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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06 16:05:23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第1篇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既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统一,又体现了纳税人之间税率负担的不同。这些变化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组织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规划和运筹,在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战略框架下实现企业的税收负担最优化处理。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新税法的一大亮点。小型微利企业采用了企业所属行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四个指标相结合的认定标准:一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二是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二、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筹划的临界点

假设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刚好为30万元。若企业增加5 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则要按照25%的税率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减少5 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则可以按照20%的税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30万元就成为了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他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临界点。从表1和图1可以发现,当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和32万元的时候,企业的税后利润都是24万元;只有当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2万元时,企业多得的2万元利润才能够抵补多缴纳的所得税;若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且小于32万元,则其税后利润反而会小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时的税后利润。因此,当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但又不到32万元时,企业必须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将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万元以内,便顺理成章地成为小型微利企业,达到了赋税最小化的目的。

三、企业纳税筹划的新思路

(一)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

1.个体工商户与小型微利企业

在成立新的小规模经济实体之前,可以事先预测一下未来的年收益,以确定采用何种设立方式。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组织性质不同,所采用的税率也是不同的。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其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而小型微利企业是定额税率(20%)。

例1,小王打算经营个饰品店,饰品店各方面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规定。预计刚开始几年的年收入在3万元左右,但小王在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组织形式的选择中犹豫不决。

纳税筹划师给他作了分析。选择何种组织形式是基于税后利润的多少。把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设为X元,如果选择个体工商户形式的话,那么个体工商户的税后利润总是大于或等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后利润才能验证选择的正确性。从表2的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大于50 000元时,X

-(35%X-6 750)≥X(1-20%)是无解的,即个体工商户的税后利润大于等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后利润的假设不成立。而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小于50 000元的其余四档均有解。可以得出: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小于等于42 500元时,采用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能获得更多的税后利润,而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大于42 500元时,则应采用有法人资格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组织形式。

所以,本案例中,小王把小店设置为个体工商户更为合适。每年可节约所得税30 000×20%-(30 000×20%-1 250)=1 250元,净利润也增加了1 250元。

2.子公司和分公司

子公司和分公司只是在组织形式上有区别,对于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影响。所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分公司,可以考虑把分公司设为具有法人资格,能够进行独立核算的子公司,这样就可以有效利用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务负担。

例2,智远公司拟在外地设立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预计该分公司的年收入为20万元,经过纳税筹划师的建议,智远公司决定把该分公司设立为子公司。

假如智远公司把该公司设为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收入并入总公司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分公司的这部分盈利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00 000×25%=50 000元;而设立成为子公司后,可以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每年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00 000×20%=40 000元,节税10 000元,从而净利润增加了10 000元。

(二)增加成本费用

在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预计年收入在30万元到32万元区间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合理的方法增加成本费用来削减年度收入总额,使企业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从而可以适用优惠税率,减轻税负,增加净利润。当然,要是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大超过30万元,不适当地增加各项扣除指标,只能是得不偿失且违反企业效益最大化原则。

例3,江苏省迅达公司有员工2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预计2009年年收入在31万元左右,纳税筹划师建议迅达公司适当增加成本,从而使收入控制在30万元内。

江苏省迅达公司决定按江苏省发放冷饮费的标准,给予全体员工发放四个月的每人每月130元的冷饮费,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以此增加企业成本,降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至30万元以内,从而可以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迅达公司发放冷饮费后,预计2009年需缴纳企业所得税(310 000-130×20×4)×20%=59 920元,税后净利润

=(310 000-130×20×4)×(1-20%)=239 680元。

假设迅达公司不进行纳税筹划,则预计2009年需缴纳企业所得税310 000×25%=77 500元,税后净利润=310 000×(1-25%)=232 500元。

由此可以看出,变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迅达公司不仅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77 500-59 920

=17 580元,净利润还比未筹划前多239 680

-232 500=7 180元。此外,发放四个月的冷饮费,可以充分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三)公益性捐赠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例4,智胜公司2008年年收入为315 000元,而其他各方面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规定。经纳税筹划师建议,智胜公司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汶川地区捐赠1.5万元。以此使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万元以内,从而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捐赠前,智胜公司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315 000×25%

=78 750元,税后利润为315 000-78 750=236 250元;捐赠后,智胜公司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315 000-15 000)×20%

=60 000元,税后利润为(315 000-15 000)-60 000=240 000元。

从结果可以看出,智胜公司合理地少缴所得说78 750

-60 000=18 750元,税后利润增加了240 000-236 250

=3 750元;这样做不仅可以使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社会价值,而且可以抵销超过30万元的部分,从而化解可能适用高税率的涉税风险,以实现企业最大收益。这是一个双赢的局面。

2008年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和规范的一个显著标志,意义深远。新税法在纳税人定义、税率、准予扣除项目、税收优惠及反避税方面都作出了新的规定。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具有重大的意义。当税法规定发生变化时,企业也应该不断调整自身的纳税筹划策略,努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张海瑶.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之我见[J].财会月刊,2009(5):35-36.

[2] 陈梅.小型微利企业税收筹划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9(10):239-240.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第2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一、近年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本文所称小型微利企业仅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范畴)的优惠政策不断更新,对企业的优惠范围也进一步扩大,政策有放宽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中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过去的3万元放宽到6万元,加大了优惠力度,也表明了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心。

二、小型微利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企业存在应享受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况,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由于纳税人未进行备案或主管税务机关未按要求减免其所得税额,导致应享受未享受.

