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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06 16:05:23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第1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建议

高新技术企业在全球经济竞争战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国家经济发展起着重大的促进作用,在国家的经济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为了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更好的发展与进步,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对象涉及到科研组织、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高新区和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科技人员等多方面,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鼓励和促进作用。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如下:

1.流转税优惠政策

比如,进出口税方面,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和配件等,除有关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增值税方面,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法定17%征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等;营业税及其他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内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表现在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普遍实行从获利年度起“三年两减半”政策,对整体和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可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等。对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享受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以外,也规定了一些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方面,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研成果,以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对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按一定的比例在计税所得额中扣除等。

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科技投入,引导和支持了科技的发展,成效是显著的,但是,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1.税收优惠政策目标不系统

首先,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是各项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而缺乏明确的政策目标,虽然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多,但大多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针对单一环节、单一问题和单一取向的独立政策,缺乏系统性,使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很难串联起来起作用,其次,我国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不系统还表现在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对经营成果的减免税,是一种事后的利益让渡,而针对事前研究开发环节的优惠政策较少,不利于事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主体的资金来源,也不利于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积极性。

2.税收优惠政策时效性不强

税收优惠政策的时效性不强指的是制定的优惠政策没有明确说明优惠的有效期,所以很多企业一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对积极性的刺激可能会减弱,不能发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创新发展的效果。比如,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中规定“根据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规定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起始,但是没有界定税收优惠的有效期限,更没有规定相关的限制条件,如果企业取得优惠资格后改变经营方向或因其他原因不属于国家政策扶持范围时,对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予以追征,是否给与处罚等,均没有明确的说明,这样无期限的税收优惠还有可能导致违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初衷,虽然有对高新企业的认定和检查,但期中有很多人为因素,使到高新企业优惠政策没发挥到实际作用。

3.税收优惠力度较小

我国现行的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针对流转税的优惠政策较少,而我国的税制结构恰恰是以流转税为主体,企业所得税的地位和作用虽然有不断提高的趋势,但是与流转税相比还是处于辅助的地位,这就使得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有限,实行新税法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力度也被削弱,在旧的税法中,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式优惠达到了18%,实行新税法后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但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还是按照15%的优惠税率征收,使得税率式优惠将至10%,从中可以看出执行新税法后高新技术企业没有享受到新税法改革的成果,在所得税方面的力度反而小于了原先的税法。

4.税收优惠面较窄

税收优惠面较窄体现的是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较为片面,缺乏全面和整体性,首先在产业化方面,我国税收的税收优惠政策集中在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上,而对要有的传统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不够,其次,目前的税收优惠重产品、轻投入、重成果、轻转化,更多的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收益后的优惠,而对研发、推广、转化的优惠政策相对较少,导致很多高新技术企业急于出成果,对提高质量、含金量容易忽视,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长远发展。第三,很多行政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园区的国有、集体企业税收优惠明显,而对全国范围内的民企或行业优惠较少,这种区域、公司体制的差别产生的弊端愈加明显。

5.优惠方式比较单一

高新技术企业的周期表现为前期初始阶段投入巨大、利润微薄甚至亏损,技术成熟阶段后能获得超高额垄断利润,如果无法技术创新容易被赶超从而进入非高新阶段,超额利润慢慢消失,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这样一个特征,我们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该是有所区别、多样化的,这样才能更好的鼓励其发展,然而,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没有考虑其发展规律,优惠方式单一,导致有些优惠政策规定的不是很合理,这就需要在制定优惠政策的时候要考虑实际情况,不断丰富税收优惠方式,使优惠方式多样化,才能更好的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的自由发展,才能更好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完善建议

研究分析表明,中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很多问题,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要求了,有些税收优惠政策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为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能不断创新,形成良性的可持续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亟需改革,借鉴国外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对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如下建议:

1.协调税制,加大优惠力度,形成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体系

首先,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改革,结合高新技术企业投入大的特点,考虑其研发投入的巨大,鼓励其引进高科技技术,这样不仅可以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也可以使其有更多的资金投入自主研发中,对于致力于研发国家鼓励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企业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可以给与一定比例的“先征后退”优惠,其次三是,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人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力度,高新技术企业赖以发展的动力是人才,可以制定更多关于津贴与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等等。

2.拓宽税收优惠的方式,逐步加强间接税收优惠方式

当前我国在适度保持减免税和低税率的直接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应拓宽税收优惠的方式,加大间接的税收优惠方式,一是,实行税基扣除式优惠,比如加倍扣除前期研发支出,增加科技人员费用扣除范围等,二是给与延期缴纳税款的优惠,比如有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这些措施企业并没有少缴税,只是政府让渡了部分货币的时间价值。

3.制定灵活的税收优惠期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不能一成不变,尤其是对有效期要有明确的界定,防止高新技术企业一旦获得税收优惠后改变经营方向等,当今社会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要适时制定,适时终止,对已经落后为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要及时终止对其的税收优惠。

4.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投资资金

风险投资有利于不断壮大高新技术产业的,在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从当今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可以看出,高新技术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偏高,影响了其发展,因此建议国家接下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向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倾斜,这样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能吸收到更多的发展资金,有利于改变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孟庆启: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J].山东经济战略研,2007(4).

[2]傅新民,续淑敏.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管理经济研究参考,2006(62).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第2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是推动经济增长、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优化经济结构的主导力量。欧美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力量差距的根源,主要体现在前者高新技术大大领先于后者。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催生高新技术企业、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发展,以及帮助高新技术企业降低研发风险,是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为此,我国实施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从而达到推动我国经济高效增长的目的。

一、税收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作用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和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创新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税收是建立创新体系的重要财力基础和激励创新的主要政策手段,不仅能够筹集财政资金,为国家直接支持创新体系提供财力基础,而且运用税收政策还可以激励企业逐渐成为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主力军。

首先,税收支持可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科技创新活动不但具有高收益性,同时还具有高风险性,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经济主体的收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如果研发成功,技术创新会给企业带来较高的利润;但如果研发失败,企业也有可能因技术创新的失败而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对处于经营初创期、更新升级期的企业而言,创新的风险很大,因此需要国家的税收政策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抗风险能力。

其次,技术创新对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从技术创新的过程来看,技术创新始于研究开发而终于市场实现,其中涉及研究设计.研究开发、技术管理与组织、工程设计与制造、市场营销等一系列活动。在这整个活动中,许多环节都涉及税收政策,例如工资的扣除标准,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技术创新融资的税收政策,等等。因此,技术创新对国家的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

