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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人责任书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06 16:05:23

监督人责任书

监督人责任书第1篇

两个责任落实调研报告一

一、主要做法

(一)责任清单明任务。把握好落实两个责任的关键,建立两个责任清单制度,印发《xxxx县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明细表》,厘清了乡(镇)党委班子、党委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3个层面40项主体责任和乡(镇)纪委3个层面44项监督责任,做到责任清晰、履职有据。

(二)签字背书促落实。由县委书记与乡镇党委书记签订xxxx年xxxx县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责任书36份,督促乡镇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县纪委书记与乡镇纪委书记签订xxxx年xxxx县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责任书18份,督促乡镇纪委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同时,各乡镇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站所室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层层签字背书,传导压力,实现党风廉政建设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生动局面。

(三)执行制度严约束。严格实行乡(镇)、党委及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向县委、县纪委报告1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各乡(镇)纪委每季度向同级党组织和县纪委报告1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的双报告制度。出台并严格执行《县委书记约谈班子成员、下一级党委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暂行办法(试行)》和《xxxx县纪委书记约谈领导干部、纪检监察干部暂行办法(试行)》,对落实两个责任过程中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的,采取约谈、函询等方式,抓早抓小,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同时,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和专项巡察机制,通过日常督点巡查年终检查等方式,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责任落实不力、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作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乡镇,开展专项巡察,督促整改,力促责任落实。

(四)强化培训增素质。以加强自身建设 提升执纪能力为主题,采取四种方式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一是每月一讲专题培训。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各室轮流讲学,每月开展一次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专题培训,通过情景模拟、案例分析、对策研究等教学方式,有针对性地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水平。二是跟班锻炼顶岗培训。轮流抽调新进纪检监察干部到县纪委监察局各室顶岗锻炼,促进新人尽快适应角色,了解全县纪检监察工作整体情况,明晰工作职责和方法。三是外出学习脱岗培训。抓住机遇,适时选派年轻纪检监察干部带着问题去参加中央、省、市纪委组织的学习培训,深入了解当前形势,学习先进经验和方法。同时建立本县外出培训优秀学员师资库,按照中央、省、市纪委的培训课堂确定命题,利用每周学习日,组织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听取外出培训人员交流学习收获和感悟,分享培训学习经验,促进培训成果运用。四是实战演练以案代训。从乡镇纪委或派驻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抽调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县纪委办案,进行现场办案培训,通过实战演练提高基层办案水平,解决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

(五)案件查办增实效。为更有效督促乡镇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县纪委要求重点乡镇查办4件案件,部分乡镇至少查办3件案件,一般乡镇查办2件案件,并加大目标考核分值,确保乡镇纪委发挥监督作用,敢动真格,抓好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更好为群众服务。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两个责任意识有待提升

1.主体责任意识淡薄。一是部分乡镇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学习领会,没有搞清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该负什么责?怎样承担责任?二是部分单乡镇认为单位主要是负责抓好经济社会发展、灾后重建及完成本职业务工作,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当着单位分内的主业来抓,党委负责人错误地认为党风廉政建设主要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业务,与单位业务工作联系不大,凡是涉及纪检监察的工作,都是纪委的事情,习惯于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交给纪委去做。三是有的乡镇党委负责人把落实主体责任停留于表面,习惯于开会布置任务、发文分解责任,没有真正做到四个亲自。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只重视具体业务工作,把一岗双责仅仅理解为自己带头廉洁自律,没有用实际行动管好干部、带好队伍,一岗双责的观念淡薄。

2.监督责任意识不强。一是有的纪委认为党委是主体责任,自己只是监督责任,责任有主次之分,党委布置什么、关注什么就去做什么,没有有效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推动的作用。二是有的纪委不能尽快适应三转要求,理解和把握监督责任上存在偏差,工作方式相对简单,停留于抓效能、抓工作纪律,没有充分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监督浮于表面、监督不深入、监督不到点子上。三是有的纪委定位不准,习惯于对一般工作人员的监督,不愿、也不敢对同级党委进行监督。

(二)责任体系不够健全。一是在制定落实责任制上,存在照搬照抄、上传下转等问题,与实际结合不够,使责任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内容空泛。二是在落实责任分解上,定性指标偏多、定量指标偏少,有的责任条款过于笼统,内容不明确,存在责任交叉和责任空挡现象。对重点牵头工作职责不清、目标不明、任务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导致一些工作难以开展。三是在落实监督责任上,纪委在双重领导体制下,不能保持相对独立性,导致职能定位不准、履责存在错位。四是在落实责任考核上,缺乏统一规范的量化评价机制。考核流程停留于年初分解、年终考核两步曲,考核形式多以听汇报、查看资料、搞测评为主考核扣分一般也只在发生案件或问责事件后才会出现,考核结果差异化程度较低。公众参与途径不多,社会评价机制不够健全,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的途径有待进一步拓展。考核结果运用不够,与激励机制挂钩不够,以致存在责任履行好差一个样。五是在责任追究上,追究的尺度难以量化,条款笼统,操作性不强,追究由谁决定、由谁查处、追究哪个层级领导的责任等,缺乏程序性、惩戒性、科学规范的责任追究体系。

(三)责任落实措施不力。一是主体责任流于形式。乡镇领导班子未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一些党委负责人贯彻落实两个责任时,常采用形式主义的套路,满足于开会、讲话、签责任书等样板动作,习惯于年初开会部署、年中发文落实、年终考核评比等传统模式,重部署轻落实,致使党风廉政建设与实际工作结合不够紧密,缺乏经常性和中间环节的督导、检查、考核,难以充分调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抓责任制的主动性、积极性,责任制落实流于形式。二是监督责任缺乏担当。主要表现在乡镇干部职工主动接受监督的意愿不强,认为纪委的监督是来挑刺和出难题的,对同级纪委的监督存在抵触情绪,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淡薄;乡镇领导干部对内部监督管理不愿抓不敢管,制度形同虚设,对出现的腐败问题或作风问题存在当老好人、睁只眼闭只眼现象,不敢处理,怕得罪人,又担心影响个人政绩,还怕影响到单位考核,故而导致单位内部管理缺失,监督缺位。

三、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从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责任清单、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系统推进两个责任的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担当。把握好落实两个责任的前提,迅速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反腐败斗争做出的形势判断和任务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担当意识。

1.切实增强党委主体责任的担当,需要着力提高四种意识。一是知责明责尽责意识。党委和班子成员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坚决破除认识上的诸多误区,消除思想顾虑,增强履职尽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二是工作主体意识。党委(党组)和班子成员要进一步明确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地位和具体责任,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到日常工作之中,与经济社会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做到抓具体、具体抓,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三是责任田意识。党委(党组)和班子成员要将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视作自己的责任田,对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围绕本单位(部门)的实际,研究方针策略,创新开拓实践,不断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四是表率示范意识。党委(党组)和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为党员干部做出示范、树立榜样。

2.切实增强纪委监督责任的担当,着力提高三种意识。一是依规履职的意识。纪委要进一步明确党内监督机关的职责定位,按照赋予的法定职能,开展执纪、监督、问责,既要协助各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要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二是聚焦主业的意识。以三转为主轴,深入开展创三优、铸利剑、树新风活动,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业,把事前、事中的监督职责交还给业务主管部门,集中力量抓好主责主业,树立再监督的意识。三是铁面执纪的意识。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以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为目标,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业务培训,切实解决能力不足和本领恐慌的问题,大力提高监督执纪问责的水平。在面对腐败现象和违纪违规行为,敢于动真碰硬,敢于执纪问责,真正做到不辱使命,不负重托。

(二)健全工作机制,推动责任落实。把握好落实两个责任的根本,建立工作机制,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具体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取得实效。

1.建立宣传教育机制。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必学内容,坚持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教育,使全体党员干部认识、理解、厘清两个责任的意义和内涵,并自觉履行到各自的工作职责中去,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系统培训。一是充分发挥廉政文化九进活动的宣传作用,通过开展专家讲课、警示教育、廉政承诺、文艺汇演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传播廉政文化,浓厚落实两个责任的氛围。二是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引导作用,坚持廉政建设逢会必讲,组织开展好党政一把手讲党课活动,切实当好表率,唱好主角。每年讲廉政党课或作反腐倡廉形势报告不少于1次。三是充分发挥平台载体的传播作用,精心编发廉政短信、廉政专栏、廉政汇编,用好用活一墙一屏一栏一网一节目(即廉政文化墙、电子屏、公示栏、纪检监察网站、廉洁xxxx节目),动态宣传各级关于廉政建设的讲话、政策、案例,增强全县上下落实两个责任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2.建立并严格执行责任运行机制。一是建立双谈话制度,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二是严格执行双背书制度,即每年由县委向乡镇(部门)党委(党组)下发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责任书,县纪委向下级纪检组织下发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责任书,层层签字背书,落实责任。三是严格执行双报告制度,每年由各乡镇(部门)党委(党组)及主要负责人向县委、县纪委报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各乡镇(部门)纪委(纪检组)向同级党组织和县纪委报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每季度报告不少于1次。

