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6 16: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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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liangli168”为你整理了这篇2021年度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总结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州政府办公室:
2021年,我局分办州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代表建议2件(办理结果均为A类)、主办州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3件(办理结果2件为A类,1件为C类),办理州人大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续办续复件1件(办理结果由C类升格为A类)。收到建议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统一安排部署,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办好每件建议提案。目前主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已全部办结并进行了公开。现将办理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
收到关于交办州人大代表建议和州政协提案的通知后,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制定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方案及任务分解清单》《建议提案协助办理任务清单》,下发了《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3月29日,召开了“建议提案交办会”,对每件建议都进行了逐条细化分解,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协助部门、责任人及完成时限,提出了具体要求。做到思想重视、人员落实、责任明确,形成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相关科室具体办理的良好格局。
为高质量完成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我局提出了六方面的要求:一是注意办理方法,要进行深入调查,实事求是,注重效率,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二是严格时限,认真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集体研究、专人负责的制度;相关科室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快进度,提高质量,确保如期办结。三是把握要求,规范办理,确保办理质量;答复行文要简练、充分;政策依据、法律条文准确;数据真实可靠;语言通顺,流畅,条理清晰,观点鲜明,提法科学。四是扎实开展协商,要始终坚持“先协商,后答复”的原则。五是适时组织召开提案办理工作中期分析会议,研究分析办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六是各主办科室对答复文稿的内容、质量负责,并按格式拟定答复文稿,协办科室要根据主办科室的要求及时提供答复文稿、参加面商;办公室对答复文稿的行文格式把关。
二、规范程序,创新方法
(一)健全办理制度,提高办理标准
一是建立健全《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和《交办责任制度》,从办理工作职责、受理承办、办理时限、面商、书面答复、跟踪办理、工作总结、立卷归档等多个方面规范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
二是制定了《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方案》和《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协助办理任务清单》,确保办理工作有条不紊开展。
三是将建议提案办理列入重点督查工作计划,指定专人定期开展督查督办,确保按时限、高标准完成办理工作,并将办理结果在州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二)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
我局围绕如何规范、高效地完成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结合往年的办理经验,举办了“建议提案交办会”,分管领导对每件建议提案在办理前、办理中、办理后三个阶段应该怎么办、怎么答、怎么回都做了具体的研究布置,要求做到“三到位”:一是认识到位,要把办理工作提升到政治任务的高度;二是责任到位,切实做到分管领导负责,专门人员承办;三是程序到位,做到多沟通、多联系、多想、多跑,明确了正式答复一律要经过“五次把关”,即承办人员拟稿关,科室负责人审稿关、办公室文字审核关,分管领导审签关,代表委员审阅关。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我局多次请示州人大选联工委和州政协提案委,严格做到了规范办理。
(三)积极面商,注重实效
为确保办理结果能使代表、委员满意,我局采取办前与代表委员充分沟通,征求意见,了解建议提案的真正意图,多次进行修改。积极采纳代表委员的建议,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召开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专题分析研究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直至代表委员满意。经修改后,局办公室及时将正式文件送达代表委员手中。并分别于2021年10月14日、2021年10月15日在州人民政府网站的“政民互动建议提案办理答复2021建议提案办理答复”栏进行公开。
三、存在困难及工作建议
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虽然解决了一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动了有关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但受诸多因素制约,办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是个别建议提案办理时调查研究不深入不细致,虽然对代表委员的“满意率”很关注,但是在解决问题上存在一定差距。二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造成监管依据出现空白,虽经办理人员多方查找政策依据,有1件提案办理结果仍为C类,没有完全达到代表委员期望的效果。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对办理结果为B、C类的建议提案进行梳理,积极开展跟踪问效,做好续办续复工作。通过认真办理建议提案,有效推进全州市场监管工作,提升全州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为进一步做好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工作,积极构建整洁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提升管理水平,现就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城市环境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行为,强化市场主办者责任,建立健全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农贸市场管理工作水平,促进我市农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管理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原则。农贸市场是城镇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允许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市场所在镇政府负责市场的综合管理。市政府成立由市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市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办公室。各镇相应成立镇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督促、检查、配合市场开办者做好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积极配合负有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三)坚持分工负责原则。市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农贸市场的长效管理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发挥行业自律、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三、明确开办者责任,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一)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从事市场投资、物业管理、场地和设施出租等经营管理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或个人。
