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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合同范本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02 16:30:19

资金管理合同范本

资金管理合同范本第1篇

关键词:企业经营;合同管理;资金风险

一、前言

从当前企业经营管理过程来看,合同管理作为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效性关系到企业经营管理能否取得积极效果。结合企业合同管理实际,如何正确识别合同风险,降低合同风险,成了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为此,我们应认识到企业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并从风险识别、加强对合同签订方基本信息的了解、重点审核合同中资金条款和规范资金支付方式入手,有效降低合同管理中的资金风险,保证合同管理取得积极效果,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二、企业合同管理应对风险进行正确识别

合同风险管理流程中对风险的识别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合同风险辨识。合同风险辨识即识别合同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面临的潜在的)所有风险源和风险因素,对它们的特性进行判断、归类,并鉴定风险性质。

(2)合同风险分析评价。合同风险分析评价是在对合同管理风险进行辨识的基础上,对识别出来的风险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估计风险发生的概率、风险范围、风险严重程度(大小)、变化幅度、分布情况、持续时间、发生时间、发生频度,从而找到影响合同管理的主要风险源和关键风险因素,确定合同管理风险区域、风险排序和可接受的风险基准。

(3)合同风险规划。合同风险规划是制定合同风险规避策略及具体实施措施的手段和过程,即制定处理合同风险具体方法的过程。合同风险处理手段通常有以下几种:回避、预防、减轻、隔离、集合、接受、转移以及制定后备措施等。

(4)合同风险监督与控制。合同风险监督和控制的宗旨是:跟踪已识别的合同风险,监控残余合同风险,识别新的合同风险,保证合同风险计划的执行,并时刻评估合同风险规划对降低和规避合同风险的有效性。该步骤又可分为合同风险监督和合同风险控制。

三、企业合同管理要想降低资金风险,应加强对合同签订方基本信息的了解

从企业合同管理过程来看,资金风险的防控应从合同签订时开始,具体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仔细核对合同签订方的资质条件。为了有效降低资金风险,企业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之前,需要仔细核对合同签订方的资质条件,保证对方具备基本的合同签订能力。同时,还应要求对方提供完整的资质文件,以备合同签订过程中审查用。所以仔细核对合同签订方的资质文件,是降低资金风险的可靠措施,对降低合同资金风险非常重要。

(2)对合同签订方的履约能力和资金信誉进行调查。除了对对方企业的资质进行调查之外,对合同签订方的履约能力和资金信誉调查也是十分必要的。根据企业合同签订的实际需要,对合同签订方的履约能力和资金信誉调查,应在合同正式签订前进行,如果合同签订方的资金信誉不良,企业应及时调整合同签订方式和更改合同内容,避免企业利益收到损失。

(3)确保合同签订方具备资金支付能力。企业签订合同的目的除了购买产品和服务,就是卖出产品和服务,只有合同签订方具备有效的资金支付能力,才能保证合同得到有效履行。因此,确保合同签订方具备资金支付能力,是降低合同管理风险的具体措施,对提高合同管理质量,满足合同管理需要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四、企业合同管理要想降低资金风险,应重点审核合同中资金条款

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合同文本的形成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只有保证合同文本中的条款准确有效,才能满足合同管理需要,达到降低资金风险的目的。为此,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做好合同管理的资金风险控制:

(1)对合同文本中的资金条款进行重点审核。资金条款是合同文本中的重要内容,不但关系到合同的整体有效性,同时也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基于这一认识,对合同文本中的资金条款进行重点审核是十分必要的,只有认真开着资金条款的审核工作,才能有效消除资金风险。

(2)重点核对资金金额及含税金额,保证资金条款的全面性。在合同文本中,在合同金额的表达上,不但要注意大小写的区分,同时还要对合同金额进行明确。例如,合同金额是否含税,如果含税那么总金额是多少,不含税金额又是多少,只有保证了合同金额的准确性,才能降低合同的资金风险。

(3)对资金条款的潜在风险进行明确,避免事后纠纷。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对资金条款中的潜在风险进行明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合同在签订之后不至于发生资金纠纷。其中既要全面考虑资金条款所包含的内容,同时也要对资金支付细节进行规定,避免资金支付方利用法律漏洞违约。

五、企业合同管理要想降低资金风险,应规范资金支付方式

结合企业合同管理实际,要想降低资金风险,除了要采取上述措施之外,规范资金支付方式也是降低资金风险的重要措施,根据企业合同管理现状,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对资金支付方式进行明确。从当前合同中资金支付方式来看,主要分为支票支付、现金支付,对于内部结算单位,还可以用内部结算票据支付。之所以要明确支付方式,主要是最大程度的保护企业资金安全,使企业的资金能够在可控的范围之内,降低支付风险。

(2)对资金支付次数进行明确。在企业合同中,有些资金是随着合同的不断的履行而分期支付的,为了明确支付责任,使合同能够得到有效履行,在合同中应对资金支付次数进行明确规定,并写明何时支付及支付的资金数量,保证企业资金能够合理支付。

(3)对因不能及时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合同签订方有时存在延期支付现象,为了确保合同资金能够及时到位,避免合同违约现场的发生,在合同文本中应对不能及时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保证合同能够得到有效履行,降低合同资金风险。

六、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在企业合同管理中,资金风险是影响合同管理有效性的重要因素,要想降低资金风险,就要从风险识别、加强对合同签订方基本信息的了解、重点审核合同中资金条款和规范资金支付方式入手,有效降低合同管理中的资金风险,保证合同管理取得积极效果。

参考文献:

[1] 李刚.合同管理的风险分析与防范[J].施工企业管理,2013(06).

[2] 李汉东.企业战略风险的模糊评价模型[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2014(05).

[3] 李娜.论海外投资中企业法律文化风险及其防范[J].当代经济,2013(13).

[4] 刘玉斌.合同主观风险分析及对策[J].企业活力,2013(08).

[5] 马梅凤.企业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法律防控[J].中国商贸,

2013(20).

资金管理合同范本第2篇

1.1管理政策不一致,预算标准不统一

从已经出台的各项政策来看,不同性质的资金投资侧重点和工作任务的倾向性均有所不同,这些资金来源于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和出让金等收入,每一种渠道收入的资金都有其特殊用途,为了实现各项资金管理政策相互配套,各级主管部门制定了多个不同的项目预算标准。除中央级政策标准外,各省级地方政府也先后出台了具有不同地方特色的管理政策。以5000m钻探工程量预算为例,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为341.20万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预算标准为534.80万元,地质矿产调查专项预算标准为546.36万元,黑龙江省定额预算为609.91万元,不同标准的预算额相差最大达44%。仅在中央级预算标准中,相同条件的工作手段额度也存在很大差别。钻探孔深0-700m,岩石硬度Ⅳ级,国土资源调查标准为469元/m,中央基金标准为1007元/m,地质调查专项标准为751元/m,标准之间伸缩性很大,根本不能横向比较,更无法实现有效控制。管理政策和预算标准不统一,将直接导致一项工作多重约束及项目预算的多重标准,同样条件的一个项目采用不同的标准预算结果相差悬殊。财政投资项目的支出预算没有统一的标准控制,资金管理随意性太大,资金浪费现象难以监管,也往往使很多项目承担单位不知所从。地质勘查工作的资金管理秩序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是混乱的。

