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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文化权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08-10 13:31:29

公民文化权论文

公民文化权论文第1篇

论文摘要:公民的文化权利需要通过政府创造条件而逐步实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责任体现。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是其应承担的文化责任。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就是档案馆以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满足公众档案文化需求为目的,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档案文化产品与档案文化服务的活动和过程。档案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应该坚持公益性、公平性、便利性和多样性原则。

    自1997年我国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来,各界对公民文化权利及其如何实现的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公民的文化权利要通过政府创造条件而逐步实现,这要求政府承担起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义务,明确政府在保障公民文化权利中的责任。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根本途径。作为国家出资设立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该如何保护公民文化权利、满足公众档案文化需求呢?笔者认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档案馆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根本途径。

    1公民文化权利与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一样重要,但不同的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直接参与就可以实现,而公民的文化权利需要政府创造条件而逐步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条件性要求政府承担起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责任。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保护公民文化权利在文化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宗旨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

    1.1公民文化权利及其实现的条件性

    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届联合国代表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开放给各国签署、批准和加人。我国于1997年签署此公约,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人此公约。《公约》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形式确立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并第一次援引《世界人权宣言》,强调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同等重要性及不可分割性。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对文化权利的描述,有学者认为,公民文化权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二是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三是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四是文化创作成果得到保护的权利。

    《公约》虽然明确了公民应享有的文化权利,但同其他权利相比,文化权利容易被人们忽视,因为“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不同,文化权利的实现需要强有力的国家干预,需要大量投资,只能通过经济增长来创造条件而逐渐实现。也就是说,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是需要政府创造一定的条件的。正如《公约》的第二条第一款描述:“每一缔约国家应尽最大能力承担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赵宴群博士认为,“文化权利的实现主要需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经济条件、政治条件、社会条件和思想条件。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条件性要求政府承担起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义务,明确政府在保障公民文化权利中的责任。

      1.2公共文化服务-一-保障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根本途径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加强政府对文化公益事业扶持的力度,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文化服务”。《“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作为下一步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国家首次明确提出公共文化服务的概念。此后,公共文化服务一词被频繁地拿来讨论。公共文化服务,简单地说就是提供公共文化产品,满足公众文俗寿求的活动和过程。公共文化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本质要求。公共文化服务具有公共性、公益性、文化性等特点。

      尽管学术界至今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界定没有统一的认识,更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及成果,但是有一点是不容置疑的,那就是,各界都认为公共文化服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文化权利。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张晓明、李河同志认为,“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社会需要‘公共文化服务’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满足公共文化需求。”俞楠博士指出,“实现公民文化权利,满足公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首要目的。徐世王同志认为,公共文化服务“就其核心内涵和本质内容而言,它是公民文化权利在我国文化工作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形式”。保护公民文化权利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动力,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根本途径,公共文化服务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公民的文化权利,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

    2权利的呼唤与责任的担当: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释义

    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需要政府承担起相应的义务,提供各方面的条件。档案馆作为政府出资设立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保护公民文化权利,是其不可推卸的文化责任。然而,受档案事业“国家模式”的影响,档案馆文化服务长期处于自我封闭的状态,普通公民无法与政府部门一样享受公平的档案文化服务,这与公民文化权利的实质背道而驰。随着公民民主意识的觉醒,档案文化诉求的增多,档案馆传统文化服务观念与公众的日益增长的档案利用需求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因此,档案馆只有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才能在政治民主化和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1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档案馆履行科学文化事业机构职责与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统一

    文化事业单位的一般定义是:在文化领域从事研究创作、精神产品生产和文化公共服务的组织机构。文化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就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从而保护公民的文化权利,正如有识之士所言:“所有文化事业,其根本宗旨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可见,文化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这是文化事业单位的本质要求,也是文化事业单位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不可置疑,档案馆是文化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工作基本术语》中指出,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工作通则》也明确界定档案馆为“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在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就是档案馆保障公民文化权力的根本途径,因此,档案馆履行科学文化事业机构职责与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统一于其公共文化服务之中。

    在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朱铭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作出“加强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和体育设施建设”的指示,这非常明确地指出了档案馆的公共文化性质,为档案馆事业的正确定位和今后发展指明了正确方向。首先,档案馆要克服传统行政心理的制约,大力倡导服务型心理。档案馆工作人员必须认识到档案馆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所承担的文化责任。其次,档案馆要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档案馆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整合馆藏的档案资源,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档案利用服务能力。

    2.2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的内涵

    探讨档案馆的公共文化服务,要先明确档案馆的公共性与文化性。首先,档案馆具有公共性。公共行政学一般把社会生活领域分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其中满足公共领域需求的产品带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由于私营组织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是没有动力的,公共物品只能由公共组织来承担。档案馆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为社会提供档案服务的公共组织。作为档案馆公共服务内容的档案具有一定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一种公共产品。其次,档案馆具有文化性。“档案馆性质是以文化性为核心构成的一个体系,在档案馆的本质属性一文化性之下,还包含有多重属性。”档案馆的文化性包括:档案的内容与载体具有文化性、档案工作具有文化性以及档案馆自身具有文化性。由于兼具公共性与文化性,档案馆可以成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档案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就是档案馆以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满足公众档案文化需求为目的,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档案文化产品与档案文化服务的活动和过程。其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

      一是服务对象是大众而不是小众。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服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档案馆的服务对象还是主要停留在各级党政机关。随着档案馆由改革开放初期的封闭、半封闭到开放的初步转型,特别是档案馆“四位一体”功能定位的确立,档案馆的服务对象逐步扩展到全体社会公众。档案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正是这种转变的重要体现。

      二是服务内容具有公共性与文化性。档案馆公共服务以档案为服务内容,档案拥有公共物品属性,档案的利用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即一个利用者在利用档案时无法排斥他人对档案的利用而且排斥他人利用是没有必要的,档案馆无法也没必要通过市场价格系统调节公众对档案的利用。同时,档案具有文化属性。档案是在特定的文化状态下产生的,档案的内容与载体都具有文化性。

      三是服务目的是维护公民文化权利。档案馆之所以通过各种途径传播档案文化,是因为公众具有档案文化需求,而档案文化需求来源于公民文化权利的确立。公民的文化权利呼唤档案馆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满足公众文化需求,维护公民文化权利是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的根本目的。

    3公民文化权利视角下的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原则

    3.1公益性原则。“公共文化需求来源于‘公民文化权利。’公民文化权利的承认与确立产生了大量的公共文化需求,并要求公共文化服务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档案馆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原则是指档案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要以满足公众的档案文化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公益性原则是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的根本原则。坚持公益性原则,一方面要求档案馆向社会开放,以维护公民平等利用档案的权利,满足公民的档案文化信息需求;另一方面要求档案馆提供无偿服务,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为社会公众无偿提供“公共产品”是其责任所在。

    3.2公平性原则。文化权利的主体是全体社会成员,不论其种族、国籍、肤色、性别、语言等如何。在现代社会,文化权利是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同等重要,理应获得公平的对待。文化权利的这种公平性决定了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必须坚持公平性原则,即任何公民在获取档案文化产品、享受档案文化服务的过程中应该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然而,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服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档案馆的服务对象还是主要停留在各级党政机关。在由“国家模式”向“社会模式”转变的背景下,档案馆要改变主要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服务的做法,把档案馆的服务对象逐步扩展到全体社会公众。档案馆在具体的服务工作中也要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利用者。

公民文化权论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文化事业;公民权益;政府作用

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是推进先进文化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必经之路,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重要职责,是民族文化的重要支撑,是以文化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价值体现,是生活质量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因此,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进程中,要把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放到与文化产业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二者齐头并进,协调发展。

一、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

文化权益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之一,是支撑和满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基本指标。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它是由国家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会、面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文化事业及其相关载体。它肩负着传播知识、宣传教育、示范指导、向群众提供优质精神文化产品、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的重任。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将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的文化宣传阵地和休闲娱乐场所,进一步提高城乡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

1.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增强文化发展活力和竞争力的迫切需要。面对日益开放的国际环境,文化事业已经成为中华文化融人全球文化多元化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通过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基础、物质保障、人才队伍、基本载体等方面的建设,必将大力促进文化的科学发展,增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加强,也直接促成了政府资源、经济资源、社会资源、服务资源、管理资源、技术资源、人力资源、观众资源、设备资源等各类文化资源要素的全面整合与有效利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文化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满足广大群众精神需求的内在选择。文化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表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提出,不仅把文化建设纳人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共进的社会进程,也突出显示了文化在和谐社会中培育时代精神、体现人文关怀、实现文化权益、促进文化提高、完善人的全面发展的独特功能。只有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才能在文化发展的机遇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充分发挥文化对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塑造灵魂的社会教化功能,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求知、审美、健身、交际等方面需求的服务功能,使优质的公共文化产品成为温馨、亲和的力量,慰藉、鼓舞人的力量,使公益性文化工作成为浸润和滋养美好心灵、熏陶和培养高尚情操的事业。

3.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破除一切阻碍和影响文化发展的体制弊端,是文化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文化生产管理、服务支配理念和模式发生变化,以目前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和文化队伍网络为基础,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着手构建以实现社会成员最广泛的文化享有为目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已经具备了很好的条件。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不仅只是文化事业领域的从业者自己的发展,它已经成为了一个民族提升自己文化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只有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建设一个充满活力、能够自我优化的、适应文化发展规律的、政府、社会和市场力量共同参与的文化体制,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二、当前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滞后是影响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因素

