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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普法工作计划优选九篇

时间:2022-04-30 09:03:23

市场监管普法工作计划

市场监管普法工作计划第1篇

自*年开展"*"普法工作以来,在国家计委的指导下,*省计划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同志在党的*大报告中讲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和省八次党代会精神,围绕计划职能转变,大力加强法制建设,积极落实国家计委制定的《全国计划、物价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在普法、参与立法、依法行政等工作中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得到提高,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机关工作特点的法制建设机制,较好地完成了国家计划系统"*"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所讲的各项要求。至今年6月底止,*省计划系统建立了法制工作机构47个;专职从事法制工作人员62人;举办各种普法培训班117期,参加学习和进修人员达6091人次;完成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11件,(其中已出台的8件、完成起草的3件),规范性文件139件(不含*、*、珠海、*以外市);部分市计委还建立了案件审理和举报投诉制度。现将全省计划系统"*"普法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领导,制订普法规划(一)建立健全普法领导机构*年开展“*”普法后,省计委按要求成立普法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主任黄伟鸿同志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任和纪检书记任副组长,纪委、党办、监察、人事、法规、办公室等处室的领导当成员,办公室设在法规处。同时发文要求各地计委也相应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各市计划系统普法领导小组均由计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挂帅,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工作网络。在成员有变动和缺额时,能及时调整和补充,保证机构的健全,为全省计划系统"*"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在几年的工作中,各级"*"普法领导小组能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分析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困难。(二)制订普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在认真衔接国家计委"*"普法规划的基础上,结合*省计划工作的特点,*年省计委制定了《*省计划系统法制宣传第三个五年规划》(*-2年),对五年普法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同时,还相应地制定了普法年度计划。各000市计委也结合实际制订了普法规划和计划。在制订规划、计划的过程中,省、市计委都能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国家计委的普法规划与我省的普法安排相结合;二是学习计划工作专业法规与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知识相结合;三是五年的长规划和当年的短安排相结合;四是学法、守法、执法、立法相结合。由于注意抓好规划、计划工作的"四个结合",确保了普法工作既符合上级计委的要求,又切合当地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二、深入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省计委和各市计委均按照年度普法学习的计划,认真抓好法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增长法律知识。一是组织学习改善宏观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对外开放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知识,有针对性地普及学习《科技进步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预算法》、《审计法》、《税收管理法》、《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反对不正当竞争法》;二是抓好与计划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重点学习《劳动法》、《价格法》、《统计法》、《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规定》、《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规定》、《人口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三是组织干部学习地方普法要求的《行政法学》、《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宪法》、《刑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基本完成普法学习计划目标。我省计划系统"*"普法学习宣传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一)领导带头学法省计委党组的中心学习组,把学习基本法律和计划部门的专门法律法规列入学习的重要内容,定期学习、交流、讨论;中山市计委每年都编制领导干部学法目录,领导带头学习各种法律知识和法制理论;*、*等市计委的领导班子学习中心组,每月定期集中一次进行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学习,开展学法专题讨论,谈学习心得体会,还邀请市政府法制办、高等院校、市委党校的专家到机关授课辅导,为推动干部、职工学法起表率和先导作用。(二)材,坚持自学和面授教育相结合全省计划系统统一采用国家计委编印的《计划物价干部职工常用法律读本》作为学习法律知识的教材,对普法学习所需的资料,做到人手一册。各地在全面自学所要求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同时,有组织地学习普法的重点教材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采取法律知识讲座、选派骨干参加学习培训、结合实际问题学习有关法律条文等办法进行。省计委精心组织了两期普法培训班,各市计委均选派了分管领导或业务骨干参加学习,合计达120人。(三)注意形式多样,讲求实效省计委积极通过开展墙报、组织参观学习和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拓视野,提高大家对普法学习的兴趣;*、韶关、茂名等市计委则采用法律知识征文、办好宣传橱窗、黑板报、有奖测验等多种形式,调动干部职工学法的积极性,增强宣传效果;惠州、云浮市计委通过集中请专家讲课、收看法律教育录像片、参加宣判大会等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普法教育。(四)抓好干部学法考试我省计划系统大多数部门将每年的学法考试作为检查干部学法情况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省计委自*年开始至今,除分别组织机关和直属单位在职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省直机关工委统一组织的《宪法》、《行政诉讼法》等15个法律法规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复议条例》的年度学法考试外,还单独组织机关干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四个常用法律知识的学习考试。三年来,除因公在外人员,在职广大干部都参与了普法考试,据统计,每年实际参加考试人数占应参加考试总人数的96%以上,合格率达到了100%.各市计委每年都参加当地普法办组织的考试科目,参考率都在90%以上,考试合格率均达100%.三、坚持学用结合,抓好法规规章配套工作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我省计划系统行使计划管理权的一种普遍而重要的方式,同时,还为省、市人大和政府代拟有关计划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有关部门代省、市草拟或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计划部分提供立法建议的职责。这些规则都是有关行政行为的依据,其合法、适当与否直接决定依之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严把这些规则的出台关,是我省计划系统贯彻依法行政的主要举措。(一)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使计划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抓好普法学习宣传过程中,省计委、*以及*、珠海、*经济特区计委利用当地人大、政府拥有立法权的有利条件,坚持在配合参与立法上下功夫,并力求做到既注意把握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又注意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需要,推动计划系统的法制建设步伐。省计委根据工作实际,积极向省政府、省人大讲有关项目的立法建议,并主动协调各单位关系,认真做好立法项目的草拟工作。其中已出台的包括《*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市计委制定的《*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市购买商品房申办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市计划局起草出台的《*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珠海市计委制定的《珠海市人口管理条例》和《珠海市投资管理办法》和*市计委制定的《*市重点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市区人口计划管理规定》等8件地方性法规规章。完成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经济特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条例》和《*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等3件。(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做到依据、程序、内容合法各市计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围绕资金筹措与使用、项目建设与管理、产业发展政策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积极主动地起草或提请市政府涉及计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制订具体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发文推动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如*市计委制定的《*市经济和社会调节资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办法》、《*市重大科技攻关和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和《*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议管理办法》,*市计划局起草制定的《关于*特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管理的暂行规定》和*科技再开发基金管理制度》等。在实际工作中,对各种的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我省计划系统都坚持严格把关,做好协调,注重实效,合理合法。四、落实责任制,严格依法行政(一)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省计委成立了以黄伟鸿主任为组长的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并编写《*省计划委员会执法责任制手册》,明确计委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和职责,进一步规范管理和工作程序,改革审批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实行政务公开;*、顺德市计划局及珠海、*、中山、潮州等市计委结合"三定"方案的工作职责,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分解到岗到人的逐级责任制,并落实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与奖励,同时还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二)坚持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省计委对负责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执法检查,既注意协调管理,又及时通报情况,每年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都要检查各专业处室的依法行政工作,讲意见或建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部门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这两项相互联系的制度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心的作用。中山市计委在执法检查中重点加强对国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市计委在3年内共为该市国债项目争取国债资金1.4亿元),*年市计委与人大代表一起视察、检查该市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进展情况,落实国债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今年又配合省、市有关部门对使用1.24亿元国债的三大项目(东河水利枢纽工程、中顺大围、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国债项目的建设依法有序地进行。*、肇庆、韶关、揭阳等市计委在投资项目管理上,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专业性法规,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理顺建设项目中政府与企业的行为。在统筹投资资金使用、外来人口入户审批、大中专毕业生计划安排等行政管理中,严格遵循国家、省的政策和自身制定的规章办法,做到程序合法、制度透明、服务高效、监督有力,使计划管理有序进行。(三)加强机关内部管理和廉政建设我省计划系统在机关内部管理中,严格执行公文处理、文明办公、重大事项督办等制度。省计委带头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有关单位的会文,均认真依法讲意见,省计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把好法律关,依据《*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市计委机关工作人员上班一律佩戴胸证,明确机关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实施监督。湛江、茂名、梅州、江门等市计委制定了《市计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市计委机关财务开支审批有关规定》、《效能监察方案》等规章制度,对保证计委各项工作的落实,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五、对“*”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的评价(一)运用法律手段调控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明显我省计划系统通过大力加强普法学习,积极推行依法行政,加大运用法律手段调控经济发展的力度,促进了计划管理向以间接调控为主转变、调控手段向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的转变,有力地促进了*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九五"前四年国民经济年均递增10.2%,基本实现了规划目标,继续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二)依法加强计划管理,促进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几年来,我省加强了投资管理和促进了重点项目建设,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度、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度得到更加有效地执行,*抽水蓄能电站、京珠高速公路*段、珠钢项目等一批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更加规范。"九五"期间,全省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如广梅汕铁路、京九铁路*段、虎门大桥、沙角电厂c厂投入使用,改善了我省的交通、能源紧张状况,促进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对薄弱环节通过制定法规,依法加强管理。(三)依法实行审批制度改革,增创计划体制改革新优势*市计划局在全省率先实行审批制度改革,通过简化自筹资金项目审批环节、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审批事项、改革审批方式、加强审批监督等,探索了依法进行审批管理和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新途径,初步收到良好的成效。全省围绕转变政府职能进行审批制度改革,省计委根据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调整。其内容包括:取消一部分项审批事项,克服行政审批过多过滥的弊端;对保留审批的事项,依法进行规范;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和审批后实施、执行情况的监管。此外,还努力规范行政管理程序,使计委机关管理活动的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四)用法律监督手段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成效显著通过普法学习,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从参加学习法律知识逐步转变到在实际工作中自觉地维护国家法制,执行法制,依法管理,充分发挥法律的监督作用,加强了机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几年来,我省计划系统在政府资金安排、项目建设、土地出让、工程发包和招标、入户指标安排、毕业生分配计划安排等重要行政事务中从未发现违纪行为,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意识明显提高。我省计划系统在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负责普法宣传工作的专职人员不足,相当部分市计委只能抽出兼职人员负责法规工作,在各方面工作任务集中发生时,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就难免受影响;二是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我省部分边远山区市计委属下基层单位的学习培训费用难以落实,导致普法进度参差不齐;三是依法行政方面,立法质量还有待提高,行政执法责任制还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责权还须进一步明确;四是对普法工作中涌现的典型单位和人物的宣传不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法制建设任务将会更加繁重,尤其是机构改革完成后,省体改委、省粮食管理局的职能并入省计委,法制工作的范围更宽。为此,我省计划系统将在国家计委的指导下,一如既往地搞好普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市场监管普法工作计划第2篇