1.2预算标准结构和费用设置不合理

中央基金项目预算标准中没有设置设备使用费和运输费项目,这两项费用在野外实施过程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一般以研究和室内分析为主的项目不使用重型设备和大型运输车辆,但钻探、测井、地震等手段,野外施工作业均离不开大型设备和大型运输车辆,项目实施过程中只能将这部分费用记为交通费,这是不合理的。在项目费中设置了咨询费,但在组织实施费中已经包含相关费用,部分费用不能明显区分,存在重复内容。预算标准中还区分了单位类型,对是否有财政事业费拨款,采用不同比例数预算,由于国有地勘单位大多属于事业单位,多数有财政事业费拨款,但拨款方式和拨款额度相差悬殊,这部分费用仅用一个比例数平衡,这对很多地勘单位是不公平的。在以野外施工为主的综合性勘查项目中,各类标准均将工作手段划分为地形测绘、地质测量、物化探、遥感、钻探、山地工程、岩矿测试等七个类别,地质技术工作被划分为其他地质工作,这部分工作费用比例很低,而且只包含了一般技术工作,没有考虑综合研究内容。地质勘查项目的最终成果并不是野外施工完成就能得到的,没有大量的综合研究是无法实现的,地质勘查项目兼有工程项目和科研项目的双重属性,除了体力劳动还离不开脑力劳动,科学研究工作是在综合整理和报告编制过程中进行的,往往被人们忽视,其工作量和价值决不亚于任何一种实物工作手段,应将这部分费用做为一种工作手段单列。

1.3预算执行进度与项目实际不同步

目前一般地质勘查项目工作期限较以往均有所压缩,为了与财政年度工作计划相吻合,当年立项的项目要求当年完工,而多数项目到七八月份才开始实施,项目实际工期和预算支出不一致。一方面,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与资金拨款进度互不关联,致使有的项目已完工但资金尚未到位,而有的项目资金已拨付但迟迟不见开工。另一方面,不同工作手段受资金问题影响,前后不能科学合理地衔接,前置工作不能指导后续施工,直接影响项目实施效果。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形成野外施工影响预算执行,预算执行反过来又影响野外施工的恶性循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及地勘单位管理模式的不断改革,目前的财务会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地勘工作拨款与多种经营收入已不能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区分,部分费用和会计科目设置,以及成本费用的归集方式等均有待完善。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出台后,地质勘查项目投资主体已经多元化,融资方式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政府仅仅是项目投资多元化中的一类主体,多数国有地勘单位已趋于市场化。因此,及时修订地勘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适应地质勘查行业资金管理形势,是财政和地勘主管部门应考虑的问题。

1.4绩效考核和决算审查机制不健全

目前地勘行业尚未将资金管理纳入到项目绩效考核体系当中,也没有建立独立的地勘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很难保证地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容易导致项目资金沉淀或虚编项目预算等问题。除绩效考核外,对项目预算缺乏竣工决算与审查监督程序。项目竣工决算与审查是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价的重要环节。而目前的项目竣工资金管理,大多采用结算汇报形式,缺少竣工决算和审查过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金预(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工作结束或终止,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结算,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没有要求项目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告。《黑龙江省国土资源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按规定提交项目资金审计报告,这一规定十分笼统,决算和审计报告均要求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无监督的可操作性。目前,国内只有内蒙古和新疆等少数地方制定了地质勘查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和审查制度,大多数国家资金渠道均没有决算和审查程序,对项目资金的最终使用效果缺少结论性评价。

2项目预算管理规范化的必要性

(1)预算管理规范化是完善相关机构职能、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体现。国家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是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地质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及资金的预算和使用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只有不断完善预算政策和预算标准,使地质勘查投资在规范的制度体系下运行,才能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避免政府地勘资金浪费和流失,更好地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2)预算管理规范化有利于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调动地质勘查单位积极性。规范化是提高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水平的主要途径,在当前国家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背景下,加强项目预算的规范化管理,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维护社会资金投资人的利益,实现地质勘查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各类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作用。(3)预算管理规范化使地质勘查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目标更加明确,项目预算编制和执行更加有章可循,避免盲目性。实施规范化管理后,制定的项目设计与预算相互配套吻合,执行目标具有预期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项目管理和承担单位在相同的标准框架内运转,上下联动高效有序,从而提高项目实施的效率,实现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4)项目预算管理规范化是有效控制项目成本,降低项目投资风险的必然要求。在非规范化或无序状态下,项目成本控制不能有效地进行甚至根本无从着手,其投资目标效益很难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资金使用范围,防止可能发生的浪费,就必须从预算编制开始实行规范化管理,使成本始终处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资金的高效利用,降低投资风险。

3项目预算管理规范化的主要措施

3.1项目管理政策的规范化

虽然不同类型的地质勘查项目工作重点和研究方向有所区别,但其实质工作内涵是相同的,具有客观上相同的工作规律性,其本质是通过物理化学方法、工程揭露方法、测试分析方法和综合研究方法对地质矿产发展变化规律进行揭示和总结,从而形成地质勘查成果报告的过程。由此可见,各类地质勘查项目均可受控于统一的管理政策,通过制定规范性的管理法规和管理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当前项目预算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项目预算管理规范化,首先应该从管理政策规范化着手,制定统一规范、科学合理、执行有效、权责明确的管理政策。目前的项目资金管理政策十分复杂,难以统一管理,地勘单位在执行时也很难把握重点。因此,建议以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和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为主要参照样本,将各类资金合并,统一纳入基金管理。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协调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为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基金运行管理,建立中央和省级地勘基金政策一致、投向互补的协调联动机制,中央和省级地方两级基金应形成整体功能。地勘基金已经成为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和调控工具,其作用已基本覆盖地质勘查工作的各个方面,形成了地质勘查资金投入与管理的主体功能。建立以地质勘查基金为主体的地质勘查项目资金投入管理机制,将各级财政投资的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各级地质勘查基金、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及危机矿山找矿专项等各类资金,加以整合,构成统一的地质勘查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制定具有适应性和可操作性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管理政策,以使目前主体单一、政策多元、机制复杂、效益低下的项目管理政策体系,逐步实现规范化和科学化。

3.2项目预算标准的规范化

将目前正在实施的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预算标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标准、各省地方地质勘查预算标准(定额)、地方地质勘查基金预算标准、地方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预算标准等不同类型的预算标准进行整合,以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标准为基础,采用工作手段分项单价预算法,制定规范的“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标准”,作为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项目预算依据。规范化后的预算标准,预算内容应包括所有工作手段,同时增加综合研究工作手段,费用设置即应符合各类项目技术方案需要,也应与财务会计制度相一致,适应各地区影响项目实施的自然技术条件的变化,确定合理的税费提取和利润比例,同时也要具备随市场物价变动的动态调整功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行业统一的“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规范”。现有的地质调查评价类项目的甲类和乙类划分方法,结构复杂,不易于掌握,且划分界线模糊,项目预算标准规范化后,这类问题完全可以避免。

