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1 10: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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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现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52家,从分布上来看,市场分布密度与居住人口密度是成正比的。昌平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在城北街道、回龙观、天通苑、沙河、北七家等地区分布较为集中。从经营状况上看,52家市场中有45家市场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有2家市场虽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但已不从事食品经营,有5家市场处于停业状态。从经营项目上看,在45家开业市场中,有34家市场仍保留农贸市场形态,以经营食用农产品(包括水产品、冷鲜畜禽产品)为主。其余11家市场已无农贸市场形态,而以茶城、百货市场、超市形态存在。从经营条件上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总体状况不容乐观。主要体现于市场硬件设施陈旧,环境脏乱,经营户私自搭棚,乱拉电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不足,无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方面。
2监管难点
2.1市场准入门槛低,软硬件设施发展滞后目前,市场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场自筹与财政拨款,但相对于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缺口来说,仍是杯水车薪,导致市场的发展远远滞后于城市建设。部分市场保洁人员少,清扫频率低,导致市场环境脏乱差,直接影响到所销售食品的储存条件,进而影响食品质量。另外,市场内经营主体复杂,尤其是文化程度、法律意识、文明意识等普遍偏低,对食品安全问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存在躲避和应付的心理,使得监管部门事前介入和事后监管的难度增加。
2.2市场主办单位食品安全意识有待提高通过对市场进行走访,我们发现,市场主办单位的食品安全意识均有待进一步提高。经过前一阶段我局对市场主办单位的业务培训,大多数主办单位已经履行了部分职责,例如督促场内食品经营者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建立场内经营者台账、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公示等。但其他一些要求尚未严格落实:①未按要求建立场内经营者管理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②对场内经营者所销售的鲜肉、散装熟食、豆制品等高风险食品购进来源不掌握;鲜肉零售市场未与供货商签订“场厂(地)挂钩”协议或审核供应商资质;③未切实履行指导并督促场内经营者按时索证索票并记录购销台账的职责;未定期查验场内经营者的台账及购进票证;④未指导并督促散装食品经营者配置与其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保温、保鲜、保湿、防尘、避光、防尘、防蝇等必要的设备设施,未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2.3市场内的现场制售问题大多数市场内均存在现场制售商户,经营项目主要为馒头、大饼、糕点等主食。但各经营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绝大多数没有现场制售项目。也就是说,目前市场内现场制售商户未经许可从事经营现象非常普遍。另外,现场制售项目由于市场管理不到位、硬件不达标、卫生脏乱差、商户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等原因,极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是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中的高风险项目,也是我局监管的重点与难点。
3监管措施与建议
3.1严格核查标准,助推市场发展为全面提升市场经营环境与秩序,我局在现场核查过程中,严格执行《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与《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主办单位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现场核查规范》的要求,对市场组织机构、制度建设、场地环境、场内布局、设施设备等项目进行重点检查,达不到核查标准的,一律不予通过。对于较早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但软硬件较为落后的市场,我局将新的准入标准贯穿于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要求市场逐步改进。经过一段时间的规范,辖区市场软硬件升级已基本完成,整体素质得到了有效提升。
3.2广泛教育宣传,强化市场主办单位管理职责集中交易市场是食品经营者开展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场所,也是极易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监管区域。集中交易市场里的食品经营者具有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强的特点,这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食品经营者往往一跑了之,或者由于规模小,难以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使消费者的损失难以获得补偿。而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是管理者,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负有管理责任,是入场食品经营者最直接的监督者,能够发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难以发挥的监管作用。2014年,我局先后组织多次全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培训、市场内食品经营户培训及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制发市场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告知书等相关宣传材料1万余份,全面提升了食品市场从业人员素质。同时,以案说法,以现实办理的案件为例,对市场主办单位及食品经营者进行教育,提高守法意识。
3.3加强对市场内现场制售的监督管理严格准入标准,严控市场内现场制售数量。对市场内商户的现场核查工作,我局严格按照《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京食药监食餐〔2013〕3号)、《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京食药监食餐〔2013〕4号)中关于现场核查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未达到标准的坚决不予通过。对许可到期申请延续的,要求主办单位和商户按照新的标准进行升级改造,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予延续。
3.4加大场外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利益的驱动下,场外非法交易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给群众的饮食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因此,应进一步加强与农业、城管、商务、公安等部门的密切合作,针对猪牛羊肉屠宰、运输的高峰时期,采取市区执法联动、部门协调配合、进京路口蹲守跟踪、非法交易点围堵查扣等多种方法,加大对两大鲜肉批发市场周边地区、路边及出租屋内从事非法交易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形成监管合力。综合利用各项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食品安全。
1.1畜产品交易市场规模大小不一
大型市场一般每天交易额达5~10万元,中型市场1~5万元,小型市场1万元以下,其中小型市场占绝对比例。
1.2市场专业化程度有高有低
