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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市场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1 17:14:50

土地市场论文

土地市场论文第1篇

关键词:土地储备制度房地产市场对策建议

土地储备制度在我国的兴起

综合来看,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率先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深圳和上海得以实施。此后,杭州、厦门、南京、青岛、广州、郑州等城市也先后成立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储备工作。目前我国已有近半数的市县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含义是:由城市政府委托或设立的专门机构,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并予储存,根据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将所储备的土地以招标、拍卖等方式有计划地投入市场,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应用状况

近年来,土地储备制度在我国一些城市的运作取得了巨大成效,在完善土地市场、控制土地供应、促进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优越性已逐步表现出来。但是,随着土地储备实践的深入,人们对该制度在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方面存在着许多疑虑。

地价房价上涨,开发市场起点不公

在已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城市中,土地出让价格大幅上扬,商品房价格随之上涨。以杭州市为例,近年来该市地价、房价呈不断上扬趋势。同时,与目前的土地出让价格比较,实施土地储备制度前的我国城市土地出让价格很低,制度实施前后地价差异很大。相邻地块的两个项目由于土地成本的差异,导致开发的起跑线不公平。如何平衡制度实施前后一级市场的价格差异,如何在历史与现实之间找到平衡点,是当前困扰我国许多城市政府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市场结构失衡,多层次需求难满足

我国推行房产改革政策的目的是采取多渠道、多途径来满足城镇居民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有人认为,土地储备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一目标的实现,它导致房产开发走向集约与垄断,市场逐渐被一些实力强的开发企业所占据,小型与实力较弱的开发企业被淘汰出局,而当前实力强的开发企业着眼于高档和高回报开发,销售的对象是高收入群体。即使是面向普通工薪阶层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开发档次和市场价格也较高,部分消费者难以承受。房地产市场结构的失衡使多层次的住房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也造成高档商品房供需矛盾加大。

土地储备制度对房地产市场影响的分析

作为土地资源的配置方式之一,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必然对房地产市场、土地资本市场产生影响。但是,该制度是否是引起城市地价上涨的主因,这就需要深入研究,它直接关系到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今后的发展与完善。

对城市土地价格上涨的分析

纠正扭曲的地价是城市地价上涨的直接原因我国土地储备制度是在土地真实价值受到抑制,土地价格严重扭曲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招标、拍卖方式带来的地价合理上涨是土地价值的真实体现。在先前不规范土地市场中,地价或成交价低,一方面是土地隐型市场不注重价格杠杆作用的结果,另一方面灰色交易造成了国家利益的严重损失。据测算,我国的土地资产有25万亿元。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全国土地资产每年流失近100亿元。实施土地储备制度,土地市场在公平、公开的平台上运作,必然带来地价的上涨,其实质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收益权的体现。

土地市场无序炒作是地价上扬的重要原因目前在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城市中,招标拍卖出让土地出现了地价的非正常上涨。日本学者野口悠纪雄曾用现实地价与理论地价的差异来衡量东京市土地市场的健康状况。其中的理论地价是指地租的资本化。结合我国的实践,政府在土地的出让环节中都要确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出让底价。其中,基准地价是指政府按土地级别、用地类型或区段位置评估确定的平均价格。它是政府宏观调控地价和进一步评估标定地价、出让底价的基础;标定地价是政府根据需要评估的具体地块,在正常土地市场和正常经营管理条件下某一日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它是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确定出让金额的依据;出让底价是指经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由此可见,这三种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理论地价的含义,土地出让价格只有在理论地价的合理范围内波动才是正常的。

土地储备对土地价格的影响不大以杭州市为例,对该市自实施土地储备制度以来的土地储备库存量和土地交易价格进行相关分析:土地储备库存量(DS)与土地交易价格(DP)的相关系数为0.659,为显著相关。但在对该样本相关系数进行显著性检验时发现t值偏小,总体相关系数接近零值,土地储备量与土地价格呈弱相关关系。对土地储备库存量(DS)与土地交易价格(DP)进行简单回归分析,土地储备库存量对地价的解释能力较弱。

DP=1636.75+13.92DS(t=1.752)

拟和优度检验R=0.435,F=3.080,DW=1.940

LN(DP)=7.001+0.221LN(DS)(t=3.125)

拟和优度检验R=0.206,F=1.038,DW=1.819

由以上回归模型的解释,土地储备库存量与地价间的相关关系较弱。土地储备库存量每增加1万平方米,对地价平均有13.92元/平方米上涨的贡献。按照弹性解释,如果土地储备库存量增加1%,地价只变动0.221%。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土地价格上涨并不是由土地储备制度造成的,土地储备对土地价格的影响不大。

对商品房价格上涨的分析

房价上涨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开发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是主要的。

开发成本上升是房价上涨的主要原因在土地拍卖供应方式中,开发商的土地成本投入数额受到市场竞争的影响,必然以市场最高价才可竞得理想的土地。而将土地成本增加部分转嫁至房价是开发商转嫁开发风险的必然选择。以杭州市为例,对该市自实施土地储备制度以来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和土地交易价格进行相关分析:房价(HP)与土地交易价格(DP)的相关系数为0.980,为高度相关。对房价(HP)与土地交易价格(DP)进行简单回归分析,土地交易价格对房价有很好的解释能力。

HP=815+1.079DP(t=9.849)

拟和优度检验R=0.960,F=96,DW=2.996

LN(HP)=2.566+0.718LN(DP)(t=10.232)

拟和优度检验R=0.659,F=7.73,DW=3.355

由以上回归模型的解释,房价与地价之间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土地交易价格每增加1元/平方米,对房价平均有1.079元/平方米上涨的贡献。按照弹性解释,如果土地交易价格增加1%,房价将变动0.718%。房地产市场需求的相对旺盛是拉动房价上涨的又一因素目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的加快发展阶段,土地供应的高度垄断直接导致城市用地需求猛增,间接影响城市房地产开发进程和总量增加,进一步导致房屋需求上升。需求的相对旺盛必然引起房价的上涨。以杭州市为例,对其近年来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相关分析:房价(HP)与商品房销售面积(M)的相关系数为0.969,为高度相关。对房价(HP)与商品房销售面积(M)进行简单回归分析,商品房销售面积对房价有较好的解释能力。

HP=-236.18+12.814M(t=7.844)

拟和优度检验R=0.940,F=62.67,DW=2.564

LN(HP)=2.11+1.065LN(M)(t=8.242)

拟和优度检验R=0.646,F=7.30,DW=3.444

由以上回归模型的解释,房价与房屋销售面积之间有较强的正相关关系。商品房销售面积每增加1万平方米,对房价平均有12.814元/平方米上涨的贡献。按照弹性解释,如果销售面积增加1%,房价变动1.065%。

土地管理上的缺陷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房屋的整体价格水平我国一些城市从鼓励扶持某一事业发展的目标出发,曾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土地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经济适用房、以房带路、招商引资、扶持骨干企业、帮助特困企业等等。由于政策执行上的自由度大,管理很难到位,造成土地资产流失,也没有达到扶持的目的。此外,由于国家对经济适用房土地获取、设计方案、购房对象范围限定等方面还缺乏严格有效的管理,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千方百计以经济适用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经济适用房,造成了房地产市场竞争不公、产品结构不合理和土地供应的无序。

因而土地储备制度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负面影响不大,不会直接导致房地产价格上扬。

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对策建议

为了使土地储备制度对我国城市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具体建议如下:

合理控制土地储备的范围和数量

土地储备制度是确保政府切实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一种管理制度。但必须指出,不能以垄断影响土地市场的发育,也不能盲目扩大土地一级市场的边界,必须正确处理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的关系,合理控制进入土地储备的范围和数量。我们认为,在地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完全可以通过成立有形的土地交易市场,允许一些有闲置土地的企业上市交易,这样既可以让闲置的土地尽快流动起来,增加土地供应量,也可避免土地资源浪费。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储备数量是土地储备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但土地储备过多,会造成资金占用过多,加大土地储备机构的经营风险。合理的土地储备数量要根据土地市场供求关系来确定,而土地供求取决于社会、经济、政策等若干因素,要通过对相关历史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设计需求预测模型,进而得出最佳土地储备数量。

加大土地供应结构的调整力度

土地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的协调均衡是土地市场供求平衡的更高层次的要求。在目前我国一些城市已出现地价、房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土地储备机构不仅要根据市场的实际需要和经济发展实际及时地掌握土地投放总量,更要从市场细分的角度,适时调整各类不同用途的土地储备量和供给量,化解土地市场供需失衡的矛盾。就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状况而言,当务之急是紧缩城市中心区住宅用地和城市高档房地产用地,对开发高档商品房,不仅要从供给源头上进行限制,还要以高地价、高税收等手段加以限制;落实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政策,对面向百姓的商品房所用土地要适当放宽,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在“放宽”政策的同时,要切实规范土地行政管理行为,避免土地供应政策带来的漏洞。

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用配套的法律手段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如公益型用地的收购与管理、原建成区的隐形土地市场问题等等;同时要严格执法,加大管理力度,使土地储备工作顺利进行。建立依法监督的机制,对储备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以保障储备目标的实现应建立土地储备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尽量公开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收购、开发、储备和出让环节中的资料和信息,便于各方的监督和投诉。同时,通过公开如年度土地出租、出让计划、一级土地市场交易资料、土地储备数量等市场信息,促进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理性发展,引导市场化的开发商能够根据信息进行分析预测,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强化土地储备管理的监控职能

土地储备管理监控职能的弱化严重地阻碍了城市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要强化土地储备管理的监控职能,加强对土地使用状况和土地价格的全程监控和跟踪管理。具体来讲,监控的内容一是建设用地的选址、用途是否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二是建设项目是否按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申请和审批,有无违反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三是土地利用是否按规定的进度进行建设,有无占而未用的土地;四是土地价格是否合理,是否故意抬高地价或压低地价,从事炒卖地皮的非法活动。同时,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实行地价与房价的链接管理,杜绝房地产市场不合理定价行为。

重构土地储备的组织体系

在我国城市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初期,以杭州市为代表的分层次两级管理模式的组织体制的运行比较顺利。但随着土地储备制度实践的深入,这种体系的弊端日益暴露。一方面,土地储备机构挂靠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后者的直接领导,致使其地位弱化,运作效率不高;另一方面,在土地储备实施中需要相互配合的城市规划、计划、建设、财政、环保、房管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责任不清,未形成协作的格局。

