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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建议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05 15:43:35

市场监管建议

市场监管建议第1篇

一、有效竞争不足——一个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

近年来,恶性竞争成为我国保险市场的普遍现象,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或多或少地通过高返还、高手续费、提高保障范围、帮助企业融资等手段在市场上争揽客户。这种不计后果的竞争行为不仅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不断上升、经营风险日益加大,而且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信誉。对于恶性竞争形成的原因,一种观点认为,是由保险公司急功近利、片面追求数量增长,人市场混乱等因素所造成,因此需要强化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由于保险公司过于集中形成了竞争过度,因此要限制市场准入。近年来监管部门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并严格控制新设保险公司,但从实际效果看,问题并未得到根治,这表明上述两种判断均没有抓住要害。

笔者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我国保险市场仍然是一个具有较高垄断程度的不完全竞争市场。其基本特征,一是市场竞争主体数量过少(至2000年末,中国大陆仅有31家保险公司,其中9家外资保险分公司因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受到严格管制而仅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竞争),二是缺乏市场退出机制。由于市场准入受到严格管制,获取保险执照的公司事实上受到了无形的保护,特别是在目前中资保险公司基本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在这样的市场中,有效竞争明显不足。

经济学将不完全竞争定义为企业对产品价格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能力,并因此而获得超额利润。由于中国保险商品的价格受到政府严格管制,不完全竞争并不表现在价格上,(注1)而是表现为:①企业竞争行为扭曲——既然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经营者当然感受不到市场的压力,不计后果的高风险活动泛滥便成为自然结果;②压低赔付率,抑制投保人正常的合理赔偿要求以获得超额利润。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平均赔付率基本保持在50%-60%之间。而在国外,保险业的赔付率一直较高。如英国、日本90年代赔付率在80%以上,美国则曾高达100%。

需要指出的是,不完全竞争状况并不排除存在争夺市场份额的激烈商战,但这种颇具破坏性的市场角逐并不能等同于有效竞争。不完全竞争的后果包括:

——加大业内风险。盲目竞争必然会抬升保险成本,最终带来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降低服务效率,抑制保险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目前从投保人得到保障的程度、保险商品的选择余地、出险以后的索赔等方面来看,中资保险公司的诚信度和提供的服务都远远不够。近年来,保险纠纷已成为投诉热点之一。

——加大监管成本,破坏竞争秩序。由于保险公司缺少自律动力,监管部门被迫承担了全部市场行为监管工作,不仅偏离了应有的监管重心,而且精力牵制过多,监管成本过大。由于监管部门事实上不可能监管所有分支机构和机构的全部市场行为,竞争秩序问题便无法根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市场由高度垄断走向逐步开放,这一进步值得充分肯定。但现状表明,保险市场对内开放的程度还很不够,国有或国有控股保险公司的垄断程度依然很高。鉴于恶性竞争表象背后的深层原因是有效竞争不足,要改善保险监管和提高中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只能从促进市场竞争着手。

二、应对入世挑战需要尽快推进监管体制和监管重点、监管手段的转变

加入WTO后,国内保险公司拥有的地域和业务优势将逐步消失,来自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压力将迅速增加。与中资公司相比,外资公司在资金实力、信用等级、保险商品开发创新能力和销售技术方面都具有明显优势。由于保险商品的特殊销售方式,外资保险公司并不需要设置很多网点即可以迅速扩大市场份额。例如美国保险公司在进入日本市场之后推出的“癌症保险”,只用了2、3年时间就占领了90%的市场份额。如果中资保险公司不能够在有限的保护期内迅速提高竞争力,则最直接的结果就是中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迅速下降,进而影响到偿付能力。届时,保险监管机构也将陷入两难境地:既要保证市场秩序和监管的公正性,又要扶持和保护中资保险公司,而两者的政策取向往往是相互矛盾的。与入世带来的挑战和培育中资保险公司竞争能力的需要相比,现行保险监管制度还存在着很大缺陷,亟待加以改善。

——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过于陈旧。《保险法》作为基本大法制定于6年前,其中一些法律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状况,在许多方面(如对外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监管、反不正当竞争、网络保险监管)和很多环节(如保险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资格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核保和理赔规则、保险企业的评估准则)都缺乏法律依据或实施细则。

——政府监管部门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在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和退出问题上没有实际权力,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往往也流于形式。同时因定位不清,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并存的问题,例如工商部门与保监会之间因职能划分不清产生纠纷,保险监管方面多有交叉和重复;又如,规模达40亿元左右的职工互助合作基金由总工会负责管理,规模达20多亿元的安保基金由石化集团管理,二者又均未纳入保监会的监管范围之中。

——尚未实现从以规则为基础的合规性监管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过渡。目前,监管重心仍然放在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上,对保险企业资本金和资产负债表的审慎监管、对真正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均重视不够。特别是缺少对保险机构的跟踪分析,基本还处于事后“救火”的被动状态。

——监管手段仍以行政手段为主,缺乏必要的透明度,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

三、关于改善保险监管的若干具体建议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确立合理的保险监管框架

需要完善的保险法律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建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有关立法部门尽快将《保险法》的修改与完善纳入议事日程;同时,建议保监会抓紧制定和出台与《保险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需要强调的是,立法部门要尽快扭转求全求稳求严的心态,克服现实中存在的“立法周期长、法律有效期短”和“立法过严、执法过松”等问题。可以参照国外做法,一是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出台法律“修订案”,使法律的修订工作经常化;二是实现专家立法,并委托专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跟踪研究;三是及时、充分公布有关信息,以便于集思广益。

2.建立良好的保险市场进入机制

进入壁垒是产生不完全竞争的主要根源之一。目前我国对于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尽管在法律上已有规定,但实际审批工作却很不规范,人为设置的壁垒过高。同时市场准入管理又过于粗放,如没有按照险种分类提出相应的资本金要求,对高层管理人员资质监管不足等。

考察世界保险市场的现状后不难发现,真正能够在市场上站稳脚跟的保险公司只有两类:一类是实力雄厚、多角经营的大型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另一类就是专业化的小保险公司,它们专业性强、经营灵活。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保险市场的需求也多种多样,不仅需要发展大型保险公司,更需要培育众多的中小型专业化保险公司。为此建议:

第一,将保险公司资本金要求与险种挂钩,对不同的险种设置不同的资本金要求,避免出现“大而全”、“小而全”,并鼓励专业化的中小型保险公司进入保险市场。

第二,加快中资保险公司的审批速度,允许民营资本进入保险市场,同时放宽对保险公司设置分支机构的管制。

第三,规范保险公司的收购、兼并行为,鼓励保险公司之间开展兼并收购活动。

第四,发展多种组织形式的市场主体,将现有的职工互助合作基金改组成保险合作社,安保基金改组成自保公司,统统实行商业化运作,并纳入保监会的监管范围。

3.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建立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

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是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来保障的。这些制度包括市场退出的标准、方式、程序和科学的保险保障制度,前者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和统一,后者一般通过建立保险保障基金的方式来实现。

我国现有保险保障基金的特点是:①保险保障基金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当年保费收入1%的标准单独提取,当保险保障基金达到总资产的6%时,停止提取。②筹集的资金专户存储于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也可以购买国债。③寿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现行制度的问题主要是:没有根据财险和寿险的不同特点分别提取保障基金,寿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事实上并未得到应有的保障。由于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权属于保险公司,基金的安全性难以保证。一旦保险公司出现流动资金短缺,就很可能会动用基金。

根据上述问题,建议:

第一,按照寿险和财险的不同特点,分设寿险保障基金和财险保障基金。

第二,建立独立的法人机构对保障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同时承担一定的监管职责。在保险公司破产时,负责对接管的保险公司提供资金援助,在没有接管公司时直接担负起对破产公司保单的转移、管理和处理。

第三,在法律上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运作,放宽基金的投资渠道。

4.调整监管重点,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障保险公司经营安全和投保人合法权益的最重要因素,偿付能力监管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一是要建立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掌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情况。二是要进一步细化保险监管指标体系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修订,制定保险资金运用比例框架,明确对再保险、风险资本的要求(注2)三是可以参照美国经验,建立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跟踪系统,重点对大保险公司进行跟踪监管(注3)。