3.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一是改进检查方式,探索建立日常督查、重点巡查、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常态化、立体式监督检查考核机制,把落实两个责任情况作为主要内容,在坚持县委领导带队检查考核的同时,创新方式方法,结合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大督查、专项检查、执纪查案等形式,加强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考核。二是建立五廉监督制度,即各乡(镇)、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向县纪委全委会述责述廉,县纪委全委会对各乡(镇)、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访廉、问廉、评廉、督廉的五廉监督机制, 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同时,探索委托第三方进行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满意度测评,导入和建立群众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价机制,强化结果运用。三是建立巡察机制。建立和完善巡察工作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对各单位(部门)党委(党组)的监督。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巡察内容,着力发现问题,注重成果运用。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力、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作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部门),开展专项巡察。每季度开展巡察不少于1次。四是严格执行年终检查考核制度。每年年终对各单位(部门)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将年终检查考核与各单位(部门)年度考核、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等相结合,严格兑现奖惩。

4.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一是实行纪委约谈。对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的,采取约谈、函询等方式,了解情况,提醒约谈,抓早抓小,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二是启动责任追究。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专门的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和方式、力度,准确区分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三是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责任倒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和纪检组织的责任,既查案件本身的问题,又查监督监管不力的问题。通过刚性的责任追究,避免出现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形式代替党纪政纪处分的现象,确保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两个责任落实调研报告二

中央提出两个责任特别是省委出台一意见一办法以来,湘潭市委、市纪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不断凝聚共识,认真谋划部署,以追责问责为导向,倒逼两个责任落实,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一、主要做法

(一)狠抓宣传督导,营造问责氛围。一抓学习。市委书记陈三新专程到市纪委调研座谈,在全市落实两个责任专题培训班上作辅导报告,多次在全市大会上强调,要以问责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市纪委紧跟省纪委和市委部署,在去年编发和同志关于两个责任的重要论述、全国部分地方落实两个责任的实践探索等学习资料的基础上,今年又将各地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和学思践悟系列文章搜集起来,以内刊形式印发学习,还编印《领导干部落实两个责任工作手册》,全市副科级以上干部人手一册。各级各部门将两个责任纳入党委常委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市本级开展两个责任在线专题访谈,10位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分别结合实际谈体会、作承诺、讲打算。二抓约谈。市委书记陈三新率先垂范,带头亲自约谈部门负责人,8月11日,对全体市级领导和市直部门、县市区(园区)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体廉政谈话,反复强调坐着领导干部的位子就要挑起一岗双责的担子。市委常委和市政府班子成员分别约谈分管联系或分工对口的部门负责人20余人次。市纪委书记约谈县市区(园区)、市直单位纪委(纪工委)书记。约谈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不遮遮掩掩,不轻描淡写,既包括工作落实不力的问题,也有举报问题和个人自律不严等问题。三抓督导。去年,市纪委开展2轮专项督导。今年来,市纪委书记张建平带队到各县市区(园区)和10个乡镇街道督导两个责任落实情况,逐一听取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汇报。委局其他班子成员分别带队到市直单位进行专项督导。在市委、市纪委的示范和督促下,各县市区(园区)、市直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层层开展落实两个责任宣传、约谈、督导,基本实现全覆盖、无盲区,在全市营造不担责就要被追责的浓厚氛围。

(二)健全制度链条,划出问责依据。一是出台实施办法。去年,市委在全省较早出台了两个责任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专门拿出一个章节对责任追究作出详细规定:对不认真履行两个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一案双查。还修改完善《湘潭市行政问责办法》,明确了决策违规、执行不力、管理不善、行为示范等4个方面的行政问责情形,规定了4种对行政机关的问责方式和11种对当事人的问责方式。二是制定5+1责任清单。协助市委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5+1责任清单,即市委常委会、市委常委会成员、市人大党组、市政府党组、市政协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和市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市委常委会的主体责任包括统筹谋划部署、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权力制约监督等8个方面25条。市委书记的主体责任为18条,市长的为17条,市委常委会成员既有共性清单,又根据自身分管工作,列出了个性责任清单。定位准才能责任清,具体化、条目化的清单制度,不仅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还有利于倒追单位党委和纪委责任,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同时,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和班子成员也将参照制定责任清单。三是落实责任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委书记以及其他班子成员每年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各级纪委也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情况。报告均实行签字背书,存入档案库,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年初,全市共有191家单位和750名党政领导干部向市委、市纪委报告了上年度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四是强化检查考核。实行双百分考核制,分别由市委和市纪委领导带队检查,改变了以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分的问题。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责任单位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促使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把责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

(三)严肃责任追究,加大问责力度。去年,全市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1个单位和50名党员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今年1至7月,全市又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6个单位和60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责任追究。体现三个特点:一是盯紧一把手。在受到责任追究的110名党员干部中,一把手有29人,占26.4%。比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平,对该局违规发放奖金等问题没有制止,受到诫勉谈话。还比如,市福彩中心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仍存在违规组织单位党员干部职工公款旅游、公款送礼等问题,市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禹尚良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诫勉谈话。二是不搞法不责众。市福彩中心一案,同时问责了一把手、分管副局长、纪委书记、原党委书记、原局长、原副局长、市福彩中心主任共7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案也有4人被问责。三是不因退休免责。市民政局原党委副书记、局长王龙林,虚开发票套取资金,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出国旅游,并干扰组织调查,虽然于今年5月4日退休,仍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这些典型案件,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我市反腐体系的全面升级,彰显出反腐零容忍、问责无已成新常态。在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的同时,对落实监督责任不力的纪委书记一样动刀子,决不护短。比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纪委书记刘胜利,对该单位违反规定发放奖金等问题不制止,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诫勉谈话。又比如,雨湖区鹤岭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黄新元,对该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明显违反财经纪律套取资金行为不反对、不制止,还以促发展、讲团结、顾大局之名表态支持,受到警告处分。去年以来,全市共有11名纪检干部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落实两个责任以来,基层普遍反映有三个变化:第一个变化,一些党委从以前的只挂帅不出征,逐步向既挂帅又出征转变。一些单位原来由纪委书记推着党委书记抓党风廉政建设,现在经常是党委书记推着纪委书记做事。第二个变化,各级纪委聚焦主业,责任田更加丰收。去年全市共立案431件434人,给予党政纪处分468人,移送司法机关46人,同比分别增长97.7%、26.8%和24.3%。今年1至7月,全市立案406件407人,单纯违纪政纪的案件397件,占立案总数的 97.8%,给予党政纪处分270人(含往年遗留案件),其中县处级8人,撤职以上处分51人,移送司法机关9人。许多干部群众深有感触地说:纪委还是那个纪委,人还是那些人,但工作却发生了显著变化。第三个变化,干部遵规守纪的意识明显增强,有的领导在决策拍板前都要问问纪委书记,这个事情搞不搞得?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主要是有差距、不平衡的问题:总的来看,两个责任的落实,县市区好于市直部门,上级机关好于基层单位,党政部门好于企事业单位,一把手好于副职。主要问题是:一是不愿抓。有的重业务不重党务,讲业务一整天,谈党建一支烟,对主体责任说不清、道不明,心中一本糊涂帐。有的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的事,如果我这个分管领导把教育提醒、监督约谈全包了,那纪委书记干什么?还有的分管范围接连出问题,自己不查漏补缺,反倒认为纪委盯着我搞,挖洞寻蛇打没事找事。有的习惯于依赖纪委,口号喊在党委,工作还在纪委的现象不是个别。二是不敢抓。在乡镇调研时,问乡镇党委书记:一年下来找过哪些干部谈过话?大部分支支吾吾、一脸茫然。三是不会抓。有的党组织停留在一般性的工作部署上,开个会议、发个文件、看个教育片、签个责任状,没有抓深抓细抓实,主体责任虚化空转。

