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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与建设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2 17:46:51

工程与建设论文

工程与建设论文第1篇

关键词:黄河工程建设与管理措施建议

1、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全面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的可靠保证,是建立完善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根本前提。如果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其他建设管理工作也将无法深入开展。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一是要认真贯彻执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针对目前黄河水利建设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资体制,按照项目类别组建项目法人;二是要严格项目法人资质审查,明确项目法人,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组建项目法人的不进行有关项目的各种审批工作;三是要严格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配备。

2、加大监理单位及人员的管理力度

建设监理的目的是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性与公开性,强调市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监督、制约与协调的机能,以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黄河水利建设监理工作已经有了很好的发展,监理人员的数量、质量都在不断增长和提高,各种监理制度也正在不断完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监理人员老化、素质低、机构不完善、项目法人对监理工作不重视等。为此,首先要继续加大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全面提高监理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其次监理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监理工作属于服务行业,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摆正自己的位置,监理行为要控制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要以合同为准则,坚持“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三要实行“小业主,大监理”,推行全方位监理。四要建议黄河水利部门尽快出台监理规范、建立大纲等示范文本,出台监理取费标准、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政策性文件,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促进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3、继续深化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已经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今后,招标投标工作还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尽量采取公开招标,严格限制邀请招标,保证优秀的施工企业中标;二是加强标底编制和评标专家的保密性,加大力度做好保密工作,对违法违纪人员要进行查处;三是进一步完善招标程序,制定先进的评标办法,要积极吸取外行业的先进经验,改进现有的招标程序和评标办法,使其更加合理、科学。

4、逐步完善水利建设中介服务组织、规范市场

目前,黄河水利建设市场中仅有比较完善的监理服务体系,其他如造价咨询、招标投标咨询等方面的中介组织基本上是空白,项目法人单位和施工企业需要这方面服务时只能找政府部门和设计单位,不利于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规范运行。因此,应完善水利建设市场的中介服务组织,建议黄河水利部门尽快出台相应政策和制度,规范中介组织的服务与管理。

5、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大质量监督检查力度

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始终处于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的局面。加强质量监督工作,一方面是强化各级黄河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各段验收必须有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鉴定意见,对出现的质量事故必须由质量监督部门参加处理,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不仅要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而且还要检查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及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体系及运行状况,树立起质量监督部门在质量管理中的权威性。另一方面是加强项目检查,积极发挥社会舆论对质量监督的作用,要选择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水平高的专家,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执行稽查使命。同时要向全社会公布水利工程的质量举报电话,使群众发现的质量问题也能得到及时处理,确保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得起大洪水的考验。

工程与建设论文第2篇

一、做好前期工作,合理规划水利工程项目。

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扎实,关系到项目建设的成败。这些年来,由于水利工程投入较大,时间紧,任务重,导致前期勘测工作深入不够,迫于应付,闭门造车,工程的位置、建设内容凭经验和想象而定,没有认真了解工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造成工程设计不符合实际,变更调整多,群众意见不少,工程不能很好的发挥效益,部分工程甚至难以实施。为了改变这种现象,一是设计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到项目区进行实地踏勘和现场确认,主要了解水资源情况,找准工程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广泛征求和吸收当地群众的意见,根据项目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进行规划设计,以确保形成合理又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设计方案。二是在规划设计方案形成以后,由水利工程专家组成的评审组进行评估论证,认真对设计人员的设计思路、方案是否合理可行进行评审。三是初步设计通过评审后,完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重要组成部分为工程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和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图纸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有助于投标人正确理解招标要求,从而制订合理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具有竞争力的报价,同时也是监理单位制定工程监理规划、施工进度计划,控制工程进度与投资的重要依据。

二、坚持规范管理,建好水利工程。

(一)规范完善项目招投标制度。为了达到挑选优秀施工队伍,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避免“豆腐渣工程”,认真搞好工程招投标。现行的招投标制,主要采取招标,随机抽取专家评标的方式,评标结论表面上看是乎公平,但实际并不一定最优,其中不免有暗箱操作,“串标、”“陪标”现象司空见惯。“合理低价中标法”可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即在招标前做好市场调查,作好成本核算,制定一个最低拦标价和最高拦标价,然后在开标前以专家临时确定的下浮百分数的平均值,临时确定标底,谁的报价与此标底最接近即中标。“合理低价中标法”一是要认真作好核算。请有资质的专家根据市场价格制定。二是要严把资质预审关。让有相应资质等级和施工业绩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避免信誉不好的、有施工劣迹的企业进入。三是建立专家库。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记录在案,实行考核。

(二)落实工程监理制,专业监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由于人们对推行工程监理制认识还不足,监理制在制度和技术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监理工作执行情况不够理想。为此,一是要完善监理制度,明确监理职责,签订好监理合同,监理人员要监理到位。二是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充分动用项目乡镇与受益群众共同施工监督,加大对整个施工环节的有效监控,保证工程质量。

(三)严格工程建设管理。农民群众需要坚固耐用工程,最关心、最有意见的就是质量。工程建设质量的好坏,一是要严把材料关。杜绝使用不合格材料,从源头上堵住工程质量隐患。二是要严把施工工序验收关。每道工序施工完毕,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通知监理人员进场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出现问题及时返工和整改。三是完善报账手续。资金拨付、竣工结算须经监理同意方能报账,有效控制工程投资。

