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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优选九篇

时间:2022-11-14 20:25:25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第1篇

 

关键词: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 

    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集中概括为“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阐明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每位公民应具备的基本道德素质。2006年3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看望全国政协委员时提出的“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合乎民心,顺应民意,受到全国人民的欢迎和拥护,把“八荣八耻”和2001年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稍加比较,就会发现“八荣八耻”的内容更丰富,旗帜更鲜明,语言更犀利,更具有针对性,也更具有警示作用,因而是对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丰富和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新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一、增加了“服务人民”和“崇尚科学”。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和优越于其他道德的显著标志,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革命精神和道德风尚。早在1944年,毛泽东在中央警卫团追悼张思德的会上就发表了《为人民服务》的讲演。长期以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也是全国人民自觉行动的准则。在社会主义的大家庭中,每位公民既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又是劳动者和服务者;既享受他人的服务和劳动成果,又为他人提供服务和劳动成果。社会主义主人翁的地位要求每位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承担服务他人与社会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价值体系中的核心道德,是每位领导干部、共产党员和普通公民必须时刻牢记、身体力行的基本道德准则,必须把其化为实际行动,融人学习生活工作之中。只有如此,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的良好社会道德风尚。

    同时,在经济建设取得辉煌成就的今天,各种封建迷信却沉渣泛起,崇尚科学的气氛在全社会还不够浓厚,这严重制约着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影响着广大青少年科学精神的培养,从而从根本上制约了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足发展。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协调发展,注重在全社会广为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教育民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从而形成“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敬业奉献”中彰显“辛勤劳动”。中华民族自古就是一个勤劳的民族,劳动光荣,文化久远。但是,在当今社会,好逸恶劳之风开始蔓延,不以劳动为荣,反以劳动为耻。有些人打着“敬业奉献”的旗帜,行投机取巧、行坑蒙拐骗之实,损害国家利益,伤害人民利益,扰乱社会秩序。有些人整日游手好闲,不学无术,吃喝漂赌,欺压乡邻,反以为荣。所有这些都影响了人们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树立,影响了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因此,在实施公民基本道德教育的过程中,仅仅提倡“敬业奉献”是不够的,任何缺乏“辛勤劳动”为内核的“敬业奉献”的说教都是空洞的,缺乏说服力和劝导力的。必须把“劳动光荣”作为公民道德教育的根本观念,“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使“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的观念深人人心,激励人们扎扎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为实现自身价值而辛勤劳动,为实现国家的兴旺发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辛勤劳动。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把“团结友善”发展为“团结互助”。2001年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把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特征概括为“团结友善”,而“八荣八耻”将其进一步发展为“团结互助”,虽然仅仅是两字之差,但内涵却相距甚远。“友善”是指“朋友之间亲近和睦”,侧重于讲彼此的情感和态度。但是,彼此“友善”的情感和态度并不意味着能转化为彼此“互助”的实际行动。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平时彼此“友善”,在关键时期不能“互助”的事例比比皆是。在遇到困难时彼此不愿伸手援助,在遇到利益冲突时彼此尔虞我诈,往日的“友善”早被抛到九霄云外。这种“友善”虽不完全是伪善,但至少是缺乏真诚的“友善”。但是“互助”则不同,它不仅包括彼此态度“友善”,而且更强调彼此行为的结果,即能够真正地相互帮助。这种“互助”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的互惠机制,它能够培育社会资本,增进人们之间的互信,实现社会团结。因此,只有“互助”,才显“友善”,才有“团结”。只有团结互助,才有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为此,在公民基本道德教育中,要教育广大公民学会在不同意见面前,要心平气和,求同存异;在困难面前,要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在荣誉面前,要相互谦让,他人为先;出现了失误和挫折,要勇于内省,敢于承担。要提倡急他人所需,帮他人所难的团结互助精神,人人关心和帮助他人,处处尊重和爱护他人。只有这样,“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的良好社会风气才能在全社会形成,才能促进社会安定和事业发展。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第2篇

论文关键词: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

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集中概括为“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这二十个字简单明了,言简意赅,阐明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每位公民应具备的基本道德素质。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颁布五年来,公民道德建设并没有取得实质性成效,社会风气每况愈下的趋势没有得到有效扭转。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市场 经济 的深入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并没有得到相应改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日益严重,各种封建迷信沉渣泛起。随着对外开放的全面推进,吸收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的同时,一些和社会主义格格不入的价值观念也有所滋长。很多人在不辨是非中盲目追逐,崇洋、民族虚无主义日益盛行。不少民众包括部分党员干部皆以追逐权、利为荣,而不知礼仪廉耻为何物,既没有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也没有为人处事的基本道德标准,精神空虚,生活堕落,从而使整个社会风气日下。这不仅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而且引起广大民众的强烈不满,迫切需要从根本加以改变。2006年3月4日,同志在看望全国政协委员时提出的“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恰好适应了这种社会需求,合乎民心,顺应民意,受到全国人民的欢迎和拥护,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了自觉学习和实践“八荣八耻”的热潮。

把“八荣八耻”和2001年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稍加比较,不难发现“八荣八耻”的内容更丰富。旗帜更鲜明,语言更犀利,更具有针对性,也更具有警示作用,因而是对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丰富和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新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一、增加了“服务人民”和“崇尚科学”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和优越于其他道德的显著标志,是

在遇到困难时彼此不愿伸手援助,在遇到利益冲突时彼此尔虞我诈,往日的“友善”早被抛到九霄云外。这种“友善”虽不完全是伪善,但至少是缺乏真诚的“友善”。但是“互助”则不同,它不仅包括彼此态度“友善”,而且更强调彼此行为的结果,即能够真正地相互帮助。这种“互助”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的互惠机制,它能够培育社会资本,增进人们之间的互信,实现社会团结。因此,只有“互助”,才显“友善”,才有“团结”。只有团结互助,才出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为此,在公民基本道德 教育 中,耍教育广大公民坚持集体主义,反对损人利己;在不同意见面前,要心平气和,求同存异;在困难面前,要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在荣誉面前,要相互谦让,他人为先;出现了失误和挫折,要勇于内省,敢于承担。要提倡急他人所需,帮他人所难的团结互助精神,人人关心和帮助他人,处处尊重和爱护他人。只有这样,“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的良好社会风气才能在全社会形成,才能促进社会安定和事业 发展 。

四、把“勤俭自强”提升为“艰苦奋斗”