2、部分企业在实际申报年度报表时,没有按照政策规定的方式进行减免,即减免金额计算错误,导致少优惠企业所得税。

3、小微企业年度申报中基础数据有待核实。重点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两项基础数据,由于宣传力度不够以及企业自身等因素,对税收政策的掌握还不是很充分,导致该项数据的填报口径缺乏统一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即“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而不是按财税【2009】69号文企业全年月平均值计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两项数据很多情况下是由企业随意估算或依据的文件并不统一。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

小型微利企业大多是家庭式、父子式中小企业,企业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聘用兼职会计较为普遍,不能从整体上理解和把握国家的产业政策.加之部分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较少而不重视,因此仍存在应享受尚未享受优惠的情况及减免金额错误的情况,造成优惠未到位。

四、解决问题的建议。针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不到位的现象,首先税务机关要制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实际的管理措施和制度规定,明确岗位职责和目标要求,增强工作责任心,完善绩效考核制度。二是税收管理员对企业提供的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表、资产负债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其他征管资料要反复推敲,认真甄别,不放过每一个疑点;要通过采取实地核实、检查企业账目、分析涉税信息、比对相关数据等形式,准确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三是计算机软件中设立监控职能,开发运用征管软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数据资料实施有效监控。四是对于长期出现零申报、负申报、低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要借助分析预警系统,认真搞好纳税评估,正确分析和审核企业申报的各类数据的逻辑关系,发现疑点,及时解决。五是要充分利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良好时机,组织精干力量,解剖分析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纳税人、向基层税务机关提出改进和规范管理的意见建议。六是税务机关要对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同时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避免纳税人填报口径不统一的情况发生。

参考文献:

[1]刘嘉怡. 税收助力小微企业科学发展[J]. 中国税务,2012,12:14-17.

[2]《国税税收优惠政策指南》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编 湖南人民出版社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第3篇

[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税收筹划策略;投资方向

[DOI]10.13939/ki.zgsc.2016.16.122

据统计,现阶段我国存在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所有企业总数中所占的比例超过90%,这些企业对于促进就业以及经济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小型微利企业的稳定发展有助于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1 筹划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的原因

1.1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原因

按照有关税法,30万元是企业年上缴所得额的一个界线,小型微利企业低于30万元,征收所得税时应当遵循减按20%的税率原则。相关公告的要求为自2014年元旦至2016年12月底,如果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它们的所得减半算入应当纳税的所得额,然后再按照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换言之,纳税企业能够享受到两项优惠政策:一是所得减半;二是低税率。凡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该优惠。税务机关的审核不针对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1]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而言,怎样才能真正从税收优惠政策中获益呢?不考虑企业的资产以及从业人数,主要考虑的是必要条件,即小型微利企业每年应纳税的所得额多少。假如企业每年应纳税的所得额不符合标准,利用税收筹划能够帮助其符合标准进而从税收优惠政策中获益。

1.2 小型微利企业流转税筹划的原因

增值税纳税人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类,他们的收入和经营规模不相同,划分的依据是销售额或应税服务额的数量,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收入还是经营规模都比一般纳税人小得多。鉴于此,为了达到节税的目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状况是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依据。

对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财税在2013年第52号文件、2014年第7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第57号文件等文件中,只是规定了有关按期纳税的收入金额限制。所以,可以按照法律对于销售货物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出现的时间展开税收筹划。第一步是搞清楚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的期限,按月纳税和按季度纳税是不同的,然后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采取符合税法规定的方法,调整企业所开展的业务其纳税义务出现的时间,从而享受税收优惠。

2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现阶段,中小企业的产值越来越大,创造的服务价值也越来越高,税收总额中有一半的税款来自中小企业,而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的比重为60%左右,为国家提供了大约80%的工作岗位,然而,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费负担仍然很重,没有得到充足的制度供给,规避风险的能力不强,随着新税法的执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扩大,在此前提下,小型微利企业应当掌握一定的税收筹划策略,以实现自身的快速发展。[2]

2.1 小型微利企业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

小型微利企业的规模不大、赢利能力弱,因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和合伙企业的形式有主降低税收负担,因为根据新税法,按照个体工商户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方法征收的是个人所得税,都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这种征税办法,小型微利企业不需要上缴所得税,那么就没有重复征收所得税的现象,税负就会减轻。

具体做法为:假如小型微利企业规模小、人手少,应选择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原因是这类形式的企业税收通常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办法,则实际税负低;假如小型微利企业规模小、投资人多,应选择合伙企业的形式。

2.2 小型微利企业调整投资方向

科学技术是一个国家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力量,因此,各个国家都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我国也不例外。我国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方式有很多,税收优惠是帮助企业直接获益的方式之一。鉴于此,小型微利企业应当努力转变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就可以享受到在20%税率的基础之上,然后再降低到15%的优惠税率,该优惠清楚地表明了国家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决心,也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投资指明了方向。

2.3 选择恰当的存货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

依照目前的税法,先进先出、后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是存货计价的几种方法。小型微利企业采取不同的方法会产生不同的影响,选取何种方法,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

