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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主管履职报告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10 15:05:18

仓储主管履职报告

仓储主管履职报告第1篇

仓库保管安全承诺书一:保管员承诺书为了加强自我约束与管理,切实履行保管员的岗位职责,服务车间中心工作,本人深重做出如下承诺:

1. 在车间领导的领导下,做好车间仓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2. 在日常的生产工作中全面贯彻实施兰州石化公司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时解决、处理、反馈仓库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车间的生产材料、施工工具等物资得到妥善保管。

3. 牢记集团公司六大禁令和石化公司十大不可违背安全条款,遵守各项安全管理条例,切实保障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4. 认真办理入库、出库、台账登记手续,收集产品合格证明、质量证明、分类粘贴保存,慎防遗漏。

5. 严格入库验收手续,认真对产品、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质量、数量、品类、规格、颜色,做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入库。

6. 认真做好仓库物资材料储存、盘点、检查、保管工作;定期检查物资材料的完好性,发现问题立即通知车间领导进行处理。

7. 坚守岗位,严防偷窃,保持库房整洁、干燥、通风,做到文明保管,针对易燃易爆物品严格分离保管。

8. 认真做好仓库的安全、消防工作,防止发生火灾,配备防火装置,防火器材摆放在明眼处或库房门口,保证库内留有消防通道。

9. 认真做好整理仓库里的物资材料,使材料堆放整齐,标示清楚明了、帐物一致,保持仓库的清洁干净。

10. 认真做好对文本材料进行保管工作,严格落实进出库的登记手续。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仓库保管安全承诺书二:库房保管员保证书为了个人的安全健康,为了家庭的幸福美满,为了公司的稳定发展,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本人郑重承诺,在工作中严格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本人三级安全教育、安全生产纪律教育、本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治安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的教育。

二、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自觉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做到:以人为本、安全为天。

三、 增强自我保持意识: 在工作中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不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 遵守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事故应急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不延误时机。

五、 主动制止同事的不安全行为,对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公司负责人报告。

六、 严格按照公司关于本岗位(或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认真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进行作业,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抵制违章指挥。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仓库保管安全承诺书三:仓储品管员责任承诺书作为公司仓储品管员,为保障公司项目现场材料管理工作,本人郑重向公司承诺,在工作中严格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按照公司相关规定,配合项目经理、仓储部经理做好对施工现场所有材料领取与回收、所有施工机具、设备租用和归还的管理工作,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行使公司材料供应、监督、管理的权力,承担公司有关材料管理规定的义务。

2、按照工程所需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性能、质量,配合工程项目部编制好施工材料需求计划单,按照公司材料领取、使用发放流程,及时将施工材料需求计划单报送公司仓储部进行审核后,再报送公司采购部进行材料采购,落实进场时间,确保施工现场的材料供应。

3、认真贯彻执行质量标准,严格执行材料入库验收制度。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对进场材料、机具及设备进行质量检查验收,把好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机具及设备的进场质量验收关,杜绝以次充好、不符合要求的劣质建材进场用于工程。工程施工使用所有材料、机具及设备入库时必须做到:检验名称、品种、规格、数量、性能、材质证明资料等。未经验收的材料一律不能入库。

4、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机具及设备使用计划,严把数量关,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实际使用数量及时领取、租赁工程使用物资。领取物资与票据内容相符时凭入库单、材质证明资料、租赁单位发料单等凭证及时入库,并及时、真实的办理核算,配合仓储部经理做好台帐记录,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发现帐、物不相符时必须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进行汇报。

5、必须掌握工程各施工段材料消耗实际情况,向仓储部经理及时、准确的提供现有材料实际库存数量,及时调整材料供应计划。必须熟知各种材料的性能、用途,按照工程使用的材料需求计划单,在2日内及时领取所需的材料,杜绝因材料、构配件、机具及设备供应不到位而影响工程进度及工期。

仓储主管履职报告第2篇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确保按质、按量、及时出库投放市场,有效发挥国家政策性粮食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受国家委托的粮食批发市场,以竞价形式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包括实行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承储库(以下简称承储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直属库)、受直属库委托承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非直属企业(以下简称非直属库)。

非直属库按照隶属关系分为中央企业粮库、地方国有粮库和非国有粮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政策制度,并协调处理重大疑难问题。

第七条 中储粮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转来的直属库出库纠纷,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按质、按量、及时出库。

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代表中储粮总公司具体组织所辖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本辖区直属库出库纠纷。

直属库具体承担出库工作,指导督促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开展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中储粮总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与直属库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签订出库工作责任状,逐级落实出库责任。责任状具体内容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规定。

第八条 直属库委托非直属库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应当与其签订《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明确出库义务和责任。《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样本的具体内容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规定,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粮食批发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买方和承储库收取履约保证金,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并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出库纠纷的处理结果。

第三章 出 库

第十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分地区计划、中储粮总公司提报政策性粮食销售库点,应当符合推陈储新、合理均衡原则,避免出现国家政策性粮食存储时间过短、规定时间内应该出库粮食数量超过承储库实际出库能力等情况。

第十一条 粮食批发市场根据买方付款进度向买方出具《出库通知单》,并通知中储粮分支机构安排承储库发货。买方持《出库通知单》到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直属库按照《出库通知单》和买方与中储粮分支机构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根据《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 号),对销售出库粮食进行水分、杂质等增扣量,并组织装车、检斤等出库工作。

第十二条 承储库应当履行以下出库义务:

(一)配合买方查验货物,买方自购销合同生效之日起,可到承储库挂拍仓房查验货物,承储库经与粮食批发市场核实购销合同后,应当予以配合。

(二)严格按照购销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出库。除不可抗力原因并经粮食批发市场会同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核实外,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阻挠出库。

(三)公示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库费用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也不得向买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告出库进度及出库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员制度。非直属库由直属库指定出库监管员,直属库由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指定出库监管员。出库监管员为直属库或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正式员工,其姓名、电话等联系方式应当在购销合同上注明,并在有关粮食批发市场网站上公布。

