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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律意识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17 09:40:57

公民法律意识

公民法律意识第1篇

论文关键词 法律意识 法治社会 培养方式

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

建国伊始,由于我们对社会主义建设缺乏经验,还有对当时的基本国情的分析错误,我们在法制建设与民主建设中经历了一段艰难曲折的过程。长期以来不重视法律的思维使我国的法治进程受到很大影响,进展缓慢。

一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制建设才有了长足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观念初步形成,但是由于基础薄弱,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并且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传统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并驾齐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全国范围内的确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已成为我国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在国家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中还占有相当的地位。

我国大多数公民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大多都是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的法制案件及自己周边亲戚朋友的诉讼案件进行的,往往以自己内心确认的传统的道德观念来评价案件的处理否公平,从而推及整个法律是否公平正义。加上他们很少进行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律认识能力难免带有浓烈的个人感彩,他们对法律的评价也带有片面性。刘同君教授在《论和谐社会语境下公民的守法主体精神》中分析“因为法治的外在性强制力量并不一定带来人们心理上的认同,而只有得到人们普遍心理认同的社会秩序才能称之为和谐的社会秩序。”

一个法治社会需要有法律认同,换言之,就是公民的法律信仰。只有培养公民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任,才能使法律真正地深入人心,法治社会建设才能稳步发展。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中国的法律工作者队伍中有部分人缺乏专业法律修养,有些比较高层的领导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对法律意识以及法律精神的领悟不够深刻,甚至有所偏差。

(二)各类部门法律意识发展不平衡

这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宪法意识薄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宪法意识在整个法律意识中应该居于核心地位,并成为衡量公民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尺度。然而我国往往忽视了宪法的规定与作用,只关注了普通法的相关内容,甚至认为宪法的效力要低于普通的法律、宪法只是写在纸上并无法律效力。

2.民商法意识弱于刑法意识

重刑法、轻民商法是我国的历史传统,其影响在今天仍随处可见。一般公民的观念中,只要一起法律,首先联想到的就是“抓人”和“判刑”,对法律对民商事活动以至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作用没有充分认识。

3.程序法意识弱于实体法意识

重实体轻程序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诉讼法与实体法本来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但是由于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程序往往不被人们重视。大多人参与诉讼,关心的往往是审判结果,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并不关心,甚至连一些司法、执法人员也常常轻视诉讼程序,有些甚至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这样无疑更加动摇了人们对诉讼法的信念,降低了人们对诉讼程序的价值评判。

4.对现行法律总体上持肯定态度

新中国向来比较注重思想的提高与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占主导地位,人们对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涉及对现行法律进行评价时,尽管绝大多数人的评价是从感性出发,但他们从社会生活中法律基本能够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角度考虑,一般都从总体上肯定现行法律的价值,由于非主流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对现行法律也存在不容忽视的消极态度。近年来各地相继出现“法官窝案”、法院枉法裁判、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等新闻报道,导致一些公民对某些法律规范和司法、执法机关持不信任甚至是反对态度,经常把自己置于现行法律调整对象的被动地位,不懂也不愿意主动运用法律去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正确的法律意识

法治社会是和专制社会或专制国家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受到有效的控制,整个社会由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所支配的状态。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

法治社会,首先是。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由纳税人选举产生的政治家来管理国家,其资金来源须经过纳税人的同意,其唯一目的在于提高公共服务。而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民,社会首先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建设乃是建设的基础”。

公民社会有利于培育公民对国家的参与意识和归属意识。公民社会在公民与政治国家之间架起了对话的通道,并确立稳定的秩序。公民的各种要求、主张在公民社会里积聚、成长,并通过公民社会有的各种组织向国家表达。国家也通过公民社会对公民的行为进行引导。公民社会孕育了公民与国家对话的基本形式,即法律,而法律又进一步确认了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基本架构。秩序是法律的具体化。在这里“被我们看作国家与公民对话的主要语言的法律,是典型的不考虑个人状况,而不是顾及那些它们抽象地建立的与它们自身有关的东西的一般的要求”。

可以说,公民社会既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又是法治原则和规范产生的源泉。公民与政治国家的“冲突”、“纠缠”在公民社会被消解,公民也在这一过程中培育起对自己国家的忠诚和责任意识。一个国家公民法律意识如何,对国家的法治社会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此我们可以说,法治的实现过程,主要是指民主的实现过程,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前提,而健全的法制体系则是法治的基本保障。健全的法制体系同样需要民众不遗余力地参与和维护,而支持民众相信国家,依靠国家,维护良好的法治秩序的力量,就是公民正确的法律意识。一个民主高度发达、法制体系非常完善的社会,必定也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健全的社会。

三、如何培养我国公民法律意识

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高屋建瓴地指出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中应当十分注重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培养。传统手段如下所列:

(一)建立、完善并巩固社会主义法治基础

从国家的角度出发,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除了要丰富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的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效率则依靠于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以及守法观念的升级。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要做到:

1.有法可依

即政府组织、职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等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完善公法、私法体系。法律虽然不可能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完美覆盖,但是通过道德等非正是手段的补充,要在社会上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2.有法必依

立法机关制定宪法并在宪法规定的权限内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职权,各个机关各司其能,完善监督体制,使权力合法行使、司法公正。党要依法执政,完善自己,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力争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

3.完善公民权利义务

在宪法里明确公民的权利义务与政治自由,必须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使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

4.改革司法制度

完成由硬性司法向柔性司法的转变,减少死刑的应用,尊重人权。推行制度反腐,加强廉政建设,使司法公正得以真正实现。

(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这是由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要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

2.坚持并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

由于国内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我们要坚持效率与公平,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且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3.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体制

这是由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国情决定的。要坚持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辛勤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然后通过先富带后富,致力于减小贫富差距,最终走向共同富裕。

(三)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完善基层民主自治

1.坚持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道路

尊重人权,赋予人民广泛真实的权利与自由,完善民主集中制,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在集中的过程中民主。

2.坚持民族区域自治

我国自古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团结一致,亲如一家。在面临外敌侵略时能够团结友爱,一致对外,保卫了国家的统一,领土的完整。

3.坚持一国两制

贯彻坚持一个中国、两种制度方针,充分给与港澳人民广泛的自由。

4.完善基层民主自治

完善基层选举制度,充分发挥好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等机构。

(四)加强法制宣传,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1.对公民进行维权宣传

让人民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了解法律,是公民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意识强化

公民法律意识第2篇

论文关键词 法律意识 法治社会 培养方式 

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

建国伊始,由于我们对社会主义建设缺乏经验,还有对当时的基本国情的分析错误,我们在法制建设与民主建设中经历了一段艰难曲折的过程。长期以来不重视法律的思维使我国的法治进程受到很大影响,进展缓慢。

一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制建设才有了长足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观念初步形成,但是由于基础薄弱,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并且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传统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并驾齐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全国范围内的确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已成为我国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在国家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中还占有相当的地位。

我国大多数公民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大多都是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的法制案件及自己周边亲戚朋友的诉讼案件进行的,往往以自己内心确认的传统的道德观念来评价案件的处理否公平,从而推及整个法律是否公平正义。加上他们很少进行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律认识能力难免带有浓烈的个人感情色彩,他们对法律的评价也带有片面性。刘同君教授在《论和谐社会语境下公民的守法主体精神》中分析“因为法治的外在性强制力量并不一定带来人们心理上的认同,而只有得到人们普遍心理认同的社会秩序才能称之为和谐的社会秩序。”

