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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资金保障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14 16:33:17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第1篇

和资源保障工作要点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根据区卫健工作党委、区卫健委《2021年金山区卫生健康工作要点》及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要求,落实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好年度重大工程和实事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好疫情防控物资、资产配置、节能减碳等资源保障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落实好安全生产各项任务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统筹推进卫生健康事业和安全生产协调发展。推动学习教育全覆盖,开设专题专栏宣贯安全生产;深入学习“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并将相关学习内容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和党组织“三会一课”。

(二)夯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金山区贯彻落实〈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实施细则〉的工作方案》《金山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修订区卫健委相关制度,制定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工作清单”,健全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制度,领导干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三)压实监管责任

确保安全生产监管全覆盖,持续落实“一计划、双报告”制度落实,强化过程履职。加大安全生产督查力度,组织开展半年度、年度及重要活动前的安全督查,修订半年度和年度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每季度召开委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重要安全生产工作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四)推进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

结合平安金山、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聚焦危险化学品、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建设管理、生态环境、反恐、安全保卫、防灾减灾(防汛防台)等项工作,建立有效制度,解决突出安全短板。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综合医院创建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单位,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有条件的其他单位开展达标创建活动。巩固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创建成果。拓展“雪亮工程”应用场景,完善智能安防系统,进一步提升人防、技防、物防水平。

(五)防范化解安全生产各类风险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攻坚,推动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行、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建设等领域的专项整治。深化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及时、完整、准确登录管理信息系统。严格落实公务用车安全技术维护、驾驶员培训教育等制度,防范交通违法行为。开展建设领域安全治理,对房屋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动态监测和维修管护机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推行单位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和承诺管理制度。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重点设备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加强维护保养。

(六)提升安全文化实力

持续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月”“安康杯”竞赛等活动,增强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开展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层培训,年内举办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专项培训,特种设备、安保人员、消防管理等持证上岗并通过继续教育。更新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对突发事件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开展各类专项演练,提高应急实战能力。

(七)强化信息沟通报送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体系,各单位按工作要求及时上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信息。一旦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按规定第一时间上报。

二、落实好工程建设各项任务

(八)推进重大工程和实事项目建设

年内推进建设3项重大工程和2项实事项目。完成金山医院新建住院楼和张堰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迁建项目并投入使用,完成区精神卫生中心迁建项目总工程量50%(1号楼主体结构完成)。

完成10家村卫生室标准化改造。完成张堰和廊下急救分站建设并启用。

(九)推进公共卫生体系等项目建设

高质量实施区疾控中心迁建项目,7月份开工并持续建设。完善区内发热门诊和发热哨点标准化建设,6月底前完成吕巷镇和漕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门诊标准化建设,11月底前完成金山医院示范性发热门诊项目建设。区血站、区救护站(总部)、区卫健党群服务中心等单位项目开工建设。年内完成廊下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住院楼等一批中小型修缮项目,持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十)推进建设项目规划和储备

推进区卫健委“十四五”建设项目规划落地,对接各相关委办局、镇和单位,提升库内项目成熟度,形成项目三年滚动库。启动枫泾镇和山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迁建前期工作。

(十一)加强建设项目基础管理

完善建设项目会议制度,每两个月召开工程推进会,不定期召开工程领导小组会议。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同步推进项目进度、安全、质量和廉洁,履行规定信息上报审核制度。

三、落实好资源保障各项任务

(十二)加强疫情防控和运行保障

加强疫情防控物资储备,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动态调整采购、调配、库存数量。4月份上线防控物资管理系统,提升物资管理效率。加强单位运行保障能力,统筹做好物资供应、设备配置、项目外包等工作;货物、服务、工程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按规范程序进行政府采购,优先使用国产品牌,推进进口设备标准论证。

(十三)加强资产配置管理

     更新公务车及专业技术车12辆,提升车辆保障水平,开展单位车辆使用及上线情况巡查,提高车辆使用合规性。开展房屋隐患专项普查,健全基础数据库,对房屋隐患进行整改或列出计划整改;对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进行专项巡查。逐步建立委属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资产配置及安保、物业管理外包等标准。

(十四)推进节能减碳和垃圾分类

以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为目标,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建筑、淘汰落后设备、加强能源管理等措施,完成年度节能减碳目标。持续推进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垃圾分类测评结果处于公共机构中上水平。通过设备设施改造,达到污水排放达标,完成亭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雨污水分流工程、金山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污水处理设备更新等项目。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第2篇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不是社会保险基金

《条例》的出台,涉及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也有助于缓解未来年轻人赡养老年人的巨大压力。

目前,我国已处于人口老龄化阶段,2019年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12亿,占总人口比为15.5%;65周岁及以上人口1.38亿,占总人口比为10.1%。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剧,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保障基金安全的任务越来越重,迫切需要强化对基金投资运营的管理和监督。

“《条例》规定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不是一个基金。”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在投资运营上,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由于短期内暂不发生支出,更适宜开展中长期投资。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对其作用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在《社会保险法》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构成规定的基础上,《条例》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作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即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据介绍,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而建立的,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构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公民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当期发放。因此,对社会保险基金来说,对投资风险的控制要求更高,投资范围较窄,投资运营活动限定条件更多。国务院2019年8月印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作了明确规范。

