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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服务贸易合同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02 15:27:57

外汇服务贸易合同

外汇服务贸易合同第1篇

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特点

服务贸易的交易工作不像商品交易那样可以明确管理,商品交易可以利用海关的检测设备对商品情况进行检测,而服务贸易的交易却并不能够依靠检测设备进行,需要我国税务部门和商务部门进行协同管理,必须规定在进行境内服务贸易交易相关手续办理时,要及时提交合同和相关发票,并办理上级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对工程款和中介费进行办理手续时,要将上级商务机关的批准手续提交审议。

二、服务贸易的发展对外汇管理的最新需求

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开放程度明显提高,服务业发展迅猛,目前,我国需要切实改变对服务贸易交易的监督管理方式,以适应服务业日益变化的需求。监管机构不能仅仅对单一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那样会使得管理工作缺乏针对性,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也会因此降低,并且会提高管理成本,最终影响我国服务业的整体发展。因此,科学的分析我国监管资源,并对贸易服务的监管方式进行改良,让真实的审查工作变得方便快捷是当前非常重要的工作任务。

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政策比较分散,没有彻底统一

目前,我国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一些管理还比较碎片化,我国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的法规有五十多个,很多是对以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没有说明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对以往法律法规错误的部分进行了改成,并不是一个从零基础开始建立和完善的法规系统,因此,内部因素较为混乱,并不能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很多银行系统和境内机关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时,不能以很低的成本学习到国家最新政策与法规。我国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相关的法规很多,如果不能系统的加以学习,将无法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妥善执行。

(二)没有均衡管理,存在宽进严出现象

目前,我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工作基本上是重视流出不重视流入的状态,如果不算捐赠,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几乎没有详细的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只有按照客户的讲述,并根据客户提交的合同和发票就在银行机构进行业务办理,这种随意性非常强的办理方式,很不科学。另外,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结汇方面的规范也并不详实,仅仅将结汇工作的类别进行的规定,对结汇工作中较为重要的审计材料缺乏详细的规定,很多银行对此存有怨言。银行机构往往在结汇工作中,不清楚究竟应该审查什么材料,有些银行机构重视对合同和发票的审查,有的银行注重对批件的审查,大多数银行没有同意的标准,一个银行因为审查严格而丢掉了客户,使行业内部出现不公平竞争的问题,对社会造成了一定不良影响。

(三)政策的设计缺少科学性,难以适应新时期要求

随着我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事业的发展,我国服务贸易产生了很多新型交易方式,但是我国关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法规却没有根据新形势的变化而尽快完善,一些政策的设计目光短浅,难以保证我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不会出现问题。在国家海运售付汇方面,我国目前现行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仅仅将货物主人和运输企业的工作流程进行的规划,并没有对企业支付海运运费的具体细节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得很多企业的海运工作缺乏完善法律法规的保障。在境外承包项目的外汇境内转账业务方面,政策仅仅对整体包揽工程的具体程序进行的规定,对很多新兴的规则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将其纳入规划之中。在虚拟商品的跨国交易中,一些企业利用新时期电子商务的手段进行交易,但是相关政策法规也没有对这一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划设计。

(四)难以审查真实性

服务贸易所涉及的外汇非常复杂,包括很多项目和各类领域,尤其是由外国企业提交的报表,内容相当复杂,交易工作由此增添了很多困难,难以审查真实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工作和货物贸易管理工作有本质的不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工作仅仅能够根据相关资料判断真实性,而资料的制定和提交环节又缺乏完善的制度满意保证资料数据的准确程度。目前,我国很多升级合同和审计发票工作仅仅存在一个形式,并没有起到实际作用。服务贸易并不同于实体商贸,实体商贸可以调查社会各各个团体的意见,而服务贸易却并不具备了解公众意见的机会,因此,服务贸易交易领域容易出现真实性难以审查的问题。

四、改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方案

(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思路的转变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改变首先要从思路的改变开始,要观察当前服务贸易发展的形势,将审查真实性的依据进行细化,另外,要加快审批工作的改革,将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和不科学的审批机制进行大幅度调整,以适应新时期服务贸易交易工作的需要。另外,要将服务贸易和其他贸易进行整合,组建相关专业机构,并科学的将各类监管组织进行联系,与国家税务管理机构和商务部门取得密切沟通,并建立信息交流机制,争取税务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的支持,依靠税务部门的支持与商务部门的合作,加强对真实性的审查,使监管机制能够与服务贸易的交易环节完美结合。

(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管理原则的转变

要加快对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相关法规的改革,要将各类不同的法规进行整合,使其成为一个系统的法规体系,要将全部法规在统一的框架内,采取统一的标准进行再次规划,在不违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将各式法规进行统一,使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工作有法可循,要将严谨作为调整法规的原则,保证法规切实保障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正常进行。要进行均衡的管理方式,将改变宽进严出现象作为工作的重点、重视资金流出环节的工种。虽然我国拥有着比较充沛的外汇储备,但也承受着资金流入方面的较大压力,要在工作中切实按照政策的要求将资金流入的管理方式进行改良,加强对资金流入的管控力度,使服务贸易交易在更稳定的条件下进行。要对外汇的监管机制进行改良,要将监管工作的重点由对每一项具体数据的监管转移到对资料整体的审查,保证监管工作的科学高效,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管理原则。

五、结束语

外汇服务贸易合同第2篇

(一)多部门协同管理

由于服务贸易交易具有无形性和不可比性,无法类似货物贸易可借助海关货物流信息来匹配资金流印证真实性,因此主要依靠商务、税务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协同管理,即要求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时,除提供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外,还要求其提供对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登记证书。例如办理境外承包工程项下的工程款、中介费购付汇时,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经营劳务承包的批准文件;办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等项目购付汇时,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等。

(二)限额和资格审批管理

对真实性较难把握,且容易成为异常资金出入境渠道的部分服务贸易项目实行限额和资格审批管理制度。例如对单笔超过合同总金额10%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出口佣金购付汇、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的服务贸易项下购付汇、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购汇超过指导性限额、境内机构单笔提取超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单笔提取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外币现钞等业务,境内机构都需经外汇局核准后,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另外,对于跨国公司所属境内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办理代垫及分摊费用购付汇前,跨国公司须经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办理资格核准后,凭核准件及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三)多环节交叉管理

目前,对于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多环节交叉管理模式。其中事前以真实性审核为重点。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前,需由银行按照规定审核申请书、合同、发票、主管部门批件及税务凭证或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后办理;事中以非现场监测为重点。主要运用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通过设立单笔大额、高频累计、异常波动等监测指标对企业服务贸易数据进行数据筛查,对收支较为频繁、总量较大或增长迅猛的服务贸易交易及企业实行专项监测;事后以核查与检查为重点。通过事中监测发现的异常交易线索,核查银行或境内机构留存的业务凭证,查实违规交易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交检查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四)项目和主体分类管理

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实行事前项目分类管理和事后主体分类管理。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服务贸易项目不仅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咨询、其他商业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等11类的服务项目,还包括收益、经常转移项目下的10类传统非贸易项目。由于服务贸易一直注重事前真实性审核,且不同的交易项目特点不同,真实性审核需要的材料也有较大差异,因此目前的政策法规均是针对不同的交易项目特点而分别出台的,实行交易项目的事前分类管理。另外,为逐步实现管理方式由行为监管向主体分类管理方式转变,外汇局在监测、核查的基础上,对存在未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就相关交易疑点做出合理解释或不配合核查等情况的交易主体实施服务贸易内部分类监管,将其作为“关注类”主体,密切跟踪其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实行交易主体的事后分类管理。