按照《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七五”普法工作安排》,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强化特种设备安全普法工作,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要求,认真开展本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现将X年以来开展的特种设备安全普法工作汇报如下:

一、强化认识,切实开展工作。X年以来,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与查处取缔相结合、专项监督检查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强化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和日常监督检查,制定下发《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计划》《X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等部署文件,通过制定方案、分解任务、抓落实,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宣传、普法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积极组织市局、各分局、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X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X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X市委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设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要求各责任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开展学习。

(二)开展设备安全宣传“八进”活动。继续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等“八进”活动,不断扩大特种设备安全宣传的覆盖面。采取送特种设备法规、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读本、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问答、发放安全宣传手册、播放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科教片、开展特种设备法规咨询、公众聚集场所悬挂安全标语等形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截止目前,共开展“七进”活动X场次,宣传教育群众X人次

(三)强力推进特种监察人员培训教育。组织全系统的X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业务骨干参加了自治区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业务能力培训,通过培训有力提升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工作能力和水平,有效解决了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能力参差不齐、力量薄弱、监察能力不足等问题,强化了特种设备执法监察和提高人员队伍素质。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有力推进。共委托X市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和宁夏特检院X分院举办锅炉、电梯、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气瓶充装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班X期,培训、复审作业人员X人次,其中复审作业人员X人,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进一步提高,从源头上防范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积极开展《美丽中国梦质监安全行》宣传和“生命至上

科学救援”主题公益广告宣传活动。积极组织检验机构、天然气公司和电梯维保单位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活动,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积极借助新闻报道、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本局网站、微信、微博等资源媒体等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工作。

(六)强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自主宣传教育。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宣传主体责任,督促使用单位加强自主安全教育。督促使用单位在生产一线现场设置横幅、标语、安全宣传栏,不定期宣传安全知识、公开安全工作要求、公布安全生产违规典型;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措施及应急预案,定期进行预案演练,并对演练情况予以记录,达到提升企业员工安全意识、安全应急处置和防范的能力,全面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截止目前,企业共开展应急演练和自主宣传X场次.