2001年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从“勤俭”和“自强”两个方面要求公民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勤俭”是“勤劳而节俭”之义,“自强”是有不折不挠而“自立”之义。前者要求公民在生活上勤俭节约,后者要求公民要有乐观的人生态度。和“艰苦奋斗”相比,“勤俭自强”的内涵过于狭窄,外延不够宽广。“艰苦奋斗”不仅包括在生活上勤劳节俭,而且暗含自强不息,是指在精神上有理想信念,有毅力恒心,是想干、能干、会干、干得成的有机统一,自强不息是艰苦奋斗的必然结果。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同志把艰苦奋斗作为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来加以提倡,他说:“一个没有艰苦奋斗精神作支撑的民族,是难以自立自强的;一个没有艰苦奋斗精神作支撑的国家,是难以发展进步的;一个没有艰苦奋斗精神作支撑的政党,是难以兴旺发达的。”然而现在,随着社会 经济 的发展,很多人在全民共同富裕的目标还没有实现之前,在国家还没有强大起来之前,却开始骄奢淫逸起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在部分领导干部、党员和普通民众中滋长蔓延起来,艰苦奋斗的传统美德和优良作风被逐渐忘却。一股骄奢淫逸、铺张浪费、相互攀比之风开始在社会上盛行,日益叠食着中华民族勤俭的传统美德和艰苦奋斗的精神,从而影响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当然,我们讲艰苦奋斗,决不是要人们去过清数徒式、苦行僧式的生活,也不是要否定合理的物质利益,而是要大力提倡艰苦奋斗、自强不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要求每个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 政治 本色,要求每个公民始终保持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每一位公民,都要把艰苦奋斗精神体现在工作和生活之中;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牢记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我们党的庄严使命,树立为党和人民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从而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因此,只有“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之风大兴,中华民族才能生生不息,才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五、“八荣八耻”旗帜更鲜明.语盲更犀利.更具有针对性.也更具有警示作用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第3篇

关键词:公民 公民意识 公民道德 公德规范 公德建设

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将涉及广泛的社会改革运动。目前,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核心和首要的问题就是公民道德教育问题。在进行科学的公民道德教育之前,必须全面、正确地把握公民所处的社会条件和公民道德现状,研究公民道德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建立起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公民道德规范体系和运行方式。基于此,本文试图从公民及公民道德、公民道德的基本理论问题以及公民道德规范伦理建设三个方面来论述公民道德建设中的一系列问题。

一、公民及公民道德

1、公民概念的历史与现实

“公民”意味着在政治共同体中平等地、共同地履行义务与享有权利的主体,它是一个历史范畴。早在古希腊城邦国家中,公民内部是平等的,城邦的治权属于全体公民,“公民”代表着政治和经济上的一种特权地位。亚里士多德提出,公民应是参与、享有对正义的治理、政治权利必须建立在对组成国家的各要素的贡献之基础上的人,他主张公共善,但又指出公民追求公共善并不是利他主义行为,因为公共善不是靠公民撇开自身利益而实现的。兴起于古希腊中期、盛行于古罗马时代的斯多葛派提出了“世界国家的公民”或“宇宙公民”的概念,他的人类平等思想标志着人的观念的一个重大飞跃,为近代人权观念和近代公民理论的形成提供了一个关键要素。及至封建社会,世袭的领主分封制将权力以王权为中心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各领主以对君主的忠诚来换取最大利益。就整个国家来说,君主是最高的主宰,以下则是臣民;而在各个领地,领主则是主宰,依次划分,形成各个等级的臣民关系。随着资产阶级的兴起,要求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产生的《人权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第一次提出了资产阶级的“人权”和“公民的权利”的主张。后来,1791年法国制定了宪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公民的权利。强调“公民的权利”以抵御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犯,这与古代公民权利相比,是一个根本性进步。此后,公民及其权利便不断地向着进步的方向发展,范围也不断扩大。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实行的是人民民主,广大人民事实上已经具备了“公民身份”。关于“公民”概念的内涵,我国宪法作了这样的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籍成为划分公民资格的唯一标准,因此国家全体社会成员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是较“人民”和“国民”外延更广泛的概念,是构成国家和社会的最小单位。公民具有主动性、能动性,是地位平等的法律和道德主体,在享有法定权利的同时对国家、社会和他人履行义务。

2、公民道德的概念及其定位

要进行公民道德建设,首先要对公民道德的概念、性质有一个清楚的了解。

公民道德是社会道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宪法规定使得我国的公民道德,就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所应该遵循、具备的道德。可从三个方面对公民道德加以界定:首先,公民道德可以从我国所属的领土或地域上来界定;其次,公民道德还可以从规范对象上加以界定,公民道德规范的对象是全体公民,因此可以说公民道德实际上就是全民道德,这是由宪法和法律所决定的;再次,公民道德还可从其属性上加以界定。公民身份是对于国家而言的,而且是由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因此公民道德可以划分为政治道德的范畴。公民道德与国家政治、法律的一致性,是公民道德作为政治道德的基本属性,公民道德的政治性是其主要的属性,公民道德的一般社会性则是其次要的属性。

在现代社会中,公民道德是一个人最基本的道德。如果说道德是一个阶梯,那么公民道德就是这个阶梯最初的等级。公民道德的没一个规范都是定性的规范,给公民指出了一般性道德要求;同时,每个公民道德规范也都有更深刻的内涵,有的甚至是没有止境的。公民可以首先实践公民道德的一般要求,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进而可以实践公民道德的深层次要求,做一个模范的公民,公民道德就是要达到崇高道德的起始点和入手处。

二、公民道德的基本理论问题

1、公民的基本伦理关系

公民的伦理关系涉及公民与国家、公民与社会、公民与公民三个方面:

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国家是公民最有组织力的社会归属,因此公民与民族或国家的关系是一种必然的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的伦理关系。公民与国家的伦理关系首先涉及的问题是公民对所属民族或国家的忠诚;其次是公民对国家权威的服从,即公民对国家法律和国家所倡导的公共道德规范的自觉遵守:国家是公民的集合,没有服从国家制度安排、遵守法律和基本公共道德的公民,就没有国家的长治久安、公民的安居乐业,因此服从各个国家不是抽象的对权力的服从,而是一种关涉到每个公民基本利益的理性选择;最后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

谈及公民与社会的伦理关系,我们应该从公民个人与社会的整合这一整体视角,探讨其中所蕴涵的伦理意味和价值合理性,即基于人格平等的尊重、普遍的契约责任、完善有效的法律机制三个方面来解析公民同社会的伦理关系。这种公民与社会的伦理关系的实质是受到社会无差别对待的公民与其所共同归属的社会之间的伦理关系。公民受到社会无差别对待的前提是其人格平等得到全社会的尊重;而公民之所以能够获得这种平等还在于他认真履行了合法的契约,契约责任对社会整合而言又具有普遍性;为了保障契约责任的普遍性,必须进一步引入完善有效的法律约束机制。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伦理关系的形成和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使公民在相互伦理关系的基础上整合为社会有机体。基于此,首先应是一种诚信关系,即公民对普遍契约的尊重;其次随着公民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深入,相互之间的误解难免发生,这就需要相互之间通过理解和宽容来维系和巩固;最后公民的社会性决定了公民之间必然会合力参与某项事业或发生竞争,这时就需要公民在互补性和差异性之间保持适度的张力,处理好合作与竞争的关系。

2、公民道德与情、理、法

公民道德中的情、理、法既有分工又有统一。

情、理、法在公民道德实践中具有明确的分工,其中,情是公民道德建设中公民内在的道德感受性的基础和前提,主要涉及道德情感、人生境界和幸福体验等感性层面,公民对崇高道德情感的自足构成了公民道德最基本的道德心理前提;理是公民道德建设中主导公民道德抉择的具有反思性的理性的道德认识,主要涉及对公民道德生活的全局性、长远性和超越性的反思,公民对道德生活的理性认识是公民道德最主要的具有稳定性的道德观念前提;法是公民道德建设中外在的规范性的制度保障,主要涉及对基本的公民权益、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的强制性维护,公民对法律的理解和自觉遵守是公民道德建设最根本的社会实现条件。