三、建立健全建后管护制度,管护好水利工程。

工程与建设论文第3篇

内容提要:准确认定合同的性质,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对合同纠纷案件行使管辖权,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审理案件的前提。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来就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且两者之间存在很多共同的法律属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把两类合同混淆,并据此作出错误的裁判。学术界对此也无明确的观点。本文从合同的标的物、合同主体、结算方式等方面入手,论述如何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区别 2008年10月,日照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请人某钢厂委托被申请人某起重机制造公司制造一个悬梁起重机,包括起重机的制作和安装。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07年5月1日,每延误一天,需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5的延期违约金;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解决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2007年9月14日才将起重机调试合格后交付申请人使用。工程交付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日照仲裁委员会(起重机的安装地)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40余万元。被申请人则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实质内容是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完成一个起重机的制作,而起重机的制作是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的,因此该合同是承揽合同,被申请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是否享有管辖权。对此,该仲裁委员会内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由此引起笔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较易区分,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三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5、均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有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负有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两者的义务也是相互、有偿的。 对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共同法律属性,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两类合同的不同之处,可谓“仁者见仁、作者见智”,从网上搜到的以下两个案例,也反 映出两种不同的观点。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2000年在审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方公司)破产案时(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网),就债权人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研究所)申请优先受偿工程欠款一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因此破产申请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法》286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合同。浦东法院最终以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揽合同为由,裁决债权人不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乙方为甲方承建一块大型户外显示屏,一审法院从合同名称入手,认为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二审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上诉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标明为“定制人”、“承揽人”,合同标的为可拆分物,主要依赖承揽人之技术特点进行施工,最终之安装仅是制作过程之延续,并最终认定该案为“承揽合同纠纷”。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 (1)完全不动产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移动的构筑物。不动产物一般是指比较大而复杂、建设工程的要求比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础建设项目,如办公楼、厂房、码头、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资额小、工程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民宅、垃圾站、传达室等。 不动产物的建设,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例如,发包人拟投资建设一座厂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续,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办理开工许可证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类别及等级中,把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从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点是,工程完成后均成为了完全不动产物。因此,凡是为施工完全不动产物而签订的合同,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那么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是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呢?笔者认为: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如果行为的后果添附在不动产物上,并最终形成了与不动产物一体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签订的合同,笔者认为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认定为承揽合同。例如室内装修活动。该类工程虽然可能技术要求比较低、投资较小,但装修行为的后果,通常成为了不动产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而不是承揽合同的内容。 实践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有个误区,即有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限于比较大而复杂的土木建筑等工程,建设工程的要求较高,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应属于承揽合同,如为个人建造住房与建筑队订立的合同就是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个人建造的住房,也构成不动产;个人住房虽然工程较小、难度比较小,建设要求不高,但也是房屋建筑,《建筑法》中已将建筑活动范围明确界定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应当包括个人住房在内的各类建筑。另外,个人建造住房,同样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施工中同样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同样需要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 进行施工,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签订的合同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部分类不动产物,包括铁塔、管道、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有人认为: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属于类不动产物,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不动产物,归属于可拆分物,因此,该类合同主要是依据加工方的技术而签订,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方符合立法之精神。笔者认为:施工上述类不动产物时,不能孤立的只从物的分类来分析,还要结合下面第2个不同之处,即对合同主体的要求来分析。 2、合同主体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法律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而一般承揽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为一般主体。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一般较长,施工中需要一定的技术,过程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建设工程体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需要由有技术、有能力的队伍来建设,另外建设工程的质量的好坏,可能会涉及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国家对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 (2)《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3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此外法律对建筑从业技术人员也有相应的条件限制。以上都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无效。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不但有要求,而且对承包人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企业承揽工程,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反过来讲,凡是需要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才能施工的项目,都是工程的范畴,围绕工程签订的合同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建设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大部分。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等12个专业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60个专业资质;劳务分包工程包括木工作业、砌筑等13各专业资质。从上述资质分类看,国家对从事上述工程的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均实行资质管理,企业均需办理相应的资质证书,否则,不能承揽工程,也不能承担工程施工任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才能承揽工程,否则,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因为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而无效 。因此也可以说:凡是必须具备上述资质才能施工的项目,就是建设工程,为此签订的合同,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现实中,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最容易混淆。从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特殊要求可以看出:安装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对合同中的承包人有无资质的要求。如果无资质的要求,就是承揽合同;反之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 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订立的合同,只能认定合同为无效合同,而不能因为承包人没有资质就认定合同是承揽合同。 3、结算方式的区别。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合同价款是不确定的、暂定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通过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据国家或地方编制的结算定额,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而承揽合同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明确的价款或价款的计算方式,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不需要通过专门的审计机关结算就能轻易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进行工程结算才能确定最终价款。所谓工程结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工程结算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利益,它是建设单位控制建设投资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同时也是施工单位实现经营收益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国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工程结算的规定: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为了统一工程造价的结算标准,国家建设部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制定了《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装饰工程定额》《全国统一建筑消耗量定额》等计价依据。另外,国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也进行资质管理。 由于建设工程的结算比较复杂,而建设单位一般没有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所以建设单位一般要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审核结果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才具有效力。通常情况下,如果依据约定不能直接计算出最终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反之就是承揽合同。 以上三个方面,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一般情况下,只要对照上述三个方面,就能很容易的区别两种合同。现在再看前文提到的两个案例。第1个案例中,(1)浦东法院既然认定债权人建筑研究所与上海东方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又否定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然是前后矛盾;(2)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均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包括装修工程,而浦东法院引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显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3)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从事装修(包括装潢)工程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也说明装修工程就是建设工程的一个分类。由此看出,浦东法院的认定和裁判是值得商榷的。 第2个案例中,乙方为甲方承建户外显示屏的合同,既包括了制作显示屏的内容,也包括了安装显示屏的内容。户外显示屏的制作,可能对制作主体并无特殊的要求,但是户外显示屏的安装,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施工的,也需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来进行,但二审法院忽视了这个关键,由此作出的裁判也值得商榷。对此,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早于2003年3月26日《关于山东省青岛东方铁塔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延津县广播电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中,就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该《通知》中的案例与上述案件案情基本一致,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发射塔大部分零部件的加工行为是为履行施工合同而做的部分准备工作,因此双方所签合同不是承揽合同,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无疑是正确的,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指出区别两种合同的办法,导致下级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仍无明确的依据,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除了从上述三个最明显的不同之处外,还可以从以下几 个方面区分: 1、合同形式上的差异。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这是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决定的。《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对承揽合同并无规定。 2、订立合同方式上的差异。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据《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因此,无论是订立合同的前提,还是订立合同的方式,建设工程合同都比一般承揽合同严格许多。从意思自治方面来说,建设工程合同所受的限制比一般承揽合同要多得多,很多合同条款都由国家法律和法规,甚至规章都规定好了的。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现在已广泛应用到建筑工程领域。 3、合同内容上的差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比承揽合同的内容范围更窄,专业性更强。前者是进行工程建设,从狭义上讲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三类合同,但无论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还是装饰装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其外延更为广阔。承揽合同中,国家对承揽人的资质并无强制性的要求。 4、监理制度的差异。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根据《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强制推行监理制度,而承揽合同不强制性推行监理制度。 5、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要求的差异。承揽合同的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标的物质量,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标的物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如《建筑法》第58、59、60、61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等等。 6、标的物保修的差异。承揽合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修问题,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国家对建设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围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建筑法》第62条规定的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等。 7、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8、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一般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以上就是笔者的拙见,如有不对之处,欢迎各位专家指正