由于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发展初期,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机制很不完善,在一定时期内还需要监管部门继续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但是即使是市场行为监管,也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监管重点似应主要放在:①对恶性竞争、保险欺诈、垄断等严重干扰保险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进行整顿和治理;②进一步规范人市场,提高人素质,清理整顿保险兼业机构。至于对保险商品的条款费率等业务活动的具体监管则应逐步放宽。

注1:对于政府定价是否偏高因而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保险公司的问题,这里不作讨论。

市场监管建议第2篇

关键词:转型经济;中介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近些年来,证券市场的话题在我国成为热点,有关投资者保护和加强监管的呼声日趋高涨。国内学者不断撰文发表看法,提出政策建议。但是,我们发现那些多年以前就提到的一些问题仍然在重演,投资者保护的整体状况并不见明显好转,监管中的许多漏洞时时被媒体抓住炒作一番。这就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我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的地位得不到提高,监管中到底是哪些因素在影响监管者执法的效果和水平?结合我国转型经济的特点,不难想像,证券市场作为经济转型时期制度安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根植于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国情中,由此产生的种种问题和困难也就离不开这样的大背景。而目前学者们所提出的政策建议大部分没有被采纳可以说明这些政策建议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或者说这些理论研究并没有能够拉近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距离。

二、文献综述

王石河指出,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是证券交易所有效监管的两架马车,两者必须相互配合、缺一不可,不要说有效的自律监管尚未建立,就连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地位都没有一个清晰而具体的定位,这种单条腿走路的做法势必影响整个监管体系的规范运行。文章就如何确定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地位做了探讨。曾宝华指出,中国证券市场上诸多混乱现象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入困境之中。证券市场监管陷入这些困境的直接原因在于政府监管承载过重,范围过宽,导致力不从心;法律监管执法不力,推脱责任,导致威慑失效;自律监管力量微薄,碌碌无为,形同虚设;社会监管不遗余力,但是茫然无助,效果有限。证券市场监管陷入困境的最根本原因是证券市场的制度性扭曲。

三、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实际上是改革的产物,有一定的独创性,却没有历史的继承性,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夹杂着计划和市场的双重色彩,因此监管所面临的问题,也可以说是市场本身所面临的问题。

1、监管机构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从已经查处的案例来看,不少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开始疯狂做假的不法行为并没有被及时发现。银广厦事发之前,证监会曾经做了两次巡回检查,但都没有发现问题。交易所主要负责持续信息披露监管。但由于定期报告相对集中,认真审核所有上市公司上报的信息披露材料很难做到,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而且,在持续披露阶段,证监会不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材料直接接触,主要从报刊和杂志等新闻媒体了解上市公司的各种公告,缺乏充分有效的接触上市公司的途径。所以说,这两道防线本身就有许多漏洞,即使前后设防,也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

目前,我国的情况是,证券交易所主要通过上市公司提供的报告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后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解释以澄清疑问,但不能对可疑问题做出实质性判断。由于交易所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调查权,所以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的监管能力有限。证监会有调查权和处罚权,但与交易所一样,证监会受目前人力和物力条件的限制,也很难及时发现问题。

2、证券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违规处罚力度不够,除了监管机构本身的问题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管所需的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

(1)目前我国证券违法行为受害人的补偿问题还没有得到满意解决。在各种法律责任制度中,只有民事责任具有给予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的功能。然而,由于《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投资者却没有给予补偿。例如,我国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仅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一个原则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虽然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但这些民事责任的规定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操作方案。

(2)现有的法律中缺乏合适的诉讼机制。在司法实践中,中小受害投资者在向不法行为人追究民事赔偿时,缺乏合适的诉讼机制,致使投资者的损失事实上得不到赔偿。从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依据来看,只有代表人诉讼制度有法律支持。《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但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很困难。

3、监管处罚不力。监管处罚不力的情况有两种:一是现有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约束不严:二是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实际执行时却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

4、中介机构功能错位。在西方国家,像会计师和审计师一类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业务的基础在于上市公司要投资者相信其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及时、充分的,而投资者也需要有人来帮助其监督上市公司披露真实、及时、充分的信息。中介机构通过树立发现和报告违约行为的业绩来确立自己的市场信誉,尽管有时代价高昂,但却可以增加对中介服务的需求和服务的报酬。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中介机构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发展的,这就导致了我国中介机构产生和发展的市场基础受到扭曲。以会计师行业为例,其初衷是为了配合政府机关搞“三查”,角色一开始就完全错位。在政府的长期荫庇下,注册会计师也养成了风险意识差、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品牌意识欠缺的“恶习”。虽然此后全行业完成了与政府的脱钩改制,但由于配套工作没跟上,加之全行业的转变也需要一个过程,因而达不到市场经济的要求。

四、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建议如下:

1、培养专业人才。由于交易所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调查权,所以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的监管能力有限。证监会有调查权和处罚权,但与交易所一样,证监会受目前人力和物力条件的限制,也很难及时发现问题。布莱克研究了转型经济国家证券市场发展所需的法律和机构。他建议像诚实可靠的法庭、监管者和诉讼人等机构必须是本土的;而那些好的资本市场规则是可以从外部引进的,但必须注意与本国现存的法律框架相适应,并尽可能地将规则建立在现有的行业环境中。然而,培养专业人才(投资银行家、会计师、证券业律师和监管者)的工作可能需要几十年的时间。所以,应加大力度培养大批的专业人才从现在做起。国家可以通过政策导向以及经济奖励,引导相关专业人才向该方面发展。

2、健全法律法规。(1)随着我国各项法律逐步健全,我国的《证券法》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具体规定怎样的行为将处以多少的罚款及期限;如果逾期没有履行又将受到怎样的处罚。(2)因为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代表人在选定以后,要代表股东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时都必须召集股东大会,并征得其同意,这在股东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很难实现,即便实现,也要付出极高的成本。所以,相关法律法规应简化诉讼环节及规定。

3、加大处罚力度。皮斯托等人指出,在转型经济国家,是执法效率而不是法律规章条文对金融市场发展规模的影响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并得到了Berkowitz等人的证实。公司治理无非是政府治理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再优秀的法律条文也无法替代软弱的执法机构。

市场监管建议第3篇

关键词:农药市场监管;问题;建议

枸杞是宁夏中宁县的优势特色产业之一,也是中宁县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农民来自枸杞的收入,占到全县农民总收入的48.7%,农民人均来自枸杞产业的现金收入达到3600元以上。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国际市场上对枸杞的需求越来越多,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国内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健康消费意识的进一步増强,迫切需要绿色、环保、高品质的枸杞产品。枸杞作为药食同源产品,具有较高的营养价值和药用价值,颇受人们喜爱。同时,枸杞也被多种生物喜爱,容易发生食害。为了消除发生食害的生物,广大种植户不得不大量使用农药,造成枸杞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在现实生产中,农业执法、工商、质检,由于人员缺乏、农药销售经营企业点多面广等因素的制约,造成对农药市场监管不到位,以至于农户大剂量、多频次使用农药,甚至使用禁用农药。对枸杞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为了充分发挥农药的有益作用,管控好枸杞农药的潜在风险,增强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农药市场的难点、重点加以监管。

一、农药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枸杞农药经营个体多而分散,监管难度大中宁县枸杞农药经营个体达250多家,遍布中宁县城乡各地,规模大小不一,比较分散,枸杞农药市场虽然多次整动,但仍然存在无照经营和流动销售的情况。现今,农业、工商执法队伍人员少,执法装备差,无法做到高频次全面检查,只能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日常监管难度大。(二)枸杞农药假冒伪劣花样多,监督监管技术手段不足目前,中宁县枸杞农药市场依然存在套证农药、冒牌农药,甚至还有过期农药、无效农药、含量不足农药,同类农药中混有其他农药。假冒伪劣农药花样多,识别困难大。目前,中宁县虽然成立了枸杞等农产品检测中心,但高端精密仪器和专业检测人员缺乏,无法满足大量的抽查检测工作需要,致使在问题处理过程中缺乏检测数据,以至于不能准确及时处置。(三)枸杞农药销售市场混乱,农民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当前,中宁县枸杞农药营销体系不健全,多级批发、相互压价、不正当竞争现象层出不穷,农户很难辨别真伪。另外,农户购买农药时,往往跟风买,买廉价农药,不从正规渠道购买。购买时不索要收据发票,也不注意保存商品标识,发生农药纠纷时,农药追溯过程困难,得不到有效维权。(四)枸杞农药监管手段单一,社会监督不足当前,中宁县虽已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农药监管网络,但监管仍然以突击抽查为主,不能从源头上做到动态监管,监管手段单一。在监管过程中,依然以执法部门为主,缺乏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的机制,无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形成不了对农药市场监管的强大威慑力。