3.3项目预算执行的规范化

项目预算执行包括项目成本核算和项目决算,其主要任务分别是实现项目预算与实施的相互协调,预算费用与实际成本管理的监督与控制。在成本核算管理方面,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财务会计政策的适应性,修订《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以适应地质勘查行业资金管理形势。地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地勘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基础上,制定规范合理、易于操作的成本核算制度,规定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岗位责任和核算的技术要求。项目决算是预算执行的最后一个环节,既包含执行项目预算的内容,又具有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总结和监督的作用,是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而目前大多数地质勘查项目,没有项目决算和决算审查过程,这种程序缺失现象,直接导致监督失效,不能对投资情况进行有效评估,更无法实现对整个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将项目决算和决算审查管理列为重点工作,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内,结合各地区及各类地质勘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地质勘查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和审查办法。项目竣工决算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已实施多年,积累了大量的管理经验,这些经验完全可以引入到地质勘查行业,为提高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效果,改进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提供借鉴。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应与项目成果报告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时汇交。一个项目竣工后如果没有编制决算报告,这个项目的实施过程是不完整的。没有编制决算报告的项目,地质勘查成果应不予验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地质勘查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管理办法,在项目决算管理规范化方面先行一步,为全国及其他省区加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提供了参考。

4结论

资金管理合同范本第3篇

关键词:会计基础;会计信息

一、专业管理的目标描述

1.管理策略。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实现资金安全目标的重要基础。CD公司以会计基础工作为抓手,总体部署、系统梳理,比对“一本制度”及流程标准化管理环境下财务管理要求与实际工作需要的差异,细化工作要求,将提升资金安全管理与夯实会计基础工作有机结合,通过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促进政策、标准执行到位,有效保障财务集约化成果,通过巩固基础工作成果,改善管理薄弱环节,强化管控措施,规范经营管理。

2.范围和目标。以规范报销相关业务为重点,按照基础工作创优达标要求将通用制度和标准流程、前端业务和会计反映、传统方式和信息化手段、问题分析和管理提升相结合,本着全面性、前瞻性、通用性、时效性、可操作性建立一套分类合理、覆盖全面的CD公司报销业务操作指引;以同业对标管理提升为平台,将资金安全管理提升至整个公司层面,在公司涉及会计报销业务的各部室、各基层单位范围内全面做好会计基础工作,明确财务报销流程、时点、附件资料规范等要求,建立起公司上下一致、规范、统一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从流程上保障资金安全;强化全员风险管理意识,结合内控建设整体推进计划,将内控建设成果与资金安全管理紧密联系,通过内控流程完善提升工作,实现管理层级清晰,控制点、风险点明确,工作内容详实,监督控制有的放矢的资金安全管理保障体系。

二、专业管理的主要做法

1.加强顶层设计 确保资金安全。CD公司本着夯实财务管理基础、巩固财务管理成果,确保资金安全的目标,对照指标体系逐一梳理考核事项,成立工作组织,编制资金安全管理方案。按照资金物料管理、薪酬往来款项管理、资产税金管理、工程内控管理、成本预算管理、总账电费管理、会计档案管理、队伍建设综合管理八类将指标进行分解,各岗位专责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总体协调本专业管理工作,从提升专业管理角度查找影响数据质量因素,在发现问题的同时立即制定措施整改提升。将专业管理提升措施汇总,按照协同处理和部门内部处理两类进行划分,按照不同要求分级组织,根据推进需要制定不同措施精心组织资金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2.借助“五位一体”协同机制提升会计基础管理。资金安全管理是一个日常性、连贯性、长期性的工作,涉及的内容比较庞杂。随着财务集约化工作的逐步深入,财务与业务的融合度越来越高,而贯穿核算始终,作为重要环节之一的报销业务,更是业务部门参与度最高的工作流程。会计基础资料失真直接导致的就是财务信息不准确的重大风险,为保证我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我公司采用审批流程与全面预算管理流程双重管控双重保障的模式,加强过程管控效果。在审批流程管控中以经济事项真实性、规范性、合理性、合规性审核为主,采用“五位一体”管理理念,建立上至职能部室下至基层班组的专人负责的预算填报及业务报销专责队伍,明确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专业经理两级审批负责对报销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财务专业负责对经济业务的规范性、合规性进行审批,通过层次审批保证基础资料质量。随着目前财务信息化程度的增强,审批流程已内嵌入管理系统中,为更好地发挥流程管控作用,CD公司从归口管理、层级管控两方面优化流程,结合内控建设完善,系统梳理财务业务融合流程,关注重要风险点和控制点,在系统流程基础上加入费用预算、资本性预算与现金预算上报环节校验核对,执行环节后续实施跟踪比对,在经济事项的计划性和计划执行全过程的完整性上增强管控,确保审批流程、全面预算管控流程双重发挥管控效果,财务业务高度融合,制度标准宣贯快速响应执行到位,也为报销工作及相关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提供了有力的组织和流程保障。

3.以会计基础工作创优为契机,规范报销业务把牢数据入口关。随着财务集约化的不断深入,会计凭证基本依靠业务集成生成,会计凭证作为财务管理基础数据来源和追本溯源的依据,会计凭证是否及时、准确、规范,直接影响会计基础工作质量。在现形势下会计凭证质量主要依赖于业务部门报销业务原始单据的质量,因此,CD公司会计基础工作创优不仅仅局限于财务内部提升,而是将其提升至企业依法治企、风险防控、预防职务犯罪、通过经济事项全覆盖提升管理水平的公司层高度进行总体安排与布置。

结合国网公司通用制度规定,完成《国网天津CD供电公司原始凭证管理手册》编制工作,分别从报销资料规范、系统操作规范、报销方式区分等不同层面共同规范各类报销业务要求,把牢基础数据入口质量关,确保接收高质量基础数据。

图1:前端业务处理规范手册

4.注重各类检查成果应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CD公司将各类审计检查作为管理提升成果检验的契机,以各类检查事项要求作为工作的标准,及时将各类检查管理要求融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中,动态优化管理标准。同时,注重检查问题的整改及成果再利用,在日常管理中重点关注问题点的整改管理情况,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截至目前,CD公司结合天津市电力公司关于综合审计财务自查工作、2014年度资金安全督查自查活动、人力资源专项检查等各类检查、自查活动,结合八项规定的有关要求,积极协调,主动配合,与办公室、综合服务中心、人资部等按照检查标准从兼顾业务、财务两个专业管理要求的角度,对招待费、会议费、公务用车及薪酬管理等费用的报销要求进行了明确,保持公司层面同一事项不同专业管理要求一致,归口管理与财务部门从不同口径互相配合协同推进、规范管理、加强管控,防范检查风险。

资金管理合同范本第4篇

摘要:无论从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满足我国居民理财需求的角度来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都具有其他投资产品不可替代的特点。近年来,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整体呈发展壮大的态势。

应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制度,促进私募基金有序规范发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可流通的上市公司股权及其衍生品或其他有价证券,投资者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资金管理方式。

一、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

我国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资本市场设立以来就在民间以委托理财协议的形式悄然发展。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管理人队伍日渐壮大,投资理念更加成熟,民间财富迅速增加,对私募基金的需求不断扩大,私募基金整体呈发展壮大的态势。目前,在市场优胜劣汰中幸存下来的私募基金的各参与主体呈现出以下一些新特点:

1.基金经理构成更加精英化、多样化。以共同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的发展,造就了一大批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和深厚理论功底的投资经理;同时,在私募基金巨额收益预期的诱惑下,不少证券行业的精英投身于私募基金行业,这也为私募基金经理发展建立了充足的人才储备。

2.基金投资理念更加成熟。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市场监管的不断加强、市场投资者结构的转变,市场投资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私募基金的投资理念也呈现出百花齐放的状况,趋势投资与价值投资、分散投资与集中持股、关注重组与关注成长性,基金经理各有侧重。

3.基金投资人中个人投资者比重显著提高。随着我国国民财富的迅速积累,拥有一定资金实力的个人迅速增加,他们开始选择单户理财或集合理财等方式管理个人资产。当前,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形式有:

1.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目前这种集合理财计划已逐渐演变为由券商负责管理的共同基金。不收取业绩表现费只收取管理费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非公开募集的方式越来越公开化,风险控制和监管越来越严格,所体现的私募基金特点越来越少,而具有的共同基金特点越来越多。

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这类基金由信托公司专营,但信托公司不负责其投资管理,而是聘请其他投资管理人负责,因此可称为信托型私募基金,这是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在现有法律体制内生存的主要选择。由于民间投资管理人作为信托投资顾问的合法性不明确,各地银监会对此业务的合法性持不同态度,国内大部分信托公司不愿承担此业务的法律风险,目前仅有深圳两家信托公司经营此类业务。

3.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一些大企业有时以单个企业出资或联合几家企业共同出资,成立投资公司管理企业自有资金。这类投资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是自有资产,目前属于合法范围,但这种形式的私募基金并不多。

4.君子协议型私募基金。传统的私募基金常常以工作室、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等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由于这类私募基金的运作完全靠民间的个人信誉维系,属于纯民间行为,没有明确法律身份,可称为君子协议型私募基金。

二、我国私募基金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市场中比较活跃的、也是最受市场关注的实际上是传统的“君子协议型私募基金”和近两年刚刚出现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这两种形式的基金在发展中遇到了不同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出现又有一些共同的原因。

1.君子协议型私募基金目前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投资人与管理人理财协议的合法性模糊,双方都面临相应的法律问题:一方面,投资管理人面临拖欠或抵赖业绩报酬的风险。如果委托人到期不按照协议向投资管理人支付投资咨询费或投资收益分成,投资管理人可以采取的措施非常有限。另一方面,投资人面临较高的道德风险。如果投资管理人从事为他人锁仓、拉抬以及其他不正当投资行为造成损失,委托人也很难追索其投资损失。二是集合账户管理操作难度大,法律风险大。如果要求所有投资人签字才能进行资金转移,一旦投资者人数超过5个,在现实操作中难度就会较大,可能遇到很多问题。如果推选投资人代表,因对投资者群体的相互关系和了解有较高的要求,一般也不容易做到,难以商业化操作。而且,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还存在法律风险。证券法规定,投资者必须以本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以他人名义开户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三是单账户管理方式发展空间受限,同时面临公平交易风险。由于每个协议针对的投资者通常只有一个,投资管理人与不同的投资者需要签订不同的委托理财协议,开立不同的资金和股票账户,这些账户甚至开立在不同营业部。一方面,投资管理人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按照这种方式管理的账户有限,管理的资产规模也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一个投资管理人同时管理多个账户,很难保证交易过程中各个账户的公平性。

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僧多粥少,发展失衡。目前国内只有两家信托公司经营该业务,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丧失议价权,信托公司借机不断抬高管理费和业绩表现费的分成比例。二是费用明显偏高。这类私募基金的各项收费项目包括固定管理费、业绩表现费、申购费、赎回费、托管费,并且每项收费标准也基本“就高不就低”。三是效率低下,投资业绩不突出。基金的所有投资指令必须由信托公司下达,使投资效率大大降低。四是投资风格与共同基金同质化。信托公司为降低自身的品牌风险,对信托型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非常严格,有些基金的投资限制甚至比共同基金更加严格,投资风格与共同基金同质化。五是销售方式与共同基金同质化。

目前这类基金已经开始采用商业银行代销的方式,信托计划销售的公开化可能导致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的社会化。六是申购赎回机制与共同基金同质化。目前几乎所有信托型私募基金都每月开放一次,而国外私募基金通常半年以上才开放一次,这导致投资私募基金与共同基金的理财需求一致化。当市场大幅波动时,二者可能同时面临大量的申购和赎回,从而加大市场波动的幅度。

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问题的根源。上述两种形式的私募基金在发展中遇到了不同问题,而一个共同的根源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监管和法律规范缺失。正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才导致民间委托理财的出资人和管理人权益都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正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才导致私募基金借道信托时,大部分信托公司畏手畏脚,不敢积极开展此业务,导致市场失衡,费用偏高;正是由于私募基金的监管和法律规范缺失,而具有明确法律地位的共同基金又受到监管机构的大力扶持,因此信托型私募基金在运作的各个环节都参照共同基金,导致出现明显的共同基金化趋势。

三、规范发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应努力防范的风险无论从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满足我国居民理财需求的角度来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都具有其他产品不可替代的特点。但是,在规范发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过程中,必须努力防范以下几方面的风险:

1.市场操纵风险。私募基金进行市场操纵的主要优势是其透明度低、投资自由度大。随着私募基金市场发展,其市场影响力势必增强,市场操纵风险可能增加。

2.内幕交易风险。随着我国股改的基本完成,市场资金与上市公司股东、高管等内部人士联手制造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的动机进一步增加。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基本不受监管,基金管理人的收入与基金投资收益直接挂钩,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更有能力和动力,参与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3.衍生品市场过度投机风险。按目前状况,若私募基金在股指期货推出后进行投机,可能引发衍生品市场过度投机风险。

4.国有企业参与私募基金投资引发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和道德风险。由于国有企业的委托问题比较突出,私募基金如果通过商业贿赂、等方式大量套取国有资产进行投资,将使国有资产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和道德风险。

5.投资风险扩大化风险。由于私募基金透明度低,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基本不受限制,因此投资风险相对较大。当私募基金规模扩大后,可能存在投资风险社会影响扩大化的风险。

四、引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若干建议

1.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给予其相对公平的法律待遇和市场竞争环境。一是应以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为基础,针对私募基金可能选择的各种形式,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已经为各种形式私募基金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规范。例如,公司法为设置公司型私募基金提供了基础,合伙法为合伙型私募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础,另外还有证券法、信托法等。因此,目前没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部专门的私募基金法。二是允许私募基金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其存在形式和运作方式。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并不意味着现有私募基金违法,相关制度出台的目的是为私募基金建立更适宜其发展的平台,使其可以获得更好的发展。三是出台相关政策或规范,发展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这应是未来我国私募基金发展比较理想的法律形式,它可以较好地解决公司型和信托型私募基金面临的主要问题。四是出台相关政策或规范,给予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开户资格。

资金管理合同范本第5篇

行业资金的集中管理、统筹规划,提高了对行业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了行业资金的规模效益,有效解决了行业资金的“两高”(即贷款高、存款高)问题,为防范资金运营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管理成本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资金管理中心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防范资金安全风险方面

1、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管理长效机制。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石。加强管理,根本在于加强制度建设,筑牢制度上的“防火墙”,建立良好的管理长效机制。为了加大资金监管力度,规范资金管理行为,资金管理中心成立以来,相继制定了20多个涵盖行业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结算管理、账户余额管理、资金划拨管理、托收承付管理、基建专户管理、网银支付管理等各个方面的资金管理制度,使全省行业各成员单位资金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规范了资金使用流程,避免了资金管理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了资金管理工作的质量,为资金安全、高效运转保驾护航。

2、完善过程控制,加强内部制约制衡。资金管理中心始终按照iso9000质量管理工作目标和要求,结合资金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对涉及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的主要工作流程进行了系统深入地梳理,绘制了业务流程图,并标注了各个关键控制点(ccp),促进了资金管理过程控制标准化,工作开展程序化。财务管理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均能按照确定的业务流程,形成相互配合和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使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等相互牵制,相互作用,通过内部制约制衡,加强资金安全风险防范。