严禁侵占挪用或违规投资运营行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情况,特别是基金的规模和收益情况,一直是公众关注的问题。作为保民生的重要资金来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情况,直接关系到基金能否守住安全“红线”,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在多年的管理运营实践中,在资产配置、投资运营、风险控制、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都积累了经验,成果显著。”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自2019年设立以来,发展很快,运营稳健,管理严格,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较好地实现了保值增值,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了保民生的实力,为进一步充实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董克用表示,要充分发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作用,必须使基金能达到一定规模,因而《条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这就为基金未来的成长奠定了法律基础。

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已由设立时的200亿元发展到15085.92亿元,累计投资收益额为7133.34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82%,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6.47个百分点。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动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而基金规模也会不断增大。由此,用法律手段来防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被挪用和占用就变得尤其重要。《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时,《条例》还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投资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财产,这就从法律层面为保障基金安全构筑了一道严密的“防火墙”。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可以预见,随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作用也会不断增强,必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块“压舱石”。

多层监管机制实现对基金的有效监管

《条例》的出台丰富和健全了我国社会保险的法律体系,为社会保障制度健康发展提供了又一个有力支撑。保障基金安全、控制风险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条例》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对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来讲,安全性是第一位的,基金只有在安全的基础上,才能考虑投资收益的最大化路径。为此,《条例》规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的原则。”董克用说。

按照审慎稳健、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规定了多项措施,例如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种类和比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基金,合理配置经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条例》完善了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等。此外,《条例》强化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管理,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并对其进行考评,同时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审慎投资、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的法定职责和禁止行为。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第3篇

关键词: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F8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5-0080-02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两会期间,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积极发挥保险资金改善民生的作用,成为保险业代表委员的热议话题。保监会数据表明,截至2011年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已经达到6.01万亿元。与庞大的可投资资产种类相比,关于保险资金的投资,受政策的限制较多,能够进入的投资渠道相对较窄,尤其缺乏具有长期稳定收益的投资渠道。2011年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只有3.6%,仅高于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0.1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我国保障房建设普遍存在资金缺乏的问题,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资金投入是当前建设保障房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根据住房建设部的估算,目前,我国保障房建设所需的资金缺口至少为1.3 万亿元。一方面是保险资金需要合理的投资渠道,以形成稳定的收益,另一方面是保障房建设所需资金的巨额缺口。那么,将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是否可行?本文将着力解决这个问题。

二、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一)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相匹配

资产负债管理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最初是针对利率风险而发展起来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是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是指保险公司通过采用各种恰当的投资渠道,使其资产和负债在数量上、期限上、币种及成本收益上都保持匹配,并在保险资金投资过程中,时常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的一种管理行为。其中期限匹配是资产和负债匹配管理的核心内容,它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期限与负债期限保持一致,具体为长期资产与长期负债相匹配,短期资产与短期负债相匹配,避免出现重大错配的情况,以满足偿付能力的需要。

当保险资金投资期限小于负债期限时,就会面临再投资风险。如市场利率下调,资本市场低迷等,发生再投资损失,可能导致偿付能力不足,使投保人的利益受损;而当保险资金投资期限超过负债期限时,就需要提前变现资产,可能出现变现损失或面临违约风险。目前,保险资金中约有80%以上为寿险资金,寿险资金中约48%是20年以上的长期资金,25% 为 5―20年的中期资金,27%为 5年以下的短期资金。保障房建设投资规模大,期限比较长,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相匹配。

(二)较高的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的内在要求

我国拥有巨额的保险资金,既需要采用多种投资方式来分散风险,也要考虑收益性和安全性来选择适宜的投资渠道。目前,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主要是银行存款的形式,其次是采用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投资方式,导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较低,影响保险资金的长期收益,需要拓展投资渠道。据相关统计资料表明,自2000―2005年,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的综合收益率分别为4.1%、4.3%、3.14%、2.68%、2.87%和3.6% ,而同期美国、韩国等发达国家保险资金的平均收益率大多数超过6%。后来,我国由于逐步放松了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限制,2006年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提高到5.8%,而2007年的投资收益率则高达12.17%。然而,由于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降到1.91%。近两年,经过投资结构的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有所提高,2010年和2011年分别达到4.84%和3.2%。可见,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缺乏稳定性。我国监管部门对保险资金投资的限制,过分强调其安全性,却忽视其盈利性,而保险公司的盈利性是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如何对保险资金进行合理地配置,实现安全性和盈利性的有效结合,是保险公司的当务之急。

(三)保障房建设资金存在巨大缺口

目前,保障房建设需要巨额资金的大力支持,其所面临的资金缺口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住建部《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通知》提出,2011 年计划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是1 000万套。保障房平均每套为 60平方米,按成本2 200元/平方米计算,要达到2011年1 000万套的保障房建设目标,需要的资金在1.3万亿元左右。