二、加强农药市场监管的措施

市场监管建议第4篇

[关键词]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F2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4-0063-03

市场监管,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对一般商品市场(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与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产权市场等)中的一切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管理活动。市场监管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各类市场交易中市场主体的资格认证、交易行为和秩序的规范约束、交易权益的保护等监督管理,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竞争的效 率。

1 市场监管是政府履行经济职能的重要体现

市场监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意味着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弱化和放弃, 而是政府在市场监管体系中发挥作用的领域和方式发生变化, 政府直接的行政监管将逐步减少,运用经济、法律等相关手段进行的监管要增加。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进程中,在市场体系尚未健全、市场主体发育水平不高、市场环境不尽合理的条件下,政府在市场监管体系中的地位及所发挥的作用,在相当时期内必将是重要的和主导性的。而我们对市场监管职能的作用和重要性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过程。

2002年3月5日,朱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彻底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的羁绊,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这是我党文件中首次正式提出“市场监管”的概念,这标志着我们对政府职能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2006年10月,北京市发改委和市工商局首次联合了《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市场监管规划》,表明北京市政府将市场监管提到重要议程。

2 对商品流通市场实行有效监管是发达国家普遍的做法

在国外政府管理中,没有“市场监管”这个概念,与之类似的称呼主要有政府管制(Government Regulation)、政府规制或微观规制等概念。

由于商品流通领域存在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以及流通活动所引起的负外部性问题,世界各国普遍对商品流通业实行政府管制。经济性垄断主要表现为协议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以及其他横向限制竞争(横向联合、合营企业、掠夺性定价)的行为。行政性垄断主要表现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如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等。流通活动的负外部性主要表现为对环境、消费者和公众权利的侵蚀等。针对这种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以及流通活动的负外部性,世界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监管,以确保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

日本:1923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央批发市场法》,1971年修改为《批发市场法》,日本政府通过批发市场实现商品价格监控,也通过这个法对商品市场实行全面的管制。根据这个法律,日本全国设有约2500个批发市场,这些市场不仅具有流通功能,还具有价格形成、信息发送等功能,是政府监控商品市场的重要手段。针对特殊商品,也有相应的法律,如《粮食管理法》、《酒类专卖法》、《药业法》等。1973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大规模零售店铺零售事业活动调整法》(简称《大店法》),对零售企业开店面积、营业时间等实行严格的政府管制。2000年6月,日本政府废除《大店法》,实施新的《大规模零售店铺立地法》(简称《大店立地法》)从市政建设的角度对城市边沿地区、郊区新建商业设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约束。《大店立地法》标志着从经济性管制(保护中小零售店)向社会性管制(保护生态环境)的转变,具有标志性意义。

法国:1810年制定的《商法典》是法国规范商业活动的根本大法,经过不断修改完善,它的管辖范围涵盖了生产、流通和服务业的所有领域,既规范政府的流通服务业的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职能权限,也规范企业的市场经营活动。1973年制定的《鲁瓦耶法》和《商业手工业法》,1996年制定的《拉法兰法》等,对全国商业流通设施的兴建、布局规划和市场管理做了具体规定。在法国凡兴建、改建、扩建300平方米以上的食品商店和1000平方米以上的非食品商店均需要政府审批。

美国:美国通过了《食品卫生与药品法》、《肉类检疫法》、《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凯弗维尔―哈里斯修正案》等,保护市场消费者的利益。美国商务部下设服务业处,负责流通市场的管理和服务事宜。美国政府对商贸流通业的规制是通过地方政府来实现的。各州和市都制定有法律规章,来规范商品市场的运行和管理。

德国:1957年颁布了《反限制竞争法》,主要是禁止卡特尔、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兼并企业。1998年德国政府制定《国土规划法》,以立法手段来管制商业网点的设置,保障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此外,《营业时间法》、《货物搭配规定条例》、《折扣法》等对流通企业营业时间、进货等做了规定。

英国:1948年颁布《垄断与限制竞争法》、1973年《公平交易法》(1980年修订)、1976年《反限制贸易行为法》和《零售价格法》等,对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做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市场竞争秩序。

韩国:1972年颁布了《流通现代化五年基本计划》,1973年《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法》,1980年《流通产业现代化促进法》、1986年《批发业、零售业振兴法》、1997年《流通产业发展法》等,对流通业及经营活动做了具体规定。

从以上发达国家对商品市场管制方面的做法,可以总结出几个特点:

一是从管制目标看,各国基本一致,即通过实施政府管制或市场监管,创造一个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以达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的目的。

二是流通业的管制机构具有权威性。管制权力一般都掌握在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手中。

三是在加强行政管制的同时,非常重视立法管制。它们对流通产业、商品市场的监管重在立法,立法完备,且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市场法制化的程度很高。

四是从管制机构看,既重视政府的管制作用,还重视发挥商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民间组织的自我监督和管理的作用,协调、沟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五是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国家(如日

本)在政府机构中,设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六是在实施对商品市场监管的同时,政府对中小流通企业和商品市场给予金融优惠、税收减免、人才培育等扶持,注意保护本国的商品市场健康发展,支持它们发展壮大,促进流通业和商品市场规范运行。

中国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对商品市场的监管工作并努力探索监管方式的改革。在中国加入W T O后不久,有学者提出“我国政府部门在摒弃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管制方式的同时,应该运用W T O通行的国际规则,加强对商业领域的管制(董进才,2002)”。“要把商品交易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秩序整顿的重点,政府要在宏观上加强管理和服务,把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刘德成,20 02)”。更有学者指出,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目前还存在“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商品交易市场法制不健全、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不完善”等三大问题。因此,“对我国城市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亟待加强。”“负责市场或商品交易管理的政府部门应当更好地履行职责,加强管理(郭国庆等,2005)”。研究表明,商品市场的竞争归根到底是地方经济与地方经济之间的竞争。为此,必须发挥政府在产业聚集与商品市场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以便补偿市场失败。

3 北京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体系构建面临的挑战

3.1 北京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快,数量多,规模大,交易复杂,监管的成本高、难度大

据北京市统计局的统计数据,2006年,全市商品交易市场总数898家(含亿元以上的市场112家),年总经营额1349.6504亿元。城区商品市场844家,郊区商品市场54家;综合市场426家;专业市场390家;其他市场82家。总摊位10万个以上,市场直接从业人员达30万人,间接人员达百万人之多。

3.2 市场监管体系不完善

市场监管体系需要协调政府各个监管部门、执法部门的监管职能和行动,市场监管体系远未建立起来。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现象还比较严重。仅有政府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全社会重视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但建立可追溯体系的成本较高,企业缺乏前期投入的动力和积极性。食品等农产品的生产比较分散,生产集约化程度不高,科技化、标准化水平较低,流通过程也比较分散隐秘,给监管带来很大的困难。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标准体系还不够健全,有关规定和标准缺失,滞后于现实发 展。

3.3 市场监管方式需要改变

传统的商品市场正在悄然发生变化,如有形市场向无形市场转变,商品市场借鉴新兴业态,这些变化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新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兴业态,如电子商务、直销、风险投资(金融投资)等,必须纳入政府监管的范 畴。

4 北京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4.1 市场监管体系构建的重点

4.1.1 市场主体进入监管。即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条件、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和监督。市场主体是构成市场的首要要素,监管市场主体进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符合要求的市场主体给予批准或许可,履行登记手续;二是批准和许可后按登记注册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主体要注销或撤销其经营资格。

4.1.2 市场交易监管。即监督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规范性,维护市场交易规则。市场规则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整个市场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都是靠市场规则来维系的,而制定规则,并确保这些规则得到全体市场主体的遵守恰恰是监管市场的最有效办法和最有效的切入点。市场规则主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体现,也包括未纳入法律、法规体系而应该得到遵守的商业道德、商业惯例等。

4.1.3 市场竞争监管。竞争是市场经济固有的规律。竞争监管,一是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包括价格竞争、广告竞争、产品竞争、人才竞争、营销渠道竞争等);二是规定应予禁止或不能从事的市场竞争行为,如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是监管欺诈性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损害竞争对手商誉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等。

