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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现状优选九篇

时间:2022-07-18 17:06:14

食品安全问题现状

食品安全问题现状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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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恒.易粪相食:中国食品安全状况调查(2004-2011)[J]. http://zccw.info/report.

[3]张军,姜伟,郎胜,陈兴良.刑法纵横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熊选国,任卫华.刑法罪名适用指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M].北京:中国人名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5]刘青青.关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分析及政府监管对策研究[J].商品与质量,2012(3).

[6]张永伟,刘志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政法责任——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0-1-30.

食品安全问题现状第2篇

高校 食品安全 制度

一、引言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一向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根据《小康》杂志2010年的报道,食品安全、社会治安和医疗安全,是当前中国人最担心的三大安全问题。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可是,在市场、超市能够“放心”地购买各种食品的受访者只占四成。尤其是对国产奶粉,投信任票的只有两成。中国乳业的信誉重建,恐怕短时间内无法完成。经历了三聚氰胺事件后,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更加受到重视。前阶段,买空港澳地区货架上的奶粉事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民众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忧。而高校由于特殊的人群和集中的饮食特点,使其食品安全问题特别重要,很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高校的科技创新为经济结构调整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供强大的动力;为抑制生态环境恶化、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为开发人才资源、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提供广阔的舞台;为我国追赶世界科学技术先进潮流开辟道路;为在全球化环境中的我国国家安全提供保障。搞好高校食品安全,对高校师生能更好地完成使命,更好地对社会作贡献都有积极的意义。本文在分析我国高校现阶段食品安全现状,出现的新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高校食品安全的现状

国家相关部门积极推动高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大力推进“农校对接”营运模式,从根本上解决教育系统食品安全存在的隐患。确保了我国高校食品安全在良性的状态下发展,近些年,虽然高校招生人数突飞猛进,高校食堂规模和数量翻了几番,但是从未出现重大的、在社会上影响恶劣的高校食品安全问题。

目前,高校的后勤化改革进行得比较好,很多高校已经完全将食堂等推向了社会,由市场来提供高校食品方面的需求。既然是在市场的前提下进行运作,那么高校食堂和其他提供食品需求的单位必将需要盈利。这种情况下就存在着某种机会主义的风险。一些不法的商家会为了经济利益,而把一些质量低下的食品提供给高校师生。高校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这些食品,有时候会发生急性食品中毒的情况。更多的情况下是食用低劣质量的食品,而慢慢地影响了身体的健康。

人类的相互交往,包括经济生活中的相互交往,都依赖于某种信任。信任以一种秩序为基础,要维护这种秩序就要依靠各种禁止不可预见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我们称这些规则为“制度”。制度既是社会长期磨合的结果,也是人们有意识创立的规则,它能有效抑制人们可能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并由此成为一种引导人们行动的手段。因此,制度使他人的行为变得更可预见。所以,从制度的角度解决高校食品安全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三、高校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第一,处罚的力度小。在中国,之所以出现接连不断的食品安全事件,与法律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是有关系的。当企业违法时,中国法律对其的处罚是: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这种标准的处罚丝毫不能威慑到企业。

第二,却少专门针对高校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在我国,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目前,食品安全问题所依照的法律是2009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又印发的《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指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基础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转变,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还比较突出。2011年,我国将突出抓好六个重点品种的综合治理,主要包括乳制品、食用油、保健食品、鲜肉和肉制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酒类。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是非常重视的,但是,没有专门针对高校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而在国外,在高校医院等特殊场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会受到极其严格的惩罚。

第三,政府规制信息不足。主要源于以下几个原因:其一,中国高校有近4000万的师生,解决这样数量庞大规模的师生食品供给需要一个巨大的工程。很难做到每个食堂每个校内的饭馆每顿饭才都详细的了解食品的来源。其二,信息不对称。即使要求每个食品经营部门和企业都严格记录每天进货的渠道和为加工食品的来源,但是很难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由于政府行为难以监督、行为效果难以测量等原因而产生了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完善。一方面,由于政府规制处于垄断地位,其行政权力不能完全代表社会利益。另一方面,政府面临着多元的目标函数,即不仅要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率,还要维护社会稳定、公平,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

四、高校食品安全的对策

第一,加大处罚力度。去年底和今年初影响全国的三聚氰胺奶粉,我们办案中查获的涉嫌生产销售数十吨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的主犯,最后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而且缓刑三年。这样的打击力度不足以震慑犯罪,也不足以制止这种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低的犯罪成本,高的收益让犯罪分子挺而走险。在高校食品安全问题上,要加大处罚力度,谁敢在高校食品安全上犯法,就让他倾家荡产。

第二,加强监管。食品安全监控体系只有在所有人都重视得情况下才能建立起来,食品安全监控体系的建立是食品安全的有力保证,这样才能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形成一个食品安全监控网络体系。国家监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高校师生也要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对不法行为予以举报。

第三,着手制定专门的高校食品安全的法律。目前的法律法规有《食品卫生法》和教育部下发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要在国家立法的层面上,针对高校这一特殊的地点,进行专门的立法。

总之,目前看来,高校食品安全问题还是抓得比较好的,为了防范于未来,还需要各方面做更多的努力。

参考文献:

[1]李怀,邵慰.高校科研人员激励制度的层级理论分析.中国科技论坛,2009,(7):113-119.