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存在问题

(一)政策较为分散,尚未形成统一的体系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目前,涉及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规章制度超过50个,大多是对新问题的临时性规定和对现有规定的补充或调整,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尚未形成统一的法规体系,个别银行和境内机构反映办理相关业务时,搜集和学习政策法规的成本较高。以现行法规未明确审核凭证的交易项目的售付汇而言,前后涉及的现行有效法规就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等文件。

(二)宽进严出特征明显,未实现均衡管理

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总体呈现“重流出、轻流入”的格局,除捐赠外,绝大多数服务贸易外汇收汇和结汇缺乏明确的管理规定,仅凭客户描述,由其提供合同或发票等证明材料即可在银行办理,随意性较强。资金流入结汇方面目前主要依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办理,而对结汇的规定也较宽泛,仅规定了需要结汇的类别,对于审核材料的要求,相关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银行反映,由于服务贸易收结汇管理规定不够明确,有的银行审核合同、发票及主管部门批件等材料,有的银行却仅审核合同或者发票,导致不同银行对服务贸易收结汇真实性审核的标准不统一,严格审核的银行反而失去客户,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三)政策设计缺乏前瞻性,难以适应形势变化

新的服务贸易交易项目和交易方式不断涌现,而由于服务贸易外汇政策在设计时未充分考虑形势发展变化,缺乏前瞻性,导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形势发展不太适应。例如国际海运费售付汇业务,当前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仅规定了货主、国际海运企业对外支付海运费的情形,而没有对货代企业对外支付海运费的规定,导致货代企业海运费购付汇缺乏政策依据。对于境外承包工程境内外汇划转业务,也仅规定了总分包形式的境内划转,而没有考虑到不断涌现的联合体形式的境外承包工程款的境内外汇划转。另外,对于虚拟物品的跨境交易涉及的收付汇以及通过电子渠道交易的服务贸易,现有的政策法规也处于空白。

(四)真实性审核难度较大,实际效果欠佳

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范围广、项目多,特别是国外提供的单据更是名目繁多,交易真实性审核难度和复杂程度远高于货物贸易等有形贸易,由于相关材料真实性难以保证,当前以审核合同、发票等材料为主的传统审核方式难免浮于表象、流于形式。另外,由于服务贸易本身具有无形性和虚拟性特征,其市场公允价格难以判定,一般不存在实物进出口,不能像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可借助货物流匹配资金流来核实真实性,因此,服务贸易真实性审核难度更大,容易成为关联企业间异常资金流出入的便利渠道。

(五)行政许可标准较低,企业申请核准业务频繁

目前,涉及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共计有6大类,其中部分项目许可的标准较为严格,造成企业服务贸易交易中需要核准的业务数量较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的顺利开展。例如,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核准,跨国公司必须到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办理,对于不在省会城市的跨国公司而言,就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往返于不同城市办理该项核准业务,如果期间出现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定的情况,跨国公司还需多次往返两地,办理的时间较长,经营成本较大。再如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且超过限额的非贸易售付汇核准业务,单笔超10万美元就需要核准,对于快速发展的服务贸易而言,限额标准较低,企业需要核准的情况较为频繁,据外汇局某直辖市分局业务人员反映,该分局每年核准的该类业务就达千余件,给企业经营带来不便。另外,对于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单笔提取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外币现钞提取业务,海运企业也普遍反映金额标准较低。以外汇局某市中心支局为例,该市近年来船长借支提钞核准业务年均超过90笔。再如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购汇超过指导性限额核准,出境时间在30天(含)以内或30天(不含)以上的购汇限额,每人每次只有等值3000美元或5000美元,以目前的境外差旅收费而言,该购汇限额标准也明显偏低。

(六)分类管理规定不够完善,对市场主体约束力不强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司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汇经函[2012]4号,以下简称“工作制度”)明确了服务贸易“关注类”交易主体的核定标准,对于存在不配合外汇局核查或受到外汇检查部门处罚等情况的主体,应将其作为“关注类”主体,并要求分支局通过系统密切跟踪其外汇收支行为,但由于该工作制度是以部门“函”的形式,效力相对较低,且缺乏对“关注类”主体的差异管理措施,即使被外汇局列入服务贸易“关注类”主体,银行和企业也没有相应的渠道知晓“关注类”主体名单,“关注类”主体在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也不会受到任何限制,对其没有约束力,主体分类管理政策执行效果难以充分发挥。

三、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总体构想

(一)管理思路

坚持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五个转变”,顺应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进一步简化真实性审核凭证,取消不必要的限额和资格审批,满足市场交易主体合理的服务贸易用汇需求。同时整合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资本项目外汇监管资源,建立外汇局内部联动监管机制,拓宽非现场监测渠道,并构建与税务、商务等部门的电子信息交换机制,借助税务、商务部门业务数据核查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真实性,全面实现服务贸易的主体监管,形成有效监管和促进服务贸易便利化的有机统一。

(二)管理原

1.系统性原则。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涉及面广,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应全面梳理和总结现有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广泛听取商务、税务、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分别从政策法规整合、信息系统改造和人员素质提高等角度进行认真调研和仔细论证,力争使改革具有系统性,避免由于制度设计考虑欠缺,而导致改革无法达到预期效果。2.前瞻性原则。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应立足现在、着眼将来,在不影响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能够充分满足境内机构的合理外汇收支需求,能够涵盖不断涌现的新的服务贸易交易项目和交易方式,能促进服务贸易快速健康发展,能适应“十二五”规划中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国家战略需要。3.有效性原则。鉴于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和不可比性等特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在便利境内主体外汇收支的同时,也应通过采集货物贸易、资本项目、税务、商务等多部门的业务数据,实现服务贸易的分类对比核查,做到放得开、说得清和管得住,避免改革后服务贸易成为异常资金大进大出、快进快出的便利通道,从而对宏观经济金融运行带来不利影响。

(三)管理

外汇服务贸易合同第3篇

(一)实行以非现场监测为主导的外汇管理

目前日常服务贸易业务完全交由银行按规定办理,外汇局主要实施非现场监测。基层外汇局对非现场监测核查的相关工作内容、方法、流程、内部管理等方面制定相关内控制度。

(二)服务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功能日益完备

该系统数据主要来源于国际收支申报和外汇账户等系统,增设了大量预警监测指标、趋势变化图表和灵敏分析等功能,涵盖了货物贸易、资本和金融项目涉外收支数据,实现了非现场监测数据全口径采集和分析,可通过单笔大额、高频累计、异常波动、交易种类异常凸现等预警指标进行数据筛查,对筛查出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核查,预警监测能力和信息共享程度大幅度提高。

(三)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相结合查处违规问题

目前基层外汇局非现场检查基本能够做到实时监测,对当期超过预警值的全部跨境收支业务进行非现场核查,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相关业务材料,外汇局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格审查,并与外汇指定银行进行逐一核对,以及时发现及查处违规问题。

