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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市场监管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06 15:36:50

外汇市场监管

外汇市场监管第1篇

关键词:外汇管理;主体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4(8)-0091-02

随着我国外贸经济的快速发展,涉外经济规模大幅增长,贸易方式日趋多样化,跨境资金流动频率日益加快且渠道多样,具有资本和经常双重性质的交易行为越来越多,以交易性质和交易行为为主要特征的行为监管方式,其监管成本越来越高,便利化的市场需求与效率较低的行为监管方式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200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外汇管理方式和理念的“五个转变”,其中外汇主体监管制度变革属于外汇管理领域一次重大而深刻的变革。然而,当前主体监管改革的实践尚处于试点阶段,没有可供借鉴的成熟经验。基于这一现实需求,本文结合基层外汇管理工作实际,以提高外汇监管效率为切入点,探索建立主体监管框架及实现主体监管的关键途径,以期对外汇管理改革提供参考性的建议。

一、外汇主体监管制度的内涵

关于外汇主体监管的涵义,国内专家学者从多个角度对此进行阐述。许芯、毛德君从涉汇企业的角度探讨主体监管的思路及实现途径,未涉及外汇指定银行、个人外汇交易的外汇管理;曹晓飞从涉外贸易主体的角度构建外汇监管的思路、流程及政策设想,探讨的整个框架仅限于经常项目业务范围;康峰从外商投资企业角度阐释主体监管的思路及政策设想,其市场主体仅仅限定外商投资企业,而未涵盖其他市场主体外汇管理。综上可以看出,国内关于主体监管的探讨多局限于一部分涉汇主体,而未全面统筹考虑整个包括外汇指定银行、个人等交易主体的外汇监管。而本文从涵盖企业、个人、外汇指定银行在内的所有涉汇主体的角度出发,给出外汇主体监管的内涵。

主体监管制度是指以涉外经济主体为市场主体,将市场主体所有涵盖跨境资金流入、跨境资金流出以及境内外汇汇兑、结汇资金流向的全口径外汇收支信息统一采集,对市场主体不同性质的外汇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并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对市场主体实行分类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主体监管的目标是在全面落实外汇管理改革要求、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前提下,实现对市场主体各类外汇经营行为的统一监管,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成效,实现对市场主体的“一站式”服务、全口径监测检查(核查)、综合评估和分类管理。

二、外汇主体监管模式的框架架构

根据主体监管的内涵,其框架架构应包括:构建主体监管基础设施――按市场主体设置监管组织体系――对外汇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对外汇主体进行全口径监测分析――外汇主体综合风险评估――基于主体风险特点的分类管理。

(一)构建完善的主体监管基础设施。外汇主体监管模式的高效、顺畅运行,需要构建合规、合理的基础设施。第一,依据主体监管要求,建立相应的外汇政策法规体系。全面修订完善现行各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为主体监管合规开展提供政策支持。第二,开发主体监管系统,为主体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主体监管工作的开展,涉及到市场主体资本项下、经常项下所有外汇业务办理,全口径外汇收支数据的收集、监测分析、指标组合逻辑比对、合理的阀值设置,异常资金流动的筛选、分类管理等,需要监测和分析的具体业务以及资金流动笔数和规模相当庞大,因此,需要依托专业化的系统平台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第三,加快机构设置的调整,满足监管工作新要求。合理的机构设置是高效履职的基础性保障。当前,外汇管理机构是按照行为监管要求设置的,对经济主体在不同项下的外汇交易行为,由不同部门按照各自政策来监管。从主体监管的角度看,现行机构管理的主体存在交叉,同时现行机构的业务职能都不能完整体现主体监管的内涵。为进一步提高主体监管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应打破原有机构设置,按照主体监管要求对相关职能进行重新优化组合。将现有外汇管理部门(岗位)整合为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监管部门(岗位),分别针对不同市场主体实施更有针对性的外汇监管和服务。

(二)按照职能调整后的机构设置对市场主体外汇业务进行统一管理。依据职能调整后的机构设置,建立以市场主体为单位,依托主体监管系统平台,建立集主体登记、业务办理、数据整合、核查分析、指标阈值预警、综合评估、分类管理为一体的主体监管业务流程。

(三)外汇主体综合风险评估。综合风险评估是对市场主体外汇收支业务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确定市场主体的整体风险等级。基本做法是,以市场主体为中心,依托监测系统进行非现场监测,识别异常交易行为,筛选异常主体,锁定排查范围;对涉嫌异常交易的市场主体,进行深入跟踪核查处理,可通过要求其提供异常交易情况说明或者约见负责人、相关人员进行谈话;也可深入到办理外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现场核查,调研外汇收支凭证、资金汇兑、划转凭证,对涉嫌异常交易的有关信息深入核实;需要获取涉嫌异常交易的市场主体外部信息的,也可通过与海关、税务、发改委、工商、公安等部门进行沟通,全面获取有关信息,准确判断涉嫌异常交易的市场主体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在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基础上,证实确实存在外汇交易违规行为事实的,根据有关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直接移交外汇检查部门立案查处。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核查、现查核查结果,外汇检查部门立案查处结果,综合评估市场主体整体风险等级。

(四)基于综合评估结果的分类管理。在综合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化的管理措施。对正常类市场主体,采取便利化管理措施,便利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顺利开展。对关注类市场主体,实施审慎管理,加大对该类市场主体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力度;采取窗口指导的方式,督促市场主体遵守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提高该类市场主体非现场核查的频率,在此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核查,深入掌握市场主体各项外汇业务动向,准确研判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对异常类市场主体,实施严格的管制性外汇管理措施,提高非现场核查频度,加大现场核查力度,引导企业规范业务流程,强化自我约束;要求大额外汇业务进行事前报备;将具有违规交易的市场主体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三、实现主体监管的关键途径

(一)优化机构设置,为主体监管工作有效开展奠定坚实基础。打破原来根据行为监管方式设置的部门现状,重组整合外汇管理部门内部组织架构,将外汇管理业务部分划分为综合业务部门(岗位)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岗位)、企业监管部门(岗位)、个人监管部门(岗位)。综合业务部门(岗位)主要职责是牵头全局综合性工作,承担主体分类管理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日常工作;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岗位)主要负责开展国际收支统计及数据核查、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工作,依法对金融机构加强业务管理、实施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企业/个人监管部门(岗位)主要职责是办理企业/个人外汇业务,落实企业/个人分类管理要求,开展有关非现场监测(核查)工作,依法对企业(个人)实施现场和非现场核查(检查)。

(二)提高数据采集质量,有效开展主体监管工作。当前,市场主体外汇收支、汇兑数据多分散于外汇局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各业务系统中,各个业务监管系统相对独立,且数据统计口径缺乏一致性,实施主体监管,获取全面、规范、有效的信息,需要从多个分散的业务监管系统中逐一采集,这样导致信息综合分析效率较低。因此,为有效开展主体监管,建议提高数据采集质量,需要做好下面工作:首先,建议提取金宏系统、资本项管理目信息系统、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服务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用以构建主体基本信息框架;其次,全面、规范统一各业务系统数据采集口径,确保系统数据规范可比对。数据信息的采集主要来源于各外汇业务系统,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及汇兑数据通过国际收支系统采集,海关定期提供进出口报关数据,资本金流入、流出、汇兑以及外债余额、外债提款等信息可通过资本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采集。有效解决主体监管缺乏系统数据支撑的现状。

(三)构建市场主体交易数据之间多层次的关联关系,利用数据间的交叉关联功能筛选异常或可疑主体。一是建立各业务系统数据之间的关联关系,实现散落于各业务系统的数据可逻辑比对,初步发现交易主体异常或可疑交易。例如,通过选取服务贸易单笔大额支出、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率和资本金大额支出指标,筛选出利用资本金支付大额服务贸易款,或者是支付货款而无对应货物流的情况。二是根据地区外贸经济发展特点,结合国际收支形势及外汇管理工作重点等因素,合理设定数据指标的阈值档位,筛选出符合特定条件的主体,发现表面合规的可疑交易业务。

(四)完善主体分类管理标准,提高主体监管效率。分类管理充分体现了主体监管的理念。分类管理采取差别化的管理措施,一方面便利合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加大对异常或可疑交易主体的管理力度,促进异常或者可疑交易主体规范业务流程,强化自我约束。但当前,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分类管理的标准尚处于探索研究阶段,仅对于货物贸易外汇监管结果、资本项目外汇监管实施分类管理,没有形成包括服务贸易、个人外汇交易在内的统一的分类管理模式,为了提高主体监管效率,有必要探索建立一体化的市场主体分类管理方式。

参考文献

[1]曹晓飞,魏维.构建涉外贸易主体外汇监管的思路、流程及政策设想[J].金融纵横,2010,(10):70-72。

[2]国家外汇管理局常州市中心支局课题组.现行监管模式下构建外汇管理主体监管框架的有效探索[J].金融纵横,2013,(5):46-51。

[3]康峰,吴华芳.外商投资企业主体监管思路及政策设想[J].西部金融,2011,(4):39-40。

[4]毛德君.顺势而为 构建主体监管新框架[J].中国外汇,2010,(7):64-65。

[5]蒙智睦.外汇管理体质改革与外汇主体监管模式构建[J].区域金融研究,2012,(9):25-28。

[6]许芯,谭峥,张坚.全口径企业主体监管思路及实现途径探析[J].金融与经济,2013,(6):51-53。

A Discussion on the Supervision Framework for Foreign Exchange

Subject and Its Implementation

PANG Xiaofei LI Wei ZHANG Furong

(Weinan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Weinan Shaanxi 714000)

外汇市场监管第2篇

关键词:外汇保证金 风险管理 监管制度 宏观政策 微观政策

中图分类号:D99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2-089-03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972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美元、黄金双挂钩”固定汇率制被颠覆,世界金融领域进入新的风险时代。此前,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处于可以被忽略的地位,此后,却成了影响各国经济活动甚至全球金融的不可忽视的风险因素。作为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衍生品市场有了突破性的变革。外汇保证金交易(Foreign Exchange Margin)也被称作虚盘交易,是指外汇经纪商向投资者提供的一种具有杠杆性质的外汇交易业务。其主要特征是:投资者以获取外汇交易汇差为目的,实际投资一定数量资金,作为交易保证金后,便可按一定的杠杆倍数将保证金金额进行放大,从而使外汇交易的合同金额超出投资者实际投资的交易保证金金额。

金融衍生品市场可以区分为交易所市场(Exchange Traded Derivatives,ETD,又称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Over-the-Counter Market,OTC,又称柜台交易市场),外汇保证金交易属于后者。通过历年来交易所市场与OTC市场的比较,可以发现OTC市场的成交金额比交易所市场庞大的多。其原因主要有:其一,场外市场主体资格限制较少,风险管理完全分散,市场参与积极性高。其二,监管与制度环境宽松。在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工具和交易行为基本上是不受管制的。只是间接地受国家法律、规章、银行业监管以及市场监督的影响。同时,场外市场的主要做市机构在全球市场上灵活运转,但却只接受本国国内的审查和监督,这无疑也促进了该市场的发展。其三,参与者类型。商业银行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它们天然地会选择与银行同业市场有着极大的相似性的场外衍生品市场;同时,非透明和公开化的场外市场更能提供可能的高额回报。因此,商业银行的积极参与,促使市场成交金额呈几何倍数放大。{1}然而,OTC交易的空前活跃和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交易主体的巨大亏损,表明金融政策不应当建立在完全依赖市场自己管理自己的基础上。在金融政策方面完全依靠一只“看不见的手”从下到上进行微观经济的管理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一只“看得见的手”从上到下进行宏观经济的管理、风险控制和监管。

在风险管理方面,曾经由有限责任与破产保护两项制度将部分风险从借款人转移向贷款人,为19世纪工业革命获得广泛资金来源奠定了基础,对现代经济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如今种类日益繁多的金融衍生品多为分散风险而设立,投资者对利益的追逐却极大地放大了风险,风险的控制离不开制度的设置和监管体系的完善。外汇保证金交易没有结算机构的担保,客户用于买卖外汇的入金不受任何监管机构保护。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破产法的规定,储蓄客户、股票客户或商品客户拥有清算理赔的优先权,因而承担了较低的风险。然而在保证金交易中,外汇现货客户既不是储蓄客户,也不是股票客户或商品客户,在破产时不被优先考虑,只能以无担保债权人的资格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从而承担了极高的风险。

在我国,外汇保证金交易经历了一个从1992年到1993年的“一哄而上”,到199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等4部委联合发出“一纸禁令”;从2006年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重新开闸”,到2008年不到两年时间“二度叫停”的发展。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终于演变成一场全球金融危机,全球资本市场普遍深幅下挫,商品市场超速回调,信用风险急剧提升。在剧烈变动的外部环境的影响下,当时中国蒸蒸日上的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不断爆发出零收益、负收益和展期等负面消息。外汇保证金交易合同的对手方主要是海外交易商,国内投资者大都缺乏专业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在较大的社会影响下,监管机构出现了剧烈反应。2008年6月国内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紧急叫停,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暂停银行经办该项业务的同时,银监会表示将继续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会同外汇管理等部门,进一步研究对此业务的风险监管,在各方面条件成熟时,研究推出新的统一规范管理的办法。

2009年中国外汇储备已达近2.4万亿美元,外汇储备连续数年位居世界第一。为消化庞大外汇储备的不利影响,央行在外汇管制政策上作出了宽松调整。政府近年推行了“藏汇于民”、淡化取消强制结汇等政策,使国内居民的外汇存款也日益庞大。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渠道,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市场不可或缺。国家对于外汇保证金交易的限制,实际上只是约束了国内商业银行主体,境外交易经纪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千余家代表处等分支机构仍然从事着外汇保证金“经纪业务”。银监会指出,参与境外机构的保证金交易属于地下金融的范畴,被视为违法,投资行为得不到法律保护,致使投资者面临更大的资金风险。进入2009年以来,在丰厚的服务利润驱动下,国内银行在银监会尚未开闸的情况下又在试探监管红线,不断开展实盘外汇交易业务。一个不存在外汇保证金交易市场的金融市场体系是不够完善的,否认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合法性只是权宜之计,合理引导、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二、几个主要国家外汇保证金市场监管制度分析