如果物价一直上涨,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选用后进后出法,可以取得降低期末存货成本的效果,增加销货的成本,企业所得税负担减轻,获得更多的税后利润;如果预计物价会持续下降,先进先出法适合小型微利企业,这样能够使当期销货成本提高,相应的降低当期的营业利润,从而实现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所得税负担减轻、利润向后移、推迟纳税的目标。[3]因为产品成本或者期间的费用包括折旧,所以折旧与小型微利企业的当期成本、利润和费用的多少、应纳所得税的数目直接相关,进而对所得税税负产生影响。

对于比例课税的条件和累积课税的条件,应当采取不同的税收筹划策略。面对前者,采取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速度的方法,这样做能够延缓上缴所得税,利于节税;对于后者,加速法并不适合,应选用直线法,这是因为利用直线法计算出的年折旧费总体一致。假定其他条件相同,直线法得出的年利润率显然更均衡。

2.4 把握好经营筹划和项目筹划

税收筹划应在法律环境下进行,结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对于小型微利企业而言,初创阶段或新增项目开始阶段,税收筹划能够更好地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经营活动中,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帮助企业了解自己所从事的业务涉及的税种和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税率等。选用何种征收办法,业务发生的各个环节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等。[4]

2.5 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

社会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企业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是可行性较高的途径,同时该途径也有助于企业提高社会形象。按照新税法,如果企业公益性捐赠的花费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这一部分能够扣除。由此可见,通过公益性捐赠来筹划企业税收可以达到减税的效果。

3 结 论

从小型微利企业的角度看,结合自身的特点以及所从事的业务,选择恰当的策略进行税收筹划十分有必要。新形势下,特别是新税法的出台,小型微利企业会有更多的发展机遇。鉴于此,小型微利企业应当不断更新观念,把握机遇,根据自身的优势,将当前的税收优惠作为导向,不断优化资本投资的结构,调整投资的方向,增强竞争力,为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熊彩虹.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J].商业会计,2010(11):73-74.

[2]路向阳.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筹划[J].注册税务师,2014(11):40-43.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第4篇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具体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在前几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基础上,经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减半征税范围,将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优惠面。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优惠政策的规定。为将优惠政策具体落实到位,使纳税人便捷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征管操作,《公告》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做了明确。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需要审批

根据政府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要求,自《公告》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三、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可享受优惠政策

《公告》进一步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此次优惠政策扩围不仅仅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扩大到10万元(含),还将原来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核定征税企业纳入了优惠范围。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根据国税部门的解答: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1.2013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2014年季度申报时按2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于2014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2.2013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具体计算,分为两大类五种情形:

A.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1) 2014 季度申报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享受优惠率为15%;(2) 10万30万元,就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享受优惠率为0%,即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B.10万

(1) 2014年季度申报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享受优惠率为5%;(2)2014年季度申报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30万元,享受优惠率为0%,即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2014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具体计算,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2014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的,享受优惠率为15%;(2)10万30万元的,享受优惠率为0%,即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如:由于政策发文时间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问题的原因,若很多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2014年第一季度所得税时,来不及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在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原未享受的优惠,可以在本季度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五、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国税部门解答:主要有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公告》中相关规定执行即可。对于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定额征收的企业一般规模比较小、核算也不是很完整,为了不增加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采取调整核定税额的办法,在原来核定税额的基础上,直接核减应该减免的税额。年度终了,也无需再报送相关资料。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第5篇

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 发展 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小型微利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仅会带来大量就业机会,还使整个经济市场更加具有活力。目前,小型微利企业占据我国企业的主体99%,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繁荣起到重要作用。随着时代的进步,世界各国都出台了税收优惠的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扶持,经济全球化也使我国经济体制受到冲击,国内的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机遇,小型微利企业就更需要国家的扶持,以便度过难关。随着我国税制的改革,我国对小型微利企业已经实行了很多税收优惠的政策,但是其作用还有待检验,需要不断对税收政策进行研究和改进,以便更好的推动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的繁荣。

一、小型微利企业概述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世界各国的界定标准不一,本文主要对国内的界定进行分析,小型微利企业来源已久,主要指微型、小型、个体户以及家庭式作坊企业等,根据行业的特点,还可以深化为微、小、中3中类型,其称呼也有不同,有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等,小型微利企业主要是税法上的界定。这里的企业不仅要满足我国税法的规定,还要符合国家关于税收的相关政策中,对小型微利企业界定的条件。如果是工业企业,每年应该缴纳的所得额在30万以下,从业的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的总额不超过3000万,如果是其他性质的企业,每年应该缴纳的所得额在30万以下,从业的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的总额不超过1000万,这些就是小型微利企业。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其税收可以享受20%的政策优惠,如果其每年缴纳的所得额少于6万,就能够享受双重的税收优惠。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地位与特点

小型微利企业在我国具有重要的地位,可以促进社会就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大量国有企业的员工下岗,这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契机,不仅为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助力,还缓解了对下岗人员进行安置的压力。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需要较多的劳动力,对就业人员的吸纳要超过大型企业。而且,小型微利企业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在提供各种服务的同时,也成为很多大型企业低成本原料的来源,对大企业的发展也有很大影响。而且和大型企业不同,我国的小型微利企业正处于上升的时期,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对激发我国市场的活力具有重要作用,促进社会的稳定。