(二)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到市工商局依法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三)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市场服务管理企业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四)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市场内环境、信用、食品安全等各类日常事务的管理单位,对市场内物业、卫生、治安、消防、商品质量、经营秩序、消费者投诉等事务负日常管理责任,是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五)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市场内消防、安全、给排水、环境卫生、计量、用电、停车场、公厕等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并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提供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
3.审查经营者资格,与经营者签订入场合同或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管理。
4.负责市场经营户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做到场内经营户证照齐全,亮照经营,加强对场内经营户的相关管理工作。
5.负责并落实市场内交易商品划行归市,摆放整齐、方便交易。
6.负责场内及市场周边的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秩序工作,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7.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8.协助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9.定期对经营户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在经营户中开展文明经商、守法经营等创建活动。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农贸市场迁移、转让、转租或关闭时,市场开办者应提前告知经营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七)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费者投诉站和公秤处,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
(八)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市场内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检测设施和设备,配置专(兼)职检测人员,加强对场内食品和农副产品的检查、检验、检测,确保上市商品质量安全。
(九)农贸市场开办者应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
(十)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先行赔偿制度,设立先行赔偿基金。对场内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商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开办者应当向消费者先行赔偿。
(十一)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积极参与星级文明诚信市场评比、平安市场创建等活动,积极推行市场标准化建设并组织开展市场内经营户实行信用分类管理等活动,提高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用分类管理水平。
四、明确经营者责任,规范经营行为
(一)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中从事商品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三)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对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承担直接责任。
(四)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经营者销售国家实行专卖、专营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当持有相关许可证,做到亮照(证)经营。
2.经营者应当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相应的合同,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3.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管理制度,维护市场设施和公共秩序,按照指定的场地经营,服从管理,并积极参加有关部门和市场开办者依法组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
4.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五、健全管理机构,明确部门职责
(一)建立长效管理机构。成立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城管局、工商局、农林局、公安局、质监局、卫生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农贸市场长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员从上述各单位抽调,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处理长效管理的日常事务,制定和调整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组织开展对各市场长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的考核实行保证金制度、通报制度、奖惩制度和评优评先制度。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办公室办公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二)明确部门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对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宣传报导,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文明市场创建的评定工作。
2.市工商局负责对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的组织协调。负责农贸市场的开业核准,对上市商品和商品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消费投(申)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3.市城管局负责对农贸市场周边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4.市农林局负责对农贸市场上市农产品的安全检测,查处严禁上市的野生动物。
5.市发改委负责新建农贸市场的审批并监督检查各类经营主体执行物价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6.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监督检查农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7.市质监局负责农贸市场内的计量和标准管理。
8.市卫生局负责对照餐饮行业的卫生设施和环境卫生的标准和要求,对农贸市场内的餐饮行业发放餐饮许可证。配合农贸市场开办者对餐饮行业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以及对市场内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实施监督管理,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和相关部门要把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工作作为提升城市形象,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长效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二)严格履行职责。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工作。