最后,技术创新的成果具有社会效应和有可能被侵权,需要税收优惠支持。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税收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而筹集财政资金,并且用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支出。科学技术成果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科学技术具有非竞争性,它的边际成本为零,即更多的人享有技术创新带来的好处并不会使他的成本增加。科学技术又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因此,要求政府通过一定的税收政策来纠正市场失灵,通过税收优惠促使技术创新的外部效应内在化,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二、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与作用效果分析

为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法规从多个角度给予企业税收优惠,从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研发项目的投入,到科研成果的转让,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技术创新及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税收支持,其具体的优惠方式和作用效果可以概括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率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规定突出了国家对技术创新的导向,有利于企业加大力度对高科技人才的重视与引进,也有利于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升级与发展。

扣除优惠。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上述规定突出了国家对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即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越多,扣除也越多,企业的负担更轻,从而可促使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也可降低企业研究开发的风险,对企业培养和稳定高科技人才也有一定的鼓励作用。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是将资金投向创业企业,即中小科技企业,待所投资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资本增值。由于创业企业的成功率很低,导致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很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该规定既是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其实也是在间接地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受税收优惠的影响,更多的创业投资企业会集中资金和人力主动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从而极大地调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与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热情,加大投资与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力度。新晨

减免税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必将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成果转让,推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二)流转税优惠

增值税优惠。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法定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税;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另外,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将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企业生产效益和竞争力,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可见,增值税在高科技产品的销售上给予很大的税收优惠,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第3篇

(一)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发展具有导向作用

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过程中,需要按照低于15%的标准执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对于低于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是只有国家重点扶植的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的前提,而我国在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中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要遵循以下原则:企业主体特性突出,采用动态的管理方式,树立创新意识,永远坚持公平公正。这样才可以更好的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的良好发展,增强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的技术升级,技术创新投资的力度也会不断的加强,淘汰企业中落后的技术,更好的优化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源配置,为我国企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与提高我国国民经济的核心竞争力

直接引进的方式虽然比自主研发效率更高一些,但是由于高新技术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核心基础,所以自主研发作为我国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拉动高新技术企业共同发展的主要方式。自主研发需要在我国大力倡导,进而为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打下良好的铺垫。对于关于国家安全的高新技术企业而采取直接引入的方法却只能让企业获得暂时的利益,如果长期只是使用引入科技技术成效的方法来提高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那么将会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形成不好的影响。所以,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应采取“租船不如买船,买船不如造船”的计谋。很多实际的例子告诉我们之所以采取这样的方法是大势所趋:全球98%的技术转让和许可收入都集中在许多的发达国家,而发达国家的研发经费在全球研发经费中所占的比例就高达86%。发达国家在技术创新这一方面已经占据了制高点,几乎全部的创新技术都被发达国家收入囊中,使发达国家形成了垄断的地位,压制了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发展。由此可以看出自主研发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它是国家的核心竞争力。虽然某些企业持有知识产权,但是并不意味着他的核心竞争力很强大,因为,知识产权是可以通过交易来得到。因此,一定要注重提高企业的开发能力。相对的,我国的税收政策的制订,应该以更有益于培养我国企业的研发队伍为目标,从而推动我国游产业链的进步,这将会对提升我国国民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具有重大的意义。

(三)减少企业创新投资风险

目前我国很多的投资者对高新技术企业一直处于望而止步的状态中,最大的原因是高新技术投资需要承担的风险大。高新技术产生研发的过程较为长,且还不一定能够得到适用市场的研发成果。因此,国家为解决这一难题,在税收上给予投资者优厚的条件。通过税收政策中的税收优惠激励手段可以使企业与政府一起承担风险损失,那是因为投资减税可能会改变企业的资产重合。

二、推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措施

(一)构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就现在国家的税收政策的法律情况来看,还没有具备足够的力量引导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发展,这是我国的税收法律还不够完善,权威性不够等因素造成的现状。为了合理的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当综合各种税收法规还有在税收过程中逐渐成熟的法律法规,将不合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进行适当删减,由国家税务总局,会计司等部门构成的税收法律法务委员会,是一个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正确领导之下,认真筛选和梳理税收的优惠政策和法律法规,重新修订一份符合其特性的税收法律。

(二)强化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措施

针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创新,通过以下这几种税收政策可以刺激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第一,增强高新技术项目的优惠强度,从而防止出现对优惠政策的过度使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中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是执行率小于15%的企业就一定得拥有属于自己的核心知识产权,在这一条件之下加大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前提条件。第二,不能将自主创新限制在企业的等级上,而是应该将自主创新扩大到项目和产品甚至到创新的环节上,因为企业的自主创新一般长期的过程。第三,创建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用来预防科技开发可能会给某些规模不是很大的属于中小科技型企业带来的各种各样的风险和意外。从而起到可以保护这些科技发展的信心。第四,对培训费用的额度进行合适的提高,在我国的新企业所得税中提到,可将科研培训费用扣除,如果要将企业的研究成果转化为企业的生产力,需要花费一大笔的费用,若是将费用都加到员工的教育经费里就有些不现实。

(三)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加速折旧

通过科学实验中使用的房屋和各种各样的设备和装置进行加速折旧,并予以这一些在平常折旧上的折旧的基础上予以优惠,企业投资力度的加大,资金投入步伐的扩大都是为了使高新技术企业更快的进入到研发当中,企业得到优惠的前提是企业用的是国产设备,通过多年的使用情况显示,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能更有效地促进企业展开科研活动,提高企业生产技术水平。

(四)增值税向消费性转移

我国的增值税目前正在由生产性向消费性转移,这样可以避免对企业的反复纳税,将更加的有益于企业的投资和发展,产业的升级和企业的结构调整,对企业有积极性的促进作用。而增值税的转型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这种资金和技术密集型的企业而言,在经过增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所得税的抵扣力度层面,使高新技术企业变为增值税转型最大的获益者。同时还能够促进完善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提高创业投资企业的良好发展,深化自主企业创新的勉励政策。

(五)产业优惠与区域优惠双措并举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目前还有局部没能享受优惠的税收政策,因为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于一个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或者高科技园适用,所以由于地理约束的问题,这样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良好发展,达不到推广的目的。国家应该将要求降到合理的最低点,把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国家优惠的税收政策合适的范围。笔者认为,针对东部和西部的税收优惠政策,前者对于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园区等等应该将税收优惠政策改为具体的开发项目,采取完整的各项配制服务政策的办法来为高新技术提供优惠。而对于后者,为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进程,激发越多的企业踏上技术创新道路从而进行统一管理。另外,笔者认为,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一定得采取有差异的优惠政策。将此分为不同的级别,不同的级别要采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平稳快速发展,国家要实施统一管理,增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成果的检验和审定。

同时需要根据项目的不同有区别的进行扶持,对于我国高校技术发展的薄弱羡慕进行专项扶持,以促进高校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第4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11-0112-03