食品安全问题现状第3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道德问题;现状;对策

“政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中国产品的国际声誉,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做好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重大,重于泰山!但食品安全问题接二连三地报出,食品安全问题日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完善法律、加强监管和提升技术,更需要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深刻的道德反思,加强食品安全问题道德约束。

一、道德现状

我国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性成就,但由于种种原因也使当代中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物欲横流、信念淡薄、信誉危机、诚信缺失,见利忘义,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变形等在不少人身上表现十分突出。职业道德、婚姻道德、家庭道德以及公共道德也有了很大冲击。在商品经济大潮下,人们似乎失去了应有的道德约束,许多行业不正之风、政治腐败现象日趋蔓延。如今的中国,道德信仰呈多元化发展,道德正在被许多人作为一种外在的礼仪规则和口号在使用,而其作为个人内在生活规则及个人内在信仰的特点,正在社会层面上越来越被疏忽。很少有人为自己的不道德行为勇于承担道德责任,只要有条件或为利益驱动,很多人都在实践其一向所批评的不道德行为。这些现象的存在让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正面临着道德危机的事实。

二、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道德问题

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从最初曝光的二恶英、红汞、甲醛(福尔马林)、激素、面粉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面粉漂白剂、假酒(甲醇)、洗衣粉油条、陈化粮毒米、苏丹红、瘦肉精、铁酱油、毛发酱油,到牛奶业普遍使用三聚氰胺、养殖业普遍滥用抗生素、食品工业违规滥用食品添加剂、滥用氢化油(反式脂肪酸)、农药残留严重超标 等等,直到近几年不顾一切冒然推进转基因食品产业化。这些问题已对人民生命健康和民族生存构成严重威胁。透过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的重重迷雾,我们可以窥见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道德生态,反映出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也是食品安全道德约束的阻碍因素。

1.食品安全道德教育缺失导致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与监管者对生命尊严敬畏的缺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的道德教育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源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我内在教育,二是来源于食品监管者组织的外在教育,可在这两个方面,我们都是非常欠缺的。食品安全道德教育的缺失直接导致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与监管者缺少对生命尊严的敬畏,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不道德行为,最终酿成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2.食品安全道德权威弱化,法律对食品安全道德没有标准。近年来,人们在致力于经济建设,关注市场经济给社会生活带来的生机与活力的同时,对食品安全道德建设有所放松,导致经营者与监管者道德道德失范的行为有上升的趋势。道德调控作为社会调控体系的一个的重要方式,在帮助社会成员形成稳定的道德心理品质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道德归根到底要实现主体意识的道德自觉,没有道德主体的“自我立法”,道德调控的功能难以发挥出来。要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提高道德调控的有效性,加强公民的道德自律能力是必经之路。

3.社会普遍认知退步,对美德的宣扬严重匮缺。伴随社会飞速发展,我国已凭借政治、科学、经济、体育等方面的卓越表现跻身国际大国行列。但传统文化的宣传似乎又落了下来。从前要求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可以看出,对道德的重视是首当其要的。食品安全道德更是不容忽视。

三、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道德问题的对策

面对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并采取了多项措施来保障食品的安全。同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局和卫生部门也加大了对生产企业、市场商品的监督抽查力度。目前已形成了全国上下重视食品安全,狠抓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并取得了许多阶段性成果。从整体上看,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有很大的改进,但要进一步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从道德层面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治理。需要从以下方面努力:

1.加强道德教育,树立普遍的食品安全道德观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尤其在食品安全治理中需要加强道德教育,使道德观念深入到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的内心,渗透到食品安全治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与监管的各个环节建立起道德防火墙。食品安全道德教育需要通过有效的教育载体和丰富的教育形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教育网络,将外在的道德规范转化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的道德观念,生成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的道德行为。

2.让法律为食品安全道德出一份力。“道德”是一个面目模糊的字眼。它几乎如橡皮泥一样,在律己和律人时,变化万端,判若霄壤,总是能“宽以恕己,严以律人”。道德式微,法律最该亮剑。道德滑坡,法治更需要爬坡。只有在一个公正的法治社会,道德才不会被老是拿出来当万能挡箭牌。法律面前,没有避风港没有特区,只有罪与非罪。不管你是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还是执法者,谁胆敢触线,谁就要做好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准备,再无自由裁量的道德盲区。

3.加大公益宣传,弘扬传统美德。不可否认的事,尽管道德有很大程度的沦陷,但国家主体机构却从未放松对道德社会化的宣传。食品安全道德亦是如此。我们也不难发现,无论是官方或民间,仍然在通过报章杂志、公益广告、街道宣传栏、纸质倡议书等更多渠道传达对道德理想的一份坚持,努力唤醒沉睡人心的公德。

法国启萌思想家卢梭说过这样的话:“没有爱情,美丽有什么用处?没有语言,智慧有什用处?”――而没有道德,由人的智慧要素创造出的物质文明友有什么用处呢?它带给人们的,决不会是幸福。一个道德沦丧的社会,任何民族情感和凝聚力的努力,都会被厌恶和疏离所代替。现实的确向我们昭示一种人们极不情愿看到的悲凉画面。它留给我们的,不仅是深思。纠正和反省的力量正在我们中国人自己身上。

【参考文献】

[1]金木苏.道德赏罚论I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7.

[2]钱广荣.中国道德国情论纲[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2.

[3]张锡勤.中国传统道德举要[M].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9.

[4]刘羡.中国道德生态遇“双重门” 见义难勇为PK 草根最美[N/OL].中新网, 2011-09-06.

