违规转移事项进行披露。13博瑞格完成发行后,大部分资金被转移至债券担保人关联单位,未全部用于博瑞格公司经营。

博瑞格生物未就私募债券付息违约事项进行披露,根据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应于2014年4月17日偿付13博瑞格当期应付利息,但公司未按时履约,也未就相关违约事项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作为一项创新业务,中小企业私募债在发行初期同样面临一系列不规范的情况。作为13博瑞格的承销商,信达证券也因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尽职调查不充分而受到债券持有人的质疑。根据相关规则,若监管层认定承销商在承销过程中存在过错,这些券商或还将面临暂停业务等处罚。

法律界人士表示,承销人及受托管理人,如因疏忽大意或虚假陈述,导致没有及时发现发行人存在违约事项的,那么投资人举证,可主张信达证券承担民事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如信达证券明知发行人无力偿还本息却没有告知投资人,最有可能构成的还是集资诈骗罪或欺诈发行债券罪。

《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私募公司债申报材料第6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民间资本的有序投资和管理,扶持我县资本运作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我县经济金融安全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县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是经市、县两级政府批准在县范围内开展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应遵循下列原则:投资自愿,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法合规经营,接受监督管理;以服务地方经济为宗旨;资金来源特定,进入退出需要核准。

第三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负责全县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负责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组建方案,做好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申报材料的审核和上报工作,承担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五条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人行支行建立联席会议。其主要职责为:共同制订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对试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市政府核准;做好监督管理与风险处置工作。县金融办作为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能;县工商部门做好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县公安、财政、人行等职能部门做好资金运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限在县范围内,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如:县XX(字号)民间资本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须有10名以上的发起人作为股东,推荐1名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在当地有一定声望的法人发起人作为主发起人,组建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筹建工作小组,由筹建工作小组负责各项筹备工作;

(三)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金上限不超过1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

第九条申请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等主要管理层应具有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方面工作2年以上经历,具备高中以上(含中专)学历。董事长还应该是具备一定经济实力、有信用、有一定金融知识、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士。

经过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人选须经县金融办审核,报市金融办核准通过。

第十条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当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县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申请书。由筹建工作小组向县政府提交关于在当地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名称、业务范围、拟注册的资本金额和住所、发起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条件。

(二)发起人承诺书。承诺不参与非法集资、不参与民间借贷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基本情况、组建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四)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组织架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股金认购、从业人员配置、机构选址、管理制度制定和时间等。

(五)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章程草案。内容包括:总则,业务范围,股权管理,组织机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合并、分离、解散和清算以及附则等。

(六)拟任职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介绍。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在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拟任职务;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任职资格申请表,居民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材料。

(八)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与章程相配套、以防范风险为核心的规章制度。

(九)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各发起人针对准入条件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第十五条内容)。

第十一条县政府对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审查把关,并拟定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政府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申请书;

(二)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申报方案由县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联席会议复审;筹建工作小组待市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批复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注册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凭市政府同意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审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五条发起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县域范围内;

2.人行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3.上一年度盈利,净资产达2000万元以上,负债率不高于70%;

4.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经济犯罪记录和无非法集资记录;

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其他法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县域范围内;

2.人行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3.上一年度盈利,净资产达500万元以上;

4.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经济犯罪记录和无非法集资记录;

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自然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县域范围内;

3.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有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

4.无经济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无非法集资记录;

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他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1%,且企业法人持股比例合计超过50%。

第十七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八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在试点初期为保持相对稳定,股东的退出、增加和资金规模的扩大等重大事项变动,需经县政府审核并报市试点联席会议核准。原则上股东的股金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或入股时间不足两年的不得退出,董事、总经理等参与管理人员的股金,在任职期内也不得退出。股东数量和资金规模原则上要试点运行一年以上才可进行变更。

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十九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以股东的资本金、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和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所得的私募资金作为主要资金来源。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补助资金。

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资金必须是货币形式的自有资金,由银行审定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出具相关的证明。