二、服务贸易非现场监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服务贸易系统非现场监测指标有待完善

一是服务贸易监测指标阈值设置欠灵活。目前服务贸易监测指标阈值由省分局统一设置,而各地涉外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涉外收支规模存在较大差异,统一的筛选标准未能充分体现地区差异;另外由于不同服务贸易行业的企业外汇收支存在较大差异,譬如无形资产与艺术品拍卖个体金额差距较大,如果大额交易预警指标阈值设置过大,则筛选出的结果往往集中在少数大企业;如果阈值设置过小,则筛选出的结果过多,失去了预警的意义,同时给业务监管带来了困难。二是缺乏分拆交易预警指标。目前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原则上可不审单,部分企业通过分拆将大额资金混入服务贸易渠道,对此缺乏相关的监测预警指标。三是缺乏纵向和横向比对指标。服务贸易种类多、定价灵活,现行的服务贸易非现场监测系统主要有监测预警指标、趋势预警指标和主题分析指标,缺乏如服务贸易与外汇账户收支、货物贸易和资本项目收付汇等动态比对预警指标,服务贸易本外币比较、与海关和商务部门服务贸易的比较等横向指标和分拆校验、关联交易核对等纵向指标。

(二)服务贸易非现场监测预警能力偏弱

一是违规定价转移难以监测,主要包括无形资产和劳务定价转移等。由于无形资产既无可比对象,又无市场标准价做参考,且收费标准高低不同,境内外关联企业易通过抬高或降低管理费、专利和商标使用费等方式调整跨境资金流出入;对于劳务定价,境内外关联公司可通过提供背离市场价格的劳务进行跨境资金转移。二是部分交易合规性难以判定。如违约赔偿金流出入,现行货物贸易政策只涉及货物贸易赔偿中的退汇部分,而对于货款未转移或超出转移货款部分发生的违约赔偿存在管理空白,企业可利用服务贸易项下违约赔偿证明材料缺乏统一要求、发生真实原因难以认定等特点实现变通解决。三是借艺术品拍卖转移资金行为难以监测。艺术品出入境尽管涉及货物流,符合货物贸易特性,但部分拍卖品的体积和数量较小,达不到报关标准,加之艺术品价格真实性难以判定,难以从非现场监测分析中发现违规问题。

(三)非现场监测岗位设置和工作流程有待规范

一是缺乏职责清晰、程序规范、控制有效的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按业务种类设置岗位的模式,如服务贸易管理岗、货物贸易管理岗和资本项目管理岗等岗位,不利于对同一交易主体的非现场综合监管,加之监管重点主要依照个人经验确定,监管效果依赖监管人员素质和责任意识,且非现场监管缺乏有效的控制和评价机制,不利于非现场监测工作效率的提高。二是缺乏非现场延伸监管流程。服务贸易项下利润汇出等项目与直接投资项下数据可交叉印证,以此判断服务贸易交易的真实性。但目前未实现与其他外汇业务系统数据的关联,对预警信息和可疑交易延伸检查往往较少,对企业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核查深度不够。三是外汇业务系统综合利用程度较低。目前外汇业务系统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资本项目监测系统等不同系统,由于每个工作人员授权不同,往往不能同时使用上述系统,且人员转型不足,无法实现数据综合利用,工作效率有待提高。

(四)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有待提升

一是缺乏服务贸易本外币联合监管有效机制。目前外汇局与人民银行尚未实现数据共享,实际工作中针对某些重点企业的服务贸易非现场核查需查询征信、反洗钱等人民银行部门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但由于相关信息在部门之间未共享,导致查询流程烦琐,无法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外汇局与海关、税务、商务等部门业务系统信息共享有限。如服务贸易改革后,税务机关当场无须对纳税事项进行审核,只需在《备案表》上盖章,而《备案表》中并不体现有关纳税事项的内容,这样虽然保证了企业的对外付汇效率,但客观上造成相关部门间信息和政策沟通弱化,为不法分子骗汇、逃税等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五)异地主体本地外汇交易监管难度较大

随着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及金融机构的业务拓展,不少企业因业务需要在异地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故存在异地主体服务贸易收支交易本地化和本地企业服务贸易收支交易异地化的情况。尤其是异地主体在本地金融机构发生服务贸易异常或违规交易后,由于异地主体流动性较强,服务贸易违规调查取证等核查环节都存在较大难度,对违规主体无法有效监管。

三、服务贸易非现场监测体系构建

(一)总体思路

按照“五个转变”的工作思路,将现有的服务贸易非现场监测系统定位为综合监管系统。按照主体监管和均衡监管理念对系统进行优化和完善,通过增加监测指标、制定企业交易异常类标准、改进监测分析方法、提高全口径预警监测和风险防控能力、完善工作流程、加快人员转型等途径提升非现场监管效能,构建贸易便利化和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监测分析体系。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多层次监测指标体系

遵循科学性、可比性和实用性原则,依托现有服务贸易非现场监测系统,将非现场监测指标扩充为“总量类”、“样本类”和“个体类”3大类7小类指标(见表1)。

(三)建立全面系统的统计分析方法

一是完善服务贸易真实性审核和审价体系。充分利用各部门统计数据,建立不同模式的服务贸易样本审价指标,进行时间序列与交叉比对审价预警提示,对借服务贸易进行定价转移、阴阳合同和虚高报价等行为进行早期预警,同时对超过一定金额或企业信息等级较差的服务贸易收入,要求企业提供其他材料进行引证。二是建立外汇局定期统计分析报表制度。定期从总体上分析服务贸易各项目外汇收支的变动情况,同时对行业中影响较大的企业采用问卷调查等方式不定期了解其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以及生产经营情况,从点和面上对服务贸易收支进行监测。三是建立整体趋势和典型案例分析相结合的制度,根据外汇收支形势和监管目标,对外汇业务和资金流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研判,加强趋势性预测,开展延伸监测,并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和差异化管理的分类监管模式。四是建立科学的核查方法。主要包括:(1)对比分析核查法。主要是外汇局各系统数据相互核对,外汇业务与企业财务数据相互核对。(2)趋势分析核查法。主要根据行业与个体一定时间段内跨境收支走势发现异常情况。(3)关联信息核查法。主要是利用海关、商务、税务等部门监管信息佐证服务贸易真实性和异常情况。

(四)建立规范有效的监测工作流程

一是建立职责清晰、程序规范、控制有效的监管工作制度,明确服务贸易外汇监测管理的工作职责、日常监测管理内容及目标、工作方法、程序及考核管理等,使基层外汇局服务贸易非现场监测核查工作有据可依。二是建立重点企业定期走访制度。通过定期走访对外汇收支状况有重要影响且内部管理较为完善的大型企业和各行业龙头企业,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动情况,预测分析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总体运行形势,为非现场监管建立起一个连续的、有规律的监测数据库。三是建立集体审议制度,对指标设置、样本组建立、非现场和现场核查名单确定及形成现场核查结论等重点工作进行集体审议。

(五)优化岗位设置,加快人员转型

一是依据主体监管理念核定岗位人员职数,每个岗位人员可对全部外汇业务进行非现场监管。二是明确监管人员工作职责和主要工作内容,建立分级授权的内控制度,明晰各级监管责任,实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加大对外汇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非现场监测核查方法的研究交流,尽快培养一批专家型、研究型外汇人才。

(六)加快信息共享,形成监测合力

一是通过账户信息采集一体化满足本币管理与外币管理相结合的监管要求。通过构建本外币一体化非现场监测平台,将现有外汇和人民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整合,从分散于结算、征信、反洗钱等各部门的系统中提取人民币明细交易,并以交易主体为索引,与外汇结汇数据进行关联,增强本外币一体化监测分析能力。二是与关联政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加大与商务、海关、税务等其他服务贸易监管部门的协调力度,建立企业分类管理信息交换机制,通过数据交换与监管合作发挥协同效应。

外汇服务贸易合同第4篇

关键词:服务贸易 进出口 结售汇差额

一、服务贸易的概念

服务贸易又称劳务贸易,指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狭义的服务贸易是指一国以提供直接服务活动形式满足另一国某种需要以取得报酬的活动。广义的服务贸易既包括有形的活劳动,也包括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在没有直接接触下交易的无形活动。