[5](魏)王弼,注.楼宇烈,校释.老子道德经注校释[M].北京:中华书局,2008.

食品安全问题现状第4篇

关键词:食品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4-076-02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凸现,有的食品安全事件让人触目惊心。分析食品安全法律立法现状,剖析食品安全法律存在的问题,进而从法律上遏制住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成为我国目前的一项亟待完成的迫切任务。

一、食品安全法律立法现状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的有效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目前已经初步构筑起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该法于1988年12月29日由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89年4月正式实施。该法对包括食品在内的工业产品标准,标准的制定与实施,相关职责及法律责任均作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该法于1991年10月31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该法对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进行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于1993年2月22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1日正式实施。2000年7月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改。该法确立了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同时还对产品质量监管制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该法于1993年7月2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订。为确保食品安全,该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质量,建立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度、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对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法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该法于1995年10月30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它是目前我国食品卫生法律体系中法律效力层次最高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我国食品卫生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该法对食品卫生、食品添加剂卫生、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监督等均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的一大亮点是,在确立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基础上,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此外,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刑法》(1997)、《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农业法》(200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粮食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传染病防治法》(2004)、《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个别产品,我国还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如为了保证乳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乳及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乳制品企业生产技术管理规则》《乳品厂卫生规范》等一些专门针对乳及乳制品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从奶牛的饲养管理到乳制品厂生产卫生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诸如上述法律法规,构筑起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目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还未完善,亟需以《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为契机,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

二、食品安全法律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健全。(1)缺乏一个权威的领导、监督、管理机构,监管效率低。尽管依据《食品安全法》,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但它不是强有力的监管机构。不同部门负责不同的监管环节,但法律对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划分并不明确,这就导致了食品安全监管中职责不清、政出多门、监管重叠、相互矛盾和监管缺位等现象。(2)检测机构分属不同部门,缺乏沟通协调。截至2010年底,我国食品安全专门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检验检测机构已达6000多个。但由于他们分散在卫生、质检、农业等不同部门,各自为战,缺乏沟通与协调。(3)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素质不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是整个组织的核心。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个别人员思想觉悟不高、消费者保护意识淡薄、业务能力低下、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知识缺乏,不能适应岗位职责的需要,没有能力及时纠正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部门领导抓源头、保安全的意识较差,没有真正负起责任来,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基层局职能和责任不清晰,日常监管的相关内容、程序、要求和责任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导致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下降。

2.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不够严厉。现行法律制度的“软法性”特点,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如,《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的上限太低,处罚力度不够。又如,《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处罚金额要根据有无“非法所得”来确定,这给执法部门执法带来困难,实际上放纵了违法者。

3.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内容不够全面,对许多问题尚未涉及。目前,随着转基因技术、辐射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新产品的不断出现与应用,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来源日益繁杂,不断滋生食品安全新问题。我国缺少已被国际社会广泛采用的一些重要法律制度,如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与评估、食品安全预警预防、食品安全危机应急处理、不安全食品的处理与召回等。这些食品安全法律上的空白,使我国缺乏对来自生物、化学、物理层面风险的全面防范,食品安全法律内容亟待完善。

4.食品安全标准不健全。(1)现行标准缺乏统一性。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分散于多个部门,存在多种质量标准,各部门缺乏协调,导致标准重复、空白、矛盾,使企业、消费者混淆不清。(2)检测指标设置过繁,费用过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不仅不统一,没有一个专门的食品检测机构,没有一个专门的食品监督抽查检验程序,而且食品安全的检测指标设置过繁,费用过高。如,有关部门的无公害肉类标准需要检测的指标达三四十个,仅“瘦肉精”一项检测定性就要800元,定量分析要2000元,全部查完要1万元左右,致使企业难以承受。(3)落后于国际标准。上个世纪80年代初,英、法、德等国家已经采用国际标准,日本新制定的国家标准中有90%以上采用了国际标准,而我国的国家标准中只有40%左右采用国际标准,食品行业国家标准的采标率仅有20%。(4)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许多空白点。目前,在我国已颁布的两万多项国家标准中,涉及农业方面的标准仅占10%左右,采用国际标准的更是甚少。

5.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不完善。(1)食品安全信息供给不对称。主要表现有:第一,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生产者掌握的产品信息远比消费者多。第二,经营者与监管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政府监管机构掌握的信息不及经营者多。第三,监管者内部信息不对称。不同级别政府之间或同一级别不同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2)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缺陷。目前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只有初步的框架,其中还存在着诸多缺陷,表现在:第一,食品召回法规不统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部门众多,职能重叠,不能有效地跟踪食品流通中的安全信息。食品召回牵涉到不同部门监管,部门间相互的协调和信息共享困难,容易造成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拖延时间。多部门监管导致在我国的食品召回中,企业召回需要遵循多个部门规定,一旦对同一事项出现不同规定,就会导致召回难以实施。第二,食品安全信息规定存在缺陷。我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规定,只有在强制召回下,质检总局才可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

参考文献:

1.郝翔鹰.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缺陷与完善[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7,16(4)

2.李江华,赵苏.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研究[J].食品科学,2006(10)

食品安全问题现状第5篇

【关键词】 食品;安全;问题分析;对策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2-7794-01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人类的健康生存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而近年来,我国媒体屡屡曝光各种食品不安全事件,一些原来从未出现过的问题层出不穷,如“地沟油”、“毒奶粉”等,不但影响了我国食品业的发展,更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对消费的信心。总而言之,在我国当今社会,是否能够购买到安全食品已经成为了消费者所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而在这种情况下,了解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便也受到了社会的普遍重视。