公益性文化事业虽有较大的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经费仍然“捉襟见肘”,文化设施和设备仍然很难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文化生活的需求。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费投人不足,基层文化活动乏力。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需要有足够的经费支持。但由于受财力的限制,政府对文化事业投人较少,没有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很多文化事业单位只能勉强维持工作运转,而无力拓展业务。当前主要表现为:经济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投人有限;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氛围不够浓,社会力量参与仍然缺位。不少地方的领导干部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认为只要搞好经济就行了,存在着重经济建设,轻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现象。认为经济建设是实的,短期就可以取得效益,能够体现出政绩,而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是虚的,一时不能见效,政绩一时难以体现出来。所以,有的口头上强调要重视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而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部分地方的领导干部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导致部分地方的公益性文化设施简陋,无法起到宣传教化、休闲娱乐的作用。

2.人才缺乏,文化竞争力不够强。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文化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培养、竞争和使用。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文化人才使用、培养和引进机制,文化经营管理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匾乏,有些门类的专业技术骨干流失较为严重,文化事业发展缺乏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成为制约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瓶颈”之一。加之现有的文化人才队伍年龄老化、知识结构单一,不适应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尤其是在管理人才方面,更是缺乏懂经营、善管理的专门人才。所有这些,都是掣肘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一个很大的因素。

3.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文化创新乏力。文化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文化管理方法比较单一,过多地依靠行政管理和政策调节,文化市场管理缺乏统一的行政执法力量。当前,有相当一部分文化企事业单位管理仍然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主要依靠行政方式来配置资源,文化资源浪费严重。文化服务不是以满足人民的基本需求为目的,造成公民的文化基本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时,存在着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管办不分的状况,缺乏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没有发展动力。

4.基础设施和设备比较滞后,文化信息共享资源相对乏力。长期以来,新建的基础设施和新投人的设备比较少。现有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基本上都是使用了多年,已经老化,适应不了发展的需要。由于文化设施较为落后,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不利于培育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文化消费市场,提高文化品位。加之有的地方文化设施还是非常简陋陈旧,仍然停留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水平,远远不能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文化消费观念的形成,制约了市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从长远来说也必然会影响一个地区的综合发展。

投融资体系不够完善,需要建立有力的投融资主体及平台。由于文化事业单位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界定不够清晰,该推向市场的没有政策以及体制界定不够明确,造成资金投人上的缺位和越位,从而制约了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社会和民间资本多渠道融资的体制机制还未形成。公益性文化建设资金来源几乎全部依赖政府投人,社会各界参与投资很少,社会办文化、企业办文化的积极性还没有很好地调动起来。文化事业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机制较弱,不具备扩大文化市场所需资本的扩张能力。

三、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已成为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亮点和重要支撑,成为提升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必须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按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为动力,以文化设施建设为平台,以整合文化资源为手段,以提高人的素质为核心,以满足和提升市民群众精神文化发展为目的,通过市场导向、政府规划、部门联动、企业运作、项目带动、社会参与,积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推动公益性文化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不断丰富和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1.坚持先进性与广泛性相结合。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的发展,改造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一切思想文化阵地、精神文化产品,都要坚持社会主义的正确导向,宣传科学真理,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要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面向广大群众,提供更多的文化服务,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不断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要。

2.坚持以人为本与发展为先相结合。必须坚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始终把文化发展的着力点放在实现和保障市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上,并以此作为评价和衡量文化建设工作的根本尺度;把提高市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文化建设和发展的根本目的。

3.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加强政府在规划引导、政策调节、市场监管、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的职能。改进和完善重大文化活动和项目的组织、承办和评价机制,对政府主办的重大文化项目和活动引人竞争机制,创造条件,吸引社会资金投人,鼓励社会力量办文化,逐步推向市场化运作。

4.坚持协调发展与重点发展相结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正确处理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关系,提高文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统筹考虑文化发展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坚持宏观控制与微观搞活的有机结合,做到既放得开又管得住,确保公益性文化事业健康发展。

5.坚持文化繁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要健全文化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强文化立法,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经济文化政策,鼓励和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营造文化繁荣发展的格局。同时,依法加强文化管理,整顿文化市场秩序,把握文化发展的正确方向,确保文化安全和有序发展。

6.坚持特色文化与大众文化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市场,研究市民群众的文化需求,着力提高大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在发展大众文化的同时,有选择、有重点、有步骤地发展富有文化内涵的特色文化,把发展特色文化与发展大众文化有机结合起来,为文化发展开拓更加广阔的空间。

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路径选择

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把为全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作为重要目标,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增加投人,增强活力,改善服务。要加强规划,合理充分地利用好现有文化资源,防止重复建设。

1.加大资金投人力度,提升文化软实力。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文化权益,努力提高全体民众的综合文化素质,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其公益性质决定了其生产目的并不在于追逐利润的最大化,而在于是否较好地实现了其社会服务功能,因此决定了其投人必须由政府来主导完成。无论如何改革,政府都不能在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投人上缺位。基于这样的理由,加大投人,首先要依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力保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基本运行经费,提高基层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是做好文化工作的基础。其次,要保证把宣传文化事业经费全额用于文化事业的发展上。再次,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财政资金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人力度,其增幅要保证略高于同期财政收人的增长幅度。加大投人绝不能只是挂在嘴边,各地各部门要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把它落到实处。

2.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基础设施是公益性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依托。实践证明,基础设施兴,则文化事业兴。文化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一方面是可以为广大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另一方面是能够让人们生活在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之中,更重要的是能以此帮助人们培养更加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因此,我们要结合实际,规划和建设一批既有民族特色、地域风格,又具有时代特征、为大众认可的文化设施。如科技馆、体育场馆、文化广场、全民健身园地、社区文化活动园、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并真正发挥好它们作为先进文化的传播阵地和发展天地的现实功能。

3.建立健全文化人才机制,切实加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文化工作是一项以人为对象的工作,必须树立人才是文化发展的第一资源的观念。要建立起开放的文化人才培养、引进、选拔和激励机制,培养和引进当前迫切需要的人才,并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要制定发展规划,创造良好条件,大力培养造就成批的优秀文化人才。要把培养、使用文化人才纳人财政预算,在住房、职称、待遇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使成千上万优秀人才参加到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中来。各级领导要善于发现身边的人才,善于利用好现有人才,对人才不能求全,要多看特长专长,多看优点长处。要采取选送深造、在职轮训、联合办学(班)、以工代训等形式,培养一批在各专业领域能独挡一面的专业人才。

4.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法制化建设,真正确保文化事业平稳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投人来自社会,并向社会成员无偿地提供平等服务,是现代文明社会中获得基本法律保护的领域。为此,我们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一是要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人与管理,应该及早纳人法制化的轨道,确保社会投人和服务的均衡。二是要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法制化建设,并以法律、法规方式,规范文化事业及其相关领域的所有行为。三是要建立一个覆盖操作、管理、监督的完整系统,切实保障社会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投人获得有效的使用,让广大人民群众获得实在的文化服务。

公民文化权论文第3篇

论文摘要:文章从公民文化权利的内涵出发,分析文化权利与民生档案文化服务的内在联系,结合公民文化权利的基本内容,构建民生档案文化服务体系。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民生档案工作深人开展,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和服务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是民生档案文化核心内容。通过解读和理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公民文化权利与档案文化之间的内涵,加强对公民文化权利与民生档案建设研究,毋庸置疑对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满足公众对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需求,构建和谐社会的民生档案文化服务体系应该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和现实意义。

    一、公民文化权利与民生档案的界定

    公民文化权利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被提及和关注始于196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指公民在社会文化活动中应该享有的不容侵犯的各种自由和利益的资格或全能,从根本上来说,是公民自由从事社会实践活动,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基础上进行传播、利用和欣赏文化产品并以获得利益的权利。中国政府于1997年正丘娜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1年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这一重大决策表明了中国政府对公民权利国际标准的认定,表明了党和政府不仅注重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政治权,而且开始把公民的文化权利列人保护的范畴。根据档案法律相关规定,公民享有利用档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公民文化权利的内在体现和要求,是档案文化功能面向民生传播与服务的重要发展路径。民生档案是档案资源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档案文化融人公民文化权利保障下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创造社会记忆、物质和精神文化财富的源泉。重视民生档案的文化资源建设,这与公民文化权利诉求休戚相关,公民对档案文化权利的要求表现在档案不应成为某一阶层或某一集团的特权和专利,而应是社会共享的文化资源和社会记忆。作为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社会的民生档案更应该从公民文化权利的视角来建构服务社会、服务民生、服务国家的档案文化服务体系。

    二、公民文化权利与民生档案文化的内在联系

    公民文化权利包括受教育的权利、文化认同权、文化信息权、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等,更重要的是,公民文化权利既是一项集体的权利、普遍的权利,又是一项个体的权利,它和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和社会权利是平等和同等重要的。随着社会和民主宪政的不断进步,关注民生、服务民生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工作重心,公民文化权利日益受到重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成为未来文化事业发展基调,民生档案文化作为文化事业繁荣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因此,在目前形势下,审视公民文化权利有利于民生档案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完善,有利于满足公民对档案文化的需求;同时,通过认真履行公民文化权益,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基本措施,构建民生档案文化服务,也推动了档案馆工作积极变革,转变服务角色,提高自身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也为完善公民文化权利法律体系提供了实践上的指导。换言之,民生档案文化服务的本质就是实现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档案馆作为社会公民所有的文化事业机构,为民生谋利益,应该切实保障实现民生的合法权益。作为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观念和社会责任为基本价值观的民生档案文化服务必须在公民文化权利保障护航下,才能赋予广大公民以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只有这样,才能够开创民生档案工作的新局面,民生档案文化事业才能够蓬勃发展。