专业化程度高的市场有如下特征:有专门的场地和配套设施;有专门的经纪人、中介人;有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交易收费比较固定;交易量大,辐射面积广;非专业化市场一般在村头、路边、集镇一隅,划地为市,交易量和交易额小,硬件不具备,软件基本没有,靠经纪人运作,管理不规范。
1.3交易方式以传统为主
交易全过程由经纪人操作,口头讨价还价,采用“现款、现货”的结算交易方式。
2存在的问题的成因分析
2.1市场普遍存在着“小、乱、散、简”等突出问题,缺少
大型畜产品交易龙头带动企业经调查,在全县34家畜产品交易市场中,年交易额达200~500万元的市场只有5个,仅占市场总数的14%,这些市场分布在全县8个乡镇中的26个地方,且交易设施简陋,卫生环境条件较差,严重制约了全县畜产品交易流通市场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2.2市场规划布局不合理
由于历史、规划等方面原因,沾益县大部分交易市场建设缺乏全面发展与统筹考虑,导致了布局规划的缺陷,如:市场网点较为分散,建设地点与地方发展规划相冲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不明显等问题,部分市场将面临重新洗牌的尴尬局面。
2.3市场主营方向雷同,经营结构单一
沾益县所建市场在主营方向基本上都是以生猪交易为主,其它畜产品专业市场几乎是个空白,与之相关联的产业无人开发,市场仅仅起到了中转站的作用,赚取点管理费而已,从而导致了市场竞争异常激烈,部分市场出现了有场无市的空壳,有的市场日渐萎缩,常年亏损,不得不转向经营。
3加快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的对策和措施
3.1应采取多种形式的投资方式促进市场建设
第1,国家要加大投资力度,出台土地、金融、税收、资金等优惠政策,扶持交易市场建设;第2,地方政府和部门要加大投入,积极融资建设市场;第3,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协会,牵头筹措资金;第4,鼓励能人,在政府监管下投资建设市场。
3.2科学规划,整合资源,做大、做强、做优市场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是建设畜产品交易市场的保证和前提,任何畜产品交易市场的建设都必须要经过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核,做出科学的评估以后方可筹建。在此基础上,对现有成规模的、有效益的市场,在加强管理的同时,拓展发展空间,增强辐射能力;对部分市场已建好,还未成“市”,或已成“市”,而前景暗淡的市场,要发挥现有资源优势,及时调整经营结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对着眼规划中的市场,起点要高、质量要好、品牌要优,全方位,多层次的做大、做强、做优畜产品交易市场。
3.3加强市场建设管理,提升交易市场规范化服务水平
市场交易讲求公正、平等竞争。要以法治市,依法收费,多服务,少设障。对经纪人要考核发证,凭资格上岗。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行为。对交易收费要制定合理标准,取缔不合理收费。同时各有关部门要联合制定相应的文件法规,加强市场管理,促进市场规范化建设。
4目标、任务及保障措施
4.1发展目标
用3~5年时间,对现有市场进行资源整合,升级改造,规范发展,使其初步具有现代畜产品交易市场的功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政策扶持、资源整合、招商引资等方式,新建2~3个功能齐全,设施完备,专业化程度较高,辐射范围广的大型畜产品交易市场,整个畜产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达到1~2亿元,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产值达一亿元以上,全县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呈现出布局合理,规模大,效益好,档次高,品牌响的良好发展格局,成为滇东北地区有影响力的畜产品交易集散地。
4.2主要任务
一是做好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的调查摸底工作,彻底摸清市场家底,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组织相关人员编制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规划工作;二是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项目和资金的支持,加快交易市场建设步伐;三是加强对在建项目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特别是要对天生桥1000万畜禽综合交易市场建设投资项目进行科学规划和指导,全力以赴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努力为投资方创造一个高效、务实的服务环境。
4.3保障措施
4.3.1加强领导
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沾益县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领导小组,设置畜产品市场体系办公室,负责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的规划,整合,监管,指导,服务等工作,定期召开部门联系会议,加强对市场建设的组织领导,为市场发展积极争取优惠政策,帮助协调解决市场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3.2增加投入
想方设法争取中央省市资金支持沾益县畜产品交易市场项目建设,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市场建设的信贷支持,鼓励个人、民营资本、省内外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进入交易市场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促进市场建设与发展。
4.3.3组织培训
按照传统习惯该是月饼唱主角的时候了,各大商场最显眼的销售场上,月饼们都已整装待发,精装的、散装的、套装的,一应俱全,品种不下几十个,价格从十几元到几百元,甚至上千元不等,一切和往常一样。
外来品牌像好利来等和本土品牌
在食品和礼品市场丰富的今天,越来越理性和趋向于实惠的消费者,对月饼只是应景性地品尝一下,厂家一贯重视的团购也转向其他更为实惠的时尚礼品,月饼的主角地位已经被动摇。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需求是市场动力的源泉,当需求下降时,市场萎缩也就不可避免了,所谓的月饼危机早在几年前已经出现,月饼传统的工艺和华而不实的包装不仅桎梏了月饼市场的发展,传统月饼消费观念以及“冠生园”事件等引发的信任危机,直接导致月饼经济的逐渐衰退。
所以现在很多厂家都已经注意到了这个情况,生产采取的是定量保守策略,避免因盲目生产而造成的损失。
但是,月饼作为一种传统食品,在百姓中有着深厚的基础,人们很注重节日文化,月饼已成为中秋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说白了,中秋毕竟是一个有关月亮的节日,而月饼毕竟是一个有关月亮的产物,并且它是在多少年文化积累下才形成的,所以在越来越多的“另类”礼品一点点分食中秋礼品市场的同时,月饼销售的短期限内,还是依然带动了包括商业、包装、农产品深加工、印刷、广告在内等相关行业发展,成就了上亿元的市场消费额。
从中秋礼品市场的构成角度来看,呈现出“情趣化、多元化、个性化”发展趋势。
从呈送者和收受者来说,如今的丰衣足食已经使得人们不再把月饼当作是稀罕的美食,虽说有古语云,“千里送鹅毛,礼轻情义重”,礼品的价格未必高,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中秋礼品的无形要求也在无形中提升,比方说,一定要和中秋节本身一样,有供咀嚼回味的内涵,一定要有值得反复赏玩的情趣,一定要能体现馈赠者的个性和受礼者的品位,等等,足以证明礼品市场越来越倾向个性化与情趣化。
于是,按照这样的发展需求,自然就出现了不少符合潮流的礼品。
从06年流行的普洱茶也成为广大消费者的首选,既有类似月饼一样团圆象征的外形,也是流行趋势所至。我公司以厂价推出的最新中秋礼品普洱可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价位,不同口感的需求,有特殊需要的还可以定制。
比方说,从实际情况看,随着科技消费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电脑、手机、数码产品等科技产品成为人们追逐的时尚潮流,尤其是在礼品选购上,让人们又多了一种选择。
钧瓷自从登上两届博鳌论坛之后,其知名度与美誉度又重新塑造了一个高峰,对于中秋节这个除去春节外中国的第二大传统节日,钧瓷在文化和市场的接轨上,又作了一次尝试,这次进行中秋礼品市场尝试的荣昌钧瓷坊打造的“中秋团圆瓶”,应该是给中原的中秋礼品市场增添了另外一种颜色。
