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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小镇申报材料优选九篇

时间:2023-02-28 15:58:18

特色小镇申报材料

特色小镇申报材料第1篇

一、评选意义

历史文化名镇(村)的评选工作是落实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我市的知名度,推动我市申报部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克服一切困难,高速度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二、评选条件

主要包括价值特色、原貌保存、整体规模和保护措施等方面。

(一)价值特色

历史文化名镇(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对推动我省乃至社会经济发展起过重要作用,具有全省或全国范围的影响或系当地水陆交通中心,成为闻名遐迩的客流、货流、物流集散地;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建设过重大工程,并对保障当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过显著效益且延续至今;在革命历史上发生过重大事件,或曾为革命政权机关驻地而闻名;历史上发生过抗击外来侵略或经历过改变战局的重大战役、以及曾为著名战役军事指挥机关驻地;能体现地方传统的选址和规划布局经典理论,或反映经典营造法式和精湛的建造技艺;或能集中反映地方特色和风情,民族特色传统建造技术。

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现存有清代以前建造或在近代革命历史中有重大影响的成片历史传统建筑群、纪念物、遗址等,基本风貌保持完好。

(二)原貌保存

镇(村)内历史传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或因年代久远,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或原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

(三)整体规模

凡符合上述(一)、(二)项条件,镇的总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建筑面积须在5000平方米以上,村的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建筑面积须在2500平方米以上。

(四)保护措施

已编制了科学合理的村镇总体规划和保护规划;设置了有效的管理机构,配备了专业人员,有专门的保护资金。

三、申报评选程序

(一)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准备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材料,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设区市建设(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二)先期开展第一批**市第一批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评选工作,经市建设局、规划局、文化局、名城办审查后,由市政府公布第一批市级历史文化名镇(村)。

(三)市建设局、规划局、文化局、名城办将市政府公布的第一批市级历史文化名镇(村)报省建设厅和省文物局,参加**省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评选。

(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从中评选出符合条件的镇(村),通过实地考察后,对初步审定的镇(村)提出评议意见,报请省政府审定公布。

(五)省建设厅、省文物局将省政府公布的第一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报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参加第三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评选。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省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表(附后)。

(二)申请报告。报告除概述申报镇(村)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外,应着重说明其历史传统建筑群及其环境的历史年代、原貌保存情况、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以及价值特色等情况。

(三)保护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及位置图、现状图、规划图(比例尺1/500至1/2000,视保护区面积大小及保护规划深度的具体需要确定),批准文件。

(四)《历史文化村镇评价指标体系》和《历史文化村镇基础数据表》。按照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下发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基础数据表》(建村[**]228号)以及《评价指标体系》、《基础数据表》填表说明进行填报。

(五)保护措施。包括对原貌保存、古建筑的修缮、环境整治等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办法。

(六)能反映该镇(村)传统建筑群风貌的,并与《评价指标体系》有对应关系的照片集、视频文件、电子幻灯片等。

电子幻灯片包括以下内容:

1.概况及历史沿革。

2.历史文化特色。

3.能反映该镇(村)传统建筑群风貌的,并与《评价指标体系》有对应关系的照片(要注明照片的名称)。

4.保护规划简介。

5.保护措施简介。

(七)上述申报材料的电子光盘。文本文件使用word格式,图纸和照片使用jpg格式,电子幻灯片使用Powerpoint格式,视频文件采用jpeg格式。

(八)所有材料一式3套,并统一装入A4档案盒报送。

特色小镇申报材料第2篇

一、工作目标

各乡镇、街道要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便民、公开、高效、依法”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并确保高效运行,逐步将便民服务向城乡社区(村)延伸,成立代办点,推行便民服务代办制度。