(七)有力推进执法办案工作。有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加大对安全生产特别是特种设备领域执法办案力度,积极发现案源,做好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截止目前,全市共立案X起,已办结X起、行政罚款X万元。

二、存在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一)存在问题。X、个别使用单位不重视特种设备工作,管理安全意识淡薄,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不重视,无证上岗、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现象仍然存在。X、由于工作监管面大、量广,不能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有效开展精准普法,全面普法。

(二)今后努力方向。X、加大特种设备执法力度。强对特种设备各类使用单位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规则》的企业进行严厉查处。X、开展许可事中事后普法。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划归X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情况下,强化特种设备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普法宣传全覆盖,每年制定具体普法宣传计划。X、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以“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即落实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设备有使用证、作业人员有上岗证,对设备依法按期检验,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要求明确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市场监管普法工作计划第3篇

一、统一思想,联系实际,全面推进普法工作

(一)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

为把五五普法工作落到实处,我局根据班子成员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和充实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基本形成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度,做到机构常设,队伍常在,工作常抓,思想到位,措施到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法宣传、教育、培训、考核、检查等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按时填报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统计报表,确保五五普法工作取得实效。

(二)法制宣传教育及组织工作扎实有效。一是以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为重点,加强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公务员深入学习《城乡规划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读本》、《云南省傈僳族自治州六库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预防职务犯罪读本》、《反腐倡廉学习读本》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新颁布的各类法律法规,从而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思想,强化责任意识,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业执法程序和行为,做到每年度学法不少于60小时;二是坚持机关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每年组织学法4次以上;三是积极组织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参加人事部门及司法部门组织的普法知识考试共计十余次,考试成绩与公务员年度考核挂钩,历次参考率、合格率均为100℅;四是积极配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定期组织“法律七进”活动,积极参加各种法制宣传主题及“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普法宣传及依法治理工作档案资料齐全。

(三)普法经费投入有保障。 “五五”普法期间,在行政经费较为紧张的情况下,我局每年用于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及培训的经费近万元,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购买普法教材,先后订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城乡规划法》、《物权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读本》、《云南省傈僳族自治州六库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 例》、《“五五”普法学习问答》、《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纲要》等15种普法读物397本,其中行业读物占8种共计214本,由局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人手一册发放到各位干部职工手中,方便大家进行深入细致的学习。

二、分门别类开展普法工作,推进五五普法工作

(一)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提高决策能力。领导干部既是各项事业的组织者、管理者,又是决策者,领导干部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既是提高自身能力和管理水平,带动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需要,也是不断提高我州城乡规划建设水平的需要。为此,几年来,我局领导不但带头参加了省、州举办的《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知识培训,也积极组织参加了我局举行的各类法制教育培训,认真学习了《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建设法治政府基本知识》等普法教材,重点学习了《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新颁布的专门法律法规读本,法律知识和素质有了极大提高,切实做到科学决策,依法行政。

(二)执法人员积极学法,提高执法能力。行政执法人员站在行政管理的第一线,其执法素质的高低和水平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的效果和执法机关的形象。为此,我局高度重视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工作,通过以下五个环节督促落实。一是抓好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要求公务员、事业单位执法人员积极参加法律法规培训,参加法制讲座,组织多批次人员参加省建设厅举办的各类专业法规的学习培训,严格考勤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学法主动性,变被动学法为主动学法;二是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强化执法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按照四项制度建设相关要求,及时把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执法人员,公开科室职能职责,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及办事标准,履行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三是把执法责任考核与岗位责任、公务员考核、奖惩、任免等结合起来,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优秀公务员及先进执法人员的重要依据;四是强化建设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和纪检、监察等专项监督,建立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对违法行为和消极不作为而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五是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廉政建设教育,适时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廉政建设规定,观看反腐电教片,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杜绝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现象的发生。“五五”普法期间共计组织局机关公务员及执法人员观看反腐电教片十余次,四百多人次。通过努力,行政执法人员增强了自身的法律素质,能够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加强对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五五”普法期间,我局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对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一是以推进依法诚信经营为重点,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法律宣传教育,开展规范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组织企业经营管理者重点学习《劳动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对职工权利义务的认识,构建和谐劳务关系,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引导建设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有序、健康运行的良好氛围,提升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切实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二是充分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和特点,利用标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对各类建筑工人及农民工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特别利用安全生产月、12·4法制宣传日等机会深入工地开展建设法律法规宣传,使广大建筑工人及农民工兄弟受到基本的法制普及和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取得良好的效果;三是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清理拖欠建设工程款工作过程中,充分利用替农民工追讨工资和血汗钱的机会,以加强依法维权为重点,加强对建设领域农民工的维权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农民工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意识、维权意识和综合素质,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努力,“五五”普法期间,我州工程建设领域无重大上访及治安案件,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建筑市场形势稳定。

(四)各类行政执法事项有效开展。“五五”普法期间,我局各项行政执法事项稳步开展,普法成效明显。一是加强规划审批,严格“一书三证”制度,依法办理各类建设规划手续;二是严肃查处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案件,依法规范城乡规划建设行为, 全州共查处违章建筑27起;三是加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开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监察工作,研究制定城乡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容积率调整的条件、程序、处罚等管理规定,并经各县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实施。开展至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全州应查30项,实查30项,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有5项,均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四是加大质量安全执法监察力度,全州工程建设领域质量安全形式稳定,历年工程竣工质量合格率100%,开展全州范围内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4次,依法查处事故责任主体2起,起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目前3起事故保险都得到了及时赔付,赔付率100 %,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五是加大建筑业市场管理,清欠工作成效显著,共计清欠民工工资280万元,涉及民工96人,清欠工程款420万元,涉及企业8家,发放《施工许可证》95 份,报建率100%,监理、招投标及建筑业各类从业、执业资格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建筑市场稳步发展;六是规范房地产业市场管理,严格房地产业企业、拆迁企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及商品房预售管理,按计划开展保障性住房工作,加大廉租房建设及租赁补贴资金管理力度,圆满受理案件1起,全州房地产市场形势稳定;七是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原则开展招投标管理工作,全年公开招标率100%;八是依法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市政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扎实有效,全州收缴市政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 1.88万元,罚款970余元,处理违规开挖市政道路、破坏市政设施等事件8起,查处擅自占道经营4000余起,发放建筑材料运输许可证203份,拆除不规范悬挂布标73条,规范临街雨篷335户,发放《城建监察警示》65份禁止机动车辆乱停放现象,受理各类申请600余份,经审核审批472户。