3、加强账户管理,规范资金流通渠道。资金管理中心成立之前,行业各成员单位由于制度缺失,管理不规范等原因,账户开设零乱、分散,极易诱发经济犯罪行为。资金管理中心成立后,依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对行业各成员单位资金账户进行了彻底清理,规范了行业资金流通渠道,改变了过去行业资金进出多通道的弊端,有效地从源头上堵住了资金安全漏洞,防范了资金风险,为行业资金管理工作地进一步开展创造了条件。

4、加强预算控制,规范资金拨付依据。“预算驱动拨款”是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重要手段,资金管理中心按照审核生效后的资金预算给各成员单位划拨款项。各成员单位同样以审核生效的资金预算作为资金支出的依据,严禁将预算内用途的资金用于预算外的其它用途,超过预算的资金需求,需要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为了发挥资金预算在资金管理中的作用,资金管理中心通过提高行业各成员单位资金预算编制的准确度,严禁宽打窄用,并将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年终根据各成员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程度进行奖惩,维护了预算编制的严肃性,确保了各成员单位资金预算执行偏差率均控制在正常范围以内。

5、加强电子结算,降低在途资金风险。资金管理中心成立以来,通过不断提高行业“两烟”电子结算水平,减少各成员单位在资金结算过程中的现金结算量,降低了“两烟”结算资金风险。卷烟结算方面,在资金管理中心和相关部门、协作银行等的积极努力下,卷烟电子结算率逐年攀升,保证了销货款的安全、足额、及时回笼,提高了配送效率,同时也降低了配送成本和资金风险。烟叶结算方面,按照烟叶收购一体化建设相关工作的要求,在全省行业逐步推广烟叶电子结算,为烟叶收购资金支付安全高效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发挥资金规模优势方面

资金管理中心充分挖掘“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潜能,发挥行业资金规模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加快资金周转,降低资金周转成本;开展资金统贷统还、余缺调剂等,为各成员单位积极拓宽筹融资渠道,降低筹融资成本。“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促进了“两烟”生产经营大发展,尤其是烟叶的大发展,四川烟叶生产规模从全国第七位升至全国第三位,确立了四川烟叶在全国的战略性领先地位。

1、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资金周转成本。资金管理中心运作以来,始终坚持按照“最大限度控制资金风险,加快资金流转”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办理资金上划下拨和内部结算等业务。通过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加快行业资金周转,最大限度减少资金往返划拨,提高了资金周转率,降低了资金周转成本。

2、加强余缺调剂,降低资金融资成本。行业的快速发展,形成了行业的资金积累,规模优势得以体现。但同时,四川烟草仍处于快速发展的上升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较大,尤其是烟叶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为此,资金管理中心成立以来 ,积极组织开展委托贷款业务,调剂各成员单位资金余缺,为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了资金保障。通过加强资金余缺调剂管理,大大地降低了各单位融资成本,提高了行业资金整体使用效率,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相比较资金管理中心成立以前,行业对外借款的“两高”窘状而言,行业资金的调剂使用,充分发挥了资金的规模优势,有效的缓解了全省烟草商业

系统资金分布不均的现象,既保证了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又减少了贷款的利息支出,促进了全省行业各单位的持续协调发展。

(三)增强资金管理意识方面

1、加强银企合作,拓展资金管理渠道。资金管理中心成立以来,通过组织不同形式的银企座谈会、洽谈会、衔接会等,为银企双方搭建了较好的沟通交流平台。目前全省行业各成员单位与工行、农行、建行、邮行四大协作银行以及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展了友好合作。尤其在近两年,资金管理中心抓住邮储银行成立的契机,利用其点多面广的特点,及时与其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为“两烟”电子结算再上水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通过资金管理中心与协作银行的积极协调和共同努力,大大提升了行业信用等级,增强了行业话语权,拓展了行业筹融资渠道,资金结算工作得以顺利运行,资金运营渠道畅通,为行业各项业务的资金结算提供有力的支撑。

资金管理合同范本第6篇

从修法过程来看,基金法的修改顺应了基金业发展的立法要求,顺应了业界和监管部门的实际需要。可以概括为,“三股力量”的立法需求将基金法推上了修改的快车道。

一是“求变”,公募基金发展遇到瓶颈制约。从1998年开始发展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的发展走过了15个年头。公募基金资产规模从1998年的100多亿元,用了四年到2002年发展到1000多亿元,又用了五年到2007年发展到3.2万亿元,经历了跨越式的发展。

但到了2008年以后,公募基金发展遇到了明显的瓶颈,近几年都徘徊在2.5万亿元左右。

由于原基金法根据基金业早期发展的需要,设定了较为严格的行政许可和监管限制,比如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资格、产品审批、关联交易等方面。

随着基金业的发展壮大,原来的过于严格的基金管制方式已经难以适应基金业发展的需要。基金业需要更大的发展空间,适度地放开行政管制,加强基金监管,促进基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求生”,私募基金长期无法可依。原基金法主要规范了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对采用非公开方式募集设立的私募基金缺乏相关规定。

实践中的私募基金主要采取了两种变通形式:一种是账户型,即以工作室、投资顾问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等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为投资者进行投资管理。这种账户型私募基金,其运作完全依靠民间的个人信誉维系,属于纯民间行为、地下运作,靠君子协议,投资者权益缺乏基本的保障。

另一种是公司型或合伙企业型,即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进行集合理财,按照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约束。但这类私募基金的扩张、退出机制都不灵活,税收和管理成本较高,发展受限。

由于这两类基金都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也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游离于监管之外,其投资活动基本没有约束,投资者利益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

在这种形势下,私募基金越来越迫切地要求获得合法的法律地位进行规范运作,而投资者也希望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求安”,资产管理业风险不断积聚。

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根据客户资产管理的需要,推出了种类多样的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规模也快速扩大。

截至2012年底,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达到3.53万亿元,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到7.6万亿元,信托资产达到7.47万亿元,保险资产达到7.35万亿元,券商资管产品达到1.89万亿元。

这些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有其客观必然性,但在多个方面也蕴含着相当的金融风险。

比如法律关系不清楚的问题、监管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风险收益不匹配问题等。总之,在资产管理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对其进行规范、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这也成为基金法修改的重要推动力量。 松绑公募基金

顺应基金业发展的立法需求,此次基金法的修改沿着三条路线展开,对基金业制度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改和调整,为基金业的创新发展打开了广阔的制度空间。

第一条路线,新基金法为公开募集基金松绑解缚,为公募基金的发展开拓了新的发展空间。

首先,原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将基金管理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专属业务。但在基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基金管理公司也出现了同质化等问题。

引入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参与公募基金业务,相当于引入“活水”,丰富了基金管理人形式,促进市场竞争。

为此,新基金法第12条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这就为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开了一扇门。

最近,证监会已经出台了规定,计划引入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投资机构、PE四类机构参与公募基金的管理。

其次,放开基金托管人。从1998年基金托管制度实施以来,由于商业银行在安全保管资产、办理结算、投资监督及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人才优势与系统优势,因此原来的基金法律法规都将基金托管人限定于商业银行,目前主要业务集中于20多家境内商业银行。

现在,一些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希望能够参与基金托管业务,同时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对托管服务种类与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希望通过托管市场竞争,提升托管服务水平。

从实践来看,已有个别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试点开展非公募资产的托管业务,积累了一定的资产托管经验,也具备了基本的人力和系统条件。