工程与建设论文第4篇

[关键词] 地域文化;地方高校;创新强校工程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2549(2017) 01-0034-02

为提升普通高等学校培育人才的能力,教育部先后推出了“教学质量”工程和“创新强校”工程。在中央高层提出全民“创业创新”的口号之后,教育部相应出台了大学“创新强校工程”的实施方案。对地方高校而言,结合地域文化特色开展协同创新,成了“创新强校工程”的主流。本文拟对地处广东东北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梅州的高校嘉应学院进行案例研究,重点分析各校有关创新强校工程的资料,以期找出地域文化对地方高校开展创新强校工程的引领功能。

本研究采用案例研究方法对粤东北地方高校实施创新驱动的具体做法进行分析和梳理,从创新资源、创新主体与网络关系、创新政策与机制、发展效果四个维度对其进行横向比较,总结和归纳地方高校创新驱动发展的经验举措,识别关键要素。研究Y果表明,通过发挥政策引导、搭建平台、公共服务等,充当区域战略规划者、资源评估者、网络构建者、指标优化者,广泛激发一线教师的积极性。

一 地域文化为地方高校提供办学资源

从地方高校的角度看,专业是为学校承担人才培养的职能而设置的。地方高校专业建设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目标、课程体系以及专业教育中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三大基本要素。

地方高校的特色专业是指充分体现学校办学定位,在办学思想、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条件、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具有显著特色,获得社会认同并有较高社会声誉的专业。针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需求,地方高校可从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建设入手。文化产业管理专业旨在培养掌握文化学理论与方法,具有宽阔文化视野和现代管理意识,熟悉文化法规及政策,具备较强规划、决策、组织、策划、创意以及沟通表达能力,具备较强社会调研和信息处理能力,能够在文化产业及相关产业及文化事业单位从事文化经营管理、文化贸易与交流工作的应用复合型高级人才。

利用地域文化开设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其课程设置可分为:文化基础与文化资源类课程,如文化资源概论和应用民俗学等;文化产业管理类课程,如文化产业概论、文化投资学和文化贸易学;文化产业创意与策划和信息技术与文化产业等。那么,地域文化和地方高校有何关联呢?首先,地域文化丰富地方高校人才培养理念。服务社会是高等学校的重要职能,也是高等院校对地域文化核心精神的提炼和阐释。其次,地方高校以地域文化为载体服务地方发展。根据地域自然资源的特点和形成的地域文化,地方高校特别是资源型城市中的地方高校,充分利用自然科学学科以及地域中的各种自然资源,积极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科学研究,使高校的学科建设通过与地域自然条件及形成的资源文化相结合而更具有竞争力和发展潜力,从而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其三,地方高校校园文化引领地域文化发展。地方高校校园文化,以其开放性、批判性和创造性反作用于地域文化,推动着地域文化的重构,并成为地域文化的标志,对地域文化建设具有强有力的引领作用。最后,地方高校依托地域文化与地方社会实现资源交换。地方高校对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实际上是一种学校与社会的资源交换,这种资源的交换往往也以地域文化为依托。

二 从本科教学质量工程到创新强校工程

2012 年2 月,教育部了“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的通知。这项工程旨在全面提升本科教学质量,以特色专业建设为核心,实施特色优势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在设计和实施教学质量工程上,高等学校必须要结合学校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和本科教学评估,将项目实施与教学评估、项目建设与日常教学检查通盘考虑、有机整合,形成合力。实施本科教学质量工程的主旨就是引导高校加强内涵建设,形成重视教学、重视质量的良好环境和管理机制,实现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质量工程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实现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为最终目标。