三、“五五”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学习制度不够完善。从总体上,我局广大干部职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在工作中做到遵法、守法、依法办事。但目前,我局的普法教育很大程度上还以个人自学为主,集中学习的机会少,且检测考评机制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广大干部职工知法、学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预期的普法效果很难实现。

(二)宣传培训工作有待加强。由于城乡规划建设工作专业性、技术性极强,且涉及面广,千头万绪任务繁重,因此很难统筹调配出足够多的时间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普法及依法治理方面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此外,由于财力有限,无法保障广大干部职工有效通过上级部门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和考察学习等方式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完善依法治理工作。

(三)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普法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建设行业是一个与人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存在着经济增长拉动力大、从业人员众多、质量安全事故易发高发等特征,加上我州规划建设水平相对落后,建筑市场发育不成熟、技术工人总体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建筑施工行业普法经费保障不足等原因,导致对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技术工、农民工的普法管理工作难度加大,存在一定的漏洞和盲区,在以后的工作中需进一步强化,确保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市场监管普法工作计划第4篇

2020年,区局法规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法治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局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区局党委确定的各项中心工作,加强统筹谋划,聚力攻坚克难,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全面加强法治市场监管建设,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紧法治政府建设

1、围绕中心工作,及时安排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全年围绕中省市区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部署和区局各项中心工作,一是先后下发转发区委依法治区办、市局法制政府建设2020工作要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征求意见稿)、《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方案》等工作文件,安排部署法治政府示范创建、省级行政普法宣传示范创建、市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示范创建等工作。二是对照创建指标和要求,牵头查找工作短板,完善规章制度,按时报送创建资料。三是坚持边创建边整改,督导检查行政执法依据、处罚信息等公开公示和落实情况,牵头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办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反馈问题、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示范创建自查问题的整改,目前起草完成区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省级行政普法宣传示范创建单位已进入公示阶段。

2、加强法制审核,提高执法案件质量。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积极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截止2020年11月底,科室审核行政处罚案件170件次,提出法制审核意见300余条,审核意见的采纳率达90%以上。审查行政机关合同6件,召开听证会2次。提请案审会、局长办公会审核研究案件7次,审核决定案件57起。

3、加强行政执法指导,从规范执法源头抓起。对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特别是在处理消费投诉、查办案件中的法律咨询、程序性问题,第一时间给予指导解答,减少执法错误或者执法不规范的问题,防止或降低执法风险。对于一些案值或社会面影响较大的案件,密切跟踪关注,全程沟通指导,在今年疫情初期,对市场出现的一些哄抬市场价格、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总局和省市局相继出台行政执法指导意见,加快对上级政策的学习和对下的行政指导,行政执法快查快办的工作指示和要求得到了有效保障。

4、及时做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积极做好对行政执法证件的新申领、到期换领、变更领取工作的进行全面摸底上报,沟通协调区司法局,于11月13日,组织全局到期和变更证件130人,参加全区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等待进一步的考试结果。至此,经过机构改革队伍整合后,全局执法人员的证件申领和换发工作基本完成,暂告一段落。

(二)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成效显著。

行政执法普法先行。今年科室的普法工作重点围绕民法典的宣传贯彻和七五普法验收工作开展。在民法典宣传贯彻方面,制定下发全局民法典宣贯彻实施方案,牵头落实民法典宣传“十进”活动。一是加强干部队伍民法典的学习。第一时间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单行本1000册,并于7月29日下午和8月21日利用区局和市局的市场监管大讲堂,组织干部职工开展《民法典》专题宣讲培训。结合疫情防控工作下的特点和要求,加强线上学习力度,在法制工作群发送学习强国、西北政法教授等关于民法典的专题讲座以及相关解读的视频和文字内容。二是积极组织民法典进社区、进商场、进超市、进乡村等宣传活动3场次,参加其他科室组织的宣传活动宣传民法典6场次,发放《民法典》书籍280余本、法律法规资料2500余份、印有法律知识的日常生活用品200余件,法律咨询35次。三是组织迎接“七五”普法验收工作。今年是“七五”普法的收官之年,牵头各级对区局的“七五”迎检工作,上报“七五”普法工作总结,组织准备全局七五普法工作资料,以及七五普法开展情况宣传展板。8月24日下午,由市司法局XX局长带领全市“七五”普法中期督查第二检查组一行4人,对区“七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实地查看点位,接收检查。检查组对区局的普法宣传工作予以肯定。

(三)认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年初,对全局2019年全年办结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组织了案卷评查,评选出2019年度全局先进执法办案单位和执法办案能手。10月上旬,结合市局案卷评查工作,组织各执法办案单位对2019年4月1日以来办结的案件进行自查,并有针对性的重点评查,评选出5个优秀案卷参加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在市局评查会上,接受评查组依据《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对5个上报案卷进行了审核,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二是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市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规定的要求,对全年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按照“公开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坚持“谁产生、准负责”,按照时限规定,在区政府官网、信用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全年公示案件信息197条。三是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对执法办案单位案件查办时限、查办进度、查办情况,结合监督抽检、案件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检查,纠正不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四是加强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10月底,结合省局对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重点专项执法检查督导,组织对全局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等专项执法行动进行执法监督检查,11月初,组织开展全局《XX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专项法治检查,牵头查看资料、上报工作自查情况。并针对打击整治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扫黄打非等情况,梳理上报稽查典型案例和存在的执法问题。

(四)务实精准,做好规划和统计工作。

十四五近在眼前,为谋划好市场监管未来五年的发展工作,作为十四五规划的牵头单位,积极对接区发改委,联系起草规划工作。分管领导带队,深入基层科所队和辖区企业,组织召开座谈会,下发规划征求意见通知,收集各层面对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十四五规划的设想建议。并及时关注跟进,中省市区和市局有关规划的最新指示和要求,组织学习习近平关于统计和规划工作的重要指示讲话精神2次,参加区政府和市局十四五规范推进会、意见征求会、培训会等4次,协调区局科队,11月20日,牵头起草的全区市场监管十四五规划基本完成。年初,按照职责调整,牵头负责全局国家总局市场监管和药品监管两大系统的统计报表工作,坚持每月按时统计,汇总上报报表69张。

