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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告管理必须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的方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的重要作用是无庸置疑的;同样,违法广告的社会危害也是不容忽视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违法药品广告的第一期公告表明,2001年上半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收回违法药品广告批准文号316份,查处未经审批刊播、使用失效文号、伪造批准文号等各类非法药品广告139份。①违法广告的危害由此可见一斑。
广告的本义在于广而告之,其直接目的在于使尽可能多的人知悉广告内容,其直接结果是将人们置于一个广告无所不在的社会环境。基于这一特征和现实,合法广告的积极作用能够得以充分彰显;违法广告的社会危害也同样得以迅速扩散。因此,既积极鼓励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又严格规范广告行为,防止违法广告的社会危害,就成为广告管理中缺一不可的两个方面。
当前我国广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表现为两个方面。对广告活动限制太多则不利于广告业的发展;违法广告大量出现,不仅使广告受众深受其害,同时还关系到商业信誉、经济秩序、法律尊严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反映出我国目前在广告立法和执法当中还存在不足之处。解决这些问题,仍有赖于广告立法与执法方面的进一步完善与改进。
二、当前广告立法与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效力不同的层次:一是《广告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广告的内容;二是《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中有关广告的内容;三是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规章。我国目前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外,有关行政部门对相应的广告(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农业行政部门对种子广告等)都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目前的立法体系和执法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协调问题
制定于1994年的《广告法》和制定于1987年的《广告管理条例》都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但《广告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商业广告,《广告管理条例》则调整所有形式的广告,这就有个协调的问题。举例来说,《广告法》对酒类广告仅要求其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与药品混洧的用语。但《广告管理条例》却规定只有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才可以做广告。此外,《广告管理条例》中关于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在广告中注明颁奖部门的规定,以及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授予称号部门的规定等等,同《广告法》中关于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规定,都有一个协调的问题。
(二)广告管理行政规章的效力问题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本文仅讨论国务院部门规章的问题。
从严格意义上讲,规章不属于法的范畴,但依法制定的规章却具有法的效力。依据《立法法》的规定,规章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规章的制定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或命令为依据;规章的内容不得超过本部门的权限范围;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或命令的事项;规章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规章的效力必须依据上述基本要求来确定。目前有关广告管理的规章并不完全符合上述要求。现就其无效之情形举例详述之。
1、没有法律依据的规章无效。《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该规定纯属画蛇添足,因为依法办事乃是不言之理、当然之义。而且,相关法律法规既未对房地产广告作出特别规定,也未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地产广告的管理规章。因此,该《规定》是无效的。
2、规章内容超出部门权限范围的无效。《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广告显示屏。该规定显然是混淆了广告行为与广告媒介的概念。广告是一种行为或活动,而显示屏则是一种媒介或设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而不是广告媒介监督管理机关。广告显示屏在设置完成之前,其设置者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根本不存在广告监督管理关系。因此,规定广告显示屏的设置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显然超出了其权限范围。《办法》第九条关于广告显示屏播放非广告信息(新闻、电影、电视剧等)的规定,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3、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事项,而不得创设新的行为规范。《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规定治疗肿瘤的药品不得广告,但广告、药品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此项禁止性规定。因此,禁止肿瘤药品作广告显然不属于执行事项,而是新的行为规范。该项规定不仅直接违反了《广告法》关于广告行为的禁止和广告内容的审查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的原则,同时,由规章来创设行为规范也不符合《立法法》的精神和行政法的原理,因为“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行政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各项工作的”。②也就是说,对行政机关而言,法未规定不可为,行政行为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范围。
4、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章无效。关于户外广告问题,《广告法》明确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广告管理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单独《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三)广告管理中的行政审批问题
在法律层面上,《广告法》就行政审批问题确立了非常明确的原则,即审批的设立和审查的依据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此项原则,凡在法律、行政法规之外设立的审批事项和审查标准都是无效的。举例来说,烟草广告无疑是一种受到严格限制的特殊广告,但法律、行政法规只是禁止在特定媒介和特定场所烟草广告,并未完全禁止烟草广告。因此,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范围之外的媒介和场所烟草广告,应当是允许和不受限制的。《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烟草广告须经一定级别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显然违反了上述原则。
在监管层面上,把行政审批作为广告监管的一种方式是可以的,但这却是典型的计划经济管理思维,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已经明确要求:“加快清理政府审批事项,大幅度减少行政性审批,主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废止。依法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要程序公开,手续简便,除法定规费外,一律不得收费。”③广告管理中的行政审批问题也应依此精神进行精简和改革。
(四)广告关系中的民事责任问题
《广告法》中对民事责任的规定是不完善的。首先,将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确定为“虚假广告”,不能解决全部违法广告的民事责任问题,因为虚假广告与违法广告两个概念的外延是不同的;其次,将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确定为“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能解决受到违法广告侵害但却没有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广告受众的权利保护问题,而这正是《广告法》应当解决的问题,因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如果受到欺骗和误导,仅依据合同关系就可以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第三,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广告中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是非常必要的,但应负连带责任的推荐者不应限于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而应包括所有单位和个人。该规定将个人推荐者排斥在责任主体之外是毫无道理的。
由广告主来承担违法广告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因为广告主是广告的发起者,合法广告的利益直接归于广告主,违法广告的责任也应当由广告主来承担。广告经营者和者只是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违法仍设计、制作、的情况下才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认定“明知或应知”的依据应当是《广告法》中关于广告经营者和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的规定,只要其在程序上、形式上尽到了“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之义务,就可以在违法广告中免责。因为要求广告经营者和者在事实上确认广告内容和证明文件的真伪,超出了其能力范围,是不现实的。至于广告经营者和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和地址的,应当先行承担全部责任,但应赋予其向广告主追偿的权利。