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具有固定场地、设施,由多个经营者进行现货交易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市场。申请开办市场除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外,市场开办主体应是经批准后依法设立的,具备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等资质的市场经营管理企业。规范市场管理,必须坚持“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加强监管、属地负责”的原则和“以管助办、以管促兴”的思路,要通过规范市场举办行为、市场主体行为、商品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行为,使市场的发展趋向更为有序健康。同时,推进市场交易方式创新,提高市场的组织化、规模化水平,重点扶持一批有专业特色、有产业依托、有规模、有影响力的市场。
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市场开办准入条件及规范市场商铺销售行为
1.市场要严格按照市场规划、产业政策和环保等要求布局建设,对市域内重复投资建设、不符合经济发展现状的市场,原则上暂停审批新办。
2.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关于转发市商务局等部门市设立商品交易市场论证(听证)办法的通知》精神,凡设立市场(为社区居民生活服务的小型农贸市场、小商品综合市场除外),必须由市商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大型市场和重要市场的设立,还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听证,严把市场项目准入关;大型市场和重要市场项目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市场用地出让前,市国土部门依据市规划部门提供的用地规划条件、红线图以及相关部门对市场建设的要求,以招拍挂方式依法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开发主体应具有相应的市场开发经验和成功案例;取得土地的市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30%,相关部门要严把准入关,并要加强对注册资本的监管。
4.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时,要由发改、商务、房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研究,明确禁止性和限制性要求;市场开发项目应确定合理的销售比例,原则上自持面积不得低于已建成商铺面积的50%;禁止销售四址不清的产权式商铺;市场开发商不得在销售商铺的同时附加与购房者签订承诺固定回报的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和回购等协议。
5.市场项目在办理预销售许可前,开发公司需提供经所在地政府审核确认的预售方案;开发商自持部分不得分割领取土地证和房产证,市场正式运营两年后,自持部分在经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抵押。自持部分在办理土地总证和房产总证前,必须由市场所在地政府审查市场销售行为、经营行为后签署意见,并由市房管和商务部门审核通过。
以上3、4、5条款中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要求均需在土地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6.未经工商部门核准取得市场设施租赁与管理服务经营范围的,不得以市场形态开展商业宣传或者招商招租。
7.市场项目应由所在地政府审定通过,并经交通影响评估后,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规划设计方案须经市规划部门审批。建设主体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临时建设不得用作市场。市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二、切实加强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责任
8.市场开办者经依法登记后,方可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活动,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
9.市场开办者是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商品质量、食品安全、计量、秩序、卫生、治安、消防、车辆等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服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市场物业管理、商品质量、交易纠纷和消费者投诉等第一责任。
10.市场开办者在与商品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可以参照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11.进场经营者必须办理营业执照、进场交易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证件。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无合法、有效营业执照而在市场内经营的,按无照经营处理。
三、确保市场经营秩序的健康稳定
12.全面落实市场管理属地责任,市场所在地政府要对辖区内市场加强常态化管理,要明确专人分工,落实责任制,定期排查摸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一旦发现不稳定苗头,第一时间介入,并及时妥善处理;辖区内公安、工商、税务和城管等单位也要对市场落实专管人员,协同配合,确保市场健康稳定运行;市场要配备足够的保安力量,有条件的大型市场可设立民警值班室。
13.凡有房产开发销售或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市场,应建立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市场开办者、房产业主代表参与,当地政府及辖区公安、工商、税务、城管等相关单位派员参加;市场项目投运前,主办者应向有关各方提交审计报告;市商品交易市场协会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督促会员单位加强运行管理机制建设,并对新开办市场提出评价和整改建议。
14.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域范围内市场建设与管理状况进行评估,牵头协调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
15.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制度,记录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并向社会公开;要建立市场巡查、抽查和定期检查等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查处市场违法行为。
16.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治安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对个别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及时查处;要经常性对经营户梳理、登记、变更人口信息,并做好相应的群防群治工作;交巡警要不定期开展市场周边道路综合整治,确保进出市场车辆安全、道路畅通;要落实消防主体责任,消防通道和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定期检查巡查,确保设施设备完好。
17.城管部门负责市场周边市容秩序的监督管理,对市场违法建设及市场周边地区无照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8.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人流密集场所的防病防疫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和评价性检测工作,建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制度。
19.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市场内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定量包装商品等实施计量监督。
20.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售房比例实施监控和监管,及时堵住可能引发纠纷的交易隐患。
