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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中的道德问题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27 15:57:21

广告中的道德问题

广告中的道德问题第1篇

【关键词】儿童广告 伦理道德 探析

【中图分类号】F71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26-0198-01

儿童广告,是指儿童使用的产品或有儿童参加演示内容的广告。① 这种广告旨在影响、指导儿童的消费,并通过影响儿童而影响其父母的购买行为。儿童广告必须有益于儿童生理、心理健康,有利于培养儿童高尚的品德和优秀的思想品质。

一 对儿童广告作出的规定和限制

儿童身心发育未全,不能自觉地用批评的眼光看待广告,没有足够的能力客观地判断广告信息的真伪。因此,儿童长期收看某些电视广告,可能会对他们的价值观、态度、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鉴于此,广告内容不得损害其身心健康,不得含有不良导向和影响的文字、语言、图像等。各国在社会舆论和群众团体的压力下,都对儿童广告尤其是儿童电视广告作出了各种规定和限制,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对儿童广告播出的时间和数量作出的限制。1974年,美国联邦传播委员会(FCC)规定:儿童电视节目播出的广告数量必须减少,周末每小时广告数量最多为9.5分钟,1990年改为10.5分钟,非周末为12分钟。在加拿大,儿童广告只限出现在周一到周六的上午,而比利时、丹麦、瑞典甚至完全禁止电波媒介播放儿童广告。

第二,对儿童广告产品作出的限制。1978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正式提出:“禁止播出可能造成龋齿的甜食广告,要求广告商在对年纪较大的儿童所作的甜食广告中,提供营养及健康方面的说明,以平衡广告的内容。”这项提案后因遭到美国商业界的强烈反对而被迫中止。但FTC仍希望广告业、商业界加强行业自律,因此可见,对儿童广告产品的限制仍是大势所趋。

第三,对儿童广告表现作出的限制。日本《报纸广告伦理纲领》在针对儿童广告的表现方面有如下规定:广告应高水平、真实地宣传产品,不应使儿童产生不切实际的幻想;广告应努力促进友爱与亲善,改善人类之间的关系,以此向儿童传播知识;广告不应有轻视儿童双亲之类的内容;在所有广告中,都不希望引导儿童进行商品交易。

第四,对儿童广告和儿童节目两者关系作出的限制。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在1977年曾发表了著名的《国家科学基金会报告》,对儿童分辨电视节目与广告能力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报告显示:8岁及其以下的儿童显然无法分辨节目与广告的差异,而他们不仅对广告较信任,而且会提出较多的购买要求。到1990年,美国已有70个节目以商品为基础,FTC和FCC对此都作出了监督与限制,要求电视台加强对儿童的教育义务,以此作为播放或延长节目长度和商业广告的许可的一个条件。

二 广告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表现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当今的家庭都十分重视儿童生活质量的提高。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儿童广告在我国也日益呈蓬勃之势,对儿童和社会的影响也愈来愈大。但由于儿童身心发育的特点,有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见利忘义,导致儿童广告中有许多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广告中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主要表现有:(1)以是否使用某种商品作为儿童产生优越感或自卑感的标准。如某些口服液广告中出现高个、健康的儿童嘲笑发育不正常的儿童的画面等。(2)误导儿童对某些产品、尤其是营养品的过度依赖,增加了家长的压力。(3)误导儿童生理、心理早熟。这类广告不顾儿童的身心发育特点,出现一些情爱的画面、文字等。(4)误导儿童沾染不良的习惯和不文明的举止,例如吸烟、酗酒、流浪、聚赌、暴力等。这将对儿童的成长发育造成不良的影响,甚至可能会使他们在人生道路上走向歧途。(5)宣扬有害于儿童的食品、玩具等。中央电视台新闻中曾接连报道了几起出售、误导宣传有害于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玩具事件。例如,某地的仿真玩具枪,不符合有关玩具的安全规定,容易被危险分子利用。

三 儿童广告存在负面影响的原因

《广告法》对于儿童广告作了明确规定。但以上各种反面例子,却大多数出现在今天,不得不令人深思。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广告法》中的有关规定太过笼统,使人有可乘之机。虽然在此前的广告审查标准中,对禁止的儿童广告内容有较详尽的规定,但广告审查制度目前只在有限的几个城市实行。第二,儿童广告的管理制度明显滞后,社会各界仍不够重视。第三,最根本的是,广告工作者对此职业道德遵守不够,欠缺自律。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国际广告界公认的职业道德和基本准则。例如《国际商会广告准则》明确规定:不得利用儿童的轻信或青少年缺乏阅历的特点来做广告,亦不得滥用儿童、青少年的诚实;针对其广告或可能对其产生影响的广告,不得在精神、道德、身体方面使他们受到伤害。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世界的未来。儿童广告应摒弃其消极的影响,努力创造出给儿童带来高尚情趣、对他们成长有利的广告作品。一方面广告要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最后应适应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

广告中的道德问题第2篇

    论文摘要:广告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在当前社会道德重建的背景之下,应当承负起一种应有的道德职责,即为整个社会的道德重建作出相应的努力。然而,当前的广告道德建设中,一些基拙性的问题都还没有得到因满的解决,广告道德建设巫待伦理学界与广告界的积极参与。

一、广告要承担道德责任吗

    广告因其传播广、迅速及时及其很强的感染性特点而成为商家至爱,同时,广告也从其产生起就被赋予了推销产品为企业赢利的重任.故效益导向乃是广告导向的首要所在。广告发展到现在,已蔚然成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并不可避免地具有着文化的特点,且它还必定反映一定时期的文化趋势。戈公振在其所著《中国报学史》中就曾指出:“广告为‘文化进步之记录。……有促进人生与指导人生之功能”。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现在有些文化界人士把广告理解成为社会文化的解码了!当广告发展成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且反映一定时期的文化趋势时,它就无可否认地会具有一种文化导向性。一般地说,广告的文化导向主要体现于生活方式的引导—广告是对现行主流生活方式的文化诊释以及对未来生活方式的前瞻性注解。广告所宣传的产品一旦被消费者纳为自己生活方式中的有机部分,它必将取得相当的成功.这在目前已经成为一种共识,也是当前广告运动的一个共同的方向。

    然而,把广告的功能简单地界定于效益导向及文化导向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广告必须考虑到更多的社会效益问题,它也必须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在当前社会道德重建的背景之下,社会道德的责任则是广告社会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在传统道德遭解构,而新的被普遍认同的道德价值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现今,广告应当为维持社会的“善”价值,贬斥“恶”价值做出相应的努力,也就是说,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广告还应当承担起一种社会伦理导向的责任。关于)告是否要承担这种道德责任,曾一度是学术界与广告界争论的焦点,到现在,它似乎不应再是一个间题—一广告中的诸多不道德现象正在或已经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文化问题;很多人甚至认为,广告还须对当代经济领域中的信用危机承担相当的责任……如何建立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广告伦理价值体系成为越来越多的人们关注的话题。

    在我国,最早提出广告道德问题的学者是徐宝磺。早在上个世纪初,徐老先生就在《新闻学·新闻纸之广告》一文中就提出,报纸在广告业务中除了讲究广告艺术之外,还必须遵守广告之道德。当时,他提出的广告道德原则包括:第一,广告须遵循新闻与广告分开;第二,登载正当之广告;第三,树立广告之信用。这些原则对当前的广告活动依然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此后,不断有学者行文讨论广告中的道德问题,上个世纪70年代末,随着我国现代广告运动的逐步展开,广告道德问题也日益凸显,关于广告道德的争论也达到顶峰。现在,人们普遍认为,广告在推销产品、传播产品相关信息的同时,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文化品位且遵守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由是可见,广告不能仅仅追求一种技术上的实用或艺术上的美,它应当把伦理道德上的“善”也看成是自身追求的目标;广告不能停留在简单地引导消费的层面上,它应当是对当前可行且正当的生活方式的一种淦释,并对导向一种全社会普遍认可的“善”价值承担一定的伦理责任。

    广告道德不仅是广告从业人员经营活动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而且是一切与广告活动发生关系的广告参与者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关于广告道德必须坚持的伦理原则,学者们各持己见,难以统一。但我们认为,广告道德最基本的原则应当是:第一,无伤原则,即广告不得损害社会道德和善良风俗;第二,有益原则,即广告必须是健康向上的,它所倡导的是一种公平竞争、合法竞争以及一种诚实可信的社会风气。总之,广告应当导向一种“善”的价值与良好的社会风俗。

二、当前广告传播中存在的道德问题

    纵观当前的广告传播,其中存在的主要道德问题有:第一,庸俗消费观与生活方式以及不良价值观的引导二广告在宣传产品时.具有一种强烈的导向性一一出于推销的目的,它总是试图改变或引导人们的消费行为,极力劝诱人们接受它所推销的产品及其宣扬的消费观念。更为糟糕的是,当前,相当一部分广告所宣扬的消费观念与生活方式存在着庸俗化甚至腐化的倾向:大多数广告都把自己的所推销的产品与豪华、富贵联系在一起,给人的错觉就是一旦能如此生活就很“幸福”了,而且这种“幸福”探手可及一一它可以简单地通过获得广告所宣传的商品而得到。这不仅是简化了幸福的概念与过程,而且还势必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近年来,一些广告竞相把产品与“皇室”、“王朝”等拉上关系,宣扬一种“帝王享受”、“豪门气派”的思想,不仅给产品附加上一种等级意义。而且也容易引导一种消费中的攀比之风与盲目的高消费风气。美国广告先驱布鲁斯·巴顿曾指出,广告不能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而有意地说服一些人去过那种超支的日子,因为,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它不利于整个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生活趣味。

    第二,广告对儿童及青少年的影响问题。有学者把儿童及青少称为广告的“易受影响的受众”。所谓易受影响的受众是指那些对广告诉求缺乏足够能力做出有见识判定的受众。正因为这样,过多地暴露于广告中的儿童会经常向父母提出购买要求。另外一个广受批评的现象是:现在很多广告都利用儿童来进行宣传。由于儿童具有一种普遍的亲和力,以儿童为形象往往很容易为人所接受。但儿童过早涉足商业领域对其以后的成长肯定有诸多不利影响。青少年方面、广告在价值观引导上的不负责任的态度与作法也备受大众批评。当前,许多广告有意无意地宣扬个性,这本身并无可厚非,但一些广告宣扬个性的无条件张扬,这就值得质疑了。因为;这种价值观表现出一种对正统与权威、原则与规范不恰当地蔑视与不屑态度。在实际中、这种广告对传统文化的解构力之大.或许是广告人及其客户都没有意识到的。“我只要高兴就好”、“喜欢,有什么不可以?”等等,在这种观点中,任何束缚与控制都不受欢迎,道德原则与规范也同样是受鄙弃的,很明显,这种观点根本就不利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及优良的价值品位。

    第三,“广告谎言”问题。“广告谎言”对消费者的欺骗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夸大产品的功能或效用.从而达到欺骗消费者,扩大销售的目的。其二.只宣传产品的优点,对其产品中可能不受消费者欢迎、甚至有害的方面则隐而不宣--一并不是所有的广告都会像香烟广告一样。在其宣传中加上一句“吸烟有害健康”之类的警示语。在广告界,这种只说一半真话的“欺骗”被美其名曰“合法的谎言”。然而,我们都知道,对于广告所宣传的产品,未提及的方面(如果有的话)与它提到过的方面一样重要,尤其是在宣传和销售某种具有危险性的产品时,更是如此。如果不向购买者提示产品的危险性,该广告就是不道德的,这已是不存在任何争议的共识。

   第四,广告侵权问题。很多人反对广告的理由很简单—无处不在的广告不仅仅侵犯了公共生活的空间,甚至还侵犯了人们私生活的空间,而这种侵犯,在很多人看来都是不可忍受的。这种广告侵权的例子在生活中随处可见:家门口贴满了广告宣传单、电话推销、看电影加播广告等等,至于公共场所到处都是广告“牛皮癣”那就更不要说了,人们现在讨论的问题是:是不是应该有那么一些地方是受到保护的。这些地方可以免受广告的侵蚀。从而还人以一份清静?