情、理、法三个维度又不断的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相互规定,统一于整体性的公民道德实践中。首先,在公民道德实践中,道德情感与道德理性在本质上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其次,道德理性与法律制度也是相互规定、相互渗透的;最后,道德情感和法律制度分别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在道德心理基础和外在社会制度条件,二者也具有一定的互补性,目的都是保障、促进和推动公民道德建设。总之,情、理、法在公民道德实践中是相互统一的三个维度,只有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绳之以法”紧密结合起来,公民道德建设才有可能在同时拥有内在的道德心理基础、理性的道德认识和现实性的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得到全面的发展。

3、公民道德中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公民道德的核心问题。公民的公共权利,是指作为共同体的平等成员所拥有的共同参与和共同主宰共同体的社会生活的权利。公民的道德权利实际上是公共善所赋予的,或者说是公共善为公民所分有的结果。其内涵包括:一,公民有得到他人公正地善待的权利,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合乎道德的对待每个公民;二,每个公民追求高尚的生活是一种应该受到的鼓励的行为;三,公民在公共生活中有依据公共善的原则参与价值判断和道德抉择的权利。公民的道德义务是在公共善的理想指引下、全体公民为追求公共善而必须行使的义务,公民的道德义务对公民来说具有普遍性和无条件性。从公共善的理想和创造公共善的需求出发,可以确定公民的基本道德义务就是诸如爱国爱民、利他助人、服务社会等一些有美德的道德义务。

公民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可以由公共善这一伦理纽带相互联结起来,公民对其道德义务的履行是公共善的真正源泉。公民道德建设不是一项孤立的过程,而是需要社会各种制度的完善与保障,尤其需要上升到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这样不仅可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公民的道德情感,而且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在公民道德建设的过程中,通过民主制的推进,公民逐渐明晰自己的权利义务,体现着公民意识的觉醒。权利与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只有在明晰了自己的权利的时候才能更好的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扮演好自己的公民角色。

三、公民道德规范伦理建设

1、公民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公民道德的主要规范来自于政治和法律的要求,又高于政治和法律的要求。法律只是从制恶的方面给公民规定了最低限度的行为规范,而公民道德规范一方面肯定法律规范的合理性、应然性,另一方面则以法律规范为基础,从劝善的方面提出了更为积极的要求。

基本道德规范的内容就是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所概括的短短20字,即“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其中爱国和守法是公民道德的基本原则,公民道德中的主要伦理关系便是公民和国家的关系,“爱国”是公民道德的最高原则,“守法”作为“爱国”规范的延伸,和“爱国”一样规范的都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守法”作为公民对国家的道德责任的“底线”,不容公民超越法律之上做出不合乎公民道德的行为。爱国守法体现着公民道德的特性,是区别于其他道德的根据。爱国易于理解,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由法律的善恶二重性得出的守法的两重内涵,即守法和改善恶法。公民要把完善不良法切实看作是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积极的履行这一权利和义务。不可否认,这是我们当前看待守法问题时所缺乏的视角、是我国公民普遍缺乏的意识,同时也确是公民道德建设很重要的方面。

爱国和守法作为公民道德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其他八个基本道德规范中。只要以爱国守法为基本的行为准则,自然就会在与其他公民相处时做到明礼诚信、团结友善,为国家建设塑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就会为了国家的繁荣强盛做到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言简意赅,通俗易懂。同时,它自身有着科学、准确、严密的逻辑结构,有着坚实的伦理学学理依据,形成以爱国为灵魂,以守法为基础,以明礼诚信、团结友善为公共伦理准则,以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为工作伦理准则,最后以奉献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最高境界和目标,体现了道德建设和道德培养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原则。这些道德规范,既是对中国古代优秀道德传统和中国革命优秀道德传统的继承和弘扬,又具有新时代、新形势条件下的新的特点,《纲要》提出这些基本道德规范,在我国道德建设的历程中具有标志性的意义,表明我们党和国家更加准确地把握了我国社会的道德建设包括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规律。大力倡导这些基本道德规范,对我国公民道德建设乃至对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无疑会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

2、公民道德规范与“三德”建设

“三德”意指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是目前我国公民道德教育的着力点,也是公民日常生活中道德行为的着力点。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着力点”,是强调要在社会生活、职业生活、家庭生活领域中下大力气,通过抓三德建设,切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的进程,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这是因为:一,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与“三德”要求相辅相成,彼此促进;二,无论基本道德规范,还是道德体系的核心、原则、五爱基本要求,都必须最终落实在社会生活的三大领域,具体体现在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上。只有当人们自觉践行三大领域的道德规范,只有这些规范“成为全体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时,公民的道德素质才真正得到了显著的提高。

结束语:

十的召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了新的阐述,值此之际再提公民道德建设问题具有理论指导和实践督促的重要意义。公民道德建设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并为和谐社会的进步奠定和谐的思想基础。因此,公民道德建设的伦理构建有效指引并发挥多个道德主体的作用,共同推动公民道德的进步。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95

[2]焦国成,李萍.公民道德论[M].人民出版社,2004.9

[3]秦树.公民道德导论[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8

[4]陶国富.公民道德向度与和谐发展逻辑[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第4篇

[关键词]公民;本质精神;公民道德

【中图分类号】 D6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6-259-1

上个世纪以来,中国社会步入了深刻变革的历史进程,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伴随社会转型而来的是各方面的深刻变化,也对人们原有道德观念带来较大的冲击,引发了人们对传统德育进行反思和审视。在这样的背景下,公民道德进入人们的视野,特别是2001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更引发了学术界对公民道德等相关课题的研究热潮,从公民道德内涵和特征这个角度,相关观点主要基于从我国当代公民概念的界定来理解公民道德的内涵,本文将从公民的本质精神进一步理解公民道德的内涵和特征。

一、公民概念的演化以及公民的本质精神

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概念发轫于西方。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时期的城邦政治,历经古罗马时期、欧洲中世纪、文艺复兴及至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公民概念的内涵也不断丰富和发展。透过公民概念的演化,我们可以领略公民内在的本质精神。

古希腊的公民概念是在古希腊民主城邦制基础上产生的。表明的就是它的政治性,公民身份实质上就是关于个人与城邦之间关系的一种政治身份。古罗马时期,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由于平民的斗争,公民范围有了很大扩展,除了奴隶、异邦人等仍被排除在外,包括殖民地范围内的所有罗马人都成为了罗马公民。欧洲中世纪封建专制时代,在君主王权和宗教神权双重压制下,公民权利消解,公民身份为“臣民”身份所取代。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自古希腊出现“公民”至今,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变化,公民内涵和外延不断得到丰富和拓展。当前,随着世界范围内各国现代化进程的深入,公民概念被广泛运用于一切现代化国家的宪法之中,并和各不同民族国家历史文化的结合而呈现一定的民族特性,但公民的本质精神始终是公民本身内含的伴随民主价值理念的独立自由、民主平等、权利义务。