4.2 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4.2.1 监管职能要相对集中,横向归并――建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的具有权威性的、多元化的政府监管体系。我国市场监管机构重叠,职责分散,分工不明,对统一市场的监管和专业市场的监管分别由不同部门承担。各监管部门囿于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互相推诿扯皮,不能步调一致,削减了市场监管的力度。主要问题表现为监管权力分散。我国包括北京市的工商、质监、卫生、农业、林业、经贸、公安等几乎所有政府涉及经济管理的部门都有市场监管的职能。市场监管部门林立,这样就会存在职能的交叉性,即对同一市场行为设定不同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人为地造成工作中有利就争、无利就推、互相扯皮的现象,导致“七八个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

目前,承担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组织较多,有五类部门行使或部分行使市场监管权。

综合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专项市场监管部门:有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检局、海关等。主要侧重于从技术上、专业领域对市场进行监管。

专业市场监管部门:有商务局、证监会、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文化出版管理部门等。这是按专业市场划分,对专业市场进行监管的政府职能部门。

市场监管执法部门:经法律授权,专门行使对部分市场监管执法权的部门。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城管局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的有关处罚权”。

承担部分市场监管职能的组织:各种行业组织、行业协会等,主要是从自律的角度实现对市场监管。

这种多头监管、职能交叉的情况不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尽管有学者指出,“要把所有的市场监管职能纳入一个政府部门并不现实”,但笔者依然认为,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承担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职责,因此,市场监管职能要适当向工商管理部门集中,横向归并相关职能,强化工商管理部门的综合市场监管职能。职能适当集中后,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主要职能职责集中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二是工商部门要积极探索各项业务职能相互配套衔接的监管方式。要加强对金融、房地产和其他专业市场的监管,发挥专业市场和专项市场监管部门的配合、协调和辅助作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在市场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扩大行业管理组织在市场监管活动中范围和影响力,由代表不同行业市场主体的行业管理组织根据国家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着手制定、完善行业自律规范、专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使其成为协助政府市场监管职能部门维护市场秩序的辅助力量。

4.2.2 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自律监管体系。事前预防监管,是争取监管主动,避免或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的有效手段,是以人为本监管的具体体现,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秩序预警防范体系,形成有效监管机制。

4.2.3 合法经营、诚信经商――建立和完善以诚信为主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市场主体准入监管机制,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坚持企业注册设立的标准条件,严格甄别市场主体资格,坚持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严把企业信用建设的第一道关口、入口,决不容许假冒的、不合法的、没有责任能力的市场主体混入市场;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记录制度,进行事前预警式监管。企业信用记录是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客观反映,要把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竞争、经营活动中的资信情况、经营情况、履约情况、守法情况,收集、整理、记录在案,形成动态数据库;同时尽可能收集税务、海关、质监、药监、卫生和金融等方面的信息,形成相对完整、准确、全面的各类企业的信用信息,定期不定期、公示,及时提醒、引导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考核评比激励机制,进行全程引导式监管。

4.2.4 依法监管、联合办案――加强和完善以查处为主的惩罚体系。要探索和完善办案联动机制。要建立与公安、质监、卫生、技监、城管、法院、检察院等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互动机制,获取案源、移交案件、联合执法。进一步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

4.2.5 定期检测、及时反馈――建立和完善商品抽查检测体系。要建立和完善商品定期抽查检测机制,要建立科学抽查取样机制,要完善市场商品定性检测机制,要建立和完善抽检结果的信息反馈机制。为此,要开展市场监管技术手段的创新。

参考文献:

[1]郭国庆,钱明辉,吴剑峰.财贸经济[J].2005(5):83.

市场监管建议第5篇

[关键词] 种子市场 监管现状 建议

[中图分类号] S33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7-0044-02随着我县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农作物良种推广水平逐年提高,初步形成了与本县生态类型相适应的作物品种布局。种子生产、经营能力不断增强,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基本实现精选加工包装和标牌销售,基本建立了稳定的县级种子管理体系,市场监管能力、种子质量监督检测能力有所增强,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不断规范完善,但是,随着种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我县农作物种业发展面临巨大挑战,良种繁育基地基础设施薄弱,种子生产条件差,种子质量检验检测体系不健全,种子市场监管技术和手段落后,种子管理经费缺乏等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县农作物种业和农业健康发展,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一、我县种子市场现状

1.种子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量明显增多《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进入种子市场的门槛较低,导致种子经营人数不断增多,种子经营市场不断繁荣:2013年进入我县经营的种子企业30多家,准入我县市场经营的“双杂”品种182个,涉及种子经销商138户,乡镇种子经销商办理的种子经营备案登记证达到了450多份,比2012年增加了30余份,创历史最高水平;随着种子市场的全面开放,种子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种子经营主体有个体种子经销商,外地种子企业分支机构,部分乡镇甚至出现小商店顺带经营和小商贩走乡串户季节卖种现象,市场构成成分复杂、参差不齐、鱼龙混杂。种子经营主体的多元化,促进了种子市场发展,但也加剧了低端种子经营户的竞争,导致种子价格战,相互串货,一些经销商追求高利润,搞虚假种子宣传,故意夸大种子优良性状,夸大宣传新品种增产潜力,使农民购种时雾里看花,无从选择,只好盲目跟新,仿效购种,听信零售商的诱导购种,甚至有些终端经销商不管种子质量好坏,只追求高利润违法调购种子,造成种子市场混乱,扰乱种子市场经营秩序。

2.种子市场购、销主体素质呈下降趋势。由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农作物种子销售市场有所萎缩,一些有文化、懂技术、较年轻的种子销售人员改行从事其他新的行业,继续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的部分经销商年纪偏大,文化素质较低,没有能力学好农作物种子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对主要农作物的特征、特性不太了解,不懂农作物栽培新技术、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只知道卖种赚钱。对农民提出的问题无法作出圆满的回答。与此同时,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年龄普遍较大,文化不高,素质偏低,据调查百分之十的劳动力在30岁-50岁之间,百分之七十的劳动力在50岁-60岁之间,百分之二十的劳动力在六十岁以上,而且很大一部分农户不识字,接受新技术能力不强,粗种粗管、农业科技含量低等因素严重制约优新品种的增产潜力,遇到病虫害和灾害性天气农户缺乏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造成一些优新品种的大幅度减产,给农民造成重大损失,一旦发生,受害农民往往将其归咎于种子质量,这会对种子质量纠纷的处理带来困难。

3.种子市场经营行为不规范。个别经销商为了逃避检查,推脱责任,采取隐蔽销售,用A公司的种子销售发票销售B公司的种子,甚至不开发票,主要表现在经营户从本县以外的相关批发商手中串货到本县,不到销售区域种子管理站备案,也不具有该批种子的原始植物检疫证书和质检证,给种子质量监管带来了难度。部分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种子的经营者依然没有办理种子经营备案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农作物种子经营档案不健全。农作物种子标签不规范,标识不完整。有的同一品种的标签包装有多个,有的将生产许可证、检疫证等信息印制在包装物内,这些都给种子执法增加了难度。

4.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差。少数经营假劣种子的不法分子,为逃避检查,转向了农村,采取走村串组,利用人际关系、廉价诱惑等手段,销售给不明真相的农民,给农业生产造成了损失;由于农民的法律知识缺乏,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运用法律来维权的少,自认倒霉的普遍存在,特别是对数量不多、受损面积少和受损后对生活影响不大的种子,往往放弃了维权。

5.种子管理经费不足,装备条件差。种子市场执法检查是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重要方式,需要较好的执法装备,但我县种子执法装备缺乏,没有必要的照像摄录设备、种子检测设备、交通工具等,在案件查处,打击假冒伪劣种子经营行为,维护种子市场秩序等工作中取证和整理较为困难,在市场检查和案件处理工作上较为被动,难以适应现代执法的需要。

二、建议

1.加大对《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利用多种形式多渠道,进一步加强对《种子法》及农业生产知识的宣传力度。一是对种子企业从业人员进行种子法律法规知识和种子生产、加工、包装、储藏等业务技术培训;二是加强种子经销商的培训。种子经营不同于其他一般货物的销售,种子经营者需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学习相关的种子经营知识,强化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为农服务的意识,增强其诚信经营理念;三是要做好维权宣传,逐步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根除不法分子生存的空间。