二、工作标准

(一)服务场所建设。各乡镇、街道要在现有场所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建好乡级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级代办点,乡级便民服务中心要尽可能设在乡镇、街道政府办公大楼一楼或临近街道的地方,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村级代办点要设在村两委的办公场所。乡镇级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村级不小于20平方米,办公环境整洁有序,要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服务电话、档案资料柜等必要的办公设施以及一些便民服务设施,工作窗口有明显的标示牌,工作人员佩证上岗。

(二)人员配备与管理。窗口工作人员要抽调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到窗口工作,并充分授权。每个服务窗口至少安排1名以上工作人员,实行AB岗工作制,确保窗口正常运行。

(三)项目进驻。原则上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和其他项目进驻便民服务中心集中统一办理。便民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服务窗口,进驻项目应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计划生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涉农补贴等内容。各窗口对审批服务事项通过制作便民服务卡等形式公开项目名称、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政策依据。

(四)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代办服务制、限时办结制、预约服务制、文明礼仪制度、考勤考核、责任追究制等中心运行管理制度。

三、运行模式

基层便民服务工作要切实抓好以下三个环节:

(一)受理。群众向村级代办点提供申办事项所需的材料,由村级代办员将相关材料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也可直接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办有关事项。承办人员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要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据,对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及时给予明确答复,并解释原因。

(二)承办。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要认真对待群众申办事项,受理群众申办事项后,要确定具体承办人,程序简单、材料齐全的应即收即办,材料不齐全影响办理的事项,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待材料补齐后受理办结;对不能即办的事项,承办人要解释原因,在承诺期限内快速办结;对本级不能办理、需要县(市)或县(市)以上办理的申办事项,由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将材料报送有关部门办理。

(三)回复。申办事项办理完毕后,乡镇、街道便民服务服务中心和村级代办点要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办人,同时请申办人对办理结果予以确认和评价。对办理过程中依法收取的费用,要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要加强与申请人的联系,适时开展回访活动,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管理体制。为确保基层便民服务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荥阳市基层便民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基层便民服务的建设工作,乡镇长和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名副科级领导担任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具体负责便民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村级代办点由村两委负责,代办员原则上由村干部或大学生村官担任。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业务上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指导与监督,并于每一季度末30日前上报工作报表。

特色小镇申报材料第3篇

宜居美丽乡村项目竞争创建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更是完善村庄基础设施、改善村容村貌、保护生态环境的惠民工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为充分调动乡镇、街道、村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广东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和《中共阳春市委办公室 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充分发挥村民主体作用,调动镇村干部积极性,克服群众“等、靠、要”思想,实现从“要我建”到“我要建”的观念转变,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进度,巩固新农村建设成果,我市建立“竞争创建、逐级提升”工作机制,采用“评分确定等级,等级挂钩项目”的方式,建立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相关政策支持、财政资金分配、项目建设比例等直接挂钩。

二、创建原则

(一)实行“竞争创建”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根据每年年度考核总评结果统筹分配17个镇(街道)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财政资金,以项目建设资金决定各镇(街道)年度建设项目比例。各镇(街道)再根据年度项目建设资金上报待建村庄名单,市委乡村振兴办组织考评小组进行现场考评,评分合格的村庄,方可确定为各镇(街道)年度建设项目。

(二)实行“逐级提升”工作机制。原则上,全市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村庄按“干净整洁村、美丽宜居村、特色精品村”三级提升建设,并实行“逐级提升”工作机制,即已彻底完成“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工作但未开展建设的村庄可申报创建干净整洁村,已建成干净整洁村的村庄可申报创建美丽宜居村,已建成美丽宜居的村庄可申报创建特色精品村。创建标准严格按照《中共阳春市委办公室 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的建设标准执行。

