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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税收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5-26 18:03:27

餐饮业税收管理

餐饮业税收管理第1篇

【关键词】 餐饮业; 营改增; 税负; 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14-0077-04

一、引言

餐饮业是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于一体,向消费者专门提供各种酒水、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国外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餐饮业的流转税均征收增值税。我国从2012年1月1日起的“营改增”试点至今,生活服务业尚未纳入“营改增”,餐饮业就包括在内。在“营改增”的进程中,餐饮业征收增值税其实早有迹可循,国税〔2011〕62号以及国税〔2013〕17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并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餐饮行业“营改增”将有效消除重复征税,解决税收权限划分难题,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我国餐饮业的“营改增”是箭在弦上,待时而发。

二、餐饮业“营改增”税制安排的难点分析

(一)餐饮业“营改增”后的征税对象与税目划分

餐饮业存在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兼营模式,如宾馆;二是独立经营模式,如餐馆、冷饮店等;三是单位内部餐饮服务机构,如职工食堂、学校后勤餐饮服务机构等。餐饮业征收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应该涵盖上述三种模式中存在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餐饮劳务,主要包括对食物进行烹饪、调制并销售的服务活动。

税目,是征税对象具体划分的项目,是税法中规定的应当征税的具体物品、行业或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它是适用税率的重要依据。餐饮业征收增值税的税目划分应考虑将性质相同、积累水平相近的课税对象归入同一税目。在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餐饮业共划分为正餐服务业、快餐服务业、饮料及冷饮服务业、其他餐饮服务业四大子行业。通过中国统计年鉴2010至2014年公布的2009―2013年的餐饮业相关财务数据,餐饮业中每一个子行业的主营业务成本率与主营业务利润率及变化趋势如图1。

餐饮业2009―2013年连续5年的主营业务成本率均值为50.72%,主营业务利润率均值为43.82%。从图1中可以看出,正餐服务业及其他餐饮服务业的主营业务成本率显著高于快餐服务业与饮料及冷饮服务业,快餐服务业、饮料及冷饮服务业的主营业务利润率显著高于正餐服务业及其他餐饮服务业,不同的餐饮业子行业积累水平存在差异,因此应将他们归入不同的税目,即餐饮业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来设置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

(二)餐饮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及税率选择

本文以2010年投入产出表 ① 的数据,按照总产出的销售收入法来测算“营改增”后餐饮业的税负变化及税率选择。

投入产出表中存在如下数量关系:总产出=总投入。总产出在统计中有三种计算方法②,餐饮业属于典型的服务业,总产出适用销售收入法,即总产出=销售收入+存货增加。根据2007、2010年投入产出表的数据分析发现,餐饮业的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存货增加额均为0,所以餐饮业存在总产出=总投入=销售收入的数量关系。从增值税计算的角度,总投入中,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四个项目无法产生进项税额,只有中间投入能产生进项税额,按照前述数量关系,可以利用2010年度投入产出表测算2010年度餐饮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及税率选择。税负也称为税收负担率,是应缴税费与应税收入的比率,根据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假设不考虑税收优惠等政策),有如下公式:

税改前营业税税负率=应缴营业税税额/应税收入(含税)=5% (1)

税改后增值税税负率=应缴增值税税额/应税收入(含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税收入(含税)(2)

税改前后的税负变化=税改后增值税税负率-税改前营业税税负率 (3)

要测算2010年度餐饮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主要计算上述公式(2)与公式(3)的数值。首先,本文假设除生活服务业之外的行业均已完成“营改增”,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的时间处在其他行业“营改增”之后。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计算中间投入总产值项目占总投入(销售收入)的比重a=62.77%。

2.计算中间投入各项目占中间投入总产值比重,确定增值税抵扣率,见表1。

3.设2010年餐饮业含税销售收入为I(I>0),增值税税率为R(R>0),中间投入产值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额能予以抵扣的比率为b(0≤b≤1),根据前步骤的相关比重,计算餐饮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率如下:

餐饮业税改后增值税税负率=[I*R/(1+R)-I/(1+R)*a*b*15.05%] / I=(R -b*

9.4469%)/(1+R)

4.当b=1(即中间投入产值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额能全部予以抵扣)时,R分别取17%、13%、11%、6%四个税率值计算餐饮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同时,(1)假设餐饮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为0,解得R=15.21%;(2)假设餐饮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率为0,解得R=9.4469%。餐饮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率及税负变化如表2。

通过表2的计算结果发现,假设中间投入产值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额能全部予以抵扣(即:b=1),当增值税率等于15.21%时,税改前后税负变化为0;当增值税率大于15.21%时,税改后税负率反而增加,税负变化为正数(如增值税税率等于17%时,增值税税负率等于6.46%,税负增加了1.46%);当增值税率小于15.21%时,增值税税负率相比税改前降低了,税负变化为负数。当增值税税率等于9.4469%时,增值税税负率等于0,相当于没有税收负担;当增值税税率小于9.4469%时,增值税税负率为负数,不予考虑。所以,当中间投入产值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额能全部予以抵扣时,餐饮业增值税税率R的选择应在[9.4469%,15.21%]的区间内。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国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方法为发票法,即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扣税的依据。在一般计税方式下,税改后增值税税负率及税负变化会受到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的影响。分别假设餐饮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与“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负率为0,取b={0,20%,40%,60%,80%,100%}时,进行增值税税率测算,如表3。

从以上分析看出,在确定的增值税税负水平下,R与b之间呈现一次线性关系。

首先,在一般计税方式下即0

其次,在简易计税方式下即b=0时:当05.26%,餐饮企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将为正数,税负将上升。

(三)餐饮业“营改增”后的税收征管难点

1.企业收入的申报额难以查证

餐饮业中大部分经营以现金交易为主,消费人群涉及个人消费、家庭消费、公款消费等多种消费方式,使得发票开具环节成为给纳税人创造违法违规空间最大的一个环节,也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最难以控管的一个环节。一些餐饮企业将每天大部分的营业收入表面上用电脑打单给消费者,实则留存在磁盘里,电脑上不显示任何数据;一些餐饮企业会计核算法规制度不健全,使税务人员无法准确掌握其当期实际经营的真实收入额;加之目前我国的餐饮消费者缺乏索要发票的习惯,导致由于未开票、开假发票等使经营者隐匿其收入的机会大大增加。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收入额难以查证,将导致增值税税款流失。

2.企业原料采购发票难取得

餐饮企业很大一部分原材料,例如新鲜蔬菜、水果等的供应商都是规模小的农产品生产性质的个人、个体工商户等,这些供应渠道一般难以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改征增值税后很可能也无法给餐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会导致餐饮企业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仍然存在部分重复征税。此外,餐饮业由于长期征收营业税,存在发票管理意识不强,也为增值税的推行制造了困难。

三、餐饮业“营改增”税制安排的路径选择

(一)低税率政策的路径选择

在我国,餐饮企业整体税负水平较高,具体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卫生费、排污费等,占企业营业额的7%~10%。

但是,从国际征税经验看,像美国、中国香港的餐饮业增值税都是低税率甚至零税率,台湾地区小规模餐饮业纳税人税率仅为1%,加之餐饮业由于中间投入的特殊性,其投入中所含的增值税税额可能无法在税额计算过程中全额抵扣,因此,餐饮业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不宜过高。据前文分析,不同的餐饮业子行业积累水平存在明显差异,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来设置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为了保持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其税率档次不宜太多,具体规定为:

一是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式,具体税率为:快餐服务业、饮料及冷饮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13%;正餐服务业及其他餐饮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11%。

二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在使原有的行业税负有所降低的税率水平下,能鼓励餐饮业纳税人规范、健全账制建设,更有利于行业结构的优化发展以及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

(二)征管政策的路径选择

1.加强对餐饮业税源的监督与控制

餐饮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其税源管理和征收管理的难度,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餐饮业类型、规模、核算形式等将餐饮业纳税人划分为重点税源、一般税源和小税源三种类型,进行分类税源管理。对于重点税源类纳税人,积极为其进行会计核算、纳税申报、政策宣传等方面的纳税服务,较为全面地掌握该类企业的营业收入;对于一般税源纳税人,加强对税收的分析、对纳税数据进行定期评估;对于小税源餐饮企业,重点向该类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从而实现加强税源监管、减少税款流失的目的。

2.规范餐饮业的发票管理

餐饮业“营改增”后,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一方面,餐饮企业要推广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提高防伪技术和严谨审核程序,并严惩伪造、倒卖、盗窃、虚开专用发票等偷、骗、逃税等不法行为;充分发挥餐饮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监督作用,对餐饮业非法使用发票等不诚信行为与企业资质评级挂钩;提高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促进企业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餐饮企业财务人员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的业务培训,保证专用发票正确、有效地使用与管理。

针对我国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抵扣制度,可以考虑结合采用账簿法,以账簿记录作为进项税的扣除依据,由单纯的发票抵扣制发展为发票抵扣法与实耗扣除法相结合的制度。

【参考文献】

[1] 陈娟.餐饮业实施增值税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1.