中秋月亮是圆的,月饼是圆的,这个同样是圆形的钧瓷无论在外观还是在内涵上,都继承了博鳌论坛国礼的路子,结合钧瓷让人浮想联翩的特点,体现了中秋的民俗文化。
参与设计的大师介绍,实际上,这样的结合也满足了消费者对于商品实用消费的心理,这样的一个把艺术价值和使用价值相结合的产物,其实也是把艺术作为市场,把市场艺术化的同时完成与传统文化的接轨。
这样的尝试对于钧瓷来说,应该算是又一个商业上的突破,就算脱离了中秋节的时间主题,由于其本身的艺术价值,还是可以独立存在。
保健品是有着明显淡旺季的
快速消费品,由于中秋节送礼风气盛行,为保健品注入了强心剂,成就了保健品的一个销售旺季。
另外像糖果、副食品等等,都可以被商家贴上一个“恭贺中秋愉快”的标签,针对中秋节大做文章。
餐饮也是一个消费的高峰期,在中秋节期间,不少在外忙碌的人都会选择和家里人团聚作为最好的礼物,某商家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往年的预定情况,多数都是十几个人的大圆桌,基本上是一家老小,祖孙同堂来享用团圆饭的居多,今年马上就要迎来又一个中秋节预定高峰了,合家前往饭店吃“中秋团圆饭”,已经成为中秋一景。
另外,注重生活品位、追求幸福感、崇尚文化和仪式,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已经从“物质时代”迈向“后物质时代”,手机短信、互联网、速递公司、邮局已经成为中秋市场的“新宠”,大大地“火”了一把。
短信有望为运营商和网站“掘金”掀起又一大热潮,许多网站都像往常一样推出了“月饼贺卡”。看得见,吃不到,虚拟世界带来的可都是实实在在的价值。
“只有淡季观念,没有淡季市场”,产品由于受到人口流动、购买力、购买周期的影响,常常会在某一时段出现销售持续低迷,这个阶段内销售额有一定程度降低,我们通常就称其为“淡季”,许多产品的淡旺季现象是十分明显的。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市场营销在金融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现出来,伴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其重要性与日俱增。一是金融机构自身经营与发展的需要。由于金融市场瞬息万变,要把握市场变化的脉络,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就需要对市场进行分析、预测。市场营销作为市场分析、预测、设计和控制的全方位经营管理过程,对准确地作出经营决策和协调内部组织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要优化经营决策和组织体系,就必须推行市场营销管理。二是增强金融企业竞争力的需要。伴随着金融业的改革开放,金融体系形成了多元化格局,除原有的国有商业银行外,各类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合作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不断建立,国外金融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也逐渐增多,而且银行传统的分工格局被打破,相互间的业务交叉和竞争加剧。为了在竞争中站稳脚跟,并力争使业务范围得到最大限度的扩展,必须重视市场状况和环境变化,依据变化了的环境不断改善服务手段和经营策略,以良好的信誉,高质量的服务,灵活的策略措施来拓展市场,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增强自身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实力。三是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随着消费需求的日益多样化,金融产品消费比重也在加速上升。居民个人会从自身效用最大化原则出发,选择购买银行产品还是投资于资本市场上的融资工具,因此,银行必须紧紧围绕顾客需求展开业务,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市场信息,了解顾客的心理、行为特征,不断调整服务形式和内容,以期达到巩固原有阵地,抢占新的市场制高点的目的。
当前金融产品市场营销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与不足。一是市场营销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规范的组织和系统的规划,整体营销意识不强。近年来,为适应金融竞争的需要,诸家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特点,纷纷进行了一些营销创新,并采用了一些促销手段,开发了某些新产品,但总体而言,对西方先进的市场营销理论还缺乏系统的研究和运用,经营上还较大程度地停留在过去的一些习惯思维和做法上,没有把市场营销提高到总揽业务经营全局的高度来认识。大多数金融机构还没有设置专门的营销管理机构和配置专事市场营销管理的人员,使市场营销还未起到应有的作用。二是营销产品技术含量普遍较低,缺乏特色定位。这几年,不少金融机构在负债业务方面,开办了有奖储蓄、爱心储蓄、定活两便储蓄、大额可转让存单、信用卡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在资产业务方面,贷款种类和方式日趋翻新,开办了特种贷款、委托贷款、贷款、押汇放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等,并有不少机构相继开办了保管箱等业务,使产品形式和内容更趋丰富。但具体考察这些产品却不难发现具有各行自身特色的产品开发较少,许多产品开发相互模仿,产品内容雷同,形不成竞争优势。新产品技术含量较低,缺乏相互关联和配套,自动化率也不高,许多环节仍需手工操作,导致产品创新成本高,利润率低,创新速度赶不上消费者的需求增长。三是市场促销策略不够规范和统一。从广告看,普遍存在着广告频率较低,高档次广告较少,上下级行之间在广告宣传的时机和方式选择上缺少协调统一等问题。从人员推销看,推销内容单调,覆盖面较小,相对成本较高。从营业推广看,公共关系涉及的范围较窄,力度较小,难以使顾客对本行产品长期看好。而且,几种促销方式的组合运用更显欠缺,综合促销效果不甚令人满意。
面对这样的局面,首先应该强化市场营销意识。针对当前银行经营观念落后、营销意识不强的状况,必须对市场竞争有清醒的认识,加强对市场营销理论的研究,不断提高营销意识,制定出市场营销的长远战略,对市场营销进行统一规划和布置。要正确划分各业务部门的营销职责,增强职工对市场营销管理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同时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以充分调动职工参与市场营销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同时要设立专门机构,加强营销管理。其次是增加花色品种。在办好已有存、贷业务、中间业务的基础上,顺应顾客消费高层次多样化的发展取向,提高服务质量,挖掘服务内涵,开辟新的金融工具,建立全方位、系统化、配套化的产品服务体系,不断推陈出新,实现产品的持续开发。第三是提高促销效率。应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向顾客传递理念性和情感性的产品形象和个性。加强与政府、企事业单位、同业机构、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的交往,密切与各方的感情交流,使顾客对银行产生一种无形的寄托和信任感。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大众传媒形象创意和服务企划,借助参与举办各种大型会议知识竞赛、社会公益事业等来营造良好的营业环境,扩大产品的辐射面和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面对当前分支机构重叠,网点单产低,效能不佳的状况,应积极调整网点布局,优化网点结构,该撤并的撤并,该扩充的扩充。随着中心城市经济发展极的逐步形成,金融机构设备也应变按行政区划设置为按经济区域设置,要着力加快间接分销渠道的建设,下大力气发展电话银行、电脑银行、销售点终端机和自动柜员机等电子化分销渠道,在保持其数量稳步增长的同时,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使产品销售既方便又畅通无阻。
关键词:保健行业;市场消费;营销模式
一、国内外保健品市场发展情况
保健行业是指事前对人群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让他们更健康、健美,并延缓老化现象或防患疾病于未然的产业。保健行业是全球性的朝阳产业,市场增长迅速。研究有效的保健食品,通过食品预防疾病、调节人体功能,可以减少社会巨大的医药费用,是利国利民的有效办法。
在全世界范围内,据不完全统计,全球保健食品已占整个食品销售的5%,达上千亿美元,而且每年都以相当速度增长。其中,近20年来,美国的保健品销售额增长了36倍,目前年销售额达750亿美元,占食品销售额的1/3;日本增长了32倍,近两年的保健品销售额为15000亿日元,年产保健品3000多种;欧共体各国的保健品销售额则每年以17%的速度增长。