二、我国服务贸易现状

1.服务进出口规模进一步扩大。2012年,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达4705.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2.3%,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为10.8%,同比提升0.5个百分点。2013年上半年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是2472亿美元,同比增长13.7%,其中出口961亿美元,同比增长6.3%;进口1511亿美元,同比增长19%。

2.高附加值服务进出口发展迅猛。2012年咨询、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广告宣传、金融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等高附加值服务出口快速增长,分别比上年增长17.8%、18.6%、18.2%、122.5%、40.1%;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金融服务、通信服务进口增势显著,增幅分别为20.7%、158.4%、38.6%。2013年上半年金融服务出口同比增长了120%,咨询服务出口同比增长了16.6%。金融服务进口增长了150%,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口增长50%,通信服务进口增长16.7%。

3.贸易结构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传统服务贸易仍维持较高比重。2012年传统服务运输和旅游在服务占进出口总额58.8%,同比增加2.2个百分点,旅游进出口总额首破1500亿美元,居各类服务之首,同比增长25.6%;运输服务进出口总额达1247.7亿美元,位居第二,同比增长7.5%。2013年上半年,运输和旅游占服务进出口总额59.4%,旅游进出口总额为828亿美元,同比增长24.5%;运输服务进出口总额为641亿美元,同比增长7.2%。

三、我国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

1.服务贸易收付、结售汇逆差进一步扩大。2001年~2012年我国服务贸易收付总额有显著上升,2009~2012年服务贸易跨境收付逆差逐年大幅增长,2012年逆差额达603亿美元,较上年增长43%;服务贸易结售汇逆差857亿美元,较上年增长一倍。

2.服务贸易较货物贸易发展不平衡。2006~2012年我国货物贸易一直为顺差,而服务贸易差额基本为负值,处于逆差状态,2012年逆差额更是高达895亿美元,比上年增加62%。可见服务贸易发展较货物贸易发展极其不平衡,不利于我国国际贸易健康发展。

3.服务贸易结构、地区发展不均衡。2011和2012年,运输、旅游、建筑等传统服务贸易占中国服务贸易总额比重分别为60.7%和62%,金融、保险等高附加值服务贸易比重偏低;地区发展不均衡,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东部沿海地区发展比较迅速,北京服务贸易占GDP比重达75%,部分中部与西部的二三线城市服务贸易占比很低,甚至西部某些地区占比不到10%。

四、应对策略

1.优化结售汇程序,缩小收付、结售汇逆差。结售汇逆差扩大的主要原因是服务贸易结汇意愿下降,因此外汇指定银行应优化结售汇程序,在保证结售汇业务完整、正确的前提下,尽量简化结售汇手续,提升企业或个人结汇意愿,实现缩小收付、结售汇逆差,如综合使用多种结售汇方式:信用证与汇付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简化即期、远期结汇现场检查方式,缩短结汇时间,减少利率波动对结汇金额的不利影响;扩大出具核销专用联即可直接结汇的外汇收入范围,为企业在贸易项下结售汇提供便利。

2.以货物贸易带动服务贸易,促进服务贸易平衡发展。我国服务贸易长期以劳动密集型低附加值生产行业为主,只参与加工、组装、制造等简单中间环节,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行业如金融、保险等高附加值服务活动涉及不多,这也是造成我国服务贸易长期逆差的一大原因。中国目前“走出去”的企业多数以制造业企业为主,因此服务业要紧紧依托“走出去”的制造业企业,通过货物贸易带动服务技术和人才的出口,在货物贸易产品中嵌入、复合服务产品,带动与制造业密切相关的服务性企业的海外投资,从而能参与更多涉及原料采购、物流运输、金融保险、订单处理、批发经营和终端零售等诸多较高附加值生产服务环节,逐步扭转我国服务贸易赤字,促进服务贸易平衡发展。

3.调整贸易结构,提高服务贸易市场化程度。当前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正逐渐由传统劳动密集型向知识技术密集型或资本密集型现代服务贸易转变。我国要想增强服务贸易整体竞争力,应努力调整和优化服务贸易结构,在保持现有传统服务产业优势的同时,分阶段、有重点地通过人力资本投入发展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业,使服务贸易产业结构逐步优化,实现服务贸易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我国目前服务贸易发展不平衡还在于服务贸易市场化程度不高。为此,政府应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程度,清除不合理行业准入障碍,尽快制定和完善既符合我国实际又不违背服务贸易总协定和WTO 规则的法律法规,鼓励各种投资服务业的经济形式,改善国内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五、总结

发展服务贸易对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强化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尽管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迅速,但在经济总量中比重仍偏低,与我国整体经济实力很不相称。面对全球服务贸易化趋势,加快服务贸易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 2013年7月18日)

外汇服务贸易合同第5篇

(一)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对外贸易的主要区别。作为一项依托电子信息技术的新兴产业,跨境电子商务在发展理念、业务模式、交易流程、物流方式及结算方式等方面,与传统国际贸易有着明显的区别:一是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虚拟性和无纸化特征。跨境电子商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传统的国际贸易流程数字化,订购、交易、支付等整个交易过程都是通过电子信息平台进行的,交易的电子化程度越来越高。二是电子商务交易直接面对消费者,且以快递物流为主。传统贸易是进口企业和出口企业间的交易,而跨境电子商务更多是电商和消费者或消费者与消费者间的交易。正是基于这样的改变,使得跨境电子商务具有单件包裹出境单价低、频率高和落地点分散等特点,一般海关通关规则和要求很难满足这种零散海量报关的需求。三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充当电子商务结算中介。与传统贸易结算方式有很大不同,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境内外交易双方互不见面,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其中,架起了交易双方互信共赢的桥梁。

(二)跨境电子商务在外汇管理层面需要界定的问题。正是基于与传统贸易商差异,电子商务在外汇管理政策层面存在三个突出问题需要予以明确界定:一是电子商务交易贸易性质的归属管理问题。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上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在本质上属于服务贸易范畴,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将其归入GATS规则,按服务贸易分类进行统计和管理。而对于仅仅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完成定购、签约、交易等,但要通过传统的运输方式将货物运送达购买人的,则将被归入货物贸易范畴,属于GATT规则的管理范畴。由于我国尚未出台《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及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法规,导致有关方面对跨境电子商务涉及到的外汇交易归属管理范畴的把握存在模糊。二是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机构相关外汇业务资格问题。跨境电子商务及其支付业务借助电子信息技术突破时空限制,将商务交易延伸到世界的各个角落,使交易资讯和资金链条汇集成大数据平台。交易主体一旦缺乏足够的支付能力或出现信用危机、违规经营、信息泄、露系统故障等问题,则会引发交易主体外汇资金风险。因此,对跨境电子商务及其支付机构进行外汇市场准入管理十分重要与迫切。三是跨境电子商业支付机构外汇管理与监管职责问题。如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提供的跨境外汇收支服务进行有效的管理与准确的职能定位,急需外汇管理部门在法规中加以明确,从而使其在制度框架下规范运行。

二、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发展给外汇管理带来的挑战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针对传统国际贸易的业务特点而设计的现行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已经难以适应电子商务在交易形态和支付方式方面给外汇管理带来的新要求、新挑战。