2.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素质。一、采取请进来、送出去和自我学习的方法,让种子执法人员全面深刻的理解、领悟和掌握《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种子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使之不但敢于执法,而且善于执法。二、种子执法人员要通过各种途径掌握品种的特征特性、栽培技术要点和田间表现,掌握种子生产、经营、检验等环节的技术要求和标准;掌握种子标识、包衣、包装等方面的相关知识,掌握品种审定进展情况。

3.加强执法体系建设,强化执法管理。一、充实懂技术,懂法律,懂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化种子管理队伍。二、保证执法经费。要千方百计争取党委政府领导及财政部门对种子管理工作的支持,把种子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正常的工作和办案经费,逐步改善薄弱的交通、办公、办案、检测条件,提高种子管理工作效率,确保种子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三、加强乡村级种子执法管理。进一步明确种子执法主体地位,把种子管理职能进一步延伸到乡、镇,确保在第一时间内严厉打击种子违规违法行为。

4.加强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对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种子法》的规定进行审核,特别是要对是否具有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加强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和日常管理,加大对种子购销环节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抢购套购、套牌侵权、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5.加强农民技术员培训力度,提高农业科技含量。要抓好村级农业技术队伍建设,加强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的专业培训,培养一支跨世纪的新型农民。

6.加大种子生产基地监督管理和政策扶持力度。随着我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已被各类园区分割,我县杂交水稻制种面临重重困难,地方政府应加大对种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搞好良种引进,试验、示范和育、繁、推工作,做好种子质量、品种真实性、标签、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档案、品种审定等的专项检查,让农民购到放心的良种,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7.抓标准化建设,规范管理种子市场。目前我县种子经营档案、已基本换成省里统一制作的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标识及备案条件已按照省里统一要求进行监督管理,但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登记证没有统一模式,销售凭证五花八门,应尽快制作统一的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登记证模式,统一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

8.加大种子执法检查力度。采取拉网式、不间断式、日常式和联合式大检查方式,大力开展种子执法活动。一、加强重点季节执法活动。在春耕、秋耕种子销售旺季,集中力量进行不间断的巡回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重点是严厉打击种子流动商贩,加强乡镇种子市场管理。二、加强重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非法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受利益驱动,不顾农民利益,销售未经审定品种和假、劣种子造成坑农害农的案件要严厉打击,切实维护种子市场秩序,净化种子市场环境。三、加强种子执法日常管理。重点是设立种子举报电话,受理农民投诉和进行种子纠纷处理,并给农民购种提供咨询。

参考文献

市场监管建议第6篇

目前,地方中小银行绝大多数均未开办金融衍生产品和理财业务,涉及市场风险的主要是债券和外汇两类业务,市场风险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

(一)外汇类净资产在人民币升值时所面临的汇率风险

2005年7月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人民币持续单边升值,由于中小银行均未取得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多数机构也未获准开办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缺乏对冲汇率风险的工具和手段,除了运用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尽量保持零头寸等有限手段控制即期的汇兑风险外,难以有效规避人民币升值所带来的营运资金汇率风险,法人机构的外汇净资产普遍出现缩水。另外,由于外汇市场主体对于美元贬值的预期,直接导致了商业银行外汇负债的减少以及企业和居民大量结汇造成的银行外汇头寸急剧增加,在外汇市场预期趋同及缺少衍生工具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很难在市场上及时平掉这些巨额头寸,从而面临损失的可能。

(二)利率波动可能引发的债券投资价格风险

2007年央行已经连续加息。2008年以来,随着CPI指数上涨并高位徘徊,央行加息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根据经验测算,假定升息0.25个百分点,银行所持有中长期固息券平均期限为7年,如果事先不能准确预期,则理论上会有大约1.5%的跌幅。一些被调查中小银行的交易人员反映,他们所持有的部分债券将成为“垃圾债券”。

(三)流动性约束带来的收益风险

绝大多数中小银行参与同业市场交易的动机,是兼顾流动性和盈利性。从调查情况看,地方中小银行中长期债券占比较大,个别机构持债规模过大、债券结构不合理情况突出,一旦债市变盘或资金紧张时,这些机构不得不通过低价抛售债券来获得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将会变为损失。

二、中小银行市场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行交易账户划分工作滞后,给市场风险管理和监管带来困难

目前省内中小银行均没有实施银行、交易账户划分,有的甚至完全不了解交易账户的概念和内容。由于普遍没有开展账户划分,各行在填报银监会监管信息系统的市场风险报表时,都将债券投资填报在银行账户,而交易账户均填报为零,掩盖了真实风险程度。账户划分工作滞后,为以后的风险分析和资本计提带来很大困难。

(二)董事会、高管层对市场风险的重视程度和监控能力不足

相对于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地方法人机构董事会和高管层对市场风险的关注程度和认识程度远远不够。在高级管理层对市场风险没有充分认识的情况下,要求其制定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要求其对市场风险进行限额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容易流于形式。

(三)缺乏市场风险定价能力

绝大多数银行反映风险定价是当前实施市场风险管理的难点,由于缺乏真实连贯的人民币国债收益率曲线和成熟的定价模型,各行对一些产品进行日损益计算有难度。调查问卷反映,全省28家法人机构尚无一家对市场敞口风险进行计量,也没有一家建立风险计量的内部模型,没有一家对交易账户头寸按市值每日重估。

(四)缺乏管理和对冲市场风险的工具和技术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规避市场风险的有效手段和工具。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近70家银行法人机构取得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资格,而山东省尚无一家。同时,市场风险管理涉及大量技术问题,如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基础数据的采集,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等,各行普遍缺乏技术手段支撑。

(五)缺乏高素质的市场风险管理人才

债券、外汇市场本身的创新层出不穷,业务对专业素质的要求甚高,必须配备专门的人才队伍。从调查看,各行熟悉债券、外汇业务的操作人员比较稀缺,管理人员更为匮乏;另外,审计人员市场风险管理知识欠缺,不能有效发挥对市场风险管理的再监督作用。

(六)业务操作和管理层面存在较多风险隐患

根据典型调查,各行在办理债券、外汇业务时,存在较大的操作风险隐患,加大了市场风险管理难度。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少数银行前台、后台未实现严格分离。调查发现,个别行甚至出现后台人员离岗后,前台人员代替登录业务的现象,隐藏较大的道德风险。二是授权授信随意性较大。授权机制粗放,授权人对被授权人的授权未经充分讨论和研究,对交易权限、授信额度规定得过于简单,重大交易缺乏严密的审批流程。三是业务人员轮岗、交流和强制休假执行不力。由于债券、外汇业务操作和管理层面的人员普遍缺乏,大部分银行难以执行三项制度,有的自开办债券业务以来该部门人员从未轮岗或交流过。四是审慎规则执行不严。部分银行没有对债券投资按风险大小实施分类管理,也没有按规定对市价持续两年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五是绩效考核导向错位。对市场风险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混同于资金交易人员,只是下达资金交易量和利润指标,没有把风险防控要素纳入考核

内容,放大了管理人员扩张规模的冲动。

三、加强市场风险管控的几点建议

(一)推动划分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

首先,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各行按照《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明确制定账户划分的标准和程序,并将账户划分结果报告监管部门。其次,要定期对各行的账户划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遵守内部的账户划分政策、是否存在为减少监管资本要求而人为在两个账户之间调节头寸等。同时,建议银监会根据地方法人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能力,制定账户划分的具体意见。

(二)支持加快业务创新和管理创新

监管部门应鼓励和指导有条件的法人机构申请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并通过业务和产品创新,有效规避市场风险。督促地方法人机构逐步推行管理会计,引入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建立内部核算和激励制度,加强防范市场风险。同时,要严把新业务市场准入关,对法人机构开办的新业务、新产品,严格审查其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确保在风险可控下开展新业务。

(三)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改变目前风险管理分散的现状,设立独立的、综合性的风险管理部门,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管理纳入部门职责,在此基础上,建立独立的市场风险管理的信息传递路径。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执行岗位分离、三项制度等,加强授权授信管理,研究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把市场风险管理纳入绩效考核的框架。

(四)提高市场风险量化管理能力

由监管部门牵头,研究中小法人机构市场风险计量模型标准化及其设计框架,在人才培训、模型研制、数据库建设、市场风险管理知识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以较小的成本推出适应中小法人机构的标准化的市场风险计量模型,应用于市场风险管理中。