[2] 胡国强,何雨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影响[J].会计之友,2013(18):69-72.

[3] 赵书博.海峡两岸餐饮业税收比较[J].涉外税务,2008(6):44-46.

餐饮业税收管理第2篇

关键词:餐饮业;发票;税收征管

一、 成都市餐饮业营业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餐饮业营业税额的核定征收,一般采取以票定额和成本费用定额。征收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账簿的设置混乱或不设账簿

税务局要求经营者要建立账簿,但是在目前存在于成都市的餐饮业企业中,由于财务人员的能力限制或者经营者的道德问题,会出现账簿不规范,凭证管理混乱的现象。更有甚者,为了偷逃税款,请一些专业的会计人员建立假账、虚账。经营者请人做帐,账上所反映的营业额只比税控收款机记录的营业额稍微多一点。还有一些小型餐饮业经营者,大部分是夫妻、兄弟姐妹等亲戚或朋友关系,不设置账簿,或因财务专业知识的限制,只设立建议流水账。餐饮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性质上有很大不同。餐饮业企业的原材料采购如农贸产品等,很多都是从农贸市场采购而来,因而也就很难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正规营业税发票。多数情况下,餐饮业的经营者都会自制凭证来建账,记录自己的采购成本。因而在进行申报纳税时,其申报的支出额也就很难有很大程度的保证。同时,很多经营者也会在税控收款机上做手脚。成都市很多餐饮企业自行申报的营业额比税控收款机开出发票的金额多20%或30%。而在不法分子的人为操作下,税控收款机所反映的营业额是不可靠的。主要有三种方法:其一是私设A、B两套账,在成都市地税局的检查过程中,某啤酒城就是此类情况,该企业在A账的收入是开具了税务机关正规发票的营业收入,在B账中的收入则是未开发票的收入。这样在最终申报纳税的时候,就只需申报A账上的收入,而隐瞒B账的营业收入,从而造成偷税漏税[1]。其二是餐饮娱乐收入抵顶房屋、土地等租赁支出。一些餐饮娱乐企业往往不足额缴纳经营用房等房产税,而是利用餐饮娱乐收入抵顶房屋、土地、设备等租赁支出,不计入营业收入,不申报纳税[2]。其三是不按规定使用税控机等设备。在成都地税局的偷税检查中发现,在部分安装了税控收款机的企业中,不是按照规定正常使用,而是顾客索要发票的营业收入在税控机中有记载,未索要发票的收入税控机中无记载,而且不计入账面,从而偷税。

(二)发票管理存在漏洞。

从成都市地税局受理的涉税案件来看,发票问题是涉税举报的主要问题,占受理总数的70%。从经营者的角度来说,有些经营者不领发票,从而形成漏管户。从成都市温江区的数据资料来看,在2012年6月12日至8月8日,温江区地税局对管辖内的3350户个体工商户清理检查,查处漏征漏管户976户,失踪户329户,非正常户20户,正常缴纳税款的企业不及三分之二,并且领取发票的都是一些上了规模的企业,这些餐饮企业的共同特点是企业消费的多,不得不提供发票。多数小规模零散饮食业户从来不领取发票,一些业户还不知发票为何物,税务部门很难掌握他们的经营情况。以种种借口不给消费者发票。除此之外,经营者对于个人消费者采取不要发票可以“打折”或者赠送礼品,提供优惠的办法来促使消费者不索要发票;如果消费者坚持索要发票,经营者就采取“刚刚用完,明天就去领”等等借口拖延;还有餐馆购买已经用过的发票再度利用,以致出现一个酒楼使用多家饭店发票的“一店多票”现象;还有的连锁餐饮企业混用各店的发票,尽量使各店的用票量保持在与定额相差不多见的状态;也有的用收据或其它非法票据代替餐饮定额发票。使用假发票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普通发票对设备技术水平要求较低,不法分子容易制造出以假乱真的发票。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在有奖发票刚推行的时候,消费者还有一定的新鲜感,抱着能够中点小奖的心态主动向经营者索要发票,可是天长日久,有奖发票的奖金低,中奖概率小,再加之中国的消费者没有外国的消费者那样具有强烈的纳税意识,禁不住经营者的小恩小惠,小礼物、折扣等既得利益与中奖几率很小的营业税发票相比,对于那些个人消费的消费者来说,他们认为发票并不能给自己带来一定的价值,自己也就默许了经营者的这种偷税漏税的行为。

二、 完善成都市餐饮业营业税征管的措施

(一)制度方面

1.餐饮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目前我国已经在先上海试点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并在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但试点范围并不包括餐饮业用增值税和营业税。人为将商品的生产流通割裂开来,不利于专业分工的深化,同时会造成企业间税负的不公平。因此,应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包括餐饮业在内的服务业也纳入到其征税范围之中,使增值税真正能够对商品生产流通过程的每个环节的增值额课征,使增值税在大陆形成一个同商品生产流通相适应的完整的课征体系。同时也应该加快营改增的步伐,尽快将四川省列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内,从而惠及更多的企业和个人。

2.适当降低营业税税负。

现行餐饮业5%的营业税税率偏高,不符合餐饮行业的实际情况。餐饮业,通信业均属服务业,餐饮业的利润明显比通信业低,但是通信业要负担3%的营业税率,而餐饮业却要负担5%的税率。同时,目前零售商业(商场、商店)的刷卡费率只有0.5-1%,而餐饮业的刷卡费率却高达2%。从而给餐饮业经营者造成了很大的税收负担。

(二)征管方面

1.发票管理。

要充分发挥餐饮业有奖定额发票对税收征管的基础性作用,切实加强对有奖定额发票的管理。一是加强领、购、用、销等四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发票的源泉控管,加强对有奖定额发票领购数量的动态管理,在税负核定后,要加强日常监管。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开展巡查,及时掌握经营动态,分析税源变动情况,对连续三个月发票使用量超出定额的,要适时调整定额;对发票领用量明显不足的,要分析原因跟踪管理;二是加大对餐饮业有奖定额发票违章、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大发票违章、违法的成本,有效遏制利用发票进行大肆偷税漏税的猖獗势头。三是继续采取有奖发票等措施,倡导、鼓励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积极索取发票的同时,增大布奖面,在经济利益上驱动广大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以利于税务部门不断扩大和提高利用发票对个体税收进行有效监控的范围和质量。

2.征收方式的转变。

灵活采用多种税制相结合的方法对餐饮业进行征税。在普遍实行核定征收的状况下,各地区可以根据类型、规模和效益情况对餐饮业的税负情况定期进行横向对比分析,以便随时对定税标准和征收模式进行灵活的调整,确保税收制度的合理性。如:对于小吃店等基本不需开发票的小型餐饮企业,由于其成本、费用大多使用白条、收据入账,无法确认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建议按纯益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一些大型餐饮企业,可采用建帐方式进行管理,针对饮食业户均需通过菜单与顾客结算这一特点,由地税部门印制好规范统一菜单及营业情况登记薄,月末对营业额汇总后向地税申报纳税。这样一来,餐饮企业的每一笔收入都记录在案,企业很难通过隐没票外收入的方式来达到少缴纳税金的目的。