所以新基金法第33条在修改中对基金托管人也适当放宽到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这实际上是打破了基金托管业务由商业银行垄断的局面,打破了身份的限制,看能力不看身份。

第三,放开基金产品审批。原来基金产品少,市场和投资者对基金产品不了解,由监管部门实行核准制。但这不利于管理人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者的需求及时推出新的产品,随着基金产品的多样化,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业界和监管部门都要求法律放宽对基金产品的审核,把精力集中到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上来。

第四,放开关联交易。原基金法对关联交易是严格禁止的,但在实践中遇到新的问题,现在商业银行普遍上市,这些银行托管的基金市值占到全部基金市值的85%以上,这样所托管的基金就被堵死了投资于该银行的股票的可能,对一些指数基金更是不能受限不能投资指数成份股;还有不少证券公司承销业务较多,其控股的基金公司因此也不能参与投资于新股上市,这既不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也不利于市场竞争。

新基金法对关联交易根据实践的需要做了适度放开,并同时规定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义务,要求关联交易要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限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第五,放宽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原基金法没有对基金从业人员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是适用证券法的禁止性规定,但实践效果并不十分理想。

在法律修改中,不少意见建议借鉴境外的做法,希望在不构成利益冲突的情况下,通过增强行业透明度来防范老鼠仓,而不是简单地禁止基金从业人员的证券投资。

新基金法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二是他们从事证券投资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三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对这类人员从事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这样规定既开禁了对有关从业人员的证券投资限制,更有利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护。 正名非公开募集

现有很多以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所以很多人建议要把这些现存的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直接纳入基金法调整。

但后来发现在法律关系上存在严重障碍,公司是股权关系,合伙是合伙关系,而基金的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

法律关系不顺就带来一系列运作上的矛盾。中国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主要定位于规范普通的经营性企业,公司也好、合伙企业也好,其自身就是一个经营实体;而基金自身并不从事经营,是一个外部管理的信托财产,是一个纯粹的投资工具,很难按照中国的公司法规定进行运作。

现在所谓的以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运作的私募基金,其实并没有严格执行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事实上处于违法状态。

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基金运作和公司法、合法企业法之间有四个明显的冲突:

一、企业主体与信托财产的冲突。公司、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工商登记,取得法人或者经营主体地位,而基金只是一块信托财产,只作财产登记,且应由主管机关负责登记。

二、募集与出资冲突。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出资、增资和减资等内容,公司的注册资本要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不得随意更改;公司的出资、增资要履行验资程序,要支付一定数量的验资费用,并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资要经过债权人同意且履行公告程序等。而基金特别是开放式基金的申购或赎回是很频繁的事务,如果采用公司形式,就要经常履行增资程序或减资程序,操作复杂、成本很高。

三、自管与他管的冲突。公司成立后,投资者投入公司的资本便成为公司法人的财产,由公司自己经营管理,所以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有很多强制性规定,比如通常需要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财务总监等。

基金往往只是一笔财产,是一个投资者资金汇聚成的投资工具,其具体运作由外部的基金管理人来进行,根本不需要叠床架屋来设置这些公司治理结构,所以如果严格按照公司法来运作基金,也将增加很多不必要的成本。

四、利润分配的冲突。公司法规定公司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而基金的收益基本上都要分配给投资者,如果采取公司形式,基金难以做到及时分配投资收益,也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

尽管实践当中不少基金以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进行注册,但又难以严格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运行,处于实际上的违法状态。将这些现存的私募基金直接纳入基金法并不可行,私募基金也要在信托关系的基础上进行构造。

为此,新基金法在原来的契约型公募基金基础上,借鉴公司和合伙企业的治理结构,新设计了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下面设常设机构,可以称作理事会,有点类似于公司股东大会下面所设的董事会,行使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等职权(第49条)。

这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常设机构可以更好地发挥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特别是在相关机构投资者或个人较集中地持有基金份额时,可以通过常设机构对基金活动进行监督。这种类型的基金不仅可以用于私募基金,也可以用于公募基金。

另外一种形式,借鉴有限合伙企业的运作机理,规定私募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强化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和约束(第94条)。

依照新基金法设立的私募基金,就和现在市场上所谓的私募基金有明显区别:在组织形式上为契约型基金,而不是用一个公司或合伙企业实体;在基金行业协会进行备案,不进行工商登记。同时,按照第八条的规定,这类基金不是公司和合伙企业那样的纳税主体。 统一资管标准

对于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成分很复杂,很多超出现有法律规范范围。

考虑到现在金融机构分业监管的格局,这些业务也都有各自的监管部门,这次基金法的修订,没有直接明确将金融机构的这类业务全部直接纳入,而是作了一个衔接性的规定即第32条,“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章的原则制定。”

也就是说,金融机构采用非公开募集基金形式进行证券投资的,实际上还是由各自监管部门分别按照基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各自规范。

基金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从事公开募集基金业务,还可以依法申请证监部门的核准。

修订后的基金法,实际上将为广义的资产管理行业树立标杆,树立了规范化、法治化的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模式,也充分体现了基金业的制度优势。 私募原则监管

新基金法对私募基金规定得很原则,仅第1章第10条,有点像基本法,构建了与公募基金有所区别的法律框架。

合格投资者制度。即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把金融产品提供给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或者称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新基金法对合格投资者从五个方面作了规范。

一是可以是单位或者个人;二是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三是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四是基金份额达到规定限额;五是合格投资者累计不能超过200人,200人的限额是与证券法公开发行的规定相衔接。

非公开的募集方式。首先,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自然人募集资金;第二,要求其资金募集中不得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既不得使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进行宣传,也不得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其他公开方式进行宣传。

基金合同为中心的原则。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的主要事务都由基金合同自主约定,由基金当事人自主协商、自律管理。这充分体现了非公开募集基金合同在基金运作中的中心地位,也符合非公开募集基金灵活运作的需要。

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实行登记制,既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业,也没有严格的股东条件。为了充分发挥协会自律作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行业协会进行登记,而不是基金监管部门。

私募基金的备案。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同时,为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预警,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持有人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告。

基金的托管制度。基金法对私募基金的托管要求作了一个例外性规定。托管制度作为基金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对私募基金来说,一般需要进行托管。但考虑到私募基金自律管理和实际运作的需要,如果基金合同对是否托管另有约定,也可以不托管。

基金的投资范围。原基金法规定了公开募集基金应当投资于上市证券,包括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更加灵活,投资范围也需要更加宽泛。从国内外实践来看,私募基金有的以投资于上市证券为主,有的以投资于未上市股权为主。

资金管理合同范本第7篇

行业资金的集中管理、统筹规划,提高了对行业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了行业资金的规模效益,有效解决了行业资金的“两高”(即贷款高、存款高)问题,为防范资金运营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管理成本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资金管理中心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防范资金安全风险方面

1、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管理长效机制。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石。加强管理,根本在于加强制度建设,筑牢制度上的“防火墙”,建立良好的管理长效机制。为了加大资金监管力度,规范资金管理行为,资金管理中心成立以来,相继制定了20多个涵盖行业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结算管理、账户余额管理、资金划拨管理、托收承付管理、基建专户管理、网银支付管理等各个方面的资金管理制度,使全省行业各成员单位资金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规范了资金使用流程,避免了资金管理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了资金管理工作的质量,为资金安全、高效运转保驾护航。