一个法治社会需要有法律认同,换言之,就是公民的法律信仰。只有培养公民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任,才能使法律真正地深入人心,法治社会建设才能稳步发展。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中国的法律工作者队伍中有部分人缺乏专业法律修养,有些比较高层的领导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对法律意识以及法律精神的领悟不够深刻,甚至有所偏差。

(二)各类部门法律意识发展不平衡

这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宪法意识薄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宪法意识在整个法律意识中应该居于核心地位,并成为衡量公民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尺度。然而我国往往忽视了宪法的规定与作用,只关注了普通法的相关内容,甚至认为宪法的效力要低于普通的法律、宪法只是写在纸上并无法律效力。

2.民商法意识弱于刑法意识

重刑法、轻民商法是我国的历史传统,其影响在今天仍随处可见。一般公民的观念中,只要一起法律,首先联想到的就是“抓人”和“判刑”,对法律对民商事活动以至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作用没有充分认识。

3.程序法意识弱于实体法意识

重实体轻程序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诉讼法与实体法本来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但是由于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程序往往不被人们重视。大多人参与诉讼,关心的往往是审判结果,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并不关心,甚至连一些司法、执法人员也常常轻视诉讼程序,有些甚至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这样无疑更加动摇了人们对诉讼法的信念,降低了人们对诉讼程序的价值评判。

4.对现行法律总体上持肯定态度

新中国向来比较注重思想的提高与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占主导地位,人们对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涉及对现行法律进行评价时,尽管绝大多数人的评价是从感性出发,但他们从社会生活中法律基本能够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角度考虑,一般都从总体上肯定现行法律的价值,由于非主流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对现行法律也存在不容忽视的消极态度。近年来各地相继出现“法官窝案”、法院枉法裁判、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等新闻报道,导致一些公民对某些法律规范和司法、执法机关持不信任甚至是反对态度,经常把自己置于现行法律调整对象的被动地位,不懂也不愿意主动运用法律去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正确的法律意识

法治社会是和专制社会或专制国家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受到有效的控制,整个社会由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所支配的状态。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

法治社会,首先是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由纳税人选举产生的政治家来管理国家,其资金来源须经过纳税人的同意,其唯一目的在于提高公共服务。而宪政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宪政社会首先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建设乃是宪政建设的基础”。

公民社会有利于培育公民对国家的参与意识和归属意识。公民社会在公民与政治国家之间架起了对话的通道,并确立稳定的秩序。公民的各种要求、主张在公民社会里积聚、成长,并通过公民社会中特有的各种组织向国家表达。国家也通过公民社会对公民的行为进行引导。公民社会孕育了公民与国家对话的基本形式,即法律,而法律又进一步确认了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基本架构。秩序是法律的具体化。在这里“被我们看作国家与公民对话的主要语言的法律,是典型的不考虑个人状况,而不是顾及那些它们抽象地建立的与它们自身有关的东西的一般的要求”。

可以说,公民社会既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又是法治原则和规范产生的源泉。公民与政治国家的“冲突”、“纠缠”在公民社会被消解,公民也在这一过程中培育起对自己国家的忠诚和责任意识。一个国家公民法律意识如何,对国家的法治社会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此我们可以说,法治的实现过程,主要是指民主宪政的实现过程,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前提,而健全的法制体系则是法治的基本保障。健全的法制体系同样需要民众不遗余力地参与和维护,而支持民众相信国家,依靠国家,维护良好的法治秩序的力量,就是公民正确的法律意识。一个民主高度发达、法制体系非常完善的社会,必定也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健全的社会。

三、如何培养我国公民法律意识

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高屋建瓴地指出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中应当十分注重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培养。传统手段如下所列:

(一)建立、完善并巩固社会主义法治基础

从国家的角度出发,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除了要丰富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的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效率则依靠于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以及守法观念的升级。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要做到:

1.有法可依

即政府组织、职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等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完善公法、私法体系。法律虽然不可能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完美覆盖,但是通过道德等非正是手段的补充,要在社会上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2.有法必依

立法机关制定宪法并在宪法规定的权限内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职权,各个机关各司其能,完善监督体制,使权力合法行使、司法公正。党要依法执政,完善自己,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力争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

3.完善公民权利义务

在宪法里明确公民的权利义务与政治自由,必须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使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

4.改革司法制度

完成由硬性司法向柔性司法的转变,减少死刑的应用,尊重人权。推行制度反腐,加强廉政建设,使司法公正得以真正实现。

(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这是由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要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

2.坚持并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

由于国内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我们要坚持效率与公平,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且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3.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体制

这是由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国情决定的。要坚持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辛勤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然后通过先富带后富,致力于减小贫富差距,最终走向共同富裕。

(三)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完善基层民主自治

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道路

尊重人权,赋予人民广泛真实的权利与自由,完善民主集中制,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在集中的过程中民主。

2.坚持民族区域自治

我国自古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团结一致,亲如一家。在面临外敌侵略时能够团结友爱,一致对外,保卫了国家的统一,领土的完整。

3.坚持一国两制

贯彻坚持一个中国、两种制度方针,充分给与港澳人民广泛的自由。

4.完善基层民主自治

完善基层选举制度,充分发挥好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等机构。

(四)加强法制宣传,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1.对公民进行维权宣传

让人民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了解法律,是公民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意识强化

公民法律意识第3篇

法治,作为奠定于现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的理想治国方略,其关键不只在于完善的法律制度及其严格的执行和遵守,更在于法律及其运作过程中所内含的法治理念,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价值的要素和取向。“立法所表现出的具体的法律条文不过是其外表,支撑法律的精神、理念、原则及价值才是法治化的筋骨和精髓”。真正的法治乃是以法治理念为灵魂和统帅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统一体。 “只有当这些文化要素成为根深叶茂的社会意识,法治的理想才能变成现实”。社会成员对法治的普遍认同和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社会思想基础。因此,必须在公民的法律意识中注入法治的理念,使公民法律意识为法治提供坚实可靠的社会支撑。经济基础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决定性因素,除此之外,还需要民主的制度、政治体制以及法律思想文化等一系列条件有力配合。其中法律思想文化基础是公民中贯彻依法治国思想的重要条件,实现依法治国必须以适当的法律思想文化背景为基础。法律意识是构成法律思想文化基础的核心,对法治思想的贯彻以及依法法国实践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它同时也内在地驱动着主体的积极守法行为,严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充分尊重他人合法且合理的权利和自由;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样法律秩序才得以完整创立。

关键词:公民法律意识 法治 法律情感 法律认识法律理念

一、法律意识与法治的本义及外延

(一)法律意识的结构及其内涵因素

1、法律意识的结构

分析和认识公民法律意识的结构,是深刻理解公民法律意识对法治的作用,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从理论上说,公民法律意识是由法治情感、法律认识以及法律理念三个部分构成的。”[1]

(1)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是人们对法律,主要是现行法律的心理情绪体验,也是人们依据现实的法律制度能否符合自身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而产生的喜好和厌恶的心理态度”。[2]它反映了人们对法律规则、制度的直接情感态度,处于法律意识的感性认识阶段,一般具有直观性、自发性、易变性的特点。公民的法律情感大体上有三种情形,即亲法、恶法、冷法。

(2)法律认知

法律认识是公民对法律现象,主要是现行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由此看出,法律认知的核心是对法律权利义务规定的了解与把握,这是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前提。从而使主体充分了解和认识到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即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同时比较准确地预见到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尽最大可能地保证行为的合法性。