一是突出工作重点,明确监管任务。以钢材、水泥、木材和重要装饰材料等建材和建材交易市场为重点,严把建材质量关,重点查处无证无照或超范围生产经营建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建材、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的“地条钢”及其制品、销售包装标志不全、标号与质量不符、强度等指标不合格的水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或仿冒他人建材产品商标、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利用广告对产品质量做虚假宣传、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严格建材市场准入,依法规范市场主体。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严把登记注册关。对被取消生产许可证的建材生产企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主体。对辖区内涉及生产经营建材的企业进行全面摸底,建立建材经营企业及建材交易市场日常巡查制度,落实监管责任,细化巡查内容,做好巡查记录,完善企业经济户口管理档案;督促建材经营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制度、查验进货票证制度,进一步强化建材交易市场开办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所有经销建材的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进货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三是加强建材质量监测工作,严把建材质量关。认真开展建材质量监测工作。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的结果及时向社会,提供消费警示,加强社会监督。对检查、监测中发现企业经营质量不合格建材的行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严厉查处。对监测结果为不合格并已流入市场的产品,及时通报相关管辖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从快、从严查处。
四是加大案件查处和协查力度,有效打击和防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_____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在建材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扩大维权服务网络,扩大案件线索来源,并建立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通过多种途径深挖大要案件,实行大要案件挂牌督办制度,依法严查,一查到底。加大对建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环境意识
(一)面向工地开展宣传。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利用各自工作渠道以及联合举办工地负责人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建设工地环境保护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相关环境保护工作要求,提高施工单位环境保护意识,完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二)面向群众开展宣传。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环保、城管、建设等投诉热线和网站作用,采用有奖举报等形式,鼓励群众积极反映建设工地环境违法行为,为打击建设工地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信息。
(三)面向社会开展宣传。组织新闻媒体深入报道加强建设工地环境保护工作的进程,披露查处的重点环境违法行为,宣传环境保护工作的先进典型,不断形成宣传,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源头控制,严格审批把关
(一)区环保局在对建设项目实施环保审批时,必须责令建设单位在施工前进行排污申报、配套相应环保设施等并组织检查,对不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施工管理的不予验收,确保各项环保管理措施全面到位。
(二)区建设局必须在建设单位完成排污申报、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通过环保局审查后,方可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对涉及危险废物的拆迁项目,必须责令建设单位先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方可核发相关证件。
(三)区城管局要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严把夜间施工许可、道路施工许可发证关,凡未经排污申报、未配套治理设施、未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一律不予许可。
三、加强部门联动,切实履行职责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定期协商、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一)区环保局负责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明确和细化建设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环境要求,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排污申报,指导工地做好污水接管预处理工作;项目开工后,依法对施工单位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依法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
(二)区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指导工地做好废水收集、雨污分流、污水接管等工作;在向施工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前严格把关,确保环保审批要求有效履行;加强对拆迁工程的管理,确保拆迁前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拆迁过程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全面到位。
(三)区城管局负责加强对建设工地噪声污染防治、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等的管理;加强对工地运输车辆扬撒粘带等影响环境的行为的规范管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施工行为
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严格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配套相关污染治理设施,健全环境管理体系,明确环保负责人,建立环境台帐,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一)废水处理
1.建设工地生活污水、施工废水等必须单独铺设污水收集管道和收集池,做到雨污分流,并提供雨污分流管线图,由区建设局对雨污分流和污水收集情况进行验收。
2.建设工地产生的生活污水,具备接管条件的,经预处理后统一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不具备接管条件的,采取临时过渡措施,委托统一清运。
3.施工机械产生的施工废水、车辆冲洗水、工地地面冲洗水要采取指定清洗地点,铺设临时管网等措施,保证统一收集,经处理后回用、接管或清运。
4.项目开工前应提供有关污水预处理监测报告,污水接管证明和临时清运协议等,经区环保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5.加强污水处理和清运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污水处理和清运情况的记录台帐,规范污水处理的排放和清运。
(二)废气(扬尘)管理
1.严格按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要求,制定施工扬尘污染方案,依法提请排污申报,设置围挡、围栏和防溢座等,采取防尘、抑尘、压尘和降尘措施,硬化进出道路,设置洗车平台,采用密闭运输,完善排水设施,防止泥土粘带,确保施工运输车辆清理干净,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整洁,严格控制扬尘产生。
2.建设工地配套的食堂大灶等生活设施必须使用清洁燃料,不得燃用和焚烧木材、塑料、橡胶等《大气污染防治法》禁止焚烧的物质和废弃物。
3.在装修、防水等施工中涉及化学品使用的,必须采取措施做好由此而产生的挥发性废气的控制工作。
4.依法缴纳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
(三)噪声管理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规范建设施工噪声管理。
2.对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须合理布局,远离边界和敏感区,并采取封闭隔声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减少噪声扰民。对车辆装卸、敲击等人为噪声须加强管理,最大限度降低噪声影响。