出库监管员代表派出单位,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全程跟踪,负责统计进度、督促出库、协调处理纠纷等。

第四章 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纠纷,由粮食批发市场根据交易细则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在10 个工作日内先行协调处理。买方和承储库拒不执行交易细则,拒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增扣量,故意拖延导致出库纠纷的,由粮食批发市场扣除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其交易资格,并列入粮食批发市场诚信黑名单。

协调处理后仍难以出库的,粮食批发市场应当转交负责该库的出库监管员处理,并交付下列意见和检验结果等资料:

(一)会同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核实是否因不可抗力影响出库的书面意见。

(二)买方提出竞买粮食质量异议的,由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在买卖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在承储库挂拍仓房内按规定抽取样品检验后作出的检验结果。

(三)对买卖双方责任的判定意见。

第十五条 出库监管员接到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出库纠纷,应当于当日建立投诉档案,协调纠纷双方意见,并通知承储库企业集团总部(或主管部门)协助督促出库。

出库监管员接到未经粮食批发市场协调处理的出库纠纷投诉的,应当告知先由粮食批发市场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出库监管员协调、督促出库无效的,自建立投诉档案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并将有关处理结果报告上级单位,同时抄送相关粮食批发市场:

(一)除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外,对拖延或阻挠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行为,根据《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约定采取扣除保证金、取消委托等措施处理。

(二)因粮食质量低于购销合同约定标准导致出库纠纷的,买方愿意接收粮食的,由直属库先行支付质量差价;买方不愿意接收粮食的,终止合同执行,并由直属库先行支付违约金。先行支付的质量差价和违约金,由责任方承担。

采取前款措施后仍难以出库的,属于直属库的出库纠纷,报中储粮总公司处理;属于非直属库的出库纠纷,以书面形式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交付购销合同复印件、出库进度表、粮食批发市场的判定意见和派出单位处理意见等资料。

第十七条 中储粮总公司接到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转来的直属库出库纠纷后,应当在接到出库纠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转来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后,应当自接到出库纠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粮食批发市场或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不作为或处置不当的,应当首先履行查处违规案件、督促出库的职责,再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出库纠纷定期清理、督办,并每月将有关案件处理情况分别向中储粮总公司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承储库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保管不善,导致粮食质量低于购销合同约定标准影响出库的,承储库应承担经济损失。承储库是直属库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储粮总公司对其限期整改。承储库是非直属库的,由直属库根据《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约定取消委托。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将上述非直属库剩余库存移库。承储库是具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非直属库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二十一条 买方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二条 直属库、中央企业粮库和地方国有粮库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企业集团总部(或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出库监管员不履行职责、协调督促不力,或推诿、拖延处理出库纠纷案件的,由上级单位对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并对出库监管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粮食批发市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职责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组织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资格。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查处出库纠纷中违规行为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仓储主管履职报告第3篇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仓库规范化管理,保证货品进出渠道畅通,适应销售需求,避免货品损失,确保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公司《运营大纲》有关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仓库主管岗位责任书:

一、仓库主管岗位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乙方主持仓库工作,是仓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仓库安全工作、货品入库、整库、发货出库和保管负总责。

2、带头并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本公司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公司各项工作部署,确保公司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3、带头并检查督促仓库所有员工严守岗位,尽职尽责,按规操作,杜绝违章行为发生,确保仓库人、财、物安全,保持库容库貌整洁美观,积极检查发现并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排除仓库异情、险情。

4、组织员工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及时了解员工思想动态,善于开展员工思想工作,确保员工思想和队伍稳定。

5、督促检查库区的安全情况,注意防火、防盗、防雷击、防破坏、防事故,杜绝事故的发生。

6、对仓库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检查、排除和汇报,遇有安全事故(缺少、丢失、被盗、火灾、伤亡、爆炸等)发生,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

二、遵守规范操作

1、严格执行《运行大纲》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做到库位合理、存放有序、入库及时、出货畅通,货品种类清楚、盘点准确,确保货品安全。

2、货品的入库、出库、退换要真正做到日清日毕,店铺铺货、退换货(包括季末返货),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完成。杜绝积压现象发生,确保销售正常运行。

3、根据实际情况和各类货品的性质、型号、类别,组织人员建立库位管理电子图表系统。

4、严格按丽晶系统和仓库管理规程进行日常操作,仓库主管对当日发生的业务必须及时安排数据录入人员逐笔录入丽晶系统,做到日清日结,确保丽晶系统中货品进出及结存数据的正确无误。特殊情况(如停电、丽晶故障等)登记手工明细账,并于系统恢复时录入丽晶系统中。

5、货品消防安全。仓库重要位置要摆放足够数量的干粉灭火器以及其他安全防范设备,并经常检验灭火器等有关防范设备可使用情况,确保有效备用。

6、对货品的安全防范,严格做到“七防”:防火、防盗、防雨、防潮、防虫、防霉、防尘。

7、仓储工作人员必须增强防盗意识,加强督查防范,做好仓库货品防盗工作。如上班时检查货品是否有异常情况,下班时检查门、窗是否关好等等;严禁非仓储工作人员进入仓库;严禁仓储工作人员带包进入仓库,仓储部主管或公司有关领导在特殊情况下,有权针对特殊情况进行盘查。

三、乙方若违反有关规定,情节轻者甲方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对于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甲方要经常性地检查、督促和指导,共同做好安全设备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

五、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

仓储主管履职报告第4篇

销售工作岗位职责

(一)岗位名称:广告销售经理 人数:3人 形式:全职/兼职

岗位职责:广告市场开发与销售工作

职位要求:

1、有一年以上媒体、网站广告从业经验,或有广告公司工作经验。

2、掌握传媒、广告等专业知识,有成功案例者优先。

3、广告、市场营销等专业毕业。

4、有开拓进取和创新精神。

5、沟通能力强,善于团队合作。

(二)岗位名称:市场活动专员人数:2人 形式:全职/兼职

岗位职责:

1、针对公司现有的资源开展具体的活动策划工作

2、负责策划案的撰写和实施

3、协助其他相关部门对客户进行有效的服务

职位要求:

1、熟悉市场策划工作,具有项目策划经验和成功案例

2、踏实肯干,善于根据公司的目标和资源制定实施方案

(三)岗位名称:网络编辑? 定员:1人 形式:全职/兼职

岗位职责:

负责网站的内容建设和专题策划,提升访问量和固定浏览人群;

负责网站相关的专家及专业机构资源的维护;

策划、组织、执行线上和线下的宣传及推广活动;

任职资格:

1、了解并喜欢关注孩子教育、健康和营养知识,有需求挖掘能力。

2、熟悉计算机操作,掌握photoshop、dreamweaver等网站编辑工具,了解html代码语言,对网页制作有一定了解。

3、文案写作能力、采编能力和策划能力

销售经理主要职责有以下三项:

1、执行公司各项政策,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目标。

2、建设一支有战斗力的销售队伍。

3、建设一个高效率的销售网络。

销售经理最主要的职责:

按计划有效地、并有效率地完成公司长期和短期目标。

销售经理主要工作内容

1、制定计划-----有效和有效率地处理日常事务计划。

2、建立方案-----实施每一个具体行动步骤的详细描述。

3、制定策略-----整体行动方案或利用各类资源实现特定目标的计划。

4、战术指导-----组成策略计划的日行动方案。

5、设立监控-----将实际表现与预定标准作比较。

销售经理岗位说明书

部 门

销 售 部

岗位名称

销售经理

直接上级

营销总监

直接下级

区域经理、主管、代表

本职工作

负责整体销售运作,以完成销售部的使命(销量、利润等),同时以高效的经济手段保证销售市场的健康发展。

岗位工作职责:

1、根据销售部的销售计划,负责对分解到管辖区的各项销售指标细化到每个区域,并确保执行到位,对本区的各项销售指标的完成过程进行指导、监控、调整,真正做到过程+结果的双重管理,对销售指标全面完成负全责。

2、负责组建和管理销售/组织架构体系,并负责对管辖区的人员进行招聘、培训、指导、提升、管理和监控,确保所管辖区域销售队伍的数量和质量,并对直属下级进行考核、激励,为公司业务发展培养和储备人才。

3、依据销售部管理制度,对管辖区域的管理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使其适用性和操作性更强,并对其执行效果负全责。

4、依据公司销售网络发展计划,加强市场的建设,确保本区域零售网络建设的数量和质量,并对本区域零售网络的建设、维护和发展负全责。

5、定期召开销售经理会议,确保有效及时地开展工作,宣传新计划,寻求新机会,培训具有现代销售意识的销售队伍,树立团队精神。

6、负责对销售费用预算及销售合同的审定与监控,并对销售的货款回收负责。

7、严格贯彻和执行销售部下达的市场价格及货品流向管理制度,确保管辖区域市场环境的有序管理。

8、负责销售市场一线信息的及时收集、分析与反馈,并根据分析结果及区域推广计划制定出销售的三月滚动销售预测,对此销售预测的真实、准确、及时、有效负全责。

9、负责管辖区域内目标库存的管理工作,定期收集并统计分析零售终端的库存,并对本区域的库存结构负责。

10、依据市场部整体推广计划及促销计划,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推广计划,并与推广经理一起,结合本区域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的月度、年度市场推广方案,报请市场部及销售部审批后,严格贯彻执行和监控,并对本区域的执行效果负全责。

11、负责本区域的公共关系,搞好与当地政府、金融机构、新闻机构及社区等的关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12、对各项售后服务工作负责,对售后人员及服务质量进行考评,同时要定期对公司的售后服务政策提供建设性的意见,以便从整体上提高售后服务水平。

岗位责任:

1、对销售任务、回款目标按计划完成负责。

2、对销售网络拓展及市场占有率负责。

3、对经销商数量与质量负责。

3、对各项售后服务负责。

3、对销售队伍的稳定性负责。

4、对所属员工队伍培训和考核公正性负责。

5、对上级交办事项完成的及时性负责。

6、对上级指示传达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岗位权限:

1、有对销售月度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建议权及指导执行权。

2、有对销售资源投入的计划和分配权。

3、有对货物流向的指导及控制权。

4、有对经销商的选择/撤消的审批权。

5、有对销售各项费用的控制审批权。

6、有对退货申请的审批权及对退货额度的控制权。

7、有对销售内部的人员管理权、工作培训权、督导权。

8、有对销售内部工作流程的修改及指导权。

工厂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个工厂的电工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进行哪些电器设备的检修工作,具体的岗位职责是怎样的呢?以下整理了工厂电工岗位职责的详细资料,可供参考。

一、负责制定全厂电器设备的检修计划并实施;

二、负责电器线路的设计安装和全校所有运行电器设备的检修;

三、负责编制电器材料的使用计划。

四、确保电器设备的完好无损,对电器设备经常性的检查及卫生清理;

五、做好当日巡回检查记录,发现故障及时修理排除;

六、负责校内外各计量表的月末抄表计数与收费,记账清楚;

七、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八、负责检查安全用电,节约用电;

九、负责各种用电仪器的检测,执行处罚制度;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接下来的职位资料是:制冷工招聘

仓储各工作岗位职责

仓库主管岗位职责

1、负责b2c网站仓储部门的收货、验货、理货、发货等业务单元的日常管理;

2、与第三方物流合作,完善配送及核帐环节,降低配送成本;

3、制定及完善仓储制度、完善作业流程、规划仓储团队发展;

4、协调仓储部门与其它部门间的合作;