(一)交易的虚拟性和无纸化带来单证审核困难。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双方交易信息和契约要素均以电子形式予以记录和传递,而电子单证很容易被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和痕迹,导致传统的单证审核方式难以跟不上新的形势变化。而虚拟特性更为突出的虚拟游戏物品等交易产品,其交易的真实性和可测性则更是难以把握。目前,除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也日益活跃。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电子通讯、信息服务、无形资产等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业务,需要提供主管部门的批件或资质证明。如果按照传统服务贸易那样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贸易纸质单证,则难做到相应配套,同时也无法体现出跨境电子商务的优势,即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高效性和便捷性。

(二)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国际收支申报存在困难。一方面,通过电子支付平台,境内外电商的银行账户并不直接发生跨境资金流动,且支付平成实质交易资金清算常需要7至10天,因此由交易主体办理对外收付款申报的规定较难实施。另一方,不同的交易方式下对国际收支申报主体也产生不同的影响。如,购汇支付方式实际购汇人为交易主体,应由交易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实施起来较为困难;线下统一购汇支付方式实际购汇人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此种申报方式难以体现每笔交易资金实质,增加了外汇审查和监管难度。货物贸易外汇改革后,外汇管理部门通过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与传统货物贸易相比,跨境电子商务的物流方式以快递为主,难以取得海关报关单据等合法凭证,同时也难以获得与资金流相匹配的货物流数据,进而增加了外汇监管工作的复杂性和工作量。

(三)银行直接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真实性审核困难。跨境电子商务的无纸化、虚拟性导致外汇管理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支付资金的合法性难以审核,增大了跨境资金异常流动和反洗钱监管的难度。特别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介入,原本银行了如指掌的交易流程被割裂为难以看出关联的繁杂交易。由于缺乏对交易双方的资讯了解,外汇指定银行无法直接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如在境外收单业务中,客户的支付指令由支付机构掌握,银行按照支付机构的指令,将资金由客户账户划入人民币备付金账户,通过银行购汇入外汇备付金账户,再将资金由外汇备付金账户汇入目标账户。即便发生在同系统,银行也很难确定各项电子交易的因果关系。

(四)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困难。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机构的发展,机构外汇备付金管理问题日益突显,而我国当前对外汇备付金管理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如,外汇备付金是归属经常项目范畴还是资本项目范畴没有明确;外汇备付金账户开立、收支范围、收支数据如何报送没有明确;同一机构本外币备付金是否可以轧差结算等无统一管理标准,易使外汇备付金游离于外汇监管体系外。等等,这些都需要通过出台相关规定予以解决。

三、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外汇管理政策改进

(一)坚持便利化和防风险相结合,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机构外汇管理政策。跨境电子商务与其支付机构不但为进出口贸易企业提供了网上交易及支付的便利途径,又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用中介功能,降低了国内企业进入国际新兴市场的信用风险,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国贸易便利化进程。但是,在我国对外汇资金跨境流动实行较严格监管的背景下,跨境第三方支付从多个方面突破了现有的监管体系,产生资金流动的新风险。对此,应积极应对,努力平衡严控风险与促进发展的双重需求,在充分肯定跨境第三方支付发展积极意义的同时,出台支持政策和鼓励措施,保障跨境电子商务和支付机构平稳有序发展。同时,加强前沿研究,找准风险点,制定具有针对性、可行性、操作性的监管措施,有效防范跨境电子商务给国家经济安全管理带来的风险。

(二)坚持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跨境第三方支付行业加快发展。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机构加快发展。一方面,允许具有一定规模、风险控制措施完备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由其对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结售汇或收结汇服务。积极做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辅导工作,指导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外汇监管框架内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并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开展情况不断进行优化调整,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为跨境电子支付行业全面推广打好基础。另一方面,坚持以业务监管为基本原则,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根据业务类型所涉及的资金跨境流动方式实行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监管,第三方支付业务范围由小额货物贸易和部分交易价格明确的服务贸易,逐步扩大到大额或价格波动较大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三)制定第三方支付业务管理规范,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纳入经常项目。跨境电子商务是将传统的国际贸易流程电子化,改变的仅仅是实现手段而不是内容实质,其交易的主要内容仍为商品和服务。因此,应坚持传统国际贸易管理原则,按照真实性、便利性和均衡管理原则对其进行管理,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应研究制定具体外汇业务管理规定,明确跨境电子支付机构业务办理资格和范围,以及与合作银行之间的职责分工。一是明确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明确其应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交易记录保存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二是明确对合作银行的监管要求。跨境电子商务合作银行应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代收付环节进行审核,代交易主体对跨境电子支付交易进行逐笔申报。加强对银行和支付机构的非现场核查及现场检查。参照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模式,全面采集第三方支付机构订单、物流数据和国际收支申报逐笔数据,按照交易项目将其分别纳入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管理,进而在此基础上实施总量核查和非现场监管。

外汇服务贸易合同第6篇

推出8项措施 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逐步建立法检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外贸发展和产品质量安全需要,在风险分析基础上,建立法检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支持农轻纺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

积极促进农产品、食品、机电产品国际互认工作。加强对外磋商交流,积极推动其他国家和地区开放市场,扩大优势产品出口。深化机电出口企业分类监管,指导帮助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调整监管重点,优化监管模式,扩大出口免验范围,提高通关效率。

共同开展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培训。2009年,商务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将共同为企业举办多期培训,帮助企业提高质量监管水平,实现以质取胜。

协作《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及时向企业提示相关风险,加强对企业的信息服务。

共同加强壁垒应对和宣传工作,营造有利的外部舆论环境。

共同加强外派劳务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积极主动联合开展健康咨询,共同保护外派劳务人员身心健康、防止疾病传播,减少外派劳务人员在境外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鼓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借鉴建立贸检协作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程序简化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进行简化。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必再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

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

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制度有利于加快退税进度,促进外贸企业资金流转。

重庆

38项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及外商投资便利化

《重庆市对外贸易及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分为对外贸易便利化和外商投资便利化两部分,共38条,其中外贸便利化措施27条,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11条。

在促进对外贸易方面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供高效率的税收服务、提高口岸服务水平、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以及支持国际电子商务、实施涉外人才提升计划等措施。其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是贸易便利化措施中比重最大的部分,共有14条,包括改善进出口金融服务、改善外汇管理、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三个方面。为了鼓励银行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将通过对银行落实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政策跟踪评估等方式,把为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对银行机构进行考核。积极推动国际贸易人民币计价结算,进一步推动完善区县银行网点外汇金融服务功能。设立出口风险基金,帮助渝企抵御外部风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也将给予最高50%的补贴。今年还将成立注册资金达10亿元的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公司,充分发挥其融资担保功能,为加工贸易转移和工业园区提供支持。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重庆市对出口的活禽、活畜、水生动物将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将减半收取。而对重庆市出口较多的绸缎、棉纱等部分初级纺织品以及出口服装等,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将只按30%收取。

此外,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包括积极主动为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与提高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审批效率和水平等。

山东

24小时预约通关

山东省在近期出台的《关于促进外经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中规定,山东口岸海关将实行预约24小时通关,对所有海运、空运进出境货物实行“多点报关,口岸验放”;简化审价归类作业,实施信用审价,推行预先归类备案制度;实行担保通关,采取先放后税等快速通关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同样将提供24小时预约出口检验服务,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口岸直通放行”和“全省一个大通关地”模式,对诚信度高的进出口企业优先实施“绿色通道制度”。

同时,减免出口农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出口纺织服装产品的检验费用降低30%。

山东表示,将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开展出口信贷业务。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开展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扩大保单融资规模。鼓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扩大承保规模,对企业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给予补贴。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温州