    探入分析不难发现,当前广告界的道德失范不外以下原因:其一,广告从业人员的素质,尤其是道德素质问题。调查表明,在正规的“告专业教育中,普遍存在着重“器”轻“道”的教育思想偏差、广告伦理的教育没有受到相应的重视,广告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无从提高,这就直接导致了广告界对广告道德问题的集体无意识”。其二,整个社会道德失范的影响。在传统道德遭解构,而新的道德价值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现今,一方面.广告业务难以受到道德监督机制的“关照”,另一方面,社会整体世俗化对广告本身的品味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诱导。其三,从广告界本身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告业迅猛发展.但相应的管理、协调机制却没有同步完善。由此看来。广告道德的建设是我们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所面临的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

三、关于广告道德建设几点思考

    在广告道德广受关注的同时,广告道德建设问题也就提上了议事日程。但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如何进行广告道德的建设之研究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人们大多认为。广告道德建设的几个最基本方面在于:一是提高广告从业人员的素质,尤其是道德素质,从而加强广告行业自律。二是加强广告立法。加强规范广告市场的力度。三是加强)‘告道德监督。诚然,这几点建议都有其可取之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也确实有一定的可行性。但细一分析。就会发现,仅此还是远远不够的:其一,广告固然对其受众有着一种文化导向性,但广告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它本身也是一种文化载体,广告反映、诊释一定时期的文化及其趋势,因而它本身也为社会主体文化所引导。也就是说,广告在其宣传中固然会在某种程度上会有一种文化引导的作用.但这种引导本身是来源于生活的。因此.广告道德的建设不是一个孤立的工程。它与社会道德建设是密切相关的,如果在社会道德本身流于低俗时片面地强调广告道德,那是不会有任何积极效应的,故广告道德建设的根本乃在于社会道德建设。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旧的道德价值体系趋于瓦解,而新的道德价值体系却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社会上存在着的一些并不健康的所谓“时尚”本身也是广告创作者所不可逃避的,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广告也许只能被这种时尚引导着进行运作。从这个角度来看,广告道德建设就不仅仅是广告人及广告客户的事了,广告道德建设应当有一个大范围的社会道德建设成果作支撑,从当前中国的情况来看.如何高效率地完成社会道德重建就成了广告道德建设的基础。只有在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稳定、健康的情况下.广告的道德引导才能向着一个正确的方向发展。

广告中的道德问题第3篇

一、广告伦理

1.广告伦理含义

广告伦理是广告业在从事广告活动中所应遵循的伦理原则和规范,是经济伦理的一个分支。广告伦理调整的是广告主体(包括广告主和广告商)与广告受众之间的关系,确立的是除广告受众以外的一切与广告活动发生关系的广告参与者的行为准则和规则。

二、当前我国广告的主要伦理问题

在广告辉煌发展的背后,我们也付出了沉重的道德代价,作为一种商业文化的大众传播,广告业似乎也陷入了一种经济发展与道德失范二元对立的悖论之中。就目前我国广告行业来说,所存在的主要伦理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虚假广告

所谓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种是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客观事实不符,另一种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

(1)借助名人过分夸大,隐瞒问题

(2)文字游戏,误导消费者

(3)借助公益和科普为禁止商品广告

2.媚俗低劣

(1)崇洋,有损国格

(2)刻意复古,陈腐落后

(3)宣扬物欲,庸俗腐化

(4)滥用成语,低劣粗俗

(5)利用女性宣扬色情,歧视女性

(6)街头巷尾小广告破坏环境

3.广告新闻化

广告新闻化是指一些广告主体为增加广告的可信度,体现广告的份量,采用新闻报道的形式进行广告宣传。和普通广告相比,新闻化广告欺骗性更严重,更容易让广告受众在不知不觉、不明不白、没有丝毫防范中上当受骗。

三、解决广告伦理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下面将从广告主体、社会受众、政府机关这三个方面分别来探讨问题的解决方法。

1.政府机关

(1)完善广告法律制度,建立权威、协调、详细的法律制度体系

针对我国《广告法》虽然权威性高,但仅限于调整商业广告的情况,加强广告立法,使这些诸如带有宣传色彩的虚假公益广告、虚假科普广告等“边缘化”广告也是我国《广告法》所调整的范围。对那些目前《广告法》没有明确界定含义以及没有具体认定标准的重要概念,作出详细具体的含义和标准的界定。如“新闻化广告”、“虚假广告”、“色情广告”等,做到概念科学、含义清楚、范围明确,使其内容更加具体化、详细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更具有操作性。

(2)健全专职监督体系

以工商行政部门为主的专职监督机构,应加大广告执法力度以及对不道德广告的监督。建立广告事前、事中、事后一套严整的监督管理体系,特别是在广告之前,专职监督机构应检验广告的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广告证明不齐或广告内容不健康的广告不予;对多次不良广告、影响恶劣的媒体予以严厉的处置,直至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这样,可以使那些违法广告和不道德广告扼杀在“萌芽状态”之中。另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里,应该设置接待、处理投诉及反馈意见的独立部门,并且能够及时进行调查,或向有关部门反映,以使相关法律条文得以及时修正或作出相应制裁。设立便利可行的广告受众投诉渠道,如设立咨询网站,建立投诉E-mail,开办网上曝光台等,从而形成一股无处不有无时不有的强大监督力。还有,专职监督机构可以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配合监督管理,达到更佳的监督效果。如国家医药管理局配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监督医疗器械广告、药品广告等,能够更好地防止此类不道德广告的产生。

(3)加大对问题广告的处罚力度

存在伦理问题的问题广告,对我国方方面面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在道德上它们破坏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传统商业道德,有悖社会公德,为道德败坏提供了载体;在文化上,它们传播了腐朽堕落,媚俗低劣的文化,对中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及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造成强大的冲击;在政治上,会导致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严重时会引发许多社会问题;在经济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扰乱市场正常秩序,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大对这些广告的处罚力度势在必行!

2.社会公众

(1)健全广告社会监督体系

广告的社会监督在我国没有起到很好的作用,人们的监督意识不强,监督力度不够,监督体系不完善,有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反映和处理,广告行业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我国必须健全广告社会监督体系,形成一个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监督机制。具体来说,可以成立一专业的社会监督机构,负责沟通政府与民众,把民众发现的一些问题及时反应给政府,以便能尽快解决。

(2)健全新闻媒体监督体系

新闻媒体有如“人民喉舌”,它应当为广大消费者对广告进行监督提供发表言论的园地,也应当义不容辞地对不良广告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为健全新闻媒体监督体系,必须健全新闻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界定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力和义务,使新闻媒体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范围内享有知情权、调查权、评论权和曝光权,独立开展监督活动,充分发挥其职能。加强对新闻媒体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坚持社会舆论的正确导向,树社会之正气;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捍卫正义,抨击邪恶,全心全意为国家服务,为人民服务;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不做违法的事和损害他人与社会利益的事,不搞有偿新闻,不被利益迷惑,公平公正,尽职尽责地搞好广告监督。新闻媒体应主动向人民群众提供必要的条件,满足他们的需要,使他们能利用新闻媒体行使自己的监督权。

(3)加强广告伦理教育

目前各种各样的伦理问题的产生大多与对伦理的教育不完善有关。广告伦理教育的滞后使广告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无从提高,他们往往重专业技法,轻职业道德,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直接导致了广告界对广告道德问题的“集体无意识”。在这样的教育理念下培养出广告业的学生往往在职业道德、职业理想、职业信念等方面营养不良,甚至是携带“病毒”。成为广告道德失范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广告学的教育中基本都是把广告的制作技术及创意当作主要内容,而对广告伦理及职业道德的有所欠缺。比如在大学的广告专业,很少有开设与伦理有关课程的。解决目前广告业存在的问题,势必要改革在伦理教育中存在的偏失。

3.广告主体

广告伦理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广告行业的自律。如果整个行业的素质有一个质的提升,那么目前存在的大部分问题都会有明显改善。1991年1月通过了《广告行业自律规则》。但由于广告协会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广告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低下,行业自律缺乏自觉性和强制性,我国广告行业并没有达到真正自律的目的。

(1)建全自律机制、加强自我管理

我国各类广告单位(如广告公司、广告媒体、广告制作单位等)要尽快摆脱政府权力的干预,成为独立体。在这方面我们有必要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在广告业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广告业的自律十分发达和严整,自我管理能力很强。在美国,管理广告的机构有若干,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是最权威、最综合的广告管理机构,它拥有日常监督管理权,调查处理消费者对虚假广告的控告,召开听证会,调查和听取市民和广告界双方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并拥有裁决权。我国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赋予广告管理机构裁决权,使消费者不用诉诸法律也可以解决因虚假广告而受损害的问题。

在日本,广告专业自律机构十分健全,遍及全国广告业每个部门和角落,到处都有它的身影,到处都发挥着它的监督与管理作用。我国目前广告行业自律机制的清况,有必要参照日本成功的经验,建立关于广告主和广告者的自律机构,建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及业外人士等联合组成的自律机构以及在各类广告单位设置专业性强、水平高的广告自律机构。加强自律机构在监督、审查、仲裁方面的权力,使其能够解决广告行业中的很多实质性问题,获得一定的自,使我国广告行业组织成为独立自主的非政府组织。

(2)强化职业道德教育

这一点主要是与前面的伦理教育相区分的。在此主要是对广告从业人员而言。各级广告协会必须加强对各级广告协会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素养,使他们培养道德意志,树立道德信心,坚定道德理想,养成道德习惯,形成道德责任。从而在承揽、监督、审查、广告过程中自觉抵制不道德广告的出笼。这样也可以使违反伦理的广告彻底失去生存空间。