5、定期提供与仓储物流有关的各项分析数据,提供决策建议。

原料仓管员岗位职责

1.对仓储区的统一规划,物料分类合理摆放现场6s管理

2.负责仓库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与创新

3.负责协助品管、工厂、财务等部门对物料的检验、领料、监盘等工作的开展

4.负责(每日)公司来料产品相关单据的审核及装卸配送工作的合理安排 每月月底对库存盘点,并制作《盘点表》

5.负责将经检验的物料分类再次清点摆放,张贴标识(物料卡),更新物料看板

6.负责物料的入库及出库手续办理,相关单据、erp数据及时准确

7.当日一、二级物料库存以报表形式及时传送生产计划部(pmc)

8.呆废料的反馈与控制

9.负责所属区域的安全管理,防火防盗、防鼠防蚊虫等有效实施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仓库发货员岗位职责

对仓储区的统一规划,物料分类合理摆放现场5s管理 负责仓库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与创新

负责协助工厂、生产计划(业务)、财务等部门对物料的入库、出库、盘点等工作的开展

负责将每日库存以报表形式报送相关人员 每月月底库存盘点,并制作《盘点表》

负责将经检验的物料分类摆放,张贴标识(物料卡)、更新数据 负责物料的入库及出库手续办理,相关单据、erp数据及时准确 负责发货计划的执行 呆废料的反馈与控制

负责所属区域的安全管理,防火防盗、防鼠防蚊虫等有效实施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仓库原料组长岗位职责

对仓储区的统一规划,物料分类合理摆放现场5s管理,所属范围安全管理 负责仓库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与创新

负责原料仓管员的培训、督导,叉车工作的合理分配 负责供应商运输、卸货等投诉事件的核实与处理工作 每月月底对库存盘点进行汇总,并制作查验《盘点表》 负责标识、盘点数据的核实

负责物料的入库及出库手续办理,相关单据、erp数据及时准确 当日一、二级物料库存以报表形式及时传送生产计划部(pmc) 呆废料的反馈与控制

协调公司各部门、物流公司等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工作,将问题及时反馈给上级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仓储物流销售主管岗位职责

1) 对电商物流开放平台、仓配服务等新兴业态有自己的见解;

2) 有3年以上的营销的物流行业销售工作经历,有一定的电商客户资源;

3) 优秀的沟通和谈判能力,能够和商家有效协调,沟通; 4) 善于发掘客户的需求,提出并完成解决方案。

5) 具备ppt的写作能力

6) 优秀的数据分析能力,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任职要求:

1)西北区主营类目的fbp销售开展,公共类目的fbp销售开展,外部电商客户的销售开展;

2)执行企业战略目标,达成销售任务和销售计划并实施;

3)负责开展客户商务谈判和业务对接,拟定解决方案、实施、监控。达成销售要求;

4)销售政策、文档及流程的拟定,市场需求收集整理,协助市场产品设计和推广; 5)销售数据及市场分析。明确市场销售方向及受众;

6)协助总部及区域进行市场招商工作的准备和招商会议的现场执行。

仓库培训主管岗位职责

1.搭建体系:构建满足运营需求的人才梯队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和推广体系建设。

2.考核机制:设计良好的优胜劣汰考核机制和鼓励,保留优秀人才,保证人才体系的可持续性发展。

3.课程开发:独立开发组织发展需要,提升管理和专业能力的课程。

4.课程体系搭建:根据业务发展和公司战略布局,迅速完善专业课程体系,保证各级人员专业能力可以满足业务发展需求。

5.讲师队伍培养:管理和组建内部讲师队伍,建立行业一流企业内部讲师团队,服务全体员工

仓库文员岗位职责

1.积极配合仓库物流管理工作,协助仓管对仓库的数据化规范管理;

2.负责仓库每日入库、出库、盘点erp系统数据审核,确认单据打印工作,保证erp系统帐目的准确性;

3.每日对系统帐目进行盘点工作,确保帐物相符,不定期的对实物进行抽盘以及相关报表汇总;

4.积极配合发货员做好仓库出入数据管理工作。

仓库统计员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仓储部结算工作的程序,报表、记帐及时准确;

2)保管好所负责的帐簿、报表、票据等,存档备查;

3)做好每日/每月与财务的对帐

仓库质检员岗位职责

1、主要负责日常仓库执行质检标准的监督工作

2、负责对日常退货的确认和原因分析

3、在实际工作中,优化质检标准,辅助仓库提高质检效率

4、完成上级领导布置的其它紧急任务

仓库跟单员岗位职责

1.熟悉国内、外进出口流程, 包括制单,跟单,物流等 ;

2.负责接单,跟单及相关连的工作 ;

3.肯学,肯问,积极配合协助,服从上级指令,尽职尽责

仓库调度员岗位职责

熟悉操作车辆gps管理系统和常用计算机软件;

6、熟悉公交系统调度工作流程,有较强的制度分析能力与执行能力;

7、有cng公交调度系统工作经验者优先。

8、有一定的车辆构造、故障、维修、保养等知识。

仓储物流总监岗位职责

1.规划小红书全国仓储和配送网络具体细则;

2.制定小红书物流仓储和物流服务内容及标准;

3.制定和完善小红书物流各岗位sop;

4.物流运营数据分析和改善方案。

仓库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b2c网站仓储部门的收货、验货、理货、发货等业务单元的日常管理;

2、与第三方物流合作,完善配送及核帐环节,降低配送成本;

3、制定及完善仓储制度、完善作业流程、规划仓储团队发展;

4、协调仓储部门与其它部门间的合作;

5、定期提供与仓储物流有关的各项分析数据,提供决策建议。

仓库助理岗位职责

1、按规定做好物资设备进出库的验收、记账和发放工作,做到账账相符

2、随时掌握库存状态,保证物料及时供应,充分发挥周转效率

3、协助货品的配送工作

4、熟悉相应物料品种、规格、型号及性能填写等工作

5、协助部门经理及财务部进行仓库盘点工作

6、完成部门经理交代的其他工作事项

仓库客服岗位职责

1、为客户提供专业、满意的电话咨询服务,协助用户完成订单;

2、及时、准确的为用户解决售后、投诉等问题

仓库调度主管岗位职责

1、在部门经理的指导下,对仓储部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不断完善

2、完成搬运、收发人员、叉车司机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3、及时调动人员及叉车完成收发货任务