推6项举措 便利外贸企业通关

优化区域通关机制,畅通进出口渠道。在温州港区逐步试行杭州海关区域大通关平台,继续推广“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便捷通关模式,最大限度地促进外贸企业在长三角区域内的顺畅通关。

优化通关流程,进一步提高通关速度。积极落实节假日预约通关措施,对诚信企业落实好提前报关、优先接单、上门验放、担保放行等通关便捷措施。

优化通关方式,有效降低贸易成本。在通关环节对诚信规范企业的进出口货物,采取多种方式提供海关担保,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优化海关政策服务,加强指导,提高企业规范化通关水平。建立海关“客户服务制度”,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提前介入、提前服务,支持全市各项重点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优化外贸企业管理,积极培育诚信企业。加快海关A类、AA类管理企业的申报工作,引导和支持B类企业向A类、AA类海关管理企业发展,提高A类、AA类企业在外贸企业中的整体比例。

与各口岸单位密切协作,共同优化外贸通关环境。积极支持全市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申请建设工作,改善外贸通关条件。

青岛

6大措施促贸易便利化

把握好政策尺度,便利企业正常的货物贸易活动。简化企业申请比例结汇和临时额度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适当提高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和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允许企业已登记的小额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不受比例限制。

全面开展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工作安排,在成功进行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试运行基础上,继续组织人员开展核销制度改革研究,努力争取成为首批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试点单位。

加强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监管。充分利用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系统,全面监测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动向。

积极应对危机,推动地方“走出去、引进来”平稳发展。积极推广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ODI模块,便利企业开展境外股权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积极引导企业理智对待境外收并购行为,增强资金安全和风险意识。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跟踪,加大对海外企业后续金融支持的研究,妥善解决境外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积极与外经贸部门沟通、协作,不断改进和完善外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等外汇管理,促进地方利用外资健康平稳发展。

完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营管理,支持更多企业实现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进一步放宽跨国公司对外放款的资格条件,简化审核程序,便利跨国公司对境外成员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继续实施和完善出口退税无纸化操作。在保障核销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数据传输速度,从核销环节简化和便利企业退税操作。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有真实贸易背景但因客观因素导致的不能及时退税问题,为企业提供最大便利。

上海

多项金融措施推进贸易便利化

上海市商务委近期开展了加工贸易内销政策调研,协商海关等部门,研究实施加工贸易内销集中报税问题,推动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上海市外管局则主要通过完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推动长三角地区异地付汇集中备案登记,深化浦东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的试点,进一步完善贸易信贷政策等方式支持上海市外贸企业渡过难关。此外上海市外管局还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做好人民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的研究和试点。上海市金融办着力抓银行服务效率和质量的提高,支持贸易企业的信贷融资。开展银行贸易融资,为方便企业获得信贷支持。

深圳

5项措施推进贸易便利化

2008年8月正式运营集接单、税费、理单等各类内勤单证业务于一体的集约化接单中心,提供一站式、跨口岸的便利通关服务。

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设立保税港区和空港保税物流园区的工作,全力支持深圳保税区转型升级试点,改革完善保税区海关监管模式,促进该保税区向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服务贸易等综合功能发展。在此基础上,深圳海关将总结完善相关配套监管意见,并出台具体意见继续扩大应用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支持深圳加工贸易企业实现技术进步。

个性化服务扶持重点产业。为了创造好的通关环境,扶持重点产业,深圳海关结合企业特点提供个性化服务。与相关企业签署关企合作备忘录,明确提出便利通关等支持措施。

密切配合深圳地方政府的决策部署,细化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不断完善操作层面工作程序,使相关决策落到实处。

加强对当前经济形势特别是加工贸易面临困境和挑战的研究,拟进行一次综合性、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调研,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措施,为企业创造宽松、便利的条件,帮助企业减轻负担,提高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

珠海

出台6项措施 推进贸易便利化

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1月15日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企业确已实际出口并收汇,但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的,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企业在办理结汇或划转后30个工作日内补办联网核查手续,有效解决了企业跨关区报关因电子报关数据传输滞后而无法及时收结汇的难题。

简化来料加工贸易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手续,取消了来料加工联网核查“先比例内核注、后超比例核注”的顺序限制。

提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电子化便利程度。从2008年11月12日起企业可通过网上核查系统向银行提交《出口收汇说明》,而无需再使用纸质方式提交,也无需向银行提交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从2009年1月15日起,进一步放宽企业两类特殊出口收结汇业务的办理:一是对于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多收汇差额资金,企业可凭情况说明直接到银行办理从待核查账户中结汇或划转的手续;二是对于因一笔收汇包含多种性质、企业错误说明或银行工作失误导致的进入待核查账户的服务贸易项下资金,企业可凭情况说明、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的划出或结汇手续。

外汇服务贸易合同第7篇

1.1国际汇款检测系统的洗钱风险分析

(1)银行开发的检测汇款信息的反洗钱检测系统是通过账户来获取数据,对于大额及可疑的交易信息需要人工操作,导致银行在向反洗钱检测中心上报数据的过程中存在漏报和错报,致使大额汇款信息存在洗钱风险。(2)由于网络技术的有限性和局域性,大部分的客户交易无法使得反洗钱数据得到实时监控,有时洗钱组织会将大笔的资金分散成许多小额的资金通过不同的网点迅速的汇出国外,使得国内银行监测系统难以实时监控客户的各项交易。

1.2国际汇款制度的洗钱风险分析

(1)我国银行现阶段实行的国际汇款业务主要在于业务上的技术操作和资金清算风险控制,国际汇款业务的审批主要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对于有融资嫌疑的客户、业务关系和交易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措施。因此外汇管理政策中就存在洗钱风险的空隙。(2)在进行国际汇款业务的境外汇款交易时,需要对境外汇款人及收款人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职业或企业性质等信息进行登记。并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接收机构在办理汇出业务时对于未在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要求其填写相关交易信息以确保此笔交易可以跟踪和稽查,但往往这些信息是缺失的。(3)在境外汇款交易时,银行并未对国际汇款业务的汇出地或汇入地的地域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导致客户存在洗钱风险交易的漏洞,无法进行防范。

1.3国际汇款外管政策的洗钱风险分析

自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对外开放外汇管理政策是全力支持资本自由快捷流动的积极政策,但在服务贸易政策和货物贸易政策上与反洗钱监控要求存在冲突,具体如下:(1)服务贸易政策中规定不允许以分拆和虚构贸易背景来进行购付汇,并且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仍然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却没有硬性的规定,对于反洗钱意识较薄弱的银行来说,可能不会去审核资金的来源,而存在资金会被刻意分拆以服务贸易的名义跨境的风险。(2)根据服务贸易项下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提交原始交易合同、代垫或者分摊的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所以对于关联机构而言,可能存在伪造贸易合同或代垫协议,虚拟支付通知。(3)服务贸易政策中关于支付境外红利的政策,所支付的资金可能不是公司内部自有资金。(4)关于服务贸易政策中退汇的规定,若退款人和原收款人不同,仅凭进口合同、退汇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境外收款人或境内收款人的资金声明无法证明代付资金来源的真实性。(5)跨境资金流与货物流实行定期总量对比、评估、核查中存在的洗钱风险将远远大于逐笔核查的洗钱风险。资金流与货物流总体相匹配并不代表每笔外汇交易没有洗钱的嫌疑。