(3)法律理念

法律理念是公民在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基础上对法律产生的理性心理体验,是法律情感和法律认知的理性升华,是以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追求为依归的法律理想和信仰。它作为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它摆脱了对现存法律制度自发的直观心理体验和认知的局限, 是公民关于法的心理状况的上层理性境界。

2、法律意识的内涵由三个因素构成

第一,知识因素:即人们在学习和实践法律过程中所获得的法律信息,即法律认识、法律思想和观点等。知识因素是法律意识的基础,是法律意识的中心内容,对于心理因素和行为因素的形成和发展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

第二,心理因素: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包括法律感情、法律态度、法律评价等。心理因素是人们活动的心理基础,与知识因素具有相辅相成关系,并能创造守法的高度心理倾向和气氛,从而影响行为因素。

第三,行为因素,是人们行为的法律动机,包括人们行为的动机、意向、准备、意愿等,它集中反映知识因素和心理因素,并直接与人的意志、立场、及要达到的一定活动目的的心理相联系,是活动的内在动力。

(二)法治的含义和内容

“法治,是指依照人民意志以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以及公民在各个领域的行业都应依法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涉、阻碍和破坏。”[3]

1、法治是一种治理方式

从事物的外在表象上看,法治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这种社会治理方式的实现,取决于是否存在一种特定的社会生活方式。当法治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生活方式时,它才可能同时被作为一种相应的社会治理方式,而得到采纳。法治的实现,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条件,就其最为直接的条件而言,首先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维方式。就此而论,如果一个社会的私人决策者和公共决策者都不能认同和习惯按照法律所允许或要求的方式去观察、分析和判断问题,就谈不上作为社会生活方式的法治,更谈不上作为社会治理方式的法治。

2、法治的价值目标

法治的价值目标有六个方面:保障权利、制约权力、立法民主、法律至上、司法公正、依法行政。其中保障权力和制约权力是我国目前较为重要的价值取向。

(1)保障权利。首先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指人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的权利。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人权已在法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如何自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衡量我国法治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其次, 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只有人的基本权力得到保障,公平的游戏规则和经济规律才能得到遵守,人们才有可能进行自由、自愿的商业活动。因而以保障权力为基础的法治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2)制约权利。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被用于统治社会的国家权力,也有可能变成祸害社会的力量,如果对专横的权利没有有效的制约,人民的基本权利就没有保障。法治排除了托付给任何人、任何集团以无限权力使用的可能,也就是不对掌权者的高尚理想和善良人性寄予丝毫的幻想。制约权力就是要让社会赋予统治者的公共权力受到社会的制约,从而让这种公权力服务于社会,而不是危害社会。

二、公民法律意识对法治的作用

法治的建立必然要求法治观念的率先确立,并且应当将法治观念内化为相应主体的自觉意识——法律意识。没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的建立。因此,塑造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是中国法治的必由之路。

(一)公民法律意识有利于法治的推行

1、公民法律意识是立法的精神源头

立法者在进行立法活动时确认和保护什么利益、需求,限制什么需求与主张,往往根据的是自己的法律情感、法律认知以及法律理念构成的法律意识,并会自觉不自觉地受该种意识左右。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与状况意义重大,法律意识对立法的指导作用十分突出。

在立法过程中,有几类人的法律意识对法的影响是不同或互补的。一是立法者。在现代社会,这是指立法机构中有投票权的人,如人民代表、议会议员。作为政治家,他们的主要作用是对法律制定中的利益权衡与价值取舍做出决断。二是立法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一般具有较多法律知识并对实际生活有较多的了解,他们的法律意识对法的形成具有重大作用。三是专家学者。他们的特点是对法的某一领域具有广博知识与专门研究,对法在制定过程中的内容、形式和精神影响作用都是非常重要的。四是广大民众,他们最了解自身的需求与意愿。这几类人的法律意识对立法作用大小、特点与方式都是有区别的。如何将这几类人的法律意识和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并科学地整合在一起,以提高法的科学性与人民性,是当代立法过程中需要认真研究与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2、公民法律意识对严格执法、守法有重要作用

法律能否发挥作用,能否被严格地执行和积极地遵守,重要的是看它能否为人们所接受和拥护,即取决于公民法律意识。在社会生活中,大至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小到个人的生活、学习,如公民依法纳税,签订各种合同等,都是公民法律意识支配公民做出的。因此,公民法律意识一旦形成,就会成为法律活动尤其是执法与守法活动的潜在原动力。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正确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依赖于法律专业人员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而在法律出现漏洞时,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好坏就对案件的正确处理起决定性作用。“在有的国家和某些特定的历史时期,法理成为法的正式渊源,或者国家明确规定‘无法律,从政策;无法律与政策,从法律意识。’”

3、公民法律意识有利于实行民主和监督机制

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和内容之一,就是让公民参与社会政治、国家事务管理,并依法监督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即实行民主政治,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但在现实中,公民能否积极踊跃地参政、议政,行使监督权,还得看公民的法律意识,看公民在合理、合法的法律要求的基础上是否具有权利主张精神和护法精神。权利是公民实现其意志、利益和价值追求的有效途径和可靠手段。对权利的要求、行使和维护,就会促进公民积极参政、议政,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所以公民法律意识将促使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政治、国家管理,有利于社会民主法治化的进程。

(二)公民法律意识有利于法治发展中的定位

1、有助于树立法的权威

法治的最大特征之一就在于法的权威性,即法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这种权威并不是当然具有的,是由公民对法治的遵从和信仰构成的。法律意识使公民认同法律权威,服从法律的治理,从而也就决定了公民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程度,只有当公民树立起崇高法律权威的法律意识时,才可能自觉地接受与服从法律的治理。与此同时公民法律意识还能够防止政府权力对公民权益的侵害,保障法治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树立法的权威。

2、体现了公民的主体地位

公民是法治建设的主体,即便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法治发展,政府也是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行使职权,建设法治国家依然是广大人民的事业,公民的主体地位仍是不能动摇的。这种条件下,人的潜能得到充分的拓展,人的核心地位更能凸现,法治也就体现了对人自身命运与价值的关注。也就是说既包涵了公民的权利,又包涵了公民的义务。公民依据其自身的法律意识,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法治发展中来,正是其主体地位的充分体现。

(三)公民法律意识有利于法治理想的实现

1、以权利理论为基础显示法治信念

公民通过法定权利建立与政治国家的联系,通过法定权利建立与市民社会成员间的广泛联系。权利为公民提供了实现其意识、利益和价值追求的有效途径和可靠手段,对权利的懈怠就是对法律意识的忽视。但由于多种因素的作用和影响,公民并没有都形成普通的法律意识,各种法制建设也并未取得预期效果。在自我为中心唯利是图的驱使下,法律义务被弃之不顾;另一方面,公民有的尚未能积极主张权利。同时如果没有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和积极守法精神的法律意识,权利便无从实现任何价值。

2、将自由作为法治目标

自由是人类的本性追求,体现了社会主体对自身价值、尊严、人格和理想的执着追求。法总是体现一定自由,而自由又无疑是法治永恒的主题。对于目标的自由而言,一定会演化为与人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的权利,其意义在于最大程度地确认人的主体性地位,极大地释放社会主体的自由创造精神和能量,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整体进步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

(四)公民法律意识有利于法治现代化的实施

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了比较稳定的法律传统,它体现在社会成员对国家法制制度的认识水平、行为自觉性以及对法律制度的支持态度等法律精神文化。现代法律制度在维护人们权利的同时也使人们履行义务成为自觉行为,过去“轻法”、“畏法”心理也逐渐变为自觉守法、用法的观念。