随着世界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日益加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主要动力和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中国要融入世界科技经济一体化的潮流中,必须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但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尚处于起步阶段,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且认定门槛较高,优惠范围过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等因素制约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的发展。因此,如何能够更快、更好的促进企业获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证,真正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带动并加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是一个十分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高新技术企业及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其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主要优惠政策

1.所得税优惠

(1)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经省级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税收优惠。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3.营业税优惠政策

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三)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意义

1.税收减免优惠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国家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有效期: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可申请复审,复审通过可再保持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提出认定申报。

2.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有助于企业提升自身企业品牌形象,增强企业在国际化环境中的竞争力,有利于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3.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有助于企业的研发再投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竞争的门槛,对企业自我发展能力的培养和凝聚有深远意义。

4.享受更多政策优惠

国家在很多优惠政策上向高新企业倾斜,可以为企业今后申报国家政府其他科技优惠政策项目提供有力的证明资质。

二、当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及条件难以界定

1.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定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五部分虽然对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有一些说明,但除了一个累计实际工作时间是定量指标,其他大都是定性指标,如何区分是否属于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具体范围,在实际认定操作中企业难以把握。比如科技人员是指各学科领域相关技术人才,按这样的定义,一个企业除极少行管人员外,均可以算是科技人员。那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科技人员到底是指哪些人员?其与研发人员到底有哪些区别?再如一些研发人员同时从事研发与行政管理工作,具有双重身份;有些企业研发人员同时承担生产任务,与生产工人在同一个车间工作等,如果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概念没有明确,那么比例问题则无法准确界定。

2.认定条件中时间要件的界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满足的6个条件,其中第四款规定:“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第一,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 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第二,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 000万元至20 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第三,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 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条款中“近三个会计年度”时间要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而言,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年度之前的近三年;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而言,却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通过后的三年有效期内的每一检查年度之前的近三年。由于二者存在适用时间上的不同,企业和税务机关在政策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

3.总收入统计口径没有明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涉及的收入指标有“销售收入”、“总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总额”、“总收入”。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中一个条件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60%以上),但是文件只是有“销售收入”的定义,等于“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之和”,对其他三个收入指标都没有作解释,这导致有关政策执行中产生了一些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营业外收入等所有收入之和,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中企业当年总收入被定义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税法与会计之前存在差异。有些企业在计算总收入时,直接将主营业务收入视同于总收入,未将其他业务收入计入总收入,这些不同的统计口径显然对认定工作也构成了影响。

4.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计算口径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研发费用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中研发费用范围口径应该一致,但在现实中,企业在科学技术转化成生产力过程中,一些必须的诸如对技术的完善、常规升级的研发支出,如果不能归集到研发费用,到底应该归集到哪个科目呢?事实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也并没有将全部研发费用申请加计扣除,研发支出范围总是大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政策方面的局限性

1.重直接轻间接优惠

税收直接优惠方式包括税率式优惠与税额式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最终经营结果的减免税,是一种事后的利益补偿,对引导企业事前推动产品科技创新的作用较弱。而税收间接优惠方式(税基式优惠)则侧重于税前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的减免。如通过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技术开发基金允许税前列支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措施来调抵税基。这样可以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同时充分体现政府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意图,达到加速国家产业升级和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而我国目前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局限于税率的降低和税额的减免,导致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2.对于高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措施不多

由于培养一个高科技人员的时间长、花费多,为了能吸引高科技人才到本企业来工作。这就使得企业必须支付给高科技人才高薪、给予较高的福利待遇,而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中,对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没有真正的个人所得税优惠,间接增加企业的负担,使得企业实际利润率下降。

3.优惠范围过窄、条件过于苛刻

目前政策规定,可以享受优惠的必须属于部级规定领域的研发(省级以上享受不到任何税收优惠),研发必须出成果,且对本省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的研究开发才可以列入。即使是国家规定领域内的研发,如果未能出成果或当前的成果未形成推动作用则不能享受优惠。而且,采取列举式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制定也未必能与技术创新保持同步,一些需要鼓励的领域不一定能及时更新。另外,关于大专以上人数比例的限制,对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来说也十分不利。这些局限,对全社会整体的技术创新支持力度不足,也难以形成强大的技术创新政策推动力。

(三)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方面问题

1.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适用范围窄、门槛高

按照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必须是从事规定的两个“领域”项目的研发活动以及八个项目的研究开发费支出,比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的范围更窄,对于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都是较难达到的高标准,中小企业即使有自主研发的技术创新项目,但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支出一般不符合加计扣除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项目内容不明确、管理困难

文件中主要列举了研发费的主要几个项目,但实践中,企业研发与生产是同时进行,部分机器设备及人员也是共用的,技术研究开发费支出与企业日常费用支出、生产成本等票据、项目相同,项目费用与非项目费用相混淆,税务机关在事后审核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加大了税收执法风险。同时,部分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归集过于复杂或无法准确归集而未享受加计扣除。

三、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产生发展的意义与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有关优惠政策

1.加强税收优惠形式的多样化,进一步推行税收间接优惠方式(税基式优惠)

把握激励技术创新的政策时机,针对企业研发初期的巨大风险性,重视事前优惠,鼓励企业增加科研投入和先进设备的投资,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式的减免措施。如通过对研发项目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一定比例的技术开发基金允许税前列支,研发费加计扣除、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可享受一定额度投资抵免等,提高企业投入研发、投资高新技术的积极性,激发企业技术创新的主动性,从而达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目的。

2.实行流转税方面的优惠

可考虑参照运输费用的抵扣政策,允许企业购买的技术服务、知识产权等获得一定比例的进项抵扣。

(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

1.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和条件

进一步明确高新技术内涵、科技人员、时间指标、收入指标等有关指标的确认办法,如确认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的人数时,应以企业与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签订的注明科技研发详细工作内容的劳动合同为主要依据,避免企业虚报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情况的发生。同时,按照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或税收法规有关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涉及的收入指标进行重新明确,避免企业和各部门理解不一,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使执行部门做到有法可依,避免增加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矛盾。

2.统一认定标准,降低相关认定条件

建议统一高新产品收入及研发费用两者比率计算中的“收入”核算口径,便于申报企业提前做好预算,并准确计算两者指标比率。另外,关于大专以上人数比例认定条件,建议按所属行业及企业性质细分为不同的比率层次,比如对劳动密集形的生产企业可适当降低大专以上人数比例,对于高科技性质的科研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大专以上人数比例。

3.规范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

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研发费加计扣除规定,适当扩大允许加计抵扣的费用范围,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例如将企业对新产品、新工艺所支付的检测费、认证及维护费、研发人员的学习及培训费纳入研发加计扣除的围。