第二十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资金主要用于对县范围内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项目进行投资。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可利用股东股金及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进入被投资项目的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同时参与重要决策的制定和管理。也可以直接对以县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短期财务性投资,收取固定收益的同时不参与所投资项目的决策。可以通过私募方式吸收财务投资人共同投资,与财务投资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由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对项目进行投资,该有限合伙企业参与被投资项目的决策制定和管理。试点期间,用于短期财务性投资的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资本净额的20%。

第二十一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在确定项目投资金额及各方认缴出资额后,允许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到位资金。

第二十二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在用足资本金和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外,由于业务扩大需要,可以根据不同项目、不同期限、不同风险状况拟定私募协议,在县为主范围内寻找有意愿出资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通过私募形式筹集资金。原则上单个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出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出资期限一般不低于3个月。

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和以私募方式募集所得的私募资金在投资项目期限满后,可以通过出售股权的方式退出;投资协议规定的期限内,私募资金不得退出,但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由第三方接手并由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项目投资实行市场化审慎经营原则。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必须体现分散、审慎的原则,实行项目投资限额管理制度,对单一投资对象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完善决策议事机制,由总经理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分析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责任。试点期间,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以及向特定对象募集的私募资金总和不得超过原始资本净额的4倍。

第二十四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以投资方式投放的资金可以根据被投资项目的盈亏情况按比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也可以采用预期投资回报的方式获取回报,采用预期投资回报方式投资的,原则上投资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预期回报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期限在3个月至6个月的,预期回报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5倍;期限超过6个月的,预期回报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第二十五条以私募方式向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所投资项目出资的财务投资人的投资回报可以以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与财务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取得,根据协议按月或者按季度给予财务投资人固定投资回报,该回报可高于银行同档同期存款利率。

第二十六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所有资金需在县金融办指定的1家合作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股东额外增加投资额、进行项目投资等日常经营活动都必须通过该托管银行结算,由该托管银行为其办理结算户或银行卡进行账户管理,并负责私募资金的账户托管。投资结算、项目回报以及收益分红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原则上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以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托管银行主要承担对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资金往来监督、管理以及出现异常状况及时上报县金融办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公司经营活动的账目进行核算管理,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赋。

第二十八条对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资金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要按年度进行财务决算。除接受社会捐赠或其他补助的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得进行分红外,年度资金运作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本公司以前年度积累的亏损;2、按规定提取各项公积金;3、可分配盈余部分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向股东分配红利,但最高不超过可分配盈余的40%。

第二十九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股东、相关主管部门、托管银行等披露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年度经营成果、投资信息、重大事项等内容。按月将相关财务数据报送县金融办等单位,将募集的资金总额、投资用途、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报等情况向所有股东列表公布一次。

第三十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不得开展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不得在核定的行政区域外从事投资等经营活动,不得进入资本市场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交易,不得以企业的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一条县政府是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金融办要拟订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监管细则,牵头做好本辖区试点工作,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第三十三条县工商部门做好准入把关工作,加强对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县财政部门加强财务制度执行及风险监管,促进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规范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流向、投资回报率的监测指导和账户结算监管,要及时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加强政策宣传、监测分析,防范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风险。

第三十四条托管银行应按账户管理规定协助监管部门对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账户资金往来进行监督,并承担托管银行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依法加强监管,做好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风险防范工作。

第三十六条县金融办等有关单位接到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风险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处置预案,责成公司实施风险处置方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出具体化解措施和对策,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七条在处置过程中,要按照统一、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对外信息。对处置风险过程中引发的投资风险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县政府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查处,取消其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限制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条要求解散的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确定清算人,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清算人自确定之日起,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清算结束后由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私募公司债申报材料第7篇