二、公民道德的内涵

从公民概念的演化我们可以看出,公民概念最初是在西方民主政体基础上产生的,公民是一个政治法律概念,最初是表征个人与国家间关系的一种角色身份概念。因此亚里士多德在界定公民德性时主要是在公民与社会政治实体的关系中确定的。

正确理解公民道德的内涵,我们还需要注意避免把“公民道德”混同于“公民的道德”。如前所述,“公民道德”强调的是作为公民这一政治法律角色在处理与国家、社会共同体及其他公民个体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它并不包括一个人在离开了公民身份后,作为自然人还应有的其他道德规定,如私人生活领域与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等之间的道德规定。所以可以说公民道德是一种道德类型,它归属于政治道德。“公民的道德”与“公民道德”不同,“公民”既可理解为整个公民群体,即作为“类”的公民,也可以理解为某一个公民,即作为个体的公民。当作为“类”公民理解时也就是我们普遍意义上的公民概念,表示所有公民都应该遵守的公共性道德规范,其外延与公民道德是等同的。而作为一个特定的公民则内含了他是一个自然人,应把公民的道德理解为个人的道德,在这个意义上,其外延接近于人的道德这个表示道德的最大边界的范畴。

三、公民道德的特征

公民道德是建立在民主政体基础上的公民德性,现代意义上的公民道德更是以现代民主为基础。因此,公民道德不同于我国传统中央体制下的传统道德,也不同于我国革命时期的革命道德和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主义道德。也就是说公民道德具有不同于我国历史上以往道德类型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公民道德的主体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公民。人格独立性是由公民的内在本质决定的,也是公民区别于下的臣民的一个重要方面。下的臣民“无主体性、附属性、从属性”,“故臣民无我,只有对统治者的责任、顺从、服从”。和依赖神化的君主、领袖不同,民主法治社会直接依赖现实的每一个公民及其选择、建立和维系的民主制度,民主法治制度的基础在于公民多方面的能力和素质,独立思维、创造性、现实批判能力是一个好公民的重要能力和素质基础,而这必须以公民的自由独立为前提,人格独立是公民的本质要求。

(二)公民道德是以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为基础的。公民概念实质上内含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古希腊时期的公民是有政治参与权的自由民,而同时也强调对城邦共同体利益的义务。近代西方启蒙运动时期,一批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自然法出发提出了“天赋人权”、“在民”、“社会契约”等思想,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建立起了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从宪法和法律上界定了公民身份并确立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虽然不同历史时期侧重不同,例如,古希腊罗马时期主要侧重于共同体利益,而近代以来则倡导个人权利,但西方公民道德基本还是兼顾了权利义务两个方面。传统道德是义务型道德,把个人德性的理想状态“圣人道德”作为一个普遍的道德要求和道德义务强加给个体,而不考虑个体的道德权利和需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是公民道德区别于传统道德的一个重要特征。

(三)公民道德是社会基本道德规范。公民身份只是自然个体的一个角色身份,除了公民身份之外任何一个自然个体还有其他的多种角色身份,但公民身份是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共有的一个最基本的身份。现代社会公民自由独立、价值观念多元,不可能要求所有成员都具备完满的美德,只有公民道德才是社会所有成员都应有的基本德性,因为公民道德直接关系到现代公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所以,尽管公民道德规范内容概括和表述各有侧重并不完全一致,但公民具体道德规范都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公民道德在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居于最基础的层次。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第5篇

关键词:哲学;视域;公民道德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4-0077-02

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体,其道德修养的好坏、操守的高低,能折射出社会风尚的好坏,关乎百姓的福祉、社会的公平正义、国家社稷的存亡。近年来,我国社会出现的一系列道德事件,勾勒出“感动与疼痛并存、谴责与反思交织、忧虑与希望同在”的图景。可见,社会道德滑坡大多是从公民道德品行出问题开始的。在社会转型阶段,要求最大限度地平稳过渡,既需要从哲学层面上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科学的方法论指导,也需要从实践操作层面上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一些借鉴、启迪和警示。

一、公民道德建设的哲学维度

(一)历史与现实:公民道德建设的时代维度

道德与人类的历史一样古老。回顾人类道德的历史发展过程,必须回归到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大历史观上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一切已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①“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结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②所以,不同的社会形态就有不同的道德观。纵观世界历史,人类社会每一次重大变革,无一例外都是思想领域的痉挛和阵痛之后的观念抉择为先导的,而这种决策的沉重使命又总是以“道德”为根基。由此可以看出,历史对道德触动是敏感的。所以,当前公民道德建设状况及其现代性问题既要立足于世界历史的大语境,使道德的发展态势符合世界和时代的潮流,又要具有中国特色,批判和继承本民族传统道德,塑造好公民道德形象。公民道德建设只有在世界历史进程中,道德才能得到不断的完善和优化,从而实现“负向认同”向“零向认同”再到“正向认同”的转变。

(二)自我、本我、他我:公民道德建设的三重意蕴

道德是人类不断趋于自觉的过程,“是人类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是人类完善发展自身的活动”,③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的自我身心的交往,体现了“知物之明,知人之明,自知之明”④的道德自觉性。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建构理论观点,道德主体在交往互动中不同时间、不同空间和不同人间的“三间”联系中,明白自然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通过明白发展规律而获得自觉,从而对道德的“本我形象”、“自我形象”和“他我形象”进行重新组织、重新构造,这是道德认识过程中主体能动性和创造性的突出表现。然而,由于历史、文化、价值观等差异,形成道德主体不同的形象认知,从而使道德具有了“道”的普遍义与“德”的主体义。即道德需要每一个体内在本性的自我觉醒,通过每一特殊的个体而通达整体的普遍。道德主体只有在认识道德的“本我形象”基础上,并由此完成“自我形象”向“他我形象”的道德认知转化。

(三)客体能动性: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维度

公民道德建设属于一种哲学认识论范畴。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观点来看,公民道德建设是“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是认识主体(公民)与认识客体(道德)相互作用的过程。“如要想引起认识主体所认识,首先要努力引起认识主体的注意”,⑤适应道德认识主体是具有人格化特征的道德认识客体能动性的表现,要求道德认识客体创造道德认识主体认识所需要的条件。当“道德目标”与“道德形象”有差别时,如同矛盾一般,不但要认清道德客观实在这个认识客体,而且需要认清道德认识主体,及时纠正不正确的看法,而且根据道德主体需要自动进行实际的改造和改变道德认识客体本身。

(四)互动实践: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础维度

实践作为一种对象化活动,本质上就是一个客体主体化和主体客体化有机统一过程。按照马克思主义实践论的观点来看,道德活动的体是人,是人的“实践精神”。所以,公民道德建设就是以实践精神活动为基础,经过道德实践主体头脑的加工、改造、制作而形成的。公民道德建设“如同人一样需要同外界进行广泛的社会交往和相互作用,以期望能在这种互动实践中满足自身的各种需求”。①道德建设如果没有这种互动实践,道德客体则“无法进入主体的视野并通过主体的认识评价”。②所以,只有良性的互动实践,道德实践主体才能对道德客体形象进行感知,并通过道德实践主客体互动实践的频度、广度和深度,才能更加接近道德的客观实在,从而进一步影响公民道德建设进程。