(二)在落实监督责任方面,主要是能力素质不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问题:一是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党的十以后,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的热情高涨,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的举报量激增,举报件要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在规定时间办结,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一个简单的违纪案件也要走完所有的程序。这就呈现出案多人少的局面,有的新进干部还未扛过枪就要上战场。基层纪委工作任务本来繁重,加上上级纪委层层抽调基层纪委办案骨干,常常感到捉襟见肘。各乡镇纪委一般配备纪委书记、副书记、纪检干事3人和兼职纪委委员3人,但纪检干部很难专职专用。二是能力不足、办法不多。基层纪委专业人才短缺,干部缺乏业务培训,工作经验不足,发现问题线索和突破案件的能力欠缺。腐败分子反调查的意识和能力越来越强,作案手段越来越高,相互串供屡见不鲜,非党员和监察对象不配合调查的现象也不少见,而纪检机关手段不足,基本依靠一支笔、一张嘴、一张纸,调查取证往往举步维艰。三是快查快结有困难。上级纪委交办下来的件,要求规定时间办结,而调查核实一个件需要人手,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有的问题时间跨度长,证据遗失严重,调查取证困难。快查快结要求纪检机关重视核查违纪部分,将涉嫌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有的群众对这种做法不理解,甚至认为纪检监察干部被摆平、被收买,包庇被举报人。四是定性量纪难把握。有的问题没有明确具体的处理依据,基层纪委在定性量纪上存在困扰。如对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问题,往往因缺少制度依据,造成处理难度大。另外,由于党政纪处分存在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等情节,各地纪检机关对同类案件的理解和处理存在差别,客观上存在执纪不平衡的问题。五是有的纪检干部缺乏责任担当。有的工作标准不高,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有的纪检组长说大案要案让上级查,我检查上下班纪律就行。有的拈轻怕重,得罪人的事、急难险重的事不愿意干,而借花献佛的事、露头露脸的事争着干;有的习惯于当甩手掌柜,让抽调或借用的干部当主攻手。有的纪检组长三转之后不知所从,坐等上级发文开会,推一下、动一下,不愿主动开展工作。六是纪检干部面临围猎的严重考验和挑战。当前,腐败与反腐败处于两军对垒的胶着状态,纪检监察干部比普通党员干部更容易面临围猎的严峻考验。有的被调查对象一听到风吹草动,就四处打探消息,纪委还没开展调查,说情打招呼的就找上门来。有的为逃避查处,千方百计诱惑、拉拢、腐蚀纪检干部,或者对办案人员及其家庭进行骚扰、恐吓、威胁,扬言你们现在让我难过,我出去了绝不让你们好过等等。有的实施反调查,对纪检监察干部围追堵截和跟踪拍摄,企图抓住纪检干部的把柄。少数受到惩处的腐败分子不甘心自己的灭亡,利用媒体、网站对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极尽诬告、诋毁之能事。比如,去年4月,湘潭县政府办原副主任朱修仁因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朱不甘心受到法律制裁,在网上发帖恶意控告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以达到博取社会同情、减轻个人刑罚的目的。这些来自四面八方的围猎,使纪检干部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

(三)在制度设计方面,还存在不科学的问题。比如报告制度,由于没有详细规定,报告内容不规范,比较笼统,有的把述责述廉变成了述职诉苦。又比如考核制度,现有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也很笼统,缺乏量化的指标,使得实际工作中考核评价者只能凭自己的主观认识和价值取向。考核安排也不科学,将纪委书记与党委其他成员一起考核,纪委书记认真履职肯定会得罪人,考核时会丢分,推选干部时会丢票,纪委书记不认真履职又会被追责,好比猫负责抓老鼠,反而让老鼠来评价猫,显然不合理。

三、下步工作打算

今后,要在认真总结盘点以往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论述摘编,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纪委、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以忠诚、干净、担当的新形象,取得监督执纪问责的新成效。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严抓责任落实,持续传导压力。以执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湘发〔2014〕24号)和《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湘发〔2015〕5号)两个文件为抓手,坚持市委领导带头示范,以上率下,继续加大两个责任的宣传督导力度,用好约谈、检查、考核等有效手段,确保两个责任落到实处。尤其要继续加大责任倒查力度,以严格的追究制推动责任制落地生根。

二是严抓监督执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最前面。把维护党的纪律放在首位,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决不让纪律成为变形金刚。始终绷紧作风建设这根弦,把防止问题反弹回潮作为重点,创新方式方法,盯紧突出问题,深化作风检查。始终坚持以烧船称钉的决心惩治腐败,零容忍、无、全覆盖,坚决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

监督人责任书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修工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本条例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第四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规范、标准;(三)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四)对下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层级监督和业务指导;(五)组织建设工程质量执法检查;(六)巡查、抽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七)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八)调解在建建设工程和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受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九)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及人员资格考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四)依法查处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建设工程采用先进技术,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材料。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项目机构组成;(三)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和质量检查人员的岗位证书;(四)施工组织设计;(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面证明文件;(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二)现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三)监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四)建设工程监理规划。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合格文件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未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开工报告。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后,应当及时制定《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监督责任人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送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对相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燃气、供热、给排水、电气、信息、智能、电梯等专项配套建设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质量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担保。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交施工图审查单位,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成果报告;(三)建设工程结构设计计算书和建设工程节能计算书;(四)有关专项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意见。按规定需要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文件。第十五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设备安装的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二)大型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三)超限高层建设工程;(四)专业技术性较强,需要设计单位指导施工的建设工程;(五)设计单位建议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计代表的责任和酬金应当在设计合同中约定。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二)有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三)有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产品质量要求。建筑材料和建筑装修材料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由其承担质量责任。但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导致建设工程质量隐患或者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第十八条监理建设工程师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履行职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应当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分部工程、单位建设工程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真实、完整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其他监理文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监理人员签字同意的,不得使用。监理单位对违反建设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的行为以及发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通知责任单位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同时通报建设单位。责任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拒不处理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结论应当真实、准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经检测不合格的检测项目应当立即通知委托检测的单位,同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一条施工图审查单位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对所报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审查部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单位审查。

第四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通过自检认定建设工程项目达到竣工条件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同时送交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设工程技术资料,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的竣工认可申请,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城市规划部门作出的认可意见应当签署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及附件名称栏中。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对住宅小区附属设施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参加,并由业主代表签署验收意见。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施工单位所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建设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三)参与验收的业主代表签署的认可意见;(四)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六)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住宅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分户验收证明》。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当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否则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和纠纷处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围及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单位责任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和赔偿责任。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承担保修责任后,可以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第三十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因建筑装修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隐患或者结构破坏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在建或者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发生质量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第三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受理通知。第三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三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质量调解纠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调解意见。第三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三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投诉之后,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送达当事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降低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吊销相关人员资格证书。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建设工程隐患拒不处理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责任单位处以五万元的罚款;监理单位未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合同价款一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降低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吊销相关人员资格证书。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罚款,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第四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单位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第四十一条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审查资格。第四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给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建设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调解的;

(六)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的;

(七)其他、、的。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监督人责任书第3篇

责任更明确

以前承担的责任有回旋余地,现在往哪儿推?在驷马镇镇政府大院里,面对许多前来办事的群众,镇党委书记兼镇长程秋说出了心里话:“我当镇长时,上面还有镇党委书记担着责任。现在不同了,我既是镇党委书记,又是镇长,一旦决策出了问题,就得负责任!”

在平昌县,不仅试点乡镇党政正职“一肩挑”的党委书记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就连从镇长位置上转岗担任坦溪镇人大主席的王宗智也感到了沉甸甸的责任:“担任镇人大主席并不比当镇长时责任轻,既要全力支持镇党委、政府的工作,又要加强对政府的监督。”

行必责、责必实、责必果。这项工作的试点推行使各乡镇纷纷发生了可喜的变化。今年以来,全县仅驷马镇就建成镇道路30公里、开挖沼气池170口,全镇共办结群众各类诉求1997件……“试点推行乡镇党政正职‘一肩挑’后,乡镇党委、政府‘一班人’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了!”天生村党支部书记杨永兵感慨地说。

监督更有力

“试点推行乡镇党政正职‘一肩挑’后,一要接受片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监督,二要接受镇纪委的监督,三要接受镇人大的监督。”坦溪镇党委书记兼镇长李平的感受很深刻。

履行监督的职能职责更加明确。驷马镇人大主席王延安说:“现在,政府的每笔开支,每周镇党政办公会上都要通报。同时,镇人大主席团每周一要听取镇财政所长关于上周的财政收支情况汇报,可以说对政务的监督,由事后监督变为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

片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监督内容丰富,监督实效更强。在县委批转的相关文件中,片区纪工委和监察分局的监督内容被明确界定:有权参加所管辖乡镇的党委和行政办公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

“监”出压力,“督”出实绩。试点推行乡镇党政正职“一肩挑”后,“监督”可谓无处不在。平昌县在出台的关于加强监督的配套文件中,对试点推行党政正职“一肩挑”乡镇的民主测评作出了明确规定:现任乡镇班子成员每年必须接受乡镇机关全体干部、部门负责人、“两代表一委员”的满意度测评,凡满意度未达60%以上,县委常委会要责令其辞职……据统计,坦溪镇自试点推行乡镇党政正职“一肩挑”工作以来,镇人大主席团先后召开会议4次,组织镇人大代表100多人次对全镇民生项目监管情况进行了调研,探索出了旨在“民生民管、民事民

评”的“一事双评机制”。

决策更民主

有人说,试点推行乡镇党政正职“一肩挑”,不是民主,而是集权。对此,粉壁乡党委书记刘光君认为:“‘一把手’的作风民主不民主,不在于他集权多少,而在于他的民主素养如何、决策过程是否‘阳光’、是否具备能集中大家智慧的能力和水平。”