由于政府对保障房实行定价、限价,导致保障房开发利润较低,有的保障房不赚反亏。目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投入是保障房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2011年中央政府安排的1 705亿元补助资金,相当于中央政府平均只对每套保障房提供资金1.7万元,剩下的巨额资金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及时解决,对地方政府的财力和筹资能力是十分严峻的挑战。根据中央指示,地方政府要对保障房所需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即要求地方政府为保障房建设无偿或以很低的价格提供土地。作为地方政府,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保障房建设,同时又将挤占商业用地,使得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收入明显减少,地方政府财力更加入不敷出。因此,对于保障房的建设,需要大量社会资金的支持,当然包括保险资金的大量介入,以缓解地方政府的资金压力,才能保证保障房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的可能性分析

(一)逐渐放宽的保险资金投资环境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保证保险公司足够的偿付能力,我国1995 年颁布第一部《保险法》,将保险公司的资金严格限制在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随着保险市场的扩大,保费收入日益增多,使得巨额的保险资金与有限的投资渠道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出来。因此,从2003年开始,国务院特批监管部门开始尝试逐步放宽保险投资渠道,保险资金收益也随之提高。

2004年10月,保监会与证监会联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使得保险机构投资者直接投资股票变为可行。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放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提高投资资本市场比例等措施出台。

2009年10月实施了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保险法的这一规定,进一步拓展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为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2010年8月31日正式实施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成为保险资金运用的纲领性文件。随后2010 年9月保监会出台的《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2012年7月,保监会颁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增加了投资不动产比例,延伸了保险公司进行资产配置的主动空间,具有公益性、长期性及稳定性等特点的保障房成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重要出口,对保险公司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已成为现实

中国太保率先推出 “太平洋―上海公共租赁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该债权投资计划是保监会2010年9月出台《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后的国内保险机构的首单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开创了保险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先河,计划募集40亿元资金,主要用于上海地产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区建设的约5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由上海城投集团以企业信用给予全额担保,同时太保资产为债权投资计划设计了具有保底收益、不设封顶收益的浮动利率机制。

“太平洋―上海公共租赁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为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提供了思路,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该项目获得了上海市政府颁发的金融创新奖。上海首批公租房徐汇馨宁公寓已于2011年11月上市,共推出约2 900套房。馨宁公寓房型分为三种,一房为45平方米,二房为65平方米,三房为75平方米,均为紧凑的小户型,较好地满足了市场需求。

2011年5月,中国平安与上海城投控股联合推出7年期“平安―城投控股保障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共募集资金约30亿元,用于支持城投控股在上海投资建设的松江新凯、青浦诸光路等保障房项目。利率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部分,其中债务金额的1/2按照固定利率计算利息,另外1/2的债务金额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浮动计算利息,同样由上海城投提供信用担保。

(三)与保险资金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要求一致

2011年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只有3.6%,仅高于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0.1个百分点。随着政府对保障房建设支持力度的加大及社会资金积极介入保障房建设,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的投资收益率会得到提升。以2011年中国太保和中国平安披露的投资保障房的投资收益来看,其投资收益率已达6%。同时,与商品房相比,保障房项目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均由地方政府牵头负责,为保险资金的投入安全提供了很大的保障,风险较低,且收益稳定,与保险资金投资安全性、收益性的要求相吻合。 因此,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在经济上是可行的。

保障房的建设所需资金庞大、投资回收期长,这符合保险资金,尤其寿险资金的收支规律。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保障房建设,既有利于加快我国保障房建设的步伐,又有利于保险资金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另外,保险公司应该针对保障房的不同类型,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权衡风险和收益,选择合理性投资方案。保险资金涉及到众多投保人的现实和潜在利益,政府应该通过相关政策的制定,适当降低保险资金投资风险,争取使投资保障房建设为保险资金带来切实的回报。

参考文献:

[1] 王星,席友.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1,(6):88-91.

[2] 李心愉.理性看待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N].中国保险报,2011-03-23.

[3] 郭金龙,胡宏兵.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问题及策略研究[J].保险研究,2009,(9):16-27.

[4] 潘玉蓉.让保险资金支持保障房建设[N].南方日报,2011-03-03.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第4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机制;监管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2-0135-03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理论基础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及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机制的涵义

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障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起来、专款专用的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一般按不同的项目分别建立,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等。其中,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资金,是国家重要的战略储备,主要用于弥补今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机制是指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以及投资运营进行全面规划、系统管理和严格监管,以实现社会保障政策目标的过程的总称。具体包括社会保障法规的制定和管理机构的设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体制的选择、社保基金筹集与支付管理以及对社保基金的监管等。

(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理论依据

1 福利经济学理论是社会保障基金运行机制建立的科学依据

20世纪20年代盛行于英国的福利经济学,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经济学家A.C.庇古(1877-1959年),他创立了福利经济学的科学体系,主张通过国民收入的增加和国民收入再分配两种方式来增加社会福利。国民收入的增加所带来的普遍福利,关键取决于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尤其是劳动力要素的合理配置,因此,必须给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并在劳动者出现患病、伤残、生育、失业、年老等意外情况丧失劳动收入时,能得到适当的物质帮助,使其恢复劳动能力。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来增加居民普遍福利,是建立在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基础上的。通过向收入高的富人征收累进所得税和遗产税,并向劳动者增加失业补助,向贫穷者增加社会救济,就可以达到更加平均的收入分配结果,使整个社会的福利增加。庇古提出的转移性支付以及一些改革社会福利的理论几经演变并广为流传,为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基金运行机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2 投资组合理论是社会保障基金安全运行的警示器