4、合理进行出仓派单,保证及时快速出货

5、自提货物的重点监控

6、监督收货员全面完成收货作业(包含信息登记和采集)

7、提供完整进出仓信息给统计员进行数据统计

8、月台秩序的维护,地面清洁

9、完成上级临时交办的任务

仓库叉车司机岗位职责

1、负责驾驶叉车进行货物的装卸、搬运与堆码工作,确保货物安全和正确堆放;

2、协助收货员做好货物的入库、清点、上架、盘点及库存管理工作;

3、负责及时对叉车等仓库车辆进行日常使用保养,保证车辆正常使用与安全;

4、负责补货区域的5s管理工作;

5、参与临时或定期盘点;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仓库经理岗位职责

1、在总经理的指导下,对仓储部的管理制度进行不断完善

2、负责所有货物的收、发、存的规范管理

3、协调处理好与其它部门的联络工作

4、对仓储部全体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管并对仓库的安全、卫生负责

5、仓库货物与帐目情况的核查,环境卫生的监督

6、根据客户来货情况,做好仓储规范划,提高库房利用率

7、充分利用资源,最大限度提高员工工作效率

8、加强安全生产,保证公司和客户利益不受损害,保护员工作业安全

9、完成上级临时交办的任务

质检员岗位职责

直接上级:对质检科科长负责

负责对象:物资、产品、设备的质量检查

工作目标:负责公司所有物资、产品、设备的质量检查工作

权力与责任:

1.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并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

2.负责公司产品出售前的质量检查工作;

3.负责对公司产品合格数的统计工作;

4.负责产品率的分析工作;

5.协助做好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标准;

6.协助做好公司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

7.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岗位要求:

1.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或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2.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

3.原则性强,不怕得罪人,心胸大度;

预算员介绍

具体工作内容有:

第一,掌握设计预算和施工预算管理,即二算管理。具体是做好二算编制工作及对比工作,对收到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资料等进行增减预算编制。

第二,发包合同控制,对劳务和专业承包进行合同策划、起草并发起相应的合同审批流程,对发包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索赔管理,业主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方损失,建筑方要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起草索赔文件

第四,工程结算,根据竣工资料编制项目工程结算书、以确定工程最终造价。

目前预算员的工资价位,月薪在2500~4000元左右

施工员职责

施工员是基层的技术组织管理人员。主要工作内容是在项目经理领导下,深入施工现场,协助搞好施工监理,与施工队一起复核工程量,提供施工现场所需材料规格、型号和到场日期,做好现场材料的验收签证和管理,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和工程量签证,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工程的资料收集、保管和归档,对现场施工的进度和成本负有重要责任。

施工员的工作就是在施工现场具体解决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的关系, 组织设计中的东西要靠施工员在现场监督,测量,编写施工日志,上报施工进度,质量,处理现场问题.是工程指挥部和施工队的联络人.

施工员岗位职责 :

一、在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规定搞好安全防范措施,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做到讲效益必须讲安全,抓生产首先必须抓安全。

二、认真熟悉施工图纸、编制各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安全、质量、技术方案,编制各单项工程进度计划及人力、物力计划和机具、用具、设备计划。

三、编制、组织职工按期开会学习,合理安排、科学引导、顺利完成本工程的各项施工任务。

四、协同项目经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维护企业的信誉和经济利益。

五、编制文明工地实施方案,根据本工程施工现场合理规划布局现场平面图,安排、实施、创建文明工地。

六、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表和月进度计划表及各施工班组的月进度计划表。

七、搞好分项总承包的成本核算(按单项和分部分项)单独及时核算,并将核算结果及时通知承包部的管理人员,以便及时改进施工计划及方案,争创更高效益。

八、向各班组下达施工任务书及材料限额领料单。配合项目经理工作

九、督促施工材料、设备按时进场,并处于合格状态,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十、参加工程竣工交验,负责工程完好保护。

十一、合理调配生产要素,严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仓储主管履职报告第5篇

寄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合法原则、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仓储物

────┬────┬──────┬───────┬────┬────

│ 编号 │ 包装 │ 货物名称 │

品种规格 │ 数量 │ 质量 │

├────┼────┼──────┼───────┼────┼────┤

├────┼────┼──────┼───────┼────┼────┤

├────┼────┼──────┼───────┼────┼────┤

├────┼────┼──────┼───────┼────┼────┤

────┴────┴──────┴───────┴────┴────

质量应使用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也可以使用经批准的企业或行业标准。在没有上述质量标准时,可以由存货人与保管人在仓储合同中自行约定质量标准。

货物损耗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损耗量在法律规定或约定标准范围内,保管人不承担责任;超过标准范围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责任。

二、保管场所

1._________。

2.保管场所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依保管物的种类、价格,有偿还是无偿等情况确定适当的保管场所。

三、保管方法

1._________。

2.当事人约定的保管方法,保管人不得擅自变动。如果遇到了紧急情况,并且可以推定存货人如果知道此种危机发生也同意改变其约定的保管方法时,保管人可改变保管方法。

3.当事人没有就保管方法进行约定的,保管人应根据保管物的种类、价格,有偿还是无偿,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保管。

4.保管方法有特殊约定的,应以特殊约定的方法进行保管。

5.保管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物品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时,应当有专门的仓库、设备并配备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负责管理。必要的时候,还应向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运输等方面的技术资料。

四、仓储费用

1.保管人提供仓库_________平方米由存货人使用,仓库租金按月包库制,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合计月租金为_________元整。

2.计算项目包括保管费、转仓费、出入库装卸搬运费、车皮、站台、包装整理、商品养护等费用,合同中应对下列项目作出明确规定:费用由哪一方承担、计算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地点、开户银行、账号等。

3.保管费_________元(人民币),转仓费_________元(人民币),出入库装卸搬运费_________元(人民币),车皮、站台、包装整理、商品养护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在保管物交付保管时,寄存人应先行交付保管费用的_________%;