法律意识的不断发展使得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建设有了更广泛的群众基础,从而获得更加有效的支持与认同。也即是说,法律意识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植根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社会主义的法制既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长远的整体利益,又维护他们的现实的合法权益。这一特点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然是建立在人民群众高度的自觉性基础之上,必须是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加的群众性运动,该运动是工人阶级和广大群众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合法程序,将自己的阶级意志上升为法律。其次还需要把法律这一武器交给人民,使群众维护法律、遵守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从根本上说,必须建立在广大群众自觉守法、护法的基础上,因此,把法制建设这项伟大的社会政治工程根植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是社会主义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首要作用。这不仅是衡量一个社会法律制度现代化的精神标准,也是一个社会法律制度现代化的社会综合评价尺度。

三、目前公民法律意识薄弱表现

(一)在中国还存在大量的文盲、半文盲,由于缺乏科学文化教育,文化素质低下,因而法律意识也非常淡薄,甚至是“法盲”。

“据1990年我国第四次人口普查,全国15岁以上人口中,共有文盲半文盲1.8亿人,占人口总数的15.88%,占15岁以上人口的比例为22.27%,其中15至45岁的青壮年文盲6100多万。文盲90%以上分布在农村,70%是妇女。”这些人往往会触犯法律,造成案件的产生;或是受到侵害,却不懂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二)在我国也有知识阶层的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不够全面、完善,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适用法律不当或操作错误。

(三)有些执法者却未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导致执法效果和形象欠佳。

“据《中国统计年鉴1996》提供的资料,1994年国家机关科级工作人员平均学历为11.8年,企业办事员级11.2年,即平均在高中毕业水平,在我国公务员队伍里,高中以下学历的人有177万,占公务员队伍(528万人)的32%。以这样的文化素质来执行、实施当代日益专门化、复杂化的政策与法律,显然是勉为其难的。”[4]

(四)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许多文化也随之进入我国,许多非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思想也影响了一部分公民。

(五)尽管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十几年了,但是由于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古老大国,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仍然存在,并发挥着作用。

四、小结

基于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表明,大力培养和增强全社会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还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也是不可松懈的计划。“偏激一点地说,弱国无外交,穷国无法治。法治是有一定成本的,不投入就难有回报。一个国家对执法和司法的投入毕竟要受综合国力的制约,目前我国执法和司法投入的不足,只有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可望缓解或最终解决。因此,立法相对容易,而法律的完全实现尚需一段过程,中国的依法治国自然是一条渐进式的道路。”[5]

面对我国经济文化还不发达,教育文化水平仍落后的现状,首先必不可少的就是要大力发展教育,提高全民文化素质。持久地、有效地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让广大公民知法、懂法、遵守法律,运用法律,这是加强法制的强大力量。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执法与司法意识不强的状况,就得努力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执法、司法的意识,同时,也必须大力清除封建主义残余思想的影响。

公民法律意识,是正确地守法与执法的思想保证,是普法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要培养和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就必须重视法学教育、开展法学研究。同时,建设一个法治国家决不能绕过守法主体,法治的实现程度尽管不完全决于公民的法律文化,但不能不与公民的法律意识保持密切的联系。公民法律意识,驱动公民积极守法,创架法律秩序。这种守法精神不是来自外在的国家力量的强制或社会力量的督导,而是源自主体心灵深处对法律的至上权威以及法律所含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价值要素的深切认同和依归,它内在地驱动着主体的积极守法行为,严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充分尊重他人合法且合理的权利和自由;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样法律秩序才得以完整创立。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将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出现与建设,并且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演进,法治社会也必将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

注 释

[1] 唐永春 车承军 《公民法律意识与法制-公民法律意识的法治功能及其塑造》

《求是学刊》 1999年 第3期 第63-66页

[2]唐永春 车承军《公民法律意识与法制-公民法律意识的法治功能及其塑造》《求是

学刊》1999年 第3期 第63-66页

[3]张璐 《实现法治必须注重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

学版) 1999年第3期第62-64页

[4]郝铁川《论中国转型时期的依法治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第3-14页

[5]郝铁川《论中国转型时期的依法治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第3-14页

参 考 文 献

[1]夏锦文、蔡道通《论中国法治化的观念基础》《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 第43页

[2]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 第298-299页

[3]王勇飞 张贵成主编 《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第312页

[4]张君成 《当代中国法治国家的目标探讨》《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学报》2003年12月 第4期 第63-68页

[5]刘金国 舒国滢 《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486-491页

[6]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 1980年版 第20页

[7]李步云 刘士平 《论法与法律意识》《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公民法律意识第4篇

【关键词】公民 法律信仰 权利意识

自1991年梁治平首次译介《法律与宗教》一书以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一直是法学研究者们的口头禅之一。法律信仰也进入了法学的研究视野,这种现象表明作为衡量一个国家能否称之为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准―法律信仰,已经纳入法学的基本研究范畴。

法律信仰的基本理论

对于信仰一词的研究,不应仅局限在宗教学、心理学研究中,而应该在广泛的领域里进行分析,例如法学。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哲学家康德的观点,他认为,信仰是一种“确信”,但这种“确信”和意见、知识的确信不同:意见是一种在主客观方面都没有充足理由的判断,知识是一种在主客观方面都有充足理由的判断,而信仰则是人们在主观方面有充足理由,也就是在信仰者看来是确实可靠,而在客观方面却得不到充足证明的一种“确信。”②该观点把信仰和意见、知识进行了比较,得出了信仰的特点,较之于前面两种观点,更具有说服力,但是并没有包括信仰的所有特点。信仰是指人类对某种事物的极度信任和崇拜,并把该事物作为整个人类运转的最高指南。亦就是说,信仰的主体是人类,信仰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情感,且在人类的心中,该种事物比生命还要重要,并认为只有该种事物才能实现人类的最终价值。

关于法律信仰,有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一个牵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乃至伦理学的概念,由于其牵涉面广,以致要用几个简明的文字得出一个符合定义要求的概念之前,适当讨论一下信仰一词的含义是有必要的。”③该观点并没有对法律信仰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只对信仰涵义的外延进行了粗略的概括。在众多观点中,有一种颇有影响力的观点认为,法律信仰是“根源于人类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进而所形成的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信任感和依归感,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④这个观点较为全面地解释了法律信仰的涵义,既确认了信仰的主体,认为只有人类才会有这样的情感认知,分析了人类做出该做决定的条件,也明确叙述了该种事物在人类心中的至高地位。

综合对信仰和法律信仰的分析,法律信仰就是指人类在科学、理性地分析选择后,对法律产生了极度信任和崇拜,坚信只有法律才能保护和实现人类的最高价值,并把法律作为整个人类社会运转的最高指南。

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现状及成因

不难看出,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现状并不理想,从“法律信仰”这一概念被提出,就遇到了很大的阻碍,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这样的现状,对于这个问题已有多位学者进行过论述。

历史陈旧思想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导致公民法律意识的缺失。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就确定了封建君主是一切法权渊源的基本格调。在历史上,统治者虽然也用法律作为统治工具,但“法”即“刑”,是一种裸的暴力,再加上时有发生法被滥用的现象,使民众对法有一种排斥的心理。在儒家文化长达两千年的浸润下,已不知不觉形成了一种难以更改的定势思维:君威,服从乃天理。再者,我国传统社会是建立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人们在这种伦理道德的教育下与人交往、行事。整个社会的基本秩序不是靠法律来维持,而是靠宗法、伦理纲常来维持。这些思想观念根深蒂固,至今还影响着部分民众,阻碍了我国法治化的进程。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使民众的权利意识被逐渐淡化,致使在传统中国不可能出现法律信仰意识。正如清朝法学家沈家本先生所言:“自来势要寡识之人,大抵不知法学为何事,欲其守法,或反破坏之,此法之所以难行,而学之所以衰也。”