(五)强化法制培训,增强规范执法的能力水平。

利用微课堂、案卷评查会、市场监管大讲堂、视频讲座、以案释法、新法推送等方式开展了《民法典》、《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复议法》以及常用法律法规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全面治国的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培训。7月9日上午,牵头组织市局领导培训调研会,XX副局长以“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市场监管工作”为主题,在区局第二期市场监管大讲堂上授课,副区长、局领导、所科队长、机关和基层代表100多人参加了培训会。 7月29日下午,组织区局第二期市场监管大讲堂,邀请XX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XX律师对民法典的专题培训解读。局领导、局全体干部职工、辖区企业代表及消费者维权服务站工作人员共约260余人参加培训,现场向企业发放《民法典》宣传资料60余册。参加市局的民法典讲座,以视频进行,局领导、机关全体干部、基层执法100余人参加了视频培训会议。11月13日,组织全局120多人,参加区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法律培训,省司法厅执法监督处副处长围绕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相关业务进行授课。全年,组织干部参加无纸化考试234人,参加《XX条例》线上线下网上答题竟赛2次。另外,为进一步提升科室干部综合业务素质能力,在区局的大力支持下,选派组织干部积极参加相关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参加省局药品执法骨干培训1人,外出成都参加药品监管培训1人,参加省局依法行政培训1人。

(六)强化依法行政,减少行政复议和诉讼。

今年行政执法发生行政诉讼案件5起,行政复议1起。协助办案单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6次,行政出庭应诉1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件。行政诉讼案件和解1起,变更1起,胜诉1起,其余2起,截止目前,法院未作出裁决。行政复议案件驳回复议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和复议相对有所减少。

(七)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工作,提升全局行政执法决策

水平。

加强区局聘请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注重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合同合法性审查等法律事务中发挥积极法律顾问作用。2020年以来,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区局房屋装修改造、国有资产确权、重大复杂处罚案件、行政诉讼等工作。同时,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今年8月17日,区局2名干部参加市司法局公职律师宣誓活动,被省司法厅授于 公职律师执业资格,实现区局公职律师零的突破,不断壮大区局法律顾问队伍。

(八)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维护公平市场秩序。

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力度,特别是与《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文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定进行了重点清理,经清理,全未发现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九)协同配合,确保工作一盘棋。

今年以来,按照区局和相关科室的工作案排,在全国

文明城市、药品放心工程、打击保健品违法专项行动、国抽系统食品药品抽检处置、促进政策落地、语言文字督查、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互联网+监管”等工作中,积极配合协助,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完成。

二、工作特点

1、今年区局法制工作主要围绕中央省市区法治政府建

设为主线开展,区局相关的行政执法制度和规定,得到逐步建立和统一。

2、加大行政执法各类创建工作,在创建规范完善执法行为。先后参加了全市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示范创建和全省的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普法宣传示范创建工作,取得了较好的预期效果。

3、机构改革科室内的业务融合、人员融合、思想融合得到进一步深入,各自对在业务学习上顾虑和担忧,逐步减少,主动学习交流增多,对各自简单业务已能够基本掌握,改革融合成效逐步呈现。

三、2021年主要工作打算

1、继续牵头深入法治政府建设,以制度管队伍,建立和完善区局相关执政执法系列配套制度规定。

2、根据综合执法队伍改革情况,合理调整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模式。

3、加强法制培训,在做好“请进来”学习培训的基础上,加大“走出去”学习的力度,加快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核综合素质能力的提升。

4、结合十四五规划开局第一年,切实牵头做好规划工作的落实工作,保障开局之年工作顺利推进。

市场监管普法工作计划第5篇

一、自查和自评情况(分值100分;自评97分)

(一)组织领导(分值16分;自评16分)

根据《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转发〈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孟发〔〕17号)(以下简称《规划》)和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继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我局于及时成立了以师伟平局长任组长、三迈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法制宣传教育(分值30分;自评30分)

开展“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以来,结合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县粮食安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按照现行的粮食法规政策深入广泛地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宣传,积极推进依法管粮、依法行政。每年有计划的安排己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二十四户经营户进行粮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并对其《粮食收购许可证》资格进行年度审验。每年在县食安委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工商、卫生、质检、商务、教育、畜牧、检验检疫、农业等部门,积极参加食品安全宣传。同时我局印制以粮油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常识;防虫、防鼠等为主要内容的宣传单600份。在县城十字路口设立粮油安全咨询台,向广大消费者宣传粮油安全知识。

(三)法制化管理(分值15分;自评12分)

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了《县粮食局工作管理制度》、《县粮食局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做到依法管粮、依法行政,工作有章可循。为整顿我县粮食市场经营秩序,彻底清除在粮食经营中参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局每年都要会同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开展粮食市场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在节日期间能够放心用粮,过上祥和、愉快的节日。

(四)工作成效(分值24分;自评24分)

我县国有粮食企业自改制以来,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积极探索经营路子,为了多收粮,增强市场竞争力,先后购置了烘干设备5套,目前运作良好,既方便了农民卖粮,又拓宽了企业收粮渠道,搞活了经营。截止末,粮食购销公司实现税后利润12万元,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通过开展“五五”普法教育活动,局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学习现行粮食法律、法规及国家粮食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单位干部职工无刑事、行政、党纪处分案件的发生。单位干部职工能够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得到不断推进和完善,工作秩序良好,粮食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五)保障机制(分值15分;自评13分)

为确实加强我县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按照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布署,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局干部职工先后参加了市法制办举办的《粮食行政执法证》资格培训,已有6人取得了市法制局颁发的粮食行政执法证。五五普法教育活动开展以来,我局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县普法办举办的各种普法教育考试,积极完成普法教育教材、资料的征订工作任务。

由于我县粮改工作成效明显,9月,被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粮食局授予“全省粮食系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得到了上级的表彰和奖励。

总之,五年来,我局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县普法办的具体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五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积极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管粮,依法行政工作,为保障全县粮食的有效供给,粮食市场的基本稳定献计出力。自查自评97分。

二、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

1.粮食行政执法职能机构设置不健全。缺乏专门的粮食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编制、执法经费、设施等得不到落实,在粮食行政执法管理过程中,在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困难,依法行政得不到很好的落实。

2.粮食市场监督管理缺乏统一协调机制。在粮食流通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由于未形成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流通进行监管的共识,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协调机制,执法时造成各自为政、各管一块的局面。