一、问题导向、效益优先,项目制团队建设制度化常态化

在全面梳理、总结公司2017年项目制团队建设管理取得的宝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项目制团队建设实际运营出现的新问题、新任务,注重优化管理流程和激励导向,完善评审与过程管控细则管理制度,出台修订版的山钢金控《项目制团队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体现公司项目制团队建设的合规性、科学性和适用性,为……项目团队建设的管理创效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支撑。下一步随着公司项目制团队管理的持续完善和提升,并逐步走向制度化和常态化运营,项目制团队将彻底实现公司各项重难点工作的破冰创效,引领公司各项工作以超常规的良好状态持续推进,为……全年目标的实现贡献出智慧和力量。

二、深化认识、突出重点,政策研究及宣传工作多渠道全方位

根据前期金融政策趋紧的经济环境,进一步深化认识,开拓思路,整理出国家的近半年各项经济政策,从宏观和微观等多层次对政策进行剖析,完成《2017-2018近半年金融政策监管回顾》、《中国“智造”升级遇阻,中美贸易去向何方》两篇具有指导价值的政策研究报告,在公司范围内传阅学习,强化全员对涉及金融政策法规的难点解读及金融行业形势的市场研判,切实履行起金融创新研究室的政策研究职能,打造研究型团队。目前基于中美贸易关系摩擦升级,根据公司战略和业务定位,对对此次贸易战进行专题分析的第二篇研究报告《中美贸易战火重燃,中国“智造”任重道远》也已在成稿阶段。

同时注重提炼项目制团队建设中的诸多工作亮点,以《攻坚克难的利器...》、《化激励为动力... 激活一池春水》为题在…….内外多级宣传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在提升公司形象的同时,为公司项目制团队摇旗助威。其次每周五按时《金融信息周报》,并及时将公司的时事新闻动态编入周报,同步于……微信公众号编辑发表,使广大受众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动态。

三、高度重视、营造氛围,管理创新成果申报优质高效

按照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部通知要求,认真组织了…….现代化管理创新成果的纸质材料和申报系统电子版材料的申报工作,…….共上报了《项目制团队管理创效平台的...》、《基于...的一体化融资管理平台研究与应用》两项成果;同时完成了省冶金总公司创新成果纸质材料的盖章、装订、审核、签字等申报工作,…….共上报了《项目制团队管理创效平台的建立与应用》、《基于智能风控体系的一体化融资管理平台研究与应用》、《基于打造全员利益共同体的多层契约化管理体系构建》三项成果。

四、纲举目张、谋定后动,其他工作同开拓共奋进

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核心,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对公司及员工的价值创造过程及结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拟定《……..2018年度经营绩效考核办法》,并实际实施运行。

组织各部门、公司对2018年重点工作配档表内容进行确认,完成了重点工作配档认领、主责人员、分管领导、主责及协同单位,确立了工作目标和针对性措施,已经报公司审批并发文,公司级62项重点工作目前均处于实质性运行阶段,部分工作已经取得显著成效。

私募公司债申报材料第8篇

证监会指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针对中小微型企业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利率上限问题,监管层或建议承销商引导发行人在同期贷款利率三倍以内的利率区间定价。业内人士表示,债券融资对于企业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方面会有一定要求,而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规范等特点会制约债券融资。另外,从申报到获得资金的周期,也是中小企业需要考虑的。此前,一些有实力的中小企业进行的债券融资,更像是准备上市之前面对投资者的一次路演。

新版GMP倡导医药行业产能理性扩张

近期,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纷纷出台措施,引导药品生产企业贯彻落实新版药品GMP。新版GMP特别强调,要引导制药企业注意量力而行,避免过于关注硬件投资、盲目扩大产能的情况。特别是对一些产能严重过剩的品种和生产线,企业应根据市场整体情况和本企业现状作出科学分析判断,主动淘汰落后的过剩产能。

据介绍,截至2011年底,通过新版GMP的企业只有154家。通过这一轮认证,整个医药行业的发展环境必将更好,行业的集中度将会更高,也将产生更多规模上百亿元乃至上千亿元的大型医药企业。