2、完善过程控制,加强内部制约制衡。资金管理中心始终按照iso9000质量管理工作目标和要求,结合资金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对涉及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的主要工作流程进行了系统深入地梳理,绘制了业务流程图,并标注了各个关键控制点(ccp),促进了资金管理过程控制标准化,工作开展程序化。财务管理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均能按照确定的业务流程,形成相互配合和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使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等相互牵制,相互作用,通过内部制约制衡,加强资金安全风险防范。

3、加强账户管理,规范资金流通渠道。资金管理中心成立之前,行业各成员单位由于制度缺失,管理不规范等原因,账户开设零乱、分散,极易诱发经济犯罪行为。资金管理中心成立后,依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对行业各成员单位资金账户进行了彻底清理,规范了行业资金流通渠道,改变了过去行业资金进出多通道的弊端,有效地从源头上堵住了资金安全漏洞,防范了资金风险,为行业资金管理工作地进一步开展创造了条件。

4、加强预算控制,规范资金拨付依据。“预算驱动拨款”是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重要手段,资金管理中心按照审核生效后的资金预算给各成员单位划拨款项。各成员单位同样以审核生效的资金预算作为资金支出的依据,严禁将预算内用途的资金用于预算外的其它用途,超过预算的资金需求,需要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为了发挥资金预算在资金管理中的作用,资金管理中心通过提高行业各成员单位资金预算编制的准确度,严禁宽打窄用,并将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年终根据各成员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程度进行奖惩,维护了预算编制的严肃性,确保了各成员单位资金预算执行偏差率均控制在正常范围以内。

5、加强电子结算,降低在途资金风险。资金管理中心成立以来,通过不断提高行业“两烟”电子结算水平,减少各成员单位在资金结算过程中的现金结算量,降低了“两烟”结算资金风险。卷烟结算方面,在资金管理中心和相关部门、协作银行等的积极努力下,卷烟电子结算率逐年攀升,保证了销货款的安全、足额、及时回笼,提高了配送效率,同时也降低了配送成本和资金风险。烟叶结算方面,按照烟叶收购一体化建设相关工作的要求,在全省行业逐步推广烟叶电子结算,为烟叶收购资金支付安全高效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发挥资金规模优势方面

资金管理中心充分挖掘“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潜能,发挥行业资金规模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加快资金周转,降低资金周转成本;开展资金统贷统还、余缺调剂等,为各成员单位积极拓宽筹融资渠道,降低筹融资成本。“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促进了“两烟”生产经营大发展,尤其是烟叶的大发展,四川烟叶生产规模从全国第七位升至全国第三位,确立了四川烟叶在全国的战略性领先地位。

1、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资金周转成本。资金管理中心运作以来,始终坚持按照“最大限度控制资金风险,加快资金流转”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办理资金上划下拨和内部结算等业务。通过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加快行业资金周转,最大限度减少资金往返划拨,提高了资金周转率,降低了资金周转成本。

2、加强余缺调剂,降低资金融资成本。行业的快速发展,形成了行业的资金积累,规模优势得以体现。但同时,四川烟草仍处于快速发展的上升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较大,尤其是烟叶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为此,资金管理中心成立以来 ,积极组织开展委托贷款业务,调剂各成员单位资金余缺,为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了资金保障。通过加强资金余缺调剂管理,大大地降低了各单位融资成本,提高了行业资金整体使用效率,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相比较资金管理中心成立以前,行业对外借款的“两高”窘状而言,行业资金的调剂使用,充分发挥了资金的规模优势,有效的缓解了全省烟草商业

系统资金分布不均的现象,既保证了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又减少了贷款的利息支出,促进了全省行业各单位的持续协调发展。

(三)增强资金管理意识方面

1、加强银企合作,拓展资金管理渠道。资金管理中心成立以来,通过组织不同形式的银企座谈会、洽谈会、衔接会等,为银企双方搭建了较好的沟通交流平台。目前全省行业各成员单位与工行、农行、建行、邮行四大协作银行以及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展了友好合作。尤其在近两年,资金管理中心抓住邮储银行成立的契机,利用其点多面广的特点,及时与其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为“两烟”电子结算再上水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通过资金管理中心与协作银行的积极协调和共同努力,大大提升了行业信用等级,增强了行业话语权,拓展了行业筹融资渠道,资金结算工作得以顺利运行,资金运营渠道畅通,为行业各项业务的资金结算提供有力的支撑。

资金管理合同范本第8篇

[关键词] 农业科技型企业;项目资金;规范化管理

近年来,我国把“三农”工作作为各级党政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强农惠农政策。重庆市作为城乡统筹改革综合试验区,重庆市政府对“三农”问题非常重视,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农业科研项目的资金投入。重庆金穗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中一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科技型企业作业为重庆市农业龙头企业,都承担了国家和市级农业项目,为了按质、保量、高效的完成项目合同,合理、有效、规范的使用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出台了相应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于项目资金管理、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农业项目资金的使用上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所以如何规范化管理项目资金成了重点。笔者曾长期担任农业科技型企业会计,执行和管理了农业项目资金,现就项目资金规范化管理进行探讨,特别是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思考,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科技型企业在农业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农业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分散,项目执行内容不同

以重庆金穗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中一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农业项目来源单位为例,有农业部、科技部、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农委、市扶贫办、市农科院等单位。由于项目资金来源分散、不同渠道,而且项目执行的内容有差异,其安排原则和管理办法大多为主管部门自行制订,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实际执行过程中弹性较大。

2.项目预算编制不够细化

一方面,项目预算收支科目设计不够合理,预算收支科目比较粗糙。另一方面由于过分地强调农业项目的特殊性,往往在编制预算的时候比较笼统,内容不够细化,致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些非本项目支出的费用也在本项目中支出,专款不专用,造成资金使用不合理。

3.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存在不规范

农业项目经费大都是由政府无偿拨款,管理方式采用项目主持人负责制。这虽然有利于项目主持人合理地进行项目运作,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监督机制,项目资金很难管理。一方面,农业项目由于农作物生长有其一定的规律和季节性,具有许多不可抗力因素,存在超预算;另一方面,由于项目执行在农村,费用的支出对象是农民或农资,费用的支出没有正规票据,存在一定的不规范。再加上项目主持人认为项目经费是自己争取来的,财务人员对资金使用无权干涉,所以财务管理人员对资金的使用很难监管。

4.农业项目效益差

一直来,政府对农业项目的投入都是无偿的、不求回报的,制度上的缺陷导致一些项目执行人员不在效益上下功夫,存在着“重争取、轻管理”的现象,而把主要功夫用在项目的申请、验收和成果鉴定上。项目的实施体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预期目的存在一定差距。

二、对农业项目资金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1.强化意识,树立项目管理与财务核算有机结合的观念

农业项目能立项,表明国家、社会对于该项目可能形成的生产力需要的迫切性;也说明该项项目经费开支预算的合理性。项目管理要与财务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适应项目经费管理的需要及农业项目具有的特殊性,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例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示范、推广在农村,技术人员吃、住、行都在农村,产生的费用没有正式发票,报销问题就很难得到解决。所以财务管理要坚持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原则,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的同时,从实际出发,灵活运用现有的政策?探索强化管理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促进项目的实施。

2.加强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首先要从项目支出预算抓起。项目申报时,要求财务人员共同参与,使预算既适应项目实施工作的需要,又符合财务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预算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制度,按照既要方便项目的执行,要严肃财经纪律的原则,制定项目开支范围,完善报核审批制度。