高校在实施本科教学质量工程的过程中存在教师思想认识不足、激励力度不够、团队建设不完善等问题。为保证质量工程取得预期效果,需要采取加强思想教育、改变观念、加大激励力度等措施。高校质量工程工作实施多年来,强化了教学的中心地位,加大了教学基本投入,使本科教学软硬件设施均得到了明显改善,也促使学校把办学积极性回归到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内涵建设上来,重新思考办学定位,凝练办学特色。

课程建设水平的高低,不仅直接决定自身的评价等级和建设水平,而且还将影响教师队伍、设备设施、教材建设、教学手段、授课质量、教学管理等要素的结果。关于教学项目标管理,教育部质量工程1号文件指出“通过质量工程的实施,使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得到提高,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基本形成;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取得突破,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显著增强;高等教育在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基本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长抓专业和课程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实践教学,注重培育教学团队和高水平师资队伍等。”

在机制改革内容方面,重点开展协同创新组织管理、人才培养模式、人事管理制度、评价激励机制、科研创新机制、资源配置方式、组织运行规则等七个方面的改革,推动实现四个转变:一是转变高校办学发展导向,高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研究平台搭建等工作要超越学科需求导向,逐步向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导向为主转变;二是要转变现行高校人事人才管理机制,转变单纯以项目、论文数量为主的考核评价方式,以注重创新质量、注重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贡献度、贡献率为导向;三是转变高校组织管理方式,组织管理从个体、封闭、分割方式向流动、开放、协同的方式转变;四是转变高校资源配置方式,创新要素与资源从孤立、分散的状态向汇聚、融合的方向转变,实现有效的聚集和增效。

三 以地域文化创意课推动创新强校工程建设

梅州居于世界客都的定位,需要立足于客家文化创意产业,挖掘客家传统资源的存量,以扩大文化产业的增量。在克服实体经济欠发达之不足时,梅州不可丢弃生态和文化之优势,以文化产业引领实体经济的发展,推动梅州文化、经济和社会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作为客都梅州的地方高校,嘉应学院应发挥客家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的主力军作用。

首先,完善学科建设。嘉应学院应尽快把文化产业管理及创意学纳入学科建设范畴,形成多学科辅助发展的客家文化创意学科体系,待条件成熟后再整合资源设立客家文化创意学院。

其次,逐步改革课程建设。学校应该高度重视客家民俗课程的开设,以地方民俗文化为切入口,激l学生的艺术创作灵感。

再次,积极开展“工作室制”人才培养模式。工作室的管理人员要具备教学、实践、科研能力,比如嘉应学院音乐学院专门为客家山歌大师汤明哲设立工作室,就是此类培养人才模式的尝试,实践效果证明非常有助于地方特色高校的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

最后,嘉应学院就客家文化创意人才培养所需的师资力量而言,不断引进先进的教学理念和主题化教学。鼓励教师多开展田野调查和社会实践,促进学生与社会岗位的无缝衔接。

此外,梅州本土的文化企业可以参与到嘉应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课程开发等方面,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为了将客家文化创意人才培养模式形成良好的反馈机制,嘉应学院可以成立特色专业指导委员会负责实时监控,其成员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企业、咨询机构等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监控内容包括:客家文化特色专业建设是否按照计划进行,是否达到预定目标,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是否得以提高,客家文化特色专业建设中的教学资源分配和利用情况如何。

综上,从文化产业发展的运行机制来看,嘉应学院必须注重培养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客家文化创意人才,如客家文化创意设计和管理人才等。在客家文化创意人才培养模式中,应明确定位,制订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开放渗透,注重学科建设与创新平台建设。

明确的办学目标、先进的办学理念和特色、良好的发展基础、卓越的领导群体是一所高水平大学不可或缺的基本因素;高水平师资、充足的经费保障、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则为高水平大学提供强有力的支撑。通过体制机制改革与协同创新、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能力、综合管理绩效评价六大方面的制度安排,创新强校工程形成了完善的顶层设计,彰显了扶优、扶强、扶需同时兼顾长远的战略思维。只有从地域文化着手,作为地方高校教学改革与创新强校工程的结合点,才能够让高校师生既能够下接地气,又能够跟进教育趋势,为地方社会发展培养能够留得住的创新性人才。

参考文献

[1]汪晓村,等.论高校学科专业设置的理念与机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2]于仲安,梁建伟.地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研究[J].中国电力教育,2009(22).

[3]童宝宏.浅谈研究性教学与高等学校“质量工程”建设[J].教育教学论坛,2012(14).

工程与建设论文第5篇

(一)对比审计方式

强调的是一旦工程条件相同,技术人员便可以沿用过往审计项目预算进行对比解析,对于不同工程采用统一施工管理方案,就算是基础单元和现场施工条件出现大面积变更,但是仍旧可以在过往指导方案基础上,对不同部分采取相应计量、审计方式。如若两类工程设计相同但是实际构筑面积存在差异,并且实体建筑面积之比与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比较贴近,这时候就可利用分项工程量比例进行工程单位平方米建筑面积造价评估。

(二)筛选审计模式

其作为统筹法的一种,主要是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建筑面积工程量、价格数值挖掘,实现不同单方基本值表归纳指标,一旦说实际审查预算建筑标准和预设要求冲突,还可进行适当调整。虽然说建筑工程在建筑面积和高度上存在广泛差异效果,但是不同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用工量在单位面积指标变化上不是很大,利用过去审计积累的数据进行汇总、优质化筛选,并尝试提炼单位建筑面积用工基本指标,相对地能够推动审计结果确定效率。如果说某类分项经济指标超出基本数值范围,就需要针对这部分工程进行详细审计和适当调整。此类方式对于住宅工程或是不具备全面审计条件的工程项目非常适用,但是存在数据差错期间仍需进一步审查。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模式解析