4.明确企业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要求

在有关办法中增加对企业内部管理以及会计核算的明确要求。一是要求企业建立与高新技术认定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建立区分不同产品或不同研究开发项目归类的专项制度和分类方法;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作出明确规定,如需同时进行研究开发费加计的企业,应同时强化立项管理。二是规范会计核算。研究开发费和生产经营费用应分别核算,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研究开发费专项核算,以项目为费用归集对象的会计核算;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的,分设各项目的二级明细账,各项目再分三级科目核算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明确需在各项目间进行分摊的间接费用的分摊办法,四级科目的设置可按照高新技术研发费的8类项目的内容或者研究开发费《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的内容来设置。

5.多方面加强优惠政策宣传辅导

通过网络、报刊、座谈会、“税企通”平台、短信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辅导,提高企业理解有关税收政策水平,更好地规范内部管理;科技、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联合举办高新技术企业知识及政策解读培训班,现场解答纳税人的疑惑,积极征求意见与建议,促使有关税收政策落实到位;提高国税人员的业务水平,特别是基层一线税务人员,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途径的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

第一,建议各省积极出台关于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奖励政策,推动企业申报的积极性,全面提升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水平。

第二,鼓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大对高科技人才的引进力度,鼓励企业提高科技投入力度;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升级,突出重点,加快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成熟技术的推广及规模化应用示范,增强主导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加大对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扶持,培育新的增长点。政府应在财政投人、信用担保、土地政策、户籍政策等方面给予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更多的扶持,使效益好、产品附加值高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更快地成长,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储备新的增长点。

高新技术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成为优化区域经济结构的先导力量。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现,对于一个国家科技、经济的发展、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等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为积极响应政府号召,相关政策制定部门需进一步完善并细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同时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以此来推动企业申报的积极性,加快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 钱 宏,徐 军,阵钟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J].中国税务,2011(1).

[2] 姚和平,徐 红.谈改进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J].科技管理研究,2009(1).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第5篇

关键词:科技税收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 自主创新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7)07-0067-02

一、引言

科技创新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第一生产力”,党的十报告也明确指出现阶段“科技创新能力不强”,这要求我着力自主创新,充分释放科技创新拉动经济增长的潜力。国内外相关研究均表明税收政策是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有效手段之一,目前我国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近年来科技税收政策在支持自主创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利用税收政策提高其自主创新能力至关重要,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在系统性、针对性、优惠环节、优惠方式、激励力度和操作性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完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激励体系和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一)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激励体系。我国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的能力,税收激励体系主要涵盖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法律,其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层次为法规,其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第三层次为全国部门规章,内容众多,诸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75号)等;第四层次为各省、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

(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梳理。目前,促进自主创新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优惠和流转税优惠两方面。

1.流转税优惠政策。流转税优惠涵盖了软件、动漫、集成电路、重大技术装备、IT、医药产品、科研设备、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比如,对投资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以及教学的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或者将进口软件产品加工后再对外销售的,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而且企业将退还的增值税用于研发新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纳入企业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2.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得税优惠则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其中所得税优惠政策大体包含以下8个方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享受减免税;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相关优惠;技术转让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和超额扣除;环保节能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创业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其中具体政策不一一而具。

对高新技术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职工个人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可以暂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后取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总体而言,我国已实施了多种科技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这些优惠政策或多或少地减轻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降低了企业研发活动的成本,提升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但这些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在制定和实施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科技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由前文的陈述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颁布主要是以暂行条例、通知、补充说明等“打补丁”形式,政出多门,缺乏全面、系统法律法规,且法律级次较低。法规出台仓促,政策简单罗列,缺乏总体规划,优惠政策散见于各税种之间,不统一且缺乏长期稳定性,加大了企业执行难度。此外,科技税收政策激励目标针对性不强,优惠针对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而非具体的科研项目,容易导致企业滥用税收政策或者因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而享受不到优惠,增加企业寻租的空间,进而影响税收优惠的实际效果,达不到促进企业形成较强的自我创新机制和提高创新能力的目的。

(二)税收优惠环节和优惠方式选择不合理。科技税收优惠侧重于自主创新成功的企业终端环节,发挥的是“锦上添花”的作用,对于当前技术创新最为艰难的研发起步阶段,特别是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研究开发这些重要环节缺乏有力的税收支持,未能发挥积极有效的“雪中送炭”作用,所以对于引导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效用有限。此外,税收优惠方式的选择也不尽合理,我国目前主要使用定期减免、设定优惠区域、针对企业的税率式优惠等直接优惠手段,而在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特别准备金、税收还贷和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方面动力不足,直接优惠影响企业的收益,间接优惠影响企业的成本。这种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为辅的方式很可能导致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而“创新”,为了享受优惠税率而“伪高新”,这一局面对于引导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具有明显的负面影响。

(三)科技税收政策对人的激励力度不足。科技创新,人是第一要素。长期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研发人员的创新发明、技术入股、技术成果转让、高科技人才研发费用扣除等方面一直激励不足甚至缺失,且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基本集中在院士、特聘教授、外籍专家以及获得省级以上政府奖金津贴的科技人员,认定条件狭窄且门槛较高,普通研发人员难以惠及。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力成本的优惠较于国外水平仍有进一步提升空间。总体而言,现行科技税收政策中相关制度尚未充分体现对人力资本的足够补偿和有效激励,对人力资本激励措施存在着缺陷与不足,缺乏完善的对科技人才的税收激励机制。

(四)科技优惠政策操作复杂且缺少有效后续管理机制。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链条较长,标准高,适用范围较窄,纳税人很难准确评估和利用,申请和办理程序繁琐、手续复杂,等待时间较长,许多设计很好的激励政策落实较难,政策红利无法凸显。此外,受到人力资源、自身技术水平等的限制,在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的继续管理方面,税务及相关管理机关存在核实不及时、认定不规范等问题。总体而言,科技税收政策缺乏具体的操作细节、操作规程要求以及后续有效的管理机制。

四、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税收激励政策中存在的不足,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本国国情,提出了以下改进和完善我国税收激励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科技税收法律体系,建立“普惠性”税收激励机制。统筹不同税种之间的法规,建立系统规范的科技税收优惠体系。比如制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活动促进法》,以“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为一级项目,“高新技术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为二级项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为三级项目的、层次分明的税收优惠政策法案,增强相关法制的全面性和权威性。

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定位,建立“普惠性”税收激励机制。综合考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不同税种优惠的要求,以高新技术项目或行为为优惠对象,明确其可享受优惠的范围,即“以产业优惠为导向,以项目优惠为主”。此外,制定分担研发风险的税收激励政策,形成一套系统完整的从研发到最终进入市场各环节的“一条龙”税收激励体系,从项目开发直至最后市场化,且可以消除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重复问题,增强科技税收法规的系统性和稳定性。