投资组合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马柯威茨(HarryMarkowitz)1952年首次提出的,他曾假设投资者都是风险的厌恶者,在同一风险下投资者总是希望回报越高越好,而风险则越小越好。当各项资产是不完全正相关时,可以通过多元化的投资来分散风险。也就是说,为避免过高风险和过低收益,通过多元化投资原则,选配若干不同风险资产进行搭配投资,是可以降低投资风险的。在现代经济中,社会保障基金运行已趋向于从政府运行向多元化投资运行发展。而由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特殊性使其安全运行就显得尤为重要。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具有正向替代关系,因此,必须在收益目标和安全目标上进行权衡选择,寻找最佳结合点。该理论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益性和安全性目标实现提供了理论支持。

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现状

(一)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体系初见规模

1 管理机构的设置。中国政府于2000年做出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从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作为国家的长期战略储备,主要用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中国政府在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同时,设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现保值增值。其主要职责是:管理中央财政拨人的资金、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选择并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运作;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情况;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2 明确了社会保障基金来源。根据2001年12月13日公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投资收益;股权资产。

3 各地方对社保基金管理逐渐向社会化管理过渡。近年来,各地方政府在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支付和投资经营管理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如黑龙江省建立了社会保障基金电子政务管理网络审计监督系统;天津市实行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征收社保基金,财政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运作模式;深圳设立了保险基金管理局;广东设立了保险基金管理网站等各种形式。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按社会化管理原则的要求,将设立“公民基本生活保障委员会”、“公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投资公司”、“公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财务管理中心”、“公民基本生活保障事业服务中心”等机构,从而真正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社会化。

(二)社会保障基金规模逐渐增加

截至2006年末,国有股减持收合计为458亿元。另外,从2002年开始新增发行彩票公益金的80%也上缴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截至2006年末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彩票公益金合计收入已有249亿元。为应对将来人口老龄化可能带来的资金支付压力,国家建立了具有战略储备性质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截至2007年6月底,按市值计算的总规模已超过4000亿元。据中国证券报2008年3月4日报道,至2007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均突破2亿人,各项社会保险保障范围持续扩大。全年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合计10812亿元,比上年增长25.1%,全国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总规模达到15099亿元,比2002年翻了一番。基金支出合计7888亿元,比上年增长21.8%。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遵循了安全稳健原则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采用直接投资和委托投资相结合的投资方式。主要在银行存款、国债等风险较小的品种上进行投资,由社

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直接运作;而股票等风险较大的投资品种,则委托给专业投资机构投资运作。2003年和2004年理事会参照招标方式进行了两次严格的管理人遴选,共有10家专业投资机构成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我国长期以来把保持基金的安全性作为首选目标,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渠道和投资工具进行了严格限制。如风险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得高于40%,且不允许投入高风险的项目。经过数年的运作,风险较小的投资占资产总额的80%以上,确保了基金运行的安全性。

三、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社会保障基金改革深入过程中,尤其是社会保险基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之后,我国需要对现行的法律环境进行调整。《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出台。但还没有专门的法规来规定社会保障基金运作中的信托关系和监督关系。2003年10月,国务院批准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对投资基金的基本监督要求,但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管理。另外,目前的法律法规大都是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定的一些单项法规,具有统一性的法律法规并不多。并且,大部分社会保障法规都是由政府各部门制定,由于相互衔接性不够,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明显的部门色彩,不仅在实际操作中表现滞后,而且相关协调性也不够,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社保基金管理和监督的效果。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渠道单一  在经济转型中我国虽然实行了个人缴费制度,但从经济发展的速度与人口老龄化的变化看,我国个人缴费比例是偏低的,而且个人缴费的保障项目占社会保障项目比例较低,其他一些保障项目如工伤、生育保险等仍主要由企业筹资、支付和管理,不仅筹资渠道单一,而且社会化管理程度也不高。与此同时,社会保障基金征收的难度也随之加大,企业以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意识薄弱,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较普遍。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储备基金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政拨款一直是其主要资金来源,财政拨款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减持、国有股转持和彩票发行收入。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权益总额为2827.69亿元,其中历年中央财政拨入资金为2348.11亿元,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总额的绝大多数。

(三)投资领域狭窄且收益率较低

我国长期以来把保持社保基金的安全性作为首选目标,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和投资工具进行了严格限制。这种投资制度安排虽然保障了基金运行的安全性,但也同时限制了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进而使其投资结构不尽合理,资产过于集中在金融市场(见表1,表2)。

从下两表中可以看出,2001-2006年以来风险较低的投资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总资产的80%以上,而且2001-2005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已实现的投资收益率分别为2.25%、2.75%、2.71%、3.32%、3.12%,略高于这几年的通货膨胀率,但远远低于发达国家10%左右的收益率。而2006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益率9,34%是受到中国股市大幅走高、加大了股票类投资比例的缘故。

四、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机制的对策

(一)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法律法规

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是全国社保基金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和保证。目前,应抓紧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特别是社会保障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从而规范社保基金在征缴、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的有法可依。