总之,要想彻底杜绝广告伦理问题,并不是单独那个方面可以完成的。它需要几个方面在完成自我职责的同时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政府和社会大众及广告主体之间不应该是相互脱节的,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需要更多的是三者之间的配合与协作。政府作为国家的管理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对市场上出现的违反广告伦理道德的现象及时进行处理,对广告主体及社会大众负责。社会大众作为广告的直接受众,当发现问题时,也应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反应,以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广告主体要对政府和社会负责,对他们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修正解决。

参考文献:

广告中的道德问题第4篇

[关键词] 中国转型市场 营销伦理 道德

一、中国转型市场的营销伦理问题

我国经济刚刚步入市场经济轨道,营销伦理问题在转型的中国市场十分严峻。从总体上讲,中国营销伦理问题涉及两个主要的伦理法则:公平法则和诚信法则。不符合公平法则的伦理问题主要包括:营销领域的歧视问题、盗版问题、和垄断问题,而不符合诚信法则的伦理问题主要包括:假冒伪劣问题,价格欺诈问题、不正当交易问题。

中国营销伦理问题涉及营销的各个领域和层面,但问题最为严重的表现在产品和服务领域,现把违背营销伦理的不道德营销行为部分列举如下:

1.产品问题

产品中的道德问题,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1)假冒伪劣产品。贴假商标,假冒名牌,欺骗消费者。隐瞒产品缺陷,以次充好。产品缺乏应有的质量,实际上提供的利益较少。(2)产品的安全隐患。企业有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披露与产品有关的危险。(3)不适当的包装。产品包装不能提供真实的商品信息,或包装过度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及环境的污染等。(4)制造厂家故意保留已研发成功的新技术,采用细水长流的方式推出,促使消费者一再地更新产品,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

2.价格问题

具体表现为:(1)暴利。利用消费者对价格无知漫天要价,攫取超额利润,如撇脂定价。(2)价格差异。以不实的“厂价”、“批发价”和“成本价”大做广告。(3)虚假打折。在促销活动中抬高标价再声称特价优惠。(4)过度涨价、搭车涨价。营销系统通过巧妙的安排,使价格比合理的水平高出许多,商品价格中所包含的广告及促销费用过高。(5)垄断价格。某些垄断性行业对产品实行超额加成,获取垄断利润。

3.促销问题

在此,着重阐述广告及人员推销中的道德问题。广告中的不道德行为主要表现为:(1)欺骗性广告。过度地夸大产品的功能效用,诱使消费者购买,这种广告在药品和保健品上表现得尤为明显。(2)误导性广告。在广告宣传中含糊其辞,故意利用易引起误解的广告语,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3)广告污染。有意义的节目常受到商业广告的干扰,印刷刊物几乎整本都是广告,美丽的风景区也常为广告所破坏。这些广告过多地向人们灌输“物质主义”、“性”、“权势”以及“地位”等观念,对社会造成严重的文化污染。(4)对竞争者的攻击性广告。通过含沙射影诋毁同业来抬高自己企业和产品的地位。人员推销中的不道德行为主要源于对顾客的高压式推销,而不是由顾客主动按自己意愿购买。

4.分销问题

分销中的道德问题主要源于企业与分销商之间的关系,生产者可能胁迫其所控制的分销商从事某种特殊的违背道德的事情,以谋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如果在业务关系中分销商处于主动的地位,分销商也可能这样做而产生道德问题。如非法传销;送回扣或索要回扣;行贿受贿等。

尽管对上述问题经济学界和伦理界并没有形成共识,然而,对于营销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问题,我们必须引起注意。要使我国市场经济良性发展,对市场营销领域不道德行为的防范就显得非常必要。

二、市场营销不道德行为的防治措施

1.企业自律

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是社会物质财富创造的基层单位,他们在不断追求自我生存发展的同时,也要承担起对消费者、对整个社会的一份道义上的责任。企业生产经营的专业性很强,应该说,在对产品及提供服务的认识上,企业与普通消费者永远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普通消费者对于产品及服务质量和性能的认识终究也不会超过生产经营者本身。所以,在杜绝营销不道德行为的问题上,企业自律是根本。企业必须认识到,不道德行为所能带来的利益只是暂时的,自觉遵守道德规范,树立自己在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才是企业发展的长远之计。

2.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

要防止市场营销中的不道德行为,使自己免受侵害,消费者必须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一方面,在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面对强大的广告宣传攻势,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积极地去收集相关信息,做到理性购买,使不道德的企业及其商品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被自然淘汰。另一方面,在利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地诉诸法律,使不道德企业受到应有的惩罚。

3.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的建立

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制经济, 要肃清营销中的不道德行为,实现对消费者和整个社会利益的维护, 法律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目前, 我国出台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已经不少, 然而法律的出台并不意味着大家都会自觉遵守, 现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使法律法规得以严格执行贯彻。

4.行业协会的管理

市场营销道德问题广泛存在于企业的实践活动当中, 尽管有的企业并非故意如此, 但由于习惯思维以及传统的做法等, 其活动中不免含有非道德因素。有的问题,尽管从法律的角度讲并不违法, 但确有不道德的一面。对此, 由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行业职业道德标准,对市场营销活动加以规范, 其效果会更好。

总之,市场营销道德问题广泛存在于企业的营销活动之中。在市场转型期只有早日重视,防患于未然, 才能沿着健康的方向稳步前进。

参考文献:

[1]潘建国王芳:要重视市场营销的道德伦理.中国商办工业,2001(4)

[2]刘又礼:关于企业市场营销道德的研究[J].经济师,2003 (2)

广告中的道德问题第5篇

我国现代广告伦理研究的回溯

综观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关于广告伦理的研究,大致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在我国恢复广告市场的早期,理论界大多围绕广告产品的品质和产品陈述之间存在的差别而开展有关广告真实性、虚假性问题的讨论,如白丽香皂广告语“今年二十、明年十八”引发的社会争议。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开放,大量国际品牌以广告为先头部队进入中国市场,现代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以前所未有的势头冲击着人们的传统生活方式,试图改变人们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因而引发了对外来消费文化与我国传统文化的冲突展开的思考与文化批判,诸如女性、儿童及性的问题,广告诱导消费需求的问题以及东西方文化价值的冲突等问题。与此同时,由于媒介的技术变革、文化产品的市场化进程所引发的种种社会变化,关于广告伦理的评价,或聚焦于媒介伦理的范畴、社会伦理的影响,或聚焦于职业道德的规范与广告伦理的缺失之关联。至上世纪末,我国消费能力的快速提升,尤其是奢侈品消费的快速增长,符号消费、广告与消费社会之关系又成为理论界的热门话题,政治经济学批判和符号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呼声甚高。其中,广告表现的超现实主义所导致的商品拜物教与享乐消费主义的盛行问题,广告信息所导致的彰显性消费等消费至上的文化问题、社会风尚等问题成为关注热点。凡此种种,构成了近30年来我国理论界关于广告伦理研究的基本路径。

时至今日,广告伦理的新问题仍不断出现,如竞争者,行业自律,信息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广告审核与管理方法的建立等,尤其是广告新媒介、新形式的合理性,都纳入了广告伦理研究的范畴,需要理论界给予相应的分析与可参考的建议。为此,我国广告伦理研究面临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惟有进一步明确广告伦理研究的对象与目的,广告伦理的研究体系应涉及的学科和内容,广告伦理的批判体系应该思考的主观与客观的因素,才能全面地考察与衡量广告的功过是非。

广告伦理研究的三个视角

论理学在英语中称之为“道德哲学”(moral philosophy)或“道德科学”(moralscience),是关于人类社会优良道德的制定方法、制定过程及其实现途径的一门科学。论理学研究的对象是道德,即有关善恶是非的现象。人类社会有关道德的概念由来已久,人们通常会将某些行为称之为道德或不道德,由此便认为社会中的人与事应该这样或不应该那样;人们也会认为某种行为是符合某种社会道德规范或法则,并认同这种评价体系具有权威约束的力量[1]。道德哲学关注的本质是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现象,因为,人是应用某种道德观念或方式去接触和生存于社会,从某种道德的理念或角度去审视和观察社会,其行为打上了道德的印记。于是,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宇宙之间存在着某种约定或规则,而这种约定与规则是符合人、社会、宇宙和谐生存的道德伦理基础。论理学就是要不断地去发现、研究这种独特的约定与规则,并解释它存在的价值与合理性。

广告是市场经济的自然衍生物,是一种具有独特作用的社会信息。基于广告存在的本源及产生影响力的过程,广告伦理,或称广告存在于社会应该遵循的道德约定与规则,必然与市场伦理、媒介伦理有着密不可分、无法割裂的关联性。广告伦理的研究对象是市场营销信息(主要是指广告信息)在设计、制作与传播过程中的道德规范问题。具体涉及广告“应该如何”、“事实如何”;涉及广告的“规范伦理”,即如何从广告的客观本体中推导出应有的终极道德规范标准;涉及广告道德规范的实现过程,即如何遵循社会的外在道德规范并向广告的内在道德规范的转化。简言之,广告伦理研究的基本架构应该包括广告是什么、事实是什么;从广告存在的本源与目的出发应该恪守怎样的道德“规范伦理”;广告在生产过程中因受到外界众多因素的制约,要实现“美德伦理”还需要哪些特定的内、外部环境才能合理转化成应有的结果,而在这内外部环境中,广告应该如何有效规避市场伦理、媒介伦理,甚至企业的管理伦理等复杂的社会因素所产生的影响,达到“美德伦理”的境界。

由此,根据论理学的研究基础,广告伦理的研究视角应该包含以下三个类别的基本内容:

一是,研究并明确广告信息存在的自然价值及其所特有的市场权力、经济影响、社会权力,即广告作为社会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这是广告伦理研究的重要基础。

首先,我们要从广告存在于市场运作过程的本源出发,认识广告作为市场营销工具存在的客观价值。广告形象往往在人与物之间“指向了一个缺席状态”,所以“具有唤醒联想的力量”[2]。广告信息的传播目的是有望通过联想,影响乃至改变人们的消费意识和生活方式;通过对特有商品的销售促进,将该类市场推进到应有的目标。基于这样的客观前提,广告伦理研究才能进一步深入分析与甄别广告在完成自身特定的市场作用时,是如何凭借或能否凭借广告特有的自然权力,通过广告信息的表达过程中所蕴涵的品牌文化意义,影响或能否影响人们的社会价值观,从而影响着社会大众文化的形成。

广告作为一种独特的信息产品的存在,实际上已被长期以来市场经济的规律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所认同,已达到无法舍弃的境地(当然,其表现形式在逐步演变)。任何广告在传播品牌概念时,必然会借助特有的生活方式、生活态度和生活价值观,达到品牌传播的目的,从而推进市场的发展。广告实际上是面对目标消费者展现一种新的、可能实现的生活方式的前瞻性心理预设,使消费者产生认同、引发行为。比如,20多年前美国宝洁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为了贩卖西方人使用的洗发、护发产品,便在广告中不厌其烦地展现全新的护发理念、方法及效果,那美丽、飘逸的秀发,让多少中国女性为此心动,产生欲望,进而购买产品。可以说美国宝洁公司的广告与产品彻底改变了中国人传统的洗发、护发观念与方式,这是生活方式随着技术与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的一个必然过程,广告则是这种社会生活进步的外化标志。

但是问题也接踵而来:如果说广告是某种生活方式、社会价值观的反映,目的是达到某类商品的市场存在价值,那么,广告与它的反映物之间就是互为因果、相互推进的主客体关系。为此,自然衍生出这样的哲学思辨:广告究竟是创造需求还是满足需求,是制造边缘性差异还是反映边缘性差异[3],期间所有的选择与被选择、反映与被反映、影响与被影响都成为广告伦理学不同观点的争议对象。其实,广告伦理所阐述的道德哲学,道德标准的善恶与否,及其期望终极到

达的美德伦理,都如同个体的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一样,包括了诸多的社会价值、社会文化、社会道德等影响因素,所以导致了广告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信息存在的复杂性,由于广告信息的影响力又使这种复杂性显得格外突出。长久以来,广告界一直流行这样的观点,广告不仅仅是一种商品宣传,它是我们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个影响我们的生活方式同时被我们的生活方式影响的社会力量。认为广告是通过社会外部环境与广告信息共同发生的相互影响力而作用于社会。于是,广告伦理研究首先聚焦的难题是:广告信息是市场的反映、消费者需求的反映、大众文化或精英文化的反映,还是其相反?