山东省加强监管酒类包装材料生产企业

山东省日前下发《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洋酒违法犯罪行为的紧急通知》,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将废旧玻璃瓶、瓶盖、外包装等毁型以后,方可销售给具备再生资源回收资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时必须查验收购方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留存复印件,并详细记录销售品种、数量等信息。通知表示,售假洋酒违法犯罪活动仍未绝迹,销售渠道从店铺向网络贩卖转移,造假产业具有链条化倾向,整治形势依然严峻。针对假洋酒源头,山东省要求各市有关部门要对酒类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加强监管,全面清理取缔不具备相关资质的酒类包装材料生产、印刷单位,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邮寄假冒酒类产品包装、标签等违法行为。

康师傅“联姻”百事获批

近日,国内食品饮料行业巨头康师傅和百事可乐结成战略联盟的方案获得国家商务部的批准,这意味着“康百联盟”的软饮料市场份额将超过可口可乐,位居国内第一。

其交易细节包括:康师傅获得百事在华装瓶厂资产;百事获得康师傅饮品控股5%股权;百事在2015年10月31日前,可行使期权将持股权增至20%;康师傅获得百事产品在华生产分销权。此举之后,康师傅在茶饮料、瓶装水、碳酸饮料及低浓度果汁领域的优势地位都已经非常显著,软饮料行业“老大”地位逐渐凸显。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康师傅茶饮品的市场份额约为54%,瓶装水约为25%,低浓度果汁约为21%。

可口可乐重庆扩产

康师傅与百事联姻获批不久,可口可乐(重庆)饮料有限公司也宣布其在重庆的扩能项目将于今年6月实现投产。据介绍,可口可乐(重庆)饮料有限公司将新增一条瓶装水生产线和一条含汽饮料生产线。本项目完成后,将新增可口可乐瓶装水产能16万吨/年、含汽饮料20万吨/年,今年将达到年产36万吨饮料的生产能力,新增产值7.1亿元/年。业内人士分析,这标志着可口可乐正加快在中国地区的投资进程。

2017年全球PET包装市场需求将达1910万吨/年

据市场研究公司Pira国际公司近日公布的研究报告显示,2012~2017年,全球PET包装市场需求将以年均逾5%的速度快速增长,到2017年,全球PET包装市场需求将达到1910万吨/年。西欧和北美PET包装市场的份额将下降,而亚太地区和其他新兴经济体的市场份额将快速增长。报告同时指出,2007~2012年,亚太地区PET包装市场份额已经超过了北美和西欧。2012年,亚太地区将占到全球PET包装消费量的30%,北美将占约24%,而西欧将占近20%。

美FDA拒绝禁用双酚A

早已被中国卫生部门“封杀”的、制造婴幼儿奶瓶的有害原料双酚A,或将在美国“起死回生”。

3月30日,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以缺乏有力科学证据为由,拒绝了环保组织自然资源委员会提出的“在食品和饮料包装中禁用双酚A”的请愿。FDA重申:“一些研究提出了双酚A是否与一系列健康影响有关的质疑,但这些研究也存在严重问题,研究结论并不适用于人类,因为人类消化、清除双酚A的速度比实验鼠等动物快得多。”美国政府2010年初曾表示,将提供3000万美元资助开展动物和人体实验,在18个月至两年内就双酚A对儿童健康的潜在影响进行更广泛的研究。

2013年全球医药包装市场规模将达623亿美元

Freedonia Group近日发表行业报告—《全球医药包装》。报告显示,2013年,全球医药包装市场规模将达623亿美元。美国以28%的市场份额继续领先;中国增长势头强劲,预计年增长率为11.5%。

Freedonia Group指出,由于面临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的压力,医药包装企业如果想要获得合理的利润,应该提升包装设备水平,以适应高效率和小批量生产。可行的话,医药包装商还可以取消使用不必要的二级包装。