(二)扩大间接优惠范围,加大间接优惠力度。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应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间接优惠具有较好的政策引导性,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因此国外大部分国家都采用了包括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税收递延、税收饶让、提取风险准备金等间接手段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政府推行的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间接优惠方式应该考虑如下因素:利于企业设备投入和资金收回的折旧政策,利于企业科研经费投入的税前抵扣政策以及技术开发基金政策。对当前已经存在的政策我们要加大政策作用力度,扩展优惠范围,延长优惠时间;对于我国还未建立的税收政策,我们要根据国情具体分析,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优惠政策。这种转变,将显著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投入,加快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显著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

(三)降低企业研发人力成本,优化人力资本税收激励制度。加大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研发人力成本的优惠力度,降低企业研发人力成本。应当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以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人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对符合条件的创新性技术人员的工资,允许全额扣除,并鼓励企业设立科研奖励基金,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活动的人力投入,激励企业增加研发人员的数量和支出金额,鼓励短期内还不能盈利的企业利用该政策开展研发活动。

完善个人所得税对创新性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优化人力资本税收激励制度。建议政府采取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放宽这部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对个人技术成果转让所得、提供技术服务所得以及获得的科技奖励等给予个人所得税的减税或免税优惠等激励措施,以调动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另外,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有关奖励,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提高各类科技开发人才参与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四)加强科技税收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开发先进的软件或信息系统,采集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数据和注册信息进行统一规范和管理。加强国税、地税、财政、海关等相关税收主管部门的信息交流,避免ζ笠档亩嗤贰⒅馗凑魉埃同时,辅之以法律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以及监管程序进行规范,适时对一些不符合税收优惠标准的企业取消其资格。

多项措施并举,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首先,加强税法的宣传,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和监管,为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提供征管方面的服务;其次,简化办税程序,健全完善税收管理服务,对高新技术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或纳税培训予以免费,并及时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和税务筹划的咨询服务,进一步降低高新技术企业涉税成本。

参考文献:

[1]贾康,刘薇.论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J].税务研究,2015,(1).

[2]韩鹏,陈玲.高新技术企业R&D税收激励政策现状、问题与对策[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

[3]何立春.企业科技创新与财税政策激励机制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4,(47).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第6篇

【关键词】科技进步 税收优惠 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5-0014-02

科技进步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源动力。税收政策对科技进步具有重要影响,完善的税收激励政策是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手段。

一、国外科技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科技进步,国外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方式主要有准备金制度、减免税政策、加速折旧、盈亏相抵、投资抵免、费用列支等方式。

二、国外科技税收优惠的启示

1.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注重事前扶持和事后鼓励并用

高新技术企业从创办到成熟大体可以分为:播种期、创建期、成长期、和成熟期。投资强度逐级递增,而投资风险却呈逐级下降的态势。多数发达国家的做法是:在播种期和创建期,税收优惠的重点侧重于事前扶持;而在成长期和成熟期,税收优惠的重点则更倾向于事后鼓励。事前扶持突出地表现为政府与企业共担风险,而事后鼓励的意义则体现在政府与企业对收益的分割与让渡。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并用,是国外促进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科技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成功经验。

2.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注重突出整体效果

发达工业化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为了全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创立了税收减免、纳税扣除、税收豁免、税收信贷、延迟支付、优惠税率、加速折旧等八种税收优惠方式,这些有偿的或有条件的税收优惠方式有力地促进了各国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科技事业的发展。不仅有直接的税收减免优惠,同时还有间接研发投入抵扣,而且间接优惠多于直接优惠。

3.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注重连续性、稳定性与变动性相结合

科学技术创新的过程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生产销售”四个环节。基础研究环节投入大,但收益少或者没有收益,很多国家对这一环节制定了相当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此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风险,鼓励自主创新和研究开发。进入后面的环节,税收政策也因企业收入增加,风险降低而不断的改变和调整。针对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调整优惠力度:在企业创业初期注重扶持和鼓励,在企业成长期则侧重于对企业收益的优惠。

4.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注重成本控制与效益考核的管理

为了有效地防止税收优惠支出额度和支出方向的失控,由政府规定严格的税式支出统一账目,建立规范的税式支出预算,并对资助的项目进行成果鉴定,对其经济与社会效益进行预算和考核,连同税式支出成本的估价,一同附于年度报表之后。加强税收优惠成本控制与考核的管理,既能有效地控制税收优惠的规模和方向,又能很好地把握税收优惠的成本和效益,从而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科技事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三、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为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其间虽经多次税制调整和改革,但大部分科技税收政策都保留了下来。从税种上看 ,涉及到营业税、增值税、关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从优惠方式上看,包括减免税、优惠退税、纳税扣除、加速折旧和税收抵免等。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主要环节的体现在:

1.对研究与开发环节的税收优惠

在国家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大背景之下,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在逐步将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偏重于产业链的下游向产业链的上游转变,即加大对研究与开发活动的税收激励。这些优惠主要涉及关税、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上,优惠方式主要有减免税、纳税扣除和加速折旧等形式。

2.对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环节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具体展现,推动产业专业升级是我省的重要经济发展战略,该环节的税收优惠一直是国家扶持高新技术发展的重点政策手段,是惠及面最大的环节。这一阶段的税收优惠,税种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上,优惠方式有优惠退税、纳税扣除、减免税、优惠税率和税收抵免等。

3.对科技成果转让环节的税收优惠

企业推动科技发展的最直接的动机就是为了科技成果的转换,获取丰厚的利润回报。目前在科技成果转让环节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上,优惠方式主要采用减免税。

四、对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问题的思考

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还没有形成健全的政策体系,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优惠政策偏重于技术成熟企业或领域,税收激励重点放在技术成果的使用环节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进步的重点放在技术成果的使用,重点是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比如对高科技企业的优惠,是在认定企业的资格后,对已有技术进行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利润的减免,是在企业技术开发成功、取得销售收入后优惠。而对那些技术落后急需进行技术更新改造和正在研究开发的项目缺少税收激励。

2.优惠政策区域性特征明显而行业(产业)性导向不足

我国原来的高新技术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经济特区、某些行政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园区内,区域优惠明显而全国范围内的产业或行业优惠较少。只对区域倾斜,不关注国家产业的税收政策,有悖于税收公平的原则,还大大弱化了税收手段在促进全国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