1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1.1 食品原料来源不安全且缺乏严格的检查 农作物种植中,化肥农药使用不当,许多农民为了增产提高收益、避免虫害,而大量使用化肥农药,使其严格超标。家禽饲养中,为了避免牲畜生病或者使其快速生长,而注射激素等药品,导致了食品不安全。用污染了的水浇灌农作物或者饲养牲畜,致使许多重金属残留在动植物体内。另一方面,食品来源的检查并不严格,从而导致这些不安全的原料流入到工厂中,进一步的加工,卖给消费者。

1.2 食品加工中滥用添加剂 在食品加工中,生产者为了保持食品美观、口感以及表面的质量,吸引消费者购买,从而大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乃至相关化学物品,严重的超出了国家规定的适用范围,严重违背当今社会提倡的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的理念。有的生产者为了使食品存放的时间延长,大量使用对消费者身体有害的防腐剂,不仅使食品的质量有所下降,更导致了食品安全问题。或者为了节省成本,从而不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生产,使用劣质原料或假冒原料,完全不顾食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等。

1.3 食品销售点卫生不达标 在许多的落后地区,食品销售点的设置不受重视,食品销售不规范,任意摆卖,随处设摊,有的甚至临近垃圾堆,卫生条件不达标,这都给食品安全带来较大的隐患。学校周围尤其严重,各种“三无”食品遍布,烧烤等不仅污染环境更有害健康,白色塑料、一次性餐具使用现象严重。许多超市对所卖的熟食并没有封闭式的销售,无防尘防虫措施,也没有进行及时的加热杀菌,导致了食物变质却仍继续出售等。

1.4 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 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无论从食物来源、加工还是销售环节,都存在着安全隐患,但相关部门对这些现象并没有严格的监管。且我国缺乏详细的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针对食品生产加工的各个环节没有相应的详细且严格的要求,这就使得许多生产者找到了法律漏洞,以损害消费者权益为代价,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同时,对于食品不安全的现象打击力度不够,也使得该种现象出现了“禁却不止”的局面。

2 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的相关对策

2.1 规范食品来源,严格控制化学物品使用 对食品的来源要进行严格的检测,确保食品的制作原料符合标准。可以建立“合作生产园区”,规范农民种植,控制化学药品的使用,并由相关的专家进行指点,利用共享先进的技术等优势,在保证增产的同时保障食品来源安全。国家要加大治理水污染的力度,同时要禁止在水污染严重地区种植农作物或饲养牲畜,禁止使用有害的饲料喂养牲畜。对激素等药品的检测要严格,对超标食品要坚决禁止,不能忽视此类现象的发生。

2.2 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由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过度而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避免食品添加剂的滥用,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用量,才能更好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因此,要进行管理模式的创新,对于食品添加剂等化学物品的使用要严格监管,监督食品添加剂的购买与使用,建立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对于屡犯不改的企业,应该坚决地抵制,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对于使用劣质原料的企业,也应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程度上的处罚,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防止该种现象的再次发生。

2.3 设立正规食品销售点,保障食品卫生安全 各个地区都应该设立正规的食品销售点,规范食品的销售行为。并且对于食品销售点的卫生要严格控制,严格按照卫生标准进行整改。食品销售点的卫生状况严重的影响着食品的安全性。要鼓励小商小贩保证食品卫生,少使用或禁止使用白色塑料餐具和一次性餐具,规范其销售地点,全面监管商贩的食品加工、销售等环节。对于熟食等易变质食品,要做好防腐措施,加热杀菌,防尘防虫等,避免裸空销售。

2.4 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制订相应的法律制度 虽然我国已制定了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并没有涉及到食品生产的各个方面,同时,法律的制定时间较早,已经难以满足现代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因此,要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相关制度所监管的范围扩大化,从食品的来源到食品的销售环境,都应全面覆盖。其次,加强各方面的监督力度,避免出现生产者为获取利益最大化而滥用化学肥料,肆意使用各种添加剂防腐剂现象的发生,增强食品安全检测力度,提高食品安全的检测技术,及时有效的检测不安全食品,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再者,赋予消费者对于食品监督的相关权利,保证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最后,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的完善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结 言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我国民生的重大问题。近年来不断出现的各种食品问题,严重的打击了消费者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信心,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信任度。因此,相关企业和部门要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加大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力度,从源头控制食品安全,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参考文献

[1] 徐晓新.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成因、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2002.

食品安全问题现状第6篇

【关键词】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刑法治理

一、前言

吃荤食的怕吃到激素,熟食主义者怕吃到毒素,夏天喝饮料害怕吸入过多的色素,现在无论吃什么心里都没底……。这是每个市民普遍的心理历程,因为最近几年关于食品的安全事件经常发生,类似于毒豇豆和问题奶粉以及地沟油等等事件导致许多市民已谈虎色变。这些对健康有危害的假冒产品,已经慢慢的渗透到了我们的日常的生活中,分布面积之广以致现在已防不胜防,现如今大部分市民对食品行业的信任度慢慢的下降。这种结果到底是谁造成的呢,谁能够给这种问题的商品付账,还公众一个值得信赖的食品行业已经慢慢变成社会公共的管理者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论述现状