为此,认识和理解广告存在的市场价值及其自然本质特性,认识和理解它是怎样在传播效果上产生特有的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双重作用,是客观评价广告的理论前提;同时也是建立一定的广告运作道德规则,使之既遵循一定的市场规律又符合社会基本道德准则的事实前提;更是研究广告伦理的一个重要的思想前提,否则就会走向广告作为社会存在的必然性的反面,就会站在社会存在的本质意义的对立境地,因而违背社会存在之物的客观规律。

二是,从事物的本源与目的出发,研究并明确广告应该恪守怎样的道德“规范伦理”,或者说,怎样的广告道德才是符合其自身的存在价值。这是,广告自律的理论前提,广告伦理研究的核心问题。

广告的道德哲学、规范伦理是什么,这个规范伦理应该是解释和评价广告所引发的一系列事情的基本理论原则。按照一般的道德哲学,广告的道德真理应该是一种先天具有的、普遍的、原始的道德力量。比如:客观真实的原则、诚实公正的原则、尊重受众的原则,它应该是广告追求和崇尚的终极目标。如果违背了这一道德基本原则,广告的传播效果非但无法实现,反而会适得其反。这种道德观归属伦理学中“目的论”范畴。论理学把凡是认为道德的根据在于它的功利、目的或目标的观点统称为目的论[4]。当然,道德的目的可以分为:“利己的或个人主义的自我实现论”和“利它的或普遍的自我实现论”;前者道德的目的是“个人的保存和发展”,而后者是“人类的保存与发展”;它们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则是背离的。广告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广告主的市场利益,即以市场的经济收益为终极目标,本质上是为了利益集团的“利己的或个人主义的自我实现论”,自我价值的实现。当然,这个自我价值的实现,应该与“利它的或普遍的自我实现论”达成一致,即与社会的、公众的利益联系在一起,才可能是持久的、符合社会伦理,从而获得真正的胜利。所以,任何广告信息表达与反映的目的,均与利益集团的价值观基本一致,但也应该与“人类的保存与发展”达成一致,这是行业自律原则的前提,企业的社会责任营销理论的道德基础。广告应该恪守的规范伦理应该是:追求客观真实、诚实公正的道德原则;符合市场运作、社会进步的基本规律。反之,则走向广告自我的对立面。这是广告“规范伦理”的首要前提。

如果说“目的论”的观点带有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但正如论理学五大准则之一,即穆勒提出的功利主义所阐释的,是“为最大多数的人寻求最大的幸福”;进而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解释:“道德上的正确选择应该带来最大益处而不是害处。所有最终决定哪种选择正确,哪种不正确的标准,就在于趋利避害的程度”。[5]功利主义的目标,除了寻求“幸福”之外,其他价值观,如友谊、知识、健康、对称都有其内在价值。这些均与广告“规范伦理”的目标是一致的、相符的。

同时,广告的“规范伦理”又是伴随着时代的变化而逐步演进,如同人的道德“规范伦理”可以后天获得、伴随时代而发展。比如,当商业竞争达到如火如荼,媒介技术造成信息的无孔不入;坚守公平竞争、尊重受众权益就成为广告“规范伦理”应该关注的重要内容。如果遵循了公正、人道等社会治理的最重要和最完美的基本道德原则,就不会发生广告商借助手机的独特功能,为达到利已的目的去干扰公民日常生活而受到谴责。

三是,广告在生产和传播过程中受到内外众多因素的制约,研究并明确实现“美德伦理”是需要将特定外部环境、内部环境合理转化才能奏效。这个内外因素,我们暂且称之为可控制的主观因素和可控制的客观因素。

广告信息是企业文化、品牌文化的集中表达。在研究广告信息如何实现“美德伦理”,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有效把握它在生产和传播过程中的某些可控制的主观因素,诸如研究广告信息的提炼与表达,与企业(广告主,或广告商)管理、企业文化、企业社会责任,以及企业的信息建设的文化观念、指导理念是一种如何互为影响、互为因果的制约关系。如果能够从信息产生的本源出发,去探究广告信息中有碍道德伦理的因素是怎样产生的,进而提出控制和评价的原则和方法,或许可能使广告信息达到相应的合理与科学。从源头寻找症结,从广告主、广告公司的利益集团去分析问题,才能有助于我们完善和健全广告运作过程中的管理机制,为广告法规的制定和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提出切实有效的思想和方法。比如广告的真实性问题、暗示性问题、对信息消费者的侵权问题等,都可以从企业及相关公司的利益取向、价值取向上发现道德的根本问题。

同时,要实现广告的“美德伦理”,还需要研究广告信息生产过程中的可控制的客观因素,诸如研究语言、音乐、色彩、图案、代言人的选择,以及性、女性、儿童、健康、暴力等视觉、听觉等元素的组合与运用。广告所产生的独特渗透力和影响力,是通过这些元素对品牌的核心概念的表达去影响人们的认识,进而改变行为。因为“在我们高度竞争的经济里,很少有产品可以长期保有技术上的优势。如果我们要使它们销售良好,引起人们情感上的依恋,那会表达在对品牌的忠诚度上的依恋,那么我们便需要给产品一些有个性的回响,使它能产生联想和给它一个形象,使它在多层次上都有意义。”品牌通过广告进行的“是一种消费者心理结构的重整”[6],为此,广告伦理就需要研究这种信息的渗透力所涉及的合法性、导致行为的合理性;而企业与品牌的文化也是通过广告的视觉与听觉元素所构成的信息影响受众。比如,我国《广告法》规定了儿童形象不能出现在烟酒类广告中,但是能否出现在什么类别的产品广告中,出现的范围与尺度标准怎样把握?又如对在媒体豪掷广告费的“脑白金”,“恒源祥”等品牌广告的争议,其广告语言使用的恰当与否,直接影响了社会文化、社会价值观、媒体伦理,所有这些都是在理论上可以辨析,执行上可以通过广告监督管理机制而进行控制的客观因素。如果坚守广告的“规范伦理”,理性地把握广告生产过程中可控制的主客观因素,实现广告的“美德伦理”并非是一件遥不可及的事情。

时下,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对信息受众权利的尊重与否。人是自由社会的主体,人具有自由消费信息的权利。我们在强调广告效果的长期回报和短期回报的同时,怎样的标准才算是合理地把握了信息对人们意识和行为的干预程度,真正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然,也有相反观点称人的意识与行为是无法干预的。如果可能,那么我们的制度与法规是否应该有所规定?有极端的事例为证:近年来风行的“置入式广告”,它的出现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它无

孔不入地渗透在书籍、电影、游戏、文艺节目之中,其影响是潜移默化的。置入式广告在受众消费传媒产品信息的同时,广告产品展现的形象、信息的内涵、展示的时间、展示的位置等,是否侵犯了受众的权益。“置入式广告”和置入媒介、置入方式、媒介受众三者之间的关系和对分寸的把握,都是需要有一定的依据和标准,既达到产品广告信息的传达,又不干扰、损害受众的信息消费权利。这就需要从媒介伦理、广告伦理、受众权益等各个方面去思考“置入式广告”的管理条理和评价标准;为广告法制法规的建立提出可参照的理论依据。

对于上述三大问题的研究,我们认为把握广告信息的经济价值、社会权力和市场权力的平衡点是广告伦理学的研究核心。它直接导致我们对广告信息及其存在的客观性和现实性的认识。因此,这是研究广告信息社会责任的重要出发点,也是确立研究广告伦理道德原则的科学基础之一。 因此,寻找、建立一个完整的广告伦理学批判框架的学科基础,明确该理论基点与传统伦理学的区别,寻求一种普遍认同的广告与市场、广告与社会协同发展的伦理依据,是建立广告伦理的批判体系的重要前提。但需要提供一个恰当的哲学方法和世界观背景。

西方国家关于广告伦理的研究

追溯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对广告伦理的研究,广告管理制度的建立,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大致分为两个主要方面的研究:对广告自身的管制以及广告信息对社会总体效果的评价。

对广告自身管制问题的研究。主要以美国的研究为参照:联邦广告管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14年通过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简称FTC法案),该法案赋予联邦委员会机构管理广告的权力,它是美国广告自律史上的第一步。

至20世纪7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消费能力的快速增长,欺骗性广告、价格共谋、产品安全等问题突显,参与研究的学者将研究视野从宗教学扩展到哲学、经济学及企业管理学。他们主要研究企业的社会责任、伦理道德在经济决策中的作用。此时关于广告伦理已被提到一个相对显著的地位。比如:鉴于对什么是欺骗性广告的多年来的争议,FTC法案在1983年将“欺骗行为”的定义正式记录在案,规定它由三部分组成:广告中有容易误导的成分;消费者可能会做出反应;可能损害的消费者利益。具体还包括:虚假的产品示范、使用容易造成误会的语言、暗示一种不存在的或者是部分存在的利益、遗漏必要条件及提供没有证明的诉求、广告诱使消费者转变态度等等现象。FTC法案还对上述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置方案;并提出了广告法制管理和自我管制(自律)的方法。

其次,随着社会的进步,研究者将视角投向广告信息对社会的总体影响,研究广告的伦理道德批判框架。

20世纪90年代起,西方学者出版了关于营销伦理方面的专著;研究了某些显著的伦理问题,比如医生、律师的职业服务广告、广告与自然环境、绿色营销等问题。学者们认为:对营销伦理的批判,直接采用道德哲学的原则是不合适的,需要从营销行为出发去思考。因为营销行为受到三个主要的限制因素:即社会需求、资本目标、信息的不对称性。所有的营销活动(主要是广告)是否合乎伦理还将取决于对历史背景、社会现状、自然环境的了解,对社会未来的期望值以及对人性的深刻理解。不能简单地认为营销活动就是利益驱动,所以就是不道德的;应该在历史背景下看待广告的劝诱,比如同样一则广告,在经济高度发达的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则会有不同的评价尺度和社会效果。