总之,道德是人类文明从自发走向自觉的历史,是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性的有机统一。它反映着公民对真、善、美良知本性的弘扬,强调“联系”反对“隔断”,关注“变化”反对“僵化”,主张“整体”、“和谐”,并把哲学概念外化为“交往”“互动”,从而形成了道德建设的历史哲学观念。

二、把握当前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问题

道德“是人性的内在构成部分,它显示出人类生活的主体性精神结构和无限向上的价值取向,是人类道德或个人美德的理想所在”。③说到底,中国公民道德建设是整个民族生存方式的转变问题。我们之所以不断地回到这个问题,是因为我们一直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公民道德建设是扶正祛邪、惩恶扬善,是一项为天地立心的非常艰巨的任务。完成这项任务,一是要“破”,解构当代社会道德现象,对任何试图一劳永逸地解决当下中国道德问题的“终极性”价值目标、理念、制度、理论模型和发展方向保持反思与批判精神;二是要“立”,实事求是地对当下中国社会现实所进行考察、探究及分析,重建道德秩序,形成公民道德的“中国论述”;三是要“行”,强调知行合一,重在实践,最大限度地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一)重构公民道德规范标准,解决“家在哪里”的问题

道德的功能就是在不完美的现实世界上建设一个完美的道德理想世界,而公民道德规范是维系道德精神家园安全的基本价值尺度。所以,重构公民道德规范要明确,既要符合人类社会的共同约定,又要有民族的精神气质,既要与公民的精神世界相吻合,又要与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使其具有最广泛的适用性。通常,它包括四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基本道德规范,即《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所概括的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二是社会公德规范;三是职业道德规范;四是家庭美德规范。并在此基础上,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一主题,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引领公民道德建设,使公民道德规范具有广泛认同、普遍实践的内在特性,决定公民道德规范逐步成为社会成员的共识。

(二)重塑公民道德量化评价体系,解决“路在哪里”的问题

公民道德建设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在于能否构建出科学合理的量化评价体系。一是根据公民道德评价模式,首先确定评价体系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适度量化评价;二是根据公民道德规范标准,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尽可能简洁、明了、量化、分类;三是根据操作简便原理,合理界定评估主体,尽可能赋予相应的权重,便于等级确定;四是根据逐级考评原则,合理设置评价程序,尽可能具体、客观、公正;五是根据量化考核结果,突出结果有用性,尽可能与“评优推先”相结合、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与绩效分配相结合、与干部选拔和管理相结合,重激励、重发展、重影响。此外,公民道德量化评价还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实行“人性化”的量化评价。评价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提高每个公民道德素质,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的一种手段。

(三)道德治理手段多管齐下,重在解决“怎么走”的问题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第6篇

[论文摘要] 从历史上看,德治与法治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分别需要臣民道德和公民道德的支持。中国法治进程因遭遇臣民道德而面临“法律纸面化”、“法治表面化”的困境,而公民道德可在价值、规范和秩序三个层面提供支持,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的道德保障。无论法律人之公民道德,还是普通民众之公民道德,都在法治建设中实现着自身的价值。

2001年10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了守法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这使得我们重新关注道德与法、德治与法治的相辅相成,进而关注公民道德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双向互动。社会主义法治需要公民道德的支持,公民道德的养成和践履需要法治的保障。实现公民道德与社会主义法治的高度整合,将有力推动我国的社会文明进程。由于篇幅所限,本文着重探讨公民道德之于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及实现。

一、民德之德治、法治价值的理论渊源

中国传统的“民”、“庶民”与西方社会的公民在政治上、法律上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所奉行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也各异,两种民德分别支撑着德治和法治的社会治理模式。一般认为,古代中国属于德治模式,包括德政、德教和德主刑辅等内容。德政是指统治者以民为本,“为政以德”;”’德教是指以德服人,统治者以自己的言行和表率作用感化、教导民众,使民众效法君主伦理道德来约束自己,自觉地服从社会秩序。因强调德政、德教,法(刑)并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法是统治者维护儒家道德,镇压和惩罚民众犯上作乱的工具。在传统的德治模式下,皇帝贵为天子,官吏也为民之父母,因而民众最大的道德就是效忠君主,服从官吏,期待清官为民做主,否则就是大逆不道,由此形成卑贱、服从、依赖的臣民道德观念。民众之间则提倡和睦相处,一旦发生纠纷,则通过各自忍让协商解决,而不是通过官府,动用法律,在公堂上强制解决,即“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不仅如此,由于刑的惩罚性和压迫性,民众对法心存畏惧,视法律为外在的禁锢,对法采取规避甚至抗拒的态度,表现出对法根本不信任。

相对中国古代的德治模式,西方社会具有推崇法律至上的法治传统。这种传统强调法律内在的道德原则,重视公民道德与法治的密切联系。西方历史上,人们对公民的界说千差万别,但公民始终是指在政治共同体中平等地、共同地享有某些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亚里士多德对公民和公民道德作了阐述,“单纯意义的公民,就是参与法庭审判和行政统治的人”,公民德性“在于既能出色地统治,又能体面地受制于人”,因而公民同时具有主动制订法律和被动服从其他公民所制订之法律的特质。古罗马的西塞罗以自然法为基点,强调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崇尚公民的理性精神,关注公民的平等和权利。罗马帝国灭亡后,公民这种称谓销声匿迹,神治造就的是谦卑温顺的臣民及深受神学影响的臣民道德,传统的法治精神黯然失色。13、14世纪,随着城市独立自治运动的兴起,公民又重现于政治舞台,思想家们又开始对法治与公民道德的关系进行探讨,并由此影响近代法治的进程。比如卢梭提出法律是“公意”的体现,“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个人意志可能会与公共意志相对抗,但法律会强迫他服从,凡是这样遵从法律的人都是好公民,但还不是一个道德的人,道德的人是自觉维护公共利益的人。孟德斯鸠则认为好公民“并不是基督教的好人,而是政治上的好人,是具有我所说的政治美德的。这就是爱自己国家的法律、并且爱着自己国家的法律而行动的人”。正是对公民平等、独立、权利、参与、责任和理性等道德观念的强调,西方前现代法治思想和法律制度达到时代所能允许的高度,并成为西方绵延不绝的传统。

二、公民道德之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和可能

新中国成立后,公民及其身份经历了从被忽视到抽象地承认、再到具体落实这样一个曲折的过程,我国的道德建设也经历了由无产阶级道德、共产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再到公民道德的历史过程。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道德是中国公民应当遵循、具备的全民性和普适性道德,是权利和义务、自由和责任的统一,是先进性道德和广泛性道德的统一,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基本道德规范与家庭美德规范、社会公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的统一。公民道德之于社会主义法治是否必要和可能,主要取决于法治是否需要公民道德的支持和公民道德是否确实能为法治提供这种支持。社会主义法治目前面临“法律纸面化”、“法治表面化”困境,需要公民道德的支持,而公民道德可在价值层面、规范层面和秩序层面三个层面支持社会主义法治。