3.培养复合型人才,规范预算编制

在农业项目申请立项和编制预算时,都涉及到科研领域和财务领域方面的知识,财务或科研人员都不可能独立完成预算的编制,而项目预算的好坏又直接影响到项目的争取,这就要求在立项和编制预算的时候,要由科技、财务人员共同协作完成。为了更好的完成立项和编制预算,建议既要对科技人员普及基本的财务知识,也要对财务人员进行适当的科技培训,使他们了解项目的运作流程。在编制项目预算时,从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开支经济科目三方面进行规范,控制“其他”占总资金的比例,尽量考虑需要开支的每一个环节,使预算的每一个数据有合理、合法的依据,保障项目落实后的正常实施。

4.全程监控执行过程,规范项目资金使用

(1)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保障项目资金合法使用

根据《会计法》、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国家相关政策,结合科技企业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要有监督机制,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财。使项目执行人员和财务人员共同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化。

(2)统一核算,保障项目资金正确使用

对项目资金的监管,不单是财务部门的责任,也是项目部和单位法人共同的责任。对来源不同的农业项目资金,应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在项目资金管理上,应严格实行财务部、项目部、单位法人共同管理,严格审批、控制和监督,做到正确、合法使用项目经费。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项核算,财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进度及预算执行情况,便于科技人员及时清楚自己的项目经费支出明细情况,也便于分管领导及时了解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5.跟踪问效,规范农业项目的评价体系

农业项目执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经济发展。现在农业项目资金在使用时,强调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和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而忽视了项目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对项目资金的管理,要从项目预算、项目资金的使用延伸到项目实施后产生的效益。要以项目效益是否明显、预期目标是否达到为基本标准,这主要从项目的从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三方面进行评价。

6.创新项目管理机制,促进科技企业发展

农业科技型企业是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生力军,随着政府、企业对科技投入逐年增加,在国家鼓励科技型企业申报科研项目的前提下,科技型企业争取的科研项目经费逐年递增,也为科技企业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契机。随着科研项目资金投入的加大,对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加强科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执行项目预算,才能圆满完成项目任务,为进一步获得更大力度的项目经费支持创造条件。

资金管理合同范本第9篇

[关键词]煤炭企业;建设项目;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5-0051-02

1 基建财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会计核算不规范。基本项目会计核算主要存在建账不规范,使用会计科目不准确,项目建设成本核算不完整等问题。

第二,没有开设银行专户存储建设资金或者多头开户。财政部要求,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建设单位没有专户存储建设资金,而是把建设资金混同在其他资金账户中一并核算;有的单位由于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性质不同,造成多头开户,对同一个建设项目在几个银行开设账户核算建设资金,违背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三,对施工单位垫付工程款不合规。按照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要求,在项目尚未批准开工以前,可以支付前期工作费用(但不得支付工程款);计划任务书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和概算尚未批准的,可以支付必要的施工费用;施工企业确需备料周转金的,建设单位可根据合同规定拨付一定的备料款。备料款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所需资金的25%。建设单位支付的备料款,应根据周转情况,陆续冲抵工程款。

第四,预留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不规范。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有些建设单位没按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有问题时很难向施工单位找回应扣回的款项,起不到约束施工单位确保工程质量的作用。

第五,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不规范。按照基本建设单位会计核算的要求,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应实行“总额控制,据实列支”,有些单位的此项费用超预算较多,挤占建设成本,有的单位按计提金额列支,有的单位却是从别的账户列转支出,违反了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规定。

第六,资金筹措不及时。地方配套资金到位迟缓,严重影响了建设进度及上级拨付资金的使用效益;工程价款结算不合规,没有严格按照计量支付制度支付工程价款,而是为施工单位大额垫付资金,不按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对工程结余资金管理不合规定。

2 基建项目全过程的财务管理

2.1 抓好基本建设前期管理是财务管理的关键

基本建设项目前期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阶段,是项目成败的基础。为了确保基本建设项目决策的全面性和客观性,财务管理与监督要抓好以下方面:①在项目建设阶段。要根据国家、行业的宏观经济政策、财税政策、企业收入结构、财务状况审核项目,对设计单位招投标的审核和过程的监督,对项目前期费用预算的审核与支持的控制。由于前期工作具有阶段性、变动性和随时中断性,必须对具体费用的发生进行实时有效的财务监督与控制。②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煤炭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重点是经济上是否可行、项目概算是否合理合规、资金来源是否可信合法。因此,不仅要根据国家通用的指标判断项目的财务可行性,还要结合行业特点、财税政策进行综合论证;还要根据国家规定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核,防止“钓鱼”和虚高,并认真审核融资方案,提出投融资合理组合方案;要结合基本建设项目的行业指标进行分析,从源头上防止工程项目亏损,确保企业又好又快发展。③在立项审批阶段。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重点是“防腐”、“防变”。要强化费用预算的控制,敢于否决不合规项目,防止发生“超额”费用,防止通过行贿过关。更要防止为了过关,随意修改项目基础指标,造成建设项目先天缺陷。

2.2 强化基本建设项目过程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核心

第一,资金筹措方案和投资计划(预算)落实。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主要由项目资本金、借入资金构成。要审核自有资本金是否到位,列入年度预算中的货币资金预算;要审核招商引资的资本金出资合同(协议)是否签署,与工程计划是否匹配;要审核政府拨款或补助文件或批文是否拿到,如果不到位有无其他资金补充;要审核借入资金是否有银行出具贷款承诺意向书,国外银行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发行债券的方案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要审核年度投资计划(预算)是否落实。只有资金与计划落实了,才能同意开工建设。保证项目进入实施阶段能够按计划、按进度及时供应资金,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强化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财务监督和管理。要审核参与竞标企业的财务状况,如资金实力与现金流量状况、偿债能力与企业信贷情况,以确认其有足够财务履约能力,保证项目能够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提高投资效果;要审核参与竞标企业的社会信誉度,通过人民银行、各类网络进行社会信誉度调查,了解其未决诉讼、归还贷款、往来拖欠、设备工艺等情况,对其进行客观评价;要参与标的审核与招标全过程的监督特别是招标说明书的制定,要将双方约定的资金、工期、验收方法、材料供应、付款方式、质量标准及押金规定清楚。

第三,强化基本建设项目建造过程的财务管理与监督。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与监督的工作质量,保证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提高建设项目会计核算质量和财务管理工作水平。通过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内部机构的设置和领导分工,实现各职能部门及各个环节之间相互牵制,互相制约。特别要健全人、财、物管理制度、工程验收制度,用制度来规范建设项目的各项经济活动和管理工作。监督制度的执行,要按照制定的各项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并对现存的内控制度进行评价,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3 做好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决算是财务管理的重心

煤炭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设计全部完成后,要求组织项目完工验收、移交投产,为确保建设项目新增资产价值正确全面反映投资者权益,要抓好竣工验收和调试投产的财务管理与监督。要按照单项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进行,特别要注重投产调试验收情况,保证基建项目移交的完好性。抓好完工项目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的清理。基本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后,应对各种固定资产、设备、材料、债权债务及时清理和移交,并办理规范的交接手续,做到工完账清。做好基建项目尾工款的管理和监督。在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工程完工验收后,仍然会有部分零星工程在建,此时容易发生管理松懈现象,要像对待主体工程一样的验收标准和付款程序。对于工程质量保证金,必须达到合同规定的保证年限,经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后,方可付款。要抓好基建项目决算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财政法规编制决算报告和决算编制说明,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晴况、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价;要按规定分配处理结余资金和结余物资,预留好尾工款和质量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