3.严格控制建设施工作业时间。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作业、连续作业的,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公告附近居民,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中、高考等敏感时间段停止施工。
4.依法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
(四)固废管理
1.建设工地产生的固体废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妥善收集、存放和清运。
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废机油、废漆等,不得随意处置,必须委托有证单位处置,并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
3.建设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必须按照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和清运。
一、加强文艺演出市场管理的领导。为进一步规范文艺演出市场秩序,加强管理。区(镇)成立整顿文艺演出市场秩序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镇)分管领导以及文化、政法、纪检、公安、边防、工商、税务、执法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维护文艺演出市场管理秩序的日常工作。各管理区(村、居)也要成立整顿演出市场管理秩序领导小组,掌握辖区内文艺演出动态,特别对演出团体、演出单位(个人)进行非法演出、表演节目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要及时予以制止、教育,并上报区社会发展局,配合区文化稽查队依法查处。
二、加强文艺演出市场的执法力度。区成立文化稽查队,并聘请执法协管员若干名,加强执法力量,依照国务院颁发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全岛演出场所予以认真检查,发现违规依法处理。同时欢迎广大群众对无证演出、非法表演节目、欺诈观众和举办单位(个人)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演出团体进行举报。
三、加强规范文艺演出市场经纪行为。从事文艺演出中介、、居间经纪行为的单位(个人)必须持有文化部、省文化厅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演出服务公司与经纪人要把好演出团体资质、艺术内容、安全消防等核对审查关,符合规定的可报请区社会发展局,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演出。不合法的经纪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接团、订戏等经纪业务,更不得收取有关管理费或服务费,违者依法处理。同时鼓励社会上有文艺演出经纪兴趣的人员参加文化部或省文化厅组织的经纪人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后,都可参加文艺演出市场经纪活动。
一、存在安全风险的环节、单位和品种
(一)风险环节包括五方面:一是从业人员环节,未牢固树立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质量管理机构运行不正常,主要质量管理人员不能正确履行本岗职责,未在职在岗,存在兼职行为的药品经营企业。二是药品购销环节。未按规定审核供货单位及购进药品的合法性,未建立完善的药品销售人员合法资质档案,未严格执行药品购销票据和采购物流凭证审验制度,对退货药品凭证管理不规范,存在走票及挂靠经营行为。三是药品储存环节。未按规定条件储存药品,尤其是需冷藏、阴凉储存的药品。四是药品运输环节。不具备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运输能力,未对特殊温度要求的药品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和冷藏措施。五是GSP实施管理情况。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GSP认证申请,GSP认证或跟踪检查中发现严重缺陷,不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要求,即达不到企业开办条件要求的。
(二)风险监管重点单位的确定,是按《省药品安全风险因素分级管理办法》规定,对照省药品安全风险因素分级管理评定标准(试行),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风险因素等级评定。各市区局、质量监督所负责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包括零售连锁门店)进行等级评定,市局药品市场监管科负责对全市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进行等级评定。上年度药品安全风险因素分级评定未达到A级的,将作为本年度的重点监管单位。
风险等级确定,根据风险因素及采取的处理措施每项每次扣减分值;按年度最终得分确定等级。
A级:年度内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为基础分值100。
B级:年度内有违法违规行为,最终得分为99-80。
C级:年度内有违法违规行为,最终得分为79-50。
D级:年度内有违法违规行为,最终得分为49-0。
(三)风险监管的重点品种: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需冷藏的药品、药品质量公告的不合格药品、特殊管理药品、疫苗、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二、风险监管措施
(一)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培训会、约谈、重大药品案件的通报等多种形式,开展风险教育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教育、药品法律法规教育以及重大药品案件的警示教育等,切实提高监管相对人的药品安全风险意识,落实企业是第一质量责任人的方针。
(二)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对存在高风险的环节、单位、品种进行重点检查。对重点单位每季度检查一次,其他单位根据经营的重点品种分类确定检查频次,每年至少检查两次。所有的现场检查过程中,重点品种和重点环节都要作为必查内容。
一、工作思路今年我市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加强源头治理、市场整顿和农资监管能力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资监管执法能力不断增强,放心农资覆盖率进一步提高,农民识假辨假能力和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农资产品质量和农民群众满意程度不断提高。
二、工作重点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今年我市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的根治为重点,强化市场监管,坚决查处违法行为。一是以小麦、玉米、油菜等主要作物种子为重点,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超范围经营、无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包装标签品种介绍与审定公告表述不符等违法行为。二是以杀虫剂、杀菌剂和种子包衣剂为重点,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药、无农药登记证生产经营、添加未登记成份、扩大使用范围、一证多用、套证或冒证、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肥料产品标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的违法行为,以及掺杂高毒剧毒农药的行为。三是以复混肥、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为重点,严查有效成分不足、包装标识不规范、夸大使用效果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肥料登记产品的后续管理,依法查处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的违法行为。四是严查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生产经营、有效成份含量不足、标签说明书不规范、非法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大禽流感疫苗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合物的违法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取缔国家禁用的兽药。五是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严查在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添加“瘦肉精”、苏丹红、莱克多巴胺等违禁品和其他禁用兽药的行为。
三、工作任务
1、建管结合,摸清底子
今年我们将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市所有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门店)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摸清底子、健全档案、规范管理。力争达到登记备案和规范建档两个100%。工作要求是:1、所有经营门店重新登记备案;2、所有经营门店建立规范性基础档案;3、所有经营门店建立进销货台帐和质量承诺制度。