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小型微利企业一般规模比较小,数量很多,抗风险的能力比较弱。从其定义能够看出,其关键特点就是小,很多企业根本没有形成规模,根据工商局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数量为5000万,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已经发展为具有庞大市场的重要主体,而且还在不断增加。但是,因为其先天弱势,受到经济波动的影响时,很难对其结构进行调整,就可能在经济浪潮中受到淘汰。

二、小型微利企业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的优惠

这种优惠的政策主要是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进行减半征收,每年应缴纳的所得额不超过6万,其所得税是每年的所得×20%×50%。对于从事没有限制或者禁止的行业,需要减少20%税率进行缴纳,高新企业要减少15%税率进行缴纳,对残疾人的就业进行安置和科研的经费,需要在税前进行加计并扣除,个体户、独资的企业和合伙的企业,只需要缴纳其个人所得税,并扣除一些费用。对于税收优惠,需要主要下面几点,小型微利企业需要有完整的账单,以便相关机关对其进行查账和征收,而且如果每年应该缴纳的所得额高于6万,要想获得20%的优惠,就需要满足其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界定,其从业的人数和资产的总额也都要满足相关标准。对技术进行转让也能够享受税收的优惠,具体来说是:如果不超过500万,免征所得税,高于500万,高出的部分减半进行征税。

(二)营业税的优惠

对员工制的家政行业免征其营业税,在“营改增”后,新添两档较低的税率:11%与6%,除了交通运输行业使用11%税率,其他的比如创意文化、咨询鉴证、辅助物流等行业使用6%税率。如果纳税人在营改增前就享受免收营业税的政策,营改增后,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增值税也可以进行抵扣。而且,对营业税起征点也有了提高,具体是:按期进行纳税的是每月5000-20000元,按次进行纳税的是每日300-500元,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很多省份就把起征点上调到最高额度,以便降低小型微利企业负担。

(三)增值税的优惠

这种税收的优惠主要在这两方面得到体现:第一,提高了起征点,对于应交税的劳务和销售的货物,其增值税起征点也被调高,具体是:按期进行纳税的是每月5000-20000元,按次进行纳税的是每日300-500元。第二,规模小的纳税人,其增值税的征收率全部改成3%,和营业税相似,大多数的省份都使用了最高额度起征点,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征税,有效的降低了其负担。

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局限

(一)增值税

1、规模小的纳税人税负偏高

从2016.5.1日起到2017.12.31日,小型微利企业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加工服务,修配修理等销售额如果低于3万,按照季节进行纳税则是低于9万,售后服务等无形的资产销售额如果低于3万,就可以享受暂时免征增值税,但是其时间有限制,其他的时间还是统一征收3%的增值税,这就使其在流通的环节有较高成本费,虽然已经调高了起征点,也都按照最高额度执行,但根据个体户利润的情况看,其起征点还是较低。

2、一般纳税人的门槛比较高

企业年销售额需要符合相关的标准,才被认定是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的标准是50万,商业企业是80万,如果不符合标准就被化作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增值税,而且不能进行抵扣,也不能使用专用的发票,但是一些企业在进行交易时要求小型微利企业提供专用的发票,不然就会失去交易的机会,这种歧视使小型微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位于不利的境地。而且,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不能达到相关的标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的门槛过高。

3、小型微利企业出口退税时受到歧视

目前税收的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来说,出口的货物只有出口免税,而不是出口退税,和大型的企业进行比较,就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出口的价格,使其市场竞争力大大减弱,这对其开辟国际市场非常不利。而且,新出现的出口业务,其首笔业务出现一年内,应退的税额不是直接进行退税,而是进行抵税,这种延迟退税的方式也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成长不利。

4、增值税的进项税不能进行抵扣

我国很早就启动生产型的增值税向消费型进行转变,虽然使增值税的额度调高,但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不能享受进项税的抵扣,2016年营改增完成后,小型微利企业进项税能够抵扣的额度需要足够充足才能发挥减税的作用,但是由于操作的难度比较大,小型微利企业费用的支出和零星的采购很少经过正规交易进行,所以就不能进行抵扣。

(二)营业税

营业税起征点不适合小型微利企业,仅仅适合于个人,把市场中处于弱势的小型微利企业排除,使其不能公平参与到市场的竞争中,由于注册的性质不同,就不适合起征点的相关规定,使这些企业同样的收入,承担的税负却不同。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税负比较重,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有以下问题:第一,无法公开筹资,银行的融资也比较有限,其财务的杠杆率与股权的回报率都比较低,而且只能和一般企业相同,缴纳25%的所得税与5.56%营业税和附加。第二,不能在税前对贷款的损失准备金进行扣除,国家的政策优惠也没有惠及小额贷款公司。

(三)所得税

优惠的范围不足,从2015.1.1.到2017.12.31日,小型微利企业中年所得税如果不超过20万,按照20%缴纳所得税,但是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才符合这项优惠政策,虽然优惠的范围有所扩大,但还是不能覆盖全部的小微企业。

核定征收的手段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很多小型微利企业经营的规模比较小,没有完整、独立的财务系统,相关部门主要使用核定征收的手段对其所得税进行征收,这种方法不能真实反映小型微利企业盈利的情况,还增加了利润比较低的企业税负,不能享受20%的政策优惠。

四、完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税收的立法机制

立法是从根本上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进行改善的措施,很多发达国家都有完善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各项法律制度,其中,日本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法律最完善。可以在我国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提高和小型微利企业有关的政策扶持力度,把金融的融资和引进人才以及创新技术的等,用法律制度进行确定,使小型微利企业各项活动的开展都有法律的依据,形成完善的税收体系。