法律自身的局限阻碍法律功能的发挥。法律信仰根植于公民对法律深切的信念,而这种信念首先源于法律所体现的法律功能的发挥。如果一部法律给人们带来的只是不便,甚至是损害,那么,这个法律即使被人们公认为是法律,却也很难被人们自觉遵守,更不可能成为他们的信仰。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法律,才能引起公民内心的诚服和坚信,才能期待公民的奉行和呵护。我国现行法律中有些条文不够严谨、具体和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其不足之处都会显现出来,任何缺乏科学性的观点和学说都只是自欺欺人的。法律的这些不完善之处,势必会严重影响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作用的发挥,导致人们对法律的错误认知。

市场经济不完善导致法律信仰的生长缺乏肥沃的土壤。法律信仰的产生是市场经济逐渐完善和法治进程逐渐推进的产物。我们的经济体制经历了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市场)经济转变过程,经济体制仍处于转轨期。在这一过程中,人们的观念上大多认为法治和法律并不那么重要,尚未成为公众日常生活的必备要素,最终导致法律信仰的生长缺乏肥沃的土壤。

有效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

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体现法律之功能。人们只可能对一个足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能被人们心理所接受的良律产生信仰。所以法律自身的好坏对于公民是否会对法律产生这种信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立法机关就应该使制定的法律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稳定性。因此,完善法律体系,体现法律的各方面功能,是树立法律信仰的基础。

树立法律至上权威的地位,巩固法律信仰的生成。虽然宪法信仰并不同于宪法权威,但是两者却有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获得了至上权威的地位,那么就更容易激发生成法律信仰,反之,则很难培养法律信仰的观念。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应是整个社会的运转的最终指南。法治化的过程就是法律被崇拜信仰的过程,也是树立法律权威的过程。因此,法律若要被人们信仰就必须具有权威性,否则信仰只能是无水之源。美国法学家塞尔慈尼克认为:“强制不是法的内在组成部分,而只是法的外在支持条件之一;不应把强制作为法律现象的基准,法的概念的核心是权威。”

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增强权利意识,充分发挥法律的价值作用。法律意识(特别是权力意识)与法律信仰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法律意识的增强将促进人们对法的功能和价值认同,有利于人们法律信仰的生成。如果缺乏这种法律意识,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只能纸上谈兵,不可能得以实现。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明显的提高,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重点强调公民的懂法守法义务,却忽略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观念,所以普法教育在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还需进一步努力。只有让社会公众实实在在体会到了法律的功能和价值,并加以通过权利本位的宣传,才能树立起公众对法律的普遍信仰。

加强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守法观念。“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执法机关和其工作人员的守法程度直接关系着法律信仰生成的成败。一国公民对该国法律的认识不仅仅取决于法律的内容,更主要取决于该法律的运行状态和执法机关运用时的态度。换而言之,司法是否公正、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守法观念的程度决定了法律是否将被信仰。如果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讲,法律只是字和纸的堆积物的话,试问谁又会去信仰这个没有实际意义的法律呢?“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破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⑤毋庸讳言,如果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守法观念,或者说守法观念薄弱,将导致公民对法律的不信任,乃至产生对法律的藐视,法律将不可能被信仰。

坚持长期的法制宣传、教育。要使公民对法律产生信仰,其前提条件是公民对法律有足够的认识。那么坚持长期的法制宣传、教育,才能加强公民对法律的认识。笔者建议将法律知识考试、考核作为工作录取、升学等的必备内容。只有真正理解法律,才可能从内心产生对法律的信仰。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项体制。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法治社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是法律信仰发展的基石。市场经济本来就是法治经济,因为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就是一种合法的取利思想。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模式就是公平、自由的竞争,而只有法律的调控才能满足这一条件,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当法律发挥了这一功能,普遍公众才会对法律产生一种新认知,即对法律产生的高度的认可,认识到法律是可以保护自己的基本生活,而不是妨碍到自己的生活,从而激发公众的法律信仰意识。(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

②康德:《逻辑学讲义》,许景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57~62页。

③谢晖:《法理信仰的理念与基础》,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6页。

公民法律意识第5篇

【关键词】:法律意识 薄弱原因 提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2-0293-02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及意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等。孙国华教授则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例如人们对法律评价,对法官作出的判决是否公正的看法、对法律、依法办事原则的信任程度等。张文显教授则认为法意识是与群体或个体心理特征相联的、人们关于法现象的认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它在内容上包括人们对法现象的知晓、理解和把握;对法规范和法行为的情感、评价和态度;对法现象的意愿、要求和期待。

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意义,可从国家法治建设和公民自身两个层面来进行阐述。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构建,首先必须有完备的并最大程度反映公民诉求的法律制度体系。而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积极参与到国家立法机关立法过程中去的前提条件。其次,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则在于让制定的法律得到充分、顺利地执行、适用。公民法律意识则是行政机关顺利执行和司法机关顺利适用法律不可或缺的因素。法律执行、适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而执行或适用的对象则是公民。而公民法律意识强弱程度则在一定程度能够反映公民服从甚至配合行政、司法机关执行、适用法律的程度。对于公民自身权益的维护来说,公民法律意识则是最重要的武器。因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途径则是诉诸法律,而公民诉诸法律则需要法律意识作支持。

二、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并结合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下面笔者将会从历史和当代两方面来分析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1、“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的影响

《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由此可见,我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法律的产生是为了诉讼的需要,诉讼的结果又使法律自然产生。诉讼与法律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所以说“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必然地致使我国古代历朝历代制定的法律较少,尤其是关系到臣民的财产等方面的民法,进而最后形成“重刑轻民”古代法律体系的特征。而笔者认为公民的法律意识养成的最直接途径就在于诉讼,尤其是民事诉讼。所以说我国古代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在一定程度受到“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的影响。

2、优秀法学著作的匮乏

法学著作的广泛被传播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起到培养、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不可否认的是,西方国家的大量的经典的法学著作例如《政府论》、《论法的精神》、《论自由》、《法律、立法与自由》等和西方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有着一定必然的联系。因为公民通过广泛地阅读法学著作,进而获得有关法律方面的理论知识;凭借着一点一点地对法律产生兴趣和法律理论知识的积累,只有获得一定的法律方面的知识,才会为公民主动地关注立法等机关所制定法律、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产生信任、信仰等提供基础条件。没有法律方面的著作,就没有法律理论知识获得;没有法律理论知识的获得,就不能促进公民法律意识形成、提高。但是,在自然经济、宗法社会、集权专制三合一的社会土壤上面,商品经济步履艰难,与之携手而来的平等、交换、权利、自由等观念无法正常萌发和成长。平等、权利、自由等观念无法产生,也就意味着有关正义、平等、自由等法学思想的著作没有产生的思想条件。