(二)加快国有资产划转步伐拓宽稳固社保基金来源

据预测,至2030年前后我国将进入人口老龄化高峰,届时老龄人口的比重将达到24.46%。研究表明,要适应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我国战略储备资金至少要达到25 000亿元,最低也要在2010年达到1万亿元。目前,我国社保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减持收入、彩票公益金投资收益等几个方面,其来源十分有限,并且中央财政预算拨款的时间和额度并不固定。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通过划拨部分国有资产来充实社保基金。如果按照国有权益性资本的10%划转到全国社保基金则可达7800亿元。如果仅从中央企业划转10%的权益性资产给社会保障基金,总额可达3100亿元,可大大扩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现有规模。我国应加快推动国有资产划拨工作,迅速扩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使其尽快具有较好的调剂能力,以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空账运行的局面。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第5篇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出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是一项关系经济社会大局的重大民生工程,事关保障和改善民生,事关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保民生促和谐,大力发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性

(一)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合理配置资源、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

公共财政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合理配置资源,提供市场难以有效配置而社会公众亟须的公共产品。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住房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和通行做法,是公共财政合理配置资源的重要内容。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了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住房分配采取了以市场配置为主的货币化方式,有效改善了广大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并对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拉动作用。但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很难通过这种市场方式解决,使他们不能分享到经济增长的成果,成为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因素之一。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既是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运用公共财政手段合理配置资源、调节收入分配的有效手段,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加强经济调控、促进经济转型和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公共财政的另一项重要职能就是调控经济。投资和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两个基本动力。房地产行业资金密集、上下游产业链长,拉动投资、带动消费的作用明显,因此对经济增长具有较强的助推作用。但是,房地产市场泡沫是经济安全运行的重大威胁。加快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进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当前加强宏观经济调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大规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不仅能够拉动投资、带动消费,从而有效替代房地产行业的经济拉动作用,保持经济平稳增长,同时也能够有效增加住房供给,改善供应结构,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是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效手段。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做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近年来,各地方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把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暖民心、惠民生、调结构、促发展”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强力推进,推动了保障性安居工程较快发展。

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并将其作为“一号民生工程”和“一把手工程”,强力组织推进,领导要深入一线调研督导,实行顶层决策,注重贯彻落实。二是完善组织机制。各级政府应成立由住房保障、财政、发改、国土、监察等多部门组成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要设立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强化资金筹集,对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予奖励。三是严格目标管理。围绕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目标,各级政府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责任目标纳入各级领导综合评价范围,加强考核奖惩。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

一是完善相关制度。制定一系列相关政策,建立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为主要内容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二是科学编制规划,明确政策导向。形成结构清晰、层次分明、覆盖全面的规划体系。

破解资金和土地难题

一是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实施多种筹资模式,确保资金足额落实,同时积极吸引战略投资者,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二是破解土地“瓶颈”。按照“优先供应、应保尽保、点供到位”的要求,落实项目用地。

狠抓项目建设和公平分配

一是抓好项目选址。分散配建和集团建设相结合,项目选址坚持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做到“账号不大配套全,占地不多环境好,造价不高质量强,租金不贵服务优”。二是抓好项目建设。完善技术标准,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和设计、验收、装修技术指南,指导项目建设;建立质量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三是确保公平分配。完善资格审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公开分配过程,实现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分开”,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

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策措施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政府为主导,在资金筹集、建设分配、运行管理等各方面都离不开财政部门的全力参与。财政部门勇于创新,积极采取多种措施,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创新筹资模式化解资金瓶颈

资金筹集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大难题。各级政府要紧紧抓住资金筹集这个关键,通过大力优化支出结构,调动资金配置。一是按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在国家规定落实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基础上,明确通过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以上方式计提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通过这项措施进一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资金提取规模,同时有利于简化操作、便捷提取,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足额落实。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明确规定不再按照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60%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改为按照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计提,累计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时,当年不再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进一步加大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投入。三是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并进一步提高住房建设标准,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旧房、国有煤矿棚户区等等。

加大政策扶持促进项目建设

在积极拓宽筹资渠道的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财政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导的向作用,综合运用各项财政政策工具,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是确保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按照国家规定,对各类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鲜花税、契税等给予减免;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是确保土地出让收入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廉租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除贪污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交土地出让收入。

三是研究完善财政贴息机制。为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参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明确规定对于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从商业银行融资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过财政贴息予以支持。各级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均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贷款贴息。

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使用效益

资金能否规范、安全使用,直接关系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果。

一是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来源、申报、分配、拨付、管理、监督检查等做出具体规定,为规范资金管理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是科学分配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根据国家政策和当地实际,为提高资金分配的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中央下达补助资金和省级安排补助资金采取了不同的分配办法。对于中央补助资金,参照中央分配办法,通过因素法计算补助资金。对于省补资金,采取按套补助的方式进行分配,更直观地体现“多干多补、鼓励先进”的以奖代补原则。

三是加强资金管理督导检查。各级财政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财政监督范围,切实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督导检查。通过不定期督导调研和专项检查,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足额落实。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几点体会