根据Freedonia Group提供的数据,全球大约有2000家公司生产医药包装产品。以2008年的收入来衡量,8家跨国公司供应了全球将近四分之一的医药包装产品,它们分别是Rexam, MeadWestvaco,Gerresheimer,Becton Dickinson,Amcor,Catalent,West和Alcan。对于希望保持或者提高其市场占有率的公司来说,他们必须适应未来医药包装市场的发展趋势。今后几年里,医药包装市场最大的增长机会将在以下领域:安全性增强的标签和包装配件;用于临床试验和审批后使用的单位剂量吸塑包装盒;安全性提高并且携带可回收针的预充式注射器;单位剂量用药预充式吸入器;用于液体和膏状药品的用药盖塞等。

英国包装材料回收率2020年将提高到80%

私募公司债申报材料第9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发展成效;政府治理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8—0098—04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成效

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PE)市场发展迅速,成为全球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01年《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出台,开启了吸引外资PE进入国内投资的大门。2004年和2009年中小板和创业板先后推出,成为我国PE的主要退出渠道。2006年《合伙企业法》重新修订确立了有限合伙制的合法地位,解决了当时公司制PE的双重纳税问题,也有利于基金投资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一系列政策先后实施,向PE市场源源不断地注入资金,2008年全国社保基金获准将其总资产(当年为5625亿元)的10%配置到私募股权基金;2010年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参与PE市场;2010年上海在全国率先试点合格外资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政策;2012年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批准券商直投业务。清科数据显示,1995年国内活跃的PE机构仅10家左右,到2005年有500家左右,2012年已增至6290家。与此同时,PE的地位和影响力显著提升,不仅成为促进经济转型、创造就业、推动创新和培育优质上市公司的重要推动力,而且对缓解融资约束、增强公司治理、降低IPO抑价、约束盈余管理等都有积极作用。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促进了就业和创新

据中国欧盟商会调研,我国已成为全球PE的首选投资目的地之一,2011年我国PE投资额占全球的5%以上,比2007年增加2倍多。PE投资的公司以每年新增8%的就业岗位,与同期上市公司相当,且员工工资上涨幅度较同期上市公司高7%。PE投资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研发费用/销售收入)是同行业上市公司的2倍左右。另外,在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支持下,2009年以来一半以上的PE投资投向西部地区的企业,超过对沿海发达省市的投资。此外,私募股权投资对各地区的商标数量、专利申请和授权等创新活动均有显著的积极影响。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融资约束

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着融资约束,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更为严重,而PE可显著地缓解这些企业的融资约束。因为除本身投入的资金外,PE还可从以下方面发挥作用:其一,PE投资后,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负债率降低,企业的偿债能力增强,有利于银行调高企业的信用评级。其二,私募股权基金能利用网络,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和融资便利。如PE通过和银行的“投贷联动”,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此外,PE投资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也是一种隐性的担保,表明企业具有较好的增长前景和股东实力,这也会改善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评价。2002至2009年间我国1384个上市公司中,约有60%的上市公司面临融资约束,但PE持股的上市公司(约占13.5%)面临的融资约束则少一些,其每年的短期有息债务额占总资产的比重比其他上市公司高出6‰,外部权益融资额占总资产的比重也比其他公司高出5‰。此外,PE还能抑制企业自由现金的过度投资,自由现金流每增加1%,其持股公司的过度投资额仅增加0.001%,而其他公司则增加0.45%。

(三)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增强了公司治理能力

PE还通过加强公司治理、约束盈余管理和降低IPO抑价等途径提升企业价值,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也为资本市场投资者提供了优质的投资标的。长线投资型(IPO前两年以前入股)PE持有企业的股份比例更高,对被投资企业公司治理的参与度也更高,85.44%的长线投资型PE向被投资企业派驻董事或监事。此外,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能显著约束被投资企业的盈余管理。

(四)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有利于培育优质上市公司

根据万得(WIND)数据库提供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数据,在2003年至2012年间,645家上市公司背后有私募股权基金的持股,且呈逐年增加势头。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经济增速放缓和非法集资行为增加了募集困难