21世纪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西方各国对广告伦理的研究又有了新的进展,尤其扩大到对国际市场营销伦理道德及跨国营销伦理道德的研究,从中揭示各个国家文化的差异性,伦理道德的差异性以及各国营销道德之间的矛盾。整合营销传播观念的提出,又将广告伦理问题放在营销信息传播的传播伦理问题和法制法规建设的高度去认识。在研究的方法上,采用了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即综合应用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心理学、信息学、传播学等学科的思想和方法,使经济、企业、市场范畴中的伦理学综合成为一门边缘学科。

这个时期西方对广告伦理和社会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广告对社会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影响;2)对社会福利需求的总体影响;3)广告的性质和内容,主要涉及到道德、品位、儿童、吸烟、环境、健康和绿色营销等问题。此时,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争议点是:自由市场和自由社会的人们拥有决策的自由。比如;选择和放弃某种产品的个人自由。但是有观点认为:这种自由有多少会被广告操纵,因而违背自己的意愿或损害自己的利益去购买某种产品。于是提出了这样的议题:广告能否或怎样控制消费者的问题。即广告利用对人的潜意识动机研究,是否可以操纵一个无意识的消费者。不少专业人士认为:对动机研究的作用虽然有限,但是它一旦与应用结合,一些伦理问题就自然突显。[7]

但是,广告毕竟是整个经济运行系统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它承担了广告主的经济功能、帮助受众完成了经济决策、带来了一定的市场经济利益。因此,在评价广告时如何将它的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严格地分离开来,是广告伦理研究的难题。

结语

探索与建构广告伦理的研究体系,健全和完善我国广告伦理研究,需要进一步端正对广告信息存在的自然价值及其所拥有的经济影响、社会影响和市场权力的认识;从广告信息产生的本原去发现问题,将广告伦理与企业战略管理、企业文化建设、营销伦理等相关学科结合;理清广告信息传播的社会心理、消费心理与广告伦理问题的相互影响,建立各学科之间的交叉研究;才能为目前急待解决的问题提出具有理论参考价值的建设性意见。

注释:

[ 1 ]参考[美]弗兰克.梯利:论理学导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 2 ][法]尚.布希亚:物体系,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1年版,第198页

[ 3 ][法]尚.布希亚:物体系,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2001年版,第163页

[ 4 ]参考[美]弗兰克.梯利:论理学导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7-80页

[ 5 ][美]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媒体伦理学,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 6 ][法]尚.布希亚:物体系,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1年版,第212页

[ 7 ]参考[美]巴茨:广告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五版

参考文献:

[ 1 ][美]弗兰克.梯利:论理学导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 2 ]王海明:论理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 3 ][美]巴茨:广告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五版

广告中的道德问题第6篇

【关键词】广告;伦理;失范;机制

广告作为一种传递信息的大众传播活动,对我们的生产生活都有着深远广大的影响,广告通过其多样化、立体化的宣传方式,发挥着满足人民的生活需要、拉动内需、活跃市场、促进经济等等的作用,同时广告所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文化效益、教育引导等等社会功能也在潜移默化的改变着我们的头脑和观念。随着广告业无孔不入的渗入我们的生活,其复杂性多面性的弊端也在抬头,比如说经常可见的严重与产品事实不符乃至夸张到过度的虚假广告、混淆视听的诱导性欺骗性广告、犹如念经般单调重复的广告、表现手法和思想趣味恶俗低俗的广告等等,也逐渐侵蚀着社会的肌体,某些恶劣广告造成的影响力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这些问题恰好反应出我国在广告监管方面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人们对广告伦理方面的认知淡薄,潜藏着巨大的隐患。

广告的基础是建立在商人对利益的追逐之上,广告主、广告商、广告者即媒介和受众以至社会环境间的各种利益流动中,必然对社会道德规范有着一定的冲击。而广告从业人员自身的职业道德意识,在利益的驱逐下变得淡薄轻忽,核心价值观做出退让或者扭曲,业界的相应监管法律法规漏洞百出,监管执行能力不足等等现状,都对社会产生着许多不良的影响。广告对社会道德观念产生负面影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消除广告的道德负面影响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刚性制约机制、柔性调节机制、组织保障机制相互配合,综合治理。

一、刚性制约机制

为了更好的规范广告行业,全面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政府行政机关的监管,广告行业自律,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广告监管法律法规则是一套整体的制约机制。一个健全的有法可依的规章管理制度既可以让广告活动遵循合理的经济规律,也可以在伦理道德方面进行合理的规范。国内广告事业中关于广告伦理的建设本身所包含的复杂利益关系引发各种矛盾,也带来方方面面不小的争议和问题。我国当前的广告法律制度不完善、行业道德规章缺失、处罚力度不够,是催生广告伦理失范现象的重要原因。

(一)扩展法律调整范围

面对种种问题,我国在1995年也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此后广告中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即便如此依然有很多各种形式的广告存在着广告伦理失范的问题。比如说在《广告法》颁布的当年,由国家工商局组织的全国性广告执法检查里,对省市级电视台播放的近5000例广告中就发现,仅违法广告就高达1633条。2007年7月在对60份省级以上报纸的广告信息进行的细致的审查,审查发现该月的65030条广告信息里,违法广告的比例也高达10.69%,这是非常可怕的。广告行业中存在的广告伦理的薄弱和丧失,已经严重的影响整个业界的品质和社会的道德水平。本该作为最后的一道屏障而存在的广告媒体,也往往在利益的驱动之下,对于很多广告的违规违禁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应对,不会去认真的核实和校对其广告中所含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道德性,也在很大的程度上默许了这样不良广告的成长和蔓延。

虽然致使我国广告行业在创意领域的方向迷失与伦理道德消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调整:其一,扩大《广告法》的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广告行业也是一个以创意为主的行业,一条好的创意能给企业和广告主带来巨大的利润和收益,对广告创意的剽窃和滥用,对企业和整个广告行业的打击尤其巨大,而现行的《广告法》中对于广告创意产权的保护几乎是没有,这无异于开着门让小偷进屋偷走东西,加剧了行业内创意被剽窃多次不断重复的恶性循环。其二,完善广告法律主体制度。制度的完善可以最大限度的控制违规情况的发生,参与广告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的监督管理,例如中介服务机构、广告推荐单位、广告审查出证机关以及广告代言人等,在参与广告活动的同时必须按照法律的规范和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使广告从业者在具有高“智商”、高“情商”的同时努力提高“法商”。

(二)制定行业道德规章

伦敦《泰晤士报》的编辑F. P. Bishop曾在他的书中控诉:广告刺激无价值的欲望,误导消费者,并且鼓励“消费主义”等太过功利和庸俗的价值观。如果没有一个有效法律法规对其加以遏制,随着欲望横流,道德准则的警戒线将会被一再冲击直到被击溃。在美国这个市场化高度发达的国家,也是广告业最发达的国家里,对于广告业界的管理也是最肯下工夫的,他们在提高广告效果和净化广告环境方面是最努力的实践者。在1911年美国著名的“全美广告俱乐部联盟”就颁布了《广告十诫》作为对整个美国广告界最有价值的指导准则。1937年,“全美传播业者协会”制定《电视广告规定》,又将美国广告行业规则运动推进了一步。日本的广告协会也在1950年制定了《日本广告联盟纲》,规定“所有广告,均应根据社会道德及有关法规,给予一般大众福利和便利”,“广告不得有虚假、夸大的表示,不得中伤他人,或对自己作过大的评价……”正是这些规章制度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广告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大幅提升了广告界整体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

(三)加大违法违规处罚

责任追究体系是法律体系中十分关键的一个环节,有效的责任追究可以加大法律的严密性和增加违规操作的成本。可惜的是我国广告法和行业规章里,对于责任的确认和追究体系的程序进行并不严密和科学,加之对违法违规广告的处罚并不十分到位,以至于违法者情愿以身犯险,冒着最小的风险博取最大的利益,践踏法律和道德的尊严。因此在法律的规范下,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人的处罚,使广告相关从业人员在违规前能意识到严重的后果,违规后能得到应有的处罚,才能使监管真正成为管理上行之有效的良药。比如说,《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就有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某受害人因虚假广告受到利益损害时,就可以依法要求违法者双倍的民事赔偿;当发现某广告恶意违规,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其违规性质的恶劣程度,相应的采取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等手段,保证法律规范的措施切切实实的落实执行下去,杜绝恶性事件一再的发生。

二、柔性调节机制

康德说,世上有两种东西最使他敬畏,那就是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当法律规范不能到位的情况下,我们不得不呼唤最原始的道德规范来为民众作主。如果说法律法规是治病的药,它苦涩难咽,那么行业自身的柔性调节机制就相当于自体的免疫力,用自己的力量来抵抗外部的侵蚀,其产生的往往效果是事半功倍的。只有行业自身能够从内部着手提升整个行业的素质,产生质的飞越,那么出现以上各种问题的几率就小得多解决也容易得多。

(一)强化职业道德教育

广告业界的很多问题很大程度跟从业人员轻忽职业道德,只关注眼前利益,短视急功有关,面对这些涉及广告伦理失范的问题,职业道德教育就成为不可轻忽的方面,广告从业人员职业伦理的缺失,也是我们职业道德教育缺失的具体体现。强化业界职业道德教育已经成为重中之中,提高从业者素质,树立正确的优良的道德信心,从每一个源头开始控制不良广告的诞生,有效的压缩违规广告的生存空间,才可以将恶果提前挤压到最小。

(二)发挥社会舆论监督

我国广告的受众群体一直以接受角度为主,对广告的社会监督观念十分薄弱,受众发现有问题的广告进行自发的揭露和深入的追究是很少的,或者发现了问题也没有合适的途径通道解决等等,社会在漠视这些问题的同时,也促长了违禁违规等不良广告的成长。所以我国应该逐步健全广告社会监督体系,形成一个有多种层次、多种监督渠道全面立体的社会监督网络。其中新闻媒体可以成为广大消费者表达意见的一个广阔的平台,在积极完善新闻法律法规同时,明确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力和义务,享有充分行使媒体的知情权、调查权、评论权和曝光权,发挥其人民喉舌的有效功能。

(三)构建行业道德自律

一个行业职业化标准的要求,是一个行业能否进步的重要指标。广告行业的水准的高低也影响着社会文明程度,一个良好的业界风气和舆论氛围,是一种无形的道德规范,却有着比法律更强大的力量。任何进入这个行业的相关人员,都会在无形之中受到其影响,好的行业内部自律氛围,可以很大程度的提升行业整体形象,构建良好的行业运行机制。广告人员不仅要加强业务学习,还要在学习中善于体会广告业务的特殊性所带来的处理内在和外在各种关系的道德要求;不仅要有理性上的思考,还要有情感上的体验,这样才能不断加强自我德行的积淀,提高道德自律水平。