为此,应该对土地储备机构挂靠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现有体系进行改革。其目标是,建立由市土地与房产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土地储备机构的新体系。具体内容是:城市政府通过机构改革,对与城市土地利用和管理直接有关的部门进行整合,组建土地与房产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下设土地管理、房产管理、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储备等若干办公室。新的组织体系有利于提高土地储备机构的地位,为充分发挥其作用提供条件也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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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市场论文第2篇

论文摘要:土地流转与征用仍然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焦点问题和主要矛盾,然而,土地流转与征用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解决问题主要是土地转移制度的改革,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态,逐步改变生产关系和土地所有关系,创新土地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用土地流转与征用制度。

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推行,农村生产力迅速恢复,土地征用的需求随之增加。同时,农用地转化、互换、租赁、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流转形式也随之产生。目前,土地的征用虽然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实施过程中仍沿袭了许多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要求。因此,通过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转移与征用的适应性、保障机制,推进农用土地合理使用,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是现实国情的必然选择。

一、建立土地流转新机制

虽然近十年中,农用土地流转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各地区根据自身的特点摸索出一些经验,如转让、互换、租赁、反租倒包以及用土地入股合作等多种流转形式。但从整体而言,各地方受经济发展缓慢情况的不同而不同。黑龙江省大多数地区土地合理流转情况差异较大,流转交易面小、范围窄、问题较多。目前,国家还没有形成可操作性的土地流转长效机制。因此,建立农用土地合理流转规范管理机制,有利于农村经济客观发展的需求。是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必要补充和完善。对待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因循守旧只会错失发展的良机。应该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根除固有的与实际不相符的思想意识,与时俱进,转变观念,大胆探索,创造条件,在时机适宜的情况下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

探索建立通过市场调节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针对目前黑龙江省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迫切需要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和市场中介组织,使土地资源按照规范程序合理流动。这样既有利于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要有利于推动土地流转进入市场。一是建立开放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土流转机制,鼓励土地进入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合理的土地转让价格。同时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土地向生产能手集中,促进规模经营。二是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稳步发展民间中介组织。三是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土地入股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相关部门适时出台有关农地入股的文件,规范农地入股行为,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地征用制度

目前,我国对农用土地的征用从法律上还不完善,而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使用原则、补偿安置等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适应的土地征用制度,既能满足农村土地进入市场的内在需求,还能适应我国保护农业用地的需要。

(一)以市场经济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机制,征地补偿应遵循市场原则,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稀缺的资源,市场机制是实现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径

只有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才能有效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征收的土地,以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其进行补偿,保障原土地所有人与土地使用人的利益。征地补偿费的计算应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应对农地先行评估,以评估的农地所有权、使用权价格为依据进行补偿。农地所有权、使用权价格评估,主要根据我省农地的生产力、农业用途的未来纯收益及农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来确定。

(二)为失地农民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失地农民安置机制,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确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一是做好农民的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增强其劳动技能,提高就业能力。二是搭建就业平台,安置当地失地农村劳动力。三是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为失地农民提供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三)完善征地工作机制,改进征地工作方法

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征地工作机制,是征地工作的基础,严格土地征用管理制度和征地审批程序,增加征地透明度,是征地工作的重要保证。同时,建立合理的征地纠纷调解机制,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农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尽快建立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的同时要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和医疗条件。重要的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

三、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土地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不合理,而土地使用制度的不合理又源于我国土地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在土地所有制结构改革方面,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农村人口的不断增加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虽然土地承包制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需求,但是,由于土地征用制度的存在,使得土地集体所有制处在一个极不稳定的状态。改变这种现状,可行的办法就是打破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统一实行土地的国家所有,然后再由国家根据社会收入分配,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农民以必要的补助。

在生产关系方面,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态,改变基于不同土地所有制关系而产生的不合理分配关系。在户籍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劳动人口频繁流动的今天,这样的改革更有现实意义。因为,在农村的劳动人口不断增加,而土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按照既有的土地承包制度设计,总有一天会出现人口的增加导致农村土地无法承载的情况。

土地的所有关系,确实是我国目前农村改革无办法的办法问题。但是,解决这个问题,农村土地的国有化应当是我们未来改革的方向。其实,在现代社会,“民享”比“民有”更加重要,在土地国有化之后,只要建立完善的土地基金,并且用土地基金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村的贫困问题可能也就迎刃而解了。

还有,在未来解决农村土地问题,要改变以下观念:

第一,要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的观念,将虚拟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改为国家所有制,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和土地管理制度。第二,要正视人口不断增加与土地资源稀缺之间的紧张关系,从动态的角度进行土地制度的科学设计。第三,在改变二元户籍制度之后,允许现在的农民自愿选择与国家建立新型的土地使用关系,打破许多地区单一的土地承包法律关系。第四,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中,国家应当考虑征收土地税或者设立土地基金,服务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第五,在改变土地所有制关系之后,国家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生产力发展情况加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在过去的20多年里,农村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现在看来,从上个世纪的90年代到现在,农村改革缺乏制度创新,土地承包制度30年不变,固然为稳定农村的土地生产关系创造了条件,但由于土地承包制度无法应对农村经济不断变化的情况,因而在一些地区已严重变形,导致农民仅依靠土地生活普遍相对贫困的境地。

土地市场论文第3篇

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首先要明晰土地产权,对土地的所有权驻地和土地使用权驻地的归属进行明确的界定。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为解决这一固定对产权和使用权主体的模糊性,应推动农村土地资本化进程,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对农村土地资源的产权和使用权进行界定,如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明确为“村集体所有”,避免村干部等个人决策对土地的使用权的影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涉及到的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利继续拧市场的调配,将土地资源的价值与市场经济的融资和资本化运行相衔接,促进土地资源的资本化进程。

2健全农村土地资源的流转机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对土地资源进行资本化运作,同时以商品的身份实现其自身的价值,将土地资源的实物形态转化为价值形态。在产权明确的情况下,推动土地资源的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市场流转。为此,应从法律层面上进行立法规范土地资源流转中涉及到权利、义务、范围等等内容,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农民和投资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起到制度约束作用。此外,积极探索建立和培育规范的农村土地市场,通过农村土地资源的转包和调整促进土地资源的流转,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的流转形式,如股份合作、租赁、承租返包、托管、代耕等等,通过资本化的运作,市场的流转,提高土地资源的管理效率,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化、高收益性的利用。

3强化农村土地基础工作

市场条件下土地资源的流转归根到底是土地价格的调动。只有完善的土地产权和土地价格体系才能够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管理中的作用。为此,首先应推动农村土地登记制度的建立,对土地资源的面积、权属、使用条件、用途、价格等因素进行科学的登记,为土地资源的资本化奠定基础和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推动土地定级估价制度,按照市场的资源调配和定价机制,对农村土地的质量等级与市场价格进行合理的估价,规范农村土地价格体系,推动农村土地基础管理工作。

4发展农村中介服务机构

土地市场论文第4篇

一、选题依据(选题的目的与意义,与选题有关的国内外研究综述,附主要参考文献。)

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对珠海特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土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是推进土地资源信息化的一项重要举措。本人在参与周口市土地资源管理地理信息系统项目开发小组工作的基础上,对系统设计和实现作了进一步分析和研究。

当前,我国城镇已进入快速建设阶段,城镇建设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土地有效开发与集约利用问题。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城镇土地利用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之一,极其宝贵,土地合理利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础。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土地资源尤为紧缺,因此要大力提倡小城镇在建设过程中坚持土地的合理利用。但我国城镇的土地开发建设的现状不容乐观。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导致了城镇土地开发建设在规模和结构上的迅速变化,产生了许多普遍问题,如土地利用无序、利用粗放、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偏低,建设用地与耕地的矛盾日益显著,土地破坏、污染、浪费严重等等,造成半城市化、生态恶化等严峻的问题。这是小城镇土地开发建设中的两难困境,它表现出一种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么地方政府、开发商与当地住民的矛盾。在目前人口、资源、环境问题日益加剧的情况下,土地作为不可再生资源,对它的开发建设进行科学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资源信息种类繁多、数量巨大、涉及面广、管理利用相当复杂。需要依靠科技进步,实施信息化发展战略,实现土地资源工作的现代化,在土地资源调查评价、政务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各个层面广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信息化带动土地资源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以信息化带动信息采集技术与分析技术的飞跃,以信息化促进政府工作方式由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建立土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顺应资源、环境的全球性持续利用需求。土地资源数据标准化、信息共享、科学监督以及将这些信息快速反映到经济建设中去需要建立统一协调的土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用以管理海量数据,迅速处理文档、图件,提供准确可靠信息,从而将资料的大量积累、更新与经济快速增长联结起来,为综合利用土地资源信息进行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土地信息产业的建立和地理数字化产品的发展,社会对土地资源管理的认识普通提高,对农村土地的认识逐渐加强,对其需求也大幅度提高。农村土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成为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必备的重要系统,各国都大力开发自己的农村土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先进的技术、方法应用到其中,如空间信息分析的新模型和方法,空间信息应用的新模型和方法:三维、四维数据结构和数据模型,人工智能和专家系统,网络地理信息系统,虚拟现实技术等,来提高土地资源信息管理的技术含量,以更好的为土地管理服务。

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很早就意识到了土地资源的使用价值和稀缺性,对土地资源配置调控的研究较早,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土地地租理论、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多个方面。

无论是市场经济国家,还是转轨经济国家,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每个国家都有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资源。在认识到拥有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资源有调控土地市场,维护公共福利,储备能源,调节生态平衡等功能后,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土地资源数量还有扩大的趋势。国有土地资源管理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在多种影响因素共同作用下,虽然世界各国的国有土地资源管理体制多种多样,但国有土地资源管理体制的现状和发展存在共性,是有规律可循的。

土地资源配置调控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其调控结果是各种因素、各种手段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且各种因素和手段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最终共同影响调控结果。要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发挥土地资源的最大综合效益,需要调动市场、政府、社会等各种力量,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税收等多种手段,并且各种手段相互协调,互相促进。土地资源调控就是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达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既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同时兼顾社会和环境效益。