(一)美国

美国采取了以风险管理金融为主要特征的金融模式,该模式以其强大的竞争力推动了全球金融模式的改变,并带动了衍生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加速发展。美国将所有的金融衍生工具分为两类――“证券”和“商品”,根据衍生工具本身的属性来划分监管管辖权,分别归属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以下简称CFTC)和证券交易委员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管辖。但是,由于外汇现货既不属于股票或期货也不属于商品,则出现了监管上的真空。1999年美国总统金融工作小组(PWC)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与商品交易法报告》认为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大多是金融机构,这些机构都有足够的能力保护自身的利益和控制对手方的违约风险,因此不必再进行严格的监管。并且,该报告还认为放松监管可以促进金融创新,有利于确保美国在衍生品领域的竞争优势。美国国会采纳了该报告的意见,在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CFMA)中进一步将更多场外衍生品交易排除在CFTC的监管范围之外,确认所有合格的参与者在场外进行的衍生品交易都可以免受CFTC的监管。{2}2008年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监管受到诸多质疑,美国国会参议院农业委员会主席宣称,CFMA豁免对场外衍生品的监管是一个灾难性的错误决定,次贷危机应促使政府加强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该市场的透明度。

2008年《再授权法案》首次赋予了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权力,可以针对外汇交易商制定清晰的监管规则。从此美国在监管设计上,零售外汇行业被纳入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监管之下。根据《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外汇交易商必须在CFTC注册,成为期货佣金商(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以下简称FCM)类别下的外汇交易商成员。然后,CFTC通过国家期货协会(US 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期货行业自律组织,以下简称NFA)和实施监管,在期限内不符合资格或没有被核准的外汇业者将被勒令停止营业。

2008年美国《再授权法案》通过后,CFTC和NFA即将资金风险和经纪商破产风险防范作为外汇保证金政策研究重点。2009年以来,这两大机构不断调整政策,比如要求外汇经纪商必须具有2000万美元的调整净资本,如果提供的保证金杠杆超过100∶1,提供此项服务的外汇经纪商的净资本必须达到4000万美元。要求外汇经纪商拥有自己的交易平台,经常与国际外汇市场清算头寸的大型经纪商的净资本,必须超出7000万美元。2009年年底,CFTC提议了关于限制外汇保证金比例到10倍的新条例,通过降低杠杆比例降低投资者风险。

(二)英国

在1997年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之前,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多元的、复杂的,多家监管机构根据法律和惯例,对金融业实施分业监管。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经营方式的改变,特别是1986年金融“大爆炸”后,金融业务融合趋势日益突出,分业监管的弊病日益显现。1997年始,英国以《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作为唯一的主管法律,建立了单一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并成立了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以下简称FSA),同时承担了对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规范和监管。区别于美国,英国没有针对产品的监管制度,而是根据市场参与者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进行不同的风险保护和监管。2005年,为使英格兰银行与FSA之间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有效合作机制,在英国中央银行前任行长默文・金的建议下,建立了“联合危机委员会”,进一步限缩了央行的职能,为最高效地处理市场危机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由于英国在世界金融业中的地位,其监管体制的改革对世界各国影响深远。

(三)德国

德国实行的全能银行制度是世界金融业务融合模式的主要代表,德国的综合银行在原则上可以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务,但长期以来金融业的监管却是分业监管体制。2001年初,德国推出了金融体制改革草案,内容之一为“改革德国金融监管体制”,将原先的银行业监管局、保险监管局、证券监管局合而为一,成立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2002年BaFin的成立使德国的金融产品从现货、期货到衍生品都得到统一的市场监管。同时,在监管措施上,BaFin还体现了高度中央集权制的特点,交易所、券商、银行和经纪公司必须将每日的全部报单和交易资料(包括交易所内成交的和OTC场外交易的)报告给BaFin。BaFin可以在第一时间内对所有产品的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德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体现了欧盟国家在新的金融市场一体化下政府监管加强的趋势。{3}因风险控制需要,德国限制保险公司和抵押贷款运用于OTC市场。

(四)日本

日本经历了从统一监管到分业监管再到统一监管的变革。1996年前,日本的财政和金融权集于大藏省(财政部);1996年日本金融监管体制开始改革,日本设置了三类期货交易所,即期货公司的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交易所、银行的交易所。在2006年6月之前,分别受《商品交易法》、《证券法》、《金融期货法》的规范,按不同产品由金融厅、经济产业省、农林水产省等部门分头监管。2006年6月7日,日本参议院审议通过了《金融商品交易法》,该法整合了各种金融商品,终结了日本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混乱的根本制度。此外,大多数国家没有对场外衍生品设定特殊的许可要求,日本则是一个例外,在日本,证券公司需要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

历史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对包括外汇保证金产品在内的OTC市场主要采取分业监管模式。然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及场外衍生品的迅速发展和相对不定型的特点,使得分业监管渐显弊端,各监管机构之间难以形成合力,往往成为监管缺失的根源。目前,统一监管和混业监管渐成趋势。

三、我国外汇保证金市场监管现状与政策建议

美国次贷引发全球金融动荡余波未平,目前世界各国致力于加强金融监管。我国外汇保证金交易尤其是外国经纪商渗入的领域,却出现了监管盲区。究其原因,除该产品法律属性未定之外(外汇保证金产品与我国现有法律规范所明确的证券、期货、外汇没有交集,因而无法适用《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期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亦难以适用外汇法律法规),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和有效是我国外汇保证金交易市场夭折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我国对金融业仍然采取“一行三会一局”,即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分业多元监管模式,监管标准不统一、存在监管空白和重叠,导致规避监管、监管套利等问题时有出现。尽管设有联席会议制度,但仅限于进行交流和沟通信息,并没有实际上的联合监管,在外汇保证金交易制度缺失的情况下,权责不明、监管缺位难以避免。{4}

(一)宏观政策方面的建议

1.循序渐进构建我国综合化监管模式或基于分业监管体制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近年来,金融跨业经营管制逐渐松动,三大金融业法的修订也为金融业综合经营预留了空间,我国各金融业之间的业务渗透已经非常普遍。2000年8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千禧红”产品标志着银行保险的全面启动,此后,众多保险公司纷纷入股、参股银行。再如就银行业而言,许多银行参股或设立了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等,可见各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范围逐步扩大。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构建监管的制度与法律体系,不但要考虑当前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运营管理和风险控制问题,也要考虑未来综合经营业务进一步发展的监管体制问题,按照推动行业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和审慎监管的原则,循序渐进地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模式和监管体制。{5}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统一监管或混业监管模式值得借鉴,通过完善统一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责任,改变目前我国外汇保证金交易因法律缺失及责任不明所致的各监管部门互相推诿无人监管的现状。

2.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在统一监管模式下,可设立功能监管部门。功能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业务的功能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监管各自不同的业务,而不是按金融机构的性质划分监管权限。在此框架下,金融监管当局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发挥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机构名称。{6}比如新加坡以金融监管局为统一监管机构,下设银行监管部、复杂金融机构监管部、特殊风险监管部和审慎政策部,各自担当不同的功能,共同实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随着金融衍生品的多元化、金融活动参与者的复杂化,监管不可能细化到所有的业务流程,功能性监管的内涵应不断深化。由此,需要提高交易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加强交易机构的制度设计和自律性,完善微观制度和政策。

(二)微观政策方面的建议

1.净化和规范现有市场。在当前缺少制度规范,市场环境不适宜全面推出外汇保证金交易的阶段,应严厉打击地下交易,查处非法炒汇机构。同时,加强对广大投资者的宣传教育,增强风险意识,拒绝非法炒汇活动。{7}境外外汇交易机构在我国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范围上,仅限于外汇交易信息咨询,无权进行具体交易。工商管理部门对其经营活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某些代表处聘用“经纪人”进行开户和交易的行为进行处罚,必要时,公安司法机关对涉及非法经营罪的主体予以立案侦查。

2.明确限定交易机构准入门槛。在构建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在法律制度中授权监管机构对OTC交易机构的资本金要求、风险评估、实施程序等方面制定细则。并对经纪商进行严格评级,制定科学的评级标准和评级模型。在信息全面的基础上,对评级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限定不同级别的交易商提供交易的杠杆倍数。

3.提高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和服务能力。首先,在外汇保证金交易过程中,机构应提供详细的风险预测、24小时汇市走势和完善的技术指标,提高分析预测市场走势和风险评估和能力;其次,机构应该准确地识别和细分从事外汇保证金业务的投资者,对投资者的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进行评估,并在投资者正式交易之间为其提高模拟交易培训,提高投资者对交易风险的认识;再次,禁止外汇交易员从事此项业务,避免道德风险;最后,建立和完善投资者档案体系和投诉处理机制等。

4.严格规范信息披露,执行定期报告和审计制度。很多金融衍生品相当专业和复杂,而且透明度不够,普通大众难以理解,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缺乏使得系统性风险不易察觉,除非进行特殊的信息披露,否则很难获取有关信息。外汇保证金交易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应严于一般上市企业,不仅要求披露自身(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而且对集团内其他关联公司的重要信息业应该一并披露,为市场对产品和交易评价提供充分的依据,以强化其内部约束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同时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督,维护投资人的利益和正常的交易秩序。

5.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雷曼兄弟的倒闭引起的连锁反应对整个世界金融体系造成了冲击,资本的国际化使得各国在金融领域紧密相关、互为依存。各国或地区为保护本国、本地区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业发展状况,对跨国金融集团实施了程度不同的监管。这种监管分为两部分:一是东道国对外国金融机构设立在其境内的分支机构的监管;二是母国对其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的监管。这实际上都是基于各自国家进行的国家单独监管。{8}对于境外交易经纪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千余家代表处等分支机构,我国应在行使属地管辖权的基础上加大监管力度。

前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公开承认,认为金融机构自己更有动力和能力控制风险,因此之前他自己有关监管当局可以适当放松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同样,在资本全球化的时代,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离不开规范有效的监管。

[本文系上海市教委2010年创新课题《我国外汇保证金交易法律制度构建研究》(编号:10YZ232)阶段性成果。]

注释:

{1}陈晗.金融衍生品:演进路径与监管措施[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97-98

{2}李扬等.中国金融发展报告(2008―2009)[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392

{3}姜立文,刘长才.美国金融衍生品的异化与监管[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

{4}徐磊.我国外汇保证金交易法律制度构建初探[J].法学杂志,2012(1)

{5}葛兆强,庞东.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综合化经营面临的问题与应对策略[J].金融与保险,2008(10)

{6}同{1},第421页.

{7}杨楠楠.我国外汇保证金交易现状研究[J].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

外汇市场监管第3篇

关键词:离岸金融市场;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2)01-0045-03

目前,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外币业务的发展已粗具规模,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发展很快,这无疑加大了对我国内地货币金融监管的挑战。在此新形势下,应及早认清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加强监管,防患于未然。

一、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内容的界定

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是相对于在岸金融市场而言的,指经营可自由兑换货币、交易在货币发行国境内或境外、在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基本不受市场所在国法规和税制限制、同时享受一定优惠待遇的独立的自由交易市场。离岸金融市场包括离岸货币市场、离岸资本市场、离岸外汇市场、离岸共同基金市场、离岸保险市场、离岸咨询市场以及离岸黄金市场等。

由于政策等的限制,当前中资金融机构除了离岸银行业务之外,还未开展离岸证券业务,上海离岸保险、再保险市场还处于前期论证阶段,没有实质性发展。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在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自2010年以来呈加速成长之势,无论是金融产品品种还是市场总量都发展迅猛。

可见,目前中资金融机构经营的离岸金融业务指的是离岸外币业务。另外,从本质上看,由于香港是独立的货币区,香港的人民币离岸市场类似于伦敦的美元离岸市场,至于内地,尚未出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

因此,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对离岸金融市场实施监管的内容:一是以市场所在国的身份对离岸外币业务进行监管,主要包括对准入的监管和对经营业务的监管;二是对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进行监管,主要通过货币法令和清算渠道,对离岸金融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控制。

二、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及其影响

(一)信用风险

由于离岸金融业务为“非居民”性质的个人或团体服务,存在信息不对称,信用交易缺乏二级市场,违约前的账面价值难以反映变化,直接观察信用风险的变化较为困难。在利率管理上,各行普遍采取“高进高出”的策略,实力雄厚的公司不愿忍受高利率的负担可能选择退出,经营较差的公司很难保证贷款按期归还,这就使得信用风险进一步加大。

1.现有有限渗透模式加大离岸资产风险

国家外汇管理局《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允许银行利用在岸资金在一定限额内弥补离岸账户资金头寸的不足。该模式的缺陷在于,银行会利用在岸资金补充离岸头寸冒险投机,逃汇套汇。有限渗透内外分离型需要较强的制度保障以及银行自身严格的自律,而实际执行的结果则不仅没能有效抵御风险,反而成为扩大金融风险的助推器。

2.外企转嫁金融风险

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后成为利用外资大国。截至2009年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达到68.3万家,实际外商直接投资额达到9454亿美元。对于奉行激进经营策略的外企而言,可以在集团整体债务水平很高的情况下,将其控制下的信息披露义务较高的子公司账面债务水平维持在较低水平,而集团整体的高负债不为人所知。对于我国而言,外资企业借助离岸公司推行高负债经营,最终发生违约风险则会殃及向其在华子公司放款的中国金融机构。

(二)市场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由于机制的原因对利率和汇率波动造成的风险往往反应不灵敏感,也缺乏有效的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规避,这使得我国离岸账户完全暴露在风险敞口之下。

1.隐性外债

离岸资金的流入会成为外债,一些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利用海外子公司从离岸金融市场筹资后通过内部调拨转移给国内机构使用;部分国外机构包括我国驻海外机构以投资名义对境内机构提供的借贷形成隐性外债;有些对外担保或是没审批也没登记,或是获得审批却没登记,这使管理当局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对外债规模的控制。截至2010年9月末,中国外债余额为5464.49亿美元,短期外债余额为3694.41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67.61%,短期外债比重增大。显然,隐性外债过高也会影响我国的偿债能力和国际信誉。

2.非法逃汇、套汇和骗汇

离岸市场游资冲击境外外汇市场所造成的汇率巨幅波动会诱发非法逃汇、套汇和骗汇行为,一部分企业则利用《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通过离岸业务以逃汇套汇。大量的境外银行、境外账户可让这些资金在境外“合法”栖身,这不但影响我国及时收汇和外汇平衡,还会增加人民币贬值或升值的压力。商务部有关课题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大约300至500亿美元的巨额资本外逃,打击逃汇套汇仍然是我国外汇管理当局的重要任务。

在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上,我国内地浮动汇率制度和香港人民币汇率不一致达到一定程度时,大规模人民币资金必然会通过投资、贸易等公开以及各种非公开的形式跨境套汇。国际外汇市场上的投机者很有可能利用香港来冲击人民币的汇率制度,增加内地货币和资本市场不稳定运行的可能性。