三、组织保障机制

广告业如今是一个与我们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产业,一个优良健康的广告环境,也是我们每一个的责任,不论业内还是外部的机制,无论是刚性机制的制约,还是柔性机制的调节,都需要组织机制的保障。而组织保障机制的形成不单要健全专业审查机构和组建高素质的队伍,还要增加公益广告投放。

(一)健全专业审查机构

对于广告行业日益增加的许多问题,一方面是由于主要负责广告行政监督的机构,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的机构,对于广告的具体实质性内容审查不够严密,作为社会监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缺乏灵活性和有效性,解决皮毛的问题并没有真正对其行使相应权利的能力,舆论监督的渠道单一,使社会监督的力度并没有得以有效体现。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一个职能明确、监督有效的广告审查机制,旨在加强对广告行业内存在的种种弊端进行深入的监督和核查、仲裁,保障广告业在社会发展积极健康有序的进步。

(二)组建高素质的队伍

随着广告行业不断的发展壮大和进步,其前景十分辽阔,其增长速度基本保持在每年30%以上,远远超过GDP的的增长速度,不仅在我国同样在全球上成为广告行业增长最快的国家。面对如此迅猛的发展势头,广告审查工作者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技术技能和自身道德、文化修养等等方面的问题日益严峻起来。为了应对这种局面,政府部门也开始真抓实干,有针对性的培训和锻炼专业技能,扩大知识面,补充增设广告论理学科等的相关知识教育,并在职业道德素质教育等等方面下大力气进行完善。

(三)增加公益广告投放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要大力提倡社会公益广告,净化心灵,优化人文环境。显然,只有把全社会的力量汇集起来,协调社会方方面面的关系,合力创建一套新的社会运作机制,才能确保这一明智之举落到实处。为此首先政府要加大公益广告资金的投入。逐步的引导公众积极的参与和支持各种的社会公益活动,加强全社会的公益意识,使有资本有实力的企业主动的进入到公益广告中来,彼此携手积极的发展下去。另一方面是完善和加强公益广告制作的水平,通过与公益广告相关的媒体媒介等等方面的人员的积极不懈的努力,提升创意拓展覆盖面,以确保公益广告的投入回报,完成企业和社会双赢的理想目标。

参考文献:

[1] 余小梅.广告心理学[M].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3.

[2] 孙瑞祥.“以德治国”与广告伦理 [N].人民日报?新闻在线.2001.5.

[3] [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3.

广告中的道德问题第7篇

关键词 广告产业;专业化;专业主义

中图分类号G209 文献标识码A

非专业化成为当前阻碍我国广告产业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它导致了广告产业现状中的各种经济与社会效益问题。非专业化的根源在于缺失专业主义,因此,解决广告非专业化问题的根本路径是广告专业主义建构。专业主义的价值在促进专业本身的发展、提升专业的社会经济与道德价值,符合现性发展的世界趋势。为一种保障专业权力与专业地位的制度系统,广告专业建构主义包括专业意识形态与专业权力两个方面。下面,本文将按照这个逻辑路线展开分析与阐述。

一.我国广告产业发展中的专业化问题

通过媒介技术这个桥梁,现代广告越来越广泛地影响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然而,经过了30年的高速发展后,在重大的国家经济文化发展使命与良好的外部环境面前,我国广告产业发展却遭遇了自身专业化问题的瓶颈。武汉大学教授张金海指出,广告企业的高度分散、弱小、低集中度与泛专业化是中国广告产业的两大核心问题。泛专业化实质上就是非专业化,意即广告行业的专业化程度低。事实上,这两个核心问题是互为因果的。正是因为非专业化使得广告产业进入门槛低,才造成高度分散弱小与低集中度的局面,而这种状况又反过来又加深了广告行业非专业化的程度。非专业化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广告市场的同质化无序竞争;庞大的产业规模使市场供应远远大于需求,但是潜在的结构性需求又开发不足。非专业化问题带来的另一个结果就是广告道德伦理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行业歧视问题。从这个角度,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博士生导师黄升民认为,中国广告业存在的两个核心问题是行业歧视和媒体垄断。所谓媒体垄断,就是广告市场上的媒体组织与广告主抛弃广告公司这个中间环节而直接进行交易。媒体垄断使广告公司的市场功能与价值被边缘化,这事实上是行业歧视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尽管在国家政策文件里,广告产业地位得到了极大提升,但是大量存在的广告道德问题却无法扭转公众及政府官员本身对广告行业的偏见与不信任态度。因此,非专业化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广告产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道德问题的根本原因。

在广告产业分析中,研究者们倾向于诉诸宏观产业规划以及外部生态环境建构来解决经济效益问题,而诉诸广告监管与自律体系的建构来解决社会道德问题。对广告产业发展而言,这些都是不可或缺的,它们构成了整体广告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广告的经济效益与道德效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一对辩证矛盾结合体。因此,单纯从一个方面人手不足以解决问题,必须将两者纳入一个体系里来解决,这个体系就是广告专业主义。可以说,专业主义建构不仅是解决产业专业化问题的唯一路径,也是推动我国广告产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力量。

然而,这条更为核心更为直接的分析路径却被广泛地忽略了。笔者以“广告专业”为题名在《中国知网全文数据库》进行搜索。在上千条文献目录中,只有2篇专门探讨广告专业主义的文章,即发表在《中国广告》2007年12期的《广告专业主义的核心内涵与实践价值探讨》和《新闻与传播评论》2011年00期的《建构广告专业主义——基于社会责任的广告发展之道》。作为业界代表,卓越形象的CEO贾丽军在第十二届中国广告节高峰论坛上做了题为《广告专业主义与创意伦理》的报告。这三篇文章都从社会责任的角度强调了广告专业主义建构的重要意义,然而,由于分析者都把广告专业主义等同于某种抽象的理念体系,而没有对专业主义的制度结构进行分析,从而使分析在某种程度上缺乏了逻辑有效性。尽管也有很多学者在这里或那里提到了专业知识体系和行业评价体系等相关的问题,但是既未就此深入讨论也未涉及广告专业主义建构的议题。总之,我们需要更重视广告行业的专业化问题,更广泛地认同广告专业主义的价值、更深入地分析广告专业主义体系、更严谨地探索广告专业主义建构的理论路径。

二.我国广告专业主义的缺失

大多数人把专业主义理解为一套包含专业精神、专业理想、专业价值等在内的理念体系。然而,职业社会学家弗雷德逊指出,专业主义是所有专业共享的一种制度系统,它为专业权威与专业身份提供了经济支持和社会条件。(Freidson,1986)这个制度的基础是一套围绕特定专业伦理建立起来的意识形态,制度的核心是被专业知识体系组织起来的专业权力。也就是说,完整的专业主义包括两个要素:专业意识形态和专业权力。专业主义制度就是专业意识形态和专业权力之间的特定组织方式,在这里,专业规范与专业权力在某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中运行。专业主义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专业权力的运行,因此专业主义制度实质上就是专业权力制度。然而,作为权力的前提与条件,专业意识形态是不可或缺的基础。另一方面,专业意识形态作为核心理念,规定了专业主义的制度框架与权力运作方式。

专业是指包含一套深奥知识体系与复杂技能的职业。弗朗德逊认为,专业具有三个方面的属性:其一,是正式的全日制职业;其二,拥有深奥的知识和技能,而这些知识和技能可以通过教育和训练获得;其三,向它的客户和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无私的服务(Freidson,1986)。从这个角度而言,专业通常是指以知识与智力服务为主且具有公共性质的服务业,例如医生、律师、建筑师、记者等职业。然而,专业与普通职业的根本区别在于专业权力与专业身份。而且,专业并不是某种固定的东西,而是被历史性地建构起来的。专业化一词体现了职业群体将自己的职业建构为专业并形成专业主义制度的过程。专业化完成的结果体现在社会公众对该职业的专业身份、专业权力以及专业实践的社会价值的普遍认同上。在欧美国家,广告职业在20世纪中期基本形成了专业主义制度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专业。因此,上海大学影视学院许正林指出,广告已从单纯的职业上升为一种专业,可以用专业主义来解决广告行业的专业能力不足与社会批评问题。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广告业已基本具备了现代专业的各项结构要素与制度。目前,我国拥有庞大的广告从业者群体,建立起了各级各类广告行业组织;我国已有300多个高校设立了广告专业本科教育,广告专业的硕士与博士教育也逐步确立,基本形成了全国性的广告专业教育体系;我国从1994年开始在全国行政推行广告制,从而确立了广告的服务业市场定位;2011年6月开始实行的广告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为广告人素质与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然而,为什么专业化问题仍然是阻碍我国广告业发展的核心问题呢?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广告行业缺失实质意义上的专业主义。如前所述,广告专业主义包括专业意识形态与专业权力两个方面。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广告职业群体对专业身份认同与专业权威的渴望与追求。在我国广告行业发展中,并没有出现这种集体性的专业自觉意识与专业主义的建构过程。作为专业发展基础的专业主义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我国的广告专业化就没有真正完成,我国广告职业还停留在非专业或准专业的层次。

缺失广告专业主义就意味着我国广告行业的专业权威与专业身份没有得到社会认同。弗雷德逊指出,资格的获得某种程度上意味着专业权力的获得,这种权力建立在者拥有无法替代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之上。然而,我国的广告制是依靠行政力量强制推行的,而不是市场认同的结果。缺失专业权力,必然在和媒介机构及广告主的三者关系中被边缘化。专业身份不被认同,社会价值与功能必然受到误读与否认,职业尊严与劳动报酬也必然受到伤害,这又反过来促使了生存的艰难与道德理想的放弃。正如汪蓓和乔同舟所总结的那样,标准扭曲、角色异化、夹缝生存形成的恶性循环是我国广告社责任缺失的症结,而造成这一恶性循环的根由就在于广告专业主义的严重缺失。(汪蓓乔同舟,2011)从各个角度看,专业主义缺失确实是我国广告行业的现状,也是造成了当前整个产业发展瓶颈的核心问题。

三.我国广告专业主义建构的价值

专业主义的基础是以公共服务性为核心的道德规范体系。很多人认为广告业属于经济部门,主要为广告主的营销目标服务,过度强调广告的公共服务性会削弱它的客户服务能力与经济效益。然而,无论广告产生的目的如何,它的客观公共性是不容忽视的,尤其是在今天的数字化媒介时代。而且,今天广告业的问题不在于太多强调社会道德而是道德水平远远低于人们的期望。因此,我们亟需专业主义来解决广告产业的核心问题,引导广告业的进一步发展。下面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分析专业主义建构的价值。