    三、公民文化权利中的民生档案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

    从公民文化权利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内在关系来看,公民文化权利具有四个层面的含义:包括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以及文化成果应受保护的权利。.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组成部分的民生档案文化体系建设也必须在完善的档案法律、法规规范保障前提下,满足公民文化权利的四个方面,才能够真正实现公民享受民生档案文化服务。

    1.构建公民文化权利中的民生档案文化资源共建体系。文化对于人的发展的根本价值,不但体现在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更体现在主动参与过程中,积极倡导公民参与民生档案文化建设其实是一条双赢之路。一方面,有利于档案部门了解群众需要什么样的档案,需要什么样的服务,进而拓展思路,提高档案馆的服务和管理水平;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新型档案不断涌现,这与公民的参与性、创造性分不开的,让公众参与民生档案工作的建设,有利于培养档案用户正确认识档案的宝贵性,充分调动公民参与文化事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供自由的文化创造空间和机制,引导公众由自发到自觉的保护、传承、创造身边的档案;同时,两者也共同建构了档案文化评价体系与指标,行使公众的监督评价职能,实现文化管理与文化服务的互动。

   2.构建公民文化权利中的民生档案文化资源的共享服务体系。享受档案文化是公共档案文化权利的主体。民生档案折射出的知识、科学、艺术、道德、习惯、法律、权益、政治思想、政治信仰等文化内涵,是社会现象的真实积淀,它的历史地位和现实意义决定着档案部门要切实维护好公民享有档案文化的权利,它是公民文化权利普遍性实现的内在要求,也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保障,并且它在很大程度上客观反映了档案部门文化服务的水平与现状。因此,档案部门要以民生需求为导向,以丰富民生档案资源为目的,不断整合各类民生档案资源,建立面向民生的多元化档案资源体系,以不同传播渠道向民生提供档案服务,公平享有文化权利,因地制宜进行各种形式的有效整合,合理解决因区域经济实力差距而造成的公众档案文化权利不均衡的问题,创造出更多的与民生生活、学习、工作的密切相关的档案文化产品以及享受文化成果的条件,保障每个公民都能够分享文化成果的合法权利。

    3.构建公民文化权利中的民生档案文化资源的管理与保存系统。公民的文化成果受到保护的权利是为权利人的文化创造活动提供积极的法律预期,为权利人享受其成果之利益提供保护,从而对于整体的文化创造活动给予制度激励。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为社会民众提供了广阔的自由的文化创造空间,除了与民生工作、生活、学习密切相关的养老、医疗、教育等政策性民生档案之外,还产生了以个人、民间为主体的智力性信息成果,当部分信息成果成为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时,就会产生因档案信息共享而带来公民文化权利问题。公众文化创造成果能否得到法律的保障,与知识产权保护紧密相关,它直接关系到档案文化权利的最终实现,这就要求建立能够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和机制,激励公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来丰富和发展民生档案的多元化服务。因此,档案工作部门在民生档案服务前端就应该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结合服务的性质和内容,认真理清文化服务过程中归属问题,既要尊重公民的著作权,维护档案馆的所有权,又要保证档案用户的知情权和公平权,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和保存系统,收集和整理好民生档案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

公民文化权论文第4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保护;文化权利

中图分类号:E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近年来持续性的文化热点。国际社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作一项关乎人权与发展的科学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全球化背景下人权文化发展和国际社会对文化权利和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

保护工作是世界人权文化发展和国际社会对文化权利日益扩大关注的必然结果

2001年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强调,条约是为“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1996年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及关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两项国际公约等其他普遍认同的法津文件中宣布的人权与基本自由和在“参照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项条款”的基础上制定的。《宣言》前言提出:参照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项条款,重申应把文化视为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特有的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情感方面的不同特点之总和”,并特别强调人权和文化权利是文化多样性的保障和有利条件。

文化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的和相互依存的。富有创造力的多样性的发展。要求充分地实现《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和第15条所规定的文化权利。

2002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伊斯坦布尔文化部长召开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中强调:“在遵守的普遍承认的前提下,必须采取措施使无形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在各国得到认可。”

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前言强调,条约是在“参照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书”的基础上制定的。该《公约》强调: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化,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理念是建立在普遍人权理念之上的。人权,、顾名思义是指人的权利。根椐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只权包括了公民、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的的整个领域。文化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和社会权利有着紧密的联系,又有其独立性。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规定,文化权利包含以下内容:参加文化生活权,分亨科学进步及其产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保护权等。但一般来讲,文化权利的重要方面指的是文化参与权、文化平等权、文化自决权和保护少数人群体的文化认同权等。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促进特定文化权利的实现

1950年,T。H。马歇尔将人权发展阶段描述为:18世纪是社会权利的世纪,19世纪是政治权利的的世纪,20世纪是社会权利的世纪。我们认为,21世纪是文化权利的世纪。文化权利在新世纪被重视主要表现有三个方面:(1)文化平等权(2)文化认同权(3)文化经济权利

文化平等权

人类文明是由各种不同文化组成的。全世界有数量众多的不同文化,不同文化有着自己独特的价值,但文化的存在价值和势力之间的关系是不平衡的。在人类历史的任何一个特定时期、任何一个特定地方,都可能存在着多数与少数、统治与被统治、霸权与屈从的不同文化群体。

非物质文化是一种弱势文化。作为弱势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面临着文化空间被挤压、甚至是被“文化灭绝”或“文化群体灭绝”的威胁。以语言为例,据儿童基金会统计,目前世界早大约有6000种语言,其中有2500种正濒临消亡,还有更多的语言正在丧使它们作为实用语言存在的生态背景。针对这种情况,国际社会积极提倡文化平等和加强对弱势文化的保护,这对文化平等权利的实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种提倡是有其现实意义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文化歧视和文化压迫势头有所发展。理论上的表现就是文化帝国主义,如汤林森文化帝国主义理论、亨延顿文化冲突论以及福山历史终结论等。文化帝国主义是指西方发达国家基于自身物质条件方面的优势,运用经济和政治的力量,宣扬和普及自身文化的种种价值观、行为模式、制度和身份,并通过文化思想的渗透来控制相对落后的国家,使这些国家成为西方国家的文化殖民地。因此国际社会在20世纪尤其是90年代以来大力提倡的保护文化遗产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理念是对文化帝国主义的一种批判,也在很大范围和程度上保护了不同文化之间应有的平等益。

文化认同权

文化不仅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成就的标志,也是许多民族、群体、社区基本识别标志。世界上原本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文化,属于不同文化的人们在各自文化的熏陶下,在宗教、语言及生活样式等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形成基本一致的观念。这种一致的观念形成了不同文化的人们对自己文化的普遍认同。

当代人权制度和理论认为,人们对自己文化的认同权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维护。但国际社会对文化认同权的认识经历过一个漫长的过程。直到1982年墨西哥城世界文化政策大会通过的《墨西哥城世界文化政策宣言》才正式宣布了“文化认同的权利”。会议认为,无论就个人或就群体和国家而言,对文化认同权的肯定,对文化间、包括少数文化的相互尊重和日益增强的意识已经成为一种永久的要求。

文化经济权利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三方面:继承人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相关的精神与经济权益的保护。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传统医药、农业、技术技能、生态知识以及传统音乐、故事和设计等文化表达形式,往往是选定人群的集体性文化创造,具有经济价值或潜在的经济价值,这必然产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权益进行保护。数年前我国东北赫哲族某乡因《乌苏里船歌》著作权归属问题著名歌唱演员郭颂案就是一个因非物质文化遗产精神和经济权益而引发的法律事件。

从国际情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已经出现了一股掠夺潮。一些西方人在世界各地民族地区或村寨大肆收集文化资源,然后制成文化商品或申请专利,再凭借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旗帜,反过来向文化资源原产地倾销,在大肆破坏文化资源和获取巨额利润的同时,将一引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沦为其文化殖民地。这是后殖民主义的一个时代内容。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对发展我国文化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人权观与文化权利观。根据马克思主义对经济、政治和文化三者关系的理解,人权结构中经济权利是基础,政治权利是保障,文化权利是目标。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斯德哥尔摩《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中指明:“鉴于享受和参与文化生活是每个社会中所有人的一项固权利,因此各国政府有义务创造一个有助于充分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的这项权利的环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的一种积极义务。作为人权和公民文化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有义务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主动保护,有义务通过积极的行为增强人们获取非物质文化资源和享有这种权利的能力。

当前我国政府正致力于建立健全一个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现在国家法律层面包括三个方面,即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法。重视和保护好文化遗产各种权益在我国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文化权利意识,重视在实践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各方所具有的文化权益,对维护和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和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公民文化权论文第5篇

    关键词:  公民社会   公民道德  伦理责任

    一

    “公民社会”及其研究在西方有历史渊源,但是,九十年代“公民社会”(又称之“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研究自从西方掀起热潮后,迅速在东方国家引起了反响,东方国家的学术界也出现了探讨公民社会的热潮。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东西方文化交流、西方文化对东方国家影响所致。固然这是一个理由,但还不是根本的原因。文化交流可能会引起异地学术界对某些问题的关注,但不可能形成热潮。某种文化或研究热必然有其深刻的社会因素。公民社会研究之所以在九十年代大范围的尤其在东方国家热起来,与九十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不无关系。笔者以为,公民社会形成是有条件的(公民社会形成的趋势是公民社会研究的前提),一是经济条件,一是文化条件,①两者缺一不可。其中经济条件是根本的,仅有文化上的理念,公民社会是无论如何建立不起来的。但另一方面,如果具备了经济条件,而缺乏文化条件或文化资源支持不充分的话,那么,公民社会或许也会缓慢地推进,然而,不仅进度缓慢,而且可能出现畸形发展的情况。其实,公民社会研究的目的,也正是试图从文化上对其发展作理性的合理引导。这一论点可以从历史和现实得以证实。