(二)对优惠的政策进行整合,有效提高政策的效率

首先要增加优惠的范围,使优惠的效果不断扩大。需要扩大所得税优惠的范围,把大部分小微企业包括在内,可以对起征点进行改进,变为免征额,这样就能够有效的扩大优惠的范围,使所有的小微企业都可以享受到优惠的税收政策,减少不公平的现象。要增加优惠的力度,切实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可以降低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的税率,将其所得税从20%转化成10%-15%,对于各种行政性的收费,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用的渠道和受益的主体,尽量取消不必要的收费,最大程度的降低政府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干预,避免使其隐形的税负增加。

(三)建立专业的机构为小型微利企业服务

我国虽然有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管理的部门,但是权责模糊,互相交叉,建议成立统一的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比如专门征管的部门,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决,切实保障政策的实施,维护企业权益。

(四)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监督

要加强宣传和辅导,根据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打造出税收的宣传单,由专门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并帮助企业对各种税务事物进行办理,对政策的落实力度进行强化。严格执行各项优惠的政策,如果政策没有认真落实,就要通告相关单位,并追究个人的责任,以便使政策真正惠及小型微利企业。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政策优惠具有重要的意义,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不断对各项政策进行研究和改进,以便真正的促进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加大对其扶持的力度,进而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林涛.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践与思考[J].山东社会科学, 2015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第6篇

据统计,现阶段我国存在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所有企业总数中所占的比例超过90%,这些企业对于促进就业以及经济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小型微利企业的稳定发展有助于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1 筹划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的原因

1.1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原因

按照有关税法,30万元是企业年上缴所得额的一个界线,小型微利企业低于30万元,征收所得税时应当遵循减按20%的税率原则。相关公告的要求为自2014年元旦至2016年12月底,如果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它们的所得减半算入应当纳税的所得额,然后再按照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换言之,纳税企业能够享受到两项优惠政策:一是所得减半;二是低税率。凡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该优惠。税务机关的审核不针对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1]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而言,怎样才能真正从税收优惠政策中获益呢?不考虑企业的资产以及从业人数,主要考虑的是必要条件,即小型微利企业每年应纳税的所得额多少。假如企业每年应纳税的所得额不符合标准,利用税收筹划能够帮助其符合标准进而从税收优惠政策中获益。

1.2 小型微利企业流转税筹划的原因

增值税纳税人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类,他们的收入和经营规模不相同,划分的依据是销售额或应税服务额的数量,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收入还是经营规模都比一般纳税人小得多。鉴于此,为了达到节税的目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状况是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依据。

对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财税在2013年第52号文件、2014年第7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第57号文件等文件中,只是规定了有关按期纳税的收入金额限制。所以,可以按照法律对于销售货物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出现的时间展开税收筹划。第一步是搞清楚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的期限,按月纳税和按季度纳税是不同的,然后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采取符合税法规定的方法,调整企业所开展的业务其纳税义务出现的时间,从而享受税收优惠。

2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现阶段,中小企业的产值越来越大,创造的服务价值也越来越高,税收总额中有一半的税款来自中小企业,而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的比重为60%左右,为国家提供了大约80%的工作岗位,然而,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费负担仍然很重,没有得到充足的制度供给,规避风险的能力不强,随着新税法的执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扩大,在此前提下,小型微利企业应当掌握一定的税收筹划策略,以实现自身的快速发展。[2]

2.1 小型微利企业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

小型微利企业的规模不大、赢利能力弱,因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和合伙企业的形式有主降低税收负担,因为根据新税法,按照个体工商户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方法征收的是个人所得税,都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这种征税办法,小型微利企业不需要上缴所得税,那么就没有重复征收所得税的现象,税负就会减轻。

具体做法为:假如小型微利企业规模小、人手少,应选择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原因是这类形式的企业税收通常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办法,则实际税负低;假如小型微利企业规模小、投资人多,应选择合伙企业的形式。

2.2 小型微利企业调整投资方向

科学技术是一个国家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力量,因此,各个国家都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我国也不例外。我国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方式有很多,税收优惠是帮助企业直接获益的方式之一。鉴于此,小型微利企业应当努力转变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就可以享受到在20%税率的基础之上,然后再降低到15%的优惠税率,该优惠清楚地表明了国家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决心,也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投资指明了方向。

2.3 选择恰当的存货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

依照目前的税法,先进先出、后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是存货计价的几种方法。小型微利企业采取不同的方法会产生不同的影响,选取何种方法,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

如果物价一直上涨,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选用后进后出法,可以取得降低期末存货成本的效果,增加销货的成本,企业所得税负担减轻,获得更多的税后利润;如果预计物价会持续下降,先进先出法适合小型微利企业,这样能够使当期销货成本提高,相应的降低当期的营业利润,从而实现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所得税负担减轻、利润向后移、推迟纳税的目标。[3]因为产品成本或者期间的费用包括折旧,所以折旧与小型微利企业的当期成本、利润和费用的多少、应纳所得税的数目直接相关,进而对所得税税负产生影响。

对于比例课税的条件和累积课税的条件,应当采取不同的税收筹划策略。面对前者,采取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速度的方法,这样做能够延缓上缴所得税,利于节税;对于后者,加速法并不适合,应选用直线法,这是因为利用直线法计算出的年折旧费总体一致。假定其他条件相同,直线法得出的年利润率显然更均衡。