市场监管建议第7篇

一、有效竞争不足——一个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

近年来,恶性竞争成为我国保险市场的普遍现象,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或多或少地通过高返还、高手续费、提高保障范围、帮助企业融资等手段在市场上争揽客户。这种不计后果的竞争行为不仅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不断上升、经营风险日益加大,而且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信誉。对于恶性竞争形成的原因,一种观点认为,是由保险公司急功近利、片面追求数量增长,人市场混乱等因素所造成,因此需要强化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由于保险公司过于集中形成了竞争过度,因此要限制市场准入。近年来监管部门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并严格控制新设保险公司,但从实际效果看,问题并未得到根治,这表明上述两种判断均没有抓住要害。

笔者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我国保险市场仍然是一个具有较高垄断程度的不完全竞争市场。其基本特征,一是市场竞争主体数量过少(至2000年末,中国大陆仅有31家保险公司,其中9家外资保险分公司因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受到严格管制而仅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竞争),二是缺乏市场退出机制。由于市场准入受到严格管制,获取保险执照的公司事实上受到了无形的保护,特别是在目前中资保险公司基本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在这样的市场中,有效竞争明显不足。

经济学将不完全竞争定义为企业对产品价格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能力,并因此而获得超额利润。由于中国保险商品的价格受到政府严格管制,不完全竞争并不表现在价格上,(注1)而是表现为:①企业竞争行为扭曲——既然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经营者当然感受不到市场的压力,不计后果的高风险活动泛滥便成为自然结果;②压低赔付率,抑制投保人正常的合理赔偿要求以获得超额利润。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平均赔付率基本保持在50%-60%之间。而在国外,保险业的赔付率一直较高。如英国、日本90年代赔付率在80%以上,美国则曾高达100%。

需要指出的是,不完全竞争状况并不排除存在争夺市场份额的激烈商战,但这种颇具破坏性的市场角逐并不能等同于有效竞争。不完全竞争的后果包括:

——加大业内风险。盲目竞争必然会抬升保险成本,最终带来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降低服务效率,抑制保险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目前从投保人得到保障的程度、保险商品的选择余地、出险以后的索赔等方面来看,中资保险公司的诚信度和提供的服务都远远不够。近年来,保险纠纷已成为投诉热点之一。

——加大监管成本,破坏竞争秩序。由于保险公司缺少自律动力,监管部门被迫承担了全部市场行为监管工作,不仅偏离了应有的监管重心,而且精力牵制过多,监管成本过大。由于监管部门事实上不可能监管所有分支机构和机构的全部市场行为,竞争秩序问题便无法根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市场由高度垄断走向逐步开放,这一进步值得充分肯定。但现状表明,保险市场对内开放的程度还很不够,国有或国有控股保险公司的垄断程度依然很高。鉴于恶性竞争表象背后的深层原因是有效竞争不足,要改善保险监管和提高中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只能从促进市场竞争着手。

二、应对入世挑战需要尽快推进监管体制和监管重点、监管手段的转变

加入WTO后,国内保险公司拥有的地域和业务优势将逐步消失,来自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压力将迅速增加。与中资公司相比,外资公司在资金实力、信用等级、保险商品开发创新能力和销售技术方面都具有明显优势。由于保险商品的特殊销售方式,外资保险公司并不需要设置很多网点即可以迅速扩大市场份额。例如美国保险公司在进入日本市场之后推出的“癌症保险”,只用了2、3年时间就占领了90%的市场份额。如果中资保险公司不能够在有限的保护期内迅速提高竞争力,则最直接的结果就是中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迅速下降,进而影响到偿付能力。届时,保险监管机构也将陷入两难境地:既要保证市场秩序和监管的公正性,又要扶持和保护中资保险公司,而两者的政策取向往往是相互矛盾的。与入世带来的挑战和培育中资保险公司竞争能力的需要相比,现行保险监管制度还存在着很大缺陷,亟待加以改善。

——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过于陈旧。《保险法》作为基本大法制定于6年前,其中一些法律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状况,在许多方面(如对外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监管、反不正当竞争、网络保险监管)和很多环节(如保险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资格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核保和理赔规则、保险企业的评估准则)都缺乏法律依据或实施细则。

——政府监管部门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在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和退出问题上没有实际权力,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往往也流于形式。同时因定位不清,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并存的问题,例如工商部门与保监会之间因职能划分不清产生纠纷,保险监管方面多有交叉和重复;又如,规模达40亿元左右的职工互助合作基金由总工会负责管理,规模达20多亿元的安保基金由石化集团管理,二者又均未纳入保监会的监管范围之中。

——尚未实现从以规则为基础的合规性监管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过渡。目前,监管重心仍然放在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上,对保险企业资本金和资产负债表的审慎监管、对真正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均重视不够。特别是缺少对保险机构的跟踪分析,基本还处于事后“救火”的被动状态。

——监管手段仍以行政手段为主,缺乏必要的透明度,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

三、关于改善保险监管的若干具体建议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确立合理的保险监管框架

需要完善的保险法律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建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有关立法部门尽快将《保险法》的修改与完善纳入议事日程;同时,建议保监会抓紧制定和出台与《保险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需要强调的是,立法部门要尽快扭转求全求稳求严的心态,克服现实中存在的“立法周期长、法律有效期短”和“立法过严、执法过松”等问题。可以参照国外做法,一是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出台法律“修订案”,使法律的修订工作经常化;二是实现专家立法,并委托专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跟踪研究;三是及时、充分公布有关信息,以便于集思广益。

2.建立良好的保险市场进入机制

进入壁垒是产生不完全竞争的主要根源之一。目前我国对于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尽管在法律上已有规定,但实际审批工作却很不规范,人为设置的壁垒过高。同时市场准入管理又过于粗放,如没有按照险种分类提出相应的资本金要求,对高层管理人员资质监管不足等。

考察世界保险市场的现状后不难发现,真正能够在市场上站稳脚跟的保险公司只有两类:一类是实力雄厚、多角经营的大型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另一类就是专业化的小保险公司,它们专业性强、经营灵活。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保险市场的需求也多种多样,不仅需要发展大型保险公司,更需要培育众多的中小型专业化保险公司。为此建议:

第一,将保险公司资本金要求与险种挂钩,对不同的险种设置不同的资本金要求,避免出现“大而全”、“小而全”,并鼓励专业化的中小型保险公司进入保险市场。

第二,加快中资保险公司的审批速度,允许民营资本进入保险市场,同时放宽对保险公司设置分支机构的管制。

第三,规范保险公司的收购、兼并行为,鼓励保险公司之间开展兼并收购活动。

第四,发展多种组织形式的市场主体,将现有的职工互助合作基金改组成保险合作社,安保基金改组成自保公司,统统实行商业化运作,并纳入保监会的监管范围。

3.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建立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

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是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来保障的。这些制度包括市场退出的标准、方式、程序和科学的保险保障制度,前者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和统一,后者一般通过建立保险保障基金的方式来实现。

我国现有保险保障基金的特点是:①保险保障基金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当年保费收入1%的标准单独提取,当保险保障基金达到总资产的6%时,停止提取。②筹集的资金专户存储于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也可以购买国债。③寿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现行制度的问题主要是:没有根据财险和寿险的不同特点分别提取保障基金,寿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事实上并未得到应有的保障。由于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权属于保险公司,基金的安全性难以保证。一旦保险公司出现流动资金短缺,就很可能会动用基金。

根据上述问题,建议:

第一,按照寿险和财险的不同特点,分设寿险保障基金和财险保障基金。

第二,建立独立的法人机构对保障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同时承担一定的监管职责。在保险公司破产时,负责对接管的保险公司提供资金援助,在没有接管公司时直接担负起对破产公司保单的转移、管理和处理。

第三,在法律上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运作,放宽基金的投资渠道。

4.调整监管重点,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障保险公司经营安全和投保人合法权益的最重要因素,偿付能力监管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一是要建立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掌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情况。二是要进一步细化保险监管指标体系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修订,制定保险资金运用比例框架,明确对再保险、风险资本的要求(注2)三是可以参照美国经验,建立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跟踪系统,重点对大保险公司进行跟踪监管(注3)。