是指司法鉴定机构经过委托过后,联合国家规范法律文件和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工程造价依据,进行特定建设项目合同文件以及竣工资料参考分析,使得工程既有价值得到适当稳固。这类工作保留一定程度的技术性、政策性和经济性特征,有关鉴定事项内容十分复杂,异质化建设项目则应该联合不同鉴定手段加以有机调试。

(一)概预算法

主要是依照司法鉴定程序和工程造价审理内部概预算原理,进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此类手段需要时刻关注建筑工程造价纠纷滋生原因,能够联合相关鉴定材料与计价规则,进行工程造价、套用定额科学设置。其对于项目资料完整,遗留当事人双方争议问题的建筑项目、工程量和材料价格控制比较适用。

(二)市场比较法

对建设工程通过司法鉴定程序采用市场调查、典型案例分析和相关鉴定资料进行比较,估算出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方法。这种鉴定方法,一般确定工程造价的大致范围即大约数,而不是准确的确定结果,相当于倾向性鉴定意见。在鉴定项目资料欠缺而且计价依据不充分且建筑工程事实存在且没有被改变或覆盖的情况下,需要通过现场实测实量对此作出补充认定。虽然说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和审计工作布置期间需要额外进行结构单元划分,但是不管是建筑工程审计方式或是造价司法鉴定部门,都必须依照合同内容逐层调试,保证施工相关工程承包合同协议遵守和工程量清单计算科学性。之后联合建筑工程量实际计算法则进行底稿细致核算,经过工程量内容清楚布置过后,利用文字、图像等记录手段进行材料品质等重要资料保全,确保后期定额核算正确性,避免任何重复计算现象滋生。

工程与建设论文第6篇

一是没有严格遵守公路工程建设流程。以行政管理方式管理公路工程预算,在没有充分准备情况下建立项目指挥部,且匆忙施工,热衷于政绩工程建设,这与工程项目建设流程严重不符。不断改变公路施工设计,却没有严格监督其合理性,使得公路工程造价控制失效。二是现场签证管理不善。部分监理工程师业务素质不高,并不十分了解合同和预算等规定,乱签证,使之无法成为合同外支付的有力证据;还有一些则在签证时没有核实现场工程量;针对承包商的签证单,监理工程师在确认时没有认真核实就签下。三是工程造价被施工单位虚报。一些施工单位以一己私利,不断乱设名目,通过工程量增加、计价标准提升、高套定额等作假方式对合同的界限进行曲解,企图高估冒算、多报、蒙骗资金。四是当前的定额计价不完整,不少地方还是根据以前的规定来进行定额计价,使得工程造价违背市场情况。五是缺乏优化方案,不能及时优化施工单位的公路施工设计方案。

2公路工程预算造价控制对策

在公路工程预算造价控制中,应该制定一个总目标,即工程项目总投资期望值,具体化分解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任务,并拟定各个阶段的相关控制方案,以便于顺利达到建设项目总目标,为公路工程预算造价工作的良性开展打下基础。

1)做好预算前准备工作。在进行预算之前必须要有相关的知识,对公路工程采取的施工工艺有充分了解,在公路施工中,对各个工序的施工要有具体认识,以促进工程量计算准确,不遗漏任何一项。预算工作者还应该熟悉定额,对工艺施工安装定额中的定额子目比较了解,能够在总工程量中知道如何套子目,并通过底稿计算,标明各个子目的工程量。

2)控制好预算造价决策过程。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公路工程造价中,投资决策阶段的影响力几乎是最为重要的。因而只有将预算工作集中在公路工程建设决策阶段,才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科学控制。因此,需要我们认真对公路可行性进行研究,并积极配合、尽力协调,形成经济思想,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决策中利用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理论方法,实施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评价方案,优化选择公路工程方案、场地、建设规模等方案[2]。以不断反复对比、选择的方式来择优安全、经济的建设方案,以达到投资成本节约的目的,以更加有效的措施控制好预算造价。

3)把关设计过程。对于设计阶段的预算控制失效问题的把关是做好公路工程预算造价控制的极其重要的工作,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其一,对于图纸应该进行严格查看,以保证其完整性,仔细查看图纸中需要估算的部分,然后根据图纸技术说明的规定进行细看,甚至包括了整个图纸的每个标准,再通过编号的方式去估算图,根据前后来估算图,切忌不能重复估算,更不能出现遗漏。其二,对于招标体制的设计应该尽量完善,选择优秀的设计单位。招标方式的设计需要结合经济方案和建筑方案来执行,竞标设计单位要通过比较来选择,让这方面的专家来综合评比,选择合适的设计单位,才能让公路工程预算造价得到有效控制。其三,预算造价控制中做好限额设计管理。在公路工程设计阶段的预算造价控制中,限额设计是一种很好的方案。不过,这并非就是说单从投资成本节约去考虑,还是需要对全部的技术指标与功能都满足,最终做出经济安全、造价低、效益高、技术全面、功能完善的公路设计方案,实现公路工程预算造价的科学控制。其四,认真管理标准设计。要提高设计质量,就需要执行标准化设计,让工程建设材料与时间被节约下来,从而以工业化、标准化方式制作构件,促进施工朝着专业化、机械化方向发展,推进公路工程建设进度,缩短建设工期,让公路工程预算造价得以降低。