(五)广告执法机制的问题
违法广告的大量存在同执法机制有很大关系。从客观上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其人员编制是有限的,具体到广告执法职能机构,人员就更少。但广告却是无处不在的。以有限的人员去监管无处不在的广告,其结果是显而易见的。从主观上讲,仅仅依靠审批、审查、登记、备案等来实施对广告的监管是不能适应现实要求的。依靠扩大执法队伍来加强广告监管,既不现实,又非治本之策。因此严格执法,依法加强广告监管,必须要有新的思维,新的机制。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修改完善广告法律法规,建立权威、统一、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广告法》权威性较高,但仅调整商业广告。《广告管理条例》比较全面,但没有明确广告的含义,而这却是关系到《条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的重要问题。明确广告的含义应当表述广告行为的基本特征,而不论其通过何种媒介。比如,凡是直接或间接通过一定媒介宣传其企业、商品或服务,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告知特定事项等,均应视为广告。至于公益广告,可通过特别规定界定其特征。权威、统一、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依法管理广告的基础。
(二)宽严适度,明确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许可性规范、任意性规范的界限。禁止性规范是指广告中不得出现之情形,如商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等。义务性规范是指广告中必须表明之情形,如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等。许可性规范是指经有关部门许可才能广告之情形,如药品广告必须事先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等。任意性规范是指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即应不受限制之情形。上述四种规范应当做到概念科学、含义清楚、范围明确。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应当有明确的依据、目的和社会导向意义。许可性规范的设立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之外为广告设立任何程序性和实体性规范。设立许可性规范还必须做到“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要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④因为职权与利益挂钩,不仅是滋生腐败的温床,也是行政权力扩张的源动力,而行政权力的扩张必然会限制和剥夺应当属于自治、自主范围内的权利。
(三)突出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在广告立法和执法中突出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和作用,不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有重要的认识基础。广告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具体说属于一种要约邀请或要约行为。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在《广告法》中有明确规定,而且也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有人称之为霸王条款)。同时,在主观认识方面,广告受众可以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情况一无所知,但广告主却恰恰相反,其对广告真实情况的掌握应当是最全面、最准确、最客观的。有鉴于此,我们可以引用诚实信用原则非常容易地解决广告中的“虚假”、“欺骗”、“误导”等问题。当然广告主也要因此而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但这却是十分必要的。
(四)建立规范的违法广告公众举报制度。广告违法行为同其它违法行为的重要区别在于广告违法行为的公开性和其它违法行为的隐蔽性,这就是建立违法广告公众举报制度的依据和意义所在。建立这一制度必须解决四个问题:一是要有明确的受理机关和举报方式,以解决向谁举报和如何举报的问题;二是要有负责的查处结果反馈公告制度,这是对举报者负责态度的对应;三是应有必要的物质奖励措施,以调动举报者的积极性;四是应当依举报者意愿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已经规定了类似的举报奖励制度,可资借鉴。⑤我相信,这将是对广告活动实施动态监管的有效措施,也是根治违法广告的良策。
(五)赋予广告受众对违法广告的权。首先,从广告目的、广告行为、广告结果三个方面可以确定,广告主与广告受众之间的直接法律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其次,违法广告必然会有社会危害性,否则法律不应确定其违法。因为“法律只能禁止对于社会有害的行为;它只能规定对于社会有益的行为”。⑥广告的对象是广告受众,违法广告的危害性也必然及于广告受众。第三,广告受众在受到违法广告侵扰时出现的精神不愉快、反感甚至愤怒等,就是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客观表现。权利受到侵害,就应当明确权利主体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至于该种权利的性质,可依据《广告法》关于“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原则来确定。因此,赋予广告受众对违法广告的权,在法理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中是有益的。
综上所述,只有切实解决当前广告立法和执法中的问题,做到依法做广告,依法管广告,才能使广告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才能充分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才能使社会公众免受违法广告之害。
①《法制日报》,2001年7月11日第三版。
②《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1999年11月8日。
③《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2001年4月27日
④《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1999年11月8日
关键词: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监管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是用来治疗、预防和诊断人的疾病的产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广告是消费者获取药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其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性,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其予以规制。我国也不例外,对药品广告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等,其中规定处方药只能在专业期刊上广告,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媒体上广告;药品广告必须事先获得审批,获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等等。尽管法律对药品广告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但是违法的药品广告依然屡禁不止。
1违法广告的表现形式
1.1从违反药品广告监管方面看违法广告主要有未经审批擅自广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反禁令广告。据统计,2005年9月至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11198次,在这些违法药品广告中,未经审批擅自的为10345次,占违法广告总数的92.4%;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有790次,占总数的7.1%;禁止广告的63次,占总数的0.5%[1]。
1.2从违法广告的内容及形式看违法广告主要有如下表现:自我吹嘘高治愈率、高有效率、安全无毒副作用;片面利用名人或患者形象做广告;凭空杜撰获得所谓国内外大奖,谎称攻克国家或者国际医学难题;法律禁止的治疗肿瘤等7个方面的药品广告依然不断;一些医疗机构打着专家坐诊、专科门诊、特色医疗等招牌,夸大宣传,推销所谓“特效”药品;滥用广播咨询节目,以新闻报道、健康栏目、健康热线等形式出现,内容却涉及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医疗器械及产销商名称,误导病患者。
2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2.1法律规范不完善虽然关于药品广告的法律规范种类繁多,但是药品广告法律规范的内容仍然不完善。如《广告法》中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既没有明确的概念,又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实际操作难度大。对明显虚假的广告判定起来比较容易,而对那些打球和边缘性广告判定却有一定的难度。例如有的广告大部分内容是真实的,只是在某一个方面表述是虚假的,能否把整个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即达到何种程度才算虚假广告,广告法没有在这方面做出规定,致使查处案件时难以定性,若定为部分虚假则难以计算广告费用,最后以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擅自此类广告作为一般违法广告案件了结此案,影响了查处力度。
2.2监管主体不统一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监督体制中,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根据这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但却无权直接处理,需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因此医药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分属两个不同部门,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监督机制,合力难以形成,也是导致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2.3经济利益的驱使目前医药广告主,无论是药品的生产销售商,还是药品的使用单位——医疗机构,都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面对激烈的竞争,那些小型医药企业和小型医疗机构在资金、人员和技术设备上自然处于劣势,一方面他们研发能力低,轻研发重营销,因此缺少高质量的产品和技术;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抢占消费市场并获取经济利益,频频虚假医药广告。