三、创建步骤

(一)干净整洁村、美丽宜居村创建工作步骤

1、村级申报项目。村民积极性高、乡贤积极捐资支持、行动快、清理整治效果较好,“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完成较彻底的村庄,可由所在行政村向镇(街道)申报创建干净整洁村。村民积极性高、乡贤积极捐资支持、村庄日常环境卫生维护较好、具有一定村庄资源优势的干净整洁村,可由所在行政村向镇(街道)申报创建美丽宜居村。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1、凡是参与竞争创建活动的村,要填写《XX镇XX村委会XX村申报竞争创建干净整洁村的申请报告》或《XX镇XX村委会XX村申报竞争创建美丽宜居村的申请报告》。2、提供竞争创建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村民开展“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情况及整治前后对比相片、集资到位情况及依据、 村民理事会成立材料、议事记录、村规民约、门前三包责任、保洁员落实情况等。

2、镇级初核定级。镇级采取实地考察评价的方式,由镇(街道)组织考评小组(小组成员由镇挂点领导、镇农业农村办、镇纪委、镇财政所等工作人员、各行政村党组织书记、各自然村村长等人员组成,原则上镇干部不到挂点村考评,村干部交叉考评)深入各申报村庄进行考察评定,重点查看“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的开展情况、村庄的大小和人口情况、村庄的资源特色情况、特色产业情况、文化底蕴情况等,并按“阳春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村庄申报创建干净整洁村(美丽宜居村)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2)进行评分。镇级根据考核评分排名情况确定待建设村庄名单及创建等级,及时进行公示,并按程序做好《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市县项目管理系统》项目入库工作。再根据市委乡村振兴办的年度财政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好本年度待建设村庄名单,向市委乡村振兴办提交创建申请。

3、市级确定项目。一是分配项目建设资金。市级结合村庄清洁行动春季、夏季、秋季、冬季战役,开展每半年一次的定期实地督查考核工作,市委乡村振兴办联合市委督查室、市府督查室认真组织好市直各有关单位共同做好实地考核工作。督查考核小组组长由市直各有关单位分管乡村振兴同志担任,成员由市直各有关单位业务骨干和各镇(街道)乡村振兴办业务骨干组成。将在各镇(街道)随机抽查5个行政村,每个行政村抽查3条自然村作为考核对象,15条自然村的平均得分为镇(街道)的季度考核得分,督查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4)。市委乡村振兴办以考核得分为依据把17个镇(街道)以5:7:5的比例分成“好、中、差”三个等级,在每半年实地考核中列入“好”等级的镇(街道)将获得市委、市政府颁发的“阳春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工作先进单位”红旗。年终总评时,各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需积极配合市委乡村振兴办,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材料,市委乡村振兴办要以中央、省、阳江市、本市多级考核结果为评价基础,结合年度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资金支出情况等多个考评指标(见附件5)综合评定镇(街道)年度总评得分。市委乡村振兴办应根据年度考核总评分排名把17个镇(街道)以5:7:5的比例分成“好、中、差”三个等级,并结合下一年度全市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财政资金,统筹分配好镇(街道)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资金,评分排名及资金分配方案上报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向17个镇(街道)公布结果。

二是确定建设项目。镇(街道)上报本年度创建申请后,市委乡村振兴办组织考评小组(小组组长由市直各有关单位分管乡村振兴同志担任,成员由市直各有关单位业务骨干和市委乡村振兴办业务骨干组成)到各建设村进行实地考评,根据“阳春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村庄申报创建干净整洁村(美丽宜居村)评分表”(见附件1、2)进行评分。考评结束后,市委乡村振兴办把考评合格通过的村庄名单和项目建设资金方案上报市委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向镇(街道)公布本年度建设村庄(项目)名单。

(二)特色精品村创建工作步骤

各镇(街道)可向市委乡村振兴办推荐村民积极性高、乡贤积极捐资支持、村庄日常环境卫生维护较好、独具特色优势的美丽宜居村,提升创建特色精品村。市委乡村振兴办根据村庄的特色产业状况、特色资源状况、文化底蕴状况、市乡村风貌带和连线连片的建设需求等情况而定。

四、保障措施

(一)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真实可靠。行政村要实事求是填写相关内容进行创建申报,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考评小组要严格按照考核标准,逐项核实,对提供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实反映各镇村的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确保考评结果真实公平。如出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敷衍应付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特色小镇申报材料第4篇