3.对激励创新型科技人才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高科技人员培养时间长、花费大,一般企业用高薪聘请才能吸引高科技人才到本企业工作,现行税收政策中对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没有给予真正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对高科技人才的“技术人股”、“期权”等间题也没有得力的税收措施,这就不利于提高科技人才的工作积极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于鼓励个人从事高新技术研究的政策导向乏力,主要表现在:一是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没有专门对高新技术人员的专门优惠政策;二是我国调整后的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仍大大低于国际惯例。

4.优惠政策范围没有涵盖技术创新的关联行业

从优惠政策着力点和方式上看,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大都是直接作用于技术创新本身,对其相关行业或产业的支持不足,从而使得整个政策体系缺乏系统性。技术创新作为整个经济或产业发展链条的重要一环,其发展程度根本上还取决于技术创新关联行业或产业的发展水平。对风险投资缺乏激励,使得企业成长时期技术创新过程得不到风险投资资本的支持,不利于分散企业技术开发风险,加大了企业自主创新的难度,阻碍了创新企业的成长。

参考文献: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第7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产业 税收政策 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现状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科技税法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通过对一些基本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而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中,使人们对政策难以全面把握,执行起来容易出偏差。此外,科技税收制度的项目孤立,不便于税收宏观调控和管理功能的充分发挥。在科技税收立法上,没有一个总体规划,各种规定之间交叉重叠或遗漏不全,有些过时的规定没有及时废止。

税收优惠以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为辅。我国在科技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上偏重于直接优惠,较少运用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方式,优惠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和能够获得技术开发收益的企业,对那些尚处于技术研发阶段以及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缺乏应有的税收刺激,对扶持更多的企业加入技术创新的行列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税收优惠以区域为主,产业为辅。在经济发展初期,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起到先导性、示范性、集聚性和辐射性的作用,可以在短期内吸引资金流向对高科技产业优惠的地区,建立起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区域环境。通过建立高新技术开发区,然后对进入开发区的企业给予各种优惠,这是国际上通行的方式,但对企业来说,这种方式有较多的副作用。税收政策对产业性税收优惠的弱化,造成了同一性质的产业因所处区域不同而产生税赋不同,有悖于税收公平的原则,大大局限和弱化了税收手段在促进全国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

缺乏必要的流转税优惠。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为企业所得税的减免,这也是以企业获取所得为前提的,在科技税收优惠措施中未采取相应的流转税,即我国税收优惠往往只看重结果,只对高科技企业的利润优惠,给予减免,而对其投资如固定资产的投资等处理上,没有给予高科技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流转环节除进口科研、教学用的先进仪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技术服务、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外,其他流转税方面的优惠几乎为空白。而流转税类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却达70%以上。

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完善建议

逐步实现税收优惠以直接为主向间接为主转变。间接优惠具有较好的政策引导性,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也有利于体现公平竞争。我国的当务之急就是推行加速折旧政策和建立技术开发基金。

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改革。具体说来, 一是适当取消或降低部分优惠政策的限制条件。如对购进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的办法扩大范围进行改进,取消以上年所得税为基数的限制等。二是加大税收优惠的幅度。如对于加速折旧,可以缩短折旧的年限,使优惠更有力。三是允许企业购进高新技术设备所含税款全部冲抵销项税额,以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加速设备更新,提高产品技术含量,以利于企业长远发展。四是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除允许享受一般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外,还应该允许企业将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费用按比例从增值税税基中抵扣。

税收优惠环节由结果环节向中间环节侧重。长期以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都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销售两个环节,实际上是针对结果的优惠,而对创新的过程并不给予优惠。用这个方法如果在取得收入以前进行了大量的科技投资,则享受不到优惠鼓励。在这样的政策激励作用下,企业就把重点放在引进技术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上,而对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投入不足,同时也造成生产线的重复引进和最终产品生产能力强大,而中间产品、配套产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开发能力不足等问题。

实现税收优惠从以地域优惠为主向以产业优惠为主转变。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应尽量少用区域性税收优惠,而要以产业性优惠为导向,以项目优惠为主。首先看其是否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然后看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项目、科技开发投入等。税收优惠应转向对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凡是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不论是否处于高科技园区,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发展的现状,将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分为重点鼓励项目和一般鼓励项目,分别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并实行科技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制度和科技成果的验收鉴定制度,以便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第8篇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收鼓励;税收优惠;国际经验;风险投资

一、国外科技税优惠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经验

(一)以公司所得税为主,其他税种为辅

从当前各国制定和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增值税具有中性作用,其倾向于国民收入调节,对社会资源配置调控效果较差;消费税主要用于调节社会特殊性消费品和物资,同时具有部分收入调节功能,调节对象比较固定、调控范围十分狭窄,其社会效应大于经济调节功能;个人所得税主要用于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关系,其基本原则是“公平第一,统筹其他”;社会保障税主要用于保障性资金筹集和利用,具有专门性、叠加性和有偿性的特点,其很少参与社会资源和国民收入调节。同上述几种税种相比,企业所得税主要用于征收企业盈利税,其可以通过调节企业经营成本范围、方式和比例来控制税基大小,以对企业经营投资行为进行调节控制,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具有很强的调控作用。因此,企业所得税在政府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时往往使用比较频繁。从当前国外制定和实施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主要包含以下几类税种:减免税、进项税、折旧税、R&D投入税收减免、科研资金计提税收等,上述税收优惠主要通过企业所得税来实现。当然,刺激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也包含其中,主要以个税和增值税为主,其在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往往居于辅、次要性的地位。

(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鼓励政策多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西方税务管理理论,税收鼓励与税收优惠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税收优惠是指在特定社会发展时期实行的减免征政策,一般采取下调税率的方式来体现;税收鼓励主要针对影响税基的因素制定相应的调控政策,如减免投资税、扣除企业税基中R&D的费用、固定资产更新采购税减免、高新技术引进资金减免税等,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和设备更换。相对来说,税收优惠作用效果更加直接,主要侧重于事后优惠和激励,如果企业没有达到预期研发效果,将无法获得相应的优惠待遇。税收鼓励一般在税前落实,具有事前性特点,可以让企业提前享受到优惠好处,指导性、目的性较强,鼓励手段十分多样化。但是,税收鼓励有十分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苛刻的条件,如根据投资领域、规模、主体以及周期等制定鼓励方案,间接调控和引导企业经营投资行为。因此,西方发达国家使用税收鼓励手段比较多,而税收优惠往往作为税收鼓励的补充政策使用。