土地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经济转型以来,土地资源实行了由无偿无限期无流动,向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十余年的改革,成效和缺陷并存。一方面,国有土地以地生财,为地方政府积累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从而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变了城市落后的面貌。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有偿使用的改革仍然采用的是政府审批模式,即要用地找市长的模式,从而影响了资配置的公平与效率,并成为长期 以来困绕改革深化的重大问题。经济发展史证明,实现土地资源和资产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是市场配置资源13%建立土地交易市场,是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的必然选择。当前,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市场,并进行 土地市场运作机制的观念创新。

贸规则强调行政主体一致原则、公平原则、透明原则、非歧视原则。在中国人世的大背景下思考建立土地市场新机制,首要的问题是要认清当前土地市场政府与市场的现状,找准和WTO规则存在的差距。土地市场新机制必须围绕政府与市场、监管与竞争、平台与服务等市场机制,开展全面而有针对性的深刻的行政革命, 实现计划经济观念向市场经济观念的转变,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确保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必须和 世贸规则所任。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活动对土地的使用展开竞争,以土地需求的市场价格变化和自身能从土地上获得的经济利益来决定各自活动的最佳区位,从而使商业、工业、住宅等土地利用类型的空间布局与地价之间得到祸合,推动了城市用地结构的调整,使城市空间结构发展变化,形成合理的土地资源空间布局(曹建海,2002)[22],使得城市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呈同心圈层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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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谭刚,2001(5),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新突破一一《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J],特区理论与实践;

23.董坷,1999(3),市场机制和国家干预下的城市土地利用[J],城市规划汇刊;

24.张文彪,2002(8),美国的土地管理及其借鉴[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5.魏景明,2002(11),美国的土地管理与利用[J],中国土地;

26.束雷,2002(2),英国土地利用与管理[J],中国土地;

27.王国强,2002(4),中日土地利用管理比较研究[J1,国土资源科技管理;

28.欧阳安蛟,2001(4),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世界地理研究;

29.万曾炜,1997(2),论浦东新区土地滚动开发机制[J1,上海经济研究;

30.万曾炜,1997(l),浦东新区土地滚动开发机制分析[J],浦东开发;

31,徐永倡等,1997(8),切实加强浦东新区土地的宏观管理[J],浦东开发;

32,芒棘,1997(9),完善新区土地市场体系浦东实施土地租赁办法[J1,浦东开发;

33.陶建强,1998(l),土地开发模式与浦东新区的形成和发展[J],城市发展研究;

34.钱芝平,1998(3),加强浦东新区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管理的建议[J1,浦东开发;

二、研究方案与技术路线

(一)研究内容

本文的第一部分是绪论。这部分首先分析了选题的背景与意义,指出文章研究的内容及研究意义,然后对国内外研究进行了综合介绍与简要评述。第二部分是介绍城市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理论基础及土地资源调控系统与手段。城市土地资源的调控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相关的理论基础有产权理论、地租地价理论、土地市场理论、土地资源配置理论、公共政策理论。土地资源调控系统主要包括市场机制、政府调控、公众参与三种手段。论文的第三部分是国外经验的介绍及其经验总结。这一部分主要从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个方面介绍国外经验。其中,市场机制方面主要介绍了市场机制的作用、美、日、加等国土地交易的制度和做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政府调控主要从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征购储备制度两个方面介绍了西方国家的做法。最后,系统地总结了国外做法对我国城市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启示,即需要完善市场机制,建立市场与政府相结合的调控系统。论文的第四、五、六章是文章的重点,第四章分析了周口地区土地资源利用的现状与特点,第五章在介绍周口地区土地调控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分析了周口土地资源管理调控存在的问题。在前面几章的基础上,第六章在构建周口地区上地资源调控管理模式,分析其构成要素、运作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了优化地区土地资源管理的具体措施,最后根据周口地区的城市发展和功能定位提出了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制度创新的几点探索性建议。

第一章 绪论

1.1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1.2研究综述

1.2.1国外研究综述

1.2.2国内研究综述

1.2.3国内外研究的简要评述

1.3论文的思路结构与创新之处

1.3.1论文的思路与结构

1.3.2论文的创新之处

第二章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理论基础及调控系统

2.1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理论基础

2.1.1产权理论

2.1.2地租地价理论

2.1.3土地市场理论

2.1.4土地资源配置理论

2.1.5公共政策理论

2.2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系统及手段

2.2.1市场机制

2.2.2政府调控

2.2.3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2.2.4公众参与

第三章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国际经验

3.1市场机制调控土地资源的国际经验

3.1.1国外实施市场机制调控土地资源的实践

3.1.2国外经验对我国建立土地市场调控机制的启示

3.2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国际经验.

3.2.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国际经验

3.2.2土地征购储备制度的国际经验

3.2.3国际经验对我国城市政府调控土地资源的启示

第四章 周口地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4.1土地资源利用结构

4.2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特点

4.2.1农业用地迅速减少

4.2.2可预征地空间减小

4.2.3城市建设用地增长很快

4.2.4土地闲置量较大...

4.2.5土地批租总量逐渐由粗放转向集约

4.2.6土地批租方式出现多样化

第五章 周口地区土地资源管理系统及其存在的问题

5.周口地区土地资源管理系统

5.1.1地区管理系统

5.1.2开发公司管理系统

5.2土地资源调控管理存在的问题.

5.2.1政府宏观调控力度不足

5.2.2土地调控管理制度、体制不完善

第六章 周口地区土地资源调控管理模式与措施

6.1构建周口地区土地资源调控优化管理模式

6.1.1周口地区土土地资源利用优化模型的选择

6.1.2周口地区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目标函数

6.1.3周口地区土地资源调优化方案

6.2周口地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管理创新..

6.2.1确定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

6.2.2根据产业发展战略进行合理的土地功能分区

6.2.3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机制

6.2.4逐步实现全部土地有偿使用

参考文献

(二)研究方法

本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城镇建设及其土地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笔者从小城镇的概念入手,分析我国城镇化中选择小城镇发展战略的客观必然性,并回顾了伴随我国城镇发展历程中的土地问题的历史演进。论文结合我国城镇发展的现状,着重对我国小城镇建设中的重大土地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文章讨论了城镇建设中土地开发与管理的几种有代表性的发展模式,概括了其特征,探讨了城镇土地开发与管理的原则与方向,并尝试对其成因作出论证。最后,文章立足土地管理实践,以土地增减挂钩管理为例,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土地管理的学理性对策建议。

(三)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l)比较系统、全面地总结了国外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包括市场机制调控的经验和政府调控管理的经验两个方面。

(2)针对周口地区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现状与特点,系统地分析了周口地区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

(3)在总结各种土地资源调控手段的同时,构建了一个政府、市场、公众三方共同作用的周口地区土地资源调控管理模式,对这一模式的构成要素、运行机制等提出了较为系统的观点,并在土地管理措施的优化与创新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4)由于本文是在课题研究成果上的深化,是基于周口地区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实践的分析,因此提出的土地调控管理措施具有较好的实践指导意义。

(五)可行性分析

无论是市场经济国家,还是转轨经济国家,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每个国家都有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资源。在认识到拥有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资源有调控土地市场,维护公共福利,储备能源,调节生态平衡等功能后,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土地资源数量还有扩大的趋势。国有土地资源管理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在多种影响因素共同作用下,虽然世界各国的国有土地资源管理体制多种多样,但国有土地资源管理体制的现状和发展存在共性,是有规律可循的。

土地资源是一切城市社会经济活动的物质基础,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是影响到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的稀缺性越来越突出,如何分配有效的土地资源,使其在城市功能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整体环境的提升等方面发挥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突出的问题。

市场机制是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但是土地资源作为城市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物质条件,需要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多方面综合考虑其利用效益,实现土地资源利用综合效益最大化。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是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两种必要手段,一方面,通过市场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资产效应,实现优地优用另一方面,通过政府调控可以保证土地资源的利用符合社会和环境等方面发展的需要,实现社会生活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公众参与是保障土地合理利用的一种有效机制,通过公众建议和意见反馈影响政府政策而修正市场失灵,促使土地资源利用效益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但是目前我国土地资源调控体系还不完善,政府的调控力度不够,特别是在一级市场上没有实现垄断,无法有力地调控市场供需,同时各种管理制度还不完善,既无法保障政府政策、规划等的贯彻与落实,又无法有效地为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创造条件。并且公众参与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公众参与既没有在法律制度上得到明确和保障,也没有具体实施措施。因此,我国土地资源调控的优化还在于政府职能的完善,通过法律、制度、政策的完善,既保障政府的调控,又为市场机制正常作用创造平台,最终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提出的周口新区土地资源调控系统是市场机制、政府调控、公众参与三种机制的有机结合。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何把握三种机制的作用程度,使之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衡,不是一个简单的模式能概括出来的,也不能用一个固定的模式生搬硬套,需要根据实践的变化不断调整和深化。并且,一个成熟的土地资源调控系统,主要还是以完善的市场机制为基础,通过市场的竞争机制、供求机制实现供需平衡,政府的各项政策只是其补充,并且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政府政策的变动只是对市场的微调,不会引起市场较大波动。

目前,周口新区实行的是新区政府和开发公司二级土地管理系统,开发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代替政府形式土地基础开发和招商引资的职能。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级市场调控乏力,二级市场存量过大,土地管理措施和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的控制性作用,建立土地储备机制,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完善土地管理系统,建立公众参与机制等具体措施,希望能对周口新区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优化具有实质性的指导意义。

由于本人的研究水平和知识有限,论文对土地资源调控的具体措施的研究尚不深入,有的措施还缺乏可操作性,对各种调控要素的变化引起的土地市场的变化也缺乏系统的讨论。而且由于数据有限,周口新区还没有建立地价指数等原因,论文对土地资源调控优化的分析和提出的管理措施还仅限于定性的描述,没有进行定量分析,希望今后随着对实践的了解和知识的深化能够深入研究下去,弥补以上不足。

三、研究基础及进度安排

(一)研究基础

本人自1990年开始一直在河南省周口地区各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曾担周口市淮阳县的镇长和党委书记,对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有过深入的研究,对农业区域的知识、态度和行为了解透彻,因而有能力完成该论文的研究工作。

(二)进度安排 论题前期准备30天。

相关文献资料论证查阅、国家和地方政府涉农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借鉴、分析,制订出论题研究方案。