3.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

由于定额发票不需要填制客户名称、开票时间等重要信息,使得定额发票具备了流通功能。一些纳税人将自己在外消费取得的发票作为自己经营用发票使用,一些纳税人向亲朋好友收集发票重复使用,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消费者以不索取发票为由要求纳税人对其消费打折,共同侵蚀税基,使发票“控税、管税”作用大打折扣。为此,应加快税款收款机推广步伐,鼓励纳税人安装税控收款机,按规定应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必须使用税控收款机,降低纳税成本,减少发票在纳税人之间的流通,杜绝发票重复使用,减少发票配售机关的工作量,避免税务机关内部以纳税人名义代他人购买发票,杜绝腐败现象。同时还应该提高税控收款机的科技含量。要详细记录餐饮企业的营业收入。但目前的税控收款机的科技含量还不足够高,企业几乎不花费成本就可以将数据更改,国家推行该机器的目的没有达到。应将该机器的科技含量提高到使企业无法在该机器上做手脚的水平,从而真实反映餐饮企业的经营成果。

4.是应不断增强营业税征收者的业务技能。

应多进行集中学习,辅导讲座,岗位练兵,参观学习等方式的技能培训。而且应该优化税务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培训的投入力度,确保培训工作的真正开展,保证征税人员具有过硬的技术[3]。同时,应该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营业税收征管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自查和评优制度,鼓励税务人员积极工作,努力进取。还应该加强税务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树立正确的征税观念,坚守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坚决杜绝的寻租行为。

(三)树立消费者正确的纳税义务观念方面

在中国实行有奖发票其实是中国特色,除了中国,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发票是有奖发票。将严肃的纳税义务与带有商业性质的类似奖券的有奖发票结合起来,激励公民行使纳税义务,不得不说是一个非正常行为。这也正体现了我国还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的总体素质还不是很高,国家的主人翁意识还没有完全建立。应突出餐饮行业特点,注重宣传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除了充分利用一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进行宣传外,还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宣传栏、宣传画、宣传手册以及开展纳税知识咨询、以案说法、税收知识竞赛、税务热线电话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方位、立体宣传。不仅要对纳税人进行纳税义务宣传、还要对广大群众及消费者进行协税、护税宣传,只有大家了解如何协税、护税,才能更好地支持和配合餐饮业税收工作。(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税收制度比较课题组.台湾税制[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2.

[2] 张红丽.餐饮行业的税收筹划[J].商业现代化,2007,(7).

餐饮业税收管理第3篇

【关键词】“营改增” 餐饮业 流转税 会计核算

一、“营改增”的背景

2016年3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式上,国务院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宣布今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房地产及建筑业、金融服务及保险业和生活业(包括医疗业,酒店业、餐饮业和娱乐业等)重要行业同时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至此,营业税退出我国历史舞台。

二、“营改增”对餐饮业的影响

根据国税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可知: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餐饮业属于生活服务业,其主要税制安排是:餐饮业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式分为两种,一般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为3%。

(一)“营改增”对餐饮业流转税负的影响

1.当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增值税税率为6%。相对比“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税率增加了1%。我们通过计算两类纳税人税负平衡点增值率,来了解餐饮业“营改增”后纳税额的增减变动。税负平衡点增值率即假定两类纳税人税负相等时的增值率。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经推算,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1+增值税率)*营业税率/增值税率。计算结果如下:

表2-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税负平衡点增值率

由表2-1可知,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营业税纳税人的税率为5%时,如果增值率等于88.33%,则两类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当增值率小于88.33%时,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高于增值税纳税人;当增值率大于88.33%时,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高于营业税纳税人。

所以,对于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的餐饮业而言,当增值率大于表中的平衡点88.33%时,采用原先的营业税政策下税负水平较低;反之,则“营改增”之后企业的税负程度会降低。

2.当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而营改增前应纳营业税=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率,营业税率为5%。假定纳税人营业额不变的情况下,应纳增值税明显低于“营改增”之前应缴纳的营业税,所以“营改增”后,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是减少缴纳税款的。

(二)“营改增”对餐饮业发票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没有实行之前,餐饮业只需要缴纳营业税,所以只需要开具普通发票,而“营改增”推行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服务既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税款);小规模纳税人,自己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需要,可以到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要求: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开错的发票不得撕毁,应按报废处理。

对于一般纳税人采购过程中取得的发票分不同情况区分是否可做抵扣凭证。其中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种类可能有:(1)增值税专用发票;(2)农副产品收购发票;(3)海关完税凭证。餐饮企业应该选择正规的食材进购渠道,选择通过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正规供应商处购进粮油、调料、烟酒、饮料、原材料等,能够得到的可抵扣发票越多,增值税纳税额越少。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最终会影响到企业增值税额的缴纳,因此税务部门对它的管理和稽查要求会更加严格。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验证、管理也需得到重视。

总之,企业要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重要性的认识。无论从发票的申请、购买、使用、开具、保管,还是从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监管,都有严格的规定,若违反其规定,严重时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这都是企业使用部门应该遵守并需特别注意的问题,否则会给个人、企业乃至国家带来不利影响。

(三)“营改增”对餐饮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的实行将会影响会计核算,由于要考虑销项税额额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在成本和收入的核算过程中会和以往缴纳营业税时有所不同。

成本核算方面,在“营改增”之前,成本为价税合计数,在核算上要求进行价税分离,严格区分真正的成本和进项税额。但“营改增”后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需要按照所开具的进项税发票和销项税进行抵扣,抵扣数额大小受供应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和是否具备开具专用发票的能力影响,并且试行的企业所涉及的供应商、往来客户等都涉及到不同行业,这使得在进行核算时需分类核算,核算方式也需有所改变。

收入核算方面,在缴纳营业税时,餐饮业对于收入可直接根据发票金额入账。但“营改增”之后,收入按不含增值税的营业额确认,增值税单独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进行核算。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列示的营业额是含税收入,会计核算时则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确认,这就增加了收入计算的复杂性。

“营改增”前企业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上缴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营改增”后,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分别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核算不同纳税业务。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不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综上所述,餐饮业在“营改增”之前缴纳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是营业额或劳务额是含税收入,企业交纳的营业税属价内税,应计入营业税金抵减收入。“营改增”后餐饮业应纳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税销售额,相对于“营改增”之前,缴纳增值税要比缴纳营业税的会计核算复杂。

三、餐饮业“营改增”应对策略

(一)餐饮业的税收筹划

当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时,通过对税收平衡点的分析,餐饮业想要在“营改增”施行后达到税收最优化的目标,就需要改变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的大小,使得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始终小于88.33%。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改革后税率由5%增长到了6%,但是最终缴纳的税负将低于改革前。一般纳税人主要通过进项税额抵扣的方式进行筹划。

餐饮业的特点就是直接材料支出是成本中最主要的部分,所以要着重对食材采购进行合理规划。餐饮业采购食材的渠道有很多种,如果餐饮企业采购的直接材料是初级农产品,购买方可以按照发票价款的13%计算进项项税额;如果不是自产产品,购买方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现实生活中,如果销售方是不具备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散贩,则购买的直接食材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将会导致税加重,所以一般纳税人要尽量到能够自产产品的贩卖商处进购食材。企业需要构建完善的购销系统加强对物资、材料、固定资产等采购的规范,尽量减少零星采购带来无法抵扣的经济损失。

(二)完善会计核算的方法

“营改增”后饭店的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增值税检查规程,多了解和关注销项税应税收入的核算。正确识别和正确处理视同销售业务,视同销售行为或涉及进项税额转出的应税行为应及时识别和正确申报。对于餐饮业可以在商品定价方面,改变原来营业税背景下的定价方案,在必要的情况下,提高商品价格以弥补“营改增”对企业营业利润的影响。