3.对国内货币供应量造成压力

一方面,当商业银行从离岸金融市场筹资向国内企业大量贷放外币款项,而后者则将这些外币资金转成本币时,国内的货币供应则将受到扩张的压力,从而加大境内通胀和资产泡沫的风险;反之,则造成通货紧缩。另一方面,在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如中资机构在离岸市场通过人民币或发债融得人民币并汇入境内,也会导致对境内货币供应量的增加,并增加外汇储备的对冲压力。而这两种情况在当前国内通货膨胀的背景下,都将削弱货币政策的作用。

(三)法律风险

离岸金融市场交易对象和市场特点使其往往成为洗钱的首选渠道。要加快建设离岸金融市场,就必须找到自己法律制度的不足,并加以完善。

目前我国直接规范离岸业务的法律有:1997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1998年5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而我国实际上于1989年就已经开始试行离岸金融业务,因此,相关法律法规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另外,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离岸业务包括离岸银行业务、离岸保险和离岸证券业务,而目前我国的法律集中规范的是银行离岸业务,还有一些政策和法律法规没有落实,如税收政策、保密制度等都没有明文规定。

(四)操作风险

最典型的就是道德风险。由于我国金融体系相对封闭。银行专业人员业务素质不能满足离岸金融业务的要求,且风险识别和处理能力有待提高。此外,还存在道德风险倾向严重的现象,一些从业人员为了一己私利,置银行的利益于不顾,使离岸业务遭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五)系统性风险

在我国,若商业银行举借外债过多,形成的外汇风险敞口过大,外债就将面临很大的汇率风险。一旦被投机者所利用,则可能在外汇市场上影响人民币的兑换汇率,从而势必影响国内金融稳定;如果商业银行把大量的外国贷款投放到房地产,后者形成泡沫后又破灭时,银行的呆账和坏账就将迅速增长,传导至整个银行体系甚至整个金融体系,可能造成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

三、加强我国离岸金融市场风险监管的对策

(一)政府层面

离岸业务最具吸引力的核心在于优惠的税率。对于政府而言,应在离岸市场中采取灵活的低税或免税措施以吸取更多的客户群,一要保证离岸业务的税率低于国内同类业务的税率;二要保证离岸市场的税负不高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离岸金融市场的税负水平。要出台离岸银行法、离岸银行业务管理法则等法律法规,对离岸金融市场业务严格规范,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有关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框架,使之符合国际监管标准的要求,防止投机违规行为发生,确保健康稳定的离岸金融秩序。

(二)金融当局层面

这里的金融当局主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和外汇管理总局。随着未来离岸金融业务向纵深发展,还有保监局和证监局。

1.完善市场准人和退出监管

(1)市场准入管制。我国金融当局应完善离岸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审批制度,可以借鉴新加坡的方式,根据资信状况和资本实力的不同,对申请人分别颁发全面牌照、离岸牌照、有限牌照,并实行分类管理,以规避由于资金、经验等方面不足可能造成的市场风险。另外,对中资、外资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均实行国民待遇,“一样的牌照,一样的政策和待遇”,实行公平监管。

(2)退出监管机制。在离岸银行倒闭和清算结束之前,金融监管机构应对其倒闭和清算的全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我国金融当局在处理银行退出与危机管理方面缺乏一套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经验。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离岸银行,应坚决予以取缔。

2.加强对离岸银行业务监管

首先,要加强对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的管理。离岸账户的资金一旦流入在岸账户,银行应缴纳存款准备金,并应纳入外债统计监测范畴。在离岸外币业务上,对离岸向在岸的资金渗透实施额度管理,国际外汇管理局根据市场状况对每个机构核定一个渗透额度,适时进行调整,以有效控制渗透的规模。在未来的离岸人民币业务上,则建议实行严格的内外分离模式,以保证离岸人民币业务的有序管理。

其次,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监管原则,要求离岸银行实施日常业务的风险管理。对离岸银行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尤其要重视流动性要求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3.加大对离岸银行检查的力度

银行检查方式主要有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金融当局尤其要加强非现场检查: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离岸银行监管信息网,实现地区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减轻离岸银行重复报送资料的负担,提高监管效率;加强离岸银行非现场监管数据的整理和分析工作,使上报的数据通过专业的分析真正起到为监管提供预警信号、为监管决策提供依据的作用。

4.建立离岸银行保护性监管制度

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信息披露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以及存款保险制度都是离岸金融监管不可缺少的保护性措施,目前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都处于缺失状态。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处于起步阶段,对国际上通行有效的监管做法应该虚心学习,逐步建立起这三大保护性监管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

5.建全人民币离岸金融相关监管制度

外汇市场监管第4篇

关键词:人民币国际化;人民币外汇期货;金融开放;监管协调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11)-0045-05

一、人民币国际化的时代背景

(一)次贷危机改变了原有国际货币格局,人民币强势崛起

2007年发生的次贷危机严重打击了全球经济,美日欧等主要经济体均受到打击。为了刺激经济,美日欧相继推出了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美元、欧元和日元的竞相贬值,削弱了其货币的吸引力,人民币则维持升值态势。国际货币体系中人民币作为新生力量强势崛起。

(二)国际货币体系面临改革,国际社会寻求解决美元独大之道

美国作为IMF最大股东,操纵IMF由来已久,这客观上有利于维系美元的主导地位。但是随着中国增加IMF的份额、朱民出任IMF副总裁,中国也在国际货币体系具备一定的话语权。在国际社会饱受美元独大之苦时,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和友善做法,将赋予人民币被其它国家接受的亲和力。人民币初步具备了实现与美元、欧元“三足鼎立、和平崛起”的时机。

(三)中国国内金融市场逐渐开放,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

加入WTO之后,我国的金融市场渐次开放,金融体制改革也进一步深化。2002年推出了QFII和QDII制度,允许国外投资者进入中国的资本市场;2008年提出的“港股直通车”设想,虽然尚未实施,但是也为国内投资者在境外资本市场配置资产提供了一种途径;2014年“沪港通”帮助国内投资者实现在境内资本市场配置外国资产的需求。金融市场的开放客观上推动了人民币走出国门,以境外资产的形式存在,从投资的角度人民币将更多地被国外投资者持有,成为人民币国际化的有力推手。

(四)中国经济实力逐步增强,人民币的国际影响力逐步提高

2011年中国就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伴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人民币的国际影响力也逐步显现。从2009年7月开始,我国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及东莞等地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到2011年8月24日,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地区范围扩大至全国。所谓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经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可直接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相关结算服务。2008年12月12日,中国央行和韩国央行签署首个货币互换协议,拉开了中国央行与外国央行或货币管理当局进行货币互换的序幕。货币互换的目的是向两个基本面和运行情况良好的经济体的金融体系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并推动双边贸易发展。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和签订货币互换协议,人民币的流通范围扩展到境外,人民币作为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的职能得到加强,提升了人民币的国际地位。

二、人民币国际化的定义和实现因素

人民币国际化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定义。狭义的定义是指人民币同时具备了世界货币的全部职能,即人民币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充当一般等价物。而广义的定义是指人民币同时具备了在国际市场上充当一般等价物的部分职能,如具备了在国际市场上履行价值尺度、支付手段、流通手段和贮藏手段等种种职能。笔者之所以将人民币国际化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定义的原因在于人民币国际化不仅仅是一种静态的实然状态,更是一个漫长的动态过程。人民币国际化的终极目标本身是其狭义定义,人民币具备了世界性一般等价物的全部职能,而在此之前即使没有具备全部职能,某些职能的发挥也能体现人民币的国际性地位,也具有重要意义。比较各主要货币的国际化历程,实现人民币国际化的终极目标主要有以下决定性因素:

(一)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程度

考察各主要货币的国际化历程,可以发现强大的经济实力是货币国际化的基础。无论英国、美国、日本,其货币成为国际化货币之时,其经济实力都在当时的世界经济体系中举足轻重。较大的经济份额或者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导致一国货币的世界地位上升,并最终为各国所普遍接受为国际货币。

(二)金融市场发达程度

一国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决定了该国金融行业的发达程度、金融资产的规模大小以及是否能够主导金融定价权。发达的金融市场是货币国际化的支撑,为货币的国际流通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回顾英镑、美元、日元、欧元的崛起过程,在该经济体中都存在一个金融中心如伦敦、纽约、东京、法兰克福的崛起,以及在该金融中心中各种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完善。

(三)金融体系健全程度和金融稳定能力

健全的金融体系是货币国际化的组织保证,具体包括多元化、国际化的金融机构和功能齐全的金融市场。实现货币国际化最为主要的是要建立功能完善的外汇市场,满足不同层次、不同性质交易的需要,又为国家利用直接手段和间接手段调控外汇供求、稳定汇率及币值提供了可能。由于货币实现国际化之后,该国与世界经济体系联系更加紧密,更容易受到外部经济环境和金融危机影响,国际货币发行国的宏观金融管理部门就必须具备强有力的金融稳定能力,能够迅速地通过政策工具处理外部影响。

(四)货币信用稳定程度

国际化货币一定是币值稳定、汇率稳定的货币,这样才会使人们在国际交往中减少传递和获得信息的时间和费用,降低保持资产价值而付出的成本,减少货币持有者不必要的损失。自布林顿森林体系解体之后,绝大多数国家货币不再与黄金直接挂钩,一国货币的相对价值或购买力更多是由该经济体所拥有的物质基础和信用程度所决定。中国的外汇储备规模世界第一,在多次金融危机中以一种负责任大国的态度保证人民币不贬值,都为人民币实现国际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人民币外汇期货对人民币国际化的“助推器”作用

建设和大力发展人民币外汇期货对人民币国际化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这种作用体现在人民币外汇期货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早日实现:

(一)逐步打破国际社会对美元的路径依赖和惯性

美元仍是当今世界最值得信赖的国际储备货币。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美元在全球外汇储备、计价单位、国际结算货币中占比都超过65%,目前全球尚无可挑战美元的货币或超货币。当前国际储备货币中位居第二的欧元也没法挑战美元。

建设和大力发展人民币外汇期货市场可以逐步打破国际社会对美元的路径依赖和惯性:首先,通过人民币外汇期货市场,人民币的流动性进一步增强、使用范围进一步拓宽,这有助于提高人民币的储备和贮藏手段职能;其次,人民币外汇期货市场为持有人民币资产的投资者提供了成本最低的汇率风险对冲工具,这有助于保证人民币的币值稳定和信用稳定;第三,人民币外汇期货还是最直接的“下注中国”的投资工具,看好中国经济未来的投资者,可以直接买入人民币外汇期货来加倍获取人民币升值的收益。通过人民币外汇期货市场的建设,人民币的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的职能都得到很大的提升,这会逐步对美元构成挑战,打破国际社会对美元的路径依赖和惯性。

(二)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资本项下尚不能完全自由兑换的障碍

人民币国际化离不开资本项目可兑换。因为国际化的货币一定是可以在国际上完全可兑换的货币,即国际可兑换,而这种完全可兑换超过了本国货币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在内的可兑换(国内可兑换)。从国际收支的统计口径分来看,可兑换仅是指对本币兑换成外汇支付和转移的程度,而货币的国际化是指本币充当国际支付和转移手段的能力;国内可兑换仅适用于居民与居民以及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的交易,国际可兑换还应包括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交易。

人民币外汇期货市场发展初期会定位于满足国内可兑换需求,即满足居民与居民、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交易的需要。非居民参与人民币外汇期货市场可能需要通过QFII或者未来香港交易所与中金所签订类似“沪港通”或投资者资格互认的协议进行。但是一旦国内的人民币外汇期货发展成熟之后,可以参加人民币期货市场的非居民的范围可能会进一步拓宽,不仅局限在机构投资者,非居民可以通过自由贸易账户或人民币结算账户甚至离岸账户的形式参与人民币期货市场;QFII的范围也会进一步扩大,甚至取消QFII额度限制。这样,在人民币外汇期货市场上居民与非居民的界限就不再重要,人民币外汇期货市场成为一个全球化、国际化的市场,所有的国际投资者无论机构和个人都可以参与这个市场,这在期货的角度上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民币资本项下不能完全自由兑换的障碍,推动人民币从国内可兑换向人民币国际可兑换转变。

(三)保留了市场化的宏观调控工具,倒逼金融调控和监管向世界先进水平看齐

一国货币要成为世界货币,要求该国央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时必须具备应对全球金融市场的调控能力。人民币国际化为资本流动提供了便利,但游离于人民币监管和调控体系之外的大量流动性,可能成为投机者手中的筹码,容易引发宏观的不稳定。根据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提出的“三元悖论”,一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汇率的稳定性、资本的自由流动这三大金融目标不可能同时实现,最多只能同时满足两个而放弃另外一个。如何在外汇市场开放的前提下,保持本国货币政策独立性、汇率稳定、防范外部热钱的冲击,这将是人民币宏观调控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面临的挑战。

建设和大力发展人民币外汇期货市场为必要的紧急宏观调控保留了市场化工具和空间。首先,建立人民币外汇期货市场,将为人民币监测体系提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测对象和指标参考,有利于形成准确的货币政策判断;其次,巧妙设计人民币外汇期货市场某些制度,比如混合交易模式,为央行通过紧急的市场化手段调节人民币汇率留下了政策操作的空间,这可以更好地防范汇率风险。

建设和大力发展人民币外汇期货市场还可以倒逼金融调控和监管向世界先进水平看齐。建立人民币外汇期货市场客观上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宏观调控当局还是市场监管当局,二者必须更好地协调才能实现期货市场规范透明稳健运行、保证人民币汇率稳定、减少与国际上相关国家货币政策目标冲突的多重目标,使人民币在保护本国经济利益的同时更好地担负起国际货币的义务,这势必倒逼我国宏观调控当局和市场监管当局提高调控水平和监管决策质量,向世界一流监管水平看齐。

(四)拓阔金融市场的广度深度、增强金融机构竞争力

人民币国际化将使国内外金融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会很快传递到国内,而具有相当广度与深度的健康金融市场体系能较好地应对各种冲击,具有自我减震作用。

建设和大力人民币外汇期货市场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正面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拓宽我国现有金融市场的广度深度,为对冲外部风险提供风险管理工具和市场,以市场化的手段来防范和化解外部性风险;其次,通过引入做市商,在人民币外汇期货市场中让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各类型的金融机构同台竞技,推动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第三,通过引入非居民投资者,让居民和国内的金融机构提前适应国际竞争环境,在金融业实现全面开放之前提高竞争力。