3.由于个体粮食经营户文化程度较低,对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法规及政策的理解各有所异,部份经营户没有按照粮食部门的要求规范建立、设置经营台帐。

(二)、整改措施

市场监管普法工作计划第6篇

第一条 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的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规划、建设、服务、市场、安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邮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邮政设施建设,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鼓励快递企业发展,满足社会需要。

第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邮件、快件收寄和运递安全保障体系,提高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规划、邮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由有关部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邮政业发展规划和邮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内容,明确独立占地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快件处理和储运场所的位置和规模,保证邮政设施建设适应邮政业发展的需要。

邮政运输网络建设应当纳入地方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

农村地区邮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乡镇和村庄规划。

第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村镇建设,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同时规划、设计与之配套的邮政设施并同步建设、验收。城市建成区已有的邮政设施不能满足邮政普遍服务要求的,应当列入城市改造计划,扩建或者重建。农村居民集中的区域应当设置邮政局所等邮政普遍服务设施。

火车站、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大专院校、城市社区、旅游景区、大型商场等公众服务场所,应当建设配套的邮政设施。

第八条 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由政府统建的,邮政企业按规定无偿使用;由其他方出资建设的,邮政企业以建筑安装成本价购买或者优先租用。邮政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划拨,并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邮政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划拨的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

第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根据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城市街道、商业区、社区等位置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邮政便民服务站等邮政设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免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给予支持,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置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在行政村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保障村村通邮。

邮政企业应当与村民委员会签订邮件妥收妥投协议,支持、指导村邮站建设。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或者将自办邮政普遍服务场所转为代办的,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邮政企业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应当将信报箱的建设纳入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信报箱的规格和样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没有信报箱设计或者不符合信报箱设计规范的住宅工程,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信报箱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范围,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信报箱的,不予通过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城镇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由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根据用邮情况自行负责补建,也可以委托邮政企业补建,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信报箱产权归投资人所有。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信报箱的管理、维修和更换,也可以委托邮政企业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在适宜位置设置接收邮件场所。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递邮件、快件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毁损邮政设施。

因城镇建设需要征收、拆迁邮政营业、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规划设置,建设单位应当与邮政企业协商,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用邮、不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原则,先安置后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拆迁单位承担。

第三章 普遍服务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

邮政企业应当确保服务时限和邮件安全,并及时足额兑付邮政汇款。

省内邮件全程时限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执行国家资费标准。邮政企业根据用户需要,可以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延伸服务,资费标准由省邮政管理部门在征求公众意见后提出,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十八条 对具备国家规定的通邮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在用户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后的七日内予以通邮。

对尚不具备通邮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将邮件投递至用户指定的已通邮的邮件代收点或者用户租用的邮政信箱。

邮政企业应当将以邮政信箱为名址的收件人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加强对接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管理,保证其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第二十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符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准寄内容、封装规格、书写格式,正确书写邮政编码,使用标准信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邮资凭证。

用户交寄邮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或者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按无着邮件处理。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等方式投递邮件。

已设置信报箱的,平常邮件可以实行插箱投递;给据邮件由用户签收,用户委托的代收人或者代收机构代为签收的,视为用户本人签收;没有设置信报箱的,城市邮件投递到收发点或者收件人指定的地点,农村邮件投递到村邮站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的接收场所。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加大资金投入,并对村邮站的设置、运行和村邮站服务人员的报酬给予资金补贴。

第二十三条 经邮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免办道路运输证。邮政普遍服务专用车辆运递邮件,按照省有关规定减免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无故拒办邮政业务或者擅自中止对用户的服务;

(二)故意积压、延误投递邮件;

(三)延付、拒付、截留、挪用用户汇款;

(四)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超限收寄限制寄递物品;

(五)限制用户支付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信件、印刷品、包裹等邮件资费的方式;

(六)限定用户使用指定的服务,向用户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七)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专用品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适用本条例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的规定。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第二十七条 快递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邮政管理部门颁发、变更和注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社会公告。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租借和转让。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快递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应当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二十九条 快递企业中止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提前七日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用户公告,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三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经营快递业务,提供符合快递服务标准的快递服务。

收寄快件应当规范填写快递运单。快递运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一条 实行加盟经营的快递企业,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加盟合同,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应当在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运营安全、业务流程、用户投诉、损失赔偿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超限收寄限制寄递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快递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冒用其他企业名称、企业标志和商标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故意积压、扣留、倒卖、延误用户快件;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快递企业在规划、建设、用地、信贷、融资、创业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海关、检验检疫、民航、铁路、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快递企业提供便利。

第五章 邮政安全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邮政通信安全、畅通和保护邮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畅通和破坏邮政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夹寄带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害性和传染病病原体的危险有害物品以及非法出版物等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

特定时期经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批准,省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公布国家禁止寄递物品之外的禁寄物品名录。

第三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的规定。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现交寄、夹寄禁止寄递物品的,不予收寄,并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不能确定安全的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并详实记录物品名称、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留存应当不少于一年。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当面投交邮件、快件时,邮件、快件包装完好、重量相符的,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应当予以签收。

第三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用户名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在寄递服务中合理使用。

用户对其名址信息享有查询、更正、限制使用和要求删除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寄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制定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单据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应当采用清晰明白的文字、符号、字体等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并按照用户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公开的服务承诺视为服务合同的条款。

第四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发生重大安全和服务阻断等突发事件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出入通道或者邮政设施周围设摊、堆物,妨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或者影响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和经邮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递车辆通行;

(二)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

(三)冒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名义,或者伪造、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专用车辆和快递车辆的认定证件;

(四)私自开拆、隐匿、扣留、毁弃、盗窃、倒卖他人邮件、快件或者撕揭邮票;

(五)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扣留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和经邮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递车辆,妨碍从业人员收寄、运输邮件、快件;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和经邮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递车辆给予道路通行便利。上述车辆在运递邮件、快件途中发生一般交通违章或者轻微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记录后立即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作后续处理。发生严重违章确需扣留车辆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保护邮件、快件安全并及时通知车辆所属企业转运邮件、快件。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和经邮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递车辆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揽收和投递邮件、快件的,在保证交通安全、驾驶人不离开车辆和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停车的地点外占用道路临时停车。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和经邮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递车辆的用途。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集邮票品经营者和集中交易市场的经营、服务行为以及印制销售邮票、仿印邮票和邮资图案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或者涉嫌违反邮政法律、法规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要求提供财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经营的信息;