工程与建设论文第7篇

论文摘要:本文对“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这个全国性的文化项目的目标及现状作了简要介绍,提出了这项工程对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最后对其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日益普及和国家社会信息化进程的逐步推进,中国的西部与东部、乡村与城市之间已经架构起四通八达的信息通道。但是,在我国的基层村镇,知识的贫乏导致的贫困仍随处可见.愚昧、落后的思想和认识仍然禁锢着人们的头脑。如何利用高新技术手段传播先进文化,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丰富、充实的精神食粮,就成为我们文化工作者在进入新世纪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下面简称共享工程)是部级文化创新工程,它的宗旨是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手段,整合中华民族几千年保留下来的各种类型的文化信息资源的精华,依托覆盖全国的网络传输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传播先进文化,把优秀的文化传送到城市社区、边远山区、边防哨所等基层文化单位,实现优秀文化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一、共享工程资源建设的目标及现状

1.共享工程资源建设的目标共享工程资源建设的定位是,建立中华文化数字资源的中心,整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院团的文化资源,并提供良好的服务平台,形成互联网上中华文化信息资源的整体优势。它的宏观目标:完成以“百万册(件)文献共建”与“四个一优秀作品”为核心的数字资源建设,即100万册文献、1000台优秀地方剧目、1000部优秀音乐作品、1000部优秀地方剧目、1000部优秀美术作品、1000件珍贵文物等。它的具体目标:建设文化领域门类比较齐全的数字资源库,建设海量的文化信息基础素材库。近期阶段性目标:对文化部所属机构和管辖机构内的可控文化资源进行建设与整合。

2.共享工程资源建设的现状共享工程国家中心为了迅速开展工作,在2002年7月下发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第一阶段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数字资源建设。国家中心完成了500gb的资源建设任务。主要内容包括十大块:(1)传统文化篇;(2)民族文化篇;(3)舞台文化篇;(4)文学书籍篇;(5)名家讲坛篇;(6)影视文化篇;(7)衣食住行篇;(8)科普知识篇;(9)文化奖项篇;(10)名人篇。同时各省分中心也总共完成了200gb的资源建设。

3.“共享工程”和数字图书馆的关系及与一般文化网站的区别

“共享工程”就是数字图书馆理论探讨实践的产物.它是通过数字图书馆全新的信息资源组织模式构建的数字信息工程.与文化网站相比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两者性质不同。有的文化网站是公司性质,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共享工程”是政府工程,坚持以公益性为主,不以赢利为最终目的。(2)资源来源不同。“共享工程”充分利用数字图书馆工程形成的资源建设能力,以文化部可控资源为主,汇集全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艺术研究机构、艺术表演团体等机构的各类优秀文化信息资源,突出文化特色。而一般的文化网站则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和实力。(3)资源组织方式不同。“共享工程”的数字资源采用数字图书馆资源内容组织与管理办法,是按照用户需求挑选的高价值知识内容,经过分类、编辑、整理、加工,变成受教育者易于接受的形式。而一般文化网站上的资源内容是无序的。(4)运用的技术不同。“共享工程”在技术上运用的是xml软件平台,支持多媒体无缝连接.视频、音频、图文信息可以实现无缝跨库连接。这种支持分布式数据库无缝连接的软件平台,技术上显然比一般网站优越。(5)资源传输方式不同。“共享工程”采用多种资源传输方式,如通过网络、卫星、硬盘、镜像站点等。,而一般的文化网站则只能通过互联网传输资源。

二、共享工程资源建设的知识产权问题

国家中心通过一年多的摸索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采取多种方式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包括与国家版权局和有关法律界专家共同探讨海量资源的服务与使用问题;开展名人名作征集活动:与几十个作者签订了资源使用协议;专门编辑了《版权合同签署手册》供各省分中心的人员在操作时参考;同时国家中心研制了drm管理系统,通过高新技术解决上网资源的版权保护和使用平台。

三、共享工程资源建设的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效应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是为进一步深入贯彻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要努力掌握和发展各种现代传播手段,积极推动先进文化的传播”的指示精神以及“科教兴国,以德治国”的战略要求,而实施的一项文化创新工程;是以创新精神积极开展农村乡镇、城市社区的文化阵地建设;探索繁荣城乡群众文化工作的新恩路、新方法;是一条如何利用先进技术传播先进文化以适应时晨的与时俱进的新途径:是在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文化利用现代传播手段的一次全新尝试;是充分发挥文化系统整体优势,增强市、县及基层文化单位的活力,盘活全国文化系统宝贵资源,有效实现全国文化系统优秀文化资源共事、对全面推进文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共享工程资源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共享工程”是一项文化创新工程,技术含量高,它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持续、健康地发展“共享工程”,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共享工程”“共享工程”,是一项依靠政府行为的公益事业.必须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才能使这一工程的实施与发展有可靠的保障。

2.注重政府调控与各部门合作,“共享工程”属于政府支持的公益性事业,它由政府投资,政府调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共同建设。目前“共享工程”的实施单位主要以各级公共图书馆为主,各参与单位要通力合作,打破各自为政、条块分割、重复建设的局面,以网络为依托进行整体化建设,实现资源共建共享,切忌搞形象工程、浮夸、不落实应用。

3.在进行“共享工程”建设时,一定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地区特色资源的数字化建设工作,真正实现资源共建共享,发挥“共享工程”传播优秀文化的作用。

4.“共享工程”是一项应用高科技来实现的,并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系统工程。我们不但要抓紧研究数字图书馆领域中涉及的众多技术课题,造就良好的数字图书馆网络应用环境,而且要努力探索文化资源共建共享模式,积极开展服务工作。它涉及数字图书馆四大平台,信息平台、技术平台、服务平台和人力资源平台要均衡发展。