虚假医药广告在媒体的泛滥,并非中国特有现象。经济利益的驱使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老百姓对于药品知识掌握甚少,不能够凭借掌握的日常知识去判断所有的药品,因此,在广告主,广告者和受众之间,其资源和权力结构显然是一种不对称的关系。如果缺少完善的管理和制约机制,这种不对称性势必影响大众传媒保持其理论层面上应有的社会公共性。广告者——大众传媒需要经济上对其进行输氧输血,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如果没有广告的支持,电视网和广播网的节目不会成为免费的产品,而报纸也会相应贵上几倍。但如果媒体过度依赖广告收入,势必会影响到传媒的独立性,甚至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媒介并不是不能判断“可根治癌症”、“一个月内增高5公分”等广告的荒谬与虚假,只不过是为经济利益的驱使,它们放弃了“把关者”应有的责任而为其大开绿灯,乃至于推波助澜[2]。
2.4对违法药品广告不同主体的处罚不合理,处罚力度不够《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广告的,由广告监管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擅自药品广告主要是违背了行政管理秩序,对违法广告人主要以行政责任处罚是适当的,但是,不能对各违法主体处以相同的处罚。行政处罚尽管不适用补偿原则,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违法广告主体不能因违法广告获得利益。擅自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擅自广告中的获利是不同的,因此过错程度也不同。广告费是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违法收入,是他们进行违法广告行为的原动力,以此为标准对他们进行处罚是可以的。但对于广告主,擅自的药品广告内容大多是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因广告给广告主带来的收入一般远远超过广告费用,而与广告费用也没有直接的关系[3]。另外,根据《药品管理法》,药监部门对其也仅能处以“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和“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的处罚。这些处罚对于大部分违法广告主来说“无关痛痒”,不能产生震慑作用。
3发达国家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经验借鉴
3.1美国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广告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它的广告投入几乎占世界广告总投入的2/5。为了有效管理庞大的广告业,美国首先完善全国性和地方各州的广告立法。
3.1.1按药品的种类来划分行政管理机构对药品广告的监管职能非处方药的广告由FTC进行审批和监管,处方药的广告由FDA进行审批和监管,这样既有利于FDA从专业角度对处方药进行有效的监控,也可以避免同一药品广告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管所带来的弊端。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FDCA《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的修正案,将处方药广告管理权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移交给了FDA,要求处方药广告主在广告首次后,将广告促销材料作为促销药品上市后监督的一部分提交给FDA,并在FDCA中作了一些简要的规定,特别强调处方药广告应包括关于有效性、副作用、禁忌证等的简要说明。
3.1.2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虚假广告是美国广告监管的重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凡是“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相关信息而对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同时这种错误印象又关系到其所宣传的产品、服务的实质性特点,这类广告均属欺骗性广告”。因此,无论是直接表述,还是暗示信息,广告者都要负责。另外,美国人的诉讼意识很强,如果有观众发现违规广告,就会告知联邦通讯委员会,通讯委员会则会出面调查此事。该委员会有权对违规严重的任何电视台吊销执照。联邦贸易委员会也设立了专门的电话热线和网站,接受消费者有关虚假药品和医疗广告等的投诉。一旦联邦贸易委员会判定某一广告为欺骗性广告,可以要求广告者马上停播,并责令其更正的广告。如果广告者继续播出违法广告,将被处以高额罚款。同时,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讼,法院有权冻结广告者的全部资产,以备将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果罪名成立,广告者将面临经济赔偿,甚至牢狱之灾[4]。因此,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其违法成本高于违法利益,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2德国德国媒体发达,医疗水平先进,其社会医疗保险体制非常完善,因此,药品广告的效果并不明显,这样就从营销渠道遏止了药品的虚假广告;德国通过立法对医药广告加以严格规定,又从根源上摧毁了虚假药品广告的温床。德国1994年修订颁布的《医疗广告法》对包括医药及医疗设备等在内的所有医疗范畴内的广告进行了严格规定,其中药品方面规定:处方药只允许在专业药店中出售,也只允许在医生、药店销售员及医学研究人员等相关的专业性杂志上做广告。非处方药的广告投放稍微宽松一点,但是对其广告描述有苛刻的限制。
法律还规定,所有医药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如此严格的规定对于制药商来说广告不能直接获取利益回报,还不如投资于新药研发。这样一来,虚假药品广告也就不会出现了。
3.3法国法国国家卫生制品安全局在药品广告管理方面对专业广告和大众广告都有一系列的具体要求,甚至从字体到字迹都有明显的要求和标准。如在对专业广告的要求中,该局特别提到对组成某种药物名称的所有单词必须采取统一标准处理,无论是字迹、字体,还是颜色都应该完全一样,以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为防止公众利益受到侵害,该局规定,尚未获得上市批准的药品不得先期进行广告宣传;为避免夸大药效,不允许在药品广告中使用“特别安全”、“绝对可靠”、“效果最令人满意”、“绝对广泛使用”等吹嘘药品安全和疗效的过激字样;为避免出现不公平竞争,不能在广告中出现“第一”、“最好”等绝对字样。此外,任何药品在投放市场1年后,不能再继续标榜为“新药”。由此可以看出,对专业广告的形式进行规范,也是很有必要的[5]。
4建议
借鉴国外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的相关经验,结合目前我国药品广告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4.1坚持药品广告强制审查制度药品具有特殊属性。一方面,药品可以预防疾病,健康身体,但另一方面,如果药品使用不当,也会危害使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他们没有能力评价药品的质量与疗效,也无法识别药品的真伪。而药品广告作为一种传播药品信息的重要媒介,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和消费者对药品的无知性,目前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仍不成熟,消费者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仍有待提高,这就要求政府对药品广告实施强制审查制度,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核,防止虚假广告进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
4.2广告监督主体多元化和有机化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从药品的安全性角度出发,将处方药广告和非处方药广告划归不同监管主体进行监管,使同一类药品广告的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广告的监管所需要的药品专业知识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从我国的情况出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聚了大量药品监管的专业人才,对于需要药品专业知识程度高的处方药品广告监管来说,将处方药的监管职能交由药品监管管理部门是合适的。而将非处方药的审查交由工商部门,使其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可以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效率,也可以加大对于违法药品广告的处罚力度。
4.3从内容和形式上规范药品广告应将药品广告与普通的商品广告区别对待,单独立法对药品广告进行特别规制,从内容和形式上对药品广告做出具体规定。例如借鉴法国的经验,对药品广告的用语进行限制,如药品广告中是否有绝对言词,是否有误导受众的可能等,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对专家、名人、医生、医院做广告及对儿童做广告做出具体规定。
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应借鉴德国的经验,所有药品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4.4引入信用体系,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虚假广告的是诚信缺失的表现,因此,治理虚假广告,引入信用体系,值得探索。2004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完善奠定了法律依据。建立药品企业信用档案,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根据信用等级进行监管,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定期和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创造鼓励诚信,打击失信的氛围。同时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如何防范虚假广告,鼓励大众积极参与到信用监管与评价中来,共同打击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者。
4.5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严厉的惩罚措施,明确各广告主体的责任乱世必苛以严法。在欧美,许多国家将虚假的广告列为违法犯罪行为,轻则罚款,重则判刑。即使是一次罚款,也能让众多作假者破产,也能使他们身败名裂,也能使虚假广告的制作商被清除出广告行业。在目前虚假药品广告泛滥的严峻形势下,我国应该借鉴国际上许多有效的做法,针对违法虚假药品广告制作企业和单位,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使它们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所获得的非法收益。