一、目标任务

全镇实施绿色养老工程的总体目标是,帮助全镇农村二女户家庭栽种一定数量的速生林或经济林,并形成经济效益,增强其养老保障能力。

二、实施步骤

1、确认对象。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生育了两个女儿(含合法收养的),夫妇双方其中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家庭。

2、申请申报。符合条件的对象每年6月底前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绿色养老工程申请书》,村委会审核其资格,再上报乡(镇)计划生育部门;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完成审核并报乡(镇)政府确认,填写《计划生育绿色养老登记表》(一式两份),同时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委。

3、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所在村委会审核其资格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同时,在本地电视台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三、保障措施

1、落实土地。各地要为绿色养老工程对象无偿提供宜林土地。属“四旁”、滩涂等空闲地的,每户落实不少于栽种200株果木的土地;属坡耕地、旱地或其它宜林地的,为每户落实不少于栽种100株果木的土地。

2、落实资金。绿色养老工程所需资金由各级共同分担。今年省财政对每户补助500元,县、乡财政对每户分别补助100元和50元。扶贫部门每年从下拨贫困村的扶贫资金中,拿出10%,用于发展农业,并优先安排二女户家庭种植林果。农办每年从农业产业化油茶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即每亩补助90元用于此项扶助。林业部门从实施“一大四小”工程的资金中,新农村建设部门从新农村建设资金中分别挤出一定的资金用于绿色养老工程。妇联帮助二女户家庭实施小额贷款。

3、落实产权。采取以下五种形式对绿色养老基地产权进行明晰。一是允许并动员二女户家庭自主开发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谁开谁有,谁种谁有,明晰产权,合同管理。二是对现有的股份制管理的果林进行改制,允许二女户家庭参股,参股股金从各个方面扶助二女户家庭实施绿色养老工程的资金中列出;也可以采取送股份的方式吸纳二女户家庭入股。三是鼓励和支持二女户家庭养老基地改造,有条件的允许扩大面积并重新进行产权明晰。四是鼓励二女户家庭在自家房前屋后种植果木,谁种谁有。五是大力扶持二女户家庭在自己的自留山上栽种果木。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实施绿色养老工程,成立镇实施绿色养老工程领导小组,对绿色养老工程的实施进行指导。各地要相应成立绿色养老工程实施领导小组,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并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全镇实施绿色养老工程要做到“四纳入”,即:纳入政府的全局工作统筹考虑,纳入政府公共财政体系统一规划,纳入政府的“民生工程”统一实施,纳入政府的综合目标统一考评。

2、加强指导明确责任。各村委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制定方案,明确责任。村里要安排领导分工负责,确保试点任务落到实处。做到签订一份合同:即村委会与试点家庭签订一份“绿色养老”试点合同。落实“两个责任”:乡镇与村委会负责人签订一份责任状;村干部与试点家庭“绿色养老”责任联系人。实行“五个统一”:统一规划无偿提供宜林土地;统一无偿提供苗木;统一技术质量标准;统一组织人员栽种交试点家庭管理;统一向县林业部门申办林权证。树立一块计划生育“绿色养老”标示牌。

3、加强协调与服务。人口计生部分负责好绿色养老工程的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或向相关部门反映绿色养老工程扶助对象的困难与问题。林业部门提供相关种植技术服务,如病虫害预测与防治等,加强林政管理,确保谁造谁有,自主采伐,自由流通,凭证运输。

特色小镇申报材料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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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小镇申报材料第6篇

为使我县农家乐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升、发展农家乐特色村(点),促进农家乐加强内部管理,拓展业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形象。根据县农家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建全县农家乐经营工作年度考评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继续对2013年度农家乐经营工作进行考评,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评对象