工程与建设论文第8篇

[论文摘要]介绍了湖南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实施情况,分析了在共享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工程建设提出了建议。

    湖南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共享工程”)是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通知》精神,由湖南省文化厅、财政厅具体组织实施的一项新型文化创新工程。旨在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手段,将本地区的优秀文化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加工与整合,并通过网络传输到全省乃至全国各地,彻底消除各地区在获取文化信息上的不平等,实现湖南文化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共建共享,进而丰富城乡人民文化生活,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1“共享工程”建设实施情况

    湖南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于2002年正式启动,自启动以来,它依托湖南图书馆建成了现代化的共享工程湖南中心,搭建了以湖南中心为核心,市(州)、县图书馆为骨干的地区性中心服务网络,技术平台逐渐完善,基层点数量稳步扩展、服务不断提升。同时,各级图书馆加大了软、硬件的投人,纷纷建起了电子阅览室,开展形式多样的“共享工程”服务,象岳阳、株洲、湘潭等市图书馆的电子阅览室具有了50台以上电脑的规模,还有相当数量的县级图书馆也具有了20台电脑的规模,如炎陵、汝城、新宁、资兴等馆。目前,共享工程已建成全省文化系统内基层网点78个(文化系统内基层点建设情况见下表),和省委组织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项目的合作点达40000余个。

2“共享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共享工程”在文化系统内主要依托公共图书馆组织实施,这就使得各级公共图书馆面临着一个极好的发展机遇和巨大的挑战。从“共享工程”建设三年来的实践看,它极大地促进了全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各公共图书馆都积极参与,特别是硬件设备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共享工程”表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不足之处,由于众多公共图书馆缺乏计算机网络环境,缺乏图书馆自动化系统,致使大部分图书馆的业务及服务工作只能停留在手工作业阶段。这样既不能适应文献信息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工作效率不高,图书馆员的业务水平上不去;又不能充分揭示本地区特色馆藏资源,达不到共知和共享。这些都严重制约着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因此,“共享工程”建设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2. 1基础设施不足

    湖南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办馆条件有很大差异,一般说来,省级图书馆比地市级图书馆好,地市级图书馆比县级图书馆要好。据统计,全省14个地市共有县以上公共图书馆115所,其中省级馆2所,地(市)级馆11所,县级馆102所。全省尚有5个地市无市级馆,8个图书馆“有馆无舍”或是馆舍为危房,有部分县级公共图书馆经费捉襟见肘,文献人藏量逐年下降,服务工作日益萎缩。而图书馆实现资源共建共享必须具备硬件(计算机等设备)、软件(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及专业人员等诸多条件,这些无一不需要经费作支撑。据笔者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5年底,全省有45家公共图书馆开通了图书馆自动化管理系统(ilas ),这45个馆中有2个省级图书馆,11个地级图书馆(含2个地级少儿馆),犯个县级图书馆,开通了自动化管理系统的图书馆不到公共图书馆总数的一半。

2. 2技术力量薄弱

    “共享工程”建设要求有计算机、网络方面的专业人员,这些都是各级图书馆相当欠缺的。笔者多年在省馆从事自动化工作,在工作中了解到,全省地县两级公共图书馆中能独立且熟练处理图书馆业务自动化及计算机相关问题的技术人员寥寥无几。有些县馆将计算机相关的维护全交给电脑公司处理,这样虽能解决部分问题,但更造成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依赖思想,连很简单的操作都不会了。有次笔者打电话询问某馆服务器的ip地址,得到的回复是要等电脑公司的人来看后才知道。

3“共享工程”建设的对策

    “共享工程”是一项新型文化创新工程,不单是一项技术要求很高的工程,而且投入、宣传、协调等等各方面都要求到位,所以它的建设不可能一毗而就,要想持续、健康地建设和发展“共享工程”,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对策:

3. 1加大政府投人

    俗话说:金钱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金钱是万万不能的。没有了经费,再好的东西也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共享工程”建设更是如此。如何增加政府对“共享工程”建设的投人呢?笔者认为,首先,应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财政的支持。如果能做到各级政府和财政将“共享工程”工作纳人重要工作日程,申请到“共享工程”建设的专项经费,那是最好不过了。其次,在工作中,主动接受各级政府的领导,同人大、政协、宣传、教育、科技、农业等各部门建立通畅、快速的服务网络,定期召开读者座谈会、信息会,采取为各单位办借书证、上门送书等活动,加强联络,形成一个各行各业都来关心、支持图书馆发展的良好氛围。这样有利于争取各方面的经费投人。第三,利用图书馆独有的优秀文化信息资源,为本地区其他企事业单位服好务,收取一定的费用以增加经费。总之,我们要千方百计,通过多种融资渠道筹措尽可能多的资金用于“共享工程”的建设中去。同时,我们的公共图书馆的领导干部也应经常一起交流经费争取、工程宣传、人才培训方面的经验。

3.2增强宣传力度

    “共享工程”是一项依靠政府行为的公益事业,必须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才能使这一工程的实施与发展有可靠的保障,所以必须广泛宣传“共享工程”,让各级领导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公共图书馆可以在“共享工程”的平台上组织各类文化活动,如读书活动、电影观赏活动、知识竞赛活动等等,开展活动时最好能请到主管领导参加和讲话,或是干脆争取以政府的名义举办。这样,经过“共享工程”系统加工的优秀文化资源,通过畅通的网络通道提供给基层群众,将给予他们极大的感性认识。这些文化活动不但能开拓广大人民群众的视野、补充精神营养、丰富城乡人民群众文化生活,而且让“共享工程”更加深人民心、拓宽其受众面,还对促进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大有裨益,更重要的是,各级领导感受、了解了这项工程的积极意义,对争取经费也将有很大的帮助。