(三)根据科技研发规律和发展阶段,采取区别性对待,重点突出,目标清晰

科技研发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特别是在启动阶段,只有投入没有收益,十分需要国家税收减免政策、风投资金作为支持和保障。另外,在科技创新过程以及后期成果转化时,同样需要外部投资支持和补助。发达国家在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时,一般将R&D费用与其他费用区分开来,给予R&D费用较高的税收优惠和减免。在科技创新税收支持方面,国外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做法:(1)在当年应缴税费中扣除本年度研发经费税收比例;(2)采取递延减免方法,在未来三至五年内分步减免;(3)制定增额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经费超出上一年扣缴基数的部分,实行免征收政策,以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通过实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激发企业创新积极性,强化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有效促进社会创新水平提高。

(四)充分发挥折旧“挡税板”的作用

国外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期限经过了多次调整,二战前最长期限为20年,目前已经下降到10年,折旧率为11%~12%。在这种情况下,折旧额往往会大于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从而能够有效提高企业进行技术、设备更新换代的积极性。许多国家为高新技术产业制定专门的固定资产折旧优惠政策,以缩短折旧期限,加快企业技术、设备更新步伐。

(五)鼓励高科技风险投资

为了扶持和壮大私人风险投资业,美国对风险企业进行了较大幅度优惠刺激,这类企业所得税率从1970年的49%下降到1980年的20%。这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风险投资总额中的60%部分可免征所得税,剩余部分征收50%的所得税率。正是通过实施这个优惠鼓励政策,美国风险投资在20世纪80年代获得了飞速发展。1985年,法国颁布了85—695号法案,其中规定风险投资企业可以免缴持有非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收益所得税,免税额度最高达到收益额度的1/3。根据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5~10年内可以免征收所得税。1984年,新加坡政府规定,本国企业取得政府审批的科技创新项目,如果企业投资亏损,则可以从申请免除总收入中的一半所得税。

(六)针对高新技术人才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竞争力在于人才,针对人力资本投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各国以税收优惠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韩国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在所得税中扣除人才引进费用;对在韩国科研机构和企业工作的外籍技术性人才,可以享受五年所得税免除优惠政策。意大利规定企业雇佣的博士后、学士后(2年以上)可以享受额度为1500万~6000万里拉工资税免除优惠,企业委托培养的博士后,可以申请政府财政资金解决60%的奖学金。1995年,法国政府划定了可以享受人才津贴的地区,凡是R&D研发人员都可以享受完全免税政策。

二、我国税收科技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对高新技术产业支持力不足

1.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目标不清晰,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作为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科技税收政策要有明确的目标,而不是简单囊括和罗列。从当前我国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存在实施目标不清晰的问题。例如,对于哪些科技项目和企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明确规定和指引,在高新技术产业立项、理论应用与研究、科研经费投入以及人才引进等方面,没有制定清晰可行的操作办法。此外,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科学性和实用性,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2.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单一。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看,直接优惠方式主要包含税率式与税额式优惠两种,间接式税基式优惠主要包含加速折旧、投资减免、税前列支等几种。直接优惠手段激励效果明显、公平公正,但对优惠对象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适用于对通过技术创新和研发获取经营收益的企业,正在研究尚未取得研究成果的企业无法申请任何优惠,这对于传统工业基地升级改造、产业转型是不利的。税基式优惠是一种事前优惠方法,可以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能够将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意志准确传达出来。目前,我国在研发经费减免、固定资产折旧、延长纳税周期等方面没有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这对企业参与科技创新和投入激励不足。

(二)税制设计与科技发展趋势脱节

1.我国实行的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企业产生较大成本压力。随着科技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国内外市场竞争不断加剧,我国企业开始加快自主技术创新、产业升级改造步伐,现行增值税逐渐与市场经济发展脱节。“生产型”增值税下,企业固定资产购置成本同样需要交纳增值税费,这意味着企业面临越来越严重的重复纳税问题。这种增值税不仅增加企业经营成本,打击企业在科技创新、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投入的积极性,而且不利于企业经营方式转型和经营效益的提高,进而对整个社会技术创新产生不利影响。现行以销售收入作为税基的税收征收办法,对企业经营产生巨大成本压力。根据“生产型”增值税制,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出来后,要立即缴纳销售增值税,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与普通产品有较大区别,它需要额外进行存货发出、设备调试、系统升级、技术测试甚至调换设备零配件等多个环节,销售收入回款较慢,短则几个月,长则一两年。但根据现行增值税管理办法,货物出厂就意味着销售确认,企业不仅要垫付科技研发成本,还要预支产品销售税费,不利于企业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2.高新技术企业税前列支不合理,名义利润与实际利润相差悬殊。高新技术研发活动具有投资大、风险大的特点。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只有IT企业员工薪酬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员工薪酬则需要纳税,这种对员工工资、无形资本以及固定资产实行统一列支的税收制度,无形中加剧了高新技术企业税负压力,导致企业经营效益下降,不利于调动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

三、国外经验对我国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启示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

首先,要将企业购置固定资产额度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内,提高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积极性。其次,要针对企业引入科技成果给予相应的增值税减免优惠,以刺激企业技术改造积极性。对增值税率超过60%的高新技术产品,可以适当降低税率,减轻企业税负成本。

(二)加大高新技术研发支持力度

科技创新活动具有资金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整个过程都需要外部支持。科技创新投入水平高低对一国科技实力有很大的影响,而通过实施科技创新优惠政策有利于建立正常的科技创新机制。因此,要针对高新技术研发实施更有激励性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放宽税后优惠政策管制门槛,确保只要真正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补助。

(三)提高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效果

为了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科研积极性,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相关领域,现行税法规定可以免除企业50%的研发费用税率,但能够享受这个优惠的企业只局限于保持盈利状态、科研投入增长率超过10%的国有、集体性质企业,且其中50%的超额扣除不应超过其所得税额度。这个优惠政策将非盈利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排除在外,违背了税法公平公正原则,也对高新技术产业科研活动产生一定的误导,如只关心科技成果转化,不注重科研投入和技术创新,影响了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效果。笔者认为,有必要修改和调整“盈利企业”“投入比例”门槛,最好取消盈利性限制条件,如果企业出现亏损导致无法抵扣规定扣除额度的,可顺延到以后经营年度执行。鼓励和刺激企业加强基础研究,必须要加大事前研发支持,除了免于R&D费用税费外,还可以考虑将中试产品、加速设备折旧等纳入免税范围内。对于应用型科研项目,要坚持事后鼓励为主的策略,根据收益大小确定税收优惠比例,以企业所得税减免为主要方式。

(四)鼓励高科技外资风险投资

由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管理制度十分严格,同时没有完整的退出机制,限制了外资风险投资规模。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正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国家政策给予大力支持。为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预期目标,要适当扩大税基式减免政策适用范围,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将创新创业投资企业纳入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内,通过提高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延长纳税期等方式控制投资风险,以拓宽创新资金来源;(2)免征收创新、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收益所得税,对创新、创业公司股本交易免征收所得税,只缴纳印花税,高新技术产品流通过程中免征收增值税;(3)将企业购买高新技术企业股份的行为纳入科技研发投入优惠范围内。