    “公民”概念在西方出现比较早。公民一词最先用于西方的古希腊,古希腊究竟在何种意义上使用公民这个概念?在古代希腊,公民与当时的城邦政治制度有密切的关系。城邦是古希腊一种比较特殊的国家形式:国家主要以城市为基础而建立起来,因而有城市国家之外称,这是产生公民的环境条件;但是“希腊城邦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独特的社会政治结构,尤其在于其公民的身份、地位和作用。”[1](p29)作为奴隶制国家,希腊城邦存在大量的奴隶,除了奴隶以外,就是自由人。自由人不同于奴隶,在人格上他们是独立自由的,然而并非所有自由人都拥有政治权利。只有公民才获有政治权利,其他如外邦人、妇女等自由人则没有政治权利。可见,公民体现的是一种政治身份,表明公民是城邦的主人。在希腊文中,“公民”(polite)一词由“城邦”(polis)一词衍化而来,意为“属于城邦的人”。[1](p32)城邦因公民而存在,同样,公民因城邦而存在。其中,城是地域概念,邦是公民团体概念。强调公民与城邦的紧密联系,更能看出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公民既然是城邦的主人,那就决定了他在政治上的权利,并且所有公民在政治上是平等的,共同决策城邦的重大事务。城邦公民除了政治权利以外,还拥有土地的权利,当然与这些权利对等的是公民要承担保卫城邦的义务。

    但是,古代希腊尽管有公民,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城邦政治制度,但却没有公民社会。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制度可以看作是政治文化,其中合理的因素如公民所具有的自由权、政治权,和公民内部的平等权成为后人所追求的普遍权利,被延续下来。西方近代资产阶级则把它奉为革命的口号和资产阶级建国的思想基础,意为城邦的“polite”(公民)在英文的“burgher”、“citizen”里则包含着公民内在的自由、平等的涵义。古代希腊的公民政治之所以没有形成普遍意义的社会现象,是因为古希腊的公民仅是一小部分人,整个社会的本质还是奴隶经济基础上的奴隶制社会,不具有公民社会形成的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古希腊有关于公民政治乃至公民道德的论述,但没有公民社会的理论。

    在西方社会思想发展史上,关于公民社会的讨论有两次高潮。这两次讨论也能折射出西方公民社会发展的两大高潮。一次是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其理论形态表现的是资本主义原初状态时的自由主义思潮,是西欧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主义国家观念而提出的社会理论,目的是为了维护和推进资本主义经济,进而维护和推进资本主义的社会秩序。公民社会讨论的客观依据是西欧公民社会产生的经济条件已经具备且公民社会正悄然形成。追溯历史,城市的崛起以及市民阶层的形成无疑是公民社会产生的条件,“从各个城市的许多地方性居民团体中,逐渐地、非常缓慢地产生出市民阶级。” [2](p60)市民阶级的出现是公民社会形成的主体条件,而市民队伍的扩大与城市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然而,所有这一切却都是大工业市场扩张的结果。没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不可能有西欧近代意义的公民社会,当然也产生不了以英国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公民社会思想,和以德国黑格尔为代表的国家学说。而他们的理论则不仅在于反映发展中的公民社会,更在于引导公民社会朝他们设想的理想方向发展。

    另一次讨论高潮就是九十年代以来的公民社会的讨论。前已述及,这一次讨论与世界现代化过程中经济全球化浪潮的迅猛发展而引发的政治社会的激烈变化直接相关。与前一次不同的是,参与公民社会讨论的主体远远超出了欧洲地域而带有世界性,讨论所涉及的范围之广、内容之深刻、概念之新也是前所未有的,甚至提出全球公民社会的概念。[3](p124)然而,虽然这次讨论带有全球性(意味着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面临公民社会发展的问题),但各个国家公民社会的发展还是不平衡的,发展的内涵也有很大的差异,特别对现代化后发的东方国家,其公民社会的发展不仅受制于不够现代化的经济因素的制约,而且还受到公民文化资源欠缺的影响。尤其是后者,其制胕的副作用更大。

    以西方国家为主的两次公民社会的讨论都证明了现代化与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是现代公民社会形成的物质条件,各个国家公民社会发展的程度差异根本上就是现代化程度的差异。任何国家公民社会发展的进度都将受制于其经济现代化的水平。

    二

    如果说市场经济与现代化是公民社会形成的必备条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最有力的证明),那么公民文化就是其不可缺少的要素。西方公民社会的形成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公民文化的催化剂,尽管文化的催化剂是由经济发展提供的。可以说,公民观念的提出本身是文化的现象,而对公民社会的种种界定和设想更强化了公民社会的文化色彩。因此,公民社会不仅仅是人类社会的自然过程,更是人类社会的建设过程,具有极强的主体意识。

    公民、公民社会从其提出之日起,就是与权利相联系的概念。近代,从城市发展中成长起来的平民提出城市自决权开始,到全面提出自由、平等、民主权利的价值诉求,无不是围绕权利而展开的。公民,既意为独立的,又表明享有权利的。但是权利从何产生或者谁来确定是个关键的问题。十七、十八世纪英法思想家的“自然人权”奠定公民权利的应然之理,而更富实质意义的是“契约论”。因为天生的权利无法说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涂尔干认为权利天生论是矛盾的,“假设个人权利是先天的,那么国家没有必要介入进来构造这些权利,也就是说,个人用不着依赖于国家了。如果个人不依赖国家,如果这些权利外在于国家的能力,那么在国家越来越使事物远离个人的情况下,具有这种能力的部门怎么能够得到拓展呢?”他提出,应当“反驳认为个人权利是先天的前提,指出有关这些权利的制度的确明显属于国家的任务。”[4](p62)“契约论”表明公民的权利来自国家。过去的国家统治者拥有无限的权力,民众的权利很少,或者说没有国家承认的权利。契约论的实质是削弱国家一部分权力,并承认和赋予民众应有的权利,使民众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去从事各种社会活动。可见,权利是理解公民和公民社会的核心概念,市民因权利而获得公民资格,公民因权利而与国家建立关系,公民社会因公民权利活动而形成与国家相对应的社会共同体。当然强调权利的核心作用,并不是说无视义务对公民及其公民社会存在的重要性,托马斯认为:“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5](p11)但是权利与义务相比较,权利是首要的。现代的公民社会也因权利领域的扩大而使其本身获得许多新的内涵。例如“第三部门”理论所提出的公民社会,不仅与国家公共部门相对应,甚至与私人经济部门相对立,其独立性、组织性更强,表现为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集体性的特点。而全球公民社会理论则使公民社会扩展为跨国性的国际社会组织和活动。[3])p124)

    然而,如果权利在公民社会中的核心地位而无视义务确实是不合适的,也是行不通的。但是公民权利理论一边倒的倾向是存在的,现实生活中只要权利不谈义务的现象比比皆是。这种观念和做法只会损害公民社会的发展。而“契约论”对公民权利的设定则是:公民的权利不是完全的,必须有一部分权利交给国家,同时也要承担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其实,权利和义务的共生在古希腊的公民概念中已经存在。在古希腊,公民权被看为一种荣誉,同时也意味着责任。被授予公民权的人必须宣读誓词,表示扞卫一切圣物,不污辱神圣的武器,不在战斗中抛弃伙伴;服从圣约,尊崇祖国、增强祖国的力量和荣誉;服从国家的法律,与破坏法律的行为作斗争等等。显然,义务与权利相伴相生。自然,当权利被剥夺太多,义务变成沉重的枷锁,争取权利的重要性就突出了,但是到了一定的程度又必须寻求两者的平衡。

公民文化权论文第6篇

[摘要] 公民文化理论描述了一种政治文化形态,并成为比较政治研究的重要工具。它不仅提出进行比较研究的必要的价值目标,而且提出了历史发展进程、政治制度建设以及政治社会化过程等方面的研究进路。公民文化理论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针对普遍的政治发展国家,能够对其深层政治结构问题提供一定的分析和解释。

[中图分类号]D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2)07-0073-08

比较政治学作为政治学分支学科,体现了它对科学方法论的重视,甚至依赖。特别是20世纪中期以来行为主义理论的兴起,为比较政治研究进一步提供了理论框架和研究方法,从以往偏重于历史、制度等文献性的描述迅速发展到通过建立价值系统进行比较、评价的更高研究阶段。它建立了有序的政治学研究体系,主要涉及政治系统、政治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决策、政治执行等研究领域;它拥有严格、有效的分析工具,其中,政治文化作为政治学理论和研究方法的提出,进一步补充了进行学术研究的手段。它为比较政治研究提供了重要的解释视角,比起制度、经济等解释,政治文化是解释不同政治体系之间差异的唯一的、重要的因素。‘肌’它帮助政治分析家把文化变迁的心理层面与更大的政治发展问题联系起来,提供了一种把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联结的方法。

阿尔蒙德是较早提出政治文化理论的重要学者,他提出了政治文化的概念、分类以及分析方法;此后,虽然有关政治文化的理论讨论和应用不断扩展,但基本上还是沿用了阿尔蒙德的理论概念和基本逻辑。然而,在进一步的学术研究中,“公民文化”理论之工具性价值逐步体现出来。虽然,如阿尔蒙德所说,公民文化是一种与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政治文化,但它并非仅适用于解释民主政治生活。它包含了进行比较研究的价值指导,指出了政治文化研究的路径,形成一种分析方法,对深入解释不同国家、社会错综复杂的政治现象具有极大的帮助,由此成为学术活动可操作的理论工具。本文试图对公民文化理论做出分析,在阐述理论内涵的同时,对其工具性价值的应用给予解释。