发生药品广告违法行为要追究相关行为者的责任,特别是要加大对广告者(媒体)的责任,将停业整顿、吊销营业的行政责任也适用于广告者。除行政处罚以外,还应明确违法药品广告行为的民事责任,由广告主承担患者由于服用该药品而造成的损失,从实体和程序上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严惩广告主,从而维护法律的有效性和尊严。在惩罚主体上,除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外,还应该将广告表演者列入广告行为主体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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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可能的误导或欺诈,让消费者能够在搜索结果中清楚地辨别哪些是自然搜索结果、哪些是广告十分重要。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方式满足付费搜索结果的可识别性要求。
应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或制定配套指南,明确规定付费搜索结果的可识别性要求,相关政府部门依职权和职责进行监管和指导。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承载广告的大众传媒范围向网络扩张,各种广告推送形式也不断翻新,出现了大量因广告行为缺乏法律规制而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危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付费搜索结果,也叫网络关键词广告或竞价排名,就是其中值得注意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付费搜索结果应视为隐蔽性广告
付费搜索结果又叫网络关键词广告或竞价排名,是指搜索引擎服务向客户提供的以网络关键词付费高低为标准,对购买同一关键词的客户设置网站链接,使之在网民的搜索结果中按付费高低进行先后排序显示的一种网络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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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搜索结果或竞价排名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兴起的一种新的广告形式。虽然从表面上看其混杂在所有关键词搜索结果中一同出现;但是,其完全满足“广告”的定义和实质要件:付费、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因此,付费搜索结果是一种比隐性植入广告更明显的广告形式,应当被纳入到《广告法》的规制体系之中。
与网络弹窗广告相比,付费搜索结果常常是夹杂在自然搜索结果中同时显示,这种广告形式更加隐蔽;但是,其误导消费者或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并不因此减少。弹窗广告很容易招致消费者的反感而被立即关闭,而付费搜索结果却极有可能让消费者顺序点击而达到广告效果,甚至被误认为排名越靠前说明被链接的广告主越是相关关键词所涉及之商业领域最有代表性的经营者。
新《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施行,新《广告法》通过将网络平台的广告行为纳入了法律监管范围,对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和网络环境下正当竞争秩序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都将起到极大的作用。但是,付费搜索结果是否属于广告?《广告法》中并无明文规定。
付费搜索结果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为避免可能的误导或欺诈,让消费者能够在搜索结果中清楚明白地辨别哪些是自然搜索结果、哪些是广告十分重要;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方式满足付费搜索结果的可识别性要求。
《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可见,不管网络平台上的广告形式如何花样翻新,“可识别性”的要求同样适用于网络广告。
在植入广告等隐性广告商业模式随着影视等新媒体产业的发展而兴盛时,有些研究者曾对植入广告的“可识别性”问题及规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建议,认为植入式广告仍然属于广告的一种形式,应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比如节目开始时赞助商名称或广告出现时要以弹窗或字幕说明等。付费搜索结果广告也需要以特定的方式来满足法律的“可识别性”要求。
为落实《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2015年7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了《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为落实《广告法》规范网络广告的配套规定,该《办法》第十六条对互联网广告的“可识别性”问题作了规定:“通过门户或综合性网站、专业网站、电子商务网站、搜索引擎、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互联网私人空间等各类互联网媒介资源的广告,应当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使一般互联网用户能辨别其广告性质。付费搜索结果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显著区别,不使消费者对搜索结果的性质产生误解。”
可见,对付费搜索结果,该《办法》首先明确了其属于通过“搜索引擎”这一互联网媒介资源的广告;其次,特别要求其须“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显著区别”以使互联网用户能够辨别其广告性质。应当说,《办法》的这一阐释明确了付费搜索结果的广告性质及其可识别性的要求,完全符合《广告法》的规定。
各搜索网站的付费搜索结果
在可识别性上均存在问题
怎样才能“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显著区别”?这在实践中仍然是个需要进一步探讨、明确的问题。
以我国最大的互联网搜索引擎“百度”为例。
我们看到,在新《广告法》实施之后,目前百度已经采取了一定的应对措施,即在某搜索结果后带有蓝色的“V”标识(按等级分为V1、V2、V3)以表示“百度信誉认证”,有的搜索结果中在链接之后又加上了“推广、评价”两个词汇。但是,作为消费者,仍不能辨别某一链接是否为付费搜索结果,因为根据百度的说明,V表示的是该搜索结果的链接对象经过了百度的认证。
更需要注意的是,在加“V”的网站(尤其是“V”等级低的网站)交易遭受欺诈并不表明消费者可以无条件获得百度的“有V有保障”之先行赔付。因为,点击打开搜索页面右侧“百度和中消协提示”,会发现百度的《网民权益保障计划服务协议》要求用户应符合的条件包括:必须是百度的注册用户且仅限于自然人,用户点击相关网站链接时其百度账号处于已登录状态,发生实质交易并遭受了直接经济损失并向百度提交清晰且足以辨识的材料以证明。显然,一般互联网用户或广大的消费者出于种种原因不会事先去注册百度用户、登录后再搜索,因信任加“V”网站进行交易而受到的损失并不容易挽回。
所以,百度的“V”标识并未满足《广告法》的“可识别性”要求。至于搜索结果中链接后面简单的、没有任何特色、难以让人注意的“推广”二字,显然也是一种为满足《广告法》可识别性要求但又想刻意淡化广告性质的标注行为。
其他搜索引擎也存在这样或那样广告的可识别程度不足的问题。
比如,360的搜索结果显示和标注方式是以淡灰色小色块加“推广”二字标注在搜索结果链接前面,必应在整个搜索结果上部或下部以稍有差别的色块及其右上角的“广告”二字显示。搜狗显示付费搜索结果的方式是在相应链接之后以杏黄色小色块加“推广”二字显示,这与我国大陆之外主流搜索引擎谷歌(Google)在搜索结果链接前面以杏黄色小色块加“广告”二字的做法接近。
搜索引擎网站应该怎样表示,才能达到“可识别性”?
中文“推广”与“广告”意义并不等同,用“推广”一词有刻意回避广告性质之嫌,应当明确在这些广告类搜索结果上标记“赞助”或“广告”字样;对广告类搜索结果采用不同背景颜色标注会有利于互联网用户识别,但这种“背景色差”应当明显、有清晰轮廓,比如从人类视觉感知普遍规律来看,以杏黄块标注远比无背景或淡灰块明显;可以将广告类搜索结果与自然搜索结果以明显的边界分隔开,通常可以将广告放在自然搜索结果的最上端、最下端或最右边,并确保所有标记或色差视觉效果足以让消费者注意和了解到;在搜索结果链接的右上角以淡色背景和小号字体显示“广告”的区分方式对消费者来说识别性也不强,因为网页浏览基本上是从左到右的,右上角引起的关注度明显降低,因此付费搜索结果应当在左上角首先和直接地显示出来。
另外,鉴于移动终端的发展趋势,网上搜索方式会一直革新。这些商业模式提供的新型搜索平台是灵活多变的,但无论将来出现任何新的搜索方式,都应当适用区分广告性搜索结果与自然搜索结果的原则,简便清楚地将广告与其他信息区分开来。
需要完善法律规定并加强监管
由于目前我国主流的搜索引擎对付费搜索结果的显示方式还不足以达到“以使互联网用户能够辨别其广告性质”的目的,需要政府部门对互联网广告进行监管和加以进一步的引导,以维护互联网上的公平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广告主管部门可以考虑采取以下监管和执法方式:
一是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或制定配套指南。为避免可能的误导或欺诈,让消费者能够在搜索结果中清楚明白地辨别哪些是自然搜索结果、哪些是广告十分重要;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方式满足付费搜索结果的可识别性要求,相关政府部门也有职权和职责对此进行监管和指导。《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尚未定稿,可以在修改完善时对“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显著区别”的标准加以细化,或者规定具体标准以“细则”或“指南”方式另行规定。
关于Flash
Flash是美国的MACROMEDIA公司于1999年6月推出的优秀网页动画设计软件。它是一种交互式动画设计工具,用它可以将音乐,声效,动画以及富有新意的界面融合在一起,以制作出高品质的网页动态效果。
Flash在中国的发展经历了5年的时间,起初只是一些爱好者出于个人兴趣制作的Flash作品,传到网上以供网民浏览,因为更多的人喜好这种表现形式,以及商家对网络发展态势的看好,早期的那些创作者开始承接商业广告。自此,Flash广告的制作逐渐兴盛。
Flash广告的优势
为何Flash广告会吸引这么多人的注意力,笔者认为是主要在于以下几个特点:
1.体积小但效果好。Flash广告采用矢量图形和流式播放技术,保证了图形的质量和观看速度。通过使用关键帧和图符使得所生成的动画(.swf)文件非常小,因此适合在网站中插入。
2.跨媒体性强,但制作、改动成本低廉。Flash广告除了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还可以在电视、楼宇广告、手机等载体上进行、传播。目前完整的Flash广告多以500元(不少于10秒情节,动画整体风格及脚本设计Flas效果)起价。而且改动起来也比传统电视广告方便很多、也便宜很多。
3.视觉冲击力比其他的广告形式要强。同一个产品的广告,如果采用Flash形式会更容易吸引受众的注意。例如佳洁士牙膏的广告多源自于生活场景,而高露洁的广告则多了“海狸先生”这个动画人物,让受众觉得更为有趣。取名叫打印一网通的Flas广告,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办公室常出现的打印纠纷,制造出一个幽默搞笑、动感十足的卡通打印机,它会委屈,会抗议,将广告做得很可爱,也很人性化。