2银行结算方式的反洗钱风险管理策略

(1)银行定期重点检查相关企业的进口和出口业务,在检查过程中注意进出口开证业务及收付汇业务是否存在交易对手相同,品名及货物描述一致的情况,是否有在一段时间内相同的收付款人资金交易频繁,以此来判断和审查是否涉及非法资金转移。(2)在服务贸易项下、货物贸易、资本项下的结售汇审批中除了审核外管局要求的书面材料,还需支行柜面提供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信息,来往资金交易流水,关注企业注册资本金是否与企业的经营规模大相径庭。因此在服务贸易项下的结售汇审批需由银行专业的反洗钱岗兼职,预防反洗钱组织。(3)银行需建立健全国际汇款业务的制度建设,要求具体的操作流程和制度管理。特别是在与行签订协议时应严格按照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法律法规来要求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加大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力度,完善每笔交易数据信息,以便跟踪查询。(4)银行需建立健全国际汇款业务操作系统,建立全方位的客户信息库,并对客户风险进行等级划分,对后续的客户调查提供技术和综合性的信息分析支持。并且加强系统安全的保障,避免不法分子的入侵,坚守岗位职责,采取指纹授权或脸部扫描授权的措施。(5)对于银行内部的员工而言,加强员工在国际结算业务方面的培训,提升操作人员反洗钱的敏感度和对工作的重视度,提高操作人员对可疑交易的综合判断和分析能力,从而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国际结算业务中潜在的洗钱风险。(6)加强对境外资金流动的监管,加强对跨境现金的管理,严厉打击携带或运输货币出入边境的洗钱方式。

3结语

外汇服务贸易合同第8篇

【关键此】外汇 贸易投资 便利化

一、深化服务理念,迎合贸易投资便利化对外汇服务的多元化需求

贸易投资便利化涉及到政策支持、管理方式、资金流转、信息传导、服务需求等诸多方面。外汇局作为重要的涉外经济管理部门,其服务应及时跟进与深化,推动软环境对经济实体从机制上的有效对接、发展上的有力拉动。形势的发展需要我们在服务理念上不断创新。

1、在经济发展中延伸外汇服务领域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外经济发展迅速,对外贸易规模日益扩大,成为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涉外经济的蓬勃发展对外汇服务提出了多样化的需求,如在国际收支申报、深加工结转、异地付汇、外汇账户及追加投资等外汇业务中,既需要外汇局提供政策咨询,规避外汇风险,又需要在具体操作上给予指导,而外汇局传统单一的柜面服务方式已不能适应这种需求,有待从内涵和外延上拓展外汇服务工作的范畴。

2、在政策调整过程中创新外汇服务方式

近几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紧跟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步伐,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如改革外汇账户管理,取消外汇账户限额管理,扩大企业灵活使用外汇的自;简化管理手续,便利企业对外贸易活动;实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积极创新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便利企业投融资活动;加强对资本流入的监测与管理,防范短期资本流动冲击;出台《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便利和规范个人外汇收支行为等。这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在实现外汇管理方式、管理手段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转变的同时,也给传统的外汇服务方式带来了冲击,主要表现在政策传导滞后、社会认知度偏低乃至政策执行出现偏差,导致社会公众未完全享受到贸易投资便利化带来的实惠。

3、在外汇生态环境建设中整合外汇服务资源

当前,我国仍处在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阶段,各市场主体的行为还不够规范,导致外汇生态链各环节之间的衔接也存在种种不和谐,主要表现为各涉外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服务一体化机制缺失,存在政出多门,各自为阵的现象;局银企三方政策信息披露、反馈和协调沟通机制不畅,没有形成良性互动的工作局面,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的实施效应。外汇管理部门作为外汇生态链的重要一环,要充分发挥其接触面广的职能优势,搞好同各涉外经济管理部门、银行、企业的协调,带动外汇生态环境的改善,促进外汇服务资源的整合。

二、积极探索实践,推进管理与服务在创新中融合

面对贸易投资便利化对外汇服务提出的种种需求,总结近几年来荆州辖内外汇服务的实践经验,我们认为,改进外汇服务,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关键在于推进管理与服务在创新中融合。

1、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体现管理实效

搞好外汇服务,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必须首先转变思想观念,深刻领会外汇服务的内涵。近几年来随着外汇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外汇服务的内涵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从当前的形势和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外汇服务的内涵应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外汇服务是以监管为基础的服务活动。监管与服务的关系是工具与目的、手段与宗旨的关系。在处理监管与服务矛盾时,不能为监管而监管,而应为服务而监管。强调服务并不是无原则地迎合微观经济主体的驱利要求,甚至放弃监管。相反地,为搞好服务,必须强化监管。从这个意义上讲,管理是纲,服务是目,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才能纲举目张。二是外汇服务是以贸易投资便利化为目的的服务活动。外汇管理工作,无论是经常项目管理,还是资本项目管理,从本质上来说都是服务性工作,都是服务于国际收支平衡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因此,外汇管理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始终把服务经济发展、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作为外汇管理工作的落脚点。三是外汇服务是以外汇资金、涉外信息为媒介的服务活动。外汇资金的有序高效流动和涉外信息的顺畅传导是外汇服务的基本内容,也是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根本要求,外汇管理部门要紧紧围绕资金和信息这两个中心,把服务工作融入到银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政府的涉外经济管理活动中去,不断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进程。

2、科学细分服务层次,在服务中体现个性特色

不同的服务对象有着不同的外汇服务需求。外汇管理部门应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细分服务内容,以个性化的服务,满足多元化的需求。

(1)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和手段,广泛宣传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增加全社会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认知度,提高外汇管理的透明度,为外汇管理政策的顺利执行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2)以外汇指定银行为对象。积极主动地开展法规及业务培训,大力宣传外汇政策法规,为银行扩大业务经营范围,创新外汇业务品种提供政策辅导;加强“窗口指导”,主动掌握银行在贯彻落实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

(3)以涉外企业为对象。继续简化进出口核销和外商直接投资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大力宣传推介各类新型的外汇融资工具;对重点企业的境外投融资、债务调整提供政策指导,并及时解决相关的外汇管理问题。

(4)以地方党政和涉外经济管理部门为对象。及时通报外汇管理新政策、新动态;主动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配套政策服务;协调有关各方建立起步调一致、精简高效的涉外业务办理程序;形成合力共同致力于外汇信用环境的改善。通过对地方党政和涉外经济管理部门的服务,带动各项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的落实。

3、主动创新服务机制,在创新中体现服务效率

(1)提供优质服务增加管理的辐射力。年初我中心局要求工作人员不但要准确掌握各自岗位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还要了解其它岗位业务的基本规定,受理日常银行、企业及个人咨询时,对于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需准确即时给予答复,对于现行规定不清楚的问题要及时逐级请示,并将结果及时答复,不得搪塞推委,含糊其辞,并建立了《外汇业务集体审议制度》。

(2)扩充“绿色通道”,支持涉外经济发展。在为辖内重点企业办理各项外汇业务提供最大方便的同时,积极支持政府招商引资工作,提供特色服务。建立外汇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即由政府主导的同商贸、海关、税务、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出口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实施“绩效管理、重点服务”的办法,为优质出口企业提供批量发单、批量核销等优惠措施;积极支持重点企业、重点行业扩大出口。

4、解决企业突出困难,竭力提升服务实效

做好外汇服务,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关键在于办实事,求实解效。近几年来,我们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满足企业多样化、个性化需求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针对部分企业以往年份借入的外债成本高、负担重的情况,积极支持企业债务调整。通过外债置换,使银行与企业在债务重组中走出外债包袱越背越重、恶性循环的困境,收到了局、银、企三方共赢的成效,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受到了政府及有关方面的好评。外汇管理部门有效地发挥了政策的先导和支撑作用,树立了外汇局的良好形象,彰显了外汇管理与服务的价值。