会计人员要完全掌握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尤其是对于进项税额抵扣方面的业务知识要尤其熟悉,明确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范围,把握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范围和条件。避免出现在抵扣进项税额方面出现的差错。

(三)加强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所开具的商品销售和营业收入凭证进行的管理。

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在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该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购买,杜绝通过非法途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造成违法税收行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严格按照新税法的要求进行发票的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系统税票号码是指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赋予的税票号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六联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五联票。

(四)自我完善的其他方法

1.餐饮业应正确认识到“营改增”税制改革带来影响和冲击。全面评价自身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水平能否适应“营改增”的要求,深入分析经营风险、业务管理风险、税务稽查风险、信息系统风险,将“营改增”中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提前预估出来,划分风险等级,提出合理的结局方案,完善风险控制制度。

2.餐饮业高层可以成立“营改增”工作小组。加强内部沟通,讨论“营改增”将会遇到的各类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方案。要及时从主管税务机关处了解最新的政策。餐饮企业的税务会计与业务人员要密切协作,分析编制成本费用明细报表,与主管税务机关讨论可抵扣明细项目及抵扣税率,制定合理有效的税收最优化的方案。

四、总结

“营改增”是国家税务政策不断完善的结果,是国家的税务政策与国际接轨的表现,有利于企业的国际化发展。“营改增”在餐饮业进行改革对餐饮业是很有利的,这项改革主要是对餐饮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影响很大,通过合理的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就可以为餐饮业节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纳税人的税务负担,增加了经营效益。另外,“营改增”一方面促使餐饮业重新调整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重新制定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所以,餐饮业要尽快适应“营改增”政策,通过新政策为本行业创造经济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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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税收管理第4篇

关键词:餐饮行业;综合治税;以票控税;重点监管;定额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9-52 -02

餐饮业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产业,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动力源之一。在繁荣市场、吸纳就业、拉动消费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日,大丰市地税局就该市餐饮行业税收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大丰市餐饮行业税收特点

(一)行业特点

1、投入见效快。行业准入门槛低,投入产出快,菜肴品种和经营管理方式容易被复制,因此行业竞争性大、易主率高。据统计,2011年全市新开张各类餐饮业户298家,易主(关闭)101家。

2、用工人数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管理难度较大。

3、现金交易多。一般而言,餐饮行业前期投入大,各季收入差异也大。餐饮业收入多为现金,因此为其采用隐匿营业收入方式逃避纳税义务提供了便利。

4、成本核算难。餐饮业成本分摊核算较为简单,但因其原材料市场价格季节性波动大,加之进货渠道决定其购买原材料发票难以保全,因此容易出现成本列支不规范,虚列成本逃避纳税的情况。

(二)行业税收现状

餐饮业主要涉及的地方税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其中: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税务机关日管的重点监控内容。目前对餐饮业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一般对于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财务处理规范的企业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所采用的征管手段主要包括:“以票控税”、推广税控机、查账征收、核定征收、高收入个人建档、日常核查、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等。

二、存在问题

(一)收入不实

餐饮行业的交易以现金为主要方式,现金流量占营业收入的90%以上,这给税务机关掌握企业的真实收入情况带来了很大困难。目前,税务机关通过推行税控装置和有奖发票,从技术手段和消费者监督两个层面实现“以票控税”,这就使发票成为反映企业经营收入的关键因素。税务稽查主要是通过对企业账册的检查发现企业在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而餐饮行业的账册往往不能全面如实地反映其真实收入。点菜的单据、收款的记录以及企业管理系统中的数据,这些第一手资料在税务稽查中难以找到,特别是税务稽查所需的以前年度的数据及资料。

(二)成本不实

“包后厨”是目前餐饮业普遍采取的经营方式,这给税务稽查的成本核算带来很大困难。餐饮企业的供货发票取得渠道丰富,各大蔬菜、海鲜、水产等批发市场内都可按照4%或6%的增值税率取得购货发票,这些发票列支到企业成本中,不仅虚增了成本,掩饰了企业的真实利润,同时造成了企业所得税的流失。除餐饮行业所需的原料供货发票外,企业账册中还大量以装修装潢发票列支。除正常的装修业务以外,企业列支的装修发票主要存在3类问题:一是使用假发票,开票方根本不存在;二是开票单位是跑逃户,真票假开;三是开票单位大头小尾。这些以虚假装修支出增加企业经营成本的做法,降低了企业利润,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三)个人所得税申报不实

餐饮行业的职工人员流动性大,且有相当比例为流动人口。这为企业进行虚假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提供了便利。餐饮企业惯用的方法是:通过多列职工人数、少报个人收入的方法,将高收入人员的工资分摊到多人名下,使分摊后的工资达不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在成本中多列员工工资,以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四)反稽查手段不断翻新

随着餐饮行业的繁荣和人们对税收关注度的提高,经营者的反稽查手段也不断“推陈出新”。一是长期保持稳定合理的纳税申报。经营者为了避免税务机关通过发票数据和纳税申报数据之间的对比发现疑点,往往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使申报的营业收入略高于当期发票的开票金额,并在一定时间内,在发票用量和纳税申报之间,保持合理的逻辑关系。这样,税务机关在评估环节就不易通过发票金额与申报税额之间的逻辑关系发现企业不实申报的疑点。二是普遍使用独立的管理系统。那些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餐饮企业大多使用餐饮行业专用的管理系统,系统记录的数据才是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但这些系统软件在市场上版本很多,更新速度非常快。在系统数据保密方面,有的企业为管理系统设定高权限密码,有的定期销毁系统数据,有的则索性定期更换管理系统。据检查,很难发现企业使用同一管理系统累计超过一年,而税务检查所需的两年历史资料更是无从获取。

(五)法律依据不足

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餐饮行业内部管理手段快速发展,信息网络手段在餐饮行业经营管理中的使用已经越来越广泛,技术更新、进步的速度也逐渐加快。餐饮业真实的经营情况往往不在账册中直接反映,而是依据企业经营管理中使用的点菜系统和收款系统。税务部门在实施行业稽查检查时涉及的多为企业前两个纳税年度的账目,但目前尚没有新的法律法规对餐饮企业经营管理软件和原始单据的使用和留存进行明确规范,这就给税务稽查取证工作造成了困难和障碍。检查人员在检查中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对涉税物品、资料进行及时有效的证据保全。实际工作中,检查人员按规定要提前3天通知企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这就给企业以充足的时间采取销毁数据、隐匿资料等反稽查手段。如果检查人员没有合法适当的证据保全权力,则只能对企业提供的假账进行形式审查,规范力度明显不足。

三、建议

(一)加强部门沟通联系,加大社会综合治税力度

一是要加强与工商部门之间协调和配合,不定期的开展联合检查,切实做到紧密配合、互相协作,遇到问题及时沟通协调。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餐饮业个体工商户进行及时处罚。二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工商、国税、地税资源共享的电子信息平台,个体工商户在三个部门中任何一个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其他两个部门都能够在第一时间及时掌控。即使没有条件搭建资源共享的电子信息平台,也应该通过电子信箱和邮箱在三个部门间定期交换开业、停业、复业、注销等信息,从而有效实现联合控管,及时的掌握税源动态。三是加强日常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户籍巡查,做到腿勤嘴勤,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纳税人中多了解、多询问,以便掌握纳税户的经营变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加强发票管理,充分发挥以票管税效率