在经济增速放缓的形势下,投资者趋于保守,这使高风险的私募股权资产配置的增长难以持续。投资退出困难,引发投资者悲观预期,减少再配置比例。此外,在私募股权市场迅猛发展之后,风险开始显现,其中之一就是非法募资问题,一些机构以私募股权基金之名误导投资者,并利用一些投资者贪图收益、风险意识淡薄的弱点,以承诺高额保底收益为幌子,迅速敛财,最终卷款逃跑,为PE市场带来恶劣影响。以天津为例,天津2012年获得PE投资总额不过200亿元左右,但非法募资案的资金缺口就超过100亿元。由于非法募资案件的恶劣影响,监管部门纷纷出台措施,明确禁止各类金融分支机构对私募股权基金产品的代销。2012年11月证监会下发“关于落实《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允许代销的产品范围未包括私募股权基金。2013年1月,银监会召开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禁止银行代销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理财产品。

(二)行业内竞争及上市估值下降加大了投资难度

由于IPO估值水平开始下降,而PE投资估值(市盈率)倍数显著提升,一升一降之间,私募股权投资的难度明显加大,因而2012年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金额显著下降。以创业板估值为例,2009年平均发行市盈率高达82.36倍,而随后3年依次为70、53和34倍,4年来降低了60%左右。同时,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还面临严重的“突击入股”或“投资阶段后移”问题。我国中小板169个有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背景的上市公司中,针对初创期的投资仅占8.3%。按投资金额算,我国2008~2012年中后期阶段的PE投资规模分别占98%、98%、94%、90%、83%。

(三)PE投资后管理欠缺

高水平的投后管理是控制投资风险、提升投资收益和证明投资实力的重要表现。在当前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的情况下,投后管理的必要性更加凸显。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调研,我国境内活跃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中,只有16.1%设立专职的投后管理团队,尽管有54.8%的机构已意识到未来有必要设立专职投后管理团队。

(四)缺乏多层次的退出渠道

尽管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先后推出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提供了优质的退出渠道,但相对于投资总量而言,这一渠道非常有限。清科数据显示,2006~2012年我国累计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案例数为13728起,而累计退出数仅有2336起,投资退出率仅17.16%。根据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等公开信息统计,截至2013年5月21日,未撤销申请材料的666个IPO申请企业中,273家企业有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占比达40.99%,而此前撤销上市申请材料的269家企业中,也有110家背后有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

三、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

尽管各种政策措施促进了PE市场规模的迅速膨胀,但膨胀过程中缺少约束的规则和差异化的引导,更缺乏配套的支持体系,因而隐藏了大量问题。

(一)制度不健全

在强力刺激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同时,没有制定准入标准和信息披露等规则,市场参与者鱼龙混杂,质量参差不齐,且投后管理欠缺。更有一些投机分子打着私募股权基金的旗号非法敛财,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对不足也会增大早期、创新型项目的投资风险,不利于促进早期投资和创新型投资;并购市场不活跃、私募股权投资二级市场缺位,导致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渠道过度依赖IPO。而国内IPO发行市场制度不完善,也加剧了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问题,如定价机制不完善导致发行市盈率波动过大,影响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者收益预期;发行审批制导致申报企业IPO退出时间不可预期,影响私募股权投资者长期投资的资产配置;对私募股权基金采用可转债、对赌协议等金融工具投资未明确,也不利于私募股权投资管理者激励和约束被投资企业的企业家。

(二)区域间同质化优惠政策的竞争

根据各地发改委公开的政策信息,2009年全国只有5个省市出台鼓励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到2011年已有20多个省市出台类似的政策,截至2012年底几乎所有省市都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地区间私募股权基金中心之争,是刺激私募股权市场繁荣的重要原因,也是现存问题的重要成因,因为这些措施高度同质,而且优惠力度越来越大。如吉林省主要的优惠政策是对PE营业税执行“两免减半”,河北省对营业税和所得税施行“两免三减半”,鄂尔多斯直接对所得税施行“五免五减半”,新疆则利用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统一执行15%的所得税率(全国标准为20%)。这些优惠尽管对PE短期发展有很强的刺激作用,但对长远发展并没有好处,因为一个地区的优惠立即引发另一个地区更大力度的优惠,直至政府的税收优惠成本高于私募股权投资发展所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即产生负外部性。