一、公民文化理论基本内容及其价值

(一)公民文化理论的基本内容

1961年美国学者阿尔蒙德和维巴撰写了《公民文化:五个国家中的政治态度与民主制》,提出公民文化的概念。他们在对政治文化分类的基础上阐释了一种混合型政治文化形态,这就是“公民文化”。所谓混合的政治文化,正如阿尔蒙德解释的那样,是指传统政治文化和现代政治文化的融合。阿尔蒙德对政治文化的分类是基于不同社会公众对政治权威的认识及其态度、政治统治权分化与否以及公众政治参与程度等主要标准做出的。概括地说,传统政治文化基本表现为公众对统治权力的依附,从而形成对政治权威的服从或忠诚的态度,统治者权力集中,以及缺少公民政治参与;而现代政治文化主要表现为公民政治参与的加强。阿尔蒙德指出,公民文化的混合性就体现在传统社会对政治权威的态度与现代的公民参与要素的结合上。具体地说,它表现为各种政治要件的平衡。

其一,公民文化是共识与分歧平衡的政治文化。现代社会首先是多元化社会,政治多元化是现代政治基本特征之一。一个社会中如果缺少一定的结构性分歧是不可思议的,公正的利益分配便不存在意义,也不可能产生现代民主政治;同时,如果没有一致,那么则意味和平解决政治分歧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处于分裂之中的政治体系势必在不断的争端和冲突中受到威胁。因此,一个社会应该有一套普遍的、具有支撑作用的价值存在,成为建立社会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以此凝结政治共识。

其二,公民文化是公民政治参与意识和规范与参与行为的平衡。虽然公民文化具有现代政治文化的元素——政治参与,但是阿尔蒙德等通过大量的调查资料证明,从个人的价值取向来说,大多数民众并不倾向经常性地参与政治行动,而进行大规模的政治参与往往是不得已的行为,比如,在长期的利益表达受阻的情况下进行的,或是盲从的行为。就建立政治秩序而言,经常性的、大规模的群众参与行为既是缺乏政治认同的必然结果,同时也将在政治对抗中激化矛盾,造成更大的政治不信任。在公民文化中,公民首先拥有政治参与的权利意识,而且社会具备进行参与的制度安排(即阿尔蒙德所说的“参与规范”);而就公民的参与行为而言则是消极的、非主动性的。因为,公民权利保障及进行参与的制度安排,已经提供了公民表达利益要求、影响政治过程的可能。另外,公民政治参与的平衡还表现在选择政府过程中的积极参与和选举之后公民的消极参与方面。在对政府赋予权力的过程中,通常需要公民积极参与选择政府的过程(参与选举);而一旦政府被正式授权,公民则把权力交给政府行使,使其拥有做出政治决策的空间,公民参与则回归“消极”的状态。

公民文化权论文第7篇

一、社会福利及其价值基础──有关社会福利理论与社会政策讨论的核心议题

社会福利与其价值基础的关系是欧美福利理论与社会政策争论的核心议题。长期以来,人们主要关注福利制度的资源基础、政策设计、组织结构与政策影响,但关于福利制度、政策模式及其文化价值基础的探讨却不多。

这种状况在“福利国家”日趋成熟和社会政策争论日趋“政治化”的背景下发生了根本转变。随着1970年代“福利国家财政危机”的出现和新右派上台执政,意识形态、价值理念和社会认知议题受到各界前所未有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这些议题也成为福利理论、政策争论的中心,成为政治学、社会学理论和知识社会学探讨的主题。

1971年英国著名学者平克的《社会理论与社会政策》一书首次从历史角度分析了意识形态和规范理论对社会政策的影响[1].1972年,英国的权威性社会政策杂志设置了“社会政策中的价值”专栏,揭开了社会价值与社会福利关系的大辩论之序幕。英国的社会政策大师马歇尔率先发表了“福利─资本主义的价值问题”。他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性质已发生根本性转变,现在的资本主义社会实际上变成了“民主─福利─资本主义”,民主、福利已经成为资本主义体制的价值基础[2].同年,两位英国著名学者发表了“社会价值、社会阶级与社会政策”一文,从社会价值、阶级冲突与社会秩序的角度,明确地提出了阶级利益冲突和统治阶级价值观念在福利政策形成中所扮演的举足轻重角色的观点[3].

这些文章和讨论标志着对欧美国家影响深远的“福利的意识形态大战突然爆发”。权力、权威与合法性的价值基础及其工具性角色,意识形态、价值冲突与社会福利研究的关系等热点议题,成了社会政策、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和知识社会学探讨的理论主题。意识形态和社会价值观成了最时髦的概念。

社会价值与社会福利的相互关系这一议题的核心地位是由多种原因决定的,因为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政策意义与理论意义。社会福利与社会政策研究涉及诸多本质上充满争议的基本概念,如需要、权利、社区、民主、自由、平等和公正等[4].这些概念既构成福利政策的价值基础,又决定政策目标、资源分配原则、服务对象和组织体系等关键性制度安排和政策模式。所以,意识形态和社会价值研究已成为理解福利制度特征的思想基础,也是分析福利政策模式的最佳视角。更为重要的是,社会福利制度、理论与政策演变的脉络,也就是意识形态和社会价值变迁的过程。

二、公民权理论与福利国家的价值基础

欧美福利国家的价值基础多种多样,公民权理论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份。1950年英国宣布世界首个“福利国家”的诞生,其政府开始为所有公民提供由“摇篮到墓地”的普及性服务,范围复盖义务教育、国民健康服务、收入维持、住房和社会救助等领域[5].目前所有的发达国家都是某种类型的福利国家,政府将其收入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用于公共服务。

福利国家的价值基础丰富多彩,思想渊源深厚。自由放任的个人主义,谴责被牺牲者的人口过剩论,温和改良的费边社会主义,主张阶级斗争的马克思主义,倡导充分就业的凯恩斯主义思潮等,均曾深刻地影响过福利制度及其政策模式。著名学者米什拉将福利的涵义演变总结为5种基本类型:首先是19世纪时作为社会改革的福利;其次是作为公民权的福利,核心思想是从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民权利角度看待福利;第三,趋同或技术决定理论,主要观点是强调工业化在福利制度形成中扮演的核心角色;第四,功能主义福利观,核心理论假设是从整体社会观和社会制度功能的角度分析福利;最后是马克思主义福利观,基本主张是从阶级冲突角度解释福利制度发展。[6]

综观欧美福利国家的演变轨迹,“贝弗里奇报告”和马歇尔的公民权理论是最重要的价值基础。如果说前者奠定了福利国家的制度框架,那么马歇尔的公民权理论则是福利国家制度最主要的价值基础。公民权理论为观察社会结构与社会政策之间的关系,描述福利制度的特征,分析福利制度的价值基础,解释民族国家的社会发展等,提供了描述性和普遍性的核心概念框架。它既可以帮助人们从理论上来认识国家福利的发展,又可以为构建社会变迁和福利制度、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之间的关系提供理论基础。

1950年,英国著名的社会政策大师马歇尔在剑桥大学发表了“公民权与社会阶级”的经典演讲。他从公民权的发展历程及其对社会不平等影响的角度,首次系统地阐述了公民权的体系、结构、功能和历史演变轨迹。他认为,公民权利主要由民事、政治和社会权利组成;民事权利泛指个人的经济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政治权利主要指政治投票权,包括选举和被选举权;社会权利主要是指经济保障、享受社会发展成果和维持社会认可的文明生活方式等福利权利;民事权利以法律制度为基础,政治权利以政治制度为基础,社会权利以福利制度为基础;民事权利主要发展于18世纪,政治权利主要发展于19世纪,社会权利主要发展于20世纪[7].

马歇尔认为,公民权利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多种角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公民权是确定人们的身份和社会地位的标准。人们通常依据公民权确定自己在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中的位置。缺乏完全的公民权,抑或没有乃至丧失公民权,这样的人就处于社会底层,是遭受剥削压迫和受到排挤的边缘群体。其次,公民权反映了社会发展和制度安排的特征。公民权范围是由上而下扩大的。如历史上政治权利先由贵族扩大到中产阶级,然后再扩大到工人阶级,最后扩大到妇女。公民权可以成为国家和社会群体之间社会封闭和社会排挤的重要工具[8].再次,公民身份与公共服务、社会服务消费密切相关,与人们的生活状况与生活质量息息相关。公民权是使用福利服务的重要资格标准,社会排挤常典型地反映在社会服务供应中[9].最后,公民权状况可以说明民主与自由、个人与国家、参与和革命、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市民社会与民族国家等重大的、关键性的社会议题[10].简言之,公民权理论是观察社会结构、分析社会政策模式与社会排挤的策略性概念工具。

三、“单位─福利国家”的价值基础

对中国的社会福利政策模式有多种理解,其理论框架和分析角度截然不同。

1970年代以前,欧美学者主要是从社会主义国家和“工作能力─业绩”角度,来分析中国的社会福利政策。这种分析角度主要侧重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详细描述[11].英国社会政策的鼻祖蒂特马斯归纳了剩余性、“工作能力─业绩”和制度再分配这3种模式。他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福利制度基本上属于“工作能力─业绩”模式[12].