4.Flash的广告形式具有亲和力和交互性优势。这是与网络的开放性结合在一起的,使其可更好地满足受众的需要,让欣赏者的动作成为动画的一部分,通过点击、选择等动作决定动画的运行过程和结果,使广告的传达更加人性化,更有趣味,比起传统的广告和公关宣传,通过Flash进行产品宣传有着信息传递效率高、受众接受度高、宣传效果好的显著优势。
目前Flash广告存在的问题
虽然Flash这种广告形式具有很多优点,但是目前Flash广告的应用范围相对较小。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是人才、经验不足。相对传统广告的庞大的从业人员,Flash广告的制作人员很少,且是自发加入到这个行列,这就使Flash广告先天就营养不良。许多闪客并不具备扎实的美工基础,没有严格的商业操作流程,缺乏知识产权保护,严格意义上的制作群体并没有形成;
第二,虽然我国现在有近亿万网民,但是其年龄结构偏小,关注的多是时尚产品,因此其他产品广告存在可能达不到目标群体的障碍,这就导致潜在的广告客户对于这种表现形式的认可度较低,因此在现阶段制约着Flash广告的发展;
第三,广告创意及产品诉求相对单一。多属于简单直观的表达方式,画面比较粗糙,不讲究画面的精美,看重的是在作品中突出品牌,对于产品的深层次特征挖掘不够,在展示产品特色方面做得没有传统的电视广告好;
第四,Flash广告目前属于单打独斗,真正意义上属于团队制作的成品并不多,这点和Flash发展现状差不多,多是游兵散将,并没有形成庞大的阵势。
关于Flash广告发展的几点建议
在发展过程中,一些传统的广告理论多普遍适用于Flash广告,例如广告表现方式、AIDMA法则、广告定位理论等,都对Flash的创意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1.确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表现方式。人们通常把广告的表现方式分成三类:商品信息型、生活信息型、附加价值型。[1]所以在进行创意工作之前,应根据产品特征选择适合的表现方式。对于新产品则要侧重于表现其特色,如IBM的本土Flash广告,就采用《西游记》中的人物来表现其产品特色,展示产品给客户带来的各种便利。
2.确定产品定位和目标受众。目前的Flash广告客户多是一些电脑产品、数码产品的商家,因此,广告创意要新颖,不能落入俗套。在海飞丝众多的Flash广告中,有一则的创意是这样的:女主人公因为有头皮屑,男主人公就另结新欢,但是用了海飞丝洗发水之后,老公又回到她的身边,自认为这个创意太夸张,而且情节冗长,加之一个满是头皮屑的近景,让人有厌恶之感。而老蒋创作的海飞丝广告就好很多,一个可爱的绿色青蛙在荷叶上睡觉,危险临近,一头鳄鱼向它游过来,机灵的青蛙将洗发水塞进了鳄鱼的嘴巴,最终的结果是洗发水的清凉薄荷把鳄鱼冻住了,因此青蛙脱离险境。综合来看,这则广告时间并不长,但是画面精美,蓝、绿为主的色调契合了清凉薄荷的特质,而且广告的主人公是一只可爱的青蛙,改变了传统电视广告中单纯靠“美女”说教的模式,这一Flash广告情节紧凑有起伏,又抓住了产品的特点——清凉,广告效果甚是不错。
3.建立产品“形象代言人”。笔者认为,针对某一品牌的产品,可以设计出一个固定的、受大家欢迎的动画人物,来做该品牌的“代言人”。例如台湾春水堂的《阿贵》系列,其形象和故事很多时候用于公益广告的创作,使得事半功倍,因为得益于之前的知名度,其广告宣传效果会更好。清华紫光有一则Flash广告的主人公就是小蚂蚁,其实完全可以将之拓展开来,让小蚂蚁代言紫光的笔记本。
4.从创意的角度来说,Flash广告的思路更为奇特和夸张,但是同样的遵循传统广告的制作思路和制作要点。这就需要创意、美术、软件制作高手等等的相互配合,注重成品的情节性、趣味性、交互性的统一。但是我们要铭记的是,Flash广告创意和传统的广告创意不同,它允许夸张和奇思妙想,制作手法上也更为多样,除了电视广告的拍摄手法外,还有自己的特点,就是利用相关软件和手动绘画功能制作出不落窠臼的作品。
5.注重跨媒体传播。创作者在和客户合作的过程中,最好不要局限于“我在做网络广告”的思维,因为,Flash广告除了在网络上以外,还可以在传统电视、楼宇电视、手机等载体上、所以要有制作精品的信念,这样才能使Flash广告的前景更为广阔,才能为更多的商家和目标受众所青睐。
总体而言,Flash广告有着很好的发展前景,虽然目前来说力量还是有些弱小,但是随着相关培训机构、大专院校相关专业的设立,人才的培养和整合,会诞生出更多的精品;另一方面,更多的广告客户和广告公司会越来越注重Flash作品的开发与制作,例如日本的电通公司、千龙研究院的动漫小组、以及一些优秀闪客成立的工作室,这些力量的介入会使得Flash这种广告形式运用得更加普遍;最后,移动电视、楼宇广告、电视广告等媒介形式也为Flash广告的展示提供了一个较为广阔的平台。
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Flash广告的前景还是相当不错的!
FLASH业界现状与前景分析
一、FLASH简介
Flash的前身是FutureSplash,是早期网上流行的矢量动画插件。后来由于Macromedia公司收购了FutureSplash以后便将其改名为Flash2。它是针对矢量图形编辑和动画创作的专业软件,目前,它已经升级到FlashMX版本,功能十分强大。正是因为它采用了矢量图形编辑制作,使得Flash输出的电影动画(*.swf)具有文件小、效果好、图像细腻、对网络带宽要求低以及可无损放大等诸多优点,从而,深受广大电脑动画设计者和网页设计者的喜爱。可以说,Flash已经渐渐成为交互式矢量的标准,未来网页的一大主流。
二、FLASH设计业界的形成
1997年FALSH开始出现在中国,FLASH是一个技术门槛比较低,开发成本也相对比较低的优秀软件。
它让不少业余爱好者很快能够加入到创作者的行列中来。最初的FALSH动画制作,大部分人的作品"不堪卒睹",完全处于一种自娱自乐的状态中。但是因为其中有不少人曾经擅长图像、动画等的制作,他们慢慢的成长为优秀的FALSH的创作者。逐渐的一些比较优秀的创作脱颖而出。
国外大量的优秀FLASH动画在国内迅速传播,因其不少作品很符合大众口味。而且FLASH这种新颖的便于网络传播的形式,喜好FLASH动画的观众数量积聚增加。
一项由某著名品牌发起的最新网上调查表明,FLASH网络动画已成为越来越多上网族的最爱。
在"你认为什么是最酷"的提问中,Flash名列众多答案的榜首,另有半数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FLASH是网络时代新潮一族的至酷标志。调查还发现,83%的人对Flash有相当了解,其中更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人自己制作过FLASH,而93%的人愿意尝试自己学做FLASH。
在商业领域,因为FLASH的网络传播性,画面的可塑性。很快成为了企业或商家们都喜好的网络展示形式,用于他们的商业站点,产品展示,乃至会议演示,都有FLASH的踪影。
国内几个经济发达城市出现了一大批专门从事FLASH设计的工作室,公司。一些提供咨询、设计方面的技术公司,广告公司都开始设立专门的部门。
FLASH热开始席卷。FLASHER们也开始聚集,并且开始业界化。
三、FLASH过往段(简要)
a)出现初期
当FLASH最初出现在国内的时候,只是FLASH3.0,低版本的FALSH功能并不够强大,而且大多数人并不太了解FLASH。虽然受到国外的影响开始有人使用在网络上,也只是觉得新奇。在一些网站当中,FLASH仅仅作为“片花”之类的点缀被使用到。并不单独体现价值、价格,只起到对原由设计增值作用。
一些接触国外FLASH设计比较多,对FLASH非常感兴趣,而又具备比较强的技术基础的人们推动了国内FLASH设计业界的形成。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闪客帝国”。
“闪客帝国”是一个FLASH门类网站,最初的它由边城浪子(高大勇)创办起来,提供不少关于FLASH的技术资料和范例。吸引了不少FLASH爱好者,对众多FLASH爱好者跨越技术门槛起到了很大帮助,相当多的人开始具备创作自己的作品的能力。
b)繁荣时期
FLASH的版本升级迅速即初期的3.0后,很快又从4.0提升到5.0,功能方面有了很大提高。这个阶段的FLASH的价值体现在各种方面。
创作者们开始利用FLASH来完成整个网站,这类网站非常适合一些并不需要太多内容更新的企业网站或产品网站,使用FLASH技术的网站能够以多样的效果和形式来充分体现产品或企业形象,创作者能够更大限度的表现创意。
具有一些绘画功底的创作者,想到了用FLASH制作MTV,比较早的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一段非常简单的“最近比较烦”的MTV。配上歌曲的有趣的动画很受大众青睐。后来又出现了火暴一时的“东北人多时活雷锋”。
同时,FLASH还被用来制作动画短片。最早在中国人们接触到了“阿贵系列”,接着又出现了最具代表性的“SHOWGOOD大话三国”,“小小”系列火柴人的FLASH动画都获得了非常好的反响,相继国内一些其他的工作组、公司也完成一些动画短片。
在FLASH门类网站方面,“闪客帝国”完善了管理团队,改进了“爬行榜”系统,“闪客帝国交流论坛”也成为国内大量优秀FLASH原创者以及爱好者的聚集地。
除了最具代表性的“闪客帝国”外还有如FlashSUN、FLASHSKY、FLASH8等等很多收集优秀FLASH作品、资源的站点。国内三大门户网站也都开设了FLASH专栏。它们大多只是收集,虽然也有一些原创的内容,但与“闪客帝国”相比有很大差距。
Flash大规模登陆国内市场以来,至今已有上万人投入到这一行列。截至2001年11月,今年我国举办的各种Flash制作比赛就已达7次之多。在搜狐的搜索引擎中键入“Flash”一词,屏幕上会出现40余万页之多,相关网站不下1900家。Flash一下子充斥了整个网络空间,人气直逼网上聊天和在线游戏,成为互联网原创空间的焦点。
四、FLASH现阶段
2001年,大部分FLASH常规业务(如FLASH网站片头,FLASH演示动画,FLASH网站,FLASH广告,等)利润开始下滑。下滑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下5点:
大量从业者、设计公司、工作组继续涌入市场趋向饱和的设计FLASH的行业,对于客户来说也增加了选择余地,大副增加了竞争压力。
后进入市场的经营者为了瓜分现有利益,由于技术上不占有足够优势而采取价格竞争,而国内FLASH的制作成本几乎完全是劳动力,从业者劳动力成本估算不清,这样降价底线也就非常模糊。最终导致了FLASH业务的价格下跌难以控制,FLASH片头从最初的过万元制作一个降到目前的几百元一个。当然质量也必然下降很多。
客户在价格下跌过程对FLASH价格定位失去原有标准。客户总想要少花钱购买更多的更好的东西的心理。当面对一些经营能力比较差的工作队伍的时候往往能够在对于报酬的谈判中获胜。这就促使了FLASH产品价格在客户心目中的实际价格进一步下跌。一些能力差的制作团队盲目报价,加深了价格混乱程度。FLASH常规产品的普遍,加上原由技术开始落后。实际价值也在下跌。
如此的环境条件迫使FLASH常规业务的表面价格一再下滑,不少人认为这样的现象不健康,认为这样的趋势危害了创作者的集体利益,或者说价格远低于了价值,曾一度有人提出规范行业价格,保护创作者利益等等的口号。而事实上这写现象是很正常的,技术应该随时间的推移、市场的需要的条件下在不断翻新,价格的下跌迫使经营者必须要采取措施增加利润率以维持经营。
在利润下滑的客观现实下,面临巨大竞争压力的时候不同的从业者(包括创作个人、团体和公司)会各自根据需要采取不同的措施,也产生了多种不同的效果。下表概括了当前具有代表性特点:上表中的显示,最令人乐观的是A+D+B的措施,在行业处于不景气的条件下技术革新,降低价格都为必然,有实力的经营者可以在技术和价格多存在优势的时候增加客户数量,进一步提高利润。
所有包含了A项的措施都能有机会获得比较积极的利润增长。那些不采取技术革新的措施,没有任何一项能够可持续发展。这表明了技术革新的必要性。
而技术革新是多方面的,在生产,管理,销售等环节都存在技术革新的可能。具体的在本文“前景”部分分析。
大多数非垄断性行业的利润总会趋向与平均,最开始进入的人也许可以获得非常巨大的利益,而当进入的人越来越多,那么利润也就开始逐渐平分。渐渐会接近一条水平线,一些经营不善的则会出现亏损。
而在行业利润已经趋向于平均的时候,首先采取技术革新的人,就会获得相对较高的利润。高与平均线的利润会引起其他的同行仿效,当大部分经营者陆续进行技术革新时,利润逐渐的再次平分,为了获得高于平均线的利润,又会激发新一轮继续技术革新。这是符合利润规律的。
FLASH常规业务的市场现阶段正出于一个调整阶段,而并非所谓的消亡。