监督人责任书第4篇

2018年以来,市纪委监委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市纪委监委的决策部署,聚焦主业主责,把落实“两个责任”作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工程,全面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加大惩戒问责力度,积极协助市委压实“两个责任”,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一、建立完善提醒工作机制,督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坚持把督促同级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作为履职尽责的重要内容,及时建立完善提醒工作机制,提醒市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通过采取口头、书面、会议等提醒方式,有效推动市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细落实。市委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市委不定期召开市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今年以来共召开会议5次,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执纪审查等相关事项及时进行研究,作出安排部署;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会议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法院党组、检察院党组管党治党工作情况汇报,市委常委会先后听取反腐败工作专题汇报8次,提请研究案件5次;同时建立了市委常委会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定期听取各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和分管工作情况汇报。市委书记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坚持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签批案件11件。市委书记还带头约谈各乡镇党委书记及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一步拧紧螺丝、传导压力;其他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展谈心谈话、提醒谈话。

二、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监督责任

立足将“监督”作为纪委监委的首要职责,不断强化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市纪委监委先后2次召开了纪委监委常委会议,将落实“两个责任”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明确纪委履行监督责任要准确把握好什么工作需要纪委牵头组织,什么工作需要纪委配合协调,弄清权力和责任的边界线。委机关??个监督检查室、??个派驻纪检组全面聚焦纪检监察主业,坚守责任担当,把主要精力放到作风建设、惩治腐败、执纪监督上来,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始终保持“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清醒和自觉,增强监督执纪问责的自觉性,提高履职尽责的素质和能力。

三、发挥“前哨”作用,压实监督任务

在委机关四个监督检查室的指导下,??个派驻纪检监察组对监督联系单位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全年共对??个市直单位、??个乡镇街道的 “两个责任”规范落实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同时紧盯重点领域,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对全市2018年??项重点项目,在行政许可、招投标、资金拨付使用、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等容易滋生消极腐败的重点环节,开展动态排查,加强监测预警。同时进一步督促有关部门完善财政资金、捐赠资金、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制度,不留漏洞。

四、发挥巡察利剑作用,狠抓整改落实

2018年全年分??个巡查组,开展了??轮巡察,共对??家单位、??个行政村进行了巡察。第??轮巡察从2018年??月??日开始至??月??日结束,共对??家单位进行了巡察,共发现问题??个,其中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维护核心、见诸行动方面25个,坚持党的领导??个,党的建设缺失??个,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个(包含“两个责任”不力??条),提出整改建议??条,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巡察反馈的问题积极进行督查督办,确保条条整改,件件落实。目前第六轮巡察工作还在进行中。

监督人责任书第5篇

一、严明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一是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六中全会、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和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通过党委中心组学习、干部培训、专题研讨等形式,学深悟透精神实质,认真贯彻落实,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坚定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持共产党人价值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牢记“五个必须”,防止“七个有之”,正确对待公与私、义与利、是与非、正与邪、苦与乐,坚定和提高政治觉悟。三是加强对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和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落实,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

2.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一是深入开展“明准则、知条例、守纪律”主题教育,持续推进纪律建设,实现党员学习宣贯党章党规党纪全覆盖。二是加强对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严肃查处违反党的纪律行为。

3.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将各项要求具体化,推进政治生活、政治生态、政治文化的一体建设。二是把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作为监督重点,监督检查组织生活制度是否健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是否用起来。三是监督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个人重要事项报告等制度,督促开好民主生活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2017年度接受过函询谈话、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或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加强作风建设,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4.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一是坚持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紧盯老问题,关注新动向,做到标准不降、要求不松、措施不减,巩固深化纠正“四风”成果。二是抓住“关键少数”,从作风方面的细节和小事抓起,对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行为从严查处,快查快结。三是盯住年节假期,密切关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出入私人会所”等重点事项,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

5.健全作风督查常态化机制。一是检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措施执行情况,修订完善作风建设制度,建立党风监督工作信息月报制度和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季报制度。二是加大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力度,对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受到党政纪处分人员,原则上不分职级高低,一律通报、一律曝光、一律上报。

三、深化“两个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6.全面落实“两个责任”。一是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理念,并贯穿到各项工作中,以党的建设成效推动履职、引领发展。二是严格按照“两个责任”清单,层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三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年内至少讲一次党课或作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报告,至少组织召开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四是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履行好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五是纪检组织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构作用,积极协助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情况的监督,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

7.层层传导责任压力。一是加大约谈督促、报告工作力度,强化督责、履责措施,针对信访举报、执纪审查、巡视、审计等环节中发现的问题,约谈相关人员,把责任落实渗透到日常监督管理中,一级压实一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二是扎实开展“三个必谈”,党委主要领导约谈班子成员,班子成员约谈分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党委、纪委约谈子企业主要领导,既谈心交心,又相互督促履职尽责,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三是扎实推进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述职述廉工作,强化履职尽责。

8.加强责任追究。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公司《关于实行领导人员问责的规定》等责任追究制度,持续加大问责追究力度,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责、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选人用人问题突出、违规违纪问题严重、不作为乱作为等严肃追责,特别是对发生重大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以强力追责问责倒逼责任担当,放大震慑效应和影响力。

9.强化责任考核和结果运用。一是细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考核指标,完善考核内容、改进考核方式,进一步提高考核质量和规范化水平,逐步健全“通报一批、奖惩一批、诫勉一批、约谈一批、追责一批”的考核奖惩机制。二是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考核结果运用,在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业绩评定、薪酬、奖惩以及提拔任用直接挂钩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先进单位工作经验,约谈责任制落实不力、考核结果较差的企业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倒逼“两个责任”落实。

四、严格执纪审查,充分发挥“不敢腐”的震慑作用

10.持续加大执纪审查力度。一是围绕“三类人”和“关键少数”,保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和“四风”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问题,巩固“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和震慑氛围。二是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建立《执纪审查主办人制度》、《巡视移交问题线索处置工作规范》等制度,提升执纪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三是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公司纪委领办督办重要、复杂案件,创新开展成员企业纪委异地交叉办案和协作办案,对成员企业自办的重要案件实行“三级审阅”(即处室初审、部门审核、纪委书记审批)管理。四是严格执行“一案两报告”,既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形成调查报告,又查漏补缺,分析排查管理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11.把握运用好“三个区分开来”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是制定《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二是制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细则》,认真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严惩贪腐与柔性化处置相结合,积极有效运用好“四种形态”。三是坚持抓早抓小,抓好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开展经常性谈话提醒,加大谈话函询工作力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纠正。四是以纪律为尺子,准确判断分析,恰当运用相应形态,严格把握转化条件,防止实践“四种形态”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监督执纪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五、深化标本兼治,进一步健全“不能腐”体制机制

12.扎紧“不能腐”制度笼子。一是按照“全不全、行不行、力不力、新不新、顺不顺”的五问标准,督促企业完善制度,完善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反腐倡廉、监督保障等制度体系。二是制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暂行)》,修订《职工违规违纪处罚暂行规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制度。三是探索建立《同级监督管理办法》,健全同级监督考核评价机制,纪委履行同级监督职责情况纳入年度责任制考核。四是创新开展境外机构监督管理,及时总结经验,推进成果转化。

13.持续加强惩防体系建设。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把惩防体系建设中产生的成果和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推广运用。二是加强“企检共建”,找准切入点,提升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合力。三是用好、管好“廉洁账户”,引导相关人员自觉拒腐。

14.研究健全联合防控体制机制。一是分析梳理廉洁风险,加强源头防腐,依据《公司廉洁风险防控手册》健全廉洁风险联合防控体系。二是完善廉洁风险联防联控网络,建立健全廉洁风险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三是加强对廉洁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廉洁风险及时预警、及时纠正和动态管理。年内选择部分企业开展国内基础设施业务廉洁风险联防联控工作调研,选择项目相对集中区域的国际业务反腐倡廉和境外资产监督情况进行调研。

15.强化制度执行力。一是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制度的宣传、讲解,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努力创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二是深入查找巡视、审计反馈问题背后制度流程上的缺陷,认真剖析已查办典型案件的制度性原因,推进整改成果制度化,持续强化制度执行力。三是加强职能监管,督促职能部门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严格信息公开制度,落实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加大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严肃查处不认真执行制度、不及时执行制度和拒不执行制度的行为,使制度成为硬约束。

六、强化源头治理,努力构筑“不想腐”思想防线

16.持续加强廉洁从业教育。一是探索创新廉洁从业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方法,深入开展廉洁从业教育和警示教育,进一步筑牢“不想腐”思想防线。二是坚持送教上门,有针对性地组织正面典型示范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加强培养、发现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激励领导干部见贤思齐、勤廉从业。三是深刻剖析典型腐败案件,加大典型案例通报力度,编印公司《违规违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汇编》,组织领导干部观看警示教育片,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实现以案促教、以案促防、以案促建。

17.持续推进廉洁文化建设。一是拓展廉洁文化内涵,多形式开展廉洁文化活动,制作反腐倡廉微电影、微小说,办好“中国电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网”,发挥互联网反腐倡廉阵地作用。二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注重家庭、家教、家风问题,挖掘典型家庭助廉先进事迹,推进“家文化”建设。