论题调研实施150天。

社会调研展开,调研资料、数据整理、分析、归类卡片制作、确立本论阐述内容构架构思。 论题写作形成150天。

调研报告―――提炼形成论题初稿―――立论观点、内容座谈考证修正、正式文本形成。

四、预期研究结果及本研究创新之处

土地资源调控管理是作者三年来一直在持续研究的重点内容,通过不断的学习、借鉴、总结与深化,形成了本文的一些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l)比较系统、全面地总结了国外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包括市场机制调控的经验和政府调控管理的经验两个方面。

(2)针对周口地区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现状与特点,系统地分析了周口地区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

土地市场论文第5篇

1问题的提出

从城市发展的历史看,城市规划起源于土地市场的失效,其核心问题是处理土地使用的关系。而在中国的城市建设大潮中,本应当跟上城市新形势、新趋势的城市规划,总是“迟到一步”,在土地之争中“被开发商牵着鼻子走”,出现了“房地产开发引导城市规划,规划迁就开发”的怪现象,城市规划已经在土地开发中失去了话语权。面对种种诸如此类的现象,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城市规划在土地控制市场竞争中总是处于下风,处于被动局面?城市规划的“龙头”地位该如何体现?在济南举办的首期“规划名家讲坛”上,邹德慈院士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城市规划不能被开发商牵着鼻子走!代表公共利益和体现政府行为的城市规划必须具备驾驭市场经济包括房地产开发的能力,以弥补市场失效。”“规划无用论”成为开发过程中普遍的思想认识,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城市规划工作者在呼吁给予规划公正待遇、要求别人对规划正眼相看的时候,是否也应当对城市规划自身理论及应用研究方面的缺失进行反思呢?在此背景下,加强规划师自身的专业修养和理论应用的研究成为必然趋势。为找出规划在控制土地乏力背后的原因,我们不妨围绕规划控制的核心—土地,重新回顾现有的规划过程,尤其是土地开发运作过程,审视规划师在构想美好城市时的理性缺失。在此探讨的土地开发运作,也可以称为土地运营、土地经营,主要是指围绕以土地为空间载体而展开的一系列经济经营、开发建设活动的总称,其范畴涉及土地经济和土地经营两个层面,涉及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城市开发、房地产市场等多个方面。本文着重对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当中的土地开发运作进行分析。

2城市规划中的土地开发运作分析

2.1城市规划制度对土地开发运作不够重视

2.1.1规划编制制度的引导性偏差在城市规划领域可以分配的最重要的社会资源是城市土地的开发权及在城市土地使用关系上建立起来的城市空间经济关系。在国家的现行规划体系框架中,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多重视物质环境层面的技术性工作规定,促使片面依靠空洞的平面构图企图创造优美的城市环境现象的出现,而以美感和视觉效果为出发点划分的地块及确定的建设开发强度,由于缺乏理性的土地开发建设的经济分析,常常是偏离和违背土地市场经济规律的。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仅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应当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的要求,而对于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中的经济分析要求仍然是一片空白,导致规划编制缺乏经济理论的支持。因此,如何切实遵循土地开发运作的经济规律,将会对规划成果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造成影响。

2.1.2规划编制专业人员配比缺陷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关于人员配比的要求中,仅对“建筑、道路交通、园林、市政、环保”这些“其他专业人员”提出相应要求,缺乏对经济、土地、房地产类人员的硬性规定。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尚且如此,更不用说人员构成不甚完整的乙级、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了—为了减少单位自身的成本开支,对于“可有可无”的土地专业人员一概拒之门外了,更谈不上什么“参与”了。

2.1.3注册执业考试大纲的要求欠缺根据《注册规划师参考教材》,城市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包括建筑学、城市道路工程、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信息技术、城市经济学、城市社会学、城市生态与环境等,尚未纳入土地开发运作方面的内容。

2.2传统计划性规划编制的影响传统计划性规划强调对指标的控制,忽视对城市土地开发运作的弹性理解。对于城市土地发展规模的确定,依然沿袭传统的人均用地需求指标,核算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总量,忽视土地市场供给、吸纳的能力,不重视对城市土地投入和产出的财政金融预计,导致城市规划失去市场指导能力或指导性不强。对于土地用途的确定,传统计划性规划更多的是考虑城市用地的适应性和兼容性,“较少考虑土地价值的实现,对城市土地开发缺乏深入的费用效益分析”,由此产生了不符合房地产开发的经济技术前提,导致城市规划成为一纸空文或需重新修订、调整用地性质和指标现象的出现。对于城市土地结构的确定,传统计划性规划则强调土地利用结构与规范的协调平衡,仅仅反映出土地与环境、性质、产业结构的大致关系,且多以静态分析为主,“缺乏对土地利用类型新城发展和地域分布规律的研究,对不同土地类型空间的替代、时间演替规律缺乏深刻的认识”,导致城市规划适应性差、弹性小。

2.3部门分权化管理下的土地决策信息分离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和规划管理等部门相分离,上下级政府部门的权力分化,形成土地管理控制的多元化,导致规划师在对土地的话语权“争夺”中成为配角,由此产生漠视土地的态度。虽然大部分规划师缺乏这些掌握在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土地信息,但是规划师们心安理得地解释为“这是其他部门的事情”,这也使得土地沦为城市规划师的“纯臆想”空间载体。

2.4规划者缺乏土地经济意识和理论指导

2.4.1规划师对城市土地价格和价值的漠视虽然城市规划师的工作对象是城市中最重要的资源—土地资源,但是众多的城市规划工作者仅知道土地的重要性,对于掌控在自己手中的土地地价不甚了解,甚至还没有一般城市开发商的眼光独到。规划师普遍缺乏对城市土地开发运作的认识和研究,成为数字计算的工具,整日埋首于经济技术指标、用地平衡表的计算之中,无暇进行土地成本和规划方案的经济核算。其结果不是导致城市用地低效使用,就是导致规划在实施时因随意变更容积率或其他规划条件而失控。

2.4.2房地产开发风头正劲,规划师成为其傀儡如今,声势浩大的房地产开发,也培养了一大批较具“趋利性”的规划师,规划沦为“看菜吃饭、就汤下面”的纯技术性工作,其中的深层次原因是:规划师没有成本核算和经济价格的概念,丧失了在规划中的主动权。

2.4.3对于相关部门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不甚了解众多的城市规划师对于土地、房产部门的相关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不甚了解。比如,建设部制定的《房地估价规范》及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土地地价评估报告范本》、《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等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规划师知之甚少。通过对上述城市规划指导法规、编制过程、部门管理和规划者自身的分析,可以将城市规划土地开发运作中的不足归结为四个方面,即城市规划法规中对土地运作指导性不足、规划编制缺乏面对市场运作的措施、管理部门存在信息分割和规划师缺乏土地开发运作意识。归根结底,存在这些不足的主要根源在于城市规划中缺乏土地开发运作的经济观念、土地开发运作的理论支持和恰当的土地开发运作程序。除了在强调城市规划中提高土地开发运作的经济观念外,更重要的是要开展对城市规划中土地开发运作理论及其应用的研究,这正是本文探讨的主要目的。

3土地开发运作理论梳理

目前,城市规划正从传统的“空间控制主导”转向“利益控制主导”,城市规划正逐步“通过对土地开发利益的控制”达到城市和谐开发建设的目的。城市规划如何具备驾驭房地产开发的能力,协调好城市房地产开发和城市公共利益的关系,避免市场失效呢?笔者认为,这种能力应当建立在对城市规划自身和相关理论的研究和补充完善之上,因此应当进一步进行规划学科和土地学科的交叉应用研究,将土地学科当中有关土地开发运作的理论引入城市规划学科,构建、补充和完善城市规划当中的土地开发运作理论框架。针对现有土地学科理论庞杂的情况,应当从土地学科及其理论梳理上着手,整理出一套符合现今“务实性”城市规划的辅助工具性理论。

3.1现有土地学科理论分类综合学者们的研究可知,以土地为核心的较完整系统的学科理论有土地资源管理理论、土地开发理论、土地经济理论、土地评价理论等十数种。

3.2城市规划中土地开发运作理论

3.2.1理论分类研究与城市规划密切相关的土地理论可以分为四个部分:土地制度理论、土地管理理论、土地评价理论、土地开发经济理论。

3.2.2在城市规划应用中的对应分析土地开发运作理论在城市规划当中的应用非常广泛。理论应用的关键在于明确在各层面城市规划实践中如何融入土地开发运作的理论,应当在不同类型规划中适当扩展内容,增加土地开发运作方面的经济、运营指导。例如,在城市战略性、概念总体规划当中,应当增加分析土地级差受益的形成、发展与地域分异规律研究专题,强化土地利用规划对地价的影响;在城市实施性规划中,应当量化分析规划控制的土地出让收入与城市基础投入的关系、土地结构调整产生的土地市场收益变化、土地成本对企业投资发展的影响等;在旧城改造规划当中,应当加强对土地权属关系与土地收益分配之间关系的研究。(1)在城镇体系规划当中的应用:土地管理层面主要探讨区域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协调、土地信息管理、用地类型的区划、土地规划管理等方面的内容。(2)在城市战略性规划、总体规划中的应用:在土地类型经济承租能力分析基础上,明确规定各种性质用地的合理比例,确定进入土地市场的产业用地和房地产开发用地之间、不同性质用地(如公共设施、居住、工业、绿化、道路、市政设施等)之间的结构比例,并进行用地地价、土地级差分布研究,分析城市不同建设阶段用地需求,预测伴随着城市土地规划实施和土地结构调整带来的土地市场条件变化。(3)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应用:这是城市规划控制土地开发运作的关键层面。应当基于土地既定地价水平和地价详细区划,进行土地的投入产出分析、土地收益与基础设施投入比较、土地规划与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分析,核算土地成本与开发企业投资的基础上编制规划方案和控制指标,追求土地利用的最高配置率。(4)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应用:进行以房地产开发为主的综合经济分析论证和土地收益分析,突出城市公共利益的需求,避免所谓的“业主规划”的局部性和短期性,力求实现开发商经济利益和城市公众社会利益的协调。

4在实践中的理论应用要点分析

在城市规划中,影响土地开发运作的关键性因素既有土地经济的因素,也有城市规划内部编制操作的因素,这里着重讨论土地地价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两个要点。

4.1城市规划应重视对土地价值的评估

4.1.1明确地价及影响因素地价和地价管理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市场的建设应运而生,作为能够灵敏地反映土地市场变化的“晴雨表”,地价及地价管理在土地资源管理及土地市场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土地开发运作理论中,地价也是土地权利和土地收益的购买价格,是土地所有者权益的体现。