在另一方面,FLASH作为一个优秀的网络传播载体,已经使的不少公司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我们所熟悉“流氓兔”(MashiMaro)“Puccs”(炸酱面小女孩)等这些国外的优秀FLASH系列短片,国内最有代表性的是SHOWGOOD的大话三国。
“流氓兔”Mashimaro的作者为一名二十三岁叫做KIMJAEIN的韩国青年。贱兔是作者他在1999年时为儿童教育节目所设计出来的角色,但是因为原属公司认为Mashimro的细长眼睛与短手短脚如此的长相并不适合儿童,所以就不被采用。之后作者改变想法将Mashimaro作成FLASH卡通,自2000年8月透过网络开始在专门网站上连载系列动画,没想到就此一炮而红,据说每天网站都有将近四万人的浏览人数。2001年初Mashimaro推出周边商品,而至今也推出了超过一千多种的商品。
PUCCA是FLASH作品中跟流氓兔齐名的漫画人物,其“恶搞”的风格比流氓兔有过之而无不及。故事主要以一个炸酱面小女孩追求一个忍者小男孩为主线。内容活泼可爱很吸引年轻的观众,而且很好的把握了年轻人的心态产生共鸣。目前这个通过FLASH走红的动画也推出了大量的周遍产品。畅销程度不亚与“流氓兔”系列。
国产FLASH系列动画的领头羊SHOWGOOD,做出了一系列具有独创性和娱乐性的优秀原创FLASH动画的队伍。其中网络电影《大话三国》更取得各媒界争相报道,好评如潮。同时还开始为一些知名的品牌(如YAHOO、世界杯)设计动画短片。他们还跟ISP进行合作,拨打某个固定的号码上网的用户即便可以更快的看到新的SHOWGOOD动画,ISP服务的竞争力增强了,自身也获得了利益。紧接着他们也会配合生产部分周遍产品,毛绒玩具,小礼品等。
这些表示FLASH的确是一个非常好的传播载体。它能够引申出非常多的商业机会。
五、FLASH设计的前景
FLASH制作业务竞争激烈,利润趋向与平均,需要人们不断的进行技术革新来获得更高利益,或者维持生存。
技术革新可以体现在生产、管理和销售三个主要环节。
1.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革新:
在生产过程中,可以通过提高FLASH制作技术,改进以前的制作方式或流程,让工作更加高效率,掌握更多技能来辅助FLASH的创作。根据对客户需求的分类,定制系列组件,方便应用在不同客户的同类需要中,减少重复劳动。
2.管理的技术革新:
对于一个团体或企业来说完成项目会是一种“团队合作”,那么良好的管理在这个团队合作的过程会非常重要,管理得是否得当会影响生产的质量和效率。管理环节的技术革新主要体现在分析以往的管理,寻找存在的问题并改正,比较其他同行的先进管理经验,改善现有的管理。
3.销售过程中的技术革新:
销售过程的改进,各不同的经营对象会需要采用各自不同的具体措施。除了拓展客户渠道以外,保持跟团队其他环节的通畅的沟通,掌握革新后的团队情报,以便在销售过程中充分展现优势。.
对于整个业界来说,会需要经过一定时期的调整和淘汰,在这样的调整阶段为了求的更好的生存,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实力,而那些缺乏足够实力,在竞争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或是被淘汰出局,或者是被其他具备实力的兼并。让一些本来独立的企业或个人组织融合起来,形成优势互补的局面,提高产品质量,同时也可以通过有效的规模经营降低成本。
如此对于FLASH常规的业务来手是值得肯定的良性循环模式。但是FLASH在其他方面的前景更加另人振奋。
优秀的传播载体
由于把音乐、动画、声效及交互成功地融合为一体,业已成为一种全新的文化传播方式。据Flash软件的制造商美国Macromedia公司统计,目前全球已有超过“三亿六千三百万”的用户安装了FlashPlayer,(Flash软件播放器)他们可以即时观看最新的Flash内容。而在我国,每天至少有15万人在下载着各种Flas,并将它们广泛传播。而且FLASH也被被预装在windows98和windowXP机算机中、NetscapeNavigator浏览器、苹果机….
无疑FLASH最大的优势是一个非常优秀的传播载体。在过去的两年里面我们可以看到充斥着大街小象的“流氓兔”,后来又出现了“PUCCA”。这些形象的火热,都归功与FLASH这个优秀的传播载体,而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成本低。
从比较高的角度来看,“流氓兔”、“PUCCA”,其实在经营过程中都是在进行内容增值。而这种类型的内容增值重要的是拥有良好的品牌形象,迎合大众口味的产品,接着就是最大限度的推广工作,在这个推广的环节,FLASH在这个关键的时候可以帮助一些符合条件的产品如“动画片”、“卡通形象”产生巨大的推广作用。
逐渐完善的开发平台
让人关注的是FLASH的AS在几代版本更新中逐渐完善。用FLASH编写各类小游戏已经不在困难。技术门槛降低,使的FLASH游戏的开始逐渐兴盛。
国内三大门户网站之一“网易”开设了专门的FLASH游戏版块,并设立开发小组,同时大量收购来自爱好者或个人性质的创作团队的FLASH游戏。目前他们的游戏版块FLASH游戏已经数以千计。并且FLASH游戏在朝着多人化,内容复杂化发展。国内业界已经出现了不少成功的FLASH制作RPG(角色扮演)类游戏范例。在国外时代华纳已经了优秀的解谜类RPG游戏。游戏的质量完全可以普通的PC游戏匹敌。
跨媒体应用
目前已经有不少电视节目中使用到了FLASH制作的动画,并且业界不少使FLASH更加多的应用到传统媒体的尝试。
随着FLASHMX的推出,相应的高版本FLASH播放器“Flashplayer6”增强了跨媒体的引用可能。在Flash软件的制造商美国Macromedia公司对FLASHMX以及其相应版本的FLASHPLAYER6的介绍资料中可以发现,FLASH所制作的产品将有可能在电视、手机、掌上电脑,甚至其他智能家用电器上。
无论是市场营销专业本身,还是广告学课程,都是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这为广告学的教学提供了很好的素材。在教学中一定要秉承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采用多种教学法并存的方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1.进一步强化案例教学法
如今经管类院校在教学中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广告学作为一门综合学科,具有非常强的操作性和创新性。这门学科需要学生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前提下,发挥创意,不仅要善于学习理论知识,更要善于观察生活、把握时代特色,鼓励发散思维、嫁接思维。因此,案例教学法在课程学习中尤为重要。第一,经典案例。在广告学中,有许多理论来自于广告创作人的实践经验总结。在课堂讲述中,用经典案例来说明,更能刺激学生对理论的学习热情。第二,代表性案例。将广告热点作为案例讲述,并带领学生深入分析。要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必须让学生多观察、多思考,也就是启迪学生的思维创造力。学生本来就喜欢追赶潮流,也乐于去接受新事物,广告热点问题本身就受到学生的关注,以此作为突破口,更能引起学生的共鸣。第三,网络广告案例。在目前的广告学课程体系中,对具有时代特征的新媒体、网络广告模式的讲述非常少。但这又是未来的营销、广告发展的方向。因此,在课程讲述中有选择地讲述网络营销案例,启发学生的思维。在平时的工作中,教师需要收集广告案例,建立案例库。管理类课程有一个共性,即权变的影响:环境不同,则方法不同。案例的学习就是要让学生学会寻找不同的变量,并匹配不同的理论,查找解决方案的过程。此外,对于授课教师来说,案例收集的过程也是获取知识的过程,并不断关注时展的特征。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虽然是将主动权交给了学生,让学生有更多展示的机会,但教师需要将大量工作做在课前,例如对案例的精简、整合、分析、归纳等,这也是一个学习和提高的过程。另外,教师需要在课后给学生布置作业,让学生查找资料,寻找解决方案,多动手,勤动脑。通过多看、多想、多练,培养学生对广告创作的感觉。
2.专题教学法
教师需要结合课程内容,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做些专题讲座。在专题教学法中,可以将课程中的重复内容进行凝结归纳,并在主题突出的情况下启发学生的思维能力。这种教学法需要结合教材,又高于教材,突出主题,增强教学的针对性。例如,在广告学课程中,广告心理学部分与消费者行为学的重合、广告调查部分与市场调查与预测课程的重合等,通过专题教学法可有效消除。
3.演示教学法
演示教学法的重点在于优秀广告的展示。只有看得多,才能锻炼出学生的欣赏能力。当代的教学手段日趋先进,教师可以利用电脑、投影仪、互联网等多种信息教学手段,灵活运用PPT课件插入广告图片、播放广告视频等多种方式,让学生欣赏优秀广告作品的同时,有目的地讲述作品成功点在何处,提升学生的广告欣赏水平,了解广告成功的因素,潜移默化式地提升学生的广告创作能力。另外,可以通过作业的方式,要求学生在课后查找有名的广告网站,例如中华广告网、中国广告设计网、中国广告网等,通过某个主题搜索、寻找优秀的广告作品,使学生提高广告素养,达到教学目的。
4.实践教学法
实践教学是让学生整合知识,快速成长的有效途径,但这类教学需要整合企业资源,寻找适合学生操作的广告项目,来达到提升学生能力的目的。例如,让学生参与创业策划大赛、营销策划大赛、与某些企业合作参与广告设计项目、包装品牌设计项目等,让学生在实际设计中获得直观的认识,教师在旁指导说明,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另外,在课堂中,还可以通过某些课题,让学生开动脑筋,例如:关于某某项目的广告主题的思考、对某项目策划的广告方案等。在这里需要提出的是,基于网络广告的迅速发展和新媒体的出现,如何有效地利用网络进行广告宣传,是需要教师考虑和学生学习的一个重点。毕竟,目前在网络上做宣传的方式都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质,例如搜索引擎、博客营销、病毒营销、植入式广告等。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营销专业和广告专业的学生就业时会向网络广告领域扩展,不掌握这部分的技术就意味着与时代的需求脱节。因此,教师在课程教学中,也需要有目的的加强这部分的培养。
5.研究教学法
当然,我们在课程的学习中,也需要加强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引导学生加强课外阅读,并指导学生阅读文献,确定研究方向,用科学研究的方法来解决广告问题,并学习写作专业论文,为以后的学习打下基础。这种方式可以和课程考核机制结合,培养学生的科研创造能力。
二、结语
那么,为什么网络广告会出现如此大的落差?网络广告究竟失去了什么?网络广告业还有前途吗?仔细分析网络广告的生存现状,我们可以从中找到答案。
首先,人们对点击率的错误认识把网络广告推进了死胡同。
人们曾经认为,网络广告的最大优点之一,就在于广告访问量的可统计性。事实证明,以点击率为依据,网络广告的效果就有很大一部分被忽视。网络广告并不仅仅在点击之后才会产生效果,当网民在看到网络广告横幅时,广告就已经产生了效果,如果一个人能够完整的看完一个4、5秒的banner,我认为他就会了解这个广告的大概内容,该网络广告的目的就已经达到。不妨做个比较,报纸广告同网络广告类似,你都可以选择看或者不看,而一般人都会浏览一下报纸广告,了解其中的大概内容。这时报纸广告产生的效果同网络广告是相似的。而要求人们点击网络广告banner的前提,则需要人们在耐心看完长达4、5秒的广告后,对广告宣传的对象非常感兴趣才可能发生。这个前提条件对于报纸来说相当于一个人在浏览广告的时候,被该广告的内容、标题所吸引,花时间仔细的看完了广告的内容。众所周知,对于报纸而言,这个比例是相当小的。网络广告同样如此,点击banner条的人在全部浏览网站banner条的人中所占比例是微不足道的。笔者认为,点击率根本代表不了什么,甚至不能作为广告效果的依据之一。完全以点击率来判断网络广告的效果,其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大大降低了互联网广告的价值。
反观传统媒体的广告效果统计,历史悠久的传统媒体广告效果的衡量都是相对模糊的。传统媒体的广告业中流传这样一句话:“我知道我有一半的广告费浪费了,但我不知道是哪一半。”传统媒体尚且如此,那么网络广告试图通过点击率来对广告效果进行统计的做法,是过于天真了。