凡经过2013年度考评认定合格的所有农家乐村(点)和保留的农家乐经营点,今年新批准建设的农家乐经营点,都属于这次考评的对象,共计62家,名单见附件1;

二、考评程序

1、村(点)申报:即先由农家乐所在村(点)自行填写,然后报送所在镇、街道或主管部门,。

2、镇(街道)审核:由镇(街道)对所在农家乐村(点)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农家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县农家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县农家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各镇(街道)、滨海工业区上报农家乐村(点)材料,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后,在县数字农业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县农家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公布。考评结果与年度政府财政扶持政策相挂钩。

三、考评材料

凡参加考评的农家乐村(点),须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考评表一式三份报县农家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提供半年度财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农家乐村(点)基本情况表(表3)

3、上报材料须用A4纸,统一装订成册。

四、考评要求

1、凡属考评对象的,应参加考评,不参加考评者作自动弃权。凡不参加考评者将取消其农家乐(农庄)的命名,不再纳入县农家乐村(点)的管理范围。

特色小镇申报材料第7篇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第三条 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一户一宅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 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外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村内有闲置宅基地、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农用地。

鼓励农村村民按照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居住;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的,应当按照城镇建设标准,集中建设农民住宅小区;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外的,可以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因采煤塌陷、地质灾害等原因,确需迁建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

第五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利用情况调查,查清宅基地用地状况和具体位置。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宅基地利用情况调查结果,编制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前,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专家和农村村民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其中,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合并的,应当征得被搬迁、合并的农村居民点三分之二以上住户的同意。

第八条 宅基地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村村民意愿,与当地的地理环境、风土人情和地方文化相协调,体现布局特色、环境特色、建筑特色和文化特色。

第九条 宅基地规划,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包括下列内容:

(一)乡(镇)、村农村居民点的分布、人口总数、人均宅基地面积等用地状况及趋势分析;

(二)农村居民点宅基地的位置、界址范围;

(三)拟调整、整治及新建宅基地的布局、利用方案;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十条 经批准的宅基地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布。

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规划,是审批宅基地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一条 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省人民政府在下达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当增设并单列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点的用地情况和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实际需求,于每年年初一次性依法办理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宅基地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补充耕地;未完成宅基地占用耕地补充任务的,相应扣减市、县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将上年度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具体地块情况,报农用地转用审批机关。其中,涉及补充耕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每年年初申请办理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一并将上年度宅基地占用耕地补充情况报审批机关确认。

第三章 审批与登记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要新占宅基地的,应当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方可建设;在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上翻建住宅的,不需要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成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来落户人员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人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以及村庄规划,需要搬迁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内,制定具体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宅基地使用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召开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会议。经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使用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签署同意意见送达申请人,并张榜公布申请人姓名、理由和宅基地位置、面积。张榜公布期限为10日。

第十八条 申请人接到村民委员会签署的同意意见后,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户籍登记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所属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宅基地的意见;

(四)拟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以及界址范围的材料;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宅基地使用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自收到宅基地使用申请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者不签署意见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听取申请人、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的宅基地使用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用地的决定。批准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不批准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不予批准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规划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

(四)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第二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后10日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将宅基地使用权证送达申请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并告知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自收到宅基地使用告知后10日内,将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面积、界址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予以张榜公布。

第二十四条 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的,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作出准予建设的决定;审查不同意的,作出不予建设的决定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建设的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其住宅建成后,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每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确需重新选择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可以依法先行使用土地,并自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原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建、扩建,但是危房改造除外:

(一)已经安排新宅基地的;

(二)原住宅已被列入征地范围的;

(三)原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

(四)原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建筑风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异地迁建住房的,建房户应当拆除旧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在新宅基地批准后两年内退出旧宅基地。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其他原因等造成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或者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民小组成员间转让或者退回土地所有权人。

将宅基地退回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所有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不转让或者不退回的,不得改建、扩建原住宅,土地所有权人对超出规定标准部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二)因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宅基地的;

(三)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没有继承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自宅基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起超过2年未动工建设的;