4.1.2城市规划应当加强土地的价值规划土地的价值规划是指土地在由生地转变为熟地的过程中,通过现状价值梳理、潜在价值评价、开发价值附加三大要素来确定土地开发的综合价值。这是一项系统工程,对土地运营的最终结果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也是二级市场开发能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城市规划应当结合土地开发运作理论,在土地一级开发中首先要确定土地的开发方向——选择适合的用地物业类型,再根据区域内相同物业类型的二级市场表现来估算所开发土地的现状价值。更重要的是,应当预测土地的增值效益,城市规划通过对土地潜在价值——增值效益的客观评价,为政府进行正确的战略抉择提供参考,防止房地产开发的投机行为。根据土地开发运作理论,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评价土地的潜在价值:一是城市空间的发展;二是区域产业的发展。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客观地预测待开发土地未来在二级市场的价值,并以此反推得出一级土地开发的潜在价值评价。

4.2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目前重视物质环境层面的技术性工作,缺乏对土地开发建设的理性的经济分析,鉴于此,本文围绕土地开发运作理论提出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的几点建议。

4.2.1根据土地开发运作理论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体系根据上述土地开发运作理论的四部分内容(土地制度理论、土地管理理论、土地开发经济理论、土地评价理论),建议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由控制体系建立、开发管理体系建立、政策框架构成三个部分组成。(1)控制体系建立:主要围绕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传统核心内容展开,建立规划控制的内容和指标体系。内容层面是指控制性详细规划所控制的要素。指标体系是指针对所控制的内容而建立的由一系列相关的、具有较为明确的专用数量性名称和具有较强可比性的指标构成的体系。(2)开发管理体系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控制的是开发的经济利益,而不是追求规划的单纯视觉美感,因此在规划编制当中应当加强对开发项目的管理和对开发的经济、利益分析。(3)政策框架构成: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立法程序,将规划文件上升为行政管理和城市开发必须遵守的法律文件,使行政工作有法可依、城市开发有章可循。

4.2.2加强土地开发运作的经济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城市开发要素(土地、建筑等)在空间分布上的不均衡,城市土地存在级差地租,因此应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土地开发运作的经济分析,并将其作为规划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划设计方案的基础上,遵循土地利用最优、估计最不利的原则,针对城市开发这一经济活动进行经济效益分析,估算典型地块的投入产出,在满足城市规划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按照该地块的市场投资导向,调整规划方案所涉及的控制指标,提高规划的经济性和可操作性,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

土地市场论文第6篇

关键词:城市住宅土地;价格差异:决定因素

中图分类号:F29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10-0010-04

一、引言

当“婴儿潮”时期(1940-1950)出生的人们开始组建家庭的时候,住宅供应问题在美国变得越来越突出。住宅价格和住宅土地价格的上涨幅度远高于工资收入和其他财产价格的上涨幅度,城市之间住宅价格、住宅土地价格也表现出巨大差异,如何对城市住宅土地市场进行调控产生了较大的争论。当时的主流研究思路是,如果可以发现城市住宅土地价格的决定因素,那么就可以通过对这些因素的调控使住宅土地价格上升的速度放缓下来。因此,就提出两个主要的研究课题:一是什么决定了城市住宅土地的价格;二是城市间住宅土地价格差异如何解释。最早的城市土地价格差异模型是基于古典地租理论。Keiper(1961)开发了以古典地租理论为基础的土地价格差异模型。他发现跨区的土地价格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土地使用次数和密度的不同以及由此带来的土地产值的不同。土地价格的差异是由土地内在生产力的不同导致的。Maisel(1964)基于古典地租理论和土地价格决定因素理论开发了城市间土地价格差异的理论模型,Maisel发现农地价格、人口密度、城市化比率、建筑成本、家庭收入水平和工作机会是导致城市间土地价格的差异的主要因素。古典地租理论从土地产出的角度出发,试图通过土地的资源禀赋、使用次数、土地生产力的差异来解释城市间土地价格的差异,但是它不能完全解释城市间具有较大同质性的住宅土地价格差异形成的原因。

从1970年以后,对于城市住宅土地价格差异决定因素的理论模型更加丰富,这个方面的实证研究也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开展起来。Witte的衍生需求模型、Manning的改进衍生需求模型和Potepan的完整住宅市场分析模型是有代表性的城市住宅土地价格差异决定因素理论模型。本文对这三个模型进行了评介,对国外实证研究中使用的决定因素进行了总结,并探讨了上述模型对研究我国城市间住宅土地价格差异的启示。

二、城市住宅土地价格差异决定因素理论模型评介

(一)Witte的衍生需求理论模型

Muth(1971)开发了第一个关于住宅土地价格差异的衍生需求模型,他将住宅土地需求作为住宅服务需求的一种衍生品,通过使用一个住宅产业的生产函数模型和简单的住宅土地需求模型来解释城市问住宅土地价格的差异。根据Muth模型,城市间住宅土地价格的差异依赖于土地单位价格、建筑成本和收入。尽管Muth的衍生需求模型比较简单,但是这一分析框架为后面的学者开启了新的研究思路。

Witte(1975)通过对前人研究的总结,使用衍生需求理论成功的解释了SMSA间住宅土地价格的差异,使自己的研究工作到达了一个顶峰。在Witte看来,城市住宅土地的价格不是由土地的生产力来决定的,而是由住宅土地供给量和需求量的均衡来决定的。住宅土地的需求量主要受到两大方面的影响,住宅服务的需求量和其他投入品的供应量。借鉴Muth的简单衍生需求模型,Witte开发了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衍生需求模型(见图1)。在Witte的模型中,城市住宅土地价格差异的决定因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住宅土地的供应量、住宅服务的需求量和其他投入品的供应量。

1、住宅服务需求量的决定因素。很多关于住宅土地价格的实证研究都表明,住宅土地价格对于住宅服务需求的反应是比较滞后的。因此。Witte将住宅服务的需求界定为中期新住宅的需求,因为只有新住宅的需求才需要更多的土地。住宅服务需求量的决定因素主要包括住宅服务的价格、城市家庭的数量变化、家庭的类型、平均收入水平、平均收入水平的变化率、就业水平、就业模式、住宅替代品的价格、住宅存量、住宅价格预期和家庭收入预期。

2、其他投入品供应量的决定因素。住宅的生产除了土地以外还需要其他生产资料,而其他投入品的供应量也影响住宅土地的需求量。在Witte的模型中将其他投入品界定为建造材料、劳动力、设备、企业家才能和建设住宅必须的组织。其他投入品供应量的决定因素包括材料的价格、资本设备的价格、劳动力的价格和企业家才能和组织的价格。

3、6宅土地供应量的决定因素。土地的供应依赖于生地(raw land)的供应和将生地转变为熟地必须的提升成本。生地的供应不仅依赖于未开发土地的可获得性,而且依赖于土地所有者出售这块土地的意愿。土地所有者出售土地的意愿依赖于现在可供选择的土地用途(通常是农业用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期望回报。将生地转变为熟地的提升成本依赖于材料和提升土地必要劳动力的价格。也受到土地的面积、形状和当地政府的规划及政策的影响。土地供应量的决定因素主要包括生地的价格、土地的提升成本和土地的面积,尽管Witte已经注意到政府政策对于土地供应量的影响,但是他并没有能够将这一因素引入模型。

在上述决定因素中,城市家庭收人水平、城市的人口增长率、农地的价格、人口密度、住宅土地的平均面积对解释城市间住宅土地价格差异的贡献较大。Witte的研究并没有为“婴儿潮”时期出生的单身家庭提供有鼓舞性的住宅供应前景。收入和住宅土地价格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将确保住宅土地价格随着收入的增加而更进一步上升。

(二)Manning对衍生需求理论模型的改进

在Witte研究之后的十年中,对于城市愉悦度(urbanamenity)、土地用途管制、通货膨胀、移民和家庭收入等方面的研究进展,为进一步改进衍生需求模型提供了条件。Roback(1982)和Graves(1980)对于城市间工资差异和移民的研究证明了城市间家庭生活质量均衡的存在。这两个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城市工作者的“全部实际收入(total real income)”是由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构成,城市间工资的差异可以部分由城市间愉悦度的差异来解释。借鉴以上对于城市家庭收入和其他因素的研究成果,Manning(1988)(改进了Witte的衍生需求模型,在继承其整体分析框架的基础上,重新诠释了住宅服务需求的决定因素,并在土地供应量的决定因素中增加了地理限制因素和政府限制因素。

1、Manning的住宅服务需求量的决定因素。城市住宅服务的需求量是由这个地区家庭的购买意愿和家庭的支

付能力共同决定的。家庭效用的最大化是通过家庭中住宅和非住宅物品的预算约束函数和效用最大化函数来实现的。在Manning的模型中,城市家庭的全部收入被定义为真实的货币收入加上以城市愉悦度为表现形式的非货币收入。Roback和Graves的理论进一步允许效用偏好在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之间进行转换。因此,Manning认为城市住宅服务需求量由三个方面的因素决定,家庭真实货币收入、家庭非货币收入和家庭对两种收入的偏好。家庭真实货币收入的决定因素是税前家庭货币收入、城市生活成本、通货膨胀、预期通货膨胀和家庭住宅的联邦收入税,家庭非货币收入主要由城市地区的愉悦度、城市地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机会来决定。当城市面积不断扩大后,令人不悦的城市特征(污染、犯罪)也随之增加。对于家庭来说,城市如果没有这些特征,就意味着城市愉悦度较高,而这种愉悦度正是家庭愿意为城市住宅支付更高价格的原因。与此同时,更大和更高密度的城市区域有更多的文化机会(例如,剧院和音乐厅),更多的购物机会,更多的工作机会和更高的收入,家庭也愿意为这些机会支付更高的住宅价格。

2、土地供应量决定因素中的地理限制和政府限制。Ozanne和Thibodeau(1983)提出城市住宅土地供应量受到城市地理位置的限制和政府土地用途管制的影响。在他们看来,海边、湖边的城市由于地理位置的限制。土地的供应能力较差,而位于平原地带的城市的土地供应能力较强,因此,城市所处的空间位置对于土地的供应量有较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土地的供应量还要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如城市土地用途管制)。在Manning的模型中,首次将住宅土地供应的地理限制因素和政府限制因素通过变量测量引入到衍生需求模型中,进一步提高了模型的精确性。