我国自古就有药食同源的养生文化,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药补不如食补”。作为一个亟须培育的行业,保健品市场的需求潜力之大实在诱人。
中国保健行业协会的统计资料表明,国内整体的保健品市场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处于高速增长的态势,年均增长率在15%-30%,远远高出发达国家平均13%的增长率。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保健品生产企业就多达3000多家,品种4000多个,年销售额一度突破300亿大关。
但受保健品市场混乱的秩序影响,保健品功效的公信力逐渐下降,1999年国家开始出台各项政策整顿市场,从2001开始保健品市场呈现下滑趋势,但受2003年非典的影响,公众对保健的重视空前提高。
惠聪集团的保健品市场调研报告显示,到2004年全国保健品的市场容量恢复到了400亿左右的规模。近几年市场上新兴产品不断涌现,丰富了保健品市场,一大批品种受到消费者的欢迎。目前我国保健品年消费支出已突破500亿元,成为新世纪我国工业的新兴增长点之一。可见,我国保健品市场潜力是巨大的,预计2010年将达1000亿元。
随着城乡居民的生活基本达到小康水平,也随着保健品市场规范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外国保健品大举进军我国,保健品必将成为不可逆转的健康消费新潮流。
二、国家对保健品市场的产业政策发展
我国保健品行业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20世纪80年代末期到1995年是保健品行业的第一个高速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由于保健品行业的高额利润和相对较低的政策壁垒与技术壁垒、涌现出了大小3000多家保健品生产企业。
为了规范保健品市场,1996年以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保健品行业的制度规定。当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保健食品的审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监管等各方面进行了规范。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出台,再加上20世纪90年代后几年的清理整顿,使保健产品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有了规范的标准,并迎来了行业的新发展。近几年市场上新兴产品不断涌现,丰富了保健品市场,一大批品种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但是,保健品市场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比如说保健行业居高不下的暴利、夸大其词的广告等现象非常普遍。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于2005年7月新出台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该办法的核心内容就是要严格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新的保健食品如果不能提供详细科研报告,将不能被最终审批,同时生产时必须符合GMP(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这将迫使生产企业下血本在产品本身的质量和技术含量上。《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还首次取消了保健食品注册终身制,开始实行五年一审批的动态管理,这不仅将提高新进者的门槛,还将改变目前“只进不出”的局面,对现有批号产品加强审核。
为了对广告中虚假宣传的保健食品进行打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7月同时还出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要求保健食品广告在之前必须通过审查。该规定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保健食品广告的工作程序和对广告内容进行技术审查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制定了完善统一的审查标准。这份法规规定,今后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的内容宣传再也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不能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能的断言或者保证,不能夸大保健食品的功能或者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及容易混淆的专业术语,将保健食品的功能神秘化。《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作为目前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最全面的规定,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纳入了国家行政审批范围,加强了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管理,有利于保健食品广告的逐步规范和完善。
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直销方式也逐渐收到一些保健品生产企业的青睐,按我国入世承诺,我国应在入世三周年时开放直销领域,因此,国务院于2005年9月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公布后,首先规范了市场秩序,保护了正规企业的合法利益,也清理了目的不纯的企业,为保健品直销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可能。其次,由于从此直销有规可循,也维护和保障了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的利益。”《直销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标志着保健食品市场监管日趋成熟。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和《直销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相继出台,使得我国保健品法规得以完善,市场也逐渐趋于规范化、法制化,新型的保健产业正在稳健地形成,我国保健品行业进入了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时期。
三、我国保健品市场消费对象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生活的改善,人们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和保健意识日趋加强,对保健品需求持续增强,我国保健品市场发展前景喜人。保健品的消费区域已由城市扩大到广阔的农村,保健品的消费对象也由过去的老年、儿童及患病后康复为主,扩大到妇女、中年和少年。具体来说,保健品的消费对象包括:
(一)老年人
老年人由于生理方面的原因,对于保健的需求尤为突出,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布,全世界50岁以上的老年人群发病率为50%,55岁以上为80%,其中健忘、失眠、高血压、高血脂、骨质疏松等疾病比较常见。随着“老年化社会”的到来,也随着生活水平以及保健理念的提高,为了抵抗衰老,老年人对保健品的消费需求也会逐步增加并且,“银发族”对保健品的需求非常旺盛,购买力非常强。
(二)中年人
中年人处于家庭、事业双重压力下。近年来,由于饮食过度和过量的脂肪摄入,肥胖症、非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及癌症等慢性病在中年人群中逐年上升,有利于预防和改善这些疾病的功能性营养食品受到了中年消费者的欢迎。另外,近年来,美容保健、滋阴壮阳类保健品大有后来居上的势头,已成为拉动保健品成长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中年人保健品市场也是一个庞大的消费市场。
(三)少年儿童
据统计,我国85万所中、小学校中的1.76亿在校学生中,其蛋白质、钙、锌、维生素A、维生素B的摄取普遍不足,缺铁性贫血比例高达30%-40%。另外,少年儿童对健脑益智的需求也很大,因此,另一类不可忽视的保健品是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补充元素。
四、我国保健品市场的发展特点