(一)“顾客的顾客”的价值

日本管理学大师大前研一在其《专业主义》一书中提出,应该考虑“顾客的顾客”的价值。所谓“顾客的顾客”,就是在B2B的世界里,你所服务的直接顾客(通常是企业或机构)的顾客(通常就是公众,或称终端顾客)。对生产商而言,消费者是他的直接顾客,同时也是零售业这个顾客的顾客;对医疗器械厂商和制药公司而言,医生和事务部门是直接顾客,顾客的顾客就是后者。大前研一指出,通过考虑顾客的顾客,企业(服务业)可以扩大自己的视野领域,为重新审视现有的方法提供了契机,并且有可能赢得机会,为直接的客户提供独特的价值。广告业不仅同属于服务业,它更是作为“顾客的顾客”(消费者)专家而获得资格。因此,充分考虑公众的价值与利益不仅在道德上是可欲的,在经济上也是具有重要价值的。

(二)服务业的专业化趋势

如果稍加留意,我们就不难发现,专业主义理念现在已被应用在越来越多的服务行业中。例如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护理、演艺、经营管理等领域都在通过专业主义建构推动行业的发展。这种发展趋势体现了现代技术理性在人类服务业中的渗透,另一方面也日益彰显了社会责任意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价值。弗雷德逊将专业主义视为发达工业社会中职业组织的“第三种逻辑”,与市场(market)和科层制(hureaucracy)并列。而吉登斯认为,由技术成就和专业队伍组成的“专家系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机制”。马克斯·韦伯认为,专业化是职业者追求认同与职业尊严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合理化发展的必然方向。

“当面向个体开放的潜在的职责、职业和认同激增,社会交往范围增大的时候,社会专业化的发展为更多的个性和反身性创造了条件。”

据弗雷德逊的考察,20世纪初就有许多学者看到了专业化对公众服务的诸多益处,因而提出“产业应该专业化”的主张。专业主义是现代性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职业自我提升的必须途径。它不以职业的外部特征或直接目的为标准,而是以职业者的集体意识与行动质量为依据。因此,贝克曾精辟地指出:“‘专业’应指在当今的工作世界的政治中幸运地拥有并维持着这一荣誉称号的所有职业”。大势所趋下,建构广告专业主义既符合我国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发展导向,也为我国广告产业承担国家经济转型的历史使命赋予更大力量。

(三)媒介的公共责任

在谈到新闻业时,很多学者都提到了媒介作为公共资源的社会责任。本文认为这种思想同样适用于广告业。广告作为大众媒介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占用了媒介资源,这就决定了它天然地带有公共责任。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陆哗和香港中文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潘忠党指出,传媒是社会的公器,新闻工作必须服务于公众利益,而不是仅仅服务于特定政治或经济利益集团。广告产业与媒介产业的命运息息相关,因此,广告业应该与媒介共同承担公共服务责任,以此获得整个行业的合法性与权威基础。也就是说,通过积极承担公共责任获得必要的社会认同,广告业才能得客户(广告主)的信任、尊重与依赖。在广告与文化的融合趋势不断加强的情况下,广告如果不积极服务于公众的文化生活,就妄谈高质量地服务于广告主的经济目标,更不用说消极的文化作用引起的社会管理成本对广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抵消作用了。

四.我国广告专业主义构建的方法

广告专业主义建构关涉职业的道德、社会价值、尊严以及知识的权威问题。这些问题都可以归人专业意识形态与专业权力两个方面,因此,我国广告专业主义建构也应该从这两个方面入手。

(一)广告专业主义意识形态

专业主义的基础是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信念、看法和主张的集合,它的基本功能是解释及界定社会群体。专业主义意识形态是指包含专业的社会角色与社会价值定位以及围绕核心道德原则建立的道德伦理规范体系在内的整套理念,是专业群体用以进行自我描述的基本内容。专业主义意识形态在高度的群体共识基础上起到解释与表征专业群体,为专业权威提供道德合法性以及内在地促进专业规范遵从的多重作用。阿尔文·古德纳(Alvin Gouldner)认为专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作用及其对专业自治的要求是新专业阶层的典型特征。也就是说,在专业发展中,意识形态并不是孤立与抽象的。正如弗雷德逊指出的,在政治经济体系中,专业主义意识形态涉及为某种职业的特权地位、职业成员的权威性和社会地位提供合理性。(弗雷德逊,2001)

专业意识形态的核心内容是围绕着道德原则建立起来的道德伦理规范。艾尔伯特(AlbertFlores)指出,任何职业如果要走向专业化,其价值理念必须高于职业目标本身。(Albert,1988)在英文中,“专业”一词的词源是“profess”,意思是“向上帝发誓,以此为职业”。由此可知,“专业”本身所具有的某种道德超越性正是专业化可能实现的社会共识前提,也是所有职业完成专业化的必经途径。因此,建构广告专业主义意识形态,就需要超越直接的经济目的与具体的实践层次,将广告职业上升到公共服务层面。在此基础上,确定广告职业的社会角色和社会价值,并建立广告的核心道德原则与道德伦理规范。诚如马克斯·韦伯所言,这里的道德规范实质上是专业保障体系。

在一个具有共识之基础的规范下,他(团体成员)可以得到实质的促障,换言之,由于有一个为此目的而设置的“强制机构”的协助,他的理念或物质的利益得以确保。

专业化的最终完成有赖于专业伦理准则的确立。专业伦理准则并不仅仅体现在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则章程中,更体现在专业知识体系和专业实践的评价标准中,作为专业权力的限制条件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二)专业权力建构

依据弗雷德逊的定义,专业权力是指专业人员在工作中自主判断与做决策的权力,包括自主选择工作方法、控制评价标准的权力。不同的工作方法要求不同的资源运用方式,因此专业权力也就包括在工作范围内配置资源的权力。专业权力不是外部力量赋予的绝对权力,而是制度化于专业知识体系中的工作权力。专业权力的特征是排他性,即专业权力只被赋予那些掌握专业知识与技能并获得合法资质的专业人士或专家。这意味着专业具有一套不能被轻易掌握的知识体系与规范体系,没有经过专业教育与规训并获得职业资格的人不被认为具有同等的工作价值与工作能力。专业权力存在的社会共识基础是人们对专业知识体系的独特社会价值和排他性特征的认同。

专业权力是专业的本质,也是所有职业进行专业化的目的。事实上,专业一词可以被定义为“拥有某种知识体系与技能,并以此获得公共权威和合法权力的职业”。如果广告是专业,就必然拥有一套深奥的能为广告人带来专业权力的知识体系。那些经过特定的学习与训练,掌握整套广告知识体系与规范体系的人能够生产出具有独特价值的广告产品。至少在市场层面,专业与非专业的生产价值应该能够被轻易比较出来。这样才能够为广告行业带来专业权力。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广告行业几乎没有专业门槛,几乎任何知识背景与层次的人都可以从事广告服务。看起来,广告从业者的文化素养与受教育层次越来越高。然而,真正由广告专业科班出身的从业人员却并不多,广告专业毕业生相对于非专业毕业生在专业实践中的优势并不明显。根据北京联合大学就业研究平台课题组对北京地区广告行业的调查结果,广告专业大学毕业生就业的专业对口率只有47.5%。庞大的从业军团稀释了广告的专业价值,使得专业化的智力行业某种程度上沦为“劳动密集型的服务业”。专业权力与道德约束的缺失就必然导致我国广告职业者现在的生存状况:工作强度高、收入低、不稳定与声望差,在媒介机构与广告主的夹缝中生存,工作缺乏自主性。

专业权力的缺失一方面在于意识形态合理性基础没有建立起来,另一方面在于专业知识体系的排他性与权威性不足。因此,建构广告专业主义除了要建构广告专业主义意识形态以外,还需要业界与学界的专业人士打通理论学习与实践经验的隔阂,一方面提高专业实践的技术与知识含量,另一方面提升理论的理性层次与指导价值,最终建立起具有高度排他性价值和专业权威的广告专业知识体系。

参考文献

[1](日)大前研一,裴立杰译,专业主义[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2):1-19.

[2]转引自Eliot Freidson.Professional Powers:A Studyof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Formal Knowledge.Chicago andLondon:Ten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6.Pp.26

[3]Eliot Freidson.Professional Powers:A Study of theInstitutionalization Of Formal Knowledge.Chicago andLondon:Ten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6.Pp.27

[4]刘思达.职业自主性与国家干预-西方职业社会学研究述评[J].社会学研究.2006(1)

[5]马克斯·韦伯(Max Weber)著.经济行动与社会团体[M].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318.

广告中的道德问题第8篇

论文关键词:传播;广告;伦理道德

广告是一种高度开放性的大众传播行为,在信息时代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已成为社会进步、企业发展乃至个体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作为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架起的那座信息桥梁,作为一种有效的市场营销工具,作为商业文化的载体,广告已经从最初的功能告知型广告发展到了“说服型”功能的广告,因此广告总是试图以夸张的手法向受众进行劝说,试图以频繁的亮相加深受众记忆,并极力倡导特定的价值观念或是生活方式引导受众的消费。另一面,受众大多只在特定的时候(如选择适用产品)才真正需要广告信息的支持,并且,受众并非完全或是始终能够对广告做出正确判断,于是,传播过程中的各个元素,由于其本身所处的地位和立场的不同,以及传播目的及方式的差异而产生出诸多伦理问题。

社会伦理其实就是社会整体的道德环境与个人道德意识、道德修养的互动过程与互动效果。人们一方面受道德氛围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价值标准与评判理念,另一方面,又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通过不断对世界、对人性认知的深化促进了道德内涵与外延的纵深扩展。传播活动从事的社会事业有着自己的目标和实现目标的具体行为,它自诞生那一刻起就开始在监测社会环境、引导舆论、普及知识、整合社会价值观等方面孜孜不倦地工作,因此也就决定了其活动过程中传播者、传播渠道、传播内容、受众及其它相关元素必然被社会伦理所关注。具体到广告传播活动,因其是商业文化的载体,反映着一定时期的商业文化趋势,也就不可否认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导向性,于是。广告同样会被置于社会伦理环境中去思考和评判。广告传播是否要承担社会伦理责任曾一度是学术界与广告界争论的焦点,如今看来,这似乎不应成其为问题——广告传播过程中的诸多道德失范现象已经带来一系列严重的问题。