3、五千年的封建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思想的影响

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便是“礼”,我国古代的人们安分守己,极力地维护宗法家族和封建集权统治的秩序。“礼”的基本精神是“亲亲”“尊尊”。“亲亲”即亲爱自己的亲人,亲爱的程度与方式取决于爱的主体与爱的对象之间的血缘关系。“尊尊”即尊敬服从地位尊贵的人,其程度取决于彼此双方的社会地位,要尊敬最尊贵的人。”因此封建传统社会的礼治秩序,本质上是主张取消个人主体性、否认个人独立利益的,个人只能按照一定的“名分”来履行责任义务。所以说在古代人们的权利意识几乎没有形成的条件。“权利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或者是要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因而,对权利的尊重,就自然转化为对法律的尊重。”因此,在古代人们几乎没有权利的意识,也就意味着人们对法律这部权利的确认书也不关注;对法律的不关注,也就意味着古代人们的法律意识很难得到培养。

4、我国当代社会也存在着阻碍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因素

(1)我国法律的宣传流于形式,简单地走走过场。应该说法律的知识普及甚至法律的权威与法律的宣传有一定的联系。但是我国每一年的普法教育由政府的法制机构开展,而且主要以发放宣传材料、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等比较老套的形式,这样的话一方面不能够充分地调动起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普法教育主体―政府法制机构由于不受理公民的案件,很难了解到公民最关注、需要的法律知识。

(2)我国现代的法律著作、期刊、案例汇编等和有关法律案件的电视节目数量不少,但是绝大部分要不晦涩难懂要不冗长复杂,公民要么没有兴趣要么难以理解。法律等社会科学方面的文章、著作等需要通俗易懂,让大众能够理解、接受。因为法律等社会科学的任务在于提高全体人们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社会人文素养。曲高和寡、阳春白雪的法律等社会科学作品绝对不能称作好的作品。

(3)托克维尔说:“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一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上层阶级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两造的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所以说,陪审团制度能够对公民的法律知识的增长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我国也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过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一方面在实践中贯彻地力度不够。另外一方面,大部分的陪审员在与法官审判案件中盲目附和,听任法官作出决定,陪审只是陪而不审,致使人民陪审员积极性下降,人民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4)司法不公和执行不力等是阻碍公民法律意识形成、提高的重要的因素。在法律适用的过程公民受到不公正地对待甚至裁判,即使得到公正的对待、裁判却迟迟得不到执行或执行不力等,公民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救济,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公民会质疑法律的作用进而法律的权威将会被削弱。“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的建立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制定静态过程,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法律的执行尤其法律适用的动态过程中。只有让每一个公民亲自深刻地体会到法律实实在在的作用,这样才会使每一个公民渐渐地对法律产生信任最终地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三、如何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

(1)促进法律宣传。法律宣传的主体以律师和法官为主,宣传的形式多样化而且能调动公民积极性、参与性的形式。每一年的5月1日,美国的律师和法官便走向社会,宣讲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发表广播讲话、通过电视电话提供服务、举办模拟法庭、组织参观法庭、举行法律宣传的电影节、组织学校活动等等,以各种形式宣传法律,参加的人数成千上万,宣传的项目逐年增加,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应该说,美国的法律宣传是美国公民了解法律的直接途径,也可以通过律师和法官宣传法律的作用、权威,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对于提高美国公民法律意识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我国的法律宣传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其做一些改进。

(2)制定一部《人民陪审员法》。为改变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人民陪审员法》。现代采用陪审制的多数国家,要么有专门的陪审法,要么在相应的诉讼法中有专门的规定。但是,我国有关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法规过于概括、空泛而没有可操作性,所以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具体而且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的《人民陪审员法》。

(3)在全国范围内的初中、高中以及大学开设法律方面知识的课程。现在我国正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且我们每一个公民无时无刻地与法律在打交道,法律渗透到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等领域的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所以完全有必要开设法律课程,让孩子们从小就了解、获得法律方面的知识进而为他们以后长大成人的法律意识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教育从娃娃抓起,法律教育也不例外。一部分的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所以开设法律方面的课程也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发生。世界上应该没有一个国家有开设法律方面的课程的先例,我国为什么不可以尝试呢?

(4)减少甚至避免法律不公问题。法律不公分为立法不公和司法不公。可以说司法不公的后果比立法不公的后果严重。正如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所说的那样:“如果一项法律,即使是恶法,如果不去执行,那么就会削弱对法律的尊重,这个社会就会受到损失。”司法不公主要体现在不公正的判决和执行判决不力两个方面。 “一次不公正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为祸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关于解决不公正的判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从内因方面来说需要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同时提高法官自身的素质;从外因方面来说可以借鉴英国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制度在全国各级人大常委会中专门设立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查委员会。被告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生效之后,仍然认为判决是不公正的,可以向案件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的申请。案件审查委员会经过审查之后,如果认为判决确实是不公正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建议;如果判决是公正的话则驳回被告的申请。总之,案件审查委员会一方面不会侵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以“旁观者”的身份对案件的判决提出再审的建议,则是能够弥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当局者迷”的劣势。

执行判决不力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对人民法院执行员执行生效判决的监督和申请执行的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等。如此,我国似乎也有必要制定一部《执行判决、裁定法》。该部法律应该具体地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员、与判决、裁定有关的双方当事人、配合执行的单位、个人等权利和义务、执行的程序、执行措施、与执行有关主体违反各自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公民的法律信仰就是在一次次的公正判决得到执行,公民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的过程中慢慢地建立起来的。无论如何,局部的司法不公的问题确实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而我们普通民众的法律意思,确实也应该得到较高程度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M].

[2] 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248.

[3] 张文显.法的一般理论[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233.

[4] 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5] 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4.

[6] 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0.

[7] 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5.

[8] [法]托克维尔,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316-317.

[9] [美]伯尔曼,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

[10] 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11] [美]德沃金,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利[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254.

公民法律意识第6篇

【关键词】公民;当代;环境;法律意识

一、当代公民环境法律意识的内涵

环境法律意识其实是法律意识的一种,它既具有法律意识的一般共性,又具有环境法律的特殊个性。学者在从不同角度去认识法律意识的基础之上,形成了关于环境法律意识的不同观点,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典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律意识是人们在法律上形成的环境问题认识水平和为此愿意采取行动的意愿程度的一种表现形式。”此种观点的环境法律意识被归结为“主观感受的一种表现形式”;第二种观点认为环境法律意识指人类在对待自然环境和资源方面各种态度的总和,它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水平,即公民在法律的层面上形成对环境问题的认知程度;二是公民的法律行为取向,即人们根据自己的法律价值判断在环境问题方面上所作的法律行为取向。通过对以上两种点的分析,这些学者的观点既存在优点,也有其缺陷性,基于对以上优缺点的综合考虑,笔者认为,环境法律意识作为法律意识和环境意识结合体,是建立在人类对自然的生产力和自然反作用于人类所产生的一种社会意识形式。简言之,环境法律意识是指一定社会的公民在处理环境、资源以及环境法律法规方面所形成的环境价值观、法律观以及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的认知、观念、看法的总和。

二、中国公民当代环境法律意识的现状

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国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我国国家环保总局于1995、1998年两次分别组织了对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相关调查。1995年对22个省4000多人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全面准确;1998年对31个省10495个样本中的公民环境意识的相关调查采用了问卷的方式,内容主要涉及公民对环境基本问题的认知情况和基本知识水平、环境法律意识和道德、公民的环境保护行为、公民对政府采取环境保护工作的看法和评价以及公民对国家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基本方针政策的认识等。调查完成样本9202户,完成率为87.68%。此次调查显示我国公民的环境意识虽然有所提升但仍然存在“知”与“行”不一致的状况。