遗憾的是,在2000年以前,网络广告一直是沿着点击率这条路走的。这种思想下诞生的网站banner广告有着显而易见的局限性,它难以在狭小的视觉空间内传递太多的信息。当banner没有被访问者点击的情况下,其自身起不到什么好的广告效果。而可怜的点击率进一步打击了网络广告客户的信心。
网络广告基于点击率的思想已经走了四年,这四年间,网络广告从未进行过革命性改变。过去四年来从未进行过革新的行业标准,使得网络广告无法跟上互联网的发展深度,也使得网络广告的客户无法完全体会到网络广告的好处,网络广告的低迷是可以预期的。这一点,在网络经济泡沫丰富的那段时间里还看不出来,纳斯达克一跌,拂去泡沫,网络广告的真实状况就显现出来了。
其次,广告用户对网络广告还不熟悉,存在不信任感和陌生感。传统公司包括一些互联网公司,已经习惯了传统媒体的广告,并且获得了较好的效果。而网络广告同传统的广告相比,完全是一个全新的表现形式,媒体新、运作模式新、表现形式新、计价方法新等等。这使得广告客户在面对网络广告时持一种狐疑态度,而现有的广告效果统计方式,要么统计方式不科学,导致广告效果大打折扣;要么统计数据来源不明,令人生疑。因此,在有限的广告预算下在网络广告和传统广告之间作出选择,绝大部分企业还是会选择后者。
第三,网络经济的低迷,直接导致了网站广告收入的减少。纳斯达克上一度出现几乎所有与互联网有关的股票都以几倍,几十倍的速度狂飙,尽管这些互联网公司有很多一部分经营业绩十分差劲,但股市的良好表现使它有足够的资金来挥霍。于是,大量新涌现出来的网络公司为了尽可能的赚取所谓的“点击率”,不吝大量投入广告,其比例已经远远超出了一个公司收支平衡的可能。这种状况使得互联网企业成为在线广告业的最主要收入来源之一,直接导致了网络广告在几年内的超高速增长,随着网络神话破灭,投资者急于收回投资并且没有谁再继续投资,网络公司的资金一下子就出现了枯竭,大量互联网公司不得不倒闭,侥幸存活下来的为了维持,停掉广告和裁员是减小成本的最直接方法。
第四,当前网民的主体不是社会的主要消费群体,网络媒体的广告价值不高。根据最新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①目前我国网民约2650万,其中24岁以下的占了51.9%,30岁以下的占到了68%。大家都知道,消费能力最强的是30岁以上的中年人群,而中国现在网络受众的构成以年轻人和学生为主,这部分人并不是社会的主要消费群体,这导致了目前互联网的广告价值不高,难以同传统媒体匹敌。事实上,即使在互联网最热的1999年,网站广告在整个广告市场上的份额也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多。
最后,网络媒体,网络广告还属于新生事务,在各方面都不同于传统的操作方式,现有的从业人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经验上都存在不足,在很多时候都只能摸着石头过桥,在网络广告的操作方式、方法和方向上认识不足。目前国内的网络广告从业人员大部分都来自于传统企业如广告公司等,拥有丰富的传统广告经验,但是在对网络广告和传统广告的关系上,不知道什么应该继承,什么应该抛弃、什么需要修改。
举个例子,笔者认为,传统报纸上的分类广告就非常值得网站借鉴。分类广告是指除宣传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产品及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广告,包括征婚、挂失、书讯、祝贺、节目预告等,一般都放在中缝或者专门的版面上,以文字为主要表现形式。笔者认为,让网站来做这类广告,完全可以比报纸效果更好。由于使用了大量的超链接,用户在互联网上可以方便的进行选择、查找和浏览。在表现形式上,网站可以图文并茂,甚至加上简单的动画,效果无疑要比报纸好的多。而据作者所知,在国内的主要门户网站中,只有新浪网在今年开始刊登分类广告信息,此外前不久中华网和搜狐网也开始有类似的栏目。将这类信息作为一个栏目并列在首页栏目导航条上,位置和效果都要比报纸要好的多。但是作者在绝大部分网站上并没有看到类似的栏目,是认为没有价值?还是压根就没有想到过?这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网络广告的发展契机
在目前的条件下,网络广告相对于其他传统媒体的优点,往往并不能体现出来,即使有,也是大打折扣,网络的速度是其中最大的瓶颈。目前的窄带网络无法承受大容量的信息传输,无法快速地传递视频讯息、音频讯息和文字讯息。商品的广告形式单调、效果差强人意,用户浏览检索时速度缓慢,根本无法体会到网络的交互性和多媒体。无论是在信息量上、可观赏性上、速度上都远逊于电视,窄带限制了网络广告的进一步发展。
宽带网完全突破了窄带的种种限制,它的出现和发展,为网络广告未来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
首先,宽带网将会使网费不再成为障碍,网络将更迅速的普及。对于国内较落后的省份而言,上网价格昂贵,不能成为像电视那样的主流媒体。宽带网的出现改变了这种状况,一个宽带用户每月的全部使用费用在100元左右(还有下降的趋势),同有线电视十分接近。低廉的价格必将促进网络在国内的进一步普及,进而带动网络广告价值的大大提高,企业将会比以前更乐意在网络上投放广告。
其次,宽带网能够进行持续的大容量信息传输,这将会使网络广告完全突破容量的限制,在表现力上达到并超过传统媒体广告。目前网络广告的主要载体是以HTML语言为核心的WEB页面。无论是传统的横幅广告、按钮广告还是最近兴起的巨幅广告,都是以WEB页为基本载体出现的。这种WEB广告容量小,能够在相对较小的容量下实现比较好的画质,但这种“较好”的画质同大容量大制作的电视广告相比,差距十分明显。窄带网络上的广告根本无法同电视广告竞争。
宽带网络使网络广告的容量限制不复存在,网络广告也可以参照电视广告的模式进行制作。目前公认的观点是,随着宽带网的普及,以流媒体技术为核心的网络视频服务会成为下一个主要的网络广告载体。在带宽允许的情况下,网站可以在正常的视频内容播放之前,先播放不同长度的视频广告;或者是在页面开辟一个适当的窗口,不停的轮流播放视频广告;可以跟现在的巨幅广告一样,定时的全屏播放一段网络视频广告;甚至可以跟电视媒体一样,播出视频新闻、娱乐节目和电视剧,中间插播视频广告……总之,摆脱了带宽这个最大瓶颈之后的网络,其发展前景是可以任由人想象的。
第三,流媒体、VRML等基于宽带的视频技术的发展,为宽带网的发展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是宽带互联网迅速普及的催化剂。
流媒体(StreamingMedia),顾名思义,媒体文件可以在向播放器传输的过程中就开始播放,这就是“流”的含义——首先在网络中发送音频或视频剪辑的第一部分,在第一部分开始播放的同时,媒体文件的其余部分源源不断的流出,及时达到目的地供播放所用。流媒体技术现在已经被广泛应用于网络广告中去,现在人们看到网站上的用FLASH制作的banner、button就属于流媒体的范畴。
一、飘柔广告的创意表达及媒体选择
1.飘柔广告的创意表达。飘柔的创意广告有“人生中,相遇最美。当与飘柔相遇,柔致丝滑,一注而下,秀发最不可思议的巅峰,来自我们能触碰、能感知的最基本的元素。飘柔激活每一缕发丝所存在的潜力,让头发秀出建筑般的华美。”“飘柔,你是我生命中最美的相遇。”其中广告创意中的前两个主要描述的侧重于情感的诉求,有华丽且优美的语言将“柔顺”的含义深入理念之中,进而打动消费者的心。文案的下半部分主要侧重理性的诉求与感性诉求相互结合,从而使飘柔的主打品牌的概念深入人心,以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飘柔主要的品牌定位在其秀发的“柔顺”上,主要是吸引那些为了使头发更加柔顺的消费者,飘柔中所提取的汉草精华,使头发更加的乌黑光亮,防止断发掉发,为飘柔的市场发展打下了更好的品牌基础。广告创意文案中“全新的飘柔汉草精华防掉发系列,由宝洁亚洲护发科研中心借鉴中药巨著《本草纲目》,提炼生姜、首乌和大叶茶精华,专门针对亚洲人发质研发而成。”这则广告主要描述了飘柔的方掉发与脱发的产品品质,并具有药用价值,是女性的秀发更加的柔顺与有光泽,并具有汉草的清香,为广发需求者所欢迎,这则创意广告主要卖点就是借鉴了李时珍的《本草纲目》中的中草药的特点,是飘柔中添加这些中草药,使其能尽量减少头发、掉发的现象发生。“公车柔顺篇:广告中的男主人公在公交车到站下车时初遇了女主人公,女主人公的秀发更加的柔顺,发卡掉到了男主人公的手上,男主人工跑到了公交车的下一站点把发卡交给了女主人公,进而两人一见钟情,暗生情愫”把广告做的这么唯美,让人们在看广告的同时像看电视剧一样,无意识记忆记住了广告的主题也就是飘柔的吸引力,让女主人公在任何情况之下都特别的出彩,特别的吸引人,以其靓丽又清新的装扮为其添加色彩,使广告具有一定的故事效果,进而加大了广告在人群中的美誉度与知名度,进而以一则美好、浪漫的广告创意打动人心,促进消费者消费飘柔产品。
2.飘柔广告的宣传以电视广告为主。一想到电视上靓丽的广告语与清新的广告创意故事情节,就让人们想起了飘柔洗发水,飘柔广告的宣传以电视广告为主,飘柔带给人们的主要含义是以其便利与愉悦的感觉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并以柔顺与飘逸打造品牌的主体,飘柔在目前一直是宝洁公司洗发剂的主打品牌,由于飘柔的历史悠久,品牌的深入人心,广告创意的吸引力大,所以以电视广告为主要传播与宣传媒介的手段,更加迅速的扩大了其品牌的消费市场,但是当前的洗发露的社会地位还是仅次于海飞丝和潘婷。飘柔对电视广告的越来越依赖,也使得其自身有一定的发展局限。目前打造飘柔广告创意的主要目是满足家庭对产品的需求为主要目的,飘柔刚进入中国市场时价格定位比较低,所以只有一些小资阶层的城市家庭所使用,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所以农民的消费市场非常的广阔,现今为了更适应市场的需求与社会的发展,飘柔在市场上的价格定位比海飞丝低得多,并且它现在的功能也越来越完善,为广大家庭所欢迎。
二、飘柔广告创意的主要问题
飘柔产品隶属于宝洁公司,而当前日用品行业的激烈竞争也促使各企业的广告宣传力度不断加大,广告的各种新形势也层出不穷。宝洁的广告策略相对来说还是有着相应的优势地位,但并不能说明飘柔的广告就十全十美。有一利的同时必定有着相应的弊端,飘柔的广告策略也是如此,其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相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广告的创意稍显不足。纵观宝洁公司的大部分广告,大多为了适应当新媒体环境的要求而表现的中规中矩。而且日用品有别于其他产品,相比较而言更为贴近人们的生活,因此其广告的特点也基本显得比较温和,无形中以十足的“亲民”感觉吸引着人们的消费。但是再好再吸引人的广告其效应也是有限的,先抛开广告的质量不谈,若是广告长久不变则必然引起人们感官上的审美疲劳,此时就会产生负面的效应。飘柔的广告也是如此。一成不变只会让人们产生厌烦的心理,从而给行业对手更多的可乘之机。飘柔的广告虽然更新频率较快,但究其模式仍然大同小异,广告的表现形式也过于雷同,容易给人们一种“换汤不换药”的感觉。如此,飘柔的广告缺乏创意、模式单一,是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
2.宣传的目标市场过于单一化。随着社会的经济建设,人们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物质生活日渐丰盈的同时,思维观念也在与时俱进。人们观念的改变,已经使各个种类的新鲜事物都有了广泛的市场。在这个追求“美”的潮流时代,不仅女性越来越注重个人的形象,男性也在“顺势而为”不断对自身形象进行着“更新”,对于“美”的追求完全不逊于女性。因此,男性洗发水的诸多品牌应运而生,比如阿迪达斯、清扬、欧莱雅等等,男性洗发水已经有了比较广阔的市场,然而飘柔却忽略了男性的目标群体。这种单纯以开拓女性洗发水市场的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飘柔产品的拓展。
3.宣传的市场覆盖率不够。飘柔产品在近些年以“飘逸、柔顺”的宣传风格打开了广阔的知名度,其品牌可以说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深入人心,赢得了大多数俊男美女们的青睐,其广告的小资风格与浪漫情调也为年轻一族制造了巨大吸引力,飘柔产品的目标市场由此确定了较为清晰的定位,但与此同时却忽略的低端市场。虽然人们的生活水平已经在当前有了显著提高,但是仍有许多人们处在社会的“低层”,消费能力有限,但是这样的人群也可以说不再少数。这样的群体,被飘柔产品忽略,因此出现了市场覆盖率小的问题。