1980年代中期,对国家社会主义的研究中出现了“新传统主义”的概念,其研究者企图用这种概念解释经济改革过程中的国家与社会、工作与福利之间的关系[13],这种分析角度关注反映中国社会结构与组织特征的工作单位。

1995年,王思斌指出,中国是政府主导下的非专业化福利政策模式[14].这种观点主要是从社工专业发展的角度概括福利政策模式。

1996年有两位香港学者认为,在经济改革过程中,中国的福利政策模式正趋同于东亚的福利模式,即儒家文化色彩浓厚的福利模式[15].这种观点主要关注传统文化在福利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发挥的作用。香港学者黄黎若莲主要从民政福利工作的角度,将中国的福利政策归类为剩余模式,认为国家在福利发展中扮演的是最后出场者的角色[16].

毫无疑问,中外学者对中国的福利政策模式和福利制度基本特征的认识在不断深化,他们的分析框架日益多样化,理论上关注的焦点也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但是,在这个领域内从事研究的学者们普遍地不太关注福利制度的价值基础。

笔者认为,中国的社会福利制度特征与政策模式是“单位─福利国家”。如果从国家提供的普及性服务的角度来看,中国的福利制度并非福利国家;但是,若从国家干预社会生活和政府提供“从摇篮到墓地”服务的角度看,中国又似乎是个典型的福利国家。

所谓“单位─福利国家”是指福利安排、运作机制、服务提供主要以工作单位为基础的政策模式。工作单位既是国家福利运作的前提,又是影响国家福利制度的最重要变量。工作单位的性质类型、行政级别、拥有资源、组织规模千差万别,单位之间的差别决定了员工的福利待遇与生活状况。工作单位是国家结构的具体化,社会结构与制度特征主要通过工作单位的结构和功能反映出来[17].

长期以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全方位的福利,服务范围由“摇篮到墓地”,导致就业者对工作单位的全面依赖。改革开放以来,工作单位型福利制度并没有根本性变化。在风险意识、不确定因素和利益冲突增多的处境下,工作单位制度甚至有所加强[18].这意味着“单位─福利国家”的分析框架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理论意义和政策意义。

“单位─福利国家”价值基础由5部份组成。首先是“父权主义”保护情结。国家承担着一种无限责任,国家与社会的边界模糊不清。这意味着国家与国民的关系是不平等和非契约性的,公民缺乏独立与自主性。其次是“国家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这意味着社会福利与政治权力的关系不明显,福利主体是国家福利,市场、家庭、社区和非政府组织的福利无足轻重。第三,集体主义文化和功利性家庭主义。这意味着个人的身份、地位只有在社会关系网络中才有社会意义,个人不是独立的主体。个人的需要与福利状况要依赖社会需要与集体福利状况。第四,片面强调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公民权利理论的精髓是权利与义务应高度统一。但中国的福利文化单纯强调个人的责任和义务,极少涉及权利。这意味着中国人缺乏理直气壮地要求政府提供服务的意识,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求助于人。第五,社会互助与社区互助。

“单位─福利国家”价值基础的关键问题是缺乏实质的公民权。社会公民权理论的精髓是:所有公民均有依据个人和社会需要从国家获得免费服务的权利。以基本需要为基础,普及性原则、去商品化服务和国家承担福利责任,是公民权理论的核心。中国的《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义务[19].但是,从总体上来看,中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基本上停留在形式公民权的层次,人们普遍缺乏实质公民权。更重要的是,长期以来,福利政策基本上处于次要和附属的地位,福利的发展总是让位于经济增长,福利政策是典型的“婢女模式”[20].这就无形中抑制和削弱了公民权意识的健康发展。

四、形式公民权利与制度性不公平

形式公民权是指表面上公民权利与义务完美无缺,实际上公民权利与责任缺乏实质社会意义,公民权停留在形式层次上。

首先,这种状况典型地反映在政治生活领域中,国家与公民的政治契约关系薄弱。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结构与运作机制了解不多。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高度融合,权力制衡机制较弱。政治与行政高度整合,行政吸纳政治的现象十分普遍。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较低。

其次,市场经济缺乏历史传统和适宜的社会环境,市民社会和民间力量薄弱。公民的自由流动和向上流动机会面临诸多制度障碍。生产与消费相互脱节的现象严重,生产常无法及时有效地回应公民的需要。经济权利体系与权利关系结构处于低级的静态简单状态,公有制经济既导致以生产为基础权利的失败,又导致交换权利的失败,引发了贫困和剥夺问题[21].

第三,二元社会结构、二元福利结构是形式公民权在社会领域最典型的反映。中国的社会特征是二元社会结构,少数市民是“城市贵族”,多数农民是“二等公民”。国家实行“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制度,出身和户籍成为确定公民身份地位的主要标准[22].二元社会结构主要反映在二元福利结构中。二元福利结构主要由不合理的户籍、粮食供给、副食品与燃料供给、住宅、生产资料供给、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保险、劳动保护、人才、兵役、婚姻和生育制度等14种制度构成[23].

第四,中国的现存社会价值基本上是集体主义取向的文化价值观,个体主义思想长期受到批判而被压抑,公民权利意识与观念薄弱。中国社会仍然维持着伦理本位的社会特征[24].更为重要的是,中国社会长期缺乏政治文化和公民文化的观念,公民的政治参与文化、市场交换活动与哲学思辨活动普遍比较薄弱。

简言之,形式公民权在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领域均表现得十分典型。形式公民权与“单位─福利国家”的政策模式之成因错综复杂,它产生的社会排挤效应十分明显。

中国社会缺乏公民权生存发展的历史文化传统,家族制度和伦理道德束缚人们的手脚,追求个体价值与独立自主意识的公民难以产生。一家一户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无需所有权与交换权利。与此同时,权威强大和至高无上的国家压抑和妨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民间社会力量薄弱,“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框架失去了应有的社会意义[25].而且中国社会的转型速度缓慢,形成了“超稳定态”结构,普通民众在权力结构中处于不利的劣势地位,没有平等公民权。家族主义、集体主义文化、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狭义民族主义教育,强调国家与社会至高无上地位,常常忽视和压制个人需要,导致“单位人”取代“社会人”,“组织人”取代“契约人”,“城乡居民”取代“国家公民”的状况,制约了公共福利的发展与公民权思想的扩散。在中国,历史传统和政治社会环境因素相互影响,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因素相互交织,制度力量与结构力量相互强化。

需要强调的是,形式公民权的负面影响深远。它导致政治、经济、社会层面的排挤效应和文化歧视,令社会四分五裂,产生了制度性不公平现象,致使社会团结与社会整合方面难题重重。

形式公民权的负面影响首先表现在公民政治文化与民主政治发展缓慢,政治排挤严重。例如,亿万农民缺乏利益代表和政治代言人。其次,形式公民权在经济上也有严重的负面影响,公民缺乏私法和民事权利。例如,农民工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次要劳动市场和边缘经济地位[26].再次,形式公民权在社会层面的负面影响是导致社会的四分五裂,二元社会结构与“单位福利”制度盛行,社会结构分化程度低,社会不平等现象日趋严重,形成了“国家强盛、市场力量与民间组织弱小”的不平衡状态[27].例如,亿万农民无权享受城市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只能靠社区互助与家庭保障来满足其基本生活的需要。最后,形式公民权在文化上的负面影响是,意识形态在社会生活中扮演过份重要的角色,个体主义和个人价值观薄弱,集体主义文化盛行一时,传统的社会价值观念主宰政策模式、公民的行为规范和社会选择。

五、社会结构转型与重构公民身份

本文从福利制度及其价值基础的角度,分析了“单位─福利国家”的政策模式及其社会排挤的负面影响,目的是重新认识中国的福利制度与政策模式,为福利制度创新与重构价值基础提供理论解释和政策建议。

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生活方式转变、价值观念更新、社会转型与现代化进程,处处凸显出形式公民权基础上的福利制度之落后性。形式公民权必然引发结构紧张、利益冲突和价值碰撞。要考虑政治体制改革、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转型与价值观念更新等战略议题,为发展民主政治、完善市场竞争、建立现代社会和价值观念而努力,将形式公民权改为实质公民权是一个突破口与切入点。

当前,中国社会环境的变化既为解决公民权问题营造了气氛,提供了多方面的条件,又为形式公民权转为实质公民权和重构公民身份提供了动力与推力。在全球化时代,民族国家和公民身份的时间、社会、政治和行为边界日趋模糊不清,也迫使我们反思公民权制度与理论,以建构与国际化相应的公民权,从而谋求全球发展[28].

从中国历史变迁的脉络来考察,传统农业社会的历史积淀,中央集权政治体制、计划经济体制、工作单位为基础的社会组织体系、准军事化的社会控制模式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都是“单位─福利国家”与形式公民权的制度基础。“单位─福利国家”模式的价值基础是形式公民权和国家权威,而非实质公民权和个人权利。形式公民权具有一系列负面效应,会不可避免地造成政治、经济、社会排挤与文化冲突。其最大的负面影响是形成结构不平等与制度不公平,把社会中的多数人排挤到全面边缘化的状态,这种状况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制度根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政府工作重点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由国家统一调配转向部份的市场交换,社会资源占有关系由集中转向分散,社会功能结构由高度综合转向高度分化,社会阶级结构由封闭转向开放,社会文化由大一统转为多样化,对外关系由封闭到与世界接轨[29].

这样的结构变迁虽然未涵盖公民权观念的重构,却为形成新的公民权制度提供了动力。只有重构公民权观念和相应的公民权制度,中国才可能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促进社会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构筑协调的国家与社会、城市与乡村等重大关系,从根本上确保社会稳定。

「作者说明

本文系笔者承担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欧美国家社会福利理论的演变及其核心理论争议”阶段性成果的一部份,特此说明并向资助者致谢。

「注释

[1]Pinker,R.(1979),Social Theory &Social Policy(London:HeinemannEducational Books ),p.vii.