目前我国生产的保健品中90%以上属于第一代、第二代产品,且产品功能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减肥美容、免疫调节、抗疲劳、调节血脂、改善骨质疏松、改善胃肠道功能、延缓衰老、营养补剂(补充维生素)等功能板块上。在卫生部准予申报的22项保健功能中,具有免疫调节、调节血脂和抗疲劳3项功能的产品占全部产品的2/3。由产品功能分布可见我国保健品行业的产品结构不合理,低水平重复现象屡有发生。而从市场反馈的信息来看,纯天然、绿色环保型保健品具有更大市场空间,将成为未来保健品消费的主流。据预测,未来中国市场保健品的发展,产品功能将逐步分散,产品结构趋向合理。具体来讲,我国保健品行业的发展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目前保健品企业二元化结构明显
目前,我国共有保健品企业3000多家,年产值500多亿元。其中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只占1.45%,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中型企业占38%,投资不足10万元的作坊式企业占12.5%。这表明,我国保健品生产企业中,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成规模的企业仍旧较少。在目前市场上除无锡健特生物有限公司、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老山牌蜂王浆有限公司、南京中脉科技集团公司、大连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几家大的企业,其他更多的是规模不大、专业化程度不高的企业,甚至多数企业缺乏自身的生产能力,仅以委托加工、销售为主,并且这些企业大部分出于维持生存状态。
(二)产品同质同类化现象严重
在目前的保健品市场中知名品牌少,产品同质同类化现象严重。在目前的保健品企业中,除部分品牌企业是自我研发、自我生产外,绝大多数中小(约占95%以上)企业走的都是产品或自行设计商标委托代加工的运行模式。故大部分企业产品质量差,品牌式规划发展少。
(三)产品的销售区域性特征明显
企业在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中,弱化全国性开发运营,而利用区域优势,集中人、财、物优势,做深、做透区域市场的运营模式非常明显。近年来在区域的运作中,几家大的区域性知名企业的业绩都不错。例如昂立在上海的年销售额在2.3-2.5亿,青春宝在浙江省的年销售额在4亿,老山牌蜂王浆在南京的销售额在8000万,九块九牌减肥茶在江苏的年销售额8000多万。这些企业几乎都是凭借产品在区域的优势公共关系、渠道网络、媒体等地区的资源优势,精耕细作、做深、做细区域市场。除“黄金搭档”凭借脑白金强大的广告和品牌影响及网络优势强行铺开的全国市场之外,很少再出现全国性的产品。
(四)保健品营销模式发生明显变化
我国保健品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尤其是在罗氏、惠氏、安利等国际知名企业的带动下,保健品营销模式已从发展初期的单纯概念营销模式发展到目前的传统广告、终端营销、会议营销、与客户面对面的直复营销等多种营销方式并存的营销模式。保健品企业已从针对消费者简单的广告推广教育模式发展到针对消费者长久的养生教育和对消费者进行长期的跟踪服务。而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也十分关注产品的保健功能和品牌信誉。知名品牌的产品销路明显比一般品牌的品种热俏。国内市场中,不到20%的名牌品种占据了50%的市场份额。
参考文献:
1、李广森,雷振刚.保健品行业再陷诚信危机[J].检察风云,2007(17).
关键字:药品市场市场信用分类管理
完善市场经济,加强市场经济的法治化,一直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根本。但是,就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而言,完善的市场经济更应该是一种基于信用机制的经济体制。对此,我国的民商法律有明确的表述,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法》第6条亦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说,与信用相关的法则渗透了我国整个调整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我国药品市场已初具规模,在供销链链接、竞争机制、价格形成与管理、品质保证、广告管理等诸方面虽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在经济转型时期,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和违法经营等行为屡禁不止,即使进行突击大检查或“严打”等手段,在地方保护主义等防护伞下也只是治标的办法,可以说,医药市场依旧面临着严重的信用缺失问题。
1我国医药市场主体信用缺失现状
1.1广义药品市场的主体信用缺失
广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是指药品市场的主体(包括药品研发、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在微观经济活动中,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契约关系规则,合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意志与能力。它包括很多方面的信用,诸如财务信用、合同信用、借贷信用等等。现今广义上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市场交易行为主体之间严重缺乏信任;合同信誉遭到严重破坏,债务纠纷不断;市场交易行为的失信。
1.2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
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是指药品市场的主体在研发、生产、经营和使用等过程中,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而遵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订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规范的意志和能力,并因此取得社会信任的程度j。现今狭义上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市场主体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内部制度不健全;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在药品研制环节,研制不规范、资料造假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在药品生产环节,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淡漠,忽视质量管理,把产品标准、检验设备、管理制度等作为应付检查的摆设;在药品经营环节,经营企业过多过乱、层层加价,出租柜台、挂靠经营、虚假广告、非法市场等不法经营行为屡禁不止;在药品使用环节,降低质量要求或者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的问题在基层和农村仍然存在,不合理用药现象较多;不正当竞争屡禁不止。
2针对当前法律环境,我国药品市场中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所遇问题
2.1上位法的缺失
近期,全国不少地区纷纷着手重建社会信用。但是从各地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试点情况来看,推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最大障碍是法律障碍,因为目前在我国尚没有一部国家法律涉及到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架与实施细则。
在药品市场信用方面,尽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9月出台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后文简称暂行规定),此规定对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交流、信用等级的定义与分化、企业信用的激励与惩戒及其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要求,是对企业信用的征信和信用评价的有效尝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缺乏上位法的支撑,往往规定中所要求的款项不能实行或不能达到立法本意。如对失信企业的信息披露,因现行法律只限定了诚实守信的原则,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及《药品管理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对象,是否可以对公众公布,为避免对外公布企业信息的行政诉讼,药监执法部门只能在系统内披露企业失信信息,从而导致了企业失信成本过低。