在餐饮行业中,管好了发票就等于管住了税源,加强发票管理就等于在提高征管水平和税源掌控。我们应充分发挥发票对税收征管的基础性作用,切实加强对发票的管理。一是运用“铁的手腕”加大处罚力度,加大纳税人的违法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五、六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因此,餐饮业纳税人无论以何种理由不开具发票或不接受发票检查均属违法。笔者认为应在每查实一次(户)发票违法案件,在对违法纳税人依法进行处罚的基础上,再将其月定额上调10%。从而加大纳税人的违法成本,充分体现税法的刚性。二是广泛宣传,采取多种形式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采取在消费场所收银台张贴发票宣传海报、在广播媒体宣传索取发票的重要性等通俗易懂的形式,增强全社会对发票重要性的认识,形成人人关心发票、人人维护税收的全民联动态势,从源头上控制发票违法事件。若两项措施得以实施,长此以往必将形成良性循环,有效实现以票管税。三是对本地身份证纳税人也征收“发票保证金”,征收的目的是:一方面保障纳税人在办理停业、注销等涉税事宜为退回保证金能够到税各机关按章办理,避免非正常户的出现;另一方面,“发票保证金”的征收能够进一步提高纳税人对发票管理的关注和重视度,进而降低发票违法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重点监控,提升税源管理质量

一是分级监控。按照税源规模分别建立餐饮业税源监控台帐,年纳税3万元以上的纳入重点监控,年纳税3万元以下的纳入一般监控。同时对于年纳税高于3万元的 应按月进行检查和核查,年纳税低于3万的,应按季度检查和核查。二是分类监控。对餐饮业未达起征点户、税收优惠户、正常纳税户,按不同侧重点进行管理。起征点以下户重点监管其核定营业额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密切注意其发票使用情况;对税收优惠户注意其经营人是否发生变换,杜绝假优惠、骗惠出现;对正常户重点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发票检查工作,确保潜在税源监控到位。

(四)科学调整定额,实现税负公平公正

在征管实践中,我们应该综合考虑纳税人经营的地段、规模、经营状况等各方面因素,优化定额核定方法,提高核定水平。。经过调研我们认为,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利润率,制定餐饮行业中各行业小类的税收定额新标准,同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该征则征,该免则免,该罚则罚,进而实现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体现税法的公平公正。

餐饮业税收管理第5篇

关键词:“营改增”、餐饮业、税负影响

福建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编号:201612710017)研究成果

Abstract: “Camp to add” refers to all projects used to pay business tax to pay VAT, only to the product or service value of value-added tax, overcomes the drawback of business tax repetition, reduce the corporate tax burden. On May 1, 2016, food and beverage industry business tax measures to change the VAT in full swing in China. The policy of “camp to add” for catering enterprises, big good promote consumption.

Keywords:”Camp to add” , catering industry, tax burden

1 绪论

为了减轻税负,在2016年5月1日,国家全面实行“营改增”。本文选取石狮地区大中型、小型餐饮服务店为研究对象,调查各企业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前后的税负变化情况,分析所调查企业的财务数据,研究在“营改增”政策下石狮餐饮服务业的税负影响。通过前后对比,得出实施“营改增”政策给石狮地区以及其他地区带来的困扰和问题,为石狮市餐饮企业的发展,同时也为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出合理的解决建议。

2 石狮市餐饮业“营改增”前税负状况

2.1 石狮市餐饮业行业分类

石狮市的餐饮企业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大型酒店、高档餐厅;二是大众便捷式餐饮店、单位内部的餐饮服务机构;三是分布于大街小巷的冷饮店、小型快餐店及流动摊贩;本次选取的调查范围是石狮市的60家大中型、小型餐饮企业,其中小型餐饮企业占比90%;而大中型餐饮企业占10%。

2.2 石狮市餐饮企业“营改增”前的税负情况

“营改增”前,石狮市所有的餐饮企业都按营业额的5%缴纳营业税,其重复征税现象是一个重大弊端。

上图为对石狮市餐饮企业“营改增”前重复征税情况的调查反馈。在调查的所有餐饮企业中, 81.43% 的餐饮企业认为自身重复征税情况严重,15.45% 的餐饮企业认为自身重复征税情况一般,还有 3.12% 的餐饮企业表示不了解或不关心。由此可见,在“营改增”前石狮市餐饮企业重复征税的现象是较严重的。

据石狮市老湘亲餐厅的财务经理介绍,在“营改增”前,经营过程中需要购入原材料,支付租金和其他各种费用,在购入时支付了上一环节的增值税,虽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却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同时餐饮企业纳税人又要缴纳营业税,所以造成了重复征税。举个例子,假设企业买入价格为1000元的原材料,需缴纳170元的增值税,本月营业收入100000元,缴纳营业税5000元,企业就无法从营业税中抵扣掉购买原材料的进项税额170元。以此类推,无疑大大地增加了餐饮企业的税收负担。

3 石狮市餐饮业“营改增”后税负状况

3.1 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后,餐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5%下降为3%;其计算公式是:税额=销售收入*税率,缴纳营业税时的销售收入是含税的,而增值税是不含税的,这给小规模纳税人带来了莫大的好处。

本次调查选取了石狮市54家小规模餐饮企业作为调查对象,根据调查,有92%的小规模纳税人表示“营改增”后税负有所减轻,都是由于税率的下降。石狮市经典牛排餐厅的负责人说:“国家实行的“营改增”政策给我们减轻了税收负担,我们8月的营业收入为243500元,交了7092元的增值税,这要是征收营业税,我们要交12175元,税负降低了41.75%。”此外,有8%的小规模纳税人表示“营改增”后税负基本不变,是由于他们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所以基本不需要缴税。由于石狮市小规模餐饮企业众多,政策的实施具有显著效果。

3.2 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后,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率由5%上升为6%;能否在“营改增”中受益τ诓鸵企业一般纳税人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进行税收筹划。下面我们将“营改增”前后的税负进行对比分析,设销售额为J,可抵扣的进项税额C,要使“营改增”前后税负相等,可令5%J=6%J/(1+6%)-C,则可以得出:C=7J/1060。当C>7J/1060时,餐饮企业的税负就减少了;当C

下表是我们所调查的较典型的餐饮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后税负比较的相关数据:(单位:元)

税负

纳税人

纳税人 美味餐厅 亦家酒店 佳惠酒店

2015年税负 375000 340000 285000

2016年税负 288905 345450 302641

本次调查选取了石狮市6家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作为调查对象,其中有2家表示“营改增”后税负有所减轻,如美味餐厅;有3家表示“营改增”后税负基本不变,如亦家酒店;有1家表示“营改增”后税负增加了,如佳惠酒店;

根据访谈我们了解到,2家一般纳税人税负有所减轻是由于有店面装修、房租、水电和原材料都有取得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税负减少了。而其他4家一般纳税人税负基本不变或有所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是没有拿到大部分原材料采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石狮市多数餐饮企业原材料是向供应商采购的,而供应商就像是一个中转站,很多原材料都是通过几个中转站的多次周转才到企业手中。在这个过程中,基本上不存在有税票抵扣,并且供应商大部分不具备营业执照,所以便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算可以拿到原材料采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规模比较大的调味品、冻品等原材料),也存在着一种情况:由于餐饮行业原材料价格较透明化,如果想拿到供应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被供应商提高价格来弥补税费。即当企业购入的原材料价格较透明时,供应商要加收17%的税费,企业相应付出17%的税费,中间原材料基本没有增值,企业自身再交6%的税费,这个对企业来说是不划算的。导致他们会选择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是人力成本过高。据调查,石狮市餐饮企业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占总成本的35%以上,但这些支出都是不可抵扣的。而企业可抵扣的成本项目比重偏低,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又少,再加上水费、电费、维修费等可抵扣的金额不高,企业实际税负自然会增加。

“营改增”政策才刚出台,餐饮行业又比较特殊,会计核算也不是很明确,所以在税收管制上有一定的难度。比如说餐厅提供的酒水、饮料属于一种配套性的服务,严格来算的话它们是属于视同销售,也是要交17%的增值税;再比如堂食与外卖区分也不明显,根据规定,外卖应征收17%的增值税,但在实际缴税时却没有区分出来。所以很多会计处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4 石狮市餐饮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4.1 筛选供应商,形成完整抵扣链条

1.选择大型正规的供应商

餐饮企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可统一购买原材料,选取有实力、信誉良好、市场份额大的供应商。在与供应商洽谈业务时,可以与供应商签订长期合作的合约,不允许对方通过加价方式开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使自己多支付税款。一般纳税人也可选择网购,通过多方面对比产品、物资、设备等,选择性价比高、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商。