现今我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可以由这几个方面具体体现:(1)在农民的种植行业中,农药以及化肥可能会过多的滥用。伴随着生产力逐步的提高,人民对物质的要求也逐步的加大,仅仅凭着机械化的生产满足不了市场规律的要求,使用农药和化肥的量也在逐步的加大,过多的农药必然会致使不同种类的农药余量的残留。现在关于农畜业和水产养殖业得到的产品污染时有发生,警钟已长鸣;(2)食品的质量的安全也会受到工业污染的威胁。今天工业化的水平不断提高的中国,但是得到的工业产生的废水和废渣的处理还没有一个很好的解决,某些工业企业擅自把工业得出的废水往农田和水地里排放,得到的粮食就会被化学成分的滋润成为了危险的食品;(3)假冒伪劣这个词在当今社会已不陌生了。黑心的厂商”为了得到更多的金钱,昧着良心干了许多不好的勾当,类似地沟油和豆腐肉等等假冒的产品围绕在你我周边,现在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必须解决的问题;(4)食品添加剂到处都可以在生产加工的现场发现,轰动全国的三鹿奶粉就是不法商家在奶粉中用三聚氰胺来代替某些化学成分,他的危害是巨大的特别是对儿童的身体造成不可原料的损失。综上可以体现食品的安全问题确实不可以小视,相关的保护政策必须要及时的出台,这样子人们才能放心[1]。

三、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的原因

(一)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今年的一项数据调查表明,在食品和医疗以及环境等等 “安全”问题中,食品质量的安全成为了公众最焦虑问题。而且在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中,很多部分都是人为的因素。这些食品已经严重威胁公众的身体健康。让人感到遗憾的是,很多社科的人士,拿技术的缺乏作为自己的借口,当对待化学和转基因有关的食品危机时,以一种消极的态度对待安全问题。

(二)执行力度不力,

在 2002 年我国就把孔雀石绿列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法案中去,严禁将其应用到任何食品的动物。但在然而在常规的实际检测中,可以检测到此类物质分布在我国各个地方,说明了孔雀石绿的使用率还是很高。

(三)利益的驱使

不法商家想获得更多的利益,又想逃避责任,很多企业注重利益第一,根本不管消费人群的生命安全,当问题发生了就逃避自己的责任。任何食品企业想要保持长期生命状态的发展,就应该首先考虑消费者的权益,在研发产品中,要利用各项有效的技能来研究产品,而不是将精力留在怎样和法律进行抗衡[2]。

(四)政策和法规的缺漏

国家监管理不足致使问题频频发生。国家的监管部门被瘦肉精定义为,因为毒的副作用巨大,然而在那时研发者拿科技成果的发明在国内广泛的推广,居然还获得国家的奖励,所以就走上了发家之路。他们骗人的说法是:国家正大力发展培养瘦肉型的猪种,但是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外国就禁止瘦肉精的推广,而且在国内进行实验额过程中猪有些负面的影响。研发之人却隐藏这些不好的信息,把精力用研究监管政策的漏洞上赚哪些黑心钱。

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

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很多,所以解决可以从这些作为出发口,首先可以加强对食品安全教育宣传,目的是真正的将全民素得以提高,加强在食品的领域中的科技的发明进而将食品检测技术得以提高,还有必须加大对食品生产的监督力度,打击造假和卖假等违法乱纪的行为,真正的从源头和流通以及销售每个环节进行相应的控制。确实对现在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越来越多,如果不知悔改,继续赚着昧心钱,所以就需要从严和从重的予以他们严厉的打击,制造出一种高压的态势,让不法企业不敢走独木桥。建立刑法进行严厉的法制打击。

现今各类法律和法规中对那些违犯食品安全所得到的惩罚力度还是比较薄弱,这往往是导致国内食品的安全态势逐步恶化的一个相当重要原因。《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规定了违反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大体上是偏重在政府进行处罚的一种行政的责任,拿民事责任作为一个重要的手段来强化经营者的责任,至于刑事责任只能根据相关的《刑法》规定进行追究,这个规定就使行政的机关利用罚款代替管理,根本不能使社会的公众对违法者进行行为的监督,也就不能对受害人进行损失的补偿。所以食品的安全法其责任德形式主要是以追究违反者的民事责任,行政的责任作为辅助,利用刑事责任来其威慑的作用。

我国的现在的刑事法律分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群体进行法制:第一,经过对生产和销售过程中没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或者销售有毒害的食品罪,这些罪就需要以刑法的形式来对食品市场的行为进行控制;第二,食品安全质量的监管方面,必须要正确的规范食品安检人员合理的执法。关于食品安全权会牵扯到部分特殊人群的生命安全,食品和人民的生活是密不可分,刑法对食品的安全权有着强化的义务。为了真正的利用刑法来加强食品的安全权,所以应在刑法中增加“危害食品安全罪”这一项明文法规来对食品安全权进行保护。

“危害食品安全罪”指的是那些违反食品卫生及其安全法的各项法规来进行损坏食品的安全做法行为,这些行为对公众的身体健康有着很大的危害。“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这一犯罪主要由四个方面构成:首先犯罪的可以是人或者单位这些是犯罪的主体,什么是犯罪的客体,该类型的罪所侵犯是比较复杂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在违犯了国家制定的食品的卫生以及安全中明文规定,危害食品的安全,对公民的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威胁的行为。设立刑法的目的对食品的安全那些不法分子和企业团体主要起威慑的作用[3]。

五、总结

食品的安全问题的解决,从大的方面上看,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非常重要,此关系对于整个人类关于食品的安全问题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也是全人类共同努力而且必须要遵守的自然法则;从细节的方面上看,任何国家和其各个不同的监管部门都必须以百姓的利益出发,秉着百姓的餐桌无小事这个理念作为出发点,对相应的政策进行完善,并且加强对食品行业的监管力度。从个人较小的方面上看,我们不能只靠国家所制定的相关制度来对食品安全进行解决,更多的还是靠自觉意识来对食品安全进行防护,要无时无刻的坚守科学饮食的观念,这样才能真正的处理好食品安全的问题,使每一个公众都能够健康的饮食。

参考文献:

[1]张奇志,邓欢英.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对策措施[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6,(05):2-4.