1.“法律纸面化”、“法治表面化”对公民道德的呼唤

目前,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法律纸面化”、“法治表面化”,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是法律法规的大量出台,另一方面则是执法、司法和守法效果令人堪忧;一方面法官、检察官和警察虽然穿上了“正义的行头”,另一方面他们的职业思维、工作程式、法律操作技术等却依然故我;社会公众制约权力、维护权利的信念仍然微弱,表现在行动上就更少。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习惯于按传统思维方式来思考和对待西方“舶来”的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因而法律没有树立崇高的权威,人们也缺乏自觉守法的心态。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的创造。”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模式重伦理,轻法律,与此相适应的是臣民道德观念。当中国以政府推进的方式引入西方法治模式时,臣民道德观念因其根深蒂固的传统力量和漫长久远的历史影响,仍在对广大民众发生作用,这是社会主义法治还没有走出的背景。按照西方先发内生型的法治孕育发展规律,“民众的政府及其法律必然依赖于某种先于国家和人为法律而存在的基本道德秩序”,先有公民道德的社会基础,才有法治的社会秩序。中国在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情况下,大力提倡公民道德建设,实际上违背了逻辑上的先后关系,但这一课始终是要补的。当所有的或者至少是绝大多数公民都摒弃臣民道德转而践行公民道德时,养成符合法治精神和法治发展方向的行为习惯,社会主义法治便有了坚实的基础。

2.公民道德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道德保障

公民道德与法治的价值契合,有利于公民对法治的认同和接受。法治“必须来自人民自身——自觉自愿地遵守从心底里拥护的、大家共同分享的道德价值观念的要求和约束”,社会主义法治也必然立足于广大民众的合理性、合法性认同和自愿服从的基础之上。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集中表现为对社会正义、公民权利、责任和自由的确认和保障,社会的民主、平等、和谐与秩序是其核心理念。事实证明,在“无法无天”的历史条件下,社会生活处于混乱无序状态,人的尊严得不到尊重,权利得不到确认和保障。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制度化,才能确保社会生活的规范有序,才能使个人的尊严和权利得到有效的维护。公民道德体现着公民对人生价值和社会理想的崇高追求,强调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责任观念、理性精神和宽容态度,旨在确立人们生活的幸福、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是契合的。公民道德意识的形成,必然产生对法律的需求和渴望等情感,公民道德水平的不断提高,必然增强对法治的价值认同和接受。

公民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重合和相互转化,有利于公民对法律规范的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必须关涉人们的道德取向、道德风俗、道德习惯,以人们所能接受的道德规范为基础,因而许多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是重合的,比如互相承认对方的平等权利和人格尊严是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而法律也规定公民地位平等、彼此独立和互相尊重;诚实信用,既是一个道德标准,又是一个法律规范。不仅如此,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还可以相互转化,立法者总是把一些至关重要的、仅靠自律还不能实现的道德规范在特定时期上升为法律,成为一种对全社会的硬性要求,公民道德因此得到强化和保障;随着公民道德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将某些不再具有根本的重要性或已为人们自觉遵循的法律规范转化为道德要求。公民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重合及相互转化,使公民认识到法律不仅是外在强制要求,而且是内在的自觉选择,有利于公民对法律的认知、评价和内化,提高自觉守法的能力。

法治条件下,法律成为规制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总纲和基本准则,最终形成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应该看到,一些西方国家由于对法律过分强调,导致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削弱,出现了过度依赖法律的社会法律化现象和道德冷漠的吉诺维斯综合症。对社会法律化现象,国外学者也深表忧虑,“狭隘地依赖重视惩罚的法律理性,其结果就是人们普遍地采取只遵守法律条文、寻找法律漏洞的策略,从而避免惩罚,对此就需要严格先前的法律,弥补漏洞,而这会使得法律更加严厉。如果所有人都把自己的事业发展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那么生活就会变得不可忍受”,也就“导致奴役而不是带来自由了”。因此,社会主义法治不能忽视对与法律秩序相匹配的其他社会秩序的关注,特别是伦理秩序。以公民道德观念和规范为基础建构的伦理秩序,一方面是与法治精神相吻合的内在性自律秩序,另一方面也是法律规范所不及的领域而道德规范来调适而形成具有重要弥补作用的法外秩序。因此,法律秩序来源于道德,良好的法律秩序以公民道德为根基形成和生长。

三、公民道德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价值实现

西方法治实践表明,作为中坚力量的法律人对法律和法治的兴衰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为使对公民道德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价值实现的论证更富有针对性和启发性,笔者将公民作法律人和普通民众的分类,分别探讨法律人之公民道德和普通民众之公民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价值实现。

1.法律人之公民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价值实现

学界对法律人的界定并无统一认识,笔者将法律人界定为受过专门训练、拥有法律知识,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或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也就是说,法律人是以法为业的公民,或手握立法、执法、司法权力,或因其他原因站在法治建设的前沿。他们的道德品质如何,直接影响法治的方向和进程。

法治的首要前提是良法,社会主义法治所依据的良法必须建立在广大民众理想的正义、利益和秩序的道德基础之上。事实上许多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已体现在法律中,如平等、自由、正义、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的原则和团结互助、友爱和谐的人际关系等。但我们也要看到,某些立法机关在没有对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调整手段和后果进行严格周密的研究、分析和预测的情况下,匆匆颁布实施粗疏、笼统、内容含混不清的法律,导致可操作性差,或者某些立法者只考虑部门利益而不顾整体利益,重复立法、越权立法,导致立法撞车。要修改和废止法律中的不合理规定,杜绝类似问题的再发生,立法者就不能凭个人感情、好恶行事,而应着重考虑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以正确的道德观念为指导,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标准,以适当形式将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道德的根本原则、主导内容法律化,从而使法律具有相应的道德意蕴。

执法者、司法者道德能力的高低与执法、司法质量的好坏有着直接的联系。首先,执法者、司法者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不是机械地描写法律规范的文字,而是以自己本身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为指导,适用法律规范的道德取向。其次,任何法律体系都不可能对所有涉法事项都作出细密的规定,执法者、司法者在适用法律时实行自由裁量不可避免,而“任何一件由法官自由裁量的案件,实质上都是该法官的道德标准影响下处理的”,执法者的自由裁量也一样。当前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恶意执法和司法腐败现象,与执法者、司法者的职业道德密切相关。执法者、司法者只有具备合乎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具有可靠的道德能力保证,才能在履行法律职务过程中排除干扰,忠于职守,唯法是从,廉洁公正,避免徇私枉法。

一般而言,由于法律服务人员、法学学者的非权力特点,他们是普通民众情感上最容易接近、心理上最容易接受的法律人。针对当前法律服务水平不高、法学学术界鱼龙混杂的情况,法律服务的从业者应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增强自身的社会道德观念及职业道德观念,忠于职守,讲求效率,尽职尽责,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坚持原则,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而法学学者也应高瞻远瞩,勤于思考,注重调查研究,创造出推动法治进程的科学理论,而不产生“冷却公众法律情感”的错误认识,使法治理论真正导向受众,发挥指导实践的作用。