2.农产品收购发票

从商贸公司取得的原材料成本相对较高,所以石狮市餐饮企业可以更多地选择从农业生产者手中取得原材料以降低成本。但农业生产者多数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来讲,可以把农业生产者的档案提交到税务局备案。经税务局审核通过后,就可以由企业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便可以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

4.2 改善内部运作模式,扩大可抵扣范围

1.外包业务

石狮市大型饭店可以将设备维修、洗碗等业务外包,使服务业更趋向于专业化,降低人工成本,提高服务的专业性,发挥规模经济效益,对于一般纳税人还可以享受增值税抵扣带来的优惠。

2.设备更新,合同重订

“营改增”实施后,一般纳税人能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用来抵扣。餐饮企业可以升级硬件设备,也可以购入洗碗机、扫地机器人、自助点菜机等机械化的设备。设备更新既可以降低人力成本,对于一般纳税人又可以享受增值税抵扣带来的优惠。

部分企业可以重新签订房租、物业、广告和装修等合同,保证企业能享受整个合同期的进项抵扣红利。

3.中央厨房

中央厨房运作模式是当代餐饮最先进的模式。其适用于高档酒店、餐厅等连锁餐饮服务业,可以大幅降低人力、进货、水电资源、设备等成本。“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通过中央厨房供货能够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改善了之前重复征税的缺点。

4.3 调整业务比例,增加营业收入

石狮市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宴席,餐饮企业可以利用“营改增”能减轻税负这个优势,加大对于大型业务的投资,开发新市场,扩大整体收益规模;石狮市的人们生活质量较高,他们更加注重绿色健康,餐饮企业可以自己种植蔬菜瓜果,让顾客自己采摘,并收取一定的费用;此外,“互联网+餐饮业”也是一种很好的扩大销路的模式。

4.4 加强相关人员培训,进行税收筹划

“营改增”对餐饮业税收的影响举足轻重,“营改增”政策使税制有了很大的变动,财务人员一要及时更新增值税的相关知识,完善增值税业务的会计核算过程。在核算复杂的进项税额时,还应登记备查账簿。二要常与税务局沟通,合理为企业减负。同时,相关业务人员也要学习必要的相关知识,比如向供应商索要发票,辨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的方法等等。加强培训后,企业还要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

5 结论

总之,这次“营改增”的全面实施能够推动石狮餐饮业的整体发展,完善餐饮行业税制,避免重复征税。同时能够减轻绝大部分餐饮企业的税收,促进了餐饮业的发展,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虽然此政策实施时间不长,还有部分问题未完善解决,但是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一步步的措施调整下,这些问题将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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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赖雅莹(1995-),女,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财务管理与纳税筹划专业。

陈珊珊(1995-),女,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财务管理与纳税筹划专业。

餐饮业税收管理第6篇

一、大众化餐饮是餐饮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指面向广大普通消费者,突出消费便利、快捷、安全、价格经济实惠等主要特点的现代餐饮服务形式,包括各类早餐、快餐、特色正餐、地方小吃、社区餐饮、团体供膳、外卖送餐,以及相配套的中心厨房和加工配送中心等经营类型。

二、本意见使用于2008年-2010年期间开业,并经市政府确定的大众化餐饮企业。

三、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大众化餐饮企业卫生许可证办理和日常饮食卫生监督工作。在大众化餐饮企业选址或改建方案确定后,及时与卫生部门进行沟通,卫生监督部门要深入实地对卫生设施、操作流程进行指导并提出书面监督意见,对符合卫生防疫条件的要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并免除办证费用。对食品从业人员体检费用(由所在区商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减半收取,免收一年培训费。在大众化餐饮企业开业后,要按照规定定期对餐具消毒情况进行检测,免收一年检测费。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大众化餐饮企业的营业执照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经市政府确定的大众化餐饮企业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免交一年工商行政管理费。

五、税务部门负责办理大众化餐饮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和税收管理工作。对新开办的大众化餐饮企业当年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的,经批准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对个体经营的个人,按每户每年8000元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优惠只适用于2008年开办的企业)。对随军家属开办的或为随军家属安排就业而新开办的快餐店,经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新开办的当年安排下岗职工达30%以上的大众化餐饮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一年的企业所得税。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对大众化餐饮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经营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有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费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用人单位凭缴费凭证,每半年向劳动部门申报,经认定后由财政部门补拨到用人单位,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客按照公益性岗位优惠政策规定,经用人单位申报,劳动部门认定后,由财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适当的岗位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自主或合伙经营快餐店的人员,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认定后,由财政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七、市级财政部门在2008至2010年要安排大众化餐饮建设专项补助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大众化餐饮企业给予扶持。

八、城管部门要大力支持大众化餐饮建设,保障其新建、改扩建施工顺利进行。自企业正式营业之日起3个月内负责清除周边无证(照)占道小餐饮摊点,3各月内经审批允许其在门前进行企业形象宣传。经市政府验收合格的大众化餐饮企业免交一年占用城市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

九、规划部门要会同城管部门对快餐店的选址规划给予大力支持,进行合理规划,科学布局。

十、电力、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新建、改扩建的大众化餐饮企业的水、电、气(煤气、天然气)有关手续的办理工作。对于新建、改扩建的大众化餐饮企业免收其水、电的配套费用,减半收取煤气、天然气的配套费用。对原有或改扩建的,办理电力增容、水管网改造时只收取工程费用。

十一、公安部门在符合交通管理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对大众化餐饮企业配送车辆提供市区通行、停靠等便利。

十二、大众化餐饮企业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依法保护大众化餐饮企业的合法权益,严禁向大众化餐饮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

餐饮业税收管理第7篇

关键词:营改增;餐饮企业;影响;思考

营改增在餐饮服务业的全面实施,给餐饮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推动了餐饮行业的迅猛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餐饮行业的赋税压力,另外,在餐饮业的内部管控工作中,营改增也带来了全方位和深层次的影响。

一、对餐饮企业的影响分析。

1.税负方面的影响分析

实施营改增以来,餐饮行业内的百分之八十的企业已经减税四分之一,减税效果明显。根据中国烹饪协会调研的结果上看,小规模纳税人交税压力也降低到原来的百分之六十。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也有一定成效的下降。

(1)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下降是最为显著的。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餐厅,在营改增实施之后,企业综合缴税比例从原来的百分之五税率,降低到现在的百分之三。大大降低了餐厅的赋税压力。而且从计税方法上看,增值税是价外税,税改后计税基数减小了,所以小规模纳税人整体税负降低了。另外餐饮业很多都是个体工商户,对于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元的餐饮企业,依然延续原来的优惠政策,免收营业税增值税。

(2)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分析

首先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餐饮业属于生活服务业范畴,应缴纳营业税=销售收入(含税)×税率,只要营业就得缴税,不考虑采购成本、铺租成本、人员成本等经营成本。而提供服务时要以包含材料增值税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因此在营改增之前存在较大的重复纳税问题。而增值税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餐饮业通过加工食材向顾客提供餐饮成品,营改增后可以通过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而消除重复纳税。

其次整体来说缴的税比原来还是少的。一般纳税人原来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确定为6%,税率相比提高了一个百分点,但应税销售额较之前减少了,而且得益于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因此有进项抵扣的企业自然税负会减少,而没有或很少有进项抵扣的企业就出现了不减反增的现象。

2.对企业的经营成果的影响分析

餐饮业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餐费收入、饮品收入、服务费收入及其他收入等,营改增前缴纳的营业税是价内税,也就是营业收入是含税的。营改增后,由原来的价内税变为价外税,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原来含税的营业收入就需要将剔除增值税后还原为不含税的营业收入,这样营业收入就比原来减少了。