七、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全面监督有效开展

18.构建“大监督”格局。一是制定《“十三五”全面监督规划》,明确各级组织和管理部门职能监督职责,构建全面监督体制机制,做好全面监督顶层设计,发挥各职能监督作用。二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纪检监察管理平台上线。三是年内召开两次以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推动“大监督”格局措施的有效落地。

19.加强对“关键少数”和重点事项的监督检查。一是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探索推进同级监督,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二是围绕公司2017年工作会议和“十三五”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强对公司党委各项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三是加强对重点人员、重要岗位、关键环节以及职工最关心的问题的监督。四是严把选人用人“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纪委书记从重要人事安排的初始酝酿阶段就参与研究并实行全程监督,防止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和干部带病提拔。五是运用好监事会的监督成果,进一步强化监督。

20.加强对国际业务的监督检查。一是积极探索规范境外机构监督、监管的有效方式和路径,逐步形成各负其责、相互补充的国际业务网状综合监督体系,构筑全领域、全方位的国际业务廉洁风险防控“安全网”。二是整合监督资源,围绕国际业务中的市场营销、招标投标、工程分包与结算、设备物资采购、财务资金管理等廉洁风险聚集点,扎实开展监督检查。三是强化境外资产监督,建立和完善境外资产流失的责任追究制度,严肃问责。四是充分运用“互联网+”手段,建设立体式、全方位、长实效的监督格局,强化海外党员干部的管理。

21.扎实开展效能监察和专项治理。一是围绕公司“加强党建、深化改革、精益管理、提质增效”工作主题开展效能监察,围绕职工关心的“热点”开展专项治理,督促企业改进管理方式、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堵塞漏洞环节。二是加强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促进检查成果推广、运用。

22.统筹开展巡视监督。一是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巡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完成 35家企业,实现巡视工作全覆盖目标。二是深化巡视成果运用,企业党委要全面落实巡视整改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巡视整改工作;纪检组织、监察部门对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跟进,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扩大巡视效应。

八、持续深化“三转”,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能力

监督人责任书第6篇

准确把握三个层面,力保党内监督无死角

主体责任监督。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层层分类逐项细化,开列责任清单,明确具体任务、责任人、推进措施、完成时限和评价标准,责任落实有章可依,倒查有据。建立纪委约谈、述责述廉、“五书两报告”等制度,推行《党风廉政建设履责纪实手册》,确保抓党风廉政建设“踏石留印”“履责有痕”。

履职情况监督。重点加强对部门和镇(乡)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强化执纪监督职能,真正成为检查的再检查、监督的再监督。盯紧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要节点,分层分类分节点开展监督检查。镇(乡)纪委开展廉勤档案制度建设,将机关干部和村(社区)干部履职情况纳入“网格化”管理,由村纪检小组定期组织,村“两委”领导与村干谈话,强化了对干部的廉政监督。

纪检干部内部监管。分层分级实行负责制、述职工作机制、民主测评和约谈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案件查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监督和创新工作“四本”台账,加强对工作轨迹和工作过程的监督。严格内部责任追究,对纪检干部违纪行为“零容忍”,防止“灯下黑”。

扎实推进“三转”要求,力助凝神聚焦抓主业

突出主责主业。将机构人员力量向监督执纪倾斜,监督执纪机构占内设机构的75%,人员占总人数的80%。明确镇(乡)纪委和部门纪检组(纪委)职责定位,规范派驻部门纪检组(纪委)负责人的分工和排名,严格落实不分管与纪检工作相冲突的其他业务工作的规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改革试点,督促基层纪检机构加强对所在单位权力运行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并将工作重心转到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上。

增强监督实效。积极探索廉政风险较高的“大部门”采取单独派驻纪检机构,进一步推进纪检派驻机构“全覆盖”。 推进依法行政,重点围绕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开展监督,在6个部门创新开展《行政执法“三卡”监督制度》试点工作。建立村级纪检小组5项工作职责、6大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基层纪检组织前哨监督作用。

提升履职意识。区纪委主要负责人定期对基层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约谈,组织派驻机构负责人对作风建设开展联合交叉检查,促进了作风建设督查常态化。

着力构建“三大”体系,力促履职尽责有作为

建立组织保障体系。落实镇(乡)纪委“8+5”工作机制,明确镇(乡)纪委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纪委书记和镇(乡)纪委委员任职条件等,保障纪检干部“呆得住、干得动”。

监督人责任书第7篇

一、**基本情况

**因凤凰飞临的传说而得名,清乾隆元年(1736年)“改土归流”建县。**是部级贫困县,总人口33万,国土面积1342平方公里,下辖6镇2乡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185个村、11个社区。基本县情概括起来有四大特点:

三省交界“窗口县”。地处湖北西南端、武陵山区腹地,南临湘西、西接渝东,“一脚踏三省”,历来是鄂湘渝边区之要冲和重要的物流集散地,是湖北“西大门”。县城与湖南省龙山县城一水相依,一桥相连,为全国跨省最近的两个县城,两县人民融合发展、唇齿相依、亲如一家,连续六届被评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2011年经国务院批复,两县跨省协作,共同建设武陵山龙山**经济协作示范区(龙凤示范区),在城市规划建设、金融、公交、通讯、社会治理等方面实现同城一体化,是全国第一个跨省部级经济协作示范区。

土家文化“发祥县”。全县共有26个少数民族,其中以土家族为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56%(其中土家族占34%,苗族占20%),是全国第一个土家族自治县(国务院1979年批复建立**土家族自治县,1984年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成立后恢复县建制),为土家文化重要发祥地,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中国原生态摆手舞之乡,原生态摆手舞多次走出国门(澳大利亚、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参加展演。早在3000多年前,土家先民即在酉水河流域开疆拓土,繁衍生息,创造了古老文明和光辉灿烂的民族文化。散毛宣抚司,是土家族聚居区最早设立的土司之一,相继建立七大土司(散毛司、大旺司、腊壁司、东流司、卯洞司、漫水司、百户司),其中卯洞土司有《卯洞司志》传世,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仙佛寺摩崖造像群始建于东晋咸康元年,距今近1700年历史,是江南最早、规模最大的摩崖石刻,宗教历史价值很高。

红色革命“老区县”。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的重要组成部分。1927年,中国共产党**支部成立,董必武的学生、**人张昌岐任支部书记。随后,**农民协会、农民自卫军相继建立。先后有两万多人参加革命,三千多人壮烈牺牲,贺龙、肖克等老一辈革命家在这里留下过光辉足迹。境内至今仍保存有接龙桥、板沙界起义遗址等,红色文化影响深远,是60多年深藏功名、坚守初心、不忘本色,“战斗英雄”“人民功臣”“时代楷模”“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工作生活的地方。

自然资源“富集县”。全县平均海拔680米,地势平坦,低山平坝地区占国土面积60%以上,处于北纬30度,年均降雨量1400毫米,全年气候温暖湿润,夏无酷暑,冬无严寒,雨热同季,气候宜人。森林覆盖率达到56.5%,常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15天以上,拥有“中华杨梅第一树”“中国金丝桐油之乡”(周恩来总理1958年4月亲授匾牌,题词“**金丝桐油,全国质量第一”)“中国藤茶第一县”(全国面积最大,**藤茶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美名,页岩气资源储量丰富(初步探明理论储量近千亿立方米)。

二、**脱贫攻坚进展情况

2014年建档立卡时,我县贫困规模为21913户79074人,动态调整后贫困规模为20740户74047人,贫困发生率为28.05%。到2018年底,46个重点贫困村已全部出列,历年累计脱贫20617户73030人,目前留存376户1160人。2019年,**顺利通过省、国家脱贫验收。在2018年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中,**群众认可度为98.57%。我县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尽锐出战,强化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为整县脱贫摘帽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2017年以来,处置扶贫领域问题线索814件,追责问责618人,通报典型案例33期88起157人。

三、**开展扶贫领域专项治理情况

(一)聚焦“两个维护”,持续监督总书记脱贫攻坚重要论述和中央决策部署落实。

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讲话批示指示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4月视察湖北后,我们按照《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要求,先后通过中心组学习、开展“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等形式进行学习,坚持每周三夜学,切实把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重点在强化执纪问责,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大力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促进党风政风持续全面好转;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抓好贯彻落实,2018年举办全县纪检监察工作稳中求进实现高质量发展研讨班,2019年举办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提升班,进一步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县纪委监委不仅带头学习,还组织开展了针对学习习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重要论述的检查,敦促各单位对漏学问题进行及时整改。为全力打好脱贫攻坚战,**建强驻村“尖刀班”和结对帮扶队伍。县乡村(包括省州工作队)选派1786名干部,成立188个“尖刀班”下沉驻村,组平0.98人,基本实现一组一干。“尖刀班”覆盖所有行政村,实行“五天四夜”“三个在村”(岗位在村、工作在村、吃住在村)工作制度。全县7368名干部职工结对帮扶20740户贫困户,平均每人帮扶2.8户,落实帮扶措施、解决实际问题、宣传扶贫政策、沟通联络感情。