2,2现有规定的操作性不强
除了上述《暂行规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难点外,《暂行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惩戒和激励的措施过少过轻的问题。一些惩戒措施对企业的失信行为惩罚过轻,同时对企业守信行为的激励过少,从而既起不到对企业失信的惩罚作用也激励不了企业自动守信。
2.3信息记录不完全,缺乏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
因《暂行规定》对信用档案中应涵盖哪些内容也没有统一的说法,其中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规定了信用档案应该包括和不应包括的内容,但规定中限定档案内容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调整范围之外的行为,其具体是什么并未明确,所以造成各地的药品企业信用档案内容不一、信息记录也不完整。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各地对《暂行规定》中信用评价原则的理解不同,实际操作中掌握的尺度也不一样,往往只有定性的指标,缺乏一个定量的指标。
3国外设立的有关信用的法律制度及其特点
欧美发达国家的信用市场经过数百年的培育和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信用体系和管理机制。一方面,通过长期的市场竞争和交易制度的完善,培育起了“讲信誉者生存、不讲信誉者淘汰”的良好信誉机制和信用环境。另一方面,这些国家大多都以立法的形式保证了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和迅捷,并通过完善非政府的市场信息披露和社会信用评级体系,进一步增强了市场的公开和透明,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信用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授信方能够更加准确地掌握受信企业的信誉、信用状况,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准确性甄别出不同信誉价值的企业类型,实现了信用市场中唯一稳定的博弈均衡(授信,守约)J。上述2个方面使信用市场中的违约率大大降低,同时也使授信方判断的受信企业违约概率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从而形成提供信誉资源与信用资源的激励和有效供给。
3.1国外信用管理的立法简述
在世界上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因为只有市场上信用经济成分相当大时各类信用管理服务才出现,才需要信用管理相关的基础法律来维持市场规则,只有信用管理专业法律健全的国家,才能上升为征信国家。
美国在信用管理上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已有l7部,涉及信息采集、加工、传播、使用等各个主要环节,《公平信用报告法》是其核心法律。1995年10月,欧洲会议通过了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纲领》,这是欧盟在信用领域的第一个公共法律。与美国不同的是欧盟建立资信评估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而美国建立市场评估体系是以市场为主导。
在亚洲,有消费者信用管理专业法律的国家和地区包括13本、韩国、台湾、香港。
3.2国外信用管理法律的特点
3.2.1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规范比较完善从整体上了解,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比较完善的法律规范,所有现行的信用管理法律基本都包括信息的采集、加工、传播及使用等环节,并且整个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对个人信用体系的规制也包括对企业及政府信用体系的规制。
(1)有着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使得政府不必亲自参与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评价,专业化的中介机构可为其提供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和传递方面更有效率同时也减少了政府成本。(2)法律对提供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也有较多完备的规制,使得中介机构能提供有效信息。(3)建立了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如1966年颁布的《信息公开法》和1976年颁布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使得许多案件调查过程和方式都及时传递给公众和企事业单位,保障和增强了政府的信用度。
3.2.2致力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从外国信用管理专业法律的立法角度看,主要通过以下原则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1)消除信用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影响的原则。(2)金融机构平等和正当经营的原则。(3)控制信用工具发行的原则。(4)强制性开放征信数据原则。(5)指导征信机构的工作方式,并使其提供真实信息的原则。除法律外,美国政府还出台了一些信用管理有关的规则,最著名的有“统一消费者信用准则”和“统一商业准则”。(6)法律系统配套,具有相容性。
3.2.3具有保证信用法律体系正常运转的奖惩机制为使得信用管理法律有效的执行,发达国家都有各自保证信用法律正常运转的奖惩机制。
4建立和完善药品市场信用法律制度的探索
4.1对广义药品市场的主体信用缺失规制的建议
4.1.1设立惩罚失信行为的法律规范,提高失信者失信成本现代市场经济中,信用不仅仅是一个道德范畴,更是一个经济范畴。因此,信用问题就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法律与道德应当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如果法律无所作为,道德也是苍白无力的。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合同违约、商业欺诈随处可见,三角债、拖欠款和银行不良债权反复出现。造成上述信用危机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的是法律缺乏有效的失信惩处机制,加上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就使得法律规范力和强制力居然成为对市场交易中的失信行为毫无办法的软约束。
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行为的指导性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法律都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针对性也不强,对于个人失信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惩罚力度和方式。这种信用法律制度的真空状态,使失信者的失信行为不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且客观上降低了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鼓励。低微的“失信成本”显然不足以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4.1.2设立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法律规范,提高社会信用信息对称程度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资信服务行业也还在建立过程之中。只有对信用信息的来源和取得方式,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确保信用信息的完全和对称。事实上,当前我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并没有法律依据。由于信用信息的相对封闭和分散,或者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缺乏相关的法律限制,都可能造成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而信用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的直接后果就是不公平使用信用信息,从而造成信用混乱。