[2]Marshall,T.H.(1981),The Right to Welfare and Other Essays(London:Heinemann Educational Books),p.104.

[3]George,V.&Wilding,P.(1972),"Social Class,Social Values and SocialPolicy,"in Social and Economic Administration ,Vol.6(3):236-248.

[4]Lee ,P.&Raban,C.(1983),"Welfare and Ideology,"in Loney,M.,Boswell ,D.&Clarke,J.eds.,Social Policy and Social Welfare (England :Open University Press ),p.18.

[5]Sullivan,M.(1996),The Development of the British Welfare State(London:Prentice Hall),p.51.

[6]Mishra,R.(1982),Society and Social Policy:Theories and Practice ofWelfare (London:The Macmillan Press Ltd.),p.x.

[7](英)马歇尔,T.H.,“公民权与社会阶级”,刘继同译,载《国外社会学》(北京),2003年第1期,第4页。

[8]Brubaker,R.(1992),Citizenship and Nationhood in France and Germany(Harvar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x.

[9]Twine ,F.(1994),Citizenship and Social Rights:The Interdependenceof Self and Society (London:Sage Publications),p.95.

[10]Bulmer ,M.&Rees,A.M.eds.(1996),Citizenship Today:The ContemporaryRelevance of T.H.Marshall (London:UCL Press),p.269.

[11]Dixon,J.(1981),The Chinese Welfare System.New York :Praeger Publishers.

[12](英)蒂特马斯,R.M.著,江绍康译,《社会政策十讲》(香港:商务印书馆,1991年出版),第19页。

[13]Walder ,A.G.(1986),Communist Neo-Traditionalism :Work and Authorityin Chinese Industry.Californi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4]王思斌,“中国社会工作的经验与发展”,载《中国社会科学》(北京),1995年第2期。

[15]梁祖彬、颜可亲,《权威与仁慈:中国的社会福利》(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6页。

[16]黄黎若莲,《边缘化与中国的社会福利》。香港:商务印书馆,2001年出版。

[17]路风,“单位: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

[18]李路路、李汉林,《中国的单位组织:资源、权力与交换》(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出版),第40页。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出版),第20页。

[20]刘继同,“生活质量与需要满足:50年来中国社会福利研究概述,《云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21]阿马蒂亚·森著,王宇等译,《贫困与剥夺:论权利与剥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出版),第8页。

[22]陆学艺,《三农论:当代中国农业、农村、农民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3版。

[23]郭书田、林纯彬,《失衡的中国:农村城市化的过去、现在与未来》(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出版),第31页。

[24]梁漱溟,《中国人:社会与人生。梁漱溟文选》(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6年出版),第100页。

[25]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3页。

[26]张小建主编,《中国农村劳动力就业与流动研究报告》(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40页。

[27]陈金罗、吴忠泽主编,《社团管理工作》(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页。

[28]Vogel,U.&Moran ,M.eds.(1991),The Frontiers of Citizenship(London:Macmillan Press Ltd.),p.xii.

公民文化权论文第8篇

内容摘要:公民概念来自西方,公民文化在西方是主流价值,它们的引入可以更好地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服务,并有利于我国公共精神的培养和实现。文化建设有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公民文化建设,涉及中西文化的定位,而且还有公民文化权作为公权,它与私权之间的较量与均衡。公民权不是终极目的,根本的是个人自由独立价值的实现,为此,公民文化又具有阶段性特点,但在目前却是实现自我提高的最好方法。

公民文化一直是西方主导价值趋向,它的理性光芒照耀大地,成为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和价值追求。中国无公民文化土壤,这是几千年来历史发展的结果。为此,在中国建设公民文化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一个理性思 维推进和扩展的漫长过程。公民文化建设表面上是公民文化的教育问题,实质是一个权利推进、权利和权力较量的系统工程。

一、公民文化概念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有权参与国家公共权力行使与监督的人。包括两点:一是国籍,二是在公共领域的主人的权利。

在希腊文里,“公民”(polite)一词由“城邦”(polis)一词衍化而来,意为“属于城邦的人”。而奴隶和外邦人虽居于邦内,却不属于城邦。公民是有资格参与公共政治的人,公民身份体现着当地居民的自治。

公民文化是公民参与公共领域精神的反映,体现的一种公共价值导向,与“公”的相映衬,体现为一种权力的诉求,但它与私人的权利要求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说公民文化是民主文化,民主也是一种制度安排,也是权力的象征和表达,实质上与公民文化是一个意思的不同表达而已。

公民文化有不同的类型。国家是具有独立自由个性的人的联合的结果还是卑微懦弱的人屈服于一种强权的结果,便形成两种政治文化类型。《荷马史诗》对英雄性格的描述,使我们相信希腊城邦文化属于前者。

二、中国公民文化建设

公民概念来自西方,文化建设在中国,为此要从公民最原始、最根本的精神内涵开始,综观公民文化发展的路程,大概涉及到平等和公共事务、人口普及率的扩大、公民权利出现的过程也就是权利的扩展过程。

(一)平等和公共事务—公民文化产生的基础

1、西方公民文化产生的背景。西方公民文化产生的灵魂就是集体共同协商,协商的前提就是平等的为公共事务的决定讨价还价,公共事务是他们参加公共生活的起点。

在柏拉图的时代,个人主义因素滋生,导致集体主义精神的丧失。柏拉图研究起点是集体主义,那时的集体是大家的集体,而不是某个个人的私利,集体属于大家而不属于任何单个的人,并且内部的参政公民都是平等的。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他出发的立脚点是个人,他尊重公民个人的权利.但他仍然相信平等权利的公民,参与大家共同的事务才是城邦。

在中世纪西欧,占统治地位的是封建的臣民文化。15-17世纪中叶,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并存,这时公民和臣民并存,两种观念形态也并存,但社会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社会上人的境况没变,但人们的信念已经发生了变化,人们忠诚直接指向有较大稳定性能给人提供长久保障的制度上或者制度化了的权威。在资本主义战胜封建主义获得统治地位的时期,强烈的公民意识得到了宣扬。

2.中国历史形成的不平等和公共领域的缺失。中国的家、国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一直没割断过,以致在整个古代中国,希腊罗马和中世纪末期以后西方人的“公共权力”观念从未形成。

和古希腊同一时期的在中国大概是商周时期。中国商周时代的国家,通常称为宗法制国家。它是血缘关系扩大化后为政治的结果。到战国时代,出现了郡县制和官僚制,家庭内部的伦理关系与国家的政治关系同构,家国同一变为家国同构。革命理论的逻辑结构:阶级社会—无产阶级专政(半国家)—无国家社会,缺失了公民社会这一环节。许多作为公民文化基本心理要素的价值不能从“革命理论”那里得到理论支持,诸如对理性、宽容和妥协的政治态度的支持,对个人和个人权利的肯定,以及对和平合法的利益竞争手段和讨价还价的政治竞争方式的承认等。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是全能主义和计划经济的国家,具有政治、经济与社会的三位一体功能。这些微观结构决定了中国公民文化的萎缩。

(二)公民权利的扩展—公民文化的灵魂

今天,公民权才成为一般的“人的权利”,已有可能将公民权普及到所有成年人,但它是由最初少数人的特权发展演变而来的。

城邦排斥了大多数:奴隶、外邦人和妇女,民主只为少数特权集团即公民所垄断。在资本主义阶段,公民的政治参与受到财产资格规定.实际上是从制度上将穷人排除在政治活动之外。现代的国家一般比较大,所以公民往往通过代议制的方式来行使;我国处于初级阶段,为此公民文化建设不仅是增加公民权利,在当前阶段实际的是权为民所用,还权于民,权为民所享。

雅诺斯基认为,权利是按一定的顺序发展逐项增进的。首先出现的是基本的法律权利,包括男子和妇女的财产权,以及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然后是政治权利,有财产男子、所有男子、妇女、少数民族和土著民族群体先后获得选举权。在这些法律权利和政治权利之后出现了社会权利。最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时期出现了参与权利,包括共同决策权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权利和保护。

1.权利和权力的斗争推进公民文化的缓慢演进。应然上,权利和权力是统一的,而实际中它们是分离的,通过权利来争取权力,来实现它们的统一。

人的权利包括自然权利和社会权利,自然权利就是私人权利即权利范畴,社会权利由于可影响到其他人因此具有了支配力,可称为权力。公民权是一个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所是一种社会权利,但以自然权利为基础。自然权利是天赋人权,但自从国家产生后,就在慢慢地侵吞它,最终是通过社会权利的获得才能享受自然权利,这是一种倒立的社会现象。公民文化建设,就是让人获得社会权利即权力。

从这里来看,我国公民文化建设应该分两步走:第一步,还权利;第二步,还权力。对于第一步的还权利,亚里士多德说:每个人都有爱自己的权利,并且这是一种正当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洛克认为人的自由平等权不可侵犯。对于第二步的还权力,美国于1776年发表的《独立宣言》中就明确提出:“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政府不是权利的真正拥有者,政府只有按照人民的意愿行使才是正当合法的。我国在公民文化建设时,不要急于求成在第一步没到时就进行第二步,这样容易让权利消灭在权力的萌芽中。

西方学术界的“公民社会”概念的演变过程,可以发现其三次大的分离:一是公民社会同野蛮社会的分离,以商业化、政治化的城市的出现为标志,完成于希腊罗马时代;二是公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分离,以代议制政治的形成为标志,完成于17,18世纪;三是公民社会同经济社会的分离,当代西方社会正试图完成这一过程。对照一下三次大分离,中国大致处于第二次分离阶段。这说明了我国公民文化建设处在权利与权力的分离和抗争阶段。