在保管期满,寄存人提取保管物时,应交付其余保管费用;

保管费总额为_________;保管费用一律以_________(方式)支付。

开户银行: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

3.仓储费应在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提前支付。

4.必要费用包括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等。请求存货人支付上述费用时,保管人应出示有关清单和登记簿。仓储合同中规定的仓储费包括必要费用时,存货人不必再另行支付。

五、保管期限

1.保管期限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保管期限届满,保管人应当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存货人应及时取回仓储物,也可以不规定有效期限,只要存货人按日或按月支付保管费用,合同即可继续有效。

六、出入库

1.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2.入库是指货物进入仓库时所进行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工作。入库时,保管人要根据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品种、规格等对入库货物进清点、验收和接收。验收无误后,向存货人开出仓单,并报仓库会计统计入账、登记。

3.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没有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可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随时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货物出库一定要当面交接清楚,并做好记录。如果是由保管人代办运输的,保管人则应负责向运输部门办理托运、发运手续。

七、验收

1.货物验收由保管人负责,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

(1)是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需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

(2)是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存货人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

(3)是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

2.存货人应当向保管人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管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人负责。

4.验收期限:_________天(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人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5.验收时间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送达的签收时间为准。超过验收时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人负责。保管人应当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方法、时间验收仓储物或验收不准确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存货人应当对未能提供验收资料或提供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八、货物的损耗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九、权利义务

(一)保管人权利义务

1.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2.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保管人对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保管时,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操作或储存。在保管期间,保管人应按合同议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并定期进行检查,使保管的货物不短缺、不损坏、不污染、不灭失,处于完好状态,发现货物出现异状,应及时通知存货人处理。未经存货人允许,无权委托第三方代管。

3.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4.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5.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6.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该物。

7.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仓储物出现危险时,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第三人对其保管的货物主张权利而或扣押时,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

(2)储存的货物发现有变质或其他损坏的,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

(3)储存的货物发现有变质或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通知并催告存货人处理。如果保管人违反通知义务,给他人的储存物造成腐蚀、污染等损害的,存货人不承担责任。当然,在紧急情况下,保管人可自行作出必要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知存货人。

9.在仓储期限届满后,由保管人送货上门的,保管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将货物送至存货方。

(二)存货人权利义务

1.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2.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4.存货人为了防止货物在储存期间变质或有其他损坏,有权利随时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但在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时,不得妨碍保管人的正常工作。

5.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等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入库,并在验收期间向保管人提供验收资料,存货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按照约定入库储存货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存货人未提供验收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而造成验收差错及其他损失的,由存货人负责。存货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货物的包装,因包装不符合要求而造成货物损坏的,由存货人负责。

十、保管人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人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人运费和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4.由保管人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人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人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十一、存货人的责任

1.由于存货人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人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_________%(或_________%)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人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人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人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人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人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人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人负责。

5.存货人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人(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人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人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人代运的货物,存货人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十二、声明及保证

(一)保管人:

1.保管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保管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保管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保管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保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存货人:

1.存货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存货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存货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存货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存货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三、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四、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五、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六、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十七、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八、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十九、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保管人(盖章):_________

存货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仓储主管履职报告第6篇

精英律师之“年度刑辩律师”称号

2012年12月23日,由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主办的“2012律政年会暨十大年度精英律师揭晓酒会”在北京隆重举行。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小华高级律师荣获“年度刑辩律师”称号,中央党校报刊社副总编卓泽渊为其颁奖。

“年度精英律师”评选活动自2009年至今已连续开展4年,每年评选一次,已成为中国法律界的一个品牌。

李小华高级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二十余年,是上海资深律师,担任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兼职教授,他在经济、金融、职务类法律风险防范方面颇有建树,上海各大媒体多次报道由其及其律师团队经办的典型案例。律所连续多年获得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和“五好党组织”、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示范点和先进集体等上海和全国荣誉称号。

此次再获殊荣,李小华高级律师表示,将紧紧围绕十精神,在荣誉的激励下,带领律师团队发挥专业作用,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为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保驾护航。

案情简介:(文中均系化名)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书》指控:上海宇文对外贸易公司化工部及作为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文,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海关许可且补缴应缴税款的情况下,擅自将保税货物予以内销,以及采用高报单价的手法,偷逃应缴税额共计432万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相关规定,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我国《海关法》第57条规定,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入境时未缴纳关税,因此不能像其他国内商品一样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如果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保税货物不能复运出境需转入国内市场的,必须事先经过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如果行为人不经允许擅自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在境内出售的,即属于走私行为。

1、被告人杨文没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走私普通货物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没有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杨文按照与宇文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之规定,对外洽谈内销合同,但由宇文公司领导决定对外签订销售合同并加盖公司印章确认,杨文并没有擅自决定将存放于保税仓库内的货物予以内销。首先,被告人杨文与宇文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规定:被告人杨文不是带资承包,不承担债权债务,化工部不实行独立核算,是属于内部责任考核奖励性质的承包协议。其次,客户依据买卖合同支付给宇文公司的货款(包括关税)必须全部进入宇文公司的银行账户。由宇文公司财务控制,并承担缴纳关税的义务。宇文公司必须按照《协议》的规定,为被告人杨文提供资金,并且承担发生的有关税费。宇文公司是缴纳关税的义务人,而不是被告人杨文及其化工部。再次,宇文公司与客户签约并收到货款后履行发货义务,则需要从保税仓库出货,而保税仓库发货权利由直接听命于宇文公司领导指挥的冷某掌握并行使,没有证据证明冷某告知杨文货物是否缴纳关税。

2、根据《承包协议》的规定以及证人证词可以证实:承包利润要扣除直接成本,即扣除关税等直接成本后结算利润。宇文公司应履行缴纳关税义务,扣除关税的直接成本以后,才是与被告人杨文进行结算的依据。宇文公司是否缴纳关税,则与被告人杨文的利益无关。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宇文公司将书指控的偷逃关税400余万元已分给杨文或准备要分给杨文。因此,被告人杨文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偷逃关税的故意和行为。