(五)便于加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成为世界性储备货币

作为国际化货币,人民币在支付工具和贮藏手段方面的职能仍有待加强,进入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以下简称“SDR”)货币篮子将是人民币走向国际化的关键一步,有利于人民币国际地位的逐步提升。目前阻碍人民币进入SDR篮子货币仍然存在一些“技术性问题”:首先,SDR的汇率根据同一时点并且来自于同样来源的市场汇率决定,目前这一时点是伦敦工作时间,而这一时段在岸人民币市场已经停止交易。第二,SDR汇率定价需要一个“有代表性”的汇率,目前官方的“代表性汇率”则是每天早上9时15分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但IMF明确指出,这一汇率却并非根据市场实际的汇率计算得出。第三,SDR篮子货币必须有足够的工具来进行风险对冲,目前来看,离岸人民币市场因为有期货和期权更加具有优势、流动性也更好。因此,为了满足加入SDR的需要,必须建立在岸的人民币外汇期货市场:第一,人民币外汇期货能够电子化交易,延长交易时间,解决伦敦工作时间汇率报价的问题;第二,外汇期货市场形成的价格绝对是具有“代表性”的价格;第三,期货本身就是风险对冲工具,还可以在期货的基础上发展出外汇期货期权,满足更多个性化风险对冲的需求,解决加入SDR的第三个技术性问题。

四、人民币外汇期货市场助力人民币国际化必须处理好的问题

(一)金融市场开放问题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程度不断进步,我国目前已经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在支付结算手段上实现了人民币国际化,通过货币互换、引入财富基金在贮备手段上实现了人民币国际化,人民币国际投资和对外借贷也稳步推进。下一步工作的重心将放在人民币金融市场的开放上,或者说国内的人民币金融资产也面临着国际化问题。本文前面分析过,人民币外汇市场将成为人民币国际化的助推器,其假设也是建立在人民币外汇市场开放的前提之上的。但是人民币外汇市场开发的时机和步骤必须要慎重:首先,在人民币外汇期货品种选择上,先选择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英镑、瑞郎、加元和澳元等汇率,这些货币是国际上应用较多、占比较高的币种,待时机成熟后再开展欧元/美元、美元/日元等外汇汇率期货,也就是说先上市人民币外汇期货合约,再上市外币外汇期货合约;其次,具体合约选择上市的时点应考虑到具体人民币汇率的走势,应在汇率走势平稳之时推出新品种,减少期货被投机资金利用而助涨助跌的可能;第三,人民币外汇期货市场建立初期应立足于居民投资者为主,非居民投资者应严格准入门槛和控制其规模,应视人民币国际化的程度,例如外国投资者持有人民币规模、人民币在国际结算中所占比例来逐步放开规模控制和准入门槛,最后取消对非居民投资者的限制,完全放开人民币期货市场的准入,实现国民待遇。

(二)微观审慎金融监管分工问题

人民币外汇期货的监管不仅仅是证券监管部门对期货市场的合规监管,还包括货币调控部门对于外汇市场的调控、外汇监管部门对于外汇现货的监管,甚至还包括未来银行和保险监管部门对于银行和保险参与外汇期货市场的监管。所以,对人民币外汇期货的监管应明确各微观审慎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

首先,结合外汇期货投资者的市场结构,进一步明确现有各分业监管者的微观审慎监管职能,并分三个层次明确外汇期货准入标准:第一层次是金融机构的准入,这部分职能仍交给原有的分业监管部门,例如银监会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证监会负责证券业金融机构的准入,保监会负责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准入;第二层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业务的准入;第三层次,由证监会负责外汇期货业务的准入,或者说所有外汇期货投资者资格的准入。具体说来,针对外汇期货的做市商银行,首先获得银监会设立银行的行政许可,其次要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经营外汇业务的行政许可,第三要获得证监会外汇期货做市商资格的行政许可。针对套期保值者,不需要获得第一个层次的市场准入许可,但是因为会涉及外汇现货的交割,必须先获得第二层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外汇业务的准入许可,才可能获得证监会外汇期货投资者的资格。针对投机套利者,因为不涉及外汇现货的交割,只需要获得证监会外汇期货投资者的资格即可。

其次,将跟外汇期货市场交易规制和投资者保护相关的监管职能统统交给证监会。将所有参与外汇期货市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一视同仁,按照相同的外汇期货监管规则进行规范。原则上除证监会的市场监管规则之外,各分业监管部门对于各自监管对象参与外汇期货交易仅仅可以规定风险策略和提供风险指导,防止“政出多门”而造成监管套利、监管冲突的情况。

(三)宏观审慎监管和金融稳定问题

从国外的发展经验来说,类似于外汇期货这种容易发生跨市场、跨行业风险传递的金融工具,在微观审慎监管控制好个体风险和市场行为规范的同时,应设立一个类似于美国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的机构负责统辖全局,进行监管信息的共享和系统性风险的识别控制。具体而言,宏观审慎监管部门应承担以下监管职能:

首先,从宏观上识别系统性风险。人民币外汇期货的市场走势与国际国内的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密切相关,某种程度上也是中国经济和人民币币值的晴雨表之一。我国作为进出口大国,企业由于存在对冲汇率风险的需要,外汇期货未来的市场规模可能会发展得非常庞大,甚至会超过现有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市场规模。但是国内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重大变化一定会与外汇期货市场的重大波动相伴相生,外汇期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体现了宏观风险信息,本身也在传递宏观风险。因此,从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需要一个宏观审慎监管者识别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其次,实现畅通的监管信息共享。宏观审慎监管部门不同于微观审慎监管部门,处于信息传递网络的中间节点,汇总、加工、再传递收到的各种信息,这样处在网络其他节点的微观审慎监管部门就可以看到全面的监管信息和宏观信息,便于采取更有效率的监管动作,也减少了微观审慎监管部门之间出现监管矛盾和监管真空的可能。

第三,协调监管政策和重大危机处理。宏观审慎监管部门由于对宏观形势的掌握,对于未来经济金融形势的把握更强,可以为监管政策的演变提供更为前瞻的视角,另外我国国情特殊,宏观审慎监管部门经常要体现和实施某些国家战略、金融体制改革等深层次意图,因此宏观审慎监管部门更适合作为监管政策的总协调人。一般而言,在现有分业监管模式下,某个市场内部或金融行业内部的系统性风险和危机由微观审慎监管部门或分业监管部门负责进行处理。但是人民币外汇期货具有证券和外汇双重属性,同时又与经济金融大局关联性强,很容易产生金融风险跨市场传递和溢出。仅靠微观审慎监管部门的力量很难得到妥善处理,甚至容易引发更大的危机。因此,需要宏观审慎监管部门作为牵头人总揽全局,从大局角度协调各个微观审慎监管者的立场,对症下药,化解系统性风险,减少风险处置成本,提高风险处置效率。

基于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协调体制中的地位以及法律赋予的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未来应由人民银行作为人民币外汇期货的宏观审慎监管者,其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相比其他宏观调控部门,人民银行更具备成为宏观审慎监管者的优势。相比发改委和财政部等宏观调控部门来说,人民银行直接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对于国内外宏观经济及汇率的研判和把握更具有经验。同时,人民银行还承担推动金融体制改革的重任,人民银行主导并实施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全局,建立人民币外汇期货市场是其中重要一环,人民银行对于人民币外汇期货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更具有全局观。

第二,人民银行法赋予了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外汇期货作为一种新生的金融工具,本身既有证券期货的属性,又具有外汇资产的属性,同时连接了微观市场和宏观经济。因此,人民币外汇期货市场的稳定直接影响到金融稳定的大局。因此,由人民银行充当宏观审慎监管者一方面将有利于延续现有金融稳定工作框架,避免职责不清和部门冲突;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在处理系统性、局部性金融风险时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充足的政策工具手段,这可以避免在某些紧急情况下由于微观审慎监管者维护金融稳定的政策工具手段不足造成危机愈演愈烈的局面。

第三,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体制的地位便于作为宏观审慎监管者开展工作。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制度安排,人民银行是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的牵头人,这有利于人民银行在作为宏观审慎监管者时,充分地发挥信息优势、协调优势,提高危机处理效率。

(四)修改、整合现有的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则

首先,人民币国际化之后,汇率和利率制度如何协调将是人民币国际化面临的重要问题。根据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因此,我国当前负责汇率与利率调控的具体执行部门虽然是人民银行,但人民银行在行政上隶属于国务院,而不是类似美联储等国外银行具有独立的地位。人民银行在汇率和利率政策决定方面不具有完全的发言权,利率和汇率政策决策不够规范和透明。这对外汇期货市场可能会带来不良的后果是会长期干预外汇期货市场正常价格形成机制,容易导致市场被少数利益团体操纵和影响。同时,利率政策和汇率政策之间可能也会产生不协调,这种不协调很容易造成金融系统性风险。因此,有必要对《人民银行法》做出修订,赋予人民银行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自主制定执行利率和汇率政策。

其次,人民币国际化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人民币外汇期货市场可以看作人民币国际化问题的一个分支。但无论是人民币国际化还是人民币外汇期货市场建设,都涉及不同层次的法律和多个部门的监管规则。这些法律法规应该以人民币国际化为横轴、以人民币外汇期货为纵轴进行有机的整合,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冲突、消除法律盲点和模糊地带。为人民币国际化和人民币外汇期货市场建设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这种法律整合工作可以是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法》之下,通过补充完善人民币法律关系各个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对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进行整合,整合方式可以是法律汇编也可以是法典编撰。 这样,人民币外汇期货就可以看作人民币对外法律关系在期货市场的延续,人民币外汇期货法律规则就存在明确的上位法,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立法加以规范。

参考文献

[1]吴弘.金融法律评论(第四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2]Copeland,L.S: Exchange Rate and International Finance, Pearson Education Limited, 2000.

[3]Hans Visser: A Guide to International Monetary Economics, Exchange Rate Theories, System and Policies,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 2004.

[4]Frederic S. Mishkin: The Economics of Money,Banking and Financial Markets, Pearson Education Limited, 2004.

[5]顾功耘,罗培新.经济法前沿问题.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6]孙国锋.中国金融改革的近距离思考.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MB Foreign Exchange Futures and Its Internationalization

YANG Desen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0042)

外汇市场监管第5篇

一、证券市场上国际资本流动的监管

当代世界国际资本流动的规模与增长速度惊人,方式也日趋多样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生的多次金融危机,无不与各种各样的国际资本流动有关。所谓游资或热钱(hotmoney),是在世界范围内寻找盈利机会的国际短期资本的一部分,其投资对象主要是股票、债券、外汇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国际游资具有停留时间短、反应灵敏、隐蔽性强等特点。在国际经济百年史上曾发生过四次游资大流动。

金融系统的这种风险来自于跨国证券投资本身,国际游资在股票市场上的投机活动只是进一步增大了这种金融风险。由于国际游资对一国的证券市场以至货币体系和经济稳定有难以估计的影响,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导致国家政局的动荡,国际社会都在采取正式和非正式的措施来防范。

当前,国际游资已日趋证券化、创新化、衍生化、基金化、机构化和混合化,因此必须按照以最低限度的成本,实现预定的监管目的的基本原则,实行国家监管和国际监管两层监管,国家监管又分为游资来源国监管和游资流入国监管。游资来源国监管的根本目的是限制资本的外流,从而减少国内资金转化为国际投机资本的机会。20世纪90年代后的国际游资对市场监管体制不完善的国家的冲击日益频繁,游资流入国基于自身利益和外来压力的考虑采取了以下的监管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游资流入带来的冲击。1、加强汇兑管理,实行富有弹性的汇率制度,但一般情况下不能违背imf关于货币在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的基本要求。2、加强证券投资过程中指标的管理,如打击市场操纵行为和过度投机行为,针对不同行业制定购买特定证券的限额等。3、经常性了解和把握国际收支、外币汇率和主要国家货币与财政政策的变化,及整本国的货币与财政政策、外汇储备,以应付紧急情况的发生。4、对证券经纪机构和投资资金加以限制,加强对境外资本入境后投资方向及滞留时间的管理。5、在本国货币部分可兑换条件下,资本市场应该保持一定程度的开放,循序渐进地开放在岸、离岸外国投资基金或合作投资基金投资国内股市。6、可以仿效智利的做法,研究开征“托宾税”,通过增加国际游资的流动成本,来抑制其对国内股市的投机活动。

由于游资的流动在经济、金融便利化的条件下显得更加快速,规模也更加巨大,在某种程度上讲,国际监管比起国家监管还重要。一般来说,国际监管最有力的就是利用其特殊地位和优势进行监管的以imf为首的国际金融组织。im f的游资监督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协调和稳定汇率。例如,东南亚货币危机爆发之前,imf已对泰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预测,指出泰国经济中存在国际短期资本流入水平过高等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加强银行监管、提高汇率的灵活性等建议。2、指导和协助成员国进行经济和金融体制的改革,以增强抵御游资;中击的能力。3、协调各国利率和汇率政策。引起游资流动的原因之一就是各国金融市场间存在实际利率的差异,如果各国的货币政策能够经常地保持协调,国际市场间的实际利率就会得到有效的控制。4、向成员国提供贷款,帮助其恢复市场信心和经济活力,缓和游资流动而造成的国际收支压力。

二、调整主权政府在国际证券监管中的地位

关于主权的定义,格老秀斯认为:凡行为不受别人的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就叫主权。所谓的政治权力,就是统治一国的道德的能力。国际证券的产生和国际证券市场的出现是全球化运动的典型产物,也导致了主权的绝对性和国家政府的权力受到相当约束。全球化正在改变政府运作的环境,全球化对政策制定者提出了许多挑战,如果政府要在全球政策环境中有效发挥作用,那么政府和政策制定体制的结构就有必要进行调整。货币和财政政策决定不再只是以国内的考虑为基础了。现在,世界证券市场每天的交易量比世界贸易所需的货币量多10倍以上,90%的货币交易活动可以被看作是市场寻利活动或者货币投机的表现,中央银行无论如何都难以奢望通过自己的干预影响这些活动,在缺乏任何共同行动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目前许多国家都设置了对其国内涉外证券进行监管和参与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专门负责部门,以中国为例,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下设立了国际合作部,主要负责草拟证券期货系统对外交流合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境内与境外有关机构的交流合作活动,管理境外援助项目;联系有关国际组织,负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境外监管机构建立监管合作关系的有关事宜;按规定归口管理证券期货系统的涉外事务等。