Manning的改进衍生需求模型证明了家庭税后收入、生活成本和建筑成本对城市间住宅土地价格差异有显著的影响,那些增长更快、密度更高并且气候适宜的城市的住宅土地价格容易更高。

以Witte和Manning为代表的衍生需求模型在一段时间内对城市间住宅土地价格差异有较好的解释力。但是,他们的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这些研究缺乏对住宅市场构成的理论基础的关注,他们只关注住宅土地市场而忽略了与住宅土地市场密切相关的住宅市场和租赁市场的影响;其次,没有考虑住宅价格、土地价格和租金之问的互动关系;第三,这些研究实证结果并不一致,还不能确定在什么程度上城市间住宅土地价格差异可以被这些因素所解释。上述研究中的缺陷使得一些学者开始怀疑实证研究中的结论。

(三)Potepan完整住宅市场分析模型

Potepan(1996)在认识到衍生需求模型对于完整住宅市场认识的缺陷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结论上的偏差后,开始基于完整的住宅市场的认识,重新构建城市住宅土地价格差异的理论模型。Potepan认为完整住宅市场应当由住宅服务市场、住宅资本市场和住宅土地市场三个子市场构成,并且这三个子市场之间相互影响。potepan将租金看作住宅服务市场的价格(Housing serviceprice),将住宅价格看作住宅资本市场的价格(Housingcapital price)。住宅服务的价格和住宅资本的价格通过使用者成本(the user cost)相联系;并且住宅资本价格和住宅服务价格与第三个市场上的土地价格相联系。家庭通过购买或者租赁住宅来消费住宅服务。房东和家庭在住宅服务市场上供应住宅服务,而在住宅资本市场上产生需求。开发商在住宅资本市场上供应住宅,在住宅土地市场产生需求。由于在每一个市场上供求之间的联系。任何一个市场上的价格至少依赖于另外一个市场上的价格。

在Potepan看来,衍生需求模型不能完全解释城市住宅土地价格的差异。而应将住宅土地价格差异放到一个完整的住宅市场上来解释。在Potepan的完整住宅市场的分析模型中,城市住宅土地价格的差异是由内生和外生两种因素共同决定的(见图2)。

1、住宅土地价格差异的内生决定因素。在一个完整住宅市场上,土地价格、住宅资本价格、住宅服务价格是同时决定的,而住宅资本价格和住宅服务价格就成为影响住宅土地价格差异的内生因素。假设住宅资本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对于开发商来说,长期利润为零的情况下将导致住宅资本的价格等于每单元建造成本和每单元的土地成本。在供求的分析框架中,市场中推动均衡的力量将导致住宅服务价格和住宅资本价格之间的一个重要关系,租金等于使用者成本。因此,在一个完整的城市住宅市场上,土地价格、住宅资本价格和住宅服务价格是相互影响的,而住宅资本价格和住宅服务价格也就成为影响住宅土地价格差异的内生因素。

2、住宅土地价格差异的外生决定因素。在Potepan的完整住宅市场模型中,住宅服务价格、住宅土地价格和住宅资本价格在相互作用的同时还受到外生因素的影响。由于上述三种价格的内在联系,这些外生因素共同构成了住宅土地价格差异的外生决定因素。首先,住宅服务价格的外生决定因素包括城市家庭收入水平、城市人口水平、城市愉悦度、不动产抵押利率和财产税率。其次,对于住宅资本价格来说,外生决定因素包括抵押贷款利率、财产税率、人口的增长预期和建筑成本。第三,住宅土地市场上提供的外生决定因素和Manning的非常相似,包括农地的价格、土地的提升成本、城市的地理限制因素和政府限制因素。

Potepan的完整住宅市场模型表明城市住宅土地价格差异是由内生和外生两种因素决定的,并且使用两阶段最二乘法(2SIS)证明了他的观点,但是Potepan完整住宅市场模型只在美国进行了实证研究,其结论还有待于在其他市场上的验证。Capozza(2004,2005)对于不动产价格波动周期的研究,从住宅市场波动的视角开始关注各个城市住宅市场的变动,可能为城市间住宅差异提供新的研究思路。总的来说,在Potepan的研究之后,对于城市间住宅土地价格差异的研究还没有出现新的分析框架。

三、总结与启示

从理论上来说,上述三个模型反应了城市住宅土地价格差异研究进程的三个阶段。从衍生需求模型到完整住宅市场分析模型,城市住宅土地价格差异的研究有个更系统、更完整的分析框架。从实证中涉及决定因素来看,学者们对于一些决定因素已经有了比较一致的结论,如城市家庭收入水平、住宅价格、农地价格、土地的提升成本、城市人口数量、通货膨胀,但是对于另一些因素还存在一些争议,比如移民、政府政策、城市地理位置和城市愉悦度。在技术方法上,从单方程简单的线性回归发展到联立方程组,计量方法上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是。在Potepan之后,模型构建的思路上还没有新的突破和进展,实证研究还局限在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这些模型在其他国家住宅市场上的适用性还需要进一步的实证研究。

在实践上,目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中,城市间住宅土地价格差异的问题已经比较突出。笔者认为上述理论和方法对研究我国城市住宅价格差异主要有三个方面启示。

1、重视城市住宅市场的理论研究。目前国内对于城市住宅市场构成的认识还不够完整,对住宅价格、土地价格和租金之间的互动关系还缺乏清晰的解释,这需要在理论上做出进一步的研究。

土地市场论文第7篇

内容摘要:我国城市土地市场的建立实质上是由政府所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并且政府是我国城市土地出让中的唯一供给主体,因此如何推进城市土地市场化的下一步改革,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政府的行为规范尤其关键。本文从政府角度出发,对我国土地市场与政府行为的相关研究做了梳理,试图对今后土地市场的改革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城市土地 政府行为 土地产权 土地价格

回顾中国城市土地制度的改革历程,不难发现,改革的成就与问题同时并存。在承认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成功的同时,要认识到城市土地制度的改革与其他领域的改革一样,是一种渐进式增量式改革,城市土地使用“双轨制”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城市土地要素市场发育严重滞后,土地的市场化程度还处在初级阶段。而我国城市土地市场的建立实质上是由政府所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因此如何推进城市土地的市场化改革,政府的行为规范尤其关键。在城市土地要素市场进一步市场化改革中,政府是否还要处于主导地位以及在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中如何定位职能范围和作用边界等问题,直接关系到城市土地市场化的进度和水平:土地资源是由政府还是市场配置,城市土地资源的使用和定价是由市场还是政府决定,是衡量城市土地要素市场市场化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在认清城市土地市场发育程度的前提下,城市土地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的核心症结在于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于土地问题给予了大量关注,本文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角度出发,对相关研究作了理论的综合与整理,试图为我国土地市场下一步的规范发展提供借鉴与启发。

城市土地产权制度与政府行为的相关研究

产权明晰是土地交易的前提条件,产权的明晰既要靠政府的政策提供和制度创新,又涉及到政府作为城市土地出让主体在交易中与相关利益者的关系问题。学者们从城市土地产权的角度分析了土地出让中政府行为的原因,周其仁、陈书荣(2001)认为我国城市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从我国城市土地使用状况看主要表现在:一是产权边界模糊,内容残缺。按照两权分离原则和现实,土地使用权实际上是具有占有权、使用权、部分处分权和部分收益权的准土地所有权。这模糊了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边界,因为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具备这四项职能,造成了理论上的模糊和现实中的混乱;二是城市土地国家所有权表面上是清晰的,但实际上各级政府都可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造成了各级政府为解决拮据的财政经费问题出现大量低价出让土地以及政府官员寻租猖獗的局面。

对于如何完善城市土地产权制度来规范政府行为,首要的问题是明确国有城市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问题,关于城市土地所有权主要有“政府所有”和“法人所有”的分歧。政府所有论内部又有不同的主张,存在国有土地产权的单一所有和分级所有的争论。戴旭宏(1993)坚持中央政府是全国城镇国有土地的法定所有者;张小铁(1994)、李元(1995)、范恒山(1995)等都主张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主体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政府;郝寿义(1993)主张建立一个统一的全国城市土地管理机构作为中央政府的法定代表行使土地所有权。“法人所有论”者大多主张成立城市土地公司,如杨继瑞(1990)主张国有地产公司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法定代表组织,隶属于城市政府,接受政府的指令;高波(1996)主张建立城市土地法人所有制,中央政府设立土地资产总公司,对各级政府的地产公司通过参控股方式进行经营管理,土地所有权可在各土地资产公司之间让渡。其次,在关于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方面,戚名深(1998)对中国理论界关于城市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的思路进行了综合考察,在他所列举的文献中,主要表现为以不同物权构建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不同主张;另也有些学者对某些土地权利的性质和特征作了深入研究(戴银萍,1997;刘兆年,1997;程宗璋,1999)。

国内学者普遍认为规范城市土地供给方式和提高配置效率的基本前提是建立合理有效的城市土地产权制度。城市土地产权制度对城市土地出让中的政府行为有着最根本的激励作用。城市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程度;城市土地产权主体明确与否―城市土地所有权主体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或中央与地方共享;城市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边界是否清晰,对城市土地资源配置中政府行为的规范化研究有着直接的联系。换言之,我国城市土地出让中政府一系列不当行为所造成的城市土地资源配置的低效,从根源上说正是由于政府对城市土地产权核心和附属权束的范围、构成等不明确所造成的越位、缺位、错位等行为引起的。因此,惟有在城市土地产权完善而清晰的前提下,对政府在城市土地出让中行为的规范研究才有可能得到正确的结论。

城市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与政府行为

国内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城市土地资源配置的机制、效率、模式等进行了一系列深入的研究。首先从市场与政府的角度对城市土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做了讨论,在肯定市场机制对于城市土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基础上,认为土地利用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等特征使政府干预土地市场成为必要。高映轸等(1996)认为土地市场可以实现土地配置效率,但市场失效将妨害社会目标的实现,需要政府对土地市场进行干预。袁剑(2003)则基于我国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的前提,提出构建一个由市场和政府两种机制共同作用的土地资源配置调控模式,政府和市场相互作用,各司其职,达到土地资源利用最佳综合效益。政府对土地出让市场的干预有利于克服市场失灵,但同时学者们也注意到了政府行为有时不能提高土地配置的效率,反而进一步降低了公众的福利。如赵贺(2003)从政府干预手段的落后,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目标的差异性等多方面分析了我国政府对土地市场干预失灵的深层次原因。钱文荣(2001)从地区性外部性、政府机构的“内在性”以及政府机构的多层次性等方面分析了城市土地资源配置中的政府缺陷。