做好政策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要抓住几个关键。

认识要到位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要着眼全局、深化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部署上,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才能更加积极主动地支持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

方法要创新

保障性安居工程,总体上是一件新事物,必然会遇到一些难题,尤其是资金筹集方面的难题。资金筹集难,关键是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充分发挥政府组织作用的同时,通过财政资金引导、财政政策扶持等手段,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创新投资方式,拓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途径。

管理要跟上

当前,保障性安居工程正式处于大规模建设初期,各种管理制度尚不完备,一些地方在项目建设质量、资金管理安全等方面已经暴露出问题。为了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好事办好”,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必须尽快建立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第6篇

【关键词】检察机关;赣南苏区;经济安全

经济安全是确保赣南苏区与全国同步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条件,是应对复杂国际国内形势的重要保障,是推动小康社会全面建成的坚实基础。如果一个区域的经济安全缺乏保障,那么这将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因素,成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原因。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检察机关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环境产生重要影响。虽然不同于社会生产经营主体直接从事物质资料生产,但检察权能否健康、正常、顺利运行,将直接关系到经济秩序能否维持好,经济安全能否保障好,经济利益能否维护好。

当前的形势总体是良好的,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安定有序,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影响赣南苏区振兴发展经济安全的因素依然存在,检察工作面临着一系列严峻挑战。

一、金融安全

金融安全,指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一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目前,由于受到通胀压力、投资融资渠道有限、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现象较为突出。检察机关要依法保护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二是金融系统职务犯罪。金融系统作为国民经济运行发展的核心,在经济建设中作用日益突出,尤其是在将争取央行支持赣州开展金融改革新试点、推动设立金融综合改革创新试验区的新形势下,金融系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瑞金作为瑞兴于经济振兴试验区的重要区域更显得举足轻重。金融系统内职务犯罪一旦发生,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同时也将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影响社会安定。三是洗钱、金融诈骗犯罪。洗钱行为不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也严重破坏公平竞争规则,助长了其他上游违法犯罪行为。金融诈骗犯罪也是影响赣南苏区经济发展环境的常见犯罪行为,尤其是信用卡诈骗犯罪,既造成了金融系统的损失,也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诚信社会的构建。检察机关要着重打击破坏生产经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等破坏发展环境的刑事犯罪案件,突出打击偷税、逃税、骗税,金融诈骗,商业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全力维护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二、产业安全

产业安全指国内产业在公平的经济贸易环境下健康地发展,以及保证生产的安全性。一是农业安全。鉴于瑞金特殊的地理环境,会受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的影响,有时甚至比较严重。此时,能否保证农业(包括脐橙、桔柚等特色农业)发展的安全,维护好农民切身利益,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少数地区仍存在国家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农村贪腐问题较为突出。检察机关作为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守护神”,在保障农粮安全方面更是责无旁贷。二是工业安全。瑞金台商创业园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目前落户企业百余家,同时第四代核电项目也将在瑞金投资建设。所以,避免生产事故及确保生产安全,是实现企业稳步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检察机关预防渎职犯罪工作的重中之重。三是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投资和建设项目,以及物资采购、大额资金拨付、招标投标等关键部位的职务犯罪预防,确保产业安全。同时,要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支持和引导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保障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安全和稳定,为赣南苏区的振兴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产业经济环境。

三、资源安全

资源安全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可持续地获取所需自然资源的状态。一是矿产资源安全。赣州市是全国重点有色金属基地之一,被称为“世界钨都”和“稀土王国”,要壮大优势矿业,加快钨、稀土、铜等优势矿产业发展,必须保证资源安全。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稀土的保护和对稀土犯罪的打击力度,但非法开采稀土的犯罪行为仍然是屡禁不止。二是生态资源安全。赣州市森林覆盖率为76.2 %,瑞金市森林覆盖率73.2 %,其中不乏特有植物珍贵树种,林地成为赣南苏区重要的生态资源。但目前,滥伐、盗伐林木现象比较突出,造成了生态资源和生态屏障的严重破坏。要打造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著名生态文化旅游目的地,必须高度重视对生态资源的保护,构建生态资源保护长效机制。重点打击破坏国家重点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及设备的犯罪活动,保持对稀土犯罪、盗、滥伐林木等严重破坏自然资源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同时配合其他部门向纵深性、持久性、全面性整顿方向发展。四是信息资源安全。信息是先进生产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工业、农业、国防、科技等领域都至关重要,特别是在当前赣南苏区城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都有待完善的环境下,信息资源更要加大共享和保护力度。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要积极探寻服务经济安全的工作思路,要着重在强化职能、注重预防、规范执法、提升素质等方面下功夫,促增长、保民生,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促进本地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检察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重要力量之一,要牢固树立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意识和全方位维稳的观念,要与其他政法单位密切协作、共筑防线,为人民群众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生活环境;要着眼全局,积极融入,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着力解决赣南苏区振兴发展经济安全中的新情况及新问题,为经济的良好运行保驾护航,切实保障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投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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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化检察改革 确保检察权始终为人民服务[J].人民检察,2008,21.