三、国际证券监管过程中的汇率问题

世界银行的有关报告表明,自1997年7月2日至1998年6月19日,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亚洲各国货币对美元汇率下跌导致股价指数持续下泻,而股市狂泻反过来又促使汇率大幅下跌,进而对本地区乃至世界经济造成严重影响。进入1998年8月,受亚洲股市继续下跌、特别是日本股市股票下跌的影响,日元对美元的汇率一路下滑,8月11日曾一度跌至一美元兑换147.1日元,为8年来的最低点,日元下跌给世界股市带来极大恐慌。而在1998年10月,国际金融市场又出现了历史罕见的美元暴跌。美国杜琼斯工业指数更在开市不足半/j\时内下跌超过260点。由此可见,汇率与证券价格两者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外汇市场与证券市场分别是货币市场(moneymarkets)与资本市场(capitalmarkets)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汇率和证券价格则是市场上最活跃的因素,汇率变动会通过以下因素作用于证券市场,产生复杂的经济效果。1、利率。2、进出口贸易。由于汇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竞争力,因此,汇率变化将对本国进出口产品数量产生影响,而这一变化又必然体现在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具体业务中,使上市公司的利润增加或减少,这样就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的价格。3、资本流动。如果一国货币大幅度贬值,意味着投资者在该国的投资预期收益会减少,投资者会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怀疑甚至失去信心,为避免本国货币大幅度贬值,该国政府就会提高利率以支撑本币汇率,这样使得公司经营成本上升,利润减少,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下跌。4、投资者心理预期。如果投资者意识到汇率变动的可能性,就会对相应的利率变化作出判断,从而影响他们在股市的投资决策。无论这种判断正确与否,都会对股价产生一定的影响。

鉴于汇率对国际证券波动的传导机制,有必要对有助于稳定国际证券活动的汇率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管制。当今世界各国所采取的汇率制度可简单分为固定汇率制、联系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固定汇率与联系汇率在亚洲金融风暴中已被证明难以抵受国际证券市场上高风险的冲击,而浮动汇率如果缺乏有效的金融当局监管也极有可能成为引发经济地震的隐患。因此,需要利用国际合作的方式,加强对汇率的监管。国际上现行的规则,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国际规范形式。建立普遍适用于多数国家的关于汇兑安排的国际法律规则,例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以多边国际条约的形式规定有关成员国汇兑安排的国家权利及国际义务。

2、中心汇率目标区。汇率目标区制度是在主要工业国家的货币之间确定汇率波动的幅度作为目标区,其他货币则盯住目标区或随之浮动。

3、区域合作方式。也称“货币一体化”(mone—taryintegration),是把某些国家的货币联合成一个整体的过程。在整体内,各国货币保持固定汇率关系。一个完整的货币联盟(completemonetaryunion)就是货币一体化的最后完成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外汇储备均予集中,建立一个超国家的中央银行,发行统一的通货或维持一个汇率波动幅度等于零的严格的固定汇率制。

汇率国际管理的上述三种模式,都是为了稳定一定范围内的汇率而形成的。相对来说,前两种由于它们的区际性而更为明确、具体,法规的力度更大,效力更强,而后者由于欲顾全球不同地区、发展状况的成员国需求,其规则相对来说模糊、笼统,但由于它是汇率的最基本规则,因此构成汇率国际调整的核心内容。

四、离岸证券市场的监管

离岸证券市场是离岸金融市场的主要构成部分,是现代金融创新的产物。可以说,离岸证券市场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证券市场,在市场所在国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和筹资者均为非居民,交易的货币也并非市场所在国货币;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离岸证券市场存在的诸多国际化因素,其至少受来自市场所在国、货币发行国、金融机构母国、投资者母国和筹资者母国等多国的监管。

由于离岸证券市场与一般的国际证券市场相比具有“高自由度、高收益、低费用”的特点,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就得到迅速发展,成为国际资金流动的重要渠道。但同时由于离岸市场聚集的主要是大量的短期资金,所以也给国际证券市场的稳定乃至国际经济的稳定带来了极大挑战,20世纪七八十年展中国家特别是拉美国家所经历的债务危机就与离岸市场密切相关。所以世界各国在利用离岸证券市场大量融通资金的同时,也设法抑制其高风险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冲击,但离岸证券市场相对比较自由,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机构能够行使完全的控制,所以需要监管各方的共同努力。

外汇市场监管第6篇

截至2010年末,我国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总数达293家,其中远期市场、外汇掉期市场和货币掉期市场会员总数分别为75家、73家和27家,中化、中石化财务、中石油财务、上汽财务等22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入市交易。2010年,我国外汇市场各类人民币外汇产品累计成交6.81万亿美元,较“十一五”前的2005年增长近18倍。其中,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远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四类产品累计成交4.36万亿美元,银行对客户市场即期、远期和外汇掉期三类产品累计成交2.45万亿美元。

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党的十四大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提出“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在论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强调,要“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是在总结近年来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的基础上,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出发,对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提出的新要求。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实现市场配置资源制度化的前提条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必须有一个完善的市场体系。理论和实践证明,市场作用的有效性与其完善程度成正比,而市场作用的有效性又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全社会的生产效率。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要继续完善全国统一的市场,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健全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机制,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健全金融市场是从制度上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需要。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具有配置资源、管理风险、清算和支付、细化股权、解决激励机制、提供信息等六个基本功能。因此,从制度上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必须高度重视金融市场建设。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提高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竞争力。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是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重要条件。外汇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是形成汇率、配置外汇资源、管理汇率风险的基础平台。一个成熟的外汇市场应包括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多元化的参与主体、丰富的交易产品、完善的基础设施以及有效的市场自律和外部监管等基本要素。

外汇市场监管第7篇

关键词:外汇衍生品;NDF;墨西哥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9)01―0059―05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金融市场上的外汇衍生产品日益丰富。但无论从交易规模还是发展速度上看,外汇衍生品的离岸市场都远远领先于在岸市场。由于离岸市场不受监管,交易价格不仅能反映人们对人民币汇率走势的未来预期,也有可能影响在岸市场的人民币价格,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使我国遭受丧失人民币汇率定价权的威胁。同时,面对人民币衍生品在国际离岸市场上蓬勃发展的态势,积极推动人民币在岸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争夺人民币汇率定价权已成为大势所趋。然而,人民币目前尚未实现完全自由化的汇率决定机制,降低了市场参与者进行人民币汇率投机、套利与套期保值的交易需求;而且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管制以及相应的结售汇制和实需原则,也极大地抑制了外汇衍生品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规模。因此,我们应如何积极推动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呢?

纵观世界,不少国家都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从全球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有两种不同的演进方式:一是由市场主导,在强烈的避险动机、巨大的获利机会和成熟的市场主体的共同力量作用下,形成监管模式和交易品种都较为成熟的交易市场,如英、美等国;二是由政府主导,在国内市场发展动力不足或出现问题时,由政府法规和命令来引导外汇衍生品市场的走向,如我国和墨西哥在整个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进程中,政府都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深入考察墨西哥和我国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尽管市场背景和发展进程不尽相同,但墨西哥仍然为我国在何时开放投机需求、央行的作用、市场结构、市场影响以及离岸市场挑战的应对策略等五个方面,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

一、墨西哥与我国的外汇衍生品市场发展路径比较

(一)墨西哥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路径

墨西哥的外汇衍生品最早出现在离岸市场上。1972年,墨西哥在实行外汇管制和钉住美元汇率制度时,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首次推出的外汇期货就是墨西哥比索期货交易。但由于当时墨西哥比索严格钉住美元,两者之间的汇率几乎是固定的,因此比索期货并无太多炒作价值,交易量非常有限。1982年后,墨西哥在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下实施资本项目自由化,但这一政策组合具有无法调和的内在矛盾:开放的资本市场允许外资自由进出,而近乎固定的汇率则使比索的供求无法均衡。在通胀率高于美国、墨西哥比索高估和经常项目逆差的情况下,对墨西哥比索贬值的投机盛行。1985年10月,墨西哥中央银行被迫禁止墨西哥银行在芝加哥外汇期货市场上到期交割比索,比索期货市场停顿。在1985年至1994年比索大贬值前的10年间,墨西哥国内惟一存在的外汇市场只有银行间外汇保值市场。在此期间,墨西哥中央银行在这一市场上曾通过干预即期外汇交易来稳定汇率,也曾通过在银行间市场上卖出比索看跌期权来减少汇率波动。但此期间的墨西哥国内银行间的外汇保值市场,基本上为外汇现货交易。

20世纪90年代初,墨西哥比索钉住美元与资本项目自由化的内在矛盾日趋激化,许多投机者预测墨西哥比索将贬值,由此引发了大量墨西哥比索离岸NDF交易的出现。当时,许多货币经纪商加入了NDF市场,其经纪功能提高了NDF交易的效率和流动性,使得墨西哥比索离岸NDF成为当时世界上交易量最大的NDF交易。与此同时,国内外汇市场上的远期交易也开始出现。

1994年的金融危机和1995年的比索汇率自由浮动,给墨西哥外汇衍生品的发展带来了契机。墨西哥中央银行进行了一系列重要的监管改革,放开了投资境外外汇期货的管制,积极推动墨西哥比索/美元外汇市场的发展:1994年,墨西哥中央银行允许外国银行在墨西哥境内设立分行,以及墨西哥政府恢复CME的比索期货交易并允许该交易通过墨西哥清算系统结算。自此以后,CME的比索期货交易发展迅速。比索浮动后,墨西哥比索离岸NDF市场逐渐在CME的墨西哥比索期货的替代下,规模日渐缩小。国内的“货币保值”市场也被取消,远期交易则因需求日增而获得了大发展。1996年10月,墨西哥中央银行消除禁令,允许本国银行与国外金融机构进行远期产品的交易,进一步促进了远期产品市场的发展。接着,墨西哥中央银行相继推出期权、货币掉期等新的金融衍生品,并允许获得监管当局批准的金融机构在期货市场及OTC市场开展外汇期权业务(王宇等,2005)。1998年12月,墨西哥衍生品交易所(Mexican Derivative Exchange,MexDer)成立,美元/墨西哥比索期货成为墨西哥国内首只外汇期货。2005年,欧元/墨西哥比索期货开始在交易所内交易。2006年7月,美元期权上市。

这样,墨西哥比索的外汇衍生品市场目前大致可以分为在岸市场和离岸市场。在岸市场又由前述的OTC外汇衍生品市场(主要是银行间市场)和墨西哥衍生品交易所内的外汇期货期权构成;而OTC交易规模远大于场内交易规模。离岸市场则以CME的墨西哥比索期货和期货期权为主。从市场份额来看,在岸市场远远大于离岸市场,但CME的墨西哥比索场内衍生品交易又远大于墨西哥国内交易所的外汇衍生品规模。

(二)我国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路径

在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银行就开始客户进行境外外汇期货、期权、互换等业务,开创了我国企业参与国际衍生品交易的先河。1992年6月,上海外汇调剂中心首次推出外汇期货交易,交易的外汇品种有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日元和港币。1995年“3・27国债事件”导致国债期货市场倒闭,整个衍生品市场陷入停滞,直到1998年可转债的发行才稍有起色。2004年2月,我国开始实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法规。该《办法》从市场准入、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处罚措施等方面,对我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了总体规范。

2005年8月10日之前,中国外汇衍生品品种主要包括:人民币与外汇间的衍生品交易即远期结售汇交易、外汇间衍生品交易和离岸NDF交易。2005年8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推出了促进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其中包括允许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开展远期外汇交易,并允许具备一定资格的市场主体开展掉期交易。除此之外,还有人民币无本金交割期权(NDO)、掉期(NDS)、与NDF挂钩的存款、人民币结构

性票据等多个交易品种。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上半年,我国在岸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远期和掉期交易的成交金额仅为1440.44亿美元,而同期人民币离岸NDF的成交规模却高达7500亿美元左右。

人民币外汇衍生品在岸与离岸市场的这一规模差异深受各界关注。NDF全称为Non-deliverable Forward,是指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其最重要特征在于NDF远期合约到期时,由于存在货币自由兑换的限制而无法进行本金交割,只能采用一种可自由兑换货币进行净额结算。而一国正规外汇远期市场中的远期合约,由于符合政策规定,到期时可以进行货币兑换。例如,在境外离岸市场上交易的人民币/美元NDF合约到期时,就统一采用美元进行净额结算,以规避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的限制;而在岸银行间人民币/美元远期合约到期时,则因符合外管局规定,可以进行美元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NDF市场通常位于离岸市场上,不受监管与约束,主要由希望规避外汇制度约束的国际交易者组成。

无论从金融市场机理还是国际经验来看,由于交易的低成本、便利性和灵活性,当一国货币的远期市场比较发达时,市场信息往往先在远期市场上体现而后传导至即期市场,远期市场成为引领即期价格的定价中心和波动来源。从人民币外汇衍生品市场的现状来看,显然位于离岸市场、不受监管的NDF市场相对发达、影响较大,从而存在NDF引领人民币即期汇率走势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人民币汇率定价权的可能。2006年8月,CME推出人民币期货期权交易,也表明了其看好人民币衍生产品的市场前景。

由两国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进程,可以看出其中的不同之处,但也有值得借鉴的地方。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国家,墨西哥经历了从固定汇率到自由浮动汇率制度的转变,经历了资本项目自由化的冲击;墨西哥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与其汇率制度的变迁,和金融危机的演变有着密切的联系;墨西哥金融管理当局在其外汇市场的开放及衍生产品的发展中,在市场监管、交易所发展和应对离岸市场冲击等方面都发挥着主导作用。而我国目前正处于由固定汇率向浮动汇率制度的过渡阶段,各种外汇衍生品的推出和外汇交易制度的放开,也与汇率制度的变迁紧密相关。此外,墨西哥的外汇衍生品在岸市场曾受到离岸NDF市场的威胁,这与我国目前的情况极为相似。因此,考察墨西哥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和变迁,可以获得很多有益的借鉴。

二、墨西哥外汇衍生品市场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一)对外汇衍生品的影响分析

1.外汇衍生产品与即期汇率的关系

1998年,Christian Jochum和Laura Kodres就新兴市场国家外汇期货交易对现货市场的影响进行了研究。他们运用1995年4月25日到1997年4月4日的数据,分析了CME的墨西哥比索期货价格与比索现货汇率的关系,发现墨西哥比索期货的交易降低了现货市场的波动性,使得现货市场更加平稳;同时方差分解结果也表明,墨西哥比索现货市场的波动主要来源于现货市场自身而非源于期货市场。另外,他们还发现墨西哥比索期货市场对信息的反应速度要快于现货市场,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央银行对期货市场的干预一定会降低现货市场的波动。本文认为,虽然单凭一些特定期间和特定方法的研究结果,并不能完全描绘外汇衍生品市场对即期汇率的影响,但至少可以得出结论:外汇衍生品交易并不一定会对即期汇率产生显著的不利影响。