2.普通民众之公民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价值实现

法律人之公民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价值实现是直接和显见的,而普通民众之公民道德则更为基础和根本。普通民众之公民道德的法治价值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对立法的积极参与;二是培育公民自觉的守法意识。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第7篇

关键词:高职;会计;道德规范

高职教育是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端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特别是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的教育 。而高职会计专业培养出来的学生就是要充实社会特别是企业的财务部门。人所共知,一个企业的财会部门掌握着经济命脉,财会人员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在经济工作中的重要关口当好领导的参谋 ,对财会人员的素质要求就不比一般。本文仅就财会人员应有的道德规范及其高职教育进行相应道德规范教育略陈管见。

一、高职会计专业进行道德规范教育的必要性

(一)是对《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具体落实

2001年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第一次系统明确地提出“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高职会计专业学生掌握并践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加强诚信道德建设,增强道德修养的自觉性,是提高自身道德素质,锤炼道德品质的重要途径。

《纲要》概括、提炼出的基本道德规范,目的就在于能使每一个公民对这些规范耳熟能详,身体力行。这在我国道德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表明党和国家在对我国社会道德建设的基本规律的把握上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作为高职会计专业学生更应率先遵循和具备,加强教育其实质就是对《纲要》的具体落实。

(二)是会计职业的基本要求

国务院原总理朱鎔基于2001年4月在视察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时,特题“不做假帐”的校训;同年10月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考察调研中,又特别强调指出:“不做假帐是会计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所有会计人员必须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帐’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特别是九十年代初“两则”、“两制”的,完成了我国会计模式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接着又并实施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从而初步建立起了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会计标准体系,极大地加强了会计法制建设,先后修正和制订了新的《会计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等法规,使当代的会计工作纳入到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对高职会计专业学生进行道德规范教育就是为了使其毕业后成为一名合格乃至优秀的财会人员。

(三)改变会计职业道德现状的呼唤

由于受“人不为已,天诛地灭”、“近水楼台,先得月”、“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等腐朽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之下人们之间矛盾与利益的冲突,使得现在的会计人员在道德方面存在着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其表现最为突出的主要如会计职业道德评价失范,会计职业道德价值取向扭曲,各式各样的非道德主义泛滥,会计职业教育道德控制的机制弱化,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空泛等。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当代会计工作普遍存在着信息失真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企业领导的不轨行为而逼迫其就范;另一方面也是有的会计人员自身道德水平低下而贪财。会计职业道德如此现状,恶化了会计环境,破坏了会计正常行为的有序运行,使“真帐假做”、“假帐真做”日趋严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使其市场正常秩序受到干扰,社会风气被毒化。为此,对会计工作不仅要强化“法治”举措,加强其法治力度,同时还要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基本道德教育,而且必须对会计专业学生进行道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育。

二、对高职会计专业学生进行道德规范教育的措施与途径

(一)教育学生弄通公民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

只有深入认识和理解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才会自觉遵守其道德规范,也才会使自己的学生做一个尊法守纪、诚实可靠、“不做假帐”的合格会计人员。在我国当今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其“爱国守法”,即强调公民应培养高尚的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地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明礼诚信”,即强调公民文明礼貌,诚恳待人;“团结友善”,即强调公民之间应和睦友好,互相帮助,与人为善;“勤俭自强”,即强调公民应努力工作,勤俭节约,积极进取;“敬业奉献”,即强调公民忠于职守,克己奉公,服务社会。高职会计专业学生是公民中文化素质较高的一个群体,应该在深刻理解和全面掌握公民基本道德内容前提条件下,必须无条件做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模范。

(二)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准则

所谓职业道德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事物、行使会计职权中形成的道德行为规范的总和。其从属于社会道德,是会计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义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其以信念、知识、情感、行为为内容,融政策性、科学性、原则性、服务性于一体。为了会计人员切实担负神圣的职责,为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及可以信赖的信息服务,在社会公众中树立起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职业信誉,就必须加强对会计人员乃至高职会计专业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其道德意识,提高其道德水准。会计职业道德准则是会计职业的内在要求和时代外在要求的统一,它以制度规范形式确定下来,成为全体会计人员的基本准则。作为高职会计专业学生那未来的企业会计人员就应以此规范自己。

(三)树立会计职业道德榜样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会计工作管理中在揭露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同时,要正面地大力讴歌广大会计从业人员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殚精竭虑的感人事迹,以强大的声音唤起人们的道义责任和良知,形成对其正义、高尚行为的敬仰和励行,对非正义失职行为的憎恨和鄙视。会计环境复杂纷繁,由于个人或外部原因也难免会出现各种意想不到的事情,要使其在会计人生上不跌大跤,少走或不走弯路,就要善于用优秀会计人员的先进事迹来激励自己。为此,高职会计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进行基本道德规范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教学中,要加强案例教学,多讲实际生活中典型优秀会计的人和事,以鼓励和鞭策高职会计专业学生知道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恶、丑,以明辨是非,永做道德规范的模范。

三、余论

包括高职在内的当代大学生,都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历史的责任。其大学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对这个人群既需加强专业教育,职业能力的培养,同时也需要其思想道德上的培育和引导。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从最基础、最重要的道德规范方面,对已有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具体化,与已有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同时又是从公民道德建设方面,对已有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进行了新的扩展和完善。这是我国在道德建设方面取得的新进展和新成果。其道德规范通俗易懂,简明易行,有利于公民道德的具体实践,有利于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 。作为高职会计专业的学生首先就要学好并努力践行其基本道德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学好与践行其职业道德规范,以强烈的使命感,做一个既具有过硬会计技能技术,又具有高尚人品道德的优秀会计人员。

参考文献:

[1] 刘东辉.高职会计教学方法的探讨[J].大人科学,2009(8).

[2] 闫 肃.会计电算化专业人才企业需求调查报告[J].职业时空,2011(8).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第8篇

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实践已经证明,廉政建设必须德法兼济,只有靠道德防范于未然,靠法律惩治于已然,实行预防与惩治双管齐下的措施,才是廉政建设的有力保障。

德法兼济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第一,制定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职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和道德准则。职业道德具有特殊性,不同的职业其道德内容是不同的,如医生的职业道德主要是救死扶伤,而教师的职业道德主要是教书育人。职业道德与个人道德也是有区别的,一个人在工作岗位上应体现职业道德,在工作时间以外应具备个人道德。职业道德建设必须以法律为后盾方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目前我们国家虽已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但是公职人员职业道德法律建设还没有全面展开。许多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在公职人员服务的领域已经制定了全面的廉政道德法律。如美国在1993年制定了《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菲律宾在1989年制定了《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标准法》,以立法的形式规范公职人员的从政道德,并以法制的力量保证其有效实施。我们国家如能及早地制定出这样的从政道德法,就可以明确处理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的基本原则,规定对公职人员从政道德教育和监督的措施,确认管理廉政事务的机构及其职责权限,具体规定对违反从政道德法行为的处罚尺度及程序。