食品安全问题现状第7篇

关键词:高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意识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2-0340-02

食品安全最广泛的含义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相关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会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的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给出的最新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1]。食品安全也逐渐成为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一系列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综合性跨学科领域。

一、切实保障高校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性

俗语有云:“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切实关系着国计民生:在宏观上它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微观上它关系着百姓的生命健康。

高校食堂具有就餐人数多而固定、就餐时间集中的特点,由于人群高度集中,他们的饮食安全极易受到威胁[2]。再加上整个社会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大背景,诸如地沟油、瘦肉精、苏丹红鸭蛋、三聚氰胺奶粉及牛奶、甲醛奶糖、染色花椒、假牛肉,避孕药养黄鳝等事件的频频曝光。可以说,在种种不利情况下,确保大学生安全用餐、放心消费、吃得卫生、保证其正常的生长发育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因此,高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得到高度重视。

二、高校食品安全问题现状分析

卫生状况是关系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大多高校食堂卫生条件问题严重,一是餐具卫生不容乐观,校园食堂的餐具使用周期过长,清洗不彻底,不少餐具附着有明显污垢或油渍,此外,消毒设备陈旧,消毒不按程序进行;二是食堂操作间的卫生环境差,物品摆放不整齐,厨具清洗频率低;三是隔夜食品问题,在夏暑蚊虫滋生时节,不少食堂为节省成本,售卖隔夜食品,严重影响了师生健康。

学生是祖国的将来,党和政府历来关心学生的饮食卫生和健康成长。学校食物卫生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不应该也不能被忽视,全国集体食物中毒的案例仍时有报道,现就高校中存在的食物卫生安全问题做以下分析:

(一)加工条件粗陋,缺少应配置的卫生设备

有些高校对食堂的经费投入严重缺少,食堂建筑与卫生设施不太配套。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中要求“要加大经费投入,进一步改善学校食堂卫生设施与条件,使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符合卫生要求”[3]。近年来,大多数高校由于在校人数的大幅度增加,都新建或扩建了学生食堂,食堂外表和就餐大厅都装修得非常好,但不少食堂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功能不配套、设备陈旧的问题。致使食堂缺少必要的设备和食物维护的方法,直接导致了食物安全风险要素的增加。

(二)承包食堂食物卫生安全风险多

有些高校对后勤社会化改造中食堂卫生处置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缺少及时的研讨以及处置,导致一些因为原则不严、责任不明和自身处置水平低等缘由构成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第4章食品生产经营的第29条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4]。

但是由于高校的扩招,多数学校的后勤服务面临很大的压力,后勤社会化也成为一项必然的选择。但部分学校存在盲目引进,以包代管,使得少数不具备从事学校餐饮工作资质的社会机构或个人承包学校食堂,很大原因在于学校没有健全相应的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三)食物卫生安全处置水平低

有些高校食堂管理人员对食堂的卫生安全作业缺少必要的处置和检查、完善的处置原则以及具体的组织实施方法。另外一些高校对此类问题处置不够及时而且力度不够,他们利用服务公司、校办公室等这些非专业机构来处置,会造成食堂卫生处置管理的水平不高,导致这些食堂将剩余食物在室温下存放后又直接食用,生、熟食物容器、区域和加工东西没有分隔和差异符号。

(四)从业人员广泛缺少卫生安全意识,卫生操作习气不良

食物加工人员缺少卫生意识和不良操作习气是构成食物污染和导致食物中毒的最重要缘由之一。食堂从业人员大多是临时聘任、未经练习就从事食物生产经营的人员,因而对食物卫生知识的掌握不够全面,其卫生操作的习惯也令人担忧。

(五)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力度不够

大多数高校食堂由自身经营向租赁、承包、托管等多元化模式发展。高校学生食堂的管理人员多为高校的行政管理干部,食堂内的工作人员也多数是那些只参加过个别临时或短期厨师培训的学员或临时工,缺乏专业、系统的烹调理论和饮食营养与卫生知识。这些人员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相关知识、食品加工知识匮乏,在加工过程中不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具体操作,存在食物中毒发生的隐患[5]。

(六)有些区域监督处置缺少应有的力度

由于高校处置的特殊性,有些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对学校食堂的卫生安全作业监督不够,把关不严,对尚未达到安全卫生标准的学校食堂也发放相应的卫生许可证,致使食堂卫生风险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消除。

三、高校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建议

食品安全问题现状第8篇

也成为了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文概述了我国食品安全卫生的现状,分析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并且从司法行政和刑法法规两个方面对其刑法治理进行了相关的阐述:我国司法行政机关需积极履行职责,相互协助;我国刑法应从从刑事政策、刑事法网、刑罚完善等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关键词】刑法;食品安全卫生;食品安全犯罪;刑法治理