4.2对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规制的建议
心脑血管疾病问题目前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特别是高血压引起的一些列疾病问题,尤为引起人们的关注。就目前的这种形式下,合理饮食,降低食用盐的摄入量,并由此进行控盐产品的设计显得尤为迫切。与其他设计一样,首先要进行一系列的产品调研方案的设计,从而为接下来的产品设计提供市场参考,使设计的定位更加准确。为了使调研方案顺利进行,首先要明确调研目的。就控盐产品进行的调研而言,必须首先了解导致心脑血管疾病的主要问题有哪些?哪些问题是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避免或解决的?市场上同类相关产品目前的研究状况和功能形式是什么?人们对控盐产品的了解又有多少?又有多少人愿意为这种产品买单?这些客观存在的问题都要纳入调研目的。食用盐的用量和可控范围与个体差异,是调研中需要注意的重点内容,只有了解这些,才能够从根本出发,设计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产品,以便适应不断发展的控盐产品市场。
2通过问卷法进行的控盐产品市场调研分析
调研方法根据不同阶段有各种方法,对于控盐产品的调查方法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方法。其主要的市场调查方法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按选择调查对象来划分,抽样调查、普遍调查、典型调查等;二是按调查对象所采用的具体方法来划分,有问卷法、观察法、文献调查法等。在众多的调查方法中,问卷法是最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的。根据不同的调研方法,问卷法的调研方式主要分为两个类别:一是访问问卷,是由访问员根据被调查者的回答填写的问卷;二是自填问卷,是由被调查者本人填答的问卷。这两者都是社会研究中收集资料的工具,也都是由一系列问题和答案所构架而成的。区别在于直接面对的对象不同,具体形式和设计方法等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就控盐创新产品的研究,根据产品和人群特点,采用问卷法进行了一组研究。利用自填问卷法的方式,针对30~60岁的不同年龄阶段对象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由浅入深地分阶段进行,了解人们对控盐创新产品在市场中的可识度及购置的意向。通过调查,利用自填问卷这种形式随机在470名的调研受访者中,有380名知道农药残留检测相关产品,约占受访者总数的81%。这一数据表明,人们对于控盐产品的认知度比较高,具有一定的产品认知水平。同时也表明人们对控盐的问题开始愿意了解其相关控盐产品,这对于控盐产品的市场基础给予了很好的说明。使得农药残留检测创新产品已经占据了相当的潜在市场,为课题的深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通过访问法对控盐产品进行的市场调研分析
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的基本原则是要保证产品的真实性,通过对现场留存的批生产记录、档案等资料进行核对,达到证实产品真实生产并按要求做试验的目的。目前,审核员在工作中发现存在对留存资料进行擅自改动的现象,无法确定是曾经生产和试验过程中的正常修改还是编造虚假内容,难以如实反映产品的真实情况,产生了造假的漏洞。能够及时收集当时试制和试验现场的信息,也可以为后续审核员的现场核查工作提供有效辅助。
2试制试验现场信息化管理思路
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来科学有效提高核查水平和审评质量,开展对试制试验现场实时数据收集分析以供审评决策参考,结合实际要求,笔者认为,要构建一个流程清晰、操作简便、信息共享的电子系统,以下几个事项在建设中需予以重点关注。
2.1做好系统安全性和稳定性工作一方面,申请人需依据时间顺序,及时完整填写保健食品试制、试验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除此之外,还应对信息数据的唯一性做出限制,同一数据不得反复修改;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依据申请人填报的信息辅助完成试制及试验现场的核查工作,对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最后,系统中还可增加“填报时间”项,可自动生成信息填报时间,以此监督申请人是否及时填报生产信息。
2.2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工作根据试制现场实际情况能够确定生产过程的重点,因此,需要填报: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期间许可证许可范围及许可期限、原辅料生产企业、批号及数量、原辅料入库时间、原辅料检验项目及时间、生产起止时间、生产的批次信息、成品检验项目和时间、成品入出库数量及时间、注册检验抽样信息(时间、批次、数量)。根据试验现场实际情况能够确定试验过程的重点,因此,需要填报:检验机构送检信息(产品名称、检验机构名称、送检时间、受理编号、受理日期、批次、试验项目、数量、变更信息)、报告签发时间。
2.3强化便捷有效、准确查询、统计和信息公开功能在保证数据及时收集的同时,还应做到对填报信息进行汇总、分类、筛选及简单的统计工作,有利于对申请人、生产企业、试验机构、产品信息等方面进行分类监管。根据实际需要,还应当增加监管部门与申请人之间的互动,可包含简单的信息及消息反馈收集等工作。
2.4注重与上下游数据信息的准确、顺利交互作为保健食品注册初审的前置数据采集系统,其后台数据管理、交互集成等应用均可与北京市食药监管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电子审批系统”共享平台,与保健食品在产品种信息对接,形成“研制注册生产经营”的完整的信息结构。
论文关键词 产品责任 自身损失 添附 信息 侵权
一、产品责任之自身损失赔偿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由于产品存在某种缺陷,对该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依法应由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单独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而产品自身损害,是指产品本身的缺陷给产品自身造成的损害,这种产品自身损害,包括产品毁损灭失、自身价值减少、不堪使用或必须修缮或维护等。根据上述定义,我们不尽要发出一个疑问,产品责任赔偿范围是否包括产品自身的损失呢?
(一)否定说
对此持否定说的学者们认为,(1)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它规范目的是对受害人的健康、安全等法益受损地恢复,而产品自身的损害赔偿与受害人的健康安全保障并不存在直接关系,因而,不属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2)此外,合同法上的物的瑕疵担保或者违约责任已经就产品本身的损害提供救济,没有必要再将产品自身受损纳入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以免民法体系的紊乱。(3)《产品责任法》的立法本意不是为了削弱合同法的规范功能,而是为了保护人身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害。故而,各法各司其职,不应交叉重叠。
西方发达国家立法与司法实践也不乏持有此种观点的。比如,美国法院就产品自身损失是否属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多持否定态度,欧盟的产品责任法也将产品自身损害排除在产品责任赔偿范围之外,日本的“制造物责任法”也将制造物仅自身受损的情形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
或许正是在上述国家立法例和“主流”学说的影响下,我国部分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中的财产损害,“应指因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其他财产的损害。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及因缺陷产品本身损害造成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损失,不包括在本条所谓‘损害’概念之中,理由是缺陷本身的损害及因此所受可得利益损失,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其是否赔偿,应视违约情节及合同规定约定。”而在我国《产品责任法》第41条第1款中更是明确排出了产品自身损失属于产品责任赔偿范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肯定说