有了这样的职业道德法律,公职人员就有了外在的、具体的“良心”规制,在其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努力做一个“好官”,并在公职人员之间形成良好的政治文明的风气。

第二,倡导职业道德品质建设。行政职业道德法律与公职人员的个人道德应在公职人员自身达到协调统一。为了避免“好人”未必是“好官”,或“好官”未必是“好人”的现象出现,我们应加强统一的社会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的有机结合,使两者达到内在的和谐一致,这就是职业道德品质建设。这个建设的过程不仅仅是要从外部的宣传、教育来起作用,更重要的是由公务员本身的道德修养来决定,最主要的就是守法观念的培育。遵守法律、履行法律规范必须先在内心中树立起对法的崇敬,源自公职人员心灵深处对法律的至上权威以及法律所内涵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价值要素的深切认同和自觉服从,能内在地驱动公职人员的积极守法行为,严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自觉、自愿遵守行政道德法律的规定,既做“好人”,又做“好官”。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第9篇

关键词:道德教育;法律支持;公民

公民道德就是围绕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与社会、与他人关系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公民道德教育的实施可以极大地提高人们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强化人们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认同。法律与道德教育息息相关,公民道德教育离不开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必然性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强道德教育,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公民道德教育需要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

道德教育是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和重要内容,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社会文明呈现出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为道德教育迈出了新的步伐。但是,目前道德教育存在着许多问题,在某些地方和某些领域还存在着道德沦丧、是非混淆和极端个人主义等现象。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发展的大局。当前,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必须在法律的支持下,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法律作为规范化、制度化、客观化、权威化的社会意识,对道德教育有着强大的支撑作用。而道德教育通过法律的不断支持,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法律相配套的道德体系,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法律支持是公民道德教育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要求

道德规范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的,是一种软性调节,具有明显的非强制性特征。在一个充满复杂利益关系的社会里,只有道德存在是绝对不够的,社会需要另外一些约束机制来明确道德规则的内容和范围,这些约束机制就是法律。法律以明确性、制度性和威严性弥补了道德教育的不足,它把基本的道德义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将其系统化、具体化、明确化,使道德原则成为易于遵循且带有法律权威的广泛行为准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道德规范的实现。目前,社会正经历着多方面的变革。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局面,面对人们对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长的形势,面对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某些负面效应,道德教育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这些问题的解决要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律来推进道德建设。否则,没有一个有效的约束与奖惩机制,公共服务意识无以确立,道德高尚者最终只能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结果或被同化,或归于消亡,道德教育也就无从谈起。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与特点

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主要是以国家机器(警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靠法律制裁这种强制手段起作用的。道德则是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通过教育的手段,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及良好的道德环境,来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

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是在道德教育过程中,通过法律所包含的精神、规范、制度、环境、文化等内容,对人们的行为产生规范、引导、确认、限制或保障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建立与社会经济相适应,与法律相配套的社会道德体系的社会实践活动。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直接把社会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二是法律通过奖励或惩戒等手段促进道德水平的提高;三是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对社会价值观进行道德整合的过程。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公民进行自我道德教育的过程。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不仅表现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方面,而且还表现在表扬和奖励先进,树立先进典型方面。因此,道德教育的法律支持,主要是以法律自身高度的思想内容和崇高的道义精神,以它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的。可见,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强制性。法律把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认下来,使之具有法的属性,成为法律上的义务,要求全体公民一律遵行,没有例外,体现了法律对支持道德建设的强制性。第二,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创新性。道德和法律同属于上层建筑,各有其独立的理论体系。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则是在理论上对二者的嫁接,是优势上的互补而不仅是简单的叠加和罗列,体现了在科学理论上的创新性。第三,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先进性。社会发展到现阶段,一方面多元的文化环境和思想意识使得社会环境空前活跃;另一方面,社会的良性运行对个体成员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时代呼唤合适的制度和理论指导。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正好是社会所需,体现了社会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性。第四,法律对道德支持的目的性。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通过肯定合法行为,表彰、奖励先进典型,惩罚违法行为,打击犯罪活动,可以教育人民遵守法律,改恶从善,起到了道德教化的作用。第五,法律对道德支持的辩证统一性。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体现了事物之间联系的必然性。道德和法律虽是不同的治理手段,却可以在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上达到二者的辩证统一。

三、法律支持公民道德教育的途径

道德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在坚持道德教育的同时辅以法律手段,强化法律的支持作用,结合道德的软约束和法律的硬控制。

(一)在普法过程中宣扬和表彰高尚的道德行为

加强法治重要的是要进行宣传和教育,只有当道德成为公民个人的自觉追求、内在需要和自主行为时,才能实现它特有的功能。因此,要通过公民法制教育把法律规范内化为个体的守法行为习惯,实现对个体行为的外在强制。在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上,不断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科学的法律宣传有利于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当前形势下,各级政府要加强正面宣传,表彰道德的先进典型,为广大群众树立真实、感人的模范形象;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宣传部门、新闻媒介要广泛宣传榜样的先进模范事迹,并给予他们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激励,以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环境。要利用各种形式,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并利用法制监督机制,建立起隐性的道德教育系统,为道德教育提供保障。

(二)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道德教育的规范

从社会的发展来看,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主导。法律只有和社会伦理价值取向基本吻合,才能获得普遍效力。因此,一部真正的法律必须体现和保障维系社会存在的基本道德义务。加强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规范中,依靠一定的强制力量来督促执行,这就使“法”与“德”交叉渗透、融为一体,使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只有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基本道德规范,才能真正做到对道德教育的有力支持。

中国是一个有深厚道德基础的国家,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宗法关系为纽带的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演进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庞大而严密的道德文化体系。在这种伦理精神中,不乏作为中国传统文明价值的合理内核。但不可否认的是,以往的伦理道德在现代社会中也具有消极的影响。法律能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对传统道德的精华和糟粕作出明确的辨别,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可以说,法律在道德建设中表现出继承、批判传统与促进文明发展的统一。

(三)在执法过程中否定和惩罚严重违背道德规范的行为

良好法律的实施过程其实也是社会道德风尚的实现过程。通过法律实施来维护、促进道德风尚,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缺德行为予以否定甚至制裁。对整个社会产生警示作用。其次,道德的法律强制还表现为法律能为人们提供和保障行使道德权力的空间。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道德监督和批评的权力。实施道德批评和监督要靠法律对公民权力的设置和保障来实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有道德教育是不够的。道德的约束毕竟是一种软约束,没有法律手段作后盾,道德的作用常常会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力量而显得软弱无力。而且“人性”中总是有“自利”的因子,有“好声色”的欲望,对那些没有自觉性的人,对那些明知故犯的人,道德是无能为力的,所以,必须强化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作用。国家要利用法律的约束机制,通过公正执法、惩治违法和不道德行为来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规范公民的守法行为。国家要通过严格执法,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只有严格执法,打击歪风树立正气,体现时代风貌的道德才能顺利发展,才能为公民道德教育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但二者的作用又是不同的,不可相互替代。只有相互配合,双管齐下,法律与道德才能既保持外在张力,又相互契合。公民道德教育只有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实现功能互补,才能相得益彰,使公民全面健康发展,社会稳定、有序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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