3.3重视人才培养

    “共享工程”使图书馆面临着新观念、新技术和新方法的挑战,这对图书馆工作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共享工程”建设,要求图书馆工作人员既懂得图书馆基础知识,又懂得图书馆现代化技术。因此,图书馆必须重视对自动化技术、网络技术、检索技术、多媒体技术人才的培养。目前,各级公共图书馆迫切需要引进的是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专业、外语专业、信息情报专业的人才,以改善公共图书馆人才专业结构配置不尽人意的现状。笔者认为,首先,图书馆在激活人才方面应全面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通过聘任制,解决图书馆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全体工作人员能进能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可低职高聘、高职低聘等问题。其次,要完善内部的激励机制,实行精神激励和物质刺激相结合的形式。千方百计地营造一个宽松、和谐、奋进和使人才能脱颖而出的环境。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才能激活人才,才能使人留下来甘愿为图书馆做贡献。第三,要积极营造尊重人才的氛围,在岗位上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使他们觉得图书馆有所作为,能够实现自身的价值。信任、理解他们,同时为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第四、图书馆不能只坐着等待从哪里引进人,还应该培训现有的人才,图书馆应选择些接受能力较强的年轻工作人员送出去参加计算机方面的学习。相应的,“共享工程”湖南省级分中心也应该拿出一些精力和经费,经常性的举办技术培训初级班和高级班,一人一机,耐心地、手把手地教,直到学会为止。我相信,通过以上的一些措施,公共图书馆就能拥有专业技术人才。

工程与建设论文第9篇

在倡导生态文明和环境建设的今天,水利工程的生态环境价值得到了人们越来越高的重视,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水利工程已经不单单是简单的基础工程,而是成为事关生态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工程。要看到水利工程的重要价值,同时也要看到水利工程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作用,从整体和大局的角度去重新审视水利工程建设。当前应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工作,以评价体系、补偿体系、管理机制、支撑系统的构建为基础,实现水利工程建设对可持续发展的有利保障,进而在保护生态、维护环境、降低破坏的前提下,创新出新时期水利工程建设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2水利工程建设的改善

2.1水利工程建设的基本内容

水利工程建设内容主要由水利工程的类型决定,从工程种类上可以将水利工程建设内容划分为挡水水利工程建设,泄水水利工程建设以及专门水利工程建设。从工程形态上分,可以划分为单体水利工程建设和枢纽水利工程建设。

2.2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作用

水利工程的实质是通过人工建筑物对自然界广泛存在的地表水资源和地下水资源进行科学的控制和高效的调配,以此来达到兴利除害的目标。水利工程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种类,对于实现水资源调节、水能发电、农田灌溉、城乡供水等基本工作有着保障作用,是整体推进可持续发展生态和环境建设的重要途径。

3水利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重要影响

3.1水利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有利影响

水利工程是从系统、生态和环境的角度对现有的水资源进行调控,通过水利工程建设可以防治水资源的污染,预防地表和地下水资源的严重浪费,对于汛期洪水有蓄积和分流的作用,对于枯水期有增加水量的功能,这不但可以确保生产和生活对水资源的需求,而且也能够建立和优化生态系统和整体环境,实现对生态环境的全面保护和改进。

3.2水利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有害影响

水利工程建设会对现有的地表和地下水资源产生实质性的变化,大型水利工程建设会带来上游淹没、居民迁移、泥沙淤积、环境改变和生态恶化等问题,同时水利工程建设本身具有危险性,大型水利工程的威胁性会指数型增加,很容易危及工程范围内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4水利工程建设中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措施

4.1建立水利工程建设生态环境评价体系

在水利工程建设的立项时期和设计阶段要展开对水利工程区域的环境生态调查,要以全面地资料和真实的数据来形成水利工程建设建设的生态环境评估报告,以此来确保生态环境评价体系的完整性和科学性,实现水利工程能够达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三者间的统一和协调。

4.2健全水利工程建设生态环境补偿体系

环境补偿是降低水利工程建设影响,制止水利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破坏的重要措施,要本着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科学确定生态环境补偿的范围,明确生态环境补偿的主体,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生态环境补偿的新方式和新手段,通过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制建设,以补偿的方式来降低水利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积极促进生态环境的再次平衡。

4.3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的市场调节机制

在建设水利工程的整个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新水法中的规章制度,对工程周边地区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科学的规范管理,将水利管理与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相结合,通过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完善水资源的流域管理体制,融入到行政管理中,制定规划取水许可政策,实现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和宏观调控,有利于水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统一管理,促进江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4.4落实水利工程建设的水土保持政策

水土流失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在水利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水土流失问题,尽可能的遏制水土的流失。对于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地区,生态环境已经处于比较脆弱的状况,更加要注重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加强水土的保持,增加土地的生产力,减少水土流失,实现水资源的效益最大化。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实现更加广泛的节约用水政策,建设节水型水利工程建设。

4.5建立水利工程建设的支撑体系

水利工程设计人员要结合河流的演化过程、动植物繁衍和迁徙习惯、泥沙的运移规律、环境气候的变化等方面的知识,充分考虑水利工程建设中各个因素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影响,有效的建立起交叉学科和技术结合的支撑体系,创新地制定科学的水利工程设计方案,有效避免水利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5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