2.4 把握好经营筹划和项目筹划

税收筹划应在法律环境下进行,结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对于小型微利企业而言,初创阶段或新增项目开始阶段,税收筹划能够更好地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经营活动中,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帮助企业了解自己所从事的业务涉及的税种和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税率等。选用何种征收办法,业务发生的各个环节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等。[4]

2.5 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

社会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企业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是可行性较高的途径,同时该途径也有助于企业提高社会形象。按照新税法,如果企业公益性捐赠的花费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这一部分能够扣除。由此可见,通过公益性捐赠来筹划企业税收可以达到减税的效果。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第7篇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1月1日起施行。

小型微利企业税率(1)属于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属于其他企业的,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符合以上标准的企业,适用20%所得税优惠税率。

(3)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在6万元(含6万元)以下,按减除50%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所得额,并适用20%所得税优惠税率。

(4)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且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符合相关标准,按实际利润额预交所得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可享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误区系列: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第22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第8篇

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 固定资产折旧新政 税务筹划

年来,我国制造业投资规模下滑趋势明显,为促进制造业设备投资及技术革新,国务院于2014年9月通过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方案。2014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明确规定了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所得税政策。2014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公告),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政策口径和后续管理进行进一步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最大的受益群体,本文通过对财税[2014]75号文的解读,为小型微利企业提供新政策下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务处理思路。

一、固定资产折旧新政中相关概念界定

(一)行业范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有其特定的政策目的,具有明显的行业导向性。纳税单位在适用加速折旧政策时需要判断其所属的行业类型。财税[2014]75号文将企业按行业划分为两类:六大行业、其他企业。所谓六大行业,是指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上行业划分的判定标准为,上述业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50%以上。

(二)小型微利企业。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第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第二,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第三,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 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 000万元。在这里小型微利企业区别于小微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是减免流转税中的划分,划分标准也不相同。

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型微利企业存在自身生产方式简单、会计处理要求相对简化、生产设备与科研设备多混合使用以及融资困难等问题。为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使其在固定资产折旧新政中真正受益,财税[2014]75号文对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做出了专门性规定。

(三)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新政实施以后,我国税法上现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包括四种:第一,直线法,不符合加速折旧政策的企业实施直线法计提折旧;第二,缩短折旧年限,企业采用该方法时所采用的折旧年限不能低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第三,加速折旧方法,符合规定的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第四,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根据财税[2014]75号文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新政策下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税务规定

根据财税[2014]75号文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分为四类,享受不同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第一类,新购进以及以前年度购进的单项金额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所有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选择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二类,新购进的研发专用设备,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所有行业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价值超过100万元的所有行业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进行税务处理;第三类,新购进的生产研发共用设备,只有六大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视同研发专用设备进行税务处理;第四类,新购进其他固定资产,六大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进行税务处理,其他行业则不适用新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税务筹划的影响因素

(一)所得税减免优惠期。为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特定行业发展,国家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实施所得税减免优惠。比如,从事环境保护、节水节能项目的企业所得,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在经济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税收减免优惠期内,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或者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方法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税务处理,将会导致企业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大打折扣,在优惠期后增加不必要的所得税负担。因此,对于这部分企业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下,要慎重适用加速折旧政策,合理进行税务筹划。

(二)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预期。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以预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将企业亏损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在之后五年内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予以扣除。对于连续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新政策,将会进一步加大抵扣后的应纳税所得亏损额度,而企业在未来五年内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可能性也会随之增加,将加大税务成本增加的风险。小型微利企业由于自身应纳税所得额处于较低水平,这一风险将会被进一步放大。因此,对于连续亏损企业,在适用新的加速折旧政策时,要结合企业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预期慎重选择。

(三)小型微利企业划分标准。根据小型微利企业划分标准,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这是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特定税收优惠的必要条件。如前文所述,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成本不超过100万元的生产研发共用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予以扣除。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以上政策时存在两方面风险:其一,现已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中并没有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判定的时间点做出规定,若企业擅自选用一次性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时间点,在年末上报税收时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要求更正,企业将会因此丧失小型微利企业资格,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多项特定税收优惠;其二,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一般处于较低水平,一次性将较大额度的固定资产计入成本费用,将会产生较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未来期间存在无法获得足额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抵扣的风险。

(四)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财税[2014]75号文中,对于可以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企业赋予较大的自由度,企业可以选择是否采用加速折旧政策,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选择采用哪种加速折旧算法。因此,小型微利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特征,衡量各种加速折旧方法下企业的税务成本,选择最有利的加速折旧方法。

四、案例分析

(一)高新技术类小型微利企业。

例1:2013年1月1日,甲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注册成立。甲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为促进企业产品研发,甲企业新购进专用设备A,该项设备成本共计2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残值为0。甲企业2014年末,调整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9万元。

税务处理:根据固定资产折旧新政,甲企业对于A设备的折旧的税务处理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采用一次性计入费用予以扣除的方法,在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20万元设备成本,不再分年计提折旧;方案二,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14年至2024年每年计提折旧费用2万元。该案例中甲企业在2013年至201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5年至201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故方案一与方案二对2014年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但在之后的9年内,前者相比后者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要多2万元,前者税务成本也就相对较高。因此,甲企业应该选用直线法对A设备折旧进行税务处理。