4.广告语的设计夸大其词。纵观飘柔历年来的广告语,“发动、心动、飘柔”、“柔质丝滑、一注而下”、“让头发秀出建筑般的华美”等等此类,基本均为口号式的过分宣传,而其早年的“飘柔,就是这样自信”式的有效号召力已经不复存在,如此一来,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消费者共鸣的损失。对于消费者而言,广告只是一个打发时间的工具,对于缺乏新意的广告语人们已经不屑一顾,而一旦广告语充满新意,并且“接地气”,则能够让人们记忆深刻,在一点上,飘柔产品的广告语设计水平有待提高。
三、飘柔广告创意的优化途径
以上飘柔广告存在的种种问题,都或多或少地制约了飘柔产品的发展力度。因此,只有分析问题的原因,进而总结出相应的对策,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使飘柔广告,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和价值。
1.加强创新力度。虽然在人们的心中,广告有着“无所谓”的地位,但具有创意的广告仍然能够对人们产生极强的吸引力。对于飘柔产品来说,传统的先讲授功效然后立即切换到一头秀发的漂亮女性的老套模式已经远远无法满足人们的品味,必须将强广告的创新力度,以更加新颖的方式使飘柔的品牌影响力再度深入人心,才是飘柔产品持续发展的有效保障。
2.倾力打开男性消费市场。时代的快节奏发展,使得男性的生活与工作压力日益加大,同时为了满足社交的需要,已经开始非常重视自身的形象。飘柔要以此为依据,大力拓展男性洗发水市场,以现有的品牌影响力,为男性洗发水的建设与宣传提供有利的条件。
3.保证高端市场效益的同时做好低端市场的宣传。对于宣传广告的定位,不应当再局限于“小资情调”和“浪漫情怀”,也应该适时切身反映一些“人间疾苦”等“接地气”的宣传内容,这样一来能够更加有力地调动起低端消费者的共鸣,增强对宝洁企业的认同感,能够更加有效地刺激消费。
4.在广告语上下足功夫。对于广告语的设计,夸大其词只会让人们更加“不屑”,使人们产生逆反心理从而制约了产品的营销。因此,飘柔的广告语设计一定要贴合实际,不仅是为了迎合人们的审美需求,更是对自身产品的负责,因此,但从产品的信誉度角度来讲,也要使广告语的设计与产品相符。
四、结语
关键词:传播符号学广告图像
广告现象极其复杂,一个简单的电视广告可能涉及到一连串的广告要点,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比如可以研究广告的记忆要点、广告片的策略、拍摄用光、用色、造型、美学风格、广告创意水准、制作、后期合成,也可以研究产品主张和品牌主张在广告片中所占的比例,另外还可以研究广告史。面对如此之多的问题,广告人必须自问:我们到底用什么去描述广告?用符号。
符号描述广告的可行性
符号所特指的信息传达,以多种符号组合的方式去制造一个集合性的意义,正因为它常以记忆要点和直指目标群体的性质,能迅速跳开众多信息的干扰,高效率地到达目标并产生经久不忘、长期储存的认知。在广告传播中,不仅文字是符号,声音、造型、色彩、版式、风格,甚至是味道、公关人员的仪表都是符号,在当今严密的广告传播计划中,能否有效地对这些符号系统加以管理,将决定性地影响每一次传播的成败。从这个意义上讲,从符号学的角度去认识广告,强调它的重要意义是十分必要的。尽管我们认为任何一个事物都可以作为广告符号,与其他的符号一起组成一个符号系统,但这并不是说任何事物对特定的传播目的来说都是有意义的,否则,我们怎么能区分90%无意义的信息和10%左右能内化为记忆要点的符号呢?任何事物都以它本来的特性而存在,只是因为表达了特定的意义,才有了作为符号的价值。所以,本文所考察的广告符号是在一个特定的有意义的框架之下,由传播的意义规定了符号间的关系,正是这些能传播特定意义的符号之间的相互关联,共同体现了传播的价值。
广告的符号结构
广告必须研究人的行为模式和认知心理,研究约定俗成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惯例,研究不同年龄、职业、收入、教育、婚姻状况、民族心理结构、地域对产品的功能、价值、信息的不同需求。如果某个社会成员赋予物体或行为的意义不是纯粹偶然,那么一定有一个认定的价值意义、某个特定意义的范畴,而规则肯定是我们的行为模式、认知心理所规范的习惯。这一切都与符号和符号系统有关。
符号是形式和概念结合的结果,形式即符号本身,是符号的能指,被表达的概念和内容是符号的所指,将能指和所指结合在一起的过程称为意指。意指产生符号,将概念赋予形式是将意义注入实体的结果。符号包括推理性符号系统,如语言、数学、历史的符号系统,构造出科学的概念世界及常识世界,重视严密的逻辑推论和关系表达,但人类生活中有许多不可言传的关于生命的体验还需要一套非逻辑的非推理性符号系统,表达出构造形式的功能,衍生出神话、宗教、艺术传播的世界。语言、神话最初是一个未分化的同一体,在所有的符号形式中语言和神话最为古老。随着抽象理性思维的继起,语言和科学符号构成逻辑与推论的范畴。但语言在高度发达的今天,仍然浸透着人类最基本的思维方式——神话思维,它与图像、声音等构成现代神话传播的形式载体。
广告符号颠覆形式与意义之间的社会惯例
广告符号学关注广告符号的形式、系统、结构和意义。广告在自己选择的能指和所指之间建立起任意的关系,不但各种广告符号具有各自不同的能指,也以不同的方式划分符号整体。这对于广告中符号化的图像设计有关键的启示:形式和意义之间的对比是必然的,非此即彼的,而事实上如果不赋予一幅图画以特定的意义,它仅仅是一种形式而已,重要的是赋予它意义,它的能指与所指的对应关系就有可能改变,特别是在借用它的形式,重新阐述它的意义,符号的对应关系就会发生改变。没有从符号学的角度看到形式和概念之间的任意的对应关系,将严重地阻碍广告设计中针对传统的图形符号资源采用创造性的思考方式,我们往往站在过去的语境上去思考一种图形怎样为我所用,比如一见到某种图案就本能地确定为“清代式样”,这的确是一种学识渊博的体现,但如果我们去掉“清代”二字,而只将它当作一种式样来思考,问题就会发生改变,也就是说,我们摒弃清代的文化语境,从图形本体上去考察这种式样与明代、唐代的图案式样的区别。
广告深意的手法就是颠覆形式与意义之间的社会惯例,广告中的符号往往强调用新的可替换的形式去表达意义,每一次创意是一次新的尝试,去寻找新的形式表达,因而我们必须“任意”的组合出能指与所指的对应关系,然后通过引起我们思考模糊图式的当代形式成为新概念的能指,虽然它放在以前的语境中带有某种习惯性的所指意义,例如太极图总是指向一种哲理上的终极意义,但可以大胆借用,使之脱离以往的语境,作为新的概念载体,对你而言,就是新的创造。广告符号的差异性和稳定性
(一)广告符号的差异性
把广告符号看作是系统的一部分,就是为确定系统中各个符号之间的关系,而关键又是要确定它们在关系上的差别。广告符号的系统包含两个层次,第一层是性质相同,可以相互替换、具有对比关系的符号之间构成的系统,它表达符号个体的复杂化,系统的其它个体之间的差异,例如,上述关于“线”的符号系统;第二层次是性质不同但又具有对应关系的符号之间构成的系统,例如一幅广告招贴中的造型、色彩、文字等不同性质的符号构成一个整体的广告符号系统,它表达了一个符号系统与其他广告符号系统在整体上的差异性。我们谈任何符号,都是在谈它划分的多个、多层次的符号系统,而关键又是我们能否从独特的角度去选择最能体现符号差异性的系统。广告创意必须对每一个性质的符号进行多角度的系统划分,寻找与竞争对手最佳角度、最大化的差异性。
(二)广告符号的稳定性
因为符号之间存在差异性,符号之间才具有了关系的稳定性。甲壳虫系列的汽车正是通过一贯的独特造型形成了一种明显的对比关系,这种对比是不同汽车造型符号之间稳定的对比,没有这种稳定性,甲壳虫就无法完成与竞争对手在品牌积累上的有效区别。
在品牌日趋同质化的今天,广告符号化的关键是要有差别,从真实产品形态的角度,即广告形象的角度,保持造型、色彩、装饰、美学风格等方面的独特性,而从产品虚拟形态,也即广告意象的角度,保持品牌形象的独特性就更为关键。例如,海尔和乐华同时推出相同的彩电,物理、外观是一致的,但由于在彩电行业两者的品牌符号积累所导致的品牌形象上的差别,使两者在定价和销售状况上是不同的,因而同一性(即稳定性)是产品符号和品牌符号之间具有差别决定性的因素。为了一脉相承的品牌概念,常使用不同的符号变体做广告,于是人们在思考符号之间关系的稳定性同时,又要发问:符号变体在多大程度上的变化可以保持它与其它符号在关系上的稳定性,从而指示相同的品牌内涵呢?或者品牌符号在多大程度上的变动是允许的?答案正在于产品或品牌广告符号系统保持稳定的差别就可以了。无论如何,这种差别是符号得以存在的生命底线,否则,就失去了价值。
参考文献:
1.李思屈.广告符号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
1、书法艺术的内涵
汉字是书法艺术中的核心组成元素。自公元前就出现了文字,经过多年的进化演变成为汉字艺术。甲骨文是书法艺术的雏形。书法艺术通过对汉字的加工使其变成了一门艺术。汉字展现出的不同字体、形式即为书法。书法以简洁干净的线条体现了唯美的空间结构,表达了不同的形态、气势以及书法人的感情。如今,书法艺术元素已逐渐应用到各个领域中,成为了代表中华文化的艺术。2、书法艺术特点书法艺术继承了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也展现了东方魅力。其作为一种艺术,不仅是表达方式,也是对文字修饰演绎的一种艺术行为。书法没有色彩、没有特效,只有利用水墨展现不同的汉字形式。书法含蓄、灵动、隐晦,通过线条的构成,展现出有规律的节律。书法艺术有不同的形式,如楷体、宋体、魏书、隶书等等。
二、书法艺术对平面广告设计的作用
1、赋予平面广告美感和质感
书法艺术犹如画画美术一般,通过对汉字的描绘和书写,展现一种美学价值。汉字作为一种思想符号,其是书法艺术的载体。平面广告中应用书法艺术,不仅能够准确表达资讯,还能够为广告增加视觉冲击力,为观众传递美感。书法艺术涵盖不同方面的美感,如空间美、形态美、气势美等,其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氛围和意境,表达广告主想表达的想法和感情。书法艺术不是简单的描述风景,而是将风景转化为情感,赋予广告内涵,增加其艺术价值,使得广告表述更具有感染力,吸引人的眼球。书法是由点、线、面等元素构成的,无论是节奏韵味,还是律动性,都表现的淋漓尽致。
2、体现广告的文化特性
不同地区的广告会有不同的特点,其都与其国家文化和地域特色相关。我国强调自然协调,对于社会、自然等综合一个整体。从古至今,讲究道德观和自然美感,追求静中有动、动中有静。通过平面的广告结合灵动的文字,营造良好的意境美。书法是我国文化的精髓,其不仅是一种艺术形式,还是对传统文化和优良传统道德完美体现。书法应用到平面广告设计中,能够让观众感受到强烈的文化气息,凸显广告的人文情怀。且不同的字也能够体现不同的文化,如孝字能够体现我国传统中的德,结合书法的书写,能够为孝营造一个合适的氛围和意境,让人们在看到其这种书法形式,立刻联想到传统文化的内涵,从此展现平面广告体现的文化特性。
三、书法艺术在平面广告设计中的应用
1、设计中书法的再创造
汉字的功能主要是信息沟通和情感交流,其作为文化传播的途径,对社会的人文、情感等交流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平面广告设计过程中融合书法艺术,第一利用文字将信息和传达的思想表达出来,表现结果更加显著和直观;第二,利用书法水墨方式体现广告的神韵。其将具有文化韵味的书法设计在广告中,用于体现感情,并表现出地域文化特性,使得广告更生活化和具有艺术价值。结合广告的要求和产品等方面的特点,实现对书法艺术的在创造,创新形式,突破传统束缚,但又不丢失原有的书法韵味,打造独立个性并具有审美价值的平面广告。
2、综合气势和意蕴加以应用
书法艺术能够营造一种其他艺术形式无法营造的气势,且这种气势中又包含意蕴和内涵。气势表现整个广告作品的中心精神,历经多年发展,更加具有特点。如宋体严肃规范、隶书优雅淡泊、楷书正派谨慎、大篆豪迈洒脱。利用不同的书法形式可以打造不同气势。这种气势在广告平面上为受众者营造的是一种运动状态,从运动形式和线条流动感觉感受到广告表达的韵味。而意蕴的营造也是书法艺术的重要特性,在广告平面设计中,书法代表一种意象,能够将意味和美感融入到广告中。
3、彰显笔墨特点
我国的书法艺术主要是利用水墨进行书写,由黑色和白色组成。其利用点线的书写与字体组成体现现实物体的形态和美感。因此其对于笔墨较为重视,怎样下笔、用力、笔墨深浅都需要进行考虑。对于线条方面,直线表示平和、曲线表现曲折起伏、圆滑的线条代表完美。对于书法结构方面,对称、不对称、平衡、不平衡都是不同的表现形式。其营造的活跃、深沉、律动等不同形式的已经明确表现了广告要传达的思想和情感。对于笔韵方面。不同的毛笔类型和下笔方式都会产生不同的视觉效果,其能够肆意发挥,不受任何限制和束缚,表现形式丰富,松弛有度、活灵活现、栩栩如生。通常黑白颜色的交叉,能够体现层次感和现代感觉,且不会导致画面单调,而是更加具有品味和内涵,是一种个性化的广告艺术。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