一、我国食品安全卫生的现状和问题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卫生事件屡见不鲜,对人们的生活安全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从最先被发现的“苏丹红”、“三聚氰胺”,还有后来相继出现的 “地沟油”、“瘦肉精”、“染色馒头”,以及近来的“假羊肉”、“假牛肉”,无不让人们忧心忡忡。

(一)我国现今食品安全卫生的现状分析

现今食品安全卫生问题案件屡禁不止;食品生产源头和销售缺乏有利的司法和政府监管,并且监管秩序混乱;假冒伪劣和过期食品源源不断地流向市场;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原料、新的技术,特别是转基因食品也对人们的健康造成极大地影响[1];食品安全卫生问题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心理和生活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现状日益担忧和不满。而我国食品安全卫生监管部门也对此问题密切关注,并且相继作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我国刑法近来也对相关法规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二)形成问题的原因

人们生活水平虽然有所提高,但是食品营养卫生知识的多为缺乏;食品病院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污染、农药污染、环境污染等食品源头污染问题,成为食品安全卫生的极大地隐患;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落后;食品企业加工生产过程的监管不力或急功近利、唯利是图;食品安全质量检测体系不够完善;食品安全卫生监管部门缺乏有利管制,监管司法体系严重不足[2]。其中,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监管部门的软弱无力。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卫生管理权限分离,多头管理、职责不明、监管不力,承担的责任和管理权限不匹配,特别是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无法形成协调高效的管理体系,并且相关食品安全卫生法制不完善不健全,导致执法人员监管不力、效率低下。所以,食品安全监管司法队伍的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二、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刑法治理

形成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最重要的是食品监管部门的缺失和相关刑法法规的不完善,为了让我国现今食品安全卫生问题日益严重的状况得到缓解,并且让这个问题得到解决,关系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和刑法制度的完善,对于这个问题的刑法治理,以下主要从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和刑法的相关治理和应对来讨论。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的“宽”与“严”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食品安全刑事政策的主要制约。最高人民法院曾通知表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务必依法严惩,特别是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的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必须依法从重从快判处”。该通知体现了食品安全的刑事政策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的确,食品安全犯罪对社会和人民危害极大,对其从严处罚是广大受害人民群众的要求,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精神。但“宽严相济”中,“宽”与“严”之间应该是相互统一、共同协作而实现“相济”[3]。因而,只强调“严”的食品安全刑事政策是违背“宽严相济”的重刑主义,对刑罚的最佳效果的发挥是不利的。我们不应忽视“宽”的精神。也就是说,对例如致多人死亡等罪行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应该严格遵循刑法的适用原则;对于偶犯、初犯、未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不够严重的行为,应适用从宽处理,体现“宽”的精神。

(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连接

最近几年来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究其原因非常繁杂,但是最主要的原因是有以罚代刑、有罪不究、行政监管缺失严重这几个因素。各级检察机关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以及食

品安全监管责任划分情况,与食品药品、工商、农业、质监、监管等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管权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协调,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连接建立起来,从工作机制上把食品安全案件的治理暴露在检察执法机关视野内,确保及时发现犯罪、追究犯罪、惩罚犯罪,从而加强刑法对食品安全卫生危害行为的威慑力。

(三)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依法准确打击犯罪

只是利用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刑罚以作为治理是不行的,司法机关必须正确衡量刑法食品安全犯罪的责任追究标准,做到能够遵循刑法打击犯罪,又能够避免无辜的人收到法律责任。首先,司法部门要注意理解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要件。我国刑法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非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采取了故意危险犯罪的立法模式。虽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与当下食品安全犯罪形势相适应是困难的,刑法手段并不能治理所有的违法现象,一般是在行政等其他手段不能治理的时候,才能使用。其次,司法机关要注意理解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范围。食品安全危害行为包括安全管理行为、生产行为、和经营行为,只有销售行为和生产行为是刑法的打击对象。

(四)刑法中对于食品安全卫生犯罪行为要有严密的刑事法网

“严而不厉”是指刑事法网严密但是刑罚轻缓,这是对于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最理想的刑法治理,所以要有严密的刑事法网。我国刑法中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内容主要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食品监管渎职罪、非法经营罪等。这些内容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罪的刑事法网,但是仍有不严密之处,仍然遗漏某些危险性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并且对某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仍然滞后。

(五)司法机关要协助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司法机关要积极参与食品安全领域管理的创新,不断提高司法机关服务于人民的安全卫和经济发展大局。司法执法机关在查办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的过程中,注意发现食品安全行政监管机关执法制度的漏洞并向其提出,可促进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其管理水平;在食品安全危害行为的治理中,司法机关可以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认真总结和观察,发现食品安全犯罪的发展趋势和规律,并可以向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提出相关建议,促进其改进执法方法手段,帮助其强化监管能力[4]。

(六)完善刑法中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

一方面,要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财产刑进行必要的完善。罚金刑的刑法力度应

应该加重,如果刑罚的罚金数额偏少,对食品安全犯罪产生威慑程度就不够大,这是与刑法要求的效果相悖的,会混乱刑法与一般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应该把刑罚数额与经营数额结合起来,以确定食品安全犯罪最终罚金,这会是是比较理想的标准。另一方面,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危害社会情节严重的,应该增加处于终身禁止从业资格刑罚。犯罪行为人如果再次申请从事食品行业,刑法应规定不予登记许可,让犯罪行为人无法再次进入食品加工、生产、销售的领域,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人再犯。

参考文献

[1]孙晶晶,郑琳琳.中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分析及对策[J].食品研究与开发,2012,33(6):234.