[3]郑忠敏.检察工作如何服务大局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N].黑龙江经济报,201.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第7篇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形势日趋严峻。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预测,2014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亿,2026年达到3亿, 2051年达到最大值,之后将一直维持在3亿至4亿的规模。人口老龄化浪潮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已初现端倪,老年护理供需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

纵观发达国家的情况,解决老年护理问题的一个主要途径是发展老年护理保险。所谓老年护理保险是指为那些因年老、疾病或者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长期照顾的人提供护理费用或者护理服务的保险。德国在1995年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由政府强制推行,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有义务参加社会护理保险,风险的实际承担者为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建立了商业性质的长期护理制度。日本在2000年将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体系。

建立老年护理保险不仅能够保障和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还能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冲击,我国也可效仿。从国家层面上,应尽快推动出台《老年护理保险法》,为老年护理保险的开展创造公平、有序、规范的政策法律环境;在发展模式上,初期可以由公民自愿投保,待条件成熟之时再进行政府强制投保;在保险资金来源上,由政府、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费,具体比例可以参照现有医疗保险的比例,在保险人选择上,可参考德国、美国模式,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管理。保监会应出台相关办法或细则,明确老年护理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功能职责、服务内容的适当区分和有效衔接,并加强经办机构资质管理和市场监管,实现老年护理保险的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老年护理机构和专业护理人员比较缺乏,应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等社会资本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实质性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促进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

近年来,随着国内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资金规模也得到了迅速积累,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已经达到6.01万亿元。但是,如何有效实现与负债成本相匹配的、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率,面临较大压力和挑战。2011年我国保险投资收益率只有3.6%,仅高于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0.1个百分点。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比较狭窄,投资收益高度依赖资本市场,在当前国内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的背景下,导致保险投资收益率大幅下降。虽然新《保险法》和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出台,名义上已经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但目前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开展股权、不动产等另类投资在投资团队、投资资质等方面要求很高,投资对象等范围相对狭窄,形成“门虽然打开了、但门槛很高”,渠道名义上放开了、但仍难以实质性运作的尴尬局面。

而与此同时,我国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则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一些领域和项目也对保险资金有着迫切需求。保险资金规模大、周期长、资金来源稳定等特点,也决定了其在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可以考虑适当降低《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中相关要求,制订出台可操作的具体实施细则,给企业以更大的自,改变目前名为备案实为行政审批、有制度办法而无法开展投资活动的情况。建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放松保险机构直接投资股权范围;扩大保险机构间接投资股权基金的范围和类别,如夹层基金和FOFs(基金的基金)等目前适合保险资金特点的产品。同时,出台优惠性政策,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养老、医疗机构等经济实体,建设能够延伸养老保险服务链条、满足不同人群健康养老需要的养老养生社区。

用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动食品安全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补充,不仅能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地补偿受害消费者,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而且对于促进提高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虽然我国2009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一些保险公司也结合新规专门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险,然而只有极少数企业选择投保。

为推动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议参考借鉴《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规定建立强制性责任保险制度的做法,积极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方式对参保的企业予以一定的政策支持,激发其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保监会可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保险评级机制。根据每款产品在上一保险期内的表现(如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客户投诉率等),由保险监管部门予以保险评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评级调整其下一期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费率,顾客可以根据保险评级来挑选安全可靠的食品,企业则以保险评级为动力和约束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

保障房建设在未来五年将面临1.3万亿至1.5万亿元资金缺口的挑战,由于资金需求庞大,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希望机构资金能够助保障房建设一臂之力。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第8篇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我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关系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改善民生、维护藏区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也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州既要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还要确保保障房的入住率,任务大、责任重。全州人民银行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充分认识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州中心支行年“民生金融推进年”活动方案》(银发166号)的实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安居工程信贷投放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努力推进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信贷投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州政府提出的目标任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合理确定各自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贷支持重点。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灾区重建住房、限价商品房)的信贷需求特点,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大力挖掘潜在客户,培育和发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有效切入点。对于政府划拨土地落实、各级财政拨付资金和项目资本金到位、还款机制完善、还款来源落实、手续基本齐全的项目工程,争取及早介入,重点支持。积极主动地对在招投标中取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工作,进行重点支持。

三、创新金融产品,切实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积极创新符合民族地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尝试以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和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等组合型担保方式和住房公积金、政府土地出让金、廉租房的租金收费权等质押担保方式,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有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需求。政策性银行要发挥资金相对充裕、期限长、利率优惠等优势,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结合有条件的保险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银保合作,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四、创新服务方式,提高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服务水平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贷款权限,并适度扩大基层行信贷业务的审批权,简化审贷手续,缩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的审批时限。对中央、省和州上投资补助到位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应开辟贷款“绿色通道”,实行上门服务和限时办结,切实做到“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核、一次性审批终结”,在贷款审批各个环节提供便捷有效的金融服务,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贷款的审批发放效率。对已经签订合同的贷款,要保证信贷资金按合同约定尽快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贷款发放进度。

五、完善授信模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全力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贷款项目风险和贷款主体信用度及负担能力,确定适当的优惠贷款利率,对于支持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开发贷款利率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及借款人的偿还贷款能力等,科学合理地确定贷款期限。在各项管理办法允许的条件下,贷款期限可以适当长于本行和本地同条件的商品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于抵押物落实较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需求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六、加强联系沟通,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