但是,衍生产品始终是一把双刃剑。在汇率市场化的正常情况下,外汇衍生品通常不会增大汇率的波动;但在宏观经济和政策面存在问题、发生金融危机时,外汇衍生品的交易通常会助长投机,成为金融危机的导火索之一。如墨西哥20世纪90年代初离岸市场和国内外汇市场上的投机资金大量抛空比索,对比索汇率造成极大压力,是导致1994年比索恶性贬值以及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2.外汇衍生品市场与宏观经济的关系

理论界普遍认为,在过去的10-15年间,衍生品的推出对促进国际资本流动发挥了极大的作用(Peter,1998;Dodd,2001)。单就外汇衍生品的发展而言,它的推出为国际资本流动提供了规避汇率风险的重要渠道,因此能有效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从宏观经济基本面来看,墨西哥外汇衍生品市场推出以来,并无证据表明其具有显著的不利影响。1998年,在国际金融市场动荡等不利因素的冲击下,墨西哥政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经济增长4.8%。2000年墨西哥经济增长高达6.9%,居拉美国家首位。2001年受美国经济减速和石油价格波动影响,经济负增长0.3%,但宏观经济总体保持稳定,金融市场监控有序。摆脱金融危机之后,墨西哥的GDP一直按照比较稳定的速度增长,FDI一直处于较平稳或增长的状态,外汇储备也在逐年增加。此外,1996-1999年墨西哥的通货膨胀率分别为27.7%、15.7%和18.6%,而近年来墨西哥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以控制通胀为目标,将通胀率维持在4%左右。所有迹象均表明,墨西哥外汇衍生品交易并未对宏观经济产生不利的影响。相反,宏观经济状况的改善为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而在国内市场,自央行于2005年8月推出促进外汇市场发展的各项措施以来,总体上我国的宏观经济运行保持在相当稳健的水平上,经济增长、物价和外贸形势都相当良好,如2006年GDP增长达到10.6%,外贸顺差达到1770亿美元(王元龙,2007)。这也说明宏观经济与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

(二)在固定或钉住汇率制度下不宜开放外汇衍生品的投机需求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管理浮动汇率制度,同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不可自由兑换,因而在外汇市场中实行实需原则,不允许基于投机需求的外汇交易。而要推动外汇衍生品市场的深入发展,汇率形成机制的进一步市场化、资本项目自由化和放开投机需求都是必需的步骤。但其中的先后顺序是非常重要的,次序不当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不良影响。墨西哥的经验向我们表明,在固定或钉住汇率制度下不宜开放外汇衍生品的投机需求。

在固定或钉住汇率制度下,汇率常常偏离其均衡价格。此时如果放开国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投机需求,必然对固定或钉住汇率产生冲击。特别是像墨西哥这样先实现资本项目自由化,后推行汇率市场化的国家,开放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投机需求必将导致致命的结果。因为外汇现货与衍生品之间的套利行为必然对现货汇率造成巨大压力。这也正是为什么在实行钉住汇率期间,尽管墨西哥比索的离岸衍生品交易非常活跃,墨西哥中央银行仍然抑制国内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直到1994年墨西哥比索汇率自由浮动。据此本文认为,开放国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投机需求,推动更多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发展,应该以汇率的市场化作为基

础,否则将对中央银行维护汇率水平造成极大的压力。

2007年,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对在CME交易墨西哥比索期货的投资者进行了调查,分别统计了1999年以来交易的套期保值头寸和投机头寸。图1是调查结果的一个反应,其左纵轴是投机头寸的变化,右纵轴是比索汇率的变化。虽然图1仅对离岸外汇期货投机头寸与汇率变化的关系做了一个初步的分析,但的确向我们揭示了外汇衍生品市场上的投机头寸和汇率的变动是高度相关的。

(三)外汇衍生品市场结构应以OTC市场中的外汇远期和掉期为主

在我国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规划中,存在一些与市场结构有关的问题,包括应以OTC市场还是以场内市场为主、具体应以何种外汇衍生品为主、发展路径如何选取等。从市场整体结构来看,墨西哥外汇衍生品市场中最重要的是OTC市场,这与世界各国的经验都是一致的,是由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市场需求天然决定的。从发展路径来看,墨西哥外汇衍生品市场基本经历了从简单产品到复杂产品、从初级市场到高级市场的渐进过程,这同时也是大多数新兴市场国家的发展经验。从产品结构来看,在墨西哥比索衍生品的OTC市场中,市场份额最大的是外汇掉期,其后依次是外汇远期、外汇期权和货币互换;在交易所市场中,主要是外汇期货,而外汇期权交易量很小。这与其他国家的经验也很相似。我国在发展外汇衍生品市场中,也应当把外汇掉期与外汇远期市场建设作为重点。

(四)墨西哥中央银行在外汇衍生品市场发展中的作用与监管经验

墨西哥的外汇衍生品市场是相对发达的,墨西哥中央银行在这个市场的发展和监管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主导作用。这对我国很有借鉴意义。 从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来看,墨西哥中央银行起到了控制发展节奏的重要作用。在1995年墨西哥比索汇率自由浮动以前,墨西哥中央银行抑制了国内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并对CME市场上的比索期货和离岸NDF的投机交易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政策;汇率自由浮动之后,墨西哥中央银行转而积极推动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包括放开境外外汇期货的投资限制,推动远期市场的发展,推出OTC市场上的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衍生产品,推出外汇期货和交易所外汇期权等。

而墨西哥对外汇衍生品的监管是由中央银行负责的。墨西哥中央银行至今仍对参与OTC外汇衍生品市场的交易者实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管,其主要标准为机构的信用等级。只有得到监管当局批准的银行、交易商、经纪商、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才能进入这个市场。在具体的风险管理方面,墨西哥中央银行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来防范市场风险,例如建立有关外汇风险敞口的主要框架,要求包括商业银行和经纪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必须遵守,并规定了机构可以投资的产品和市场以及外汇风险敞口;同时还对金融机构提出了流动性要求等。在具体监管方式上,墨西哥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实行较为严格的在线监管,即要求从事外汇交易的金融机构必须通过电子方式报送逐笔交易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进入国内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每笔交易的产品类别、交易对手、交易币种和交易量。中央银行如要了解市场趋势,主要通过交易数据,并随时与商业银行沟通了解市场情况。由于数据涉及商业银行客户资料,墨西哥中央银行承诺每日销毁有关数据。

从以上可以看出,在比索自由浮动和推出外汇衍生品之后,墨西哥中央银行对外汇衍生品市场虽然实行较为严密的监管,但更多地还是通过对交易信息的收集与观察,通过对交易者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来实现。这种做法是比较值得借鉴的。

(五)离岸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应对策略应以疏导为主

墨西哥中央银行对离岸外汇衍生品采取的不同策略,对于我国很有借鉴意义。

对于CME的比索期货,在钉住汇率的情况下,墨西哥中央银行曾一度禁止墨西哥银行交割到期的比索期货,使其基本停顿;但到了1995年,在资本项目自由化和汇率市场化的背景下,墨西哥中央银行恢复比索期货交易并允许该交易通过墨西哥的清算系统结算,放开了投资境外外汇期货的管制,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对其持鼓励态度。

对于离岸NDF,墨西哥中央银行在20世纪90年代初允许国内银行参与离岸NDF交易,试图通过在岸化将其更多地纳入监管。1994年金融危机以后,资本项目的自由化与浮动汇率制的政策组合,使得NDF的交易需求自然消失;与此同时,墨西哥中央银行通过大力发展国内OTC市场与场内交易市场,将对汇率风险管理、套利和投机需求引导到国内OTC和交易所市场中来,从而纳入中央银行监管的范畴,在岸和离岸NDF交易规模日渐缩小乃至消失。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到,在宏观经济与政策面因素导致离岸市场的交易尤其是投机交易盛行时,在制度因素无法完全改变的条件下,离岸市场在岸化等策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但无法根本消除离岸市场的负面影响。最根本的措施是汇率市场化和资本项目自由化。同时,墨西哥中央银行的应对策略以疏导为主,如CME的墨西哥比索期货交易虽属离岸市场,但其属于场内交易,交割通过墨西哥中央银行的清算系统进行;墨西哥OTC与交易所的外汇衍生品市场均在中央银行的监管之下。这样的举措,实际上是将外汇衍生品交易基本都纳入中央银行的监管范畴,是比较合理有效的政策措施,值得我们借鉴。

三、结论

外汇市场监管第8篇

巴塞尔协议核心内容是商业银行必须量化信用和市场等各种风险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资本要求,而外汇风险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市场风险。近年来我国银行间OTC市场建设取得快速发展,已推出外汇远期和外汇互换等一系列外汇金融衍生品。随着我国汇率波动幅度的逐渐加大,如何在保持金融稳定的同时提高风险管理效率,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对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监管是我国结售汇管理和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随着国际和国内形势的变化,尤其是当前国际金融市场持续震荡,发达经济体相继推出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导致跨境资本流动波动加剧,并向新兴市场国家转移,人民币也面临较大升值压力,给我国的外汇风险管理带来巨大的挑战,原有头寸管理方法显现出了一些不足。譬如,以前银行不能持有负头寸,这样在人民币升值的趋势下,银行不能通过持有外汇负头寸来规避外汇贬值的风险,限制了银行对冲汇率风险的操作空间,不利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活跃。

国际外汇市场是一个典型的场外(Over-the-counter,OTC)市场,以离岸金融市场或境外金融市场为主,是一个组织松散、受到监管较少的场外市场,主要集中在纽约、伦敦、新加坡等国际大城市和国家地区。场外金融市场是一个批发性市场(Whole sale market),该市场的金融产品通常根据客户个性化需求“量身定做”,最能体现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因此,美国等监管机构为避免过度监管窒息金融创新,提倡自律监管,没有要求投资银行和对冲基金等机构实施巴塞尔协议中关于风险计算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国际外汇市场是完全自律的市场,各国央行等监管机构在外汇市场建立中的作用非常有限,市场参与者统一遵守行业自律规则,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银行要遵守 ISDA 或类似的 MASTERAgreement等协议,并自行控制交易风险,监管机构一般不单独针对衍生产品及其交易制定特殊的监管规则,而将精力集中在完善市场基础和加强软环境建设等方面。由于该市场产品复杂,且交易规模巨大,市场监管宽松使得其蕴含着巨大的系统风险。

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频繁发生尤其是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如何有效管理场外金融风险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西方国家监管层逐渐重视对外汇金融风险的监测,主要根据巴塞尔协议的监管原则,监管这些金融机构对风控原则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其中,外汇头寸管理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有效的汇率风险管理手段[1]。随着我国外汇形势的变化和银行外汇业务快速发展,2012年4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现有结售汇综合头寸上下限管理的基础上,将下限下调至零以下,根据结售汇业务量分档最多可允许持有1000万美元外汇负头寸,这在我国外汇头寸管理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有利于拓展外汇市场的广度和深度,给予商业银行在管理外汇头寸方面更大的灵活性,有利于市场均衡价格的发现。但目前还只是一个有限的放开,外汇风险管理仍面临不少挑战,例如目前我国国内商业银行对外汇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与控制方法、工具、系统滞后或缺失,不能适应市场风险管理日益复杂化的要求,包括VAR在内的计算模型是从国外引进的,没有考虑我国特殊经济结构的模型。随着外汇市场衍生品的推出,外汇远期和互换等衍生品相继纳入头寸计算范围内,增加了头寸管理和风险资本计算的复杂性。鉴于此,有必要分析当今各国在头寸管理和风险资本方面的做法,借鉴这些国家在头寸计算和管理等方面的经验,逐步完善我国的头寸管理制度,在保证国家金融安全、有效实施货币和汇率政策的前提下,推动外汇市场的发展。

二、中国外汇市场交易分析

随着我国汇率波动范围和弹性的逐渐加大,外汇产品风险已成为监管层和各金融机构关注的重要问题。我们以远期外汇市场为例,选取从2005年8月汇率改革到2007年3月共20个月作为考察期,以月为周期,从合约持仓集中度和市场会员持仓总量变动率等方面对我国的外汇市场交易进行分析。

合约持仓集中度,反映的是该合约的交易双方的集中程度。外汇市场远期合约期限大致可分为1周、1周-1月、1-3个月、3-6个月、6-9个月和9个月-1年等六类。由表1可以看出,美元远期交易在我国外汇远期交易中占主要地位,各合约按交易频率和按交易量排序的结果基本一致,1-3个月美元、1周-1月美元和9-1年美元是我国外汇远期市场上最活跃的三种外汇远期合约。下面重点考察1-3个月美元远期的持仓集中度,分买方和卖方考察前3名市场成员的交易资金占该合约总交易资金的比重。

图1列出了1-3个月美元远期合约的持仓集中度情况。可以看到,2006年2月以前1-3个月美元远期的买方资金集中度水平很高,基本在95%以上,2005年8月、9月和10月则都高达100%。随后该集中度水平有较大下降,基本都维持在55%到80%之间,但2007年1月和2月该集中度水平大大提高,2007年2月高达98.7%。总体说来,我国1-3个月美元远期合约买方资金集中度水平处于较高水平。卖方资金集中度情况和买方基本一致。

从具体的市场主体上看(表2),1-3个月美元远期合约交易主要集中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花旗银行、德意志银行等国际大的外资银行,市场集中度较高。

市场会员持仓总量变动率反映各外汇远期市场的市场主体某合约的交易量变动情况,本文分别从买入和卖出两方面考察1-3个月美元远期合约的情况,且只考察比较活跃的市场成员的交易量变动情况,选取交易量前三名的市场成员进行分析,详见图2。

图2显示1-3个月美元远期合约主要买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花旗银行。工商银行的买入主要集中在2006年4月之前,之后其买入量为0,而且除2005年2月交易量较大为14.81万元外,其余都在7.5亿元以下。农业银行的买入较为分散,除2007年其买入量为15.42亿元外,其他都在10亿元以下,但其总体买入量要比工商银行多。花旗银行的买入则比较连续,从2005年12月开始每月都有买入该合约,但其买入量都比较小,基本在5亿元以下,而从2006年12月开始其买入量有较大增加,2007年2月更是高达43.9亿元。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我国远期合约交易的集中度非常高,且交易连续性较差,存在交易量异常变化,如果外汇头寸管理滞后,商业银行将无法通过持有外汇正负头寸对冲汇率风险,不利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活跃和健康发展。并且现在多数国家根据外汇头寸计算外汇风险和风险资本,而确定合理的外汇风险头寸计算方法,便于中央银行掌握更充分的信息从而更有效地干预外汇市场。因此,有必要分析当今各国在头寸计算管理和风险资本监管方面的经验,逐步完善我国的头寸管理制度。