(五)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收回宅基地,地上有房屋的,应当比照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应当重新安排宅基地。

第三十一条 经登记的宅基地,其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住宅建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用途使用宅基地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予以公开,供村民小组成员、村民委员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应当建立宅基地管理档案,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等,受理非法占用宅基地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占用宅基地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编制、审批、修改宅基地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异地迁建住房批准后,未拆除旧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按规定期限退出旧宅基地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旧宅基地,限期拆除旧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权批准宅基地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宅基地的;

(三)违反程序批准使用宅基地的。

非法批准使用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宅基, 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

第四十条 宅基地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特色小镇申报材料第8篇

根据杭政办〔20**〕1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市农产品加工企业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经研究,决定开展20**年第一批农产品加工企业财政资助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改造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1、符合产业政策和**市都市农业发展规划,对本市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具有带动作用。

2、在**地区组织实施,符合国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按规定备案(或立项)的当年或上年完工的项目。

3、企业有一定的带动力,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或与本市农户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相关联,促进本市农业出口创汇、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4、企业经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5、项目总投资在140万元以上(其中土建部分不得超过总投资的30%)。如仅为设备投入,应在100万元以上。对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内或淳安县的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总投资放宽到100万元以上(如仅为设备投入,应在70万元以上)。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内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界定按杭政函〔2006〕140号文件所列的乡镇区域和产业类型加以确定。

有关区、县(市)在申报本批农产品加工技改项目时,必须落实当地今年第一批农产品加工技改资助资金。

(二)申报材料

1、**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项目申报表和各区、县(市)经贸局(计经局、经发局)审核的技改项目备案表(或技改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购置设备、土建工程的记帐凭证和正式发票复印件(设备、土建分列);

3、企业资产负债表(20**年12月31日)和损益表(20**年度)。

二、自主创新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凡本市农产品加工企业申报省级以上(含省级)新产品经确认、或通过省级以上新产品鉴定以及获得专利授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都可以申报。

(二)申报材料

省级以上新产品确认、鉴定证书,专利授权书等相关证明。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由各地农产办牵头组织申报,技术改造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必须审核并签署资金落实意见;市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自主创新项目由区、县(市)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请于6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送**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市财政局、**市经委各一份)。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内的农产品加工技改项目申报材料需同时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一份。逾期申报不予受理。未明事宜请与**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市农办经济发展处)

**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经济委员会

特色小镇申报材料第9篇

根据杭政办〔20**〕1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市农产品加工企业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经研究,决定开展20**年第二批农产品加工企业财政资助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改造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1、符合产业政策和**市都市农业发展规划,对本市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具有带动作用。

2、在**地区组织实施,符合国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按规定备案(或立项)的当年或上年完工的项目。

3、企业有一定的带动力,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或与本市农户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相关联,促进本市农业出口创汇、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4、企业经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5、项目总投资在140万元以上(其中土建部分不得超过总投资的30%)。如仅为设备投入,应在100万元以上。对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内或淳安县的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总投资放宽到100万元以上(如仅为设备投入,应在70万元以上)。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内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界定按杭政函〔2006〕140号文件所列的乡镇区域和产业类型加以确定。

有关区、县(市)在申报本批农产品加工技改项目时,必须落实当地今年第一批农产品加工技改资助资金。

(二)申报材料

1、**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项目申报表和各区、县(市)经贸局(计经局、经发局)审核的技改项目备案表(或技改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购置设备、土建工程的记帐凭证和正式发票复印件(设备、土建分列),龙头企业级别、研发中心和产业带的证书(明)复印件;

3、企业资产负债表(20**年12月31日)和损益表(20**年度)。

二、自主创新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凡本市农产品加工企业申报省级以上(含省级)新产品经确认、或通过省级以上新产品鉴定以及获得专利授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都可以申报。

(二)申报材料

省级以上新产品确认、鉴定证书,专利授权书等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