(二)连续亏损类小型微利企业。

例2:乙企业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主营业务为仪器仪表制造。企业处于初创期,2013年成立至2014年均处于亏损状态,预期未来三至五年内将处于微利或者亏损状态,之后企业业绩将有大幅度提升。2014年1月1日,乙企业购进生产研发共用设备B,共计成本95万元,预期使用年限10年,残值为0。

税务处理:根据固定资产折旧新政,乙企业B设备折旧税务处理可以选择两个方案:方案一,采用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方法;方案二,在10年内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计提9.5万元。在方案一中,企业需要确认95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预期企业未来五年内无法获得足额的应纳税所得,存在潜在的税务成本增加风险;而方案二中,潜在税务成本增加的风险较小。因此,乙企业应该选择方案二,采用直线法对B设备折旧进行税务处理。

(三)其他小型微利企业。

例3:丙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其主营业务为电子设备制造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丙企业在2013年1月1日购进成本为5 000元的C设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5年,残值为0;2014年1月1日,新购进成本为90万元的生产研发共用设备D,预期折旧年限10年,残值为0;2014年1月1日,新购进成本为120万元的设备E,预期折旧年限10年,残值为0。假设企业长期借款利率为10%;2014年调整前应纳税所得额为25万元。税务处理如下:

C设备。方案一,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所得税费用现值为-1 000×25%×(P/A,10%,3)-1 000×25%=-871.73(元);方案二,采用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税务处理方法,所得税费用为-(5 000-1 000)×25%=-1 000(元)。后者比前者多节约所得税费用现值128.27元(1 000-871.73),因此,应该选择方案二来对C设备折旧进行税务处理。

D设备。方案一,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计提9万元折旧费用;方案二,在2014年一次性将90万元计入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将会因此产生至少87.4万元(0.4+90+120/10-15)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丙企业微利情况下,未来期间能否获得足额的应纳税所得额存在风险,因此,丙企业应该选择方案一对D设备进行税务处理。

E设备。方案一,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所得税费用现值为-120/10×(P/A,10%,9)×25%-120/10×25%=-20.28(万元);方案二,在6年内直线计提折旧,所得税费用现值为-120/6×(P/A,10%,5)×25%-120/6×25%=-23.96(万元);方案三,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所得税费用现值为-22.52万元;方案四,采用年数总和法,所得税费用现值为-23.13万元。因此,采用方案二,60%年限进行折旧,丙企业将会获得最大的减税效果。S

参考文献

1.唐维模,宋世高.不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对税收优惠的影响[J].涉外税务,2012,(11):70-72.

2.刘海生.浅议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J].企业经济,2009,(6):28-30.

3.刘俊华.试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的应用[J].价格月刊,2009,(10):90-92.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Z].财税[2014]75号,2014-10-20.

作者简介: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第9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发展瓶颈;税收政策

小型和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小微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当前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重、经营难、融资难等问题突出,某些地区民间借贷引发了部分小企业债务危机,甚至使区域经济水平严重下降。

国内许多专家已经认识到小微企业发展形势的严峻性,研究了小微企业现状及对策,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本文试图从税收角度进行分析总结,找出现行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缺陷,提出了关于政府应如何利用税收政策扶持、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的建议,以期使小微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

一、小微企业划分及经济作用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目前主要指那些产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产品(服务)种类单一,规模和产值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的经济组织。其中工业企业的标准是: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小微企业创业及管理成本低,市场应变能力强,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技术进步中最活跃的创新主体。小微企业是地方发展的重要支撑,支援农业、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加快走农村工业化道路。以滨州市服务业为例,小微型服务企业尽管规模小,但数量多、分布广,成为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从业人员规模日益扩大,对地方经济的贡献也日益明显,有效促进了区域经济发展。

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是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截至2012年底,全国实有企业1366.6万户,比上年底增长9.06%,个体工商户实有4059.27万户,比上年底增长8.06%。据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小型微型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5%以上,创造的最终产品和价值占GDP的60%左右。小微企业已成为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和提高居民收入的重要力量,创造了我国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和90%的新增就业岗位。

作为发展中的人口大国,贫困和就业是我国长期面临的难题,而发展小微型企业是解决以上难题的重要途径。

二、我国小微企业现阶段面临困境

1.税费负担过重。我国目前开征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十多个税种。一些小企业反映,如果把各种隐性、显性的税加在一起,企业的平均税负在40%以上。过重的税负挤占了小微企业大部分的利润空间,成为了小微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包袱。此外,普遍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问题也加重了小微企业的负担。

2.本身实力不足,易受大中型企业排挤。在自身实力上,往往由于资金、技术、生产能力、管理等诸多方面因素,小微型企业远远落后于大中型企业,他们只能接受一些业务量较少、技术、资金要求不高的业务,而这些业务往往利润较低。在管理上,受本身实力制约,大部分企业是所有者自行管理,管理水平较低。因此,小微型企业获利能力较低,牵制了企业成长。

3.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高,利润少。随着我国用工制度与劳动保护制度的完善,企业工人的工资有了较大提高,农民工流动形成的用工荒导致了人力成本的急剧上升;各种原材料的价格普遍上涨,人民币升值幅度过大,已经高于一些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严重侵蚀了企业的利润。而小微企业规模小,议价能力低,在资金、管理等方面与大中型企业存在很大差距,受环境变化的影响尤其巨大。