2.未来权利不可无限制地达到权力—自由是有条件的。当权利达到权力时,证明社会文明程度已经是自由阶段了,自由的进一步发展又会回归权利,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权利达到权力的过程也不是无限制的,说明公民文化不是一种没有任何限制的文化形态。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最重要的一个理论基础也是平等。西方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所谈论的平等都没有涉及经济平等(见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的部分内容)。马克思的社会理想是: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而在目前权利和权力没有双重实现的情况下,只有从建设公民文化这种过渡态开始,终极文化应该是个人自身的文化。

自由是指权利不受障碍的状态,即既有自然权利又有社会权利,既有私权又有公权,是权利和权力的统一。而实际上在目前的阶段达不到完全自由,因为商品经济有个悖论:一方面它培养了独立、理性人格的人,另一方面私有形式的存在又是不平等的根源。财产不平等使得公民文化中平等协商、讨价还价的机制被破坏。所以只要有商品经济存在,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就不能完全,但可以完善。

从以上两点知道,权利可以达到权力,但权力的每个人的实现是历史性的,在没有实现完全权利的条件下(实际上任何朝代这种权利都没实现过),达到完全的权力是不现实的。所以我国公民文化建设,也不可理想主义,企望每个人的充分自由权利及权力的实现。在权利不自由的情况下,权利的实现比权力的掌握更现实,也更根本;但权力的争取不会因为权利的存在而停滞,毕竟权力是权利的保障。

三、总结

公民文化权论文第9篇

内容摘要:公民概念来自西方,公民文化在西方是主流价值,它们的引入可以更好地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服务,并有利于我国公共精神的培养和实现。文化建设有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公民文化建设,涉及中西文化的定位,而且还有公民文化权作为公权,它与私权之间的较量与均衡。公民权不是终极目的,根本的是个人自由独立价值的实现,为此,公民文化又具有阶段性特点,但在目前却是实现自我提高的最好方法。

公民文化一直是西方主导价值趋向,它的理性光芒照耀大地,成为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和价值追求。中国无公民文化土壤,这是几千年来历史发展的结果。为此,在中国建设公民文化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一个理性思 维推进和扩展的漫长过程。公民文化建设表面上是公民文化的教育问题,实质是一个权利推进、权利和权力较量的系统工程。

    一、公民文化概念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有权参与国家公共权力行使与监督的人。包括两点:一是国籍,二是在公共领域的主人的权利。

    在希腊文里,“公民”(polite)一词由“城邦”(polis)一词衍化而来,意为“属于城邦的人”。而奴隶和外邦人虽居于邦内,却不属于城邦。公民是有资格参与公共政治的人,公民身份体现着当地居民的自治。

    公民文化是公民参与公共领域精神的反映,体现的一种公共价值导向,与“公”的相映衬,体现为一种权力的诉求,但它与私人的权利要求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说公民文化是民主文化,民主也是一种制度安排,也是权力的象征和表达,实质上与公民文化是一个意思的不同表达而已。  

  公民文化有不同的类型。国家是具有独立自由个性的人的联合的结果还是卑微懦弱的人屈服于一种强权的结果,便形成两种政治文化类型。《荷马史诗》对英雄性格的描述,使我们相信希腊城邦文化属于前者。

    二、中国公民文化建设

    公民概念来自西方,文化建设在中国,为此要从公民最原始、最根本的精神内涵开始,综观公民文化发展的路程,大概涉及到平等和公共事务、人口普及率的扩大、公民权利出现的过程也就是权利的扩展过程。

    (一)平等和公共事务—公民文化产生的基础

    1、西方公民文化产生的背景。西方公民文化产生的灵魂就是集体共同协商,协商的前提就是平等的为公共事务的决定讨价还价,公共事务是他们参加公共生活的起点。

    在柏拉图的时代,个人主义因素滋生,导致集体主义精神的丧失。柏拉图研究起点是集体主义,那时的集体是大家的集体,而不是某个个人的私利,集体属于大家而不属于任何单个的人,并且内部的参政公民都是平等的。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他出发的立脚点是个人,他尊重公民个人的权利.但他仍然相信平等权利的公民,参与大家共同的事务才是城邦。

    在中世纪西欧,占统治地位的是封建的臣民文化。15-17世纪中叶,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并存,这时公民和臣民并存,两种观念形态也并存,但社会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社会上人的境况没变,但人们的信念已经发生了变化,人们忠诚直接指向有较大稳定性能给人提供长久保障的制度上或者制度化了的权威。在资本主义战胜封建主义获得统治地位的时期,强烈的公民意识得到了宣扬。

    2.中国历史形成的不平等和公共领域的缺失。中国的家、国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一直没割断过,以致在整个古代中国,希腊罗马和中世纪末期以后西方人的“公共权力”观念从未形成。

    和古希腊同一时期的在中国大概是商周时期。中国商周时代的国家,通常称为宗法制国家。它是血缘关系扩大化后为政治的结果。到战国时代,出现了郡县制和官僚制,家庭内部的伦理关系与国家的政治关系同构,家国同一变为家国同构。革命理论的逻辑结构:阶级社会—无产阶级专政(半国家)—无国家社会,缺失了公民社会这一环节。许多作为公民文化基本心理要素的价值不能从“革命理论”那里得到理论支持,诸如对理性、宽容和妥协的政治态度的支持,对个人和个人权利的肯定,以及对和平合法的利益竞争手段和讨价还价的政治竞争方式的承认等。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是全能主义和计划经济的国家,具有政治、经济与社会的三位一体功能。这些微观结构决定了中国公民文化的萎缩。 

   (二)公民权利的扩展—公民文化的灵魂

    今天,公民权才成为一般的“人的权利”,已有可能将公民权普及到所有成年人,但它是由最初少数人的特权发展演变而来的。

    城邦排斥了大多数:奴隶、外邦人和妇女,民主只为少数特权集团即公民所垄断。在资本主义阶段,公民的政治参与受到财产资格规定.实际上是从制度上将穷人排除在政治活动之外。现代的国家一般比较大,所以公民往往通过代议制的方式来行使;我国处于初级阶段,为此公民文化建设不仅是增加公民权利,在当前阶段实际的是权为民所用,还权于民,权为民所享。

    雅诺斯基认为,权利是按一定的顺序发展逐项增进的。首先出现的是基本的法律权利,包括男子和妇女的财产权,以及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然后是政治权利,有财产男子、所有男子、妇女、少数民族和土著民族群体先后获得选举权。在这些法律权利和政治权利之后出现了社会权利。最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时期出现了参与权利,包括共同决策权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权利和保护。

    1.权利和权力的斗争推进公民文化的缓慢演进。应然上,权利和权力是统一的,而实际中它们是分离的,通过权利来争取权力,来实现它们的统一。

    人的权利包括自然权利和社会权利,自然权利就是私人权利即权利范畴,社会权利由于可影响到其他人因此具有了支配力,可称为权力。公民权是一个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所是一种社会权利,但以自然权利为基础。自然权利是天赋人权,但自从国家产生后,就在慢慢地侵吞它,最终是通过社会权利的获得才能享受自然权利,这是一种倒立的社会现象。公民文化建设,就是让人获得社会权利即权力。

    从这里来看,我国公民文化建设应该分两步走:第一步,还权利;第二步,还权力。对于第一步的还权利,亚里士多德说:每个人都有爱自己的权利,并且这是一种正当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洛克认为人的自由平等权不可侵犯。对于第二步的还权力,美国于1776年发表的《独立宣言》中就明确提出:“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政府不是权利的真正拥有者,政府只有按照人民的意愿行使才是正当合法的。我国在公民文化建设时,不要急于求成在第一步没到时就进行第二步,这样容易让权利消灭在权力的萌芽中。

    西方学术界的“公民社会”概念的演变过程,可以发现其三次大的分离:一是公民社会同野蛮社会的分离,以商业化、政治化的城市的出现为标志,完成于希腊罗马时代;二是公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分离,以代议制政治的形成为标志,完成于17,18世纪;三是公民社会同经济社会的分离,当代西方社会正试图完成这一过程。对照一下三次大分离,中国大致处于第二次分离阶段。这说明了我国公民文化建设处在权利与权力的分离和抗争阶段。

    2.未来权利不可无限制地达到权力—自由是有条件的。当权利达到权力时,证明社会文明程度已经是自由阶段了,自由的进一步发展又会回归权利,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权利达到权力的过程也不是无限制的,说明公民文化不是一种没有任何限制的文化形态。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最重要的一个理论基础也是平等。西方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所谈论的平等都没有涉及经济平等(见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的部分内容)。马克思的社会理想是: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而在目前权利和权力没有双重实现的情况下,只有从建设公民文化这种过渡态开始,终极文化应该是个人自身的文化。

    自由是指权利不受障碍的状态,即既有自然权利又有社会权利,既有私权又有公权,是权利和权力的统一。而实际上在目前的阶段达不到完全自由,因为商品经济有个悖论:一方面它培养了独立、理性人格的人,另一方面私有形式的存在又是不平等的根源。财产不平等使得公民文化中平等协商、讨价还价的机制被破坏。所以只要有商品经济存在,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就不能完全,但可以完善。

    从以上两点知道,权利可以达到权力,但权力的每个人的实现是历史性的,在没有实现完全权利的条件下(实际上任何朝代这种权利都没实现过),达到完全的权力是不现实的。所以我国公民文化建设,也不可理想主义,企望每个人的充分自由权利及权力的实现。在权利不自由的情况下,权利的实现比权力的掌握更现实,也更根本;但权力的争取不会因为权利的存在而停滞,毕竟权力是权利的保障。

    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