三、各国(地区)外汇头寸管理方法

为对外汇头寸进行控制和有效监管,首先要明确头寸的计算方法。国际通常采用的方法是:首先确定对单一货币头寸的计算方法,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对各种货币的头寸进行汇总,得到一个总的头寸。单一货币头寸常用来测量在汇率发生单位变动时,银行持有该货币头寸所面临的损失或盈利。当计算出单一货币的头寸后,就容易计算一个银行总的外汇头寸,目前总外汇头寸有三种最常用的方法[2]:

(1)总的加总头寸(GAP, gross aggregate posi-tion),即所有币种净空头之和的绝对值加上所有币种净多头之和的绝对值;(2)净加总头寸(NAP, net aggregate position),是所有币种空头头寸之和与所有币种多头头寸之和对冲后的差额的绝对值;(3)简略的头寸(SHP, shorthand position),即为所有空头头寸之和与所有多头头寸之和二者之中最大者,因此,该方法又称为最大加总头寸(MAP,maximum aggregate position)法。

举例来说,假设Fi表示单一货币i的头寸。如果Fi>0(Fi<0),表示该货币是一个多头(空头)头寸。为了计算起见,用Pi表示Fi>0时Fi的绝对值,Ni表示Fi<0时Fi的绝对值。 用P表示所有Pi之和,用N表示所有Ni之和,则三种总头寸的计算方法如下:总的加总头寸(GAP):GAP=P+N;净加总头寸(NAP):NAP=(P-N)的绝对值;简略的头寸(SHP):SHP=Maximum(P,N)。假设一家银行具有以下的外汇头寸(换算为本国货币计价):

则 P=170,N=175,GAP=170+175=345,NAP=5,SHP=Maximum (170,175)=175。至于采用何种计算方法,取决于货币币值之间变化的相关性。如果货币之间完全正相关(即相关系数为1),则跨货币的汇率风险理论上可以忽略,在这种情况下,加总方法宜采用NAP计算方法,这是因为多头和空头之间可以相互抵消;如果货币之间完全没有相关性或者完全负相关,则多头头寸的损失(或盈利)则无法由空头头寸的盈利(或损失)来对冲,这种情况下,宜采用GAP方法,因为该方法将空头和多头相加,更准确地反映了头寸持有者的风险。而简略头寸方法是上述两种方法的折中,适用于货币之间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不是完全相关的情形。采用何种计算方法取决于货币之间变化的相关性以及本国的具体情况,但考虑到极端的完全相关或不相关的情形在现实中不可能出现时,MAP方法是一种最好的折中。在总头寸的计算方法上,各国往往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选择,但MAP方法是巴塞尔协议委员会推荐的方法[3],使用简易头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节约银行的监管资本,在实际操作中使用得比较多。

境外市场风险监管的成熟经验对我国外汇市场风险监管有相当的借鉴作用。本文将选择有代表性的国家(地区),考察其具体的头寸管理方法,这些国家(地区)分为两个样本:5个发达国家和8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于发达国家,本文选择了10国集团、欧盟以及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挪威等5个发达国家,表3列出了这些国家的头寸管理概况。表4中列出了8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头寸管理情况,包括:亚洲的香港地区、印度尼西亚、韩国、马拉西亚、菲律宾,拉丁美洲的巴哈马群岛,非洲的冈比亚、加纳。

(一)头寸计算方法及限额设置依据。

在总头寸的计算上,各国和地区往往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选择NAP、GAP和MAP法均有。其中,简略头寸方法(MAP法)论文格式是巴塞尔委员会推荐的方法,即取多头头寸绝对值和空头头寸绝对值二者中的最大者,在实践中被较多地使用(如欧盟、澳大利亚、香港地区等)。从表3中可以看出,大多数发达国家将各外汇业务项目按照NAP、GAP或MAP方法进行加总后,对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金的比率都做出规定,实行一个统一的比例,这样简化了管理的复杂性。而表4中,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都是根据一级或二级资本(香港地区、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来确定外汇头寸数量。有时,外汇交易的资质(如澳大利亚)、外汇历史成交量(如加纳、马来西亚)、外汇管理能力(香港地区、马来西亚)也是在确定外汇头寸时的重要参考指标。

(二)头寸计算范围。

在头寸计算范围方面,发达国家大多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统一对表内和表外业务设置头寸[4]。不少发展中国家外汇头寸也同时包括了表内和表外项目,从趋势上看,远期、期权以及未来出现的创新品种等衍生品表外业务会纳入头寸的计算范围之内。

(三)头寸设置的正负区间。

在头寸管理中,多头和空头外汇头寸的设置的对称度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大多数的发达国家以及像巴哈马群岛、香港地区、印度尼西亚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设置的多、空头寸相等。头寸设置的不对称程度,能够反映一国央行设置头寸的动机和依据。一些国家,如加纳对多头头寸的控制比空头严格,而另一些国家如韩国、菲律宾对空头头寸的控制比多头严格。究其原因,对于前一类国家,即对多头控制比空头严格的国家,其原因可能在于:一是减轻本国货币的贬值压力,因为对多头控制严格,会促使市场卖出外汇增加,相应地买入本币的量增加,减缓了本币贬值压力;二是鼓励本国银行的海外融资行为,最大限度地引进海外资金;三是对于那些仅控制多头而对空头不实行管制的国家,管理当局可能认为本国银行没有能力从海外融入资金,因此对空头头寸进行管制没有意义,或者本国货币贬值时空头头寸面临的潜在风险没有引起当局的注意和重视。后一类国家,即对空头控制比多头严格的国家,目的可能在于通过放松多头头寸增加外汇储备,以表明本国良好的国际信用。

但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即上述头寸设置的政策目标与巴塞尔监管的谨慎性原则可能会有冲突。根据巴塞尔监管的谨慎性原则,如果一国货币贬值的可能性大于升值的可能性,则对外汇空头头寸的控制应更严格,应鼓励本国银行持有多头头寸[5]。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本国货币贬值的可能性的确比升值的可能性更大,因此根据谨慎性原则,应对空头头寸的控制更加严格。但这种不对称的头寸设置,将给银行以更大的空间买入外币卖出本币,这种市场交易行为将导致本国货币贬值压力进一步增大,这就与该国的外汇政策目标相矛盾。

四、头寸管理、审慎监管与央行外汇市场干预

从各国头寸管理的实施情况看,实施外汇头寸管理的主要目的包括:基于谨慎原则确定风险资本、提高央行干预外汇市场的有效性、提高外汇市场效率以及限制一国外汇储备的波动等,本文重点阐述头寸管理对风险资本和央行外汇市场干预的影响。

(一)头寸管理与风险资本。

根据巴塞尔协议的审慎监管原则,对市场风险应设置相应的资本要求,已成为国际上银行进行风险管理普遍接受的模式[6]。监管的前提是风险的识别和量化,目前对于外汇风险主要有基于外汇头寸的限额方法(Limits on the size of open positions)和内部模型法。内部模型法是指基于银行内部风险价值(Value-at-Risk,VAR)模型的一种计量方法,在计量风险的基础上对风险设置最低资本要求。VAR方法也是《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技术基础之一,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对《新巴塞尔协议》的逐步重视,采用VAR限额进行市场风险管理也成为必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VaR值已成为计量市场风险的主要指标,也是银行采用内部模型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主要依据”。[ LunWenData.Com]

但对于市场风险中的外汇风险,目前多数国家采用基于外汇头寸的限额方法,原因在于内部模型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VAR方法计算复杂,需要大量的信息,对实施的要求较高,在实际操作中,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方法未涵盖价格剧烈波动等可能会对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突发性小概率事件,因此需要采用压力测试对其进行补充。而且大多数市场风险内部模型只能计量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不能计量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因此,使用市场风险内部模型的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其局限性,恰当理解和运用模型的计算结果。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建议监管当局在满足以下一些条件时才允许使用该模型计量外汇风险[7]:首先,银行的风险管理系统在概念上是健全的,并且能够保证风险管理的完整实施。这些标准是银行总的内部控制系统的组成部分,共涵盖了立于交易的风险控制单元、主动的风险管理介入、完善的风险控制记录系统、银行内部审计对风险管理系统的独立检查等。其次,银行具有足够多的能使用这项复杂模型的技术人员,不仅交易岗位需要,而且风险控制或者必要的后台领域也需要。再次,基于监管当局判断,银行使用的模型由合理计量风险的良好记录。最后,银行定期进行压力测试。

由于存在上述局限性,目前在各国和地区最常用的外汇风险暴露测度指标是机构净敞口外汇头寸。头寸计算方法简单,且实施简便,从 20 世纪70—80年代开始,各国商业银行就已经普遍使用敞口头寸计算市场风险,监管机构也普遍通过头寸管理来进行汇率风险管理,根据暴露于风险下的外汇敞口头寸(通常是简易头寸,MAP)设置8%的最低资本要求[8],从表5和表6可以看出,不管是发达国家和地区还是发展中国家,大多根据外汇头寸计量外汇风险和设置风险资本,对多头和空头头寸设置对称的资本额度,资本额度在1%至150%,多数设置为20%。这对中国有借鉴意义,目前我国监管层大力推行VaR值作为计量市场风险的主要指标,但由于VAR是从国外引进的,没有考虑我国特殊经济结构的模型,而我国二元市场的经济结构特征对金融业特别是银行的市场风险存在显著影响,国内IT系统和数据库发展较国外仍有其局限性。并且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分为银行账户风险和交易账号风险,只有可交易工具才具有市场价格的连续记录,可以用统计方法测量和建模,但对于银行的外汇交易,由于每笔交易具体且实时性强,要想及时计算出VAR难度较大,而采用基于外汇头寸的限额方法,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二)头寸管理与央行外汇市场干预的有效性。

各国进行头寸管理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为外汇政策服务,即通过发展国内银行间外汇市场,为实现经常账户的自由化服务,并且通过限制外汇市场交易商的交易头寸,以确保本国汇率的稳定。因此,发展中国家监管部门往往明确规定多头头寸的上限和空头头寸的下限,并且在这个上、下限范围内,交易商可以向市场提供必要的市场流动性。另外,外汇头寸限额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信用,当一国设置的多、空头寸的上下限不对称时,例如设置较大的外汇多头头寸而设置较少的外汇空头头寸时,将有助于改善一国总的净外汇资产额,这将表明该国具有较强的外债偿还能力。Kriljenko和Ivan(2003)指出,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外汇头寸管理和结售汇等制度,可以使这些国家的中央银行比发达国家中央银行更有效地干预外汇市场[9]。

从头寸管理的实施效果看,相比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监管者能够更有效地实施头寸监管,从而可以更有效地干预外汇市场。究其原因,这些发展中国家的监管者往往具有更大的信息优势。在监管当局实施外汇干预后,外汇市场参与者改变他们对汇率走势的预期,并修正他们的外汇净头寸,从而导致总外汇交易命令流的改变,强化外汇干预的效果。具体来说这种信息优势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发展中国家监管当局有关于货币、汇率发展和政策的更多信息。相比于其他外汇市场参与者,监管当局自身参与数据的统计,且能够在数据前从其他官方统计机构中获得影响外汇市场走向的信息,因而发展中国家监管当局拥有更多关于货币和汇率政策(包括外汇干预)的信息,而外汇市场其他参与者只能从公开信息和行为中去推断政策走向。

其次,发展中国家监管当局有关于外汇交易命令流的更多信息。为了从外汇市场活动中推断汇率未来走势,关于外汇市场微观结构的相关研究非常强调外汇交易命令流的重要性。直观上,一个正的外汇命令流反映了市场上对于外汇的过剩需求,从而导致本币的贬值。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监管者充分利用自身制定法规的便利,要求外汇市场参与者提交上报他们参与外汇交易活动价量等方面的信息,从而比其他市场参与者有更大的信息优势,进而有效地监控了外汇交易活动。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介绍可以看出,外汇头寸在外汇风险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从宏观监管层面看,外汇头寸为监管部门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外汇风险测量方法,并且便于中央银行掌握更充分的信息有效地干预外汇市场。中国正处在从固定汇率制度向自由浮动汇率制度的转变过程,中国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离不开中央银行的有效管理和干预,而头寸的合理设置便于发展中国家有效管理和干预外汇市场发展。从商业银行经营角度看,随着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慢慢扩大,正负头寸管理将更加有利于商业银行的风险对冲,降低风险敞口,并且为商业银行提供一种高效的外汇风险测量和风险资本确定方法。

(一)我国目前外汇头寸管理的特点及不足。

首先,我国商业银行结售汇头寸限额和浮动幅度有所放宽,但限额仍相对较窄。如前所述,我国外汇交易的集中度非常高,且交易连续性较差,存在交易量异常变化,如果外汇头寸管理滞后,商业银行将无法通过持有外汇正负头寸对冲汇率风险。我国现行综合头寸限额管理,基本上仍旧体现了当初外汇短缺时期防止外汇银行过多持有外汇的管理理念。在2012年之前,商业银行不能持有负头寸,这样在人民币升值的趋势下,银行不能通过持有外汇负头寸来规避外汇贬值的风险,限制了银行对冲汇率风险的操作空间,不利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活跃。2012年4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给予了商业银行在管理外汇头寸方面更大的灵活性。但目前还只是一个有限的放开,特别是相对较窄的负头寸限额仍一定程度上对银行管理结售汇头寸的外汇风险造成了局限性,无疑增加了银行的外汇交易和头寸管理成本。

其次,我国目前对银行的结售汇头寸和自有的外汇头寸实行分开管理。其中,银行的客户结售汇头寸、自身结售汇头寸以及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形成的外汇头寸实施综合管理。对于商业银行的自有外汇头寸,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了相应的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管理办法,譬如规定:金融机构自营外汇买卖业务每天敞口总头寸是否超过其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20%等,这种管理方法不利于对外汇风险进行统一管理。