(五)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被检查的企业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四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邮政企业使用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补贴资金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邮政行业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的职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和邮政普遍服务工作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造成邮件或者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受理用户投诉或者举报。对于用户的投诉、举报及邮政管理部门批转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答复用户。

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公布的邮政用品用具监制目录,对邮政用品用具的生产实行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未经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

第五十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开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第五十一条 依法成立的邮政企业管理协会、快递行业协会、集邮协会、直邮协会等行业社会团体,应当自觉接受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挥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促进邮政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二)明知有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不及时查处的;

(三)泄露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普遍服务自办网点改为代办网点,致使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毁损、拆除邮政设施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时间要求,为具备通邮条件的用户通邮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不符合快递服务标准或者擅自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拒报、虚报统计资料和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快递企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自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快递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邮政局主要职责(一)拟订邮政行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提出深化邮政体制改革和促进邮政与交通运输统筹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邮政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二)承担邮政监管责任。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推进建立和完善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保障机制,提出邮政行业服务价格政策和基本邮政业务价格建议,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维护信件寄递业务专营权,依法监管邮政市场。

(四)负责监督检查机要通信工作,保障机要通信安全。

(五)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六)负责邮政行业统计、经济运行分析及信息服务,依法监督邮政行业服务质量。

(七)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负责审定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年度计划。

(八)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邮政组织,处理政府间邮政事务,拟订邮政对外合作与交流政策并组织实施,处理邮政外事工作,按照规定管理涉及港澳台邮政工作。

市场监管普法工作计划第7篇

员工是否有能力持股?在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上,《指导意见》规定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所需资金:员工的合法薪酬,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但是,海外市场可以通过银行信贷、养老金等渠道,而国内规定金融机构不能贷款买股票。因此如果仅凭员工的薪酬以及家庭合法财产,综合考量当前国内普通员工收入水平,即使像上海这样整体收入高的地区,平均税前收入也不过5000元左右,实际税后收入3000元左右,除却少部分垄断资源的央企、外企、互联网企业、金融行业收入高点,大部分企业普通员工可能实际收入还不到3000元,综合考量当下生活成本、购房压力,将对其持股资金量构成较大限制,也将会极大制约《指导意见》实施效果。

员工是否有意愿持股?员工持股计划本质上是一种福利计划,如果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其对公司和员工的吸引力将大打折扣,毕竟员工若真看好公司发展前景,完全可以拿现金薪酬自己去二级市场买股票,还避免了一年的锁定期和相关限制措施。因此,要使员工持股计划真正落地,相关税收政策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在中国当下监管环境和法制环境,税收优惠难免会变成上市公司利益输送路径,也会对外部投资者造成不公平。另外,政策中规定了员工最低持股时间虽然由以前3年改为12个月,但在国内股市跌跌不休、交易清淡、普遍要求推出T+0的情况下,无疑增加了员工的持股风险,也会极大程度影响员工持股的意愿。

如何避免潜在利益输送?员工持股计划应通过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建立一种员工可享有企业成长和参与经营决策的利益分享机制,将员工收入的未来收益和公司股票的未来价值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但不容忽视的是,员工持股计划也有可能危及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比如向员工低价定向增发、非公开发行,难以避免通过向特定的“员工”发放股票的方式进行资产转移,其结果最终还是由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来埋单。再者,虽然《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时间设定了期限,但期满后员工所持有的股份可自由流通,那么上市公司站在“员工利益最大化”的立场输送利益,可能在员工持股将要解禁流通前,推出诸如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以拉抬股价获取高额转让收益;或在市场低迷业绩滑坡时以较低的价格向员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实施持股计划;或者为了员工持股得以最终套现,不排除上市公司制造各种利好的可能,向员工进行利益输送。

市场监管普法工作计划第8篇

一、强化规划调控,完善住房供应结构

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需求情况,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形成以普通商品房为主体、以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为保障、以高档商品房为补充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强化规划调控,着力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供应量,提高市场供应比例。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审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规划项目,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的建设。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鼓励增加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信贷投入,严格控制对高档商品房的开发贷款。

二、加大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力度,严格土地管理

根据住宅用地需求,合理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适当提高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计划。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由房产、建设、规划、物价等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配套设施、建设进度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

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后监管,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足额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的行为;对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履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三、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标准,引导合理住房建设和消费

对属于改善住房条件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继续在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的,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内的。凡只要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住房,不得享受优惠政策。鼓励居民根据收入情况,通过租赁房屋、购买二手房、购买新房等不同方式满足住房需求。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租赁用房,引导居民将投资购房及时用于市场出租。加强对房地产经纪、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的管理,促进二手房交易。

各商业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管理,防范贷款风险,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对个人购买两套及其以上住房的,要降低按揭贷款比例,并实行贷款利率上浮。对购买房屋一年内出售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转按揭服务。

四、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严格税收征管

完善有关政策,控制投资性购房需求,坚决遏制投机性炒房。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经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付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

自20*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的住房在房屋权属登记核准之日起2年内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所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自房屋权属登记核准之日起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自房屋权属登记核准之日起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由地税部门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征。

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全面落实廉租住房制度。根据廉租住房需求,切实落实以财政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的措施,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抓紧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摸底,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将廉租住房制度落到实处。严格廉租住房准入审批制度,加强动态管理,维护社会保障的公正性。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拆迁规模,保持拆建平衡,合理控制因拆迁造成的被动性住房需求增长。

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房屋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管,落实市场准入制度、项目手册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全面实施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制度、预售款管理制度和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制度。不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不得参加商品房项目用地的招投标,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和办理开工手续。商品房销售必须符合《镇江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变相预售的、违规房地产广告、不实价格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谎报商品房销售进度和价格诱骗消费者争购等行为,以及不履行开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与套型面积控制等项目建设要求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切实发挥失信惩戒作用。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建立协调机制

市场监管普法工作计划第9篇

一、推进依法治理,提高行政执行力

(一)优化行政审批流程,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1、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我局在完成工业项目审批流程改革和对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实行规划许可“划块管理”,完成一个片区一个科室负责,一个局长审批,一个分局监管的管理模式。工业项目事不过日,测绘工作随时跟进,规划许可证件即时打印。规划服务地点由办公室向企业延伸,上门服务;规划服务领域由企业向招商引资拓展,为各级招商部门提供全方位的规划服务。