一、广告伦理问题的表现

1,传播效果与广告泛滥

从传播理论的角度看,无论是传播学早期强调信息与媒介的作用而忽视受众能动性的“枪弹论”,还是20世纪40年代以后出现的重视受众差异与需求的“个人差异论”、“选择性因素论”、“使用与满足理论”,抑或是更强调受众中心地位、承认受众对信息选择能力的“信息寻求理论”,都是对传播活动的重心、传受双方的关系、传播方式的更替进行的侧重不同的探讨。但是,不管将受众的位置摆在何处,对传播主体、对象、过程、关系等的分析与研究都有一个终极目的,那就是传播效果的提高。广告传播普遍认同的是大量的、广泛的、高频的、深度的信息传播,一定是能引起受众注意、激发受众记忆、促进受众行动、提高传播效果的重要方式。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了新产品开发和产品的更新换代,使得同类产品的差异日趋缩小,导致了市场竞争的加剧,“广告大战”也就愈演愈烈。由于媒介的空前壮大为广告提供了方便的传播网络,广告通过平面的、垂直的或者立体式的媒介给受众提供详尽的产品或服务的信息成为现实,于是我们便生活在一个遍布广告的世界里,甚至有人戏称“我们呼吸的就是广告”。的确,数以万计的广告为我们的生活增添了不少色彩与生趣,但也明显地呈现出日渐泛滥和拥堵的现象。无处不在的广告、无时不在的广告不仅侵犯了公共生活的空间,甚至还干扰了受众个人的生活空间,从满目皆是的“牛皮癣”广告到频繁的上门推销、电话推销、手机短信推销,以及“收礼只收脑白金”一遍又一遍的罗嗦,“盖中盖”铺天盖地的缭乱……全方位广告信息的“疲劳轰炸”搅乱了受众正常的价值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受众普遍认为广告的泛滥在时间、精力甚至是注意力上都是一种浪费。

2,传播责任与广告谎言

广告谎言问题有两种情形:一是夸大产品的功能或效用,用“以小见大”或“牵强附会”甚至“子虚乌有”的传播达到盈利的目的。其二只宣传产品优点,对产品中可能不受欢迎甚至有害的方面则避而不宣。这两种情形都违背了社会伦理原则中基本的义利观。诚然,广告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其一切活动都带有明显的功利色彩。但这不应是狭隘的“自私自利”、“见利忘义”。功利主义的创始人边沁与密尔都强调“为最大多数人寻求最大的幸福”的伦理原则,认为防止痛苦,促进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应该是我们行为的标准与目标。当前广告传播活动并没有以“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准绳——广告传播主体只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希望在广告中传播夸大的信息或不完全表现信息,而广告商为谋取一时利益同样会违背社会伦理原则照搬制作,传播媒介又可能因为经济的因素而放松对广告传播内容的审核,传播过程中这一系列不合乎道德的行为导致了广告谎言、广告欺骗大量的产生。广告传播中这种过分短视的行为让广告谎言已经成为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据2005年6月9日《人民日报.华南新闻》报道,2004年广西各大媒体共医疗广告1.29万(条)次,违法虚假广告占总数的98%以上,其虚假主要体现在内容虚假、疗效不可信。将这个数据反过来看也就是该地区医疗广告的真实率不到2%。

广告谎言带来的不仅是消费者身心的威胁,社会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它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使广告传播活动面临尴尬的信任危机。良性的广告传播活动应该是双赢的、可持续发展的,广告传播过程中各主体都应该兼顾经济与社会、利益与责任两方面的效益,决不能重利轻义,违背社会伦理道德。

3.传播诉求与特殊受众

传播活动都会有一定的传播对象,这一对象群体可以依据年龄、性别、职业、文化等标准从广大的受众中分离出来。广告的传播对象并非以最广泛的公众为诉求对象,而是关注那些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那部分被细分化的受众。比如“娃哈哈”果奶的诉求重点是容易被感染的儿童与关心孩子健康的母亲;“百事可乐”则大力渲染年轻人的活力与现代。选择谁作自己的诉求对象,表面上似乎无可非议,因为传播活动总有不同的重心,但这其中却又隐含着伦理因素,因为未成年人和妇女是特殊的受众。由于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分辨能力尚未成熟,缺乏足够的保护自我不受广告影响的能力,因此在接受广告信息时,不能完全对广告信息进行正确的判断,这种影响会使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心理需求、道德发展都受到广告潜移默化的作用。另外,针对未成年人的广告产品的最终购买权在其父母,这些广告正是通过创造和强化未成年人对产品的现时要求,来影响成人的购买选择,这也正是这些广告把诉求的目标放在未成年人而不是成人身上的原因,由此引发的社会伦理问题是不言自明的。

女性被广告列为诉求对象已很普遍,但其在广告中的形象却总是倍受争议,广告中女性要么总是被放置在传统社会的“附属”位置,要么过分凸现性特征、形象完全商品化,这不仅使许多女性受众对此不满,而且这种传播诉求极易给女性群体的价值观造成负面导向,误导其相信女性的价值就在于外在美,拥有外在美便能达到改变命运的目的。

4.传播表现与不良观念

不难发现,当前的广告到处充斥着中产阶层的气息,广告中出现的室内家居环境、布置的装饰、广告人物的“白领化”职业趋势、广告中娱乐休闲的方式等等都具有明显的中产阶层的面貌,这些由广告不遗余力刻意营造出来的生活方式时刻为广大受众打造着中产阶层的生活方式和生存梦想,为不同的受众群塑造着相同的消费模式,这也是许多广告都把产品与“至尊”、“尊崇”、“豪华”、“帝豪”等联系在一起的原因。借助这种消费暗示心理,广告纵容着各种不良消费行为,异化着人们的消费观念、价值观念。然而,根据200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调查报告“什么人组成了中国中产阶层”显示,当前中产阶层人数只占总社会人口的4.1%。

当片面追求物质、享乐成为社会心理的组成部分时,广告只会将整个社会文化引向拜金主义,使社会走向庸俗。美国广告先驱巴顿曾指出,“广告不能为了推销产品而有意说服一些人去过超支的日子,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它不利于整个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生活趣味。”虽然大众传播体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但广告所扮演的角色、广告的社会功能以及广告在传播过程中已经表现出的各种伦理问题应该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二、对广告伦理问题的思考

广告中的道德问题第9篇

关键词:明星 广告代言 广告道德

记得法国广告评论家罗贝尔·格兰曾经说过:“我们呼吸着的空气,是由氮气、氧气和广告组成的。”广告作为一种高度开放的大众传播行为,不仅在信息传播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在市场营销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显著。与此同时,人们往往忽略了广告也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也是社会道德建设的一部分,由此产生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不道德广告在市场上泛滥,其中明星代言广告的问题值得我们格外注意。

打开电视,翻开报纸,收听广播,甚至走在路上都要看到大大小小的路牌广告,而广告中一个必不可少的内容就是明星。企业仿佛走入了一个误区——无明星不成广告,整个广告搞得就像一场明星大战,而消费者却并没有对企业所要宣传的产品留下多少印象,这不得不说是一种悲哀。企业间为了提高竞争力和知名度选择明星代言无可厚非,但是明星代言带给企业的并不只有销售业绩和良好的形象,有时候甚至会造成负面影响,同时还会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的道德建设产生不良影响。

一、明星代言存在的问题

(一)明星代言虚假广告

近年来,部分明星名人滥用其知名度,频繁出现在夸大甚至虚假广告中,利用消费者对他们的信任和崇拜,大肆推销不合格商品,极大地伤害了消费者,并扰乱了市场。在利益的驱使下,他们以“患者”、“受益者”的身份出现,苦口婆心地劝说或信誓旦旦地保证:我用过,信我!然而,事实是他们并没有对商品的性能和功效进行了解,更不用说亲身体验。比如最近爆出的修正药业毒胶囊事件中,牵涉到了孙红雷、林永健等多位明星。这不仅使企业损失惨重,产品被责令召回,企业形象和名誉也受到了严重的打击,也给明星本人带来了负面影响,使其形象受损,消费者不再对其信任。同样的还有葛优之“亿霖木业”、郭德纲之“藏秘排油”、刘嘉玲之“SK-Ⅱ”、邓婕之“三鹿毒奶粉”、唐国强、解晓东之“北京新兴医院 ”等等不胜枚举,都是很不负责任的行为,属于不道德的广告行为,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

(二)明星代言恶俗广告

除了虚假夸大广告之外,部分明星代言的广告十分庸俗,低级趣味。不仅广告在创意上毫无吸引人之处,广告内容也制作粗滥,广告语更是没有水准,甚至违背传统的道德观念。最著名的要算妇炎洁的广告了。曾以一首《知心爱人》红遍大江南北的付笛声和任静可谓演艺圈里的模范夫妻。然而,相亲相爱不是他们的错,可是在广告中把“闺房隐私”抖搂出来换钞票就是他们的不对了。这种低俗广告使广大消费者难以接受,尤其是对一些未成年人会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广告道德。同样还有张铁林在涪陵乌江榨菜广告中的一句广告语“我爷爷的爷爷都说好”把观众们都“雷”倒了。且不说他的祖先有没有真的吃过,就说他本人,早已加入英国国籍,再来拿祖先说事颇为讽刺。还有白大夫的“有斑的妈妈难看了”,蒋雯丽的美加净广告等十分庸俗,毫无意义,甚至违背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和人伦观念,缺乏道德感。

(三)明星无选择的代言广告

有些明星已然成为了广告中的“大众脸”“万能贴”,不论在何种广告中都能见到他们的身影。他一会儿是骑着电动车的运动青年,一会儿是吃着薯片的个性男孩,一会儿又是捧着奶茶含情脉脉的羞涩情人……如此全能地在众多角色之间来回转换,他不累观众都要累了。拿台湾艺人周杰伦举例,仅一人就代言了统一100 方便面、美特斯邦威、高露洁 、德尔惠、百事可乐、动感地带、 优乐美、 闪亮、可比克等十余个品牌,让人在惊叹他的旺盛精力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丝疑惑——到底他有没有用过这些品牌,哪些才是他真正推荐的。但明星不应该为了经济利益或扩大知名度盲目地代言产品,这既是对自己也是对企业更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同时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二、对明星代言问题的建议

首先是明星自身,作为公众人物,应该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切不可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而违背良心,丧失道德,欺骗消费者。明星是靠千千万万的消费者的支持才成为明星,对“衣食父母”的欺骗是最不能原谅的。同时应注意理性的选择和自己形象、气质或所走路线相吻合的品牌,同时试用或考察一下所代言的产品,在接广告时应重质不重量,选好后就全心全意地为企业服务,这样才可以实现自身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双赢。

其次,名人广告中出现不道德问题并不是明星自己的责任。客观地讲,有些产品的真正情况明星并不能完全了解。这就要求企业要讲求职业道德,生产质量合格的产品,毕竟好产品才是最好的买点。而且也要明白,明星并不是万能的,大明星并不等于好广告,还是要多花心思在“修炼内功”上。

再次,广告制作者和者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坚持职业操守,为广告主、消费者和社会负责,毕竟媒体承担着引导舆论和社会观念的责任,应该珍惜自己的公信力,为净化广告道德环境做出努力。

最后,广告道德环境也离不开整个社会道德环境。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整个社会的道德观念发生了一定的转变和重塑,在此过程中,国家和政府应进行积极的引导和教育,不管通过法律手段也好,行政手段也好,加强优秀传统道德观念的宣传,融合时代特点,塑造和谐的社会道德环境和广告道德环境。

笔者相信,不久的将来,明星代言广告市场会越来越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