[2]谢建华.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分析及对策研究[J].食品工程,2010,(3):10-13.

食品安全问题现状第9篇

    一、我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成果

2012年,我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及配套工作进展顺利。一是食品安全领导力量与改革组织工作得到加强,充实了领导力量,调整了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成员及其办公室,修订了改革工作方案。二是职能、人员、资产划转和移交工作任务基本完成。2012年元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履行农药、饲料、生鲜乳、生猪牛羊定点屠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酒类流通、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卫生监督等的具体监督职责。三是监管网络建设与责任关系得到完善,初步形成了食品安全工作分区划分、责任到人的“一专三员”监管网络,落实了工作责任,夯实了工作基础。四是财政投入力度得到加大,监管机构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得到加强。我县10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办公地址、办公设施、工作经费问题初步得到解决,兴镇和桥陵两个监管所的示范化达标所创建工作正在开展;五是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不断完善,我县梳理了近年来出台的全县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细化完善了食品安全工作运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行政审批、认证发证等28项工作制度和13项工作职责,将《食品安全法》等18项法律法规汇编成册,进一步强化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措施。六是各项监管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顺利,食品市场秩序得到净化和规范,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得到提高。

    二、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需要解决的困难与问题

(一)基层所建设需进一步加强

一是食品安全执法装备薄弱。目前,我县10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不论辖区大小,均配备一辆执法车辆,车辆数量、质量和安全性能均不能满足目前执法需要;各所尚未配备照相机、摄像机,快检设备不足,执法人员无法开展取证工作,影响违法违法案件的查处。二是没有实现办公自动化。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配备不到位,各基层所还大量存在手写文件和手写报表,严重影响工作效率。三是办公条件简陋。我县10个基层所办公场所均系临时租赁民房,不能为职工提供食宿条件,夜间值班等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四是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一方面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缺口较大。体制改革以来,我县食品先后从农业、畜牧、质监、商务、卫生等部门划转68人,从社会招录大学生41人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充实了食品监管队伍,但依然不能满足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监管形式需要。另一方面,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划转执法人员来自不同部门和岗位,素质参差不齐,新招录的大学生基层经验匮乏,加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所需的畜牧、官方兽医、农艺等专业技术职称的初审报批仍然分散在农业、畜牧、商务等部门,协调工作难度较大,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在数量和质量上面临专业技术人才断层的困难。五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执法证件办理不到位。目前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仅有62人持有省法制办核发的有效执法证件,还有130余人没有证件,远远不能满足执法工作需要。按照省市收费标准,我县面临执法证办理收费过高和办理程序复杂问题,希望上级予以重视。六是食品安全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仅靠罚没款返还维持工作正常开展,时间久了容易误导执法部门将罚款收费作为执法的目的。

(二)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和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需进一步加大

一是各镇政府未能高度重视并推动落实“政府负总则,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二是农村食品安全专职监督员、镇级联络员、村级协管员、组级信息员“一专三员”待遇和工作补助无法落实,工作人员积极性不强,协管网络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作用;三是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无法完成繁重复杂的监管任务。例如洛滨、荆姚等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管辖面积过大大,服务人口过多,而每个所仅有几名执法人员,加之执法装备落后,执法人员整日处于疲于奔波状态,执法工作开展举步维艰。

(三)技术支撑体系建设需进一步强化

一是由于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质申报费用过高,我县农产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至今没有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资格认定,出具的报告尚不具有法定效力;二是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需要进一步整合,质监、农业等部门检验检测资源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划转工作仍然没有完成走后手续;三是我县食品安全抽检快检的品种不多,覆盖面不大,检验检测设施设备落手,计划性抽检所需要的样品购买、试剂药品购买、仪器购置经费仍然缺口很大;四是专业检测专业技术人才资源缺乏。

(四)执法环境需进一步优化。一是我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在执法过程当中,来自媒体、其他部门、社会各界的干扰过大,影响了执法部门执法的独立性,需要得到上级领导、媒体记者、人民群众等各方面的广泛支持和理解,为食品安全工作营造宽松监管环境。二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中的某些规定与现阶段基层执法实际相差太远,在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发面时常将执法部门置于两难的境地。

(五)保健品、化妆品、农产品、肉类许可与监管等方面相关规定需进一步细化统一。保健品、化妆品、农产品、肉类监管等品种监管没有统一许可规范和规费标准,导致我县对这些这些品种无法进行前置许可,监管过程也无章可循。同时,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遇到一个门店经营不同监管类别产品问题,这些产品原来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管,需要同时办理几个许可证,如今大部分监管职能已经划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一个店的不同品种进行分类许可似再无必要。

    三、我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是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各镇政府、各部门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当中,并参照各级标准赋予一定分值,以进一步明确“政府负总责,监管各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按照目标责任考核要求,落实地方责任,推进综合监管。

二是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项目,全额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加大食品安全工作资金投入力度,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搞好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有六个方面:(1)基层“一专三员”网络建设经费;(2)办案办公经费;(3)办案装备经费(电脑、照相机、摄影摄像机);(4)车辆补充经费(一个基层单位增加一辆执法车辆);(5)人员培训和举报奖励经费;(6)检验检测经费。

三是县上财政要给相应的投入,主要解决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人员办公、住宿、吃饭、夜间值班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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