(五)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制度

科研活动需要投入大量设备仪器,固定资产更新周期较短,为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要对高新技术研发所需的固定资产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给予加速折旧、简化审批流程等方式,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税费成本,提高企业进行技术更新、设备更换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企业科技创新实力。

(六)科技税收优惠要从对“物”的优惠为主转向对“物”与“人”的优惠相结合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第9篇

关键词:税收政策;高新技术产业;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19-0001-02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出台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高新技术企业是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提高产业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中坚力量。为此,我国制定了多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1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概述

高新技术产业以高新技术为基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集合,这种产业所拥有的关键技术往往开发难度很大,但一旦开发成功,却具有高于一般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各国在促进经济增长中都优先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作为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但是,高新技术产业还具有风险高、经济外部性强和投入巨大等特征,这些客观因素促使政府在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积极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以弥补市场失灵造成的负效应。税收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不只是体现在获取财政收入方面,更重要的在政府宏观调控中起到了杠杆作用。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我国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大都采取税收减免的方式对企业给予各种优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减免税,扶持新兴的高新技术产业,对其进行税收减免优惠,降低投资风险,对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减免增值税和进口关税等;加速折旧,即允许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取较多的折旧,使企业可以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提早得到折旧费和减免税的税款,加快企业重置投资;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固定资产投资部分从增值税税基中扣除;投资抵免,即可由当年应纳公司所得税税额中,扣除相当于新投资设备某一比例的税额,以减轻其税负,鼓励企业技术进步;费用扣除,允许企业将用于科研、试验的投资,以一定比例或全部作为费用扣除。

2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税收制度的不足

2.1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制度分散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尚未依据高新技术发展的流程进行系统规划。目前,不同种类的税收优惠政策尽管包括了各项科技项目引进、各类科研机构、项目研究、项目开发、项目应用、技术成果转化以及转让的各个阶段,但是每一项实际的优惠政策只是针对具体问题、具体环节而独立存在的,并未形成与高新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所经历的全部流程或发展状况紧密相关、互相衔接的税收体系,缺乏系统性规划。综上,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性和系统性不足,需要专门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加以规制。我国当前的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总体上是通过对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的细化、补充而形成的,且大多分散在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中,在实际操作中政策难以全面把握,在法律适用时易引起冲突。

2.2 企业所得税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比例不协调

税收优惠的两种方式包括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中采用的是以直接优惠方式为主、间接优惠方式为辅的形式。税收直接优惠有免征、减征、优惠税率等方式。税收间接优惠一般包括亏损结转、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加速折旧等形式。税收直接优惠的特点是具有高透明度、激励性强的特点,其收益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获得技术创新收益的企业。所以,大多数处于起步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则无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这就造成了事后优惠对于促进企业事前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作用受到了限制。当前法律规制下,我国采用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的比重较小,这不利于支持和鼓励更多的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2.3 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制度缺失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最为关键的是资金问题,缺乏资金支持是当前制约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的限制性因素。风险投资是把资本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使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产业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过程,是许多国家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条成功之路。我国的风险投资起步相对较晚,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公众对风险投资认识存在理念误区,片面地将风险投资认为是政府行为或者将风险投资简单地认为是一种投资甚至投机行为,对客观存在的风险性缺乏充分考虑。基于以上观念,我国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事实上,风险投资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享有有关税收优惠,对风险投资机构缺少法律的明文规定,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进行了相关规定,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立法严重滞后。

2.4 缺乏对高新技术人才收入的税收政策激励

我国现行税法涉及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样表现为数量较少且较为分散。《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仅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及规定的政府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对省级以下政府及企业颁发的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规定显然从收益方面制约了基层科研人员的研发动力。同时面对实际中高科技人才教育投资成本大、收益慢的情况,个人所得税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对高科技人才的创造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征税,降低了科研工作者投身科技开发的积极性,也限制了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速度。

3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制度建议

3.1 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法律体系

立法机关应制定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本法》,从总体上考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只有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法律化,才能保证依法征收、依法纳税和依法管理。应加快有关支持高新产业发展方面的立法,提高高新产业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并创造条件尽快对支持高新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实施单独立法。我国现行的促进高新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层次较低,因此应对一些已经相对成熟的条例、法规通过必要的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层次。同时国家在完善支持高新产业税收政策时,应由国务院单独制定一个特别优惠法案,把散见各处的税收政策集中统一颁布执行,形成重点突出、整体协调的多元化的税收扶持政策体系。

3.2 发挥税收间接优惠对高科技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是税收优惠的主要方式。减免税采取了直接优惠的方式,体现在事后的税收利益让度,如减免企业所得税款。而间接优惠体现在对纳税主体税基的减免,侧重的是调整税前的利益。例如采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处理、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以及对技术开发基金允许税前列支等税收优惠措施来调低税基。不同的优惠方式造成的影响也不同,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交互搭配使用是发达国家所通用的形式。从美国、韩国等科技发展程度较高国家的科技发展史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发展来看,可以得出近些年来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更偏向于间接税收优惠方式。其原因在于间接优惠特别注重的是税前激励,这样不仅能够充分调动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科研生产和技术研发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充分体现政府支持高新技术的政策导向。与间接优惠相对应的是直接优惠,直接优惠强调事后的激励,直接优惠发生作用的前提是企业取得盈利。然而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大多数高新技术项目而言,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高新技术项目是大量投入而无法产生利润,甚至在开始盈利的前几年利润额也较低,所以税收直接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项目的扶持效果有限,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效果也有很大的局限性。

3.3 建立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制度

风险投资能够极大地促进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原因在于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活动的运转周期与风险投资机构的运作周期相一致。正是基于这种原因,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具有特别明显的推动作用,更有益于促成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是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方法之一。综上所述,我国在风险投资领域应当适当放宽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税收优惠的条件,还应在直接税收优惠的相关法规中制定一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为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提供保障的。

3.4 加大高新技术人才收入的税收优惠

科研人才是最宝贵的资源,但是我国对大量从事科研的技术人才的税收减免政策很少,且较为分散地分布在《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和部门规章上。只有扩宽科研人员获取收益的渠道,优化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才能够吸引更多优秀的科研技术人才加入到高新技术创新领域。首先,应当确保当前科研团队的稳定,采用激励方式调动科研技术人员研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例如,对科研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减免,对科研人员因科研成果取得的收益也应减免个人所得税。其次,通过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来引导和推动对高新技术人才的教育和培养。例如,大学教育、科研院所和员工培训的相关税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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