其次,我国城市土地的国有化决定了政府成为城市土地出让的唯一主体。对于这一特定的制度安排,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通过对中国香港土地批租制度的分析,认为政府城市土地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可以有效的统一起来,有利于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张熏华1995);而另一观点如曾永昌(2002)则认为土地市场的政府垄断是计划经济体制转型期的产物,土地市场的政府制始终存在政府失灵,导致了国有土地资源配置中效率与公平的双重损失。曹春明(2004)从城市土地的政府垄断供给与房价和城市经济的关系研究了政府行为对城市土地市场的影响,认为在土地垄断供应的条件下需要对政府行为进行更严格的规范。

国内学者们对城市土地资源配置机制、效率和模式的研究,直接涉及到了政府干预机制对城市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但是总体来看,大多数研究侧重于对西方相关研究成果的介绍、论述或应用。而对我国政府作为城市土地唯一供给主体制度安排下的政府功能定位没有得出理想答案,对城市政府兼具土地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职能所引发的种种问题没有进行系统分析及解决。

城市土地价格与政府行为

城市土地市场配置的前提是城市土地的合理定价,地价对城市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导向作用,政府可以利用价格机制来实现对城市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首先,高映轸(1996)、杨庆媛(2001)等从正反两方面提出了应该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运用土地价格协调土地的供需,促使土地市场趋于均衡状态。价格机制作用发挥的前提是城市土地的合理定价,在关于如何对城市土地进行定价的问题上,蒋碧娟(1993)基于影响地价因素的复杂性提出了“宏观与微观综合研究法”的城市土地估价思路。尤杰(1996)从国民收入分配的角度提出宏观地价评估的研究思路,提出“宏观地价”概念及宏观地价评估理论与方法,为区域间城市地价水平比较研究提供了依据;单胜道,吴次芳(2000)等人将西方经济学中的外部经济理论引入地价研究,研究土地理论收益价格和外部地价的构成、内涵等,提出了外部地价论,拓展了地价评估理论及评估方法的研究视野。

其次,对我国城市土地价格的具体研究。张跃庆(1996)提出由于我国城市土地由城市政府垄断经营,我国城市土地出让价格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的影响。杨庆媛,刘智勇(2000)从我国城市土地产权结构和土地市场结构出发,指出政府主要通过影响土地供求关系、制定地价政策和实施城市规划等影响土地价格。黄征学(2005)认为在当前的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下,政府是影响土地价格的重要因素,并具体指出了政府为了降低经济运行成本而用行政干预来降低企业用地价格和居民用地价格的行为,以及政府为了增加收益而实行的提高土地价格的行为,并分析了政府破坏城市土地价格形成规律的行为所产生的危害。朱亚兵(2006)根据拍卖理论的一些研究成果,指出在实际土地市场的交易中,不同土地出让方式,由于交易成本和竞争程度等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土地价格水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对出让方式的选择来影响土地价格。曾永昌(2002)进一步认为最初被社会和政府都公认的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由于缺乏体制内生动力和运行机制基础,己经在政府垄断市场体制下演变为政府垄断市场的工具,要么因为政府财政需求的结果导致房地产价格的上涨,要么为政府招商引资暗箱操作压低价格,从而异化为政府提高“效率”或维护“公正”的机会主义挡箭牌。

再次,关于政府土地价格行为的分析。城市土地出让中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影响既包括提高土地价格的行为,又包括降低土地价格的行为。对于城市政府的高价行为,贾奇锋,郑光泉(2006)认为是土地出让金能够带来的丰厚的财政收入以及为“寻租”提供了条件诱发了地方政府的不合理土地价格行为;李明月、胡竹枝(2005)、贾康(2006)等认为现行财政体制是地方政府随意批租土地的诱因,分税制下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合理划分促使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高度依赖。对于土地低价行为,吴旬(2004)从地方政府间竞争,为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而实行的土地“价格战”角度进行了分析,并指出通过改变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激励机制来矫正此种政府失灵。在对政府土地价格行为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相关研究还指出了政府土地价格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如低价行为造成的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高价行为造成的城市房地产价格的高涨和居民福利的损失等。

结论

通过以上对国内相关研究的综述可以看出,随着我国城市土地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我国对城市土地的市场配置和政府调控进行了大量有意义的研究,并密切关注到了城市土地出让中出现的问题,从制度、体制等多方面提出了解决办法。但已有的研究还存在如下不足,需要理论上进一步的拓展。虽明确了城市土地的有效配置需要市场与计划的有机结合,认识到政府对城市土地市场的干预的必要性,但对于我国城市土地一级市场上政府的职能范围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政府经济职能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同时由于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之一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重要性,决定了城市土地出让中政府经济行为的多重目标,已有的研究缺乏对政府经济行为众多目标间关系和各目标实现效果的分析。我国政府垄断城市土地供应,政府兼具土地所有者和土地管理者的身份,对这一制度安排在内地与香港的不同实施效果缺乏比较分析,从而未能对制度作出准确的评价。

参考文献:

1.刘新芝.城市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研究[J].山东经济,2006(2)

2.周其仁,陈书荣.浅谈城市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思路[J].改革与战略,2001(5)

3.杨庆媛,刘智勇.城市土地价格与政府行为的相关机制研究[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0(2)

4.毕宝德.土地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土地市场论文第8篇

论文摘要:土地利益分配是在国内城市经营实践中广受争议的问题。文章首先讨论了马克思地租理论对城市土地利益分配活动的适用性,并运用该理论,探讨了一种新的城市土地利益分配机制,即国家凭土地所有权获取绝对地租,城市政府经营土地获取级差地租,土地使用者开发土地获取平均利润。

一、马克思地租理论对城市土地经营的适用性

马克思地租理论原本考察的是 农业 这个特定领域的资本收益分配问题,要将其应用于我国当前进行的城市土地经营活动,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的条件。

(一) 市场 经济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 社会 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进行城市土地经营,正是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进行城市土地的配置。所以,市场经济运用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前提条件在我国城市土地经营领域是满足的。

(二)明确的土地所有权

在马克思地租理论中,土地所有权是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及受益对象。如果所有权不明确,则其它行业资本可自由进入,农业参与全社会的利润平均化,使形成绝对地租的超额利润流出农业部门。而在我国,城市土地是国家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 法》明文规定:“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也就是说,我国进行城市土地经营,有明确的土地所有权,有具体的绝对地租受益对象。

(三)明确的土地使用权

在我国,城市土地实行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 法律 保护”,而且无论是划拨土地还是有偿转让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上都载明了使用期限,土地使用权是明确而稳定的。

(四)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我国的城市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明确分离的,如前文所述,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单位或个人。这种“两权”分立的城市土地制度,使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应用变得必要。

(五)土地等级差别

在城市土地中,“等级差别”更加明显,表现为区位、基础设施和 环境 状况等方面的差别。这些方面的差别使得城市土地产生了不同的使用效果,区位差别导致了 运输 成本 、信息成本和市场影响面等方面的差别,基础设施差别导致了生活便利度和舒适度等方面的差别,环境状况的差别导致了健康状况和主观 心理 满足程度等的差别。所有这些差别,共同支撑着城市土地级差地租的产生和存续。

因此,在市场经济的中国,马克思地租理论可以适用于城市土地经营领域,解决城市土地经营中的利益分配问题,可以应用马克思 总结 的地租理论。

二、马克思地租理论在城市经营中的土地利益分配的应用

马克思地租理论考察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用地收益的分配规律。马克思认为,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获得的收入,地租的本质是超额利润。在农业中,平均利润归租地农场主,超额利润归土地所有者。下面将马克思地租理论具体应用于城市土地经营活动,提出一种城市土地分配机制。

(一)国家凭土地所有权收取绝对地租

在马克思地租理论中,与土地等级没有联系的地租是绝对地租。绝对地租形成的条件是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形成的原因是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的所有权获取绝对地租。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建国以后,党和国家着力推行土地公有制,其中对城市土地实行的是国有制,国家是城市土地的所有者,那么国家凭借对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可以无条件地对使用者收取绝对地租。而且,绝对地租与土地区位、基础设施状况和环境状况没有联系,无论开发什么样的土地,都要向国家交纳绝对地租。

在马克思地租理论中,绝对地租的标准是一致的,无论租种什么等级的土地,向土地所有者交纳的单位绝对地租都是相等的。所以,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绝对地 租,其收取标准应该具有一致性。使用者都按相同标准交纳绝对地租,与使用者的身份无关。只有当土地所有者——国家直接使用土地(如军事用地)时,绝对地租才不会以独立的形式存在。绝对地租标准还应该是确定的,这一点毫无异议。绝对地租与级差地租之间没有互动机制,绝对地租不会因为级差地租的增加而增加。但是,绝对地租应该体现 经济 发展水平的变化,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增加。

对应于绝对地租的收取,国家也有应该承担的义务。首先,作为土地所有者,国家应该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确保自身土地所有权的稳固性;其次,国家还应该监督城市政府对土地的经营,使它的具体经营行为合乎规范,对土地收益资金的使用方向合乎规范等。

(二)城市政府经营土地收取级差地租

我国城市土地经营的主体是城市政府。无论是土地所有者国家还是省级政府(直辖市除外)都不可能直接经营城市土地,因为城市土地经营与城市的产业结构调整、与城市规划息息相关,只能由城市政府来进行。这意味着,城市政府的积极性直接决定着城市土地经营的成效。所以,要充分调动城市政府的积极性,并合理分配利益给城市政府。城市经营的具体方式,是先根据城市发展需要、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等,将土地规划成某种特定的用途;再进行拆迁,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将“生地”变为“熟地”;最后进行 市场 招标和拍卖,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具体的使用者。

在马克思地租理论中,与土地等级相联系而发生的地租是级差地租。级差地租形成的条件是土地等级的差别,形成的原因是对明确的土地使用权。级差地租分为两种形态。级差地租Ⅰ是指等量资本投在面积相等但肥沃程度不同、 地理 位置不同的各级土地上所产生的地租。级差土地租Ⅱ是指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投入等量的资本而有不同的生产率,由此产生的级差地租。这些 投资 ,无论是连续追加到哪一级土地上,一般都会提供出不同的生产率。这些追加投资提供的生产率,只要高于劣等地原来的生产率,就会产生超额利润,并形成级差地租Ⅱ。