由于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发展初期,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机制很不完善,在一定时期内还需要监管部门继续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但是即使是市场行为监管,也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监管重点似应主要放在:①对恶性竞争、保险欺诈、垄断等严重干扰保险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进行整顿和治理;②进一步规范人市场,提高人素质,清理整顿保险兼业机构。至于对保险商品的条款费率等业务活动的具体监管则应逐步放宽。

注1:对于政府定价是否偏高因而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保险公司的问题,这里不作讨论。

市场监管建议第8篇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研讨会今天在青岛召开,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总结近年来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交流各地区的做法和经验,分析当前建筑市场监管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为建筑业和工程建设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主要成效

(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取得明显进展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直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特别是*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81号)的要求,各地不断加大整顿规范力度,积极完善建筑市场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取得了较大成效。近三年来,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清欠工作总目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牵头部门职责,推动清欠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根据全国建筑企业通过网上上报的数据,截至*年8月底,*年年底前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已解决1800亿元,其中,政府拖欠已解决98.3%,社会拖欠已解决95.9%。同时,各地积极探索建立预防新欠的长效机制取得了初步成效,*年以来新竣工项目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现象明显减少。

从今年年初开始,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把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同治理商业贿赂相结合,以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作为推进建筑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手段,促使建筑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各项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

1、建筑市场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已经形成了《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配套部门规章。*年至*年,建设部已经出台关于建筑市场监管的部门规章22部,强化了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准入、信用体系、工程担保、个人执业资格等建筑市场主要环节的立法工作。国家与地方建筑市场法规相互配套,基本形成了完整的建筑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规范市场奠定法律基础。

2、招标投标监管和有形建筑市场建设为规范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工程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大幅度提高。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年实行招标投标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281103万平方米,占全部房屋建筑施工面积的80.55%。应实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本上都已实行了招标投标,招标工程实现了控制投资、缩短工期、提高效益的目的。

二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法规制度。*年以来,建设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相继颁布了数十部招标投标法规、规章和政策,涵盖了从招标公告至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年,建设部又出台了《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8号),对影响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重点环节进行规范。

三是地方各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认真履行法定的职责,依法对招标投标实行监督,维护了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是有形建筑市场日趋规范。到目前为止,全国336个地级以上城市(含地、州、盟)已有325个建立了有形建筑市场。各地有形建筑市场针对工程建设中容易产生腐败的交易环节,实施集中交易,阳光操作,为保障进场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党中央领导同志的肯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3、行政许可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一是建筑市场的资质管理不断完善。依据《行政许可法》要求,按照统一、规范、简化等原则,建设部抓紧修订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资质管理办法;本着适当调整、平稳过渡的原则,开始了对资质标准分步进行修订;同时规范审批程序,完善工作制度,将过去定期集中受理的方式调整为随时受理、限时审批,促进行政资源的整合和行政效率的提高。建设部*年共受理各类企业资质1.01万件,对16家申报资质弄虚作假及4家伪造涂改证书企业进行通报批评,严格市场监管,取得了较好的行政审批绩效。

二是严格施工许可审批。按照《建筑法》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发放施工许可的条件,严把办证关,不断加强许可证变更、延期以及现场跟踪等管理,目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工程逐年减少,施工许可已成为工程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

4、信用体系建设和工程担保制度取得新进展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建设部先后启动了长三角和环渤海区域的信用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并出台了《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目前,《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试行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已起草完毕,在征求各地意见后将尽快颁布执行,以指导各地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为加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工程担保制度,建设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137号)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全国已有18个省市出台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规定或配套措施,据各地统计,*年,全国新开工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行工程担保的项目共11583个,工程担保制度初步建立。

(三)促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和建筑业发展

近年来,我国建筑生产力发展迅速,建造能力不断提高。超高层、大跨度房屋建筑设计施工技术,大跨径桥梁设计施工技术,地下工程盾构施工技术等专项技术,都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一些大型企业积极开展科技攻关和管理创新,重视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在远程控制、集中决策、项目管理等积极运用信息技术,促进了工程建设水平迈向新台阶。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规范建筑市场的同时,不断推动着建筑业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至*年,建筑业总产值年度平均增长21.3%,增加值年度平均增长16.2%,占到GDP的7%左右;建筑业从业人数占到全社会从业人数的5.2%以上。大量投资通过建筑业的转化,形成了促进国民经济长期发展的固定资产和现实生产力,极大地改善了城乡面貌,提高了人民居住水平和生活水平,并给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有效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和城乡统筹发展。

(四)各地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不断创新

近年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贯彻执行建筑市场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手段,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在规范建筑市场的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江苏、山东、青岛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创建规范的交易平台,建立了劳务分包交易管理制度。重庆、安徽、湖南、云南、甘肃、大连、长春、郑州等省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通过备案管理、过程监督、依法查处等手段,加大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各地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功能,积极拓展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领域,进一步强化了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为建筑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深圳、厦门在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积极实行工程担保等风险管理制度,积累了较好经验。

辽宁、内蒙、福建、广东、青海等地注重加强中标后续管理,建立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机制,不断加大对工程分包和合同履行的监管力度,规范合同主体的履约行为,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为建筑市场的健康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充分认清当前建筑市场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本世纪头二十年是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而“十一五”时期尤为关键,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阶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建筑市场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用改革和发展的思路切实履行好自身的监管职责。

(一)建筑市场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一是我国当前仍处于建设高峰期,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今年上半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2371亿元,同比增长29.8%,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24.2%。建设规模大、建筑业企业多、从业人员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筑市场的主要特点,监管工作必须要适应这一特点,不断加强监管力度,适应投资不断增长的要求。

二是我国加入WTO的过渡期即将结束,国内建筑市场的竞争规则、技术标准、经营方式等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国内建筑业企业要参与国际竞争,大量国外建筑业企业也将进入国内建筑市场。我们必须积极引导国内建筑业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应对WTO过渡期结束后的挑战。

三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对监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加快改革和创新建筑市场监管体制,转变监管方式,健全和完善各项市场机制,努力提高监管水平,形成“法律保障、政府监管、市场调节、经济制衡”的监管模式,更好地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

四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建筑业已成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主要行业,吸纳农民工超过3000万人。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不断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建筑业就业,切实维护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的利益,是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五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要求我们要积极提高企业科技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全面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生态和环境,发展循环经济。

(二)当前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1、建筑市场法律体系不完善。一是缺少统一各类工程建设的法律和条例,不适应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的需要;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当前比较突出的拖欠工程款等问题缺乏相关界定和处罚条款,特别是对国有投资工程业主违法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不适应监管和执法的需要。

2、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缺失严重,弄虚作假现象比较突出。一是部分建设单位不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规避招标或规避公开招标,强行要求垫资承包,强迫建筑业企业签订“阴阳合同”,或搞肢解发包、虚假招标、明招暗定;二是有些建筑业企业采取串标、围标等不正当方式承揽工程,或通过“挂靠”越级承包,承接工程后层层转包、违法分包,不依法履行合同;三是少数建筑业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时提供虚假资料、伪造业绩,骗取资质。

3、建筑市场监管体制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监管方式亟待转变,重事前审批轻过程监管的问题依然存在;二是监管手段落后,现代化网络技术应用不够,难以做到即时采集、信息和实时监控;三是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不到位,尚未形成责权一致、专业管理、制约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四是监管力量不足,各地建筑市场监管队伍普遍存在人员、经费不足的问题。

4、建筑业产业结构和经营方式不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一是建筑业企业组织机构有待完善,尚未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性与专业型企业互相依存、协调发展的产业结构;二是一些国有建筑业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重规模、轻效益,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三、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在新形势下,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全局,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建筑市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建筑市场法规体系,创新监管方式,营造依法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为社会和人民提供安全、节能、优质的建筑产品,为“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作出贡献。

(一)加强和改进建筑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1、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当前,建筑市场中一个突出问题是信用缺失、弄虚作假。据不完全统计,*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国27个省、区、市共查出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工程项目12451个,投资额886.5亿元;查出10322个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对7013个单位进行了处罚,责令5552个单位进行改正,责令812个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查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1060人,均已依法进行处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加强对市场各方主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重点治理在市场经营活动和资质审批中存在的弄虚作假行为,对存在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签订阴阳合同、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以及在申请资质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业绩的企业和人员,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曝光,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坚决清出建筑市场,绝不姑息迁就,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2、严格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规律,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等制度,依法加强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管;要严格按照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流程进行施工许可办理,认真核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对建设资金落实不到位的项目,坚决不予办理施工许可,防止新欠工程款;要以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为切入点,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推动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落实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