餐饮业的营业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用工成本、水电费、折旧费、洗涤费等,还包括缴纳的营业税金,而改为增值税后,若上述成本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成本中就不包括增值税金,显然理论上营业成本是会减少的。而在现实中,这些应税劳务、洗涤费甚至是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一些企业是有一定的难度的,营业成本的降低幅度就很小。因为大部分的餐厅的供货商都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对于供应商企业有些是没有资格开增值税发票,有些是开票会提高成本,提高供货价,这个成本很可能转嫁到餐厅,餐厅在不能提价时,就得压缩利润。经过上述分析,餐饮业的利润很可能会降低。

另外企业大部分固定资产都是在营改增前购入的,普遍存在不能抵扣的现象。以前期g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已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所分摊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新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包含在固定资产原值中,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减少,导致计提的折旧也相应地减少,也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

3.对企业管理产生的影响分析

(1)对财务人员的影响分析

餐饮企业在实施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的核算比较简单,财务人员只需核算收入,用收入乘以税率就可以算出来,而营改增后对于增值税的计算相对来说要复杂得多,对财务人员提出的要求更高。比如在确认收入的同时要确认销项税额,在确认成本的同时确认进项税额,同时还会涉及进项税额的转出、视同销售行为的税额计算、销售折让等特殊项目的处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需要财务人员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和相当丰富的实际经验,而餐饮业财务人员的现状是缺乏这方面的技能和功底,不能熟练进行业务操作。

(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影响分析

餐饮业施行营业税,对开出的发票没有特殊要求;实施营改增后,对开出的发票要求要严格。企业不得不面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种问题,当前在增值税使用上就常忽略了以下的问题: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规定索取合规的扣税凭证;对增值税法律法规不够了解,能够取得合规扣税凭证的情形却没有取得,丧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等。

(3)对采购方式及渠道的影响分析

对于餐饮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后减税是建立在有进项抵扣的前提下,而进项抵扣就需要取得相应的专用发票。如果餐饮企业每项支出是有发票的,那营改增肯定是能降低公司税负的。反之有些企业的业务无法取得发票或没有发票,就导致了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税收负担出现了不降反升的情况。比如去菜市场采购食材,小摊贩是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部分开支就抵扣不了。

二、营改增的实施对餐饮企业产生的影响引发的思考

1.财务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

通过各种渠道学习增值税的相关知识,迅速掌握增值税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处理原则,完善增值税业务的核算流程,建立健全账簿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使税务工作规范有序,合理减轻企业负担。

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企业就要转变观念,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适应,在内控机制上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格管理,杜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发生;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提高防范意识,辨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对存在疑问的发票可暂缓付款或暂缓申报抵扣,力求提前防范涉税风险;在抵扣时注意抵扣范围,不符合抵扣范围的不抵扣,防范被处罚金和滞纳金的风险。

3.规范采购方式及渠道

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掌握平衡点,规范进货渠道,合理选择纳税人,优化选择供应商,放弃零散、分散的规模小、不规范的供应商,尽可能选择生产经营稳定、财务核算健全、企业规模较大的一般纳税人,以确保有更多的机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以更高的比率抵扣进项税额,这样才能降低税负,促进提高食品的安全保障。但是要注意与供应商洽谈业务时,要预防通过加价方式开取专用发票,避免多支付税款,损失资金。

采购时尽量避免零星采购,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如汽车单独在加油站加油时一般不能开专用发票,但集中采用加油卡加油时,能够取得专用发票。各部门采购材料、物资设备时一定要按规定取得可抵扣的发票凭据。

4.适当改变经营策略

营改增在总体上能达到降低税负的作用,餐饮业要利用这个优势,调整市场定位,发掘新兴市场,加大对婚宴、家宴、旅游等市场的开发;可以贯彻绿色食品的理念,建立自己的小菜园,让顾客自采、自摘,收取部分加工费等方式进行经营策略的调整;还可以利用网络资源,加入美团网等平台扩大销售渠道,尽可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增加企业的收入。

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营改增给餐饮企业带来的变化,了解增值税的相关政策。企业通过重新签订租房、供应、装修和广告等合同,集中享受整个合同期的抵扣t利。另外餐饮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厨师、保洁等岗位可以安置残疾人,残疾人达到一定数量,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总之随着营改增的实施,餐饮企业会逐渐摸索适应,及时转变经营思路,调整管理方式,规范供应渠道,形成完整的抵扣链条,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不断向好,一定会整体实现减负,得到国家改革的红利,更好地为国家的民生服务。

参考文献:

[1]耿贵珍,李善星.再议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3(2).

[2]周文玲.“营改增”对产业发展的影响及制度设计[D].安徽财经大学,2015.

[3]李真,崔婧.浅谈酒店业“营改增”--以M酒店为例[J].齐鲁珠坛,2015,06.

餐饮业税收管理第8篇

关键词:营改增;餐饮业;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1.054

“营改增”的历史最早可追溯至2012年,自试点开始便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作为我国财税改革的重要举措,其最终目的是减轻企业赋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餐饮业在营业税制下一直按销售全额乘以5%的税率缴税,且不考虑经营成本,对于进入薄利时代的餐饮业而言,显然税负偏高。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该行业都实行增值税政策,“营改增”与国际接轨,对餐饮业总体是利好消息,能够提供新的发展机遇。餐饮企业只有了解“营改增”政策,并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的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才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税务,促进自身发展。

1餐饮业的“营改增”政策

根据规定,餐饮服务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而兼营外卖服务则属于货物销售,通常适用17%的税率,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否则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按销售额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累计不含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达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执行6%的税率并享受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即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3%;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后,餐饮业可抵扣发票一般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农副产品销售发票以及海关完税凭证四类。抵扣税率按照原材料的种类分为13%和17%,其中当采购农业生产者个人(农户)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可向国税部门申请领取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在收购过程中由企业自行开具作为抵扣凭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可直接按照票面金额乘以13%的税率计算进项;若购买非自产农产品,则计算方法有所不同,此时进项税额=买价/(1+13%)×13%,且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进行抵扣;如果农产品加工程度较高已不符合规定的初级农产品范围以及采购其他非农产品材料,则适用17%的税率。

2“营改增”对餐饮业的影响

2.1有利于降低行业整体税负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税负明显降低。税改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餐饮企业税率降为3%,同时计税基础为不含税销售额较营业全额有所下降,二者结合直接导致税额减少。例如,餐馆A月营业额为10万元,“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10×5%=0.5万元;“营改增”后,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1+3%)×3%=0.29万元,减税幅度高达42%。另外,对未达原免征营业税起征点的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但起征点计算有所变化,由按营业额计算的3万元变为按不含税销售收入计算的3万元,实际上提高了0.09万元。我国餐饮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比较高,因此“营改增”对于餐饮业而言实在是众望所归。

而对于一般纳税人,税率由5%上升为6%,看似税负增加实则不然。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可抵扣发票降低税额。例如餐馆B月营业额为80万元,采购农产品等原材料10万元、非农产品原材料5万元,且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营改增”之前应缴纳营业税为4万元,而税改后应缴纳的增值税为80/(1+6%)×6%-10/(1+13%)×13%-5/(1+17%)×17%=2.65万元,税负降低33.75%。

2.2有利于增强企业经营管理

政策全面实施后,首先增加了发票管理的难度。营业税的开票要求并不高,通常只需开具一张服务业发票即可;而增值税要求企业不仅在取得收入时开具专用发票,发生的购货成本也要凭票抵扣。这就需要企业在发票管理工作中投入更多精力,一方面制定科学的规章制度合理规范本单位发票的开具流程,加强对发票的审核和管控;另一方面养成在采购过程中索要发票的意识,及时取得可抵扣发票并加强登记管理以免遗失或毁损,同时锻炼辨别发票真伪的能力降低不可抵扣风险。

其次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对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增值税下,餐饮企业的会计科目及财务报表均需调整,会计科目中增设“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用于反映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另外,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的计算需从“含税销售额”调整为“不含税销售额”。会计核算及财务报表变得更为复杂,也就要求企业更注重人才的管理和培训,使财务人员充分认识政策的内在要求,掌握增值税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处理原则、核算流程,建立健全账簿管理,同时结合行业特点改善现有财务制度,确保真正抓住“营改增”政策的机会。