城市政府具体负责城市土地的利用规划、土地的整治、基础设施的建设,这些是对土地资源进行市场配置前的增值环节,也是城市土地级差地租形成的主要环节。级差地租Ⅰ是土地因肥沃程度或地理位置较优而产生的,级差地租Ⅱ是因为在同一地块上连续追回投资产生的。对城市土地而言,肥沃程度无关紧要,而地理位置受城市规划影响巨大,城市规划改变了特定地块在整个城市当中的相对位置,可以创造级差地租Ⅰ。而城市政府在特定地块上进行基础设施投资,既是在改变地块的相对位置,也是在对地块的生产力连续追加投资,也就是既可以创造级差地租Ⅰ,也可以创造级差地租Ⅱ。例如,一块被征用的农用地,原本位置偏避, 交通 不便,水电不通,远离学校、医院、市场等 公共 服务场所,那么它的出让金会很低,可收取的地租很少,但是城市政府将其规划为建设用地,使其位置由郊区变为市区,然后再投资将土地平整好,将道路铺通,将水电接通,将其它服务设施修建齐全,那么该地块的出让金会大幅增加。因此,级差地租主要是由经营土地的城市政府所创造。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级差地租与马克思地租理论中的级差地租在性质上是存在区别的。地租理论中的级差地租,都是本身附着在土地上的等级差别引起的,从土地所有者向使用者出租使用权这点上看,是土地本身所固有的等级差别。而上述城市土地的级差地租,无论是第一形态还是第二形态,都并非国家提供的土地本来就能带来的,而是城市政府的投资经营带来的,其实质并非真正的“地租”,而是城市政府投资的“租金”。城市政府的投资被附在了城市土地上,随同土地本身一起被租用,一起产生收益。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这种级差地租理应由城市政府获取。

(三)土地 使用者开发土地获取平均利润

马克思地租理论中的 农业 资本家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是租种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他们像 工商 业资本家一样,按 投资 额获取平均利润。在我国城市的土地经营中,土地使用者也不拥有土地所有权,只是从国家手中购买土地使用权,即租用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者是不能参与超额利润的分配的,只能按投资额获取平均利润。当然,利润的平均化不是在土地 市场 范围内可以实现的,这有赖于整个市场 经济 体制的完善。

土地市场论文第9篇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people from different field have researched and payed attention to soaring price of city land brought by the development of real estate market. The price of city land is becoming an important research subject. This paper inducts and summers the research about the factors that influence the price of city land in China hoping that it could provide reference to the management of land price.

关键词: 城市土地价格;影响因素;研究综述

Key words: the price of land in city;influencing factors;overview of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F29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8-0269-02

0 引言

自上世纪80年代起,学者们对城市土地价格相关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研究范围相当广泛,并且不断深入。不同学者对土地价格认识的分歧,实际上源于对土地价值的理解角度不同,代表性的研究有:任克强,田树柏(1994)[1]认为城市土地价格是土地租金的构成。王蔚(1996)[2]认为土地价格是土地需求和土地供给的均衡。吕康娟等(2002)[3]分析得出土地价格的本质是供求关系影响下的土地的某种产权价格。

刘洪彬(2007)[4]总结了建国以来我国城市土地价格的形成过程,认为我国城市土地价格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土地价格,城市土地所有权由国家高度垄断,土地价格实质上是土地的使用权价格[5]。

1 城市土地价格影响因素研究现状

对城市土地价格影响因素的研究是土地价格研究中的重点之一,已有的研究包括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

1.1 定性研究方面 国内学者对城市地价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主要有杨继瑞(1994)[6]、潘永强(1998)[7]、陈程飞(2006)[8]、王双超(2010)[9]等。最近几年代表性的研究有:龙专方、李月娥(2006)[10]从经济发展状况、银行利率、物价水平、储蓄、消费、投资水平、居民收入水平、购买力几个方面分析了经济因素对城市土地价格的影响。胡志奇(2007)[11]改进了阿兰索城市地租分布模型,探讨适应我国城市地价分析的竞标租金函数形态,认为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会使得城市土地用途分布上的表现由单个城市的单核同心圆模型转变为连片城市的多核同心圆相互作用的模型,对地价上涨具有推动作用。王军(2007)[12]从宏观调控角度分析了土地宏观调控政策、金融货币政策以及税收政策因素对土地价格的影响。另外还有姜增伟(2009)[13]和王春芝,仲少云(2009)[14],分析了影响商业用地地价的因素。

由此可以得出,有关土地价格影响因素的定性研究主要是描述性论证分析,未来的研究不应该局限于此,要借鉴参考西方城市经济学的研究经验,引入适当的经济学模型深入研究。

1.2 定量研究方面

1.2.1 对城市的单独研究 周刚华(2004)[15]以杭州和绍兴的居住用地和商务用地为例,采用线性函数形式分别建立了对应的特征价格模型,并对两个城市同一用途土地价格的不同影响因素进行了比较分析。同样使用特征价格模型进行研究的还有刘洪彬(2007)[4]和祖明(2008)[16]。李信儒,马超群(2009)[17]运用数学模型分析了地价与容积率之间是非线性关系,并且以长沙市二级商业用地为样本,通过实证分析验证了这一关系。金文广(2008)[18]和刘辉(2010)[19]分别以呼和浩特市和上海市为例,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对不同辖区、不同利用类型的土地价格进行了分类研究。于文标,杜燕,宋玉丽(2010)[20]使用灰色相关分析法对北京市2002年到2006年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土地成交价增长一方面是由真实的市场供需状况决定的,另一方面源于开放商竞买土地时对未来房价的心理预期。

1.2.2 对区域及全国城市的研究 唐焱(2006)探讨了区域经济一体化下江苏省13个地级市土地价格的影响因素,为研究城市间相互作用及区域性城市土地市场对城市地价的影响提供了一条新思路。张娟锋,贾生华(2009)[21]基于衍生需求模型研究浙江省29个城市间住宅土地价格的差异,结果显示城市房地产业从业人数、城市房地产投资额、人均持有流动资产水平、城市人口结构是导致浙江省城市间住宅土地价格差异的主要因素。钟帅(2011)[22]利用全国35个大中城市2000-2007年的面板数据,采用双对数函数形式建立模型,验证了长期内城市土地价格与城市人口规模、城镇居民人均储蓄余额、房地产开发水平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肖更生,李贞玉(2008)[23]通过相关性分析和构建弹性回归模型,对我国城市工业地价影响因素及力度进行了计量分析,得出区位因素及政府行为因素与工业地价的相关性较强。

1.2.3 其他 徐忆梅,叶春明(2008)[24]、仇晓辉,余万军(2010)[25]在分析影响地价因素及其构成的基础上,应用层次分析方法(AHP)确定出对地价影响较大的因素,为土地价格的合理制定和科学管理提供了参考依据。

由此可以看出,对城市土地价格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方法比较多,主要有层次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灰色相关分析法和特征价格模型法,并且研究内容不仅仅局限于单一城市、某一用途的土地,还发展到研究城市间、不同用途土地的价格差异及影响因素。其中,特征价格模型法是国内外学者研究城市土地价格微观因素时使用的较为广泛的一种方法。但是,特征价格模型需要建立在大量市场交易数据的基础上,这种方法适用于土地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地区。我国自2004年8月31日后实行的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促进了土地市场发展的同时,也为特征价格模型实证研究提供了应用基础。虽然特征价格模型在房地产市场上的应用研究已有一些成果,并且回归方法除了参数回归之外还运用了非参数回归和半参数回归,但是其在土地市场上的研究相对来说还比较少,未来在研究方法以及研究内容上还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学者们在土地价格这一指标的选取上并不完全相同,研究中用到的有成交价、地价指数和基准地价等,探究其原因,除了研究的需要外,也与我国土地价格复杂的城市土地价格体系有关。

目前,在土地价格相关研究方面的一个新趋势是结合地理信息系统(GIS)研究地价空间结构与分布特征,如吴泽洪(2006)[26]从技术角度论述了将GIS技术应用于建立土地价格评估系统的设计理念和方法。罗罡辉,吴次芳,郑娟尔(2007)[27]认为宗地面积的大小对住宅地价影响巨大,提出了使用地理加权回归模型(GWR)结合GIS方法研究土地面积大小对地价影响的空间变化,可以比特征价格模型更灵敏地反映地价空间关系。

2 总结及未来研究的方向

综上所述,我国学者对土地价格问题的研究涉及多个方面,并取得了一定进展,本文主要总结了土地价格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在这一领域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如对一级和二级市场价格的区分研究、商业和工业用地价格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引入空间特征考虑后出现的空间自相关问题等。

今后对城市土地价格影响因素的研究,理论和实践上都应该注意联系我国具体国情和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不能照搬西方的理论和方法。应该针对我国城市土地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进行深入分析,形成完整统一的理论体系,以指导实际工作。同时注意与其他学科结合,借鉴城市经济学和地理学相关的研究方法,对土地价格影响因素进行综合性、系统性的研究,为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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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周刚华.城市土地价格的微观影响因素及其实证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2004.

[16]祖明.基于特征价格模型的城市住宅土地价格影响因素分析.硕士学位论文,哈尔滨工业大学,2008.

[17]李信儒,马超群.容积率对城镇土地价格的影响.系统工程,2009年1月,第27卷第1期,总第181期.

[18]金文广.城市土地利用与土地价格影响因素分析,硕士学位论文,内蒙古农业大学,2008.

[19]刘辉.上海市土地价格及其影响因子分析.硕士学位论文,华东师范大学,2010.

[20]于文标,杜燕,宋玉丽.影响土地交易价格因素的灰色分析财经界(学术版),2010,03.

[21]张娟锋,贾生华.城市间住宅土地价格差异的决定因素――基于衍生需求模型的实证研究.经济与管理,2009,01.

[22]钟帅.城市土地价格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全国35个大中城市的面板数据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期,总第113期.

[23]肖更生,李贞玉.我国城市工业地价影响因素及力度的计量分析.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01).

[24]徐忆梅,叶春明.层次分析法在地价影响因素分析中的应用.安徽农业科学,2008,09.

[25]仇晓辉,余万军.基于AHP方法的土地价格影响因素分析.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25期,总第9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