3、重点加强对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不履行合同等方面的监管。各地要加强对中标后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规行为,对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主体单位,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责任主体依法给予严肃处理。要强化合同管理,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签订“阴阳合同”、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增加合同条款、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

4、加强联动配合,提高执法效能和管理水平。各地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强资质审批、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等各监管部门以及有形建筑市场之间的配合协作,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管理,实现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全过程管理和联动执法。同时,还要加强与司法、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二)创新监管体制和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必须实行标本兼治,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还要从深层次上分析造成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原因,从法制、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研究根治的办法。

1、改革和完善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加快修改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招标机构的市场准入规定,使建筑市场准入管理成为有力的引导手段。加快修订和完善企业资质规定和资质标准,以市场发展为导向,以培育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为重点,以突出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淡化企业资本金和设备为原则,以实施高端放开、低端准入为手段,通过深化资质改革来引导和扶持大型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中小企业做精做专,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同时要强化对企业的动态监管,促进企业自觉规范自身的市场行为。

2、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要坚持市场取向的改革,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加强对国有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对非国有投资项目,要在确保依法建设和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转变监管方式,突出业主负责制;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网络资源和信息系统的作用,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3、健全和完善各项市场机制。各地要加快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标准和信用信息收集、整理、的基本框架,尽快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平台,实行失信惩戒制度,用市场经济手段约束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加大推行工程担保、保险的力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合同履行,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4、深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具体工程项目的特点,加快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建立责权明确、制约有效、相对集中、科学规范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资金拨付、招标发包、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保修维护等法规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切实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综合效益。

(三)推进建筑业改革与创新,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建筑业增长方式。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方针政策,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通过市场引导,逐步形成由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企业组成的承包商体系,由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组成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型与专业型企业互相依存、协调发展的产业结构,满足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多样化的需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转变建筑业增长方式,结合实际,制定建筑业长期技术创新规划和有关政策,积极引导和促进建筑业总体技术水平的提高;大力支持大型工业设计企业或工程公司重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大力支持大型土木工程公司提高科研能力和大型现代化机械设备装备能力,大力支持大型施工企业发展施工图纸设计能力,将设计和施工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建筑业企业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施工工法,不断增加企业的核心技术储备。

2、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各地要在以工艺为主导的专业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中,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引导大型设计、施工企业拓展企业功能,鼓励其通过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管理等工程建设全过程服务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公司或者综合型工程公司,开展工程总承包,对投资效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积极引导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拓宽服务领域,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项目管理服务,为业主提供全过程的服务;进一步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员注册执业制度,落实执业人员责任,加强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注册执业人员的素质。

市场监管建议第9篇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市场监管 监管模式

一、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涵义

金融衍生品是从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而来的新型金融工具。根据国际互换和衍生协会在一份报告中对金融衍生品的描述:“金融衍生品是指有关换现金流量和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时,交易者所欠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金融衍生品的诞生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金融市场体系完善到一定程度的内在产物。

金融衍生品监管是指金融衍生品监管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利用职权对监管对象进行的管理和监督。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包含四层几层含义:首先,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主体主要是一国的金融衍生品主管机构,并且也包非官方的机构。其次,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对象及其监管的范围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参与人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再次,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需要以法律为依据。最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目标是控制金融衍生品行业的整体风险。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金融业采取的监管体制是分业监管,既根据不同机构主体及其业务范围的划分而分别进行监管。而主要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结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从长远看,这样的监管模式,容易出现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很难满足金融衍生品发展的需要,也不能较好的进行风险控制。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

1. 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滞后。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品起步较晚,金融衍生品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的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完善、监管体系建设还不健全。目前,我国专门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规只有2004年3月起实施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开办衍生品交易所受的约束大多散见于金融监管当局的各类管理规定,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缺乏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不能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需要。

2.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品监管主要由“三会一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央银行)进行监管,各监管结构之间尚缺乏一个统一的协调结构,同时也缺乏战略规划共识。这不利于信息交流和监管应有效能的发挥,也不利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高效运行。

3. 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不突出。行业自律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方式,它可以与官方金融监管机构一起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然而,我国的衍生品交易场所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起来的,政府取得了监管的优势地位。这种情况下,交易所更多被动地依赖政府监管,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4. 跨国监管与国际监管合作不足。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各国的金融体系高度交叉融合,国际监管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和国内金融机构跨出国门,金融创新的步伐不断加快,金融衍生品交易引起的巨额亏损事件在不断增加,这些都提出了跨国金融监管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我国机构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存在监管“真空”,监管结构难以进行跨境监管。

三、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的措施

一个健康有序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健全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和宏观金融体系的重要条件。我国的金融衍生市场由于严重监管不足问题,造成了整个金融衍生品市场对政府监管的依赖性太强,遏制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活力。要避免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这些问题,就需要在构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时候积极思考相应的长期有效的指导性原则,以避免重复建设并为长期、高效的市场监管指明发展的方向。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也就成了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首要任务。

1. 完善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应尽快制定金融衍生品监管法。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拍市场还不成熟,可以按衍生品的基本分类来指导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其次,要同步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跨行业的综合交易,是与其他相关产品密切相关的,在制定专门的金融衍生交易监管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必须考虑其他相关的《公司法》、《担保法》等法规,增加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内容,使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完善,以解决目前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督中很多方面无法可依的问题。

2. 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

金融衍生品市场是一个涉及多个金融领域,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品”市场,对其实施的监管制度就必须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研发了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这便使得传统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我国的分业监管在高速发展的衍生品市场中出现了明显的滞后现象,实施统一监管势在必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模式要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监管机构以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组织并配置职权。统一监管模式主要包括:

(1)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即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由于金融衍生品设计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会使得衍生品的现实监管容易造成冲突和真空的问题,在同一的监管机构体系下,有利于提高系统风险的防范效率,改善信息质量,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使得监管人员从更高的角度来监控整个金融市场,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危机,采取措施解决隐患,也使金融机构更加明确内部风险控制的重点,从整体上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的效率。

(2)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即设定统一的监管目标,并为实现这个目标划分金融监管权,明确监管机构的权利、责任及义务,避免出现重叠或缺位的现象。统一监管机构在设置各个监管部门时,应遵循部门监管目标一致的原则,减少所谓“摩擦成本”;同时,通过内部协调合作机制的强化,将外部监管机构间的冲突通过内部机制予以消化。

(3)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即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金融机构自控的协调和合作。首先,在政府监管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力度、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法规、颁布相关的行为准则、对市场参与者施行宏观管理等。其次,在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方面,金融衍生品行业协会应为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良性运行而实施一系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措施。例如:制定行业协会宗旨、强化职业道德规范、负责会员的资格审查和登记工作、监管经营情况和调节纠纷、协调会员关系等等。最后,在交易所自我管理方面,交易所是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场所,交易所的自我管理应包括对交易所会员和业务的管理、对交易所加以规制的管理、建立健全交易所的财务保障体系和对进入衍生品交易活动的信息披露等等。

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突出保障了监管目标实现的宗旨,更好的实现了市场的有效监管并提高了系统风险防范效率。此外,统一监管模式也反映了进入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场、证市场、银行市场、基金市场等多个经济领域,统一监管模式通过监管目标统一明确、监管职权合力配置、内部责任制和外部责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使进入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临的巨大风险,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3.加强与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合作

从金融衍生品交易逐渐跨越国界成为国际性市场开始,国际组织主导下的监管协调和合作就贯穿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始终。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市场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和渗透,金融衍生品的国际性特点日益突出。所以,加强我国与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合作迫在眉睫。首先,要向国际规范和惯例靠拢,遵守各主要国际组织联合制定的金融衍生品风险监管准则和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其次,应积极参加国际合作项目,建立多边协调及信息共享机制,成立多国合作监管机构,负责对区域性甚至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进行监督;最后,要加快国内监管体制改革,尽量缩小与国际先进监管体制在监管理念、监管法规、监管手段等方面的差距。

参考文献:

[1]卫新江等.金融监管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2]刘菲: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体制的法律思考.[D].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

[3]周灵颖: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J].企业导报.2009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