2、积极探索,创新模式
积极探索和鼓励农资连锁经营、农资直供等多种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探索新形势下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有效途径和模式,压缩假劣农资市场空间,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
3、倡导诚信,开展载体活动
加快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在全市积极开展创建“诚信农资经营门店”活动。通过量化指标、强化考核、公开评定、引导农资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资格、商业信用、合同履约率、守法程度、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农资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关信息以及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对信誉好的达标企业授予“韩城市诚信农资经营门店”称号,发给荣誉牌匾和证书,利用媒体公布名单,将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检查对象;对多次违法违规、信用差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并进行重点监控,直至依法取消其资格。同时,把对企业的监管与对农民的服务结合起来,组织诚信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协会公开质量承诺,通过推介、展示等多种方式引导农民群众到信誉好、技术服务能力强、售后服务优的经营网点选购农资产品,帮助农民树立正确的农资消费观念,提高优质农资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我局建立以局长负总责、主管局长具体抓、执法科室与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农业部门在农资打假工作中的牵头协调作用,落实打假责任制,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制度,完善机制。大力贯彻落实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资监管工作档案、信息报送等制度,按照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农资打假开展情况和报表,争取上级部门的业务支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标准,遵循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疏堵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全面加强全区便民市场建设管理,加快构建设施配套、管理高效、文明规范的便民市场服务体系,努力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卫生、方便、有序的社区消费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和市容环境质量。
二、目标任务
参照《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市城乡结合部农贸(大棚式)市场管理规范》等技术标准,按照市创卫总指挥部《关于提升临时便民市场管理水平规范市容秩序专项整治方案》的有关要求,通过新建一批、提升一批、规范一批,彻底整治影响百姓生活、有碍交通和市容观瞻的违规设置摊点群、马路市场等城市管理顽疾,逐步以规范化的便民市场取代摊点群和马路市场,加快建立布局合理、环境整洁、便民惠民、安全放心的便民市场服务体系,构建基本满足居民群众生活需求的便民市场建设和管理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便民市场作为公益性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履行建设管理的主要职责。要充分发挥社区单位和专业化龙头企业在便民市场建设中的作用,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建设管理机制。
(二)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合理划分部门、街道的管理职责,标准化、封闭式便民市场的建设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街道办事处协调配合;临时便民市场的规范提升和日常管理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相关部门给予业务指导。
(三)合理布局、便民利民。按照社区人口和服务半径,综合考虑现有便民摊点群、马路市场现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临时便民市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
(四)标准规范、安全卫生。制定完善便民市场设立和管理规范,明确审批程序、设置条件、经营范围、经营时间、管理办法,做到管理规范、经营有序、交易公平、环境整洁、标识统一。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标准化便民市场建设。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新建居住小区应当配套建设便民市场,规划、商务、工商、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划配建便民市场,并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改造提升现有便民市场。参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技术指南》,对现有设施简陋落后或未达到标准但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便民市场,按照基础设施标准化、经营主体组织化、经营服务规范化的要求,在基础设施、经营环境、管理服务上进行升级改造,确保达到标准化便民市场有关规定。
(三)规范设置临时便民市场。由各街道办事处牵头,按照合理布局、疏堵结合、方便市民、整洁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广泛征求居民及城管、交警、消防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本辖区临时便民市场的规范提升方案,经工商、商务、食药监等部门分别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有关部门审批。临时便民市场的设置区域、经营范围、设置标准、营业时间、卫生保洁、规费收取等管理措施,参照市创卫总指挥部《临时便民市场标准》执行。因市政道路建设、片区拆迁改造,临时便民市场需要拆除的,街道办事处(市场管理单位)及入驻业户必须无偿执行。
五、扶持政策
(一)标准化便民市场扶持政策。参照市政府《关于实施社区便民放心菜工程的意见》,通过“一事一议”的形式,对符合标准的新建和改造提升便民市场,给予一次性扶持。具体标准: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按不高于30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1200—2000平方米(含1200平方米)按不高于20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500—12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按不高于10万元给予扶持。上述扶持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区商务部门负责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二)临时便民市场扶持政策。对经批准设置且严格按照《临时便民市场标准》规范提升的便民市场,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5—10万元的资金补助。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便民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分管区长任组长,工商、商务、发改、国土、城乡建设、规划、城管、农业、卫生、质监、食药监、交警、消防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便民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便民市场建设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制定便民市场管理规范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具体改造提升方案,组织开展督导督查和考核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局,各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本辖区便民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