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交流平台,通过联合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保障性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前期开工准备情况、开工手续办理情况、资本金到位情况、开工完工时间等基础信息,使金融机构及时掌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阶段的信贷资金需求。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与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和承建企业加强联系,积极参与项目前期设计与论证,并全面细致地介绍信贷条件,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七、拓宽服务范围,积极参与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金融服务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联系沟通,充分发挥银行先进的资金核算系统、网点广泛和住房公积金业务专业经验的优势,拟定专门的委托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金融服务方案。有条件的银行机构成立专业的服务机构和服务团队,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企业资料受理审查、资金核算、资金监管、贷款回收提供全流程的委托管理服务,全方位满足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金融服务需求,为利用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做好准备工作。

八、强化风险管理,实现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防范风险的关系,按照国家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3号)、《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355号)、《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37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8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力争做到“支持管理并行、规模质量并重、防范化解并举”,支持的建设项目必须手续齐全、项目资本金到位,从源头上防范贷款风险。同时,要将保障性住房贷款与其它商品房开发贷款相区别,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坚决杜绝违规发放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实现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第9篇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者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按供应对象的可支付水平,全国各地市县政府推出了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我国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

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仍存在不少问题。第一、住房保障法制建设滞后。目前,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均是以《通知》、《意见》和《办法》等文件形式来推动的,这样导致住房保障制度的法律权威性不够,政策措施的强制性力度不足。

第二、保障运行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保障性住房在运行机制上实行审批核准制。但在实践操作中,这种“申请――审批――公示”程序的审批核准制在各个环节都存在缺陷,致使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效果与预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公平性严重受损。

第三、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偏高。保障性住房建造标准的提高,提升了保障住房的品质,但也较大地抬高了住房的价格,导致许多有机会购买保障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因价格过高、无力购买而放弃。

第四、保障性住房建设城郊化严重。目前,我国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出于成本考虑,忽略了当前消费者对周围环境的重视和社会的影响,大多集中在较偏僻的郊区,交通、教育、医疗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足,造成住户的生活不便。

三、部分城市在保障性住房上的经验做法

(一)淮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尝试“共有产权”模式

2007年3月,淮安市委市政府出台了《民生帮扶“九大工程”实施意见(淮安市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在全国首创出让土地性质的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

所谓共有产权房模式,就是由购房者和政府按照出资比例购买住房,各自享有相应比例的产权。淮安市确定了购房者和政府分别持有7:3和5:5两种比例结构。购房者可以在一定年限内回购政府手中的产权。按照淮安市的共有产权房政策,购房人如果5年内购买政府手中持有的产权,按原价结算;5年后8年内购买的,按原价加当年利息结算;8年以后购买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而在8年之后,如果购房者仍无力购回政府持有的产权,政府就将自己持有的产权部分,以廉租房的方式向购房者收取租金。这样,购房者仍然可以“居者有其屋”。

对于政府“出资”(所占产权比例)30%或50%资金,淮安市政府采取了三种途径。一是针对拆迁安置房的被动购房群体,把政府资金投入部分先期列入拆迁项目预算,提前解决问题;第二种是针对主动消费人群,由当地国企采用“反哺”模式,国有开发企业把商品房的盈余作为启动资金;第三种则是把“暗补”改为“明补”,把集中建设保障房的划拨土地改为出让土地,然后把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产权投入。土地出让金、规费优惠产生的收益和政府的直接投入,构成了政府共有产权的保障资金。

在购买价格方面,政府参考普通经适房的有关规定,给予房地产开发商3%的利润和3%的管理费。但如果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就不仅仅是6%的利润了。承建共有产权房的企业虽然利润空间相对狭窄,但不存在风险,无需营销费用,这6%或更高的利润完全是板上钉钉的事。

在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实际运行了近3年后,淮安市开始将这一做法以政策的形式固定下来。《淮安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草案)已经完成了征求意见,修改后将以政府文件的形式下发。目前淮安共有产权这一模式得到来自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国务院研究室、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对这一模式给予充分肯定。

(二)九江财政三管齐下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近年来,九江市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通过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积极发展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等多项措施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提升保障性住房建设绩效,九江市财政局积极主动策应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全力保障工程顺利完工,让低收入群众如期住进“放心房”。

多方筹措建设资金。着力优化财政支持结构,将中央和省级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认真落实到位的同时,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增加财政预算在保障性住房上的投入。九江市按要求将当年土地出让净收入的10%和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廉租房建设,并积极拓展投融资渠道,协调商业银行和金融部门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及时发放项目贷款。

认真落实优惠政策。一是减免有关收费。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照上级相关扶持政策,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供应,免收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费等等。二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廉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调动房地产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

严格加强资金监管。对保障性住房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审核,全过程监督。一是事前做好项目预算评审。二是事中进行跟踪监管。把日常监管与集中检查结合起来,严格按工程进度拨款,促进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廉洁。三是事后进行跟踪问效,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和决算审定工作,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参考文献:

[1]刘伟.城市“弱势群体”居住需求研究.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7.9.

[2]马光红,田一淋.廉租房制度的创新、动态演化与完善.城市问题.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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