认为产品自身损失应纳入产品责任赔偿范畴的学者则针对否定说观点提出自己的质疑,(1)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是不相容的。产品消费者以销售者为诉求对象的情形,构成责任竞合,当事人在责任竞合的情形之下不得同时主张侵权与违约两个请求权。如受害人依《产品质量法》主张产品责任,就丧失了产品自身损失的赔偿请求权;(2)受损产品的权利人并非一定是产品的消费者,不一定与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合同关系。如该受害人依《合同法》主张违约责任,则又存在两个问题:其一,当受害人不是消费者时,即,其与出卖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时,其无法主张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否定将产品自身损害纳入到产品责任赔偿范围,则自身产品受损的现有权利人无法得到救济;其二,作为买受人的受害人向生产者主张违约责任,生产者提出其不是合同直接当事人的抗辩,如何解决?主张上述哪种请求权,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害均有可能得不到完全补偿。(3)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说到底都是对于法律关系的保护,均是恢复受损的法益,其本质是相通的,两者之间存在权利或者救济的多重设置并不会导致民法的紊乱,相反,两者相互补充。过分强调产品自身损害的责任性质,一味强调在合同中对其进行救济不符合经济、实用原则。
此外,承认将产品自身损害纳入到产品责任赔偿范围还有两点积极意义,第一,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节约宝贵司法资源。将产品自身损害赔偿纳入产品责任赔偿范围可以在一个诉讼中解决两个问题:产品缺陷致其他损害、产品自身损失,从而避免两个诉讼。从微观层面,制度设计的本身应为解决纠纷提供一条便捷、高效的路径,无论是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抑或侵权之诉,均应在一个诉讼中解决一个原因产生的全部民事赔偿问题。而在宏观层面,在诉讼爆炸的今天,宝贵的司法资源也可以得到节省。第二,避免违约与侵权严格区分而可能出现的弊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两者本身确有较大差异,但就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而言,缺陷产品因其违反质量保证、安全保证的违约责任与侵犯自身产品外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侵权责任均采严格责任,两者之间的严格区分意义不大,可能存在的唯一区别是由制度设计本身所造成的赔偿范围的不同。 笔者以为,肯定说符合实用主义的法律价值,同时有利于法益的恢复,应该将产品自身损失纳入到产品责任赔偿范围。
或许是基于上述观点的考量,我国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从保护用户、消费者、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出发,于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了《产品质量法》第41条中“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限定。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第41条所称的“他人损害”中的财产损害,既包括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也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 但我国仍有部分学者不同意这一理解,比如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米新丽教授就认为,《侵权法》中该条并没有明确的包含产品自身损失的赔偿,也看不出是对《产品质量法》的修订,况且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还是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二、产品自身损失中“自身”的认定
对于“自身”的认定,本不应成为一个问题,但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无形的信息数据或者有形的他物可以附着于产品之上,与之紧密的结合,而且有时候其价值更是高得令人咂舌,比如电脑中的重要研究报告、手机上镶嵌的钻石,尽管笔者支持将产品自身损失纳入产品责任赔偿范围,但笔者同时还认为有必要设定一定的限制(比如赔偿总额的限制),对于“自身”的认定应该有一个标准。
(一)以产品为载体的“信息”
信息,指消息、数据中所蕴含的意义,实际上它是物质存在的一种方式、一种形态或一种运动状态。 经济学家界定任何可以被数字化的事物属于信息。具体有三种表现形式,即(1)文字形态,如以报纸、期刊、专著等出版物为载体记录的资料;(2)声像形态,如以光盘、视频等为载体直接记录的声音和图像;(3)记忆形态,如在人际交流的过程中产生、传播和被接收而的、只在人脑中贮存不具有确定的记录载体的资料。信息是客观存在的,但它必须借助物质载体记载与传递来表现自身,方能为人们所认知。此外,信息往往具有相当高的价值,一般比其载体的价值要高得多,在当前这个信息化时代,信息还可以交易,因而其还具有商品性。
正是由于信息具有上述结合性、商品性等特征,信息与其他产品的往往存在某种程度的结合,它由于其他产品的缺陷受损成为必然,而其价值的存在也使其权利人成为受害人,如存有大量重要短信的手机因手机电池缺陷爆炸、存有高价值研究报告的电脑因硬盘缺陷灭失。
(二)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的物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添附的发生在当前社会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存在三种方式:混合、附和、加工。添附制度的基本价值本是保存价值、鼓励创造价值,并平衡所有权取得人与丧失人之间的利益。添附制度本是为了保存价值、鼓励创造价值,平衡当事双方权益,因为添附的过程中产生了“新物”,所以产生了“新物”归属问题。这个“新”字如何界定?既然是“新物”那肯定是不同于“旧物”,其在认定新物时一般遵循如下标准:动产之间的添附一般按照价值量发生大幅度变化、功能、属性发生根本转变。笔者认为,这个标准是较有说服力的,可以参考该标准认定添附发生后的“新物”是否仍属于产品自身。即添附行为是否确实本质上改变了物的功能、属性、是否大幅度的改变了原物的价值,如答案为肯定,我们认定其确实产生了新物,如答案为否定,我们认定其未产生新物,则添附进去的物被视为原产品组成部分。对于改变功能、属性,争议或许不大,对于大幅度改变原物价值,比如在打火机上请著名雕刻家刻了一副画,笔者以为,此时该画实际上已经使得这个打火机的功能发生了改变,使其变成了具有收藏性、观赏性的物,而不再是普通的纯粹用于点火用的打火机。
(三)“产品自身”的认定标准
产品自身的损失赔偿与产品自身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在法律上的救济往往是不一致的,不仅体现在救济途径上,也反映在救济的范围上,正如上面所论述的,产品自身损失一般适用合同救济,而产品自身以外的其他人身财产损失适用侵权救济,同时,侵权的救济范围往往是补偿性的,鲜有惩罚性,而违约责任往往存在惩罚性,且侵权责任一般无上限,而违约责任一般都存在一个上限。如果确因产品消费者或权利人的一些事实行为使得产品自身与其他物发生了紧密结合,这时候到底是将其作为一个整体适用侵权救济或者合同救济呢,还是分别适用各自的救济?
笔者以为,应该按照经济效益原则把握“产品质量、性能、价值与产品销售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的标准,借鉴添附对于“新物”的认定标准。也即是说,如果消费者或权利人的事实行为没有同时大幅度地改变产品的质量、性能、价值,附着于产品之上的财产应被认定为不具有独立性,也即产品还是“那个产品”,产品自身和附着于其上的财产视为一个整体,应该允许受害人就产品自身损失和附着于产品上的其他财产在一个诉中提出权利诉求,根据损害发生前该整体的价值赔偿。至于其价值认定,笔者以为应以产品购买时价格10倍为限,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要平衡产品生产者的权利与可能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平衡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或权利人的责任,毕竟消费者或权利人自身应该对价值过大的附着物本身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预见可能存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