(三)缺乏资本市场配套支持

由于缺乏对长期投资的针对性优惠政策、缺乏对早期项目投资失败的分担措施,所以私募股权投资扎堆于上市前(Pre-IPO)项目投资,结果导致企业(市盈率)估值水平迅速攀升;由于国内缺乏配套的并购市场和私募股权投资二级市场退出渠道,投资退出渠道仅局限于上市,因此形成了IPO“堰塞湖”。上述双重因素叠加,使Pre-IPO投资项目估值水平上升,后者又导致IPO估值下降,从而导致PE投资面临“两面受挤”困局。

四、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对策

要解决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问题,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长期发展,提升其经济社会价值,要做到五个方面的结合。

(一)疏堵结合,摆脱市场困局

针对私募股权市场鱼龙混杂和退出困难的局面,应疏堵结合。“疏”就是要疏通市场退出渠道,通过扩大和完善新三板的股权交易功能,分流其他板块的IPO压力,建立私募股权交易二级市场,实现有限合伙(LP)份额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持股的交易转让。“堵”就是要建立“防火墙”,堵住不合格的入场者,主要是建立私募股权市场的“合格投资者”制度,一方面要明确“合格”的私募股权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各自准入标准,且在私募股权基金注册时,应提供投资者达到这一标准的相关资产证明。另一方面,应要求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方案中,必须在显著的位置对可能的风险作必要的提示,并需要投资者签名确认已了解这些风险并自愿投资。

(二)创新与监管结合,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创新是为了满足私募股权投资的灵活性要求,而监管则是要防止私募股权投资的灵活害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甚至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如PE通常需要采用对赌协议、可转换债券等一些特殊的金融工具,但在我国仍无支撑环境。对PE的监管可采用自律、他律与纪律相结合的模式。自律即通过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运行规范和同业竞争规则,促进行业内的合作和交流;他律主要是各地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备案办公室、金融办、工商局和证监局等部门,通过监管基金的注册备案、账户托管、媒体报道和市场动态等,保证市场的稳定和秩序;纪律主要是通过制定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人保护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等维护投资人权益并控制行业风险。

(三)一般性政策与差异化政策结合,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

为避免各地区间同质化的税收优惠竞争,国家可效仿2008年治理地区间通过税收优惠竞争招商引资的方法,制定统一的最低税收优惠底线。为鼓励私募股权基金长期的创新企业投资、特殊产业投资,政府应根据PE投资阶段的差异、投资行业的差异(如是否属于高科技产业)、地区域情的差异等确立优惠力度不同的财税政策。

(四)私募股权市场与其他相关市场结合,增强各方面的协同效率

在我国现阶段,优质的企业越来越稀缺,因此PE市场发展应和企业孵化、创新创业相结合。我国金融市场仍以银行为主导,PE市场规模相对银行而言仍比较有限,因此PE和银行信贷结合,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政府可通过为PE所投资的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担保、低息优惠贷款或在投资失败时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等手段,实现PE与银行的结合。PE投资需与证券市场形成良性互动,对积极的影响予以鼓励或奖励,对不规范、不合法的行为(如操纵股价等)予以严惩。

(五)规模扩张与制度完善相结合,保障市场良性循环

通过规模扩张,促进私募股权基金之间的竞争,的确对产出和效率有提升作用。但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扩张往往导致行业的畸形发展,最后导致整个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在规模扩张的同时,必须要重视相关制度的完善。与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主要制度包括IPO制度、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人(LP)保护制度、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政府出资(如引导基金)的管理与评价制度、机构投资者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管理和监管制度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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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晔,谈毅,邵同尧.风险投资与创新:激励、抑制还是中性?[J].经济问题,2012(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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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子炜,李曜,徐莉.私募股权资本与创业板企业上市前盈余管理[J].证券市场导报,2012(2);6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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