在庭审总结时,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杨文主观上并不明知宇文公司财务没有依法缴纳关税以及冷某将保税仓库的货物直接发货和保税仓库监管不力会产生偷逃关税的结果;杨文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并不希望或放任宇文公司偷逃关税的结果产生。在客观方面,被告人杨文没有实施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关税的行为。被告人杨文没有擅自决定销售保税仓库内内销货物,杨文也不是关税的申报义务人和缴纳义务人。为了体现我国刑法罪刑法定之基本原则,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杨文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律师点评:

在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下,个体企业的行为往往反映或暴露了整个行业存在的问题,如上述案例,我们即可从个案辐射到整个进出口行业。因此,为有效避免法律风险,律师建议:

首先,企业应加强管理,依法经营。管理是企业的灵魂,合法是企业的命脉。科学管理能使企业经营有序进行,依法经营是企业最经济的经营模式。上述案例中,企业管理混乱是致案的关键问题。由于公司负责单证和发货的人员没有衔接好,负责出货的人员误以为涉案货物已报关放行,就向仓库发了出货指令,造成了报关和销售同时进行,未按操作规定最后看到完税凭证后才进行销售工作,致使报关工作脱节,严重违反了海关的有关规定,导致报关手续尚未完备已在销售中的情况。同时,保税仓库亦没有履行好监管职责。仓库保管合同并未规定是保税货物还是非保税货物;保税仓库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保税仓储货物出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的,收发货人或其人应当填写进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由于保税仓库管理上的过失行为,未尽监管职责,违反保税仓库管理规定,凭提货单就将保税货物发货亦是导致本案产生的重要原因。

(2)报关过程申报不实。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3)单证使用不当。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帐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4)加工贸易过程中对成品和边角料处置不当。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帐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仓储主管履职报告第7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本地粮食安全,参照中、省、市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的粮食。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权责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的粮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储存安全,确保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六条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其职责是: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提出市本级储备粮的品种、价格、出入库计划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安排并督促实施;拟定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章办法,并监督执行;审批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并监督执行;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收购费用、储存费用、轮换费用、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政、财务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收购、储存、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储备粮。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局举报。市粮食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品种为小麦,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级以上标准。市本级储备粮的规模,由市粮食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我市储备粮管理体系的通知》,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

第十三条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局根据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提出建议,会同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共同下达各承储企业。各承储企业根据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购和销售工作。

第十四条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和品质控制指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到达规定储存年限或经检验已接近品质控制指标的储备粮,由承储企业及时提出轮换申请。

第十五条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由承储单位向市粮食局书面报告并附具有检验资职单位的品质检验报告,由市粮食局会同财政局审核鉴定批准轮换后,方可轮换。小麦的储存年限一般定为3—5年(房式仓四年,地下仓五年),在实际操作中依品质检验报告为准。

第十六条各承储企业在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完成后,及时报告市粮食局,经市粮食局会同财政局、农发行联合检查验收认定后,方可处理相关业务。

第四章储存管理

第十七条承储市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二)具有符合规定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仓库内测定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

(三)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资格证书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五)市粮食局负责从具备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企业中根据市级储备粮布局方案,择优选定承储企业。

第十八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实行专项管理,不得与其他商品粮经营业务混同。

第十九条市级储备粮入库后,承储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粮油标准和储存品质判定原则,对其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标进行检验,保证入库的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入库完毕由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负责验收。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要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即帐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库点落实。

市级储备粮各类报表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并且做到: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帐。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不得在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顶新粮、虚增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储备粮贷款利息、储存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和“安全、经济、有效、卫生”的原则,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积极开展“四无粮仓”(无变质、无虫害、无鼠雀、无事故)活动。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储备粮储存管理状况开展日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必须及时报告市粮食局。承储企业要按规定做好质量品质监测,每年4月、9月各进行一次综合采样,送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检验。

第五章财务信贷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级储备粮的费用补贴由市级财政负担,补贴标准参照省、市级储备粮的标准。即:储存费用0.04元/斤年,轮换费用0.02元/斤次,费用在承储企业储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的情况下,由财政局按季度拨付到承储企业账户。

第二十六条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市财政局按照银行年度内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按季度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账户。

第二十七条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库存值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市粮食局和财政局负责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实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九条市级储备粮轮换出库由于政策、行情因素形成的价差亏损,由承储企业单独列帐、专户管理,并由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形成盈余的,要上交财政专户,用于储备粮库仓储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第三十条市级储备粮调拨结算,由市粮食局统一衔接、督促、检查。本着“钱随粮走、钱货两清、足额还贷”的原则及时结算。

第三十一条市级储备粮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等报表、资料均属国家秘密,除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不得随意提供和泄漏。

第六章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二条市粮食局应当完善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按照《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对需要动用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部分镇办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二)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会同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市粮食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凭市粮食局的紧急通知出库,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市粮食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市粮食局、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市粮食局应当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三十九条市粮食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承储企业对市粮食局、财政局、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市粮食局应当加强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市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市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市级储备粮资格,或发现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而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五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局要求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市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对市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市粮食局、财政局、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六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局对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市本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取消其承储资格。

(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备粮储存库点的。

(四)造成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

(七)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第四十七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出售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市粮食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成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储备粮承储企业,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四十八条储备粮承储企业将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由市粮食局责成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的纪律处分;造成储备粮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并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擅自更改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市财政局、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给予信贷制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仓储主管履职报告第8篇

一审宣判 49名责任人获刑

2015年8月12日22时52分许,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据新华社报道,事故共造成1 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住院治疗,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8.66亿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起火灾爆炸事故属于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瑞海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该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同时,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滨安评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并在继续经营过程中造成“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重大人员、财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最终导致了“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重大人员及财产损失。被告人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归案后主动供述其为瑞海公司违规办理港口危化品经营资质,多次向时任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请托,送给李志刚、冯刚财物共计15.75万元。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等5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25万元:中滨安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罪或罪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刚等8人同时犯,予以数罪并罚。宣判后,备案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超范围经营 拿资质当儿戏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起火灾爆炸事故属于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瑞海公司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该公司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据央视报道,经调查,瑞海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时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经营。公诉人指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必须要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而办理这两个证需要安评、环评等一系列手续。

这些手续听上去繁复,却是企业具备相关生产经营条件的基本保证。2015年6月23日,瑞海公司取得了上述两张许可证,但事故却在瑞海公司刚刚拿到相P资质两个月的时间就发生了,原因何在?