2019年我县整县脱贫摘帽后,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湖北省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恩施州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方案》工作部署,按照《**脱贫攻坚巩固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要求,持续发力、久久为功,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抓好留存人口脱贫和已脱贫人口巩固提升工作,切实做好脱贫攻坚“后半篇文章”。我县脱贫攻坚巩固提升工作概括起来为“四个不抓巩固”。一是摘帽不摘责任抓巩固。2019年以来,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扶贫工作,下发脱贫攻坚1号令全面部署脱贫攻坚巩固提升工作,坚持每月召开调度会1次,县委书记、县长作具体安排部署,继续压实从县领导到村“尖刀班”各个层面干部脱贫攻坚责任。二是摘帽不摘政策抓巩固。严格执行现行扶贫政策,确保贫困群众稳定脱贫。三是摘帽不摘帮扶抓巩固。执行“尖刀班”驻村一线作战工作机制,“尖刀班”由各级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组成,严格实行“五天四夜”“三个在村”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尖刀”作用,结对帮扶干部每年走访帮扶对象不少于8次。四是摘帽不摘监管抓巩固。加强项目监管,按照《关于开展扶贫资金统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工作方案》(来财农发〔2019〕9号)等文件要求,对全县8个乡镇2018年268个项目实行全覆盖检查;加强督查指导,出台《**2019年精准脱贫督查指导工作方案》,进一步统筹全县精准脱贫督查指导工作力量,成立8个督查指导小组驻8个乡镇开展督查指导工作,2019年1-7月来,共现场交办问题277个,有效推动脱贫攻坚巩固提升。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扎实落实“县委书记遍访所有贫困村、乡镇党委书记遍访所有贫困户、村支部书记遍访所有农户”的“三级书记抓扶贫”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头雁效应”,县级领导分别联系1-2个重点贫困村和1-2个贫困发生率偏高、脱贫短板较多、工作基础较弱的村。县委书记、县长带头认领最贫困的乡镇和村,进村入户调研500余次,下达督战令30个,督办问题171个。其他县领导、乡镇和县直部门一把手到所联系村,开展“回头看”活动,建立台账和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狠抓整改落实。

2.巡视整改工作情况

2019年2月19日,县委印发《**关于中央第二巡视组对湖北省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提出了整改要求、细化了整改步骤、明确了整改时限、强化了组织保障。根据省、州相关要求,2019年4月22日,县委常委会审议制定《**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排查整改工作责任的通知》,针对4类14项56个具体问题再次明确责任领导、牵头单位、责任单位的工作职责,理清了全县各级各部门报送排查问题清单、县直牵头部门归类建立台账的工作流程。通过排查,我县共存在28个具体问题,451个个性问题,其中:中央巡视组反馈我县3个具体问题;对照4类14项56个具体问题,举一反三自查出25个具体问题。截止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需要长期坚持的正在持续推进中。其中针对我委牵头的10个具体问题,通过各级各部门上报情况汇总,共排查出个性问题25个,其中:点对点问题2个,整改完成2个;举一反三、面上问题共23个,整改完成23个,已全部整改完成。县监委监委切实履行问题整改监督责任,组建5个工作专班,由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和县巡察办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对党委政府及县直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把自己摆进去,从本级改起”,做精做准脱贫攻坚政治责任监督。

聚焦“五级书记一起抓”,督促县管干部向县委专题报告脱贫攻坚政治责任落实情况252余人次,问责大河镇党委书记黄祥平等40人。2018年10月10日,对两名在开展精准扶贫工作中履职不力的领导干部进行处理并通报。其中,由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担任业主的旧司镇小河村便民铁索桥项目建设总体严重滞后,影响全县脱贫攻坚工作进程,该局局长李毅因负主要领导责任被免职;大河镇党委副书记杨志远因对联系村脱贫攻坚协调督办不力,对村情不熟悉、工作不细致,对村卫生室和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协调不到位导致项目建设进展缓慢等问题,被免职。

聚焦监督责任。2017年7月成立**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由县纪委书记任组长,组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专班。先后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意见》《全县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战役工作方案》《关于2018年至2020年深化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等文件,通过建章立制,各级各部门统筹发力,形成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合力。定期召开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联席会议,建立与信访举报、财政检查、专项审计等线索互通、联动监督机制,深入查找问题,实施精准监督,全县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格局已经形成并发挥出重要作用。建立县、乡、村三级可视频通话的“云视频远程信访”系统,开通963888扶贫领域违纪专项举报电话和“精准扶贫违规违纪问题举报直通车”,构筑“信、访、网、电、微”五位一体举报体系。开展扶贫领域信访件“大起底”,2017年共清理十八大以来326件问题线索并进行核查。深入开展信访清零和“两走四见”活动,85名纪检干部与信访群众结对,2019年以来,累计解决问题360个,化解信访件51件。

为找准查实扶贫领域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自2016年以来,按照省纪委统一部署,运用大数据软件对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生成问题线索逐一入户核查,对查实问题线索区分情形问责整改。4年以来共核查问题线索53890条,查实17865条,追责问责505人,其中立案审查87人。

(三)聚焦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1.深入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集中整治。不断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各级党委(党组)积极落实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为基层减负工作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政治监督整治扶贫领域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六条措施》,印发《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认真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共**纪委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十件事》,组织全县开展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自查自纠工作,坚决向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式”脱贫、“算账式”脱贫、“指标式”脱贫、“游走式”脱贫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亮剑。2019年6月,组建专班,结合整治信访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全县8个乡镇信访工作及乡镇纪委“两走四见”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共检查出8个方面的问题,印发通报1期,检查出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

2. 加强日常监督,开展自查自纠。一是印发《关于认真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县直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了自查整改并上报了书面报告。二是2019年5月20日至23日,联合县委办、政府办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四风”类问题开展暗访督查。三是每月对县委办、政府办以及乡镇党委政府的发文、召开会议、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监督,确保实现年减幅达30%—50%目标。2019年7月,对5个发文办会减幅未达标单位的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四是针对每月10日“扶贫日”活动存在一定的形式主义问题,向县脱贫攻指挥部及县委分管副书记发出工作提醒书,县脱贫攻坚指挥部从6月起取消每月“扶贫日”活动。五是编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案例,发放至全县8乡镇和95个县直单位学习。

3.加大追责问责力度。2019年以来,共查处扶贫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73起,追责问责136人,其中党纪政务处分9人,通报典型案例21起26人。2018年重点督查了旧司镇柏杨村、翔凤镇望水村等村,公开通报曝光了检查中发现的柏杨村尖刀班整改督战队发现问题不及时、翔凤镇望水村尖刀班工作作风不实等典型案例,给予柏杨村尖刀班班长(县石油公司经理)陈东风、望水村尖刀班班长(**经济开发区干部)费彬诫勉谈话处理。2019年4月15日举办了“剑指形式主义官僚”为主题的电视问政活动,问政2个乡镇和4个县直单位,第一种形态处理17人,立案审查1人。

(四)“既沉下去,又游上来”,深化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

2018年,配合州委对全县8个乡镇196个村开展精准扶贫脱贫攻坚、基层党组织建设专项巡察,发现6大类23个方面共847个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县委巡察20个县直单位。

对突出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2017年开展了“贫困户残疾证办理”“中小学贫困学生营养餐监管”“产业扶贫不作为、乱作为”等专项治理活动。共清理应办而未办证的残疾人687人,为71名已办证未申报领取补贴的残疾人及时申报领取“两项补贴”,清理注销残疾证399个;发现中小学贫困学生营养餐方面问题13条;发现产业扶贫不作为、乱作为问题31个,县纪委监委督促立行立改。针对重点乡镇、重点村开展专项督查,2017年,组织6个暗访组,暗访6个村的精准扶贫工作,发现问题45个。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开展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战役,重点查处了31个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44人,组织处理53人。公开通报曝光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7期26起39人4个单位,其中:扶贫领域“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典型案例8起22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典型案例2起3人。

(五)问题线索查处情况

2017年共受理问题线索300件,追责问责220人,诫勉谈话及以上处理的73人次,其中党政务处分49人次;2018年受理问题线索409件,追责问责233人,诫勉谈话及以上处理的91人次,其中党纪政务处分62人次,移送司法1人;2019年至今,受理问题线索104件,追责问责165人,诫勉谈话及以上处理的39人次,其中党纪政务处分19人。2019年以来,问题线索件数和问责人数相比2018年同期呈下降态势,主要因为压力被逐渐传导下去,脱贫攻坚工作在逐步落实,干部严守纪律的意识得到了加强。2018年5月26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了百福司镇2012年至2014年挪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用于特色民居改造的问题,州、县纪委监委迅速行动,对涉及的48名相关责任人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和问责处理,其中县处级干部12名、科级干部20名、其他人员16名,对百福司镇原建管办主任杨飞依法采取留置措施,杨飞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司法机关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六)在整县脱贫攻坚中,**纪委监委始终把加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作为重大政治责任,为打赢全县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障。在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中,总结出部分经验,探索建立了部分制度,主要有以下四点:

1.压紧压实责任,推动脱贫攻坚政治责任落实落地

(1)压紧压实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县委始终把脱贫攻坚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扛在肩上,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加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2017年至至今,县纪委监委追责问责40名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单位主要负责人。2018年3月对大河镇党委书记黄祥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赵军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给予诫勉谈话处理并通报批评。

(2)压紧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牢牢把握“监督的再监督”定位,督促脱贫攻坚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县财政、县审计、县住建、县扶贫办等单位定期移送扶贫领域发现问题线索,2018年共计收到相关单位移送问题线索63条。督促县易迁办对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落实问题、农业部门对产业扶贫政策落实问题、民政和残联部门对社会保障兜底政策落实问题分别开展专项治理和自查整改,确保各项扶贫政策落实落地。2018年10月,对“五个一批”资金拨付进度慢的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免职2人,诫勉谈话4人、其他组织处理34人。2018年10月对县农路局局长李毅在脱贫攻坚中履职不力给予免职处理;对脱贫攻坚履职不力的驻村单位县烟叶公司、县建行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约谈,督促单位履职尽责。

(3)压紧压实干部帮扶责任。督战队将帮扶责任作为重点督战内容,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推动帮扶责任落实落地,对帮扶工作作风不实、履职不力的严肃处理,2018年通报曝光帮扶责任不力问题316个。对县卫计局干部尹凤城2018年只到贫困户家走访一次且贫困户认可度不高的问题,给予诫勉谈话处理并全县通报批评。

2.开展同级监督

**通过深入学习州纪委关于**纪委监督县委及其委员的3个办法,积极探索监督方式方法。出台县纪委监督县委及其委员“1+5”工作方案,一份监督清单,让监督对象易于接受监督;五种监督方式,通过谈心谈话、议事决策意见、用好四书(工作提醒书、廉政风险预警书、“三重一大”自查报告书、整改建议书)、开展专项检查、请示报告,使监督方式方法实体化。2019年以来,县纪委书记与县委常委谈心谈话19人次,开展专项检查5次,请示报告4次,发出9份工作提醒书、1份廉政风险预警书、5份整改建议书,收到“三重一大”自查报告书13份。通过加强同级监督,有力推动了县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比如:针对部分单位巡视整改推进缓慢问题,县纪委向县委及县委书记发出工作提醒书,县委及时研究调整工作力量、理顺工作关系,巡视整改工作推进明显提质提效;根据县纪委意见,县委取消了“扶贫日”活动和二十项重点工作每月督查。同时,指导支持乡镇纪委开展监督乡镇党委工作,形成县乡同级监督“一盘棋”格局,确保同级监督工作取得实效。9月,恩施州委常委会专题听取了我县同级监督工作。通过开展同级监督,进一步巩固了扶贫领域整治监督成效,为整县脱贫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障。

3.开展“党的政策到我家”平台项目试点

为充分发挥大数据比对的优势,开展“党的政策到我家”项目试点,升级改版“**惠民政策落实智慧监督平台”,前移惠民政策落实监督关口,实现事前、事中监督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督促职能部门及时公示公开57惠民政策,2019年1-10月共公示公开2.39亿惠民资金发放情况,群众可以随时随地查询57项党的惠民政策内容和落实情况、资金发放情况。

监督人责任书第8篇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建设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工程建设必须按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内控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投诉。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检举。受理检举的部门应当及进处理。

第八条  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建设工程总承包以及建设监理、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

(四)组织质量监督人员和质量检测人员的培训、考试或考核工作,核发资格证书;

(五)组织评选优质工程,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协调、处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查处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

(七)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省、市(地区)、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实施具体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省有关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对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各市(地区)、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受监督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二)对受监督的建设工程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确定监督重点部位、环节,会同建设或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交底;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建设装饰装修、建设或监理单位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规定的情况;

(四)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质量抽检,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进行必要的核验;

(五)评定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核发质量等级证书;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承办优质工程评选工作;

(七)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培训、考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和质量检测员;

(八)调解工程质量纠纷,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装饰装修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发施工许可证。

专业建设工程,由有关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条件和能力,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其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结论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监督计划,指定质量监督员,并书面通知工程建设有关各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检测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检测所需试样,由建设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取样或者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现场随机抽样,并对送样或取样的批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质量检测员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并对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

第三章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同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单位签订的建设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建设单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必须提交必要的设计文件、建设合同等资料,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的设备和材料质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按规定向有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开发、经营商品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二)提供有关使用、维护的说明;

(三)对出售的房屋按合同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的,应按规定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第二十二条  建设监理单位不得从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经营活动,不得与受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有隶属或经营性业务关系。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派出与监理任务相适应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

建设监理人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五条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监理时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有权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建设单位;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报告质量监督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业务,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人员审签,并承担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资格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二)工程勘察文件真实反映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三)设计文件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深度,图纸配套,说明清晰、完整;

(四)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选用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色彩、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除批准的试点工程外,不得将国家、行业、地方未发布标准的技术、工艺、材料用于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要求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改正,但不得增收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九条  设计文件必须按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涉及到建设工程的结构、规模、标准的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重大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参加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质量的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兴建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五章  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施工任务,对所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承担质量责任,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的监督检查。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分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对所分包的建设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参加设计图纸会审,制订施工方案,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图。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材料员、质量检查员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场联合验收制度。材料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监理员必须对进场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进行联合验收,并对所验收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消防、治安等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行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八条  生产、供应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和设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质量要求,并对所生产和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和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和技术资料;

(二)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资料;

(三)设计变更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图。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申请后,必须在十日内开始对该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核查,核定质量等级。核定为合格的,发给《陕西省合格工程证书》;达到优良等级的,由省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并发给《陕西省优良工程证书》;核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修或重建后重新申请验收。

未取得合格工程证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对取得《陕西省优良工程证书》的建设工程,应当给以优质加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建设工程质量等级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向建设单位签署建设工程保修证书,提供使用和维护说明,在保修内定期回访用户。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从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按不同类型的工程分别为: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

(二)建筑工程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一年;供热和供冷工程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三)室外上下水、小区道路及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

(四)其它建设工程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十三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因勘察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勘察单位按勘察收费的部分或全部承担;

(二)因设计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设计单位按设计收费的部分或全部承担;

(三)因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无偿返修;

(四)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或建设单位可依法向生产、供应单位追偿;

(五)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的,由用户承担;

(七)因不可抗力超过设计设防强度造成建设工程质量损害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

前款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建设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建设监理单位或质量检测机构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保修保证金制度。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中按规定预留保修保证金,在银行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建设工程保修期内未出现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或出现属于施工单位造成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已经进行返修的,按照不同的保修期限,在该项保修期满后2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保修保证金的本金及利息,全部退还给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预留保修保证金的比例为:住宅工程、公用建筑工程为工程造价的1.5%至2%;其它工程参照上述比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和建设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建设工程资质管理,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暂扣资质证书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

第四十七条  工程建设检测员、监理人员、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材料员、质量检查员违反建设工程资格管理,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和建设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拒绝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资格检查监督的。

第四十九条  建设、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视其情节处以整体或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1%至5%的罚款;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采购、使用未经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使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暂扣资质证书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

第五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警告、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监理单位从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经营活动的;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伪造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的。

检测人员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导致质量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一条  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的原因形成工程质量隐患导致的质量事故,由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二条  因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消防、治安等单位强行指定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导致质量事故的,上述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负责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三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因其提供的建筑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责任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发放质量等级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资质证书,对其负责人或责任人给以行政处分。并视其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发放合格证书的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或责任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五条  拒绝和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行使质量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时,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被处罚人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向其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被处罚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吊销资质证书或对单位罚款在五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五千元以上的,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五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拖延或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及其它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监督人责任书第9篇

(一)思想不够解放,服务理念和服务意识存在差距的问题。

一是加强学习教育。制定有针对性的学习计划安排,利用中心组和全局职工政治学习等手段,加强宗旨理念教育,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更新服务理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克服形式主义和。

整改目标:全局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理念得到明显转变。

整改期限:中期(2010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党组书记)

责任部门:党支部、办公室

监督人:*(局长)、*(行风评议员)、*(退休干部)

完成情况:进行中

二是改进服务方式和手段。成立质量技术监督综合业务工作服务队,通过与招商局、工商局等部门的联系沟通,以及我局企业组织机构代办办理情况的综合信息,及时了解和掌握招商引资企业和新建企业的情况,第一时间深入企业、深入一线,现场解决企业在质量管理、标准化、计量和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整改目标: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不断改善和完善,服务成效得到企业和服务对象的认可和肯定。

整改期限:长期(2011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局长)

责任部门:各室、队、所、协会

监督人:*(党组书记)、*(副局长)、*(行风评议员)

完成情况:进行中

三是做好标准信息服务工作。利用州质监局建立的标准信息库平台,积极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标准咨询服务,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整改目标:基本满足企业对标准查询服务需求,促进我县企业标准水平全面提升。

整改期限:中期(2010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副局长)

责任部门:业务室

监督人:*(局长)、*(党组书记)、*(行风评议员)