再次,根据2006年6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通知,可以看出我国外汇的总头寸计算方法是一种净额加总方法。净额加总方法的特点是多、空头寸之间可以对冲。对于一个多种货币构成的组合,采用NAP计算总头寸,意味着预先假设组合中任何两种货币之间的相关系数为1,即交叉货币之间的风险可以忽略。但如果货币组合中各货币币值变化反向时,交叉货币之间的风险加大,组合将面临损失。本文采用2012年度美元、日元、欧元、港币、英镑对人民币的中间价数据(数据来源于Wind资讯)计算各货币走势的相关性,得到美元与欧元的相关系数为-0.559,美元与英镑的相关系数为-0.217,相关系数为负且较大,这就说明如果按照多、空头头寸对冲的方法确定头寸,对冲掉的头寸仍存在风险。因此在确定头寸加总时,要根据本国的实际数据进行决策。当然,上述分析只是根据一年的数据进行的,但考虑到实际中币种之间相关性达到1或-1这样的极端情况很小,采用简略头寸方法(即MAP)法是一种比较切合实际的计算方法。

(二)政策建议。

基于我国外汇头寸管理实际特点和不足,借鉴国际的做法,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采用基于外汇头寸的资本限额计算方法,便于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计算外汇风险和风险资本。而确定合理的外汇风险头寸计算方法,便于中央银行掌握更充分的信息从而更有效地干预外汇市场,确保我国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快速发展。

外汇市场监管第9篇

关键词:外汇管理体制 简约化 市场化 改革 研究

近年来,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200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要实现外汇管理从重审批到重监测、从重事先监管到重事后管理、从重行为监管到重主体管理、从有罪假设到无罪假设,以及从正面清单到负面清单的转变。上海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前沿,涉外经济发展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亟需在上海两个国际中心建设中进行探索改革,推进外汇管理的五个转变,率先实现外汇管理的便利化、简约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由此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主要有:如何寻求推进外汇管理简约化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思路,近期的主要措施有哪些。未来改革的重点在哪里等。

一、推进当前外汇管理体制简约化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基本取向

当前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取向可以概括为:找准外汇管理职能定位。全面掌握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强化监测分析,逐步淡化行政审批管理痕迹;提升监管效率,更好地履行外汇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稳定和服务经济发展的职责。从而加快推进外汇管理向“便利化、简约化、市场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一是便利化。从银行、企业的实际需求出发,进一步简化外汇业务手续。减少繁琐的环节和一些不必要的审核材料。做到流程最短、程序最简、效率最高。二是简约化。解决好“管什么、怎么管、管到什么程度”等问题,针对不同业务进行适当的繁简度设计,并将部分业务交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使外汇局将有限的监管资源集中到对重点企业和关键业务的监管上去。三是市场化。尽可能减少直接强制性行政手段的运用,发挥市场在外汇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对利率、汇率等价格柙杆进行调节,引导外汇资金合理流动。四是规范化。通过形成一套公开透明、上下认同、内容完整、行之有效的政策法规体系来实现管理目标。

(二)主要原则

1、总体规划与局部突破相结合。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一方面,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从着眼于解决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一些全局性、方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出发,制定外汇管理模式改革的总体性规划。另一方面,要正视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差距较大、改革的需求和基础性条件区别较大、“一刀切”式的改革难度较大等现状,采取“以点带面、分步推进”的方法,在条件成熟的区域先行试点,待试点成熟后向全国推广。

2、有效监管与便利服务相结合。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既涉及微观层面的收支管理。更是开放经济下宏观金融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关系大量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在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时,既要确保实现预定的管理目标,提升监管手段,改善监管效能,注重国际经济风险的防范;又要最大限度地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满足经济主体真实合理的用汇需求,避免因过度管理而带来社会成本的增加,不断增强市场配置外汇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3、分类监管与动态监管相结合。随着涉外经济活动主体数量的成倍增长和结构多元化,以及国际资本流动规模的扩大、速度的增加和流向的不确定变化,改变目前全面铺开、平均用力的做法,有重点、有差别地对涉外经济主体实行动态分类监管。动态筛选出重点监管对象,同时通过密切监控违规经营主体,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使有限的监管资源发挥最大的监管效用。同时,完善外汇收支信息收集,实现主体信息的动态记录、信用等级的动态调整、检查内容的动态更新、警示信息的动态提示,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适应性与原则性相结合。外汇管理的对象是各类涉汇主体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具有明显的动态性特征。因此,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要在维护现行管理架构的稳定性和局部的突破超前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即管理体制的改革和调整应当具有一定的弹性,能够通过调整和更新积极应对各种不同环境和各种变化,但无论怎样调整,其指导思想、根本原则、基本政策应保持一定的原则性,确保政策环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给予市场主体稳定的预期,便利市场主体了解和执行,保证其正常的生产和经营节奏。

(三)重点环节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环节可以概括为“主体监管、综合账户、一站服务、间接管理”。通过建立健全主体监管和综合账户的外汇管理模式,逐步减少行政手段的使用,推动外汇监管服务方式向一站服务和间接监管转变,从而实现外汇管理体制的简约化和市场化。

1、主体监管。与现行的行为监管模式相比,主体监管模式更适应外汇管理市场化改革的需求。外汇局内部要根据特定监管对象(如中资企业、外资企业、金融机构、个人等)设置相应的监管部门,每个部门专门对某一类主体实施监管,并按照涉汇主体业务规模种类、影响外汇收支程度、信用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筛选重点监管对象。完善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监管和服务,充分发挥其外汇资金流动枢纽和外汇政策传导机制的核心作用;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服务,防范跨境资金“大进大出”带来的风险;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监管和服务,适应新型贸易、资金运作方式和管理模式。同时,建立统一的涉汇主体外汇信用数据库,将辖内地区、行业和市场主体分成不同风险类别和信誉级别,对监管对象实施分类监管。

2、综合账户。要充分发挥主体监管的优势,外汇账户管理改革势在必行。目前,一家企业根据资金性质不同开立多个外汇账户,分散在多家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内部也由不同的部门对其分别实施监管。这种做法既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也不利于外汇管理部门全面监测一家企业的资金运动情况。因此,今后要努力实现通过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一家企业的全部外汇账户实施统一监管,以便全面了解和掌握其外汇资金的分布与变动情况,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在各方面条件成熟时,可以试行外汇账户主账户制度,企业不再区分资金性质开立多个外汇账户,而是选择一家外汇指定银行作为主账户开户行,基本的外汇资金收付都通过这一综合账户集中办理,由开户行承担主要的监督责任。

3、一站服务。一站服务是实现外汇管理便利化的重要手段。现行外汇管理模式偏重于按照国际收支活动的统计口径实行分类监管,不同性质的业务由不同的部门受理,不仅增加了企业的办事成本。还造成一些处在交叉领域和模糊地带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给企业带来一定的不便。采取主体监管模式后,外汇管理部门按监管对象设置机构,涉汇主体

只要找到对应的监管处室就可以享受一站式服务,这将给企业和个人办理外汇业务带来很大便利。

4、间接管理。推进外汇管理简约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逐步减少行政审批,实现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外汇管理部门要将一些法规明确、操作简单、风险较小的业务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赋予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的责任和义务,实现以“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一般工商企业和个人”为主,以“外汇局一般工商企业和个人”为辅的管理模式。外汇管理部门要定期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从而达到间接监管企业和个人的目的。这种管理模式有助于外汇管理部门早日从一一对应、逐笔审批(核)中解脱出来,把更多的注意力转向非现场监管和监测分析。

二、近期外汇管理体制简约化市场化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以信息系统建设为抓手,加快外汇管理模式转变

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系统建设与整合要采取循序渐进的实现方式,由易到难、由重点到一般逐步展开。

1、进一步完善现有系统功能,提高系统的覆盖丽。增强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的统计分析功能,扩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范围,加快全口径对外或有负债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完善对外债权的统计监测,将现有的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升级为完整的对外债权债务统计监测系统,加强对证券资金跨境流动的统计监测等。

2、调整系统设计思路,改变以业务为中心的开发模式。在系统开发和升级时,把业务操作和统计监测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提供强大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功能,充分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打破“各自为政”的开发思路。尽量采用与已有系统统一的数据结构、信息代码和指标口径,从技术上为系统整合创造条件。现阶段。可利用数据抓取软件作为过渡,建立国际收支申报系统、结售汇统计系统与企业、个人等主体管理信息系统直接的连接,实现系统数据的交互使用。

3、加快实现各业务系统的整合。通过进一步改进外汇账户管理模式,完善外汇账户系统功能,建立集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功能于一体的全口径、全主体的外汇管理信息体系。首先,实现全面、规范、准确、及时采集外汇收支数据,搭建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收支数据的全口径采集平台,建立按交易主体归类的外汇资金流动的全口径数据库。其次,逐步实现各管理系统与外汇账户系统的对接,按照主体监管的思路,本着“成熟一个,嫁接一个”的原则,将包括进出口核销系统、服务贸易监测系统、直接投资信息系统、外债统计监测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系统等整合为统一的管理实施平台――“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再次,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整合监管资源,根据外汇资金流出入均衡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监测预警功能。

(二)以加强法规建设为依托,实现外汇管理规范化

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体系是外汇管理体制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建议按照“外汇管理条例――主体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的结构。对现行的法规进行清理,构建层次合理的法规体系。现阶段。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快实现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的简约化。随着当前贸易便利化要求的不断提高,建议加快推进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改革。通过制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相关的内部操作指引。以及出口收汇存放境外管理办法。对现有涉及有关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

2、加快出台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新办法。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服务业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迅猛增长,支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从而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对外开放日益迫切。建议改变过去主要偏重于服务贸易项下外汇资金流出环节的管理,加快出台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新办法和实施细则。

3、加快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现行的对外担保管理政策法规主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1996年和1997年制定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2005年施行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以及分散在多个外债管理规定中的对外担保管理条款。近年来,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已发生深刻变化,建议从满足企业和银行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快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简化审批环节。

4、加快《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条例》立法进程。随着国际收支交易类型的多样化及国际收支交易规模的迅速扩大,为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的法律框架,科学有效地开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从根本上加快外汇管理“从事先管理到事后管理,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转变,建议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条例》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以更有效地规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行为,确保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此基础上,有效简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

5、加快提高外汇管理法律文件的执行力。建议进一步充实完善操作规程,统一执法标准,缩小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加强法律文件对外宣传培训力度,提高透明度,让行政管理人员更全面准确地了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

(三)逐步减少行政审批,促进外汇管理简约化

建议在全面梳理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开展对具体项目实施情况的有效性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三种类型,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

1、应该管且管得住的,仍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但可以适当简化审批流程。例如,目前QDII业务需逐级上报进行审批,申请、审批的时间较长。国际资本市场波动较大,投资机会稍纵即逝,这种管理方式显然不能满足市场主体对效率的要求。建议改为总局一分局两级管理体制,由总局负责总量控制,而由分局承担日常监管。

2、有必要管但管理难度较大、效果不是很理想的。可以对管理政策进行调整和改进。例如,目前我国不允许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但个人境外购房、投资移民的事例并不少见。由于没有法规依据,这些资金都是以经常项目的名义或通过地下渠道流出的,既扰乱了正常的外汇管理秩序。也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这些情况充分说明。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的需求确实存在且有一定的合理性,单纯采取“堵”的办法,不仅难以达到预期的管理目标,还造成市场主体行为扭曲、统计数据严重失真等问题。从现实需要出发,比较理想的做法是变“堵”为“疏”,出台专门法规,允许有条件地开展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把“地下”资本外流引导到“地上”来。

3、管制的必要性不大,且事后监管完全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可以将事前审批制改为事后备案制。或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例如,2008年5月,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后,外汇管理部门与外汇指定银行之间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可以对银行办理的每一笔业务进行监控,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在技术手段已能满足陈管要求的情况下,

建议进一步改革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将部分业务授权给符合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接办理,一方面为企业带来更多便利,另一方面也将外汇管理部门职工从繁琐的审批工作中解脱出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开展统计监测和调查研究。

(四)适应经济主体需求,推动外汇管理便利化

积极适应经济主体的需求,在日常管理中围绕便利化要求。开展对具体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估,尽量简化手续,缩短流程。方便经济主体操作

1、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以电子数据取代纸质材料。企业到外汇局办理业务,通常要提供大量书体面材料,其中很多都是上游部门批文的复印什。外汇局实现与商务、工商、海关等上游部门的数据联网后,完个可以直接从系统中提取相关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材料,从而降低企业的办事成本。

2、在满足真实性的前提下以概括式规定取代列举式规定。目前,操作规程大多采取列举式规定,详细列明每一项业务需提供的审核材料。这样做的好处是便于“对号入座”,操作比较简便,但规定过细容易造成管理比较僵化,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例如,企业办理外债还本付息业务必须提供现汇账户5个工作日对账单,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实时了解账户变动情况,但证明材料仅限于对账单,不能用其他材料如账户余额证明来替代。外汇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真实性审核,只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能够得到保证,可以简化相关审核流程和报送材料要求,尽量避免一一列举的方式。

3、对相似或相关业务以合并管理取代分立符删。通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似、相关业务的合并管理,提高监管效率,减少企业的成本。例如,出口核销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这两项业务在管理目标、管理对象等方面重合度较高,前者采取南货物流逐笔匹配资金流的方式,核实企业贸易出口的真实性,而后者通过采取由资金流总量匹配货物流的方式,核实企业贸易收汇的真实性。从便利企业、银行操作的角度,建议将出口核销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合二为一,现行出口核销制度退出,借助中国电子口岸业务平台,南银行对企业出口贸易收汇真实性进行核查。

(五)发挥外汇指定银行作用,助推外汇管理简约化市场化改革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加快,外汇指定银行在外汇管理政策传导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建议要充分考虑加强银行经营便利化与合规化的协调,有效发挥外汇指定银行的作用。

1、梳理外汇管理事项,给予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更大的权限。对于银行经常项下自身结售汇,如服务贸易、利润等项目外汇收支和结售汇,可按照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允许银行参照其他境内机构的管理规定,自行进行操作。允许银行在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上实行正负区间管理,增强银行汇率风险管理能力,进一步活跃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2、以强化银行内控为重点,提高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自觉性。一方面要强调银行内郎控制制度能够覆盖所有机构网点和所有外汇业务,并应随外汇管理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另一方面,外汇局对银行采取“上纠一级”制度,要求银行高度重视外汇业务内控制度的制订、执行和完善工作,上级行必须切实承担起对下级行外汇业务合规监管的职责,把对银行内控制度的监督和现场检查结合起来,作为衡量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情况的重要标准。

3、依据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实施分类监管。目前外汇局已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了年度考核,可结合考核等级评定结果及日常监管情况,对不同类别的银行施以不同的管理措施。对执行外汇管理情况较好的银行,在业务授权、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便利;对执行外汇管理情况较差的银行,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从严从重查处违规行为,以维护外汇管理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达到奖优惩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