三、改变我国公民当代环境法律意识现状的对策

1、大力宣传环境法律,普及环境法律知识

我国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不强,究其原因:一方面来自自身的主动性欠缺;另一方面来自政府的鼓励措施不够。公民在日常的生活之中要加强环境法律意识的培养,学会在生活中时时关注环境,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作为必修的环节加以实施;政府在这一方面要加强对公众的积极引导,例如通过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加大对环境违法者的惩罚;同时也将相应的环境罚款作为其他环境保护参与者和有积极贡献的公民的奖励措施。只有做到政府引导和公众参与的有效结合,才能将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普及到公民中去。我国公民对环境法律专业知识的认识不足,这就需要专业的法律技术人员对此加以宣传和普及环境法律知识,将专业的环境法律知识转化为公民所能接受普通知识,并加以习得转化为实际行动,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形成良好的环境法律意识。

2、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

我国公民在当前的制度之下,缺乏环境保护和主动参与环境保护行动的意识。实践是将意识转化为行为的动力,只有积极的参与环境保护行动才能更好地形成环境法律意识,所以政府只有通过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来培养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其根本途径主要是引导、鼓励公民参与到环境保护实践行动中去,只有公民自觉愿意参与到环境保护,才能发挥出公民行动的积极效应。公民作为社会主体一员就应该主动树立起环境法律意识,通过和自然友好和谐的相处,来建设和谐社会。正如“自然之友”的副会长杨东平曾撰文指出的那样:“环境保护不仅仅是一种意识,一种理念,而且是一种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必须起而行动,在政府行为和力量之外,中国的环境保护必须走向群众性的绿色运动,必须有更广泛的社会成员、社会力量的参与,这是一场全民族的自救。”当前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还处在较低端的层面,只有通过公民进一步参与到环境保护行动中,才能更好的形成一种有利于环境和人类共同发展的环境意识,进而形成环境法律意识,以此来保护环境。

3、改变传统的环境价值观,提倡可持续发展观念

一直以来我国公民受到传统集权制的影响,在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方面对政府具有极强的依赖性。同时我国公民在处理环境问题上坚持人类中心主义,将环境作为人类的依附品,不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这两种不良的环境态度就从根本上造成公民忽略环境存在的价值。从此种意义来看改变传统的环境价值观和提倡一种一元化的环境价值观即社会群体的大部分赞同的一种环境保护观念,这种观念是有必要的。一方面,我们要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不断更新环境价值观念,以一种理性的环境观来指导人类的行动。从思想上形成一种自然和人类和谐相处的局面,用一种理性环境观念将各种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观念、思想统一起来,形成一致的环境价值观;另一方面,提倡一种与时俱进的一元化环境价值观。一元化的视角能使政府和社会关系在法制层面能是实现一致性,从而形成一种分工协作,规范协同的法律体系;一元化的环境价值观能将公民已有的多元化环境价值观凝聚在一起,形成为大多数公民所接受的价值观念,例如提倡可持续发展这一种环境价值观。

4、形成良好的制度环境

环境法律制度的良好运作,不但需要国家作为后盾还需要公民的配合和参与,要以公民的良好的环境法律意识为基础,构建环境保护机制。首先,关于制定良好的法律制度,亚里士多德认为:“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良好的环境法律制度在根本上要求公民的认同和服从,而这些认同和服从的环境法律制度必须是具体可执行的法律,只有具备了可执行性才有被采纳的可能性,但是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大多数还处在规范性层面,缺乏具体实施的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法律所应该有的权威性。其次,在环境司法角度上,我国环境司法在解决环境纠纷中的功能远远没有充分得以发挥。我国司法机关在提高环境司法解决的过程中,注意将环境违法与民事、刑事、行政性处罚相结合,提高处罚的力度,加强处罚的执行,让违法者在违法和降低成本比较时,能主动选择通过技术改进或者更新企业硬件设施以此来降低产品成本,放弃通过违法来减少成本而实现降低产品成本的目的。因此国家可以通过制定良好的环境法律,改善环境司法来实现环境法的实施和形成良好的的环境法律制度,以此保障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得以提高。

【参考文献】

[1]王玥.扩展环境权益提高环境意识[N].中国环境报,2000-12-2(4).

[2]吕忠梅.环境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鄢斌.公民环境意识的变迁与环境法的制度调整[J].法学杂志,2007(03).

公民法律意识第7篇

关键词:公民法律意识 普法教育 法治环境 法律制定

一.切实做好普法宣传与教育工作

普法宣传与教育工作是提升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保障,同时也为相关法律的施行以及法治社会的建设凝聚了更多的支持与拥护,因此,有必要采取各种合理的措施做好该项工作。详细一点来讲,首先,要真抓实干、实事求是,普法教育不能只是走过场,而是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特征与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多样化的宣传手段,比如通过开展“法律进我家”社区活动、新闻媒体专题宣传、报刊专栏教育等方式,让法律宣传工作真正地走进千家万户;其次,要注重普法宣传与教育工作的针对性与广泛性,普法教育最重要的是要面向群众,要在农村、机关、群众务工集中地点、学校、机关和工厂等地点进行广泛性的宣传,并且要注重宣传与教育材料的生动性、灵活性与典型性,切实加强普法教育活动的有效性;再者,要注重提升相关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通过专题会议、法律交流活动、领导管理手册内容的补充等形式,全方位地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与观念,从而在更大的程度上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水平与能力,也充分发挥出他们的带头表率作用,为普法宣传与教育工作奠定更扎实的基础;还有,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多媒体信息技术在各行各业中的运用已经成为炙手可热的事实,因此,相关政府部门要派遣专业人士,构建专属意义上的普法教育网络平台,定期将一些法律常识、现行的法律法规等内容曝晒于网络平台上,以供公众的查询与了解。

二.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

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促使公民法律意识得以形成的重要保障,因此,从执法者的角度来说,要做到依法不依权、依法不依人,严格维护司法公正,通过错案、冤案等责任追究制度,全方位地引导司法人员公正办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要在全社会广泛性地开展打击邪恶、弘扬正气的活动,使得坏人不敢抬头,好人敢做好事,要尤其重视保护社会一些弱势群体,在实际的法律运行程序上,要给予弱势群体以更多的公平救济的手段与途径,使得他们受到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待遇,享有必要的法律权利;再有,从公民的角度来说,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除了公民自己有足够的法律认知和意识之外,还需要相关政府部门与立法机构给予更多的支持与帮助,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个人都成为法律专家,没有必要要求每个人对各项法律条文都熟知,因此只要通过一些普法性活动的开展、深入基层社区等形式让社会公众懂得生活中常用的法律即可,引导公民在遭受不公平的待遇之时,切忌采取极端的报复行为,而是主动地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

三.制定与完善更为公众合理的法律,为公民法律正义感的树立打好基础

公民法律意识第8篇

一、法治国家建设中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的成果和现状

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党和国家在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中积极采取措施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国家不断的加强立法建设并在公民中大力宣传法律,树立公民的法治观念。但是,目前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对公民法律意识培养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对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取得一定成果1.我国公民对法律的认识趋于理性化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国家对思想教育的重视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地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力度,我国公民对于法律的认识也变得广泛和深入,而且我国很多公民懂得运用法律解决生活中的问题,也懂得了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权,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在社会法制化进程中大幅提高[1]。2.我国公民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对法律的信任度提高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任来源于法律对其的保护作用。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为保护公民的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我国公民对法律的信任程度也越来越高,公民已经愿意并且能够运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3.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对公民法律意识培养的现状(1)公民对法律缺乏安全感,信任感降低。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公民能够运用法律来维护权利、履行义务。近年来由于国家法律建设进程发展加快,频繁废除旧的法、制定新法的现象出现较多,这种法律制定缺乏稳定性的现象使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任感逐渐下降,更难以建立起完全的信任感和安全感[2]。(2)公民的法律权利意识不深刻。目前我国公民对法律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基础层面,对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缺乏了解认知。在我国,公民对于刑法惩罚犯罪的功能知道较多,生活中的刑事案件往往少于民事纠纷,但是公民对于与自身生活联系较为密切的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律的认识浅薄。