完成情况:进行中

四是加强能源计量服务工作。积极开展2家企业的能源计量节能降耗试点工作,指导帮助企业采用先进的计量管理手段和现代计量检测体系。

整改目标:充分发掘企业节能增效的潜力,促进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整改期限:长期(2011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副局长)

责任部门:业务室、综合所

监督人:*(局长)、*(党组书记)、*(行风评议员)

完成情况:进行中

五是大力实施质量兴县战略。制定和落实名牌培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全面提升我县产品质量整体水平。

整改目标:培训和帮助申报名牌产品,促进我县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升。

整改期限:长期(2011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副局长)

责任部门:业务室、综合所

监督人:*(局长)、*(党组书记)、*(行风评议员)

完成情况:进行中

(二)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中能力建设与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是加大干部教育和人才培训力度。制定并落实人才队伍建设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保障激励措施。每年将预算总支出的5%以上用于干部教育和人才培养。加强与科研院所联合协作,以脱岗培训等方式培训技术骨干。面向社会建立专家人才库,借智引智,弥补人才短缺的问题;发挥现有人才技术优势,组建培训师资队伍,对业务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的能力。

整改目标:通过加大人才队伍建设,使质监人才队伍素质基本能够满足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

整改期限:长期(2011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党组书记)

责任部门:办公室、法规室、业务室

监督人:*(局长)、*(副局长)、*(退休干部)

完成情况:进行中

二是加强技术保障能力建设。制定并落实技术保障能力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检测技术装备投入,每年将预算总支出的15%以上纳入检测技术装备专项经费。围绕玛纳斯县农业支柱产业和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积极争取自治州和地方的检测项目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企业检测机构的联合协作,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整改目标:通过加大检测装备投入,使综合所检验检测能力基本能够适应玛纳斯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整改期限:长期(2011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局长)

责任部门:办公室、综合所

监督人:*(党组书记)、*(副局长)、*(行风评议员)

完成情况:进行中

三是分期分批解决职工房改经费补助。争取从2009年开始,分三年时间,逐步解决职工未参加房改的问题。2009年,先期投入资金10多万元,按照先老后轻的原则,为没有享受住房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解决部分住房补贴,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逐步解决。

整改目标: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得以基本解决。

整改期限:长期(2011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局长)

责任部门:办公室

监督人:*(党组书记)、*(副局长)、*(退休干部)

目标完成情况:2009年调查摸底和发放住房补贴工作正在进行中。

四是解决干部职工阳光津贴补助问题。依照州局文件精神,想方设法解决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福利,按照年均不低于一万元的标准(离休干部90%,退休职工70%),分生活补贴和绩效津贴两块发放,让干部职工享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实惠。

整改目标:让干部职工享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实惠。

整改期限:中期(2010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局长)

责任部门:办公室

监督人:*(党组书记)、*(副局长)、*(退休干部)

完成情况:正在进行中

(三)服务机制不够完善的问题。

一是实行服务工作岗位目标管理。根据机构和工作岗位设置,制定涉及每个岗位的服务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服务工作目标任务,服务责任落实,严格对照服务标准要求,开展岗位服务达标活动,使服务工作具体化。

整改目标:岗位职责明晰,便于考核和监督。

整改期限:中期(2010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局长)

责任部门:各室、队、所

监督人:*(局长)、*(副局长)、*(行风评议员)

完成情况:进行中

二是健全服务企业工作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服务台帐”,编制“新建企业服务工作流程”,建立“生产企业质量档案”,制定“取证企业跟踪服务管理”和“服务企业专家库管理”办法,完善“名牌产品培育措施”和“打假保名优服务措施”,进一步修订“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期办结”、“文明用语”等工作制度,严格规范服务行为。

整改目标:服务企业制度得以健全和完善,服务行为得到规范。

整改期限:长期(2011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副局长)

责任部门:各室、队、所

监督人:*(局长)、*(党组书记)、*(行风评议员)

三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和完善“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定期走访企业征求意见”、“服务企业工作督查”等相关监督检查制度,充分发挥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确保服务企业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整改目标:服务企业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整改期限:长期(2011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党组书记)

责任部门:办公室、法规室

监督人:*(局长)、*(副局长)、*(行风评议员)

完成情况:进行中

四是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建立“服务企业工作定期讲评通报”、“服务企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奖励”等奖惩制度,采取业务考核和民主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履行服务职能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年终评先评优挂钩,兑现奖惩。

整改目标: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整改期限:中期(2010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副局长)

责任部门:各室、队、所

监督人:*(局长)、*(党组书记)、*(退休干部)

完成情况:进行中

(四)监管责任制落实存在差距的问题。

一是健全和完善区域监管责任制。层层签订区域监管目标责任书,做到权责清晰,责任明确,不留盲区和死角,使质量和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整改目标:通过加强监管,行政执法和区域整治工作取得明显实效,使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计量欺诈行为、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企业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

整改期限:长期(2011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副局长)

责任部门:业务室、稽查队

监督人:*(局长)、*(党组书记)、*(行风评议员)

完成情况:进行中

二是建立区域监管责任追究和考核奖惩制度。对未履行监管职能的单位、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对监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

整改目标:促使质量安全和打假工作责任的落实得到进一步深化。

整改期限:中期(2010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局长)

责任部门:业务室、法规室、稽查队

监督人:*(党组书记)、*(副局长)、*(行风评议员)

完成情况:进行中

(五)党的建设方面存在差距的问题。

一是着力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党员干部。组织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改造,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结合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研究把理论武装工作常态化的具体办法,研究对党员干部理论学习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到实处的具体措施。

整改目标: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理论水平,使科学发展观真正深入人心。

整改期限:中期(2010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党组书记)

责任部门:办公室、法规室

监督人:*(局长)、*(副局长)、*(退休干部)

完成情况:进行中

二是着力加强组织建设。紧紧围绕把党组织建设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加大党建理论学习研究,提高党务工作能力水平。深入开展“科学发展好班子”和“五个好基层党组织”创建活动。

整改目标:继续巩固和保持“五好党组织”荣誉,努力创建“科学发展好班子”,抓出特色。

整改期限:长期(2011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党组书记)

责任部门:办公室、业务室

监督人:*(局长)、*(副局长)、*(行风评议员)

完成情况:进行中

三是深入开展学教活动,坚决维护新疆稳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充分发挥表率作用,亮明态度、表明立场,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领干部职工与民族分裂主义进行坚决斗争。着力解决影响稳定的产品质量问题、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问题,严厉打击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制假售价和计量欺诈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新疆稳定。

整改目标:通过加强教育引导,使干部职工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意识明显增强,能够旗帜鲜明的同民族分裂主义、非法宗教活动做坚决的斗争。影响稳定的制假售假、计量欺诈以及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整改期限:长期(2011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党组书记)

责任部门:各室、队、所

监督人:*(局长)、*(副局长)、*(退休干部)

完成情况:进行中

(六)党组班子建设与科学发展观“五个好”领导班子要求存在差距的问题。

一是切实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党组班子成员理论修养。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质监工作,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

整改目标:班子成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基本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整改期限:长期(2011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党组书记)

责任部门:办公室、法规室

监督人:*(局长)、*(副局长)、*(退休干部)

完成情况:进行中

二是加强领导班子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班子核心作用。严格执行《党组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在坚持民主的基础上,落实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要求。班子成员在工作上加强沟通和协调,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学习上加强交流和促进,相互帮助、相互提高;生活上严格要求,相互关心、相互提醒、努力形成团结合作的良好氛围。

整改目标:民主集中制和分工负责制得以很好的贯彻落实,班子和谐、民主、团结,凝聚力、战斗力和向心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整改期限:长期(2011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党组书记)

责任部门:办公室、法规室

监督人:*(局长)、*(副局长)、*(行风评议员)

完成情况:进行中

三是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层层落实“一岗双责”,深入开展《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学习教育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认真落实局内各项工作制度,加大对违反财务规定、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查处力度,营造风正气顺、人和业兴的内部环境。

整改目标:党风廉政建设得到加强,党风、政风和行业作风得到明显好转,通过上级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的考核验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业形象得到社会认可。

整改期限:长期(2011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党组书记)

责任部门:办公室、法规室

监督人:*(局长)、*(副局长)、*(退休干部)

完成情况:进行中

四是深入开展创建“五个好”领导班子的活动。结合质监部门实际,组织制定《玛纳斯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五个好”党组班子的实施意见》,提出具体的创建目标、措施和要求,通过开展创建“五个好”领导班子活动,把党组班子建设成为“施政本领好、作风形象好、机制创新好、发展业绩好、群众评价好”的坚强领导集体,不断提高质监部门领导班子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和水平。

整改目标:党组班子得到加强,驾驭全局和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不断提高,基本达到州局和县委“五个好”党组班子的要求。

整改期限:长期(2011年6月底之前)

责任领导:*(党组书记)

责任部门:办公室、业务室

监督人:*(局长)、*(副局长)、*(退休干部)

完成情况:进行中

以上承诺恳请广大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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