“瑞海公司在办理经营资质的过程中存在很多违法违规的行为,”公诉人表示。一家“漏洞百出”的公司,正是经过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等人的“包装”最终“层层通关”。

原来,为了获取危化品经营相关资质,瑞海公司在很多环节违规操作。法庭首先举证了瑞海公司员工代替周边居民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公正参与调查表的虚假行为。此外,按照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仓库大于550平方米的,仓库距离周边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等必须大于1000米。为了规避这项规定,瑞海公司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虚报面积。原始数据材料显示,危化品仓库实际存储面积为3622.2平方米,而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低报为541.84平方米。

法院经审理查明,于学伟等人以贿赂、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多份临时港口危险化学品经营批复;通过伪造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调查表、提供虚假公示证明材料、低报危险化学品实际仓储面积等方式骗取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验收;通过验收当天暂停作业、更换专家、向专家打招呼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评价验收,最终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除瑞海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纷纷领刑之外,一些瑞海公司的前员工和股份代持人,此次也被法院追责判刑。瑞海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李亮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只是替于学伟代持股份、“挂个名”,没在公司领过薪水。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在瑞海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上多次签字,对瑞海公司违法经营的行为不管不问,具有犯罪的间接故意,已经构成了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和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监管部门“一把手”从严惩处

在此次系列案件审判中,所涉政府官员全部被判罪或罪,所涉受贿官员被依法严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罪或罪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W专家指出,事故发生与有关政府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履职不到位密切相关,这样的判罚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作出的从严处罚。比如罪和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期为七年,在此次法庭判决中,25名官员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15人,其中4人“顶格”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法院依法追究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的严重渎职人员的刑事责任,从严惩处相关单位“一把手”的渎职行为,是此次判决的主要特点,天津市交委、天津港集团、海关等3个单位“一把手”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四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在近年来的事故处理中是比较少见的。对相关单位“一把手”从严惩处,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生产安全事故刑责理念的重大转变,对于警示、督促“一把手”尽职履责具有重要意义。

中介弄虚作假当严厉追责

在瑞海公司“层层通关”、违规取得相关资质的过程中,为其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中介公司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系列案件庭审中,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及11名直接责任人员因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受审。

据了解,中滨安评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收取劳务费5万元,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并在继续经营过程中造成“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重大人员、财产损失。公诉人在庭审中指出,中滨安评公司违法违规为瑞海公司提供安评报告,接受瑞海公司委托,为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堆场改造项目的安全评测和验收评价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且明知瑞海公司存在选址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购买防爆叉车等安全问题,仍出具了虚假安全验收报告,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

法院认定,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25万元;中滨安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近年来一些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闭门造车、不到现场,甚至明知有重大安全隐患仍然使用各种‘障眼法’,想方设法为被评价机构出具合格的评价报告。这种企业成为某些人违法违规牟利穿上的一层外衣,担当了违法犯罪帮凶的角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此次审判也提醒,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这类中介机构严厉追责。

给生产者立规给行政部门划底线

案件宣判后,《天津日报》评论指出,安全大于天,责任重于山。庭审表明,“8・12”事故的发生,既与肇事企业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有关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有关,也与政府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有关。法庭此次追责,既包括各个职能部门的监管之责,也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还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可以说,只要涉案的任何一个部门守土尽责,瑞海公司危化品堆场这颗“定时炸弹”就会被发现、被拆除、成为哑弹,这场惨剧就不会发生。因此,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既要体现在各级党委、政府守土有责上,也要体现在相关部门履职尽责上,更要体现在企业把好安全生产第一道关口上。

仓储主管履职报告第9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粮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订中央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中央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中央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国家有关中央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中央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

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破坏中央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中央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三条中央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四条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第十五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六条中央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中央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30%。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根据中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中央储备粮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和分地区计划,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批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七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将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八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为专户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企业。

中央储备粮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

第十九条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央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中央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选择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中央储备粮的合理布局,有利于中央储备粮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中央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具备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代储条件的企业,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

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认定办法,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并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意见制定。

第二十一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从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中,根据中央储备粮的总体布局方案择优选定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与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得将中央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二十二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储存中央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中央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中央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中央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的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中央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中央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中央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

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中央储备粮的轮换。

中央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中央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并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意见制定。

第三十条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不得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中央储备粮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调出另储。

第三十二条中央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拨付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中央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包干总额内,可以根据不同储存条件和实际费用水平,适当调整不同地区、不同品种、不同承储企业的管理费用补贴标准;但同一地区、同一品种、储存条件基本相同的承储企业的管理费用补贴标准原则上应当一致。

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拨付。

第三十三条中央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统借统还。

第三十四条中央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核定。中央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中央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中央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征求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意见制定。

第三十六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定期统计、分析中央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章中央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中央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中央储备粮:

(一)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

(三)国务院认为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动用中央储备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四十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国务院直接决定动用中央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中央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执行本条例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代储资格;发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粮的情况,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有关直属企业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中央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对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七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十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中央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代储资格的;

(三)发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粮的情况不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十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选择未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的;

(三)发现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五十一条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还应当取消其代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中央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对中央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中央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或者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二条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取消其代储资格:

(一)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的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中央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的;

(七)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第五十三条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中央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骗取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五十四条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将中央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的纪律处分;造成中央储备粮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并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挤占、截留、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中央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中央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中央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