二、法治国家建设中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策略探讨

上文分析了目前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公民法律意识培养的现状,根据法治国家建设中公民法律意识培养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中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策略进行了以下几点探讨。(一)政府应当提高立法的质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制,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要求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注重立法的质量。立法机关在立法时要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在宪法的根本指导下充分考虑到所制定的法律的可适用性,制定出切实维护公民权利和利益并为公民所认可的法律法规。高质量的立法文件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二)提高立法活动中的公民参与意识和参与程度法律的健全和完善是为公民的生产和生活服务的,法律是为人民制定的。在立法活动中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让民众参与到国家的立法活动中去,并对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在公民参与下制定出来的法律更能切实的反映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加具有权威性且在推行过程中更加容易。(三)辩证的处理好公民的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教育工作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的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受到传统道德的影响较为深刻,我国的法律将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中的精华部分制定为法律文件,以作为公民的日常行为准则。道德意识对公民的行为据有内在的强制性,一般依靠人们的自觉性遵守道德标准。而法律则是通过国家制定并依靠根据强制力实施的,在保护公民利益方面的作用远远超过道德的作用。法律意识与法律道德的内在联系要求不可将他们分割开来,法律与道德相互支撑、共同发挥作用。

三、小结

公民法律意识第9篇

关键词:公民法律意识 培养方式 法治社会 生成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1-0371-01

社会运行之中,公民被看成根本的要素,公民推动着各时段的社会进展。现代社会有着凸显的法治特性,法规被看成依循的主体规范。随着社会进展,法治渐渐完善,公民获取了这样的益处[1]。但与此同时,平日行为应被调控在准许的范畴内,不可超越法规。若要长治久安,就要着力去创设最为完备的法规体系,培育法治的必备意识。

一、认知进展的现状

社会进展之中,若要构建最为优良的法规体系,并不是简单的。生成法治社会,社会之内的主体都应接纳这一认知,树立法规意识。我国拥有着庞大人口数目,培育出全民拥有的这种认识,会是更艰难的。社会在建设中,一直都应注重去创设适宜的法治氛围,培育公民意识。从现有状态看,法律意识的培育状态如下:

1.旧的认知仍占有位置

很长时段以来,法制建设凸显了快速进展的态势。依循社会主义特有的法制机理,塑造并培育优良的这种新认识。日常生活之中,也更为注重这样的培育。但现实生活中,非法律这样的认知仍占有偏大的比值,没能予以根除。公民拥有着的法治认知显现了片面的弊病,有着科学因素,也含有并不科学的多重成分。面对法律事件,很多人仍没能给出最为适宜的认知[2]。

法规是外在的,它显出了外在范畴的约束价值,归属外在规范。从客观视角看,外部范畴的这种助推力并非完全吻合了主体的认知。为此,传统观念仍没能被除去,仍旧占有地位。

2.认知逐渐被深化

从总体上看,公民倾向于肯定构建起来的现有法规体系,总体态度积极。精神文明延展的历程中,法治应被设定成必备的根基。观念渐渐深化,多数公民都接纳并认同了这一法规体系,持有肯定心态。公民的心目中,法律应能占有凸显的主导位置,平日行为都应依循法规予以进行。针对法律问题,设定出来的评价也融汇着理性要素。从概要来看,公民还是认同法治的。

3.部门法没能平衡进展

各个的部门法,它们关联着的法律认知并没能平衡进展。例如:宪法这一根本大法被设定成其他部门法依循的根基,是根本的法规。在法律体系内,宪法占有本源的位置,显现关键地位。然而,相比其他法规,公民并没能真正明晰宪法的一切内涵,认知反而较低。

从细分出来的部门法看,针对刑法类别,公民显现出来的认知更为强烈。一旦谈及刑法,则会联想到被判处某一刑罚,或者触犯刑律[3]。相比来看,民商法覆盖着的范畴更为广泛,但公民却没能完全去接纳它们;对于自身权益,没能充分予以保护。

二、摸索适宜的培养途径

生成法治社会,不仅要拟定最适宜的法规框架,还要培育出对应着的意识。唯有增加认识,公民才会守法、自觉运用法规。促进文明提升,就要侧重去培育更为根本的认知基础。从多视角来看,法治社会都紧密关联着公民的意识。培育法律意识,就要经由如下的途径:

1.尊重本源的市场规则

培育法治认知,不可脱离新时段内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态势下,公民才会延展固有的主体认识、权利及职责认识。市场经济密切衔接着法治,唯有自觉予以转变,法治才会被看成认知的根基,助推社会进步。在全社会范畴内,形成法治氛围。

例如:市场进展之中,促进政企分离。政府调配平日的经济,应采纳法规的途径来调整,不可直接干涉。与此同时,经济权力应被变更为法规。唯有在限度内,才可履行职权。这样做,延展了法治应有的内涵,弘扬法治精神。现代社会中,人们更为注重本体的权益,关心社会秩序。市场背景之下,法规扮演着的角色日渐重要,成分必要部分。自觉接纳法律,运用法规来维权,这种认知也应随之强化。

2.塑造更为平等的总氛围

法治意识不断递增,但若缺失了外在范畴的平等氛围,也很难去生成。创设出来的司法氛围凸显了必要价值,是不可忽视的。司法有着公开及权威这样的特性,公平即为灵魂。从生成根基看,司法调节了多样的平日纠纷,侧重维护权益,它被划归为最后防线。培育法治认知、提升这种意识,都要侧重去变更偏旧的教育机理,让公民快速去接纳现代时段内的新意识。适应法治氛围,接纳民主及文明[4]。

塑造平等氛围,协助公民来确认最适宜的心态,注重法规传授。这样做,增添了法律范畴的根本常识,锻炼法治思维。公民要明晰现有的法规架构、深入解析法规,拓展接纳教育的范畴。

3.民主政治的必要位置

完善民主政治、创设民主氛围,都影响着法律认知的提升。依循民主政治,公民拥有着参政、表述自身见解这样的必要机会。公民应被看成主体,自主参政议政。在参政过程中,公民应能明晰自身的职责,激发了责任心,激发创造热情。民主氛围之内,拟定任一决策都应经由参政,符合民主流程。培育这种认识,不可脱离更广范畴的法规保障。

此外,还要延展日常的宣传范畴,切实宣传法规。提快民主政治的进展速率,就要拓展宣传,让公民都能接纳法律,认真遵循法规,不去为了某一利益而违背法规,树立优良的守法认识[5]。

三、结语

构建和谐社会紧密关联着培育出来的法治认知。提升这种认识,助推了宏观态势下的法治历程。培育法律意识,注重日常流程内的宣传,侧重各时段的法规教育。注重培育细节,从全面视角予以规制平日的多样行为,依循法律轨道。公民应能管控自我,查验自身行为,从自我做起,创设新的法治氛围。

参考文献

[1]苗连营. 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法治社会的生成[J]. 河南社会科学,2015(05):33-36.

[2]匡永琼. 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法治社会的生成[J].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4):42-45.

[3]李玉德.试论法制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塑造[J].法制博览,2015(08):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