4.企业融资难度大。企业方面,发展和创业中的小微企业不具备良好的历史经营业绩记录,无法满足银行对企业经营能力的要求;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法满足银行的财务状况要求;固定资产少,抵押物不足,无法满足抵押资质的要求;信用等级普遍较低,难以找到合适的第三者担保,无法满足资信状况和担保的要求。这些缺陷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

银行方面,首先,我国小微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大型企业更为严重:一方面小微企业经营透明度低、缺乏规范的会计制度,企业信息无法进行标准化的生产、交换和传递;另一方面小微企业规模小,生产的不确定性大,使得银行对小微企业实际的经营状况和将来的盈利前景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另外,小微企业要求的每笔贷款数额不大,但每笔贷款的发放程序、调查、评估、监督等环节大致相同,使得银行贷款的单位经营成本和监督费用上升。

由于贷款总量约束以及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信贷配给行为,小微企业能够获得的银行贷款有限,资金供给不足和企业资金需求的矛盾,给民间借贷带来了空间,但也潜藏了大量风险。

三、我国现行小微企业财税政策分析

我国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扩大了抵扣范围,下调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标准,减少了重复征税的程度。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集中出台了“国九条”,有三条财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是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二是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三是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上调至月销售额或应税劳务5000-20000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政策具有较强针对性,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小微型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减轻了小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不过,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上仍存在许多问题。我国中小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幅度较大但覆盖的小微企业依然有限。小微企业多属小规模纳税人,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且开具专用发票方面受到限制。增值税覆盖领域不够全面,部分运输与现代服务业企业购买设备、制造业企业购买劳务和服务存在重复征税,也加大了小微企业负担。

所得税税收优惠方面也存在许多问题。第一,优惠力度太小,优惠方式过于单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一般税率是25%,而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是20%,优惠税率的幅度只有5%,只有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才能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虽然财税[2011]117号文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但仍有很多限制。第二,配套协调不够,我国对小微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还缺少税收制度、财政制度、金融制度的配套协调。

我国小微企业适用的税种多达十几个,内容复杂,不同组织形式、不同产业适用不同税制,税收负担不均衡。复杂的税制使得小微企业纳税负担重、缴税成本高,也加大了征管成本。

四、关于改进我国税收政策的建议

为消除小微企业发展瓶颈,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必须要加大税收调控力度,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更有针对性的制定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借鉴国际上税收政策扶持小微企业的相关经验,按照我国宏观调控要求,建立推动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并随经济发展不断改革创新。

(一)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1.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加大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降低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在目前减按20%的基础上再进一步降低税率,可降低到15%;进一步提高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标准,扩大减税范围。

2.加快“营改增”在更广地域、更多行业推开。“营改增”可以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克服重复征税的弊端,对于大部分企业可以降低税负。尤其对于小企业,提高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后,众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税负降低,可以有效提高盈利能力。

3.继续优化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与管理,放宽费用列支标准,放宽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的限制,允许小规模纳税人对进项税额抵扣,促进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

4.小微企业的税收制度向税基统一、少税种、低税率的“简单税”转变。小微企业利润微薄,简单账务处理即可满足其财务管理需要,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将目前对小微企业征收的税种进行合并,征收统一“简单税”,并规范政府征收行为。例如俄罗斯新税法对小企业实行“五税合一”,小企业或缴纳营业额的6%,或缴纳利润额的15%,不仅使小微企业获得了大幅度的减税优惠,政府也降低了征税成本。

5.鼓励大学生创业,给予更多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由于资金问题,大学生创业选择的多为投资成本较低的项目,企业初始规模较小。而大学生具有高知识高学历,创新能力强,创业项目一般技术含量较高。虽然现在国家各级政府出台了融资、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力度仍然不够,需在此基础上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加大优惠力度。

(二)建立小微企业的融资体系

1.以税定贷。小微型企业和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是阻碍小微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主要原因,对小微型企业完税信息披露,可提高小微企业信息透明度。另外,可以以此保证纳税者的权益,增加纳税者的积极性,有效遏制偷税漏税,保证国家税源。

2.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实行营业税与所得税优惠。可以对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的营业税实行“五免三减半”政策,即从政策实施当年起,银行专营小微企业贷款的营业税五年内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同时,建议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经营利润的所得税税率由目前的25%降为15%,税收减免用于银行核销小微企业贷款坏账,以提高银行对小微企业放贷的积极性。

3.进一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建议对做100万以下贷款的小贷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可以实行减半税收,这样可以鼓励小额贷款机构之间的竞争。

4.鼓励小微型企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通过网络服务建设,小微企业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拓宽融资渠道;也可提高企业信息透明度。可以对网站运营收入实行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也可对建设相关公共服务平台所需的设备、软件等支出,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或对于部分设备款实行一定年限内从所得税中抵扣制度。

5.利用好民间融资。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基本上不承认非金融机构的贷款主体地位,但是民间资本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主流金融服务的不足,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同时使社会闲置资金得到重新分配,对小微企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但是其畸形发展,会严重影响到区域经济发展。因此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对其收入实行税收优惠。

小微型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现阶段的发展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希望政府可以尽快出台相关财税政策,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以使其降低成本、增加盈利,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解决我国贫困及就业问题,促使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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