2、实行“阳光规划”,推行优质服务。严格执行规划系统文明执法标准,在局系统积极开展“三个一”活动:对来局办事人员实行一张笑脸相迎、一杯热茶相待、一声问候相送。紧紧围绕“便民高效”的目标,积极落实主办人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不让行政相对人多跑冤枉路。对建设项目实行从选址、用地许可、工程许可、批后监管“一条龙”的管理服务方式,使责任更加明确、程序更加顺畅、速度更加快捷。赢得了建设单位和城区政府的一致好评。

(二)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批后监管

1、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我局制定《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于2010年5月26日印发执行。办法中对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放线、验线、工程核实和竣工规划验收等环节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同时制订了《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一并发放给建设单位,温馨提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接受并配合规划批后管理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2、加强对已批建设项目的跟踪管理,建立与城管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和监管交接机制。建设项目的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通知城管执法部门参加,验线环节现场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管移交手续。制定放线通知单、验线通知单、竣工验收报告单,每个环节责任均落实到人,责任人全程跟踪事情进展。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制度》,建设单位没制作并在施工场地悬挂公示牌,以及公示牌制作不完整、不规范的,一律不予放线。目前,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已批建设项目工程,公示牌制作悬挂率达到了100%,维护了公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减少了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3、及时制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建设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严格执行《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加强与市、区城管执法部门的配合,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告知。今年上半年,我局(包括各规划分局)共向市、区城管执法部门送达单位及个人《违法建设告知函》283份。每月向市政府、监察局上报违法建设统计表及说明,并坚持重大违法建设专题报告制度,共上报市政府违法建设处理意见及处理情况汇报16件。

二、全面启动法治创建活动,法治建设落到实处

(一)2010年3月,我市全面启动法治创建工作。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规划系统法治建设,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我局制定法治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城乡规划局法治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局长肖勇同志任法治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书记王笑健、雷爱华同志任副组长,法规监管科、办公室、规划管理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监管科,负责创建活动的各项日常工作开展。在全局范围内全面启动“法治”创建工作,切实把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计划,做到方案具体、目标明确、措施得当。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保证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对近年来我局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受理项目及来文办理情况的通报制度》等提出了废止的意见;对今后工作仍有指导意义的《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市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等进行了修改完善;对继续有效的《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制度》等新文件提出了继续加强宣传的意见。并于2010年7月将清理意见分类整理,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在规划局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布,保证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科学统一。

三、积极开展“法律进机关”和“法律进单位”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六进”活动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保障机制。

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法律六进”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明确法规科为“法律六进”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承担日常的督促检查工作。

局领导班子成员发挥表率和带头作用,自觉坚持学法。领导小组在制订学习计划时,安排了不少于50学时的法律知识学习和讨论,并认真做好记录。在学习内容上结合工作实际,将行业法律法规、基本法律知识与政治理论学习相结合,在分专题进行讨论时,多次召集二级单位负责人参加,共同学习,提高认识,明确责任,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拒腐防变的能力不断增强。同时,投入大量经费,购置《“五五”普法依法治理教材》、《依法行政读本》、《物权法》等书籍发给每个干部职工。印制《城乡规划法》单行本2500本用于宣传。

(二)强化责任意识,狠抓年度检查和评议考核。

为保证“法律六进”工作的正常开展,安排“法律六进”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科室工作中的责、权、利,与职工年终评比、表彰挂钩,调动了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结合我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关于对规划管理、规划监察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的规定》、《行政执法违法及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等一系列责任制度,定期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及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其年度考核、任职、晋升职务的参考依据,并对各分局开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并考核,提高整体素质。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一学三讲”(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主题教育,建立法律宣传教育人才资源库,吸纳优秀注册规划师作为成员,法规科干部兼任法制宣传教育联络员,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法律六进”实施。开通法律咨询热线,面向全社会公布。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复杂案件或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邀请法律顾问进行论证。对反映出的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结合实际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保障了法制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

(四)创新和丰富“法律六进”宣传教育形式。

1、积极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网站等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法律资询、法律知识竞赛、图片展览等活动,不仅让群众更加了解规划、遵守规划、支持规划,更强化了责任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2、2010年2月22日、23日,市规划局机关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城乡规划法》和规划管理审批流程,由副局长*、总规划师*分别讲授。*副局长从规划立法、规划编制、规划审批和监督等方面做了详细讲解,并结合实际案例对法律进行了深入分析。总规划师许晓林从我市内部审批流程改革的背景、改革目的等方面做了讲解。许总强调规划审批流程改革的目标就是便民、高效、又好又快,同时要严格执行主办人负责制、项目方案竞选等各项制度,来保证改革的实施,对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年,我局还将组织一系列的学习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知识技能,更好地服务工作的开展。

四、认真做好来访接待、依法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化解行政纠纷

(一)我局受理的投诉大部分是因违法建房引起的,此项工作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我们对来访者、投诉人员做到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对所有的电话投诉逐一登记,并详细调查处理,做到了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按《条例》的要求及时给予答复。今年上半年,共回复办理函(包括市领导批示件回复及网站回复)30多份,使群众集体上访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二)我局紧紧围绕“依法行政、复议为民”的工作中心,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一直把行政复议作为规划部门内部进行自我监督、自我审查、自我纠错的重要手段和法律监督制度,并采取积极措施促进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知识,在办公环境和设备上给予支持,配备复议听证室、复议接待室、照相机等办公设备,配备了办案专用车辆,确保了办案力量。并积极推行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有效指导和监督了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减少了违法行为的发生,今年我局未收到一起因建设纠纷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案件数量较往年明显下降。

(三)2010年4月15日下午,省人大副主任蒋大国带领省执法调研组来我市调研《行政诉讼法》贯彻执行情况。市政府、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机关、市直相关部门、市人大代表、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律师代表等分别在调研座谈会上进行汇报。副局长*代表我局在会上汇报了《行政诉讼法》贯彻执行情况。我局认真学习贯彻宣传《行政诉讼法》,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及时妥善化解行政纷争,并积极自觉地接受司法监督,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今年我局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两起,均因不服我局行政许可行为,未经复议直接进入诉讼阶段。我局依法参加诉讼,并积极配合法庭查清事实,两起案件均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五、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完善“五五”普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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