3“营改增”后餐饮业的税务筹划方向

3.1培养税务筹划意识

为了更好的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企业需要先树立税务筹划意识并将其融入到财务管理及经营决策中,毕竟意识是行为的先导。具体而言,企业可以对“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进行全面宣传和培训,尤其是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知识普及;同时让全体员工认识到,“营改增”不仅与财务部门相关,而且需要全体员工的参与和协调。而作为企业领导不仅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树立依法纳税、合法筹划的意识,而且要积极关注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从组织、人员和经费上为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提供支持。

3.2优化进货渠道

“营改增”之前,餐饮业进货渠道繁杂,多为无法提供正规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税改后,企业需要对经营不正规、不能提供所需发票的供应商进行剥离,这对提高餐饮行业原材料质量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是减少向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他们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使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也只能按3%的税率进行抵扣;二是合理选择初级农产品供应商。购买自产农产品与非自产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的方法不同,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税额差异;同时加工程度较高的农产品适用17%的税率增大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在采购r不能仅以价格为依据还应考虑抵扣税率的影响。例如餐馆C具备一定的原材料加工能力,既可以购买20万元的农产品并花6.5万元自行加工,也可以直接购买28万元的成品。虽然前者看似节约1.5万元,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1+13%)×13%=2.3万元,比购买成品28/(1+17%)×17%=4.07万元少抵扣1.77万元,总体多交0.27万元。

3.3区分经营项目

随着“互联网+”与餐饮业的结合,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专门的网络平台提供外卖服务。由于销售食品与餐饮服务适用不同的税率,如果不分开核算则按高税率计税,因此餐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完善内部制度,明确区分不同的经营项目,以免牵连堂食部分也按17%纳税。例如,餐馆D同时提供店内点餐与外卖打包服务,当月店内消费收入80万元,外卖销售额为50万元,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万元。如果未能分别核算,则统一按销售货物适用17%的税率,应纳增值税为130/(1+17%)×17%-6=12.89万元;当分别核算时,应纳的增值税为80/(1+6%)×6%+50/(1+17%)×17%-6=5.79万元;而税改之前应缴纳的营业税为6.5万元。可见,企业如果存在兼营行为而未区分经营项目的,可能比税改之前缴纳的税款更多,加重企业税负。

3.4转变业务模式

一些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在采购过程中取得正规的发票,从而限制了进项税额的抵扣。为解决这类问题,企业可以将采购部门剥离出去,单独成立为一个采购企业,并登记注册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税法规定这类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也可以核定征收。由采购企业采购原材料销售给餐饮企业,并开具农副产品销售发票,餐饮企业取得发票便可申请抵扣。为减少税负,采购企业需控制销售额,保持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样便可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餐饮企业也可以按13%的税率申请抵扣进行税额,企业整体税负降低。此外,企业也可将部分非核心业务例如水电安装维修、卫生保洁等外包,不仅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聘请员工的数量,降低企业成本。

3.5合理利用税收优惠

我国税制中有较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企业需合理利用。根据规定,餐饮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招人数予以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建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在不影响经营业绩的情况下聘用退役士兵和下岗失业人员。其次餐饮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安置一些残疾人在厨师和后勤岗位,而无论“营改增”之前还是之后,针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税法均有相应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在充分了解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安排部分此类人员就业。

参考文献

餐饮业税收管理第9篇

关键词:营改增;餐饮业;影响及对策

众所周知,今年3月5号,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宣布全面推行“营改增”的政策,并且从5月1号起,将房产建筑业、金融保险行业、酒店餐饮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等重要领域纳入到了试点范围当中。截至目前,营业税推出历史的舞台。

一、“营改增”对餐饮行业的影响分析

依照税务总局《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餐饮服务指的是借助提供饮食及其场所的手段给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作为生活业的组成部分之一,餐饮业基本的税制规定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纳税主体的分类;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与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两种计税方法的分类。“营改增”对餐饮行业的具体影响如下所述。

(一)对流转税负的影响

首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用税率定为6%。这一税率比改革前的营业税税率提高了一个百分点。借助对两种纳税人税负平衡点增值率的计算,我们能够掌握“营改增”后纳税的增减情况。所谓税负平衡点增值率,也就是假设两种纳税人税负相同时的增值率。根据严密的计算公式,可以计算出:在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时,也就是营业税纳税人的税率为5%时,两种纳税主体的税负在增值率达到88%时相等;如果增值率小于这一指标,则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超过增值税纳税人;反之,若增值率超过这一指标,则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比营业税纳税人更高。因此,对纳税主体为一般纳税人的餐饮业来讲,在增值率高于平衡点时,若继续沿用之前的政策,税负水平较高;相反,“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则会进一步降低。

其次,若纳税主体为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税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比改革前的营业税降低了两个百分点。如果纳税人营业额不发生变化,那么其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显然低于改革前应缴纳的营业税额。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施行后,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是降低的。

(二)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在“营改增”的方针推行前,餐饮业仅仅需要上缴营业税,因此开具普通发票即可;但是,自从“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一般纳税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除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外,也可开具专用发票(可抵扣部分税款);相比之下,小规模纳税人仅可出具普通发票,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才能去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项目内容完整、和实际发生的交易一致、字迹可辨、不可出现错格、依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并在发票联及抵扣联上加盖财务专用章等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开具要求。对于一般纳税人采购环节获取的发票分具体情况确认是否可作为抵扣凭证。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副产品收购票据、海关完税凭证等可以作为抵扣凭证。因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在很大程度上对企业缴纳增值税产生影响,所以税务局应强化、规范对其的稽查与管控。

(三)对财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会波及财务核算方面,因需要考虑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因此在成本及收入的计算环节中会与之前缴纳营业税时存在差异。我们从以下两方面具体进行阐述:首先,在成本核算上,在未推行“营改增”前,成本为价税合计,在计算中应严格价税分离,区分成本及进项税。然而,改革后在财务计算中应依据开具的进项税发票及销项税相互抵扣。其中,考虑到业务流程中供应商、往来人员的不同,分类核算是其最主要的形式。其次,收入核算。餐饮业在营业税缴纳时的收入部分可直接入账。然而,改革后收入依据不含增值税的营业额进行确认,增值税独立核算。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表现出的营业额是含税的,在实际核算中必须转换为不含税收入,如此便加大了收入核算的难度。

二、餐饮业面对“营改增”应采取的措施分析

(一)制定相关的税收规划

由于餐饮业中直接材料的支出占总成本比重较大,因此应更加注重对原材料采购的规划工作。餐饮业进行食材采购的方式不少,若企业购入的直接材料为初级农产品,则可以依据发票价款的13%核算进项税;若非自产加工品,购入者应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的核算。实际情况下,若销货方为未拥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体,那么购入的直接材料无法抵扣进项税,如此便会引起税负的增加,因此一般纳税人必须尽可能在可以自产产品的商贩手中购买直接材料。此外,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内部购销体系,从而实现规范采购材料物资、降低经济损失的目的。

(二)健全财务核算方法

餐饮业施行“营改增”之后,其财务机构必须及时完善增值税的审核规则,更重视销项税应税收入的计算。合理、客观地对待视同销售业务,及时、准确地申报视同销售行为或者涉及进项税转出的应税行为。至于商品定价方面,餐饮业可以转变之前的定价方案,在考虑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借助提升产品价格的方式来补偿“营改增”对企业利润造成的损失。财务人员应熟习增值税账务处理流程,特别是对进项税抵扣方面的业务,必须做到明确进项税抵扣范畴、抵扣条件等,防止在实际工作中出现错误而造成经济损失。

(三)强化对发票的管理力度

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过程中,必须向当地税务机构购买,严禁经由非法手段获取此发票,防止违法税收行为的发生。小规模纳税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构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过程中,应依据新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开具。比如说,若为一般纳税人,则应采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普通发票、专用发票以及电子发票等;而小规模纳税人在申请主管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需要在“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一栏写明完税凭证或系统税票代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