三、立足现实,着眼长远,努力构建外汇服务长效工作机制

做好外汇服务工作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仅靠工作方式的创新和改进是不够的,必须建立一种内合外顺、持久高效的外汇服务长效工作机制。在今后的外汇服务工作中,我们将勤思善行,思行并重,提升外汇服务效能。

1、集成零散的外汇管理职能,形成外汇服务的聚合效应

当前,外汇局职能重要而社会认知度不够,监管任务重而手段分散,服务面广而效率不高,在工作中往往陷入监管滞后、服务被动的境地,没有形成工作合力与职能发挥的拳头效应。外汇管理部门要注重集政策宣传、窗口指导、现场办公于一体,及时有效地解决银行和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以此增强外汇服务工作的内部合力和外部影响力。

2、在局银企的合作中建立和谐外汇生态圈

局银企三者之间是一个管理和服务的统一体,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目标的同一性和管理的排他性。探索管理的权威性和服务的有效性是外汇局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而两者的结合点应建立在局银企合作的基石之上,通过加强沟通,增进互信,进而理顺关系,搭建平台,建立外汇管理和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基层外汇局管理和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应立足科学的管理观和服务观,通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建立成熟稳定、局银企良性互动的工作新秩序,实现外汇政策支持有力、外汇信息传导畅通、外汇管理规范有序、外汇服务优质高效、外汇环境诚实守信的新局面。

外汇服务贸易合同第9篇

一、参与主体及相关机构职能

商务部门:实行中俄商务联席机制,定期组织中俄双方商务代表,召开研讨会,共同商议解决中俄商务往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中俄长期发展战略。

财政:做好企业的发展后盾,设立鼓励、发展、拓展奖励基金,鼓励进出口企业对俄业务发展,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税务部门:支持企业发展,高效服务于企业退税,防止利用免民贸资金骗汇、骗税的行为发生。

公安机关:打击黑市,保证金融秩序的稳定,有效制止黑市交易,消灭地下钱庄。

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政府利益的政策,维护人民币相对于卢布的汇率稳定、升值。按照市场运行规律颁布实施符合边境贸易发展的相关政策。

外汇管理局:监督管理结算中心国际收支变动情况,制定和实施各项外汇政策,维持外汇市场稳定。

银监局:监督管理结算中心合规合法运行。

海关:加强货物的监管,制定和颁布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有利于对俄贸易客户发展的政策及办法,减少灰色清关对政府、个人带来的损失与不利影响,促进贸易便利化、规范化。

商业银行:认真领会省政府对俄科技战略发展的方针和政策,根据客户实际需求,研制开发和创新产品,满足各行业客户结算、融资、等方面的需求,加强与俄罗斯同业合作,密切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

客户:结算平台的最大受益者,使用结算中心提供的产品,提出切身需求,谋求对俄贸易的深入发展。

二、主要产品描述

作为对俄贸易结算中心,除办理传统的汇款、托收、保函业务以外,设计研发对俄特色产品必不可少。当前已开办或亟待开办的业务种类应有以下几种:

(一)卢布兑换业务

卢布/人民币兑换业务是最简单、最直接的中俄间本币结算业务。在以往,卢布与人民币兑换业务主要服务于非贸易项目,用于往来旅游、留学、考察等非贸易用途,单笔金额较小。在对俄贸易结算中心的架构下,卢布/人民币兑换的范围应适当扩大,扩大到小额边境贸易项下,或者进一步扩大到一般贸易项下,即开办贸易项下卢布现钞结售汇业务。允许企业通过现钞结售汇方式进行结算,推动卢布现钞的流动性,从而缓解卢布现钞库存过大、跨境解缴困难的现状,银行可以按照市场需要进行兑换。

(二)卢布储蓄

在俄罗斯官方宣布卢布可自由后,并没有得到热烈的响应,大部分国家因其汇率的大幅波动而没有将其纳入和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一样的待遇。由此可以预见人民币跨境发展也不能是一帆风顺。目前市场上入境游客手中持有的卢布很多,但是几乎很少的银行开办了卢布储蓄业务,卢布持有人业没有将卢布储蓄看做是理财、保管的方式。为带动卢布业务的综合发展,仅仅开办卢布兑换业务远远不够,为给后续的卢布贸易融资业务做铺垫,开办卢布储蓄业务是提供资金的稳定来源。卢布储蓄与卢布兑换联合发展,形成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卢布贷款

卢布贷款是可以看做对俄贸易结算中心的核心产品,也是对俄金融服务的创新。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银行开办卢布贷款及相关的融资业务。前面我们描述了卢布兑换与储蓄业务,这两项业务资金的积累是为卢布贷款做准备。卢布贷款及融资广有市场。边贸企业、对俄贸易企业有很大的卢布资金需求,因为在银行没有正常的买卖渠道,所以一般通过地下钱庄,以人民币购买,卢布贷款正好可以满足企业的需求。通过卢布兑换、储蓄好贷款,在银行内部形成系统的资金流,卢布兑换成本会降低,提高银行资金运作率形成成本优势,客户储蓄收益会扩大,银行通过贷款提高收益,从而向储蓄业务分润,保证储蓄利息的支出,保证卢布业务体系的联动。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打击外汇黑市,控制本币现钞兑换市场,将游离在民间的卢布现钞纳入银行结算体系。同时也解决了银行兑换的卢布出口问题,从而形成卢布存款、兑入、兑出、贷款循环流动。

(四)本币汇款

卢布汇款业务严格说来,开办最早,即从2002年开始的本币结算业务。但是在早期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币和卢布汇款业务,所开办的本币结算均依靠第三国货币完成清算和平盘。2010年年末卢布和人民币正式在上海和莫斯科外汇交易市场挂牌,才真正实现了人民币和卢布的直接交易。在对俄贸易结算中心,银行会相应保留适当的卢布头寸,实现以卢布、人民币为标识的汇款业务。

(五)本币同业存款

通过行的账户优势,利用人民币的升值预期,利用俄罗斯银行利率优势,与俄罗斯同业开办卢布、人民币活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业务,提高同业合作能力。

三、运行模式

业务运行初期,可在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门设立单纯结算功能的“对俄贸易结算中心” ,其他部门可不同时集中办公,但需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对俄贸易结算事项,采用互联网等联系方式,进行跨空间联合作业,以保证对俄贸易结算的便利化。

通过对俄贸易结算中心办理业务具有省时、省钱、减少环节、降低风险的突出特点,一是节省资金在途时间。通过两国银行互建人民币和卢布账户,可以实现“点对点”的直通式清算,客户资金实现了当日到帐,缩短在途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是节省资金成本。客户汇款不需要经过第三国清算行,减少中间行费用;另外,汇款人直接使用本国货币,不需要购进第三方货币,降低了购汇成本。三是节省资金清算环节。客户汇款不受账户银行头寸限制,随到随汇,业务操作简便快捷。四是人民币与卢布直接兑换,减少兑换成第三方货币承担的汇率损失。

(一)以商业银行行清算网络为媒介,形成多种合作模式

明确与俄罗斯银行合作方式。即俄方银行单方面在我方引行开立帐户、我方银行单方面在俄罗斯银行开立帐户和中俄双方银行互开帐户三种互建帐户合作模式。建立以哈尔滨为中心,以口岸城市为支点的对俄清算网络,增加清算渠道。并按照俄罗斯银行资产规模、信用等级等对俄罗斯银行进行划分,根据双方需要确定建户形式,提高行服务功能。

(二)制定相关内控制度建设,提高风险管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